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庭审(8篇)
1.刑事案件庭审 篇一
刑事案件庭审提纲
书记员:(在宣布开庭前,依次做好如下工作)
一、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二、拟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应安排在庭外休息,等候传唤。
三、宣读法庭规则。
四、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五、全体人员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六、(审判人员就座后)宣布全体人员坐下。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审:××市人民法院对××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被控××(案由)一案,现予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
由法警提押本案被告人到庭。(被告人到庭后,原则上不使用械具,但为保障安全秩序,确有必要的除外)
查明被告人的下列情况(多个被告人的依次进行)
(1)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2)有无受到过法律处分及有关处分的种类、时间。
(3)何时被刑事拘留、逮捕。
(4)收到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的日期。
被害人到庭的,亦应由审判长先查明其姓名、年龄、职业、住址。
审: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名字?年龄?住址?工作单位?与被告人关系?(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法定代理人的也应当依次查明身份及与被代理人的关系)
如果有附带民事诉讼,还应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各被告人和原告人的身份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收到民事诉状的日期。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或不公开,对于不公开的,应说明理由)审判由××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的(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姓名)×××(案由)一案。本庭由×××(职务或职称)×××(姓名)担任审判长,和×××(职称)×××(姓名)、×××(职称)×××(姓名)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姓名、职务)出庭支持公诉。×××律师事务所×××律师为被告人×××辩护。由×××(单位及职称)×××(姓名)出庭担任翻译,由×××(单位及职称)×××(姓名)出庭为本案技术问题提出鉴定结论意见。
审: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有如下主要诉讼权利:
(1)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 人员申请回避。
(2)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和依法委托他人辩护。
(3)当事人和辩护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
(4)公诉人和辩护人可以相互辩论。
(5)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证据,可以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6)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审:询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及理由。(如要申请审判人员、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回避,合议庭认为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宣布休庭,依照有关规定处理;认为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庭驳回,继续法庭审理;如果申请回避人当庭申请复议,合议庭应当宣布休庭,待作出复议决定后,决定是否继续法庭审理。注意,如果,有多名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应分别询问)
审:告知法庭审理的主要阶段: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及宣判。
审:公诉人对法庭准备工作有无意见?(公诉人无意见之后)
审:请鉴定人退庭到休息室听候通知。法庭准备工作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调查。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宣读民事诉状)
法庭调查过程中,审判人员应注重如下内容:
一、法庭调查应围绕指控的内容为主线,以审查、核实证据为中心,查明案件的事实,其他诉讼参与人提出或者人民法院发现有相关的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应当一并查清。指控多项犯罪事实的,应当逐项进行调查。
二、控辩双方必须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1)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2)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3)被告人的身份(特殊情况下可按其自报认定);
(4)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5)共同被告人的责任分担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6)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
(7)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情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8)赃款、赃物的来源、数量及其去向。有附带民事诉讼的,要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已经给被害人造成损害,被害人对造成的损害结果有无过错以及被告人的赔偿能力;
(9)其他有关罪与非罪以及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三、审判人员应询问被告人、被害人对指控犯罪的事实有无异议,公诉人可以就异议部分进行讯问被告人。被告人全部或者部分否认犯有指控的罪行的,应充分听取其否认的根据和理由,但不能轻信,应着重于其他证据的证明。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就具体事实、情节向被告人发问或互相发问。被告人、被害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进行陈述。但对控辩双方讯问、发问、陈述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讯问发问方式不当的,审判长应当制止。对于控辩双方认为对方讯问、发问内容无关或方式不当而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
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时,随时可以向被告人讯问,也可以向公诉人、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审问共同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暂不审问的应押离法庭。合议庭认为必要时,可以传唤共同被告人同时到庭对质。
四、对指控的每一项案件事实,经审判长准许,公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提请审判长传唤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宣读未出庭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书面陈述、证言、鉴定结论及勘验、检查笔录。控辩双方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向法庭出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应当向审判长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审判长同意的,即传唤证人或准许出示证据;审判长认为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重复、不必要的证据,可不予准许。出示证据应当逐项进行:(1)原则上要一事一证、一证一质;(2)两起以上互不关联、性质不同的犯罪应分别进行举证、质证;(3)两个以上行为连续实施,构成两个以上性质不同犯罪(如抢劫后绑架)的,应同时举证、质证;(4)多起性质相同的犯罪应同时举证、质证;(5)对前一犯罪行为举证、质证完毕后,再
四、对指控的每一项案件事实,经审判长准许,公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提请审判长传唤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宣读未出庭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书面陈述、证言、鉴定结论及勘验、检查笔录。控辩双方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向法庭出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应当向审判长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审判长同意的,即传唤证人或准许出示证据;审判长认为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重复、不必要的证据,可不予准许。出示证据应当逐项进行:(1)原则上要一事一证、一证一质;(2)两起以上互不关联、性质不同的犯罪应分别进行举证、质证;(3)两个以上行为连续实施,构成两个以上性质不同犯罪(如抢劫后绑架)的,应同时举证、质证;(4)多起性质相同的犯罪应同时举证、质证;(5)对前一犯罪行为举证、质证完毕后,再按照时间顺序对下一犯罪行为进行举证、质证。
五、证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当先核实证人的身份、证人与当事人以及本案的关系;告知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并指令证人在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上签名。向证人发问,应先由提请传唤的一方进行,另一方在对方发问完毕后经审判长准许也可以发问。
六、鉴定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当先核实鉴定人的身份、与本案有无利害关系;告知鉴定人应当如实地提供鉴定意见和有意作虚假鉴定要负的法律责任。
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后,要求传唤方可以提出发问,另一方经审判长许可也可以发问。
七、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随时询问证人、鉴定人。
对于向证人、鉴定人发问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发问方式不当的,审判人员应当制止;对于控辩双方认为对方发问不当而提出异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可以不说明理由)。
传唤证人和鉴定人出庭作证应分别进行,发问、询问完毕后,审判长应当告其退庭,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
八、控辩双方出示、宣读未到庭的证人、鉴定人的证言笔录、鉴定结论时,审判长应告其先说明该证人、鉴定人的身份、取得该笔录的时间、地点、取证人、在场人及鉴定结论的来源。如笔录中有与案件无关的内容时,可只宣读有关部分,但是不得断章取义歪曲原意。宣读后即交付法庭,审判人员应询问另一方对该证据的意见。
九、控辩双方出示其他书证及物证、视听资料时,应当先由出示方就所出示的证据的来源、内容、特征作必要的说明,然后当庭交付法庭。审判人员应当交另一方进行辨认和发表意见。控辩双方可以相互质问、辩论。
合议庭对于当庭出示、质证过的证据,认为可以当庭确认的,应当作出采纳与否的决定;认为不能当庭确认的,可宣布已质证清楚,待后判决。
在庭审过程中,合议庭对于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该证据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到场。
十、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通讯地址、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的理由。合议庭根据具体情况,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应当同意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并继续开庭。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要求撤回起诉,或认为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申请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应当准许。但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人民检 察院在法定补充侦查期限内没有提请恢复法庭审理的,法庭将以撤诉结案。
审:(合议庭认为案件事实已查清后)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就全案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公诉人发言;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人自行辩护;辩护人辩护;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法庭辩论应注意:
一、辩论的顺序应先控后辩,再互相辩论。多名被告人的,可逐个进行,但应允许其他被告人、辩护人穿插发言,多轮交锋。发现新的事实和证据,合议庭认为有必要查清的,审判长可以宣布暂停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待事实查清后再继续辩论。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应当在刑事诉讼部分辩论结束后进行。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审判长对于控辩双方与案件无关、重复意见或互相指责的发言应当制止。
二、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并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宣布休庭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
(1)被告人是成年的,可以准许,但不得再行委托或者指定辩护人。
(2)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未成年人,没有正当理由,一般不予准许。
委托辩护人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指定辩护人提出拒绝辩护人的,一般不予许可。
审:(经辩论,双方观点已明晰后)宣布辩论终结。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对在被告人的最后陈述中应注意:
一、法庭应当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如果被告人多次重复自己的意见,审判长可以制止。如果陈述内容是蔑视法庭、公诉人,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制止。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也应当制止。、被告人在最后陈述阶段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恢复法庭辩论。
如有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当庭调解。
原告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诉。
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如与刑事诉讼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审:(法庭审理结束)由法警把被告人×××带出法庭(不当庭宣判的,则宣布把被告人×××带回××看守所继续羁押)。
审:现在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不当庭宣判的,则宣布:现在休庭,下次开庭时间、地点另行公告)
书:请大家坐好。
书:请公诉人、诉讼参与人入庭。
书: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审:现在继续开庭。
审:对被告人×××(姓名)××(案由)一案,本庭在合议时充分考虑了公诉人、被害人及代理人、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的评议,并作出结论(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则宣布: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在宣判。
(审判长站起来宣判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的各项依据和判决结果)
审:本判决在闭庭后五日内送达。如对本判决不服,在接到判决书次日起,10日内可向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年×月×日。
审:被告人×××,是否听清?
审:对本判决有无意见?是否上诉?
