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车票票务代理合同(精选12篇)
1.火车票票务代理合同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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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火车票票务代理合同 篇二
在建筑工程领域, 业主与承包商两大主体, 从追求各自经济利益的角度来看, 更多的是对立而非合作的关系。然而工程的高质量、短工期、低成本完成离不开业主与承包商的有效合作, 而只有激励机制才能充分调动承包商的积极性, 为双方的合作打下基础。激励机制的有效应用离不开合同, 业主正是通过各种激励合同来激励承包商, 使其在满足业主利益的同时, 自身的经济利益也得到提高, 从而达到合作双赢的效果。
在众多合同形式中, 学者们普遍认为成本加激励费 (cost-plus-incentive-fee, CPIF) 合同是对承包商进行激励的较好选择, 它不仅规定了合同双方的责任、义务, 而且决定了利益、风险的分配和激励的效果[1]。Kamal[2]从风险分担的角度就CPIF合同对承包商的激励效果进行了研究;陈偲苑[3]将工程成本、工期、质量三者作为CPIF合同的激励因素, 建立业主与承包商的主从递阶决策模型, 研究了对承包商的激励;T.C.Berends[4]讨论了CPIF合同中的最大激励费和激励系数, 建立了业主对承包商的激励机制。
当然, 也有很多学者运用委托代理理论对建筑工程领域的激励问题进行了研究。朱冰[5]利用委托代理理论分析了在建设期业主对承包商的激励问题;李丽君[6]运用委托代理理论研究了工程成本的控制问题。然而少有学者运用委托代理理论对具体的工程激励合同进行分析研究。基于此, 本文将用委托代理理论来研究CPIF合同, 着重解决CPIF合同中的激励系数以及最大激励费问题。
2 CPIF合同
CPIF合同是一种委托合同, 其模式下合同价格由成本、酬金、激励费三部分组成。成本部分包括人员费用、管理费用、办公费用、税金等, 业主需对项目管理承包商用于项目的实际费用予以实报实销。酬金和激励费构成了承包商的利润, 其中酬金部分是固定的, 它在合同签订时已经确定,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不随实际项目费用的增减而变动, 激励费部分则要视项目实际完成情况而定, 一般是在质量目标和进度目标等达到的前提下, 当项目实际费用低于项目目标费用时, 将激励费与项目实际费用挂钩, 按照事先合同中约定的分享比例, 业主和承包商分享节约费用。同时, 合同设置一个对承包商激励费的封顶值, 而当实际费用超出项目目标费用时, 业主承担超支风险, 承包商的利润只有固定酬金。CPIF合同价格的表达为:
式中, C为承包商最终获得的工程费用;Ca为实际成本支出;f1为固定酬金部分;Cb为预算成本;α为承包商分享的项目费用节约百分比系数, 即激励系数。其中f1+α (Cb-Ca) 是承包商的利润 (f) 部分, 若假设合同中约定激励费部分的最大值为f2max=α (Cb-Ca) , 那么CPIF合同中承包商的利润与实际成本之间的关系为:
CPIF合同下承包商的利润与实际成本之间的关系如图1所示。
一个成本加激励费合同有效力的关键因素就是Cb的设置既有挑战性也要有现实性[3]。然而, Cb作为预算成本, 随各个项目内容的不同而完全不同, 难以也无需统一化, 而α与f2max作为合同中的两大参数, 合理地确定其数值, 既能保证业主的合理利益, 也能确保合同的激励效果。
3 委托代理模型
3.1 模型的建立
根据委托代理理论, 在工程建设方面没有私人信息的业主是委托人, 拥有私人信息的承包商是代理人。在CPIF合同下, 假设工程成本的差值 (Cb-Ca) 是由承包商的努力 (e) 与工程本身的不确定性 (θ) 共同决定的, 即Cb-Ca=e+θ。这里e是指承包商在追求先进的技术与管理所付出的努力,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 承包商不可能一直努力或一直不努力, 因此假定e为一维连续变量;θ则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 当时的社会经济、自然条件、地理气候条件及施工技术等方面的综合制约给工程成本带来的不确定性, 假设θ服从均值为0, 方差为σ2的正态分布。另外, 在当前建筑市场属于买方市场情况下, 假设业主是风险中性的, 承包商是风险规避的;假设承包商努力成本C (e) 可以等价于货币成本, 且C (e) =me2/2, 其中m>0, 表示承包商努力对成本影响, m越大则同样努力对成本影响就越大, 这个函数既满足成本递增的条件, 同时也反映了边际成本递增的规律。
记业主的收益为v, 那么在CPIF合同下有v=R-[Ca+f1+α (Cb-Ca) ], 其中R是工程完工后对业主的价值;记承包商的收益为w, 那么在CPIF合同下有w=C-C (e) -Ca=Ca+f1+α (Cb-Ca) -me2/2-Ca, 即承包商的收益是合同支付扣除努力成本以及工程实体的实际成本。对于风险中性的业主而言, 其期望效用等于期望收益:
对于风险规避的承包商而言, 假设其效用函数具有不变的绝对风险规避特征, 即u=-exp (-ρw) , 其中ρ是绝对风险规避度量, 那么承包商的确定等价性收入TCE为[7]:
承包商最大化期望效用函数Eu等价于最大化 (4) 式中的确定等价性收入。在委托代理理论中, 作为委托人的业主选择激励合同的目的是最大化自身的期望收益, 作为代理人的承包商在接受合同时面临参与约束与激励约束:参与约束 (IR) 要求其期望效用不小于保留收入水平 (假设其值为) , 激励约束 (IC) 使得承包商选择能使自身期望效用最大化的努力水平。
