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红白理事会制度

2024-08-17

镇红白理事会制度(共16篇)(共16篇)

1.镇红白理事会制度 篇一

XX镇消费者协会分会理事会

2018第二次会议

2018年11月22日,XX镇消费者协会分会理事会召开2018第二次会议。分会理事长、成员参加了会议。

会议听取了2018全年来各项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和2019年工作计划。同时,分会理事长就理事会人员变动情况做了介绍。在过去的一年里,镇消协在强化消费维权监管执法方面,围绕消费领域突出问题,开展“质量维权行动”,依法查处假冒伪劣和不合格商品;加强案件查办和协调联办,严厉打击各类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把案件查办放在突出位置,通过依法行政倒逼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强化消费维权行政调解工作,提高“诉转案”总体水平。

与会代表充分肯定了分会的工作,认为长江镇消协分会过去一届的工作是认真务实、积极有效的,分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为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本次会议中XXX就新形势下消协工作提出建议。他希望消协要始终坚持消费者至上理念,紧密结合当前市场消费的新特点、新趋势,紧紧围绕消费者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创新维权理念,完善维权机制,不断提高消费维权工作效率。

2.镇红白理事会制度 篇二

监事会是依法产生, 对董事和经理的经营管理行为及公司财务进行监督的常设机构, 代表全体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进行监督, 行使监督职能。自国有企业改制以来我国即建立了监事会制度, 我国现行公司法第52条规定了监事会的设置和组成以及监事的选任办法:监事会应当由股东代表和占三分之一以上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53条规定了监事的任期, 第54条、第55条、第56条、第119条、第152条规定了监事会和监事的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当其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予以纠正, 当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时提出罢免建议, 需要由其做出赔偿时提起代位诉讼;3、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4、向股东会提出提案;5、列席董事会会议, 并对董事会决议提出质询或建议;6、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时进行调查, 并可由公司出资聘请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协助其工作。

二、监事会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自从国有企业改制以来, 我国已建立起监事会对公司的监督制度, 然而, 这种监督机制并没有发挥其应有作用, 许多上市公司监事会没能真正监督公司的虚假财务报表、不正常关联交易、当权者以权谋私等问题。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治理问卷调查显示, 公司的内部约束力量, 认为来自监事会的仅3.4%, 远低于认为是董事会的29.2%、认为是管理者自我约束的25.8%、认为是主管单位的13.2%, 甚至低于认为是地方政府的5.4%[1], 监事会的监督作用甚至在公司内部都没有得到认同。

我国现有监事会运行当中监事会及其成员本身独立性难以保证, 监事会主席常常由董事会委任或是与董事会关系密切, 监事会成员和职务安排由董事会决定, 这样缺乏独立性的监事会难以履行其监督职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当中必须有职工代表, 而实际操作中监事会主席常由工会主席兼任, 职工代表也由工会产生, 这就使得在我国现在工会几乎不能发挥作用的情况下职工代表难以真正代表职工, 特别是国有公司, 监事会主席通常由党委委派, 由党委副书记或是纪委书记兼任, 监事会职位、经费、报酬等由党委决定, 同时党委和董事会常常是一套人马[2], 这样的监事会只能沦为摆设, 成为董事会的工具。另一方面现有公司监事会成员多为兼任, 而且多为公司内部人员兼任或是上级领导指派 (国有企业) , 在现在监事会开会时间已经很少的实际情况下难以想象这些监事会将多少时间、精力用于履行自己作为监事的职责, 再加上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对监事疏于履行职责的约束机制, 这些都是监事会监督职能无法实现的原因。

三、对监事会制度的一些建议

(一) 加强监事会的监督权力

监事会应该通过把握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权来巩固监事会作为公司内部最高监督机构的地位, 通过公司财务对公司进行切实有效的监督。公司财务应该经常向监事会报告情况 (至少应与向董事会报告频率相当) , 涉及公司重大财务变动时应向监事会说明并取得监事会同意。监事会可随时对公司账目进行审计并在事后通知董事会支付审计费用。监事会对于违反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或有其他重大损害股东利益行为的公司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进行罢免和更换, 明确监事会对于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公司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的程序。

(二) 完善监事会成员选任方式

我国新公司法已明确监事由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 在投票中为减少大股东对监事会的影响, 应限制大股东提名的监事人数或采用大股东回避制度。监事会成员决定以后应由监事会成员共同议定监事会主席, 不能由大股东或董事会制定。监事会成员不应由董事会成员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监事会成员人数不应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一定比例 (三分之一或四分之一) , 监事会成员多于一定数量时 (3人或5人) 应有专职人员负责监事会的运转和监事会闭会期间对公司财务、董事会人员变动的监督。

(三) 增强监事会独立性

增加对监事职务的保障, 明确监事一经当选无正当理由不得撤换。明确监事会的薪酬和运作经费由股东大会决定, 决定以后不能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任意修改。薪酬宜采用固定薪酬制不与公司业绩挂钩。

(四) 增强监事会的知情权

保障监事列席董事会的权利, 对于在监事会不知情的情况下由董事会做出的决定监事会有否决权, 必要时监事会可要求董事会或公司管理层出席会议并说明情况。对于董事会就重大事项未征得监事会同意做出的决定监事会动用否决权时, 监事会应公开其否决意见。

(五) 建立监事会的责任机制并明确免则情形

当公司因违反法律法规给他人造成损失时, 如不能证明监事会已尽注意义务监事会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当公司因违反章程和股东会决议给公司股东造成损失时, 如不能证明监事会已尽注意义务监事会对股东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可以参考独立董事制度由公司为监事会购买责任保险或是由监事会成员承担名义责任、公司负责赔偿 (具体条件应提前约定) 。

参考文献

[1]陈曦.建构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思考——兼谈监事会之立法完善[A].游劝荣.公司法比较研究 (海峡法学论坛) [C].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1-10-18.

3.镇红白理事会制度 篇三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上海将加强对规划确定的公共文化重点任务、重大工程和项目跟踪推进,上图二期和上海市少儿图书馆新馆、上海历史博物馆、上海大世界传艺中心等重大公共文化项目建设将确保按时优质完成。同时,还将创新“东方系列”配送体系。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对市、区县、街镇三级公共文化资源实行差异化配置。

上海还将探索建立现代公共文化服务管理模式,例如全面推进中华艺术宫、上海当代艺术博物馆、上海国际艺术节中心等文化机构建立现代理事会制度,结合国家和市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推进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大居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社会化、专业化管理,吸纳社会有能力的组织参与建设;依托华爱社区服务中心国际化资源和经验,同步推进社区文化活动中心职业经理人培训。

思考

公共文化建设急需现代服务管理模式,发展非政府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重点。伴随着政府执政能力和自由市场的成熟,基于公民社会的现代社会形态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培育——高速发展时期,社会公共建设上的瓶颈、阶层急剧分化等现象引发的社会问题得不到有效疏通。这些都和社会力量的薄弱有很大关系。所谓非政府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强调的正是其处于政治和经济之外的独立性。它一方面承担政府难以涵盖的大量公共服务和建设,另一方面也对公权力(国家)和资本力量(经济)起到监督和限制作用,抑制它们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结构性压迫。以社会组织为代表的社会力量是社会均衡发展的关键。

4.红白理事会管理制度 篇四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廉政准则》的精神和区委、区纪委一系列关于“严禁借婚丧嫁娶等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通知”要求,倡导文明、和谐、节俭,风清气正的社会风尚,经局党组研究,决定成立“红白理事会”,并制定“红白理事会”制度。

一、我局“红白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4名。

二、“红白理事会”坚持一切从简、文明办事的原则,坚决禁止和反对大操大办、借机敛财、铺张浪费和各种形式的封建迷信活动,坚持反对大操大办非婚丧之外的喜庆事宜。

三、“红白理事会”负责教育、指导本单位所有人员和子女的婚庆和直系亲属的丧葬吊唁事宜,负责监督操办人遵守相关规定。

四、个人或子女及直系亲属需办理婚庆丧葬事宜的,要提前向“红白理事会”报告。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申报,在操办事宜过程中,派出1至2名理事实施现场监督。

五、党员干部职工不参与为孩子过生日、祝寿、满月、搬家、升学、参军等宴请,除直系亲属以外,全体干部职工都应严格执行上级的规定不得参加。

六、干部职工遇有婚丧大事,应按要求填写申报卡,并报局纪检组批复。没有申报批复,理事会将按大操大办借机敛财对待。

七、干部职工遇到婚丧大事,应按照节俭的原则,安排接待宾客。一般不发请柬宴请亲属以外人员,宴请应控制在150人以内。

八、理事会要严以律己,不得借帮助之名要东西,刁难事主;不得借帮助之名首先大吃二喝;造成有损理事会的恶劣影响。如出现上述问题,理事会应立即开会研究,撤销其执事资格。

