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三资”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精选4篇)
1.村“三资”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 篇一
XX乡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为了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深入贯彻落实中共XX县纪委办公室印发《XX县全面推行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XX县纪通字„2011‟7号)的通知精神,全面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简称“三资”)的管理,促进“三资”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合理化利用,从源头上预防腐败问题的发生,更好推行我乡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保障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如下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三资”清产核资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加强农村“三资”监管,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农村民主管理水平,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稳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清产核资的工作原则、对象、范围、方法、内容和时间
1、清产核资工作原则:坚持村组“三资”的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监督管理权和村级债权债务关系(六权)不变,实行民主理财。
2、清产核资的对象:全乡所辖的9个村(居)委会。
3、清产核资的范围:对属于村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1)农村集体资金是指村组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及村集体其它资金收入,包括原有积累、发包及租赁收入、土地补偿收入,国家及上级拨入资金、经营收入、投资利润、变卖资产及其他收入。
(2)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组集体投资兴建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水利、交通、文化、教育等基础公益设施以及农业资产、材料物资、债权债务等其它资产。
(3)农村集体资源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面、坑塘、沟渠等自然资源,并注明地块、位置、亩数、及相关协议材料等。
4、清产核资的方法:采取以原村财乡代管村用会计账目为主要依据,先账内,后账外的办法逐项进行核实登记。
5、清产核资的内容:(1)清查资产。是对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清查核实。(2)资产估价与价值重估。资产估价是对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无原始凭证的非经营性资产酌情进行估价;资产价值重估是对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经营性资产中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进行价值重估。(3)界定资产所有权。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对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的所有权归属关系进行确认的法律行为。(4)核实资金。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经估价或价值重估并界定所有权后,重新核实资产的实际占用量,确定集体资产的价值总额。
6、清产核资的时间:
(1)制定方案、成立机构(5月30日)(2)宣传发动阶段(6月1日-6月30日)(3)清资核资阶段(7月1日-9月30日)(4)委托代理阶段(10月1日-11月上旬)(5)检查验收阶段(11月中下旬)
三、清产核资的步骤
1、建立组织机构,加强领导
为加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三资”代理服务工作的领导,我乡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 乡党委副书记、政府乡长 副组长: 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乡党委委员、政府副乡长
乡党委委员、政府副乡长 成 员: 乡纪委副书记
乡财政所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财政所,办公室主任由财政所所长xxx兼任。
2、组织实施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农村集体“三资”清理工作严格按照清理、登记、核实、公示、确认、上报的程序进行。
(一)清理。以村自查为主,全面进行清理。每个村成立由村支两委或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报账员、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和群众推荐的村民代表参加的清查小组,对集体“三资”进行逐笔逐项清理。
结合原村财乡代管村用会计账目进行核对,对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审计,做到账清、财清、物清和债权债务清。对原账目中有记载的,重新核实、估价;对事实存在而没有记载的,按现价记账;对已报废的,由清查小组逐项登记造册,经村民代表会或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予以核销、处理。资金、资产的清理,要以村会计账目为依据,坚持账内账外相结合、实物盘点同核实帐务相结合,以物对帐,以帐查物,全面清点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查清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对资源的清理,要采取实地勘测丈量的方式,查明实际数量及其权属。
(二)登记。在“三资”清理过程中,按照乡里统一制定的清理核实情况登记表,清理一项登记一项。资产资源的登记要按类别详细登记其名称、数量及使用情况。登记的内容要全面,事实要清楚,数字要准确,做到不遗不漏。
(三)核实。对已清理登记的集体“三资”,由村民主理财小组、各村民小组组长和村民代表参加的核实小组进一步逐项逐笔进行核实。重点对“三资”的数额、权属、台账与实物、处置与管理等情况进行核实。经过核实后的“三资”,要做到数额无误,产权明确,现状清楚。
(四)公示。对初步核实后的集体“三资”,由清理核实小组负责逐项逐笔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凡在公示期间,农民群众对“三资”情况有异议的,都要认真进行核查,直至农民群众认可。认真接受群众监督,根据群众反映,查漏补缺,确保所登记资金、资产、资源的数据、情况真实无误。
(五)确认。公示期满,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集体“三资”清理结果进行确认。
(六)上报。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通过的“三资”清理结果,由村支两委或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村报帐员、村民主理财小组组长分别签字后分别上报乡集体“三资”清理机构审核,再经乡人民政府核定同意后,汇总上报。
四、建好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中心,搞好移交
