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村干部管理办法

2024-08-25

甘肃省村干部管理办法(精选13篇)

1.甘肃省村干部管理办法 篇一

甘肃省纪检监察机关约谈领导干部办法

(2014年11月27日,中共甘肃省纪委办公厅印发)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就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事项和问题,对有关领导干部,以正式谈话的方式了解情况、督促整改、提醒问题或告诫警示的一种监督措施。

第三条 约谈根据内容和性质分工作约谈、提醒约谈和告诫约谈。

第四条 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了解情况、传导压力的,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工作约谈:

(一)重要工作部署或领导指示需要当面传达的;

(二)重点工作推进需要进一步靠实责任的;

(三)重要问题需要当面了解情况、征求意见建议的;

(四)重要工作需要督促指导的;

(五)监督检查、审计、巡视、考核中发现一般性工作问题需要督促整改的;

(六)其它需要面谈的事项。

第五条 下列情形之一,需要整改落实、提醒改进的,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提醒约谈:

(一)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省纪委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进展缓慢的;

(二)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措施不具体,工作一般化的;

(三)纪律、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四)其它需要提醒约谈的问题。

第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需要批评教育、改正错误的,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告诫约谈。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及其它纪律不够严格的;

(二)贯彻民主集中制不够到位,党内政治生活不经常、不认真、不严肃的;

(三)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双十条”规定精神不够坚决,管辖范围内“四风”问题没有有效制止的;

(四)管辖范围内多次发生违纪违法问题,查纠不力、报告不及时的;

(五)履职缺位、错位、越位造成不良影响,群众意见较大的;

(六)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个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为“一般”等次的;

(七)其它需要告诫约谈的情形。

第七条 约谈采取个别或集体约谈的方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实施。

纪委书记约谈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也可委托纪委副书记、监察厅(局)长约谈;纪委副书记、监察厅(局)长约谈地方和部门班子成员,也可委托纪委常委、副厅(局)长和相关部室主要负责人约谈;纪委常委、副厅(局)长和相关部室主要负责人约谈其他领导干部。

第八条 工作约谈的组织实施等相关事项由约谈人根据情况确定。提醒约谈、告诫约谈由纪检监察机关党风政风监督部门组织实施,在纪检监察机关确定的场所进行,参加谈话人员不得少于2人。谈话必须有完整的文字记录或音像资料。涉及个人问题的谈话记录经约谈对象签字确认后,装入本人廉政档案。

信访、案件检查、审理方面的谈话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提醒约谈、告诫约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纪检监察机关党风政风监督部门根据领导批示或审计、巡视、监督检查发现以及群众反映、媒体曝光的问题,提出约谈建议,填写《约谈审核表》,呈报分管领导审核。

(二)纪检监察机关党风政风监督部门向约谈对象发送《约谈通知书》,告知约谈人和约谈时间、地点。

(三)约谈人按照约谈提纲进行谈话。约谈的主要内容包括:向约谈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存在的问题或者需要了解核实的情况和问题;约谈对象汇报有关情况,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约谈人提出相关建议和要求;约谈对象表明态度。

第十条 对督促整改、提醒、告诫的问题,约谈对象应当于约谈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上报整改落实情况。第十一条 约谈中涉及的个人问题,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约谈对象如实说明情况,证据材料充分,证实反映问题失实或问题属实但已主动纠正的,予以了结;

(二)约谈对象没有说明情况的,责令其作出进一步说明,并提供证据资料,直至把问题讲清楚;

(三)问题属实,但情节较轻,不需要党纪政纪处分的,指出错误、提出要求,限期整改。

(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按程序移送案件监督管理室。

第十二条 约谈人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约谈对象泄露不应告知的情况;不得包庇、袒护约谈对象;不得利用约谈谋取个人利益。

约谈人与约谈对象存在回避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约谈对象必须按照《约谈通知书》约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接受谈话。约谈时必须如实对有关情况作出解释和说明,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

约谈对象拒不服从约谈安排或谈话中态度不端正,敷衍应付,不说清问题的,追查、打击报复提供线索或举报人员的,根据情节予以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派驻(出)机构实施约谈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甘肃省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甘肃省村干部管理办法 篇二

早春的甘南草原漫天飞雪、萌动着春天的活力与生机。3月10~17日, 甘肃省草原监督管理局“双联”工作组带着春天的气息, 走进双联行动帮扶点———甘南碌曲县西仓乡贡去乎村调研, 走访慰问了“联村联户, 为民富民”行动联系户, 与县、乡、村一起为双联村出谋划策、共商帮扶为民大计。

“双联”工作组邀请县扶贫办领导在贡去乎村召开了村两委班子、乡驻村干部及县草原监理站工作人员参加的座谈会, 深入调查研究村情和民情、总结干部结对帮扶经验、认真听取村级班子和群众意见, 为贫困户今后脱贫致富工作出谋划策, 安排部署了今年双联工作重点任务:一是协助实施好草畜发展项目, 引导畜牧业生产结构调整;二是继续推进草原发展基金项目建设, 加强牧民培训, 提高牧民自我管理草原的能力;三是筹集资金2.5万元, 为新村委会购置必要的办公用具;四是通过县、乡有关部门, 争取落实“牧家乐”后续建设项目。

3.甘肃省村干部管理办法 篇三

关键词:少数民族 中职学校 宿舍管理

【分类号】G717

一、宿舍管理所面临的形势

欲求治理,需明其性。甘肃省少数民族地区寄宿制学校的学生源主要是城镇郊区和偏远农牧区,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低,信息比较闭塞、交通不便,致使许多学生的思想观念存在严重滞后现象,对当前社会的了解严重不足,跟不上社会发展的思想潮流,自我选择、自我节制、自我完善、自我约束、与人相处的能力比较欠缺。这是其一;其二:由于社会大环境的发展变化,民族地区人均收入的大幅度提升,物质需求快速增长,新事物新思想应接不暇,对懵懂的初中毕业学生来说,思想没有成熟,目不暇接的外界信息造成了学生思想上的错觉,他们认为学校的服务应该是高水平、高质量,就像发地区的学校一样,对住宿條件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三:虽然同处一室,但存在一定的贫富差距、语言和认知差异,使同舍学生对同一事物的认识存在偏差,在思想认识上会产生冲突、矛盾,部分学生的心理负担也会越来越大,甚至在一定条件下还会激化,这是宿舍管理中的一大难题;其四:学生的个性特征更加多样化,学生来自不同的县域、不同的民族、不同的家庭,其接受教育的程度及个人的品质修养不同,这样难免会发生一些习惯冲突、个人冲突,这也是宿舍管理中应特别注意的问题。

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学生行为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就无法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定完全符合少数民族地区教育现状、符合学生素质层次不齐的寄宿制中专宿舍管理制度,使其科学化、合理化,是加强民族地区寄宿制宿舍管理工作的必要条件。在规章制度的建立过程中,我们应注意规章制度的全面性、具体性和教育导向性,使制定出的规章制度即能管人、又能管物,既有管学生的、又有管工作人员的,既有具体的管理规定、又有详细的实施细则。即考虑制度的严肃性,又要重视制度的育人功能,其中,制定规范学生日常行为的制度是宿舍管理的重点。民族地区在制定过程中,必须严肃鲜明的注重民族地区中职学校学生的特点和地区经济文化的特点,必须要体现出民族性和文化的统一,这是民族地区寄宿制学校宿舍管理的难点,也对宿舍管理人员的检查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1.管理人员应具有“炙热”的民族感情,任何场合都不能说或做有伤民族感情的话或事。这是任何地区寄宿制学校的管理人员应具备的最起码的要求。

2.不同民族拥有各自不同的历史文化,他们都有属于自己特色的价值取向以及思维习惯。管理人员应对当地民族文化、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方面要有一定的研究和学习,使管理建立在当地民族文化的基础上。离开本地民族文化和传统思想,则是“无源之水,无根之木”。检查工作也就失去了硬行管理以外的其他意义。

3.教师细致、耐心、不厌其烦的职业素质是做好检查工作的关键,检查过程要非常注重少数民族的个性特征,不能搞“一刀切”,因为不同的民族个性具有不同的认真接受能力,所以管理人员特别注重民族个性特征和认真接受能力,是检查工作取得成效的不可缺少的一步。

4.加强宿舍卫生管理,是提升学生情操的重要手段。农牧区学生卫生习惯比较差,加强检查督促奖惩是搞好宿舍卫生的基础性工作,管理教师甚至要手把手教会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这对建设文明团结、健康向上的宿舍文化具有重要意义,是宿舍管理中的重要工作环节。

5.依托优秀的传统文化,营造浓厚的宿舍文化,加强学生的德育教育。宿舍是学生最主要的活动区,是学生主要的社会社交区域,是培养学生“为人处世”的主要教育基地,宿管教师不是传统意义上生活指导教师,不仅要照顾好学生的日常生活,还要做好学生的德育教育工作,在宿管教师的指导下,让学生创作各具特色的宿舍文化,以图文并茂的形式将《弟子规》、《二十四孝》等中的优秀故事张贴于宿舍过道墙面,给学生营造浓厚的德育文化氛围。

