我国银行保险现状与发展研究

2024-10-08

我国银行保险现状与发展研究(共11篇)

1.我国银行保险现状与发展研究 篇一

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现状研究

专业:××××学号:××××姓名: ×××

摘 要:农业保险对稳定农业生产、提高农民收入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其自身固有的特点使得农业保险成本居高不下,在许多国家农业保险的顺利开办主要得益于政府的大量补贴。农业保险的发展现状不是很乐观,本文针对农业保险存在的诸多问题,研究农业保险的发展现状及解决对策。

关键词:农业保险;发展现状;政策性农业保险;完善

1开展农业保险的必要性

农业是安天下、稳民心的战略产业,没有农业现代化就没有国家现代化,没有农村繁荣稳定就没有全国繁荣稳定,没有农民全面小康就没有全国人民全面小康[1]。农业保险作为扶持农业发展的政策工具,是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一项重要措施。建立并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对于建立我国农业风险管理体制,提高农业抗风险能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市场化发展,对于发挥财政支农资金的杠杆效应,更好地解决“三农”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1]。

我国是世界上农业自然灾害较严重的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受灾面积广,成灾比例高。2010年,云南、贵州、广西、重庆、四川5省(区、市)耕地受旱面积1.01亿亩,占全国受旱耕地面积的84%,作物受旱7907万亩,待播耕地缺水缺墒2197万亩。有2088万人、1368万头大牲畜因旱饮水困难,分别占全国受旱的80%和74%。农业灾害所带来的损失是巨大的,这样巨大的损失只靠国家来救济是行不通的,农业保险此时就起到了对农业的保护作用。自然灾害是造成农民贫困的主要原因,因此,转移农业巨灾风险,减少灾害损失在现阶段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建立农业保险,是巩固农业基础地位,保证农民收入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现实需要。

农业作为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中的最基础产业,同样也是一个弱质产业。农业保险作为一种转移风险的重要工具,一般具有将强的外部性,对于保障农业生产,确保粮食安全,增进整个社会的福利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3]。[2]

2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成效

我国农业保险起步于20世纪30年代,新中国成立后,我国进行了三轮农业保险的试验,使得农业保险已覆盖全国所有省市区,险种已涉及种植、养殖等多个领域。

2.1业务快速发展,服务面迅速扩大

2009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133.9亿元,提供风险保障金额达3812亿元,同比增长59%;参保用户已达1.33亿户次,同比增长48%。农业保险规模已达到亚洲首位,全球第二。

2.2涉农保险产品更加丰富

中央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品种达到9个,地方性财政支持的险种已涉及粮食作物、经济作物、蔬菜园艺、生猪、家禽、水产养殖等多个领域。

2.3各级财政对农业保险的投入力度不断加大

2.4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网络初步形成经过几年的发展,我国已形成以中国人保、中华联合两家全国性保险公司,黑龙江阳光、吉林安华、上海安信和安徽国元等4家专业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为主体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网络。

2.5农业保险的作用日益凸显

农业保险在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以及应对极端天气变化、推动农民迅速恢复生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3我国农业保险市场现状分析[4]

3.1赔付率高,承保业务亏损严重

据调查,2008年河北省农业保险赔款支出同比增长378.53%,远远超过保费210.61%的增长率,赔付率达91.24%。如果再加上接近保费收入20%的经营费用和其他费用,综合赔付率超过110%(保险界公认的盈亏平衡点为70%),2007年—2009年4月承保亏损合计达2510.5万元。

3.2财政支持力度不足,农业保险发展动力不足

政府参与农业保险主要方式是政府支持和财政补贴,方式较单一;缺乏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地方政府的政策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不稳定性,并且部分财政补贴资金不能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甚至被挤占、挪用,资金到位率低,影响保险公司的经营核算和偿付能力。

3.3涉及多部门和组织,缺乏统一的领导协调机构

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其发展涉及到多部门和组织,需要各部门和组织间大力支持和配合,但是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环节多并且法制不健全,监管力度不够,各部门职责不明确,最终导致农业保险开展工作效率降低。

3.4农业发展水平不高,农民保险意识薄弱

农业生产者经营规模小而散,农业生产的商品化程度低。农产品经济价值低,使得农户投保意识淡薄,自愿缴费积极性低,风险分担机制难以很好的发挥作用。而且我国农业发展落后,受自然灾害影响很大,农业生产的商品化程度低,最终导致农民收入水平较低,所以给农作物投保对农民来说实属有心无力。

3.5保费收入低,规模化经营受限制

目前农业保险经营机构险种少、覆盖面窄且承保率偏低,导致保费收入过低甚至亏损;且受我国农业发展状况的影响,农业保险公司规模化经营受制约,无法有效扩展业务。

4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所存在的主要问题[5]

当前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存在法制缺失、有效需求不足、化解风险能力差、巨灾保险支持体系不健全等诸多问题。

4.1我国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严重不足。

如四川省到2006年底,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926.26万,按19791959户农户计算,户均投保费用仅为0.47元。导致有效需求不足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农民的保险意识淡薄。由于农民还存在着“一旦遭灾,会有政府来救济”的依赖思想,因此,不少农民认为购买农业保险没有什么必要。二是农民的经济收入低,因而投保能力较弱。据有关调查资料显示:按农业受灾损失率制定的农业保险的保费率一般为8~15%,甚至更高,而农民可以承受的保费率仅为4%,这就大大超过了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三是农民土地经营规模偏小且零星分散。根据国土资源部的统计,截至2007底,中国耕地面积为1.22亿hm2。据调查,全国平均每个农户耕种0.61hm2土地。被分割为8.99块,平均每块面积为0.068hm2,这种过于分散的小规模生产格局客观上弱化了农业保险的经济保障功能。

4.2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不够,缺乏配套政策的保障

国际上,凡开办农业保险的国家,政府都将对农民的保费补贴、农业信贷、价格保护、农业灾害救济等措施配套实行,一些国家甚至明确规定,不参加保险就不能贷款,不参加保险就不能享受灾害经济。这种由配套措施共同推动农业保险的计划,对农民吸引力大,约束力强,动作效率高,比较容易为农民所接受。我国主要依靠政府投入农业基础设施、救灾救济和价格补贴等手段抵御农业自然风险,对通过保险转嫁以分散风险的方式则运用比较少,政府对农业保险的各种支持十分有限。在政策上,农业保险业务,除免交营业税外,其他方面同商业保险一样对待。政府也没有像相关的财力投入和扶持型政策,如补贴保费、管理费、支持再保险、允许经营健康险等。

4.3农业保险的水平较低

首先,我国农业保险在总体上普及率很低,覆盖面很小;其次,农业保险险种单调,保险范围不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主要集中在农作物保险和养殖业保险。农作物保险主要承保自然灾害险,而自然灾害外的社会政治风险则属于保险责任以外,如农药污染、有毒化学物质泄漏等造成的损失未列入保险责任以内。

4.4农业保险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支持

目前,我国尚没有制定专门的农业保险法规。2002年10月28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主要是规范商业性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对农业保险的规定十分笼统,对农业保险的性质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从事农业保险的组织制度、业务经营方式和会计核算制度等都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对商业保险的规定,忽视了农业保险的特殊性,农业保险试验普遍存在着展业难、收费难、理赔难的问题,业务开展波动较大,很难正常运作下去。

5完善农业保险政策,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建议

虽然我国的农业保险发展迅速,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与农业发展现状比仍然存在着农业保险覆盖面低,农业保险的规模过小,保险保障水平很低、农业保险有效需求严重不足、农业保险经营过程中面临的风险较大、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扶持力度不够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6]。所以针对农业保险发展问题提出几点建议[7]:

5.1建立农业保险法律制度体系

2006年底,在国务院相关部门的积极倡导下,《农业保险条例》的起草工作

已经启动,但至今没有出台。应加快《条例》的起草,争取尽早出台。各省市区应根据农业保险试点情况及各自实际,制定相应的农业保险地方性法规,对农业保险的性质,费率水平,保障范围,经营模式,组织机构与运行方式,政府、保险机构和农民的责任,各主体的保费负担比例,风险准备金的提留,监管责任,税收优惠,财政补贴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使农业保险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5.2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长效机制

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建议将政策性农业保险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常规项目,明确每年财政预算对农业保险的投入比例。对农业保险的补贴投入要按照一定比例逐年增长。增加对西部落后地区、粮食主产区和关系国计民生重大农产品保险的补贴投入。要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补贴方式,逐步提高中央财政的补贴比例,降低县级财政补贴投入比例。尝试建立省市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统筹制度,省市区财政拿一部分,其余部分根据各县(市区)财政状况,分配农业保险保费统筹数额,财政状况好的多拿,差的少拿或不拿。统筹起来的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由省上统一管理、统一使用。

5.3加大对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的支持力度

要研究制定对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给予费用补贴和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再保险业务给予补贴的具体实施办法,并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税收优惠政策,在免征种养两业营业税和印花税的同时,免除经营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业务的全部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所得税。将机关车辆保险等赢利稳定的险种交由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机构经营,弥补农业保险业务的亏损,达到以险养险的目的。

5.4建立多层次的农业保险风险防范机制

尽快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再保险体系,在国家建立农业再保险公司的同时,按西北、华北、东北等区域分布,建立区域性农业再保险公司,分散农业保险经营风险。建立国家级、省市区及部分财政实力强的县(市区)农业保险超额基金或巨灾风险准备金,用于应对农业巨灾可能对农业保险体系造成的毁灭性打击。

5.5将政策性农业保险与其他支农手段综合运用

从美国、日本、印度等国的经验来看,为解决农业保险投保率低的问题,很

多国家对农业保险实行自愿投保和有条件强制投保相结合的原则。建议将农业保险与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良种补贴、养殖补贴等国家支农政策综合起来运用,对享受国家补贴和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品种,应有条件地强制农民投保政策性农业保险。农业保险作为农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把农业保险与农村金融信贷紧密结合,这样既可以充分发挥农业保险防范风险的作用,又可降低银行的贷款风险,积极推进农业贷款的发放。农业保险经营机构要不断创新农业保险方式和产品,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中的作用和影响力。参考文献:

[1]余科,刘刚.农业保险『遮风挡雨』——关于完善农业保险的初探[J].江海纵横,2009,(6):42-

43[2]唐福春.建立健全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几点思考[J].景德镇高专学报,2011,26(3):57-59

[3]张世花,吴春宝.政策性农业保险:政府、保险公司与农民的博弈分析[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0,24(7):56-59

[4]关静,马利军,胡佳.我国农业保险现状及发展思考[J].现代商贸工业,2011,(19):149-150

[5]孔云梅.中国农业保险发展困境及对策[J].河南农业,2011,(9):60-61

[6]彭钢.对促进农业保险快速发展的建议[J].中国保险,2011.1:32-33

[7]张文奇.完善农业保险政策研究[J].西部财会,2011:41-45

2.我国银行保险现状与发展研究 篇二

进入互联网时代以来, 互联网保险在发达国家已成为保险销售的重要渠道, 同时也是保费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2010年, 互联网保险保费收入占总保费的全球平均水平达到5%。