清查完毕后,乡、村(居)两级按照调查登记的结果,分别建立资金、资产、资源台账,作为实施委托代理服务的基础。台账实行专人、专柜、集中管理。在尊重农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和意愿的前提下,经村(居)委会与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双方共同协商,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书,经乡纪委见证后,履行交接手续,将村(居)委会集体“三资”移交到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代为管理。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指定专人负责做好“三资”管理资料的立卷归档保管工作。
XX县XX乡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2.村“三资”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 篇二
农村“三资”清理监管工作是新形势下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和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按照《惠东县农村“三资”清理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统一要求,我镇高度重视,迅速行动,采取有力措施,彻底清理村(社区)财务,全面推行农村“三资”清理监管工作。经过近几个月的努力,“三资”清理监管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初步成效。通过清理规范农村“三资”,摸清了本村集体家底。为切实做好工作,同时为今后财务工作的科学管理奠定基础,现将重点核查阶段工作总结如下:
一、总体工作情况
1、领导重视,广泛宣传。县深化农村“三资”清理监管工作会议后,我镇高度重视,成立了领导小组、出台了工作机构,并采取多种措施宣传政策,统一思想。一是召开领导班子会,传达全县会议精神,统一领导班子成员的思想,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农村“三资”清理监管工作方案;二是召开XXX深化农村“三资”清理监管工作动员暨培训会,全面安排部署农村“三资”清理规范工作,同时对村干部和村组长进行业务培训,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
2、严格程序,认真清理。清产核资是农村“三资”清理工
作中最关键、最核心、最重要的一个基础环节,我镇加强对每一个程序的检查指导,重点把住了“三关”:首先是清查登记关。按照统计表要求,对集体的每一项资产分门别类做好登记,确保不漏不错;其次是群众参与关。在清理过程中,充分吸纳村民代表参加,资产评估和重估多方听取群众意见,体现了阳光操作,杜绝了闭门造车现象;第三是公示公开关。我镇在清查登记结束后,都要求各村(社区)在醒目的地方将清产核资情况进行上墙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提出的问题认真进行记录,并做好解释和整改工作,做到了让群众满意。
3、政府大力支持,硬件建设到位。农村“三资”工作需要相应的硬件设施作保障,我镇克服困难,挤出资金保证了“三资”清理工作的经费投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专门的档案室,配齐了电脑、打印机、档案柜等必要的办公设施。对“三资”清理监管工作所需资金实行实报实销,充分保障了“三资”清理监管工作开展所需资金。为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财力支持。“三资”清理工作结束后, “三资”清理监管领导小组认真收集整理各种档案资料,档案管理规范。做到了村级档案与乡镇档案数据一致、标准一致。
4、规范运作,成效显著。我镇 “三资”清理工作一边进行清产核资,一边根据我镇具体情况,依程序处置集体资产和资源,有效杜绝了过去暗箱操作、人情发包、低价发包的
不合理现象,增加了集体经济收入,起到了使集体资产和资源保值、增值的作用,深受群众欢迎,受到了社会的好评。
二、今后方向
1、严格管理是做好财务工作的重要保障,因此一定要加强财务管理力度,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规范财务管理行为。
2、要不断提高财务人员工作水平,通过培训和业务交流等各种方式提升财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知识水平,使之适应财务管理工作的要求。
今后我镇要依托信息化,规范基础管理,强化各项监督,深化服务内涵,扎扎实实把财务管理各项工作落实到实处。
3.村“三资”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 篇三
为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思路,按照市农委等11部门《关于全面深化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成农联发〔**〕12号)和**区关于印发《**区全面深化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成武产改领办发〔**〕1号)文件要求,结合辖区实际,就开展全面深化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清查核实集体各类资产,摸清集体家底,健全管理制度,防止资产流失,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盘活农村集体资产、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年全面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切实摸清农村集体资产家底,确保数据完整、准确,按期汇交。
三、工作重点
(一)成立工作指导小组
1.成立街道工作指导小组。街道成立由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和社区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清产核资工作指导小组,负责具体指导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
2.成立社区工作小组。成立由社区两委成员、议事会、监事会、委派会计、民主理财成员、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组成的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区域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
(二)制定工作方案。各社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工作步骤、清查范围、时间安排等内容,确保清产核资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各社区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于**年6月20日前报街道工作指导小组。
(三)开展宣传动员。各社区要高度重视清产核资工作,及时召开工作动员部署会,充分调动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通过发放政策汇编手册、新媒体、宣传海报、公示栏等方式,用群众听得明白的语言、看了清楚的典型,解读好政策精神和工作要求,动员发动广大农民群众理解、支持和参与清产核资工作。宣传动员工作要在6月20日前完成。
(四)清查核实资产
1.按照《**省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和《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要求,以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以**年12月31日为清产核资登记时点,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充分利用不动产登记和自然资源登记成果、已有的清产核资成果等,根据增减情况对现有农村集体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确保做到账证相符和账实相符。
