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互联网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精选14篇)
1.加强互联网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篇一
【每日一法】《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9号,以下简称国办39号文)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55号,以下简称京政办55号文)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通州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政策措施
由本区民政部门确认的本区户籍见义勇为人员,依照《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60号)、国办39号文和京政办55号文的规定,享受相关表彰奖励、抚恤优待政策,以及因见义勇为负伤后的紧急医疗救助。在本区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非本区户籍人员,参照有关规定,享受本区表彰奖励政策和因见义勇为负伤后的紧急医疗救助,抚恤优待标准由其户籍所在地相关部门参照当地政策执行。
在本行政区域外确认的本区户籍的见义勇为人员,在其见义勇为档案关系转入本区之日第二个月起,享受本市相关见义勇为抚恤优待政策。
(一)规范确认程序,提高工作时效性。对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的行为,予以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区民政部门在接受组织或个人关于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的申请后,要及时组织开展确认工作,并将见义勇为行为确认情况上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建立市、区民政部门确认信息沟通机制,提高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的统一性、公平性。建立社会举荐机制,组建社会评审团,增强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民政、公安、卫生等部门应建立联动机制,及时发现见义勇为行为线索,增强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工作的时效性。见义勇为行为一经确认,由区政府给予奖励,落实相关待遇,颁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证书和奖章。建立相关宣传启动机制,即时宣传见义勇为事迹。
(二)严格执行奖励标准。对见义勇为人员,按照全市统一的奖励标准,即按见义勇为行为发生时上一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予每人不低于该数额的一次性奖励。对于事迹特别突出的,授予“通州区见义勇为积极分子”荣誉称号。对未评定为烈士的因见义勇为死亡人员,以市政府名义发放褒扬金,标准为见义勇为人员死亡时上一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倍。在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中,对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利益的见义勇为行为有单独奖励规定的,按单独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无单独规定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落实抚恤政策。对因见义勇为死亡人员,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家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享受相关待遇,并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烈士褒扬金;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属于因公牺牲情形的,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抚恤;属于视同工伤情形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本人40个月基本工资的遗属特别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支付,遗属特别补助金由区见义勇为专项资金支付,区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按照上一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上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其中,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落实待遇;无工作单位的,由区见义勇为专项资金支付,由区民政部门发放。
具有本区户籍的见义勇为死亡人员遗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照《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为部分见义勇为人员及家属发放定期抚恤金的通知》(京民勇发〔2012〕87号)规定由民政部门按月发给定期抚恤金。
1、由见义勇为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父母(抚养人)、配偶;
2、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3、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见义勇为人员生前供养的。
上述人员不含被批准为烈士人员的遗属、符合因公(工)牺牲(死亡)条件人员的遗属、已经享受其它优抚待遇的遗属。
对具有本区户籍因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凡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落实相应待遇;不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0号)及本市有关规定,由民政部门评定伤残等级并由民政部门发放定期抚恤金。一至四级见义勇为伤残人员享受护理费,由民政部门评定伤残等级的,其护理费由区民政部门发放;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视同工伤的,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其护理费发放先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待遇执行,若工伤保险支付的护理费标准低于民政部门的护理费标准,其差额部分由伤残见义勇为人员户籍所在区县的民政部门补足。上述人员不含符合因公(工)致残人员、已经享受其它优抚待遇人员。残疾抚恤金与北京市残疾人生活补助金不得重复享受。
在评残过程中,卫生、医疗机构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伤残见义勇为人员及遗属定期抚恤金、残疾等级评定和一至四级见义勇为伤残人员护理费所需经费,由区见义勇为专项资金支付。
(四)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对因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建立医疗救治绿色通道和快速救治机制,确保因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得到及时、有效救治。因见义勇为负伤紧急救治发生的医疗费用,有加害人或责任人的,由加害人或责任人承担;无加害人或责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责任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的,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予以支付。因负伤进行紧急救治及因旧伤复发继续医治产生的医疗费用(含护工费),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后,其个人负担部分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医疗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民政部门以临时救助方式,通过区见义勇为专项资金予以帮扶。无工作单位的见义勇为人员,以医疗期经济补助方式予以救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需个人缴纳的参保(合)费用,由区见义勇为专项资金支付。
(五)积极给予就业扶持。对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且进行了失业登记或转移就业求职登记的,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为其提供就业援助,予以重点帮扶。符合就业特别困难条件的,优先安排公益性就业组织进行“托底”安置。愿意从事个体经营的,由工商、税务等部门给予优先办理证照、减免有关税费等照顾。
(六)落实教育优待政策。对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以及经济困难的家庭,教育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优先落实教育资助政策。见义勇为人员子女入公办幼儿园、公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对见义勇为人员本人,以及因见义勇为死亡和一至四级伤残人员的子女,在报考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含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时加10分给予照顾。见义勇为人员参加高考的,纳入“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先进事迹、对社会有较大影响的应届毕业生”项目,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因见义勇为死亡和伤残人员的子女,在报考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七)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住房困难。对提出保障性住房需求并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先纳入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范围;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住房,符合农村危旧房改造条件的,参照农村优抚对象危旧房翻建政策执行;其他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住房,符合农村危旧房改造条件的,参照农村社救对象危旧房翻建政策执行。
(八)其他优待政策。见义勇为人员凭有效证件可以免费乘坐本市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见义勇为人员凭有效证件可以免费参观和游览市及区县属博物馆、公园。区民政部门要定期组织见义勇为人员进行参观、疗养、体检、观看文艺演出、听报告会等各类有利于其身心健康的活动,所需经费由本区见义勇为专项资金支付。因见义勇为死亡人员子女应征入伍的,退役后可由原征集地区县政府安排工作。见义勇为人员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市或区司法行政部门依据见义勇为行为人申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
(九)建立回访和定期慰问制度。有重点地救助和慰问生活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抚恤照顾因见义勇为死亡人员的家属和因见义勇为致残人员,解除见义勇为人员后顾之忧。
