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经济社会发展考评办法(试行)

2024-06-28

洛阳市经济社会发展考评办法(试行)(10篇)

1.洛阳市经济社会发展考评办法(试行) 篇一

【发布单位】82205

【发布文号】筑发[1986]24号 【发布日期】1986-10-04 【生效日期】1987-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贵阳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试行办法

(1986年10月4日筑发〔1986〕24号)

为更好地发展我市教育事业,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领导和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和《贵州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试行办法》,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 第一条 政府鼓励社会力量依照法律的规定,举办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等各级各类教育。

第二条 第二条 凡在我市具有法人资格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学术组织、企事业单位及经国家批准的公民个人,举办不由国家投资、面向社会招生的各种教育事业,均属本办法所指社会力量办学范畴。

第三条 第三条 社会力量办学,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遵守政府法令,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坚持教书育人,保证教学质量。

第四条 第四条 社会力量办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和办学方案;

(二)有政治上、业务上合格的人员负责学校的领导工作;

(三)有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管理制度和必不可少的管理人员;

(四)有相应数量的能胜任教学工作的专、兼职教师,师资队伍相对稳定;

(五)有必要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备(包括租用或借用);

(六)有正当、可靠的经费来源(包括向学生收取合理的学杂费)。

第五条 第五条 社会力量办学必须履行审批、备案和办证手续。

举办需国家承认学历的学校(班),应按下列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一)市属和市以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学术组织、企事业单位,举办文化补习、辅导性质的学校(班),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发《办学许可证》,抄报教育部门备案;

(二)区属及区以下单位和公民个人举办文化技术补习、辅导性质的学校(班),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发《办学许可证》,抄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举办文艺、卫生、体育等类培训(进修)性质的学校(班),经区以上对口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备案,并发给《办学许可证》。

未持《办学许可证》者,不得办学。

第六条 第六条 社会力量办学主办人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贵阳市正式户口,品行端正,历史清楚,并具有相应文化、技术、业务水平,熟悉教学业务,有管理学校(班)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非在职人员个人申请办学,须持有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和意见;

(三)在职人员个人申请办学,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由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学术组织、企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学校(班),由举办单位指派专人担任学校(班)主办人,被指派的人员非本单位职工的,须征得所在单位同意;

(五)主办人应向主管办学部门和批准办学单位汇报工作,并接受检查和监督;

(六)主办人在学校(班)停办后,必须负责处理一切未了事宜,并承担责任。

第七条 第七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班),兼课教师和管理人员主要聘用离退休人员,其所在单位应给予支持。在职干部和教师在确保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也可应聘兼课,并取得合理报酬。在职人员兼课每周不超过四课时。各学校(班)不得违反上述规定聘请教师兼课。在职人员因兼课或兼职而影响本职工作的,所在单位应给予批评教育;坚持不改的,可通过教育行政部门通知聘请学校(班)解聘,聘请学校(班)不得以任何借口续聘。

第八条 第八条 社会力量办学经费自筹,可向学生收取合理的学杂费,也可接受有关方面的资助,但不得强行募捐。接受华侨和港澳台胞的捐赠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赞助和捐赠的资金应专款专用,教学设备应妥善保管和使用,不得转手买卖、调走或私人占用。

社会力量办学,必须坚持勤俭办学的原则,各学校(班)应建立财务制度,实行经济公开,并接受财政、银行、物价等部门及批准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收取学杂费和教室租金的标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执行。

第九条 第九条 本省各地、州、市机关、团体、学术组织要求在我市办学,须持有与专业性质对口的原地县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证明、主办人身份证明及办学申请书,报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开办。获准开办的学校(班),应遵守本市社会力量办学的各项规定。

第十条 第十条 凡在我市的中小学校、大专院校以及能提供教学场所的单位,在不影响本校本单位教学和工作的前提下,应积极支持有《办学许可证》者办学,允许在租借校址悬挂校牌。不得为无《办学许可证》者提供教学场所,否则追究主管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班)名称确定和校印制发启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学术组织、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学校(班)名称,均冠以党派、团体、组织、单位名称,校印由批准机关统一制发并通知启用;

(二)公民个人举办的学校,须冠以“民办”字样,由批准机关制发印章通知启用;

(三)非批准机关制发和通知启用的校印,一律无效。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班)经批准后,须按确定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和办学方案办学。如变更性质、规模、专业、课程设置,改变主办单位、主办人或停办①,均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和原备案机关备案。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班)招生计划、招生广告在刊播和张贴前,须经批准机关审查同意。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社会力量办学成绩突出的学校(班)及主办人,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予表彰和奖励。对以办学为名,诈骗钱财的学校(班),批准机关应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违反本规定和教学质量差、管理混乱的学校(班),教育行政部门应予以批评、纠正;坚持不改者,应责令停办。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班),经批准机关同意,可为学员统一办理升学报考手续。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班)经批准机关同意,并由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批准,可开展与教学内容相关的勤工俭学活动。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贵阳市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和申请办学的各种表册,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本办法公布前开办的学校(班),应进行全面清理,按本规定办理审批、备案、办证手续;不具备办学条件的,应停止办学。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原《贵阳市民办业余学校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注释:

①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停办时,应按国家教委、财政部〔1987〕教审字8号文件《社会力量办学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要求办理。即: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停办时,除按原审批办学程序办理注销手续外,并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学校停办后,除将办学单位、个人投入的财产返还原办学单位、个人外,其结余部分(包括资金、物资、办学场所等),应移交当地批准该校办学的教育行政部门。用于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学,结余财产不得挪作他用。

(二)学校停办后,如资不抵债时,其亏损部分由办学单位或个人承担。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洛阳市经济社会发展考评办法(试行) 篇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规范本行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引导高级管理人员提升胜任能力,促进本行经营管理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民生银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中国

民生银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尽职考评是董事会发起组织的、基于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董事会下达的经营管理目标情况所进行的考评工作,不同于上级组织部门发起和实施的领导班子及成员综合考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高级管理人员:总行行长、副行长、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分行行长。

第四条 总行部门总经理、事业部总裁的尽职考评主要由银行经营管理层负责,董事会专门机构可通过调查问卷等形式掌握基本信息,并将相关情况反馈

给银行经营管理层。

第五条 本行向投资机构派驻的高级管理人员尽职考评依据《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附属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并将考评结果报董事会。

第六条 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尽职考评方式以多维度、持续性为原则。全方位尽职考评每年进行一次,尽职问卷调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同时辅以设置意见箱、监督电话、专门网站等尽职信息渠道作为补充。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尽职考评以促进能力提升、改进工作水平为基本目标,同时体现奖优罚劣原则,考评结果与职务聘任、解聘、薪资等级调整、业绩薪资分配、特别贡献奖励挂钩。

第二章 尽职考评内容及方法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尽职考评内容分两个部分:领导力综合评价和绩效考核。考评结果以“综合得分+尽职考评报告”形式反映,综合得分满分为 200

分,其中领导力评价、绩效考核各占100分。

第九条 领导力综合评价是基于特定的领导力评价工具、结合本行战略与文化设计的包括德、能、勤、廉多要素的关键性综合能力指标,用于评估高级管理人员所具备的领导能力、行为表现与本职岗位目标要求之间的匹配程度。具体包括以下关键性指标:

(一)总行高级管理人员:廉洁自律、勤勉敬业、经营决策、统筹协作、合规管理、变革创新、执行力、人才发展;

(二)分行行长、事业部总裁:廉洁自律、勤勉敬业、经营思路、沟通协调、内控管理、开拓创新、运行效率、团队管理;

(三)总行部门总经理:廉洁自律、勤勉敬业、整体观念、专业水平、流程与效率、主动创新、有效沟通、团队培养;

第十条 领导力综合评价采取多纬度领导力问卷调查和行为事件访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多纬度领导力问卷调查:基于既定的能力模型,针对能力模型要求的典型行为描述,搜集考评对象展现该典型行为的频率,并根据数据统计分析结果,获得对考评对象能力的评估的一种方式;

(二)行为事件访谈:根据领导力问卷调查统计结果,进行针对性访谈,深度挖掘考评对象的所展现的典型行为特征,从而进一步对其行为风格和成功模式加以判断。

第十一条 绩效考核包括关键经营业绩考核和关键业绩事件考核。其中,关键经营业绩

考核占70%、关键业绩事件考核占30%设置。

第十二条 关键经营业绩考核是指根据战略发展规划、董事会确定的经营目标以及总行分解下达的经营目标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进行考核。具体指标如下:

(一)总行高级管理人员关键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净利润、净资产回报率、市值增长率、不良资产率、营业费用占营业净收入比例;指标权重根据《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二)分行行长、事业部总裁关键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责任利润、日均存款、不良资产率、资本收益率、净非利息收入;指标权重根据本行分支机构业绩考核办法执行。第十三条 关键业绩事件考核是根据考评对象述职报告中有关关键业绩事件结合事件访谈作出的、针对所完成的非定量重要工作事项效果进行的考评。

第三章 尽职考评工作组织领导

第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尽职考评工作由董事会发起,由尽职考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尽职考评工作领导小组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股东董事2名,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席担任组长、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席担任副组长。

第十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部分的考评工作,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高级管理人员领导力综合评价部分的考评工作。

第十六条 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人力资源部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参与高级管理人员尽职考评的具体工作,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协助工作。

第十七条 总行高级管理人员的尽职考评工作内容由董事会尽职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分行行长由董事会尽职考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力问卷调查,并根据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访谈,其业绩考核由总行高级管理层负责,并将考核结果报董事会尽职考评工作领导小组。

第四章 尽职考评工作流程

第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考评工作流程包括考评启动、考评实施、考评报告、考评审议、考评应用。

第十九条 考评启动:尽职考评工作领导小组于结束后两个月内启动高级管理人员考评工作,包括编制考评工作计划、确定考评对象、发出考评工作通知等。

第二十条 书面述职报告:高级管理人员接到考评工作通知后15日内向考评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填写完毕的述职表,内容包括被考评人工作中的主要业绩和自我评价。

