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11篇)
1.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 篇一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试行意见的通知
内政发[1989]39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则同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制定的《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试行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在试点单位贯彻实施。
各地要加强对试点单位的领导,并及时总结试点中的经验,报自治区房改办公室。1989年4月6日
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试行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1989年2月24日)
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经过一年的积极努力,进展较快。各盟市都组建了房改机构,并开展了房改工作。第一批起步的部分城市已经基本上完成了调查测算和住房资金核定工作,有的盟市已制定了房改方案上报待批。试点旗(县)镇已先行一步,探索了经验。
住房制度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治理、整顿的重要措施之一。因此要继续贯彻执行国发[1988]11号文件和国办发[1988]13号文件的基本精神,加快我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步伐。当前,要把出售公有住房作为房改的重点,加速住房商品化、私有化进程。这不仅对于现行住房制度的改革,而且对于抑制通货膨胀、调整消费结构和产业结构有重大作用。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为指导下一步房改试点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积极鼓励职工购买公有住房
1、合理确定公有住房售价。各地要严格审定公有住房的标准价格。新房的标准价为住宅本体建筑造价加征地拆迁补偿费(不包括拆迁安置费,下同);旧住房的标准价为重置成新价。重置价按当地前一年建筑安装预算定额、取费标准、调整系数构成的住宅本体造价和当地规定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标准计算。向职工出售时,再加上楼层、朝向、环境、地段、设备、装修、配套程度等调节因素,适当增减计价。
2、出售公有住房的范围。除国办发[1988]13号文件规定不宜出售和因特殊原因暂不出售的以外,原则上都可以出售。城市近期应以出售各类成套楼房和质量较好、暂不改造的砖混、砖木结构平房为主。属于近期改造、质量较差的土木结构平房原则上不准出售。
3、公有住房出售的对象为家住城镇、有正式城镇户口的职工。优惠价以户为单位,每户只能享受一次。
4、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在不发放住房补贴(即住房券)的情况下,可以优惠价格出售。近年内,各地旧房的平均优惠幅度控制在当地住房标准价的40%之内;****年一月一日以后竣工交付使用的新住房,出售给职工,也可以采取不发住房补贴,一次性优惠的办法。新房的平均优惠幅度控制在新房标准价的20%之内。综合价与售价的差价,由职工所在单位补偿。各地以优惠价出售的各类公有住房必须规定最低限价。近年内,砖混结构的单元套房优惠后的实际售价一般不得低于100元/m2。以上优惠幅度将随时间、环境变化而减少,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私有化。
5、职工购买公有住房,要鼓励一次付清房款。对无力一次付清房款的,可以分期付款。一次付清购房款,可减收优惠价款的 20%。分期付款,其首次付款不得少于优惠价款的30%;超过30%部分,按高于银行保值储蓄利率付息;其余部分,每月所付购房款不得低于家庭总收入的15%,期限最长十年。
6、各单位对出售范围的公有旧住房,不得用公款搞高标准的装修翻建。否则,装修材料、设备和工费应按市场价如数计入房价中。这部分价款由购房者全额一次支付,不得给予优惠。
7、以上出售新、旧公有住房的标准价和各项优惠政策均不适用于年收入一万元以上的住户。各地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量、不同档次的商品住房供他们按市场价选购。
二、对出租的城市公有旧住房,逐步调整租金标准
8、各地在今年要做好调查测算工作。明、后两年,可根据当地财力和职工的承受能力采取“小步提租”或“理顺租金”的办法。
三、新房新制度
9、无论是房管部门还是单位的新建住宅,不能再继续实行过去的住房分配办法,要先卖后租。新房在不发住房补贴的情况下,可试行采用新的租金标准。今年,新房租金最低不少于维修、管理两项因素计租。各地也可以试行交纳抵押金获得住房使用权的办法。
四、积极推进旗(县)镇的住房私有化
10、旗(县)镇的住房制度改革,要采取公有住房出售为主和土地有偿使用的办法。要制定优惠政策,调动各方面建房的积极性。个人建房、合作建房和集资建房要纳入并服从城镇建房规划,同时当地政府要在征地、计划、材料、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并按国家规定减免有关税费。
11、严格控制旗(县)镇宅基地面积。居民新建住房的宅基地面积要执行国家或当地政府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对已经占用的套院平房或低层独院楼房的占地面积,超过规定面积部分要加收宅基地使用费,严禁个人搞地皮生意。
五、加强房地产管理
12、各地要建立健全房地产交易机构,组织开展房地产交易,并负责管理出售公房工作。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在交清全部房款后,统一在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住房产权证和宅基地使用证书,并受法律保护。职工以优惠价、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在获得产权证五年后,允许进入市场买卖。增值部分按国家有关规定征收税费后归售房职工个人。
13、新旧公有住房的标准价格,必须由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评估作价,评估标准及办法由自治区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物价等有关部门制定。其它任何单位和部门无权自行作价。
14、对原来实行补贴出售和有限产权出售办法购买的住房,在按照此次规定的优惠政策补足差价后,才能获得完全产权。
六、加强售后服务和管理
15、各地出售公有住房后,要建立相应的住房维修服务机构,逐步实现住房经营管理社会化、专业化及有偿服务制度。
16、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后,属个人产权范围内的维修,由住户负责;公共部位的维修养护,暂由出售产权单位负责,待售后服务机构建立后逐步移交。其费用,在近几年,从出售公房收回资金回扣适当比例留给产权单位作为保修的费用。高压水泵、暖气等设施的管理、维修以及职工的取暖补贴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七、继续做好住房资金核定转化,建立住房基金
17、要逐步理顺住房资金渠道,建立城镇、企业和个人三级住房基金。在目前调查测算、核定原有住房资金的基础上要集中力量做好住房资金转化工作。
18.自治区预算内安排的住房建设资金和各单位新建住宅的资金应全额纳入当地住房基金,但所有权不变;企业按规定提取的住房资金要从生产基金中划转出来作为住房基金并允许进入成本。企业还应从留利中提取适当比便划入企业住房基金;各单位出售公房收回的资金,必须存入由当地政府指定的银行(信贷部),分别进入住房基金专户,所有权不变;建立个人住房基金的办法,各地可通过试点摸索经验。
八、加强对售房资金的管理
19、出售公有住房收回的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只能用于住宅建设和维修、管理,不得挪作它用。各地政府要制定售房资金使用的审批制度,对随意动用售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20、各市、各旗(县)镇要尽快成立住房资金信贷部。具体组建工作按国家规定执行。
九、从税收政策方面支持住房制度改革
21、自当地房改五年内,住房建筑税和房产税留给当地作为城市住房基金。
22、房屋开发公司和其它企业、单位的新建住房以优惠价、标准价出售给职工个人,可享受国家税收的有关优惠政策。
23、职工个人建房或买房,免缴契税。
十、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房改工作的领导
24、各盟市要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制定的住房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规定。各单位也要按照当地政府统一政策行动,严禁各行其是。各地房改方案的审批要按照自治区房改办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25、在同一地区的所有部门或单位不论其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服从当地政府房改工作的统一政策和部署。
26、上述试行意见在自治区部分地区和部门先行试点,通过试点,总结经验,进一步修改、完善,报请国务院审批后,在全区分期分批逐步推行。
2.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 篇二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 中国住房制度经历了一场由福利化分房和低租金公房制度向住房商品化、市场化、社会化的重大转变。1978年, 全国城镇人均住房面积仅7平方米建筑面积, 约47.5%的城镇居民家庭缺房或无房[1]。改革开放之后, 中国住房制度改革大致经历了以下四个发展阶段。
1. 尝试起始阶段 (1978—1990年)
1980年, 邓小平同志在《关于建筑业和住宅问题的谈话》中肯定了建筑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 改变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福利性分房制度, 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相结合的规范化的住房分配、交易市场和房屋维修市场。
1988年, 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标志着住房制度改革进人了整体方案设计和全面试点阶段, 其基本思路是“提高工资, 增加工资, 变暗贴为明补, 变住房实物分配为货币分配, 通过提高租金促进售房。”
2. 正式改革阶段 (1991—1997年)
1991年, 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全面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明确了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总目标和分段目标。总目标是要从改革公房低租金着手, 将公房的实物福利分配制度逐步转变为货币工资分配制度。
3. 全面深入推进阶段 (1998—2005年)
1998年7月3日, 在前一阶段改革实践的基础上, 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该文件宣布全国城镇从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 全面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同时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 发展住房金融, 培养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这标志着新的住房政策体系开始实施, 开始向住房社会化、商品化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目标迈进。
4. 重新审视、调整与规范阶段 (2006年至今)
