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立案厅年度个人工作总结(精选10篇)
1.法院立案厅年度个人工作总结 篇一
-年,我院在县委的坚强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紧紧围绕县委提出的“突出一个重点、打好六场硬仗”的工作思路,以“上水平、创一流”为目标,全面加强审判执行工作,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全面从严管理队伍,为平安、法治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坚持公正司法,把司法办案作为第一要务。全年共受理各类案件1786件,审(执)结1693件,审(执)结率达到94.8%,在全市法院案件质效考核中名列前茅。其中刑事案件受理124件,审结124件,结案率为100%;民事案件受理1086件,审结1046件,结案率为96.3%;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受理26件,审结26件,结案率为100%;执行案件受理550件,执结497件,执结率为90.4%。在刑事审判工作中,突出对毒品犯罪分子的严厉打击,共判决毒品犯罪案件25件27人,其中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8人,十年以下三年以上有期徒刑9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7人,拘役3人。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同时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到案件审理过程中,努力发挥好定纷止争、惩恶扬善的功能。
创优发展环境,服务经济发展。准确把握司法工作保障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切入点、落脚点,围绕中心工作提供司法服务,制定出台了《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发展的实施方案》。我院审理的原告壶化集团爆破公司与被告宽城县久安爆破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时,正值国家证监会对壶化上市进行实质审查,该笔资金如不能及时收回,影响壶化集团年利润,我院受理后,执行局组织5名精兵强将牺牲节假日,利用7天时间,辗转石家庄、承德、宽城自治县等地,查询了20多家银行和市、县车管所、房管所,冻结存款111万元,查封车辆两部(价值80余万元)、房产两处(价值360万元),有力地维护了县域骨干企业的合法权益。去年我院共审(执)结此类案件35件,为壶化集团、中钢集团、农商行等11家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促进了县域经济健康发展。
围绕县委中心工作,依法支持城建拆迁改造。在非诉行政案件审查工作中,我院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积极配合县城拆迁改造工作,审查非诉执行案件11件,下达准予执行裁定10份。同时抽调5名业务骨干到四个工作片区,利用五个多月时间,配合完成了30多万平米20-多户的拆迁工作任务,取得了拆迁改造工作的阶段性成果。
支持脱贫攻坚,提供法治力量。为打好脱贫攻坚这场硬仗,我院发挥审判职能,加大对贫困户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全年审结涉贫案件21件,为打好脱贫攻坚战提供司法服务。同时抽调4名院领导、16名干警组成四个帮扶工作队,分别进驻集店乡四个村开展脱贫攻坚帮扶工作,我院还挤用10万元办公经费为帮扶村解决实际困难。
二、贯彻新发展理念,在支持和推进改革上有新作为
积极支持监察体制改革。认真学习监察体制改革文件精神,落实“1+4”规定要求,积极支持和配合监察体制改革。王某贪污一案是市监察委员会成立后、首例适用留置措施的案件,我院受理后,院领导同业务骨干组成合议庭,加班加点、快审快判,仅用十五天时间就审结此案,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审判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得到市县领导的充分肯定。
积极推动旅游法庭建设。为服务全域旅游示范县建设,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关切,经省高院批准,去年6月我院成立了全省首家旅游法庭——-县人民法院大峡谷旅游法庭,一方面为游客和景区管理人员宣讲《旅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合同法》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提高旅游景区管理水平和游客法治意识;另一方面通过审判和专项排查,及时发现景区设施安全隐患,提出司法建议,督促景区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减少人身、财产损害纠纷的发生,确保游客和景区的安全;同时及时调解和裁决在景区内发生的旅游合同、人身损害、旅游消费等涉旅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庭成立以来,调处涉旅纠纷12起,提出司法建议16份,如:我院审理的原告彭某某等与被告太旅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法官主动参与调解,双方调解协议达成后,我院依法予以司法确认,及时化解了这起游客伤亡事故,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近一年来旅游法庭在维护游客合法权益、规范旅游秩序、提升景区依法管理水平、加快旅游业发展上发挥了法治保障作用。与此同时,国家、省、市30余家媒体对这项创新工作进行了宣传报道,10余家兄弟单位前来学习参观。
积极推动家事审判改革。常平法庭被省高院确定为全省家事案件审判改革试点后,我院党组高度重视,成立了家事案件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指导组,由一名副院长挂帅主抓这项工作,为拓宽家事纠纷解决渠道,由我院牵头,县综治办、工青妇等24家单位建立了家事审判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多元化家事纠纷解决机制。制定了《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家事案件回访制度》、《家事案件审理规程》、《家事案件调查工作规则》、《家事案件调解规则》、《家事调解员工作规则》等相关制度;审判理念从侧重财产分割转向全面关注当事人身份利益、人格利益、情感利益和财产权益。配置了专门家事审判庭,将法官坐堂问案变为法官和家事案件当事人座谈式办案,拉近了法官与当事人、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设立了1—3个月的家事纠纷冷静期,选任了四名公道正派、擅长做群众工作的家事调解员参与家事案件调查和调解,聘请了全市知名心理咨询师,为当事人提供心理疏导,引入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全年共审结此类案件86件。
积极推动执行机制改革。去年我院新收执行案件执结497件,同时还执行历年积案131件。主要做法一是建立了执行指挥中心,配置了网络查控系统,一年来,我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等措施1500余次;二是结合实际用好用足法律手段,通过最高法院执行“黑名单”曝光“老赖”780余人,针对被执行人多为本乡本土的自然人,充分发挥电视台、报等当地媒体的作用,发布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通告,曝光失信被执行人46人,对23人发出悬赏执行公告,对12人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对1人以拒不执行判决罪移送公安机关;三是采取分组执行的办法,将执行案件按照被执行人区域、标的额大小、被执行人履行能力进行梳理,分门别类,因案施策、类案同法,确保取得实效。通过采取上述措施,去年我院执行案件首次实现结案数大于收案数,取得了历史性突破,为二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打下了良好基础。
2.中华民族广东法院立案工作规定 篇二
(粤高法发[2001]3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立案庭的职责
第三章 第一审案件的立案程序
第四章 第二审案件的立案程序
第五章 执行案件的立案程序
第六章 审判监督案件的立案程序
第七章 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程序
第八章 保全申请案件的受理和执行
第九章 督促程序案件的立案和审理
第十章 公示催告案件的立案和审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案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各级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立案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业务的组成部分。
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遵循立案与审判、执行分开的原则,坚持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和便利人民法院审判的原则。
人民法院(包括专门法院)的立案工作由立案庭统一负责。
第三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法庭的立案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 立案庭的职责
第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的职责:
(一)审查民事、行政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审查刑事自诉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审查破产、执行(含委托执行)案件的申请,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对刑事公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二)负责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或者同级人民法院移送管辖的各类案件的立案工作。
(三)负责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案件的立案工作;审查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作出是否受理其再审申请的决定,并向其发出通知书;办理审判监督庭再审案件的立案登记。
(四)审查当事人提出的诉前财产、证据保全以及案件移送审判庭前的诉讼保全和仲裁机构提请的财产、证据保全申请,裁定并执行保全或者驳回申请。
(五)依法审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案件移送审判庭前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案件。
(六)办理当事人申请支付令和公示催告的案件。
(七)负责应由本院依法受理的其他案件的立案工作。
(八)计算并通知原告(申请人)预交案件受理费,办理原告(申请人)申请诉讼费缓交、减交、免交的审批。
(九)统一编制、登记、管理各类案件的案号,分流案件。
(十)负责本院案件审理流程管理,根据流程管理的规定履行职责。
(十一)办理上级机关和本院领导交办案件的登记、编号和督办工作,并回报或者转报结果。
(十二)负责来信来访、院长接待日和法律咨询工作。
(十三)总结立案、信访工作的经验,对立案、信访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和建议。
(十四)检查和指导人民法庭的立案、信访和案件审理流程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的职责:
(一)审查民事、行政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审查破产、执行(含委托执行案件)的申请,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对刑事公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二)审查按规定由立案庭立案的国家赔偿案件,决定立案或者书面通知不予受理;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立案决定的赔偿案件,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作出立案决定后,由立案庭编立案号并进行备案登记。
(三)负责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或者同级人民法院移送管辖的各类案件的立案工作。
(四)负责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案件的立案工作;审查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作出是否受理其再审申请的决定,并向其发出通知书;办理审判监督庭再审案件的立案登记。
(五)审查当事人提出的诉前财产、证据保全以及案件移送审判庭前的诉讼保全和仲裁机构提请的财产、证据保全申请,裁定并执行保全或者驳回申请。
(六)当事人对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条款)无效的或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进行立案审查,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七)对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或者境外地区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仲裁机构裁决的案件进行立案审查,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八)审查当事人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作一审裁判的民事、行政上诉案件,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对刑事自诉、刑事公诉的上诉、抗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九)依法审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案件移送审判庭前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依法处理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争议案件。对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告诉案件,指令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十)审理当事人不服基层人民法院裁定管辖权异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上诉案件。
(十一)负责应由本院依法受理的其他案件的立案工作。
(十二)计算并通知原告(申请人)、上诉人预交案件受理费,办理原告(申请人)、上诉人申请诉讼费缓交、减交、免交的审批。
(十三)统一编制、登记、管理各类案件的案号,分流案件。
(十四)负责本院案件审理流程管理,根据流程管理的规定履行职责。
(十五)办理所辖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限的手续。
(十六)办理上级机关和本院领导交办案件的登记、编号和督办工作,并报或者转报结果。
(十七)负责来信来访、院长接待日和法律咨询工作。
(十八)总结立案、信访工作的经验,对立案、信访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和建议。
(十九)检查和指导辖区法院的立案、信访和案件审理流程管理工作。
第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的职责:
(一)审查民事、行政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审查破产、执行(含委托执行)案件的申请,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对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二)审查按规定由立案庭立案的国家赔偿案件,决定立案或者书面通知不予受理;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立案决定的赔偿案件,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作出立案决定后,由立案庭编立案号并进行备案登记。
(三)负责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或者同级人民法院移送管辖的各类案件的立案工作。
(四)负责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案件的立案工作。
审查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作出是否受理其再审申请的决定,并向其发出通知书;办理审判监督庭再审案件的立案登记。
(五)审查当事人提出的诉前财产、证据保全申请以及案件移送审判庭前的诉讼保全和仲裁机构提请的财产、证据保全申请,裁定并执行保全或者驳回申请。
(六)当事人对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条款)无效的或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进行立案审查,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七)审查当事人不服中级人民法院作一审裁判的民事、行政上诉案件,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对二审、复核及其他刑事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八)依法审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案件移送审判庭前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依法处理下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争议案件。对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告诉案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受理。
(九)审理当事人不服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管辖权异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上诉案件。
(十)负责应由本院依法受理的其他案件的立案工作。
(十一)计算并通知原告(申请人)、上诉人预交案件受理费,办理原告(申请人)、上诉人申请诉讼费缓交、减交、免交的审批手续。
(十二)统一编制、登记、管理各类案件的案号,分流案件。
(十三)负责本院案件审理流程管理,根据流程管理的规定履行职责。
(十四)办理所辖法院及本院各类案件申请延长审限的手续。
(十五)负责来信来访、院长接待日和法律咨询工作。
(十六)总结立案、信访工作的经验,对立案、信访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和建议。
(十七)检查和指导全省法院的立案、信访和案件审理流程管理工作。
第三章 第一审案件的立案程序
第七条 立案庭接到当事人的起诉,应当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案件受理条件进行审查:
(一)起诉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二)应当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提起行政诉讼的,还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受理条件的规定。
提起刑事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还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中关于受理条件的规定。
第八条 在审查立案中,发现原告或者自诉人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主要证据不具备的,应当及时通知其补充证据。收到诉状的时间,从当事人补齐有关证据材料之日开始计算。
第九条 立案庭收到诉状和有关证据后,应当进行登记。证据经核对后,一般只收复印件,复印件经核对签名后,原件退回当事人;确需收取原件的,应当进行证据登记,并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收到的时间、份数、页数和主要的内容,由立案人员签名并加盖立案庭印章,一联交付当事人,一联附卷。对于不予立案或者原告、自诉人在立案前撤回起诉的,应当将起诉材料退还,并由当事人签收。
第十条 经立案审查,对于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说服原告或者自诉人撤回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自诉人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驳回。
第十一条 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案件,应组成合议庭审理。
第十二条 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由负责立案审查的审判人员报经庭长审批后立案。重大疑难案件的立案,须报院长审批或者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起诉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计算案件受理费,书面通知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原告预交足额案件受理费后,填写立案登记表,编立案号,决定立案,对案件进行“四排定”,向当事人发出受理案件的有关诉讼文书。
第十四条 立案庭应当在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上告知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凭该通知书到人民法院指定银行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收到案件受理费后,凭银行出具的收据,应当出具预收单据一式三联,一联交付原告,一联附卷,一联由财务入帐。
第十五条 原告在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的,应当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由立案庭审查。审查同意原告申请的,由庭长审批后报经主管院长决定。
第十六条 原告超过期限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或者申请未被批准超过期限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第十七条 预收案件受理费后,决定不立案的,应退回预收案件受理费给预交人。
第十八条 刑事自诉案件应当在收到自诉状、口头告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立案或者裁定驳回起诉;民事、行政纠纷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口头告诉之日起七日内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经审查决定立案或者立案登记的日期为立案日期。
