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2024-09-22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共15篇)

1.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篇一

普安县xx文件 安煤安字(2011)第13号

关于普安县xx煤矿

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申请

贵州省煤监局盘江分局(普安县煤炭工业管理局):

根据黔西南州煤炭局文件州煤字(2011)第133号文的批示,我矿从2011年8月2日起进行了矿井联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阶段,矿井在采、掘、机、运、通、瓦斯监控及安全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达到了矿井《初步设计》及《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的基本要求,矿井达到了三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四大件”的检测也合格。

联合试运转期间,我矿联合试运转小组对矿井生产及安全系统进行了全面测试,编制了《补者煤矿联合试运转报告》,其结果表明我矿的生产及安全系统能满足年产15万吨的基本要求。其后贵州鑫城科技有限公司对我矿进行了安全验收评价,于12月24日提交了《补者煤矿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该报告认为:补者煤矿六大系统及其配套安全设施齐全、运行安全可靠,井下煤炭资源“三量”控制充足,生产能力保障,矿井安全管理机构齐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具备矿井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为了迅速使该矿各项工作步入正轨,发挥综合社会效益,特申请对补者煤矿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特此请示

普安县xx煤矿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2.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篇二

海洋油气开发工程是海洋工程的一种, 其环保设施竣工验收遵循海洋工程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法规和规范。目前, 有关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工作的研究仅限于陆地建设项目, 关于海洋工程竣工验收监测工作的研究未见报道。

笔者根据多年的验收工作实践, 提出了当前油气开发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中存在的问题, 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1. 验收监测配套法规、规范不完善

当前, 油气资源开发项目验收所依据的相关法规是《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 《办法》并没有对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作出具体规定;所依据的技术规范是国家环保总局文件《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环发[2000]38号) 及其文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 (试行) 》。

海洋工程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下称《海环法》) 和《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的要求, 是海洋主管部门监督海洋工程开发项目的重要手段之一。但目前的海洋工程竣工验收并无专门法律、法规, 验收监测没有技术规范, 验收监测方案、验收报告的编写和验收现场调查没有具体要求, 即缺少一部关于海洋工程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管理法规和一部相关技术规范。

2. 竣工验收时限和工况要求值得探讨

《条例》规定, 海洋工程应在投入生产运行之后30个工作日提出验收申请;投入试运行的, 应自试生产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申请验收;《办法》规定, 海洋工程应在投入生产运行1个月后3个月之前提出验收申请;需要试生产的, 应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或生产负荷达到75%以上时申请验收。

首先这两个法规之间关于验收的时限有明显冲突, 在实际验收过程中一般按照“上级法优于下级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 遵照《条例》的规定执行;但是, 《条例》并无对验收时的工况作出要求;如果油气开发项目需要投入试生产, 但其工况却由于某种原因一直无法达到75%, 按照《办法》的规定, 该建设项目将一直无法进行验收监测。

在验收监测实践中, 由于海洋油气资源开发活动的特殊性, 确实存在着一部分油气开发项目无法严格按照验收时限进行验收的。

究其原因, 一方面与个别建设单位对环保竣工验收工作不够重视有关;另一方面, 是由海洋油气资源开发工程本身的特点造成。有些建设项目由于生产预测的误差, 造成实际产量无法达到设计产量的75%;有些项目, 由于不可抗拒 (如台风等) 原因, 造成部分生产设施延期或无法投入运行, 使得验收时工况无法达到75%的要求。由此, 对于海洋油气资源开发项目的特殊性和不确定性, 其验收时限应在有关技术规范中分多种情况予以明确, 分类管理、验收, 或在规范中阐述关于验收时限确定的原则。

例如, 某天然气开发项目陆地终端接收来自海上两个气田的天然气, 但由于台风原因, 其中一个气田无限期延期投产, 造成陆地终端只接收一个气田的天然气, 而无法达到设计产量的75%, 最后也只能以现状验收监测的方式予以验收, 并在验收报告中说明原因。

而对于验收时工况远大于100%的项目, 也应予以重视。这种情况应该对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基本设计环保篇章, 认真核实其产量;如果工况确实非常大, 应理解为工程发生重大变化, 此时, 应该对环评予以补充甚至重新进行环评。

3. 部分建设单位对竣工验收工作不够重视, 环保工作存在部分问题

海洋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起步较晚, 我们在进行油气开发项目验收工作时, 发现作业者对验收监测认识不多, 重视不够, 认为只是走走形式;虽然作业者总体上对环保工作比较重视, 但还是存在部分问题, 具体表现在:

(1) 认为验收监测单位是单纯的承包商或被委托方, 对验收监测准备不足, 重视不够, 甚至个别有抵触情绪。

(2) 个别作业者, 为了自身利益在验收时改变工况, 例如在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中注入清净海水等。

(3) 对日常监测不够重视。表现在只进行排放监测, 而对环评中要求的环境监测置之不理;或减少日常监测频率, 例如由1天4次改为1天2次;或对送第三方检验样品的工作, 流于形式, 采样程序、运输过程不规范, 对于检验结果反馈不到位。

(4) 对生活污水和机舱污水排放不够重视, 认为“排水量少, 不会对海洋环境造成损害”, 每日生活污水排放量为估算数, 不安装生活污水流量计量装置。

(5) 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较齐全, 但没有海上演习记录, 或只是进行桌面演习、到位演习。

(6) 设置的监测孔或设施不够, 验收监测时无法测试环保设施的运行效率。

(7) 部分项目工程有变化。项目环评中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描述全面、详细, 但在基本设计中, 减少环保设施或措施;到实际建设中, 进一步降低环保投入。由于这些工程变化并不大, 不足以重新进行环评, 但也是工程改变, 部分环保投资未落实, 应对此予以重视。

(8) 建设单位对验收报告提出的问题或建议不能及时有效地反馈给现场作业者, 以致同一家建设单位先后验收的两个项目出现同样的问题。

4. 部分验收内容在短时间内难以实施

《条例》中要求油气开发项目应当安装生活污水流量计量装置, 但由于《条例》出台时间晚, 大多数项目并未安装;即使新建项目也由于资金问题和重视不够等原因没有安装;《条例》中规定向大气中排放含有有毒物质的气体时, 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 但由于种种原因建设者未安装在线监测装置, 而验收时, 由于技术力量有限, 也未对此项工作进行监测。