因此在CPIF合同下业主与承包商的委托代理模型可表示为:
3.2 模型求解
因为承包商最大化期望效用函数Eu等价于最大化 (4) 式中的确定等价性收入, 在式 (4) 中对e求导可得IC的结果为:e=α/m;对于IR, 业主的支付只要使得承包商的期望收益不小于其保留收入即可, 没有必要支付承包商更多, 因此式 (5) 取等号。将e=α/m与取等号的IR代入目标函数Ev, 那么目标函数可表示为:
式 (7) 对α求一阶导数并令其等于0, 即可得在CPIF合同下使业主期望效用最大化的最优激励系数, 将α与e的值代入Eu可得CPIF合同下业主的期望收益最大值为:
若业主在与承包商签订合同时不进行任何激励, 即在CPIF合同中α=0, 此时CPIF合同的表达式退化为C=Ca+f1, 此时对承包商而言, 付出努力其收入不会增加, 但是会有努力成本, 承包商的期望效用降低, 因此承包商没有任何理由再去努力, 此时e=0。记业主的期望效用为E′v, 则有:
那么业主采用CPIF合同的激励成果可表示为:
对业主而言, 采用激励合同的目的是在工期、质量满足的前提下, 尽可能地降低投资, 由式 (10) 可知, 相对于不采用任何激励手段, 业主采用CPIF合同的激励成果相当于节约了投资, 那么在CPIF合同下业主能给承包商的最大激励费不会超过ΔEv, 否则业主宁愿不采用任何激励手段, 由此得激励费的上限值以及承包商能得到最大激励费时实际成本边界值为:
根据以上在CPIF合同下, 对业主与承包商的委托代理模型分析结果, CPIF合同中承包商的利润f1+α (Cb-Ca) 与实际成本Ca之间的关系如图2所示。
3.3 模型结果分析
由可知承包商越是害怕努力工作 (m值越大) , 承包商越是风险规避 (ρ越大) , 工程本身的不确定性越大 (σ2越大) , 承包商从项目费用节约中分享的百分比就应越低。从式 (11) 可以看出承包商越是害怕努力工作 (m值越大) , 其能获得的最大激励费越小。对式 (11) 求坠f2max/坠σ2=ρ (1-mρσ2) / (1+mρσ2) 3, 那么若1-mρσ2>0, 则f2max是σ2的递增函数;若1-mρσ2<0, 则f2max是σ2递减函数。在式 (11) 中, ρ与σ2的数学性质一样, 即1-mρσ2>0时, 承包商越是风险规避, 工程成本的不确定性越大, 最大激励费设置该越大;1-mρσ2<0时, 承包商越是风险规避, 工程成本的不确定性越大, 最大激励费设置该越小。对于承包商能得到最大激励费时的实际成本边界值, 由式 (12) 中后半部分求坠知, 此边界值是m的递增函数, 是ρ与σ2的递减函数, 意味着承包商越是害怕努力工作, 边界值越大, 与预算成本差值越小, 承包商得到最大激励费越容易;承包商越是风险规避, 工程成本的不确定性越大, 此边界值越小, 与预算成本差值越大, 承包商得到最大激励费越困难。对以上分析结果进行总结, 见表1。
4 结论
业主与承包商签订带有激励性质的CPIF合同, 其目的是与承包商共同分享工程节约成本, 以此来激励承包商满足业主节约投资的目的, 同时实现自身利润的增加, 使双方从经济利益对立的关系通过合作达到双赢的效果, 而CPIF合同中的激励系数α与最大激励费f2max两大参数的合理确定将直接影响着激励效果。本文从委托代理的角度出发, 得到了CPIF合同中α与f2max的计算式, 并分析了承包商努力对其成本的影响 (m) 、承包商的风险规避程度 (ρ) 以及工程成本的不确定性 (σ2) 三者如何影响α、f2max以及承包商得到最大激励费时实际成本边界值, 其中σ2的值根据工程的不同而不同, m与ρ的值则是根据承包商的不同而不同, 因此业主在设计CPIF合同中相关参数时, 不但要考虑工程本身的情况, 还需要考虑承包商的情况, 从而保证激励合同达到预期的激励效果。
摘要:在建筑工程领域, 合理有效的激励能使业主与承包商建立合作关系, 共同促进项目的成功。成本加激励费 (cost-plus-incentive-fee, CPIF) 合同是一种激励合同, 如何确定其中各参数的取值将直接影响激励效果。本文通过建立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委托代理模型, 确定了CPIF合同中激励系数与最大激励费两大参数的取值, 构建了合同中承包商利润与其实际成本的具体关系图, 并分析了不同的工程以及不同的承包商是如何影响合同中参数取值的, 认为业主设计CPIF合同时不但要考虑工程因素, 还需要考虑承包商的因素。
关键词:激励,CPIF合同,委托代理,最大激励费
参考文献
[1]赵振宇, 谢铁军, 刘睿.工程项目成本加成合同激励模型研究[C].中国系统工程学会决策科学专业委员会第六届学术年会, 2005.
[2]Kamal M Al-Subhi Al-Harbi.Sharing Fractions in Cost-plus-incentive-fee Contracts[J].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roject Management, 1998, 16 (2) :73-80.
[3]陈偲苑,张巍.建设工程最优激励合同机制的设计[J].重庆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06, 32 (1) :171-173.
[4]T C Berends.Cost Plus Incentive Fee Contracting:Experiences and Structuring[J].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roject Management, 2000, 18 (3) :165-171.