九、理事会要倾听群众意见,自觉接受干部职工的评议。要从一切想着群众,一切为了群众,一切服务群众的原则立场出发,尽心尽职的办好群众的事情,为创建文明和谐的机关,为落实上级的指示要求做出贡献。

5.学校理事会制度 篇五

校理事会是采取会议形式集体决策的机构,必须有规范化的会议制度,按照法定程序运作,如果违反会议制度就会直接影响理事会合法有效地行使职权,也影响理事会决议的效力。所以理事会必须遵循以下会议制度: 1.会议次数

理事会以会议形式作出决议,必须召开会议才能发挥它的功能,因此要保证召开会议的次数,防止因长期不召开理事会会议而削弱理事会的作用,甚至使理事会虚设。所以学校法规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因实际需要多开会议不受限制。2.会议通知

每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理事。如果属于是理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理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3.会议主持人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校长)主持。4.会议法定人数

理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因为理事会成员人数是有限的,所以以全体理事人数为基数,只有在半数以上的理事出席时会议才能召开,否则出席会议的理事人数太少,而使会议的代表性、权威性大大降低。5.会议决议 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这是对决议程序的严格规定。必须以全体理事人数为基数,而不是以出席会议的理事人数为基数,这样就有必要的代表性,有利于决议的实施。6.理事本人出席

6.镇红白理事会制度 篇六

深圳市产业经济研究会秘书长罗兵

现代大学如何遴选自己的理事会理事?这个问题对于正在尝试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深圳市来说,很重要。

前不久深圳市政府为南方科技大学建立了一个理事会,并且由市政府指定了南科大的理事,这件事情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因为南科大首届理事中官员和商人占了一大半。

那么,欧美成熟的市场环境下,现代大学的理事会是如何来遴选自己的理事的呢?

在美国,公立大学的理事一般是所在地的州长在当地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遴选理事的,而私立大学理事会的理事,往往是由出资人面向社会遴选各阶层的社会和经济精英来出任理事,当然,出资人也许自己也能够亲自出马担任理事,但高等教育的精英特点,往往导致出资人希望能够汇聚各方面的精英人才进入理事会。

例如,哈佛大学的理事会被称为“波士顿社会---经济精英的代表,突出地表现为哈佛大学成为他们这一社会阶层的特殊领地”,而早期的哈佛大学理事会则是一个“传教士联合体”。

从美国的公立大学及私立大学理事会遴选的做法来看,深圳市政府为南科大遴选理事的做法并没有太大的问题。我认为唯一不太妥当的地方,是深圳市政府在遴选南科大理事的透明度和民主过程方面有些不足。比如说企业家进入了理事会,是什么原因,他们有什么善行可以导致市长邀请他们进入理事会,其他的理事成员,是否可以让市人大常委会评选一下?

不管私立大学还是公立大学,需要说明的是,美国大学理事会的成员,校长并不是一定要进入的成员,有些美国大学在建立理事会的时候,校长并不进入理事会,当然,有的大学也允许校长进入理事会,成为理事会的一员。

需要指出的是,现代大学治理结构中,校长是没有权力遴选理事的,所以深圳市遴选南科大理事,朱清时校长没有决定权力是符合国际惯例的。

不能说南方科技大学里面官员和商人多就认为南科大没有搞学者治校,或者认为去行政化失败了。这种看法是很肤浅的。因为南科大的实际管理和运作,是掌握在朱清时校长和他聘请的去行政化的管理团队手上的,而朱清时校长和他聘请的去行政化的管理团队是没有任何行政级别的,也不是官员和商人,因此南科大的去行政化可以值得期待。

南科大的另外一个·优势,或者说制度上的创新,我认为除了正式的法规之外,有一些非正式的制度也很有特点,比如说深圳市首创的面向全球,由猎头公司为深圳市遴选校长,这一做法,其实是为今后的南科大校长遴选树立了一个标竿,尽管在南科大条例中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如果下一任南科大校长不通过面向全球来遴选,我想深圳市政府肯定会面对强大的社会压力。

就像当年美国华盛顿总统只做两届总统,后来就成为一个惯例,以后的总统,没有特殊情况,是不可以做到三届的。

我相信南科大的校长遴选,面向全球通过猎头公司遴选,基本上就成为了一个约定俗成的惯例。

中国有哪一所大学有南科大这样强大的制度优势?我看是没有。

另外需要强调的一点是,美国的大学治理结构中,本校的教授和员工一般是不进入理事会的(校长除外),因为涉及到利益冲突问题,本校教授和员工进入理事会,可能会形成一个既得利益阶层,妨碍大学的改革与创新。

7.制度安排与监事会治理 篇七

关键词:制度安排,监事会

一、前言

为寻求提高公司治理的监管质量, 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先后制订并发布了数十项相关的法规与制度, 如《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5年新《公司法》再次对监事会制度进行了完善。毫无疑问, 所有的这些努力都是旨在加强监事会的监督作用, 提高我国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效率。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行为个体一般被界定为追逐利益的“理性经济人”, 他们的行为主要取决于该行为所产生的经济结果。该结果又或多或少取决于当时的制度安排, “制度安排是指在特定领域内约束人们行为的一组规则, 它支配经济单位之间可能采取合作与竞争的方式”, 也即可以说, 制度安排的方向决定了人们行为的方向 (刘峰, 2001) 。将这一结论运用到监事会分析中可以认为, 监事会和监事的行为方式、力度和质量与当时的社会制度不可分离。当监事会在公司弄虚作假、发布不真实的财务报告时没有认真履行职责, 而制度安排也没有惩罚监事会或监事的失职, 甚至在这个过程中, 监事获得了不菲的收益, 则无作为的上市公司监事会必定居多。相反, 如果一定时期的制度安排严厉要求监事会履行职责, 并惩罚失职监事, 奖励尽职尽责的监事, 那么可以相信尽职的监事会必定居多。

本文以证监会极少处罚消极任职的监事这一现象, 分析在现今的制度安排下监事会运行的有效性。主要从制度安排的角度, 讨论我国监事会失效的原因, 最后是一些必要的建议。

二、制度安排与个体行为

作为有限理性的经济人, 他们在采取行动与否、采取何种行动等的主要考虑就是经济上是否有效。人又作为社会中的个体, 他们的各种行为离不开相应的制度安排, 其行为的价值要受到社会制度的评价。当社会制度对其行为禁止时, 他可能什么报酬都得不到;当社会制度对其行为有极高的评价时, 他们又可能获得丰厚的回报等等。并且, 社会制度还可以通过奖励来引导某些行为, 通过惩罚来禁止某些行为。例如, 众所周知的计划生育政策就是通过严厉的惩罚措施得以取得效果的。

监事会在监督过程中会产生监督的成本和收益, 这些成本与收益的衡量是与制度安排相联系的, 从理性经济人角度看, 要想监事认真履职, 必须使其获得的收益大于付出的成本。这样, 与监督有关的制度安排, 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监督的力度、方式和质量。

本文搜集了05~09年被中国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数据, 统计了由于信息披露等原因而被处罚的公司数据, 以及个人的相关信息, 发现目前的制度安排没有重视监事会的作用, 主要表现在, 对于失职的监事不闻不问, 增长了消极履职的风气, 相反, 对独立董事却严加惩罚, 迫使独立董事尽职尽责, 给人以重独立董事轻监事的印象, 这可能是引起监事会失效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三、统计数据

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的监管执行机构,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证券期货市场进行监管。因此, 他也是上市公司各项行为的最终裁定人。对于上市公司和相关个人做出的违规违纪行为, 证监会每年都会在其官方网站上予以曝光。一来是对上市公司和个人给予惩戒, 起到警示作用;二来对上市公司和个人的信誉起到一种约束作用, 使其为了长远发展减少违规违纪的概率。