相比国外发达国家的发展, 我国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较为滞后, 直至中国人保公司于2005年4月签售国内第一张电子保单, 我国才出现真正意义上的互联网保险, 但发展势头迅猛, 愈来愈得到国家的重视和市场的青睐。2015年, 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互联网+”行动计划, 互联网保险业务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将迎来重大发展机遇。然而, 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尚处于发展探索阶段, 面临着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 因此, 研究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状况有着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二、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现状

相比于西方发达国家, 我国互联网保险起步较晚, 2013年才在深圳成立我国首家互联网保险公司众安在线财产股份有限公司。目前, 规范互联网保险有序发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实行) 》等相关法规相继出台实施, 官方网站、保险超市、门户网站、离线商务平台和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等成为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渠道, 我国互联网保险进入全面发展阶段。现阶段, 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迅速, 竞争呈激烈态势, 未来前景广阔。

(一) 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迅速

据《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指出, 我国45%的保险企业涉足互联网保险业务, 2014年开展互联网保险销售业务的保险公司由2011年的28家上升至85家, 超过我国现有财险、寿险机构数量的一半;互联网保险产品日益丰富, 已逐步扩展到货运险、信用险、万能险、健康险等一些相对复杂的险种。2013年, 互联网保险投保客户数达81573万人, 比2011年增长了566.48%。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统计, 2014年互联网保费收入为858.9亿元, 同比增长195%, 保险业总保费收入占比为4.25%, 比2013年增长了150%;2015年上半年互联网保费收入816亿元, 接近2014年全年收入水平, 全行业保费增长贡献率达到14%, 互联网保险对保费增长的驱动力愈来愈强。其中, 2014年互联网财险保费收入和互联网人身保险保费收入分别为505.7亿元和353.2亿元, 同比增长1.14倍和5.5倍。2由此可见, 虽然经营时间短, 但互联网保险发展迅猛, 行业整体的发展意愿十分强烈, 前景可观。

(二) 互联网车险占比过半, 财险集中度高

2014年度《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指出, 2014年互联网保险保费收入结构中, 车险占56.4%, 其次为理财险占30.4%, 分红型寿险、意外健康险和普通型寿险占比较小, 占比分别为5.5%、3.6%和2.5%。可见, 互联网车险为贡献最大的险种, 互联网保险保费收入结构不均衡。而从市场竞争格局来看, 互联网财险市场表现出比传统市场更高的集中度, 2014年中国人保和平安财险两家公司的互联网财险保费收入占比达80%。

(三) 第三方平台大热, 竞争激烈

目前, 保险行业已初步形成了由传统的官网销售模式、网络兼业代理模式、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模式、专业中介代理模式和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五大模式为主导的商业模式体系。整体而言,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 第三方平台逐渐成熟与规范, 互联网保险营销方式开始引入社交功能, 淘宝、京东商城、苏宁易购和携程等具有庞大的客户资源的主要电商平台均开始销售保险产品, 甚至还参与保险公司创新型产品的共同研发。此外, 网易、和讯等网站也纷纷涉足保险产品销售。在电子商务浪潮的带动下, 互联网保险的优势明显, 竞争态势激烈, 众多保险公司大力拓展互联网销售渠道, 在官网和天猫商城的基础上纷纷成立独立的电商公司。

(四) 机遇明显, 未来发展前景广阔

2015年, 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互联网+”行动计划, 互联网保险业务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将迎来重大发展机遇。在经济新常态下, 国家重大战略的实施、政府创新社会治理、企业应对市场风险和群众增强风险保障都对互联网保险形成可客观需求, 互联网保险的未来发展具有广阔前景。另一方面, 国家不断加大对保险业发展的政策支持, 政策效应将逐步显现, 广大群众的风险意识也逐渐提高, 保险业发展环境不断优化。

三、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存在问题

伴随着互联网保险的迅猛发展, 其风险也日渐凸显, 信息安全风险、产品设计风险、资产负债匹配风险、售后服务脱节之后风险和法律监管缺位风险是当前互联网保险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信息安全风险

由于互联网保险的绝大多数保险服务的过程主要通过互联网来完成, 互联网保险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信息技术, 但当前互联网金融的大数据处理技术和云计算技术等均为发展成熟, 缺少完善的信息安全技术机制, 信息安全管理水平也有待提高。加上互联网具有开放性特征, 互联网保险投保客户的信息有被非法盗取和泄漏的风险。此外, 互联网保险产品设计主要基于大数据分析出市场需求信息, 对信息安全技术要求较高, 一旦信息被恶意篡改或泄漏, 将会对互联网保险产品的设计和定价产生负面影响, 进而影响企业的运营管理。

(二) 产品差异化程度低

与传统保险产品不同, 由于缺乏历史精算数据, 互联网保险的产品设计和精算定价难度较大, 产品设计不规范, “月亮险”、“脱光险”等甚至具有博彩性质, 背离保险基本原理和大数法则。此外, 互联网保险产品差异化程度也比较低。一方面, 当前互联网保险产品较为单一, 高收益理财产品比重过高, 有待于进一步开发保险责任和条款较为复杂的健康险和寿险, 丰富产品结构, 以分散风险。另一方面, 互联网保险产品同质化程度高, 理财险平台产品普遍具有高收益、低门槛、期限短的特征, 会给保险公司带来流动性压力, 造成资产负债匹配风险;寿险产品和退货运险产品同样存在着众多保险企业同质竞争现象。[]产品同质化会降低互联网保险产品的附加值, 不利于开发市场和提高市场份额, 产品竞争会集中表现于价格竞争, 降低企业的利润率, 不利于构建健康稳定的互联网保险发展环境。

(三) 售后服务脱节风险

互联网保险打破空间和时间局限, 投保客户突破了地域限制, 人数众多, 面临着大量的“理赔环节”, 线上保险产品的介绍、投保和支付与线下售后的保全、理赔等服务一定程度上需要售后服务脱节的问题, 有待创新整合。互联网保险的服务质量投诉量高, 原因之一在于保险人提供的义务在理赔时难以落实, 导致客户的低满意率度。因此, 互联网保险售后服务脱节风险, 是互联网保险面对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四) 法律监管缺位风险

互联网保险交易是一种无形的经济保障合同, 由于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起步较晚, 产品和服务创新不断出现, 目前仍无相关法律给予电子保险合同时效、法律效力等方面明确的司法解释, 现行的保险监管机制也不能满足互联网保险监管的特殊要求, 缺少专门用于规范互联网保险的规章制度和专门的监管部门, 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缺少法律监管保障。这种“市场在前、监管在后”的模式相应地会引起产品创新与监管之间的矛盾, 会给产品带来市场风险和法律监管风险。以“虚拟信用卡”为例, 相关监管部门紧急叫停的众安在线虚拟信用卡业务, 导致众安保险损失了接近百万元的保费收入。因此, 互联网保险发展的法律监管缺位风险不可小觑。

四、互联网保险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 增强互联网保险的安全技术支持

针对互联网保险发展中存在的信息安全风险, 应加强技术创新, 研究建立互联网保险专用网络, 建立一套完善的互联网保险信息安全监测体系, 实现网络安全的动态风险评估, 确保投保人和保险产品等信息安全。此外, 要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保险数据共享平台。大数据是互联网时代保险业发展的重要基础, 也是关系行业运行效率的核心要素。而保险产品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 只有尽快搭建集中开放的官方数据平台, 整合归集业内保单、险种、赔案、风险因子和损失率等数据信息, 与交通管理、社会保障、健康医疗、征信体系等相关领域实施对接, 才能真正实现数据共享, 提高行业整体竞争力。

(二) 创新产品设计, 实现产品多元化

互联网保险产品的同质化现象较为明显, 长期来说不利于基于差异化竞争提高市场份额和树立品牌意识, 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在大数据处理和云计算的技术支持下分析细分市场的需求, 以客户体验为中心, 创新产品设计, 是互联网保险产品更具有市场针对性和竞争力。此外, 还需要积极优化产品结构, 提高保障类保险产品比重, 降低理财类保险产品比例, 从而实现产品多元化。

(三) 构建专用售后服务平台, 提高服务质量

针对互联网保险售后服务脱节之后的现象, 互联网保险企业需要构建专用售后服务平台, 利用大数据时代的信息技术处理优势, 整合线上服务与线下服务, 建立完善的保险服务链, 让客户可以在线上便可以得到相应的售后服务。同时, 创新客户服务反馈机制和沟通渠道, 使客户对于产品的疑问在线上便能解决。而这要求互联网保险业务更具标准化、流程化与规范化, 同时培养专业化、高素质的服务人员受理线上售后服务。

(四) 建立互联网保险相关法律法规, 完善监管机制

互联网保险具备互联网虚拟特性, 一定程度上传统保险的相关法律并不适用, 需要尽快建立起适用于互联网保险的相关法规体系, 为互联网保险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完善互联网保险的监管机制, 需要立足政府监管, 辅以行业自律, 强化客户监督, 树立三者协调统一的监管观念。在政府层面, 需要建立完善的针对互联网保险发展的监管机制, 设立专门的监管部门;在企业内部, 首先要按照“放开前端, 管住后端”的总思路, 根据互联网保险的特点, 系统梳理现有的监管规定和职责分工, 强化对信息安全、资金安全和产品规范的管控, 确保市场的稳健有序运行;在客户监管方面, 主要是综合利用客户体验的信息反馈, 对互联网保险产品的规范性和合理性形成监督。

摘要:进入互联网时代以来, 互联网信息技术极大地影响着各行业的传统发展模式和现状, 基于互联网创新的行业发展探索成为了当下各行业主体增强自身竞争力和提高经营效率的努力方向。作为发展中国家, 我国的互联网保险近年来异军突起, 但依然面临着诸多问题。本文基于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现状和存在问题的分析, 提出加快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保险,发展现状

参考文献

[1]唐金成, 韦红鲜.中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研究[J].南方金融, 2014 (5)

[2]杜菲.首份《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发布[N].中国保险报, 2014.2.26

[3]李琼, 吴兴刚.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与监管研究[J].武汉金融, 2015 (4) :31-34

[4]李连梦, 李瑞琪.互联网保险风险探究[J].中国金融, 2014 (6)

3.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 篇三

关键词:农业保险;现状;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840. 6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674-0432(2014)-14-06-2

在我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就使得农业保险市场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大部分农民为了降低在农业生产及经营中遇到的各种风险,比如自然灾害、市场风险和意外事故等,都会购买农业保险。所以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是农村及整个国民经济稳定发展的有力保障。本文主要分析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现状及发展的方向与对策,旨在帮助农业保险工作者更好地开展工作。

1 农业保险的内涵分析

2012年11月12日,国务院公布《农业保险条例》,并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农业保险条例》的出台具有重大意义,它填补了《农业法》和《保险法》未涉及的农业保险领域的法律空白,标志着我国农业保险业务发展进入了有法可依的阶段,对确保我国粮食安全意义重大。

在《农业保险条例》第一章第二条中,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农业保险,是指保险机构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本条例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从条例中可以看出,其中所规定的“农业保险”与之前的概念有一定的区别。一般而言,农业保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农业保险,是指涵盖农村、农民和农业的“三农”保险。狭义的农业保险,则指的是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的保险,即种养两业保险。《农业保险条例》中对农业保险的界定是在狭义农业保险的基础上进行的,与以往的相比更加具体,并且缩小了经营范围。

2 农业保险的特点分析

农业保险不同于农村保险,由于农业生产在很大程度上受自然因素的影响,与其他财产相比,农业保险具有以下特点:

2.1 地域性

各种有生命的动植物的生长和发育都要具备严格的自然条件,然而由于各地区的地形、气候、土壤等自然条件不同,再加上社会经济、生产条件、技术水平的不同,形成了动植物地域性的不同,从而决定了农业保险只能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承保条件,而不应该强求全国统一。

2.2 季节性

由于动植物生长受自然因素制约,具有明显的季节性,这就要求农业保险在整个业务操作过程中,必须对动植物的生物学特性和自然生态环境有正确的认识,掌握农业保险各种保险标的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的特点。

2.3 连续性

动植物在成长过程中,是紧密相连不能中断的,并且是互相影响和互相制约的,因而,农业保险具有连续性。因此,农业保险的经营者要考虑动植物生长的连续性,要有全面和长期的观点,使农业保险业务稳步发展。

2.4 政策性

由于农业保险具有上述特点,加之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被保险人交费能力普遍有限。为了保障农业生产的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许多国家都把农业保险作为政策性保险业务。

3 农业保险的现状分析

3.1 基础薄弱

农业保险发展的基础比较薄弱,并且由于其经营风险高、管理难度大、政策支持不充分, 所以导致农业保险近些年业务亏损严重。并且许多保险机构所经营的农业保险项目,仅仅是种养两业,保险品种、经营农业保险的经验以及从事农业保险的人才都比较匮乏。

3.2 社会各界支持力度逐渐加大

随着国家对“三农”的发展越来越关注,在农业保险上多次下发文件予以支持。《农业保险条例》第一章第六条中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农业保险的宣传,提高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保险意识,组织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积极参加农业保险。”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国家鼓励农民参加农业保险。并且国家已出台相关政策对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民进行保费补贴。比如,在《农业保险条例》第一章第七条中规定“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的农业保险标的属于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范围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保险费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3.3 农业保险机构逐渐增多

随着国家对农业保险的重视程度不断增加,农业保险机构也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农业保险机构数量不断增多,业务不断扩展。目前,我国涉及农业保险的保险机构多达十几家,在这些保险机构中,出现了专门从事农业保险的机构,也存在外商独资保险公司。农业保险机构种类多样,数量日益渐增,所涉及的农业保险业务管理也越来越成熟。国家对农业保险机构的经营规则也做了明确规定,在第三章第十八条中,规定“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损益。”

3.4 农业保险有法可依

农业保险市场发展至今,经历了一个漫长曲折的过程。上个世纪80年代,我国农业保险业务得到恢复,到90年代之间发展迅速,但是由于农业保险的赔付率过高,所以国家减弱了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造成了农业保险市场长达十几年的低迷期,很多保险机构纷纷推出农业保险市场。随着国家对“三农”以及农业保险的不断重视,农业保险的重要性逐渐被大家认可,一些农业保险立法也逐渐出台。2006年,在国务院法制办、保监会、农业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等多家部委建议下,启动了《政策性农业保险条例》,2013年3月1日正式施行由国务院颁布的《农业保险条例》,其出台具有重大意义,对农业保险的各项内容都做了详尽的规定。所以,我国农业保险法律法规日益完善,农业保险市场进入到了有法可依的阶段。

3.5 强化了风险保障

农业保险具有风险大、赔付率高等特点,针对这一情况,农业保险工作者及时总结了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的经验与教训,明确了农业保险的基本性质。尤其是在重大自然灾害面前,农业保险的保障作用更加突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地方和个人的经济损失。在《农业保险条例》第一章第八条中明确规定“国家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3.6 农业保险队伍需要不断壮大

我国农业保险市场在日益扩大,与之相对的是农业保险专业技术性人才的缺乏。对于从事农业保险的人员而言,不仅要具有保险知识,还必须具有一定的农业知识,所以相对而言对从业人员的要求还是比较高的,导致了农业保险专业人才的缺乏。

4 农业保险发展的对策分析

尽管目前国家对“三农”问题以及农业保险相当重视,但农业保险市场还是存在一定的困境,需要农业保险工作者在以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

4.1 关注“三农”问题,提高农民收入

国家及全社会要密切关注“三农”问题,对农业发展、农村发展、农民收入给予更多的关注,尤其是要对农民给予更多的关爱和帮助。此外,社会各界要共同努力,确保农业保险条例的落实以及国家惠及三农相关政策的落实,使农民收入有效增加,这是确保农业保险发展的基本条件。在《农业保险条例》中,第二章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在农业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当事人不得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发生变化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农业保险合同。”这一条也充分表现了国家对农民权益的保护。

4.2 提高农民参保意识,完善农业保险相关立法

国家及政府有义务推动农业保险的完善,因为农业保险是一项政策性保险。在《农村保险条例》第一章第六条中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农业保险的宣传,提高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保险意识,组织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积极参加农业保险。”可见国家还是采取了一定政策鼓励农民购买农业保险。《农业保险条例》的出台,完善了农业保险的法规,但是仅仅有法规是不够的,还需要政府配套政策予以扶持,政府应以法律的形式保障农业保险的发展,确保农业生产者的利益, 并以此提高农民的保险意识。

4.3 壮大农业保险从业人员的队伍,提高其综合素质

由于目前农业保险队伍不够充实,所以给工作带来了很多不便。今后,国家应引导大学生回乡或下乡创业、就业等,并提供一定的政策扶持。有了这些素质高的大学生人才,就可以从中选择一些知识水平相对较高,并具一定农业生产经验的人进行必要的社会培训。培训仅仅是理论知识还是不够的,还需要实践培训,使他们深入农村一线锻炼,这样不仅可以拥有一定的保险知识,还具有一定的农业常识,便于今后开展农业保险工作。

4.4 农业保险机构创新经营模式

由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由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农险的经营模式已经落伍,这就要求农业保险机构要适时调整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农业保险条例》第一章第三条中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由此可见,国家鼓励农业保险机构创新经营模式。

5 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农业保险已经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还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发展。相信虽然改革是一个艰难的时期,但只要有国家惠及三农的各项政策,农业保险的发展前途还是一片光明的。

参考文献

[1] 高侯平.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高等教育版),2007(1):86.

[2] 周扬程.浅谈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今日南国,2009(2):201-202+204.

[3] 陈红玲.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及对策建议[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7(2):3-5.

4.论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 篇四

一、服务滞后和短期经营等危机。随着监管制度的修改以及银行和客户对银行保险认识的加深,银行将会主动地把银行保险纳入自身的 发展 战略规划,加强对银行保险的系统化管理;寿险公司也将通过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和服务改善来提高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从而使银行保险业务继续健康快速地发展。

一、2002年银行保险在我国寿险市场异军突起

(一)2002年我国银行保险业发展概况

2002年是我国保险业加速发展、进入新一轮高速增长期的第二年。全年实现保费收入3054.15亿元,比上年增长44.6%。其中人身保险保费收入达到2274.64亿元,比上年增长59.7%,占总保费收入的74.5%。

如果说在这一年人寿保险市场有什么绚丽风景的话,那么最出彩的莫过于“分红保险”这一险种和“银行保险”这一新兴销售渠道的异军突起。尽管团险、个险均保持了较快的增长速度,但比起银行保险拉起的一根近600%增长的阳线而言显然不再抢眼。全年银行保险保费收入达388.42亿元,占寿险总保费收入的17.08%,尤其是从第三季度开始,银行保险保费收入全面超过团险保费收入,从而使寿险公司形成个险、团险和银行保险三大销售渠道的架构。

2002年银行保险市场的主要特点是:

1.银行保险业务全面展开,但收获不一。国内各家寿险公司都不约而同地把银行保险作为2002年新的业务增长点,银保合作此起彼伏。如表1所示,各家寿险公司都分得了一杯羹,最引人注目的莫过于新成立的太平人寿保险公司,其依仗工商银行的背景收进了近12亿元的银行保险保费,该收入占其全年全公司保费收入的70.57%,占比超过了 目前 银行保险发达的欧洲诸国。

2.银行与寿险公司的合作深度和广度加大。目前全国大约有银行网点13万个左右,加上邮政储蓄网点也不过18万个上下,但是已经和寿险公司签定协议代理其业务的至少已经有近8万个,银行保险在网点上的覆盖面可见一斑。银保合作除表现在银行代理寿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之外,还在帐户与结算、协议存款、保单质押贷款、信用卡发行等诸多方位展开;更进一步者,银行直接或间接地通过资本介入拥有寿险公司的股权,为银行保险的进一步发展和更激烈的竞争打下了基础。

2002年各公司银行保险业务比较

3.产品同质化明显。目前在市场上可以见到的银行保险产品基本上都是在平安公司率先推出的“千禧红”的基础上模仿和改良的品种,并没有根本性的变化和突破,保险责任也都是生死两全外带分红。

4.寿险公司表现出更注重短期竞争利益的行为。虽然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上有不同缴费年期的保单,但是实际在市场上五年期趸交方式已成为各家公司大力发展银保业务的主旋律。此类业务不仅会逐渐给银行施加争夺储蓄存款、分流客户的压力,而且对保险公司而言,也只适用于短期突击,不利于长期持续经营。

(二)银行保险异军突起的市场成因

国内已经有学者对于银行保险产生和发展的 理论 成因作了充分的阐述,而2002年 中国 银行保险的异军突起还有其直接的市场成因。

首先,必须明确在目前国内保险市场的银行保险的合作关系中保险公司是主动积极的需求方,银行是相对被动的供给方,目前银行保险合作关系内部是供方市场。

其次,在2002年及其之前使寿险公司困惑的主要 问题 有:

1.个险营销陷入迷茫。前些年风光无限的个险营销遇到了一系列的问题:营销员队伍的建设扩大越来越难、产能越来越低,但是由于寿险公司之间的竞争,花在他们身上的成本却越来越高;同时,社会 舆论因营销员的品质对寿险公司施与越来越大的压力;投资类产品的超常抄作以及投资回报的低迷更使寿险营销如履薄冰。

2.团体保险困围难破。曾为寿险公司的发展作出杰出贡献的团体保险面临的问题一点也不比营销的少:公司间的竞争不断加剧,手段越来越有杀伤性;中介机构或个人索要的手续费越来越高;公关手段“创新”带来了费用的不断加码;保险费率能低就低,管理费能少就少、能免就免,还传闻产险公司在已经以责任险的方式介入 旅游 险市场的基础上将要全面参与意外险市场的竞争,等等。

3.业务成本不断提高。如前所述,竞争的焦点和手段造成寿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不断升高、业务投入不断加大,而效果却不甚乐观。4.诚信危机。由于在产品销售上出现的误导以及客户服务方面的欠缺,特别是理赔客户的不满意,客户乃至整个社会对于保险公司的诚信已经出现了极大的怀疑。

面对以上一系列问题,寿险公司在积极找寻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的 方法 的同时也在迫不及待地找寻新的业务增长点以及规避上述问题的方法。不可否认,银行保险在国外、尤其在欧洲的成功经验让国内的寿险公司找到了方向,也不可否认,正是上述的问题背景以及为问题找寻出路的动机,酿就了2002年中国寿险市场银行保险的大发展。

此外,银行保险的示范效应也是十分重要的。主要是以平安公司为代表的公司率先开辟银行保险领域并从中获得了利益,成功的经验无疑加大了银行保险对寿险公司的吸引力以及寿险公司对银行保险的信心。

(三)银行保险对保险市场的促进以及对市场格局的 影响 尽管2002年全国银行保险的保费收入为388.42亿元,仅占寿险总保费收入的17.08%,但是它对于全国人寿保险市场格局依然有着积极的影响。主要表现在:

5.我国银行保险现状与发展研究 篇五

伴随着当前网络信息技术的深入发展和金融市场的日益创新,电子银行业务已逐渐成为各大银行发展的焦点。本文将从国内外电子银行发展现状、特点以及我国电子银行未来发展方向和实现路径等角度展开分析,找到我国电子银行业务存在的现有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从而不断提升服务质量,促进电子银行业的顺利运作与健康发展。

一、国内外电子银行发展现状

1、什么是电子银行?