二、健全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协调机制。要将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列为区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范畴,纳入各单位工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法制建设,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切实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明确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及时落实见义勇为人员的相关待遇,研究解决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民政部门负责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日常工作,同时负责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协助民政部门做好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工作,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的人身、财产安全。财政部门负责保障见义勇为专项资金足额落实,并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工作。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并落实工伤保险待遇,为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提供就业服务。卫生部门负责督促医疗机构做好因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并加强对落实医疗费用适当减免优惠政策的检查指导。教育部门负责制定并监督落实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子女在各教育阶段的优待政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制定并落实对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在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方面的优待政策。宣传、精神文明、综治、司法、交通、税务、工商、文物、园林、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依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共同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
(三)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图书、影视等媒体,以及采取建见义勇为文化园、光荣榜等形式,加大对见义勇为事迹的宣传力度,扩大宣传覆盖面,在全社会营造“见义勇为光荣”和关心、支持、参与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要通过举办报告会等活动,广泛深入宣传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倡导科学合理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和宣传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做出贡献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及时向社会通报见义勇为人员的确认、奖励和保护情况。
(四)鼓励社会参与。各级政府要积极培育、扶持首都见义勇为基金会等社会组织的发展,并在财政、税收、资金募集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和帮助,引导他们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整合社会资源,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公益捐助、志愿服务等各类关心、关爱活动,在宣传、表彰、奖励、帮助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实际困难等方面切实发挥积极作用。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通政发〔2008〕47号)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北京市通州区民政局
北京市通州区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区分局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北京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通州区卫生局 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6月13日
2.加强互联网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篇二
多年来, 我国积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将环境保护放在重要的战略位置, 不断加大解决环境问题的力度, 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由于产业结构和布局仍不尽合理, 污染防治水平仍然较低, 环境监管制度尚不完善等原因, 环境保护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快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近日, 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意见》分为:全面提高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水平, 着力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 改革创新环境保护体制机制三部分, 共有16条。
《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 明确责任、分工和进度要求, 认真落实本意见。环境保护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重大情况向国务院报告。
3.加强互联网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篇三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推进,一些地方农村劳动力为改善家庭经济状况、寻求更好发展,走出家乡务工、创业,但受工作不稳定和居住、教育、照料等客观条件限制,有的选择将未成年子女留在家乡交由他人监护照料,导致大量农村留守儿童出现。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为我国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对改善自身家庭经济状况起到了重要作用,客观上为子女的教育和成长创造了一定的物质基础和条件,但也导致部分儿童与父母长期分离,缺乏亲情关爱和有效监护,出现心理健康问题甚至极端行为,遭受意外伤害甚至不法侵害。这些问题严重影响儿童健康成长,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各方高度关注,社会反响强烈。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为广大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创造更好的环境,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阶段性问题,是我国城乡发展不均衡、公共服务不均等、社会保障不完善等问题的深刻反映。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对促进广大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突出表现在家庭监护缺乏监督指导、关爱服务体系不完善、救助保护机制不健全等方面,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机制化建设亟待加强。
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一样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心。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关系到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系到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关系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局。党中央、国务院对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高度重视。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家庭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和更好关爱保护。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依法保护,不断健全法律法规和制度机制,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加大关爱保护力度,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健康、受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家庭尽责。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监护人要依法尽责,在家庭发展中首先考虑儿童利益;加强对家庭监护和委托监护的督促指导,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亲情关爱和家庭温暖。
坚持政府主导。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各级政府重要工作内容,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属地责任,强化民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坚持全民关爱。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各方面积极作用,着力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在生活、监护、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全社会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
坚持标本兼治。既立足当前,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着力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缺失等突出问题;又着眼长远,统筹城乡发展,从根本上解决儿童留守问题。
(三)总体目标。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全面建立,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有效运行,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事件得到有效遏制。到2020年,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
三、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
(一)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常联系、多见面,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给予更多亲情关爱。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机关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职责。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措施,认真组织开展关爱保护行动,确保关爱保护工作覆盖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留守儿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对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村(居)民委员会要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要为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与父母联系提供便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支持;通过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探访、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等方式,对重点对象进行核查,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县级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要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