2006年5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提出六项措施调控房地产, 其中一条是:“加快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 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 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租赁市场, 有步骤地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这一阶段, 主要是对上一阶段住房保障滞后的原因重新审视, 提出住房保障的主要任务是针对低收入家庭提供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另外, 针对中等收入家庭的限价房和经济租用房也开始尝试, 这两类产品属于政策性住房, 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住房保障范畴[1]。
二、中国住房制度改革的成就
以1998年为起点, 中国住房制度进入了全面社会化、商品化和市场化的历史新阶段。作为中国渐进式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城镇住房全面社会化、商品化和市场化的改革对于促进房地产业与其相关行业市场的发育以及改善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所取得的改革成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房地产业的年度完成投资总额逐年增加
房地产业的蓬勃发展是中国住房市场化改革的一项重要成就。自1998年以来, 房地产业进入其发展的黄金时期, 其年度完成投资总额逐年增加, 年平均增长率为22.41%, 2003年、2004年年增长率分别达到30.33%和29.59%, 创历史新高 (见图1所示) 。到2005年, 全国房地产业年度完成投资总额为15 909.25亿元, 其中仅商品房建设投资就达11 314.91亿元, 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
2. 全国商品住宅的销售量逐年攀升
1991年全国商品住宅的销售面积仅为2 745.17万平方米, 销售额为207.60亿元;至2006年达到55 422.95万平方米, 销售额为17 287.81亿元, 全国商品住宅的销售量逐年攀升 (见图2所示) 。
3.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收入及利润快速增长
1998年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个数为24 378个, 至2006年底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个数比1998年增加34 332个, 在房地产业拉动经济增长的同时, 房地产业的经营总收入即营业利润也以很快的速度发展 (见表1所示) 。
4. 房地产业的从业人数不断增加
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还体现在从业人员数量的增加上。全国房地产业的从业人数在1985年时仅为36万人, 占当时城镇就业人数的0.28%, 到2006年则发展为160万人, 接近城镇就业人数的0.46%。
2004年底, 房地产业企业法人单位的就业人员为396.3万;房地产业个体经营户3.8万, 就业人员9.1万 (见表2所示) 。
5. 城镇居民居住条件不断改善
自1991年全国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后, 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从1985年的10.0平方米, 增加到1997年的17.8平方米, 年均增加0.65平方米。但自1998年以来, 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增速明显加快, 即从1998年的人均18.66平方米增加到2005年的26.10平方米, 超过了1990年代初期中等收入国家平均20.1平方米的水平, 也逐步拉近了与发达国家的距离 (见图3所示) 。
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7。
数据来源:2005-12-17《人民日报》。
6. 促进了住房金融业的发展
2007年8月30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数据显示, 从开始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1998年起, 个人住房贷款占个人消费贷款的比重一直高达75%~97%。1998年年初全国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仅为190亿元, 至2006年底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余额已经达到了1.99万亿元, 短短十年内增长了52倍。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如今已经占到全部贷款的8%, 相当于中长期贷款的16%。通过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的发展, 房地产业也带动了金融市场的深化和发展。
三、中国住房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
住房全面社会化、商品化和市场化改革的影响不只是局限于住房市场本身, 还存在着房价持续过高, 住房供需结构错位;扩大财富差距;加剧居住区分割;社会成本过高等问题。
1. 房价持续过高, 住房供需结构错位
2003年年底以来, 一些城市房地产投资规模过大, 商品住房价格上涨过快, 市场秩序混乱, 住房问题成为近阶段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 商品房销售行为不规范、管理不严格, 一些违法违规行为滋生, 既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也诱发和加剧了短期投机炒作。同时房地产的价格应该与消费者当时的收入变化比例相一致。房价收入比 (即一套住宅的总价格与家庭年收入的比例) 是被世界广泛使用的判断房地产价格是否合理的重要指标。世界银行的标准是5∶1, 联合国的标准是3∶1, 美国的比例是3∶1, 日本是4∶1[2]。而在中国, 这一比例大约在10~15∶1, 可见中国房价之高。
此外, 房价持续过高还与住房供需结构错位有关。合理的住房供需结构应是“金字塔”型, 即其底部时满足广大居民需求的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 中部是中产阶层需求的中等档次商品房, 最顶端才是一小部分人能消费的高档豪华住房。而目前恰恰相反, 虽然原建设部曾明文规定, 要求各地住宅开发应建设70%左右的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 但在实际开发建设中, 其比例远小于此, 满足不了中低收入家庭的购房需求[3]。
2. 居民财富差距进一步拉大, 影响社会稳定
需要强调是住房市场上的很多问题本身不是住房市场带来的, 也不是在住房体制内部能解决的。比如高房价很大程度是由于收入差距过大造成的, 以上海为例, 在1997—2005年上海中低收入阶层对住房支付能力严重恶化的同时, 高收入者对住房的支付能力反而改善了很多 (陈杰、郝前进, 2006) 。但与此同时, 住房市场本身的发展确实也会成为一个“助推器”, 加速扩大不同人群的收入与财富差距, 加剧社会分化。
对房产地产的投机和炒作造就一批暴发户, 在中国2002年度100名富豪中, 竟然有40多人涉足房地产业。房价的快速飞涨, 让绝大部分普通老百姓只能望楼兴叹, 即使是一些属于高薪收入的白领阶层, 也沦落为“房奴”。因此, 在房地产指数节节上扬、银行账面上的资产越来越多、政府的财税收入也日渐上升的时候, 却隐藏着很多的社会问题[4]。
3. 居住区分异现象加剧, 影响到“和谐人居”的构建
1998年以后的住房市场化改革彻底打破了由单位统一分配住房的模式, 城镇居民在获得自由选择居住地点权力的同时, 客观上也出现了居住区分异的现象。也就是说, 基于收入差距和对房价的不同承受力, 城市居民逐渐出现了按收入的群分效应, 高收入者开始聚居于高房价的高端社区, 低收入者则聚居于低房价的贫穷社区, 即低收入者主要居住在城市核心周围, 中、高收入者居住在郊区。
4. 城镇土地利用率低, 造成社会成本过高
房地产的表面繁荣是以极高的社会成本为代价的。一方面, 房地产大量占用农用土地, 这些土地的闲置率过高, 造成极大浪费。2006年6月14日《经济参考报》报道, 近年, 房地产业用地占到全国供地总量的30%左右。根据国土资源部2004年对18个省、35个城市、196个市区县的土地利用动态遥感检测测算, 35个城市新增建设用地45万亩, 其中占用耕地32.5万亩, 占72%, 也就是说城市的发展有2/3以上是在利用外延占用耕地, 而且这些城市中有12.7%的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过多地占用土地, 导致城市土地大量闲置, 城市闲置土地占新城区建设用地的15%。截至2004年年底, 全国城镇规划范围内共有闲置土地、空闲土地和批而未供的土地将近400万亩, 相当于现有城镇用地总量的17.8%。另一方面由于强行拆迁和征地, 对农民的补偿过低, 失地农民的基本生计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从而导致社会矛盾激化。
四、中国住房制度改革的趋势与措施
通过以上分析, 笔者认为, 中国未来住房制度改革的趋势与措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 及时、科学制定和实施住房建设规划
国办发[2006]37号文件规定, “各级城市 (包括县城) 人民政府要编制住房建设规划, 明确‘十一五’期间, 特别是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 并纳入当地‘十一五’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建规[2008]46号文件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 加强对住房建设规划制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这些政策文件的颁布是我国初步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住房供应保障体系。
2. 在坚持住房市场化方向的同时, 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要大力发展规范的租房市场, 推动租房服务产业化, 是实现中国房地产市场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发达的住房租赁市场也更能够进一步促进劳动力要素的流动。围绕租房市场, 通过信息中介、物业管理、维修服务等环节, 也可以创造相当可观的就业机会, 实现丰厚的服务产业附加值, 形成一个大的产业。当前制约中国租房产业发展的一个瓶颈问题是户口制度。租房住的人, 往往只能落个集体户口, 并且将来子女的入学也十分困难。克服了这个户口瓶颈, 租房市场在中国将会有跳跃式的发展。
3. 正视住房的福利性、保障性、社会性, 健全经济适用住房及廉租住房构成的住房保障体系
随着房地产业的不断发展, 单纯以市场化为取向的住房供给制度所固有的片面性与局限性逐步暴露出来。中国住房体制改革与医疗体制、教育体制改革一样, 存在相似的缺陷:由市场替代政府提供公共服务, 政府供给职责严重缺位。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发展的不协调迫使房屋需求者基本上只能通过市场解决住房问题, 导致商品房价格快速上升, 中低收入人群改善住房条件的意愿越来越难以满足。从民生角度理解, “住有所居”指的是老百姓都能住得上房, 具体包含了两层意思:有购房能力的居民可以根据需求买得起房, 无购房能力的居民可以通过保障体系租得上房、住得上房。因此, 当务之急是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 使低收入人群得到应保尽保, 避免把他们推向商品房市场。
参考文献
[1]杨红旭.改革开放30年, 住房保障在曲折中发展[J].上海房地, 2008, (6) :10-14.
[2]肖元真, 陈达, 朱少麟.国外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基本状况和调控政策[J].长江论坛, 2006, (3) :17-21.
[3]王晓瑜, 郭颂海, 等.住房社会保障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 2006:263.