信息披露几乎是全部被处罚公司都涉及到的一个问题, 包括重大信息没有及时披露、年报披露故意隐瞒重大关联交易、披露虚假信息等方面。对于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责任, 《证券法》第六十八条已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中国证监会对处罚所作的结案陈述也做了详细说明:“对于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都负有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没有证据证明相关当事人履行了勤勉尽责的义务, 仅以未参与具体决策或者不知情为由, 并不能免除其在信息披露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由此可见,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牵扯到多方人员, 并且不能以未参与和未知情为由推脱责任。那么作为专职的监督机构监事会以及强调内部监督的独立董事至少在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方面难辞其咎。依照此思路, 我们将被处罚人员分为三类:第一类是除去独立董事的公司执行董事及董事长和高管层, 他们作为公司的决策者和执行者, 往往是公司违规的始作俑者;第二类是独立董事;第三类是监事。后两类具有不同身份但有共同的监督职责, 按照《证券法》规定, 也是应当负有相关的责任。55家公司中涉及到个人被处罚的总共有440人, 具体情况如表1:

资料来源:中国证监会网站

在三类被处罚者中, 作为始作俑者和直接责任人的执行董事和高管层被处罚最多毫无疑问, 他们往往作为大股东的代表人为大股东谋取一些不当利益而损害上市公司或者是为了私利而做出一些违法违纪的事情。负有间接责任的独立董事和监事被处罚人数差别显著, 以兼职为主的独立董事受处罚竟远多于专职的监事, 是监事在公司中尽到责任而免于处罚, 还是制度安排并没有重视监事会, 而是想着重促进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从披露的处罚说明上来看, 很多公司是连续几年在年报上作假或是披露虚假信息, 如果监事尽到责任, 则肯定不会出现连续作假而没有发现及制止, 因此, 可以推断出的是监事并没有认真负责, 至于什么原因使消极的监事免于被处罚不得而知, 但是这一现象却可能为监事消极行事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由于执行董事和高管、独立董事、监事在公司的人数构成上有差别, 因此横向比较不具有说服力, 于是我们又查阅了55家公司公开的信息, 统计了55家公司执行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和高管的总人数, 纵向对比被罚者占该类总人数的比例大小, 具体情况如表2:

资料来源:中国证监会网站

统计资料显示, 55家被公开处罚公司中监事总人数为193人, 平均每家公司3.5名监事, 符合《公司法》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的规定, 被公开处罚的监事 (包括监事会主席、监事会召集人) 总共11人, 占总数的5.7%。与监事会同样负有监督责任的独立董事被处罚的比例为51%, 即超过一半的独立董事都受到了处罚, 执行董事和高管有71.1%都受到了处罚。可以看出, 相比较其他人, 监事受处罚的比例很小, 绝大部分监事在公司作假受处罚, 监事负有监督责任情况下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受到处罚, 哪怕是点名批评、警告之类的象征性处罚。正如前文分析表明, 制度安排通过奖励与制止来引导某些行为, 达到制度制定者的预期目标, 监事的消极履职本应禁止并向认真负责引导, 从而提高公司治理的效率, 但是这种无理由的纵容, 只会助长消极履职的风气, 只会使监事会表现的越来越差。

四、监事会失效的原因分析——成本收益角度

作为理性的“经济人”, 监事的所作所为必定是在权衡利弊后做出的。以成本收益来衡量, 监事积极行事要付出一定的成本A1, 在认真履行职责后理应获得一个大于成本的收益B;监事消极行事 (不考虑合谋) , 那么就不需要付出成本A1, 但是由于《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在事后会对不负责监事进行惩罚, 所以不负责的监事面临一个潜在的被处罚成本A2, A2>A1, 这个A2在多大程度上可置信与被处罚的概率P有直接联系 (从证监会公布的资料来看并不是每个监事都会被处罚, 所以被处罚有一定的概率) 。我国监事绝大部分报酬是以津贴、补贴的形式给付的, 在数值上没有太大的差别, 这样看来, 最终取决因素就在监事的付出上, 即A1和P·A2的比较。倘若A1要远大于后者, 那么从理性角度出发, 监事采取偷懒行为获得的期望收益更大;若后者更可置信, 则监事为避免事后遭到处罚最优选择是积极行事。在这二者之间P的大小至关重要, 它直接决定着监事的选择方向。结合上文对被处罚公司统计数据来看, 05~09年被处罚公司中仅仅只有5.7%的监事受到公开处罚, 也就是说在被处罚概率只有6%左右的情况下, 要使监事积极行事, 即A1>A1, 也就是说要设置很严厉的事后惩罚。正如前文提到, 监事的所作所为必定是在权衡利弊后做出的, 过高的事后惩罚成本对监事而言是个巨大的威胁, 更何况作为监事的收益只是以少量的津贴为主, 很可能大部分人在考虑再三后会拒绝监事这个职位, 因此, 设置过于严厉的事后惩罚是不切实际的。这样来看, 保持对“越线者”适当比例的处罚是必须的, 但是实际上我国对监事的事后追责过于宽松, 比例太小, 起不到威慑作用, 同样是负有监督职责的独立董事的处罚比例是监事的数倍之多, 而从理论上二者本应是没有多大差别的。

五、讨论与结论

从制度层面改善我国监事会目前的现状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

(一) 中国证监会在相应的制度执行、监管与惩罚力度上要明确, 惩罚对象也要具体, 避免出现受益者、授意者不受罚, 执行人员却“代人受过”的现象

认真理清主要责任、直接责任与次要责任、间接责任的主体, 做到不漏罚、不错罚, 使相关人员打消“钻空子”的心理。激励和约束是促进公司治理效率的两大手段, 在尽可能增加激励使监事主动履职的同时, 也要设置相应的约束机制, 具体来说就是对不认真履职的监事要追加事后处罚, 证监会要提高处罚的力度, 使这种威胁能够形成真正的威胁, 这种“胡萝卜加大棒”的政策能够诱发监事做出我们所要求的行为。

(二) 优化我国监事会成员的选任制度

打破以往监事就是“临退休”“半退休”的思想, 依照《公司法》要求, 严格选任称职的股东代表、职工代表进入监事会, 一改以往“养老会”的陋习, 让这些与公司有切身利益关系的代表来监督公司的运行, 监督高层管理人员的任职, 充分利用其权力的同时明确责任主体, 做到既有利益诱导又有制度约束, 充分发挥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刘峰《制度安排与会计信息质量—红光实业的案例分析》, 载《会计研究》2001.7

8.镇红白理事会制度 篇八

监事会是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公司立法之初,监事会制度就被明确地写入1993年《公司法》。经过了十多年的风雨,如今,这一制度正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一方面缘于其自身结构的设计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另一方面也由于引入我国不久的,并逐渐为人们认可的“独立董事”制度带来的冲击。

这两种制度的模式与作用,以及其相互之间关系究竟是重叠、相互削弱?还是并行不悖、相辅相成?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中还存在着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大致归纳如下:

1.监事会形同虚设

实践中,我国监事会制度目前发挥作用的状况并不理想。那些存在上报虚假财务报表,进行不正常的关联交易,内部人侵吞国有资产情况的上市公司,形式上都设有监事会,但这些公司的监事会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产生这种情况主要是由于以下现实问题造成的:

首先,监事会权利不明,《公司法》有关监事会职责规定不像董事会职责那样采用演绎法具体罗列,而是采用归纳法抽象规定,再加上股东大会议事事项都是董事会事项,属于监事会的除了监事会报告外,没有其他设置。因为没有具体明确的职责和没有强制性的程序要求,所以监事会空置就成为必然。

其次,监事素质不高,我国上市公司绝大多数是由国企改制而成。改制过程中组成监事会的人员多是原工会、纪检,甚至是计划生育等部门的工作人员。这些人员存在的普遍问题是对公司业务、相关财会、法律知识的匮乏,不具备实现对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等问题进行监督的能力。

再次,监事在治理结构中地位偏低,由于上市公司多由国企改制而成,原厂长等干部摇身一变成为董事长、总经理。使董事会、经理人员等在公司中居于主导地位,虽然形式上是现代公司治理模式,而实质上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根深蒂固。

2.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

在我国,公司治理的结构为“三会一制”,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在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对于大多数上市公司,国家作为大股东,应有专门的部门尽责地代替国家行使股东权利,但现实中往往政府各部门职责不清,这样就使股东大会流于形式。

进而,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董事会,经理人员各谋其利,职工等追求工资、福利等的最大化,最终置公司利益于不顾。

再者,监事会如前所述,在公司内部无法发挥良好的监督机能,甚至为谋求职工利益与董事会结成利益集团,共同谋取个人利益,其后果可想而知。

在这样的体制下,虽有三会,但实际上不构成相互制约,最终内部人控制现象愈演愈烈,对公司治理和公司利益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