2.健全完善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各社区分别填写《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农清明细01—20)。财务科负责组织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农清汇总01)的汇总填报工作,校验核对数据。推进科负责组织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农清汇总02)的汇总填报工作,校验核对数据。各社区《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农清明细01—20)确认无误后,经社区主要领导审定、加盖单位公章,于10月10日前报送街道指导小组办公室。
(五)明确产权归属。按照《关于农村集体资产权属界定的指导意见》(成农联发[**]11号)文件要求,结合自身职能指导社区做好权属界定,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指导督促,对农村集体的资金、资产、资源,按类别、分情况,把所有权确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
对社会资本投入、新农村建设、灾后重建等形成的资产,根据各方出资比例或约定的股权比例明确资产归属;
对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把所有权确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对集体资产所有权有争议的,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列为待界定资产,也可通过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
(六)结果公示确认。各集体经济组织要对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形成的集体资产账面数、核实数等清查结果进行公示确认。各社区在社区居务公开栏内用a4纸以表格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要做好群众质疑的核查处置和问题的解答,对有权属或价值争议的资产在重新调查核实后再次公示,公示期15天。对公示无异议的清产核资结果,须经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法确认通过。
(七)规范数据档案。各集体经济组织在清产核资工作过程中要注重文件档案、图像照片、录音影视等资料的收集整理,清产核资工作方案、资产台账、估价结果、会议决议、纠纷调处、公示内容及佐证资料和清产核资结果,要作为长期档案,永久进行管理并报街道备案。按照农业部要求,集体经济组织要将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数据,在统一的报送系统中录入、校验、审核,并导入全市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系统。
(八)健全管理制度。各集体经济组织在清查核资工作结束后要强化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定集体资产登记制度,按照资产类别建立台账,及时记录增减变动情况;
要制定资产保管制度,明确资产管理和维护方式,以及责任主体等;
要制定资产使用制度,明确资产发包、租赁等经营行为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实行公开协商或招标投标,强化经济合同管理,清理纠正不合法、不合理的合同;
要制定资产处置制度,明确资产处置流程,规范收益分配管理。
(九)验收总结。各社区要组织对本辖区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和成果验收,健全完善集体资产监管管理制度,编写工作总结报告,并以正式文件形式于10月20日前报送街道指导小组办公室。街道指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在抽查的基础上进行检查验收,编写街道工作总结报告,形成街道、社区、组三级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负债汇总表和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汇总表,经街道指导小组审定同意,报送区统筹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街道指导小组负责对清产核资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政策指导、推动落实、督促检查。各社区是清产核资工作的实施主体,要充分认识清产核资工作在推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的重要意义,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督促指导。相关科室和各社区要认真对照省、市文件要求,确实抓好每一环节工作落实;
要认真分析研究解决清产核资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重大问题及时上报,由街道工作指导小组上报区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解决。
(三)加强监管考核。街道指导小组将会同纪工委对清产核资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问题进行督查,严肃查处在清产核资过程中的违法乱纪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社区要高度重视信息报送工作,注重提炼工作中的特色亮点,按月报送工作推进情况,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
(篇二)
农经站:
按照《关于实行全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进度报告制度的通知》(平农改办字〔**〕7号)要求,现将清产核资工作完成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组织成立方案制定情况
按照区、市、县关于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决策部署和相关要求,我镇积极组织、立刻行动,结合我镇实际印发《宝丰镇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组织成立宝丰镇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和宝丰镇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各村分别成立清产核资工作小组、核实小组和评估处置小组。
(二)宣传及培训情况
为提高干部工作能力和工作效率,我镇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培训,其中,参加区农牧厅培训两人、市农牧局培训9人、县农经站培训11人,我镇组织培训两次,共27人参加。为更好的宣传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重大意义,我镇多次召开相关会议宣传动员并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各村通过召开党员大会、村民代表大会、宣传栏等方式积极宣传。
二、清产核资开展情况
为加快全镇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进度,我镇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宝丰镇清产核资工作进度安排表》,9个行政村“三资”清查同步进行,依据各村实际情况开展具体工作。为确保清查准确性,各村以实地盘点的方式完成现有固定资产的清查;
以确权数据为依据,以卫星地图为参照,采取实地测量的方式完成全村资源性资产的清查;
镇财经所结合“三资”平台和账本、报表、银行对账单等,完成各村银行存款和账面现金的清查。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接下来,我镇工作小组将依据各村、各队卫星地图和各村上报的资源性资产清查底册对所有资源性资产逐笔核实,详细分类,确保清查的准确性和彻底性,为资产评估做好准备。同时,镇村联合对债权债务进行逐笔清查核实,明确债权关系和形成原因。对账面固定资产进行清查核实,帐实对照,逐笔盘点,为固定资产清理做好准备。
(篇三)
为切实摸清农村集体家底,理顺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关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防止集体资产流失,按时全面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任务,夯实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基础,根据省农业厅等九单位《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闽农综〔**〕4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目的
