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企业管理服务(精选8篇)
1.营改增企业管理服务 篇一
营改增热点问题汇编(生活服务业)
1.公司为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询问营改增之后是否继续享受优惠?
答:提供的医疗服务若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2.提供墓穴租赁能否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答:符合规定的墓穴租赁,即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合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墓穴租赁可以免征增值税。
3.开办养老院如何征收增值税?
答:按照民政部规定设立登记的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可免征增值税,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生活服务业征收增值税。
4.物业代为收取的水电费如何开具发票?
答:物业代为收取的水电费,由水电公司给客户开具水电费发票;如物业有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则对收取的手续费按经纪代理服务开具发票。
5.商场除了向租户收取物业费以外,还收取了中央空调费,空调费按照每平方米10元收取,请问收取空调费应如何征税?
答:收取空调费属于其他生活服务,适用税率6%。
6.我公司员工出差,在酒店住宿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公司员工因公务出差住宿发生的住宿费,可以公司名义要求酒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员工个人的住宿行为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7.我公司仅提供园林修剪服务,之前在地税开具的是服务业发票。营改增后该项目应如何征税?
答:仅提供园林修剪服务属于其他生活服务,按提供其他生活服务征收增值税。
8.劳务派遣服务,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是否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还是说普通发票也只能选择差额征税模块开具?
答: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不体现差额扣除部分。
9.提供代理招生服务,向学生收取5000元,其中学费4000、代理费1000,如何开具发票?
答:代理招生属于经纪代理服务,代理人应当向学生提供两张发票,一张为代理人开具的1000元经纪代理服务发票,一张为学校开具的4000元教育服务发票并通过代理人转交。
10.一般纳税人提供垃圾清运服务,是否要分别按照垃圾清理和垃圾运输适用不同的税率?
答: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服务的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11.酒店营改增后,酒店住宿标间价格300元,每个房间的赠送的两瓶矿泉水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答:不需要。
1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5月份按照差额征税开具普通发票,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按照发票上的金额和税款填写附表一的对应税率栏次的第3、4列。
13.我单位未取得劳务派遣资质,将员工外派到其他企业提供维修、企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哪一种应税行为?
答:按照提供的具体服务来判断。提供维修服务属于一般增值税的修理修配劳务,提供企业管理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中的商务辅助服务。
14.物业公司向所有权归业主所有的停车位随同物业费一并收取停车管理费,应按照不动产经营性租赁缴税还是按照物业管理缴纳增值税?
答:应按照物业管理缴纳增值税。
15.旅游服务业适用差额扣除的,销售额已经确认,但是扣除的费用还未确认,可以先按暂估的费用开具发票,之后再调整么? 答:可以。
16.住宿服务的发票,备注栏中的顾客名字与身份证号码不够填写怎么办?若开具普通发票还需要在备注栏中体现顾客的信息么?
答:填写实际付款人的顾客信息。开具普通发票时可以不在备注栏中体现顾客的信息。
17.目前保险和电信等企业对于向签订经纪代理服务合同(一年期及以上)、定期结算的其他个人(以下简称经纪代理人)支付的经纪代理服务费用(包括代办手续费和佣金等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可以作为受托人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提供的经纪代理的其他个人集中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其他单位支付给商品促销员的劳务费可以适用么? 答:如果符合上述要求可以适用。
18.保安公司提供安全保护服务可以适用劳务派遣服务政策吗?
答:根据财税(2016)68号文,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19.物业公司办理车辆通行卡收取的工本费需要缴税么按照销售货物还是销售服务?
答:属于兼营行为,按照销售货物。
20.出租燃气管道是按照有形动产租赁还是按照不动产租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燃气管道属于输送设备中的输气管道,属于有形动产,按照有形动产租赁缴纳增值税。
21.酒店业纳税人收到客人支付的物品损坏赔款如何计税? 答:酒店收到客人支付的物品损坏赔款应按照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22.办理会员卡取得收入如何计税?
答:出售会员卡仅给顾客授予会员资格的,属销售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适用6%的税率,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出售会员卡并取得收入或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会员卡中既含会员资格费、又含货物或服务的,会员资格费按上述规定处理,货物或服务收入在实际发生时确认;先开具发票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3.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中,向用户收取的公摊水费、电费等,应如何征税?
答:公摊的水、电构成物业服务的内容,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收取的公摊水电费一并按物业管理服务征收增值税。
24.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暖气卸水、电压增容服务,单独收取费用,适用什么税目?
答:按照物业管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25.货物运输企业向非统一核算的挂靠营运车辆收取的管理费用应如何征税?
答:挂靠在货物运输企业非统一核算的运营车辆,且不以货物运输企业名义对外承运业务,运营车辆自行核算收入、开具发票,货物运输企业仅负责为其代办年审、保险等手续,货物运输企业向营运车辆收取的管理费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26.纳税人利用充电桩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征收增值税问题?
答:纳税人利用充电桩等充电设备为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等电动交通工具)提供的充电服务,实质属于销售电力的行为。应按照销售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
27.根据《注释》规定有线电视的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初装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但初装费应该算作经营者的兼营行为,将其与广播影视节目播映业务分别核算,还是视为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应税服务(广播影视节目播映服务)的税率(征收率)核算缴纳增值税? 答:属于兼营行为。
28.旅行社为客户提供的自由行服务,仅提供机票预订或机票+酒店预订服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该业务是否按旅游服务征收增值税?
答: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的机票预订或机票+酒店预订服务,属于为旅游者组织安排交通、住宿服务,应按旅游服务征收增值税。
29.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已将票据原件交给客户如何差额扣除?
答:对于将返程火车票、飞机票等交通费发票原件交给购买方,属于“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并代委托方收取款项”不作为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的价外费用。
30.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那么“纳入营改增试点”是指2013年8月1日还是2016年5月1日?
答:“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中“纳入营改增试点之前”是指有形动产的购入时间在2012年11月1日之前或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之前。
31.我公司为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收到地税部门返还的手续费,需要缴纳增值税么?税率多少?
答:需要按照提供经纪代理服务征收增值税,税率6%,征收率3%。
32.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选择差额征税,7月发生的业务,7月全额开具普通发票,可扣除部分的发票8月才取得,在申报7月所属期增值税时可以扣除么? 答:可以。
33.我公司和电大合作招生进行教育培训,最后由电大颁布学历证书,是属于学历教育享受免税优惠还是非学历教育适用简易征收?简易征收备案需要的资料有哪些?