三、加强宿舍软硬件建设,营造育人环境

学校硬件设施陈旧是甘南寄宿制中职办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硬件设施不能满足学生学习、生活、娱乐等方面的需要。由于资金等多方面的限制,使少数民族地区中职学校宿舍硬件设施标准低,使用功能不完善,尤其是宿舍乃至学校本身就比较缺乏现代信息传媒,使学生的生活与现代信息社会相脱离,以致对学生思想认识的提高及适应现代社会的能力发展受到限制。由此,应大力加强与学生息息相关的宿舍硬件建设,这也是对学生进行“环境育人”的基础设施的重中之重。由于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文化,经济环境,民族特征的特殊性,应探索一种适应民族特点的,符合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硬件建设的模式。

软件建设在寄宿制学校宿舍管理中的要求随着教育程度的不断进步而更高。它应体现在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和情感育人几个方面,而在少数民族地区软件建设必须建立在当地民族文化的基础上,在文化融合的前提下,建立一种融民族文化的思想政治教育的管理模式。出现一批符合少数民族学生认知接受能力的“卫生好、团结好、文化氛围好”的标兵宿舍,是开展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条件中不可缺少的工作。

4.甘肃省纪检监察干部行为规范 篇四

一、做对党忠诚、信念坚定的表率。带头认真维护党章,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准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相违背的言论。

二、做牢记宗旨、服务人民的表率。带头增强大局意识、公仆意识和服务意识,坚决维护群众利益。不准对群众诉求漠不关心、推诿扯皮。

三、做秉公执纪、刚正不阿的表率。带头坚持原则,坚决与腐败分子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不准越权批办、催办或干预有关单位的案件处理等事项,不准以案谋私、办人情案,不准跑风漏气、泄漏工作中的秘密。

四、做业务精通、敬业爱岗的表率。带头履职尽责,讲求工作质量和效率。不准得过且过、敷衍塞责。

五、做严于律己、清正廉洁的表率。带头模范遵守党的各项纪律和廉洁自律规定,坚决反对“四风”。不准有违纪违规行为。

5.甘肃省村干部管理办法 篇五

干部”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

根据《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评选高校“三好学生”和 “优秀学生干部”的通知》(甘教思 [2012]2号)精神,现将我校评选推荐甘肃省高校“三好学生”和 “优秀学生干部”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推荐范围和名额

(一)原则上从三、四年级学生中评选推荐。

(二)评选推荐名额

省教育厅分配给我校的名额为 “三好学生” 20名, “优秀学生干部”8名。“三好学生”等额推选,由各二级学院评选推荐2名;“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推荐采用差额方式,各二级学院评选推荐1名。

二、评选推荐标准

(一)“三好学生”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秀,2011年度内专业课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思想政治理论课成绩不低于85分(无思想政治理论课者按平均学分绩82分以上),综合考评成绩必须名列本年级本专业排名前20%以内,应届毕业生英语四级成绩在425分以上;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及其它公益活动,有较强的运用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在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

4.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热心为同学、班级、学校和社会服务,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模范遵守和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健康的身体、良好的卫生习惯及心理素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二)“优秀学生干部”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2.学习刻苦,成绩优秀,2011年度内专业课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思想政治理论课成绩不低于85分(无思想政治理论课者按平均学分绩80分以上),综合考评成绩必须名列本年级本专业排名前20%以内,应届毕业生英语四级成绩在425分以上;

3.热心承担社会工作,切实起到骨干带头作用,积极组织开展各项活动,热心为同学服务,有很强的能力和突出的工作成绩,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4.担任各级学生干部(含校、院、班干部及各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一年以上。

三、评选推荐程序

(一)评选推荐工作由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统一组织,学生工作部(处)及各二级学院具体实施。要做到坚持标准,全面衡量,保证质量,公平公正。

(二)甘肃省高校“三好学生”和 “优秀学生干部”的候选人应从学校表彰的“三好学生”和 “优秀学生干部”中提名。

(三)各二级学院的提名推荐工作要采取个人申请,班级酝酿讨论和民主选举,二级学院党政会议研究推荐的方式进行。二级学院的评选推荐工作务必于3月31日前完成,并将评选推荐名单(应包括推荐学生基本情况和评选推荐标准),根据推荐人选自身情况和主要事迹制作的推荐材料报学生工作部(处)。同时,各二级学院在本院范围内对推荐人选进行公示。

(四)学生工作委员会对二级学院的推荐人选进行审核,确定初步人选,并组织填写《推荐审批表》(双面打印)一式一份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教育管理科,同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推荐人员。确定后的推荐人选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五)学校将推荐人选报教育厅。

评选推荐甘肃省高校“三好学生”和 “优秀学生干部”是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风建设工作的重要形式,此次评选推荐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二级学院、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把关,真正把综合素质高,表现优异,在全省有竞争力的学生评选推荐出来。

附件:1.甘肃省高校“三好学生”推荐审批表;

2.甘肃省高校“优秀学生干部”推荐审批表。

6.甘肃省村干部管理办法 篇六

甘肃省第十三次代表大会22日在兰州隆重开幕。林铎同志代表中国共产党甘肃省第十二届委员会向大会作题为《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为加快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而努力奋斗》的报告,报告中强调要着力改进干部作风,提高党和政府公信力,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未来五年,甘肃将在综合经济实力、群众生活质量、法治建设能力、社会文明程度、环境保护、精准扶贫等领域取得更大成果,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基础上,努力实现更高水平的发展,将陇原大地建设成为经济发展、山川秀美、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的幸福美好新甘肃。

这一目标是甘肃广大党员干部对陇原人民的庄严承诺,这一目标的实现,关系着两千多万甘肃人民群众的生活,关系着无数家庭的幸福,而要实现这一目标,离不开一支立场坚定、作风过硬、锐意进取的党员干部队伍。

这支队伍是为民服务的排头兵,也是落实各项工作的主力军,更是团结带领全省人民砥砺前行创造美好生活的“火车头”,这支部队伍强不强,直接决定着人宏观到微观,从经济社会各方面建设到人民群众具体生活的方方面面。

这一切,都需要通过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着力改进干部作风来实现。

加强作风建设,首先就是要提高政治站位,站稳政治立场,增强政治能力,对党绝对忠诚,自觉向党中央看齐,向总书记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向党中央决策部署看齐,真正做到思想上高度认同、政治上坚决维护、行动上时刻紧跟、感情上衷心爱戴。有道是,人心齐,泰山移。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实的政治立场,恰是凝心聚力做好一切工作的保障,加强作风建设,才能真正把人民群众放在心上,坚持为民取向,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将确定好的目标分解下去,将制定出的战略落实下去;才能真正做到以群众的忧为忧,以群众的乐为乐,将精准扶贫做到实处,将群众的生活质量提到高处。

加强作风建设,才能打造一支锐意创新、积极进取的干部队伍,以问题为导向,勤于学思践悟,勇于责任担当,大力弘扬“人一之我十之,人十之我百之”的甘肃精神,在改革的实践中不断创新,推动各项工作不断跃上新台阶。

加强作风建设,就是要锤炼严实作风,讲求立德修身,树立清廉形象,唯有如此方能取信于民,真正做到与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和群众一道应对前进道路上的风险和挑战,从群众中汲取发展的动力,攻取一个又一个难关,取得愈加辉煌的成绩。

7.发挥班干部管理作用 篇七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

班干部选出来了,班主任要帮助他们树立这样的观念:在校不仅要学好文化知识,还要提高办事能力,参与班级管理,是锻炼组织协调能力、培养责任心和提高综合素质的好机会,对人生有重大意义。让他们明确,班干部应该以服务同学为天职,要心中有集体、有他人,要谦虚谨慎、戒骄戒躁。让他们知道,班干部不是谁的专美,不能当好当坏一个样,根据实际情况,工作会有所调整。

学生的思想认识提高了,班主任要进一步确立本班的奋斗目标,再把班干部的每个岗位职责逐一明确化,做到分工合理,职责分明。班干部在奋斗目标指引下,各人理清自己分管的职责,在高度责任感的驱使下,坚守岗位,团结合作,胜利完成各项任务。如小倪同学开始认为自己只要成绩好,当不当班干没所谓,经过我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以后,他逐渐意识到自己的狭隘和自私,决心改正错误思想,努力为班级为同学作贡献,结果做学习委员做得很出色。

二、教会方法,树立威信

班干部的威信不是天生的,是他们在实际工作中通过言行建立起来的。我告诫班干部,在工作中要讲究策略,要善于用有效的方法教育人、用高尚的品德感染人、用真情打动人。例如副班长小李原来自恃成绩好,对成绩差的同学不太重视,我便找他谈心,做他的思想工作,后来他放下架子,主动帮助成绩差的同学,共同进步,渐渐地,他在同学们心中有了非常好的印象,工作开展很顺利。小林同学性格孤僻,学习没有积极性,班干部小陈了解到她来自单亲家庭、母亲体弱多病的情况后,在班里发起了献爱心活动。小林感动地说:“班集体就是我家,老师和同学就是我的亲人……”

