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养殖承包合同

2024-07-19

畜牧养殖承包合同(精选13篇)

1.畜牧养殖承包合同 篇一

承包合同中定作人与承包人之间定立承包合同,一般是建立在对承包人的能力、条件行人的基础上。只有承包人自己完成工作才符合定作人的要求。对于鱼塘养殖承包合同你了解多少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鱼塘养殖承包合同,欢迎参考阅读。

鱼塘养殖承包合同范文1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现将位置于的新堰塘承包给乙方用于水产养殖及其它相关养殖,在合法、自愿、公平的原则下签定以下合同条款:

一、.承包面积:

堰塘水产养殖面积约30亩。

二、承包时限:

承包期为 年从 年 月至 年 月 日止。

三、承包费用:

承包费为每年200元。

四、甲方权力和义务:

1、承包期内甲方有权对乙方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但不得干涉其合法经营。

2、承包期内,甲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有任何理由干涉乙方合法自主经营及养殖行为。

3、承包期间甲方有义务维护乙方堰塘的合法养殖活动,因甲方原因或甲方原承包合同的问题导致乙方不能在堰塘水面及堰塘进行正常合法的养殖活动时,甲方应及时出面解决、如导致乙方不能继续养殖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的养殖损失。

五、乙方权力及义务:

1.乙方应按时合同约定时间及时缴纳承包费用。

2承包期间乙方有义务帮甲方看管甲方名下基础设施不被损坏、偷盗。

3.为了养殖需要,可增设拦网,看守棚、网箱、鸡舍、鸭舍等合理措施,但不得影响堰塘工程设施安全和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

六、自然灾害:

1.如遇天气干旱,于农业灌溉用水发生矛盾时,堰塘的中心垂直水位必须保持1米。

2.如遇天气洪涝,乙方应及时开缺泄水,确保堤坝的安全。如堤坝垮塌,乙方产业损失自负。

七、如果对合同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同等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不得违约。

甲方:

乙方:

20_年 月 日

鱼塘养殖承包合同范文2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为了落实联产承包责任制,充分调动生产积极性,提高经济效益,甲方经研究决定,将鱼塘进行招标承包,乙方参加竞投中标。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 乙方承包鱼塘的土名:华容县隆庆莲场,鱼塘面积:90亩。

第二条 承包期限5年,即从20_年2月2日至20_年2月1日止。

第三条 承包金额和缴交方法:鱼塘承包总金额为叁拾捌万柒仟元整(¥:)。鱼塘每年承包金额为_叁万捌仟柒佰,每年的承包金应于当年2月5日前一次性缴交完毕。

第四条在承包期内,乙方所承包的鱼塘需要用电必须服从电管站的管理,并按照甲方指定地方装上电表和漏电开关,才能用电,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电费由乙方负责。

第五条甲方提供鱼塘给乙方承包经营,乙方必须按规定养殖水产物,不允许随意改变其使用用途和破坏鱼塘,期满后按原貌交还给甲方(包括塘基修复)。乙方养鱼、新放鱼苗、看管鱼塘的费用,均由乙方自理。乙方在捕捞鱼时,严禁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危险办法。

第六条在承包期内,乙方经甲方同意需在塘基建设建筑物或种植农作物,期满后应拆除搬迁或停止耕作,若新承包者愿意受让,可继续保留,但绝不允许前者保留使用,否则甲方有权雇请民工强制拆除,所需一切费用,仍要乙方支付。

第七条在承包期内,因国家建设或者乡镇需要征用土地时,甲乙双方应无条件服从,本合同同时解除。征地单位按征用土地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有关青苗补偿费归乙方,土地补偿费和其他补偿费归甲方。

第八条 养鱼与农业用水发生矛盾时,甲方必须保证乙方用水最低水位线不低于1.8米。如发生偷、毒、炸鱼等情况,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处理。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九条 乙方在承包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无偿收回发包的鱼塘:

1.乙方擅自将承包的鱼塘转让、转租、转包、转借、或者以合作,联营为名,实质是改变承包经营者的(若遇特殊情况经甲方批准并办妥手续者除外);

2.乙方丢荒、丢耕、或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承包鱼塘的用途和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经甲方劝阻无效,造成地力、生产力下降的;

3.乙方利用承包鱼塘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4.乙方拖欠承包款(包括部分拖欠)达30天的;

5.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有关解除合同的情形。

第十条风险责任:乙方在承包期间所发生的一切生产经营费用(包括安全事故、保险金的购买和一切事故及灾害造成的损失),债权和债务均由乙方负责。有关农业税、水产税、特产税均由乙方方负责,与甲方方无关。承包款仍按承包合同规定缴交,但由于遭遇不可抗力的特大自然灾害造成乙方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乙方应及时将不可抗力的事故以

书面通知甲方,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经乙方同意提前解除合同,视为违约,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承包金。

2.乙方若中途退包,提前解除合同,视为违约,甲方将没收乙方缴交的承包金

第十二条 纠纷的处理办法:_________。

第十三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会计入帐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鱼塘养殖承包合同范文3

发包方: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管好水库充分利用水利资源,发展水产养殖,做到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兼顾,经村委充分讨论并经甲乙双方认真协商,以供双方共同遵守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订立以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承包地点

甲方将座落在 村的黄塘水库,水库水产养殖面积约20余亩,承包给乙方水产养殖,水库的所有权归甲方,乙方只有管理使用权和合同规定的受益权

第二条、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为 年,自20_年2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承包费用及付款方式

承包费为 元/年。年的承包费共计 元(元),于合同签定之日由乙方一次性付清给甲方,若今后物价上下浮动互不补偿对方差额。如合同签定后7日内乙方未付清承包款,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四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1、水库属甲方所有,乙方有经营使用权和收益权,乙方有权获得国家用于发展农村经济的各项优惠政策。甲方有权利对乙方的经营活动实施正当的监督和管理,但是不得干涉其合法经营。在届期内,甲方不得增加承包费用或变象收取其他费用。

2、甲方负责办理该水库对外的所有手续(不含乙方在经营中所需办的手续);甲方应在乙方入场前做好通车路、通三相电到水库大坝上。协助乙方办理经营用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3、在承包期内,甲方应承担水库工程的维护、建设等费用。因国家建设对水库进行维修,应尽量考虑乙方利益,本着双赢原则与乙方充分协商,应尽量定于农历10月份进行维修,如确实需要提前施工,尽量在二个月内完工,如确实对乙方造成损失,由甲方对乙方进行赔偿,赔偿金额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4、养鱼与农业用水发生矛盾时,要优先保证农业用水,乙方不得阻拦。但甲方应尽量保证乙方养鱼所需最低用水,以水位线低于下水口为限,放不出水为止。如特殊情况下需抽水,抽水时须得乙方同意,且甲方必须保证乙方保鱼水位最低不低于1.5米.如抽水影响到乙方的养鱼生产,由甲方对乙方进行赔偿,赔偿金额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5、在承包期内、乙方为了养殖需要,可增设拦网,看守棚、网箱、鸡舍、鸭舍等合理措施,但不得影响水库工程设施和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乙方经甲方同意需在塘基建设建筑物、种植农作物、树木,期满后应拆除搬迁、停止耕作、自行砍伐,若新承包者愿意受让,可继续保留,但绝不允许前者保留使用,否则甲方有权强制拆除。

6、乙方在承包期间,必须做好防盗工作,如造成水库发生偷盗现象,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处理偷鱼,炸鱼等治安案件。

7、甲方现有水库底渔无偿归乙方所有,乙方在捕捞库区渔时,只能用网,不得将库区水资源抽干,合同期满后,双方如不再续包,则乙方应在合同期满后,将库区水资源抽干清理底渔完毕后,归还水库给甲方。