审:把被告人×××带出法庭,送回×××看守所继续羁押。(未被羁押的,宣布把被告人×××带出法庭)
审:现在宣布闭庭。
(少年刑事一审公诉案件,应在此基础上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加入必要的庭审程序。
2.刑事案件庭审 篇二
一、减刑假释案件采用公开庭审的优点
减刑、假释案件公开审理制度是最高法院提出的减刑工作改革任务之一, 意图通过在公开开庭审理分析罪犯犯罪时的主观恶性和执行中的悔改表现, 并当庭决定或适用不同的减刑条件和减刑幅度。这项改革既需要执行机关、检察机关的支持与配合, 也需要服刑人员的理解与接受。这就需要通过减刑公开审理程序来传递, 让被提请减刑的罪犯和其他旁听罪犯看得见, 摸得着, 听得懂。减刑假释案件采用公开庭审的优点有:
1. 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审判公开是公平、公正的基础。司法不公开, 就会在司法机关与人民群众之间形成隔膜。在减刑、假释案件的公开庭审后, 检察机关驻监检察人员通过与服刑人员及其家属谈话, 了解到他们也认为这种公开、公正、透明的审理方式效果好, 为服刑人员正常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充分体现公正司法的理念, 扩大了相关公众的司法参与度, 给社会各方面监督提供方便, 让减刑假释在阳光下运行。
2. 保障罪犯参与。
当事人参与是近代司法确立的一项法制原则, 目的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减刑、假释案件中, 被提请减刑、假释的服刑人员通过参与开庭, 陈述自己的观点, 对相关问题进行辩解, 表达对自己有利的意见, 使他们的陈述权、辩护权和表达权等得到进一步的保障。也让服刑人员更加深入了解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 参加过庭审的服刑人员都说这种公开开庭审理减刑的方式好, 减少了服刑人员的猜疑, 维护了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的形象, 对罪犯改造的影响是积极的。”
3. 开展法制教育。
检察机关派驻监狱的检察室把减刑、假释公开审理与法制教育紧密结合起来, 通过听取被提请减刑、假释罪犯对犯罪的认识和人生的悔悟, 通过依法、依理、依情适当减刑、依法假释, 最大限度地激发被提请减刑、假释罪犯和其他旁听罪犯的改造积极性。在减刑开庭审理中, 服刑人员不仅参加了旁听, 有的还作为证人参与了庭审听证, 增加了减刑案件审理的透明度, 教育效果十分明显, 例如某些通过庭审获得减刑的服刑人员十分感动, 流着泪说:“检察院和法院人性化的减刑让我和狱友感受到了公平和公正, 我们有信心好好改造, 争取早一天出狱!”
二、减刑、假释工作公开庭审碰到的新问题
1. 公开庭审内容侧重于改造成绩而忽略罪犯的其他表现。
目前的公开庭审重在罪犯的服刑改造成绩能否达到减刑假释的标准, 从而忽略对罪犯改造表现思想改造, 因为罪犯的服刑改造表现已被司法部的计分考核细则所分解量化包括嘉奖、表扬、积极分子、记功, 只要罪犯在监狱改造期间获得一定数量的嘉奖、表扬就可以获得减刑的资格。所以在公开庭审中, 执行机关、罪犯和证人等三个主要庭审程序, 侧重于对嘉奖、表扬等奖励是否达到减刑所必需的次数, 罪犯所获的积极分子、记功是否真实, 而忽略对罪犯改造表现思想改造、劳动改造、认罪守纪、教育改造、卫生礼貌等方面, 这公开庭审的法制教育作用被弱化。
2. 公开庭审过程流于形式。
减刑、假释公开庭审是一项十分特殊的工作, 特殊在庭审场所设在监狱内部, 庭审对象是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 而监狱与罪犯、监区干警与服刑人员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改造与被改造的关系。在这种关系特殊、场所特定的环境中, 无论是被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 还是在公开庭审上作证的其他罪犯, 都很难提出一些与减刑、假释建议不同的意见。而且, 由于大多数罪犯的文化程度低, 表达能力差, 口头陈述和作证发言往往只有几句话, 很少能够说明和证明减刑、假释的全部条件。有时, 为了追求听证效果, 不得不事先做一些准备工作。如指导被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书写陈述材料, 指定同监区其他罪犯在听证会上作证, 并指导其书写证言材料。在这种情况下, 人民法院在听证会上听到的只能是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陈述和证言, 公开庭审有演戏走过场的性质。
3. 同步监督尚不到位。
公开庭审是与书面审理完全不同的审理模式。司法改革的目的在于通过公开听证, 便于人民法院接受专门机关的有效法律监督, 提高案件质量。但现有听证程序中, 检察机关偏重于监督公开庭审程序, 对减刑证据、条件和幅度的监督没有反映出来, 监督范围还不够全面。
以上三个方面的问题, 影响着司法人员公开庭审的积极性, 制约着听证工作的科学发展, 阻碍着司法公开的贯彻落实。
三、公开庭审中检察机关如何扮演好监督角色
在实行公开庭审之后, 检察机关在庭审监督中如何扮演好监督角色, 避免检察监督工作流于形式是很关键的问题。笔者认为, 为了完善减刑、假释案件的监督方式, 提升刑罚执行变更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检察机关应做好下面关键问题:
1. 明确出庭检察人员在减刑假释案件公开庭审中的职责。
与刑事一、二审程序相比, 出庭检察员对减刑、假释案件庭审活动的监督有着自身的特点, 即庭审时的监督只是形式监督, 而对于庭前的实质性审查监督更为重要。一般说来, 出庭检察员对执行机关出庭人员出示的证据材料, 如记功、奖励及被评为服刑积极分子情况, 是否经过审批, 形式上是否合法, 与建议书中所列情形是否一致, 进行审查监督。至于立功、奖励及服刑积极分子的奖评是否真实、合法, 则是庭审监督所不能完成的任务。
2. 对庭审上的减刑、假释材料作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
笔者认为, 合议庭对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假释材料, 无论是采用书面审理或是开庭审理, 也只能进行形式审查, 对材料内容形成过程是否真实、合法, 是很难了解的。为保证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检察机关驻监部门必须加大庭前监督力度, 积极参与执行机关平时对罪犯考核的日常监督, 确保对罪犯每一次奖罚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认真审核执行机关报送的减刑假释材料, 根据罪犯的服刑档案, 仔细核对罪犯的减刑经历及奖罚次数, 是否符合报送条件, 确认无误后才能批准执行机关将材料报送到法院申请减刑、假释。
3. 如何对庭审的审判结果进行事后监督。
出庭检察员除对庭审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外, 还应进一步加强对合议庭审判结果进行监督, 主要应做好两个方面工作:一是结合庭审材料审查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书, 确认裁定结论是否正确;二是通过驻监检察部门, 及时回访被减刑、假释人员及执行机关, 认真听取他们对裁定结论的意见。如果发现有误, 依法提出检察意见。
四、在公开庭审中检察机关应创新对减假保的诉讼监督方式
现阶段人民检察院可以探索实行两种法律监督模式。一种是继续对书面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实行事后监督, 后一种是探索对公开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实行同步监督, 以增强监督的时效性和有效性, 减少司法的运行成本。检察机关的监所部门要继续抓住减刑假释公开庭审方式改革探索的契机, 加大改革力度, 努力使该项工作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1. 建立健全机制, 制定公开开庭审理细则。
在原来总结的基础上, 检察机关与法院、监狱探讨起草制定《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细则》, 明确各出庭司法人员的职责任务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 适用审理案件的种类范围、庭前证据的收集与审查、庭审的程序和要求等, 使该项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 体现公平公开, 防止走过场。
2. 建立事前审查、事中参与、事后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督方式。
一是强化事前监督, 认真开展开庭前的审查和调查。认真开展开庭前的审查和调查, 对减刑、假释意见书进行全面审查, 重点审查被提请减刑的罪犯是否曾经减刑、减刑间隔时间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已经执行的刑期是否过半等硬性条件。二是加强事中监督。检察人员通过当庭询问、质证来确认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人员的条件是否具备, 减刑、假释意见书所列立功或受表扬的事实是否存在、相关证据是否真实有效, 充分保障服刑人员的陈述权和辩解权。三是做好事后监督。由于减刑、假释案件涉及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较多, 在庭审中有时认识不能统一, 抓好对减刑、假释案件事后监督, 更有利于保证办案质量, 促进监督能力的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对裁定书审查存在疑问、服刑人员提出异议的, 要给予充分重视, 及时了解个中原因, 提出纠正意见或检察建议, 确保检察监督有实效。
3. 加强出庭人员素质培训。
检察机关要重视出庭人员的思想教育和职业素养的培养, 防止检察人员违法违纪徇私情。减刑、假释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较多, 要定时组织开展学习, 加强业务指导和岗位练兵, 对已经开庭审理的案件进行回顾和总结。
摘要:2010年2月,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首次提出了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的意见。这种阳光化的减刑模式是对今后中国减刑程序规范化建设的一个积极尝试, 也是检察机关如何在庭审中发挥监督作用的一个有益探索。为进一步增强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度, 在接下来的工作中, 检察机关将紧紧抓住审判公开和同步监督两个环节, 在法院大力推行公开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制度的背景下, 深入探索在公开审理中检察机关如何定位监督角色及进行法律监督。
关键词:减刑,假释,公开庭审,检察机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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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丹平, 傅平.完善减刑、假释监督程序之构想[J].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3, (4) .