[5]朱冰, 李启明.信息不对称下工程建设期道德风险模型分析[J].重庆建筑大学学报, 2005, 27 (4) :102-105.
[6]李丽君, 黄小原.委托代理理论方法在成本控制中的应用[J].东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02, 23 (10) :937-939.
3.火车票票务代理合同 篇三
关键词 任意解除权 违约责任 损害赔偿 可得利益损失
近年来,随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數量的逐年上升,关于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尤以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而引发的纠纷最为常见。针对此类纠纷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笔者愿与各位业内人士共同探讨。
一、什么是委托合同当事人的任意解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委托他人处理事务,他人同意为其处理事务的协议。在委托合同关系中,委托他人为自己处理事务的人称委托人,接受委托的人称受托人。
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委托人之所以选定某一特定受托人为自己处理事情,是以了解并相信受托人的品行,能力,经验为前提的,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并愿意为委托人处理事物,也是以了解并相信委托人的信用为前提的,如果没有双方的信任与自愿,委托合同不可能成立。因此,委托合同只能发生在双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间。没有当事人双方相互的信任和自愿,委托合同关系就不能建立,即使建立了合同关系也难以巩固。
由于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和受托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如果一方不守信用,失信于另一方,继续履行合同已无必要,因此,法律赋予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即只要一方想终止合同,就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且不须有任何的理由。
由此可知,任意解除权是法律赋予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不管相对人是否同意,委托合同有无期限,委托事务的处理是否告一段落,委托合同是有偿还是无偿,也不管是否具有一定的理由,双方均得以随时解除合同。
二、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是否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是《合同法》从实际出发,对合同解除的效力所作的比较灵活的规定,即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所谓根据履行情况,指根据履行部分对债权的影响。如果债权人的利益不是必须通过恢复原状才能得到保护,不一定采用恢复原状。当然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对债权人根本无意义,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所谓根据合同性质,指根据合同标的的属性。根据合同的属性不可能或者不容易恢复原状的,不必恢复原状。就诉讼委托合同而言,合同解除后,如果允许将已办理的委托事务恢复原状,就意味着委托人与第三人发生的法律关系失效,将使第三人的利益失去保障,因此不必恢复原状。
那么,诉讼委托合同解除后还能否请求损害赔偿?我国法律承认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并存。《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依据本条规定,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为,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解除不溯及既往,如果只是使未履行的合同不再履行、不得请求赔偿损害,那么一方当事人在不利于另一方当事人的时期解除合同使另一方当事人受到的损害就无法补救。因此,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解除后,确因一方的过错造成另一方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向受害方赔偿损害,不能因合同解除而免除其应负的赔偿责任。
正因为上述原因,《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对于委托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责任作了规定:“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三、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中预先约定的抛弃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是否有效
诉讼委托代理合同是委托合同的一种,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诉讼委托代理事务的协议。在司法实践中,一个诉讼案件从启动到终结往往耗时数年。在这种特殊情况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了维护合同的稳定性,通常会在合同中作一些特别约定,对合同解除权作出限制,规定任何一方不得无故终止或解除合同。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抛弃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是否有效?
笔者认为,既然任意解除权是法律赋予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权利的行使显然不可能构成违约,法律上是不承认解除委托合同有违约责任问题的。即使当事人特别约定合同成立后,一方不得解除合同,但该特约有违于委托的基本性质,也违反法律规定,特约应无效。
四、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后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是什么性质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即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不履行其他义务或者侵害民事权利主体的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义务是民事责任的前提与基础,根据不履行民事义务的表现形式,可以把民事责任分为三类:第一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违约责任;第二类:侵权的民事责任;第三类: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的民事责任。
既然法律赋予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任意解除权,合同中预先约定的抛弃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无效,那么当事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并未违约,合同解除后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性质也就不是违约责任。
笔者认为,《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赔偿损失”的责任应为民事责任的第三类——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的民事责任。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委托人在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尚未完成前解除了合同,使受托人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而少获报酬,在可归责于委托人的情况下解除委托合同,显然意味着委托人不履行遵循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义务,委托人应当承担对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受托人造成的报酬减少进行赔偿的民事责任。
五、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后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数额是否应包括受托人的可得利益损失
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后给受托人造成的损失分为两部分,即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实际损失即受托人因已完成的这部分诉讼委托代理事务而应得的报酬。可得利益损失即因为委托人在诉讼委托代理事务完成前解除合同使受托人不能继续履行义务而少获的报酬。
结合《合同法》第一百四十条及上述《合同法释义》对该条款的解释,笔者认为,对于受托人的可得利益损失是否应由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而应结合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合同法释义》中对《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作出如下解释:委托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时期解除委托合同而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谓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时期,就委托合同而言,是指由于委托人在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尚未完成前解除了合同,使受托人因不能继续履行义务而少获的报酬的情形。委托人除对受托人已履行的部分给付报酬外,对在可归责于委托人的情况下,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受托人造成的报酬减少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受托人处理事务不尽注意义务,怠于委托事务的处理,委托人无奈而解除委托合同,虽会给受托人造成一定损失,但因解除合同事由不可归责于委托人或者不能完全归责于委托人,委托人对受托人因合同终止而遭受的损失不予赔偿或者只赔偿其部分损失。
具体到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而言,笔者认为,应针对两种情况分别作不同的处理:
第一种情况,如果委托人解除合同的原因不可归责于其自身,而是受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或是不可抗力,则委托人不应支付受托人对未完成事务部分的报酬。即委托人不须赔偿受托人的可得利益损失。
第二种情况,如果委托人解除合同的原因可归责于其自身,换句话说就是委托人对合同的解除有过错,则基于公平原则以及禁止利益损害原则,委托人应当将未完成事务部分的报酬作为受托人的损失予以赔偿。例如,双方在诉讼委托代理合同中已对报酬支付的时间及比例作出约定,而受托人已经基本履行了诉讼委托代理事务或即将完成诉讼委托代理事务,委托人依约支付所有的报酬为受托人完全可期待的利益,如判决即将生效或者已经确定能够取得执行款项但未真正取得时,而此时委托人为了逃避支付委托人报酬而解除委托合同,显然委托人对合同的解除存在过错。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依据公平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判决委托人赔偿受托人的相应可得利益损失。
参考文献:
[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2]王利明.民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3]江平. 民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4]吴庆宝,赵培元,孟祥刚.委托类合同裁判原理与实务[M].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8.