第二十一条 现场述职:被考评对象向尽职考评工作领导小组述职,以会议形式进行。总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向董事会委派的尽职考评工作领导小组述职,其他被考评人由所在机构管理层组织述职。

总行高级管理人员述职时,邀请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监事会副主席、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参加;分行行长、事业部总裁、总行部门总经理列席。

第二十二条 多纬度问卷调查:在述职大会现场,向参加述职会议的人员发放多纬度领导力调查问卷,并在当天回收问卷。调查问卷由被考评者本人、上级、下级及同级人员填写,各层级评分权重由尽职考评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二十三条 行为事件访谈:对多纬度领导力问卷调查统计分析结果,开展针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事件访谈,访谈对象包括被考评者本人、上级、下级及同级人员。

第二十四条 经营绩效考核:在财务数据经过外部机构审计之后,结合董事会确定的经营目标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定量的绩效考评。

第二十五条 关键业绩事件考核:是针对非量化的工作成果考评,根据被考评人提交的关键业绩事件报告及行为事件访谈作出考评。

第二十六条 日常尽职信息收集:高级管理人员尽职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在总行、投资机构、分行办公场所设置尽职考评意见箱,开设尽职信息反映专门网站,设立尽职监督电话,多渠道收集日常信息。对于所反映的重要信息尽职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应安排人员调查核实。

第二十七条 尽职考评综合报告:根据高级管理人员多纬度问卷调查、行为事件访谈、经营业绩考评、关键业绩事件并结合意见箱信息、网站信息等多维度考评结果测算出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综合得分并作出尽职考评报告,尽职考评报告应经领导小组审核。

第二十八条 尽职考评结果反馈:在完成尽职考评报告15天之内,尽职考评工作领导小组约谈总行高级管理层人员,并向高级管理人员反馈考评结果,其他被考评对象尽职考评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总行经营管理层,由总行经营管理层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实施奖罚。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审议:提名委员会研究审议高级管理人员尽职考评综合报告并提出任免或薪资等级调整建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重点审议总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报告,并根据《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决定业绩薪资发放。第三十条 董事会审议:将总行高级管理人员尽职考评及奖罚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尽职考评结果的应用

第三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结果直接与业绩薪资分配挂钩;尽职考评结果与薪资等级调整、职务聘任免挂钩。

第三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尽职考评结果分为五个层级:优秀、良好、称职、待改进、不称职。具体考评结果根据考评得分、同级排名、综合考评报告等多因素确定。

(一)原则上被评为优秀的综合得分应不低于90分、良好不低于80分、称职不低于70分、待改进不低于60分、60分以下为不称职;

(二)同级管理人员尽职考评结果进行排名,被评为优秀的得分应排名在前20%以上,良好的得分应排名在40%以上;

(三)待改进、不称职的确定根据当年考核实际结果由尽职考评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建议。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薪资等级调整依据《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及考核结果实施,具体标准如下:

(一)当年考核评为优秀或连续三年考评为良好的薪资等级晋升1档;

(二)连续两年考评为待改进或当年考评为不称职的薪资等级下调1档。

董事会批准聘任的分行行长薪资等级调整依据尽职考评结果,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当年考核评为优秀或连续两年考评为良好的薪资等级晋升1档;

(二)当年考评为待改进的薪资等级下调一档,当年考评为不称职的薪资等级下调一级。

第三十四条 尽职考评结果与职务聘任免挂钩,具体标准如下:

(一)任期内每考评结果在称职以上且不少于一次在良好以上,任职期满原则上续聘同级职务。

(二)连续两年考评为待改进或当年考核为不称职将降一级使用。

第三十五条 对于分行行长的尽职调查结果及业绩考核信息,董事会可运用于资格审批程序和总行高级管理人员选拔程序,具体奖励与处罚由总行高级管理层根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办事机构应建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考评档案,并作为本行高级管理人员续聘、晋升、解聘、退出、接任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违纪违规及经营管理重大责任事故采用专项调查评估方式考核,由考评领导小组提出尽职评价综合得分的扣减分数及其它处罚意见,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视情节轻重,可直接调整其尽职考评结果的层级,直至考评结果降为不称职层级或提请董事会解聘其管理职务。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领导力考评、经营业绩考评的具体内容描述、计分规则等具体实施细则由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及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制定,报提名委员会主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席审定后实施。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组织研究开发专业化的高级管理人员胜任领导力模型及关键能力指标体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不断完善本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评指标体系,董事会应督促建立健全高级管理人才继任与开发的数据库。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本行董事会负责制定及修改,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3.洛阳市经济社会发展考评办法(试行) 篇三

(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对地区中小学师德师风的考核,不断提升教师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素质过硬的专业化师资队伍,努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依据《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1、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民主的原则。

2、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学生、家长、领导评议与个人、组织考核相结合的 原则。

4、坚持阶段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5、坚持工作作风和工作实绩相结合的原则。

二、考核内容及量化标准

考核内容分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工作实绩等七个方面。

1、爱国守法(10分)(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定执行上级政策法规,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无违背党和国家方针的言行,否则一票否决。

(2)政治立场坚定。教师有对宗教、迷信、民情情绪视而不见、态度暧昧或做乃玛子、信教、封斋等行为的,一经查实,一票否决。

(3)认真参加各项政治理论学习.做好学习笔记,无故缺席或迟到早退均根据情况扣1一2分。

(4)法制观念浓厚,执教行为规范,不在社会上散布有损学校或他人声誉的言论,不在网上乱发帖、跟帖、散布不当言论,一经查实,视情节扣2—5分。

2、爱岗敬业(10分)(1)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旷课,不擅离职守,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学校各种全员性活动(升旗仪式、比赛、开会、外出活动等),旷工一次扣5分,无故迟到或早退一次扣1分。未请假者,按旷工论处。

(2)教学中无敷衍塞责现象。备课少1节扣1分;不按时上课,无故旷课,擅离职守一次扣5分;迟到早退一次扣1分;不及时批改作业,发现积压1次扣1分;擅自停课、缺课、调课,发现一次扣5分。

(3)严禁传播违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发现一起扣5分。

(4)严禁在上班时间利用办公电脑娱乐、闲聊、炒股、做生意,发现一次扣4分。

(5)无理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或上级工作调动的,一票否决。

3、关爱学生(15分)(1)关心爱护全体学生、管理学生方法科学得当,不得讽刺、挖苦、辱骂和歧视学生,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发现或举报查实的一票否决。

(2)任课教师(含班主任)批评个别学生或因个人情绪等原因造成整堂课不能正常进行者,每次扣2分。

(3)不偏爱学生,不歧视后进生。发生一人次或举报查实一人次扣5分,因教师失职而造成学生辍学的扣10分。

(4)因教师组织监管不利,导致发生重大安全稳定责任事故的,一票否决。

(5)无故加重学生课业负担,导致学生厌学现象的,经查实扣4分。

4、教书育人(15分)(1)及时了解学生思想状况,分析和解决学生存在的问题,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凡因不能与社区、家长、学生很好沟通,导致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视情节扣1—3分。

(2)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学目标和任务,以学生达到基本教育质量要求和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合格率为依据,做到既重视学生的分数又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否则扣5分。

(3)凡任教班级学生出现穿着宗教服饰、信教、封斋、作乃玛子的,班主任及任课教师师德考核一票否决。

(4)忽视对学生文明礼仪、良好行为习惯养成教育,管教学生措施不严、方法不当,造成班级管理混乱的,视情节扣5—10分。

5、为人师表(20分)

(1)按照教育厅下发的《教师仪容仪表和着装挂图》,穿着得体,仪表端庄,身正为范。穿暴露服装,戴夸张首饰,着装不符合教师仪容仪表规范的,发现一次扣6分;穿宗教服饰的,一票否决。

(2)坚持高尚情操,廉洁奉公,自觉抵制社会不良倾向的影响,严禁借职务或工作之便向学生、家长索要礼品、钱物,接受学生家长的宴请或让学生家长为个人提供服务。一经查实,一票否决,并退还所收的钱物。

(3)严格遵守收费相关规定。任何教职员工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商品、教辅资料,发现一次扣10分。

(4)严禁违反规定热衷有偿家教,否则一票否决。

(5)远离“黄"、“赌”、“毒”及邪教组织,不参加迷信活动,发现一次一票否决。

(6)团结协作,尊重他人。不挑拨离间、搬弄是非,有意挑拨他人关系,引发或激化矛盾者扣1—2分;教师间闹不团结,相互诋毁或吵骂、打架等,责任双方均视情节扣3—5分。

(7)在课堂上吸烟或酒后上课,一经发现扣5—10分。

(8)自觉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正确处理与家长的关系,认真听取家长的意见和建议。属主观原因与家长争执一次扣3分,打架一次一票否决。

6、终身学习(15分)

(1)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参加各种理论学习、业务进修、教学科研活动,掌握必要的现代化教育技术,努力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凡不按要求参加学习、进修、培训、教科研活动的,视情节一次扣5—10分。

(2)每学期每位教师上交一篇质量较高的教研论文,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一次扣5分。

(3)按要求完成政治学习心得、总结等相关文字材料,每缺一项扣2分。

(4)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节,并有评课记录,每少一节扣2分。

(5)每学年看教育类论著一本,并写读后感一篇,否则扣2 分。

7、工作实绩(15分)(1)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教师工作量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按时完成数量但未能保障质量的每人次扣5分(以相关处室提供依据为准),无特殊原因拒不完成的师 德考核一票否决。凡因不能胜任双语教学和现任教师工作岗位经学校统一调整,或因工作需要派出完成任务和参加长期培训等各类非个人原因导致工作量未完成的,由学校领导班子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小学课堂教学工作量:数学每周两个班的教学任务;语文每周一个班的教学任务或课时10节并担任班主任;其他课目每周课时15—18节。校长、党支部书记要深入教育教学第一线,每学年听课不应少于40节,有条件的可适当兼课,其他校级行政领导每周课时要求不少于6节。非教学工作量可根据实际情况,折合纳入总教学工作量。