[3]宋世杰, 彭海青.试论“减刑”“、假释”程序的重构[J].社会科学家, 2004,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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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判公正与我国刑事庭审制度 篇三
关键词:审判公正;刑事庭审制度;平等对抗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0)20—0128—02
概说
现代刑事诉讼法注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的人权保护,这是现代法治的必然要求,是刑事诉讼法发展的结果。以前的刑事诉讼法,尤其是在纠问式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处于客体地位,其只有接受国家追诉的义务,根本没有诉讼权利可言。国家追诉机关集侦察、起诉、审判于一身,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纯粹被追诉者的地位,根本不允许与国家追诉机关对抗,更不要说去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实现审判公正了。现代刑诉法从保障人权出发,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刑事诉讼的主体,对其进行刑事追诉,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的亲自参与下,充分享有诉讼权利、与控诉诉方保持平等对抗、法官处于中立的基础上进行,这为公正的实体判决提供了必要的程序条件。目前,尽管还存在着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和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的差别,但都出现了二者的逐渐融合,特别是都向英美法系的当事人对抗主义的方向发展,其原因在于,英美法系的对抗主义更注重人权的保障,更有利于审判公正的实现。我国的刑事诉讼带有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新刑诉法虽然在向当事人主义方向靠近,较之以前的刑诉法有了较大的提高和改进。但现行刑诉法在庭审制度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仍很欠缺,仍然带有较为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审判公正的实现,阻碍了其现代化进程,需要加以改进和完善。也即中国刑事司法现代化应凸显对个体人权的尊重及对公证程序的追求[1]。
一、审判公正实现的条件
总的说来,刑事诉讼中审判公正的实现是靠一系列有关对国家追诉机关的权力规范和对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保障来实现的。具体在庭审制度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让法官处于中立者的地位,尽可能减少职权主义模式下的法官主导审判的不利影响,同时要减少法官在审理案件前产生心理预判;二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以期实现“司法民主”。其中,被告人的辩护权是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是刑事诉讼制度民主程度的重要标志。目前我国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并未明确,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比率还不高,至于要达到“勇敢地竭力进行各种可能的辩护”,则更有差距 [2]。
二、我国刑诉法在确保法官中立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行使规定中存在的问题
(一)侦查阶段、审查起诉和移送起诉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侦查阶段,律师不能以辩护人的身份来替犯罪嫌疑人实现辩护,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行使。致使犯罪嫌疑人的很多重要信息无法让辩护人知悉,丧失了最佳收集重要证据时机。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被告人在法庭上和控诉机关平等对抗的发挥。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的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见。此规定中,没有关于证据开示制度的规定。证据开示制度是英美法系行事诉讼的一项重要诉讼制度,它是指控辩双方在法院对案件开庭审理前,互相将各自的证据展示给对方,以便在庭审时双方就所争议的问题有针对性的展开辩论,防止出现庭审时突袭证据给对方造成的无法平等对抗带来的不利后果。在审查起诉规定中,没有关于双方必须展示自己所掌握的证据的规定。同时,采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表述本身就是职权主义纠问式诉讼模式的直接体现。由此可见,双方对于案件事实的查明,并不是建立在平等参与,各抒己见的基础之上。而是检察机关依职权进行调查,核实自己所掌握的关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是否真实。再则,检察机关在讯问完犯罪嫌疑人、听取了犯罪嫌疑人委托人意见之后,如对其意见不予理会,也没有补救办法。证据的取舍权完全掌握在控诉一方的检察机关单方。因为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对“不起诉”决定才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再有,听取双方当事人委托人的意见也没有时间规定,检察机关即便是在审查起诉期限内,提交人民法院审判的前一天通知听取双方意见,也不违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样的规定很难保证法官听到真正“完整公平”的意见。最后,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所掌握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全部让其委托人知道的义务。这样一来,不利于被告的突袭证据完全有可能在法庭上出现,这显然对辩护方在没有任何准备的情况下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反驳十分不利,违背了平等对抗原则,使审判失去公正基础。
刑事诉讼法没有实行起诉状一纸主义,检察机关移送人民法院审判的诉讼材料中必须要有明确的指控犯罪的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也没有将预审法官和庭审法官加以分离,这就很容易使法官在庭审前产生主观预断,无法做到庭审时的自由心证,实现客观公正审理案件。
(二)审判阶段存在的阻碍公正审判实现的规定缺憾
首先,我国刑事审判是建立在查清客观真实的基础之上。因此,要求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起诉的案件实行全面审理的制度。这违背了司法重要的特性—被动性,而司法权的被动性是确保裁判过程和结论获得争议各方普遍认同,确保裁判者的公正形象得到社会公众信赖的基本保证之一 [3]。这会出现如下问题:第一,其违背法院中立这一原则,对于检察机关没有起诉的,人民法院认为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证据而主动加以追究,违背不告不理原则,显然,这对于被告人的权利保障相当不利。第二,法院有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忽略检察机关的起诉内容,对辩护方的意见自是可以置之不理了。实践中出现的“你辩你的,我审我的”的情况屡见不鲜,就是很好的说明。
其次,刑事审判实行的审判委员制度,也在很大程度上使法官根据案件事实独立判案遭到否定。其弊端显而易见:第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重大疑难案件、检察机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案件等由审判委员会参与讨论决定,此规定表面上体现出对合议庭办案能力的怀疑;从对案件的审理来看,在审判委员会事先根本没有参与法庭审理,对控辩双方意见全然不知情,对案件参与讨论决定的唯一依据是庭审中合议庭对案件审理的记录的前提下,对案件作出裁判,显然缺乏公正裁判的事实基础。因为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时,直接听审的法官只是双方当事人意见和证据情况的传递者,裁判却由未参加审理的审判委员会作出,使审、判分离,法官的独立荡然无存 [4]。从唯物辩证法角度看,这是不现实的。
再次,刑事诉讼法没有法院回避的规定,这可能出现的法官自己审理自己法院的案件的情况,违背了“自己不能成为自己的法官”这一重要诉讼原则。
最后,刑事诉讼中有关人民法院对证据的采纳和调取方面的规定,也不利于审判公正的实现。第一,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对非法言辞证据进行排除,没有对其他非法收集的实物证据必须排除加以规定,不够完全。第二,刑诉法没有关于证人、鉴定人必须到庭的规定,不利于对案件真实情况的发现,也有悖于审判公正的实现。第三,法院在必要时可以职权主动对有疑义的证据进行庭外调查的制度,更是偏离法院作为中立者的地位,是职权主义的重要表现。第四,审理结束后,不要求法院对当庭或在合理的較短的时间内作出判决,为办案人员在庭外进行案件操作提供了机会,不利于公正裁判的贯彻与实现。
三、我国刑事诉讼庭审制度改革方向设想
我国刑事庭审制度中存在的诸多弊端,是职权主义审判模式在庭审中的具体体现。要使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真正建立在以人权保障为价值取向的基础之上,实现审判的公正,必须使其向当事人主义靠近,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有效行使。为此,刑事诉讼法需从如下几方面进行改革完善:第一,建立证据开示制度,杜绝证据突袭。这样可以缩短审判时间,防止犯罪嫌疑人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有利于保障人权和公正审判的实现;可以为辩护人在庭审前对检察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有较为充分的了解和把握,并对其出庭辩护提供充足的准备时间,为实现控辩双方真正平等对抗打下基础。第二,实行起诉书一纸主义,建立对起诉书的审理的法官与庭审法官相分离的制度,防止法官对案件产生预断。对没有指控的案件或事实,法院不得主动追究,也不得随意变更诉讼请求,以确保法院的中立的裁判者地位。第三,取消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审理制度,充分发挥合议庭在审理案件中的全部作用。第四,建立法院回避制度,以保障法院的判决得到公众广泛认同,提高法院判决的权威性。第五,证据方面,彻底贯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立有效的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取消法院在“必要”时在庭外调查核实证据的权力,确保其中立地位。第六,对于大多数案件,应当在审理结束后当庭宣判,确实无法在当庭宣判的,也应在合理的最短时间内宣判,以防止法官单方接触当事人。只有有了一套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正充分行使辩护权和与检控机关平等对抗的法律规定,才能产生出公正的实体刑事法律裁判结果。
参考文献:
[1]卞建林,李兰英,韩阳.刑事诉讼法专题研究[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13.
[2]陈光中.审判公正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9.
[3]陈瑞华.问题与主义之间[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19.
4.刑事案件庭审 篇四
(2010-12-05 22:39:24)刑事案件一审规范量刑普通程序庭审提纲
(根据2010年10月1日起试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修订)
目录
一、开庭前的准备
(一)公诉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入庭
(二)宣布法庭纪律:
(三)审判人员入庭程序
二、法庭调查前的准备
(一)宣布开庭、核对被告人的人身份
(二)宣布案由案号
(三)宣布到庭人员的姓名及其身份
(四)告知被告人相关的诉讼权利
(五)征询回避
三、法庭调查
(一)宣读与陈述
(二)讯问和发问
(三)定罪事实的调查
(四)量刑事实的调查
(五)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
(六)宣布认证结论
(七)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法庭调查。
四、法庭辩论
(一)定罪辩论
(二)量刑辩论
(三)刑事部分法庭辩论小结
(四)附带民事部分的辩论
五、被告人最后陈述
六、休庭评议
(一)定期宣判的情形
(二)当庭宣判的情形
(三)退庭程序
七、宣判程序
(一)入庭程序
(二)继续开庭
(三)起立宣判
(四)退庭程序
八、送达
一、开庭前的准备
开庭前书记员必须做好下列工作:
(一)落实法庭并检查审判区和旁听区是否符合要求;
(二)检查音响、照明设备及视听资料播放设备是否完好;
(三)检查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及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标牌是否齐全、统一;
(四)检查法槌是否摆放合适;
(五)检查当事人、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齐并收回传票,查验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律师执业证书或其它身份证件;
(六)通知法警于开庭前五分钟进入审判区值庭;
(七)安排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就坐;
(八)宣布法庭纪律。
(一)公诉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入庭
1,书记员:请大家安静。(稍停顿后)请公诉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入庭就坐。
(二)宣布法庭纪律: 2,书记员:下面宣布法庭纪律:
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审判案件的场所。为了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现将法庭纪律宣布如下:
(1)、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准喧哗、吵闹,未经法庭许可,不得随意发言。在发言中不得进行人身攻击、侮辱、诽谤、威胁或者谩骂。
(2)、旁听人员,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准发言、提问或与诉讼参与人谈话。不准鼓掌、喧哗、哄闹。旁听人员对法庭的审判活动如有意见,可以在休庭以后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出。
(3)、所有人员,请关闭手机,(环视四周,稍停顿后)请大家检查确认关闭手机。(环视四周,稍停顿后)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摄影、记录和绘画。不准吸烟、不准随地吐痰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审判人员或者执勤法警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不听劝告的,可以暂时扣留或没收手机、录音、录像等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依法予以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法庭纪律宣布完毕。
(三)审判人员入庭程序
1,书记员:请全体起立。(稍停顿后)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审判员、代理审判员着法袍与人民陪审员纵队进入法庭)2,审判长:(审判长座下后)请坐下。3.书记员:(站立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开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请审判长主持开庭。
二、法庭调查前的准备
(一)开庭、核对被告人的人身份
4,审判长:(敲击法槌一下后)++++省+++++++市+++++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5,审判长:带被告人___________到庭。(法警押解被告人到庭,解除其戒具并实施看守)
6,审判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法庭现在对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实。
7,审判长:被告人你的名字? 被告人:______
8,审判长:有其他名字吗? 被告人:______
9, 审判长:有没有绰号、外号或昵称?