3.压制和侵害中小股东利益问题严重

我国目前在保护中小股东利益问题上的立法和实践都不够完善,保护机制不完善导致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肆意侵害中小股东利益成为司空见惯的情况。“大股东捞财,小股东掏钱”的现象相当普遍。

导致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即在于中小股东股权过于分散,对公司没有控制权。自身权利和能力的薄弱,监事会等部门又不能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再加上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现象,中小股东的命运只能随波逐流,任人宰割。

两种制度在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中并存有其合理性

在了解了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现状后,笔者基于监事会制度和独立董事制度的认识,认为这两种制度在上市公司中并存是十分有必要的。

1.职能定位不同,不可相互替代

如前所述,监事会基于其人员构成和职能定位,其监督更倾向于对决议和日常经营管理行为合法性的审查。然而,独立董事基于其董事的定位,其监督更倾向于对合理性的判断,对是否有利于公司整体利益,有利于协调各方利益,特别是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进行判断,这两种定位是存在差异的。

中國公司在实践中既存在公司和治理人员行为违法违规问题,又存在大股东利用控制权、治理人员利用管理权通过投资、关联交易等行为,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问题,这两种问题是两种制度中的任何一种都不能单独解决的。

2.维护利益的群体不同

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尤其是对于以国有控股公司为主的上市公司而言,保障公司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协调好劳资双方的关系显然应该是工作的重中之重。要保障这一点,仅仅有工会组织显然是不够的。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对于工会组织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工会组织是在公司治理结构之外为维护职工权益进行工作的,其很难深入到公司的内部,通过对董事会决议和日常经营管理等行为进行监督来维护职工的权益。在这点上,以职工代表作为其部分组成成员的监事会的作用,显然是其他机构无法替代的。

是监事会发挥作用的不理想,使我们引入了独立董事。这句话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正确的,但决不应理解为引进独立董事制度可以代替监事会。监事会制度一定程度失效是我国公司治理的缺憾,独立董事制度是从另一个角度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丰富和完善,二者角度定位都不同。

失效的监事会制度需要我们调整和完善,以期该制度在其角色定位上充分地发挥监督作用。而对独立董事,我们也不能片面地夸大其作用,认为其能完全支撑起公司治理结构,发挥全面监督的一片天。美国安然公司董事会中17名董事有15名都是独立董事,然而安然公司最终戏剧性地败亡,这不得不使我们意识到,独立董事制度的作用是有限的,同时该制度也需要其他制度相配合、制约,才能充分发挥作用。

具体到我国,自独立董事制度引进,“两只猫同抓一只耗子”等声音便不绝于耳。诚然,二者在制度设计上确实存在一定程度的职能重叠现象,但我们的职责是针对存在问题,研究如何改善,使二者能达到各尽其职,各尽所能,切实地发挥各自的作用。

对监事会制度与独立董事制度关系的协调

我国《公司法》中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第一项就是检查公司财务。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则规定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并且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也是对公司财务的监督。这显然是一种职能重叠。

并且,在这种职能重叠之中,《指导意见》规定独立董事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显然,独立董事的监督权更直接,更主动。在这样的情况下,监事会进行监督将一定程度上受制于独立董事。一个权力,授予两个主体,会造成相互掣肘,权责不清,相互推诿的情况难免发生,最终是增加成本却达不到目的。

面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应去除重叠,明确权责,令二者并行不悖。

一方面,独立董事的职能定位首先是对关联交易的审查和决议,其次利用自身在专业知识方面的优势,为公司的发展战略、人员任免聘用、内部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业绩、薪酬等发表独立的意见,其本质仍主要是合理性的判断。其中《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在独立董事审核薪酬和考核职能中,对象去除了监事会,避免了监督者反被监督的尴尬局面,是比较合理的。

另一方面,监事会的职能则应关注于财务的监督。当然,对于监事的个人在财会、审计方面的专业知识应做更严格的要求,对于监督手段应更明确和实用,这样才能实现监督的目的。另外对公司行为和董事、经理等人员行为合法性的监督也应是监事会的重要职责。

完善监事会制度和独立董事制度的建议

完善监事会制度的建议

总体来讲,监事会没能完成好对公司行为和治理人员行为的监督作用,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因此对监事会职责的规定不具体的问题,应利用行政法规将监事会职责具体化,并纳入股东会议事项;对监事人员素质不高的问题,应规定监事人员的任职条件,明确资格管理,提高监事人员的专业素质;对监事人员地位低的问题,应明确公司股东、监事违法追究制度,提高违规成本,以使大股东重视监事人员,促使监事人员勤于职守。

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建议

9.监事会制度 篇九

一、村民监事会的组成

由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农村“五老”(老干部、老党员、老劳模、老教师、老军人)、人大代表和有较高威信的村民5-7人组成,成员必须经全体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推荐产生。但不能是村党政班子成员及其直系亲属。

二、村民监事会职责

1、审查村务公开的各项内容;

2、审议批准村委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收支账目凭证;

3、监督村委会及其成员对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

4、检查村财务收支,督促村委会财务的公开;

5、举行民主听证会,向村民通报本村重大事项,征求并反映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对村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向群众作好宣传解释;

6、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村民大会的监督;

7、监事会有权要求监事所涉及的对象提供真实材料和有利于监事工作开展的必备条件。

三、村民监事会工作范围

10.红白喜事制度 篇十

关于教职工红白喜事有关礼仪工作的建议

为倡导新事新办、厉行文明节俭,体现集体温暖,学校本着删繁就简的原则,现对教职工婚丧嫁娶等有关礼仪工作建议如下:

一、组织方式:在学校应组织的范围内,由当事人向学校提出,在不影响学校工作的前提下,本着个人自愿的原则,由分管领导或办公室适当组织,各级部具体实行,学校尽可能给当事人提供帮助和方便。不在学校组织范围内的,学校一律不组织。个人特殊感情礼金高于单位规定者可由个人自行表示,学校原则上不干预,但也不组织或代办。

二、具体建议:

1、婚嫁:

A、本人或子女结婚,学校统一组织,喜份50元/人。

B、非本人或子女结婚,学校不统一组织。个人感情本着个人自愿意的原则自行处理,学校不予组织。

C、在岗教职工结婚,学校赠送纪念品一份。

D、订婚学校不组织,当事人不得在学校宣扬、礼请。

E、当事人请假按上级和学校有关考勤规定办理,并事先安排好工作。

2、百岁:

A、教职工子女百岁,学校统一组织,礼金50元/人。

B、非教职工子女百岁,学校不组织。特殊感情本着个人自愿意的原则自行处理,学校不予组织。

C、子女满月等学校不组织,当事人不得在学校宣扬、礼请。

D、当事人请假按上级和学校有关考勤规定办理,并事先安排好工作。

3、丧事:

A、在职教师亲生父母去世,学校统一组织,礼金10元/人,学校送花圈、200元礼金。

B、在职女教师公婆、男教师岳父母去世,学校统一组织,礼金10元/人,学校送花圈。

C、在职教师祖父母去世,学校统一组织,礼金5元/人,学校送花圈。

D、本校内退教师去世,学校统一组织,礼金10元/人,学校送花圈、200元礼金。

E、本校内退教师父母去世,学校不组织,学校送花圈。

F、当事人请假按上级和学校有关考勤规定办理,并事先安排好工作。

4、其它

A、盖房、搬家、子女入学等,当事人不得在校内宣扬和礼请。特殊感情学校原则上不予干预。

B、离退休教职工的相关事宜如有需要,由学校负责通知或安排。

5、特殊情况另行研究。

11.镇红白理事会制度 篇十一

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不断完善和细化董事会制度建设和程序规范工作,推动公司的各项经营与管理工作规范高效的运作,保证董事、监事和高管做到勤勉尽责。

建立重大事项的制度和流程。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重点运筹和抓好公司的发展战略、投资决策、关联交易、重大事项等的决策管理工作,领导和推动公司不断完善基础制度建设,不断优化工作流程,建立了一系列有关公司治理、经营决策、绩效管理、信息沟通与反馈等细化的制度和流程,并在此基础上,对经营班子的日常经营事项充分的授权,保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形成规范、科学的经营决策机制。

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的作用。董事会充分发挥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董秘、董事会办公室和审计部等董事会下设专门机构的作用,加强与经营团队的日常沟通与信息反馈,保证决策层与运营层信息的通畅,提高董事会管理的科学性和决策的高效性。