以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为重点,全面摸清集体“家底”,界定资产所有权,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民主监督、科学管理的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盘活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新型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奠定坚实基础。
二、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对象、范围
(一)清产核资工作的对象。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未建立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代行其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其他单位,撤村建居后代行原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等。
(二)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范围。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荒地等资源性资产;
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
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
三、清产核资登记时点
**年12月31日为登记时点。
四、清产核资工作要求
按照清查核实、公示确认、建立台账、审核备案、汇总上报、纳入平台管理等操作程序进行。清查核实应当以登记时点为基点,在清查日采取倒轧的方式对清查核实结果进行调整。清产核资工作要坚持民主公开,依靠和发动群众,组织群众参与、接受群众监督、得到群众认可,清查结果要向全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并经成员(代表)大会确认。清产核资结果公示期间,要安排专人答疑解惑。
五、清产核资工作内容
(一)集体资产清查
1.流动资产清查。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等。
现金。清查核对现金账面余额与库存现金是否相符。清查发现有现金长款或短款的,要查明原因,据实编制凭证,调整账簿。
银行存款。清查核对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存款对账单余额是否相符。余额不符的,要查明原因。对由未达账项引起的,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调整。
短期投资。清查核对各种短期投资账面余额与短期投资原始凭证记载是否相符,查清各种短期投资的投资对象、投资时间、投资金额、投资协议等。
应收款。清查核对单位和个人的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根据应收款账面余额,采取面询、函证等方式逐一与外部单位和个人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债务人、金额、形成原因、到期时间和审批人等,并以双方记账凭证金额一致为准。对登记日应收未收的款项,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依据合同、协议或政策文件确认,并取得债务人书面同意;
对有争议的债权,要查证、核实,明确债权关系;
对因债务单位撤销,或债务人死亡,且既无遗产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等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要明确责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销。因诉讼等原因处于不确定状态的债权,须单独说明。
内部往来。清查核对内部所属单位和农户的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根据内部往来明细账余额,采取公示、面询、函证等方式逐一与所属单位和农户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债权债务单位或个人、债权债务金额、形成原因、到期时间等。
存货。清查核对存货账面余额及明细账与农业生产资料(种子、化肥、燃料、农药等)、原材料、机械零配件、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农产品和工业产成品等实际数是否相符,查清库存物资的类别、数量、金额、存放地点、保管人员等情况。清查采取实地盘点方法,保管员必须在场并参加盘点工作。对清查中发现的积压、已毁损或需报废的存货,要查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妥善处理。
2.农业资产清查。包括集体经济组织购入、培育或营造的牲畜(禽)资产和林木资产。
牲畜(禽)资产。清查核实牲畜(禽)资产账面数与实际数是否相符,查清牲畜(禽)资产的品种、数量、金额、生长阶段,以及死亡等情况。清查采取实地盘点方法,饲养员必须在场并参与盘点工作。对有死亡、毁损或账实不符的,要查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妥善处理。
林木资产。清查核实林木资产账面数与实际数是否相符,查清林木资产的品种、数量、金额、生长阶段,以及死亡、毁损等情况。清查采取实地盘点方法,管理员必须在场并参与盘点工作。对有死亡、毁损或账实不符的,要查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妥善处理。
3.长期投资清查。包括集体经济组织不准备在一年内(不含一年)变现的股票(权)投资、债权投资,以及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企业等的投资。清查核对长期投资账面数与实际数是否相符,采取面询、函证等方式,将长期投资明细账与投资合同或协议、记录凭证、审批文件、投资有关权益证书等与投资对象逐一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长期投资的对象(项目)、金额、方式、期限、股利(利息)等。
4.固定资产清查。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等。要按照固定资产用途,区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进行清查核实。清查采取实地盘查方法,与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以及登记簿(卡片)逐一核对,清查各项固定资产的购建时间、坐落位置或存放地点、原值、累计折旧、净值、使用状态等。
对出租的固定资产,由出租方负责清查,并与租入方进行核对。对租入的固定资产,要与出租方核对,并进行账外备查登记。对没有登记入账的固定资产,要将清查结果登记入账。
对清查出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按规定程序申报处置。
5.在建工程清查。包括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工程项目。要按照在建工程未来形成资产的用途,区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进行清查核实。清查核对在建工程明细账与银行存款、库存物资、一事一议资金等相关记录是否相符。清查采取实地盘查方法,依据在建工程明细账和在建工程合同等,查清在建工程进度和质量,在建工程名称、承建单位、建设时间、建设地点、预算投资额、已投入建设资金、项目负责人等。对于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
6.无形资产清查。包括各项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纳入账内核算的无形资产。依据无形资产明细账和相关记录,查清各种无形资产名称、取得时间、取得方式、使用年限、使用情况、原始价值、摊余价值等。