5. 验收工作名称与验收内容不符

“海洋工程环保设施竣工验收”这个名称, 不能全面反映验收工作的实际内容, 容易给人误解为验收只针对环保设施, 而验收实际上包含多方面内容, 即包括对环保设施的竣工验收监测, 也包括对环保措施是否落实的核查, 还包括环境保护管理和档案方面的调查等。

二、对策建议

1. 完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国家海洋主管部门应尽快制定海洋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和海洋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技术规范。

关于验收时限和工况问题应在技术规范中进一步明确, 分类管理。鉴于油气开发项目的特殊性, 验收时限和工况要求应分多种情况不同处置, 应充分运用分期验收处理一些项目。

2. 验收管理引入公示制度

建议海洋主管部门对拟批准验收合格的油气资源开发项目进行社会公示, 以充分遵循依法公开、民主监督、客观真实、注重实效的原则。公示制度主要应用于陆地终端工程, 对于离岸较远的油气平台可根据实际影响范围确定是否需要公示。

3. 验收监测引入公众调查

建议验收监测中增加公众调查的内容, 尤其是对于陆地终端工程。公众调查的目的在于反映工程建设和试运行中, 是否存在扰民现象, 是否对当地环境、经济建设等造成损害或对当地经济、社会环境起到了促进作用。同样, 公众调查主要应用于陆地终端工程, 对于离岸较远的油气平台可根据影响范围确定是否需要进行。

4. 验收工作应该更改名称

建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改为“海洋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以更加贴切、全面地反映验收工作内容。由此, 应对《海环法》、《条例》、《办法》等进行相应修订或修改。

5. 制定规划, 逐步实现一些短期内难以实现的问题

国家海洋主管部门应制定一个详细计划, 对于短时间内无法实现的一些问题制订时间表, 逐步一一解决。例如给建设者一个与法规衔接的缓冲时间, 在规定时间前安装生活污水流量计或大气在线监测仪器, 或逐步加强验收监测单位技术势力。

6. 实行限期整改制度

为了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和能源建设, 建议实行限期整改制度, 即对于验收不合格的项目, 增加一个限期整改的程序;在限定时间后, 建设者提交整改报告;海洋主管部门根据整改情况最终确定是否合格。

三、结语

我国的油气资源开发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工作起步较晚, 存在诸如法律法规不健全、没有技术规范指导等问题在所难免。但由于验收监测的严肃性, 验收监测报告作为海洋主管部门验收依据的重要性, 验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必须尽快出台;希望本文提出的对策建议能够为海洋工程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进一步完善作出贡献。

摘要:海洋油气资源开发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是近年来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新开展的一项工作, 竣工验收是监督“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的重要管理手段, 验收监测所出具的验收报告是海洋主管部门对油气开发项目进行验收的重要依据, 报告的结论直接影响项目能否通过验收, 进一步影响到工程能否正式投产, 因此油气资源开发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工作的公正性、规范性问题显得非常重要。笔者根据多年的工作实践, 提出了当前验收监测工作存在的问题, 并就此阐述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油气开发,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参考文献

3.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篇三

关键词: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设施; 监测; 措施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检测验收的总体要求

建设工程在项目踏勘阶段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相关规定,建设项目必须满足所处地域对于环境质量、环境功能划分和生态功能划分的要求;在建设过程中采取有效的生态保护措施,杜绝发生破坏生态的行为;建设工程中需要落实的污染防治措施必须满足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产的要求。

2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点位、监测因子及监测频次的确定

2.1 监测点位的布设

现场监测点位的布设应该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下发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附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规定。

2.1.1废水

通过在现场环境中对各种废水产生的源头设置采样点来衡量源头处废水的原始浓度,对处置设施的出口设置采样点来衡量处置后的出口浓度,通过对源头和出口两处采集到的去除效率浓度值进行比较可以验证现场设置的的处置设施的处置效率,对处置设施的处置能力进行评价。在有多级处置设施的废水处理系统中,要在不同级的处置设施出口处分别设置采样点,系统的检测废水处置过程,这样能够在系统的检测多级废水处理系统的处置效率,更有助于分析发现多级系统中的问题设施,有助于发现问题并有效的进行解决。

2.1.2 废气

在现场环境中设置废气采样点的思路和废水采样点相同,必须在废气产生源头和处置设施出口同时设置,现场烟道的布点应该遵循离烟道变径及弯头部位的的距离要求,一般在上述部位上游应该保持上游三倍直径或者下游为六倍直径的距离,当现场烟道实际情况不满足在上述规定的距离进行布点时,应优先将监测点设置在烟道的竖直段。在烟道上设置监测点必须在风机之前,多处理设施进行排气时,应在总排气管布点;进行现场布点工作时,应该在烟道上明确标注好开孔位置,孔径应大于70mm;当现场存在多个排出的废气为同一规格污染物且满足等风量条件时,也可以对多个烟道出口随机进行布点,但是布点烟道的数量必须大于总数的一半。

2.1.3 噪声

对建设项目进行噪声监测布点时应该按照《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的要求进行,在按照厂界噪声进行测量时,还应该结合项目周围的实际情况,厂中厂以及周围均为公路时,可不测定项目的厂界噪声;当项目所处的周边为居民区特别是学校等敏感目标时,必须按照测量方法要求提高监测点的布控密度,准确的掌握项目产生的噪声对周围敏感目标的影响程度,一旦检测到噪声超标一定要准确的找出噪声源头,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源头产生噪声源强值,提出整改意见,并对整改后对敏感目标的影响程度进行持续监测。

2.1.4 固体废弃物

对固体废气物进行监测点布控时必须充分了解被检测物的物理性质,一般固体废弃物只需要在集中存放点进行检测;对与储存在符合存放要求的安全存放点可按照一般固体废弃物进行布点;一旦发现危险废弃物出现渗出液,就必须加强监测布点力度,对渗出部位和周围地面设置监测点。