4.代理合同 行纪合同(四) 篇四
(四)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行纪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就代办________事项,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代办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约定是寄售、代购代销货物,还是其他事务)
第二条 代办事项的具体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凡属寄售和代购代销货物,应明确具体货物品名、规格、型号、质量、数量,以及最低销价或最高购价和时间要求)
第三条 货物保管责任及费用承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酬金的计算给付方式、给付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5.房产合同 招标委托代理合同 篇五
房屋转入方: (乙方)
甲乙双方为了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现经双方公平自愿协议,甲方将自己修建房屋一栋永久转让给乙方,甲、乙双方协议如下。
一、甲方自愿将新修建房屋约 m2,该房屋座落于金沙县岩孔镇 村 组 号。
二、南 西 ,该房屋转让之时包括晒坝在内。
三、甲、乙双方协议该房屋转让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 )。
四、双方协议,乙方于20 年 月 日,将该房屋转让款一次性付清给甲方,甲方将出示收款收据给乙方。
五、甲方保证该房屋宅基地无四界畔纠纷,在今后乙方使用该房屋过程中,发生四界畔纠纷由甲方全权负责处理。
六、该房屋于20x 年 月 日,一切产权归乙方所有,甲方老幼不能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反悔,否则,将承担违约金( 元)人民币,并承担乙方所受相关的经济损失。
本协议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公平、自愿达成,甲、乙双方签字盖印,即具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收执保存。
甲方:
乙方:
在证人:
执笔人:
6.火车票票务代理合同 篇六
尊敬的审判长:
*****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冯**、周**诉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的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经过今天的庭审举证、质证和法庭调查,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产权买卖协议书》主要条款具备,当事人、标的、价款、交易时间明确。该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我国法律,已经双方签字,且被告已将房屋及其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交付给了原告,并且原告从2002年入住该房屋至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56条明确规定,买卖双方自愿,并立有契约、买方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买卖手续不完善的,应认为买卖关系有效。故,该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二、该地产系原告所有
原被告之前签订的《房屋产权买卖协议书》合法有效,被告向原告交付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同时也向原告实际交付了该房屋;原告向被告支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该房屋长达十几年。且本案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此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在未办理产权过户前,乙方对该房享有私有全产权(使用权处理权)”。所以该房屋系原告所有。
三、被告应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属于买卖合同的一种,其出卖人转移房屋的所有权于买受人,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特征之一。原告向被告支付购房款,被告向原告交付房屋和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就是卖方转移房屋所有权的意思表示,被告应当诚实守信,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5条规定,“财产所有权尚未按原协议转移,一方翻悔并无正当理由,协议又能够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原告
在十年多的时间内对该房一直进行合法的占有、使用,但是现在被告反悔并无正当理由,协议又能够履行,应当继续履行。
对于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着其补办房屋买卖手续”。
故,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将该房屋产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
四、被告主张以原告向其交付一套房屋为条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主张的该条件没有事实依据,也未提出相应证据支持其主张,原告不予认可。
五、被告以原告要求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的诉求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对当前民事审判难点的意见》中,关于交房、办证与诉讼时效问题,民一庭倾向性意见第二条指出:出卖人已经将房屋交付于买受人,买受人亦已实现对房屋的占有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转移房屋所有权、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性质,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本案的事实符合上述情形,原被告双方在签订合同后完成了房屋的交付手续,原告的请求具有物权性质,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房产权属登记是房产产权管理的主要行政手段,也是依法确认房地产所有权的法定手续,协助产权人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是一种法律义务,不受时间限制。