答:你公司与电大合作的具体应税服务项目语焉不详,难以准确界定。如果是协助电大招生,则属于教育辅助服务,适用税率6%,不得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如果是协助电大提供部分课程教学,属于非学历教育,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备案报送的材料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2份;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事项说明;一般纳税人从事非学历教育服务的资质证明(如营业执照等)原件。34.小规模纳税人为住宿业纳税人,现因提供有偿物品而向房客收取的费用,是否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4号规定,从2016年8月1日起,在该公告附件列明的91个城市中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行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
35.营改增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 属于兼营行为,按照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3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规定对于其他行业收取的自来水水费是否适用?
答:凡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均可以适用,不局限于物业管理公司。
37.纳税人在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污水处理费能够计入自来水水费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的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和简易征收?
答: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如果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不属于价外费用的款项,就不作为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38.纳税人在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扣除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0的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纳税人按照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征税率3%。与扣除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0没有关系。
39.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租集装箱用于住宿,税率是多少? 答:出租集装箱用于住宿,实质上就是提供集装箱的使用权并收取费用的经营活动,属于经营租赁服务。另根据《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集装箱属于输送设备。所以出租集装箱用于住宿属于有形动产租赁,税率是17%。
40.我公司承办体育赛事属于营改增哪个应税行为?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因此承办体育赛事,属于提供文化体育服务。
41.物业公司向我单位大楼开具物业费发票,由于我单位将部分房产转租其他单位,该物业费承租方支付的物业费用,我公司向承租方收取后一并支付。现承租方要求我公司向其开具发票,我单位可否向承租方开具物业项目的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将部分房产转租给其他单位而另外向承租单位收取物业费的行为,属于转售物业服务,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
42.境内公司通过境外服务器为境外玩家提供收取的游戏充值费用兑换成游戏币的服务。请问该业务应按哪个税目征收增值税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对于企业提供游戏币兑换服务的,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判断:
(一)对企业自有游戏,为玩家充值兑换游戏币的行为,属于企业向玩家销售网络游戏虚拟道具的行为,按销售无形资产征收增值税,若属于完全在境外的消费,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
(二)对非自有的网络游戏提供的网络运营服务,按信息技术服务征收增值税。对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可以享受零税率。
43.我公司提供道路工程布控,税率是多少? 答:属于其他现代服务税率6%。
44.创作歌曲卖给企业属于什么应税项目? 答:歌曲创作属于销售无形资产。
45.帮企业写广告词属于什么应税项目? 答:属于提供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
46.停尸房停放尸体收取的费用属于什么应税项目?
答:属于生活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其中符合规定的殡葬服务免征增值税。
2.营改增企业管理服务 篇二
关键词:“营改增”,勘察设计企业,应对措施
勘察设计企业具有不同的种类, 囊括了公路、矿产开发等等行业, 而如今“营改增”方案的提出, 让其成为了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 这将会对勘察设计的服务企业带来一定的影响, 这其中, 既包含了有利影响, 也包含了不良影响。对于勘察设计的服务企业来说, 应当将其造成的有利影响有效的利用, 从原先内部的税收及管理机制着手进行改革, 在纳税以及筹划等方面工作上要提前进行安排, 才能准确把我煮“营改增”方案带来的机遇。
一、“营改增”方案的提出给勘察设计的服务企业带来的影响
“营改增”方案提出之后, 从多个途径、多个方面对勘察设计的服务企业造成影响, 不仅是从改变税收方案这一方面, 同时也间接的影响企业内部的业务结构进行调整。这样对与企业本身的管理等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企业应当积极探索“营改增”方案在不同方面、不同途径对自身企业造成影响的方式以及程度等, 才能更好的将这种政策上的变化转化为自身的收益。
1. 对企业管理方面产生的影响
“营改增”方案对于企业的经营战略会造成影响, 因为“营改增”方案是要进行一个为期较长的改革过程, 这给勘察设计企业带来压力, 并要求企业能够尽可能的调整自身业务, 才能最大程度的享受到税收改革带来的优惠和便利。在经营策略方面, 首先, 企业要对自身具有业务的发展方向加以重视, 要尽可能将自身业务朝着试点范围行业的方向发展, 这样能够有效避免由于其他业务何时被纳入试点范围这一不确定因素而给企业造成影响带来风险;另外, 企业应当对如何选择服务区域这一问题增加重视度, 目标表区域应当选择一些已经把勘察设计企业列入了试点范围内的区域。“营改增”方案对企业具有的竞争实力也是有影响的, 因为当前的试点无法进行统一, 于是列入试点范围内的区域中的勘察设计企业处于较好的竞争地位, 具有竞争优势, 但对于未被列入试点范围这一区域内的勘察设计服务企业来说, 占据较为不利的竞争地位, 并不具有竞争优势。
2. 对企业的利润所产生的影响
“营改增”方案给企业的利润带来的影响是十分明显的, 可以通过分析企业是否被纳入“营改增”指定试点范围来确定是否对企业的利益造成影响, 在“营改增”方案提出的试点范围中, 除了工程勘察服务, 并未明确指出其余各个行业的勘察设计企业是否被纳入了指定的试点范围内。因此, 对于未被列入试点范围的勘察设计服务企业来说, 判断其是否能够享受税收政策的优惠等, 都需要通过分析各地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分析和确定, 如被纳入了试点范围内, 就能享受税率又会, 并降低税收的负担, 否则会使税收成本增加。另外, 税收抵扣会对勘察设计企业所获企业利润造成影响, 然而, 采取税收抵扣以将应税总额降低是要求有增值税的发票来作为凭证的, 虽然国家正在大力推进“营改增”试点范围拓展到全国范围内, 但仍有一些地区并未将勘察设计企业列入试点区域内, 这就导致这些区域对于增值税发票无法进行开具, 若勘察设计服务的企业来到这些未被纳入试点范围的区域进行业务开展, 可能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 这就给企业的利润造成了影响。对于小规模的纳税人以及一般纳税人的选择都会给勘察设计企业的利润带来影响, 因此,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 企业应当能够测算自身业务范围, 并对业务规模具有合理科学的选择和规划。
二、勘察设计的服务企业对于“营改增”方案的应对措施
1. 领导应当加以重视