三、放手管理,练习胆色

对班干部“要在培养中使用,要在使用中培养”,班主任要适时放手,不能包办代替,要鼓励他们大胆工作,不能随便插手。如果这也怕班干部搞不好,那也怕他们做不了,那么很容易养成他们的依赖性。我在选出班干部后,让劳动委员指挥每次的清洁卫生工作,效果挺不错。但放手不等于不管,相反更需要投入大量的精力与时间去关心、培养他们。班干部做出成绩,要及时表扬,增强他们的自信心,树立他们的威信;发现了问题,也要巧妙地指出,帮助他们加以克服。这样,班干部的工作水平就会逐渐提高。一段时间下来,班干部渐渐能独当一面了。

除了常规工作,班主任也可以特意安排一些活动培养班干部的组织管理能力,甚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故意设置一些困难,给他们独自面对困境的机会,以促其迅速成长起来。例如,我让班干部组织介绍会,而自己却故意推迟出现,结果班干部们积极主动,活动开展有条不紊。通过活动可激发班干部的工作热情,锻炼他们的应变能力与管理能力,同时还能暴露出某些不足之处,这样有利于班干部在活动中迅速成长。经过实践的锤炼,班干部处理问题更从容了。

四、科学建制,合理评价

合理的评价不仅可以肯定班干部的工作,增强其工作的自信心,提高工作的积极性,还可以发现他们工作中的失误,帮助他们改进工作。如初二上半学期,本班对班干部进行了全面的考评:一方面用座谈会的形式让班干部自评,总结自己过去组织同学开展班集体活动中的得失;另一方面进行民意测验,让同学从工作态度、工作积极性、工作效果等方面对每位班干部按“优秀”、“及格”、“不及格”三个等级进行评价,选出优秀的班干部后,我进行表彰奖励。这样既有自身的检查,又有外界的监督,双管齐下,效果明显。几周过后,个别班干部的思想障碍消除了,自觉性提高了。我还尝试调整某些班干部的岗位,让其他学生轮流来当干部。在学生阶段就培养他们能上能下、能官能民的品质,有利于破除干部终身制和各种特权思想。也让更多的学生参加管理班集体的工作,有利于培养他们的工作能力和组织能力,有利于多出人才、快出人才。干部轮流换后,同样的工作不同的效果,大家心目中谁的质量高、谁的能力强也就一清二楚了。这就能促使干部同学尽力搞好工作,提高工作质量,有利于选拔人才,从而达到整体进步的目的。

8.甘肃省村干部管理办法 篇八

四川省省委九届九次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四川省委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 加快建设文化强省的决定》,兴起了新一轮的四川省社会主义特色文化建设高潮。历史的发展告诉我们:文化不仅是传统意义上的软实力,也成为经济发展的硬支撑、硬资源。一旦文化体制改革的思路打开,就会挣脱原有体制机制的束缚。在信息多元、声音多样的时代中,先进文化的主流声音将更为强大,新的文化生态将加速构建。

《易经》在中华数千年发展史的践行中高瞻远瞩地点明:“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这是最早闻名于世的“文化”定论。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是国家的标志,是执政党的精神旗帜。中国做为一个新兴的世界大国,虽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经济政治成就,但在世界文化界的地位上还处于一个较为弱势的地位。从近代到现代。中国在被枪炮敲开国门之后,先是被动接受舶来文化,然后是主动学习舶来文化。从反对外国宗教文化进入中国的义和团。到彻底打破传统框架吸收外来文化的五四运动。中国人始终在传统与西洋之中做着艰难的抉择,有功有过,有得有失。至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打开了封闭了二十多年的国门,开始了新一轮的文化吐故纳新。但在世界文化领域,始终处于一个被动接受者的地位,舶来文化更是对我国的年轻一代影响巨大,80、90后的这几代人大多是伴随着美国大片、日本漫画等舶来文化长大的。

9.解读干部档案的阳光管理之路 篇九

近年来,随着社会监督的不断加强,弹簧年龄、虚假学历、注水履历、不实身份等干部造假问题屡见报道,“三陪女”宣传部长、“舞女”法官、司机局长、死刑犯开发区主任、逃亡嫌犯党校副校长等造假干部纷纷落马获刑,而政坛“神童”“神女”一经公示则举报不断,见光就死,不仅引起了媒体的高度关注,也让业内外人士对加强干部人事档案阳光管理呼声如雷。

信息管窥:干部档案的基本内容及制度沿袭

干部档案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干部人事档案,是指由具有干部档案管理权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档案室集中保存的以个人为单位的文字、表格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原始记录,记述和反映档案主体的学习及工作经历、德才水平以及工作表现等材料。

作为一种特殊的信息资源,小小的档案材料承载着人生的奋斗历程,浓缩了各个阶段的成长轨迹。一般而言,一份完整的干部人事档案主要由九大类基本元素组成,包括履历材料,自传及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鉴定、考察、考核材料,学历、学位、学绩、培训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材料,政审材料,加入党、团组织的材料,奖励及处分材料,工资福利、职务任免、参加各种代表会议和出国审查材料,以及其他可供组织参考、有保存价值的材料等。

我国目前沿袭的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产生于延安整风时期,具有特殊的历史背景,而现行的人事档案制度则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中期,实行的是严格的封闭式管理。《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均明文规定,“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此举较好地防范了档案借阅过程中的人为漏洞。

政策解读:干部“三龄二历一身份”必须真实准确

干部档案中的“三龄二历一身份”(即年龄、工龄、党龄、学历、履历、干部身份)是反映干部基本情况的重要信息,是组织人事部门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为了确保干部档案的真实准确,组织人事部门对“三龄二历一身份”的认定有着严格的标准。

1.关于出生年月认定。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办理干部(离)休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0]24号)和相关政策,以档案中记载的时间为准。如发现涂改或填写两个以上出生年月的,一般以干部人事档案中最早形成材料填写的出生时间为准,如本人能够提供原始出生证明的,以原始出生证明为准,现有户口或身份证只作参考。对于曾经因参军、参加工作等将年龄改动的,凡再要求改回的,一律不予办理。

2.关于参加工作时间认定。招工、招干参加工作的,以招工、招干登记表批准的参加工作时间为准。大中专院校毕业分配参加工作的,以参加工作进编核定时间为准。大中专院校毕业后,经公开考试录用参加工作的,以录用审批表中批准的时间为准。部队转业或退伍的干部、战士参加工作时间以批准入伍的时间为准。

3.关于入党时间认定。党的十二大以前入党的,有预备期的,按当时党章关于预备党员预备期开始日期的规定认定。无预备期的,按上级党委批准入党日期认定。十二大以后入党的党员,按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的日期认定。

4.关于学历认定。以毕业证和学校学籍材料为准。学籍材料包括招生管理部门签发的报考、录取审批表与就读学校签发的毕业生登记表。材料不全或缺少材料,不承认学历,只作为干部学习经历。要求更改学历的,凭毕业证、学位证向所在单位申请,填报干部学历变更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同意、教育主管部门查证、组织人事部门认定,方可确认。

5.关于履历认定。主要是学习经历和工作经历的认定。学习简历以小学为起点,直至最高学历,包括参加电大、函大、夜大、职大或自学考试等学习的经历,取得学位的同样要一并注明。工作经历从参加工作开始,包括招工、招干、参军、机关事业单位考试录用等,在同一单位职务、职称及部门发生变化的也是履历的重要内容,因脱产学习间断的,要写明情况,前后要衔接,不得出现空段,“文化大革命”中因冤、假、错案间断的,可表述为“文化大革命”中受冲击或受迫害。

6.关于干部身份认定。干部身份的来源包括8种途径:第一,国家计划内大中专毕业生(以《派遣证》为标志,包括计划内统招、定向、自费、委培)。第二,2001年以前经地市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录用为国家干部的人员(以《录用干部审批表》为标志)。第三,军队转业干部(以军队任职、转干材料和《军队转业干部审批表》为标志)。第四,解放前参加革命的担任干部职务的人员(以相关档案材料为标志)。第五,解放初自然形成的干部(以任职材料为标志)。第六,被转为公办的原民办教师(以《民办转公办审批表》为标志)。第七,上世纪70年代末经地方革命委员会批准招录的教师(以《教师录用审批表》为标志)。第八,经地市级政府人事部门或厅级以上系统人事部门批准转为干部的工人(以《工人转干审批表》为标准)。凡是没有经过以上程序的,均不具有干部身份。

问题解析:加强干部档案信息审核认定

纵观媒体曾经报道过的“三假”干部,无一不是在档案作假上做足了文章。官至共青团石家庄市委副书记的王亚丽,“除了性别是真的,其身份、年龄、履历、档案均涉嫌造假”;骗取江西省吉安地区行署副专员职务的周叶,是一名仅有小学文化程度的农民;已经当上内蒙古集宁市市委副书记的郭爱宏,其实只是内蒙古某单位一个普通职工;骗得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华侨管理区政法委书记的蔡登辉,实际上只是韶关市的一个个体老板;曹忠武自从进入国家干部队伍后,一路作假,仅仅6年时间就当上了全国特产经济开发中心主任,官至正司局级;金华税案嫌犯史宝月一路逃亡13年,变身“高山青”,竟然当上了张家港市委党校副校长……如果在这些“假干部”的使用过程中对人事档案进行认真细致的严格审核,这些官场丑闻也许就不会发生!