中学课堂教学工作量:高中教师课堂教学工作量数学、语文、外语(汉语)每周课时10节或两个班的教学任务;物理、化学每周12节或3个班的教学任务;政治、历史、地理、体育每周课时12—14节;计算机、艺术欣赏每周课时14节。初中教师课堂教学工作量数学、语文、外语(汉语)每周课时12节或两个班的教学任务;物理、化学每周12节或4个班的教学任务;政治、历史、地理、生物、体育、计算机每周课时14节;音乐、美术每周课时16节;校长、党支部书记要深入教育教学第一线,每学年听课不应少于34节,有条件的可适当兼课,其他校

级行政领导每周课时要求3—4节。高中选修课的教学工作量可适当放宽,其他学科的非教学工作量可根据实际情况,折合纳入总教学工作量。

(2)将教育教学成绩作为师德考核的重要依据,凡所任学科参加各类比赛获得教研、教务部门认可奖项的,分别给予国家级、自治区级、地区级、县级、校级5分、4分、3分、2分、1分的奖励。

(3)从事非教师岗位的工作人员,可采取向学校领导、各处室发放调查问卷、征求意见等方式,确定其日常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奖励加分参照教师标准。

三、考核对象

全地区中小学在岗教职工;大中专院校、幼儿园参照执行。

四、考核方法和步骤

(一)考核方法

l、师德考核采取阶段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阶段考核在每年6月进行,年终考核在年底干部考核、目标管理考核开始前完成。

2、学校师德阶段考核与年终考核均需向县(市)教育局提交申请,在教育局下批复,并派人全程参与监督整个考核过程的前提下组织开展,确保师德考核程序严谨,过程严肃,结果公正。

3、地区对各县(市)执行师德考核标准、落实师德考核办法的督查采取东、西片区交叉、学校交叉、明察暗访的方式进行。凡学校教师师德存在严重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取消当年学校各级德育示范棱、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资格,已命名的予以摘牌。

4、全年师德考核工作结束后,学校要及时统计汇总总师德考核总体情况,并于10月30日前将《阿克苏地区中小学师德考核统计表》(附件3)上报县(市)教育局政教科、纪检室、考核办等相关部门备案。

(二)考核步骤

一是成立考核小组。学校要成立考核小组,负责本校师德 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考核小组成员由学校领导、相关处室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组成,其中教师

代表由民主推选产生,人数不少于考核小组成员的50%。学校考核小组要牵头组织相关处室,根据不同的职责分工,就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工作实绩等七个方面的内容提供考核依据。

二是考核责任分工。爱国守法由学校办公室、政教室负责提供考核依据;爱岗敬业由学校办公室、纪检室、教务室负责提供考核依据;关爱学生由学校政教室、纪检室、教务室负责提供考核依据;教书育人由学校教研室、教务室、政教室负责提供依据;为人师表由学校政教室、纪检室、办公室负责提供考核依据;终身学习由学校办公室、人事师资处室、教研室负责提供考核依据;工作实绩,教师岗位由学校教研室、教务室负责提供考核依据;非教师岗位由学校办公室牵头,校领导及各处室共同参与完成。

各处室要严格按照考核内容及量化标准提供考核依据,学校考核小组以处室提供的考核依据为准,召开评审会议,对教 师进行公平公正的综合评价,最终得出考核小组考核分。

三是组织开展测评。学校考核小组牵头组织学生、家长、教师、校领导开展师德评议。学生、家长测评:以班级为单位,采取问卷调查、发放征求意见表、测评表等方式进行。班主任在本班评议,任课教师由考核小组抽取所任教班级进行评议。行政和后勤等人员,掌生、家长评议可改由教职工评议。教师测评:以年级组或学科组为单位,组织教师对照师德考核内容要求进行互评,填写《阿克苏地区中小学师意考核鉴定表》提交学校师德考核小组。校领导测评:学校领导根据日常表现及工作任务完成落实情况对教师进行评议。学校考核小组对学生、家长、校领导测评和教师互评的情况进行全面统计,不同测评组的平均分即为该测评组测评分数。考核小组在统计不同测评组测评分数的基础上,按照领导测评分占20%、教师互评测评分占30%、学生测评分占35%、家长测评分占15%的标准测算出该教师师德考核的最终测评分。

四是综合评定。教师师德考核按照考核分占60%,测评分占40%,阶段考核和年终考核各占总考核成绩的50%测算,最终考核小组根据分数确定出对应的考核等次意见

五是师德考核结果。考核拟定等次在本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教师师德最终考核等次,在校内以适当方式公布,教师师德考核结果要存入教师个人档案。教师对师德考核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学校考核小组申请复核或向学校主管部门申诉。经地区师德专职督查员明察暗访发现问题的,电话、微博收到投诉、举报查证核实的,视具体情节分别自考核总分中扣除个人及学校相应分数,若学校自行考核时已对同一问题进行扣分的,则就高不就低。

五、考核等次的确定

个人考核等次兮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90分一100分为优秀,70分一89分为合格,60分一69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不含60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别奖励2—4分:

1、获得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师德师风工作荣誉的教师;

2、热心公益事业、乐于扶危济困、见义勇为者;

3、参照考核内容及量化标准中工作实绩的部分内容给予奖励加分。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行一票否决,考核等级定位不合格: l、不遵纪守法、执行政策,有无原则上访行为的;

2、在学校向学生宣传宗教,在校园散布反动言论,或向学生传播有害身心健康的思想和信息的;

3、对宗教、迷信、民情情绪视而不见、态度暧昧,穿戴宗教服饰,做乃玛子、信教、封斋等行为的;

4、借职务或工作之便向学生、家长索要礼品、钱物,接受学生家长的宴请或让学生家长为个人提供服务的;

5、违反规定热衷有偿家教,工作日未经批准在校外社会培训机构兼职、兼课的;

6、组织、诱导学生参加非法组织、“黄、赌、毒”和迷信活动的;

7、在招生、考试、评估考核、职称评聘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组织、怂恿学生考试舞弊的;

8、讽刺、挖苦、辱骂、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

9、因教师组织监管不力,导致发生重大安全稳定责任事故的;

10、擅自组织学生参加校外集会或商业性活动的;

11、所任教班级学生出现穿着宗教服饰,信教、封斋、作乃玛子的;

12、无正当理由拒绝服从学校合理工作安排或上级工作岗位调动,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

13、其他严重违反师德规范,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六、考核结果的运用

1、各县(市)师德考核工作实行局级领导包学校,校级领导包中层、中层领导包任课教师的层层包干责任制。凡包干对象(教师、学校)师德考核存在严重问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包干责任人年终考核不得评优。

2、将师德建设作为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评估的重要指标,将师德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职称晋升、岗位聘任、评先评优、绩效工资发放、表彰奖励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3、师德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作为考核评优、绩效工资最高等次发放的必备条件,在岗位聘任、表彰奖励、外出考察、培训进修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4、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试行)》第二条 基本条件:“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的要求,对师德考核优秀者,在职称评审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凡师德考核不合格,不得晋升职称。

5、师德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第一年由考核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进行诫勉谈话,指出存在的问题和努力的方向,限期改进。第二年连续基本合格的教师,由教育局主要领导对其诫勉谈话,并在本县(市)教育系统内进行通报批评。连续三年考核不合格者参加县(市)教育局牵头组织的待岗培训,培训后考核仍为基本合格等次的,调整至学校非教师岗位。

6、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四条“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严格考核管理。进一步完善教师资格认定和新教师聘用制度,把思想政治素质、思想道德品质作为必备条件和重要考察内容建立师德考评制度,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职务聘任、派出进修和评优奖励等的重要依据。对师德表现不佳的教师要及时劝诫,经劝诫仍不改正的,要进行严肃处理。对有严重失德行为、影响恶劣者一律撤销教师资格并予以解聘。建立师德问题报告制度和舆论监督的有效机制。将师德建设作为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评估的重 要指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实施意见》“绩效考核等次的确定中职业道德考评达不到基本要求的,确定为不称职”的要求,师德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绩效考核、干部考核应定为不合格,当年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不得评先评优,按文件规定扣发绩效工资,县(市)教育局对个人及所在学校进行通报批评。有严重失德行为、影响恶劣者一律撤销教师资格并予以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教师师德考核民主测评合格及以上总得票率达不到2/

3、基本合格及以下总得票率超过1/3的,由学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限期责令整改。

七、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教育局、地直各学校要把师德考核工作作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本着发现问题是能力,整改问题是政绩的原则,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提高认识,广泛发动,深入开展师德师风建设活动,着力解决学校师德师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步骤地落实好师德考核工乍。各县(市)教育局要加强对所辖学校师德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力度,确保师德考核不走过场,考准、考实、考出成效。

2、落实包干贡任。各县(市)教育局、学校包干责任人要切实落实与包干个人、学校的联系、指导和监督的职责,确保包干对象(个人、学校)师德建设取得良好成效。

3、实施按序排名。各学校要将客观公正的考评结果以年级组或教研组为单位按序排名,不得并列,同时,将考评结果上报教育局运用到各项考核中。凡是出现学校领导包庇教师师德问题,隐瞒、谎报学校师德考评结果的,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学校领导的责任。

4、建立师德台账。各县(市)教育局、各学校要以师德考核工作为契机,全面梳理本县(市)、学校师德师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师德台账,制定过硬有效的整改措施,细化责任分工,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切实做到发现一个关注一个,整改一个销号一个,直至师德师风建设存在的各类问题得到彻底改善和解决。

5、健全长效机制。各县(市)教育局、地直各学校要把师德考核工作作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途径,与教育教学改革、实施绩效工资结合起来,建立健全教育引导、宣传监督、考核奖惩并重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加强对先进典型的宣传,发挥先进教师示范引领作用,推进师德建设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保证师德建设常抓不懈,推动教育事业稳步发展,塑造教师良好社会形象。