勘察设计服务企业要想很好的适应“营改增”方案中的改革措施, 领导人应当以身作则, 起到领头作用, 对“营改增”方案给企业经营及方针所带来的影响, 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 增值税的提出与原先营业税进行纳税的原理是不同的, 若要进行对于税收改革的总体合理部署和安排, 企业需要对一整个业务链逐一进行细致的梳理, 并对企业所具有的利润增长点以及利润空间进行严肃认真的检查。
2. 部门之间互相协调
当期所缴纳的增值税不能脱离销项税的计算以及进项税的抵扣, 因此, 增值税所具有的税负高或低并不是一个企业中财务部门独自能完成的任务, 该项工作能够顺利完成, 是要求生产单位、物资管理部门以及经营合同部之间能够进行相互协调、配合以及相互支持才能够顺利开展。
3. 提高员工素质
企业对于员工应当加强培训, 提供培训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对于不同的层次应当有不同的需求, 例如, 对于公司领导来说, 更加关心税改的北京、目的以及纳税原理这些较为宏观的政策的变化;对于业务人员来说, 更为关注的是如何开具和取得发票;对于财务人员来说, 关注点应当是税收改革政策对于财务的核算、存档、报税以及发票流转程序会造成何种影响。只有有目的的进行培训, 认真作好培训工作, 才能更好的提升员工素质, 适应税收政策的改革。
4. 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
对于勘察设计服务企业来说, “营改增”方案的提出, 要求公司的发票管理也作出相应的改进, 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企业自身的专票的管理办法, 将发票使用过程中的各个环节, 都通过相应的制度对其进行规范和约束。
5. 认真做好检查监督工作
对于一些可以进行抵扣的进项税, 应当对勘察设计服务企业的成本进行彻底的盘查, 将可以进行抵扣的项目分析并列举出来, 同时应告知生产单位、物资管理不以及经营合同部等。一些业务要获得进项税发票是具有一定难度的, 对于此类业务, 例如:书籍以及水电费等等, 就应当提前和合作方进行沟通, 方能将发票完善, 顺利开展工作。
6. 对核算进行规范
对销项税进行的计算以及进项税进行抵扣其工作结果最终要将其汇集到相应的财务核算工作上, 因此, 在进行税改之前, 勘察设计服务企业就应当严格按照增值税的核算原则, 针对自身的具体情况来设置出适合企业进行的税金的核算体系。对增值税进行核算的远策应当按照不同的税率来区分开应税以及非应税的项目不同的核算原则。
7. 认真做好查遗补漏工作
对于任何的勘察设计服务企业来说, 税改工作都会对该企业各方面都造成不同的影响, 所以在工作过程中, 不免会在某个环节、某一方面出现失误。因此, 在税改初期就应当通过各种各样的渠道, 进行数据统计、数据分析以及信息收集和信息反馈工作, 以实现税改工作整个工作流程能够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三、结语
“营改增”方案是大势所趋, 对于各勘察设计服务企业来说, 应当积极迎接挑战, 与此同时更牢牢的把握住机遇, 尽可能的改进企业自身的各方面工作, 更好的适应“营改增”对企业造成的影响和带来的变化。除了上述的几点应对措施外, 企业还应当与当地地方政府建立良好的沟通和交流, 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来有效的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 提高企业自身实力;建立与合作对象之间的友好交流, 通过合作共同面对税收改革, 在资金以及增值税发票等方面加强互相之间的合作, 以让合作的双方都能更好的享受税收优惠, 并在实践中不断的完善, 寻求最好的应对措施和方案。
参考文献
[1]王娜.“营改增”对勘察设计企业的影响[J].当代经济, 2013, (24) :134-135.
[2]肖芳, 李慧敏, 金绍梅.“营改增”对勘察设计企业影响与对策[J].财会通讯:综合 (上) , 2014, (12) :59-61.
3.营改增企业管理服务 篇三
【关键词】“营改增”;服务业企业;纳税筹划
一、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定义与特点
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我国税收体系中两大税种,它们各有特点,分别在各自领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增值税作为一种流转税,其应缴纳税额为该单位或个人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其中包括进口货物的金额)乘以固定税率并扣除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余额。由此可以看出,这一税种具有价外税、不重复征税、既普遍征收又多环节征收以及同种产品售价相同税负相同的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增值税作为一种流转税,能较好地体现税负的公平性——税率统一、征收普遍,有利于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结构的合理化,有利于国家普遍、及时、稳定地取得财政收入,并且有利于扩大国际贸易往来。
营业税的纳税主体是在我国境内从事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或有偿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其应缴纳税额为纳税人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额乘以营业税税率。营业税是一种价内税,具有与增值税明显不同的特点,即税率低、税负均衡、计算简便、重复征收,不同行业的税目税率不同。对服务业企业而言,营业税的征收起点相对较低,并且不存在可抵扣税款,巨大的纳税压力冲击着服务业企业的经营效益,从长远来看甚至限制了这个行业的发展。
二、“营改增”背景分析
增值税和营业税征税方式的不同直接导致了缴纳这两个税种行业的税负水平之间存在极大差异;因不存在税款抵扣,征收营业税抑制了现代服务业乃至第三产业的长远发展。因此,我国2012年开始试点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其详细进程见表1:
但是,面对任何一种制度的改革,为了更好地适应新环境带来的机会与挑战,服务业企业都应该对原有的经营管理做出调整,重新进行纳税筹划,从而减轻税收负担、降低税收风险。
三、“营改增”对服务业企业纳税的影响
“营改增”这一税收制度的改革,在现行增值税税率的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合理考虑了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同时避免了因“营改增”带来的服务业企业税率的提高。但是,这一制度的改革要求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企业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索取需要特别注意,如果不能抵扣采购费用的进项税额,很可能给服务业企业带来税负增加的负担。下面分别就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举例说明“营改增”对其纳税金额的影响。
(一)简易计税方法
“营改增”后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即按3%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主体,包括小规模纳税人和提供以下特定应税服务(详细内容见表3)的一般纳税人。
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服务业企业的适用税率从营业税税率5%降低至增值税征收率3%,大大解放了生产力,扩宽了未来的发展空间,提高了企业的经营效益及市场竞争力。表4通过示例计算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对企业纳税金额的影响。假设某一服务业企业一年的营业收入为103万元,成本费用总额为89万元,适用增值税税率为3%。
表4分别列示了小规模纳税人服务业企业缴纳营业税时和缴纳增值税时的应纳税额和利润总额的变化情况。可以看出,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该小规模纳税人服务业企业应纳税额减少2.15万元,降幅42%,利润总额增加2.15万元,增幅24%。
(二)一般计税方法
“营改增”后,除上文提到的提供特定应税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外,其余一般纳税人服务业企业均应采用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税率为6%(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高于“营改增”之前5%的营业税税率。当供应商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低于一定比例时,一般纳税人服务业企业没有足够的可抵扣进项税额,此时相比较缴纳营业税,税负实际上是增加的。当服务业企业采购时获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达到一定比例时,缴纳增值税就能减轻试点企业的纳税负担。另外,如果试点企业的客户本来就缴纳增值税,则他们的纳税负担也能因抵扣获得一定程度的减轻,通过表2中的数据可以明确看出此结果。表5通过示例计算一般計税方法对企业纳税金额的影响。假设一个服务业企业某月的营业收入为1060万元,成本费用总额为890万元,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