日常工作中,档案人员在对干部档案信息的审核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基础材料不完备和填写内容不规范。

基础材料不完备集中反映在四个方面:一是入党材料不完备。不少干部曾在多个单位工作,但入党时所在的单位并没有将他们的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等材料放入个人档案。二是学历材料不完备。由于干部取得学历的学校不一样,各个学校对入档材料的要求不同,导致某些干部档案中的学历材料不齐备,且无法补办。三是工龄材料、工资表不完备。有的干部的工龄材料没有及时归档;由于政策原因,个别工资表中有空白年份,工资资料不齐全。四是表彰及考核资料不完备。对受部队团以上嘉奖、地方县处级以上综合表彰的,相关资料应纳入个人档案,但不少单位对此重视不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表缺失现象更是十分普遍。

填写内容不规范集中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三龄两历”填写随意。个别干部的“年龄越填越小,参加工作时间越填越早,文化程度越填越高”。二是“三龄两历”涂改现象较为严重。少数人员档案涉及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多处涂改,同一档案材料前后不一致。三是档案用纸规格不一。虽然规定档案材料统一使用16开办公用纸,但现行的公文材料和高等院校印制的学历材料绝大部分都是A4纸,直接导致入档材料大小不一,即使裁剪,也难免出现偏差。

针对上述问题,档案管理专业人士结合工作实践,提出了干部档案信息审核认定的“四要诀”,即“严”“细”“准”“慎”。

突出一个“严”字。一是实行调入干部人事档案审查制和学历变更审批制。对拟提拔干部和拟调入干部先调档审核,把“三龄两历一身份”作为审查重点,确保在档材料的真实性。二是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三龄两历”信息进行认定。对已形成的入档材料,查准核实后,经本人认可,形成认定材料,加盖档案部门公章后再装入本人档案。三是严把归档材料收集关,确保应归档材料齐全完整。

狠抓一个“细”字。一是对干部人事档案中记载的“三龄两历”信息进行全面、慎重、细致的审查和登记。根据档案中的原始记载,反复核对干部的档案材料,逐一审核出生日期的记载,发现有不一致的地方,立刻做好详细记录,并认真填写《干部出生日期需认证人员登记表》。二是把好归档材料鉴别关,做到归档材料真实可靠、准确翔实。对新接收的信息资料,逐页逐项核对,保证材料完整、齐全、内容真实。发现材料缺少形成日期、本人署名、单位印章等情况的,应及时退回补齐手续再接收。对信息材料凡是有疑问、有差错的,尤其是成套材料,立即组织调查,核实清楚。对涂改档案的,要查清责任,并对篡改内容及时予以纠正。

注重一个“准”字。一是摸清情况,全面掌握信息认定的标准。对年龄较大、参加工作较早、档案情况复杂的干部,除认真审核档案原始资料外,应向相关单位查找较早的原始材料或证明作为依据,并及时与本人沟通,综合分析各种资料,确保万无一失。二是相互印证,完善资料鉴别制度。对“三龄两历”问题加以认真核实,如对年龄的确定可采取档案中最早的记载、表中的记载和身份证三方统一的原则,对出现前后年龄不一致的情况,可根据档案中的最早记载反复推测,合理排除各种因素,从而确定最终的年龄。

强化一个“慎”字。一是出生日期有一处描笔的,可采取与本人谈话核实、填写“三龄”审核确认登记表、个人签字、组织认证的程序完成确认工作。二是有一处涂改造成前后记载不一致的,如《入团志愿书》《入学登记表》或《入伍登记表》等,可反复核查档案材料,认真分析逻辑关系,本着科学合理的态度,对此类人员以档案中出现次数最多的年龄记载为依据进行认定。三是多处涂改的,应当及时与本人见面谈话核实,由个人上报出生日期更改情况说明并出具原始户籍证明,提交组织研究后认定。

信息公开:干部档案“阳光之路”该怎么走

随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施行以及公民对知情权的认知,对干部人事档案信息进行适度公开的话题愈发引人瞩目,触目惊心的案例更给我们敲响了“揭开干部档案神秘面纱”的警钟。

其实,公开干部人事档案并非政策禁区,现在各级党委对新任用干部都要进行任前公示,党和国家领导人的简历在网上也可以随时查找。事实上,只要对涉密的内容加以屏蔽,对包括“三龄两历一身份”在内的基础信息对外公开,有百利而无一弊。

笔者认为,就档案的形成和利用而言,一是要扩大档案形成程序的透明度,不论是当事人自己填写有关材料,还是单位或主管人员填写有关材料,应尽量做到公开透明;二是社会、个人和用人单位之间应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互动机制,严格杜绝档案材料“弄虚作假”或“故意不作为”两种极端行为,最大限度地保障干部人事档案内容的真实性;三是要履行严格的审查手续,可以设立人事档案事务所等专门的评估机构,定期或不定期监测人事档案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对个人或单位就材料真假提出的异议做出权威性鉴定;四是要制定严格的处罚措施,对篡改档案、危害档案、歪曲事实的行为,给予严厉的制裁,并上升到法律层面,依法追究当事者的法律责任。

《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应当“具有良好的品行”,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2条规定,“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012年3月,山西省委组织部出台了以干部“三龄两历一身份”为重点、对拟提拔或调整干部实行干部任前档案审核制度,提出对干部本人档案涂改造假的,追究干部本人责任;对审核不严或违反规定认定“三龄两历一身份”的,追究主管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此举进一步表明了组织部门打击干部人事档案作假的决心。

笔者呼吁,查处“假干部”,打击真靠山,让造假者、护假者受刑获罪、身败名裂,还干部档案的权威性,实乃当务之急!

10.甘肃省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 篇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档案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开发城市社区档案资源,为城市社区的建设与管理提供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甘肃省档案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档案是指社区在其从事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等自治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反映社区发展历史、对社区建设与管理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社区档案工作是社区基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列入社区的工作计划,与社区其他工作协调发展。

第四条社区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以确保各类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社区的档案管理职责

第五条社区应根据工作需要,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档案工作,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配备档案专柜。

第六条社区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等工作应列入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按进行检查考核。

第七条社区应积极派档案管理人员参加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使其达到上岗的基本要求。

第八条社区档案工作在业务上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街道办事处的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县(区、市)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应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对危害档案完整与安全的行为,应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社区文件材料的整理与归档

第十条社区档案一般分为文书档案、基建档案、设备档案、会计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电子档案等七个大类,各大类之下所设二级类目按本《办法》附件一办理。

第十一条社区文件材料归档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归档的文件材料用纸规范,齐全完整,准确无损,签字盖章手续完备,字迹清晰耐久,无铅笔、圆珠笔、纯蓝墨水、红墨水等字迹。

(二)归档的声像材料照片与底片相符,图像、声音清晰。

(三)电子文件应与打印出的纸质文件一并归档,禁用软盘作为电子档案的保存载体。

(四)归档文件材料的整理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归档时须编制移交清册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在对档案清点无误并共同签字后,各存一份以备查考。

第十二条社区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按本《办法》附件一办理。

第十三条各类归档文件材料的整理

(一)文书档案按照《甘肃省〈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实施细则》(甘档发[2002]16号)执行,其中以前已整理好的文件材料可不拆卷。

(二)基建文件材料以基建项目为单位,将与项目有关的立项审批、征地拆迁等管理性文件与图纸一并整理。其中文字材料按问题结合形成时间排列组卷,图样材料按专业结

1合图号顺序排列组卷,具体方法按照《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000)执行。

(三)设备档案的归档文件材料以单台(套)设备为单位,结合形成时间或随机文件目录的顺序排列组卷。

(四)会计档案分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和其他四大类进行整理,具体按《甘肃省〈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甘财办[2003]11号)、《甘肃省会计档案卷皮、卷盒、备考表、目录表格标准及填写规范》(甘财办[2003]12号)执行。

(五)照片档案按时间顺序结合事由分别集中整理,不再分类。录音、录像档案分别以盘为单位整理,按时间顺序排列。

(六)实物档案按物品种类分别以件为单位整理。

(七)电子文件以盘为单位,按整理。每盘上面应注明形成单位、形成时间、所存文件标题、产生电子文件的软、硬件技术设备型号等项目。

第十四条归档时间

文书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随时归档;基建档案在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归档;设备档案在设备开箱验收后归档;会计档案、电子档案按归档。