2.2确定监测因子

针对建设项目,监测因子应该包括以下方面:建设项目《工程初步设计(环保篇)》和“环评”中的污染因子;在项目现场勘查时,在工艺过程中找出的特征污染因子;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经进行明确划分的污染物;“环评”批复中特殊要求的污染因子、“环评”批复要求总量控制的污染物指标、“环评”批复中影响环境质量的污染物等。

2.3监测频次

规定采样频次应本着全面真实反应污染物排放以及环保设施的达标情况的原则,合理规范的采样频次设置能够有得到准确的检测结果,真实的反映出建设项目排污状况以及配套的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确定检测频次应该本着以下原则:

(1)对于生产周期性强,污染物排放水平固定的建设项目,采样周期可以延长至两至三周,每个采样周期内确保采样次数不低于标准规定,通常为三次至五次。

(2)对于生产周期性不强,但是生产状况稳定、且连续性强的建设项目,采样周期应不低于两天,在采样周期内对于废气的采样每天为三次;废水的采样每天为四次;噪声则在采样周期内连续每个白天和晚上各采集一次;固体废弃物应以适当的时间间隔进行采集,确保在每个采样周期内采集的次数多余六次。

(3)对于生产周期性无规律同时污染物排放不稳定的建设项目,必须增加采样频次,密切关注各污染源污染排放情况。

3提高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水平的措施

3.1 提高建设企业环保意识

作为建设主体,建设企业应该加强自身的环保意思,在建设过程中应该贯彻环保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增强建设项目从设计、施工到竣工全过程的环境保护主动性,从根本上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政策,实现建设项目的达标排放。此外,要从根本上扭转企业负责人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主观意识,引导企业负责人合理的平衡企业所产生的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努力将一贯以来被动的污染治理工作变为积极主动。

3.2 加强建设企业环保管理

建设企业加强环保管理工作才能有效的杜绝在项目竣工验收检测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作为建设企业的环境管理职能部门,必须从制度上加强对建设企业的环境管理,在制度的制定和落实过程中不但要注重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更应该监督企业在建设过程中做好环境保护和污染物排放的防治共组,促进“三同时”政策良好开展和落实。环保部门必须重视审批人员责任心教育工作,在进行试运行现场核查过程中,审批人员必须根绝检测流程对建设项目做出合理准确的检查的环保检查和评价。

3.3 提高验收人员业务素质

对于从事环保验收监测工作的业务人员,必须在日常加强相关理论知识的学习,积极拓展自身的知识面,对环保监测相关工作涉及的基本技术和技术操作规范要达到熟练掌握的程度,对所负责监测的行业的生产工艺过程和污染产生环节要全面了解,对该行业涉及的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有一定程度的认识,只有这样才能提高环保监测验收的工作效率,在监测过程中准确的发现问题。

参考文献: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文件 篇四

第五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单位以往所承担的建设项目施工情况;

(二)施工单位的资质情况(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施工依据和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四)施工质量控制情况;

(五)施工变更情况,包括建设项目在施工和试生产期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设施改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且不得委托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安全评价的同一安全评价机构。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评价。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人员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作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是否通过的结论。参加验收人员的专业能力应当涵盖建设项目涉及的所有专业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向参加验收人员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组织进行现场检查: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监理情况报告;

(二)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三)试生产(使用)期间是否发生事故、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整改情况报告;

(四)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制件);

(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

(六)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

(八)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九)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一)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已经通过审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五)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的;

(六)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或者未达到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七)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正确的;

(八)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九)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参加验收人员提供文件、材料,并组织现场检查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将验收过程中涉及的文件、资料存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企业向发证机关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新建企业的选址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

(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五)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七)由供货单位提供的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八)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九)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结果的报告;

(十)新建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十一)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除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交重大危险源的备案证明文件。

5.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报告书 篇五

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报告书

××(项目名称)

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组

年月日

项目名称:

项目性质:

项目地址:

设计规模: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施工时间:

申请验收单位:

验收时间:

××(项目名称)

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意见

一、简述验收组工作开展情况

二、矿井概况

(一)矿井灾害因素及安全开采条件

(二)矿井建设过程和竣工验收情况

(三)矿井主要生产安全系统设置情况

三、安全设施及条件验收情况

(一)总体评价

(二)安全设施及条件存在的问题(对验收表中的问题可分类表述)

(三)建议

四、验收结论

验收专家组组长(签字):

6.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篇六

二、提供试生产方案

三、报告附图

(1)平面布置图(竣工图)

(2)建设项目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点布置图(竣工图)(3)建设项目接地平面图(竣工图)(4)建设项目爆炸区域划分图(竣工图)(5)建设项目消防系统图(竣工图)(6)建设项目设备布置图(竣工图)(7)建设项目管道及仪表流程图(竣工图)

四、报告附件(1)项目备案通知书(2)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3)安全条件审查意见(4)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5)建设项目消防验收合格的意见(6)试生产安全检查

(7)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告知性备案证明。(8)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9)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0)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经年检的)(12)建设项目设计单位资质证书。(13)建设项目建筑施工单位资质证书。(14)建设项目设备安装单位资质证书。(15)建设项目监理单位资质证书(16)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17)质监站意见

(1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19)项目监理报告

(20)防雷(静电)装置检测报告。(21)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22)特种设备检测报告(23)压力容器登记证

(24)建设项目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报警器检测报告(25)建设项目所涉及安全阀、压力表检测报告(26)建设压力管道检验报告(27)企业发布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28)安全生产责任制清单。(29)建设单位安全管理制度清单。(30)安全操作规程清单。

(31)建设单位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文件。

(32)建设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及参加培训的说明

(33)建设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学历。(34)建设项目涉及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35)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考试成绩表。(37)工伤保险缴纳证明。(38)安全生产投入明细表。

(39)职业危害防护措施情况说明及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40)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在安监部门案备案登记表(修订后的)。

(41)建设项目试生产总结。(42)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43)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报告。(44)建设项目作业场所毒物检测报告(45)重大危险源备案(修订后的)