7.资源性资产清查。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荒地等。清查按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分类进行,只登记面积、权属和经营情况等,一般不确认价值。清查要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集体林权确权登记颁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相衔接,充分利用已有登记成果、森林资源档案等,减少和避免重复劳动。
(二)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清查。包括流动负债、长期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清查。
1.流动负债清查。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
短期借款。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从银行、信用社和有关单位、个人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各种借款,根据短期借款明细账余额,查清债权人、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用途及审批人等。所有借款须取得合同、凭据,无法取得的,由债权人、债务人双方签订确认书。
应付款。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与外单位和外部个人发生的偿还期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各种应付及暂收款等,根据应付款明细账余额,采取面询、函证等方式逐一与债权人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债权人、金额、用途、产生时间、到期时间及审批人等。
应付工资。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应付给其管理人员及固定员工的报酬,按照确定的工资标准,核对应付工资账面余额和工资表记录是否相符,查清领取工资人员的数量、姓名、金额等。
应付福利费。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用于集体福利、文教、卫生等方面的福利费,查清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借贷方向及使用项目、受益对象、支付时间等。
2.长期负债清查。包括长期借款及应付款、一事一议资金和专项应付款等。
长期借款及应付款。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从银行、信用社和有关单位、个人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种借款及偿还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应付款项,根据长期借款及应付款明细账,查清债权人、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用途及审批人等。所有借款须取得合同、凭据,无法取得的,由债权人、债务人双方签订确认书。
一事一议资金。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生产、公益事业,按一事一议的形式筹集的专项资金,核对一事一议资金账面余额与筹资方案、备查账簿记录是否相符,查清一事一议项目预算、资金来源、已使用金额、结余情况等。
专项应付款。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的征地补偿费、财政专项补助等资金,根据专项应付款明细账,查清专项应付款拨款单位、拨入金额、拨入时间、使用金额、具体用途等。
3.所有者权益清查。包括资本、公积公益金、未分配收益等。
资本。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收到投入的资本。按照资本明细账余额向前追溯,对于记载清晰的,通过公示、问询和函证等方式,与投资人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资本账面余额;
对于记载不清的,可暂时将本集体经济组织列为投资人,记入本集体名下。清查出资本明细账记录与实际投资人不符时,要经当事人签字认可,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据实调整资本明细账。对投资单位撤销的,要将投资单位投入资本转为本集体资本,依据相关证明材料调整资本明细账;
对投资人死亡且有继承人的,将其投入资本转给其继承人;
对投资人死亡且无继承人的,将其投入资本转为本集体资本,依据相关证明材料调整资本明细账。对农业合作化时期社员入社股份基金,有条件的可以进行深入查清。
公积公益金。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从收益中提取的和其他来源取得的公积公益金。根据公积公益金明细账,结合资产、负债及资本账目调整,查清公积公益金账面余额。
未分配收益。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历年分配后的结存余额,根据收益分配明细账,结合资产、负债及资本账目调整,查清未分配收益余额。
(三)资产估价与价值重估
1.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未纳入会计核算或无原始凭证的资产要进行资产估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中,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资产,可以进行价值重估。
固定资产,一般按购建或调入时原始价值确定。对因账外调入或无偿划归等原因查不到原始价值凭证的固定资产,可比照同类资产现行购建价格确定。
长期股权投资,一般按初始投资价值确定。对确有交易需求且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进行资产价值重估,按现值或公允价值确定。
2.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一般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展,民主讨论确定估价方法,作为记账凭证入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估价处置资产。确有需求的,要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参与,其结果需经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表决通过。
3.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技术标准,不得随意多估或少估,并报镇街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四)资产所有权确权
根据《物权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37号)要求,要把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要保持集体资产的完整性,保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
1.有集体统一经营资产的村(组),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村党组织的领导和村民委员会的支持下,按照法律法规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
2.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要充分考虑不同资产的形成过程和历史沿革,从有利于管理实际出发,从兼顾国家与集体利益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地进行。要严格按照产权归属确权,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
3.政府及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单位和个人投入形成的资产。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要把所有权确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对由政府拨款和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单位或个人投入等混合所有制方式形成的资产,按各方出资比例或约定的股权比例确认所有权。