3.对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新期待 篇三
一、对制度执行更加公平公开的期待
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20多年来,有一点是社会公众认可的,那就是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房改实践中实行货币化分房覆盖面最广、受益人数最多、发展速度最快、最成功的住房改革制度。可以肯定的说,在全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已经实现国有行政企事业单位全覆盖、民企私企等非公有单位部分覆盖,并且利用住房公积金购房、还贷、租房以及发放个人住房贷款与保障房建设项目贷款等方面,已经展现其住房保障的特色功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功绩是将各级政府从过去实物分房的沉重包袱中解脱了出来,并为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住房保障体系奠定了坚实基础,提供了核心内容。
然而,在成绩的背后也存在不足。主要的问题就是制度执行存在不公的缺陷,大多数民企私企等非公有制单位不能很好的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致使城镇众多的从业者和广大的农民工等中低收入群体无法享受住房公积金最基本的住房保障政策待遇。有媒体认为,“因为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呆板、教条、不近人情,才造成了越是有购房能力的高收入群体,越能尽情享受住房公积金带来的益处,而没有购房能力的低收入阶层,倒不能享受住房公积金的福利待遇,这种‘济富不助贫’的制度缺陷,不仅对低收入者不公平,而且也有悖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设计初衷”。
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中的不均衡、不公正、不科学,不能对城镇从业人员全覆盖,大多非公有单位职工的住房权益没有法律保障。这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过时的表现,主要问题是推进制度的执法性不强,住房公积金权益未能纳入劳动合同管理的内容,职工维权和诉求无法依《条例》得到具体落实。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制度改革的成果,为了让改革的成果惠及更多群体,让全体城镇从业者都能分享房改的红利,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方向规定为坚持城镇职工全覆盖、保低限高、统筹兼顾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把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深化为保障城镇职工住房的一项基本住房保障制度。这是社会公众对全面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最大期待,也是对《条例》内容修订的新期待。
二、对提取使用更加科学合理的期待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目的是国家让人们集腋成裘,互帮互助,从而保障大家都买得起房或租得到房,是解决住有所居问题的一种住房制度安排。因此,全面深化住房公积金改革的活力在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办法,真正发挥住房保障的主要功效,合理兼顾特别情况下的提取使用。这是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
此前,有人质疑住房公积金“用来买房,杯水车薪”、“用来装修,政策不符”、“用来看病,涉嫌违规”等尴尬。职工即使是买房,想动用公积金也并不容易。甚至还出现了一些买不起房,也用不了公积金的“夹心层”。尤其是生活在大城市的职工,工资收入和公积金额度远远赶不上房价上涨的速度,好不容易凑足了首付款,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又够不上总贷款需要。有人说,用公积金支付房租,还得看房租支出是否超过家庭收入的一定比例,此比例往往较高,条条框框不少。还有农民工代表建议,不能用于买房的公积金不如发到职工手里,帮助他们改善生活质量。总之,提取公积金用于住房消费、治大病和生活困难等方面均存在一些条条框框,有较大难度,说明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管理还未能与时俱进。
避免公积金制度需要时“帮不上忙”的尴尬,应降低住房公积金使用的门槛,使住房公积金回归保障“夹心层”职工,解决中低收入群体住房难和生活难的问题。因此,就必须全面深化改革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管理规定,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应改进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办法,实行分类管理、科学管理和创新管理。例如,当缴存人遭遇家庭困难、重大疾病、天灾人祸等危及生活和生命时能提取住房公积金解困,这是体现生命权和生存权优先的原则,实为以人为本之举;当缴存人租赁住房、装修大修住房、未就业或初就业子女购房等与其有必然关联的住房消费支出时能提取住房公积金使用,此项功能为住房公积金的功能拓展;当缴存人为农民工、季节工、临时工、建筑工等流动性较强的工种时,大胆地放宽至凡是在个体、私营、民营等非公有企业或单位的从业员工随走随提、随用随提,且只凭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到住房公积金服务前台即可办理提取手续,又可提高住房公积金“非公扩面”的吸引力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倒逼用工单位自觉履行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这是社会公众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改革的最大期待。
三、对监管体制更加廉洁高效的期待
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公开规范管理运营制度,确保资金的保值增值和安全高效。是社会公众对住房公积金监管体制改革的又一期待。十八大报告指出: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要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这就为住房公积金监管体制改革提出了总要求,我们要按照此方针全面深化住房公积金监管体制改革。
第一,要建立一个科学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和机制,坚持决策和管理分离、监督和运营分开的原则,实行决策民主化、管理规范化、监督行政化、运营金融化、服务现代化,使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三个方面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促进住房公积金事业科学和谐发展。如提出住房公积金实行“管委会决策、分机构执行、受多种监督”的原则等。
第二,要建立一套完善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服务体系,上至国家层面,下至街道和乡镇。例如,在顶层设立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管理大政方针、制定宏观决策和协调各部委办,该机构为非常设机构;在住建部按大部制的架构设立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局,监管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及其制度政策执行情况,该机构为常设行政机构;在各省、直辖市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垂直管理到市、县(区),专设住房公积金行政管理、执法管理和监督管理,该机构为常设公务机构;以省(直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为发起人设立“全省住房公积金储蓄银行”,为一级法人金融机构,再在其下各市、地、州建立分支机构,并将营业服务网点延伸到县(区)和较大的城镇。同时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相应的行政管理、金融服务体系。
第三,要改革完善现有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核算等办法,与制度改革和机构改革相匹配,并应用现代信息技术管理手段加强管理和提升服务效能。例如,建立全国统一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平台,开发应用统一的住房公积金业务软件,让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业务对接、转移顺畅。目前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已进入攻坚克难时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型势在必行。
全面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在即,在“万事俱备”之后,“三中全会”的东风已吹拂神州大地,翘首以盼的住房公积金改革方案呼之欲出。而全面深化住房公积金改革必须从基层群众的角度出发,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习总书记说,改革要从群众最期盼的领域改起,从制约经济社会发展最突出的问题改起,让全社会感受到改革带来的实实在在的成果,最大限度地凝聚改革正能量。
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 篇四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桂发改重大〔2005〕574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竣工验收程序,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运营,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家计委《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的地方基本建设项目、国家有关部门委托本自治区验收的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指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的新建、扩建、改建和迁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活动。
第四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全区地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主管部门。自治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审批权限和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建设项目的具体验收工作。
第五条 凡符合验收标准的建设项目,必须及时组织竣工验收。一般在一年内进行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独立建设的办公楼、教学楼、住宅等一般民用建筑,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 为顺利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从项目建设准备开始,系统、全面、完整地积累各项原始资料。
第二章
竣工验收依据
第七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设计变更通知、调整概算、开工报告或项目申请文件及其它有关审查、修改、调整文件、施工图纸、设备技术说明书、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重大设计变更应有原设计审批机关批准的文件和修改的设计变更文件。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文件及其合同。从国外引进技术或进口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还应出具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技术文件等资料。
第三章
竣工验收条件
第九条 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已按设计要求建成,能够投入使用;
(二)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已通过有关部门审计;
(三)设计和施工质量已经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并作出评定;
(四)环境保护、消防和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等按国家规定标准和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要求;
(五)环境保护、消防、劳动安全卫生,符合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建设原则,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要求;
(六)建设项目实际用地已经土地管理部门核查;
(七)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
(八)生产性项目的主要工艺设备和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九)国外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项目,应按合同要求完成调试考核,达到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第十条 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的建设项目,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的,可从实际情况出发,经批准后调整规模,对已经建成的工程和设施、设备,尽快组织验收,移交固定资产,并核定所增加的生产能力。
第十一条 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仅有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使用或投产,也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未完工程应按设计安排投资,限期完成。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全部工程完工并基本符合验收条件后,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延长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章
竣工验收准备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组织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竣工图编制要求》编制工程竣工图;
(二)按照《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要求》认真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并切实做好各项财务、物资以及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
(三)按照有关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逐项进行系统整理,列出交付使用财产清单,对于需要核销的工程,要办理核销手续;
(四)工程质量、设计质量及主要设备质量报有关部门评定;
(五)环境保护、消防、档案、安全生产、卫生、水资源、气象和土地使用按规定办理确认手续;对确认不符合验收标准的部分,要明确需完善的具体内容,在正式验收前予以完善;
(六)重点编制以下报告: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综合报告;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报告;施工单位(总包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报告;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情况的报告;质量监督部门关于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报告;初验工作组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第五章
竣工验收程序
第十四条 对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程序一般分为阶段验收或单项工程验收、竣工初步验收、竣工验收。规模较小的项目可适当简化。
第十五条 阶段验收或单项工程验收,一般由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单位组成验收小组,办理验收事项。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可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所在市发改委组织。
阶段验收或单项工程验收的验收意见,作为下阶段验收的依据。
第十六条 竣工初步验收工作程序:
(一)由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向主持竣工初步验收部门提交竣工初步验收申请报告及竣工验收材料,主持验收部门在接到申请报告后15日内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初验时间、地点及初验工作组成员单位等;
(二)召开竣工初步验收会议;
(三)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应按照初步验收会议的要求和意见进行整改。
竣工初步验收报告,作为正式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工作程序:
(一)主持验收部门在接到申请验收报告后15日内(从确认符合验收条件之日算起),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委员会成员单位,分发有关竣工验收材料;
(二)召开竣工验收会议。
第六章
竣工验收组织及职责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根据项目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组成初步验收工作组和竣工验收委员会。初步验收工作组由验收委员会和项目固定资产交接小组成员单位的专业人员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的组成由主持验收部门视项目情况确定成员单位。竣工验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主持验收部门的有关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一般应由发展改革、建设、审计、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环保、消防、安全生产、卫生、土地、气象、档案、统计、质量监督和投资等单位有关代表组成,需要时可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参加验收委员会。
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作为被验收单位不参加验收委员会,应派代表成立项目固定资产交接小组。
第十九条 初步验收工作组主要职责:
(一)听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竣工验收情况报告;
(二)检查土建、安装工程质量和设备运行情况,听取工程质量评定意见;
(三)检查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编制情况,听取有关部门审计意见;
(四)研究解决工程建设遗留问题和试运行期间发现的新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五)检查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措施执行情况和气候条件论证资料、竣工验收档案资料是否达到验收要求;
(六)确定尾工清单、完成期限、责任单位;
(七)提出竣工初步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建议日期;
(八)起草《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听取并审查竣工验收综合报告和初验工作报告;
(二)检查工程建设和运行情况,对建设项目管理、设计质量、施工管理、建设监理、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设施、气候论证执行情况全面核查,并作出评价;
(三)审议项目竣工决算,对投资使用效果作出评价;
(四)研究处理遗留问题,总结建设经验;
(五)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会议通过的《竣工验收鉴定书》正本一式三份,在15日内分送主持验收、建设和档案部门,副本应满足有关部门和单位需要。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固定资产移交:
(一)建设项目固定资产移交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施工、设计、监理(如需要交给另一个单位管理的应包括运行管理单位)单位组成的交接小组负责,项目主管部门派有关负责人参加并担任组长;
(二)交接小组根据批准文件和竣工图,对项目交付使用财产逐项核查。交接小组确认后办理项目固定资产交接签证;
(三)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在通过验收后15日内办理项目固定资产转账手续,需要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应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项目业主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移交有关档案管理部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凡国务院有关部门有行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或规程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使用民间资金或利用外资的基本建设项目,没有适用的行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或规程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5.改革住房制度 造福全军官兵 篇五
--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负责人就房改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本报记者 张海平张占辉 本报特约通讯员 崔彬
为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掌握《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日前,记者就大家关心的问题,采访了总后基建营房部负责人。
记者问(以下简称“问”):这次军委颁发的《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与以往改革相比有什么特点?
答:我感到这个《方案》有5个明显特点:一是改革力度大,跟上了国家房改的步伐,加快了军队房改进程,拓宽了向干部出售住房的路子;二是受益面宽,顾及到了方方面面的利益,买到房的得到了实惠,暂时不能买的也有希望;三是透明度高,将住房补贴与工资挂钩,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四是操作性强,房价、补贴、面积标准都很清楚,计算简便,人人都能算清自己的账;五是具有我军特色,《方案》总结了我军十多年的房改经验,既与国家的房改政策衔接,又突出了我军的特点,还借鉴了外军的有益经验,反映了广大官兵的心声和愿望,凝结了全军上下的心血和智慧。
问:《方案》对在职干部住房保障是怎样规定的?为何规定在职干部主要住公寓房?
答:《方案》规定,在职干部主要住用公寓房,有条件的,经批准可以购买自有住房。这是从我军的现实情况考虑的。关于在职干部能不能买房,是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按理说,地方干部能买房,军队干部也应该允许买房。但《方案》规定,军队在职干部主要住公寓房。这是军队房改与地方房改的重要区别。为什么军队房改要采取这样的政策?首先,我军是高度集中的武装集团,要求军人相对集中居住。其次,军人调动频繁、流动性大,不宜提倡过早在驻地买房。再就是,从目前财力来看,如果大家都去买房,马上全部兑现住房补贴,需要一次性拿出几百个亿,这是不现实的。当然,并不是完全不让在职干部买房,对有些情况,比如,接近退役的干部,公寓房保障不了的干部,有条件的,经过批准可以买房;家属没有随军的干部,如果确实需要在家属所在地买房,也可以发给住房补贴。随着军队财力条件的改善,在职干部买房还可以逐步放宽。应当看到,对于住公寓房的在职干部来说,虽然暂时没有买房,但住房补贴已经记入个人账户,终归是要兑现的。
问:《方案》对军队管理的离休干部如何实施住房保障?