第十五条档案编目

(一)文书档案归档文件材料以件为单位整理的,按保管期限结合和类别编制归档文件目录;以卷为单位整理的按保管期限结合编制案卷目录和全引目录。

(二)基建档案按项目以卷为保管单位确定案卷顺序号,编制案卷目录。

(三)设备档案按设备以卷为保管单位确定案卷顺序号,编制案卷目录。

(四)会计档案按类别分别确定案卷顺序号,编制案卷目录。

(五)实物档案按类别以件为单位编号编目。

(六)照片档案以张(或组)为单位编制目录。

(七)录音带、录像带、电子档案以盘为单位编号编目。

第十六条各类档案应分别编制目录。

第四章档案的鉴定与销毁

第十七条档案文件材料价值的鉴定与保管期限的划分,根据其门类的不同,执行国家的相应规定。

第十八条对本无保存利用价值和到期经鉴定确认无继续保存利用价值的档案,社区档案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卷(件)编制销毁清册,提出销毁意见,经社区领导研究批准后进行销毁。

第五章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第十九条社区应重视档案安全保管工作,对档案管理状况经常进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要有防火、防盗、防光、防潮、防尘、防高温、防虫鼠等措施,确保档案安全万无一失。

第二十条社区应根据工作需要,利用档案资料撰写社区大事记、组织沿革、专题资料等编研材料。

第二十一条查阅档案应建立利用登记簿,履行登记手续,重要或涉密档案的利用应经社区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二条社区档案管理人员应做好各种门类档案数量和利用情况的登记、统计工作。

第二十三条社区档案管理人员变换更替时,应办理档案交接手续,以分清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条件的社区,应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

第二十五条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甘肃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甘肃省城市社区

文件材料分类方案与归档范围一览表

1文书档案

1.1党群工作类

1.1.0社区党员大会、党委(支部)会议、工作会议材料

1.1.1社区党委(支部)工作计划、总结、决定等

1.1.2社区党委(支部)制定的各项制度、规定

1.1.3社区党组织选举的报告、批复

1.1.4社区党组织和党员统计报表、党员名册

1.1.5社区党员关系调转介绍信(存根)、党费存根以及党员发展计划、积极分子考核材料

1.1.6社区党员教育培训、民主评议、违纪处理材料

1.1.7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材料

1.1.8社区民兵组织、共青团组织、妇女组织、工会组织等群团组织设置、工作计划总结、会议记录、活动记录、统计报表等

1.1.9上级党的机关发来的需要宣传贯彻的文字材料

1.2自治工作类

1.2.0社区概况、组织沿革、大事记、自治章程、规章制度

1.2.1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社区民主协商议事会活动材料

1.2.2社区的工作计划、总结、请示与批复、报告与批示、决议、决定、领导班子会议记录等

1.2.3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文件材料

1.2.4领导视察工作的讲话、题词

1.2.5民事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等下属委员会的组织工作职责、组成人员名单、活动记录

1.2.6社区专题报告、典型调查及经验交流材料

1.2.7社区居民档案,包括户籍登记、健康登记、刑满释放、吸毒人员名册、劳动教养人员名册、安置登记、帮教记录等材料

1.2.8有关评比表彰先进的材料

1.2.9上级政府机关制发的需要宣传贯彻的规定、办法等文件材料

1.3服务求助类

1.3.0社区服务工作计划、总结、报告

1.3.1社区服务工作职责、便民利民服务项目设置、活动记录

1.3.2社区服务队伍(包括志愿者)名册、活动记录

1.3.3社区养老保险、优抚、特困户及最低保障金发放管理名册、登记表、统计表

1.3.4社区下岗职工名册和劳动技能情况登记表

1.3.5社区开展再就业培训及安置就业情况统计报表

1.3.6社区开展敬老、优抚活动形成的材料及统计报表

1.3.7社区开展扶持贫困户、救助残疾人活动形成的材料及统计报表

1.3.8社区服务工作目标责任状、合同、工作规划及管理办法

1.3.9政府部门关于发展社区服务的政策、规定、规划等

1.4文教宣传类

1.4.0社区文化教育宣传工作的计划、总结、报告

1.4.1社区文化站、活动室、广场等文化活动设施建设报告及统计表

1.4.2社区宣传栏、板报等开展宣传活动形成的材料

1.4.3社区开展老年人、未成年人、青少年教育培训活动和妇女保护工作形成的材料

1.4.4社区开展科学、文化、教育活动形成的材料

1.4.5本社区成员在报刊上发表的文章和报刊上登载的有关本社区情况的文章

1.5医疗计生类

1.5.0社区医疗卫生工作计划、总结、报告

1.5.1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站点建设、疾病预防、医疗、保健、康复等工作计划、总结、统计等材料

1.5.2社区计划生育工作计划、总结、组织网络、工作制度、各种登记台帐、统计表、活动记录等材料

1.6环境建设类

1.6.0社区环境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及统计报表

1.6.1社区净化、绿化、美化环境的各种活动记录

1.6.2社区环境卫生保洁工作记录等

1.6.3社区环境卫生检查评比活动形成的材料

1.7治安管理类

1.7.0社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及基本情况统计报表

1.7.1社区治安综合治理网络、警务责任区等治安防范体系建设材料

1.7.2开展法制教育、法律咨询、民事纠纷调解工作材料

1.7.3开展综合治理工作的专题报告及典型经验材料

1.7.4社区人口普查登记及对流动人口管理的记录、统计报表

1.8财务工作类(包括财务计划、财务预算、财务总结、财务管理、财务公开等方面形成的文件材料)

2基建档案

2.1基建综合类

2.2基建项目类(以下以基建项目为单位分类)

3设备档案

3.1设备综合类

3.2单台(套)设备类(其下以单台、套设备为单位分类)

4会计档案

4.1财务报告类

4.1.0财务报告(决算)

4.1.1月、季度财务报告

4.2会计账簿类(一般按下列顺序排列整理:现金出纳帐、银行存款账、日记账、明细分类账、分户账或登记簿、固定资产明细账

4.3会计凭证类(一般以册为单位按时间顺序排列整理)

5声像档案

5.1照片

5.1.0上级领导视察社区工作形成的照片

5.1.1社区召开各种会议及文化、体育、庆典活动形成的照片

5.1.2报刊、电台及刊登反映社区情况的照片及文字说明材料

5.1.3社区主要领导人和著名人物的照片

5.1.4社区荣获的各种证书、奖状、锦旗、奖牌、奖品等照片

5.1.5社区概貌及所属基础设施的照片

5.2录音、录像

5.2.0上级领导视察社区活动形成的录音、录像材料

5.2.1反映社区历史概貌及重要活动的录音、录像材料

6实物档案

6.1社区获得的各种锦旗、奖状、奖牌、奖杯、奖品、荣誉证书等

6.2社区对外交流活动中获得的各种重要纪念品

6.3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实物、手迹、字画、牌匾

6.4社区已停止使用的印章及重要戳记

7电子档案

7.1综合类(相关的硬件、软件说明材料)

7.2磁带、磁盘、光盘类(其下以盘为单位分类整理,包括相应的支持软件产品和软、硬件说明材料)

附件二:

甘肃省城市社区建档工作合格标准

一、明确有一名社区居委会领导分管档案工作。(10分)

二、配备有一名经过档案业务培训的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10分)

三、配置有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光、防虫、防鼠等符合档案保管要求的专室或专柜以及开展档案工作所必需的工具、用品。(10分)

四、认真学习《档案法》、《甘肃省档案管理条例》,建立了各项档案工作制度。(10分)

五、制定有本社区文件材料的分类方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10分)

六、社区过得去和现在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完整,实行集中统一管理。(10分)

七、各类档案全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了整理,编制有完备的检索工具,达到查阅方便、整齐美观的要求。(10分)

八、编写了本社区的大事记、组织沿革、基础数字汇编和档案全宗介绍。(10分)

九、建立有档案资料查阅登记簿、档案利用效果登记簿,并积极开展档案利用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10分)

十、配置有586以上的计算机,对文书档案实行计算机管理,能进行档案的计算机编目、检索、统计。(10分)

(以上十项达到80分为基本合格,90分为合格,100分为优秀)

附件三:

甘肃省城市社区建档工作合格单位

申报审批表

申报单位

申报时间 年月日 考评时间 年月日

考评情况

评分标准 自查得分 考评得分 评分标准 自查得分 考评得分

第一项 10分 第七项 10分

第二项 10分 第八项 10分

第三项 10分 第九项 10分

第四项 10分 第十项 10分

第五项 10分 合计 100分

第六项 10分 评定等级

街道办事处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县(市、区)档案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市(州、地)档案

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11.甘肃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篇十一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或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甘肃省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资格证、甘肃省行政执法证和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第三条 全省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委托的组织(统称行政执法机关)以及上述行政执法机关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包括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统一申领和使用甘肃省行政执法证件。第四条 行政执法证件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人民政府法制局主管全省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负责直属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服从本级人民政府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统一管理。在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注明甘肃省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资格证号和行政执法证件号,加盖行政处罚实施机构公章,并由行政执法人员署名。