4.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要区分不同层级进行。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要把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要把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到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要把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到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5.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发生纠纷争议的,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列为待界定资产,也可通过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
6.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由县政府组织实施。
(五)账目调整与资产监管
集体经济组织要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对清产核资中发现的账款不符、账实不符、账证不符等问题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1.对存货、农业资产、固定资产的盘盈或盘亏,在建工程的报废或毁损等,必须查明原因,落实责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所在部门审核批准后,按照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盘盈计入其他收入,盘亏计入其他支出;
数额较大的,可作为增减公积公益金处理,同时调整账簿记录。
2.对清产核资前没有纳入账内核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农业资产等,包括政府拨款、税费减免等形成的资产,社会团体、个人捐赠的资产等,有原始凭证的,按记载价值入账;
无法取得原始凭证的,通过资产估价确认价值入账,作为增加公积公益金处理,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可转增资本(并按股权比例量化给成员或集体),同时调整账簿记录。
3.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对外投资,预期不能带来收益的无形资产,确实无法支付的债务等核销,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核,查明原因,落实责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所在部门审核批准后,按照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债权核销计入其他支出,债务核销计入其他收入,投资净损失计入投资收益,同时调整账簿记录。
不符合条件或未履行规定程序的,不得进行账目调整。
4.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包括全资持有、直接或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等能够控制的被投资企业,其资产要进行清产核资,并登记入账。
对集体经济组织全资持有的被投资企业,要将其清产核资后生成的资产负债表,与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负债表相关科目进行合并,同时集体经济组织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债权和债务项目要相互抵消;
并调减集体经济组织的长期投资和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差额计入公积公益金。
对集体经济组织直接或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等能够控制的被投资企业,在清产核资后,将所有者权益按投资比例对应调整集体经济组织的长期投资,差额计入公积公益金。
(六)建立资产清查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至少每年末开展一次资产清查,次年3月15日前将清查结果逐级上报。将清产核资数据统一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监督平台管理,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六、农村集体清产核资工作程序
(一)成立清产核资工作组。村(社区)清产核资工作组组长由村党支部书记担任,副组长由村委会主任担任,成员由现任村(社区)两委干部、村务监督小组、代理会计、村民代表、小组组长等及主要的固定资产形成时期的村主干、会计人员等人员组成。清产核资工作组人员数量根据本集体经济组织规模和集体资产规模确定。清产核资工作组人员由村(社区)两委会提名,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同意。
(二)认真组织实施。村(社区)集体清产核资工作组成立之后,应遵循本通知精神,及时开展集体资产清理核查,包括核查会计账簿记录、核查资产实物、对特殊情形的固定资产进行估价、审核债权债务、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登记、协调处理清产核资工作遇到的情况与问题、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核、按规定调整账目等。上报资产评估价值等材料要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同意。对清产核资工作任务重的乡镇,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后,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七、清产核资完成时限和工作步骤
**年10月31日前全部结束。同时,还要做好资产清查核实和数据填报工作(表格及指标说明见附件2)。主要工作步骤如下:
(一)准备阶段(**年3月30日前完成)。各乡镇要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要求和本实施方案,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研究拟定实施方案、工作细则等配套文件,规范清产核资程序、明确清产核资结果审批流程、细化清查明细表和登记表,并全面开展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为清产核资工作奠定基础。
(二)实施阶段(**年10月30日前完成)。按照清查核实、公开公示、结果确认、建立台账、审核备案、汇总上报、纳入平台管理等操作程序进行。
1.清查核实。清产核资工作要遵循公开透明的程序进行,要充分依靠和发动群众,对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包括账内外、库内外、村(社区)内外都要进行彻底的清查,不得遗漏。在清查资产中要把实物盘点同核查账务结合起来,把清查资产同核实负债结合起来,即全面清点品种、规格、型号、数量,以物对账,以账查物,查清资产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对账物不清的资产要进行追忆、查找,做到不留死角,不打埋伏,不重不漏。对固定资产要以账面数为基础,账内账外相结合,逐笔逐项盘点;
资源性资产,以村历史资料为基础,采取实地查看与重新测量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盘点。对清查中遇到的问题,按照尊重历史与民主决策的原则,集体研究处理。
2.公开公示。及时公示清查核实的初步结果,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并拍照存底,上报乡镇清产核资办公室留存。公示期间,群众对“三资”清查结果有异议的,村(社区)核查小组要组织复核并公示(再拍照存底),直至群众认可。对核查不清或有权属争议的“三资”,不得进行确认程序,列为“待处理问题”,上报乡镇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处理。