答:针对离休干部住房安置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保障办法。对已安置住房,现有住房又符合出售条件的,可以购买现有住房;住房不符合出售条件的,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租住现有住房;对未安置住房,但住房已列入规划并开工建设的,可以购买或租住规划建设的住房;住房尚未开工建设的,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问:《方案》对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干部的住房如何保障?
答: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干部的住房保障,要逐步与国家和军队的住房新制度接轨。《方案》明确了5种住房保障办法,即已安置住房的,可以购买或租住安置的住房;住房已列入第四、五批安置计划并开工建设的,购买或租住已规划建设的住房;住房尚未开工建设和未列入安置计划的,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也可以自购、自建住房,维修私房或购买配偶所在单位的住房;也可以购买或租住符合出售条件的现有住房。
问:转业复员人员住房问题如何解决?
答:地方停止实物分房后,转业、复员干部依靠接收单位安置住房的办法已不适应新的形势。今后,转业、复员干部住房将逐步纳入国家社会保障系统,按照房源由地方提供,经费由国家安排,补贴由军队发放的原则实施保障。军队售房区的住房和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经批准也可以按规定向转业、复员干部出售。有了这一新政策,长期困扰军队的难题将得到基本解决。
问:军队士官住房如何保障?
答:将士官也纳入了军队住房保障新体系,体现了军委、总部对士官的关怀。《方案》明确,现役五、六级士官分别比照营、团职军官住房保障规定执行,四级以下士官住用集体宿舍。退役士官比照相应职级退役军官的住房保障规定执行。
问:军队职工如何参加这次房改?
答:《方案》规定: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不再实行实物分配,可以购买符合出售条件的军队现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补贴办法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暂没有条件购房的,可以租住军队现有住房。
问:为什么要实行住房补贴制度,住房补贴如何计算和发放?
答:这次深化军队房改的核心,就是建立住房补贴制度,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目的是使军队人员服役期间人人都能积累一笔住房资金,增强军队人员的购房能力,使他们服役一定年限后能够买得起相应的住房。这个制度,既坚持了国家、军队、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原则,又充分体现了对军人的优待和照顾。《方案》规定,对2000年后提升为干部和选取为士官的,其住房补贴按月记账;现有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的住房补贴分段计算,1999年前的补贴一次算清记账,以后的补贴按月记账。住房补贴计算到退役退休为止,配偶方的补贴由其向所在工作单位计领,双军人的在部队都有住房补贴。购房补贴采取记账式管理,专项用于住房消费,不发给个人,经批准购房时兑现。
问:哪些人员可以享受住房补贴?
答:凡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未参加集资建房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以及离退休人员,在退出公寓房,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或市场价格购买住房时,可以享受住房补贴。
问:住房补贴比例和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答:根据军队单位遍布全国,全军工资标准统一,各地房价差异较大的特点,采取“基本补贴加地区补贴”的办法。在确定基本补贴比例时,我们把握了3条原则,也就是,补贴比例可覆盖全军70%以上的人员和90%的地区,对边远艰苦地区的干部要有所照顾。补贴比例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据此,我们收集了各大中城市的经济适用住房售价,根据军队人员的分布情况加权平均计算。同时,考虑到军人的职业风险、服役年限和配偶就业情况等特殊因素,月基本补贴比例确定为军人月基本工资的40.94%。在低房价地区购房,补贴不降低;在高房价城市购房,再给予相应的地区补贴。
问:军队人员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是多少?
答:《方案》规定了军人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师职以下人员与中央机关各职级人员的补贴面积标准一致。
军官:正师职120平方米,副师职105平方米,正团职90平方米,副团职80平方米,营职70平方米,连、排职60平方米。军职干部暂按正军职180、副军职165平方米计算。
文职干部:参照相应职级军官补贴面积标准计算。
士官:六级士官军(工)龄满26年以上的90平方米、不满26年的80平方米;五级士官70平方米,四级以下士官60平方米。
问:如何计算个人的住房补贴?
答:住房补贴主要依据补贴比例、个人基本工资、服役年限和职级等4项因素计算。计算公式为:
1999年前一次算清的基本补贴额=1999年12月份基本工资×40.94%×1999年12月(含)前的工作月份之和+每平方米每年8元×1992年6月前的军(工)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2000年后按月计算的基本补贴额=月基本工资×40.94%。
地区补贴在购房时另行计算。
问:已购房但面积未达标的如何处理?
答:对已经购买现有住房、安居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人员,以及已纳入安置计划在建的和已进点没买房的离退休人员,不予退房,不补面积,但要给予货币补差,使这部分人在经济上不吃亏,避免不必要的反复。具体补差办法,待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后另行制定。
问:为什么要扩大现有住房出售?
答:目前,全军除干休所外,现有家属住房有数千万平方米,大大超过了编制员额的需要量。住房本来是一笔财富,现在却成了一个“包袱”。要突破这个难点,变“包袱”为财富,必须通过改革清理一部分,划出一部分,出售一部分,让旧房进入新体制。为此《方案》指出,将家属生活区划分为公寓区和售房区。公寓住房,是指保障在职军队人员工作居住的营区住房,不得出售,离职迁出;自有住房,是指个人购买的住房,产权归己,维修自理。逐步把售房区的住房卖出去,把公寓区住房管理好,这样不仅可以获得可观的经济效益,而且可以带来良好的军事效益和社会效益。
问:如何划分公寓区和售房区?
答:公寓区和售房区的划分,既要保持营区的完整性,又要考虑售房的可行性。按照这个原则,《方案》规定,各单位至少应保留一个完整的营区为公寓区,驻乡镇和只有一个营区的部队,原则上不划售房区。公寓区应当靠近军事行政区,方便生活,利于管理;公寓房面积数量,应当保证单位编制人员住用需要,并为部队长远发展留有余地。对现住在公寓区的非军队人员,要通过调整、置换和优先安排购房等办法逐步迁出。售房区要求能够与军事行政区和公寓区分开隔离,能够形成独立院落;售房区占地面积应当和现有的家属住房数量相适应,房地产权属明确,没有国防工程设施,不影响军事安全保密。
问:售房区的住房怎么出售?
答:被划定在售房区的住房原则上均可出售。但产权不明确、列入改造规划、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住房,非单元式楼房,平房,简易房,危破房,独门独院的住房,以及各大单位认为不宜出售的住房不得出售。出售住房必须报经总后勤部批准。《方案》规定,符合购房条件的军队人员,可自愿选择购买售房区内的现有住房或腾空的住房;居住军产住房的地方人员,确无其他住房的,经核准也可购买售房区住房。
问:军队现有住房出售如何计价?
答:鉴于军队售房工作比地方滞后,许多人没有享受到这一政策的实惠,部分干部的配偶没有工作或领不到住房补贴,尤其是有的老干部配偶已去世,还有遗属等特殊情况,近期,军队出售现有住房,实行两种计价办法。要求享受住房补贴,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计价买房;要求按原有售房办法计价买房的,不享受住房补贴,但可享受夫妇双方军工龄折扣等优惠政策。用哪种计价办法买房,由个人自主选择。
问:对个人购房面积有没有具体规定?
答:购买军队现有住房和军队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按照本人相应职级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选购。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的,由购房者根据家庭经济能力自主确定。
问:安居工程为什么改称经济适用住房?
答:按照国家规定,安居工程统一改称经济适用住房。军队这样做主要是与国家的提法相一致,便于将军队的住房建设纳入社会的住房发展之中,争取国家和地方的政策优惠。
问:军队经济适用住房按什么标准建设?
答: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后,个人的住房补贴直接与工资挂钩,买不买房、买多大的房,原则上应由购房人根据家庭经济能力自主决定。但从节省土地、节约资源和军队人员的购房能力考虑,近期,军队自建经济适用住房,户型面积要有所控制,要按照各职级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组织设计建设。公寓住房建设仍按中央军委(1990)5号文件规定的面积标准执行。
问:集资建房与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如何并轨?
答:由于集资所建的住房产权不明晰,军队不经商后,单位集资建房经费无来源等情况,今后军队不再组织集资建房。已建成或在建的集资住房,地点在公寓区的,要逐步采取置换的方式,改作公寓住房;地点在公寓区以外,已建成的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补足差额经费后,为住户办理产权证书;在建的要按照《方案》的补贴标准和经济适用住房出售计价办法,规范出售。
问:军队人员购买住房能否申请购房贷款?
答:为了解决军队人员购房资金不足问题,《方案》明确了3条贷款渠道:一条是军队委托贷款,拟在各大单位预留一部分售房款,委托国有商业银行办理;另一条是通过家庭同住人员,如配偶、子女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数额仍不够,可申请银行信贷资金贷款。这项业务的开展,能够增强个人购房的支付能力,推进售房工作的展开。
问:个人购买住房后产权如何界定,能不能出售或置换?
答: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或成本价格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在付清购房款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原则上即可上市交易。根据国家统一要求和军队的特殊情况,住房上市交易时,需要由原售房单位核发“许可证”,实行“准入制度”。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回购权。个人卖房需要缴纳的税费,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规定执行。军队人员跨城市调动的,也可在军队内部申请差价置换住房。
问:《方案》对家属住房管理有什么新要求?
答:今后,对军队家属住房要区分情况、因地制宜,实行4种不同的管理办法:一是对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实行物业管理,委托地方物业管理公司实施,由住户成立业主委员会,实施监督;二是对售房区住房,无论是出售或未出售的,都要与营房管理体制脱钩,采取委托、承包等手段,逐步向物业管理过渡;三是对出售的干休所住房,考虑到老干部的特殊情况,先实行有偿服务,逐步向社会化管理过渡;四是对公寓区住房,继续按照营区正规化管理的要求实施管理。
问:对房改的宣传教育有哪些要求?