第五条、风险责任

1、甲方承担水库工程设施因自然灾害、他人破坏、自身老化等引起的风险,乙方承担因自然灾害、管理不善、技术偏差等对养殖经营造成的风险。

2、乙方必须服从上级下达的防汛的规定。蓄水、排水必须经过甲方同意。蓄水、排水当水位高出水库高排水口时,自动排放,如遇特大洪水造成村民责任田被淹没,乙方概不负责。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甲乙任何一方不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本合同履行期间,不因下列情况发生改变,甲乙双方仍应按本合同书约定内容履行各

1.甲方或乙方的负责人,经办人更变;○2.甲乙双方名称改变;○3.甲方自义务:分离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村名委员会,或者甲方与其他村民委员会合并为一个村民委员会。

3、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修改或解除合同。本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期满,甲方如再行发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权,应重新签订合同。

4、如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本合同书自双方当事人签章之日起生效。原有关本水库的承包合同自本合同签字之日起失效,一切权利义务以本合同为准。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鉴证单位存一份。

甲方:

代表人(签字):

乙 方(签字):

鉴证单位(签章):

__年__月__日

鱼塘养殖承包合同范文3篇

2.畜牧养殖承包合同 篇二

一、承包经营合同的概念、法律特征

(一) 承包经营合同的概念

承包经营合同是指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 采取由发包方将特定的财产及相关的经营管理权交给承包方、承包方上交利润或承包金给发包方的形式, 由此所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中, 发包方指将自己的财产交给对方经营管理的一方, 承包方指占有对方财产及由此享有经营管理权的一方。

发包方将财产交给承包方经营管理, 这是构成承包经营合同的一个方面, 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静态分离;承包方利用承包财产进行经营活动, 完成各项承包任务并获得盈利, 这是构成承包经营合同的又一个方面, 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动态分离;伴随着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切实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义务, 同时有权享有承包合同所赋予的权利, 在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时都应承担违约责任, 这是构成承包经营合同的第三个方面, 三者的结合, 便形成了承包经营合同。

(二) 承包经营合同的法律特征

承包经营合同中的承包方与发包方存在着特殊的关系。例如, 在国有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中, 一方面, 国家同承包方之间存在着管理和被管理的行政隶属关系;另一方面, “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 合同当事人的地位平等是市场经济的法律要求。因此, 合同的各方当事人, 不论其经济实力和所有制性质如何, 不论其是否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也不论其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其法律地位一律平等。[1]作为所有权的主体, 国家同企业一样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它们之间存在着平等的民事关系。在签订、履行承包经营合同的过程中, 国家同企业的地位是平等的, 双方同样要坚持自愿原则, 平等地享受权利、履行义务或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 国家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两种不同性质的职能, 两种职能应适当分开, [2]在研究承包经营合同主体时, 应着重关注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平等的市场经济主体关系。

承包经营合同的客体应为发包方的总体财产。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承包经营合同的客体, 是指在承包经营法律关系中,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承包经营合同的客体应为发包方的总体财产, 理由是:承包经营本质上是一种营业, 是作为活动的营业和作为组织的营业的统一体。作为组织的营业是集合多数的物和权利的一定的有机组织体, 其中包括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 积极财产包括物、权利和商业秘密、企业声誉、地理位置等;消极财产包括营业上的各种债务。[3]承包经营活动之所以能够进行, 是以发包方的营业财产 (总体财产) 为基础的。

承包经营合同是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法律确认书。《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 “承包经营责任制, 是在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基础上, 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 以承包经营合同的形式, 确定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 使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管理制度。”承包经营责任制通过签订承包经营合同, 使国家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分离, 并获得了国家强制力的保证, 成为增强企业活力的有效途径之一。

二、承包经营合同的订立

承包经营合同的订立, 又称承包经营合同的成立, 是合同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使各方的意思表示趋于一致的过程。承包经营合同因条款繁多、权利义务关系复杂, 为了能够通过文字凭据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也为了在纠纷发生时有据可查, 合理地分配当事人的责任, 承包经营合同的订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即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乡镇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规定》第22条规定:“签订承包经营合同, 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同意的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 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承包经营合同的订立, 依照《合同法》第二章的规定, 应采取要约和承诺的方式。

(一) 承包经营合同中的要约

在承包经营合同中, 要约就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订立承包经营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即要约人须对成立合同所必需的各主要条款都提出自己的意思, 受要约人通过要约不但能明白地了解要约人的真实意愿, 而且还能知道未来订立的合同的一些主要条款, 如果要约人发出的条款不足以成立, 则不构成要约。同时要约的意思表示还应当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 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即要约一经到达受要约人, 在法律或者要约规定的期限内, 要约人不得擅自撤回或者变更其要约。

承包经营合同中, 要约送达须到达受要约人才生效。由于要约的送达方式不同, 其到达的方式也不同:采用直接方式发出要约的, 记载要约的文件交给受要约人即为到达;采用普通邮寄方式送达的, 以受要约人收到要约文件或要约送达到受要约人的信箱的时间为到达时间;采用数据电文形式发出要约的, 电文进入收件人的指定的系统的时间或者在未指定接收信息的系统情况下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作为要约到达的时间。如果要约人向受要约人发出的要约没有到达受要约人, 则要约不生效。

承包经营合同的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也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到达受要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承包经营合同中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承包经营合同的要约失去其效力: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 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要约失效后, 对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均无法律约束力。要约失效后, 若要约人还想与承诺人订立合同, 只能重新发出新的要约。

《暂行条例》第26条规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 一般应当采取公开招标办法通过竞争确定企业经营者或者经营集团。也可以按国家确定的其他方式确定企业经营者。”《乡镇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规定》第13条规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 企业所有者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经营者, 不具备条件的, 也可以采取招聘、推荐等方式选用经营者。”从以上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看出, 公开招标是我国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签订的主要方式。

实行公开招标, 一般要经过以下几个程序:第一, 组织招标委员会。《暂行条例》第28条规定:“由发包方组织有承包企业职工代表参加的招标委员会 (或小组) , 对投标者进行全面评审, 公开答辩, 择优选定。”第二, 拟定招标方案, 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委员会 (或小组) 成立后, 应对发包方的企业财产进行测算、评估, 根据发包方要达到的经济目的, 拟定招标方案, 发布招标公告。第三, 投标。投标人根据招标公告的要求, 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 确定投标方案, 填写投标书进行投标竞选。第四, 开标。招标委员会 (或小组) 在公证人员的主持或监督下, 开启投标书, 宣布投标人名称和报出的承包指标。第五, 初评和公开答辩。招标委员会 (或小组) 应对所有的投标人及其方案进行初评, 筛选掉不符合投标要求和投标方案相差悬殊的投标人, 确定中标候选人。然后组织中标候选人进行公开答辩, 回答招标委员会 (或小组) 及职工的提问, 展开公平竞争。第六, 评标和确定中标人。招标委员会 (或小组) 应对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方案和在公开答辩中的表现进行评定, 择优确定中标人。最后, 主管部门考核。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及一些重要的企业, 招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人, 还要报经主管部门及上级党组织考核后通过的, 才是最后的中标人, 成为企业经营者。

(二) 承包经营合同中的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包经营合同中的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若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如承包标的、数量和质量、承包金及其交纳期限和方式等作出实质性变更, 则为新要约, 不构成承诺。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 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除外, 该承诺有效, 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并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 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以招标投标的方式缔约, 如何确定合同成立的时间, 在学术界存在着二种不同的看法:第一种观点认为, 招标投标活动中, 发出中标通知书时双方当事人已经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协议, 应当认为合同已经成立。[4]第二种观点认为, 招标投标签订的书面合同, 是合同的生效要件, 影响合同的效力, 但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合同书是合同关系成立的有效证据。笔者认为,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 中标通知书到达投标人时, 应当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因为我国对承诺的生效采到达主义, 而《合同法》第25条明确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根据《合同法》第15条规定, 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行为, 因此招标人发出招标公告和有关文件只是发出要约邀请, 而投标人投标则是一种要约行为。根据《合同法》中对要约性质的认定, 一旦投标人将其投标书送达招标人处, 该项要约便已实际生效。投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撤销其要约, 否则, 对因其过失造成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 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当然, 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合同关系。

一方在投标以后, 另一方接受其投标, 但并非投标的内容都自然转化为合同条款, 在中标以后, 双方还应当继续协商, 签订正式的合同条款。我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投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 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双方签订的正式书面合同经常会改变投标书的内容, 在此情况下, 双方的权利义务就应当由正式的合同来确定。

参考文献

[1]郭明瑞, 房绍坤.新合同法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8.