表5列示了“营改增”前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服务业企业应纳税额和利润总额以及其变化。可以看出,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如果不存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该服务业企业应纳税额增加7万元,增幅13%,同时利润总额降低7万元,降幅6%。如果成本费用中有500万元获得了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该服务业企业应纳税额降低23万元,降幅43%,同时利润总额增加23万元,增幅20%。
同样,根据上例同理,我们可以计算出能够带来可抵扣进项税的成本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多大时,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服务业企业“营改增”前后应纳税额相同。
假设:营业税=5%*营业收入,增值税销项税额=营业收入/(1+6%)*6%,增值税进项税额=营业收入*X/(1+6%)*6%,当“营改增”前后税额相等时,即:
5%*营业收入=营业收入/(1+6%)*6%-营业收入*X/(1+6%)*6%
根据此等式可以得出X=11.7%,即若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服务业企业能够带来可抵扣进项税的成本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11.7%以上时,缴纳增值税能够切实降低企业税负。
服务业企业一般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工成本、租赁费和物业管理费几乎占成本费用总额的80%及以上,尤其是人工成本几乎占到60%以上。由于人工成本几乎无法带来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且很多服务业企业缴纳租赁费能否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存在很大不确定性,因此在“营改增”还不成熟的情况下,实际上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服务业企业税负能否降低仍需要深入研究。
nlc202309081107
四、“营改增”后服务业企业的税务筹划策略
“营改增”是我国企业税收改革的一项重大措施,能够促进社会分配的公平公正,但是通过上文分析看出,它给不同服务业企业带来的影响是各不相同的。因此,为了更好地适应新环境带来的机会与挑战,服务业企业都应该对原有的经营管理做出调整,优化以前的纳税筹划策略,从而减轻税收负担、降低税收风险。
(一)纳税主体身份的筹划
“營改增”后的服务业企业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所得到的应缴税额是不同的,前文列出的两个例子证明了并非所有服务业企业都能通过营改增降低企业税负,这也就给企业纳税筹划留出了足够的空间。
上文通过计算得出一般纳税人营业税与增值税的无差别平衡点为11.7%,即若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服务业企业能够带来可抵扣进项税的成本费用占营业收入11.7%以上时,缴纳增值税能够切实降低企业税负。这也就是说,如果服务业企业能够带来可抵扣进项税的成本费用低于营业收入11.7%时,服务业企业选择简易征收方式更能降低税负;如果服务业企业能够带来可抵扣进项税的成本费用高于营业收入11.7%时,服务业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更能享受“营改增”带来的税收优惠。因此服务业企业在选择纳税主体身份时,应当恰当转移或吸收部分经营业务、合理采用合并或分立的方式,选择合适的组织机构规模,有效减少企业税收负担。
(二)供应商的筹划
对于供应商的选择,“营改增”后服务业企业不能仅考虑产品价格或者能否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应该将两个因素结合起来进行分析。采用简易征收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服务业企业,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因此在考虑供应商时,主要从价格方面入手,选择质优价廉的公司。然而,对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服务业企业而言,在质量和价格处于同一水平时,优选具有增值税专用开票资质的供应商;但是,当备选的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格存在较大的折扣,能够弥补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损失时,选择该供应商更能有效降低企业税负。我们假设,当产品质量处于同一水平时,一般纳税人的产品总价为a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a/(1+6%)*6%万元,即0.0566a万元,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格为(a-0.0566a)万元,即给与5.66%的折扣时,选择任何一个供应商对实际缴纳的税金没有影响。当小规模纳税人给予的折扣大于5.66%时,更应该选择小规模纳税人。
(三)进项税项目的筹划
税法中规定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规定的几种情况,其中有些项目为企业税务筹划提供了空间,例如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购进货物、接受劳务产生的进项税额。
对于现代服务业企业而言,员工人数较多,企业为员工提供福利所需的花费也很大。然而某些福利(例如员工班车)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但是若将企业经营用车辆同时用于为员工提供福利,其购置、修理、燃油等各项花费的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综上所述,财务人员在计算增值税时,要特别注意就可抵扣的和不可抵扣的进项税分别计算,从而合理降低企业税收负担,更大程度地减轻企业纳税风险。
(四)劳务方式的筹划
一般来说,服务业企业都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主要依靠员工不断劳动带来日常经营收入,因此员工人数普遍较多,但是对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服务业企业来说,工资、补贴、五险一金等人工成本是无法带来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毫无疑问,这成为服务业企业缴纳增值税的一大难题。本文认为,服务业企业应该充分利用“营改增”政策的优势,考虑将承担的人工成本通过劳务外包的形式进行转移,在获取劳务服务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税负,还能合理控制内部员工在管理中存在的风险,更利于企业长远发展和战略目标的实现。
(五)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
税法最新规定给予“营改增”试点行业一定优惠政策,包括零税率和免税,表6分别列示了这两种优惠所涉及的业务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这些税收优惠条款为服务业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服务业企业管理层应该认真学习并依据这些条款合理选择经营范围和领域以获取纳税优惠,从而增强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在行业竞争力。
五、总结
上文分析可以看出,“营改增”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重复征税问题、完善了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这是我国税收法律体系发展道路上必将经过的一环。目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确实给试点行业企业带来了减少税负的好处,但是我国这一改革还处于尚未完善的阶段,存在一些服务业企业因这一改革缴纳更多税金的情况,因此服务业企业财务人员根据新的制度环境做出适当纳税筹划是十分必要的。
参考文献
[1]财政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S].2011.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S].2013.
[3]财政部.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S].2014.
[4]钱敏.浅析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税负的影响[J].财会研究,2013,(1).