4.洛阳市经济社会发展考评办法(试行) 篇四

海人口计生(2009)60号

人口计生委党支部委员、党小组长

述职考评奖惩试行办法

为全面加强党支部组织建设,充分发挥支部委员和党小组长的作用,创新思路,完善考评激励机制,制定本办法。

一、述职考评

支部委员每年述职不少于两次,报告履行职责情况。其中一次在支委(扩大)会议上报告半年度工作,同时组织与会人员评议;一次在支部党员大会上报告全年工作情况,组织全体党员进行测评。

党小组长每年述职不少于一次,一般在本党小组范围内报告履行职责情况,由支部委员组织有关党员进行评议。

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格次,满意和基本满意达80%的人员可定为称职、达90%的可定为优秀、不达80%的一般直接确定为不称职。

根据考评情况,由党组集体研究确定优秀、称职和不称职的人员。优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3。

二、奖惩办法

确定为优秀的人员,作为推荐上级党组织表彰“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党小组长”的人选,同时在机关事业单位年度目标考核中加2-3分(支部委员加3分、党小组长加2分)。

确定为称职的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年度目标考核中加1-2分(支部委员加2分、党小组长加1分)。

确定为不称职的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年度目标考核中减1-2分(支部委员减2分、党小组长减1分),同时提出任职调整建议。

附:人口计生委党支部职责任务及制度

2009

年10月11日 人口计生委党支部职责任务及制度(2009年3月31日支委会讨论通过)

一、党支部的职责和任务

(一)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支持和协助行政领导,努力完成部门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和科学、业务知识。教育党员坚定信念,献身于科学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加强党员的管理,严格组织生活,发扬党内民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遵守纪律,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勤政廉洁,密切联系群众,以及思想、作风道德品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教育党员拒腐防变,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密切联系群众,经常听取并向上级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并协助有关部门改善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

(六)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其中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各项工作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建功立业。

(七)做好发展党员、收缴党费、评议和鉴定党员等项工作,积极开展创先进党支部、争当优秀党员的活动。

(八)带领党员群众积极投身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努力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和政治文明。

(九)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二、党支部书记、委员和党小组长的主要职责

(一)支部书记负责主持支部的工作。主要职责是:

1、主持召开支委会和支部党员大会。组织实施支部工作计划和决议,代表支委会定期向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2、组织党员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有关指示和决议。

3、经常了解党员和群众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重要问题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行政领导反映。

4、抓好支委会的思想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各委员的职能作用。

(二)组织委员负责支部组织建设方面的工作。主要职责是:

1、拟定支部工作计划,了解掌握支部的组织状况,提出加强组织建设的意见并组织实施。

2、加强党员管理,抓好组织生活,做好党费收缴工作。

3、负责评选先进、民主评议党员、“双目标”管理和鉴定党员的具体工作。

4、负责发展党员的日常工作。

(三)宣传委员负责抓好支部思想建设方面的工作。主要职责是:

1、了解掌握党员和群众的思想情况,提出加强思想建设的意见并组织实施。

2、组织党员、干部学习。

3、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

4、负责组织开展文体活动。

(四)纪检委员负责支部纪检监察方面的工作。主要职责是:

1、经常了解并向党支部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反映党员遵守纪律的情况。

2、协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对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和党纪教育。

3、受理群众对党员的检举、控告;检查处理党员违犯党纪的案件,同各种违犯党纪和败坏党风的行为作斗争。

4、对受党纪处分的党员进行考察教育。

(五)青年委员负责党支部的青年工作。主要职责是:

1、教育团员和青年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2、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机关和党支部关于共青团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引导青年团员坚持党的领导,献身党的事业。

3、教育团员和青年努力学习理论,精通业务,争做贡献。发动团员、青年参加健康有益的文娱、体育活动,增强体质,活跃文化生活。

4、协助组织委员开展“推优”入党工作,加强对青年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六)统战委员负责党支部的统战工作。主要职责是:

1、对党员进行党的统战政策的教育,提高全体党员积极做好统战工作的自觉性。

2、具体落实统战政策,经常了解统战对象政治思想、工作表现和业务能力,做好对他们的安排使用和培养工作。

3、经常与统战对象保持联系,倾听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

(七)保卫(保密)委员负责党支部的保卫(保密)工作。主要职责是:

1、教育党员和党外群众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变化,提高警惕,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打击各种破坏活动。

2、协助行政部门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的各项规章制度,堵塞漏洞,调查分析泄密事故。协助保卫、公安部门查清案件。

(八)党小组长主要职责是:

1、主持召开党小组会,组织党员学习和过好组织生活,并做好记录。

2、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支部的决议。

3、了解和反映党员、群众的意见、要求,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4、协助支部做好鉴定党员、培养入党积极分子、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转正等工作。

三、党支部工作制度(一)党员大会制度

党员大会一般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主要任务是:传达和学习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讨论通过支部的工作计划;听取、审查支委会的工作报告;选举支委会,对吸收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作出决议;讨论决定党员的奖励和处分,以及支部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支部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支委会每季至少召开一次。主要内容是分析研究支部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党员、群众的思想状况;讨论决定如何贯彻上级党组织的指示;研究支部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组织生活制度

1、支部或党小组每月过一次组织生活。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

2、党的组织生活要增强政治性、思想性和原则性,充分发挥民主,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表扬先进,帮助后进。

3、做好组织生活的考勤、记录。党员应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如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必须事先向党组织请假。

(四)党课制度

党课的内容主要是对党员进行政治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进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进行理想、信念、宗旨、纪律、党的优良传统和形势任务等教育。党课可由支部组织,也可由上级党组织统一组织,每年不少于两次。

(五)党内监督制度

1、支部一般每半年对党员履行党员义务,遵守党的纪律和廉洁自律、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总结。

2、支部要督促党员领导干部按时召开民主生活会,负责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于会前转告本人,或在会上报告。对党员干部中存在的重要问题,要及时负责地报告上级党组织。

3、支部主动征求党内外群众对党员的意见,帮助党员改正缺点和错误。

4、支部对本单位干部的使用、奖惩应向上级党组织主动提出意见或建议。

(六)思想政治工作制度

1、配合行政领导做好党员、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经常研究分析党员、群众的思想情况,并提出做好工作的意见。

2、思想政治工作应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机关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党员、群众思想实际进行,加强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坚持实事求是、教育疏导的原则,帮助广大党员、群众解决学习、工作、生活上遇到的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增强凝聚力。

5.洛阳市经济社会发展考评办法(试行) 篇五

关于印发《资阳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资府办发〔200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辖区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有关企业单位:

《资阳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资阳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流程图(略)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资阳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建设,实现企业信用信息的公开与共享,促进企业诚信经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资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公布、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收集和其他国家机关提供的关于各类企业及其经营活动中与信用有关行为的记录。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资阳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通过计算机网络收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为金融机构信贷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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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提供基础信息服务,并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五条 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分为企业身份信息系统、企业业绩信息系统、企业提示信息系统和企业警示信息系统。

第六条 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是本市信息资源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本市信息资源管理系统的重点应用系统。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按照信息资源管理系统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以保证系统在本市金融机构和行政机关之间实现信息的快速查询、共享和远程维护。

市经委负责全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的组织协调。

市级有关行政机关负责确定需记入和公布的本系统有关企业信用信息的具体项目、范围和标准,收集、整理本系统的信息,并按照统一规定及时、准确地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企业信用信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金融机构和行政机关可通过电子政务网登录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提交或查询信息,实现各金融机构和行政机关之间的信息互通与共享。

金融机构在信贷服务、行政机关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审批、企业资质等级评定以及周期性检验和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应按照授权查阅企业信用信息的记录,为银行贷款和行政机关依法管理提供参考资料。

第八条 市级有关行政机关提交的信用信息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交信息的行政机关名称;

(二)企业的基本情况;

(三)需记录的信息内容;

(四)行政机关的结论意见或决定;

(五)作出结论意见或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

(六)需限制的行为及其期限。

除前款规定外,提交记入企业警示信息系统的信息,还应同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或电子文档:

(一)以书面形式提交的本部门信息审批表;

(二)移送信息的通知书和登记表;

(三)行政处罚决定;

(四)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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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市级有关行政机关应对提交的信息数据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和维护。条件尚不具备的,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0日内追加和更新。

第十条 下列信息记入企业身份信息系统:

(一)企业登记注册的名称;

(二)企业取得的专项行政许可;

(三)企业的资质等级;

(四)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专项或周期性检验的结果;

(五)企业纳税等情况;

(六)行政机关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情况。第十一条 下列信息记入企业业绩信息系统:

(一)被市级以上税务部门评为“纳税大户”或纳税先进单位的;

(二)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市知名商标的;

(三)被评定为市级以上“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或诚信企业的;

(四)被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优质品牌的;

(五)通过质量标准认证或产品被列入国家免检范围的;

(六)被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评为出口创汇先进企业的;

(七)被评为市级以上“价格、质量信得过单位”的;

(八)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受到市级以上行政机关有关表彰的;

(九)市级行政机关认为可以记入的有关企业信用的其他业绩信息。第十二条 下列信息记入企业提示信息系统:

(一)企业因违法行为受到警告、罚款、没收和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

(二)企业未通过法定的专项或周期性检验的;

(三)企业生产或销售的批次商品被依法检验定为不合格等级的;

(四)企业因违法行为被限制设立分支机构的;

(五)企业被国家机关依法认定为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六)企业被国家机关依法认定为拖欠税款的;

(七)企业被国家机关依法认定为逃避金融债务的;

(八)企业被国家机关依法认定为拖欠水、电、气费半年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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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企业被国家机关依法认定为拖欠法定社会保险费的;

(十)市级行政机关认为可以记入的企业其他违法行为。第十三条 下列信息记入企业警示信息系统:

(一)企业一年内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受到罚款、没收或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3次以上的;

(二)企业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撤销或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的;

(三)企业因违法行为被实施市场禁入;

(四)企业拒不执行人民法院有关债务等的判决或裁定的;

(五)企业被国家机关依法认定为拒绝参加法定社会保险或故意拖欠法定社会保险费用,情节严重的;

(六)企业被国家机关依法认定为偷、逃、骗税款情节严重的;

(七)企业因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企业其他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交易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第十四条 企业信用信息记录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一)企业身份信息系统中的信息,记录期限至企业终止为止;

(二)企业提示信息系统中的信息,记录期限为3年;

(三)企业业绩信息系统中的信息,记录期限为3年,但有有效期限的除外;

(四)企业警示信息系统中的信息,记录期限为3年,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前款规定的记录期限届满后,系统自动解除记录并转为永久保存信息。

第十五条 属于依法限制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关注册登记、对外投资、行政许可以及资质等级评定等方面的事项,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限制期限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限制期限的,限制期限为3年,限制期限届满时,系统自动解除其记录。

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资阳市中小企业网站登录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查询公布的企业身份信息系统、企业业绩信息系统、企业警示信息系统的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可以通过电子政务网授权查询企业提示信息系统

—4— 的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公布企业信用信息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属于个人隐私、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内容,提交信息的行政机关应采取保密措施,不得公布和披露。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使用企业信用信息,不得滥用,不得违法限制企业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企业认为本企业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提交信息记录的行政机关提出变更或撤销记录的申请,行政机关应在接到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对信息确有错误以及被决定或裁决撤销记录的,行政机关应及时变更或解除该记录;因信息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提供信息记录的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责任,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企业认为本企业符合企业业绩信息系统记录条件的,可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记录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接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核实后做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以及利用职务之便,违法公布、利用企业信用信息,侵犯企业合法利益,损害企业信誉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监察机关及有关行政机关对违反本办法,不按规定提交、维护信息的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有关信用信息的收集、公布、使用等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关于提交、维护、管理、使用企业信用信息的内部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资阳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6.洛阳市经济社会发展考评办法(试行) 篇六

来源:

各区县(市区)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工委组织部,工交工委、商贸工委组干科,市直部办委局组干(人事)科,国、省驻衡单位党委组织部:

现将《衡阳市市级基层党建示范点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做好考评验收准备工作。市委组织部将于7月上旬组织力量对市级基层党建示范点创建单位进行考评验收。

中共衡阳市委组织部 2004年7月1日

衡阳市市级基层党建示范点考评办法

为了进一步推进基层党建示范点创建工作,提高我市基层党建工作整体水平,现就市级基层党建示范点考评制定如下办法:

一、考评对象

2003年列入的市级基层党建示范点创建单位。

二、考评内容

总的按基层党组织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要求进行考评,具体看是否达到基层党组织“五个好”的目标(分类考评标准附后)。

三、考评原则

1、实事求是。考评要充分考虑各单位原有的工作基础,认真了解,如实反映开展创建工作成果的情况和数据,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2、注重实效。用全面的、实践的、群众的观点看待实绩。着重考察领导班子建设、党员干部队伍建设、机制建设、小康建设和基层党组织、党员干部发挥作用的情况。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实际效果来检验创建工作的成效。对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排位下滑,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计划生育等方面出现严重问题,弄虚作假的单位,不能命名为示范点。

3、群众公认。坚持走群众路线,深入到基层单位和群众中去,听取群众反映,以群众满意作为评价创建工作的最高标准。

四、考评方法

1、自评申报。由各创建单位根据《考评办法》自查自评,写了出自查报告。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县(市区)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工委、工交工委和商贸工委,其他的自查报告直接报市委组织部。

2、推荐。由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工委、市工交工委和商贸工委将创建合格单位向市委组织部推荐。

3、考核与审定。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对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考核。考核采取听汇报、查资料、实地察看、走访座谈等方式进行。考核结果报部务会研究审定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五、命名与表彰

对创建合格单位,命名为“衡阳市基层党建示范点”,并授牌,对命名表彰的示范点实行滚动考核,一年一复核,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命名,并摘牌。

六、组织领导

考评工作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市直机关工委、市工交工委、市商贸工委,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共同参与。

附:衡阳市市级基层党建示范点考评基本标准

附件:

衡阳市市级基层党建示范点考评基本标准

一、乡镇党建示范点

1、领导班子好。①班子模范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勤政廉洁,团结协调,奋发有为,整体功能发挥好。②班子配备合理,结构优化,注重后备干部队伍建设。③党委学习、调查研究、民主生活会、办点示范等各项制度健全,班子能力建设得到加强,整体素质和领导水平得到提高。④党委书记综合素质高,工作思路清,组织能力强,民主作风好,带头示范作用突出。

2、党员干部队伍好。①有切实可行的党员发展计划和中长期规划,严格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三制”规定发展党员,党员队伍结构改善,无3年未发展党员的村。②党员教育管理制度健全,“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流动党员管理、党费收交制度落实好;党员教育培训有计划、有内容、有活动、有督查,集中轮训达到10天以上,参训率95%以上,50岁以下的党员干部均获得乡级以上实用技术培训合格证书。③乡镇干部示范服务意识强,骨干作用发挥好;村组干部和党员自富带富能力强,绝大多数村干部、党员家庭人平纯收入高于当地平均水平。

3、工作机制好。①党员议事、决策机制健全,民主集中制执行好,“三重一大”事项均经过集体决策,没有大的决策失误。②乡镇领导干部岗位目标责任制和述职、评议制度,乡镇干部包村责任制和竞争上岗等制度健全并形成有效的机制。③管党责任制落实,工作力量、经费有保障,村党组织建设措施硬,效果好,软弱涣散的村班子得到及时整顿,辖区内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党的工作得到加强。④阵地建设规范,有专门党员活动室、图书室、阅览室、现代化远程教育室,党员活动开展正常。

4、小康建设业绩好。①农村经济持续发展,农民人平纯收入逐年增长,乡财政和村集体经济实力不断壮大,按规定应收取的税费全部足额收回,财政负担人员工资及时足额发放,乡镇债务逐年消减,各项经济指标在全市排位靠前。②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群众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改善,小城镇建设步伐加快,农村服务体系健全。③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成效显著,农民素质不断提升,政务公开制度认真实行,社会治安持续稳定,计划生育工作处于全市一类水平。

5、农民群众反映好。①党在农村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得到落实,无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现象。②群众来信来访及时妥善处理,无越级上访。③乡村干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自觉转变作风,诚心诚意为群众办实事,党群干群关系密切。

二、村党组织建设示范点

1、领导班子好。①领导班子自觉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②村级党组织领导班子精干团结,战斗力强,整体功能发挥好。③村组织健全,村干部形成年龄梯次,80%以上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后备力量充足。④村级党组织负责人公正廉洁,群众信任,年富力强,能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

2、党员干部队伍好。①注重在优秀青年农民和致富能手中培养、发展党员,党员队伍年龄、文化结构不断改善,“三培养三提高”活动成效明显。②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制度健全,措施落实到位。③党员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干部能发挥带头作用,共青团能发挥助手和后备军作用。大多数50岁以下的党员、干部掌握1-2门农业实用技术,带头致富的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能力较强。

3、工作机制好。①班子实行集体领导,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决定。②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等各项制度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机制运行比较规范,村党组织和村委会关系协调。③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落实,村务、财务及时、真实、全面、公开到组到户。④有高标准的党员活动室,远程教育设施齐备。

4、小康建设业绩好。①村级经济发展较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基本形成一村一品的规模经营格局,农民人平纯收入每年增幅在10%以上,村集体经济在2万元以上,居本县(市区)前列。②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大,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好或明显改善。③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成效显著,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到位,社会秩序稳定,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村风民风良好。

5、农民群众反映好。①村干部尊重农民,爱护农民,诚心诚意为群众办实事。②工作措施符合群众意愿,工作作风和工作实绩群众满意,党群干群关系密切,村党组织得到群众拥护,群众满意率在80%以上。

三、街道党建示范点

1、领导班子好。①领导班子能自觉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②党组织班子健全,结构合理,作风优良,廉洁勤政,奋发有为。后备干部按规定配备。③书记政策水平较高,组织协调能力和开拓精神较强,熟悉城镇基层管理和社区建设。

2、党员干部队伍好。①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党员队伍结构不断优化。②党员分类管理措施得力,退休、解除劳动关系职工、流动人口等人员中的党员组织关系及时得到接转;在职党员在社区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发挥较好。③党员、干部的教育培训切实加强,服务居民群众的本领明显提高。党员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干部能发挥骨干带头作用。

3、工作机制好。①以集体领导、理论学习、廉洁自律、联系群众、政务公开为主要内容的各项制度完善,党政领导班子团结一致,工作运行规范,服务优质高效。②推进社区党建和社区建设的协调机制健全,街道社区党组织与驻区单位党组织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条块结合、共驻共建的街道社区党建工作新格局基本形成。③阵地建设规范,有高规格的党员活动室、图书室、阅览室、现代化远程教育室,党员活动正常。

4、发展业绩好。①街道经济发展健康,经济实力较强。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指标在全市排名靠前。②社区服务体系健全,服务设施完善,服务质量优良,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充分。③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成效明显。辖区管理有序、环境优美、文明祥和。

5、群众反映好。①街道、社区干部坚持以为民本、服务群众,诚心诚意为居民群众办实事。②工作措施符合居民群众意愿,工作作风和工作实绩群众满意,群众对党组织满意率在80%以上。③党群干群关系密切,居民群众参与社区管理、建设积极性高。

四、社区党建示范点

1、领导班子好。①领导班子自觉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廉洁勤政,奋发有为,战斗力强。②依法民主选举领导班子,领导班子健全,结构优化。后备干部充足。③党组织书记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作风务实民主,善于做群众工作。