加强董事会与监事会、经营管理层之间的信息交流。公司建立了多层次的信息沟通机制,搭建信息交流平台,加强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之间的信息共享及沟通。主要措施包括:逐步完善经营管理层面向董事会的经营报告制度及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建立董事会专业委员会与公司相关部门工作对接联系制度;编辑《每月关注》及时向董事会汇报公司日常经营情况与行业动态。

12.我国监事会制度完善与重塑的思考 篇十二

一、董事会与监事会关系的重塑

要对董事会与监事会的关系进行重新输理, 以防范关系的交叉而出现权责不明和监督不到位的情况继续, 同时应继续强化监事会职能。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权力中枢, 负责对公司微观问题及日常问题的决定及执行。无论是依大陆法系的观点, 还是依英美法系的观点, 作为公司受信托人的董事都应负有忠实及注意义务。因此, 监督也是董事会的一项职责。但董事会的监督仅限于对董事职务执行的指挥、制裁权或直接纠正董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另外鉴于董事会与监事会之间平等制衡的关系, 董事会也可对监事会进行监督。由此可见, 目前董事会的监督仅限于对董事个体, 其下属及对监事会的监督, 还不能监督本身, 监事会的设立恰能解决此问题, 应发动监事会之外的监督程序对董事会自身进行监督"但具体董事会的哪些行为属于监事会的监督范围呢?是以合法性为标准, 还是以妥当性为标准?有学者认为, 应当以合法性为原则, 妥当性为例外。这是因为监事会如果出现监督妥当性问题, 可能会出现监事会的经营判断先于董事会的经营判断的情形, 极大的束缚了董事会的决策及经营。另外对于监事会的监督内容也存在争议:究竟只是财务监督, 还是另外还有业务监督?学者有不同观点, 我国公司法虽未明确规定监事会的业务监督权, 但可以推断出其拥有该项权力。

综上所述, 董事会监督对象应该局限于对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以及与监事会互相监督。监事会作为一个监督机构, 应该对公司进行全面的监督, 包括财务方面、业务方面, 董事会的互相监督。

独立董事制度的构建。独立董事制度是我国公司法中的新兴事物, 独立董事主要进行决策方面的公允性、合法性的监督。独立董事一般由两名以上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经济、法律和管理方面的专家担任。其特征是:第一, 来自于企业外部, 不代表企业任何一个大股东;第二, 属非执行董事, 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管理。独立董事制度能有效解决上市公司的内部人员控制问题, 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监事会机构的重塑

监事会职责的调整。为了进一步明确监事会的职责, 企业可以仿照日本在1993年对商法所做的修改, 将监事分为业务监事和会计监事, 业务监事的监督责任与非法人代表的董事具有同样的法律性质;会计监事在法律上具有会计审核的义务, 所以其监察职责的范围比一般的监察范围更大。同时企业应该聘请一些专职的会计师、律师、审计师担任财务监事, 可以弥补监事会成员知识结构的缺陷, 有利于监事会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因而就可以有效地避免了因监事会行使检察权所必须支付的费用得不到应有保证的问题, 并提升监事会的检察权。

人员结构的调整。从人员构成方面看, 要明确并加强职工监事与独立监事的力量。监事会内部制衡机制也是不可忽视的问题, 只有这样才能作到正确地监督。监事会内部组成包括股东监事 (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及非股东监事。而非股东监事则又包括了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监事及独立监事。同时要提高监事会人员的本身素质, 由于素质的不高, 不能很好的行使监督职权, 特别是财务的监督权就更加无法落实到实处。

三、完善监事的激励机制

为解决监事履行监督职责积极性不够的问题, 应对监事实施一定的激励计划。例如提高监事的报酬, 甚至给予一定的期权激励。监事为履行监督职能所必需的费用, 公司必须予以足够的资金支持, 以避免监事受制于经理层。另一方面, 必须强化监事的责任意识。监事的监督并不是一种“无偿帮忙”, 对监事的注意义务, 原则是不能排除的, 对忠实义务, 可以考虑一定的排除。也就是说, 对监事违反注意义务的失职行为, 必须给予强有力的法律制裁, 才能唤起监事认真履行其职责的责任心, 才能使其真正关心公司的经营, 去积极获取公司的经营信息, 与经营层积极沟通。法律在维护和加强监事会监督职权及其独立性的同时, 必须强化监事会的责任, 保障监事会的责权利相互协调。

公司法以及公司本身应该应进一步明确关于监事报酬的内容。应当明确, 公司经营业绩的提高不仅是经营者的功劳, 监事同样也有贡献。提高监事报酬水平, 与董事经理相当, 甚至给予一定的期权激励, 同时将其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 以刺激监事为公司事务尽心尽职。为保障监事会顺利行使监督职责, 公司应当给予足够的资金支持, 专门拨给监事会一笔费用, 由监事会支配, 以避免受制于经营者。除解决报酬问题外, 还应当赋予监事职务保障。监事在任职期满前, 不得无故被解职。股东大会决议解除监事职务前, 必须说明理由, 并允许监事申辩。监事对股东大会决议不服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废除该股东大会决议。

四、完善监事会的保障机制

监事会的保障机制是公司根据一定的法规和规定, 对监事会成员行使监事会权力给予保障的公司安全制度, 对于帮助监事会职能的行使和公司的发展具有重大作用。职工参与监事会是现代社会经济民主化的体现, 许多发达国家的公司的机构都有职工参与监事会。我国《公司法》也规定了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 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然而, 公司的监事会的职权的形式并没有得到相关的制度保障, 使得职工不敢, 也难于行使监事的职权, 在公司里职工本身属于底层, 受到了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阻挠。因此, 要为职工监事会成员提供保障机制。

这种机制设计的主要内容包括:职工监事在任职期间, 非经选举产生职工监事的职工民主机构 (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 同意, 不得被开除、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工作岗位不得变换;职工监事离任后三年内非经职工民主机构同意, 不得被解聘或变换工作岗位;非经职工民主机构同意, 职工监事在任职期内和离任后三年内, 不得晋升职务、不受额外的加薪。第1、2条规定旨在防止董事和经理的报复行为, 消除职工监事行使监督权的后顾之忧;第3条规定意在防止董事和经理的拉拢、腐蚀行为, 避免职工监事因被腐蚀而放弃监督职责。这样, 职工监事既不会因惧怕董事经理而不敢行使监督权, 也不会因企图从董事经理处获得额外好处而放弃行使监督权;相反, 其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 如果不积极行使监督权、维护职工利益, 就得不到职工的拥护, 因而也得不到来自职工民主机构的保护, 并有被解除监事职务的危险。这样, 从职工监事的自身利益来分析, 积极行使监督权无疑是最理想的选择。

参考文献

[1]梅慎实:《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运作论》 (修订版) ,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年5月版。

[2]汤欣:《公司治理与上市公司收购》,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1年3月版。

[3]成晓霞:《新法人治理结构》,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年2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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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张开平:《英美公司董事法律制度研究》, 法律出版社, 1998年版。

[6]贺羽中:《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运行现状及监督机制的重构》, 《湖南科技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7]殷少平:《董事会与监事会监督职能的协调》, 《中国证券报》, 2002-10-26 (3) 。

[8]蔡元庆:《独立董事与上市公司的经营监督机制》, 《当代法学》, 2003, (2) :45-47。

[9]贺羽中:《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运行现状及监督机制的重构》, 《湖南科技大学学报》。

13.民主议事会方案制度 篇十三

八五一一农场学校

为了改进我校工作作风,虚心听取各界对教育行风情况的评议,认真解决群众关注的教育热点问题,真正树立“学校为学生着想,教育为百姓服务”的良好形象,推动我校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健康、持续发展,我校根据开发区教育局关于民主评议文件精神,精心布置,认真落实“民主评议行风”的各项工作,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自查自评、整改和健制,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为民主评议提供有力保障。

为切实加强对民主评议的组织领导,确保民主评议落到实处,我们做到:

(一)建立机构。

组长:刘光霞(书记、校长)副组长:于永福

成员:谢建辉、尹训堂、高志民、民主议事会成员:刘光霞、于永福、谢建辉、尹训堂、高志民、任宏、吕冬梅、仲伟东、彭秋玲、彭艳玲、张丽艳、陈巍、逍玲玲、崔晓薇、于永芝、杨丹丹、姜冬梅

(二)制定方案。

根据农场工会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方案,明确了评议工作内容、阶段任务、工作步骤、具体要求,同时排出工作日程表,逐项落实。