五、如果在施工过程中与设计不一致,要提供设计变更

7.探讨电网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篇七

近年来, 由于我国工业的快速发展, 能源需求也相应增加, 其中电力是工业的常规能源, 其需求量不断上升, 越加凸显其重要性, 因此电网建设项目显得尤为重要。然而电网建设项目同样也存在一定的环境影响, 使资源、环境与社会间的矛盾加大化, 同时, 随着人们对环境保护意识不断加强, 电网工程面临压力日益增大, 因此, 环境保护问题愈来愈突出, 给电网建设项目的环保验收带来一定的意义[1];电网建设项目的环保验收成为十分必要的一个环节。

1 电网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意义

建设部规定, 电网建设的项目在竣工后试生产的3个月内, 必须要求对环保设施进行竣工环保验收。工程在投运后, 要求委托给有资质单位对其运行期的环境进行监测, 编制建设工程环保验收的监测报告, 并向环保相关部门申请项目环保验收, 同时履行建设项目环保的法定程序。

电网建设项目的环保验收率已被国家电网公司纳入创一流的指标体系。在输变电工程申报建设行业的“鲁班奖”或是其他奖项时, 均严格要求提交环保验收监测报告或环保部门对其验收意见。

2 电网建设项目与验收的特点

电网建设项目类似于路网建设项目和管线建设项目等, 是非污染型以生态为主要特性的建设项目, 各段电网的工程设计相似, 环境措施和效果也基本相同。电网建设项目 (如图1) 的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1) 环境影响因素, 电网建设项目在运行后对周围环境影响的主要因素有工频磁场、工频电场、无线电干扰、变电站废油、生活污水以及噪声等。与污染型工业项目 (如火电厂污染物) 相比可知, 电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因素较为单一, 均是属于物理性质污染, 并且污染未产生积累现象, 强度基本稳定不变, 对环境影响的范围较小, 在设施停运后, 其相应环境影响将会消失, 尤其是变电站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程度易于辨别。但是建设项目造成的生态破坏多是发生在施工期, 并且少数项目造成生态的影响是难以预测和定量的。 (2) 建设项目较多, 线路较长, 分布较广, 保护环境目标分布较散乱, 变电站以及线路遍布各地 (如表1所示) , 同时沿线民房的跨越点较多, 分布较散乱、不均匀, 若是每个跨越点均进行检查, 工作量较大, 重复监测较多, 既费时又费力。 (3) 类似工程设计, 环保措施及效果相同, 同一类型、电压等级的变电所及输电线路, 在设计上是大同小异的, 对环境的影响程度也基本类似, 环保措施也相同, 比如在具体设计过程中, 变电所污染物的防治其设施均是建设简易处理的生活污水对内部员工生活污水处理要求达标后再排放, 建设事故油池对泄漏事故废油进行收集并处理, 采用低噪声设备等, 对其的解决措施是在选址时应尽可能避开敏感点与提高其净空高度。

电网建设项目主要是依据其排放的污染物对环境所产生的污染及危害, 建设项目也是对生态环境所产生影响的电网建设项目, 主要有工业类项目、生态类项目两种, 根据项目种类, 其验收的重点也相应不同, 但是一般验收包括:建设项目若是从项目的各阶段审批手续以及环境保护档案资料是否完整, 环境保护法规、法律等执行状况;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和实施情况, 包括以新代老的要求落实状况。要求具备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行条件, 包括建设单位的环保组织机构、操作员工培训、规章制度是否健全, 原料及动力供应等是否落实等。

3 电网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中常见的问题

3.1 竣工环保的验收效率较低

验收率的高低是电网建设项目实施的有效管理基础, 因此, 要求严格验收的效率。

3.2 注重验收监测, 忽视验收调查

对电网建设项目环保的内容、要求及范围的理解与认识存在一定片面性。在竣工验收时, 要常以噪声和工频电场、工频磁场为重点, 并辅以废油废水的监测、监管, 少数项目却忽略电网建设项目在施工中可能会导致水土流失及线路走廊植被破坏等验收、调查任务。

3.3 忽视公众参与重要性

电网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是在建设项目建成试运行后进行的, 工程及其配套环境保护方法均已竣工试运营及投产使用, 若在此时进行公众参与, 能够形象反映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及受群体影响的要求。此外, 在竣工环保验收期间进行有效公众参与, 可预防建设项目环保验收走向形式化, 并有助于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识。

3.4 生活污水不能保证稳定达标排放

目前电网建设的技术、设备投资加大, 导致电站的运行人员相对较少, 甚至是可实行无人值守运行, 从而造成变电站内的生活废水的产生量降低, 并不稳定, 可造成电网建设时的配套建设生活污水的处理设施无法正常稳定的运行, 或是无法运转。变电站的生活污水无法保证其能有效处理和达标后排放。

3.5 监测周期较长、费用较高

电网项目的线路较长, 涉及面广, 从而使其验收、监测点位较多, 工作量较大, 在建设项目竣工的环保验收中, 工作周期普遍较长, 监测费用偏高。

3.6 员工缺乏环保意识

电网项目的覆盖面广, 下设的变电站的数量较多, 并考虑变电站运转特性、环境影响等, 未做到各变电站都配备专职的环保人员。从而造成变电站内的环保设施运行和日常管理水平偏低。

4 建议解决方案

(1) 制订输配电项目的竣工环保验收规范:应规范要求此类验收工作的环节和内容, 并将公众参与作为重要选项。在验收监测上, 应综合考虑电压等级及线路类型等, 并结合实际电网线路中敏感点分布、净空高度等, 合理设置监测点、监测因子。在验收调查上, 结合项目选线区域现状、规划, 合理选取调查范围、内容。

(2) 加强环保评定管理, 保证竣工环保验收能够顺利进行;设置因地制宜的环保方案;加强对内部员工的培训, 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

5 结语

电网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是建设项目中检查各项环保措施是否落实的一个重要措施, 并为日后各项环保管理工作提供合理的科学依据。通过本文的建议方案可有效解决目前电网建设项目中常见问题, 为以后的环保管理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并有效提高工作效率。

摘要:电网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工作, 在国内仍处于起步阶段, 是属于非污染型生态项目, 由于具有建设项目数量较多、工程类型类似、污染因子单一、环境影响小等特点, 因此必须制定规范标准, 针对其在验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严格管理并落实环保治理措施。本文首先介绍了电网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目的以及电网建设项目和验收的特点, 探讨了在验收中常见的问题, 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电网,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参考文献

[1]康磊, 张余, 李志潇, 邢艳梅.电网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案[J].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0 (06) :25~28.