2、党员干部队伍好。①有计划、按程序培养和发展党员,党员队伍结构明显改善。②党员教育培训和分类管理切实有效,社区干部的选拔、培养、管理措施得力,党员、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特别是服务居民群众的能力明显提高。③共产党员包括在职党员在社区建设中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基层干部能发挥骨干带头作用。

3、工作机制好。①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自身建设制度健全,党组织和居委会关系协调,工作运行规范,服务优质高效。②社区党建工作协调机制完善,协调机构健全,社区资源得到整合,以服务群众为重点的社区党建工作新格局初步形成。③依托社区开展非公有制企业和社团、中介组织党的工作,党的工作在城市社区的覆盖面不断扩大。④有较高标准的党员活动室和必备的设施,阵地建设规范,活动开展经常。

4、发展业绩好。①大力发展社区服务业,社区服务中心、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作用发挥好,困难群体得到救助。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充分,社区服务质量明显提高。②大力发展社区文化,积极创建学习型社区,精神文明建设成效明显。有一所文明市民学校,有必要的书籍、报刊和固定的宣传栏、阅报栏,有居民活动场地和业余文化骨干队伍,能经常组织开展有小区特色的文化活动。③推进社区民主政治建设,完善居民自治,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初步形成。

5、群众反映好。①社区干部密切联系群众,诚心诚意为居民群众办实事。②工作措施符合群众意愿,工作作风和工作实绩群众满意,党组织得到群众拥护。群众满意在80%以上。

五、国有企业党建示范点

1、领导班子好。①领导班子认真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②领导班子结构合理,廉洁勤政,奋发有为,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能力强。③党组织书记懂生产经营、组织协调能力较强。

2、党员队伍好。①党员队伍年龄、文化结构和分布比较合理,生产一线党的力量不断增强。②党员教育管理措施到位,能适应新形势积极探索党员管理工作新办法。③共产党员政治素质较高,业务能力较强,能在企业改革和生产经营管理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3、工作机制好。①基本形成了适应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保证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机制。企业班子成员依法“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和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有制度和程序保障;党政关系协调,工作运行规范。②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同保证董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人权相结合,逐步建立了一套适合现代企业制度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科学合理;人才成长环境良好。③党的工作机构设置合理,党务工作配备得当、素质较高,党组织活动经费得到保证,有党员活动阵地。

4、发展业绩好。①企业科技开发能力、市场竞争能力、抵御风险能力强,经济效益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主要经济指标居于同层次同行业先进水平。②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成效明显,形成了具有时代特征和本企业特点的企业精神。员工思想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不断提高,企业凝聚力强。③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不断加强,坚持和完善民主管理,厂务公开制度落实,职工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企业秩序稳定。

5、群众反映好。①党组织认真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诚心诚意为职工群众办实事。②经营目标、管理措施和重大决策符合群众意愿,工作作风和工作实绩群众满意。党政班子在职工群众中的满意率在80%以上。③热心公益事业,注重社会效益,企业社会形象好。

六、非公有制企业党建示范点

1、领导班子好。①党组织领导班子自觉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工会和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领导得力。②党组织领导班子健全,结构合理,素质较高,整体功能发挥好,与企业业主关系协调。业主家庭成员在党组织班子成员中的数量不超过50%。③党组织书记政治素质好、协调能力强,熟悉企业生产经营,有一定的党务工作经验,善于做群众工作,参与行政管理。

2、党员队伍好。①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党的力量不断壮大。②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及时,党员教育管理切实有效,能根据企业实际组织党员开展活动。③共产党员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能履行《党章》规定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在各项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3、工作机制好。①建立了一套适合非公有制企业特点的党内学习、生活和工作等制度。②初步形成了一套党建工作同企业生产经营、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相互促进的运行机制,党组织作用发挥较好。③有一支素质较高的党务工作者队伍,党组织活动场地规范,必要的活动经费有保证。

4、发展业绩好。①企业发展健康,生产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好,市场竞争力强,主要经济指标处于全省或全市同行业先进水平。②员工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不断提高,企业文化建设成效明显,企业凝聚力强。③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5、群众反映好。①党组织积极为企业和职工群众排忧解难,得到业主支持和职工群众拥护。群众满意度高。②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心公益事业,社会形象好。

七、机关党建示范点

1、领导班子好。①党组织领导班子能自觉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②领导班子健全,结构合理,素质较高,奋发有为,能积极支持和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③党组织书记理论水平较高,组织协调能力较强,在机关党员干部有较高威信。

2、党员队伍好。①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党员队伍的年龄、文化结构不断改善。②党的组织生活严格,党员教育培训经常,党员监督管理有效。③共产党员党性强、作风正,在机关各项工作中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3、运行机制好。①有一套好的党建工作制度。机关党组织自身建设和本单位党组(党委)指导机关党建工作制度健全,工作运行规范。②有一套好的党内监督机制。党内监督的有关制度健全,机关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职责和措施落实较好;党员参加组织生活、党员领导干部过双重组织生活的情况良好。③有一支好的党务干部队伍,党务干部的选配、培训、交流得到重视。

4、工作业绩好。①结合本单位工作任务和特点加强党的建设,促进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本单位业务工作和年度工作目标完成好,工作业绩突出。②机关作风明显改进,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明显提高。③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④思想政治工作切实加强,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不断深入。

5、群众反映好。①党组织注意了解、反映干部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在群众中有凝聚力。②本单位出台的工作措施符合基层和群众的意愿,工作作风和工作实绩基层和群众满意。

八、学校党建示范点

1、领导班子好。①领导班子认真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法规。②领导班子精干高效,廉洁勤政,奋发有为,整体功能发挥好。③党组织书记理论水平较高,组织协调能力较强,熟悉党务工作和学校管理工作。

2、党员干部队伍好。①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优秀学生和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②围绕学校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切实加强,工作方式和方法不断创新。③干部选拔、教育、考核和监督措施落实。干部能认真履行职责,发挥骨干带头作用。④党员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能够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3、工作机制好。①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内容的各项制度完善,工作运行规范,党政领导班子团结一致,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落实好,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发挥好。②党组织对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和统战工作领导有力,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常抓不懈的机制基本形成。③党的工作机构和党务工作人员配备达到规定要求,党务干部的岗位职责明确,党组织活动经费有保障。

4、发展成效好。①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教学、科研、管理协调发展,办学整体水平和效益不断提高。培养的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近年的毕业生合格率或就业率高于同层次学校平均水平。②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结合,思想政治工作措施得力,校园文化建设成效明显,校内安全文明,秩序良好。③推行校务公开、民主管理,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5、群众反映好。①干部密切联系群众,诚心诚意为理师生员工办实事,没有学生因家庭贫困而缀学。②师生员工信赖、拥护党组织,对党员、干部评价好。群众满意率在80%以上。③学校在社会反响好。

九、科研院所党建示范点

1、领导班子好。①领导班子自觉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②领导班子健全,结构合理,廉洁勤政,奋发有为,整体功能强。③党委书记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较高,组织协调能力较强,懂科研管理。

2、党员队伍好。①注重在中青年科技人员和高级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党员队伍结构不断改善。②党员教育管理严格规范,措施得力。能努力适应新形势探索党员管理新办法,围绕本单位中心工作开展党的活动。③共产党员政治和业务素质较高,能在科研、生产和经营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3、工作机制好。①各项制度健全,内部管理体制完善,党政关系协调,工作运行规范,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发挥好。②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制度健全、程序规范;党组织在人事管理中职责分明,制度落实;对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有力。③党的工作机构设置合理,党务干部素质较高,各项政策得到落实,党组织活动经费得到保障。

4、发展业绩好。①积极实施科技体制改革,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组织科研攻关,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不断增强科技实力,提高经济效益,实现科研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步增长。②思想政治工作切实有效,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不断深入。③民主管理制度落实,院所内部安定团结,科技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得到充分发挥。

5、职工群众反映好。党组织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工作措施符合群众意愿,工作作风和工作实绩群众满意,领导班子在群众中的满意在80%以上。

十、社会团体党建示范点

1、领导班子好。①党组织领导班子自觉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②领导班子健全,精干高效,奋发有为。③党组织书记由社会团体行政负责人中的党员担任,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

2、党员队伍好。①党员教育管理结合本社会团体业务活动进行,切合党员实际。②党组织生活健全。常设办事机构和社会团体专职人员中的党组织关系能及时接转。③共产党员能够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3、工作机制好。①建立健全了适合社团特点的党内生活和工作制度,党组织能对社会团体的活动进行有效监督,支持社会团体及其负责人按社会团体章程开展工作。②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管理所属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制度健全。③社会团体党组织工作机构和党务工作人员能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党组织活动经费有保证。

4、发展业绩好。①党组织社会影响力不断提高,所在社会团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开展活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②社会团体成为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纽带,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服务作用明显。③以章程为主的民主决策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考核奖惩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接受捐赠公示制度健全,自律机制得到加强。

7.洛阳市经济社会发展考评办法(试行) 篇七

【发布文号】信政〔2008〕65号 【发布日期】2008-07-28 【生效日期】2008-07-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河南省

信阳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试行)

(信政〔2008〕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信阳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试行)》、《信阳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试行)》、《信阳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以下简称“三个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我市与省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十一五”期间必须确保我市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SO2)排放总量分别减少14.4%、18.8%。建立科学规范的污染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以下简称“三个体系”),把污染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各级政府领导干部和重点企业负责人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是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确保实现“十一五”期间污染减排目标的重要基础和制度保障。各县(区)、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三个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正确处理经济增长与污染减排的关系,严格按照“三个办法”的要求扎实推进“三个体系”建设。

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污染减排统计制度,按规定做好各项污染物指标统计、监测,按时报送数据。要对污染减排各项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和巡查,确保各项数据真实、准确。严肃查处污染减排考核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严禁随意修改统计数据,杜绝谎报、瞒报,确保考核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严肃性。要严格污染减排考核工作纪律,对列入考核范围的污染减排指标,未经市统计局和市环保局审定不得自行公布和使用。要对各地和重点企业污染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严格实行问责制。