10,审判长:
(1)、你的基本身份情况(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诉讼代表人的姓名)?
(2)、此前有没有受到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和时间)?(3)、因为涉嫌本案,你在什么时间、被采取什么强制措施?
(4)、收到++++++++++++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的日期;有附带民事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收到民事起诉状的日期。
11,审判长:(如果被告人为未成年人)
核对被告人______的法定代理人的基本身份情况。12,审判长:(如果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1),核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 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律师为诉讼代理人的,不得在开庭中核对)及代理权限。
(2),核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
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律师为诉讼代理人的,不得在开庭中核对)及代理权限。
(二)宣布案由
13,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今天++++省++++++++++++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这里,依法公开(不公开)开庭审理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指控被告人____________犯有_________罪一案。
14,审判长:(若有附带民事诉讼)
依法合并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________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________,_____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15,审判长:(若不公开审理)
由于本案是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个人隐私的案件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本案不公开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请无关人员退出法庭。
(三)宣布到庭人员的姓名及其身份
16,审判长:下面介绍到庭人员的姓名及其身份:
(1),本案由审判员(代理审判员)___________(就是我本人)担任审判长(并且主审此案)、与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_________(掌心向上伸出示意)、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_________(掌心向上伸出示意)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______,___________(掌心向上伸出示意)担任今天的法庭记录;
(2),++++++++++++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_________、________(掌心向上伸出示意)出庭支持公诉;
(3),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_________(掌心向上伸出示意),接受被告人_________的亲属委托(接受本院指定),到庭为被告人辩护;
(4),_________学校的________担任被告人________的翻译人;
5(5),被告人________的法定代理人________到庭参加诉讼;
(6),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________及其诉讼代理人________、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________及其诉讼代理人________、均等到庭参加诉讼。
(四)告知被告人相关的诉讼权利
17,审判长:现在告知被告人相关的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诉讼》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被告人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1)、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如果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刚才宣布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翻译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2)、享有提供证据的权利。可以提出证据,向法庭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勘验或者检查。
(3)、享有辩护的权利。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4)、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的陈述; 18,审判长:(若有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还享有的诉讼权利是:请求调解、申请强制执行,双方当事人就民事部分可以自行和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还有权提起反诉。
19,审判长:以上诉讼权利,是否听明白?
被告人:明白。
(五)征询回避
20,审判长: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你对审判人员及书记员、检察员、是否有意见?
被告人:__没意见_
三、法庭调查
23,审判长:法庭调查的准备工作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调查。(法警值庭应当站立,在法庭调查开始后可以坐下)
法庭调查按照下面的顺序进行
(一)宣读与陈述
(二)讯问和发问
(三)定罪事实的调查
(四)量刑事实的调查
(五)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
(六)宣布认证结论
(七)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法庭调查。
需要发言的,应当以举手方式提出,是否准许,由审判长决定。
(一)宣读与陈述
(1)、审判长: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宣读民事诉状。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为二起以上的,法庭调查时应逐起分别进行;对共同犯罪案件,可以采取被告人分别进行陈述、分别讯问、共同举证质证、分别辩论和最后陈述的方式)
(2)、被告人_____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3)、被害人可以向法庭陈述被害经过。24,审判长:(如系共同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四条,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讯问。留被告人_____在庭讯问,请法警将其余被告人_____、_____暂押候审室候审。
(二)讯问和发问
24,审判长:下面按照下列顺序依次讯问或者发问被告人:公诉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以就附带民事部分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审判人员。(1)公诉人有权讯问被告人。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
7(2)经审判长准许,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情况进行补充性发问;
(3)经审判长准许,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以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
(4)经审判长准许,被告人的辩护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具体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
(5)经审判长准许,控辩双方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6)审判人员可以讯问和发问。(问明,被告人是否自愿承认有罪?辩护人是做有罪还是无罪辩护?辩护人或是认为不构成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
(三)定罪事实的调查
25,审判长:(定罪事实调查举证顺序)鉴于被告人不认罪、辩护人做无罪辩护、辩护人认为不构成公诉人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法庭调查首先调查定罪事实(犯罪事实),然后调查量刑事实。现在针对本案的定罪事实,由控辩双方进行举证、质证。
(1)先由公诉人向法庭宣读、出示证据,并说明该证据所证明的问题,由被告人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2)经审判长准许,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定罪事实和证据,由被告人和辩护人进行质证;
(3)由被告人、辩护人向法庭宣读、出示证据,并说明该证据所证明的问题,由公诉人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各诉讼参与人逐一对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出示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有不同意见,由控辩双方进行质辩。)
(4)对附带民事诉讼,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一方举证,再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一方举证。
【举证过程中应注意】
(1)物证应当出示原物,并说明证据的来源、证明对象等。不能出示原物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出示相应的照片、复制品等证据材料。
(2)书证应当出示原件,并当庭宣读,说明证据的来源、证明对象等。不能出示原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出示复印件、抄录件等证据材料。
(3)视听资料应当出示原始载体,并当庭播放,说明证据的来源、证明对象等。不能当庭播放和出示 原始载体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出示抄录件等证据材料。
(4)证人书面证言、被害人陈述的笔录应当出示原件,并当庭宣读,说明证据的来源、证明对象等。如果该证人、被害人提供过内容不同的证言、陈述的,法庭应当要求公诉人提交该证人、被害人的全部证言和陈述笔录一并审查或者传唤其出庭作证。
(5)被告人的供述应当出示原件,并当庭宣读,说明证据的来源、证明对象等。
(6)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应当出示原件,并当庭宣读,说明证据的来源、证明对象等。同时应当说明鉴定人、勘验检查人员不能出庭作证的原因。如果鉴定人、勘验检查人员对同一事实有多份内容不同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的,法庭应当要求公诉人提交全部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一并审查或者传唤其出庭作证。
26,审判长:传证人_______出庭作证。(证人到庭后)
现在核实证人身份。请证人讲清你的基本情况(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证人与当事人以及本案的关系?
(1)现在告知证人:你应如实提供证言。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你听明白了吗?(2)请证人在《如实作证保证书》上签名,捺指印(完成后)。(3)根据法庭所提示的调查事项,由证人就其了解的情况作连贯性陈述;(4)向证人发问,顺序是
① 先由提请传唤的一方进行(法庭指示证人答问)② 另一方发问;(法庭指示证人答问)③ 由合议庭成员询问。④ 控辩双方质辩。
27,审判长:请证人阅读校对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证人核对笔录后)
审判长:法律规定,证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请证人退出法庭。
(鉴定人、勘验检查人员、专家出庭作证的具体程序,参照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举行。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时,应当确认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四)量刑事实的调查 28, 审判长:现在法庭调查量刑事实。以确定量刑幅度。简称量刑三二一调查:
量刑事实包括三个阶段的事实,两个方面的情节。即犯罪前、犯罪中、犯罪后三个阶段的事实;法定(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和酌定量刑两个方面的情节。
现在由控辩双方提出事实和证据,并进行质证(参见上列25,)。
(五)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
29,审判长:公诉人、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审判长:逐一进行询问
(如有申请,应提供证人姓名、证据存放的地点并说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重新鉴定勘验的理由,合议后认为可能影响事实认定的,应当同意,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庭驳回申请并继续开庭。)
(六)宣布认证结论
审判长:经合议庭评议,对当庭质证的证据作出的认证结论是_________。
(七)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法庭调查。30,审判长: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法庭调查。
(由双方当事人围绕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及诉讼请求进行举证、质证,最后由法庭认证。)
四、法庭辩论
31, 审判长:合议庭认为,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现在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先进行定罪辩论;在定罪辩论结束后,进行量刑辩论。
(一)定罪辩论
(被告人认罪,且辩护人做有罪辩护还同意指控罪名的,直接进行量刑辩论)
32,审判长:鉴于被告人不认罪(或辩护人做无罪辩护,不同意指控罪名的辩护),控辩双方及被害人应首先围绕本案犯罪事实与定性(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问题进行辩论。
(1)由公诉人就本案犯罪事实与罪名发表公诉意见。
(2)由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就本案定罪发表意见。(3)由被告人发表辩解意见。(4)由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如有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亦应发表辩论意见。)
(在辩论过程中发现有关案件事实需要进行调查,或者需要对有关证据进行审查的,应当宣布:中止法庭辩论,恢复法庭调查。)
(控辩双方意见悬殊较大的,可进行第二轮辩论,但不得重复上一轮意见。审判长可限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的时间)
(二)量刑辩论
(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可不再进行定罪辩论。)
33,审判长:现在由控辩双方围绕本案量刑进行辩论,发表量刑建议或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1)由公诉人宣读量刑建议书或发表量刑建议。提出建议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种类、刑罚幅度、刑罚执行方式及其理由和依据。
(2)被告人和辩护人对公诉人的量刑意见有无答辩意见 被告人:
辩护人:
法定代理人:
(3)控辩双方再有无新的辩论观点?