电子银行是依靠先进的网络信息、电子技术,为客户提供的一种自助式金融服务,主要包括网上银行、自助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类型。伴随着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及消费金融的日渐兴起,电子银行业不但通过创新消费模式拓展出全新的市场空间,而且逐渐对传统金融服务业行成不可忽视的挑战与冲击。

2、国外电子银行发展历程

电子银行最早兴起于美国,1996年,美国“安全第一网络银行”便开始通过网络开展金融业务,由于网上银行的客户、交易额等迅速超过传统银行,其业务覆盖范围快速扩大,得到英国、日本等其他国家的关注与借鉴。欧洲国家中英国和瑞士是最先发展网上银行,德国、法国等紧随其后。亚洲网上银行业务起步较晚,但是发展进程非常迅猛。

近几年,国外手机银行业务占据了较大的市场份额,得到了普遍的认可。许多国家开展了手机银行业务,尤以韩国与日本发展最快。就日本银行而言,手机银行己成为其零售业务的重要支柱之一。

总体来说,国外电子银行通过10余年的发展,立足于完善的信用管理体系和网络信息技术,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已成长为金融市场不可忽视的力量,为我国电子银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3、国内电子业务发展现状

相对于国外,我国电子银行受到法律法规、信用体系建设不完全及网络信息技术较为落后等现状的制约,起步较晚,但发展较快。

(一)网上银行

1997年,招商银行建立的“一网通”,首创我国网上银行的先河,中行、建行、农行等也随后陆续推出自己的网上银行。进入21世纪以后,网上银行业务流程更加现代化,网上银行越来越受到企业与个人的青睐。2010年我国网上银行市场交易额达到553.75万亿元,截止2010年底注册用户数超过3亿。图1为05年至10年我国网上银行的交易额及增长水平。由

图可看出交易额快速上升。

图105-10年我国网上银行交易额及增长情况

(二)银行卡及自助银行

据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末,我国银行借记卡发卡量为21.9亿张,信用卡发卡量为2.3亿张。各类银行结算账户共计33.76亿户,同比增长20%,另外,我国非现金支付工具办理支付业务共277亿笔,金额为905.2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9.4%和26.5%。其中银行卡业务共257.6亿笔,金额为246.8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30.8%和48.7%。银行卡的使用,为消费者日常购物、交易等提供便利,排除了携带大量现金的安全隐患,无纸化操作也促使交易顺利快速完成。

(三)电话银行

电话银行是近年来日益兴起的一种电子银行业务,它通过电话这一通信工具将用户与银行紧密相连,为客户提供各类查询服务的新型银行。各大银行均开通了“9”开头的电话服务热线,如中国银行:95566。电话银行操作简单,自动化管理,可实时查询,实现了银行“24小时制”的服务模式。

(四)手机银行

手机银行是我国电子银行的重要发展方向。手机具有方便携带、操作简单等特征,用户可以随时与他人沟通联系,是一种大众化的便捷通信工具。1999年,我国首次开发手机银行业务,为用户提供账户查询、缴费、转账与证券交易信息等服务。目前,中行、交行、工行等各大银行均已开通手机银行的业务,其中招商银行用户手机银行转账汇款0费用、建行用户可享受转账汇款1折优惠等活动,大大促进了我国手机银行业务的发展。

截至2011年6月,我国手机用户已突破9亿大关,超过3亿的用户使用手机上网业务,开通手机银行的用户已超7000万,标志着我国手机银行业务已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二、电子银行发展特点

电子银行发展如此迅猛,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它具有无纸化交易、方便快捷、成本低廉等的特点。

(一)无纸化交易

传统银行的日常支付手段通常是通过现金、票据等来完成的,而电子银行的应用使我国实现了无纸化交易,它具有高效、安全、保密的特点,已成为银行业及其他领域的发展主流。

(二)方便快捷

电子银行使用非常便捷,不受时间与空间的限制,可以随时随地获得服务。电子银行提供的个性化服务,有助于针对性的为企业与个人提供理财投资服务,使其降低运营成本,提高资金的周转率。电子银行也为用户日常生活提供了便利,足不出户即可完成水电费、网上购物等的交易支付,省时省力。

(三)成本低廉

电子银行的交易成本低廉,能够实现银行、客户成本的双降,实现共赢。电子银行省去了以往传统支付的繁杂手续,减少了银行的开支,同时可以减少客户交通等的额外费用。

三、我国电子银行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应当看到,我国电子银行的发展存在一定的问题,应当引起从业者的重视。

首先,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有待完善。电子银行的无纸化操作虽规避了携带现金的安全隐患,但由于我国各大银行电子银行的安全技术标准不统一,缺乏整体规划,潜在的信息安全漏洞以及银行内部风险监控体系的不完善为互联网犯罪提供了条件。作为电子银行运营的核心问题,风险管理漏洞如不能妥善解决,将成为制约行业长远健康发展的瓶颈。

其次,电子银行业务品种单一,经营理念落后。目前,电子银行服务仅包括账单查询、汇款、转账以及企业资金结算与调拨等业务。新型电子银行未能在传统银行的基础上加以创新,研发出具有行业特色的产品,长期局限于传统银行业务的窠臼。相对于西方银行以客户为主,针对客户不同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的经营理念,我国的电子银行仍以产品为主,服务项目存在较大的雷同性,无法满足不同层次的客户需求。不能通过聚焦细分市场,以产品的差异化来提高自身竞争力。

最后,电子银行法律不够健全,信用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由于我国尚未针对本行业出台完善的法律法规,影响了行业内信用体系的完善,阻碍了我国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进程。

对于我国电子银行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采取有力措施,推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把握战略定位,加大科技投入

电子化水平的高低是衡量电子银行综合实力的关键因素,直接关系到电子银行业务的顺利运行。因此,我们务必加大科技资金和开发的投入,加强优秀科技人员对电子银行各方面项目的深入研究与开发。

(二)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强化业务监督

我国电子银行业应建立统一的准入和支付标准,规范网上银行支付规范,避免不当操作引起的损失。同时应加强电子支付的网络安全建设,防范计算机、银行卡、手机银行在支付环节的信息遗漏风险。此外,央行应当积极引导各银行采用SET运作模式,在各交易参与方之间建立防火墙,提高信息安全性。

(三)提升银行服务质量,增加客户满足度

加强对高级复合人才的培养,提升银行从业人员的服务质量,有助于提高客户对电子银行业务的认识,提升电子银行业的品牌影响力。

为全面提升服务质量,应采取以下措施:

1、定期开展培训,加大培训力度。银行员工培训主要包括专业技能与综合素质方面,培训过程中能够挖掘员工潜力,使员工更好地掌握电子银行业务,并能够提高团队素质以及综合能力,增强员工防范意识,按规操作,相互监督。

2、创建学习型团队,培育员工终身学习的理念。

3、树立以客户为中心,以提升服务效率为目标的评估体系,不断地提高客户满意度。

(四)强化产品功能,以差异化促发展

电子银行的产品开发人员应根据客户的需求进行产品的研发,发掘细分市场,在传统银行原有功能基础上增加新功能,适应当前电子产品的发展。本着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长期持续对不同需求的客户进行咨询和调查,打造差异化发展战略,逐步搭建核心竞争力并赋予其新的内涵。

(五)建立规范的法律法规

我国关于电子银行已经制定的规章包括:《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属行业指导性文件,而现行的《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人民银行法》等法律,均未对我国电子银行业务进行规定。监管法律的缺失导致我国电子银行业长期处于无序发展状态,影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我国应在不断完善银行卡、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业务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积极推动出台相关立法,为我国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四、我国电子银行前景展望

电子银行伴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兴盛而产生,适应了现代电子网络时代的步伐。电子银

行业务作为一种虚拟的银行柜台,作为新兴的金融服务,为广大客户的金融理财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其发展势不可挡。

手机银行业务将凭借手机特有的优势,成为未来几年的发展热点。它有成为与网上银行与银行卡并驾齐驱第三极的潜力。另外,电子银行与第三方支付的竞争与合作将进一步加深。目前我国各大银行已与支付宝展开了合作,共同开拓电子商务市场。

6.我国保险业发展现状 篇六

摘要:保险业是我国金融业开饭时间最早、开放力度最大、发展步伐最快的行业。在党中央的关心下,在不断对外开放的过程中,保险业坚持改革创新,行业面貌放生了历史性的变化。虽然我国的保险业在近几年中发展迅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与国外发展水平相比,仍存在较大的差距,落后于外国保险业整体水平的发展,在目前国内保险业发展中仍存在诸多问题。本文主要介绍现在保险业的现状。

关键字:民族保险业 初级阶段

保险是以合同形式确立双方经济关系,以缴纳保险费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对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一种经济形式。人类社会从开始就面临着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侵扰,在与大自然抗争的过程中,古代人们就萌生了对付灾害事故的保险思想和原始形态的保险方法。我国历代王朝都非常重视积谷备荒。春秋时期孔子的 “ 拼三余一” 的思想是颇有代表性的见解。孔子认为,每年如能将收获粮食的三分之一积储起来,这样连续积储3年,便可存足1年的粮食,即“余一”。如果不断地积储粮食,经过27年可积存9年的粮食,就可达到太平盛世。保险业作为金融的三大支柱之一,在经济发展中处于非常重要的位置。中国保险在中国已有200多年的历史,早在1805年,英国东印度公司就在广州开办了中国第一家保险机构,主要为鸦片贸易服务。但是真正意义上的民族保险业的开端还是在十九世纪后页。

一、目前我国保险业发展现状

(一)中国保险业的整体实力与核心竞争能力不断提升、经济功能初步显现。

回顾保险业 60 年来的改革发展历程,虽然经历了曲折,但全行业始终坚持改革创新,在探索中国特色保险业发展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步伐,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发展成就,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在“抓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总体思路指导下,我国保险业保持了又好又快的发展势头,在各方面取得了突出的成绩。

1.保费收入规模迅速扩大

保险业是国民经济中增长最快的行业之一,2012年,全年保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15488亿元,同比增长8.0%,保险业增速继续在低位徘徊,而且增速首次降为个位数,与近20年来超过20%的平均增速形成了明显反差。从外部环境看,复杂严峻的国内和国际经济形势,通过实体经济、金融市场和消费者需求等多种渠道传导至保险业,增加了保险市场稳定运行和风险防范的难度与压力。2012年,保险监管强调“风险底线”和“消费者权益”,取得积极成效。从国际比较看,2012年,中国保险业保费收入在世界排名第4位,保险密度排名第61位,保险深度排名第46位。