答:这次深化房改,是住房分配方式的根本变革,也是思想观念的一次革命。各单位一定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家和军队的有关文件和政策规定,采取多种形式,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要使大家认清进一步深化房改的重大意义,正确对待改革,积极参与改革;要使大家树立正确的住房观、消费观,全面理解房改政策,自觉执行房改政策;要使大家切实感受到党和国家对军人的关怀与优待,激励广大官兵服从大局,安心服役,献身国防。
问:为什么要强调严肃房改纪律?
答:住房制度改革,是利益关系的重大调整,必须用铁的纪律作保证。在以往的住房建设和出售中,有的单位存在着低价售房、超面积建房、用公款买私房等现象。我们一定要引以为戒,各级领导和机关要切实负起责任,营房、财务和纪检、审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规定程序办事,把住政策关口。要严格售房区的划分,不允许擅自扩大售房范围;要严格组织住房出售,不允许擅自卖房、低价售房;要严格掌握住房补贴发放,不允许虚报冒领;要严格公寓房的管理,不允许以权谋房、多占住房。对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确保房改政策不走样,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问:对加强房改工作的组织领导有什么要求?
6.集团职工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篇六
集团公司自2006年实施“两区”改造建设保障性住房,目前,“两区”改造已基本完成、职工住房需求近乎饱和,全面实施职工住房制度改革已势在必行。为顺应形势发展需要,结合企业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停止新建职工集资住房
(一)集团公司“两区”改造任务基本完成
阳煤集团“两区”改造项目计划总投资65.56亿元、建筑面积388.23万平方米,截止2014年底,已累计完成投资65.33亿元、开工建设372.21万平方米,其中:已竣工319.03万平方米、在建53.18万平米。
(二)截止2014年底,阳煤集团各类已售职工住宅共计1845幢(排)、85864套,建筑面积675万平方米,套均建筑面积78.6平方米;公有租赁住房3764套、8.38万平方米;廉租住房1902套、13.81万平方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由“两区”改造前的20.1平方米提高到28.3平方米。
(三)2015年,除续建三矿花地沟、三矿七八分会、四矿西山坡、二矿小区和古城小区五个项目,今后集团公司原则上不再新建职工成本价集资住房。
二、职工购房市场化
今后,职工可以购买集团公司以市场化开发的商品房。
(一)住宅建设。今后集团公司住宅建设单位依靠自身良好的品牌优势、过硬施工质量优势的口碑优势,走向市场、参与竞争,拓展发展空间。涉及集团公司范围的用地、配套等事项,均按国家商品房开发有关规定执行,特别是住宅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按市场化运作。新建住宅区物业服务实行市场化,现有住宅区的物业服务逐步推向市场。
(二)针对职工的住房多样化需求并结合当前形势,凡2008年底已建立住房补贴档案且未享受住房补贴的人员,无论是否购买集团公司成本价集资住房,均可按程序申请一次性领取住房补贴。领取住房补贴后,视为已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优惠,今后住房问题靠市场化解决。
(三)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导向,逐步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满足职工购房需求,提高公积金使用率。
三、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制度
(一)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是住房保障体系中的一部分,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有效渠道,修订完善《阳煤集团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明确公租房承租对象与准入条件、申请审核与轮候退出机制、建设标准与日常管理等内容,并针对保障对象的不同采取差别化租金管理。根据集团公司工会掌握的贫特困户情况,由房地产管理中心向发展计划部申列公租房建设计划,资金由公积金增值收益和集团公司配套补贴解决,建成后公开安置。
(二)公租房来源:企业出资兴建、未发售住房改变产权性质、改造集团公司各单位腾退出的集体宿舍、回购已出售面积未达标的一居室住房。
(三)对现有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全面清查,对照《公租房管理办法》组织实施腾退、轮候安置、租金调整等。
(四)公租房准入条件
1.廉租房准入条件:经阳煤集团工会认定的本贫困职工家庭及特殊困难职工家庭。
2.公租房准入条件:月人均收入在本贫困职工家庭月人均收入两倍以下的低收入职工家庭以及工残职工和工亡家属中的特殊困难户。
(五)公租房轮候退出制
实行公租房申请轮候制,轮候期为1年,由申请人工作单位负责收集上报申请人资料。符合承租条件的并成功申请公租房人员,应与房地产管理中心、本人工作单位签订三方租赁合同,房地产管理中心、承租人工作单位及相关部门每年复核承租人资格,不符合承租条件以及房屋需整修或存在安全隐患时,承租人应及时腾退住房,解除租赁合同。
四、存量住房处置
2014年底已建成(含续建)未发售住房近1500套(一矿400套、二矿700套、新派400套),除预留部分用于安置历年自建房拆迁户外,采取打破发售区域限制,统一公开发布房源信息资源,按照阳煤集团现行住房分配政策公开发售,引导职工更大范围的选购适宜住房。通过有效降低住房空置率,加快存量资产变现、提高资金周转率。
五、开办住房转户业务
(一)转户范围及条件
为满足集团公司职工不同层次的住房消费需求,进一步规范住房管理秩序,对交付期满5年、住户自愿申请转户的已售住房开办住房转户业务,并且房屋受让方必须是符合阳煤集团住房分配条件的无房户。
(二)转户程序
1.住户申请办理住房转户,需持住房合同、转、受让夫妻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受让方房主工作单位证明(离退休职工须提供离退休证),向房屋所在辖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填写《阳煤集团职工住房转户申请审批表》。
2.转、受让双方持《阳煤集团职工住房转户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到房屋信息服务中心办理住房转让。凡通过办理住房贷款购买的住房,还须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个人贷款结清证明。
7.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 篇七
如何进行深化改革,如何把握变革的方向,不仅关系住房制度自身的完善,也关乎整体社会经济的良性运行。应该明确的是,当前住房制度的深化改革,已经不能再局限于住房所有制度的变革,而是应该更加重视住房市场的平稳运行、住房保障的效率提高。同时,还应该明确的是,当前在住房权属明晰的情况下,强调通过促进住房权益的流转和转化,实现住房供需的平衡和稳定,实现住房的多重效用。尊重市场规律,促进住房市场过滤形成是当前住房市场平稳运行的关键;而关注公民权益,强调住房保障的民生和社会意义则是住房保障效率的重点,且这两者又是有着密切联系的,是推动住房制度改革的关键问题,也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根本。
一、促进住房过滤,形成市场良性循环
住房市场是流动的和运动的。住房为不动产、尽管具有其特殊性,但依然遵循着市场的一般运行规律。住房过滤就是住房市场运行中的规律之一。通过住房过滤过程,住户由于住房质量下降向上迁移,而住房价格、质量和收入向下过滤,从而形成对偶运动。
对住房过滤机制最先提出和讨论的是20 世纪20年代的伯吉斯(E.W.Burgess)和20世纪60年代的劳瑞(Lowry)。通过劳瑞的解释,住房过滤更为简单明了,即指在住房市场中,最初为较高收入阶层建造的住房,随着时间推移,住房质量发生老化,同时新建住房供应增加,导致房价降低。这时较高收入阶层为了追求更好的居住条件,会放弃现有住房,而收入较低阶层会继续使用该类住房。美国教授Stuart S. Rosenthal在2013年发表的研究中,对住房过滤机制和过滤速率进行了定量分析和论证,并取得突破进展。研究利用1985-2011年的面板数据,通过“重复收入”模型进行估计,得出租赁住房真实的年过滤速率比产权住房快,前者是2.5%,后者是0.5%。这些研究均论证了住房过滤机制的重要和现实意义。
住房过滤机制发挥作用需要具备相应的假设条件。就现实中国城市而言,社会依然存在不同的收入阶层,且不同阶层对住房的需求存在巨大差异;对于各个收入阶层而言,尤其是中低收入阶层住房改善的成本相对较高;当前各个城市增量住房的增加尽管速度放缓,但是依然不断有住房建成和推出。如果住房政策能够鼓励高收入群体的住房改善性需求,适当调整市场住房供应结构,促进住户向上迁移;同时出台政策鼓励住房租赁市场和二手房交易市场发展,促进住房进行过滤运行,如此循环,高、中、低收入的住房供给都会增加,市场能够进入良性循环状态,且亦可打通商品房和保障房的联动通道,通过商品房过滤增加保障房的供给。
住房过滤机制反映了住房消费和市场交易的特殊性,即住房消费不仅受到消费者收入变化的影响,也受到市场上住房特征变化的影响。这些住房的特征除了可以表现为新、旧,或者高档、中档和低档以外,还可以进一步细化为住房的区位、卧室数量、车库(位)数量等,而这些特征的差异又都可以通过价格的差别得到体现。
随着住房市场的不断发展,我国住房市场区分从价格上已经明显表现出来。从北京、上海、广州、深圳一线城市,天津、重庆、西安、宁波二线城市的新建住房价格可以看出,市场存在明显的价格差异,且这种价格差异在不同城市存在差别。利用2010-2013年的数据计算可得,几个一线城市别墅和高档住房价格与普通住房价格的比例大约在1-3 之间,几个二线城市的比例大约在1-2之间。住房价格梯度的存在能够满足不同收入群体购房的需求,也为住房过滤创造了条件。
二、提升城市阶梯,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农业阶梯,单指农业社会各个阶层由下而上的上升过程,即由雇农、佃农、自耕农到地主,由下而上的过程;反之,由地主、自耕农沉沦到佃农、雇农,是下降的过程。一般而言,农业社会的稳定应该以多数人为自耕农而得到巩固,农业地价和收入的高低及其相对变化影响上升的过程和周期。借鉴农业阶梯的概念,城市阶梯可以有这样一种表述方式,即社会的各个阶层由租赁低租金房、租赁高租金房、购买低价房到购买高价房,由下而上的上升过程,城市地价、房价、居民收入及其相对变化影响城市阶梯的上升过程和周期。就中国现实的社会来讲,更多的人拥有低价房应该是社会最为稳定的状态,这不仅源于中国的文化传统,也取决于现实社会的状况。
住有所居、乐有所居和安居乐业,是我们社会发展所追求的主要目标,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一个递进的目标。因此,鼓励首次购房、鼓励拥有自住房,是促进城市阶梯的重要举措,同时鼓励更多的人通过努力不断改变和提升住房状况,也是最终稳定社会和发展和谐社会的主要内容。
由于种种原因,城市中总是存在收入低且住房困难的群体。这些人靠自身的力量解决住房难度很大,政府一般要为他们专门制定住房货币补贴和实物补贴政策,如我们最初提出的廉租住房政策,这种社会现象和政策是无可厚非的。然而,尽管不同时期社会阶层的存在是客观的,但是各个阶层的成员却应该是变动的,且一个良好运行的社会,其阶梯应该是上升的。即通过个人和社会共同的努力,能够使住在廉租房的群体,在未来能够得到改善,能够租住更好的住房或者购买自己的住房。阶梯上升结果或者效果可以如下:其一,社会中每个群体都有目标和预期,这样会激励他们为实现目标上进和努力;其二,住房条件是社会地位的重要标识,通过改善住房状况,而达到提升社会地位的目的,能够促进社会和谐和进步。
对于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愿意在城市中居住的,初期的目标是有地方居住,但是最终的目标应该是融入城市,他们或者是他们的后代能够体面地生活。根据中国人民大学课题组2013年的调查数据显示,有近80%的农民工愿意在城里居住,其中又有接近一半的农民工表示愿意通过努力坚持在城里生活。对于这些人,租赁或者购买住房是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也是最终能否融入城市的重要问题。对于刚刚就业的城市新居民,可能会由于职业的差异,最初选择租赁或者购买较小住房解决居住问题,但是最终会随着他们收入的增加和需求的变化,选择租赁、购买较大的住房或者更高标准的住房。这是他们生活目标的一个重要部分,也是要为之奋斗的方向。
三、住房制度改革调整重点和对策
为了实现两个转换,住房制度改革的重点应该关注几个方面。首先,要基于住房的社会需求调整住房的发展目标和方向,要充分考虑到当前城镇化过程中人口变动带来的住房需求的变化趋势,尤其是考虑未来人口结构变化带来的住房需求的变动,主要包括年龄的变化、户籍变动或者流动人口的变化等对住房需求的影响,确定住房的供给目标和供应体系。人口结构的变化将直接影响收入阶层的变动,并影响住房过滤机制的作用和城市阶梯的提升。人口老龄化、外来人口增加均会带来中低收入阶层的扩大,对住房需求产生深远影响,是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需要考虑的重要内容。
其次,要从住房存量和增量两个方面调整住房的供给和发展。随着多年住房建设大规模的推进,城市住房水平已经得到极大的提升,住房供求矛盾也得到缓解。未来住房的变化,一是取决于新增无房人口的需求,二是已有住房人口的改善需求,除此之外还应该考虑一部分投资性需求。不论是哪种需求都涉及到存量房和增量房,即都可以通过这两个通道得到解决。如,新增无房人口的住房需求,既可以通过增量住房解决,也可以通过已有住房人口住房改善后退出的存量房解决。而已有住房人口的住房改善要求,可以通过增量住房解决,同样也可以通过其他有房人口住房改善后退出的存量房解决。整个住房市场应该是流动的和协调的。
最后,要从住房和保障房统筹的视角解决住房的供求矛盾和问题。住房保障是政府的职责之一,为中低收入无房人群提供保障性住房,是解决住房保障问题的重要途径。多年来,以廉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为基本形式的,各种保障性住房以新增性住房形式得到大力建设和发展,不仅解决了城市中的住房困难问题,也缓解了住房的供求矛盾。然而,随着住房建设的增加、住房矛盾的缓解,保障性住房的供应渠道,同样可以是多样化,特别是要与整个住房建设统一和协调。住房保障可以通过实物形态和货币形态实现,且不论是实物还是货币形态,都可以通过实物住房的存量和增量的调整得到实现,所以将保障房纳入住房体系统筹考虑,利用市场规律、借助市场的力量,能够更为有效地发挥政府提供住房保障的作用,也利于促进市场良性运行。
不论是一般的经验,还是基于当前我国住房市场和住房保障的运行状况,促进住房过滤机制有效发挥作用、提升城市阶梯,都是当前需要认真对待和研究的关键问题,也是制定住房政策和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抓手。
参考文献
[1].刘潇然.土地经济学.中国土地学会.2003
[2] .Stuart S.Rosenthal,2013,Are Private Markets and Filtering a Viable Source of Low-Income Housing?