(三)深入发动。

注重从提高思想认识入手,充分利用动员会、座谈会等形式引导教职工增强责任感和自觉性,以满腔的热情、积极的姿态投入到民主评议活动中来。加大对民主评议的宣传力度,提高学生、教师、家长、社会对民主评议工作的认识。认真查找问题和不足,找出阻碍学校发展,有损学校形象的问题,并采取对应性的解决措施,提高学校的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学校的良好形象,为教育系统的民主评议作出自己的贡献。

二、吸纳群众意见,实行开门整风,切实找准行风建设中的问题。

在这次民主评议活动中,我们坚持把落脚点放在接受社会评议和监督,认真查找在行风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此,我们采取学生问卷调查表,从教师是否带手机进课堂、是否体罚、语言是否文明、是否按时上下课、是否有偿家教、是否乱收费等多个方面了解学生对教师的看法。从家长问卷调查表,从领导班子工作作风、各办公室工作作风、职工工作作风、师德师风情况、学校校风情况、学校学风情况、教师对学生思想工作情况、教师敬业情况、学生所在班级的班风情况、教师对中等生、后进生关心的情况、教师教育教学水平情况、已经学校治

理乱收费情况等多个方面征求家长的意见,从中获取了大量有价值的信息,有助于推动学校的自查工作。

三、自查自评情况汇报

(一)、成功的经验为学校的可持续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1、认真履行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学校认真履行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严格遵守《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贯彻执行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着对国家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全心全意致力于办学质量的提高,在近几年内已经达到以下各项要求和目标。1.无胁迫学生转学、休学和退学的现象,义务教育阶段没有留级生,辍学率为0;2.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开齐课程,开足课时;3.落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减负”规定,学生课业负担合理;4.尊重爱护学生,无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5.领导班子团结协作,无不团结现象;6.教职工和学生犯罪率为零;7.考试和招生工作中无营私舞弊现象;8.严格遵守省、市有关部门有关收费管理的规定;9.民主理财,合理开支,财务公开,定期公布收支情况;]0.民主管理,科学决策,充分发挥教代会和学生会、家长委员会作用;11.抓好安全工作,无重大责任事故发生;12.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设施设备使用率、完好率高;13.建立了良好的校风;

14、坚持“以生为本”、“可持续发展”的办学思想,确立“依法治校、民主理校、科研兴校、质量强校”的办学理念,遵循“因材施教”的教学原则,构建以“我要学、我会学、我能行”的学生自我发展教育模式,创造适合每一个学生的教育,以教育信息化推动教育现代化,让学生“会认知、会做事、会合作、会发展”,努力把我校办成“创新式现代名校”。

学校与每一位教职工签订了安全责任书,进一步明确了每一位教师的收费责任和安全责任。确保每一位教职工不乱收学生一分钱,让每一位教职工树立“安全重于泰山”的意识。

2、依法办学,依规治校

(1)、以法律法规为准绳,规范学校的教育管理。我校严格执行《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学校充分保证招生范围内适龄儿童入学率为100%,辍学率为0;学校严禁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得歧视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而要对他们进行耐心的教育、帮助;落实《八五一一农场安全责任制》,经常检查教学设施设备的安全性,确保师生的人身安全。

(2)、严格执行教育计划,为实施素质教育创造一个良好的校园环境。严格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教育计划、要求和课时安排,保证按规定的科目和课时开足开好每门课,实施刚性课程,任何教师不得随意调换课程,不得随意变换课程。

(3)、规范学校各项收费,切实减轻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建立、完善《现代学校管理制度》,依规治校。A、建立科学的管理育人机制,学校管理实现工作有标准,岗位有职责,行为有评估,考核有赏罚的要求,学校依法管理,教师依法育人;B、改革人事管理制度,做到责、权、利相统一;C、不断完善激励竞争机制,学校所设立的教师绩效津贴制度,既评定教师承担工作的态度、量度,又看完成工作的实效、业绩。比奉献,讲实绩,以理服人,以事实说话,给教师提供充分自我发展和实现自己教育价值的环境和条件。

3、实行校务公开,廉洁从政

我们利用教师会、家长会等会议形式,利用公示栏、橱窗等墙上公开的形式,利用意见箱、监督电话、校刊、给家长一封信等书信公开形式,积极地向教师、学生、家长、社会宣传学校的办学思想、课程改革的进程、学校开展的活动、学校的有关收费、学校取得的突出成绩等等,让家长、社会时时了解学校的情况,取得家长的理解和支持。我校公开的内容有:

(1)、规章制度的公开。我校将上级的文件或本校的规则制度下发到教师手中去学习、讨论,再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2)、人事管理工作的公开。在用人问题上,调进教师,公正公平。教师业务考核、职称评审公正公开,中层干部和全体教师实行竞争上岗。

(3)、财务管理工作公开。A、学校的收费项目、标准严格按照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有关文件执行,实行亮牌收费,严格实行“一费制”。B、学校的财务报表于每学期公布。教职工福利分配公开。C、学校经费的收入和教育经费的使用,每学期都向全校教职工公开,并接受校务公开领导小组的监督。

4、采用多种形式,开展师德师风建设:

(1)、学校成立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制订了活动计划,召开了全校教师参加动员会。

(2)、建立师德考核和评价制度,如评选师德标兵,撰写师德论文,建立教师师德档案。

(3)、学校对各种投诉实行三必原则:有投诉必接,有投诉必查,有投诉必复,对误会及时澄清,对问题及时查处。

(4)、以家长会为契机,集思广益,听取家长意见,改进工作作风。

2013年1月10日

学校重大事情民主议事制度

八五一一农场学校

实行学校重大事情党政民主议事制度,是坚持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一个体现,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也是加大校务公开、加强民主监督,遏制腐败滋生,减小工作失误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学校工作和谐发展的保证,现结合学校实际,特提出学校重大事情实行党政工民主议事制度。

一、议事应遵循的原则和要求:

1、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是党的内部议事和决策的基本制度;

2、加强保密纪律,对暂未形成决议的问题或不能外传的会议内容,不得擅自外传。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严肃处理。

3、议事要有专人记录,做到议题明确,内容清楚,有议有决,决之有据,结之有理。学期末必须及时归档。

4、要反对主观主义、形式主义,克服互相扯皮,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现象,坚持杜绝会上不说、背后乱说现象。加强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以及做好督查落实工作。

二、会议形式

1、班子例会(党政工团以及教导处、总务处主任)---------会议由校长主持,校长不在时,由校长委托其他人主持。

2、支委会

3、教工大会/教代会 三、一般议事内容

1、凡学校建设、经济、人事重大事件的决策,首先由有关部门提出方案,经班子例会研究、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党支部实行有效监督。

2、凡是属学校规划、计划总结、制度制定、全校性活动等重大事项,以及招生、干部选拔任用、学校内部机构的设置和调整,教育教学改革的有关问题、学校阶段性主要工作等,须经学校有关部门提出方案后,严格按照程序,召开党政工及有群众代表参加的联席会议,必要时要经过教代会讨论通过。

3、老师岗位责任制、奖惩制度、教师职称评定、岗位竞聘、教师考核、评先、评优等工作应严格程序,应在校务公开栏中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4、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收费标准收费:严控“三乱”现象,特殊情况(教师参考资料)由教导初审核后,提出方案,请示校长批示。

5、学校改扩建项目、购置计划、财务计划及资金使用方案等校建经费开支,校长审批,上报计财部门和结算中心按规定进行,重大项目开支需经教代会讨论通过。购买教学设备用具等,由各教研组讨论提出方案,校领导审批。

14.8.党群议事会制度 篇十四

一、完善选举机制,明确议事内容。立足“三先”即“重大事项党员先知道、重大问题党员先讨论、重大决策党员先行动”的要求,在议事成员、议事内容和议事时间上做出明确规定,确保党群议事会真正成为反映民情民意的“晴雨表”。注重议事成员的代表性。所有议事会成员均民主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群众代表和村干部代表所占比例及其职责做出明确要求。增强议事内容的针对性。对议事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对重大事项,都必须提交议事会进行讨论、商议。把握议事时间的灵活性。议事会一般一季度召开一次;如遇重大村务需决策讨论或有二分之一以上议事会代表提议,可随时召开。

二、完善运行机制,规范议事程序。收集意见确立议题—调查研究摸清情况—召开会议民主议政—汇报方案形成决议—实行公示反馈结果—督促落实及时总结,形成了议事前、议事中和议事后的全方位运行监督体系。议事前注重结合实际。议事会成员注意收集村民关注的焦点、热点、难点问题,并提出能解决实际问题的初步方案。议事中注重彰显民主。在展开议政议事活动时,每位成员都要发表意见,形成议案,并提交村“两委”决议。议事后注重落实整改。建立议事反馈制,对议事会上提出的事项定责到人,并指定专人进行整改反馈,村“两委”工作更加规范、民主、透明。