中国作为一个潜力无比巨大的对外完全开放的市场,对国际保险资本有着非同一般的吸引力,许多国际知名的保险企业已把在中国发展业务作为一个重要的战略来安排,对于中国的保险企业来说,这就意味着如果要在竞争中生存和发展,就必须适应这一国际化发展的潮流,中国保险行业已步入高速发展期,保险行业的经营模式也向着多元化发展,未来中国的保险业发展前景看好。

2.投资渠道稳步拓宽

2007年是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稳步拓宽的一年。受益于资产价格的持续上扬和投资渠道的拓宽,2007年1至11月份,保险资金运用余额2.6万亿元,收益率达10.87%,为近年来最好水平。自2007年4月保监会将保险资金入市比例从5%调高至10%后,保险机构在一、二级市场的活跃程度不言而喻,保险巨头身影频现,中小险企业相继加入,各保险公司投资股票的比例直逼上限。当然,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绝不会仅仅局限于A股市场。2007年7月,中国保监会公布的《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保险机构海外投资不得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5%,投资范围包括固定收益类、股票、股权等产品。保监会批准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运用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15%的自有外汇资金和人民币购汇资金,投资香港股票市场和重大股权项目。

3.保险监管水平提高

1)偿付能力监管及相关制度的完善

第一,研究我国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改进方案。根据国际金融改革的大趋势,针对我国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存在的不足,对我国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下一步建设思路和方向进行了深入研究,确定了我国风险资本制度的建设思路和方向,即结合我国保险业发展阶段,按照与国际趋同的总体要求,不断完善符合保险业发展阶段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目前监管部门正在根据各方意见研究起草我国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改进的总体规划,同时继续完善现有偿付能力评估标准。

第二,研究完善资本补充制度。一是出台了新的《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完善次级债的发债条件,加强次级债的监督管理。该办法已于2011年10月正式发布。二是研究制定了《完善保险公司补充机制的总体工作方案》,确定了近期和长期工作任务,进一步拓展资本补充渠道,完善资本补充机制。

第三,完善分类监管制度。在2011年,保监会启动了《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办法》和配套的《保监会分类监管工作内部指引》研究制定工作,将法人机构分类监管和分支机构分类监管结合在一起,明确保监会机关、保监局在分类监管工作中的职责和分工,细化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修改完善现行分类指标、分类方法和评分规则,以期提高监管效率,充分发挥分类监管扶优限劣的作用。2)保险集团监管全面启动

2010年,保监会印发《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实行)》,到2011年,对保险集团的监管全面启动。一是建立集团监管员和监管联系人制度,召开监管联系人会议,加强与集团公司的工作沟通,落实集团监管工作责任。二是逐步开展对集团公司的全面系统的调查研究,分析其发展情况和风险状况,撰写监管报告,提出工作建议。2011年的全面调研对象包括平安集团和太平集团。三是辅导规范新集团的设立和改制。对华泰和安邦申请设立保险控股公司进行合规性、审慎性审核,指导其规范股东资质和集团架构,为后续的有效监管搭建良好平台。四是加强与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的沟通与合作,逐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防范保险集团经营风险。3)完善市场行为监管制度

第一,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银行保险和销售误导问题,联合银监会下发《商业银行保险代理业务监管引导》,全面系统地规范银保业务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深化银保业务结构调整。

第二,针对车险经营中的弄虚作假问题,加快推进全国车险联合信息平台建设。2011年,除西藏外,涵盖交强险和商业车险的全国车险联合信息平台基本建成,交强险和商业车险全部纳入车险平台管理。

第三,针对车险“高保低赔”、“无责免赔”等引起广泛争议的产品服务问题,研究制定车险条款和费率管理办法,从产品设计、流程控制、理赔服务等方面提出规范性要求。

第四,不断完善市场准入规则。2011年,保监会正式印发了《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和《中资保险法人机构市场准入内部审核程序》,严格执行准入要求,合理把握准入节奏,努力提高准入质量,广泛吸引人才、技术、管理和资本等各类优质生产要素向行业聚集,积极推动保险市场体系建设,促进保险业实现跨越式发展。此外,《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也在讨论中。2011年,保监会共批复锦泰产线、众诚车险、利安人寿等7家公司开业。

(二)中国保险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存在诸多问题。

尽管我国保险业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由于起步晚、基础差,与发达国家相比,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我国保险业依然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第一,中国保险市场基本上还处于一种寡头垄断。从中国目前保险市场情况分析,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四大保险公司已经占有目前中国保险市场份额的96%。而其中,国有独资的人保、中国人寿则几乎占去保险市场份额的70%。中国人寿占去了寿险市场份额的77%,人寿保险占去了产险市场的78%。而机动车险市场中仅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就占82%。这就是说,中国保险市场虽然初步形成了竞争的格局,但这种以国有独资保险公司高度垄断市场的局面,特别是以少数几家保险公司寡头垄断市场的局面,就是目前中国保险市场的特点之一。

第二,中国保险业的发展还处于一个低水平。按照保险业发展的规律,保费收入一般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3-5%。从目前西方发达国家而论,年保费收入一般都占本国国内生产总值的8-10%左右,而我国1998年保费总收入约仅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5%,在世界排名70位左右。按人均保费计算,仅为100元人民币,虽然较恢复保险业务初期的人均不到10元人民币已有翻天覆地的变化,但仍在世界排名第80位左右。当然,我们要达到西方发达国家人均保费2000多美元的水平还有距离。因为,从总体上来说,我们的经济还不发达,人均收入水平较低,但同时又说明在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过程中,中国居民的保险意识与投资意识还要有一个提高过程。

第三,中国保险市场结构分布不均衡。从目前中国保险公司机构的分布而论,30家中外保险公司的总部基本上都设置在北京和中国沿海城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虽然在大陆已普遍设立,但多数又集中在人口密集、经济发达的地区和城市,这就造成了保险市场发育不均衡性。这种分布上的不均衡,对中国保险业的长期发展是不利的。尤其是外资公司与合资公司,虽然其数量已占大陆保险公司总数的56.7%,但它们100%分布在沿海与发达城市,又没有遍布的分支机构,所以其市场份额仅占0.69%。

第四,中国保险业的专业经营水平还不高。粗放式经营与销售方式单一,产品结构简单与供给不足,以及缺乏专业人才是经营水平较低的显著特点。目前,各家保险公司已经开发和销售的产品寿险产品品种并不少,但产品结构雷同和保险责任不足,是业内人士的普遍呼声。中国保险从业人员中真正受过系统保险专业教育又有保险专业水平的保险专业人才不到30%,其中既了解国际保险市场又懂得精算和计算机技术的高级人才更是凤毛麟角。这都表明了当前中国保险经营水平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

第五,保险市场还未形成完整体系。目前中国保险市场相对来说两头大中间小,即保险主体与保险市场发展很快,而中介组织发展缓慢。到目前为止,按照规定程序正式批准的专业保险代理公司仅9家、经纪公司3家。

第六,再保险市场发展滞后和保险监管亟待加强。十几年来,我国重视直接保险市场的建设,忽略了对再保险市场的培育,导致国内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不能得到妥善处理,分保计划安排不当经常造成损失;同业间信任不足,再保险行为不规范,外币保险业务过分地依赖国外再保险市场。与此同时,我国对保险监管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保险监管机关建设和监管力度与保险业的发展一直存在较大的差距。目前还基本上处于被动的监管状态,监管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前瞻性不够。对于关系到保险行业稳定的偿付能力、资产负债质量、再保险安排等重要方面的监管力度不够。至于在法律法规建设方面,还缺乏严密、完善的成套法律法规。

三、总结:

保险业这些年的快速发展,从根本上是得益于我国改革开放政策,在这个大背景下,保险业发展的思想不断解放,发展的动力逐渐加强,发展的外部环境日益优化,各种有利因素共同推动了保险业的发展和繁荣。但如果想长期的保持这样的高速增长,就不得不解决前文提到的问题。如人才方面加强对人才储备的投入,培养市场需要的高端人才,从政策上鼓励人才向西部等地区发展。加强监管体制的建设,规范信用管理体制,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的培养。鼓励保险产品的创新,开发出更多的百姓需要的保险产品等。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保险业要继续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开拓创新,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提升科学发展的能力,坚持“五个服务”的发展方向。为经济发展服务,为社会进步服务,为先进文化建设服务,为保障民生服务,为促进金融稳定服务。是突破传统发展模式,逐步走向国际化;不断探索创新,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和经济建设需要;坚持科学发展观,建设有中国特色现代保险业。在新形势下,保险业要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开放,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更好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四、参考文献:

7.我国工程保险的现状与发展浅析 篇七

一、概述

风险是人类历史上长期存在的客观现象, 人类社会的发展和活动的复杂化使得风险变得越来越普遍。工程建设项目由于自身的复杂性、个性化和较长的生命周期也增加了项目的不确定性。风险管理和保险成为了提高项目成功率, 有效规避风险的关键因素之一, 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

工程保险是指以各种工程项目为主要承保对象的保险。一般而言, 传统的工程保险仅指建筑、安装工程以及船舶工程项目的保险。

二、建设工程风险管理与工程保险的现状

我国的工程保险起步较晚, 197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才开始正式办理工程保险业务。2006年, 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工程建设中各种风险的承保及工程保险的总体建设提供了发展指引和政策支持, 标志着我国工程保险业务发展进入新的阶段。工程保险在我国部分大型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中已开始应用, 并且取得了一些成果, 但是目前仍处在初级阶段存在着许多问题。

1. 法律制度不健全, 相关部门重视不够

作为我国建筑行业基本大法的《建筑法》并没有给工程风险管理问题以应有的地位, 国家相关部门也没有将工程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加以推广, 工程保险在行业中一直未得到足够的重视。

2. 风险意识淡薄, 投保积极性不高

中小项目由于投资小、工期相对短、参与方少等特点, 对于参加工程保险缺乏积极性。大中型工程长期以来是以国家投资为主, 发生损失由国家财政承担, 加之管理人员的风险意识淡薄, 因此投保率也较低。

3. 工程保险人才队伍建设滞后

工程保险的特点决定了要有较高的经营技术要求, 从业人员既要熟悉保险与工程保险的相关理论和实务, 还要学习并了解工程建设与管理方面的知识。然而由于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滞后性, 相关的复合型人才极其缺乏, 阻碍了工程保险的进一步发展。

4. 中介市场有待提高

在我国保险市场发展的过程中, 保险中介行业发展迅速。截至2011年底, 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2554家。其中, 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32家, 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1791家, 保险经纪机构416家, 保险公估机构315家。这些中介机构的出现对我国工程保险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我国保险中介起步较晚, 仍处于初级阶段, 中介业务不规范现象较为严重, 理赔检验人员知识背景较为单一, 对于保险和工程保险的知识有限, 直接影响了赔案处理的速度、质量以及对于被保险人的服务水平。

三、关于推进建设工程项目风险管理与保险的建议

推进工程保险发展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从中国工程保险发展的现状, 综合分析现阶段存在的问题, 本文作者提出了一些建议, 希望能对我国的工程保险市场的发展与完善起到有益的作用。

1. 推进风险管理理论的发展, 加强国际合作, 借鉴国外的实

践经验, 引进国外先进的理论, 结合中国实际进行研究创新, 发展符合中国国情的风险管理理论。

2. 完善法律制度, 为工程保险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中国近代以来法律制度的发展长期滞后, 与经济的发展不相适宜, 对于工程保险这一新的发展领域, 我们的国家法律制度涉及的较少, 所以加强法律制度的建设势在必行。

3. 积极促进保险市场的深入发展, 鼓励保险公司开设差别化险种, 丰富市场选择。

工程领域涉及到多个行业, 各种工程项目差别度较大, 因此对险种的选择上侧重点也大相径庭, 提供个性化的产品, 对于工程保险的发展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4. 加快工程保险中介的发展。

保险中介机构在工程保险的发展中具有独特和不可替代的作用。保险中介不但能够作为投保人利益的代理人, 利用其专业优势协助客户确定更加完善的保险方案, 选择保险公司, 而且可以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查勘和理算服务, 还可以为工程保险的承保提供风险检验和评估服务。积极引导保险中介结构向专业性发展, 培育我国工程保险中介机构, 进而促进工程保险的健康发展。

5. 加快专业人才的培养。

人才的培养要经历一个过程, 我国保险业停办了有20年之久, 客观上造成了人才断层, 而保险业发展迅猛, 需求缺口巨大。因此, 应该加速大中专院校的工程保险学科的建立与完善, 只有坚持人才培养, 在学习、研究、应用方面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才能逐步解决人才问题。

参考文献

[1]郑功成, 许飞琼.财产保险[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2010.