作者简介:贾佳(1984-),女,北京人,财务经理,中级会计师,研究方向:会计学。
4.深圳营改增纳税人办税服务流程 篇四
人办税服务指南
佰盛国际商务(深圳)有限公司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营业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为方便纳税人及时办理国税业务,现将有关事项指引如下。
一、税务登记
(一)尚未办理国税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请于2016年4月10日前到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国税税务登记。
1.未领取国地税联合税务登记证(联合税务登记证是指税务登记证上加盖有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章)的纳税人,需带原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副本、公章前往办理,国税受理机关打印《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基础信息比对确认表》,此表需纳税人盖章确认,若纳税人确认此表信息准确的,不需要提供其他附件资料;若纳税人认为此表信息不准确,需要另外填写确认的,须提交相应的资料,提交资料的具体种类按照变更税务登记需提交的资料执行。由国税受理机关收缴旧证,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变更登记需提交的资料:《变更税务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内容无变化的不需提供)、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已领取国地税联合税务登记证但为纯地税户(税务登记证上没有国税纳税编码)的纳税人,需带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副本前往办理。由国税受理机关收缴旧证,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
(二)办理国税税务登记后,可以登录国税网站查询、办理相关业务,登录账号为纳税人识别号,初始密码为国税纳税编码。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一)2015营业税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515万元(含本数)的纳税人
1.纳税人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于2016年4月28日前到深圳市国税主管机关文书受理窗口递交《确认书》。试点实施前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试点纳税人,无需办理确认手续。
2.若符合《确认书》中不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条件之一的,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在《确认书》中勾选原因,并填写《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于2016年4月28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文书受理窗口递交《确认书》和《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二)2015营业税应税服务销售额未超过515万元的纳税人
纳税人因经营需要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到深圳市国税主管机关文书受理窗口递交登记表,文书受理窗口登记后,当场制作并送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
三、发票使用
(一)试点纳税人需要使用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按以下流程办理:
1.增值税税控系统资格登记
纳税人填写《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企业情况登记表》,到深圳市国税主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资格登记。深圳市国税主管机关将参照原营业税发票使用情况,对小规模纳税人赋予增值税普通发票二联版票种、最高开票限额和数量;对一般纳税人按其勾选票种情况,赋予相应的增值税发票票种、最高开票限额和数量。
2.增值税发票票种及数量调整
赋予的增值税发票票种、数量不能满足经营需要的,纳税人填写《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携带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到深圳市国税主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发票票种及数量调整事项。3.增值税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调整
赋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能满足经营需要的,纳税人填写《防伪税控最大开票限额变更申请表(普通发票)》,到深圳市国税主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最高开票限额调整事项;赋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能满足经营需要的,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和《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到深圳市国税主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最高开票限额调整事项。
上述第2、3点可在增值税税控系统资格登记时一并办理,也可分别办理。4.增值税税控系统发行
纳税人完成增值税税控系统资格登记后,按规定购买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纳税人支付的初次购买税控专用设备价款(金税盘或税控盘490元、报税盘230元)以及技术维护费(330元),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纳税人携带税控专用设备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到深圳市国税主管机关办理税控专用设备发行,并参加免费的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培训。5.增值税发票领用
纳税人需要领用发票的,可在税控专用设备发行后,携带税控专用设备、《发票领用簿》、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明,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任一办税服务厅领取发票。6.增值税发票开具
纳税人领取发票后,可自2016年5月1日起开始使用,2016年5月1日前不得开具。
(二)2015享受营业税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含起征点以下个体工商户)经营活动需要使用发票的,可领用通用机打发票、通用定额发票(以下统称普通发票)。其中,通用机打发票应使用深圳国税网络发票开票系统(可在深圳国税网站下载)进行开具。1.普通发票核定
纳税人首次领用普通发票,需要通过普通发票核定程序核定发票种类和数量。纳税人办理国税登记后即可办理普通发票核定。
所需资料:《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发票专用章印模 2.普通发票核定调整
税务机关核定的发票种类、数量不能满足纳税人生产经营需要的,可通过普通发票核定程序进行调整。
所需资料:《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发票领用簿》、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普通发票领用 纳税人可以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发票种类和数量领用发票。纳税人领取发票后,可自2016年5月1日起开始使用,2016年5月1日前不得开具。所需资料:《发票领用簿》、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明 4.普通发票验旧
非首次领用发票的纳税人,领用发票前(通用定额发票除外)需先通过发票验旧程序办理已开具发票的验销手续。
所需资料:《发票领用簿》、已开具发票存根联、红字发票和作废发票。
(三)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普通发票。纳税人应书面向深圳市国税主管机关申请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纳税人领取发票后,可自2016年5月1日起开始使用,2016年5月1日前不得开具。
所需资料:《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发票专用章印模。
四、签订银税协议
(一)纳税人在完成国税税务登记,报告银行帐号,核定税种后,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身份证件到已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签约的银行签署《委托代扣税款协议书》(以下简称银税联网协议),同意银行通过税库银联网系统扣缴税款。
(二)纳税人在签署完成银税联网协议后,当天起即可在办税服务窗口进行电子缴税,第二天起可在国税网站进行电子缴税。(三)可签订银税协议的银行
目前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签约的联网银行共二十三家,分别是: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民生银行、平安银行;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中信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光大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华厦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杭州银行、宁波银行、广州银行、东莞银行。
纳税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到上述任意一家银行签署银税联网协议,但采取储蓄扣税方式缴税的纳税人请按各区分局指定银行签署银税联网协议。原已签署过扣缴国税银税联网协议的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签订协议。
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收优惠过渡
(一)已办理营业税优惠备案手续的纳税人
已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办理过营业税优惠备案手续,备案有效期在2016年5月1日以后且属于可享受增值税应税服务税收优惠项目的试点纳税人,填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于享受增值税优惠的第一个申报期前或申报时,到深圳市国税主管机关文书受理窗口递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深圳市国税主管机关根据原营业税享受税收优惠情况直接办理备案手续。(二)未办理营业税优惠备案手续的纳税人
未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办理过营业税优惠备案手续,但属于可享受增值税应税服务税收优惠项目的试点纳税人,应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办税指南-税收优惠-增值税优惠办理》的列示,按照所享受优惠项目提交《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及对应资料,于享受增值税优惠的第一个申报期前或申报时到深圳市国税主管机关文书受理窗口办理备案手续。
增值税优惠备案手续从2016年5月起开始办理。
六、营改增申报纳税
(一)按月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应自2016年6月1日起向深圳市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应自2016年7月1日起向深圳市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由于营改增试点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申报所属期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三)按次纳税的纳税人,应自2016年5月1日起向深圳市国税机关缴纳增值税。
七、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具体纳税申报等事项另行明确。
八、营改增后,纳税人的增值税实行属地管理,由纳税人所在地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各区、分局负责征管。其中,属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分局管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含分支机构),其增值税由海洋石油分局管理。
5.营改增企业管理服务 篇五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关于下发营改增热点问题答复口径和营改增培训参考材料的函
税总纳便函〔2016〕71号
2016.5.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国家税务总局12366上海(国际)纳税服务中心: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以来,根据各地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向北京中心报送的营改增热点问题,我司分行业梳理出29个全国纳税人最为关注的热点问题,经税务总局业务司局审核明确了答复口径。此外,2016年4月22日,货物和劳务税司业务专家到税务总局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为一线座席人员进行了营改增专题业务培训,我们根据现场录音整理了培训的文字材料。
现将热点问题答复口径(详见附件1)和营改增培训材料(详见附件2)下发,请各12366纳税服务中心及时组织培训和学习,保证一线座席人员统一答复口径、吃透培训材料,确保营改增咨询服务工作的统一、权威、规范。
附件:
1.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答复口径
2.12366营改增专题业务培训参考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6年5月10日
附件一
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答复口径 一、一般规定
1.我公司原来是销售货物的小规模纳税人,还有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应如何判断?