要狠抓“三个办法”的贯彻落实,切实做到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各县(区)政府对本地污染减排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污染减排管理、监测和统计队伍建设,充实相应力量,保证资金、人员到位和各项措施落实;加强对本地污染减排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自纠和重点排污企业的评估检查工作,按时报送有关报告。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抓紧制定配套政策。市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和环保局要加强指导和监督,跟踪掌握动态,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信阳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控制我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7〕4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豫政〔2008〕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若国家新增考核指标,本办法也将相应增加。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以各县(区)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责任书(简称目标责任书)或者市政府下发的污染减排文件为依据。

第四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各县(区)政府。各县(区)政府应依据市政府下达的减排任务,制定本地的污染减排实施方案,并于当年2月15日前报市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各县(区)政府依照国家发布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以及省、市政府的相关要求,负责建立本地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简称“三大体系”)以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及时调度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等信息。

第六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质量及其变化情况。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依据国家制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监测办法、核查办法、核算细则以及我省、市制定的相关规定予以核定;环境质量及其变化情况依据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签订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核定。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机构的设立情况,“三大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据各地有关“三大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的正式文件和有关抽查复核情况进行评定。

(三)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据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关闭落后产能时间和当地政府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等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督查报告进行评定。

(四)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或实施方案制定情况和日常信息数据的调度情况。根据是否按照市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污染减排计划或实施方案、及时准确上报减排信息资料等进行评定。

第七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包括减排核查和考核。减排核查结果参与考核。

减排核查分为日常督查和定期核查。日常督查重点督查工程治理减排项目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结构减排项目的实施情况、监督管理减排措施的落实效果;定期核查采用资料审核和现场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为月报、季核、半年公示和核查。

第八条对县(区)政府落实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的日常督查和定期核查工作由市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各县(区)政府每半年对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分别于每年7月3日前和次年1月3日前向市政府报告半年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自查报告,并抄送市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市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各县(区)政府半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情况进行核查。

第九条市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统计部门、建设部门和监察部门,对各县(区)政府上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考核。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采用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国家、省对我市污染减排项目的核查、抽查结果自动纳入市对相应县(区)的考核结果中。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未达到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要求的县(区)以及考评分值不及格的县(区),认定其为未通过考核(未通过考核是指: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有一项指标未达到减排目标要求考评分值低于60分。

未通过考核的县(区)政府应在1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市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条经市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交由组织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中组发〔2006〕14号)的规定,作为对各县(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对通过考核的县(区),市政府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建设、财政部门优先加大对该市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并进行表彰奖励;对未通过考核的县(区),市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并撤消该县(区)的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

对未通过考核且整改不到位,未按国家、省、市要求建设必需的污染治理设施及采取有效措施减排的,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监察部门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环保总局令第10号)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对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县(区),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各县(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数据需报经市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统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审核确认后方可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评定采用量化计分方法,量化计分方法见附件。依考评分值由高到低顺序,公布通过考核和未通过考核的县(区)。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阳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计分方法

围绕完成总量减排的目标,并做好其他环保重点工作,设置考核计分满分100分,分为4项:总量减排目标的完成情况(50分)、治理工程减排项目建设及运行情况(20分)、结构调整减排项目建设及运行情况(20分)、污染减排其他任务完成情况(10分)。

一、总量减排目标的完成情况(50分)

依据市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对照实施的治理工程减排项目、结构调整减排项目、监督管理减排项目清单逐项核算,并汇总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减排总量,减排总量在扣除新增量后满足减排目标要求的计50分,否则直接认定其未完成减排目标,不再往下计算考评分值。

二、治理工程减排项目建设及运行情况(20分)

(一)城市污水处理厂(8分):按照规定要求完成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任务的计4分。未完成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任务,未建成1个扣2分,扣完为止;运行的城市污水处理厂达到污染减排核查要求、正常运行的计4分。城市污水处理厂被核查发现不正常运行的,每家每次扣0.5分,扣完为止(注:不正常运行情况的判定按照《“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执行,下同)。

(二)燃煤电厂脱硫工程(8分):按照规定要求完成燃煤电厂脱硫工程建设任务的计4分。有1个燃煤电厂脱硫工程未建成,扣2分,扣完为止;已投入运行的燃煤电厂脱硫工程达到污染减排核查要求、正常运行的计4分,不正常运行的,每家每次扣0.5分,扣完为止。无该项任务的县(区)该项分值调整到污水处理厂。

(三)企、事业单位污染减排工程(4分):按照要求建成污染减排工程的计2分。有1个污染减排工程未建成,扣0.5分,扣完为止;建成的污染减排工程达到污染减排核查要求、正常运行的计2分;投入运行的污染减排工程不正常运行的,每家每次扣0.2分,扣完为止。无该项任务的县(区)该项分值调整到污水处理厂。

三、结构调整减排项目建设及运行情况(20分)

(一)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流域区域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计10分。规定任务中有1项任务被认定未完成的,得0分。

(二)完成污染减排计划实施方案中企业关停、淘汰任务的计10分,有未关停、未淘汰情况的或者其完成结果达不到结构调整减排标准要求的,发现1家扣3分,扣完为止(注:结构调整减排标准执行《“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中的相关规定)。

四、污染减排其他任务完成情况(10分)

(一)污染减排“三大体系”运行情况(3分):督查核实当地污染减排“三大”体系建设完善、运行情况良好,计3分;日常督察中发现“三大体系”未能正常运行的,不正常运行一个体系扣1分,扣完为止;

(二)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的同时环境质量改善的计2分;

(三)污染减排能力建设(2分):设立专门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日常办公机构,有人员编制且能保证污染减排管理工作需要的计1分;有污染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能够保障减排工作正常开展的计1分;

(四)规范编制并按时报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实施方案的计1分;

(五)按照要求及时准确上报减排信息资料的计2分。

(六)有下列情形的,进行分值扣减,扣减总分值不得超过10分:

1.重点流域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过后出现污染反弹的扣3分;

2.所辖行政区域新建项目违规问题突出(未批先建、建非所批、“三同时”执行率低等),扣3分;

3.所辖行政区域有因环保问题被区域限批的扣3分;

4.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或者在减排信息资料调度中弄虚作假的扣2分;

5.所辖行政区域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采取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扣5分;

6.未按照要求完成其他重点环保工作的扣2分。

8.经济考核办法试行 篇八

各工程项目部责任制经济考核办法

一、总则

随着工程项目的复工和开工,*****公司多年来管理人员相对稳定,各项目负责人数十年如一日努力工作,克服重重困难,发扬了大公无私、团结奋进的精神。公司从进入房建施工行业时,仅有承建一栋住宅楼的施工能力,发展到如今八个工程项目施工。但是工资待遇方面一直没有好的办法,一直是碍于面子按在岗天数定工值发放工资,体现不出每个项目班子每项工程盈亏情况。为进一步适应社会市场经济发展,提高大家工作热情,充分发挥大家的能力。事无巨细,用数字说话,体现盈亏,加强内部管理,创新经营思路。

二、否决指标

1、全年发生死亡事故的项目部;

2、当年造成成本亏损的项目部;

3、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贰万元(含贰万元)的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部。包括现场发生刑事,偷盗案件及酗酒打架等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项目部;

4、项目部班子中出现利用工作之便对施工队(班组),“吃、拿、卡、要”现象的;

5、对集团公司或分公司制度执行度不力的项目部;

6、合同履约率低,竣工工程维修不力的项目部。

凡被否决的项目部不得评先进、不得晋级、不享受各种奖金(包括责任制考核兑现奖),并根据项目经理的态度及所采取的挽救措施的不同情况,给予处理或处罚。

三、考核指标:

1、完成形象进度及产值。15分

2、完成上缴公司利税额度。20分

3、质量合格率100%,质量优良率在50%以上。10分

4、负伤率1.8‰以下。7分

5、标准化工地(达标)。5分

6、机械完好率95%。5分

7、材料节约使用情况。18分

8、各项目部精神文明建设。5分

9、各种安全、质保等资料。5分

10、项目经理联系甲方按合同约定工程回款情况。10分

四、考核测评办法及奖励措施

1、考核完成形象进度产值,按照与甲方合同约定的总体计划制定形象进度表。要求每个项目部必须制定切实可行与甲方合同紧密结合的进度表报公司。形象进度参照值按完成产值金额百分比增减得分,产值低于计划80%时不得分。

2、完成上缴利税额度的考评:

(1)达到上缴公司利税额(即为总结算的20%),利润奖金基数为2万元,每超过1个百分点增加1万元。

(2)达到上缴公司利税额度16%-20%(不含16%)按照产值奖金奖励。每个项目部每年产值奖金为:①每年产值在500万以下(含500万)的项目部奖金基数为2万元。②每年产值在500万-1000万(含1000万)的项目部奖金基数为3万元。③每年产值在1000万-2000万(含2000万)的项目部奖金基数为4万元。④每年产值在2000万以上的项目部奖金基数为5万元。

(3)低于上缴公司利税额度16%的项目部,项目经理及项目管理人员只拿基本工资。

(4)经公司领导班子研究决定,项目负责人基本工资为6000元/月。

(5)对于在建工程项目按实际进度的90%计算利税额度,当年完工项目按照合同结算款计算利税额度。同一项目主体工程按照预算定额下调5%计算利税额度。

3、质量评定按照工程实际随机抽取,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综合评定得分,质量不合格不得分,达合格标准按百分率计算分值,同时考虑质量通病的防治,存在严重质量通病的酌情扣减相应分值。