[2]王和.工程保险—工程保险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5.

8.我国银行保险现状与发展研究 篇八

我国保险商业方法专利的发展现状与战略应对初探

■ 邱一凡 张玉蓉 上海大学

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商业方法专利制度下我国金融企业专利竞争战略研究”(编号:12YJCZH293);上海市教委创新基金项目“我国金融产品创新专利保护现状与发展对策研究(编号:11YS36);上海高校选拔培养优秀青年教师科研专项基金。

2002年的“花旗事件”使我国金融界第一次深刻体会到商业方法专利对国内金融领域的深远影响。入世之后,作为金融业三大支柱之一的保险业进入了一个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时代,面临巨大的国际竞争压力。截至2011年底,共有57家外资保险公司在华设立了1322个营业性机构。2001年外资保险公司的保费总规模只有不到33亿元人民币,而2010年底,外资保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已达到了634.3亿元人民币,为2001年的20倍,市场份额为4.51%。与此同时,我国保险业产品竞争却日趋同质化,缺乏保险创新与保护意识,面临着竞争力下降的风险。尤其是发展保险商业方法专利领域,仍面临着巨大挑战。

一、保险商业方法专利的概念界定

商业方法是为处理或解决商业经济活动或事务而由人类智力创造的活动或规则。但传统意义上的商业方法通常被认为是“智力活动的规则或方法”而不受专利法的保护。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传统商业方法与计算机、网络相结合,形成一个包含商业思想与商业模式的系统工程。肇始于1998年的State Street Bank案,标志着美国正式承认了具有“实用效果”的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商业方法专利”就此确立。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认为商业方法专利涉及的是那些借助数字化网络经营商业的、有创造性的商业方法。因此,授权的基本条件是将商业方法与信息网络技术结合形成技术方案,突出技术特点,这是与传统商业方法最根本的区别。

作为现代服务业核心的金融业,其发展表现出业务信息化,市场一体化和规则国际化等特点。金融创新主要依赖于商业方法的更新换代,不断融入的技术创新元素为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提供了有效的切入点。具体到保险领域,保险商业方法专利是指那些结合数字网络经营的能够增进业务、降低成本、抵御风险、提高效率的保险商业方法。事实上,但凡保险商品的创新、行销方式或技巧的提升、风险选择机制的改善等都可以申请专利。保险商业方法专利依技术领域可分为产品设计、营销模式、评估分析、信息管理、理赔支付和其他辅助等六类,从保险业务的各个领域为极易模仿的保险创新提供排他性法律保护,带来垄断利益。更为重要的是,它是保险企业战略布局的有力“筹码”,不仅能助其获得保险行业的竞争主动和竞争优势,还可能通过“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的途径形成未来的行业标准,因此大大激发了企业的创新热情。

二、我国保险商业方法专利的发展现状及趋势

(一)保险商业方法专利的申请人构成特征分析

保险商业方法专利的申请人分为保险相关机构、非保险机构、自然人三类,截至2011年底,在我国的申请总量为215件。其中保险相关机构的申请数量为52件,只占总量的24.2%,这其中还包括少量与自然人或非保险机构共同申请以及社保相关机构申请的专利;而非保险机构的申请数量高达104件,个人申请数量也有59件。这说明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商业方法专利的积极性不强,对事关自身发展的专利战略资源尚未给予足够的重视,这给了以科技、通讯、科研院所为主的非保险机构以及自然人提早布局的机会,进而通过转让或授权获取利益。

从国别构成上看,境外申请人占我国保险商业方法专利申请量的47%,为101件;而境内申请人占53%,达到114件,逐渐扭转过去境外申请人一家独大的局面。尽管申请量平分秋色,但境内外申请人的构成还是有很大不同。境外申请人主要是非保险机构,占其申请量的56.4%,其次为保险相关机构,占37.6%,自然人申请者寥寥无几;虽然境内非保险机构也是申请的主力军之一,但更多的是自然人申请者,占比高达46.5%。表1反映了境外申请人集中度,仅前六名的境外公司就占境外申请人申请量的52.5%,前六名的国家更是覆盖了境外申请量的86.1%,而申请2件及以上的境内申请人共11位,仅占境内申请量的28.1%,其他申请人均为单件零散申请。

申请人构成特征可以从以下几点理解:(1)保险商业方法专利以非保险机构申请为主,由于商业方法离不开信息网络技术的支持,研发实力较强的非保险机构拥有先天优势;(2)境外申请人集中于少数企业和发达国家,在保险商业方法专利领域,我国面临美欧日等金融技术强国集合创新、技术、资金、管理等优势的“集约化竞争”,其规模远远领先于境内“散兵作战”的格局;(3)境内机构申请人比例偏低,这表明境内保险机构专利意识较弱且自身研发能力有限,同时也尚未形成与非保险机构在专利收购或合作研发上的良性互动。另外,对于集专业性和技术性于一体的保险商业方法专利,很难想象大多数申请人为自然人,因此过高的自然人申请比例可能预示着企业职务发明的流失。

表1 我国保险商业方法专利申请前六位的境外企业和国家排名

图1 我国保险商业方法专利年度申请情况

(二)保险商业方法专利的申请量变化趋势分析

1997年以前,我国保险商业方法专利申请量很少。随着其后美国法院对商业方法专利的认可及我国入世等影响,保险商业方法专利的申请量开始逐步上升,个别年份更是由于部分申请人的批量申请而达到小高峰。这说明业界正逐步重视其潜在价值,并积极进行布局,其中,拥有成熟技术和专利战略意识的境外申请人借助各国对商业方法可专利性态度转变的契机,顺势推行“专利先行”战略。2008年,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发布,我国保险业进一步加大了研发申请力度,不仅申请量一举超越境外申请人,且优势正逐年扩大。虽然专利数据割断影响了近两年的统计,但从已经公开的专利来看,优势扩大的趋势不会改变,这预示着我国保险业的竞争态势或逐步发生扭转(如图1所示)。

(三)保险商业方法专利的授权情况分析

专利申请只能代表保险商业方法专利的发展趋势,然而要使其发挥更大的战略价值,还需要获得授权。考虑到保险商业方法专利对我国保险业可能产生的深远影响以及各国对商业方法“技术性”标准的莫衷一是,我国专利行政部门实行了较为严格的审查标准。因此,215件专利申请中,视为撤回和驳回申请的专利占据一半以上,达110件,而真正获得授权的专利只有17件,占总数的7.9%。为数众多的未决专利(包括公开和实质审查中的专利)显示近年来保险商业方法专利的申请力度有所加强,其中近2/3来自境内申请人表明其已经在专利布局上比境外申请人更加积极。

虽然国内保险业不断扭转专利布局上的不利局面,但外资企业在专利数量和质量上仍处于优势地位。表2反映了外资企业在保险商业方法专利上的授权情况,尽管日本以14件申请排在瑞士、美国之后,但高达50%的授权率足以证明其超强的专利意识和技术实力。授权专利中有8件进行了PCT申请,表明其是具有较高价值的核心保险商业方法专利,而其中大部分更是近几年才被授权,说明其技术仍较新颖,战略价值正日益显现。相较之下,来自境内的授权专利主要涉及身份认证或数据存储,多是兼顾保险业的使用,在系统性和针对性上差距悬殊。

(四)保险商业方法专利的技术趋势

前已述及,我国保险商业方法专利可分为六大技术领域:产品设计是指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开发、管理新型的保险产品或保险系统;营销模式主要指基于现代技术手段的保险销售、保费支付、合同签订等与服务购买相关的方法和系统;评估分析则是为合理决策而开发的风险评估、预警以及数据分析系统;信息管理系统针对保险公司内部大量的数据信息进行计算和管理;理赔支付系统则是将理赔或支付的工作与信息网络技术相结合,实现高效便捷;而其他辅助系统还包括培训、绩效、防盗以及个别险种中特殊方法的应用。

在我国现阶段,保险商业方法专利的主要竞争领域集中在产品设计、营销模式和评估分析三类。这三项分别占申请量的23.3%、23.3%和19.1%,总计65.6%。其中,境外申请人凭借其先进的专利意识和技术实力已经在产品设计、评估分析领域形成优势,表明其更注重保险商业方法的整体创新和风险管控。而境内申请人对营销模式的偏好体现了国内保险业仍旧沿袭以营销渠道为主的外向式经营思路,忽略了向产品创新、风险评估等内涵式增长方式的转变。

境内申请人之所以在理赔支付、信息管理和其他辅助领域占据优势得益于大量与社保及交强险相关的专利申请,其多涉及保金支付、身份认证和车辆勘验等技术,而外资目前是无法进入这两个领域的。可见,产品设计和评估分析无疑是现阶段国内保险业需要加大技术研发投入的领域,方能与营销模式共同组成拉动保险创新的“三驾马车”,而前两者显然更考验企业的技术实力。

表2 境外申请人已获得授权的保险业商业方法专利

三、发展我国保险商业方法专利的战略应对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大部分国内保险企业对专利申请缺乏重视,尚未形成有效的研发体系,更没有指导专利管理、布局、运用的方针政策,而外资企业虽然在申请总量上优势不再,但在产品设计、评估分析等关键领域的专利数量和质量优势仍旧十分明显。有鉴于此,国内保险企业宜运用基础性、防御性的专利战略来反制外资企业的专利攻势。

(一)集思广益,为我所用

研究发现,本应作为申请主力军的国内保险企业仅有14件申请方案,创新活动极其匮乏。这与目前保险企业的研发体系密不可分,其研发项目往往由总部或各省分公司发起,绝大多数的基层员工无法参与其中。而事实上,基层员工在与客户接触过程中往往会有更多的改进意见和创新理念。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创新反馈渠道,通过论证筛选,从具有现实意义的创新意见中提炼研发项目,建立一套“由下而上”的创新体系。为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国内保险企业可以成立内部创新基金,对提出创新意见、形成专利申请、成功获得授权、进入实际应用等情况实行分级物质奖励,鼓励员工提出更多更好的创新意见。在企业创新活力充分激发的同时,也应注意“为我所用”。保险商业方法专利较高的境内自然人申请比例可能预示着职务发明的流失,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警示教育,通过劳动合同明确专利归属,必要时运用诉讼来保护自身权益。