3.结果确认。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问题已解决的,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村(社区)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集体清查核实结果进行确认。要做好会议记录,到会人员签字摁手印,并将会议记录上报乡镇清产核资办公室留存。
4.建立台账。各乡镇农业等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做好各村居的《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填报工作。对各村(社区)的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审查并校验核对数据、确认无误后分别填入《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做好台账管理工作。
5.审核备案。各乡镇将审核无误后的《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及书面工作总结于11月15日前报送县农业局备案。
6.汇总上报。县农业局会同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做好清产核资数据审核,确认无误后报送市农业局。
7.平台管理。各乡镇会计代理服务中心按照上级要求将清产核资数据统一纳入平台管理,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三)总结阶段(**年12月30日前完成)。县农业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成果验收,针对清产核资中发现的问题,健全完善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制度,编写全县工作总结报告。
八、切实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是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第一场硬仗,要健全完善“县级总协调、乡镇负总责、村组具体实施”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县里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县农业、财政、国土、水利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指导小组,负责指导各乡镇、村(社区)开展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各乡镇、村(社区)也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层层压实责任、层层抓落实。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要妥善处理好国家、集体与农民的关系,资产所有权主体与管护费用承担主体的关系,不良资产债务核销与集体资产真实完整准确的关系,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强化部门协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推进合力,共同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农业部门要加强政策研究和业务指导,认真组织人员培训,切实抓好清产核资的组织实施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经费,按照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制度要求,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
宣传、国土资源、住建、民政、司法、信访、教育、人社、水利、林业、卫计、文体新等有关部门也要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定期将工作进度、经验做法和有关问题向县清产核资工作领导机构汇报,确保清产核资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三)加强舆论宣传。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干部要深入基层,做好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解读好政策精神和工作要求,动员发动广大农民群众理解、支持和参与清产核资工作。对清产核资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要认真做好分析,加强分类指导,及时制定对策措施,统一政策界限,统一资产处置口径,形成清产核资的政策体系。清产核资工作中,遇到政策把握不准以及有关重大紧急事项等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涉及清产核资的群众举报和来信来访,要及时受理、稳妥处置,确保清产核资工作稳步实施。
(四)强化督导检查。县、乡(镇)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要在清产核资的各个环节,深入各村居督导调研,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和解决问题,以督查促进清产核资工作稳步推进,力争到**年10月30日前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对没有登记入账或者核算不准确的,要按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有关规定及时登记入账或者调整账目;
对长期借出或者未按规定手续租赁转让的,要清理收回或者补办手续;
4.村“三资”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 篇四
为了促进某某区农村信用社统一法人改制工作,进一步明晰产权关系,根据国务院15号文件和国家银监会《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现就某某区农村信用社统一法人改制的清产核资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清产核资的目的和任务
通过清产核资,全面查清核实某某区辖内八个农村信用社和联社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经营成果的真实性,核实各项资产损失,落实债权债务。
二、清产核资的对象和时点
本次清产核资的对象是某某区八个独立核算的法人信用社及所属机构网点。
本次清产核资的清查时点统一为2003年12月31日。
三、清产核资的具体内容
(一)资产的清查
1、现金资产的清查。现金资产包括库存现金、业务周转金、有价单证等。在清查时要全部进行实地盘点,核对账款和账物是否相符。对实际清查日与统一规定的清产核资时点不一致的,应采取倒推账簿与款物的办法进行。
2、存放金融机构款项的清查。存放金融款项包括:存放中央银行(含准备金存款)、农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及其他同业等用于清算、结算的款项。
(1)按对账单与各金融机构全面核对存放款项余额,并据此进行总分核对。对定期存款、特种存款,应根据其持有的有价单证,检查与账面额是否一致,必要时可与对方金融机构核对。
(2)对结算往来款项,按有关结算办法进行核对并对未达账款进行重点清查,查明未达账款是否正常,对不正常未达账款要查清原因与责任。
(3)对农村信用社代理基层网点缴存各种款项,要逐户进行清查核对,凡发现挪用和转移的要清理归位。
3、信贷资产的清查。信贷资产包括:各项贷款、投资、待处理抵贷资产、贴现及委托放款等。清查时不仅要核对账、簿、卡,确保余额相符,还要根据信用社的信贷资产占用形态的划分标准,进行资产质量确认。
(1)核对信贷资产各科目总账与分户账(登记簿)、分户账(登记簿)与余额管理卡、余额管理卡与借款合同及借据是否相符;要依据借款合同及借据与借款人进行逐笔清查核对;清查核对可采用对账单、催收通知书、函证等书面形式,对无法认定的资产应彻底查明原因。
(2)清查每笔贷款的发放程序、期限、用途、科目归属是否合规;清查抵押、质押类贷款的有效合法性,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补办手续;清查每笔贷款的质量形态及债权保障程度,对资产质量占用形态不符合标准的要进行相应的账面调整。