4、对于负伤率的评定,小于等于负伤率指标达到满分,超过负伤率指标按照百分比相应扣减得分。

5、标准化工地及机械完好率的评定以现场检查为依据,结合施工中的公司各部门的巡查综合评定分值。

6、材料节约按照每一季度评定的数据为依据,现场检查得分为参考进行综合评定的办法。要求各项目部技术人员记录开工期间详细施工部位,做成汇总表格交公司备案,在检查时提供材料详细节约与亏损资料。例如钢筋目前检查施工部位使用钢筋数量减去开工日期钢筋使用数量。与预算用量。与预算数量之差评定钢筋是否节余,如节余提供详细节余数量,如亏损认真查找原因,避免下个季度重复亏损。在公司对项目检查时,每个项目部都必须具备正规的钢筋加工单,经各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钢筋加工、制作、绑扎。对材料盈亏的项目部,公司按照材料管理办法进行奖罚。

7、对于精神文明建设的评定依据公司各科室到项目部的检查作为评定分值的依据。项目各级管理人员不做有损于公司形象的言行,坚持工作岗位按作息时间上下班。白天除因公外不准喝酒,不得发生酗酒打架、偷盗窃案、刑事案件及赌博等事件,每发生一项扣除5分,此项最低是零分。

8、资料管理按完成部位收集整理并符合要求,不得缺项和签字不全。每缺一项扣相应分值。

9、对于甲方工程款的支付,达到合同约定的90%或以上的为满分,不足者按百分率扣减分值。

10、实行百分制进行检查评定,以总公司、分公司月检考核指标平均值计算平均得分,按照百分点数乘以奖金基数计算奖金。(例:本平均得分为90分,所得奖金即为奖金基数乘以0.9)。在下一开工前兑现公布奖金。

11、上述考核指标第1、9、10项由副经理负责考核评定,第2、6项由工程科长负责考核评定,第3、4、5、8项由总工程师、质安科长负责评定,第7项由工会负责考核评分。

12、对于最后工、料、机的控制目标,以年底结算时本内部结算定额工、料、机为控制基数。各个项目部的项目经理必须参与对分包单位和个人的结算,结算单价与结算数据直接影响本项目部的成本核算和奖金额度。其具体的对应关系为:

①以结算定额人工费与各项目单位工程上报的实际人工费相比较。

②结算定额材料费与分公司材料会计小票出库材料费(扣除当年库存部分)相比较。

③结算定额机械费与实际机械费(含平时支付的机械费)相比较。

13、各项目部所得奖金做成奖金分配表交公司签字认可后到财务领取奖金。

五、处罚措施:

1、工地发生打架事件,按总公司规定的处罚金额处罚项目经理10%并追究项目部其它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由相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2、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项目部材料发生浪费现象、材料使用量超过预算使用量或在材料进场过程中投机取巧、作假账目等违法乱纪现象时,对项目经理及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六、附则

1、本责任制经济考核办法是责任状的补充,如遇和责任状重复之处以考核办法为准。

2、本责任制经济考核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建二分公司工程科。

七、后附分公司工程项目月度考核表。

9.洛阳市经济社会发展考评办法(试行) 篇九

(2004)东委发10号

颁布日期2004.6.7 实施日期2004.6.7------------------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村干部的考核、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农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其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东莞市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东莞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及农村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干部,是指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和经济联合社(股份经济联合社)理事机构中的主要负责人。

前款所称的农村干部,包括主持全面工作的副职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农村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主管责任,是指被审计者对所在单位的经济活动事项由于管理、领导不当造成不良的经济后果或因监督不力致使所在单位出现违法违纪问题应负的经济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被审计者因其对分工主管的经济事项管理不当,或由于决策失误而事后又处理不力以及违规操作造成所在单位经济损失或经济效益差应负的经济责任。

第四条 农村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因调动、辞职、免职、撤职等原因离任的,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资办)主管全市农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农村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审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镇区范围内的农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并接受市农资办的指导和监督;市农资办根据需要,也可以对农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直接进行审计。

农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接受市审计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农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农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根据农村干部考核、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需要和镇区党委、政府的意见,按照任期届满审计、临时提请审计两种基本形式,合理安排计划。具体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任期届满经济责任审计。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经济联合社(股份经济联合社)理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任期届满必须接受经济责任审计,并由农村审计机构于其任期届满前一年制定具体审计项目计划,经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批准后组织实施;村(社区)党支部书记任期届满经济责任审计,由镇区组织人事部门于其任期届满前一年提出届满审计的书面委托建议,由农村审计机构列入下一的审计项目计划,经镇区党委批准后组织实施,委托书的内容应包括审计对象、范围、重点及有关事项。

(二)临时提请经济责任审计。组织人事、纪检等部门或村民代表会议、成员代表会议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农村审计机构临时提请对农村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并出具书面委托建议,由农村审计机构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对主持全面工作的副职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八条 农村审计机构实施农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应组成项目审计组,配备至少2名合资格的审计人员,并可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

第九条 审计组实施农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通过对其所在单位(必要时延伸到所辖下属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分清被审计干部本人应负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审计组实施农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实行审计资料共享,以避免重复审计。即凡是在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范围内的经济事项,已经其他常规审计和检查查实处理或纠正的,经济责任审计不再进行处理,但按要求应追究责任人责任而未追究的,或应明确责任而未明确的,应予以追究或明确。

审计组应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被审计干部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规章制度和干部任期目标计划为依据,以财务收支为基础进行审计。在确定经济责任时,应当区分前任和现任、个人和集体、主观和客观、失误和舞弊等责任界限,正确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农村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5日前,应向被审计的农村干部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农村干部。

审计通知书应标明对农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及其所在单位财务收支审计,并提出审计要求等。

第十一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的农村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按要求,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被审计的农村干部应当按照要求,写出本人任期内经济责任方面的书面总结材料,并于现场审计开始之日送交审计组。

被审计的农村干部向审计组提交的书面总结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人职责范围;

(二)本人履行职责情况;

(三)与本人负责的工作相关的财务收支情况、主要经济活动情况及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四)本人遵守财经法纪、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及廉政规定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农村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二条 审计组对农村干部所在单位财务收支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农村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资产的管理、使用和保值增值情况;

(四)债权、债务的形成及管理情况;

(五)财务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

(六)收益分配及各项提留的使用情况;

(七)专项资金、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八)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重点审查对外投资和重大建设投资项目的管理、效益情况;是否有违反国家规定增加农民负担、财务收支不真实、资金使用效益差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等情况。

在对其所在单位财务收支审计的基础上,审查农村干部任职期间个人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情况;审查农村干部个人有无侵占农村集体资产,违反农村干部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的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终结,应当向农村审计机构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农村审计机构前,应当征求被审计的农村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的农村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审计组应充分考虑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在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10日内重新核定事实并依据核定的结果修改审计报告。

审计组向农村审计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的基本情况;

(二)单位和个人的基本情况;

(三)单位财务收支情况;

(四)审计查出的单位主要问题和个人经济问题;

(五)对审计查出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审计建议;

(六)个人履行与财务收支相关的经济管理职责情况;

(七)个人经济责任的确定;

(八)其他有关的情况。

第十四条 农村审计机构审定审计报告,对农村干部本人任期经济责任作出客观评价,并按以下规定提交审计报告:村(社区)党支部书记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向镇区组织人事部门提交;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向村民代表会议提交;经济联合社(股份经济联合社)理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向成员代表会议提交;其他部门委托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向委托部门提交。

审计报告应同时抄送被审计的农村干部。

第十五条 农村审计机构对被审计的农村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认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被审计的干部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交由纪检部门处理;确有问题,又不构成党纪处分的,交由其任免管理部门(机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农村审计机构要做好农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保证审计资料的完整性。

第十七条 审计结果的公布,应按以下规定办理:村(社区)党支部书记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由镇区组织人事部门决定公布有关事宜;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和经济联合社(股份经济联合社)理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由村民代表会议、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向村民公布有关事宜。

第十八条 农村审计机构依法实施农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的农村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对责任人建议其管理机关(机构)、纪检部门给予党纪处分或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资料;

(二)拒绝、阻挠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三)提供伪证,毁灭、转移证据,隐瞒事实真相;

(四)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提供资料人员、检举人和证人。

第十九条 农村审计机构在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

审计人员在审计期间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农村审计机构对村委会所辖的村民小组、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机构或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离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10.洛阳市经济社会发展考评办法(试行) 篇十

考评结合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办发〔2009〕2号

各区县人事局、统计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2009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24号)文件精神,现就北京市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度起,北京市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统计师)采取考评结合的评价方式。申报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或达到本市当年参评的使用标准。

二、北京市高级统计师考试及评审工作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北京市统计局共同组织完成。

三、2009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报名及评审工作另行通知。

附件:关于2009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24号)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关于2009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09〕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统计局:

为促进统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探索科学、客观、公正的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在总结2008年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基础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决定,2009年继续扩大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进行试点。

二、组织管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共同负责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国家统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简称“全国统

计考办”)负责确定考试科日、制定考试大纲、组织命题和阅卷、确定合格标准。

试点考试由国家统一组织。试点地区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由当地人事、统计部门协商确定。评审工作仍按现行办法由试点地区组织进行。各地区要认真总结评审工作经验,改革和完善评审办法,公示评审结果,保证评审质量。

在考评结合试点地区工作的统计专业人员,申请参加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须取得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

三、试点考试

(一)申请参加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统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2、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统计部门批准的申报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破格条件。

(二)考试采用开卷笔答方式进行,考试时间为180分钟。考试科目为《高级统计实务》。主要测试应试者运用统计专业知识、相关知识和法律法规,分析、解决和处理统计业务的综合能力。

(三)考试日期定为2009年10月25日。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大、中专院校和高考定点学校。

(四)参加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统计考办核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合格证在5年内有效。

试点地区可根据本地区统计专业人员的实际情况,确定当年参评的使用标准,报全国统计考办备案,并由试点地区核发考试成绩证明,该证明只在本年度本地区评聘工作中有效。

四、考试要求

(一)各级考试管理部门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发送与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确保考试保密工作万无一失,严防泄密。

(二)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对违反考试纪律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原人事部第3号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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