(三)刑事部分法庭辩论小结
34,审判长:法庭已经充分听取了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辩护人等辩论各方的意见,并已记录在案。辩论各方如果还有意见,可以在休庭后用书面方式提供给法庭,如果打印,欢迎提供电子文档。现在法庭辩论结束。
(四)附带民事部分的辩论
34,审判长:现在进行附带民事诉讼的辩论。(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2)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五、被告人最后陈述
35,审判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一百六十条规定“法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 “合议庭应当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应当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如果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多次重复自己的意见,审判长可以制止;如果陈述内容是蔑视法庭、公诉人,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制止;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也应当制止。”
被告人________,关于本案的定罪和量刑,你最后还有什么向法庭陈述的?
(合议庭成员应当全神贯注、耐心地听取被告人陈述,一般情况不宜打断其发言。如果其陈述过于臃长,法庭应当予以引导;陈述的内容简单重复多次的,或者陈述的内容与案件没有直接关联的,法庭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制止。)
36,审判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最后意见;(2)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最后意见;
六、休庭评议
(一)定期宣判的情形
37,审判长:今天的法庭审理即将结束。待合议庭评议后将另行定期宣告判决。下面将休庭由合议庭依法进行评议,待合议庭评议后另行定期宣告判决。休庭后,诉讼参与人应当查阅庭审笔录,如果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要求补充或者更正。确认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并且按捺指印。之后,将被告人继续羁押于看守所。
审判长:现在休庭(敲击法槌一下)。(下接39,)
(二)当庭宣判的情形 38,审判长:下面合议庭将休庭进行评议,评议大约需要_____分钟,在___时____分继续开庭。现在休庭(可以轻敲法槌一次)。
(下接39,)
(三)退庭程序
39,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退庭评议。(审判长率合议庭人员从法官通道纵队退出法庭)40,书记员:现在散庭。
七、宣判程序
(一)入庭程序
41,书记员:请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入庭,各就各位。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稍停顿后)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审判长率合议庭人员从法官通道纵队步入审判台就坐)42,审判长:请坐下。
(二)继续开庭
43,审判长:(轻敲法槌一次后宣布)现在继续开庭。合议庭评议结论已经作出:
(1)认证结论(已宣布的认证结论除外);(2)裁判理由;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的解释》第 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三)起立宣判 44,书记员:请全体起立。
(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以及公诉人、诉讼参加人、旁听人员均应起立)
45,审判长: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宣判完毕。请坐下。
以上是当庭口头宣告的判决,判决书将在五日内送达公诉机关及诉讼参与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_____份。
46,审判长:(依次询问公诉人和诉讼参与人)对本判决有何意见?。(将意见记录在案)
47,审判长:诉讼参与人,应当阅看核对庭审笔录。如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
59,审判长:++++++++++++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_庭,今天对++++++++++++人民检察员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犯______________________罪一案,及附带民事诉讼_________纠纷一案的开庭审理到此结束,现在闭庭!(轻敲法槌一次)。
(四)退庭程序
48,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退庭评议。
(审判长率合议庭人员从法官通道纵队退出法庭)59,书记员:现在散庭。(公诉人、辩护人等退庭)
5.刑事案件庭审 篇五
一、要善于准确归纳并找出辩护的法定理由。
律师凭什么为被告辩护?我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也作了内容相同的规定,只不过是该规定不仅对律师适用,对非律师的其他辩护人也同样适用。对于律师辩护的法定理由,我归纳出以下四类。
1、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法定理由。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可作“无罪辩护”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情形大致有三种: 一是刑法不认为犯罪的: ①《刑法》第三条法无明文不为罪,②《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为罪,③《刑法》第十六条“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原因造成的危害行为不为罪;④《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证据不足”的无罪推定;二是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 ①如《刑法》第十六条年龄方面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②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除犯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强奸、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项罪名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③《刑法》第十八条精神方面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④《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⑤《刑法》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三是刑法不予追究的: ①《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②《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自诉案件受害人不起诉或撤回起诉的,不予追究。
2、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辩护的法定理由。在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方面的有: ①年龄方面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岁的,②精神方面间歇性精神病人,生理方面又聋又哑的人、盲人等;③在主观方面恶性程度较小的有: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等;④在犯罪作用方面较小的有:从犯、胁从犯;⑤在犯罪后将功折罪的表现有:自首、立功等。
⑥此外,还有一些特殊规定,例如,《刑法》第十条规定在国外受过刑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⑦《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处罚;⑧《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人或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等。
3、罪轻辩护的法定理由。通过此罪与彼罪之辩改变定性,将重罪辩成轻罪,最终提出罪轻辩护观点。主要有:
①一是主观上的重罪变轻罪,如将故意杀人罪辩成过失杀人罪:
②二是单一主体上的重罪变轻罪,如公职人员的贪污罪辩成非公职人员的职务侵占罪;③三是单一主体变成双重主体,例如将自然人犯罪辩成单位犯罪,我国对单位犯罪的处罚是对单位适用财产刑,对自然人则刑减一等,特别是没有死刑;④四是时间差上的罪轻,《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以修订后的《刑法》实施日1997年10月1日为界,在此前所犯罪行,按从旧兼从轻原则处理;⑥五是多人犯罪中的罪轻,如前所述共同犯罪或犯罪集团中的从犯、胁从犯;⑦六是多罪中的罪轻,根据数罪并罚原理,将数罪辩成一罪,以达到罪轻而从轻、减轻处罚的目的。
4、注重抗辩从重处罚的理由。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有:
①《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教唆犯,②《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的累犯。实践中公诉人要求酌定从重处罚的还有:(1)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相对于主犯,(2)教唆犯相对于被教唆犯,(3)惯犯相对于偶犯,(4)受过刑事处罚的人重新犯罪(又不构成累犯)相对于初犯,(5)拒不如实坦白供述罪行的,(6)拒不退赃或拒不交代赃款去向的。
二、不要忽视对被告有利的酌定情节。
相对于法定情节而言,酌定情节指的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依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可以酌情考虑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随着公诉人队伍素质的普遍提高,起诉书和公诉词的水平越来越高,有人甚至赞扬它是向罪犯宣战的檄文。对一些可以或应当从轻、减轻被告处罚的法定情节,如年龄未满十八周岁、从犯、立功等,起诉书和公诉词一般都能客观认定,公诉人还利用法庭辩论阶段先于律师发言的机会率先向法院提出,大有不让律师独做“好人”的趋势。很多律师越来越感到有利于被告的法定情节都让公诉人先说了,除了在法庭上向公诉人“致谢”外,没有留下什么可让律师说的了。我则不以为然,我认为遇到上述情况时,可以在简单表达认同公诉人(但千万不可讲向公诉人“致谢”的话)发表的有利于被告的法定情节的基础上,腾出更多辩护时间和篇幅多说有利于被告的酌定情节。下面,我简单罗列一下辩护中常作辩题的酌定情节,并借助法院已公开的湛江特大走私受贿案判决的先例,加以说明。
1、性质上的酌定情节。从法理上讲,相对于直接故意的间接故意,相对于积极作为的消极不作为,都是司法实践中经常考虑的从轻处罚酌定情节。例如,司法实践中同是受贿罪,对被动收贿者的处罚往往轻于主动索贿者,间接故意杀人的处罚也轻于直接故意杀人。
2、主观恶性程度的酌定情节。民事纠纷引出的刑事犯罪相对于偶发的刑事犯罪,突发性犯罪相对于预谋性犯罪,出于义愤的犯罪相对于无缘无故的犯罪,处罚都轻重有别。
3、犯罪后因交代罪行或退赃而形成的酌定情节。例如,湛江走私受贿案中市委书记陈同庆受贿110万元,茂名海关关长杨洪中受贿180万元,依法应当判处死刑,但法院考虑他们积极退赃,两人都被判了死缓,让陈同庆和杨洪中“捡回一条命”。又如,陈同庆之子陈励生犯走私普通货物罪,数额特别巨本该判处死刑,但法院以其“案发后投案自首并坦白交代罪行”为由,轻判其死缓,留其一命。