[2]屈茂辉.中国国有资产法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2:23.

[3]王保树.中国商事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1:61.

3.农村承包合同如何签? 篇三

加强农村承包合同管理,引导合同当事人签好合同,这是预防纠纷、有效解决纠纷的首要措施。当事人在签订农村承包合同时应注意哪些问题呢?

一、发包方和承包方。发包方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承包方是村集体经济成员或者村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村民放弃承包时,可以由其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发包方案包括项目及发包方式、指标、期限等,制定方案应当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并经组织成员或大多数村民同意,报乡镇政府备案。损害集体和村民利益的承包合同无效。

二、承包经营项目名称、数量与质量。承包经营项目,即通常所称的标的,承包标的一般为自然的或者不可移动的一定数量的生产资料或自然资源。合同中应对其自然状况表述清楚。

三、承包的经营期限。土地承包合同期限30年不变,荒山、荒沟、荒地等治理及开发性生产项目的承包期可以更长,但最长不超过50年。

四、承包项目的质量等级评价。

五、收益分配方案。合同应当规定承包方应向发包方缴纳的承包费用,农副产品的品种、数量、质量,以及上交的时间、方式。

六、承包指标调整的条件和方式。双方应预见在承包期内如遇不可抗力造成的减产、减收情况,或遇国家政策、税收、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收益受到较大影响时,应当协商调整承包指标的方法。

七、违约责任。为了严格履行农村承包合同,防止纠纷发生,当事人应当在承包经营合同中具体约定违约行为的条件、违约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或赔偿金。

4.水产养殖土地承包合同 篇四

合同简称:甲方:

乙方:

为了发展多种经营,提高经济效益,改善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因甲方需养殖水产面积约65亩,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后,特订以下合同。

一、租赁良田时间

年(即

****年**月**日至

****年**月**日止)。

二、租赁良田面积

亩,租赁费每年每亩

元,计

元。

三、付款方式:合同签定后,先付一年租金,以后每年

月底付清。

四、违约责任:如甲方违约,全部租金不能返回,承包田按原状归还乙方;如乙方违约,所有租金归还甲方,并赔偿甲方的养水产成本费用及改田损失费。

五、甲方承包期满后,需继续承包,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优先承包,乙方田租不能超过原田租的50%。

六、本合同签订盖章后生效,待租赁期到期时同时失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5.规模化养殖用地土地承包合同 篇五

甲方: 村民委员会 乙方: 监督方 人民政府

为加强农业用地管理,正确处理好农业结构内部调整与保护耕地的关系,促进规模化养殖业的健康发展,规范畜禽养殖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及省国土资源厅、畜牧兽医局《关于规范畜禽养殖用地管理的意见》(鲁国土资发[2008]61号)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一、承包土地的位置及面积

乙方因建存栏400头的生猪养猪场,需使用甲方位于本村西北耕地土地3201平方米(详见附图)。地上附着物由双方自行解决。

二、土地承包费用及支付方式

1、本承包地的承包费标准为每年600元/亩,土地承包费总额共计大写人民币贰万贰仟八百元整(小写22800.00元)。

2、土地承包费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后60日内一次付清全部承包费。经营使用期间乙方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按时兑现承包费用,否则,逾期一天,乙方应按应付费用总额的3%向甲方缴纳滞纳金。

三、土地承包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10年,自2010年8月6日起至2020年8月6日止。

四、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发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农村土地;

2、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和保护土地;

3、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破坏农业资源的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的权利义务:

1、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2、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乙方的权利:l、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2、经甲方和原批准机关同意,允

许乙方在承包期内将土地使用权部分或全部转包、转让,转包户必须承担原乙方承担的义务;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乙方的义务:

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不得修建砖、石、混凝土等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硬化地面;

2、保护和合理使用土地,不得破坏土地的耕作层,不得给该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3、乙方在承包土地上要同时遵守《森林法》等有关规定,并必须对承包土地上的水利设施、界桩等附属物进行认真保护,按甲方要求管理使用,不得毁坏和擅自处理;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违约责任

1、承包期内甲方不得随意改变乙方的土地经营权,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的经济、民事、法律责任。

2、乙方如不按时履行对国家和集体应尽的义务,应按《农民承包土地承担税费与劳务合同》的规定,向甲方偿付违约金10000元。乙方如拒不履行义务,甲方除请求有关部门处理外,有权收回乙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3、乙方如弃耕、荒芜所承包的土地,除应履行对国家、集体的一切义务外,甲方有权收回土地。未经甲方和原批准机关同意,乙方如擅自转让承包的土地,甲方可宣布转让关系无效,并可收回土地。乙方如毁坏承包地上的公共设施,应按价赔偿。

六、其他事宜

(一)、本合同不因双方法人代表变动而变更,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合并而变更或解除。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终止合同,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严重毁坏该土地,造成合同无法履行除外。

(二)、乙方使用年限届满,须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将该土地恢复到原耕作条件。如乙方需继续使用该土地,应在期满前30日向甲方提出申请,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并到有关部门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三)、土地采取入股方式的承包,必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审查乙方资信经营能力,如乙方经营破产,甲方土地不能作为清偿资产。

(四)、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使用土地,乙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和要求使用土地,出现破坏土地的耕作层、土地使用年限届满既不申请续期,又不进行复垦等情形的,甲方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七、本协议于2010年8月26日在村委办公室签订,本合同经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其中甲方存一份,乙方存一份,批准机关存一份,国土资源局存一份。

八、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县、乡镇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和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章)

乙方:(章)

监督机关:(章)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6.畜牧养殖承包合同 篇六

饭堂伙食承包合同范本

甲方:

乙方:大家庭膳食管理有限公司

为了确保甲、乙双方的权责关系,特订以下合约,希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饭堂伙食以每天单价计: 工人

元/人,荤

素;职员

元/人,荤

素(早、午、晚

三餐)。工人早餐

元/人,午、晚各

元/人;职员早餐

元/人,午、晚餐各 元

/人;夜宵为

元/人的伙食费给乙方承包。

二、甲方责任:

1、提供厨房、住宿、厨具、燃料、水电、饭厅、台凳(水电、燃料可面议);

2、提供冰柜、消毒柜、蒸饭用具、炉灶、水池、风扇等厨房大件设施;

3、第二实际就餐人数须在当天下午6时前提供给乙方;

4、提供准确的开、用膳时间;

5、负责维持饭堂就餐人员的秩序(排队秩序);

6、负责安排厨房人员体检工作(费用由乙方负责);

7、协助乙方搞好卫生环境管理工作;

8、对提供给乙方的厨房用具及电器设施须列出清单,经双方签名后各持一份。

三:乙方责任:

1、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卫生管理条例,严格执《食品卫生法》,饭菜卫生要保证,如发现有员工普遍中毒事故,经医院检验是乙方饭菜引起的,一切责任和费用由乙方负责;

2、保证按双方拟定的伙食标准费用供应膳食及服务,并保质保量,力求做到多样化,按季节更换菜式,每天有鱼、肉、蔬菜供应;