3、从合同的主从义务来看,在主给付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的情况下,从给付义务不得单独适用诉讼时效。房屋买卖合同中,被告的主给付义务是交房,过户仅是对原告物权的确认,在房屋已交付的情况下,被告不能再适用诉讼时效对过户义务抗辩。
综上, 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不予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于法无据,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判,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稳定。以上代理意见,诚望法庭予以采纳。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7.代理记账合同 篇七
乙方:上海欧斯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定地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记帐事宜:
一、代理记帐范围
1、根据甲方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乙方代理甲方进行一般的建帐,建制和记帐、算帐、报帐、办理客户各项纳税事宜。做好各类纳税报表,凭证及帐册,每年年底之前做好各类综合报表,年鉴报表等各种财务所需帐目凭证,保证甲方正常营业,并顺利通过税务审计。
2、乙方在每月2号之前派专人到甲方所在地收取作帐资料,办理会计核算业务,甲方向乙方提供完整、真实的作帐资料,以便乙方能及时作帐。乙方每月8日前为甲方作完纳税报表及帐册凭证并到税务部门报税,同时通知甲方立即交纳足额的税款到纳税帐户,若甲方没有及时交纳税款所引发的损失乙方不负责任。乙方有义务提供给甲方财务方面咨询及合理化建议并对代理甲方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3、由于甲方提供的作帐材料不完整、不真实等导致乙方作帐的错误引发的损失,乙方不负责任。
4、对于甲方以前的帐务(非乙方所作),乙方不负责任。
5、乙方在申报期及时为甲方申报,因乙方作帐出现问题和误时申报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6、在代理期间如甲方遇到查帐或审计,乙方应予以配合,就代理所采用的会计政策等作出解释。
二、记帐资料交接
1、乙方派专人收取甲方记帐资料,每次收取记帐资料履行相应的交接手续;
2、本协议终止后乙方必须向甲方指定的帐册接续人办理交接手续以保*帐务的延续、完整。
三、违约责任:
1、乙方在作帐过程中造成的作帐错误、作帐资料丢失等原因,为甲方带来损失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有终止本协议的权利并不视为违约。
2、甲乙双方在协议签定之日起,甲方随时可终止合同,甲方不提出终止合同,本合同长期有效。
四、代理记账费用及结算
1、甲方每月按人民币 元支付给乙方作帐费用:(包括:报税、作帐)。
2、结算方法:一季度一付,预付。
3、每年1月另需支付100元帐本材料费。
4、甲方需乙方代买**等其他事项所产生的费用实报实销。
五、其 他
1、本协议双方中任何一方对本协议内容需变更或解除,须提前用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2、在本协议执行期间,甲方有权派指定人员对代理甲方的帐务查帐。对甲方指派人员提出的疑问作出解释。
3、本协议双未尽事宜,双方应在互惠互利的原则下协商解决。
4、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8.律师委托代理合同 篇八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甲方因一案,委
托乙方律师代理。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指派律师为甲方办理本案的代理人。代
理人依法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认真办理代理事项,并在没有法定意外因
素的情况下,按时参加办理本案有关的活动。如代理律师因故不能履
行职务时,乙方应当另行指派律师继续履行本合同。
二、乙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个
人隐私,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三、甲方应当如实向代理律师叙述案情,主动提供有关证据资料。
乙方如发现甲方有隐瞒事实及其他违法情况,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所
收律师费用全部不予退还。
四、乙方如单方终止合同,所收律师费用全部退还甲方。甲方如
单方终止合同,律师费用全部不予退还。
五、根据有关规定并经双方充分协商,甲方在订立本合同时向乙
方支付人民币元(小写:元)作为律师代
理费用。乙方律师为办理本案所支付的差旅费用(包括交通、住宿、通讯等)元全部由甲方承担。委托代理合同
六、(1)甲方委托事项:1
(2)委托代理阶段:
(3)乙方代理权限:
七、合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按第六条第(2)项中约定的代
理阶段终结时止。
八、双方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交由成都仲裁委员会裁决。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
各持一份,承办律师附卷一份。本合同附件为《委托人须知》,一式一
份,由乙保管。
十、其他约定: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邮编:邮编:
地址:地址:电话:电话:
手机:手机:
E—E—网址:网址:
时间:年月日时间:年月日
被人打伤,司法鉴定说没事,该怎么做
2011-8-30 17:47
提问者: 张啊呀呸 | 浏览次数:721次
被人打伤了,报警,但是打人者一直不出现,于是做司法鉴定,结果显示没事,连轻微伤都不算,但是我确实花了1000多元医药费了,该怎么办,警察会怎么处理??我自己是不是要上诉才能得到赔偿????!再问一下,人证方面是自己找,还是警察去找,因为怕惹事很多人都不愿意作证(被打的时候的确有很多人看到了)!希望专业人士回答,感谢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该法规定只要殴打他人就可以对行为人做出治安行政处罚,并不要求必须达到轻微伤,因此,你可以要求办案单位对行为人作出治安行政处罚,然后再依法向人民法院主张你的民事权利。
报案后警方就会查找证人,寻找证据。
被人打伤,正在治疗期间,什么时候做司法鉴定合适?