第二章 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第六条 甘肃省行政执法证件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具体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组织实施。第七条 甘肃省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资格证书的持证范围为省人民政府和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合格,并向社会公布的具有实施行政处罚资格的机关和组织。甘肃省行政执法证的持证范围为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和行政委托组织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持证范围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领导及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中从事行政执法监督的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领导及该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中从事行政执法监督的人员。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先培训后上岗,培训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各级行政机关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综合法律知识的培训;各级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专业法律知识和业务培训。对经培训和考试合格的,颁发行政执法证件。

未领取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第九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资格证由省人民政府和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颁发;行政执法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行政执法监督证由省人民政府颁发。第十条 申请领取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或经法定程序批准设立的行政机关;

(二)有法律、法规授权依据的法定授权组织;

(三)有法律、法规、规章委托依据和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委托书的行政委托组织;

(四)有适应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五)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

件:

(一)在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职位执行职务;

(二)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熟悉本部门、本职位业务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四)按本办法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资格;

(五)遵纪守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秉公执法。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

(一)不具备从事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必需的政治素质人员;

(二)不直接从事持证执法工作的人员;

(三)国家公务员考核不称职的;

(四)协助持证人员执法的合同工、临时工以及借调人员;

(五)未经统一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人员;

(六)其他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人员。第十三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由该机关统一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填写统一制作的甘肃省行政执法证件申领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后,统一向省人民政府法制局领取。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申领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资格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第三章 行政执法证件的使用和管理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在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中进行调查、检查和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不出示行政法证件或者超越规定的执法权限、执法区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证限于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本人在执法区域内执行职务时使用,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证。证件遗失的,应当立即向所在行政执法机关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

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合并、撤销时,使用机关应当将行政执法证件按规定的程序交回发证机关注销。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使用的管理,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持证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听取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情况汇报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第十九条 对行政执法证件实行年审注册制度,年审注册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办理。未经年审注册的证件无效。第二十条 上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证的持证人有权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证持证人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活动进行指导和督察。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负责收回证件,交省人民政府法制局销毁,并按规定换领新证。

第四章 罚则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或责令改正:

(一)无行政处罚权的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未经公布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越权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不盖公章或不注明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资格证号的;

(五)其他违反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处罚程序的。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越权使用或执行职务时不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证以及利用证件谋取私利、从事违法活动的,持证人员所在机关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暂时收回其证件;情节严重的,依照《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暂时收回行政执法证件的,要进行立案登记,制作询问、调查笔录和暂时收回决定书。

暂时收回行政执法证件的期限为30天。被暂收回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下岗培训,在改正错误后,再申请发还。

第二十五条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收回行政执法证件后,应于10日内逐级向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备案。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执法时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向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投诉,受理投诉的机关应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答复投诉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和加盖印章的行政执法证件可以继续使用,并由使用机关统一造册,将持证依据、持证范围、人员名册、证件样式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持其他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定制发的证件,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执行职务的,应执行本办法,领取甘肃省行政执法证件;其他各级行政机关自行制发的各类行政执法证件,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律停止使用,并由制发单位负责收回销毁。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12.企业专业技术干部管理分析 篇十二

关键词:企业;专业技术干部;管理

技术干部管理工作,在企业整体发展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同时起到了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技术干部管理工作是企业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在现代企业中,为了顺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领导干部要同等重视技术干部管理工作与企业生产和营销。同时,技术干部管理人员要做到自信、自尊和自强,在进行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寻求自身的发展和价值。

一、技术干部管理要形成一门学科

(一)技术干部管理的学科化是社会生产的要求

现阶段我国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数以亿计,并有针对性的建设了技术干部管理队伍。在传统管理模式中,对于技术干部一般采取行政命令和国家号召式管理手段,同时辅以党政干部管理方法。在新的发展形势下,这种陈旧的管理模式已经不符合社会生产发展的客观需要。技术干部管理领域迅速被系统论、控制论和信息论等科学的、现代化的管理理念占领。然而,这些从国际上引进的或者是来自其他管理领域的先进理念在技术管理工作中也不完全适用。现阶段,国家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大研究力度,探究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相适应的富有中国特色的技术干部管理科学,并使其形成独立学科。

(二)技术干部管理有特定的研究领域

技术干部学科研究范围包括:技术干部的概念和在单位起到的作用;技术干部的任用渠道和选拔工作;技术干部的任用与管理;技术干部的绩效考核和奖惩制度;技术干部资格评审和聘任;技术干部的转岗和调动等等。一系列存在的复杂的环节组成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每个内容是系统网络中一个要素,他们之间是相互联系又制约的关系。另外,技术干部管理学科不能脱离其他学科独立存在,比如技术干部管理和社会学、人才学、管理学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要加强技术干部管理的系统性使其形成完整独立学科。

(三)技术干部管理学科的形成是科技进步与人才成长的需求

技术干部的工作具有自身特征与外在形式,首先,技术干部要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随着科技的发展,对于技术干部的专业技术要求更高,同时技术干部工作也相应变得更加复杂和精确;其次,技术干部的工作具有综合性与连续性特征,技术性工作需要吸收前人的经验,同时,要与时俱进的发现和学习新的知识和技术,不但要深耕本专业知识,同时要不断的吸收相关专业的知识,另外对于技术工作要求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连续性;第三,技术干部工作具有较强的探索性与创造性,在技术工作中只有大胆实践才能不断创新、不断前进。

二、提升技术干部管理效率的措施

(一)优化管理干部结构配置

只有具有合理的结构配置才能充分发挥人才的最佳效能。技术干部管理的宏观出发点是进行人才结构的优化和调整。实现技术干部的结构优化,不但有利于技术干部的成长与效能的发挥,同时还可以产生结构效应,超越个体具备的力量并实现个体与群体能力的扩大和升华。要做到技术干部人才优化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首先,对职工整体配置比例进行优化;其次,在进行人员配置的时候要突出专业重点,同时配套人才要充足。再次,在进行人才配置的时候要实现能级和能力结构的层次合理,配置优化。最后,在进行人才配置的时候要以中青年技术干部为主力军,做好新生力量的补充。另外,选拔任用的生源结构要合理。

(二)提升技术干部管理效率

不能实现人员的合理使用其实是对人才的最大浪费。只有人尽其用才能提高单位的生产和管理效率。在进行技术干部管理时要做到专业对口,同时掌握“收获时节”,在技术人才成熟之前要加大培养力度,一旦人才成熟要“及时收获”,大胆起用,防止人才的无故浪费。

(三)建立起完善的激励制度

许多单位表现出技术干部人员配备不足的问题,这只是表面现象,其本质原因是单位没有调动起技术干部的积极性,没有深入挖掘其潜能。依据行为科学的说法,人有多层次的需求。依据人才需求层次的规律对技术干部进行激励是调动其能动性和挖掘其潜力的有效手段。每个人的需求不同,所以就要有针对性的实施不同的激励方式。笔者通过对要求调动的技术干部的调查了解到,其中半数要求调动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家庭困难,另外一些干部主要是对职务和待遇方面的期待不能得到满足。所以,在进行技术干部管理时除做好思想工作之外,同时要采取科学、合理的激励制度,对于技术干部的合理要求应当予以满足。

(四)支持技术干部的合理流动

对人才的爱惜不等于“关门主义”,某些单位明确指出:新进大学生在未来的五年或者八年时间不允许调动,这种规定表面看起来好像是爱惜人才的表现,其实质是将人才拒之门外。积极的技术干部管理理念首先要做好人才的管理工作和思想工作,同时要允许技术人才在合理范围内自由流动。让人才结构在动态流动的过程中保持平衡,同时根据单位自身具体情况和进一步发展的需要,调整人才管理理念和流动政策,不断为企业输入新生力量和技术人才,对于技术能力差的人员要适时淘汰,从而帮助企业保持最佳的竞争能力。

结束语:在国有企业贯彻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环节,做好技术干部队伍优化配置和管理工作至关重要。在企业管理工作中,技术干部管理工作占据着重要地位并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其管理部门扮演了企业联系和使用人才的桥梁和枢纽的角色,是企业领导进行人才管理的重要机构。技术干部管理工作的水平对于企业的兴衰荣辱有着直接的影响和决定作用。

13.甘肃省村干部管理办法 篇十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生活生产条件,加快新农村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为了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安全正常运行,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的供水工程,包括跨县、跨乡镇或乡镇集中供水工程、跨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供水工程(简称跨村集中供水工程),单个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供水工程(简称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单户或联户供水工程(简称分散供水工程)。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以保障农村居民生活和公共建筑用水量为目标,以提供优质的供水服务为宗旨,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符合农村供水工程特点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管理专业化,供水商品化,服务社会化,促进工程良性运行。