第二十条 决定立案后,应在二日内将案件移交庭前准备法官,并办理移交手续,注明移交日期;并向当事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
立案庭仅作立案登记的案件,应当在收到案件二日内作立案登记并移交审判庭审理。
第二十一条 有关审判庭对案件是否由本庭审理有异议的,可与立案庭协商。经协商意见不一致的,由立案庭提出意见,报主管立案庭的院长决定。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在立案后案件移送审判庭前,经诉讼请求和证据核对,确有和解意愿并提出和解请求的,立案庭法官可以主持庭前和解。
第二十三条 庭前和解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和请求原则,人民法院不主动调解。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双方经协商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原告要求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出具法律文书对庭前和解协议予以确认的,立案庭应当组成合议庭(基层法院可以指定独任审判员)对庭前和解协议进行审查,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制作《民事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应统一立案;离所属基层人民法院较远的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由人民法庭直接立案。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庭直接立案的,应当安排专人负责,由人民法庭庭长批准,并在立案后七日内报告所在基层人民法院的立案庭统一编立案号。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庭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起诉不予立案的,其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应当指令人民法庭立案,或者直接立案后交由人民法庭审理。第四章 第二审案件的立案程序
第二十八条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以及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刑事二审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上诉、抗诉期限届满后三日内将上诉状、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刑事二审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上加盖收文章,注明收到日期,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上诉状移交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第二审人民法院移交的上诉状后三日内将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立案庭。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提出上诉的第二审民事、行政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收到答辩状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并在上诉期限届满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诉讼费用缴费凭证以及上诉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申请等一并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庭。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在收到上诉状后应加盖收文章,注明收到日期,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上诉状移交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第二审人民法院移交的上诉状后按上款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上诉人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全案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庭审查。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庭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五日内办理审批手续。申请未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上诉人在七日内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交纳。逾期不交纳的,应当裁定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并将案卷退回第一审人民法院。
第三十一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二审案卷材料需要符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移交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时发现上诉案件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二日内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接到第二审人民法院通知后五日内补齐。逾期仍不补齐的,应予以登记,并在三日内将上诉案卷材料退回第一审人民法院。
第三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卷宗等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三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庭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五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同时将案件退回第一审人民法院。
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庭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登记表,编立案号,案件批准立案日为第二审立案时间。立案后三个工作日内对案件进行排定,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上诉案件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并将卷宗材料移交审判庭审理。
第五章 执行案件的立案程序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下列案件,立案庭审查立案后,移送执行庭执行:
(一)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由本院作一审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以及行政和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中有财产执行内容的案件;
(二)本院提级执行、下级法院移送执行、上级人民法院交付执行或者同级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三)当事人申请执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案件;
(四)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机关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案件。
(五)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案件。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由立案庭二个工作日内登记,转交行政庭审查。行政庭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认为应当予以执行的,由立案庭通知申请人交纳并收取案件执行费后,决定立案,编立案号,二个工作日内移交执行庭执行;认为不予执行的,案件退回立案庭后,再由立案庭退回给行政机关,告知不予立案执行。
第三十六条 对已经我国法院审查,裁定承认的外国法院或者境外地区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仲裁机构的裁决,当事人申请执行的,由立案庭审查立案,移送执行庭执行。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应当向立案庭提交书面申请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
第三十八条 立案庭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行政决定书、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是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是否具有执行内容;
(二)申请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三)申请人是否适格;
(四)案件是否由本院管辖;(五)被申请人是否逾期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
对申请人拒不提交证明上述内容的有关材料,或者有关材料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立案。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案件,应当提交被申请人具有履行或者部分履行义务能力的事实材料(包括开户银行帐户,可供执行的财物的地点、种类、数量等证据材料或者线索)。
申请人不提供上列证据材料的,应当责令其提供,并暂缓登记立案(限期六十日)。限期届满后,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财产状况确有困难的,应当立案。
第四十条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通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预交执行费用。
收取执行费用后五日内,应予立案,立案后二个工作日内移送执行庭执行。
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十日内将申请执行的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章 审判监督案件的立案程序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提出的申诉或者再审申请,原则上应当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立案审查处理。上级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立案审查处理。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的申诉或者再审申请已经驳回,又无新的事实和理由继续向原审查案件的人民法院申诉的,原审查案件的人民法院不再立案审查(本院院长提起再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函示审查、指令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除外),并书面通知申诉人。