(3)对各种债券投资要核查其所有权及持有形式,如持有形式为实物形式的,应清查实物券的金额、种类,账实是否相符;如为代保管单形式的,则应审核其是否真实合规。对属于对外股权投资的,应核查其投资合同和投资原始凭证,确认投资的合规合法性。
(4)清查抵贷资产要核查其取得手续是否合规 合法,取得后的各项管理是否按有关规定办理,账实是否相符,有无擅自将抵债资产挪作自用。对抵债资产的变现程序和变现资金的收回应进行全面清查。
(5)对贴现及委托放款应核查其手续是否完备,业务凭证与分户账(登记簿)金额是否相符,分户账(登记簿)与贴现人的账目核对是否相符。
4、调剂资金及拆放款项的清查。调剂资金及拆放款项包括:农村信用社系统内之间的资金调剂、拆放给农村信用社系统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1)按调剂、拆放资金合同采取上门或函证的方式与对方金融机构进行详细核查确认。核对过程中有发现合同要素不全、债权不落实、违规拆借等问题的,必须查明原因,及时纠正。
(2)逐笔核对调剂、拆放资金分户账与总账、拆借合同是否相符,会计科目使用是否正确。
5、固定资产的清查。固定资产的清查包括:用信贷资金和其他资金购臵的固定资产、承租和接受捐赠形成的固定资产以及在建工程。
(1)采取先以账查卡(登记簿)、以卡查物,再以物对卡,以卡对账的“双向检查”的办法,对固定资产逐项逐件进行盘点核对,做到账、卡、物三者相符。凡账外固定资产均应纳入账内核算和进行清查。
(2)对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后,固定资产划分至今仍存有争议的,应在这次清产核资中按原协议督促落实。清查时产权仍不能明确的,应列出清单专项报告。
(3)对在建工程(包括未完和停、缓建工程)应核查其有关立项和审批,属包工包料的,只清查投资总额、工程进度和质量等;只包工不包材料的还应对各种材料进行账账、账实核对。
(4)在清查中发现的盘亏、盘盈的固定资产,按规定上报审批并进行相关账户调整。
6、应收款项的清查。应收款项包括: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等。(1)对应收利息的清查应按照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办法与规定和人民银行总行的有关文件规定逐笔清查其核算是否正确,有无多计或少计应收利息或是否按规定分别在表内与表外核算,应收利息已成坏账的是否按规定进行坏账处理等。
(2)逐笔清查其他应收款的具体内容。列账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与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核实是否一致,对长期挂账的应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审批并及时处理。
7、其他资产的清查,其他资产包括: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等。(1)对无形资产应逐项进行清查、核实,对已入账核算的无形资产检查计价是否正确,入账依据是否充实与符合规定。
(2)清查递延资产总分账是否相符,每期摊销金额是否符合规定,计算是否正确,待摊销递延资产加已摊销(或已在成本中列支费用)递延资产金额与原发生的费用是否相符。
(二)负债的清查
1、各项存款的清查。各项存款包括:企事业单位活期与定期存款、财政性存款、活期与定期储蓄存款等。
(1)核对存款类各科目总账与分户账(卡片账)是否相符。(2)对企事业单位活期、定期存款采用对账单方式逐户核对,凡核对不符的都必须查明原因,并按制度规定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2、借入、存入、拆入款项的清查。借入、存入、拆入款项包括:借入银行款、同业存放款项、其他金融机构调入、拆入资金等。对借入、拆入资金要逐户逐笔与对方金融机构进行详细核查确认(存入资金要发出对账单进行核对),清查借入、拆入行为的合规性和真实性以及资金的使用是否合理等。
3、应付款项的清查。应付款项包括:应付利息、应付工资、应缴税金、应付利润、其他应付款等。
(1)清查各项应付款项的核算是否正确,账务是否相符,有无违规违章和弄虚作假的行为。
(2)逐清查其他应付款项。对过渡性的资金占用要及时予以清理。对长期占用款项要查明债务性质,区别不同情况及时加以处理。
4、其他负债的清查。对除上述各项负债以外的其他负债主要清查其核算是否正确,账务是否相符。
(三)所有者权益的清查
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股本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利润分配等。一是清查实收资本的资金来源是否符合规定;二是清查股本金账面金额与股金明细账、社员股金证是否相符;三是要清查存款化股金的数量以及需要清退的存款化股金的数量;四是要清查1996年以后股息和红利派发账目,有无多支、少支或截留问题。五是要清查1996年以后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账务核算是否正确,计提金额是否准确。六是要清查1996年以后利润分配科目的结转(包括损益类各科目及本年利润科目)情况,利润分配或待处理亏损的账务核算是否正确,有无盈亏不实的问题。
(五)表外科目清查
表外科目的清查主要包括: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抵押及质押有价物品、逾期贷款应收利息、低值易耗品等。
1、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的清查。对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包括已发行和未发行的有价证券)的清查主要内容:一是账务记载是否准确,账实是否相符;二是是否执行了账证分管制度,购臵和领用是否进行了登记手续,临柜使用是否逐份销号。
2、抵押及质押有价物品的清查。要根据抵押、质押贷款合同记载的物品名称、数量、金额与登记簿进行核对,并实地盘点有价物品是否相符。对抵押、质押有价物品存在短缺、丢失等问题的,要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逾期贷款应收利息的清查。要结合信贷资产和表内应收利息的清查,核查账务核算是否正确,利息实际收回时是否及时销账。
4、低值易耗品的清查。核对低值易耗品账目和登记簿、盘点实物,审查三者是否一致。对清查后盘盈或盘亏的要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四、清产核资的工作重点
(一)本次清产核资的重点是对1999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这段时间发生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清查,必要时可追溯到1999年以前。
(二)对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占用形态按照贷款“一逾两呆”划分标准,准确核实和调整资产质量形态,尤其是要查清呆账贷款的真实性,并查清不良资产形成的原因,落实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在查清各项资产损失情况中,重点要查清不良贷款、表内应收利息、应收账款(尤其是案件资金挂账)的损失情况,以及应付未付利息备付金与实际需要支付之间的差额、固定资产的盘盈与盘亏情况。
五、清产核资的组织安排
(一)组织领导
由于这次某某区农村信用社统一法人改制清产核资工作时间紧、要求高、政策性强、工作量大,**联社严格按照上级银监部门与行业管理部门要求成立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工作步骤
工作小组根据清产核资的具体内容组织安排各法人社进行清产核资,并作出清产核资结论报告。清产核资时间自2004年3月17日至2004年4月5日。
(三)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狠抓落实。这次清产核资工作事关某某区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的大局,务必引起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密切配合、认真安排、狠抓落实。
2、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改制单位经营状况与成果。在清产核资过程中工作小组要落实责任,确保真实性。
3、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确保清产核资工作任务的完成。
4、严肃工作纪律,对本次清产核资中虚报或瞒报的行为,要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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