第四条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是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负总责,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制定优惠政策和措施,依法保护供水经营者、用水户的合法权益;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研究、制定工程管理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饮用水水源地进行保护和水环境监测;财政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资金的保障落实;卫生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环保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价格部门负责供水水价的核定和监管;电力部门提供电力保障,落实优惠电价;审计部门对水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应根据投资渠道、工程规模,按照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成立管理单位或明确管理责任人,实行管理责任制,积极推行专业化管理和农民用水协会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供水管理单位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规范和监督。供水管理单位要加强农民用水协会建设,推行用水户参与的工作机制,让群众真正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和监督权。

(一)以国家投资或补助(包括省、市、县级财政投资)为主修建的跨村集中供水工程,主体工程属国家所有,入户工程属农户所有。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事业性质、企业管理的供水管理总站、分站直接管理或委托乡镇水利管理站、灌区管理处(所)负责管理。按照《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合理配置岗位人员,编制部门依据有关政策核定单位级别。

(二)以国家投资或补助(包括省、市、县级财政投资)为主修建的单村供水工程,主体工程属国家所有,入户工程属农户所有。由工程受益范围内的用水协会负责管理,也可委托管理总站、分站管理。用水协会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的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负责组建。经用水户协商同意,也可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行使用水户协会的职能。

(三)由国家补助、群众自筹和社会资金共同投资,以社会资金为主或联股修建的集中供水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根据各方投资比例确定股份,成立董事会,由董事会确定管理模式,主体工程属业主所有,入户工程属农户所有。

(四)由个体户独资和企业实体投资修建的集中供水工程,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下,自主经营。

(五)单村供水工程经村民同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不改变基本用途的前提下,可采取拍卖、租赁、承包等形式确定经营者,拍卖价不低于工程造价的60-80%,租赁、承包价每年不低于工程造价的5-10%。所得资金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回并上缴县级财政专户存储,继续用于农村饮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由国家补助,社会资助,农户修建的集雨水窖、水池、小电井等分散供水工程,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归农户,允许继承和转让。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七条 集中供水工程管理要积极推行管理单位和管理负责人的目标责任制,按管理程序,依法签订责任书,明确责权利。主管单位要加强对责任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八条 建立以聘用制为基础的用人制度。供水站人员依《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确定。负责人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开竞聘方式选任、考评,供水站其他管理人员按照供水站岗位要求,公开择优聘用,持证上岗。

第九条 建立合理的分配机制。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实行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把职工收入与岗位责任和工作绩效紧密联系起来。

第十条 建立有效的约束监督机制。工程管理站、用水协会组织、业主、供水点不仅要接受水利、财政、卫生、环保、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还要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质询和评议。

第十一条 供水站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在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的基础上,对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 跨村集中供水工程,主体工程的养护和维修资金由管理单位负责多渠道筹措解决,入户工程由农户维修。单村集中供水工程,主体工程的养护和维修资金由管理人员负责多渠道筹措解决或用水协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按“一事一议”原则向用水户分摊解决,入户工程由农户维修。

第十三条 建立高效的维修机制。供水管理站要成立专业维修队,向供水区公布监督电话,建立24小时服务制度。对规模较小、不具备自行维修、维护能力的供水工程,可以委托当地供水管理部门或有资质的工程维修服务公司定期维修,逐步实现维修、维护服务的社会化和市场化。

第十四条 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机制。集中供水工程要建立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归档资料包括:供水工程竣工报告、竣工图纸,工程招标合同、设计文件、图表、验收文件、工程决算、财产清单等资料;供水工程运行中的水质监测记录、水源变化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资料应真实完整,并有专人管理。

第四章 水源 水质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供水水源的统一管理,进一步加大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供水单位应按照国家颁发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和《甘肃省水利工程划界标准》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划定工程供水水源保护区和供水工程管护范围,并按照保护区要求,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严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禁止一切排污行为。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存在饮用水水源污染隐患时,供水工程管理责任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和水利等部门采取措施及时处理,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第十六条 地表水水源保护

(一)取水点周围半径100m的水域内,应严禁捕捞、网箱养鱼、放鸭、停靠船只、洗涤、游泳等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并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严禁事项的警示牌。

(二)严格控制上游污染物排放量,取水点上游1000m至下游100m的水域,严禁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严禁堆放废渣、垃圾,严禁设立有毒、有害物品的仓库和堆栈,严禁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严禁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

第十七条 地下水水源保护

(一)地下水水源保护区和井的影响半径范围应根据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开采方式、开采水量和污染源分布等情况确定,应设置保护设施,单井保护半径不应小于50~100m。

(二)在井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得再开凿其他生产用水井,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严禁施用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不得修建渗水厕所和污废水渗水坑、堆放废渣和垃圾,雨季应及时疏导地表积水,防止集水入渗和漫溢到井内,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

第十八条 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生活区和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不得修建污水渠道;以水窖、小电井为饮用水源的供水工程,距窖、井5米以内不准种树、建房,10米以内不准建厕所、粪圈、污水池等。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征得供水单位的同意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宜种植水源保护林草或发展有机农业,水源的水量分配发生矛盾时,应优先保证生活用水。

第二十条 水质检验

(一)供水单位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建立水质检验制度,在大型水厂或供水管理总站、分站建立常规化验室,配备检验设备,配备专职和兼职的检验人员,按照《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质管理办法》的要求,定期对原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检验,并接受当地卫生部门的监督和抽验,保证供水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集中供水工程的管理人员,必须持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健康证上岗。供水单位不能检验的项目应委托具有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

(二)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应根据原水水质、净水工艺、供水规模确定,并不低于《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要求;原水采样点,应布置在取水口附近;管网末梢水采样点,应设在水质最不利的管网末梢,按供水人口每2万人设1个;供水人口在2万人以下时,不少于1个。

(三)水样采集、保存和水质检验方法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5750)的规定,也可采用国家质量监督部门、卫生部门认可的简便方法和设备进行检验。

(四)当检验结果超出水质指标限值时,应立即重复测定,并增加检验频率;水质检验结果连续超标时,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水质检验记录应完整清晰并存档。

第五章 取水构筑物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地表水取水构筑物管理。每天应记录水源取水量,定期观测取水口水位、水质变化和来水情况;应及时清理取水口处的杂草等漂浮物,拦污栅前后的水位差不宜超过0.3m;应定期观测取水口处的水深,并及时清除取水口处的淤泥和水生物;汛期应防止洪水危害,冬季应防止冰凌危害。

第二十二条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管理。每天应记录水源取水量,定期观测水源井内的静水位、动水位;当水位、含砂量出现异常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应定期量测井深,每半年至少1次;井底淤积较多时,应及时清理;管井的出水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洗井;渗渠、大口井出水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更换或清洗反滤层。

第六章 净水厂管理

第二十三条 水厂生产区和单独设立的生产构(建)筑物,应有安全保卫措施,每天应记录水厂供水量;防护范围应不小于其外围30m,并设立明显标志;防护范围内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有条件时应进行绿化美化,不应设置生活居住区、禽畜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渠道,不应堆放垃圾、粪便、废渣等;各类生产构(建)筑物和设备应经常保持清洁;调节构筑物内部,每年应进行一次清洗消毒,消毒宜采用氯离子浓度不低于20mg/L的清洁水,消毒完成后应用清水再次冲洗;水厂管理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体检,持体检合格证上岗,传染病患者或带菌者不应进入生产区。

第二十四条 药剂(凝聚剂、消毒剂)管理。应根据净水工艺、水质情况和设计要求选择药剂,药剂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购置药剂时应向厂家索取产品的卫生许可证、质量合格证和说明书;药剂管理人员必须掌握药剂特性及其安全使用要求;药剂应根据其特性和安全要求分类妥善存放在药剂仓库和加药间,作好入、出库记录,并有安全防护措施;运行时按规定的浓度用清水配置药剂溶液,应根据水质和流量确定加药量,水质和流量变化较大时,应及时调整加药量;应在设计投加点按设计投加方式计量投加,保证药剂与水快速均匀混合,不能漏加和超量添加;每天应经常巡视各类加药系统的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对各种药剂每天的用量、配置浓度、投加量以及加药系统的运行状况进行记录;应不断总结加药经验,在满足净化效果的前提下,合理降低药耗。

第二十五条 计量仪表和器具应按检定周期进行维护检修,净水构筑物和净水器宜按设计工况运行;应严格控制运行水位(或水压),运行负荷不应超过设计值的15%,定时观测,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各净水构筑物(或净水器)的出口应设质量控制点;粗滤池的出水浊度宜小于20NTU,沉淀池或澄清池的出水浊度宜小于8NTU,滤池和净水器的出水浊度宜小于2NTU,当出水浊度不能满足要求时,应立即查明原因。

第二十六条 慢滤池的运行管理。慢滤池宜24h连续运行,滤速不应超过0.3m/h;应定时观测水位和出水流量,及时调整出水堰高度或阀开度,满足设计出水量和滤速要求;不能满足设计出水量要求时,应刮去表面20~50mm的砂层,并把堰口高度恢复到最高点或调整阀开度到原位;每年应补砂一次,补砂时应先刮去表面50~100mm的砂层,补新滤料至设计厚度;每隔5年左右应对滤料和承托层全部翻洗一次。