答: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销售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销售额应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
因此,混业经营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只要有一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达到登记标准,就应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2.纳税人于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时的“第二年”怎么理解?是否指自然年度?
答:不是自然年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的规定,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全面营改增后,其他个人发生应税项目是否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的规定,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情况之外的,其他个人不能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试点纳税人5月1日之前发生的购进货物业务,在5月1日之后取得进项税发票,是否可按规定认证抵扣?
答:不可以。
5.员工因公出差,住宿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
答:可以。
6.企业既有简易计税项目,又有一般计税项目,营改增后购进办公用不动产,能否抵扣进项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因此,纳税人营改增后购进办公用不动产,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不是专用于简易计税办法计税项目的,按照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7.企业发生应税行为,在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怎样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8.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5月1日营改增后何时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2016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
9.企业选择简易计税办法时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营改增实施管理细则 篇六
(三十九)随军家属就业。
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四十)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三、扣减增值税规定
(一)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1.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持《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不动产租赁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含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范围内业务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纳税人按企业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定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计算公式为:企业减免税总额=∑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份÷12×定额标准。
企业自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持下列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
(2)企业与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3.上述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4.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42号)规定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起按照上述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二)项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免征增值税政策,自7月1日起停止执行。在206月30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1.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上述人员是指:
(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不动产租赁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含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范围内业务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3.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1)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创业证》。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2)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领《就业创业证》。
(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4)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进行核实,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创业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4.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规定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起按照上述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三)项失业人员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在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四、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上述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
五、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7.营改增企业管理服务 篇七
2011年10月26日起, 经国务院同意, 自2012年1月1日起, 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税点, 随后又从上海扩大到10个省市 (直辖市) 。在增值税原有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的基础上, 增加了11%和6%两档低税率, 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的税率,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 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因此可知营业税的税率及征收方式的变动会对现代服务产业产生巨大的影响。
2 营业税与增值税优劣势分析
增值税就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出口货物征税。而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则征收营业税。营业税和增值税是两个平行的税种, 无不交叉。一般而言, 一种行为或者劳务要么征收营业税要么征收增值税。增值税就其增值额征税, 而营业税是针对营业额征税, 由于计税依据的差别我们可以很清晰地意识到营业税相比增值税所存在的弊端, 营业税针对流转过程中的收入征税, 且货物只要在流转过程中取得应税收入就须全额纳税, 这样就存在重复征税问题, 另外, 对于一些混合销售行为来说, 既征收了增值税又征收了营业税, 甚至是多重征税, 这样无疑加重了服务企业的税收负担, 对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有所限制。营业税将严格按照销售额情况来征收, 即使销售额低于成本企业处于亏损状态, 仍然按照营业额征税其成本不能抵扣, 相比增值税之下其实际税负偏高。然后, 服务型行业出口无法享受退税政策, 加上营业税税负偏高将进一步抑制我国服务业的发展, 成为我国发展第三产业主要障碍之一。
与此相反, 营业税的劣势正是增值税的优势所在。因增值税只针对增值额征税, 对于在市场中流通的商品, 在以前生产流通环节上必须缴纳的税款不但能得到相应抵扣, 而且它所负担的增值税部分仍然保持不变, 这就有效地避免了多重征税问题, 也体现了税负公平的首要原则。
3 营业税改增值税对服务企业的影响
(1) 有利影响: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改革正好利用了增值税的优点。可以有效地避免多重征税问题。增值税是在生产的每一道环节就其增值额征税, 因此能够有效地将以前环节缴纳的税款得到抵扣, 采用扣除已缴纳税款部分的税收方式, 使商品所负担的增值税部分固定不变, 进一步保持商品的税率更接近其真实负税情况, 按照这种税率计算方式进行征税, 让税款更清晰、明确, 有效减少了以往少退税或多退税现象。
(2) 不利影响:
增值税的税率就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了6%和11%两种税率, 也因此需要建立与之对应的税收征管体制, 税率档次多会使行业间的税负不同, 从而在客观上纵容了纳税人偷税、避税的概率, 不利于税收的征管, 也必然会增加增值税的征收难度。