(二)多方借力,优化配置

国内保险企业长期沿袭营销攻势和渠道扩张的发展模式,短期内不可能转型为创新驱动的技术型保险企业。但研究也表明,以咨询、科技企业为主的国内外非保险机构提出了大量专利申请,显示其对这一领域的浓厚兴趣。因此,财力雄厚的国内保险企业完全可以借力这些非保险机构,发挥各自优势,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如此便将资金、市场、技术等资源充分配置,国内保险企业也避免了组建研发部门时所面临的资金、人才、组织架构、产出效率等方面的困扰。当然,一种将保险企业的资金资源发挥到极致的专利获取战略是直接进行专利收买或以此为目的的企业并购,虽然省去了研发环节,但仍应借助专业机构对目标专利进行充分的甄别分析和评估预测,确保实现战略价值。

(三)围而不歼,迫其授权

近年国内保险商业方法专利申请迅速攀升,预计对外资企业的数量优势会逐步扩大。但应清醒地看到,外资仍牢牢掌控产品设计、评估分析等核心技术领域。要与外资企业一较高下,拥有数量优势的国内保险企业首先想到的自然是“围歼战”,该战略着眼于外资核心专利的外围应用和上下游产业,通过大量布局成本较小、技术较低的外围专利对其形成包围或牵制,阻止该专利的大规模运用。如瑞士再保险公司已获授权的“热带气旋”和“洪水”预测的两项专利,实质上都是以计算机、传感器技术为基础,在参考历年数据的基础上,结合各种变量进行概率运算。对此,国内保险企业完全可以借鉴其技术资料,对火灾、地震,甚至是与“风”和“水”有关的其他自然灾害进行同样的研发申请并将其“团团围住”,但之后却不宜贸然对其发动无效诉讼,毕竟外资企业技高一筹,且专利诉讼耗时耗力。因此,“围而不歼”,迫使外资企业进行专利授权,甚至是主动放弃权利才是明智的选择。

(四)合纵连横,资源共享

9.浅谈我国汽车保险现状及发展趋势 篇九

美国的汽车保险是目前世界上最完善的汽车保险之一。无论是保险制度还是监管、保险种类,保险费率都具有代表性。

1.1无过失责任为基础的汽车保险制度是历史的发展趋势

以过失责任为基础的汽车保险制度有其自身的缺点,无过失责任为基础的汽车保

险制度恰恰弥补了这些欠缺。欧美一些保险制度的改革者率先提出了将无过失责任的

法律制度引入汽车保险中,美国有26个州立法确定了无过失汽车保险的法律地位。

目前,无过失责任为基础的保险提供了医疗费用赔偿、工资损失赔偿、受害人必要的

家务雇工费等一系列保险赔偿。在此制度下,当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时,不管被

保险人是否有过失,保险人均按照实际损失给付。但由于保险作为一种有偿的特定的

法律关系,它的赔偿额度是有限的。美国的马萨诸塞州的无过失汽车保险起诉界限为

2000美元,北达科他州为5000美元。

虽然无过失汽车保险并不能完全取代传统的汽车责任险,但它作为法定的基本给

付,不受民事侵权责任的法律体系和过失认定限制,省略了不必要的举证、诉讼等过

程,与过失保险相辅相成。所以,无过失汽车责任保险虽然在本质上为非强制保险,但为了适应政策上的需要,一般将其列为强制保险或强制保险的一部分,以便最大限

度地发挥无过失责任为基础的汽车保险的事故损害补偿功能。

基于以上原因,以无过失责任为基础的汽车保险制度是完善汽车保险损害补偿功

能的有效手段,是现代汽车保险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绝大部分汽车保险还在遵循以

过失责任为基础的汽车保险制度。在以后的改革中,加大以无过失责任为基础的汽车

保险制度势在必行。

1.2强制汽车保险制度势在必行

世界上最初将车辆损害视为社会问题的是美国的马萨诸塞州,它于1925年起

草了保险史上举世闻名的强制汽车保险,并于1927年公布并实施。由于强制汽车 责任保险的强制性,不管汽车所有人是否愿意都必须参加此险。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

目的是使受害人得到基本保障,受害的第三者可以依法取得下述权力:

(1)直接追诉。第三者可以不受任何限制,直接向保险人直接求得赔偿。

(2)求偿权利不受保险单条款的限制。受害人的求偿权利可以依据强制保险法 的规定独立取得。

(3)故意损害亦可求偿。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保障了交通事故受害者获得合理的

保障,维护了社会的安全与稳定。为此,美国、英国和日本先后实施了强制性汽车责

任保险。现在,美国大多数州的法律都强制车主投保汽车责任保险(内容有第三者人

身伤害保险、无过失人身伤害保险、未保险汽车保险等)以及个人伤害保险,并要求

随车出示有效证件。日本机动车赔偿责任保险是一种负责人身伤亡赔偿的保险,也是

一种强制责任保险。

我国于1984年提出第三者责任险为强制险,现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推

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第三者责任保险将成为机动车辆定期安检的一项重要内

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如不按国家规定投保,国家公安部门有权扣留车辆。这无

疑是我国现今的汽车保险制度改革与世界接轨方面迈出的一大步。

1.3从人主义的汽车保险制度是必然趋势

由于从车主义的汽车保险制度有其固有的缺点,而从人主义的汽车保险制度恰恰

弥补了从车主义的本质缺点,它的特点有:

(1)充分考虑了人的因素,易于调动被保险人或驾驶员的积极性,对防止交通

事故发生的作用明显,具有奖优罚劣的作用。

(2)保险费的负担较为合理。从人主义的汽车保险制度将驾驶员的本身因素都

纳入到保险费率厘定的考虑范围,根据有关统计资料科学计算,使得投保人的保险费

负担比从车主义的汽车保险合理。

(3)可以限制汽车安全性能差的汽车泛滥。采用从人主义的汽车保险制度,保

险费主要取决于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赔付得多,就要多交保险费,使得被保险人

在谨慎驾车的同时,愿意选择性能较好,事故率较低的汽车驾驶,从而限制了汽车安

全性能差的汽车的泛滥。

由此可见从人主义的保险制度是汽车保险发展的必然趋势。在美国,买全额保险

时的保险费从六七百美元到数千美元不等,保费的差别因人而异。同一项保险,因投

保人的年龄、性别、驾驶经验、违规记录、抽烟与否、婚姻与否、居住地点等个人因

素的不同而保费也有差异。

在日本,保险公司实行保费的等级制度(分为1—20级),即按照以往的理赔

情况对投保人的保费进行划分和调整。例如,客人在投保期间无事故,那么第二年就

可以上升1个等级,保费也随之减少;而如果发生过索赔事故,则在续保时原则上会

被调低3个等级。

我国自新的保险法实施以来,各大车险公司为加大市场竞争力,纷纷加强了从人

主义因素,如前面提到的无赔款优待和续保保费优待,以及保费的制定。从人主义为

基础的汽车保险制度以其经济兼公平的优点赢得广大投保人的信任。

2 保费费率中的精算主义

关于费率的制定,现在大多数汽车保险先进的国家都采取了保费费率的精算主义

。如美国:美国绝大多数的州采用161级计划作为确定车险费率的基础,另外还存

在两种计划:9级计划和270级计划。在161级计划下决定车险费率水平高低的

因素有两个:主要因素和次要因素。主要因素包括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婚姻状况

及机动车辆的使用状况。次要因素包括机动车的型号、车况、最高车速、数量及被保

险人驾驶记录等。两个因素共同决定被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率水平。主要因素有:

(1)据机动车最高车速不同可将机动车分为4档:标准车、中级车、运动车及

高速车。标准车费率水平最低,高速车费率水平最高。

(2)在安全驾驶员计划下,根据司机经验和技术不同分为5档:0档、l档、2档、3档和4档。酒后驾车肇事的司机,将被归入3档,无任何不良记录的司机会

被归人0档。

(3)车况也是一个重要因素。那些质量不过关的低档车及出险频率高的二手车

费率水平就高,安全性能高的高档车,新车费率水平就低。

(4)地区因素。同样一辆车在美国各州投保,车险费率是不同的。马萨诸塞州 车险费率水平最高,亚拉巴马州车险费率水平最低。大多数低费率的州位于美国南部

和中西部较落后的地区;高费率的州位于人口密集、生活水平高的地区。

(5)车型因素。根据实际理赔情况来看,旅行车和客货两用车碰撞损失率最低,跑车的碰撞损失率最高大约为前者的4倍。

(6)心理因素。美国从70年代以来就使用仪器对驾驶员的适应能力进行判断

。该仪器分为A,B两种类型。A型仪器可以测试出驾驶员注意力集中的程度、持续

性和耐力。B型仪器分析人的心理适应性,根据每个人不同的情况区分费率。

(7)被保险车的数量。当被保险车数量超过一辆时,被保险人会获得超过一个

车的折扣。

日本风险细分型机动车险出现在上世纪90年代末,以三井住友海上的主力产品

“MOST.家用”为例,其费率厘算方面最大的特征就是采用机动车的用途和“驾

驶颜色”作为费率厘算的要素。机动车用途分为业务、非业务、休闲三种,驾照颜色

分持有人连续5年以上无违规行为的金色驾照和普通的非金色两种。其他厘费要素有

:驾驶人年龄、性别、驾龄、居住区域、车上是否有安全装置等。按照以往的赔付情

况,将客户分成1—20个等级,再按照理赔情况进行调整,不同等级采用不同的车

险费率。日本通过保费自由化的改革,短短几年就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国外的车险有完善的风险分析和控制体系。发达国家的风险系数多达二三十种,每一种还有很多等级,车险费用精算、地域系数因种类、地域而异。我国因费率刚刚

开放,还不够完善。为了在全球化的市场下生存和发展,以后要适应市场,用精算来

控制风险和体现公平。

3 险种的多样化和个性化趋势

车险事业发达的国家,车险种类及体系一定会很完备。拿美国来说,美国保险公

司提供的汽车保险项目繁多,大的种类通常包括几项:

(1)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是法律要求车主必须购买的。当驾驶人因自身过失造成对方汽车损坏或

身体受伤时,保险公司将支付所造成的损失。它是一种有限额的赔偿。

(2)碰撞保险和非碰撞保险

碰撞保险和非碰撞保险所承保的内容互相独立。碰撞险是指保险车辆在意外事故

中发生碰撞和倾覆的情形,非碰撞险指碰撞以外其它形式的破坏损失。

(3)汽车责任险

美国的汽车责任险包括第三者责任险、医疗费用险、未保险驾车人保险(含未足

额驾车人保险)。

此外,通常情况下,美国的车险还有意外保险。

由此可见,美国的汽车保险遍及社会的各个角落,兼具多样化、人性化和个性化 的特点,为其国家的人民生活安定作出了很大的贡献。我国的汽车保险体系无论从保 险制度、保险监管还是保险险种体系上与发达国家相比都存在着很大差距。为了进一

步完善与发展我们的车险,必然遵循以下趋势发展:

(1)保险制度的发展趋势

·通过立法完善我国的保险法律;

·增大对从业人员的监管力度;

·进一步明确与发展强制汽车保险制度。

(2)保险的发展趋势

·增大无过失责任为基础的汽车保险制度;

·增大从人主义的汽车保险厘费因素;

·费率的计算要精算化。充分体现从人、从车、从地域化系数;

·险种及其内容的多样化与个性化发展。

10.我国银行保险现状与发展研究 篇十

加入WTO之后,外资保险公司全面进入,给并不发达的中国寿险、财险和再保险事业都带来了巨大影响,沿续传统的运作思路,已无法帮助中国保险企业培养起自身竞争力。

仅以车险为例,1月1日起,新的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开始实施,机动车保险在市场开放、价格自由、竞争激烈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即使对购买同一车型的客户,也要考虑年龄不同、驾龄不同等因素,采取灵活的保费策略。这一点,没有IT系统的支持,没有客户信息的集成管理,没有整合的业务数据及精准的数据挖掘能力,没有完整的精算模型,显然是无法实现的。

无人会怀疑,中国将会是最大的新兴保险市场。但就数据挖掘和CRM而言,中国保险企业的应用现状却令任何人都难以宽慰。在业务和技术投资“冒进式”增长的同时,保险公司在CRM应用、客户资源整合管理方面的投入,显然无法适应自身快速的成长势头。相比起普遍进入中国的世界性保险企业,中国保险公司的CRM应用落伍,已是不争的事实。

信息化被视作金融业的生命线,对保险公司来讲,数据则如同企业生命体中生生不息的血脉。近来国内保险业信息一直处于加速度状态, 年全年中国保险行业IT应用市场规模更是创记录地突破50亿元,人保、人寿、平安等大型保险公司和新成立的小型保险公司在信息化方面的投入都不遗余力。

但在巨资进行信息化的同时,信息化技术组合中更为锐利、高效和复杂的数据仓库和决策支持工具,还没有被中国保险企业所广泛掌握。用一些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的牢骚话来描述这种现状:报表、报告满天飞,不知哪个没水分;数据、数字遍地有,不知哪个是真的;客户、业务到处是,不知哪个最该抓;考核、决策天天搞,不知哪个有准头。

目前中国保险业数据管理应用的普遍现状是,汇集了大量客户信息和业务数据,但因为缺乏挖掘数据背后隐藏的知识的手段和工具,往往导致“数据爆炸但有效信息贫乏”,“信息繁杂但业务知识孤立”――这种局面若无改观,保险公司就会长期处于“低智商”的业务运行状态。

从业务数据化到业务知识化,以数据挖掘(DM)为基础的数据仓库(Data Warehouse)、决策支持系统(DSS)建设,在未来数年中将受到保险公司的追捧,

为提高决策支持水平,增进商业智能(BI),保险公司往往需要以联机分析处理(OLAP)为平台进行数据挖掘(DM),借助大规模数据,通过清洗、转换、装载等数据处理方法,发现大量资料间的关联与趋势,探寻独特的、通过其他方法发现不了的业务规律和模式。一般来看,数据挖掘的任务可以划分成四个层次:数据分析、知识发现、决策支持和金融智能。

数据分析、知识发现、决策支持和金融智能,不仅是数据挖掘的不同层级的任务,也体现了保险公司在开展数据挖掘工作中的规划进度。早期的保险业数据仓库建设,关注的往往是数据分析和知识发现的内容,如提供统一及时的业务报表,提供集成的客户信息等。当具备了相应的数据挖掘基础,保险公司有可能将数据仓库的应用引入决策支持和商业智能的层面,更关注于提供决策信息支持、辅助业务管理、分析和评价经营业绩等主题领域,从而帮助保险公司跳出“低智商竞赛”的泥潭。

今天的中国保险业,已不再是一个封闭的市场和垄断的格局,国际保险公司正层出不穷地推出新产品和新服务。致力于通过电子化和客户关系管理体系建设提升核心竞争力的中国保险公司,就一定要从核心的业务需求出发,切实推动自身的多层次CRM应用。

从业务需求来看,作为典型的金融服务业企业,保险公司的主要业务集中在保险产品销售、风险控制、财务管理和投资管理上。在业务系统的处理中,目前的保险公司业务系统分为三个层级:核心业务处理系统、财务投资管理系统和风险管理系统。核心业务处理主要包括保险产品销售、保单处理、审核、出单、保全 (批改)以及理陪、赔付等,体现了传统保险业务的主要流程;财务和投资管理主要涉及财务核算、资金管理、出于保值增值目标的投资管理、以及进入基金、债券市场的相应业务管理等;风险管理系统则包括了风险控制、绩效考核、再保险等内容。

事实上,以业务为标准划分的保险系统,随着保险公司管理体制的变革、业务流程的更新必然会发生变化。最重要的是,如果系统的设计应用不是以客户为中心,以满足客户保险需求为基础的话,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和销售业绩就不可能大幅提高。

11.我国银行保险现状与发展研究 篇十一

关键词:投资连锁保险;历史发展;现状问题;保险益处;发展趋势

一、投资连结保险理论概述分析

投资连结保险,简称投连保险。也称单位连结,证券连结,变额寿险。投资连结保险顾名思义就是保险与投资挂钩的保险,是指一份保单在提供人寿保险时,在任何时刻的价值是根据其投资基金在当时的投资表现来决定的。

二、投资连结保险在我国的发展

1999年10月,平安人寿保险公司在上海推出了“世纪理财”投资连结保险,正式将投资型保险产品带入我国保险市场,同时掀起了中国保险行业的创新之风。之后中国各大保险公司相继推出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在中国保险市场的占有率逐步上升,一度达3成以上。

2003年7月1日,中国保监会颁布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正式生效。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是指包括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保险在内的人身保险产品。新精算规定的出台是我国新型保险产品经营和监管走向规范化的重要标志。

2007年3月26日,中国保监会制订颁布的《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进一步加强对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进行监管,规范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经营,保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消费者在金融知识、理财能力、风险意识等方面也日益成熟,能够更加理性的购买投资连结保险等新型理财产品,对投资连结保险这样更大弹性、更多选择、更加透明、更多功能的综合理财产品有更大的需求。

三、投资连接保险的功能分析

1.投资连接保险的保障功能

人们购买保险的目的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分散风险、获得保险保障。作为一种新型的保险产品,投资连接保险具有传统保险产品的固有特征,那便是保障。

投资连结保险保障的范围、程度等因具体产品而异。值得一提的是,有的险种除了提供意外与疾病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等保障外,还有其他服务项目,如保证可保选择权和豁免保险费等。

2.投资连接保险的投资功能

投资连结保险除提供风险保障外,还具有投资功能。这是投资连接保险区别于传统保险产品的最重要特征。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部分的回报率是不固定的,未来投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保单价值将根据保险公司实际投资收益确定。 一方面,保险公司投资收益比较好时,客户的资金也将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反之,保险公司投资收益不理想时,客户也将承担一定的风险。另一方面,由于取消了保单固定利率,所以保险公司可以制定更加积极的投资策略,通过对资金的有效组合和运用,使其发挥更大效用。

四、投资连结保险的主要好处

投资连结保险是一种投资型的保险险种,相对于传统寿险产品而言,除了给予生命保障外,还具有较强的投资功能。其主要特点是:保费分成投资和保障两部分,受益主要来源于投资账户的收益,风险由客户自己承担。投资连结保险一般会把投保人所缴付的保费按照不同的比例分为两个账户:一般是较少部分保费进入保障账户,用于体现产品的保障功能;其余较多的部分进入投资账户。

投资账户中的资金将由保险公司的投资专家进行投资操作。目前保险资金被允许在银行存款、国债、一定比例的企业债券和基金等渠道进行投资运用。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收益扣除管理费用后,基本上全部分摊到投资账户内,归客户所有。但同时,出现亏损等投资风险也要由客户进行承担。投资连结保险的主要特点可以总结为:保费分成投资和保障两部分,受益主要来源于投资账户的收益,风险由客户自己承担。

此外,保险专家特别强调,消费者选择投连险一定要满足一些特定的条件,如一定要在基本的生活保障问题解决之后才可以考虑投连险;一定要在经济收入达到一定阶段后,才可以适当拿出部分资金而绝不能是全部资金来购买投连险;同时,选择投连险必须要对资本市场的风险有足够的心理和经济承受能力。分红型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

五、促进投连险健康发展的建议1.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要不断提高 一是采取措施减少销售误导行为。一方面,要加强诚信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在保险公司内部形成诚信展业的氛围;要设置展业资格限制,如规定投连销售人员的学历、司龄、接受培训时间标准和设置销售资格考核程序等。另一方面,要将投连客户范围限定在具有一定的金融投资知识和风险理念,具有长期投资目标,对各种理财工具特征有一定认识,并且收入状况较好,有稳定资金进行长期投资的客户。

二是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和防风险能力。首先要赋予投连险产品更全面的保障内容。保险公司必须摒弃急功近利的思想,完善投连险产品的保障功能,进一步实现投资和保障的有机结合,才能争取到更多的优质客户。其次要提高产品创新与精算水平。对与产品本身相关的财务风险做出精确判断和预估,提高对死亡给付、费用收取、退保损失等项目计算的准确性,提高保险公司应对财务风险的能力。 三是改善经营管理水平。一方面,要更新客户服务理念。必须在简单的电话回访、售后拜访的基础上向客户提供理财规划、保障咨询、投资建议等为核心的专业化服务。另一方面,要加强信息披露管理,确保消费者正确理解投连险产品。应加强对其保障功能的解释和宣传,将客户的关注点从单纯的投资功能转向保障与投资兼顾的风险与理财规划。此外,保险公司应加强对投连险销售行为的监控,建立有效的风险评估和监测体系,高度关注销售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2.监督管理方式要不断改进 一是进一步完善监管法规体系。监管部门应当密切关注投连险发展动态,并根据市场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监管政策和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监管手段,通过积极的政策引导来实现监管转型,做好监管服务,加强风险防范。可在现有法规基础上制定一系列操作性更强的实施细则或指导原则,包括市场准入条件、销售人员展业资格认定、投资账户管理和评价等 二是建立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监管指标体系。监管部门可借鉴国外经验,结合保险资金运用发展状况,设计一个可行的风险监测指标体系,以更好地对保险资金运用进行有效监管。风险监测指标可包括:偿付能力、资金运用比率、基金投资比率、风险集中率、拆入资金比率、流动比率、资产收益率、资本收益率等,各指标均有相应的权数和计分标准。监管部门根据得分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和资产风险状况进行评定和分类,并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管 三是建立保险监管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协作监管的监管框架。由于投连险产品是保险产品和投资工具的特殊结合体,具有投资类金融产品的特征和性质,保险监管部门应借鉴证券监管部门的经验,弥补对投资性产品监管经验的不足。在投资账户管理和评价方面,两个部门可以进行协作监管,证券监管部门重点管理独立账户相应的投资基金单位价值的准确性和公允性,保险监督部门重点管理在相应基金单位价值下的保险金额和保单现金价值确定的准确性。

参考文献

[1]毛毓宁.我国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现状与发展对策.南京审计学院学报.2008年第02期

[2]何莉.我国投资连结保险发展现状之探讨.武汉大学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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