第二十七条 普通快滤池的运行管理。应经常观察滤池的水位,当水头损失达1.5~2.5m或滤后水浊度大于2NTU时,应按设计冲洗强度进行冲洗;冲洗前应先关进水阀,待滤料层表面以上的水深下降到200mm时,再关闭滤水阀;冲洗时应先开启冲洗管道上的放气阀,冲洗水阀开启1/4,待残气放完后再逐渐开大冲洗水阀;冲洗结束时排水浊度应小于15度;重新投入运行时,滤池中的水位不应低于排水槽;间断运行的快滤池,运行结束后应进行冲洗;冲洗结束后,应保持滤料层表面有一定的水深;冲洗后,滤池的出水浊度仍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更换滤料;新装滤料应在含氯量不低于0.3mg/L的溶液中浸泡24h,经检验合格后,冲洗两次以上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 絮凝池、沉淀池或澄清池的运行管理。应经常观测絮凝池的絮体颗粒大小和均匀程度,及时调整混合设备和加药量,保证絮体颗粒大、密实、均匀、与水分离度大;应及时排泥,经常检查排泥设备,保持排泥畅通;平流沉淀池,藻类繁殖旺盛季节,应采取除藻措施,防止藻类进入滤池;澄清池应不间断运行,初始运行时初始水量宜为正常水量的1/2~2/3,投药量宜为正常投药量的1~2倍。

第七章 泵站管理

第二十九条 泵站管理应符合《泵站技术管理规程》(SL255)的有关规定,离心泵应在泵体内充满水、出水阀关闭的状态下启动,并合理调节出水阀开度和运行水泵台数,使其在高效区运转;停泵时,应先关闭出水阀;除止回阀外,泵站和输配水管线上的各类控制阀,应均匀缓慢开启或关闭;应经常巡查机电设备的运行状况,记录仪表读数,观察机组的振动和噪声;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 水泵工作时,吸水池(或井)水位不应低于最低设计水位;水泵轴承温升不应超过35℃,电动机的运行电压应在额定电压的95%~110%范围内;环境温度低于0℃、水泵不工作时,应将泵内存水排净;电气设备的操作和维护应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DL408)的有关规定。

第八章 输配水管理

第三十一条 供水主管线应设立明显的指示标志,在供水管线3米以内严禁取土、堆放物料、垃圾、植树和建设永久性建筑等;应在完整的输配水管网图上详细注明各类阀门井的位置,并及时更新;应定期巡查输配水管道的漏水、覆土、被占压和附属设施运转等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应根据原水含砂量和输水管(渠)运行情况,及时清除输水管(渠)内的淤泥;树枝状配水管网末梢的泄水阀,每月至少应开启1次,排除滞水。

第三十二条 每天应定时查看高位水池或水塔内的水位及其指示装置,水位应保持在最高、最低设计水位范围内,水位指示装置应工作正常;对管线中的进(排)气阀,每月至少应检查维护1次;每年应对管道附属设施检修一次,并对钢制外露部分涂刷一次防锈漆。

第三十三条 供生活饮用水的配水管道,不能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网和自备供水系统相连接;未经批准,不应私自从配水管网中接管,不能私自更换水表和移动水表位置;管道及其附属设备的更换和维修,应严格冲洗、消毒程序。

各受益村要根据供水规模大小,以村或组为单位建立群众管理组织,负责本村调蓄池以下配水管网、检修井、进户工程等设施的管护,各用水户在冬季对进户管道和水表要采取保暖措施,防止冻裂损坏。因管理不善,配水管网破裂,造成房屋、道路、农田等水损失以及人身安全的,其责任和后果由村组和农户自己承担。

第九章 供水管理

第三十四条 供水站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居民生活和公共建筑用水需要。在水资源条件允许的条件下,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扩大供水范围。

第三十五条 农村供水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推行用水定额管理,收取基本水费;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农村水费财政补贴制度。

第三十六条 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以外,供水工程停水时间不得超过三天;因维修等原因临时停止供水时,应预先通告用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供水工程发生不可预测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用户的,供水单位应在积极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户;发生水致传染病等影响群众身体健康的事故时,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第三十七条 供水站应对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并发放用水户手册;用户改建、扩建或拆迁用水设施,应向供水站提出申请,经供水站批准后,再由供水站负责勘查、规划、设计和安装,其费用全部由申请单位和用户自理;严禁私自在管道上接水或抽水,新增用水户要向供水站提交书面用水申请,办理上户手续,缴纳一定的增容费用。

第三十八条 积极推广和使用节水技术、产品和设备,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缺水地区或缺水季节要实行用水定额管理,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和季节浮动水价等制度。

第三十九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供水站进行检查、考核和评比,开展供水工程达标活动。其考核内容按下列标准进行。

(一)实际供水量达到设计能力和分期实施的供水工程的年供水量逐年递增的情况;

水质检验的综合合格率不低于95%;

(三)管网的漏失率不高于5%;

(四)能源单耗不高于5.5千瓦时/千吨米;

(五)设备完好率不低于90%;

(六)单位制水成本不高于设计水平年的10%;

(七)供水站在运行中操作无误,管理安全,无事故;

(八)供水站站区,清洁卫生,环境优美,站容站貌美观,基础设施配套齐全。

第四十条 受益区用水户实行一户一表,计量收费,以村或自然村为单位安装取水总表,总表与分表抄收数字不相等时,应分摊水损。管理单位或用水户认为计量设施不准,可随时进行校验,对既不校表、又不按规定缴纳水费的,管理单位有权停止供水。

第四十一条 管理单位必须每月按规定的时间抄表、收费。在水表无法计量时,可采用下列方法计算收费。

(一)参照上月水量计费。

(二)按前几个月的平均数计费。

(三)按实际人口、牲畜用水定额计费。

(四)按基本用量计费。

第十章 水价核定、水费计收和管理

第四十二条 集中供水工程的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供水价格,保护受益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供水对象执行不同水价,水价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算,报县级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三条 推行基本水费和计量水费相结合的水价制度,按照分质供水、超额加价等办法按月收费;水价标准,可随着供水成本等因素的变化,由供水单位提出申请,由物价部门核准后调整。

第四十四条 供水成本按省水利厅、财政厅、物价局联合颁发的《甘肃省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暂行规定》核定。

第四十五条 水费由供水站或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计收,计收水费要按有关规定统一使用水费收取专用票据。

第四十六条 供水站要实行公示制度,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收支特别是工程折旧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

第四十七条 供水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要推行水费民主决策制度,以保证水费的合理、高效使用。

第四十八条 用水户必须安装水表,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纳者,供水单位每天加收2‰的滞纳金;超过一定期限仍不交纳者,可停止供水;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命令供水站无偿供水。

第十一章 优惠政策

第四十九条 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聘用人员由供水管理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社会养老保险,保证运行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五十条 农村供水工程暂缓征收水资源费,所得税;引用农业灌溉水源的供水工程,原水价格应低于农业灌溉供水价格标准;水质监测费由市、县财政酌情给予补助。

第五十一条 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用电量按设计用电量纳入2005年全省农业排灌电价控制基数,按地表水、地下水扬程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农业排灌电价标准价格。

第五十二条 市县两级要建立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专项补助,对工程受益区经过县级民政部门核准、社会公示后确定的五保户、特困户等用水户由各地视财力情况确定补贴标准;对实际供水价格达不到成本水价或高扬程供水工程用水量达不到设计标准的由各地自行确定适当予以补贴。

第五十三条 集中供水工程可由县人保财险公司和县饮水安全供水管理总站建立管道破裂责任保险,由用户向人保财险公司交纳5-10元/户的保费,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院内因管道破裂造成的财产损失和室内人身伤亡进行理赔。

第十二章 奖惩

第五十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管理纳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为民办实事重点工作考核内容,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惩。对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管理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水利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由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直至按照有关法律追究法律责任。

(一)擅自改变农村供水工程用途的;

(二)擅自提高供水价格的;

(三)计收水费未使用专用票据、水费管理或使用不符合规范的。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水单位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一)村级管网或进户工程漏水,多次督促不修复的,停止供水并销户。

(二)私拆水表、私开铅封,偷水截水的,致使水表计量不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私接水管,旁通闸阀,擅自增加供水设施及损坏其他工程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以该设施损坏部分价值1-2倍罚款。

(四)在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拒不拆除的,处以500元至10000元罚款。

(五)在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堆放垃圾、杂物、打井、爆破等危害水工程安全运行的,处以200元至5000元罚款。

(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设置排污口,造成水源污染的,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处以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罚款。

第五十七条 供水管理人员凡有下列情形者,视其情节,由管理单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罚款、赔偿、解聘,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擅离岗位,无故停水断水者;

(二)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

(三)贪污挪用水费,或其它以权谋私者;

(四)对水源水质监管不力,酿成严重后果者。

第五十八条 农村供水各主管部门不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处分、警告处分,直至按照有关法律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因农村供水单位导致供水水质不符合标准,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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