2011-6-1 13:19
提问者: 1291430783 | 浏览次数:754次
我来帮他解答
2011-6-1 13:26
满意回答 要等你治疗结束以后
因为要看你的回复情况,是否照成伤残
如果是刑事诉讼的话,可以到公安部门的技术部门进行鉴定(一般免费)如果是民事诉讼的话,就要你自己去相关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公安部部门的鉴定机构也是可以的)鉴定了。但都是要付费的,不过鉴定所产生的费用可以在民事诉讼中提出(如果是刑事诉讼,可以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
父亲让人打伤,司法鉴定为轻伤害。肇事者家属利用权力之便,把凶手弄去做了精神病鉴定。
2012-3-2 15:46
提问者:| 浏览次数:121次
鉴定的结果为:有精神病史,处于恢复期。负刑事责任。其鉴定的依据是在五年前有病历在医院。请问:这种情况法院是否会判缓刑?是否存在不公之处,如何反驳,案件已经进入审判阶段,过几天开庭。请懂的好朋友们能详细解答一下,主要是想让肇事者得到应有的惩罚,打击其嚣张的气焰啊。
我来帮他解答
2012-3-2 16:08
满意回答 精神病要分是否丧失辨认能力的,既然他要是负刑事责任,那就排除了他完全丧失辨认能力的可能,如果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的情况下犯罪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反之,正常的情况下是按正常处罚,法院判刑会综合考虑他的社会危害性即手段,意图,实害等和他的认罪态度以及事后赔偿,但因为是轻伤再加上他出具了病史,可能法院在以上基础上会做出缓刑,最好是能有详实的证据证明他伪造(这个估计很难)或是指明其态度恶劣,毫无犯罪悔意,以及动机恶劣等来使法院采信达到你所期望的严惩的目的。
够不上轻微伤,就是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民事责任不能免除,你花费的医药费等费用,侵权者是要承担的。关于证人警察也有义务了解案件情况,你也可以自己找证据证明你的损害,必要时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这类案件属于治安事件处理,由警署负责。
司法鉴定没有伤,说的是没有达到刑事标准的伤。
9.代理合同、 篇九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乙方代理甲方公共汽车车内电视的广告发布业务,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代理形式
1.甲方选定乙方作为甲方公共汽车车内电视广告发布代理人。乙方可以受广告客户委托,设计、制作并向甲方提供广告客户拟在甲方公共汽车车内电视发布的广告;
2.乙方以电子文件格式向甲方提供广告稿,并至少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或电子文件向甲方提交广告订单。甲方应按乙方订单要求及时予以发布。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
1.甲方拥有选定其他代理公司的权利;
2.甲方可以根据乙方代理情况,按不同级别代理商的优惠政策,确定乙方所获取代理费比例;
3.甲方有权根据市场需求、经营状况等因素更改其标准报价。如需改变报价,甲方应在新的价格计划开始执行之日前一周通知乙方。已签订的合同,按原签订价格执行;
4.甲方对其车内电视广告位的设置有独立及绝对的控制权,但是应保障
与乙方已签订合同的顺利执行。
5、甲方有权审核乙方广告稿。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广告
稿可以退单,直至乙方修改完善为止。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
1.凡乙方为甲方代理的广告业务,乙方享有按照甲方的标准报价收取相
应代理费的权利;(代理费为标准报价的_________%。如果乙方在代理期
限内为甲方完成_________万元以上的广告收入,代理费将提高到标准报
价的_________%,新代理费率无溯及力)。
2.凡由乙方推荐直接与甲方联系的客户,甲方与客户签订广告发布合同
取得效益,乙方有按照实际成交额收取相应代理费的权利(代理费为实际
成交额的_________%)。
3.乙方可根据市场状况自行调整其给予客户的广告价格或优惠幅度,乙
方享受标准报价_________%权限;
第四条 甲方责任
1.甲方必须依约按时发布广告;
2.甲方负责提供不少于100台公交车130台电视作为广告发布平台,并负责
平台维护。
第五条 乙方责任
1.定期向甲方报告近期代理工作进展情况,便于甲方留位或整体协调;
2.将市场反馈的广告信息及时提供给甲方。
3.乙方提供的广告,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
告法》)的相关规定,坚持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
求,广告的画面、内容、用语等,必须符合《广告法》规定的准则。《广
告法》规定应当向广告发布者提供证明文件的,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相关
文件。
4.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其与客户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复印件,并加盖乙方
公章。
5.乙方负担代理费收入而发生的各项税费。第六条 发布计划更改乙方提
交订单后,若由于乙方客户原因需要更改发布计划的,乙方须至少提前
_________天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后才能修改播出计划。甲方有权依
据其栏目调整情况,变更播出时间及广告位置。若甲方出现更改情况,则
甲方须提前_________天通知乙方,并在经乙方同意后修改广告发布计划。
第七条 付款
1.双方按订单分别结算。
2.乙方必须按规定的款项交费,先交定金后播出(定金为广告全部款额的_________%)。
3.余款在甲方执行完广告发布计划后三天内结算付清。第八条 保密
1.甲乙双方都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有关本合同条款的信息或对方指
明不得公开的信息。
2.应当保密或有理由应当保密的信息或专利,包括(但并不限于)有关
销售成本和其它未公布的财务信息、产品和经营计划、设计规划、营销数
据资料和赞助者的信息等,但不包括下述信息:①已经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信息或由一方独立开发的信息;②公开材料中已经透露的信息;③公众
已经普遍知道的信息;④已经通过合法途径从第三方获得的信息;⑤法律
要求透露的信息。第九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
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到期双方有优先续约权或甲乙
双方无异议可顺延。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可解
除本合同,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壹拾万元,并赔偿守约方经济损
失。
2.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否则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壹拾万元,并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3.由于甲方原因出现漏播、错播问题,由甲方以漏一补二的方式及时给予
补偿。
4.乙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按欠付金额的千分之三支付滞纳金。逾
期超过三十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5.本合同在执行中若发生争执,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予以解决,协
商未果,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因甲方不能控制的不可抗力的原因使广告发布计划无法履行时,事后
由甲方负责补播,双方均不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2.由于受新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的限制或党的政策、政府规定的要
求,广告发布计划不能执行的,双方均不承担责任。第十二条 法律管辖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管辖。本合同书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