4、犯罪次数上的酌定情节。相对于惯犯的偶犯,相对于累犯的初犯,都是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5、实得利益方面的酌定情节。湛江走私案中,副市长杨衢青犯走私普通货物罪,本该判死刑,法院考虑其“并非走私货主”,乃轻判其死缓。
6、量刑平衡方面的酌定情节。我国黾未实施判例法,但法院往往都要考虑上级法院和本院对同类案件的量刑,还要考虑同案各被告如何拉开档次的问题。例如,湛江走私案,省市两级法院的判决书认定林春华、姜连生、张瑞泉均是主犯,但同时又认定姜连生的犯罪作用较林春华为次,张瑞泉的犯罪作用又比姜连生稍次,结果判处林春华死刑、姜连生死缓、张瑞泉无期徒刑。我们评价法院的判决实际上将主犯分成“严重的主犯”、“一般的主犯”、“次要的主犯”等三种情形,量刑拉开了档次。其他案件对从犯按排名顺序拉开量刑档次,也不在少数,实际上是将从犯分成了“严重的从犯”“一般的从犯”“次要的从犯”等多种情形。这也是刑事案件中,为何常出现主犯之间量刑不同、从犯之间量刑也不同的原因。
7、可免牢狱之苦的酌定情节。只要被告不会继续发生危害社会的行为,对于量刑时可判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辩护律师可建议法院判缓刑;对于《刑法》分则条款有管制刑的,辩护律师可建议法院判管制刑。
除上所述外,我国《刑法》第六十三条还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虽不常用,但辩护律师仍不可忽视。
三、要敢辩、善辩和明辩。
敢辩与善辩、明辩并不矛盾,而是相辅相成的。敢辩而不善辩,就会造成辩护可听不可取;善辩而不敢辩,人们听来会感觉辩护观点圆滑有余,份量不足;善辩而不明辩,其辩护结果则让人不知所言何意,所指何物。若把敢辩、善辩、明辩结合在一起,则会让人感知你的辩护既有独立见解,又言词得体,更是目标明确。据我所知,当事人对辩护律师最有意见的是不敢辩,最抱怨的是不明辩,最挑剔的则是不善辩。
先谈敢辩。所谓敢辩,就是敢于讲出或写出辩护律师与众不同并与控方分歧很大的独立见解。把死罪辩成无罪,把重罪辩成轻罪,把同行公认为没有办法辩的案件辩得头头是道,这都是敢辩的表现。
再谈谈善辩问题。常看到审判长在法庭上这样打断或制止律师的发言:“请辩护人注意不要重复”或“请辩护人注意表达方式”等等,个别的出现过法官、公诉人、辩护律师在法庭上为辩论是否恰当而发生争执的现象。
有人问我,张子强团伙案辩护最难的是什么?我回答:是讲司法管辖权问题。一方面,众所周知,张子强团伙案尚未开庭公审,香港传媒就对“司法管辖权”问题进行炒作,有的被告在香港亦聘请了一流的律师,被告的亲属也明白这个道理,我们如果对“司法管辖权”问题一声不吭,就无法向被告及其亲属乃至旁听的人有个交代;另一方面,该案是通天大案,中央和省市领导都关注,如果将“司法管辖权”说多了或说的方式不当,上级有关部门无法接受,在法庭上直言内地法院无管辖权还可能薄了审判人员的面子,造成审辩对立于辩不利。这就有个如何把握分寸讲“司法管辖权”的问题。当时就采取了两手策略,一是就司法管辖权问题先后给市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送了一份5000字的分析报告,建议将案件移送香港处理;二是在法庭辩论中,用少量篇幅简明扼要地指出该案“犯罪后果地”在香港,该团伙中叶继欢等人在香港仅判轻刑,建议法院从内地与香港定罪量刑轻重有别的角度考虑,要么将全部案犯移交香港处理,要么则将全部案犯移交广州法院审判。这样一来,台下的人认为大胆地讲了很多律师不敢讲的司法管辖权问题,被告及其亲属对律师的态度由将信将疑转变为完全信任;台上的人又认为讲的在理,上级领导、审判人员、公诉人都评价作的辩护最好。
最后讲明辩问题。有的辩护人说了半天,台上的人不知所言,台下的人听着昏昏欲睡,而有的辩护人发言,全场静气,人人注目。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反差呢?这就看辩护人是否抓住了要害,是否提出了明确的辩护意见。例如,某共同犯罪案中,起诉书认定某被告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该被告的辩护律师念了《刑法》第二十七条有关从犯如何处罚的规定,他长篇大论说被告罪行轻得很,从轻处罚是不够的,但直到发言完毕,还未讲明既然对他的被告从轻处罚不够,应如何处罚。其实,《刑法》对从犯的处罚方式有三种,一是从轻,二是减轻,三是免除处罚,既然从轻处罚不够,而该案被告免除处罚又不可能,辩护律师就应直截了当地提出“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宜东拉西扯,搞得法官和听众不知所言何物。
《刑法》上有的条文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三者兼而有之,或三者仅有其一二,但立法表述在顺序上有讲究的,我们就应考虑相应的辩护意见。例如《刑法》第十条规定在中国领域外犯罪的,“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罪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这里“免除处罚”摆在“减轻处罚”之前,律师为此类被告辩护,就可提出请求法院优先考虑“免除处罚。”
《刑法》上有的条文在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方面,用的是“可以”或“应当”,律师对于是“应当”而非“可以”的,就应当明确指出,以期判决对被告有利。
四、切忌歪辩、乱辩和错辩。
所谓歪辩,就是歪曲事实、曲解法律、颠倒是非的辩护。举个例子讲,在某特大走私案中,公诉人指控被告的走私行为冲击了国内市场,给国内同类企业造成了巨大损害。而某辩护律师居然说,封闭国内市场不利于我国企业开展国际竞争,被告的走私行为让老百姓受到价格优惠,以较少的钱购更多的物,因此这种走私从某种意义上讲是有益无害的,甚至走在了开放市场的前头……辩护律师这种“走私有功论”的辩解,显然就是一种歪辩。如此歪辩,不仅公诉人、法官无法接受,连被告及其亲属也认为是徒劳的无聊辩护。
那么,什么又是乱辩呢?简言之,前后矛盾,自己打自己嘴巴的辩护就是乱辩。乱辩常见的情形有:前面才说他的被告不构成犯罪,后面又说他的被告是从犯,其错误表现在忽视了从犯的前提是构成犯罪;刚说全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跟着又说对他的被告定罪证据如何不充分,事实如何不清楚,甚至定性如何不准确,这种错误表现在无视他的被告所作所为是全案的组成部分。
至于错辩,简言之是指错误的辩护。这类辩护本意也许是好的,但方式不对,结果则恰得其反。例如,在某特大绑架犯罪案辩护过程中,有几位辩护律师为了使其被告受到较轻处罚,本想说他的被告是如何的罪轻,可能是没有找到恰到好处的表达方式,结果他说相对本案的犯罪集团中的首犯XX,他的被告所作甚少,所得甚少。结果马上被主犯的辩护律定,因为起诉书认定该案是一般共同犯罪,没有认定是集团犯罪,也没有认定谁是首要分子,该律师将一般共同犯罪说成是严重的集团犯罪,将“主犯”说成是“首犯”,可能加重全案被告的处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辩护人职责
五、律师辩护应尊重委托人或被告意见。
违背被告意志辩护常见的情况有:被告要求作无罪辩护,而辩护人坚持作有罪但罪轻的辩护;被告要求作改变定性之辩,而辩护人坚持按起诉之罪作罪轻之辩。在某些律师看来,律师的辩护地位是独立的,可以不受被告或委托人意志约束。我认为这种观点是片面的。因为律师的辩护权产生于被告或被告近亲属之委托(最终得到被告确认),而《律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委托人可以拒绝律师为其继续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但“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这就表明,律师要拒绝为被告辩护必须要有“正当理由”,而委托人或被告拒绝律师辩护并不需要“正当理由”,委托人或被告有权以律师辩护不符合本人意志为由拒绝律师辩护。当委托人或被告拒绝律师辩护时,律师的辩护权即告终止,所以律师的辩护地位并非独立。
以我体会,律师为被告辩护,应先征询被告意见,或将律师的辩护思路与被告沟通商量,达成共识;律师在开庭前,应拟出辩护词初稿征求被告及委托人的意见,在法庭调查质证后对辩护词作重大改变的,应再次交被告确认后方可呈送法院。
6.中院庭审知识产权案件旁听总结 篇六
这次旁听给我的第一感觉是一中院的法官素质非常高,他们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案件,在审理的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而又不失灵活,整个审判过程完全在审判长的控制节奏下进行,可以说是法官主导了整个审判过程,同时又给予了当事人的代理人充分表达其意见的机会和自由,相比于我在暑假实践时所参与的庭审活动,无疑,这次庭审才是一次真正意义上的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进行的庭审。但是同时我心里还有一点疑问,是不是因为有我们这些旁听的学生在,法官才会如此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案件,因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审判长说了这样一句话:“请保持法庭的严肃,今天有旁听的学生在,他们还处于启蒙阶段。”
在庭审过程中,我注意到,原告方的律师分工非常明确,第一位男律师负责法庭陈述,中间的女律师则负责证据的部分的答辩,第二位男律师则好象是他们的助手,负责材料的准备工作,庭审前的充分准备与分工,再加上庭审中的充分配合,无疑很容易给法官这样一个第一印象:充满胜诉的信心而又准备充分,我觉得这一点很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在案件事实部分,我以为案件的焦点应放在数码修复版是否产生新的版本上,也就是说,经过数码修复技术修复后是否产生新的著作权问题,由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这一点并没有具体的规定,所以原告和被告谁能在这一点上取得法官的认同,谁的胜诉率就会大大提高。在这一点上由于更多的涉及到专业技术问题,法官对此不可能也没必要知悉的很清楚,而该技术问题对本案又非常重要,个人觉得法庭在遇到类似的案件时,可以请一位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作为陪审员参加到庭审中,这样既可以避免双方当事人在这个问题上过分纠缠,浪费庭审的时间,又可以保证法庭的公正和中立。具体到本案,个人以为数码修复版并不是一个新的版本,这就好比是化妆品,虽然可以使人看起来更漂亮,但它并不能改变一个人的外形,相同的道理,数码修复技术可以使影片看起来更清晰,但它仅仅是将由于时间久远而不清晰的图象还原到原来的样子而已,数码修复技术用在VCD版本上,它就是VCD版,数码修复技术用在DVD版本上,它就是DVD版,也就是说,数码修复技术只是一种技术,它并不能产生新的著作权保护。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若不对这个技术加以保护,原告在这个过程中所投入的资金、时间等将得不到任何的回报,这将不利于新技术的研发和进步,这种矛盾该如何取舍,只好看法官的了。
通过本案,我觉得还有两个问题我们需要考虑,一个是知识产权案件的举证责任问题,另一个是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定赔偿数额问题。
对于第一个问题,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即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原告需要承担举证的责任,这对于原告来说,要取得侵权人的侵权证据很容易,但在要求侵权赔偿时,要取得侵权人的销售数额等证据,非常的困难,这样,被侵权人便无法得到完全的保护,而对于侵权人来说,其因为侵权所获得利益可能远远超过因为侵权所付出的成本,于是他不会停止侵权,也不会把他的资金用于新技术的研发上,这将不利于整个社会的技术进步,在国际竞争中我国也将处于极不利的地位,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的也就无法实现了。
7.庭审会话中的预设与翻译初探 篇七
随着普法的进一步推进, 法律语言越来越受到语言学家和法律工作者的关注。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 很多学者对晦涩难懂的法律术语、法律修辞、法律语篇等在立法语言、司法语言和执法语言中的运用进行了研究。
预设又称为前提、先设和前设, 指的是说话者在说出某个话语或句子时所做的假设, 即说话者为保证句子或语段的合适性而必须满足的前提, 它一直以来都是语言学家和哲学家所共同关注的话题, 对预设的定义也是各有千秋。石安石 (1986) 认为预设是发话人看来交际双方都接受的“共同背景”或者是“无争议”信息。杜金榜 (2004) 认为语用前提是“交际双方共有的背景知识”。
2 预设理论概述及分析
2.1 庭审过程中的语义预设
语义学家认为预设关系是一种对一个句子的命题作出的推理。如果A、B两句要构成预设关系, 必须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如果A真实, B也真实,
第二:如果A不真实, B仍然真实。
例如:1) My client is not guilty.