[2]贾烁华.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在电网环保管理中的作用[J].山西电力, 2013 (12) :79~81.

8.竣工住宅房屋质量检查验收重点 篇八

住宅工程质量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涉及到群众住户的切身利益,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住宅实行商品化后,人们对购房的质量要求已愈来愈高,对交付的房屋质量验收亦更加严格。为此,为使购房者得到称心满意、安全可靠、功能完善的住房,现提出验收房屋质量的几项重点项目如下:

1.户型及结构质量

购房者在接收购房以及入住前,首先要向售房单位索取《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房屋使用说明书》,然后进行实物查验,要核对布局是否合理,平面尺寸是否准确,对角线有无误差,层高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其次查楼地面、墙体及梁板結构有无异常异缝,室内有无渗漏痕迹,有无使用劣、次材料的情况,否则不予签收并要求售房单位处理,如遭到拒绝应向市质监站投诉。

2.门窗质量

验收时,首先要看门窗的规格型号、使用材料及配件,固定位置,开启方向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再查安装是否牢固,有无变形,能否满足使用功能,其中:木门窗框与扇的质量要达到裁口顺直,刨面平整、开关灵活、稳定无回弹和倒翘,安装的小五金必须数量齐全,槽边整齐,木螺丝拧紧、卧平,插销开启灵活,压缝条、盖口条应尺寸一致,与门窗结合牢固严密,框与扇的上缝留缝宽度应为1—1.5mm,框与地面的留缝宽度内门应为6—8mm,外门应为4—5mm,扇对口和扇与框间留缝宽度为1.5—2.5mm,门窗板面无起鼓、脱胶、裂缝。

门窗的油漆光滑、光亮、无脱皮、漏刷、透底、流坠、皱皮且色泽均匀、刷纹通顺、不污染五金及玻璃。

安装的玻璃应无明显的气泡和波纹,应尺寸准确,底垫灰饱满,安装牢固、平整、无松动现象,钉子不在油灰表面显露。

铝合金推拉门窗的安装应表面洁净,大面无划痕、无碰伤、锈蚀、框与墙体间的预留槽内及框料接缝处的防水密封胶必须饱满严密,涂胶均匀、光滑无气孔,窗扇的限位器、毛条等附件齐全,安装牢固、灵活、适用,泻水孔通畅,橡皮垫镶嵌必须交圈到位、并与裁口玻璃皮压条紧贴。

3.楼地面及室内装饰

楼地面、墙面及顶棚的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无脱层、空鼓、面层无爆灭和裂缝(风裂除外),观感应光滑,接槎平整、线角顺直,墙体的内窗台不得低于外窗台,喷刷涂料应颜色一致,洁净无污染,不得出现掉粉起皮、漏刷和透底,喷点要均匀,刷纹应通顺无明显的泛碱、咬色、流坠、溅沫、砂眼、麻面等缺陷。

楼地面及墙面的饰面(瓷)砖镶贴应无空鼓歪斜和缺楞掉角及裂缝等缺陷且表面平整、洁净、色泽一致,接缝平直,勾缝密实,宽窄均匀,镶贴于墙面的瓷砖应阴阳角方正,套割准确,台度平顺无污染,卫生间及厨房间的地面高度应低于室内2cm,设计有坡度的地面面层应满足排除液体要求,不倒泛水,无渗漏。地漏盖板低于地坪最低处5cm。初装修地面面层的拉毛纹路应均匀,无起砂现象。

4.室内排水管及电气安装

给水管道安装的支托架位置应正确,埋设平整、牢固,与管道接触紧密,丝扣紧固,管端清洁不乱丝,麻头(生料带)应干净,穿过卫生间或厨房间的楼板处应加钢套管,高出地面5cm,排水管的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承插连接应平直,环形间隙应均匀,橡胶密封环应紧密,卫生器具与接口的连接必须紧密,无渗漏,制动部分灵活、准确,支托架安装牢固,砂浆饱满,不突出墙面,采用螺栓固定的器具必须增设橡胶垫片。

灯具安装的高度应一致,位置应正确,暗插座、暗开关的盖板紧贴墙面,四周无缝隙,单相插座的接线,面对插座,左极为零线,右极应为相线,单相三孔,三相四孔插座的接地(接零)线应在正上方。

5.分户验收的组织及程序

(1)住宅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人员由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施工单位由具备建造师、质量检查员、施工员等执业资格,监理单位由相关专业的监理工程师组成,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宜参与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工作。

(2)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按以下程序及要求进行:

1)依照分户验收要求的验收内容、质量要求、检查数量合理分组,成立分户验收组,做好分户验收前准备工作。

2)分户验收过程中,验收人员应及时填写,签认《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每户验收符合要求后应在户内醒目位置张贴《住宅工

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

3)分户验收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分户或公共部位检查单元,检查小组应对不符合要求部位及时标注并记录,并按相应规则进行处理。

4)单位工程通过分户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3)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竣工验收组应通过现场抽查的方式复核分户验收记录,检查分户验收标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组复核工作予以监督。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复核发现验收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分户验收内容不真实或存在影响主要使用功能的严重质量问题时,应终止验收,责令改正,符合要求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4)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向住宅提交《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由建设单位保存。

9.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篇九

1、竣工验收申请文件及申请表;

2、采矿权证复印件以及企业工商登记证复印件;

3、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以及安全验收评价单位对其验收评价报告提出问题的复核情况;

4、矿井联合试运转批文及企业联合试运转报告;

5、初步设计、安全专篇批复文件及修改批复文件;

6、工程质量认证报告;

7、施工期间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

8、主要提升机、主要通风机、空气压缩机、矿用水泵等主要设备检验合格报告的复印件资料;

9、煤矿安全管理机构、矿长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有关资料;

10、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高效、瓦斯治理综合体系建设达标准文件;

11、建设项目竣工后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避灾路线图、井上井下供电系统图、防尘系统图、安全监控系统图;人员定位系统图、压风管路系统图、排水系统图、通讯系统图等;