3、保证供应新鲜的鱼、肉、蔬菜等,若发现有腐烂变质并经双方证实后,甲方有权扣除当餐全部伙食费用;

4、保证按时开膳,做到色、香味俱全之菜式供选择,分配平均及就餐全过程各种服务,若末按时开膳而影响甲方正常工作(超过30分钟以上)须扣除乙方当餐全部伙食费用;

5、负责饭堂人员的相关费用(厨房全部人员工资)及炉具维修和购置费用;

6、提供每周更新的菜谱给甲方;

7、工人饭堂:早餐以“粥、粉、面”等为主。辅料有“萝卜干、酸菜、绿豆、猪骨、馒头、油条”等,午、晚餐供应 菜(素 肉或鱼)一汤,夜宵以“粥、粉、面”为主;

8、职员饭堂:早餐以“粥、粉、面”等为主,辅料有“萝卜干、花生、酸菜、绿豆、猪骨、馒头、油条”等,午、晚餐供应 菜(素 肉或鱼)一汤,夜宵以“粥、粉、面”等为主;

9、、若发现供应的伙食(每天每餐与本合约不符合时),甲方有权发求改善及随时抽查,出现问题仍末改善,甲方有权拾天内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

10、厨房重地及物料房非相关管理人员有得随意进入;

11、要严格遵守甲方厂规,服从领导之指示,注意防火、文明经营、态度诚恳、讲 究公共及个人卫生、工作时间要穿厨房的工作服、戴帽、口罩、厂证、穿围裙、持有效的健康证上岗。

12、不得随意带亲友进甲方厂区内,车辆出入或物品应接受保安检查;

13、经常督促厨房员工注意卫生须知及做好饭堂膳食管理;

四、伙食费用结算方式:甲方员工费用由乙方支付,甲方以 天结算给乙方,最迟不超过 天支付当月伙食费用给乙方;

五、本合同末尽不宜,甲、乙双方可在今后的工作中共同协商或另订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六、本合约期限为 年,从200 年 月 至200 年 月 日止期间任何一方要求解约须经双方协商

七、乙方在经营期间,如果员工达不到70%满意,甲方有权终止合约;

八、本合约经双方签字及盖章即可生效,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负责人签名:

甲方地址(单位):

联系电话:

生效日期:

乙方负责人签名:

乙方地址(单位):

联系电话:

7.畜牧养殖承包合同 篇七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法律性质的评价分析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质主要有两种观点,即行政合同说和民事合同说。

(一)行政合同说

由于承包土地为村集体所有,法律又授权村委会为发包方,并以国家管理为目的,所以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认定为行政合同是有一定道理的。而且通过签订行政合同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农民,还同时获得了一定的经营自主权,因此随着土地承包合同相关制度的建立,行政合同管理已经占据了主导地位。

(二)民事合同说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主体双方地位平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固定了主体双方彼此之间基于承包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主要功能并非为实现国家的行政管理目标,所以从合同签订的程序和原则以及不履行合同的法律后果来看,都应该算是一种民事合同。

(三)新型合同应区别分类

作为一种新型合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不能归入合同法中的任何一类,所以应该直接立法进行规制,与此同时,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也应当区别分析,集体与村民签订的责任制土地承包合同属于行政合同,集体与村民双方经过协商、个人有选择权和自主经营权的,以及集体与非内部成员之间签订的合同,应属于民事合同。

(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行政性

随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其行政性逐渐弱化,民事性越发突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对家庭承包的土地实行物权保护,对其他形式承包的土地实行债权保护。”进一步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权属于民事权利。但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除了民事权利、义务外,发包方还享有一定的行政性权力,承包方也应承担相应行政性义务。

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质定位

在合同的主体、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权利的救济方式等方面,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存在着根本的区别。

(一)合同缺少行政主体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发包方一般是农村集体。根据我国《宪法》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集体不属于我国的一级行政机关。而行政合同的签订双方必须包括行政主体,但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均非行政主体,因此不符合行政合同关于主体资格的规定。

(二)行政主体当尊重民事权利

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殊性,目前法律上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认定与其内容不相吻合,甚至产生了“债权说”和“物权说”两种不同结论,但毫无疑问这是一种民事权利。所以对于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主体来说,为了保证行政的民主化和效益性,它应当遵守普通合同的规则。

(三)法律定位的错位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民事权利,但因为发包方是集体,所以还是具有一定行政性,承包方也承担一定的行政性义务,这是法律在定位上的一种错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符合行政合同的规范意旨。

目前相关法律已明确将承包合同纠纷、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界定为民事纠纷。因此,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救济方式来看,其亦应当定位为民事合同,而不是行政合同。

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质的立法完善

(一)应完善立法消除歧义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应当使农村集体成为名副其实的民事主体。发包方的农村集体的主体地位问题往往会造成人们的误解,我国的《宪法》、《民法通则》和《土地管理法》中都对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归属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情况比较繁杂,加之随着时代变化,各法律中有关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规定并不完全吻合。所以应该以法律语言清楚、准确地传达立法意志,消除歧义。

(二)严格区分私法规范和公法规范

在我国农村社会,一般由村民委员会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但村民委员会的行政功能往往左右了土地所有权的民事属性,所以应该将土地所有权管理的公私关系严格区分开来。

(三)将行政事务还给政府

村民委员会应该成为民事主体代表人,这样更有利于集体与村民关系的巩固,可以减轻行政负担。还应该取消合同范本,避免其中含有行政机关行政性法律关系的干扰,恢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民事合同属性,发挥其自有功能。

(四)科学认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在我国农村社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行政性与民事性的混淆和纠缠造成了诸多不良后果,所以要尽快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的各种法律关系理清,在立法上严格区分其中的行政法规范和民法规范,对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摘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质,曾存在过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两方面的争议,在具体实践中造成了诸多的弊端。根据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主体、当事人之间关系等方面的分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应属于民事合同。

8.浅谈农村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篇八

[关键词]林业;合同纠纷

农村林业承包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虽然数量较少,但涉及村民众多,诉讼标的额较大,矛盾复杂尖锐,处理难度大。如处理稍有不慎,必将影响农村的稳定和发展。现笔者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谈谈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难办的原因及其对策。

1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难办的原因

1.1林业发包、承包不够规范。大部分乡镇的村组都拥有一定数量的林木、毛竹,有的山场分给村民做自留山,有的归村民组集体所有,有的归村委会所有。长期以来部分山场上的林木因管理不力或无人管护,导致部分山场变成荒山。因此,林业主管部门等建议个乡镇对不属于村民自留山的山场可通过发包的形式来加强对山场林、竹的发展和管理。然而,在林业发包承包的过程中,有的没有召开全体村民大会或未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草草签订承包合同,即发包出去;有的还强行承包,签定了一些霸王条款,承包人仅交少量的保证金即获得了大面积的山场林业承包权;还有的虽然召开了村民代表大会,但尚未超过半数,亦无会议记录,仅凭一纸合同,就决定承包人取得了数十年的林业承包权,并以此抗辩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上山砍柴等项权利。

1.2承包合同未能反映各方的合同利益。林业承包不象目前土地承包那样数量相对较少。在林业承包中,其山场亩数之多,面积之广,承包期限之长。发包方与承包方于签订林业承包合同时,几乎都没有对发包的数百亩甚至上千亩的山场林木的价值进行评估或测算,就这样简单地发包给承包人承包经营。承包期一般规定在30年以上,有的甚至更长。数百亩乃至上千亩的林木、毛竹等,其价值逐年递增。承包人承包山场后,主要是对现有的山场进行管护,将荒废的地方进行补植,对部分林竹予以间伐。在绝大部分的林业承包合同中,只是简单地约定按比例交纳承包金,按比例分成等。虽然承包林业山场砍伐林木有严格的政策限制,但仍有滥坎乱伐现象以及管理上的漏洞,以致承包各方利益上的失衡和山林竹木的毁坏。