第四十三条 立案庭对再审申请(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
受理再审申请(申诉)条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二)再审申请或者申诉的判决或裁定是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当事人是否提出了该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有错误的依据和理由;
(四)民事案件的再审申请是否在判决或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
(五)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该申请(申诉)是否由本院审查;
(六)申请(申诉)必备的文书和材料是否齐全。
第四十四条 申诉或者再审申请案件,由立案庭对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决定受理的,在受理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案件排定,并将申诉或再审申请材料移送审判监督庭;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由立案庭直接通知申诉人或者再审申请人,并告知不予受理再审申请(申诉)的理由。
上级法院以非裁定的其他书面形式要求再审的案件,立案登记后,移送审判监督庭审查。
第四十五条 立案庭对审判监督庭经实体审查后决定再审的案件进行再审案件的立案登记。
第四十六条 申诉或再审申请案件和决定再审案件由立案庭统一编立案号。
第四十七条 上级法院裁定指令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立案庭立案登记后,应当于二个工作日内进行案件排定并移送审监庭再审。
本院院长直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案件,由立案庭作出再审裁定,于裁定书送达后二个工作日内进行案件排定并移送审判监督庭再审。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申诉具有以下情形的,应当交纳诉讼费:
(一)当事人有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证据,提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进行再审的;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提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决定再审的。
依照规定应当交纳诉讼费的,审监庭应当通知当事人到立案庭办理交纳手续。当事人逾期拒不交纳或者申请缓交、免交、减交未获批准后逾期仍不交纳的,立案庭应及时书面通知审监庭,审监庭应当按当事人自动撤回再审申请或者申诉处理。
第七章 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程序
第四十九条 赔偿请求人向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的,赔偿义务机关的司法侵权行为应当先经依法确认。
第五十条 立案庭、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赔偿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
第五十一条 本级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案件的立案范围是: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三)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人民法院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造成损害的;
(五)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六)一审判决有罪,二审改判无罪的;
(七)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
第五十二条 立案庭对赔偿请求人向本法院申请赔偿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立案后移送本法院的赔偿委员会以本法院的名义办理:
(一)赔偿请求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本院是赔偿义务机关;
(三)有具体的赔偿请求事项和事实根据;
(四)有依法确认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五)符合法定的请求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未能在法定期间行使请求权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延长期间的除外。
本法院未确认违法的,由立案庭移送本法院有关部门以本法院名义作出处理。
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赔偿案件的立案范围:
(一)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刑事拘留或者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或者侦查机关作撤销案件,决定予以释放的;
(二)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机关作出撤销拘留决定、不批准逮捕决定、撤销逮捕决定、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的;
(三)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人民法院撤销逮捕决定的;
(四)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无罪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二审判决无罪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
(五)侦察、检察、审判、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责任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给予其他处分的;
(六)实施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已依法纠正的;
(七)人民法院撤销原错误司法拘留、罚款决定的;
(八)人民法院撤销原错误拘传的;
(九)人民法院撤销原错误财产保全裁定的;
(十)人民法院错误执行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已依法纠正的;
(十一)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复议,撤销下级人民法院原错误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执行裁定、决定的;
(十二)侦察、检察、审判、监狱管理机关依法对违法侵权行为加以纠正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 立案庭收到不服经过公、检、法及监狱管理部门作出的赔偿决定向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的申请后,应当将赔偿申请转交赔偿委员会依法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决定立案的交立案庭立案登记后,仍由赔偿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
(一)赔偿请求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赔偿义务机关是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
(三)有具体的赔偿请求事项和事实根据;
(四)有依法确认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五)符合法定的请求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未能在法定期间行使请求权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延长期间的除外。
(六)赔偿义务机关是侦查、检察、监狱管理机关的,作出赔偿决定后或者逾期未作赔偿决定,赔偿请求人申请复议,经复议仍不服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复议决定的;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作出赔偿决定后,赔偿请求人不服的,或者人民法院逾期未作赔偿决定的;
(七)符合国家赔偿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对国家赔偿法溯及力的规定。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未确认违法的,告知当事人应先进行违法确认,未经违法确认的不予立案。
第五十五条 立案庭、赔偿委员会对赔偿申请审查后,应当分别下列情况予以处理:
(一)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递交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予以立案。本级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案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不服经过公、检、法及监狱管理部门作出的赔偿决定的赔偿案件,还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并送达赔偿申请书副本。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及赔偿申请书副本后二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本法院相关部门,注明移交日期。经审查决定立案的登记日期为立案日期。
(二)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撤回申请。申请人坚持不撤回申请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不符合管辖权规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或有赔偿义务的人民法院申请。
(四)审查立案时,发现申请人递交的申请书不符合规定或者缺少有关证明材料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改正或者补充。收到赔偿申请的时间,从改正或者有关证明材料补充齐全后起算。
第八章 保全申请案件的受理和执行
第五十六条 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诉前证据的保全申请的,由立案庭受理。受理诉前保全应当告知申请人提供与被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拒不提供或者提供的证据经审查与其权利主张无关的,不予受理。
第五十七条 财产或证据的保全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经合议后作出裁定。