15.镇红白理事会制度 篇十五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本文研究的样本为2004年1月—2006年12月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120家上市公司。这120家样本公司的行业分布为:工业66家,农业34家,服务业20家,样本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代表性。本文相关数据来源于国泰君安数据库、中国证监会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om.cn),巨潮资讯网等提供的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对于个别变量的缺失值,仅在处理相应变量时剔除,不影响对同一家上市公司其他变量的分析。

二、指标选取与模型设计

(一)指标选取及其假设

1. 监事会规模(用监事会人数表示)。

监事会的基本职能是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随时要求董事会和经理人员纠正违反公司章程的越权行为,而监事会的规模代表着其监督的力量和能力。薛祖云、黄彤[1]认为,监事会规模较小是会计信息质量监督失力的原因之一。笔者认为,对于监事会来说,较大规模的监事会能够拥有更广泛的知识和信息来源,成员有更广泛的代表性,能代表更多出资人的利益,对上市公司违规的监督更为有效。

因此,笔者提出第一个假设:监事会规模与上市公司经营绩效正相关。

2. 监事持股比例。

通常认为不持股的监事缺少履行监督职责的积极性,他们手中的权利会成为廉价投票权,不持股的监事越多,监事会就越可能没有监督作用。

因此,笔者提出第二个假设:监事持股比例与上市公司经营绩效正相关。

3. 监事会的薪酬水平(以监事年薪表示)。

我国上市公司对监事会成员的激励基本都是固定年薪制,很少以股票或股票期权作为报酬。众所周知,较高的报酬会给监事会更大的激励,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从而会抑制违规行为,提高公司的整体价值。Laffont的实证研究表明,避免管理层合谋的方法之一就是提高对监督者的激励;国内学者也证明了提高对监事的激励可以降低董事、经理们的违规概率和提高监督能力[2]。

因此,笔者提出第三个假设:监事年薪与上市公司经营绩效正相关。

4. 监事会年内开会数及提出异议数。

监事会的会议是监事会成员之间进行沟通的有效途径,监事会通过监事会会议的形式,形成决策和行使职权,以完成其内部监督的职责。监事会会议次数是考核监事会运行过程中履行工作职能状况的重要指标,必要的监事会会议将有利于外部监事与内部监事之间监督信息的交流,对发现的问题予以及时解决[3]。所以,可以认为,监事会的会议次数越多,表明其有更多的时间来关注包括盈余管理在内的各种问题,很少开会的监事会可能不会关注这些问题。因此从理论上讲,监事会召开会议的次数越多,应当对公司违规行为的抑制作用越大。监事会在会议上提出对董事会议项的否定意见能够最大限度地阻止董事会决策中侵害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的事项,如果董事会考虑并且认可了监事会的意见,就能够真正阻止违规事件的发生。

因此,笔者提出第四个假设:监事会会议及提出异议的次数与上市公司经营绩效正相关。

(二)模型设计

1. 模型的建立。根据研究假设,构建如下基本的模型:

p=a0+a1S+a2L+a3G+a4T+δ

其中:P为公司的经营业绩;a0常变量;S分别代表公司的监事会人数规模、监事会成员持股比例、监事会成员的薪酬水平、年内开会数及提出异议数;L为上市公司的经营杠杆度;G为上市公司的资产增长率;T为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率;δ为随机扰动项。

2. 被解释变量。

本文选取净资产收益率这一指标来反映公司经营业绩,净资产收益率(ROE),是净利润与净资产的比值,反映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投资报酬率。该指标越高,说明投资带来的收益越高。

3. 解释变量。

影响净资产收益率的因素有很多,基于本文的研究目标,选取与监事会制度有关的特征因素,主要有监事会人数规模、监事持股比例、监事会成员的薪酬水平、监事年内开会数及提出异议数;由于公司业绩除了可能受到监事会影响之外,还会受到其他方面因素的影响,因此为了增加回归方程与样本观测值拟合的优度,综合考虑行业效应和产品市场竞争对公司绩效的影响,本文分别在检验模型里加入以下几个控制变量:L,用于衡量经营风险的大小;G代表公司预期发展潜力;T,用来衡量财务风险的大小。这些变量的变化常常会成为公司违规与舞弊的借口。

三、实证结果分析

由表1中的回归结果可以看出方程整体拟合的较好,调整后的拟合优度为0.52,F统计量为31.03,通过1%的显著性检验。

(一)监事会人数与经营绩效的关系

由表1可知,S1监事会规模与经营绩效呈负相关关系,t统计量为-0.84,显著性较差,没有通过19%的显著性检验,这与我们的假设两者是正相关并不一致,分析出现这一结果的原因,笔者认为监事会规模过大或者过小都会影响公司经营绩效,监事会对公司的有效监督建立在监事会成员掌握财会、法律、经济管理等各方面专业知识的基础之上,人数过少会造成知识面狭窄,无法真正起到监督作用;同样人数过多会导致管理成本的增加和管理效益的下降。

(二)监事会持股比例与经营绩效的关系

由表1可知,S2监事会持股比例与经营绩效正相关,且t统计量13.35通过5%的显著性检验,这与笔者的假设是一致的。给予监事会成员以合理的股权激励对于监事会职能的充分发挥是必要的,Laffont的实证研究表明,避免管理层合谋的方法之一就是提高对监督者的激励,通过股权激励机制,使监事会成员利益与公司利益挂钩,促使其主动对公司的财务报告的编制、重大事项的相关决策进行有效的监督。

(三)监事会薪酬水平与经营绩效的关系

由表1可知,S3监事会薪酬水平与经营绩效正相关,但t统计量为1.47,未通过5%的显著性检验,正相关的关系不是很显著。这可能由于大部分上市公司其监事会成员是公司的内部职员,薪酬由公司支付,但实际上监事会成员的薪酬多少都是公司的管理者决定的,所以也就无法保证监事会成员对决定自己收入、支付给自己工资的管理者进行客观的监督。

(四)监事会年内开会数及提出异议数

由表1可知,S4监事会年内开会数及提出异议数与经营绩效呈正相关关系,t统计量为0.51,未通过30%的显著性检验,正相关关系不是很显著。开会次数越多并不能说明其对经营绩效的影响是正相关的,这可能与我国上市公司大多为国有上市公司有关,国有股一股独大,很多公司设立监事会只是迎合《公司法》的要求,监事会会议只是一个形式,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四、研究结论

由实证研究结果可知,监事会规模与经营绩效负相关,监事会持股比例、监事会薪酬水平、监事会年内开会次数与经营绩效正相关。那么,如何通过强化监事会制度提高经营绩效最终实现公司整体价值提升呢?笔者认为,在稳定监事会规模的基础上,应提高监事会持股比例和监事会薪酬水平,增加监事会年内开会次数。

研究中发现监事会薪酬水平、监事会年内开会次数与经营绩效正相关关系不是特别显著,这说明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尚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功效。笔者建议,通过以下几项措施完善监事会制度。首先,修改现行《公司法》以扩大监事会权力,赋予监事会更多的财务监督权,可对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业务和财产状况进行相关调查,可派懂财务的监事参与中介机构对公司定期报告的审计;其次,赋予监事会召集请求权,即监事会可在认为必要时请求召集董事会;再次,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明确监事的责任,明确规定监事的报酬与其工作业绩相挂钩,有重大业绩者予以奖励,业绩良好的监事经由股东推荐,可以优先获得下届监事或董事的提名。

参考文献

[1]薛祖云,黄彤.董事会、监事会制度特征与会计信息质量——来自中国资本市场的经验分析[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4,(7).

[2]白重思,刘俏,陆洲,宋敏,张俊喜.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实证研究[J].经济研究,2005,(2).

[3]李维安,王守志,王世权.大股东股权竞争与监事会治理——基于中国上市公司的实证分析[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6,(3).