[3] .Estimates from a“Repeat Income”Model,Forthcoming: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BURGESS,ERNEST W.The Growth of the City:An Introduction Research Project[J].The Trend of Population,1925,(18):85-97.
8.唐山市城市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 篇八
【发布日期】1988-01-11 【生效日期】1988-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唐山市城市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
为了改革旧的城市住房制度,逐步推行住房商品化,根据唐山市的具体情况,制订本方案。
一、一、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改革现行的低租金、福利性的住房制度,逐步把住房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纳入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轨道,促进消费结构和产业结构的合理化,实现住房建设资金良性循环;采取经济手段抑制住房的不合理需求和不正之风,更好地满足人们对住房日益增长的需要。
二、二、改革的基本原则是:体现国家、地方、企业和个人合理经济负担,从各方面积极筹措资金,把住房改革不断推向前进。坚持多住房多拿钱的原则,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采取优惠政策,鼓励职工个人买房、建房。
三、三、改革的基本做法是:“提租补贴(发券),劳人(职工)结合,建立基金,分步实转。”即在分步提高租金的同时,以职工工资为基数,发放相应比例的住房补贴,对超过现行住房标准的面积和改革后新出租的公有住房,收取新标准租金。个人领取的住房补贴用于交新增租金,节余部分存入银行,纳入个人购建房基金,不冲击其它消费品市场。
四、四、实施范围:坐落在本市路北区、路南区、开平区、东矿区、新区的城市公有住房(不含简易房),均按本方案规定提高租金。
五、五、补贴对象:行政机关、部队、人民团体、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租住改革范围内公有住房的下列人员(包括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中的职工),以1986年底工资为依据,按本方案规定发给住房补贴。
(一)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
(二)离、退休职工;
(三)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享受40%生活补贴的退职职工;
(四)经劳动部门批准的城市正式户口的临时工;
(五)带工资服现役的战士和带工资上学的职工;
(六)改革范围内企、事业单位聘用的停薪留职人员;
(七)未开除公职的劳动教养人员;
(八)配偶(无配偶者以父母为准)租住改革范围内公有住房,本人住集体宿舍者;
(九)改革后调入本方案实施范围内工作和新就业的职工;
(十)中外合资企业的中方人员。
不符合上述规定范围的职工不发住房补贴。
六、六、住房补贴的计算基数:
(一)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执行行政事业工资标准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以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之和为基数;
(二)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执行企业工资标准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以标准工资加五元副食品补贴之和为基数;
(三)未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的离退休职工,以离退休时的标准工资加五元副食品补贴及十七元生活补贴之和为基数;
(四)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享受40%生活补贴未重新就业的退职职工,以原标准工资为基数;
(五)带工资服现役的战士和带工资上学的职工以其原标准工资为基数;
(六)被聘用的停薪留职人员以其原标准工资为基数;
(七)劳动教养人员以其劳教前的标准工资为基数;
(八)在国外工作的人员、中外合资企业的中方人员,以其原国内标准工资为基数。
七、七、租金、补贴及实施步骤:公有住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的平均月租金(准成本)暂定为一元零八分,同时按住房的环境、层次及室内设施等因素,适当拉开差价。全市职工平均住房补贴数为24%,按照“劳人(职工)结合”原则,其中18%按职工工资挂钩发放,6%按定额每个职工发四元八角。租住公有住房的职工,由所在单位发给住房补贴。
为使改革顺利起步,在总的租金水平和补贴系数不变的前提下,在三年内分三步实施。
第一步:从1988年1月份开始,在现行住房租金的基础上,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提高二角四分,同时按补贴计算基数的6%发给职工住房补贴。住房标准、层次及设施等调剂因素差价,以及房租补贴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取消原规定的住房未达控制标准的奖励办法和超标准住房收费办法;超过住房标准的部分一律按每平方米月标准租金一元零入分计收。改革后新租住公有住房的职工(不含改革后新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和上级分配来唐等人员)按工资的6%发给住房补贴,并执行原规定的房租补贴办法,但其所租住的住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标准租金按一元零八分计收。
第二步:在第一步的基础上实行“劳人结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累计平均达到八角四分;住房补贴发放系数增加6%,累计达到12%,同时按月发给每个职工四元八角定额补贴;取消原承租人所在单位发放的房租明贴;调整设备、层次等因素的差价,增加环境差价。
第三步:在第二步的基础上,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增加二角四分,累计月平均租金水平达到一元零八分;住房补贴发放系数增加6%,累计达到18%,加上定额补贴四元八角,从全市总量上计算,补贴系数相当于职工平均工资的24%。二、三两步的实施,在第一步实施后,根据实际情况,可作适应调整。
八、八、租金收缴办法:改革后由承租人单位同产权单位签订合同,租金由承租人所在单位统一收缴,产权单位以托收无承付方式与承租人所在单位结算。
九、九、改革范围内的职工在本方案实施后,购买住房和自建住房者,发给相当于工资18%的住房补贴和四元八角的定额补贴。
十、十、本方案实施范围以外的职工(含现役军人),户口在本市并租住公有住房,以及户口在外地,配偶在本市租住公有住房者,由其所在单位按照本方案规定发放住房补贴。十一、十一、1937年7月7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发放的住房补贴不足以交纳改革后新增加的租金部分予以免交;经民政部门批准的社会救济户、享受抚恤金待遇的烈属和残废军人,其家庭成员没有工资收入的,因提高房租而增加支出,生活确有困难者,由有关部门给予补助。十二、十二、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进,租金水平逐步提高,少数人口多、工资收入低的职工家庭,由于经济负担加重,影响基本生活的,可由承租人所在单位用自有资金予以适当补助。十三、十三、按本方案规定发放的住房补贴资金来源,主要从原有住房资金(包括建房、维修,企业已进成本的折旧和大修理基金,及出售公有住房回收的资金等)中筹集解决,并从企业留利的后备基金和其它留成资金中筹集一部分资金;不足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列入经费支出,企业可有控制地少量进入成本。十四、十四、确定合理的住房售价,采取优惠措施,积极鼓励个人买房。
(一)出售给职工的住房,新房按单方工程造价计算,旧房按原造价和重置价的平均价格成新折扣计价;
(二)职工个人买房首次付款不低于房价的30%,其余部分可向银行申请长期低息低押贷款;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给职工贴息。十五、十五、在改革中,把围绕住房发生的生产、经营、消费资金集中起来,使之合理化、固定化、规范化、建立城市、企业、个人住房基金,定向使用,不得挪用。十六、十六、由市政府委托专业银行成立房地产信贷部,专门办理住房建设的资金筹集使用、住房消费贷款发放等业务。房地产信贷部实行单独核算,自主经营,自求平衡;就地完税,三年免予缴税,不分红利;缴存款准备金有困难的,可适当降低比例。信贷部盈利,纳入市级住房基金。十七、十七、本方案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另行制定。十八、十八、原规定与本方案有抵触者,以本方案为准。
9.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 篇九
2000年5月8日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全国总工会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房委会)、建委(建设厅)、财政厅(局)、经贸委、总工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和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深化企业房改、加快解决职工住房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一)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企业特点的住房新体制,为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创造条件;进一步调动职工住房消费的积极性,使住宅建设真正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不断改善职工住房条件,促进职工队伍稳定。
(二)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改革住房实物分配方式,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为理顺企业内部的收入分配关系、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服务;逐步实现企业的主辅分离,把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职能从企业生产经营职能中分离出来,减轻企业办社会负担,实现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的社会化。
(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原则是:坚持在国家房改统一政策指导下,因企制宜,方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决策,稳步实施;坚持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兼顾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利益,坚持三者合理负担。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
(四)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和《通知》规定,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自管公有住房的改革。近期要进一步加快自管公有住房向职工出售的步伐,盘活存量住房资产。有条件的单位,可结合职工收入水平的提高,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公房租金水平基础上,适应加大租金改革步伐,逐步实现住房租售比价的合理化。
(五)各级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积极协助企业为购房职工办理住房产权登记手续,保证职工购房产权证及时发放。
三、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六)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是企业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前提和基础。各企业应根据《通知》精神,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关于住房分配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加快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住房货币分配的主要形式,包括职工工资中的住房消费含量、职工住房公积金(含补充公积金)中的单位资助部分,以及由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
(七)各企业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当地人民政府的具体要求,为本单位职工交纳住房公积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八)凡符合《通知》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发放住房补贴条件,且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企业,可以建立职工住房补贴制度,对无房和住房未达到规定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水平,应根据企业所在地区(或地段)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本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不同职级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以及有房职工按房改成本价购房负担水平等因素具体确定。企业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可参照当地机关公务人员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结合本企业职工住房的实际情况制定。