第五十八条 受理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时,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的财产担保。不提供担保的,应当驳回申请。
第五十九条 受理诉前保全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
第六十条 在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申请人应当起诉。逾期不起诉的,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第六十一条 事人在立案庭将案卷移送审判庭之前提出财产保全、证据的保全申请的,或对保全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立案庭审查作出裁定或决定并执行。
第九章 督促程序案件的立案和审理
第六十二条 债权人依督促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案件,由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立案庭、人民法庭受理和审理。
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支付令的案件,应当责成债权人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债权人不提交或者提交的证据不能支持其主张的,不予受理。
第六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立案庭应当通知债权人交纳申请费并办理立案手续:
(一)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二)请求给付的标的是金钱、汇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以及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的;
(三)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四)债权人没有对等给付义务的;
(五)有准确的债务人姓名(单位名称)、地址,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第六十五条 案件正式受理后,应当及时予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经庭长批准,在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不予受理。
第六十六条 对已经受理,但经审查申请不成立的,应当在十五日内裁定驳回支付令申请。
第六十七条 立案庭在送达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债务人书面提出异议的,无需审查异议是否成立,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第十章 公示催告案件的立案和审理
第六十八条 请人依公示催告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案件,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立案庭立案并审理。
申请人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第六十九条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应当提交自己最后持有的票据的证据材料,拒不提交或者提交的证据不能支持其主张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十条 立案庭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指定审判人员立即审查,经庭长审批后决定是否受理。
第七十一条 立案庭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交纳申请费和公告费,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第七十二条 申请人在公示催告前提出撤回申请的,应予准许;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的,应当直接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支付人。
第七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或者在申报期届满后作出判决前申报权利的,立案庭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但是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第七十四条 申请人自申报权利期限届满次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立案庭应当组织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判决并宣告票据无效。逾期不申请判决的,应当立即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支付人。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规定的期间均从次日起算。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自二OO一年十月一日起实施。本院以前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相抵触的,应依照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执行。
2001年9月28日
3.法院立案厅年度个人工作总结 篇三
海南中院立案庭
立案信访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指出:‚信访工作是‘寒暑表’、‘衡温器’,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们对法院工作人员的满意程度。‛2000年省高院也对信访工作提出了‚每信必复‛的工作要求。近几年,海南中院党组十分重视立案信访工作,从本院及辖区全局出发,为做好新形势下人民法院的立案信访工作,采取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措施,并取得明显成效。
一、建立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是做好法院信访工作的保障。
我院党组为做好信访工作,认真统一思想,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公正与效率,转变信访工作作风的高度,提高对立案信访工作的认识,加强对立案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分析、研究立案信访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做好立案信访工作的方法。一是把信访工作列入党组工作的议事日程,召开专门党组会议研究信访工作问题;二是把做好信访工作作为法院工作的目标加以规定和考核;三是随时听取信访工作的情况汇报,掌握信访工作的动态。形成一种以立案庭为职能部门,全院各部门协助配合,共同 做好信访工作的新局面。同时,健全了信访工作制度。近年来,我们先后研究制订了《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来信来访工作规则》、《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来访听证工作规则》、《关于加强对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和认真办理来信来访的工作制度》、《关于办理督办案件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通过这些制度,明确信访工作的目标和任务,规范信访工作的程序,使我院的信访工作不断步入规范化、科学化的正确管理轨道,出现了信访工作良性循环的新局面。
二、明确具体的工作责任,是做好法院信访工作的基础。
为了使我院的立案信访工作抓好、抓实,我们确定了立案信访工作在一把手负总责的前提下,分管院长谁主管谁负责的分级把关原则,即信访工作第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院长向院长负责,各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院长负责,立案庭对全院信访工作负责。在《关于办理督办案件的规定》中,我们规定督办案件必须第一把手亲自批示,转有关分管院长阅处,各部门主要领导和辖区法院院长是督办案件的直接责任人,立案庭负责登记、呈批、移送、上报结果和建立电脑管理档案的工作责任,并规定了不及时办理督办案件的领导责任。3年来,我院共办理督办案件588件,做到件件有档案,件件有回声。
在落实立案信访工作责任制方面,我们着重抓好以下几点:
第一,建立院长接待日信访工作制和院长亲自批阅督办信件工作制度。2001年,我们根据信访工作特点和审判 工作的实际情况,在《海南日报》进行公示,每周二(后改为每月双周的周二)为院长接待日。立案庭负责每季度对院长接待的时间作出安排,并建立院长接访电脑档案,对每宗接访案件进行跟踪督办,结果报送院领导。根据我院立案信访工作的特点,按来信来访的内容,我们把它划分为告诉、再审申请或申诉、执行情况反映、正在审理案件情况反映和其他情况反映等5类,确定具体责任人和承办部门;按信访的来源,将其划分为信访工作人员接访、省人大(代表)转交、省高院转交、省高院领导转交、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转交、本院院长亲自收件等6类,分为一般信件和督办信件,适用不同的呈报批阅办法。一般信件由分管院长直接批阅,督办案件一律由院长亲自批阅。两年来,我院院长共接访455人次,批阅督办案件588件,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第二,确定信访重点部门的联络员。从我院信访工作量上进行分析,来信来访反映较多的是告诉、申诉及执行的问题。我们在建立第一把手负总责,部门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负责制的基础上,强化立案、审监、执行分管院长和庭长的信访工作责任。同时,为保证信访工作措施和责任到位,还在立案、审监、执行三个庭各确定一名副庭长为处理信访案件的联络员,使这些案件能够及时协调,及时处理,及时上报,把工作落到实处。
第三,有针对性地确定信访工作重点。作为处在第一线的立案信访工作,要求我们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和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妥善解决好审判活动中群众关心的问题,防止局 部问题扩大为全局问题,防止矛盾的激化与转化。在处理信访时,我们确定了以下工作重点:1、集体上访案件。立案庭、法警队和相关案件审判庭为责任单位,实行首问责任制,即遇到集体上访的群众要做到:(1)法警队、立案庭要在第一时间通知主管院长;(2)安顿上访群众,要求上访人员选派代表;(3)由分管院长和相关案件审判庭的领导及承办人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及时妥善处理上访事宜。2、人大代表反映的案件。我们在立案庭设立人大代表联络室,并安排接待。对人大代表反映的问题,要求各部门必须给予高度重视,院领导对有影响或特殊案件,有选择、有目的地安排预约接访,面对面地听取当事人的申诉意见。2001年11月28日,立案庭接到林光照等6位定安县省人大代表就定安县建设与环境资源局与海南金峰房地产(澳大利亚)公司土地征用定金纠纷一案的情况反映后,及时向院领导汇报。院领导十分重视,指示立案庭一方面及时调卷,一方面主动与省人大和林光照代表预约接访时间,并安排案件承办人与院领导共同接访。对代表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解释和答复。林光照等代表表示,经过这次接访,不仅对其所咨询的个案的情况有了全面了解,而且对中院领导高度重视和及时处理人大代表反映的问题的扎实工作作风表示赞赏。3、针对多次反复上访的当事人,冷静化解、妥善处理。我院每年确定2至3个多次上访的当事人为重点对象,责任落实到人,重点解决他们的上访问题。2002年我院确定以申诉人陈寿群、余雪琴和申诉人纪显明为重点对象,明确分管审 监的副院长、分管立案的副院长和两个庭的庭长为直接责任人,切实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如陈寿群、余雪琴起诉国营晨星农场行政不作为一案,因不属法院受案范围,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陈、余二人不服,多次到中院及省农垦总局、省政府等单位上访。有时甚至到了无理取闹的程度。院领导、立案庭领导多次接待,耐心说服教育,陈、余二人臵之不理,态度十分强硬,严重影响了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根据院领导的指示,我们将陈、余二人的上访问题,作为2002年信访工作的重点加以解决。为此,我们一方面不断地对陈、余二人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一方面针对他们上访反映的问题,会同农垦总局召集由总局信访办、总局纪委、公安局、工会、劳工科、晨星农场和当事人参加的协调会,建议对陈、余二人提出的问题和要求,在国家法律、政策和农场规章制度允许的情况下,由农场和当事人协商解决。经过我院、农垦总局和晨星农场的共同努力,晨星农场安臵了陈寿群的工作,并妥善解决了陈、余二人的居住问题,一起矛盾纠纷终于得到化解。