1.3双方履行承包合同均有过错。发包方与承包方在林业承包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缺乏合同约束力,承包方在没有报请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上山砍伐、间伐林木出售。有的承包人违反合同的约定,届期不向发包方上交承包金。发包方发现承包方间伐的不是次品竹木,也不是不能成林的竹木,而是以“疏山”、间伐为名,进行滥伐或盗伐林木。大部山区的村民日常生活缺乏燃料,即上山砍柴烧,却受到承包方的严厉阻止或拒绝,发包方不是采取与承包方进行充分协商的方法予以解决,而是以自已的想当然之观念去擅自作出处理决定,导致纠纷发生。

1.4承包双方极易矛盾激化。承包人依据合同承包大面积的山场后,由于严格管护,严禁村民上山砍柴,并用“武力”阻止偷盗行为。使幼林不继成长,荒山逐渐变成绿林。承包人在承包数年后,误认为满山遍野的林木归其所有,即擅自任意砍伐出售,导致发包方的村民有意见,他们认为这都是全体村民的集体财产,却让少数人长期占有任意处分,极不合理。

2关于处理林业承包合同纠纷的对策

2.1宣传政策、维护农村的稳定。在党的富民政策的指引下,广大村民采取各种经营方式发展经济。但是随着农村形势不断变化,部分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时有发生。鉴于农村村民的实际情况,通过林业发生经营,有力促进山区林业的改善和发展。增长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财富。林业承包合同产生纠纷后,我们应大力宣传党在农村的优惠政策,调查了解纠纷原因,充分考虑承包双方的利益,建议合同当事人对有争议的合同条款进行变更或签定补充协议,尽最大努力使承包合同有效继续履行,避免造成经济损失,维护农村发展经济的大好形势。

2.2及时调解,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村民小组或村委会所有的几百亩甚至千余亩的山区,在有关领导的参与下进行发包经营,目的是发展农村经济。承包方系家庭或若干户合伙承包,他们投资修路、架设电线和建房,在非常困难的情况还拿出一定数额的资金,常年支付雇请人员的工资,帮助购买农药防止病虫害,日夜管护所承包的山场,避免山上的林木,毛竹等受到偷盗或破坏。若干年后承包合同发生纠纷,承包方投入的资金、人力、物力很难计算,承包后的增长部分也无法计算,故应先由乡镇村及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把调解工作做为诉前的一个前提程序。乡镇村对农村山区的情况非常熟悉,直接参与发包承包会议及合同的签订,对承包双方履行合同、投入管护、产生纠纷之原因及纠纷双方的思想动态等情况,知悉并有所了解,有针对性地做工作,耐心地说服教育,竭力消除对抗情绪,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这样,即避免承包方受损失,又不使发包方即全体村民因承包合同解除而背上赔偿损失的沉重经济袍袱,促进双方团结协作,共同发展。

2.3慎重引导,让当事人自己选择救济途径。林业承包合同与其他合同不同,承包期限较长,投入资金较大,承包前后的价值很难界定和分清。解决这类纠纷应慎重思考,当事人绝不能以过激的方法“强迫”对方接受自己的意见,更不能集体越级上访。综上,应采取以下方式予以妥善处理:

2.3.1自行和解。发包方与承包方都是本村委会或同一个村民小组的村民,相互之间非常了解,当林业承包合同发生纠纷后,双方应平等协商,各自都要为对方着想,均应认真检讨自己的过错或违约行为,如有不符合一方或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条款,可以协商变更或达成新的补充约定。双方在平等协商的过程中自行和解,澄清是非,钝化矛盾。

2.3.2缩短承包期。从审判实际来看,林业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期一般都在30年以上,有的长达50年到70年。中央关于发展林业方面的政策,是从农村农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家庭承包期可长达50年至70年,但对招标方式承包的期限没有作出此规定,双方协商,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变更承包期限,将较长的承包期缩短为20年以内,只要收回成本略有获利即可。集体财产不能数十年为少数村民受益和占有,否则不利于维护全体农民的合法利益。

9.厨师聘任合同 厨房承包合同 篇九

聘用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

受聘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怔号:

甲方根据经营需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双方本着互信、自愿、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甲方将落座于 厨房承包给乙方工作,管理。

现达成协议如下:

一、合作意向

1、承包期限:从乙方所有工作人员进场计算起即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计 年。

2、用工方式:包厨;由乙方派人,甲方监管的方式。

3、用工人数:暂定14人,届时根据甲方及经营的需要,相应的增减,在保证美食城正常运作和足够技术力量的情况下,厨房人事权利归乙方代表,可自行安排厨房人员休息、请假事宜。

4、甲方支付乙方每月承包总工资定为人民币¥6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陆万元整。每月15日前发放上月工资。(甲乙双方正常解除合同时,甲方须足额、按时发放全部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克扣工资)。

5、承包总工资中包含厨房配置所有人员社医保、加班费、各项福利待遇。

6、食宿待遇:甲方负责乙方的工作餐、健康证办理,提供乙方住宿补贴每人100元。节假日补贴和其他福利与 其他员工同等。

7、伤亡事故:甲方为乙方工作人员购买工伤意外保险,在厨房工作期间正当操作情况下出现的意外伤亡事故时,由保险公司负责医疗,理赔等。

8、乙方应遵守和执行美食城制定的各项指标和制度,例如:考勤制度、产品质量标准、安全操作标准、原材料节省要求、设备设施保管制度。(具体条例协商制定于美食城规章制度中)

9、甲方提供乙方工作所需要的设备设施,工作服每人2套;乙方认真遵守甲方领导和监督,如乙方违反相关规章制度,甲方有权利对乙方进行经济处罚。

二、合作事项

1、成本管理:

①燃料:成本 %(暂定),水电:成本 %菜金:成本 %

②菜金成本超出 点,按超出的百分比在承包总工资中扣除,每降低 点,按同样的方式给予奖励(试营业期间除外)。

③计算依据:免单、员工餐、管理餐包含在成本范围内。现金券、挂帐加入营业额核算成本。

2、人员管理:由于采用的是总厨承包制,原则上由总厨对厨房所有人员的安排。从管理角度考虑为保证技术力量,特别岗位必须经过甲方试菜认可,直到满意为止。

3、甲方认为个别师傅不符合聘用标准,乙方无条件更换。

4、特别岗位师傅未经同意,不得随意更换,否则500元/人给予处罚。

5、乙方保证每日在岗工作人数不低于12人,否则每少一人扣200元/天。

三、出品质量管理:

1、若出现菜品口味过重(咸、淡)或其他顾客难以接受的口味造成退菜,由乙方(后厨)负责买单,由此引起的打折或其他,乙方(后厨)承担50%责任。

2、每个环节加工均仔细把关,避免成品菜肴出现异物(头发、虫、纤维绳、苍蝇、蟑螂)等,若由此造成的退菜,则由乙方(后厨)买单。由此引起的打折或其他,乙方(后厨)承担50%责任。(以上情况由前厅和总厨共同确认后生效)

3、由于粗心对顾客特殊要求的采品未按标准加工,由此造成的退菜的乙方(后厨)买单。由此引起的折扣或其他,乙方(后厨)承担50%责任。

4、菜肴制作加工要迅速,若由于制作主观原因造成退菜,打折或其它,则由乙方(后厨)负责买单并承担50%责任。(此类情况视当时情况决定)

5、收市后的盘点及下单要做仔细,避免沽清菜品(菜品缺货,没有了)过多。特色招牌不允许沽清。否则按200元/次给予处罚。特殊情况除外。

四、安全管理:

1、要有良好的职业操守,严格按照食品卫生加工要求操作,避免食品中毒事件的发生,若因乙方人员工作疏忽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乙方应负相应的责任及经济赔偿。