10.委托招商代理合同 篇十
甲方:湖南融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开发的 天骄福邸 商业部分提供招商代理服务有关事宜,达成本协议,供双方共同信守执行。
一、服务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对天骄福邸商业部分向外招商,并协助甲方与乙方招徕的租赁户签定物业租赁合同。
1、协助甲方制定招商政策及招商条件。
2、协助甲方按照物业租赁合同约定足额收取租赁户保证金及其他款项。
3、处理好甲方与租赁户之间的各项关系,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服务期限
自 2010 年 8 月 10 日起至2011年8 月30 日止(暂定),如甲方认为乙方的招商行为不符合甲方的商业利益,随时有权以书面形式解除本合同。
服务期限内,甲方有权自行招商及与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人建立委托招商关系。
三、确认制度
1、甲乙双方在合同期内与租赁客户共同洽谈租赁条件,并形成租赁合同文本内容。
2、合同期内,所有由乙方介绍并签订租赁合同的客户都视为乙方招商的客户(甲乙双方以确认函的形式确定该商户为乙方意向招商客户)。
3、合同期内,乙方招商的意向客户如从租赁转为购买该代理招商部分的商业面积,最终实现成交的,甲方将按照成交金额的1.2%向乙方支付销售报酬。
四、服务标准与结算方式
1、招商服务费标准
乙方的招商行为必须征得甲方认可,甲方以物业租赁合同约定的壹个月的租金作为乙方的招商报酬(租赁期必须在10年以上)。
2、招商服务费支付方式
经营户签订正式租赁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租赁保证金及其他费用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将实际招商报酬结算给乙方。
乙方获得的招商(或销售)报酬,以甲方收取实际租金(或销售款)作为基数,甲方与乙方招徕的客户签订租赁(销售)合同而未实际收取款项的,甲方不支付报酬。
五、双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
1、甲方有权随时知晓乙方招商工作的进展情况,乙方应全力配合,如实通报。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招商所需的相关材料及相关信息。
3、甲方提供乙方招商所需合同文本。
4、甲方承担与租赁户签订合同后所产生的经济、法律责任;
5、甲方积极争取招商优惠政策和政府职能部门的支持,负责协调相关政府和协作单位关系,保障乙方招商工作顺利进行。
6、甲方负责对招商和自购自营合同的审核及签字盖章,收取客户应交款项;合同签订后,由甲方存档保管。
7、甲方应做好本合同的保密工作,防止对项目招商(销售)工作造成不良影响。
乙方:
1、积极组织有意向的大型商家来项目现场考察,协助甲方与租赁客户签订合同前的谈判工作,直至双方签订正式租赁合同为止。
2、配合甲方收取合同约定的租赁户应交纳的保证金及其他款项。
3、乙方保证对获得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对外泄露。
六、合同的变更、解除及终止
1、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将本合同约定的工作转让给第三人的。
2、甲方对乙方招商工作不满意,甲方决定解除的;乙方意欲解除本合同的。
3、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4、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条款,并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补充合同为准。
七、违约责任
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另一方的损失。
八、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合同生效及其他
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正式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湖南融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11.委托进口代理合同 篇十一
合同编号:GDZR-GDZH-2012-001(AM)签订地点:广州市天河区签订时间:2012年02月20日
甲方(受托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传真:
乙方(委托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传真:
甲方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双方愿意共同遵守:
一.委托范围
乙方委托甲方,甲方同意作为乙方的代理人为乙方代理进口如下商品 供应商:GLENCORE SINGAPORE PTE LTD
商品名称:MIXED AROMATICS(混合芳烃)
产地:以进口合同为准(进口合同编号:5727834,以下简称“进口合同”)数量:49,000MT(+/-10%)At Seller’s Option
单价:CIF中国东莞,USD1135.00/MT
交货时间:以进口合同为准
滞期费率:按实际租船合同规定
装运港:JEBEL ALI,UAE
卸货港:广东东莞
付款条件:提单日后90天付款,提单日计为0。
货物的品质和数量以装港检验证书为准
上述合同原则条款及商品质量均以具体执行的进口合同内容为准。进口合同已经过乙方审核,乙方同意授权甲方以甲方名义与国外供应商签订进口合同。
二.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依据本协议委托范围的规定,甲方按受乙方委托以甲方的名义,及时跟国外供应商签订进口合同;
2.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办理进口商品的报批手续,甲方负责提供通关材料并协助乙方办理通关手续;
3.在国外供应商不履行进口合同项下的义务时,甲方不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任何责任;
4.甲方依据进口合同之规定负责办理本协议委托范围所规定的商品的进口手续;
5.本协议及进口合同所规定的应由甲方享有的其他权利和承担的其他义务;
6.甲方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和责任,在乙方已购买国内运输保险的情况下,在取得乙方书面授权后,甲方可代理乙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7.因进口合同产生的数量、质量、发运和滞期费等问题,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依本协议第三条的规定,乙方及时向甲方支付全部货款;
2.乙方所进口的商品就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海关法规等);
3.本协议及进口合同所规定的应由乙方享有的其他权利和承担的其他义务;
4.乙方承诺承担委托采购商品的所有经营风险和责任,并对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补偿责任;
5.乙方保证所委托的代理商品及报关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否则所引起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6.若进口合同发生纠纷,需要委托甲方通过司法途径过外进行交涉处理,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因乙方逾期支付上述款项所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由乙方承担;
7.乙方负责承担进口货物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代理采购商品的全
部货款及因此产生的进口关税、增值税、保险费、报关费、码头靠泊费、装卸费、商检费、仓储费、代理费等所需一切税费。乙方支付费用的方式可以采用银行转账、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及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价款结算
(一)代理费、保险费和银行手续费、报关费
1.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75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总货值金额的作为代理费(代理费率以对外付汇的实际汇率为准)。