但到底能否降低税负, 实现税改的初衷, 并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发展, 这对一般纳税人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影响是不同的。广东省“营改增”使得规定将以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否超过500万元作为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 二者适用的税率分别为6%和3%。我们通过下面的一个例子来探讨“营改增”这一税收政策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影响情况。
例1:若广东省某一般纳税人服务企业一个月的应纳税服务收入是10600000元, 各项成本费用共计4600000元, 其“营改增”后实行6%的增值税税率。计算这个服务企业的利润总额。
①假设该企业没有可以用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改增前:营业收入=10600000元;应交营业税=10600000*5%=530000元;费用=4600000元;利润总额=10600000-530000-4600000=5470000元。
营改增后, 应交增值税=10600000/ (1﹢6%) *6%=600000元。
营业收入=10600000-600000=10000000元;费用=4600000利润总额=10000000-4600000=5400000元。
通过相关指标的计算, 实行“营改增”后, 该企业的营业收入比以前减少600000元, 应交的税费比以前增加了70000元, 利润总额比以前减少了70000元, 这说明“营改增”对没有进项税额或进项税额很少的作为一般纳税人的服务业来说会减少营业收入和利润, 增加税负负担。
②假设该企业存在4240000元的可抵扣增值税发票
营改增前:营业收入=10600000元;应交营业税=10600000*5%=53000元;费用=4600000元;利润总额=10600000-530000-4600000=5470000元。
营改增后:销项税额=10600000/ (1+6%) *6%=600000元;进项税额=4240000/ (1+6%) *6%=240000元;应交增值税=600000-240000=360000元;营业收入=10600000-360000=10240000 元;费用=4600000元;利润总额=10240000-4600000=5640000元。
通过相关指标的计算, 实行“营改增”后, 该企业的营业收入比以前减少了360000元, 应交的税费比以前减少了170000元, 利润总额却比以前增加了17000元, 这说明“营改增”对进项税额多的服务类企业利润总额增加, 税负负担降低, 对企业是有益的。
例2:广东省某小规模服务企业年应税服务收入为1030000元, 各项成本费用共计430000元, 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3%。计算该企业的利润总额。
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企业, 则其没有可用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改增前:营业收入=1030000元;应交营业税=1030000*5%=51500元;费用=430000元;利润总额=1030000-51500-430000=550000元。
营改增后, 应交增值税=1030000/ (1﹢3%) *3%=30000元。
营业收入=1030000-30000=1000000元;费用=430000元;利润总额=1000000-430000=570000元。
通过相关指标的计算, 实行“营改增”后, 该企业的营业收入比以前减少了30000元, 应交的税费比以前减少了215000元, 利润总额却比以前增加了20000元, 这说明“营改增”对小规模纳税人服务类企业利润总额增加, 税负负担降低。
由以上例子可知, 实行“营改增”后,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服务业来说会增加利润, 减轻税负负担。对于一般纳税人企业来说, “营改增”这一税收制度的推行对于因进项税额多少不同的不同企业所造成的影响也是不同的, 有些进项税额多的企业通过抵扣可能会降低税负, 但对于进项税额少的企业甚至会出现进项税额不减反增的现象。
4 税负变化临界点探究
以上通过实例对“营改增”前后服务企业的利润以及负税进行初步探讨, 下面通过计算税负平衡点的计算来探究不同服务企业所面临的统一性问题—到底购进支出占服务收入的比重为多少时企业的负税会发生变化的问题。
营改增之前服务业的营业税税率为5%, 营改增后适用税率为6%和3%。假设服务收入用字母K表示, 购进支出占服务收入的比重用t表示, 且营改增前后服务收入不变。
4.1 若为一般纳税人, 则营改增后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营业税=5%K增值税销项税额K/ (1+6%) *6%增值税进项税额K/ (1+6%) *t%*6%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K/ (1+6%) *6%]-[K/ (1+6%) ]*t*6%
(1) 若应纳营业税额等于应交增值税税额, 则
5%K=[K/ (1+6%) *6%]-[K/ (1+6%) ]*t*6%;得出t=70/600≈11.67%, 此时不管是交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其税负相同。
(2) 若5%K﹤[K/ (1+6%) *6%]-[K/ (1+6%) ]*t*6%;得出t﹤11.67%, 交的营业税税额小于增值税税额, 则企业的税收负担加重。
(3) 若5%K﹥[K/ (1+6%) *6%]-[K/ (1+6%) ]*t*6%;得出t﹥11.67%, 交的营业税税额大于增值税税额, 则企业的税收负担减轻。
4.2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 营改增后适用3%的增值税税率
营业税=5%K;增值税额K/ (1+3%) *3%, 由于5%K恒大于K/ (1+3%) *3%, 可知营改增之前缴纳的营业税比营改增后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大, 因此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 其税收负担有明显的降低。
5 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服务企业面临的问题
5.1 纳税人身份问题
营改增之后, 有关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认定与营改增之前的认定标准有所不同。通过上例我们可以明显看到营改增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减轻税收负担是绝对有利的, 而对于一般纳税人会因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多少而不同。所以企业对纳税人身份的选定对其减轻税负起一定作用。
5.2 税收清缴问题、发票问题
在“营改增”前, 服务企业缴纳营业税时是在地税局完成税收缴纳, 但“营改增”后, 服务企业由缴纳营业税改成缴纳增值税, 根据《关于在北京等八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那么, 服务企业的申报纳税的时候应该在国税局完成。由于缴纳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那么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注意增值税发票的取得以及保管问题。
5.3 纳税筹划问题
企业应综合衡量自身经营特点情况, 年应税服务收入, 以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多少, 和用来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多少来进行适当的纳税筹划。比如企业可以在不违法和合理的前提下使用分割技术和扣除技术来节减税额。
6 服务企业应采取的措施
营改增税收政策从短期看既有利又有弊, 这是任何税收政策在刚刚试行的时不可避免的过程。营业税改增值税也不可能对每一家企业都产生同样的结果。所以企业如何应对这一税收政策的变化显得至关重要。
(1) 合理选择纳税人身份。
鉴于“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减轻情况的不同, 和小规模纳税人在税负减轻上占有绝对优势, 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的时候, 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看能否注册一个新公司, 把自身的部分现有业务转移出去, 以争取成为小规模纳税人, 从而降低税负。
(2) 注意税收清缴问题和发票保管问题。
由于“营改增”前后有关服务企业的纳税申报与以往有所差别, 企业应认真了解有关营改增后有关纳税申报的流程, 比如服务企业的申报纳税的时候应该在国税局完成。若企业选择作为一般纳税人企业, 则还应在经营过程中注意增值税发票的取得以及保管问题。企业应密切关注财税部门的相关政策动态, 即使核对企业自身信息, 以完成相应的申请工作, 最大限度地享受税收优惠。
(3) 合理控制成本, 加强成本管理。
对于支出占收入的比例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企业应注意控制支出占收入的比重, 树立成本管理观念, 采用现代化的成本管理方法, 对企业的成本进行严格的控制, 以最大限度地提高企业的利润。
(4) 企业尽量发现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
营改增后进项税额能不能抵扣在“营改增”中处于核心地位, 所以对于企业来说针对增值税额抵扣问题应考虑并分析进项税额抵扣的可能性。如果企业想要降低自身的赋税压力, 就应该分析在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支出的费用有多少可以用来抵扣的进项税额, 能够用来抵扣的进项税额越大, 对于企业降低负税就越有利。相反, 用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越小, 就会造成企业的负税不减反增的结果, 这一点已在上例中得以说明。首先, 企业在选择供应商的时候应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 尽量选择是一般纳税人的供应商, 因为一般纳税人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样、企业就能进行税款抵扣, 从而降低企业的赋税压力。其次, 如果企业实在无法获得足够多的增值税发票, 可以针对自身的经营情况来发现本企业是否有一些服务项目能否承包出去, 如果可以把一些服务项目承包出去, 这样就业能够起到增值税进项税额减少的目的。但这时候企业应该认真选择承包服务项目的公司, 需要选择有信誉的公司, 以使产品的质量受到保证, 否则非但不能降低企业本身的税收负担, 反而会对企业的信誉产生不良影响。
(5) 合法减轻税负, 争取财政扶持。
对于一些属于资本有机构成较低而人力成本较高的行业来说, 这些服务企业主要是依靠技术、知识来创造价值, 增值额大、销项税额多;且没有大量的原材料采购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其税负有所增加, 这些企业可争取相关的财政扶持, 以实现“营改增”试行过程中的平稳过渡。
参考文献
[1]齐文婷.浅议营业税改增值税对现代服务业影响[J].中国经贸, 2012, (24)
[2]解珺.试论营业税改增值税的企业应对与思考[J].当代经济, 2012, (24) .