12、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批复文件及各煤层自燃倾向性以及煤尘爆炸危险性鉴定报告;

10.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篇十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目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安全评价 第三章 设计审查 第四章 施工和竣工验收 第五章 罚 则 第六章 附 则

bk.view.catalog.start();nslog.set(“catalogshow”,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 令

第 18 号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目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安全评价 第三章 设计审查

第四章 施工和竣工验收 第五章 罚 则

第六章 附 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 令

第 18 号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王显政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保障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建设项目是指非煤矿矿山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其初步设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安全专篇。

第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五条 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第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一)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建设项目;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五)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建设项目;

(六)核工业矿山或者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第七条 经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和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章 安全评价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安全评价工作,提出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评价结果负责。

第十条 非煤矿矿山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与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安全评价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和危害程度以及对公共安全影响的定性、定量评价;

(二)预防和控制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可能性评价;

(三)可能造成职业危害的评价;

(四)安全对策措施、安全设施设计原则;

(五)预评价结论;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设施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评价;

(二)安全设施在生产或者使用中的有效性评价;

(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评价;

(四)建设项目的整体安全性评价;

(五)存在的安全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建议;

(六)安全验收评价结论;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评价工作完成后30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设计审查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对其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主要灾害的防治措施,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二)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三)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四)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审查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设计审查不合格:

(一)安全预评价报告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承担的;

(二)安全设施设计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的;

(三)主要灾害防治措施不符合规定的;

(四)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的;

(五)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

(六)不符合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自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

经审查同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批复;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对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作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原审查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章 施工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发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验收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二)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合格及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资料;

(三)主要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

(四)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五)施工期间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

(六)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有关资料;

(七)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验收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验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

(一)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二)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能满足正常生产和使用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四)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五)不符合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进行验收,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验收完毕,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并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安全评价机构在安全评价工作中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的;

(四)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收到罚款通知书后,应当在15日内到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3%的滞纳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和竣工验收申请表等样式,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11.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篇十一

关键词:竣工验收;验收原则;程序

一、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检查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它对促进建设项目(工程)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果,总结建设经验有重要作用。它是施工全过程的最后一道程序,也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最后一项工作;它是建设投资成果转入生产或使用的标志,也是全面考核投资效益、检验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

凡列入固定资产计划的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 (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所规定的内容和施工图纸的要求全部建成,具备投产和使用条件,不论新建、改建、扩建和迁建性质,都要经建设单位及时组织验收,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转帐手续。

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业主)主持,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监督。验收程序是否合法,各个参建单位即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都要参加。通过验收,形成验收会议纪要和验收总结备案。各个参建单位根据验收情况各自写出验收评估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必须具备验收条件。必须是完成了设计施工图范围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施工内容,给排水、电器已经通畅,道路及外网完成,配套设施已经完善。对于有的建设项目(工程)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只是零星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亦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剩余工程,应按设计留足投资,限期完成。有的项目投产初期一时不能达到设计能力所规定产量,不能因此而拖延办理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少数非主要设备及某些特殊材料短期内不能解决,或工程虽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完,但对投产、使用影响不大,也可报请竣工验收。这类项目在验收时,要将所缺设备、材料和未完工程列出项目清单,注明原因,报监理工程师以确定解决的办法。当这些设备、材料或未完工程已安装完或修建完时,仍按前述办法报请验收。

有些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或实际上生产方面已经使用,近期不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的,应从实际情况出发,可缩小规模,报主管部门(公司)批准后,对已完的工程和设备,尽快组织验收,移交固定资产。

二、工程验收人员应遵循的几个原则

1.验收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要不徇私情,本着对双方负责的态度,合理公正的验收。尽量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

2.验收人员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对所验工程要会用计算公式,做到合理计量,为日后结算提供准确明了的计量依据。这就要求记录人员、验收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

3.尽量多验收少签证。对于一些验收时看不到的地基、拆卸等隐蔽工程,只能通过签证结算。验收时通过采取一定的方式对一些隐蔽工程尽量通过现场验收获得数据,以便将来定额结算。对于一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返工,二、三次开工,开工前尽可能让计划员、验收员、施工员作好施工记录,以便将来准确签证计量结算。

4.验收人员验收时要多走细查、不厌其烦。对于一些零星、琐碎的工程要多走细查、尽可能逐项查看,尽力做到丈量数据的准确性。

5.搞好隐蔽工程的监管工作。隐蔽工程完工前48小时施工单位必须通知相关部门,并准备好相应的验收资料;相关部门接到发生隐蔽工程的通知后,必须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到施工现场确定处理方案,核实工程量;隐蔽工程处理方案必须符合集团公司工程管理规定及设计规范要求,不得加量和扩大隐蔽范围。隐蔽工程处理方案下达后,建设、施工、质监、监理等有关单位在管理上要按施工图内工程管理办法执行;对于总承包工程,隐蔽工程中出现的工程量增加,一律不得增加投资。

进行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完,能满足生产使用;

(2)主要工艺设备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

(3)必要的生活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

(4)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5)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三、竣工验收程序

1.根据建设项目(工程)的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可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工程),应先进行初验,然后进行全部建设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

2.建设项目(工程)在竣工验收之前,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及使用等有关单位进行初验。初验前由施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报告。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初验。

3.建设项目(工程)全部完成,经过各单项工程的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并具备竣工图表、竣工决算、工程总结等必要文件资料,由项目(工程)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向负责验收的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在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双方一旦约定了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则应按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分阶段的竣工验收。

12.军队油库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研究 篇十二

1 竣工验收条件

军队油库工程竣工验收是资产转入生产和使用的标志,也是直接关系到军队油库工程能否按时交付使用,发挥军事效益的重要环节。进行军队油库工程竣工验收,军队油库工程建设单位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前,应具备一定的条件。一是要完成全部军队油库工程建设项目,达到设计要求和技术质量标准,单项、专项军队油库工程应通过交(竣)工验收,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已全面整改。同时,军队油库工程建设单位应完成全部工程量,并做好建设材料及设备、剩余物资材料和重大报废设备的清理、统计、登记工作。二是施工单位或设备厂家要完成相关人员培训,油罐容积表、计量仪表等应通过认证,消防器材、专用安全装具、维修抢修装备、备品备件等要满足使用基本需求。使用单位油料部门要完成相关操作规程制定、安全警示标牌设置、设施设备编号并标识、应急处置预案编制等。如果在特殊情况下,仍有零星工程未完成,在不影响油料收发、储存和安全管理的情况下,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也可先行组织竣工验收,但未完成的军队油库工程必须限期完成。