2.甲方收到海关关税和增值税税票15个工作日内,甲方负责开具全额的增值税票给乙方。
3.在进口报关过程中所有费用(包括关税、增值税、港杂费、清关行政性规费、商检费、仓储费等费用),均由乙方支付。
(二)外汇
进口合同对外结算的货币为美元(USD),一切与进口合同有关的外汇事宜,由甲方根据我国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结、售汇,结、售汇所需的银行手续费由乙方支付,开证费、改证费由甲方承担。若乙方申请银行押汇,押汇所产生的利息由乙方承担,另外再签订补充协议。
(三)付款
1.在签订本协议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进口合同货款总金额等值人民币(汇率暂约定为6.3)10%的保证金,甲方在确认全额收到乙方的货款保证金(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须扣除甲方支付的贴现利息)后3个工作日内按进口合同开出信用证(以下简称“信用证”)。
2.货物到达卸货港前3个工作日内,乙方接到甲方开出的支付税款通知书当天向甲方追加支付第二笔进口合同货款总金额等值人民币(汇率暂约定为6.3)11%的保证金作为关税、增值税税款。
3.置 广东东莞九丰油库),甲方拥有全部货权。货物入库时,乙方经验收后向甲方开具书面接货证明,确认货物数量及质量。货物入库后货物风险即由甲方转移至乙方,货物仓储期间的一切变质、短损灭失风险均由乙方承担。货物仓储期间
自货物入库时始至乙方向甲方支付完毕全部货款、代理费、税费时止。
4.货物在乙方仓库存储期间,乙方可分批付款提货,但乙方须按照本协议约定先付款后提货,甲方确认在收到乙方货款后一个工作日内办理等货值货物的货权转移手续,在提单日(提单计为0)后80天内,乙方需付清进口合同项下所有货款、税款、代理手续费,开证保证金和税款保证金作为货款一并结算,在甲方确认收到全部货款后,由甲方办理对外付汇手续,结汇、购汇按银行实际付汇的汇率。
5.如乙方未能如期支付货款,必须在信用证议付前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延期付款申请,在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延期,因延迟付款或延期提货所产生的相应银行利息、银行费用、滞期费、仓储费及其他费用等全部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在收到男方发出的付款通知书后三日内付到甲方指定帐户。如甲方不同意延期付款的,乙方必须按时付清全部货款,否则甲方有权自行处置代理进口货物,若甲方自行处置货物所得价款不足以弥补甲方实际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在乙方支付的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6.因甲方原因延期付款,由此所产生的银行利息由甲方承担。
7.在乙方未付清全部货款前,因为市行情变化导致国内市场价格低于进口合同所约定的货物单价的10%以上时,或由于汇率变化导致甲方进口成本比市场价格增加10%以上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把市场价格与本合同价格的差额作为增加的保证金补交给甲方,并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否则,甲方有权处置和出售该批货物,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全陪承担责任。
四.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当事人订立协议时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的意外事故,从而导致协议的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延迟履行。遇上不可抗力的任何一方,应在72小时内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5日内,提供相关部门证明文件、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延期履行的书面材料,双方协商后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履行本协议的责任或延迟履行合同、终此合同。
五.违约责任
1.如乙方不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应全额支付甲方为乙方代理进口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进口代理费,并支付甲方相当于总货值金额3%的违约金;
2.如甲方不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导致进口合同不能履行,则进口该批货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自行负担;
3.因进口合同供应商的原因导致本代理协议不能执行,乙方仍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甲方全额代理费。
六.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以方均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一致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七.协议文本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或另行签订书补充协议;
2.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合同/公章后生效。
八.其他
1.本协议有效期自 2012年02月17日至2012年07月31日;
2.本协议相关的所有通知均应收书面形式作出。紧急事项可用电话联系,但事后须采用书面方式确认。一方以邮寄方式向对方寄送通知的,以一方按本协议列明的对方地址向邮寄机构寄交后第7日视为已向对方送达。
3.若甲乙任一方如更改其名称、地址、开户银行、银行帐号时均应通知对方,若因未通知造成对方损害的,责任方需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甲方:乙方:
12.广告征集代理合同 篇十二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有关《_________》栏目的广告赞助等合作事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在现在的办公地点内向乙方无偿提供一间约_________平方米的办公室和一部市内分机电话,乙方为甲方代理征集《_________》栏目的随片广告及有关赞助事宜。
二、甲方为乙方提供一部外线电话,电话费由乙方自行承担,即每月由甲财务部门将电话的费用单位交由乙方,乙方根据电话费用单的金额支付给甲方。
三、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如按甲方《_________》栏目的定价征集到广告,广告费全部到甲方账号后甲方支付给乙方该广告费总金额20%作为广告代理费,乙方为甲方征集到资金赞助的,甲方支付给乙方该赞助金额的30%作为回报,如征集到实物赞助的,甲方按实物的实际价格计算,支付给乙方30%作为回报。
四、乙方征集广告和赞助所需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概不负责,乙方为甲方的栏目进行征集广告和赞助活动时,不得损害甲方的名誉和利益。
五、合作期限内,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以下规定:
(1)乙方根据甲方的作息时间安排工作,不得影响甲方正常的工作秩序。
(2)除甲、乙双方本协议约定的合作事项外,乙方不得干涉甲方的其他业务。
(3)乙方必须遵守大厦的物业管理及保安工作,不得动用和损害公共设施及甲方办公区的财物,如有损害的,按规定赔偿。
(4)乙方及乙方来客不得在甲方的办公区内随意走动、喧闹。
六、在甲方方便的情况下,乙方可以使用甲方的办公设备(如复印机、电脑、会议室、车辆等),甲方作合作记录,由乙方签字认可,并按正常商务费用价格的50%付给甲方,每月结算一次。
七、甲、乙双方根据本协议的合作期限以《_________》栏目广告合作结束为限。如因特殊原因造成《_________》栏目合作的终止,甲、乙双方有关本协议的合作事宜自动终止,甲方收回一切权利。
八、甲、乙双方如有其他异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盖章签字后立即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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