三、增强大局意识,树立公正与效率观念,注意科学的工作方法,是做好法院立案信访工作的关键。
(一)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做好特殊时期的立案信访工作。
新形势下的法院信访工作,要求我们要树立大局意识,为维护社会稳定,经济建设保驾护航。今年两会召开前后,最高人民法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从社会稳定的大局需要出 发,多次通知要求各级法院要高度重视,做好案件审判和宣判等各项工作。对此,我院党组要求立案庭在信访工作中要贯彻上级法院的指示精神,及时有针对性地做好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如屯昌县屯城镇大同村委会圣村经济社因土地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屯昌法院的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在一审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判时,当事人多次到法院和县政府等有关部门集体上访,人数多达100多人。在一审法院办理上诉手续期间,当事人来信反映一审法院判决不公正,群众情绪不稳定,且言辞激烈,同时要求二审法院免收诉讼费。接到当事人的来函后,我院十分重视,从稳定大局出发,院领导批示立案庭长及时率员到圣村经济社召开座谈会,做农民的思想教育工作。同时,走访调查经济社的经济状况和农民的实际生活情况以及一审预交的诉讼费的来源。通过调查,我们发现基层法院在一审时确实有工作方法不尽人意的地方,当事人的经济能力有困难。院领导据此批准减半收取二审诉讼费,要求二审承办人在依法办案的同时,注意工作方法,耐心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此案件最终较为妥善得到解决。
(二)树立公正与效率观念,做好来访听证工作。
从2000年处理的立案信访工作情况来看,70%以上的人民群众来信,是再审申请或申诉来信。针对这一特点,中院党组把不断规范申诉案件的处理、提高工作质量作为‚转变作风年‛活动内容之一,加大了工作的力度,在立案庭设立两个合议庭负责再审申请或申诉案件的审查立案和 处理工作。
通过组成合议庭,由庭长或副庭长担任审判长主持听证活动,实行预约听证。在收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或申诉材料后,即建立电脑档案,承办人在10日内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听证。对一些特殊案件专案专听,即来即听,简单案件合议庭听证后即答复当事人。并实行流程管理,把再审申请或申诉的立案审查分为收件、建档、分案、听证、合议、制作法律文书、送达、调卷、移送等工作环节,分别规定具体的工作方法、工作期限,使之纳入流程管理。同时,针对刑事申诉案件当事人大都不能到庭听证的实际情况,不定期组织合议庭到申诉人服刑场所进行听证。这一做法有利于犯人的改造,获得监狱管理部门的好评。
(三)注意文明司法,尊重当事人权利,运用科学的工作方法,妥善做好信访工作。
4.朝阳法院立案材料 篇四
发布时间:2011-04-01 09:15:16
一、起诉的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起诉的基本材料
(一)起诉书
1、当事人应提交起诉书正本一份,并根据被告的人数提交副本。
2、起诉书应为手写或打印,手写起诉书的,应用蓝黑色或黑色钢笔或签字笔。
3、原告是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名或盖章;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由单位盖章并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或加盖人名章。
4、起诉材料统一用A4纸张书写或打印,纸张左侧应留2公分装订线。
(二)原告身份证明和委托手续
1、自然人一般应提交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法人、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2、个体工商户须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户主(业主)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集团诉讼的诉讼代表人提起诉讼的,除应提交全部原告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外,还应提交全部原告推选其为诉讼代表人的证明材料以及诉讼代表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法定代理人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其与原告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5、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提交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应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或加盖人名章。
6、授权委托书必须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权限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的,应当写明具体的委托权限,一般包括以下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三)确定管辖的证明
1、依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的,提交被告住所地属我院辖区的相关证明。被告为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应提交企业工商登记查询信息或实际经营场所的证明,被告为事业单位的,应提交登记证明。
2、依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不动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管辖协议等确定管辖的,应提交相关证明。
(四)证据材料
1、当事人在起诉时应当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能够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诉争法律关系的基本证据。
2、原告在起诉时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与本案有关的主要证据,应提出书面申请,请求人民法院进行查证。
3、证据是外文本的,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证据来源来自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需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或我国认可的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认证方为有效。
(五)原件与复印件,外文本与中文译本
1、当事人提交起诉材料复印件时,应一并提交原件,法官在核对后退还当事人。
5.法院立案庭长述职报告 篇五
XXXX年,自己在院党组的领导下,在上级法院的指导下,经过一年的学习和锻炼,政治素质和业务知识以及工作能力均得到提高,在本院各部门的有力配合下,全庭同志齐心合力,勤奋工作,较好的完成了工作任务。现总结如下:[大秘书网文章-http:// 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自觉抵制金钱、人情和关系对审判工作的侵蚀和影响,树立人民法官的良好(来源于新世纪范本网)形象。每个法官要牢牢把握这个根本要求,不断增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始终保持一种蓬勃朝气、昂扬锐气、浩然正气。自己在作风上以身作则,要求大家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大家不能做的,自己首先不做。不但自己做好,还要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带领一班人形成良好的风气。一年中,我庭全体同志都能够从我做起,立案立出公正,立出效率。干工作任劳任怨,为群众服务不辞辛苦,接待来访当事人苦口婆心。如今年正月初三,大家都在过年还未上班,XX车站地道口发生纠纷影响旅客出站,情况紧急,接到院领导的命令,我庭XXXXXX两同志立即出发,赶赴XX及时处理了纠纷,保障春运工作的正常进行。另在XXX煤炭中转站诉某一个体户纠纷案中,XXXX两同志为采取保全措施,一直工作到深夜两点才休息。自己也多次因给来访群众做工作耽误了吃饭和休息。
***院长提出,一个职业法官必须具有三方面的素质: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娴熟的法律职业技能和优秀的职业道德操守。所以不能只有工作热情,还要注意执法水平的提高。自己过去对立案工作不熟悉,到立案庭后从头学起,没有资料借其他同志的书看,不懂的问题虚心向身边的同志请教,弄懂了审查立案的有关法律规定,较快适应了新的工作。全庭的学习积极性日益高涨,促进了各项工作的开展。如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4月1日实施后,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有了新的规定,但没有相关的法律文书,我们请示上级法院后设法制作了《举证通知书》,向当事人送达,保证当事人全面行使自己的权力。又如,不服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的,立案庭如何立案问题,规定的不明确,大家认识不一致。和全庭同志一道反复学习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和省高院《关于本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经过讨论,达成了 共识。对口头驳回后当事人仍不服,长期缠诉不休的,审查人提交合议庭评议,并报请庭长批准决定立卷审查。经立卷审查,认为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诉或申请再审条件的,书面通知驳回其申请或再审申请。运用所学知识顺利处理了耿广森刑事申诉案和姚新炎民事申诉案。按照研究室安排的内容,学习了督促程序的有关规定和再审立案的若干规定,对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进行探讨,指定人员把所学内容整理后在全院大会上交流,受到好评。
在这次两级法院统一业务考试中,自己自费购买法律书籍,牺牲休息时间认真学好,还组织讨论,帮助大家提高记忆。全庭人员考试均取得良好成绩。