[3]石冰.关于营业税该增值税的若干问题研究[J].中国电子商务, 2012, (24) .
[4]梁益富.分析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相关影响以及应注意的问题[J].财经界 (学术版) , 2012, (12) .
[5]钱敏.浅析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税负的影响[J].财会研究, 2013, (1) .
8.营改增企业管理服务 篇八
摘 要:长久以来,国家税务机关一直把扩大税收收入,完成税收目标当作首要任务,常常以管理代服务,缺少服务意识。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特别是在“营改增”税收制度改革的情况下,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改革优化,尤为显得重要。税务机关根据“营改增”税收制度改革的特点,应在改善纳税服务基础之上,针对新制度实施所带来的各种预期效果,提前做好应对准备,进一步完善纳税服务体系的建立,为纳税人提供更好、更优质的服务。
关键词:税收;服务;“营改增”;税收制度改革
“营改增”税收制度的改革促进了现代服务业的合理分工,刺激了市场需求,实现了结构性减税。而我国“营改增”税收制度的改革将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增强服务业竞争能力,促进社会专业化分工,推动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带动扩大就业。但是,目前国家税务机关只注重于纳税人的义务,而忽略了纳税人应有的权益,税收工作人员还停留在税收管理的陈旧观点上,以管理代服务,缺少服务意识,这些存在的问题阻碍了我国税收服务体系的正常发展。
1 “营改增”前提下纳税服务理论的探究
纳税服务是政府和社会组织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为纳税人提供的规范、全面、便捷、经济的各项服务措施的总称。纳税服务强调的是纳税人的义务和权利,在要求纳税人履行义务的同时也鼓励纳税人行使自己的权利,要求税收征管人员在实现国家税收职责的同时,必须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纳税服务的主体是税务机关,客体是税收征管过程,对象是纳税人,这三个组成部分都是纳税服务过程中不可缺少的。201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经国务院批准的《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
2 “营改增”税制下纳税服务出现的问题
2.1 纳税服务思维定式,意识淡薄。税务机关作为国家主要监管税收的权力机构,税收人员受过去思维定式的影响,认为纳税服务工作仅是无足轻重,仅为辅助性的工作,只是纳税服务部门的事情,自己不必关注实施。因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仍受传统的意识观念的影响,过多的注重管制,忽略了对纳税人的服务需求的满足,造成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缺乏相关沟通协调部门。自“营改增”以后,纳税人会过多与以往进行比较,只是过多的注重纳税服务欠缺与不足的地方,往往不会留意其优点与进步。而“营改增”工作对税务人员也是一项崭新的工作,缺乏经验以及重视度的不足,使得纳税人日渐增加的需求得不到满足,纳税人与税收部门间的分歧与矛盾进一步深化。
2.2 在实行“营改增”的税制中,纳税服务工作的全方位实施,不断呈现出服务观念不强,服务体系笼统,岗位职責分担不清,不切合纳税人本身实施等问题,归根究底在于现行的纳税服务部门相对层次低、纳税服务自觉性差、服务内容仅限口头等原因。
2.3 纳税信息化建设亟待完善,纳税管理制度仍需改进。作为整个纳税服务工作的前提,基础信息的完善随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根本要求,不仅尽求细致,而且信息量大,时间要求紧迫。因此,如何在有限的时间内,尽可能减小“营改增”的影响下,将基础税务信息整合进国税系统是纳税服务工作面临的第一个挑战。因为,录入基本信息十分繁琐,通常情况下,纳税服务部门往往对其重视程度不够,信息化管理和实际征管脱节,缺乏为纳税人实现信息浏览、纳税咨询、办理涉税事项、投诉举报等功能综合一体的纳税服务信息平台,没有针对已有税务征收系统数据信息进行加工、存储、传输、分析及再应用等处理系统制定的相应管理制度。
3 “营改增”条件下提升纳税服务水平
3.1 以纳税人实际需求为基础,改换税收征管理念。在“营改增”税收制度改革的大环境下,税务机构应认真审视自身,并结合自身不足,选择合适的、恰当的定位。税务机关以及相关的税收工作人员要转变原有的服务观念,提升服务意识, 要根据纳税人实际的需求与要求,在找准自身定位的前提下,努力去迎合纳税人的需求,而不是被动的为纳税人进行服务。“营改增”税收制度的改革,不仅仅改变了纳税人的纳税方式,还改变了纳税人对纳税服务的需求,而这就要求税务机构也要积极转变服务态度,服务深度由表面形式向内容、形式、效果相统一转变。税务机关要从单一表面的纳税服务思维误区中跳出,通过积极、务实的工作,推进纳税服务不断发展,更加深入实际,不仅仅流于表面。
3.2 精简税收机构,优化与完善纳税服务体系。政府应综合考虑相应地区纳税人对纳税服务需求的程度,进行相应税收机构的设置,并综合考虑因“营改增”税收制度的改革而造成部分地区对纳税服务需求变化的情况。另外,在合理安排税收机构数量的同时,一定要确保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的全面性,对服务于较多纳税人的分局等纳税机构,应单独设立纳税服务科室。对服务纳税人数量较少的税务所等机构,可只设置纳税服务人员。另一方面,减少服务机构管理层级,缩短纳税人办理纳税时耗用时间。最后,实行纳税服务激励与质量考核相结合的体制,督促相关税收工作人员提升服务质量。
3.3 拓展纳税服务空间,建立综合型服务体系。为保证录入的效率,提高信息共享率与准确度,应建立具有共享性的纳税服务信息系统,并且整合现有的各个相互独立的信息系统,取消实用性不强、重复性的功能。为满足纳税人对纳税效率、纳税途径、纳税成本等多方面纳税服务的需求,税务机关应拓展相应的多元化纳税服务,如为纳税人提供在线自助纳税服务支持、纳税细则搜索等常见纳税问题信息查询,并为纳税人提供定制化服务。另外,税务机关应与其他政府部门开展协作,加强服务企业、个人的工作联动机制,不能政府机关之间停留在召开联席会议、交换税务信息等低层次沟通上,加强各个税务机关之间的协作能力。
参考文献:
[1]邵凌云.纳税服务国内外比较分析与改进建议[J].滁州学院学报,2011(3).
[2]谭展鹏.营改增对电力企业的影响[J].投资与合作,2012(11).
[3]吴凯.浅析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工程总承包企业的影响[J].现代经济信息,2013(2).
[4]程安亭.加强和改进纳税服务的调查与思考[J].税务研究,2009(4).
基金项目:本文获得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基于纳税人需求优化纳税服务的研究”面上项目(12542025)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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