2、乙方代表(总厨)应经常开展生产安全培训,叮嘱注意安全操作,避免人员安全事故的发生。

3、乙方人员在美食城外惹事,发生的纠纷与甲方无关。

4、甲方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及安全环境。

五、合同解除

1、欠发工资三天以上视违约。由此造成乙方工作人员不积极,由甲方负责,并可以解除合同。

2、双方未按协商的方案提前终止协议视为违约。

3、双方刻意刁难对方视为违约。

4、乙方由于各种原因要求退场需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5、合同期间,乙方多方面达不到甲方要求的标准或甲方多次提出仍无法改变,影响经营效果,造成无法继续合作的情况下,甲方可无条件,随时解除合同,乙方将不获任何赔偿。

六、未尽事宜:

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修改条款,补充附件。但未修改前仍按原条款执行,协议经过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签字之日起生效。涂改无效。

甲方:法人代表签字:

乙方:厨师团体中心代表签字:

10.农村承包经营合同是否适用合同法 篇十

农村承包经营合同集中体现农地承包制度中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客体、承包期限、承包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基本内容。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在签订原则、协商结果与参与程度、权利义务的配置和救济上都存在不同,对合同当事人利益影响也差不较大,所以首先界定是民事合同抑或是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相互协商、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民事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而言,可以从合同的主体、合同主体间权利义务的性质、合同应体现的基本原则等方面分析

合同双方主体。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主体索然是法定的—发包方与农地所有权范围相一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一般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他们之间是一种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第一,发包方无论是村民委员会还是村民小组都是不是一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规定最低一级行政机关是乡镇一级,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村民委员会下设的村民小组就更加不是行政机关。第二,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也不是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当地全体居民共同所有,村民委员会与村民小组作为发包方,实际上是所有人选定机关依法行使其土地所有权而已,这是不必需要法律法规授权的。因此作为发包方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并不具有行政主体的特征,其双方是一种平等地位的民事主体。

农村土地承包的实质。土地承包并未改变土地的所有制关系,所改变的仅仅是提地的经营方式,且这种经营方式是农民自己创造出来的,法律法规只是对既有经营方式的确认与引导,土地承包制是国家的基本政策之一,但与通过行政管理而实施的其他政策而言有根本的区别,市场经济中,尊重农民的经营自主权,也应该是国家政策的导向和法律原则。所以双方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属于双误合同,发包方尊重承包方经营自主权,承包方享有占有、适用收益和流转权利,维持农业用途,通过合同的形式将双方的权利义务固定下来,其意义至少首先不是为了实现国家的行政管理的目的。

签订程序与原则。农村土地承包法要求承包合同签订贯彻“民主协商,公平合理”原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地位平等,承包方案需经村民会议通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无权干涉,承包期限内,发包方也不得收回或者调整承包地。而行政合同虽然也许贯彻“公平合理”的原则,但其要约的提出并不体现“民主协商”,往往是由行政机关单方提出。而且在给予行政管理和公共利益的需要时,行政主体可以单方面解除行政合同,只需要承担一定得赔偿责任,甚至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免责。

不履行法律后果。《农村土地承包法》56条明确规定不履行合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者承担的明显是一种民事责任。而行政合同中,特别是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合同,则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之外的其他法律责任,还有可能被行政主体强制执行或代执行,明显具有行政制裁色彩。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虽然掺有少量的非民事条款,如发包方的监督权、承包方维持土地农业用途的义务等,但这些并不是刑侦合同与民事的区别所在。正如借款合同的利率约定不得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

11.畜牧养殖承包合同 篇十一

我们村在进行二轮土地承包时,村里规定今后对土地要五年一调整,并在承包合同中作了明确规定。后来我了解到承包期限应当为30年。但我向村干部反映时,村干部说当初合同是这么约定的,双方都认账,所以还是要按照合同执行。请问,村干部的这种说法对吗?

读者 王德

王德读者:

村干部的说法是不妥的。为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违法收回或调整承包地。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包括土地承包合同在内的其他规定都不得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上述规定相抵触。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一律无效,因此,尽管你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可对承包土地五年一调整,但由于该约定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约定是无效的(即从开始就不产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6号)第7务也规定:“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据此,你可以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延长你的土地承包期,法院是会支持你的请求的。

还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限长于该法规定的期限,则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2条的规定,该承包期限继续有效,无须缩短,更不得重新承包土地。

北京王为民

交通事故应主张赔偿哪些费用

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农民,今年7月,我在马路上被一辆汽车刮伤,在医院医治了三个多月,基本痊愈。前几天。我接到通知。叫我去交警大队调解处理这起交通事故。因此,我想咨询一下,我应主张哪些赔偿费用?

读者王华

王华读者: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7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款规定: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即: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根据你的情况,你应对上述费用主张赔偿。

于都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罗长来吴春喜

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荒山可以转让吗

编辑同志:

我是一位下岗工人,两年前,通过竞拍的方式,我获得了某村一块荒山的承包经营权,为期30年。现单位要我回去上班,我准备将荒山的承包经营权转让出去,可经营权证一直没有发下来。请问,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荒山可以转让吗?

读者 天晓

天晓读者: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9条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3条的规定,承包方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才具有物权的性质。才可以自主决定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及其他方式流转。但是。为保护承包方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承包方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即以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请求确认该流转无效的,应予支持。但非因承包方原因未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除外。”由此可见,如果不是因为你的原因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况,你可以转让承包的荒山,否则,不行。

12.畜牧养殖承包合同 篇十二

1 DB模式的内涵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定义的设计与施工融合的总承包模式包括:Design-build、EPC、Turnkey等, 分析这几种模式的含义, 可以发现其特征基本相近, 只是在承包人提供服务范围的界定上存在一定的差别。其中, DB模式的服务范围最小, 承包人一般只负责工程的设计与施工, EPC模式的服务范围包括设计、采购、施工安装和试运行全过程, Turnkey模式下承包人提供的服务范围最广, 可延伸至项目决策及可行性研究阶段。一般来说, DB模式适用于土木工程, EPC、Turnkey模式适用于工业工程。

2 DB模式的特点

1) 风险责任单一。因发包人只和设计-施工总承包人签订合同, 消除了设计和施工职能分离而导致的冲突, 若出现质量事故责任明确。

2) 承包人可以在参与初期将施工方法、施工组织等经验和自身的技术优势融入设计中, 增加了建设项目的可施工性。

3) 有利于控制成本、降低造价。由于DB模式往往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造价的不确定性因素减少, 发包人能更早的确定和更好的控制工程造价。

4) 有利于缩短工期。承包人可以采用快速路径法, 即将已完成的部分设计图纸送交发包人审核, 审核通过后即可先进行该部分的施工, 而不需要等设计工作全部完成后再进行施工。

5) 发包人对最终设计和施工细节的控制能力相对传统模式会减小。

6) 增加了承包人的风险, 索赔的机会相应降低。

7) DB模式引入国内时间较短, 尤其在公路建设行业尚处于试行探索阶段, 未形成成熟的管理办法及经验。

3 DB模式下合同双方风险的转移

在传统承发包模式下, 发包人承担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大部分风险, 主要包括政治、战争、暴乱等方面的风险, 法律、政策、税费、汇率等变化的风险, 主要材料价格涨幅超过基准价一定幅度外费用发生变化的风险, 工程量变化及设计错误方面的风险, 不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的风险等。在DB模式下, 由于承包人同时负责项目的设计和施工, 因此, 业主承担的部分风险就转移给了承包人, 由于采用了总价合同, 业主甚至会将一些本应该自身承担的风险通过专用条款约定转嫁在承包人身上。这样, 就需要合同双方通过合同谈判, 完善合同条文, 使合同能体现双方责权利关系的平衡和公平合理。DB模式相对传统承发包模式下风险与责任的转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3.1 初步设计深度不足的风险