全庭同志每人撰写了一篇论文,并有两篇被院里评为优秀。上半年,庭里总结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的特点,写了一份信息简报,被研究室上报中院。
为了适应审判流程管理需要,同志们克服困难学习微机操作。有的同志对电脑不感兴趣从没摸过,有的同志不会输入法一个字儿没打过,因为工作需要,大家从学习汉语拼音开始,到学习微机的一般操作方法,反复学,经常练,现庭里6位同志学会了微机操作,按照要求完成每个案件的填报。
2、完善落实各项制度措施,夯实工作基础,提高工作效率。
我们根据本庭工作的实际,坚持狠抓制度的建设和落实。一是新建和完善各种台帐23种,做到了各项工作有登记。二是建立规章制度8项,包括立案、排期、送达、卫生打扫、值班等都有具体规定,把每个人的工作活动都纳入了规范化管理,做到了有章可循。三是严格要求,狠抓各项制度、规定的落实。每月按照台帐记载的情况向全庭通报。做到了工作分工明确具体,责任到人,使每个人感到工作有压力,有动力,调动了积极性,促进了各项工作的完成。
(二)做好立案来信来访接待和案件流程管理工作
1、树立服务意识,抓好立案工作,为铁路企业和当事人排忧解难,争取多立案、快立案。
针对民事纠纷多形成案件少的情况,我们采取一是走出去,上门服务的方法,争取多立案。今年初,在院长、主管院长带领下,庭里同志参加到分局管内和部属在洛单位20多家进行走访,与他们座谈,了解他们的经营状况,债权债务情况,宣传法律知识,提供法律援助,沟通信息渠道,对形成的纠纷案件及时立案。如年初我们走访时,义马车站、宝丰车站反映他们有一些经济纠纷,我们及时提供帮助,使他们及早起诉,解决了纠纷。二是快立案,提高工作效率。对当事人到法院起诉,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及时立案;对起诉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指导他们完善补充。对当事人确属经济有困难的,根据本人申请,及时办理缓、减、免诉讼费手续,材料齐全的,当即立案。如今年5月份受理的柴某某诉洛阳铁路分局、成都铁路分局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案,原告柴某从客车上坠下造成伤残,急于起诉要求赔偿,家庭困难,一时又交不起诉讼费,申请缓交。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不到一个小时办完了立案手续,当事人对我们的工作效率很满意。三是提供法律服务帮助,热情解答指导他们的问题。对当事人和来访者,不论到现场站段搞法律服务,还是当事人来院起诉,全庭同志都热情接待,耐心细致的解答问题,给当事人最佳的法律帮助和服务,能帮助解决的尽可能的解决,解决不了的向有关部门转办,给他一个满意的答复,取得群众信任,高高兴兴的到我院来起诉。
2、抓好审判流程管理工作,确保全院审判工作高效有序的运作。
一是首先组织全庭同志认真学习上级法院有关文件、规定,吃透精神,统一思想,增强改革意识,克服畏难情绪;二是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反复探讨,征求意见,制定了审判流程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做到了有章可循,便于操作;三是确定了先行一步, 分三步实施的方案逐步使落实流程管理工作落实到位。根据中院审判流程管理工作的要求,确定了立案、排期、送达都有专人负责,明确职责范围,设计制作了管理中所需的表格、台帐等,边学边干,磨和、适应、完善、提高。每个案件在排期版上公告;每个案件输入微机出信息表;负责每个月司法统计资料上报。四是在实施过程中,对遇到的问题,协商解决。审判流程管理的顺利开展促进了审判工作高效有序的进行。
3、认真细致的做好信访接待工作,防止矛盾激化,促进社会稳定。
首先,对来信来访实行专人负责,人人参与;二是严格信访接待登记制度,做到详细登记,认真处理;三是要求接待人员对来访者要热情耐心做好说服解释工作。四是及时向领导汇报反映情况。特别是对多次上访老户,经多次做解释后还纠缠不休的,我们接待人员也时刻牢记耐心二字,做到他发火来,我不急燥,较好的处理了每一位上访者,如,XXX诉XXX人身损害赔偿一案,X不服一审判决,到处上访告状,并扬言要行凶。对他每次来访,我们都做到耐心,不说无用或过激的话,不让他在我们身上抓住把柄,还圆满完成了二审判决的送达任务。尤其在十六大期间,每天都安排有专人负责接待工作。一年中一百五十多人次接待工作中没发生一起不良反映。
三、存在问题
1、立案庭成立后,工作范围有了调整,增加了新的工作,对新的业务学习不够。
2、流程管理还未完全落实到位,如卷宗归档监督还没有开始做。
3、民事案件数量有下降的趋势。
在新的一年里,自己要继续加强学习,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带领全体同志全面落实案件流程管理工作,扭转民事案件数量下降的趋势,使立案、信访接待、案件流程管理等各项工作都上一个新的台阶。
6.法院立案庭实习报告 篇六
1.透过实习学会学以所用,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查漏补缺。
2.透过真实的案例和整个案件的流程过程,来教会自己怎样去学法、懂法、运法。
3.透过法院实习,明确作为法律人的职责,增强自己的社会职责感和正义感。
实习资料:
自2月21日到目前,我已来法院实习将近一个月的时间,虽然时间不长,但在这一个月的时间里使我无论对真实交通案件的感触还是对作为法律人士而言都有很大的感触和震撼。
我被分到了行政庭,但我们庭主管交通肇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但自我来所接触的案件都是交通肇事案件,数量之多,案情之重。在行政庭,我用心协助书记员和庭长的工作,开庭时旁听过,旁听几个案子后试着作庭审笔录,整理并校对过各种笔录,打印文书、邮寄文书,和庭长一齐去调解一个个性棘手的案子等。在行政庭虽然每一天很忙也很累但过得却是个性的充实而有好处。
在行政庭里的实习,主要做过以下工作:
1.旁听庭审
在旁听庭审中,接触的交通肇事案件里,双方当事人轻者人伤车损,重者人亡车毁,在案情比较轻的案子里大多数是被告方赔偿原告方一些经济损失,好在有的被告方的车辆都上有保险一般都有保险公司赔付。但在案情重大的案子里,应对原告方失去亲人之痛,甚至白发人送黑发人之悲,再多的钱财也买不回一个健健康康的人,悲愤的原告方与无奈的被告方免不了发生一些争执,甚至当庭会吵打起来。我虽不是一个真正的法律人士也只能以一个平常人的心态给予同情和怜悯,但当真正坐在审判席之上,那种力量告诫自己不能以常人的心态去看待甚至去处理一些问题,因为你代表着法律,代表着法院这一形象去为当事人做主,运用法律去公平、公正的处理案件。当我看着庭长严肃的表情和一副公正廉明的神态,我明白了也正是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历,再加上心中那份强有力的职责,使庭长有如此坦然的心态。
透过旁听案件,我对审判特点和程序有了详细的了解,更深刻的体会到了证据的重要性,甚至能够说是决定了诉讼请求和案件输赢的关键。当我看到一位憨厚老实的农民大伯带着他因交通事故创伤而神志不清的妻子在法庭上就因为证据不足,甚至是有些伤情就明明摆在眼前但却因为没有证据,而无法得到相应的的赔偿。应对着期望的眼神,但却又无助的彷徨,诉说着,诉说着,庭长却也无能为力毕竟法律上讲究的就是证据,他不可能超越法律去做些什么。看着他们无助的身影和姗姗离去的步伐,我陷入深深的沉思:法与道德,道德与法的关系。
2.作庭审笔录
庭审笔录是以文字记录来反映客观真实状况的文字记载,是法官进行公正裁判案件的有力证据之一,是法庭审理全过程的真实记录。不要以为作庭审笔录是件简单的事情,它要求你要持续高度的注意力和集中力,而且要注意详略得当突出重点,一开始我总是把原被告双方所说的话尽可能的都记下可那是件很困难的事情,之后书记员王姐和庭长告诉我些技巧慢慢的我学会了很多。3.整理并校对庭审笔录
整理和校对庭审的工作比较简单,主要发现有无缺页、错别字、不当措辞等。但也需要认真、谨慎、细心。
4.打印文书、邮寄文书
打印文书比较简单,但也需要细心,因为司法文书是正式的文件不能有错别字和不当词句。我首先将文书在电脑上打印出来,然后检查打印出来的文档,修改错字和不当措辞,然后透过法院内部的及时通讯软件将文档传输给打印室的工作人员打印出来,在取出打印的文件,交给庭长。邮寄文书是把所要邮寄的文书透过邮局邮给原告或被告,比如:邮寄调解书、判决书等各类文书。透过邮寄文书我学会邮寄法律邮寄这种特殊的填单方式。
5.调解案件
某日庭长叫我和他去调解一个以前处理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因乘坐另一当事人的车下车后被另一车辆撞死,死者家属来向那方当事人所要公道。当我们到达现场的时候死者家属病情严重已在那一当事人家住了两天并且他家的玻璃和其他的东西也让她毁坏了,应对着病情严重的病人那方也束手无策。庭长详细的了解状况后对其一一劝解,运用法律知识告诫死者家属其行为的违法性,运用道德的准则来说服另一方当事人,透过一番调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缓和了许多,之后在双方自愿的状况下达成了协议,此事得到了很好的调解!透过这件事是我明白了作为一个法律人不仅仅要有强有力的专业知识,还有善于运用和表达,这是一种很强的业务潜力,同时也使我懂得了审理民事案件关键是在化解当事人的矛盾,和刑事案件着重体现国家强制力惩罚犯罪不同,民事案件理想状态是应让双方当事人共赢而又不失法律的尊严,这一点就对法官的个人素质要求很高,这个素质不仅仅仅是法律方面知识的渊博,更重要的是懂得替当事人着想,尽量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思考问题
1.关于诉前财产保全问题
受害人不知晓或不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影响了赔偿款的及时兑现。事故出现后,部分受害人及其亲属在承受巨大悲痛的同时,主要精力投入到抢救受害人或处理受害人的善后事宜中,无暇提起诉前财产保全;还有部分受害人及其亲属,由于缺乏法律常识,认为交-警部门已经采取了强制措施,不明白还需要对肇事车辆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所以应对这样的问题就应建立健全交通事故社会保障机制。根据《新交法》第75条的规定,“抢救费用超过职责限额的,为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职责人追偿”,这样对事故受害人由社会保障机制(如保险公司)统一负责,受害者直接向社会获得救济,然后由保障机构再向被告人代位追偿。但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尚未建立,相关制度也未出台,应当尽快建立完善。
2.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的想法
透过旁听中那位因证据不足而未得到相应赔偿的农民大伯身上让我明白了增强公民法律意识的重要性。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70%左右,这些人的法律意识得不到提高那30%的人有再强的法律观念也营造不了一个健全的法制社会。依法治国的关键在于构成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而这良好的法制环境少不了全体公民具备必须程度的法律意识。应对着偏远的地区公民的法律意识更是淡薄甚至能够说是“法盲”,所以对这些公民的普法教育工作更是重中之重,普及民众法律意识,提高民众法律意识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共同重视。要让百姓去主动吸收枯燥乏味的法律常识似乎是不可能的,除非他需要运用法律常识去解决问题的时候才会去主动的去了解,既然主动学习有困难,那么我们就该用宏观调控的方式去让他们学习。下面是我的一些想法:
首先我们应当完善我们的法律援助体系,提高法律工作者的素质,使碰到法律问题的老百姓能找到救援的支柱,在救援的过程中学到法律知识。同时基层法院在碰到典型案子时扩大-法律宣传,从中老百姓能体悟和了解到一些法律常识。其次,一些新闻媒体和法制频道在加大-法制宣传的同时就应思考大众的需求,法制资料的深度适当放浅,贴近百姓生活。再次,一些电影,电视剧多拍些法律类影片,透过影片既做到了法制宣传的作用又能通俗易懂的使老百姓了解案情,增强法律观念,唤醒民众的法律意识。
实习总结
在法院一个多月的实习,我经历了很多,也学到了不少知识。每一天按照法院的作息时间时间上下班,充分的利用好每一天的时间,每一天都有收获和体会。在行政庭里,我用心地协助书记员和庭长的工作,认真的学习,虚心的请教,每一次的实践都令我深有体会和学到很多课本上学不到的知识。我学会了如何作庭审笔录,整理并校对过各种笔录,打印文书、邮寄文书,熟悉了法院内部职能的分工,和交通肇事案件的审判流程,每一天都过得充实而有好处!