16.镇红白理事会制度 篇十六

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国资委颁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贯彻执行是完善中央企业董事会制度、深化中央企业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

根据国务院授权,在公司法的框架内,国务院国资委先后制定了《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董事评价办法(试行)》、《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和《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等文件。针对专职外部董事制定管理办法,是国资委为完善中央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而出台的系列规范。

内部制衡的积极探索

现代企业制度的形式要求就是实现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权力制衡的公司制法人治理。所谓法人治理就是强调公司的独立性,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在市场中是独立的经济活动主体,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在法律范围内自主运营。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央提出了“产权明晰、政企分开”的总要求。经过多年探索,中央企业实现了法人治理的现代企业制度,实现了出资人和经理层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这种分离,我们称作“资营分离”。资营分离实际上是一种代理行为。怎样才能保证经理层不会背离出资人的目标,减小企业的代理风险,控制代理成本,就成为公司治理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为了提高经理层的效率,防止内部人控制问题,创设外部董事制度就成为改变经理层决策权力、实现监督制衡的一个有效途径。对于一元制的公司,董事会承载着自我监督的职能,自我监督显然存在隐忧。所以,必须在分工上有专门的董事承担监督之责,才能达到内部权力制衡的目的。于是,外部董事制度应运而生。

借鉴日本模式,我们制定了《公司法》。但当时还并没有考虑到外部董事制度。1999年国家经贸委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要求在境外上市公司中设立外部董事制度。2001年8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强制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必须建立外部董事制度。同时,2004年9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进一步肯定并完善了外部董事制度。《公司法》修正案中也明确规定了建立外部董事的内容。国务院国资委成立以后,致力于中央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开展了董事会试点工作,制定了一系列央企董事会制度建设的规范,外部董事制度也被引人了董事会试点的中央企业。

所谓外部董事(Outside Director)也通常被称为独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一般来说就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中内部任职,并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对公司事务做出独立判断的董事。也有观点认为,外部董事应该界定为只在上市公司担任外部董事之外不再担任该公司任何其他职务,并与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其独立做出客观判断的利害关系的董事。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外部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实行单一董事会制度的英美等国都设置了外部董事。在中央企业设置专职外部董事,这是中国央企完善法人治理机构的制度创新。

设立外部董事对于促进中央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在现有的环境条件下,兼职外部董事在保障国有企业健康发展的作用方面还有一定局限性。据调查情况看,一些企业的外部董事尚不能认真履行职责:审议重大事项时态度不认真的有之,不能按时参加董事会议的有之,很少参加董事会议的有之,几乎不参加董事会决议的亦有之……

有鉴于此,国务院国资委制定《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有其必要性。中央企业毕竟有其特殊性,这个《办法》的实施对于促进董事会试点的中央企业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办法》第一条规定:“为适应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的要求,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对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办法》全文七章二十五条,涉及了对专职外部董事管理的主要内容,设置外部董事在董事会试点工作中至关重要,对规范中央企业治理结构、提高决策的科学性、防范重大风险有着重要作用。需要说明的是,《办法》只适用于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也就是我们过去所说的国有独资公司。《办法》没有把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到董事会试点的中央企业内部的子公司。

外部董事关键在 “专职”

从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来看,公司董事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一是股东董事,二是外部董事或称独立董事,三是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即职工董事。《办法》规定的“专职”外部董事,理论上说,属于外部董事或独立董事中的一种类型。但是,我们必须强调的是专职外部董事的关键就在于一个“专”字,这是与兼职外部董事的一个大不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专职外部董事,是指国资委任命、聘用的在董事会试点企业专门担任外部董事的人员。”《办法》特别指出:“专职外部董事在任期内,不在任职企业担任其他职务,不在任职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任职。”这就是专职外部董事与兼职外部董事的区别所在。

兼职外部董事仅仅是不在董事任职企业内部,也不在有利益相关的企业或单位任职,但是,不排除在其他的机构或单位任职。一些经济学家、高校教授、资深学者或社会名流,往往被企业聘为所谓外部董事。但是,他们一般都是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或服务组织中有自己的专门“职业”。

兼职外部董事对于完善现代企业董事会制度具有一定作用,但是也有其局限性,这个局限就在于其“兼”而不“专”。从知识结构、业务领域等方面来说,兼职外部董事可能也是比较“专业”的,但是,因其兼职就可能造成对任董事的企业不够专心了。另外,我们还知道,有的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不设立“外部董事”,于是,就把公司退下来的老领导、老同事、各种老关系聘请回来担任外部董事。这种情况下,外部董事肯定是难以“独立”表达意见,更谈不上“专”了。再者,这些外部董事在公司内部享受着各种待遇,在拿人钱财替人消灾、吃人嘴软等世俗伦理作崇下,其“独立”作用很难得到保证。

我们无意否定外部董事的作用,但是,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毕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具体情况和运行规则,兼职的外部董事难负其全部重任。设置专职外部董事就是贯彻国家对中央企业发展战略、保障中央企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

从源头上说,专职外部董事是由国资委任命或聘用,兼职外部董事一般是由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聘任;专职外部董事仅限于在国资委监管的董事会试点的中央企业,而不是泛用于其他国有企业;再者,专职外部董事不在任何企事业单位有任职,甚至也不应当有除任职董事的中央企业之外的任何企事业单位的虚任职务。对于专职外部董事,要“专业、专管、专职、专用”,薪酬由国资委专门支付,在制度设计上就考虑到了破除兼职外部董事作用的“局限”性。

《办法》第四条规定了专职外部董事管理的原则。第一,社会认可、出资人认可;第二,专业、专管、专职、专用;第三,权利与责任统一、激励与约束并重;第四,依法管理。《办法》突出强调了“社会认可”的原则,这是中央企业的性质决定的。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不是简单的所谓“国有”企业,根据宪法的规定,归根到底还是“全民所有制”的。这种全民所有的本质属性决定其所任用的专职外部董事必须得到社会认可。国资委接受国务院代表国家的授权肩负着监管国有资产使命。所以,中央企业的专职外部董事也必须是国资委认可的。所谓专业、专管、专用原则就是指专职外部董事应具有较为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专业能力,由专门机构或部门统一管理,只担任董事会试点企业的外部董事职务,不担任其他职务,专职外部董事只向董事会试点企业派出。专职外部董事的选拔通过组织推荐等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人员,根据董事会试点企业董事会结构需求,由国资委任聘到中央企业,实行任期制,在同一企业任职时间最长不超过6年。

《办法》还规定: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职务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职务名称表,按照现职中央企业负责人进行管理,在阅读文件、参加相关会议和活动等方面享有与中央企业负责人相同的政治待遇,选聘、评价、激励、培训等由国资委负责。专职外部董事的日常管理和服务,由国资委委托有关机构负责,受委托机构设立专职外部董事工作部门,负责保障专职外部董事的办公条件、建立履职台账、管理工作档案、发放薪酬、办理社会保险、传递文件、组织党员活动等事项,并协助国资委有关厅局做好相关工作,建立专职外部董事报告工作制度。专职外部董事应当每半年向国资委报告一次工作,对于发生在任职单位的重大事项必须及时向国资委报告。《办法》的一个重要的亮点还在于明确规定了专职外部董事的退出条件和程序,不能切实履行职责的专职外部董事必须依照本《办法》退出。

配套机制要尽快完善

目前,在中央企业董事会试点工作中,外部董事队伍建设就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比如人才来源渠道问题,对外部董事的约束力问题,队伍不够稳定问题,作用的局限性等问题。针对兼职外部董事存在的这些情况和问题,《办法》也明确规定了区别于兼职外部董事的专职外部董事的激励和评价措施机制。专职外部董事的评价按照《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董事评价办法(试行)》执行,薪酬标准由国资委制定,受委托机构每年根据专职外部董事薪酬管理办法拟订专职外部董事薪酬方案报国资委审核后兑现。专职外部董事管理的其他事项按照《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在实行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制度的过程中,肯定还会有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出现,还需要做好具体工作。从《办法》的规定来看,设置专职外部董事首先要搭建或“委托”一个机构即专职外部董事管理机构。如果是“搭建”一个机构的话,这个机构怎样组建,与国资委是怎样的关系?如果是“委托”一个机构的话,是国资委内部的还是国资委外部的?这是需要认真研究的的一个问题,因为与此相关的问题就是:专职独立董事个人与这个单位是一个什么样的关系。当然,《办法》里已经明确规定是负责专职外部董事的“日常管理”并提供相关的服务,问题的关键是这些专职外部董事的劳动关系归属在哪里?

既然是“专职”,就存在着一个劳动关系的问题。专职外部董事由国资委任聘,理论上说,其劳动关系的主体另一方就是“国资委”,国资委又是国务院的特设机构类同于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是没有资格担任企业的董事的。从劳动关系的属性而言,专职外部董事的日常管理和发放薪酬等由国资委委托机构负责。那么,其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应当是这个“委托机构”,很显然这也不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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