2) There exist a client and his lawyer.
3) My client is guilty.
此例中, 句1的预设是2, 如果句1不真实, 则3的预设即2中说“There exist a client and his lawyer”仍然是真实的。
根据预设的这一特点, 语言学家通常使用“否定测试”来判断对一个句子所做的推理是否是改句的预设。语言学家将这些表示隐含信息的词汇和结构称为前提触发语 (presupposition triggers) 。大致包括:有定描述、叙实性动词、含蓄性动词、易态动词、反复词、判决动词、短语或分句/从句、分裂句、比较结构、非限制性定语从句、疑问句等等。
(1) 有定描述
4) Have you received the duplicate of the indictment fi led by Guangzhou municipal People’s Procuratorate?
>>There exists the duplicate of the indictment.
(2) 叙实性动词
5) I know I’m guilty.But I didn’t kill as the prosecutor said.It is evil to kill a man.I won’t do it.I am begging the court to give me a fair judgment.
>>He must do something that makes him think that he is guilty.
(3) 含蓄性动词6) [公诉人]:被告人, 这是你第几次来中国?
(How many times have you been to China?) [被告]:I can’t remember.
>>He has been in China before.
(4) 易态动词
7) Counsel, you are ready to proceed?The defendants can be seated with their counsel at the table.All right, the government can proceed.
>>The process already began.
(5) 反复词
8) a) The aggrieved party may require the other party to assume liabilities for breach by way of repair, replacement, remaking, acceptance of returned goods, or reduction in price or remuneration, etc.
>>They are done before.
b) I ask the government, as a courtesy, if an indictment is going to be returned today, that you let counsel know.
>>The indictment was submitted before.
(6) 判决动词
9) US government procecute Mr.Suarez for dealing with drugs.
>>The government regards dealing with drugs as illegal.
(7) 短语或从句
10) Did Mr.Suarez tell you at the time of the arrest that he had come from Cuba via Panama two years ago?
>>He was arrested.
(8) 分裂句
11) Did he also tell you about the family members of his mother’s family that reside here in New Orleans?
>>Someone in the family resides in New Orleans.
(9) 比较结构
12) If the other two parties exercise their preemptive right to purchase all (but not part) of the Transferred Equity Interest, they shall, within ninety days of receipt of the Transferred Notice, purchase the Transferred Equity Interest at a price equal to the selling price set out in the Transferred Notice.
>>There exists a price set out in the Transferred Notice.
(10) 非限制性定语从句
13) Neither party hereto shall assign this agreement or any of its rights and interests hereunder without the other party’s prior written consent, which shall not be unreasonably withheld.
>>It shall not be unreasonably withheld.
(11) 疑问句
14) Mr.Bester, it is true, isn’t it, that Mr.Suarez has no prior criminal record?Is that correct?
>>He may or may not have prior criminal record.
以上各例中, >>后的是前面例句中所预设的内容。
利用语义预设在法庭对话背景下, 可以有力地攻击对方, 达到理想的辩驳目的, 由于当谈到当事人的行为时, 大家已经默认该当事人是客观存在的, 只要该当事人真正的存在, 那么这个预设就是成功的。在庭审过程中也不泛有人使用语义预设策略在问话中事先预设了某事物或行为的存在, 从而来引导话题使自己处于主动陷对方于被动。
例如:在例6中, 公诉人预设了他来过中国, 他回答“记不起来了”, 虽然没有肯定回答, 但是从意思上我们可以得出“肯定来过中国不只一次”这个结论, 仍然得到了公诉人想要的答案, 即被告人已经多次来过中国, 从而使他陷入劣势。
2.2 语用预设
语用预设对语境因素非常敏感, 在一定的语境中, 原有的预设会消失, 预设又和说话人以及其他语言外因素有密切的关系, 语用预设解释分析了与语境有关的预设行为。在法庭上人们也经常使用语用预设的策略来实现各自的目的。律师和公诉人在法庭上问的任何问题都有其各自的目的, 并且他们很少会问自己事先不知道答案的问题。律师和公诉人使用了大量的预设策略来引导话题或设置语言陷阱, 但所有的预设都要受到一定语境的限制, 如果所讲的话语的语境不合适就会出现预设失误, 预设也就不存在了。例如:
15a) 原告:照片是你拍的吗。
张某:是。
原告:水有多深。
张某:到我膝盖上面。
原告:过路时, 人多吗。
张某:多。
原告:看见防护设施吗。
张某:没有。
原告:有工作人员阻止吗。
张某:没有。
在此例中, 原告方律师预设了“照片, 水, 人, 防护设施, 工作人员”, 当所有预设条件都满足时, 律师所做的预设才成立, 才能取得效果。在此例中, 这个语境都符合所有要求, 所以该原告方律师成功地实现了预设的目的并引导法庭向有利于自己当事人的方向发展。但是正如上文所言, 并不是所有的预设都能成功引导话题, 取得预期效果。预设具有可取消性, 即, 当预设条件不符合语境, 会话双方不具备共有知识背景时就可以被取消, 失去原有的预设效果。例如:
15b) [公诉人]:你为什么以这种方式携带这123粒毒品颗粒?
[被告人]:The Pakistani in Malaysia asked me to do so.At that time I didn’t know they are drugs.
(马来西亚的那个巴基斯坦人让我这么做的。我当时不知道是毒品)
[公诉人]:你的供述是否属实?
[被告人]:属实
此例中, 公诉人预设“被告人以非同一般的方法——吞食携带毒品, ”但是被告人说他当时不知道是毒品, 所以被告人与公诉人不具有相同的背景知识,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故意携带走私毒品, 而被告人认为自己只是被骗携带毒品。所以为自己赢得了部分的主动地位。此例的下半部分中, “供述”一词是指犯罪嫌疑人所做的说明自己实施了某项犯罪行为的陈述, 由此可见供述具有两个语义部分, 即说话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并且说话人对此进行了陈述。公诉人没有用“讲”、“说”, 或是“陈述”, 而是使用了“供述”, 这就预设了被告的犯罪性。在法庭上律师和公诉人经常使用含蓄动词来预设当事人的有罪行为, 当事人只要对问话进行了回答, 就在很大程度上表明了其已承认实施犯罪行为。
3 庭审中的预设翻译
正如Levinson指出的那样“就算两种语言来自相差非常大的语系, 它们的语义预设也大体是相通的” (Levinson, 1983:216) , 语义预设的翻译大都可直译, 如对例4的翻译。
Have you received the duplicate of the indictment fi led by Guangzhou municipal People’s Procuratorate?
译:你收到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吗?
“the duplicate of the indictment”和“起诉书副本”都预设了存在起诉书的副本。
比较语义预设而言, 只有一些语用预设是大部分语言所共有的或涉及人类普遍思维和心理反应的, 目标语读者可基于这些共同知识体会原作者的“不言而喻”, 因而可直译, 但大部分语用预设因为与社会文化相关, 具有鲜明的民族文化特点, 不易被目标语文化的人接受, 因而应受到格外的关注。除此之外还有:
(1) 加注法
当预设的源语文化现象在目标语文化中空缺时, 加注是可行的办法之一。如:
16) Mr.Foreman, has the jury reached the unanimous verdict?
陪审团主席, 陪审团是否做出一致判决? (在英美法系中, 陪审团陪审团须就法官给予他们的事实问题作出决定, 并在刑事审讯当中, 就公诉书上所检控的罪名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决定。从陪审团中挑选出来, 作为代表陪审团宣布裁决的发言人)
(2) 语境化法
对类似事物的表达, 有时源语文化和目标语文化相去甚远, 这种情况除了可用加注法, 也可以用语境化法。
17) You do solemnly swear to tell the truth, the whole truth and nothing but the truth, so help you god?
你愿意向神发誓, 一切据实禀告, 毫不欺瞒吗?
(3) 简略法
并不是所有的语用预设均需明白无误地翻译出来, 在一定条件下, 一些可省略或简单化。如例18。
(4) 转换法
在表达同一事物时, 有时源语形象和目标语形象不吻合, 甚至相互冲突。这种情况下, 可直接译为目标语形象。
以上三种处理预设翻译的方法在一定条件下都行之有效, 但并非无缺陷。其中第一种加注法可保留源语形象, 但易造成阅读不流畅;其余三种方法属于意译, 一个共同的缺陷是通过这些方法处理后的译文, 在一定程度上了丢失了原文的形象意义, 削弱了原文的魅力。在中西方交流日益频繁的今天, 人们对对方的文化越来越了解, 许多源语文化现象也变得不再陌生, 因而对作者预设的文化常识也越来越能理解, 这种情况下可直接翻译, 以保留源语形象。
4 结论
庭审过程中的语言是非常具有目的性的言语行为。本文结合实例, 研究了庭审中的预设策略的类别及其功能效果, 并探讨了基于该功能和效果的翻译策略。在法庭上, 法官、律师和公诉人可以利用预设来引导话题或设置语言陷阱来提高获取信息的技巧和效率。现在我国正在进行司法改革, 越来越重视司法工作者的语言培训和语言教育, 掌握一定的语言策略及其翻译的技巧, 对提高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的审判, 特别是涉外诉讼的相关工作人员的办事效率及公正性具有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Levinson, S.C.Pragmatics[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3.
[2]杜金榜.法律语言学[M].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 2004
[3]何自然.语用学与英语学习[M].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 1997.