7.法院立案厅年度个人工作总结 篇七
最高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情况
中国法院网讯(周利航)
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法院实施立案登记制度的进展情况。最高人民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主持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甘雯、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朱良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顾伟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卫平出席发布会。
据孙军工介绍,2015年5月1日至5月31日,全国各级法院共登记立案113.27万件,与去年同期的87.4万件相比,增长29%。其中,江苏、浙江、山东登记立案数量均超过8万件,北京、河北等9个地区立案数量均超过4万件。各地法院高效开展登记立案工作,当场登记立案率达90%,上海、河南、重庆、甘肃等地均超过95%,人民群众诉讼更加快捷便利。而少数没有当场登记立案的原因,主要是当事人提供的诉状和起诉材料不合格,各地法院在接待处理时,相应都进行了“一次性”书面告知。
孙军工指出,从增长幅度看,主要呈现三种情形。一是大幅增长。如北京、河北、河南、辽宁等地,增幅均超过40%。二是小幅增长。如江苏、江西、山东、湖北、广东、西藏、甘肃等地,增幅均在20%以下。三是有一定幅度增长。如天津、山西、黑龙江、安徽、贵州等地,增幅在20%-30%左右。从案件类型看,行政案件同比增幅最大,同比增长221%,其中,天津法院同比增长7倍,山西、上海同比增长近5倍,浙江同比增长近3倍。刑事自诉案件同比、环比均出现翻倍增长的情况。民事案件增长幅度也比较明显,同比增长27.8%。究其原因,既是社会经济形势变化、修订后行政诉讼法施行等客观因素作用的结果,更是人民法院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要求的结果。
孙军工表示,一个月的实践表明,立案登记制改革得民心、顺民意,人民法院实现了“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庄严承诺,以往有案不立、有诉不理、拖延立案的“立案难”问题,已经得到了彻底根除,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得到了全面提升。
主要表现在:一是保障诉权意识进一步增加。各级法院对属于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敞开大门,实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如涉及到物业纠纷,信用卡纠纷,村民自治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拆迁纠纷,信息公开纠纷等等。人民法院一律予以登记立案。
二是立案工作更加规范。各地法院加强业务培训,规范诉讼指引,细化登记立案流程,实行“一次性”告知,让当事人明明白白、轻轻松松完成登记立案程序。
三是诉讼服务水平显著提升。各地法院以立案登记制改革为契机,加强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如上海在律师服务平台上开通网上立案,福建泉州推行异地立案,等等,通过形式多样的诉讼服务让司法更加贴近群众。好问律师APP
四是立案工作更加公开透明。密切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沟通,邀请社会各界代表监督立案工作,实现阳光立案。
8.实习律师不能单独到法院立案吗? 篇八
?作者:张智然原文首发于:深圳律师张智然(lawyerzhangzhiran)《最高法对“取得实习证的实习律师是否可以到法院立案”问题的答复》一文之刍议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对“取得实习证的实习律师是否可以到法院立案”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一文后,即在律师界引起热议,尤其是实习律师。根据《答复》的规定,实习律师不得单独到法院立案,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显然不当,理由是:
一、实习律师到法院立案的行为并非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首先,立案并非律师的一项独立业务,它只是律师代理诉讼行为的一个部分,律师代理诉讼业务包括:起诉立案、代理出庭和代理执行等工作。
其次,立案行为并非由实习律师独立完成。律师在立案之前需要完成的工作包括:起草起诉状、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等。律师在完成草拟起诉状和整理相关证据工作后,将需要起诉的相关材料交给实习律师,再由实习律师完成最后的立案登记工作。因此,所谓的立案,实质上是由律师将立案所需的全部材料准备完毕后,由实习律师向法院的立案窗口递交材料的一个登记行为。故实习律师到法院立案的行为不能称之为“独自承办律师业务”,准确地说:应该是辅助律师完成立案工作的一个辅助行为,就如同法官助理辅助法官完成相关法律文书的签收和分发工作一样。
第三、实习律师到法院立案,均持有委托人对律师和实习律师的授权,故其行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据此,笔者认为:实习律师到法院立案,其性质属辅助律师完成立案工作的一个辅助行为,而非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实习律师到法院立案的行为,是完成其实习内容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实习律师实习的内容包括诉讼和非诉讼两个方面,而立案则是律师代理诉讼的一个必要阶段。独立到法院立案对于实习律师来说,既重要又可行。说重要,是因为该阶段是实习律师与法院相关部门和法官打交道的一个入门环节,是实习律师熟悉诉讼程序,继而为以后独立办案打基础的一个初始阶段。说可行,是因为该阶段虽然重要但并不复杂,实习律师只需将指导律师准备好的相关材料递交到法院的立案部门即可,该阶段实习律师所要做的工作也仅仅是填写相关表格而已。所以,从立案的工作内容来看,实习律师是完全可以胜任的。实践中,可由指导律师带着实习律师去立一到两个案子,待实习律师熟悉了立案的程序后,立案工作便可由实习律师独立完成。试想,如果每个案子都得由指导律师带着实习律师去立案,既浪费了人力资源,也完全没有必要,而且也不利于实习律师的健康成长。
三、《答复》颁布前的司法实践证明:实习律师到法院立案的行为并无不妥
《答复》一文颁布之前,实习律师到法院立案的行为均得到各级法院的认可,此前,各法院并没有发生过以实习律师不得“独自承办律师业务”为由,而拒绝受理实习律师的独立立案的案例。而且司法实践中,也从未发生过因实习律师独立立案的行为而损害委托人利益或其他负面影响的事件。可见,实习律师独立到法院立案的行为,是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被各级法院认可的惯例。现在我们没有理由、也完全没有必要去改变这一盛行多年的惯例。
四、禁止实习律师到法院立案的行为不利于实习律师的成长,对我国律师业的健康发展也会产生消极影响
9.南京市各级法院立案庭电话 篇九
1、南京中院:025-83522093;
2、鼓楼法院:025-83523573;
3、玄武法院:025-83523032;
4、白下法院:025-83529133;
5、建邺法院:025-83523323;
6、下关法院:025-83522700;
7、秦淮法院:025-83523272;
8、雨花台法院:025-83523636;
9、浦口法院:025-83523902;
10、六合法院:025-57126964、57126965;
11、栖霞法院:025-83523721;
12、江宁法院:025-83523814;
13、溧水法院:025-56226679;
10.法院副院长年度个人述职述廉汇报 篇十
一、廉政建设基本情况
1、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
首先,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虽然在具体案件,特别是法院审理中的案件,对个别机关、个别人的“不当监督”行为有过抵制,但是,从自身建设方面将,对各界的依法监督,本人是欢迎并自觉接受的。例如,在审判中本人积极倡导并逐步落实的各项具体审判公开制度和将在立案大厅建立与各个监督部门联络的远程视频监督网络等,都是这方面的体现。
第二、关于民主决策。对于法官来讲,最大的“民主决策”就是为其营造独立思考和独立作出法律决定的依法独立审判环境。在具体业务管理过程中,除非出现决定错误需要纠正,否则,我从不干涉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包括审判辅助工作)。
第三、关于干部提拔使用。虽然一年来我分管法官没有提拔问题,但是,从本人任副院长的九年历史上看,我所分管提拔、重用的干部,能够体现出党组任人唯贤的理念,也是今天取得成效的重要原因。(有一次,一位领导对我说,你曾经推荐而提拔的干部,怎么还对你的改革行为说三道四呢?我回答:我推荐的是称职的干部,而不是我的干部。)
第四、其他自律问题。作为土生土长的吉林市人,亲友同学自然不少。但是,自己从来没有利用职权为他们谋取不当利益,更无志于利用职权经商牟利。由于个人生性简朴,没有奢侈享乐之癖好,因此也不涉及挥霍公款问题。
2、自身作风建设情况
首先,在创新意识、解放思想、工作作风、工作方式、心胸气量等方面,通过述职报告提到的部分司法改革创新成果,足以反映,不再赘述。
其次,崇尚法官职业道德,自觉约束业外活动。八小时以外,绝大多数时间是用在读书、健身和写作方面,不交朋好友,无不良嗜好。
3、分管工作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首先,加强队伍管理。虽然在法律决定方面赋予法官充分的“自主权”,但是,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从严管理,从源头治理,更是由于法官职业道德素质的普遍提高,所以,分管的立案、审监和民一庭多年没有发生违纪违法事件。
其次,政务管理方面。虽然我所分管的工作政务庞杂,特别是改革过程中的具体硬件建设和各种活动繁多,但是,个部门中层干部,能够严格把关,做到了政务清廉。
再次,关于上访问题。司法改革创新的明显成效之一就是整体骤减信访和局部消灭信访,尽管今年工作压力较大,但是分管工作没有出现新访。
二、廉政建设方面产生的问题、表现形式及原因
首先,“说情风”问题。虽然是老生常谈的众所周知的问题,但是,仍然是当前困扰司法界的痼疾。具体表现为诉前“咨询”,诉讼中通过各种关系说情等。究其原因为:熟人社会的土壤、疏松的司法筑墙、传统的法制观念和法官的自身建设等原因。
其次,法律决定的不可预测性和非正当性问题。恣意武断的法律决定导致同案不同判而无人问津问题,是司法廉政肌体的另一痼疾。其原因是:法官法律教育背景差异、审判管理落后及司法环境不佳等。
三、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特点及表现形式(解决问题的措施办法)
“流水不腐,户枢不蠹”——不断创新工作,创造良好司法环境,以保持工作的廉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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