目前国内的DB项目建设, 大多是在发包人完成初步设计的基础上, 由承包人进行施工图设计和施工的, 其招投标工作也是在初步设计概算的基础上进行的。如果初步设计深度不足, 就可能造成设计概算中工程数量偏小, 承包人进场后进行施工图勘察设计工作时, 就需要完善增加大量的工程内容以满足公路的使用功能, 给承包人带来很大的风险。因此, 在投标报价时, 承包人应考虑一定比例的风险金, 来抵抗由于初步设计深度不足引起的工程量增加的风险。

3.2 工程量变化的风险

采用DB模式建设的项目合同条款中一般都约定, 由项目法人提出的工期变化、重大或较大设计变更, 以及由项目法人提出的建设标准或工程规模的调整所造成的风险由项目法人承担, 其他由项目法人提出的一般设计变更和承包人提出的所有设计变更所造成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而项目建设中最常见的变更大多是一般设计变更, 这就需要承包人在施工图设计过程中全面运用价值工程理论和限额设计方法来优化完善设计, 尽量减少一般设计变更的发生。

3.3 重大地质变化的风险

《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 施工图勘察设计文件批准后, 工程实施中出现重大地质变化的, 其损失与处治费用除保险公司赔付外, 原则上由总承包单位承担, 或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项目法人与总承包单位的分担比例。这样就不仅需要承包人在施工图勘察阶段增加勘探点位来加强地质勘察工作, 而且需要在合同谈判过程中, 积极与发包人协商沟通, 完善相关合同条文, 以降低此类风险。

3.4 其他在合同约定中转移的风险

在采用DB模式建设的项目中, 承包人还有可能承担以下几方面风险:1) 施工图设计无法按时限要求审查通过的风险。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调查取得相关部门的补偿标准并签订拆迁协议后, 补偿费用发生变化的风险。3) 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对于物价波动、税制改革引起的费用变化不予调整的风险。

4 DB模式下合同价款的确定

当前DB模式下的投标报价一般包括施工图勘察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保险费、安全生产费、暂列金额等。在《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费用组成中新增加了一项总承包风险费, 但没有明确提出暂列金额。

增加总承包风险费的目的是用于支付总承包单位承担的全部风险所计列的费用, 由建设单位根据工程风险水平, 分专业合理设置总承包风险费比例, 要求总承包单位的风险费报价比例不低于建设单位设置的比例。由于当前的建筑市场竞争激烈, 且大部分DB项目中, 发包人并未在招标文件内要求承包人在合同总价中单独列出总承包风险费, 一旦发生较大的由承包人所承担的风险, 承包人在缺乏抵御风险措施的情况下, 就可能会通过降低工程质量或使用功能来弥补损失, 这样就不利于建筑市场的良性发展。

DB项目的风险除了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外, 还包括发包人承担的风险, 因此, 其合同总价中还应包括暂列金额, 以作为发包人支付自身所承担的风险的备用金。

5 DB模式下的计量支付

宕迭公路改建项目的招投标工作是在初步设计文件和概算的基础上完成的, 招标文件中并未提供分项工程量清单, 合同协议书中只签订了由各章节汇总费用及暂列金额组成的合同总价。该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计量支付方式是“按月形象进度支付施工进度款”, 在合同实际履行中, 为了对计量支付过程进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和控制, 业主要求承包人按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方式进行计量支付。

由于工期紧、任务重, 在施工图设计工作尚未全部结束并评审通过的情况下, 部分制约工期的重点工程需提前进行施工, 因此, 承包人根据初步设计文件及各章节合同金额编制了工程量清单, 经发包人批准后以此清单开展计量支付工作。但是由于初步设计深度不足及地方政府群众的强烈要求, 造成施工图设计工程量大大超出初步设计文件的工程数量, 且在施工过程中, 应上级主管部门要求, 对已评审的施工图设计进行了补充完善设计。由于上述原因, 造成现行的工程量清单不能满足实际计量支付的需要, 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施工图设计工程量较初设清单数量大大增加, 超出清单部分无法进行计量支付, 部分因设计优化取消的工程量, 也无法计量但占用合同总额;二是新增了计量软件中没有的工程细目, 无法通过软件系统进行计量;三是工程变更程序复杂, 计量周期长。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 本人认为DB项目的计量支付方式及程序应做到以下几点:

1) 招标文件中应提供以初步设计文件为基础编制的工程量清单, 以便于承包人对各分项工程进行投标报价。

2) 施工图设计文件经评审后, 承包人应在合同总价不变的原则下修正工程量清单各分项工程数量和单价, 报发包人批准后, 作为计量支付的依据。对于因初步设计未勘明的重大地质变化因素引起的工程量变化, 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应属于发包人所承担的风险, 其工程费用不包含在合同总额内。

3) 发生的设计变更不论是否造成工程费用的变化, 均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程序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审批。发包人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设计优化后费用节约的利益共享方案, 以鼓励承包人优化设计。

4) 采用的计量软件系统应具备良好的扩展性, 以便于工程量清单的修正和工程细目的增减。

6 结束语

虽然DB模式在国内尚未形成系统的、成熟的管理理论和经验, 与现行的管理制度还存在一定冲突, 但作为一种新型的建设管理模式, 它已经在实际应用中体现出了强大的生命力和优越性。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总承包, 是我国工程建设行业与国际接轨, 实现工程建设市场转型升级的必然选择。本文只是对涉及DB模式合同管理中的最基本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 如何逐步形成工程总承包合同体系结构, 完善相关建设法规制度, 还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的去研究。

参考文献

[1]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高飞.108国道改建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管理的研究[J].北京工业大学, 2012.

13.打桩承包合同 篇十三

发包方: 承包方:

依据建筑法合同等法律法规精神,本着互利互惠,快速优质完成工程项目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望双方共同信守。

一、工程概况:

本工程为沭阳县阳光天地三期基础工程,位于沭阳县台州路东。

二、承包方式:

1、包工不包料,按设计图纸施工。

2、施工内容:钻孔、灌料、安放钢筋笼、成桩、保证桩质量。

三、工程价格及支付办法:

1、本工程总造价约人民币55万元,最后按实际施工内容决算。d500钻桩每根桩700元,保证工程量在800根桩以上,如没有800根桩,按800根桩计算工程数。

2、付款方式,乙方进场甲方提供生活费,工程全部施工结束,付至总造价的80%,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付清所有工程款。

四、工期、安全、文明施工及质量要求:

工期40天,乙方造成安全和质量问题由乙方自负。

五、双方责任:

1、甲方接通施工水电,二级配电柜二个,接至施工现场指定位置,并确保乙方用电负荷。临时道路满足乙方进料需要,确保乙方施工不受外界干扰。

2、保证主要施工材料及时到场,泥浆外运及时,保障施工顺利进展。若有甲方连续停工二天以上,甲方赔偿乙方工人工资1000元/天。

①乙方严格按照图纸施工,并遵守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确保工程验收合格。由于乙方施工不当,造成安全、质量事故,由乙方负责。

②严格遵守工艺标准要求,并通过业主和监理现场人员的检查验收。③每根桩混凝土为3.5立方,超出部分由乙方承担。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签字生效,工程款结清后自动废止。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篇二:建设工程打桩施工承包合同 建设工程打桩施工承包合同 甲方: 乙方:

由甲方施工的苏州中天品苑项目部,基础静压预应力管桩分包给乙方施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工程分包合同条例》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名称:苏州中天品苑工程