8.疯狂庭审字幕组 篇八
第一幕 开场陈述
■ 控方律师陈述
控告字幕组以下两项罪名:
1、目前国内的BT(中文全称比特流,是一个目前全球最为流行的多点下载P2P软件)网站属于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而擅自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而这些下载内容中的翻译工作由民间字幕组完成,过程中出现色情、低俗等有害节目的传播,所以字幕组的工作属于非法范畴。
2、在字幕组翻译工作完成之后会由BT网站提供下载广为传播,为电影盗版商提供了便利条件,侵犯了原版电影的知识产权。
我方决定就以上两点对字幕组提起诉讼。
■ 辩方律师陈述
我的当事人字幕组本身属于一个非盈利组织,未曾从翻译工作中获利,属于自发的民间小组,如果说豆瓣中根据兴趣建立的小组不违法,那么我当事人所做的工作也只不过是体现自己业余爱好的一个方式,并不存在违法的动机和行为。
第二幕 举证
■ 控方举证
我方有证明字幕组是侵犯知识产权和传播低俗内容的大量证据。
第一,传播不健康内容。由于我国的电影引进是有严格限制的,并不是任意外片都可以引进且公映,在官方审核筛选之后,过分设计暴力、情色内容的影片都将被过滤。但是字幕组的翻译工作使这些外片能够在中国通俗易懂,加上BT网站提供的下载,很大程度上协助了一些不健康内容的传播。
第二,协助盗版商。盗版可耻但是还仍旧有人在从事这项见不得人的工作主要是因为有了BT传播加上有现成的中文字幕,所以盗版商做起来得心应手,只需要下载翻印就可以从中获利,那么字幕组是不是也从中获利了呢?从这一点来看,字幕组的翻译工作为盗版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提供了极为便利的条件。
下面要求污点证人盗版商王二出庭作证。
■ 交叉盘问
控方律师:王二,请问你从事盗版碟倒卖工作有多长时间了?
王二:三年。
控方律师:你为什么会选择从事这行的生意?
王二:最开始我就是从BT上下了几部片子,后来我看直接印成碟子再加个包装,两张就能卖到10块钱,利润挺高的,就转行干这个了。
控方律师:你觉得从事倒卖盗版碟行业是不是违法的?
王二:那个电影谁都能下的嘛,那些字幕也不是我翻译的,我就是改变了一下传播方式,把光缆传播改成实物传播,要是我违法那BT提供下载也违法。
控方律师:每卖一张盗版碟你能获利多少?
王二:我追求的高品质,我用来刻片的碟子比我们那一片其他两家的要贵,基本上每张碟子的成本价格是2块,卖的时候是10块钱两张,也就是每张纯赢利3块钱,不过我偶尔也会搞特价活动来回馈新老客户的。
辩方律师:王二,请问整个倒卖的过程还有其他人参与吗?
王二:当然没有,我要是再雇个人那我成本太高了。
辩方律师:整个交易过程只有你和买方两方面发生了利益关系吗?
王二:准确地说是我跟多家买方发生了不止一次的利益关系,薄利多销嘛,我偶尔也会送一两张碟子表示感谢支持我的生意,争取早日挤垮其他两家。
辩方律师:也就是说你做盗版商其实是纯粹的个人行为,并不包含第二个从中获利的团体?
王二:肯定啊,我自己下载自己录自己弄包装自己推车出去卖啊,纯粹的自力更生。
■ 辩方举证
我方也要求传唤证人出庭作证。
证人 陈小花
自从遇到了字幕组,我的生命才有了光,而这道光芒马上就要被遮掩,我觉得我的人生简直是一个餐具。(泪奔)
证人 李大毛
金山词霸无法代替你的地位,字幕组,你快回来!
证人 代胖
失去你,赢了宇宙又如何?!
证人 某资源网站
如果没有字幕组,我们宁愿只提供默片下载。
第三幕 被告自辩
由于字幕组成员大多远在太平洋彼岸,所以我方提请呈上来自《成都女报》对于我方当事人,在字幕组工作期间背后的采访。
■ 风软字幕组翻译员 CC 留美大学生
其实我想说,就算关掉BT下载,我一样会坚持做字幕翻译。我是两年前来到美国读书的高中生,因为本来不好意思说英语,很长一段时间我都在做哑巴,但是我知道这样下去我在美国将一无所成。后来有一次放假回国,到我以前同学家去玩,她正在看BT下载的电影,经过她的解释我才知道原来有字幕组这个“民间组织”的存在。回到学校之后我便开始寻找这个组织,最开始是加入了他们的一个QQ群,因为什么都不懂而且英文也不够好,就拜了一个老师,帮他打下手,做了很长一段时间之后我才开始参与翻译。
本来我不是个喜欢英语的人,而且学英语的初衷也是为了能够在美国学校里面能够比较畅通地学习,并不是为了学英语而学英语,但是自从加入了字幕组参与了翻译工作之后我发现其实语言是一种很微妙的东西,有的时候一句英语我找到了一句合适的中国成语或者谚语来翻译,是一种很有成就感的事情,感觉自己仿佛是文化交流的使者,把两种语言灵活转换,这也改变了我最开始的想法。现在听说BT要关闭了,最近手上接的任务我都在通宵翻译,想自己的劳动成果能够服务到更多的人让更多的人认可,所以只好抓紧最后的时间。但是在这段时间内我情绪都很低落,我们本来是不拿一分钱酬劳的义务劳动,我们组里也有跟我一样在这个翻译的过程中来突破自己的英语的朋友,但是从此以后我们的行为都变成了一种单纯的学习手段,而不能为任何人带来便利,总觉得很失落。
■ 日菁字幕组剧集负责人 FitFat 移民日本
你可以说我们是志愿者,我们团体里有留学的学生,包括在国外的中国人和在中国的外国人,有普通的外语爱好者,有狂热的外片粉丝,还有学校里的老师,虽然我们现实生活中的职业不同,但是我们都很热爱我们这份业余工作。
我们的工作过程是一个需要高度协作的过程,每一个人都是一个重要的部分,我们当中甚至有的人在翻译某个剧集的时候需要为了这份无偿工作加班加点赶通宵,但是我们从来没有向下载的人收取过一分钱。我们为了一个共同的爱好而走在一起,然后就因为一个莫须有的罪名而被强制分开?就算BT网站被封,我们仍旧会坚持这项工作,我们没有触犯任何法律也没有任何违规行为,有时候清白比什么都重要。
几年的时间里其实字幕组的工作已经成为我全部的工作,刚跟老公来到日本的时候身边没有什么朋友,老公又要去上班,我曾经一度精神恍惚。之前在国内的时候有很多国外电影看不到我就开始恶补,在网站社区上认识了一群字幕组的朋友,加上自己日语还不错,所以就开始参与翻译工作,从最开始负责简单的翻译工作到两年后开始担任剧集负责人。
虽然这份工作没有收入,但是是我喜欢做的事情,而且可以给其他人提供便利,也让我的生活充实起来,所以我老公也很支持我。
现在国内的BT下载站点要关闭,可能我们的工作意义就失去了一大半。
■ 交叉盘问
控方律师:字幕组的翻译为盗版商提供了良好的货源,你知道吗?
FitFat:如果我是卖菜刀的,有人买了我的菜刀去杀人,我不认为我该负法律责任。
辩方律师:从事字幕组的翻译工作对你本人有什么影响么?
FitFat:有,都是正面的,就算有些剧集我不直接参与翻译起码也是对我团队协作精神的一种锻炼。
辩方律师:你平时的生活怎么安排?
FitFat:白天正常生活,要照顾家里的家务和老公上班吃饭,基本上固定在下午的时候开始做字幕组的工作。
辩方律师:那么你认为字幕组这个团体有没有存在的必要?
FitFat:不是所有人买了菜刀都去砍人的。
控方律师:不管字幕组的初衷如何,但是到了盗版商的环节确实造成了知识产权的侵害,你认为你不该负责任么?
FitFat:这个问题就好像我控制得了我的回答但是我无法控制你的提问一样。
控方律师:很多没有通过审查的影片都因为字幕组提供中文字幕而在BT上被网友广泛传播,字幕组就是罪魁祸首。
FitFat:但是网友们对电影的热情是不能模式化条块化的,我们可以对多种国家的影视文化进行欣赏。
第四幕 结案陈词
■ 控方
我方认为,通过证人的证词,被告字幕组在协助盗版商侵权的问题上应负较大责任,为盗版商的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导致了知识产权的大量被侵犯。加上一些字幕组从事低俗内容的翻译工作,在国内产生不正确的舆论导向,所以字幕组所发生的行为应属违法行为。
■ 辩方
我的当事人是一个独立的团体,跟其他任何利益团体均没有利益联系,也没有任何营利渠道,纯属无偿的服务行为,我认为“志愿者的存在是违法的”这句话是不成立的。任何人都有坚持自己爱好的权利,何况这种爱好还可以造福更多人,其实是一举多得的行为。所以从事字幕组翻译工作不仅不是违法的而且还是有益于社会的。
■ 法庭宣布休庭
等待陪审团裁决。择日宣判。
第五幕 疯狂陪审团评议
——没有字幕组也好,我国全民学习英文运动将推向一个新高潮!我很期待啊。
——不字幕,无盗版。
——不字幕,无外片!
——太好了,盗版也会停滞了,山寨MP456也都可以消停了。我们会在全世界保护知识产权的丰碑上,添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我终于可以拉着我那个宅男友周末去逛街了!
——多支持国产电影。
——在没有字幕组陪伴的冰冷夜晚,我不知道要如何取暖。
——如果说字幕组是一种错,那请让我一错再错。
——再也看不到字幕组了,那我只能看寂寞了。
——与其看翻译好的字幕不如自己去翻译,这样对提高英语水平更有帮助。
——日照香炉生紫烟,没有字幕看不懂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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