2 竣工验收组织

竣工验收应根据有关规定由军队油库工程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总部、军区或建设单位的上一级军队油库工程主管部门组织,军队油库工程所在单位油料主管部门协助,军队油库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和油库等单位参加,同时邀请战勤、财务、营房、审计、纪检和档案等单位有关人员和特邀专家参加。军队油库工程验收应成立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可分设验收小组,展开具体验收工作。专业验收小组成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熟悉验收规范标准,至少有50%具备专业技术职称。一般情况下,小型油库工程的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的上一级军队油库工程主管部门组织进行。零星军队油库工程的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进行,上一级军队油库工程部门派人参加。中型建设项目的正式验收,由总部或军区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大型建设项目或重点军队油库工程项目的正式验收,由总部组织,军区承办。

3 竣工验收程序

军队油库工程竣工验收是在军队油库工程建设单位完成全部或绝大部分单项、专项交(竣)工验收的基础上进行。其主要程序为:一是听取军队油库工程建设单位关于单项和专项军队油库工程交(竣)工验收的情况报告,以及军队油库工程设计单位、主要施工单位、主要监理单位和油库的总结汇报。而后对军队油库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抽验,检查军队油库工程建设内容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军队油库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规范标准,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表格。对发现的问题逐一提出整改意见,形成军队油库工程竣工验收结论及会议纪要。二是审查单项和专项交(竣)工验收资料,检查是否符合验收要求。审查核对竣工文件、图纸、资料等档案编制是否完整、系统、准确,军队油库工程经费使用是否符合财务管理规定,重点查阅单项军队油库工程交工验收书和专项军队油库工程竣工验收书。三是组织讨论并汇总检查意见,作出军队油库工程验收结论,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或出现的争议,提出具体解决办法。验收不合格的军队油库工程项目,应责成相关施工单位限期补救或返工,而后再重新察验。验收合格的军队油库工程项目,应由验收组织单位组织填写“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书”,拟制通过竣工验收会议纪要。竣工验收后,由军队油库工程建设单位向军队油库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报核验认证,并上报上级油料主管部门。

4 竣工验收内容

竣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工程资料三部分内容。

4.1 主体工程

主体工程主要包括:罐室、坑道土建,油罐防腐及附件安装,库区和库外管线敷设施工,铁路、水路、管道收发油和汽车零发油系统的土建、工艺、设备、设施改造等内容。在此项内容的验收过程中主要查验各单项工程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和技术质量标准,并是否通过各单项军队油库工程交工验收。军队油库工程建设单位是否完成主体工程建设,是否仍有部分剩余零星土建工程或少数生活配套设施未建成。

4.2 配套工程

配套工程主要包括:罐区防火堤、隔油设施,覆土、回填土、防洪设施,库区消防道、检查道与围墙,库区固定和机动消防系统,电气、安防、仪表及自动化、采暖、通风、给排水、通信(含设施、设备),各种业务及生活用房,油库内外配套道路,环境保护、劳动安全保护设施等,主要查验各单项工程是否经过试用或试运转,性能指标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油罐容积表和各种计量系统是否已取得有效合格证书,配备的消防器材、专用安全装具工具、维抢修装备、备品备件能否满足投入使用后的基本需求。各项审核批准手续是否齐备,并是否通过单项军队油库工程交工验收。

4.3 工程资料

工程资料主要包括:首先,建设单位应完成清理、统计、登记全部军队油库工程建设工程量、建设材料和设备数量,并汇总整理整个军队油库工程的所有竣工图纸、工程资料和管理资料及视频音像、图片资料。同时做好施工剩余物资、设备和重大报废设备与材料的清理、统计和登记工作。其次,竣工资料的整理应按军队油库工程档案管理要求,将竣工图纸、工程资料等竣工资料档案进行全面整理和规格顺序统一。军队油库工程建设单位应汇同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查验竣工资料编制内容是否齐全、真实,图字是否清晰、准确,并分类装订成册。再次,检查油库是否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设置了相应的安全警示标牌,对各种设施设备是否进行了统一编号和标注,是否编制了相应的应急情况处置预案。

参考文献

[1]张赞牢.油库技术与管理[M].北京: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8.

[2]康勇.油气库站设计与建设[M].北京:中国石化出版社,2010.

[3]陈允任.油气储运建设工程手册[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9.

[4]赵晓刚,王世军.油气储运工程项目管理[M].北京:解放军出版社,2003.

[5]成虎.工程项目管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1.

[6]王建,王小虎.油料洞库设备设施改造与管理的几点探讨[J].军用航油,2011(5):14-15.

13.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篇十三

颁布日期:20041228 实施日期:20050201 颁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

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安全评价 第三章 设计审查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保障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建设项目是指非煤矿矿山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其初步设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安全专篇。

第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五条 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第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一)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建设项目;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五)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建设项目;

(六)核工业矿山或者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第七条 经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和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章 安全评价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安全评价工作,提出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评价结果负责。

第十条 非煤矿矿山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与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安全评价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和危害程度以及对公共安全影响的定性、定量评价;

(二)预防和控制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可能性评价;

(三)可能造成职业危害的评价;

(四)安全对策措施、安全设施设计原则;

(五)预评价结论;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设施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评价;

(二)安全设施在生产或者使用中的有效性评价;

(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评价;

(四)建设项目的整体安全性评价;

(五)存在的安全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建议;

(六)安全验收评价结论;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评价工作完成后30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设计审查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对其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主要灾害的防治措施,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二)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三)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四)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审查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设计审查不合格:

(一)安全预评价报告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承担的;

(二)安全设施设计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的;

(三)主要灾害防治措施不符合规定的;

(四)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的;

(五)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

(六)不符合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自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同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批复;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对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作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原审查部门审查同意。第四章施工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发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验收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二)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合格及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资料;