二、工程地点:苏州西园路

三、工程分包范围及内容:

phc500、phc400、phc600,110、100、80、60厚预应力管桩约1458米。承包范围(除甲方提供管桩方桩桩尖外),其余按甲方提供施工图,工程量全部(管桩焊接焊条,探桩,压、送桩,试桩全部技术资料等)由乙方完成。打桩如发生偏位,偏位加固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价格:按甲方提供施工图,按实际施工管桩长度,打桩机械、材料及人工费15.5远/米(含水电费)计算,乙方不再向甲方收取送桩、桩机进退场费及其它任何费用。如乙方施工原因造成桩测试不合格,费用由乙方承担。如静载、小应变、抗拔由乙方施工价格按静载50元/吨、小应变60元/吨、抗拔36元/吨计算,如静载单为配合按20元/吨计算。(注:乙方必须在春节前按2台桩机进场)

五、付款方法:当工程量(一期、二期)全部完成付总工程款的50%,一期桩基工程测试、资料验收合格完毕后一个月内付至总价的75%,余款25%半年内满15天内付清,二期桩基工程测试、资料验收合格完毕后一个月内付至总价的75%,余款25%半年内满15天内付清。工程完毕后按工程全额付款。

六、工程工期:本工程工期按甲方的开工指令日起25日历天内完成,如每推迟一天,罚2000元。若遇甲方要求或场地原因,工期可顺延。

七、质量等级:乙方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有关设计说明和建筑施工规范及国家现行验收规范进行精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如乙方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八、安全施工

1、乙方在新工人进场施工前配合甲方做好三级安全教育,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2、施工人员必须做到安全生产,乙方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六大纪律,十大不准及工地规定的安全生产的劳动纪律。

3、必须搞好现场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对进场施工人员及时进行安全教育,提高职工自身安全意识,做到班前有安全交底,及时排除各种不安全隐患,避免各种事故的发生,凡在施工期间自行造成出现、发生质量、安全、治安、保卫等一切事故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自负,甲方概不负任何责任。

4、机械电气设备,乙方无证人员不得操作。

九、文明施工

1、人员管理

a、乙方协议签订人员必须长住工地,及时做好各项技术交底工作,配合甲方项目部做好各项衔接工作,特殊情况报甲方请假批准方可离岗,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b、乙方必须与施工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与劳动者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

c、乙方人员进场时,应在当天内向甲方提供进场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照片(1寸)3张,劳务证,外出计划生育证明,7天内办理好暂住证,务工证及工作证,费用由乙方自理。如不按规定办理,罚款由乙方自负。

d、乙方不得招收童工、不得收留盲流人员、不得将不在工地施工的人员留宿工地。违者罚款200元/次,并将人及时清退。

e、乙方施工人员,原则上不允许带家属小孩进工地,如特殊情况,家属探亲一般不超过10天,并及时做暂住证。如超过则收取300元/人月管理费。f、乙方应做好施工人员的思想工作,班组间关系必须搞好,相互帮助、团结,不得寻事挑斗,不得发生打架事故,遇事由班组长互相解决,甲方工地负责调解,如发生打架事件,双方先罚1000元/次,尔后再进行调解处理。工地内严禁赌博,违者罚款200元/次。g、乙方人员不得在工地发生偷盗行为,如被发现,则按偷盗财物价款的10倍予以罚款,并作开除处理,情况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1、文明施工 a、乙方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佩戴工作证,服从工地安全员统一指挥。b、乙方应做好施工人员的环境卫生工作,做到早上上班前,棉被叠放整齐,做到衣着整洁,不乱丢垃圾,注意公共卫生,礼貌用语,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安全用火,严防火灾。c、树立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道德观念,认真履行行业职责,遵守职业道德。d、必须做到工完场清,现场材料堆放要合理布局,堆放整齐有序。如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建筑垃圾,均由各工班自己清理至指定地点。

e、乙方的生活区、生产区、施工场地等乙方范围内的所有区域均须达到甲方要求的文明标化工地要求,费用均包含在单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十、甲、乙双方责任:

甲方:

1、提供宿舍、食堂及生活设施。

2、提供施工图纸各两套。

3、对乙方施工质量、安全及时检查、监督指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协助解决。

4、确保管桩车运输道路畅通,场地基本平整。

5、若遇大面积障碍物,须由甲方处理。

乙方:

1、即使做好角桩定位及标高引测工作,严格按现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质量必须达到国家验收评定优良标准。

2、工种之间必须配合,服从甲方的统一指挥和管理,服从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提出必须返工、整改的及时进行返工整改。

3、向甲方提供打桩施工方案及材料计划书一式两份,工程完工后提供全套技术资料。

4、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不视为违约,乙方无条件接受甲方处理:a、不按规范进行施工:b、不服从甲方及监督部门的监督:c、质量、进度、安全不符合甲方要求。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施工完毕款清后自动失效。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盖章:盖章:

年月

日苏州中天西苑桩基工程补充协议

甲方: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苏州中天品苑项目部 乙方:苏州市中坚基础工程责任有限公司

一、工程进度

1、乙方将严格执行甲方的工期要求,除甲方要求或场地原因工

期可以顺延外,不利于桩基施工的恶劣天气同样作为工期顺延的原因。

2、甲方确保临时道路的畅通和施工材料的及时供应,如因此或

其他甲方原因而引起的延误工期,乙方将不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同时甲方应向乙方赔偿桩机停工的台班费(按3000元/台班/台)。

二、工程质量

1、乙方将严格控制施工质量,如遇到地下不明障碍物,乙方及

时向甲方汇报,但因此引起的桩位偏位和连带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三、本协议与前面的施工合同组成整个承包合同。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盖章:盖章: 年月日篇三:打桩施工合同[2] 打桩工程承包合同

甲方:。乙方:。

乙方自愿承揽甲方 工程打桩施工。为了明确甲乙双方职责,经双方友好磋商,特订以下条款,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址:

三、承包内容及方式:水泥搅拌桩;包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及资料费、水泥送检试块费、人机保险费、桩机进退场费等一切相关费用。

四、工程工期: 日历天,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五、工程质量:合格

六、结算方式:依据甲方提供图纸设计的桩位数量(暂定 根)×每根桩长度(米)×单价每米元结算,另上浮7%作为管理费及税金。合同签订后结算方式与单价不变,工程量按实计算。

七、付款方式:工程完成并办清结算七天内付至结算总价款的80%,余20%待桩位经质检部门检测合格后付10%;土建主体工程施工完成后付10%。

八、双方职责 ㈠、甲方工作职责

1、甲方提供桩基施工图纸一份和地质勘察资料一份。

2、甲方提供施工场地坐标点、标高等数据。

3、甲方负责水电费。

4、甲方负责静荷载试验费用。

5、配合乙方做好施工过程中的有关工作。㈡、乙方工作职责

1、开工前熟悉图纸、编制施工方案及工艺流程,测量放样放桩位等。

2、开工前应对工程桩编号。编制打桩施工方案及顺序,做好施工记录,工程施工竣工后应提供5份完整的符合归档要求的技术资料。

3、乙方应配有施工技术负责人和施工员各1人。以保证打桩准确性、垂直、位移均在规范允许范围,确保桩基质量一次性验收合格。

4、乙方应自带符合标准的配电箱及施工用电电缆线。

5、乙方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教育,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对施工机械和施工人员应投意外保险。如桩基施工过程中发生一切安全事故,其责任及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6、由于桩基数量多,乙方应提供2-4台有效桩机进场进行施工,才能满足施工工期要求。如乙方原因造成施工工期延误,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予300元/天罚款。

7、乙方精心组织按设计图纸施工,确保本工程一次性验收合格。如因乙方施工引起桩位偏差或桩径、长度未达到设计要求等原因而导致基础加固或其他措施所发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均由乙方负责,还要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经济赔偿;如因土质原因承载力达不到设计要求由甲方自行负责。

8、若双方发生争议,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影响工程的进度、质量,否则视为违约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及赔偿责任。

九、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本工程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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