住房补贴方式,可参照当地人民政府关于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有关原则,结合本单位补贴资金来源情况确定。
(九)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实行聘任制的职工、新设立企业的职工,全部进入住房新体制,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四、多渠道加快住房建设,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
(十)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之后,职工可利用工资积累、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资金,并通过住房贷款,自主购买商品房或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十一)在一定时期内,对有自用土地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在自用土地上自建住房。所建住房原则上按建造成本价向本单位职工出售。已经取消单位建房的地区,按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鼓励成立城市社会型住宅合作社,进行合作住房建设,按照住房建设成本向职工收取建房费用,解决城市低收入职工家庭中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
(十三)对合作建房和单位自建住房给予政策扶持。住宅合作社进行的合作建房和企业利用自用土地建房,执行当地人民政府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有关政策。
(十四)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尽快建立和完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廉租住房供应体系。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最低收入职工家庭,可申请租住廉租住房。
五、积极推行物业管理,不断改善职工居住环境
(十五)住房建设、管理社会化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是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之一。
企业应积极改革现行的福利型住房维修、管理模式,通过资产分离、或委托管理等方式,把住房管理服务从企业经营中分离出去,加快建立起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
企业现行的住房管理机构,要改革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并逐步走向社会;有条件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规范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独立从事住房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业务。
(十六)加强房改售房与物业管理的衔接,在规划允许的范围内完善配套设施。合理解决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为公房出售后实施物业管理创造条件。
(十七)出售公有住房,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并健全维修基金使用与管理制度,实施有效监督。
六、加强领导,保证企业房改工作顺利实施
(十八)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是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配套措施,也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重点,各级房改、建设、财政、经贸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应从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的高度,提高对企业房改和住房建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对企业房改和住房建设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帮助企业解决进一步深化房改中的困难和问题。
(十九)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应当坚持走群众路线。各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方案要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核,在当地房改部门备案后执行。
(二十)已实施住房补贴理入工资的国有企业,要在原方案基础上,不断完善政策,加快住房社会化进程。
(二十一)企业原有公有住房按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向职工出售后的资产处理,以及住房补贴资金的财务处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
(二十二)各地人民政府和石油、铁路系统,根据本通知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系统进一步深化企业房改、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具体实施意见。
10.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 篇十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功能定位
(一)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加快城镇住房建设
在传统的城镇住房体制之下,住房建设投资是由国家和单位进行的,住宅建设完成之后再以实物形式进行住房福利分配。与国家投资和单位筹资建房的旧住宅融资渠道相比,住房公积金制度开辟了以个人为中心的新的融资渠道,住房公积金归集的资金具有稳定、广泛之特质,极大地缓解了资金短缺的困扰。
(二)培育个人住房贷款,支持公民住房消费
住房公积金以资金来源稳定、数额大、限期长之特质,形成新的住房金融体制,个人贷款业务稳步增长。商业银行亦着手调整资产结构比例,个人住房贷款成为新扩展之业务范围。住房公积金与商业银行之住房信贷资金相互结合,相得益彰。公民的住房消费能力的增强,众多居民之住房需求与良好居住环境愿望得到实现。
(三)发挥政策优势,改善公民住房条件
住房公积金以公民个人拥有之住房储备资金的形式存在,通过工作单位资助、国家税收优待、利率优惠,形成住房货币化之国家住房保障机制。在住房融资机制与住房制度的转变之中,以强制性储蓄计划为特质的公积金制度发挥国家政策之优势,积极改善公民的住房条件,为公民良好居住环境的改变发挥重要作用。
二、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制度安排上存在缺陷
制度安排的缺陷,能力与责任的不对称,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多种问题的产生。此种无成本、无责任风险的融资方式可能导致潜在信心危机之突然爆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吸纳的缴存人资金负责进行管理,本质之上乃是中心的负债资产,管理中心应当承担作为债务人之给付义务。与一般债权债务之不同在于:缴存人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之间不是以意思自治签订的储蓄积累合同,而是依据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进行的强制定向储蓄,融资的用途则仅限于住房相关领域。
(二)住房公积金享受权利主体少
即使法律明文规定的缴存公积金主体,亦有以企业效益不佳为由或者利益驱使导致拒绝缴存住房公积金。特别是对于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低的阶层,利用公积金偿还贷款显得杯水车薪,最后的结果就是只有高收入者能够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公积金执行的低缴存少贷款之政策,更让无法使用公积金贷款的中低收入阶层蒙受利息损失。住房公积金制度之缺陷导致住房改革体制领域分配的不公正,己经达到必须进行制度改革的地步。
(三)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低
公积金支持中低收入阶层购买住房的实际效果并不如预想之初明晰。虽然公积金消费亦可以用来提供住宅的维修装饰,但是此两项的应用较少。当前的重要难题之一即是住房公积金只能进行住宅购买之消费,而难以用于租赁住宅之时支出的租金。高涨的住房价格让众人望尘莫及,巨额的商业贷款倾其所有亦无力偿还,抑或成为终身房奴。住房公积金使用空间的过度狭窄,使买不起住房的个人与家庭要想享受到自己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之福利,是异常困难的。
(四)住房公积金监管的缺失
住房公积金如此巨额的资金池任凭管理中心进行支配,却没有相应的有效监督机制对其产生制约,频发的违法事件将住房公积金制度陷入困境之中。住房公积金的发展已然偏离制度设计的轨道,沉淀的资金池与频发的挪用腐败案件威胁着公积金的安全,亦使公众产生住房公积金的信任危机。
三、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路径
(一)制度安排上的改革路径
公积金制度改革的根本,即形成独立的责任人,住房公积金运营职能必须分离,成立单独的运营机构,如以住房储蓄银行的方式出现,且运营机构应为独立的企业法人,负责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办理以及公积金的保值增值。与此同时,国家应在中央机构的等级层面,成立统一的、能够统领全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以公积金的专业化管理为重要职责。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设立方式,在全国范围之内适当分区,成立大的区域性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局,省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以分支机构形式设立,以此可以在大区之内合理调整公积金贷款供给,进行有效管理,借以解决公积金使用不均衡、资金容易沉淀的难题。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体现国家与政府之政策性质、公共福利特征与社会互助性的公共住房保障制度,公积金的管理运营不能完全以市场化的经济方式进行,必须要施以适宜的方式进行干预、规范和管理,以期扩大归集、规避风险。
(二)扩大制度的覆盖范围
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关键是建立有效的利益引导机制,增强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单位和职工吸引力,同时强化缴存行政执法,严肃查处拒缴和欠缴行为。建议采取以下三项措施。一是加大对城市政府考核力度。将住房公积金制度纳入城市政府民生指标,调动城市政府积极性。浙江、江苏等省已先行探索实践,取得明显成效。二是建立对单位和职工利益引导机制。完善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政策,对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在销户提取时给予合理补偿,以弥补存款利率损失。在保证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前提下,利用住房公积金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提供给中低收入无房缴存职工。三是增加公共财政投入。对部分困难企业和职工,中央和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解决缴存“保底”资金来源问题。将住房补贴和补充公积金纳入住房公积金统一管理。严格执行缴存“限高”政策,防止通过住房公积金拉大职工收入差距。
(三)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之增进可以采纳多种方式,循序渐进地推广。一是租房可以列入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此举对于无力购买住房的公民阶层来讲,可以解决其实际的住房问题。尽管是租房消费支出,但是住房公积金能够起到实质的作用,可以有效调动公民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具体来讲,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租房补贴的形式进行资金的发放,如此既可以引导部分缴存人以租房方式解决住房困难的问题,亦可以减少公积金的沉淀,达到双赢。二是住房公积金贷款领域之内个人信用评级之考量。如北京、上海等市已经在住房公积金贷款之中引入个人信用评级体系,信用等级最高位3A级的,公积金贷款金额可以40万元为基准,上浮30%;2A级的信用等级,可上浮15%。此种方能够保证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稳定与资金安全,有利于对公积金的科学管理,亦可以制度作鼓励,方便住房公积金缴存数额不大、但信用水平较高的公民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建立健全公积金制度的监管机制
首先,明确法律的责任后果,保障法律制度之严格执行效力。住房公积金的监管必须使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升至基本的经济法律制度层面,制定详细的监管规范,对违反公积金法律之者加强约束力与威慑力,形成完备的监管法律制度,保障住房公积金法律制度强有力的被执行。
其次,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监管手段的多管齐下。中国人民银行、住建部、财政部、审计监察等监管主体要相互协调与配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共行政服务与投资行为亦要进行整合规范,保证资金安全与合理使用。
再次,引入必要的社会监管,以住房公积金重要管理信息的及时公示与公开之方式,接受公众监督,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实现其合法权益。
最后,完善风险防范机制,使外部的专业机构监管、社会监督与内部的自律监管相互协调。故此,需要建立提前的预防机制,完善内部自律制度,使两者相互配合与协调,保障住房公积金的安全与科学管理。
参考文献
[1]陈杰.中国住房公积金的制度困境与改革出路分析[J].公共行政评论,2010(03).