(三)主要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

(四)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五)施工期间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

(六)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有关资料;

(七)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验收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验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

(一)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二)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能满足正常生产和使用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四)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五)不符合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进行验收,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验收完毕,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并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条 安全评价机构在安全评价工作中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的;

(四)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收到罚款通知书后,应当在15日内到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3%的滞纳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和竣工验收申请表等样式,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14.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篇十四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及文件;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监理情况报告;

3.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4.试生产(使用)期间是否发生事故、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整改情况报告(附专家签字意见);

5.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7.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文件(复制件)

8.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9.建设项目竣工图纸及相关设计资料;

10.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1.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消防验收意见、防雷防静电检测报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环保证明材料等;

1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试生产(使用)备案意见书(复印件)

15.浅析变电工程竣工验收的关键问题 篇十五

1 浅析变电工程竣工验收的关键问题

1.1 工程图纸和施工设备资料的问题

在变电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施工管理的原文件丢失;施工设备的数量不符合设备的合格证明;自检报告和原料的检验报告质量不高;各种施工技术交底和验收的报告签字存在不规范的现象;工程施工质量的评价表格不完整;工程图纸的真实性不足, 部分变电工程图纸与实际情况不相符, 甚者出现竣工图纸与施工图纸不一致的现象;各类文件的编制格式不规范, 变工工程的竣工验收文件不符合标准和不规范书写施工原始资料的相关内容已是屡见不鲜。

1.2 防误装置安装不合理

防误装置的安装是变电工程竣工验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在竣工验收过程中, 经常会发现一些防误装置如错漏闭锁程序, 不合理的设置临时接地桩或者接地桩的数量不符合施工要求等问题的存在。

1.3 小动物的防治措施不完善

小动物的防治工作是一项长期工作, 不仅要体现在变电工程竣工验收中, 在日后的运用中也要有所体现。在变电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 要全面的检查小动物的防治措施, 在最大程度上减少变电工程在投入使用后的事故。但是, 在变电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小动物的防治措施还不是很完善, 出现了很多本可以避免的问题, 例如一次电缆和二次电缆进出口封堵不严实。所以, 在竣工验收时要特别注重细节, 消除一些不应该出现的问题, 不断完善小动物的防治措施。

1.4 配置安健环设施的问题

目前, 我国电力伤亡事故在不断的减少, 但是,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 大电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却出现了复杂化的趋势, 缺乏完善的隐患防治治理机制。所以, 安健环设施的施工和配置的检测已成为变电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如今, 在变电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中, 安健环设施出现的主要问题是配置不全或者是配置的标准不符合标准, 如此, 可能导致变电工程在投入使用后发生安全事故, 所以, 要特别重视在变电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中对安健环设施配置的检测。

2 论述变电工程竣工验收关键问题的应对措施

2.1 解决工程图纸和设备资料问题的措施

要解决工程图纸和设备资料的问题, 需要从两个方面入手。第一, 同步编制变电工程和资料。在变电工程准备阶段, 建设管理部门需要制定项目资料的编制计划和实施计划, 使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移交能够与工程建设的步伐一致。一旦出现问题, 相关人员要及时解决, 同时, 主管部门要定期检查资料, 保证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要拒收不符合标准的文件形式, 从源头上杜绝问题的出现。第二, 提升竣工验收的水平。在变电工程竣工验收的工作中, 验收人员要严格审查与工程相关的文字资料、检测报告和竣工图纸, 要重点检查资料的真实性与设计变更情况, 通过对工程全方位的验收, 确保工程资料的真实性和正确性, 使其作用在以后的运行中得到最大的发挥, 保证变电工程的施工质量。

2.2 解决防误装置问题的措施

在变电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中, 防误装置出现的问题主要是在闭锁和临时接地桩两个方面。在闭锁方面, 要仔细审核施工单位编写闭锁的现场文件, 如有问题出现, 就要使用书面的形式及时与施工方的负责人沟通, 及时更正错误的闭锁程序。还要审核锁具的编码, 通过使用电脑钥匙上主菜单的锁码项对编码进行审查, 以保证编码的正确性。在对闭锁程序进行检测时, 需要采用正常和错误两种操作方式, 正常的操作方式主要是对回线路、主变压器回路和户内开关柜等内容的检测;错误的操作方式主要是对各回路隔离开关的带负荷拉合、各回路设备带电挂接地线或合接地隔离开等内容的检测。在临时接地桩方面, 验收人员要根据变电工程的施工要求, 对临时接地桩设置的数量与配置的合理性进行检测, 消除给变电工程投入使用后带来的不利影响。

2.3 解决小动物防治问题的措施

在变电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 要保证所有电缆穿孔进出口的位置与电缆进入控制盘、机构箱、开关柜、保护盘等时是否封堵严实。封堵的材料要使用耐火衬板或者是铁板, 在外层还需要加上一层水泥, 以确保封堵的严密性。设置相应的隔离墙在主控室与开关室、电缆夹层之间。如有问题出现, 要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建设方, 及时作出整改。

2.4 解决安健环问题的措施

在变电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 要检查施工的指导性文件、施工控制文件内容、施工单位填写的施工记录和施工的成品, 以保证施工的合理性和完整性, 便于及时发现问题, 提高确定出现问题具体环节的准确性, 使建设单位能够在最短时间内制定相应的解决措施, 提高其工作效率, 增强验收阶段的工作质量。

3 结语

综上所述, 做好变电工程竣工工作, 能有效的保证变电工程的质量, 减少安全隐患。目前, 变电工程竣工验收工程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所以, 建设单位要加大变电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力度, 解决变电工程中存在的工程图纸和资料、防误装置、防小动物设施和安环健设施的配置等问题, 提升验收工作的技术水平。

摘要:竣工验收是变电工程重要的环节, 做好竣工验收工作有利于提升整个变电工程的管理水平, 加强变电工程的质量监督, 确保变电工程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基于此, 本文将从变电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存在的关键问题出发, 分析解决变电工程竣工验收关键问题的相关对策。

关键词:变电工程,竣工验收,关键问题

参考文献

[1]梁贵.变电工程竣工验收关键问题的探讨[J].技术与市场, 2012, 10:5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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