[2]顾书桂.中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问题及改革方向[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3(02).
[3]陈友华.住房公积金制度:问题、出路与思考[J].山东社会科学,2014(03).
11.西藏自治区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 篇十一
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深入推进素质教育实施,支撑西藏经济社会发展和长治久安,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精神,结合西藏实际,现就我区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以有利于促进学生的终身发展、有利于科学选拔和培养人才、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公正为出发点,按照国家的总体要求,通过深化改革,构建更加公平公正、更加科学合理的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为实现我区教育现代化、经济社会发展和长治久安提供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素质教育导向。着眼于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通过优化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功能,扭转片面应试教育的倾向,深入推进素质教育实施,为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成才创造有利条件,提供更多机会。
2.确保公平公开公正。把促进公平公正作为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基本价值取向。在以考分为依据的基础上,实施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切实保障考试招生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监督有力。
3.提高人才选拔水平。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遵循科学的人才选拔与培养规律,逐步建立多元多维评价体系,充分体现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导向,科学评估学生综合素质状况,更多展示学生的个性特长。增强普通高等学校与学生相互选择的多样性和匹配度,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成才,促使一批富有创新精神的人才脱颖而出,培养造就大批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4.符合西藏实际。从西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出发,从西藏教育发展水平和教学质量现状出发,既要考虑与全国同步实施,又要兼顾西藏的实际情况;既要有利于普通高等学校选拔人才,又要有利于提高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有利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有利于促进我区教育现代化,逐步拓宽社会成员终身学习的渠道。
5.注重系统综合改革。正确处理近期目标与长远目标的关系,积极稳妥、循序渐进,为我区未来进一步深化考试招生综合改革筑牢基础、拓展空间。正确处理教育综合改革整体设计与考试招生改革重点突破的关系,做好各项教育改革的衔接配套工作。正确处理教学与考试、考试与招生、招生与管理等关系,强化考试招生改革与人才培养的协同性。
(三)改革目标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总体安排部署,有序分步稳妥推进改革工作。
2015年,推动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制定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等政策,重点加强与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和深化课程改革相配套的基础条件及基本能力建设。
2016年至2017年,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就近入学政策,推行义务教育学区制管理和九年一贯对口升学制度。改革中考招生制度,探索建立健全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制度。总结完善现行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办法。
2018年全面启动我区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到2021年,初步建立符合教育规律和人才培养规律,符合《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顺应时代发展要求,具有西藏特点的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体系。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改革招生计划分配方式
1.完善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办法。落实义务教育以县(市区)为主的管理体制,合理布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调整优化办学资源,促进均衡发展,努力破解择校难题。逐步推行义务教育学区制管理改革,以学区为单位实行九年一贯对口招生,小学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学区内小学毕业生免试直升初中,入学后计算机随机编班。严禁将社会机构组织的等级考试和竞赛成绩作为入学与升学的依据,同时全面落实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政策。
2.改进高中阶段教育招生方式。加强对高中阶段教育招生管理,落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大体相当的要求,优化高中阶段教育结构,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改革现行中考招生制度,实行综合评价、多元录取,同时将优质普通高中和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名额按不低于50%比例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并制定相关操作办法。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同步进行招生录取工作。
3.落实高校面向农村的招生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好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专项计划,确保国家专项计划招生落实到位。自治区所属高校继续实施面向区内艰苦偏远地区和行业需求的专项定向招生计划。
(二)改革考试形式和内容
1.探索建立九年一贯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制度。研究制定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办法,把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作为初中学生毕业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主要依据,考试科目覆盖国家义务教育课程设置方案规定的所有学科,在学科教学结束时进行,随教随考随清。研究制定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办法,客观真实地记录学生成长。2018年启动,由地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适时改革现行的初中毕业暨升学考试。
2.完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
普通高中在校生均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学业水平考试),学业水平考试科目覆盖国家规定的所有课程,考试方式分合格性考试和等级性考试。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合格方可毕业。学业水平考试由自治区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组织考试、统一评卷、统一发布成绩。学业水平考试均安排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场进行。学业水平考试科目分散在高中三年进行,随教随考随清。探索为有需要的学生逐步提供同一科目参加两次考试的机会。高中阶段其他学校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可报名参加学业水平考试。学业水平考试具体实施方案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3.完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
实行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开展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社会实践等综合素质评价,引导学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实记录学生成长过程中的突出表现,真实反映学生的发展状况,作为普通高中学生毕业和升学的重要参考。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具体实施方案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4.深化统一高考考试科目改革
(1)调整统一高考科目。从2021年起,西藏自治区统一高考科目为:执行A类课程计划的考生,统一高考科目为汉语文、藏语文、数学、外语4门,汉语文和藏语文各按50%计入总分,以语文科目成绩呈现;执行B类课程计划的考生统一高考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3门,不分文理科。考试时间安排在每年6月。外语科目提供两次考试机会。
(2)深化外语考试改革。外语科目考试包括笔试和听力测试,引导外语教学注重应用能力的培养。高中学生最多可参加两次外语考试,可选择其中较好的一次成绩计入高考总分。
(三)改革统一高考招生录取模式
1.高校招生录取总成绩的构成。2021年起,高校招生录取总成绩由语文、数学、外语3门统一高考成绩和学生自主选择的学业水平等级性考试3门科目成绩构成,作为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基本依据。高校招生录取总成绩总分满分为660分,其中,语文、数学、外语每门满分150分,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等级性考试科目每门满分70分。2.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计分。合格性考试成绩分“合格”、“不合格”,等级性考试成绩以等第方式呈现。考生在合格性考试成绩合格的基础上,从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6门学科中自主选择3门科目参加等级性考试,由等第成绩转换为相应的分值计入高校招生录取总成绩。区外借读的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合格性考试,在就读省份参加,成绩按规范程序予以认定,等级性考试须参加自治区的考试。等级性考试等第成绩转换方式另行规定。
3.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的科目要求。普通高等学校可根据办学特色和定位,以及不同学科专业人才培养的需要,从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6门学业水平等级性考试科目中,分学科大类或专业自主提出选考科目范围,但最多不超过3门。学生满足其中任何1门,即符合报考条件。对于没有提出选考科目要求的高等学校,学生在报考该校时无科目限制。
对于符合报考条件并达到学校投档分数线的学生,普通高等学校可分学科大类或专业提出优先录取的条件。
4.改进高等学校统一录取模式。考生总成绩和录取分数线公布后填报志愿。积极探索高校招生录取批次改革,从2017年起,创造条件逐步取消高校招生录取批次,完善平行志愿投档方式,增加普通高等学校与学生的双向选择机会。
(四)完善和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自主招生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自2015年起,推行自主招生安排在统一高考以后进行。相关的普通高等学校依据考生总成绩和学校自主考核情况,并参考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信息,选拔具有学科特长和创新潜质的优秀学生。普通高等学校要规范并公开自主招生办法、考核程序和录取结果。
(五)加快推进高职院校分类考试和招生
建立完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招生录取制度。健全与普通高等学校相对分开、符合职业教育特征的专科高职院校考试招生制度。
1.2016年起,中职学校毕业生报考高职院校,参加文化基础与职业技能相结合的测试,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文化基础考试内容为中职文化基础课程科目,自治区统一命题、统一考试。文化基础考试满分300分,职业技能满分300分,均以原始分记入考生总成绩,总成绩满分为600分。
职业技能测试,按职业特点分类,自治区统一组织,分点实施。学生可自主选报1-2个类别。考试每年组织1次。同类考试允许学生至多参加2次,成绩2年有效。
高职院校分专业类或专业确定文化基础和职业技能考试成绩要求,并在招生章程中公布。
考生志愿由“学校+专业”组成。
录取不分批次,按考生总成绩,分类别实行“学校+专业”平行志愿投档。
2.2018年起,普通高中学生报考高职院校,参加职业适应性测试,文化素质成绩使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职业适应性测试由自治区统一组织实施。学生也可通过普通高考进入高职院校。
(六)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
高考加分要按照“大幅减少、严格控制”的总体要求,合理设置加分项目,科学合理地体现考生的相关特长、突出事迹、优秀表现等,引导每一个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逐步将高考加分的激励导向功能转移至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之中。严格制定加分项目设立程序,严格控制加分分值,从2015年起,取消体育、艺术等特长生和各类竞赛的加分项目。保留少数民族、烈士子女、退役军人等确有必要保留的加分项目。建立涉及加分的每个工作环节的制度规范,加强考生加分资格审核公示,加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加分资格造假现象。完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依法健全责任追究,实行倒查追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府宏观管理。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转变管理观念,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能力。认真制定综合改革的各项细则,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基础教育评估体系、督导制度,根据改革需要加大条件保障力度,引导中小学校积极实施素质教育。明确普通高等学校与政府在考试招生中的权责关系,在发挥高校招生评价选拔主体作用的同时,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引导高校健全自律机制。健全各级各类考试招生机构,加强专业化队伍建设,提高管理统一高考、学业水平考试和职业技能考试的科学化水平。
(二)保障考试招生公平公开公正。完善考试安全保密体系,加强标准化考点建设,强化部门协作机制,构建科学、规范、严密的教育考试招生安全体系,切实维护公平、有序、高效的考试秩序。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完善学校招生章程制定和公布制度,健全考试招生信息公开制度,落实考试招生信息公开责任制,及时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考试招生中存在的违规行为,及时公布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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