(三)加大教育部门和学校关爱保护力度。县级人民政府要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教育行政部门要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支持和指导中小学校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及早发现并纠正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相对集中学校教职工的专题培训,着重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能力;会同公安机关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帮助儿童增强防范不法侵害的意识、掌握预防意外伤害的安全常识。中小学校要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利用电话、家访、家长会等方式加强与家长、受委托监护人的沟通交流,了解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情况和思想动态,帮助监护人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学习情况,提升监护人责任意识和教育管理能力;及时了解无故旷课农村留守儿童情况,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帮助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加强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寄宿制学校要完善教职工值班制度,落实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责任,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引导寄宿学生积极参与体育、艺术、社会实践等活动,增强学校教育吸引力。
(四)发挥群团组织关爱服务优势。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工会、共青团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少先队员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妇联要依托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活动场所,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提供关爱服务,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引导他们及时关注农村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残联要组织开展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康复等工作。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与服务工作。
(五)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民政等部门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深入城乡社区、学校和家庭,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财税部门要依法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四、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
(一)建立强制报告机制。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
(二)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强制报告责任人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属于农村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要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父母进行训诫;属于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要联系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亲属监护照料;上述两种情形联系不上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的,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协助通知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属于失踪的,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实施保护;属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对于上述两种情形,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打下基础。公安机关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健全评估帮扶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公安机关通报后,要会同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在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医疗机构以及亲属、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下,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四)强化监护干预机制。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6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县级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五、从源头上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
(一)为农民工家庭提供更多帮扶支持。各地要大力推进农民工市民化,为其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更好条件。符合落户条件的要有序推进其本人及家属落户。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要纳入保障范围,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满足其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要在生活居住、日间照料、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提供帮助。倡导用工单位、社会组织和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为其照料未成年子女提供便利条件和更多帮助。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对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民工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完善和落实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
(二)引导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各地要大力发展县域经济,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中西部地区要充分发挥比较优势,积极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加快发展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加强基本公共服务,制定和落实财政、金融等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政策,加强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对有意愿就业创业的,要有针对性地推荐用工岗位信息或创业项目信息。
六、强化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民政部要牵头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在2016年上半年开展一次全面的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依托现有信息系统完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管理功能,健全信息报送机制。各级妇儿工委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作为重要工作内容,统筹推进相关工作。各地民政、公安、教育等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督促有关方面落实相关责任。要加快推动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权利义务和各方职责,特别要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二)加强能力建设。统筹各方资源,充分发挥政府、市场、社会的作用,逐步完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场所设施,满足临时监护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需要。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促进寄宿制学校合理分布,满足农村留守儿童入学需求。利用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开辟儿童活动场所,提供必要托管服务。各级财政部门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各地要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
(三)强化激励问责。各地要建立和完善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对认真履责、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对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要适当给予奖励。
(四)做好宣传引导。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和家庭自觉履行监护责任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理性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宣传报道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4.加强互联网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篇四
教高〔2007〕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事厅、科技厅、国资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发〔2006〕4号),紧密配合《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全面实施,切实加强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工作,为我国到2020年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现就今后一段时期加强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1.总体要求。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多方面的积极性;统筹协调招生、培养、就业、使用等各个环节,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深化教学改革,提高培养质量,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基本原则。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工作要坚持统筹规划,加快学科专业结构调整,积极扩大培养规模,大力开展继续教育,切实解决国家重点领域的人才紧缺问题,着眼长远需要,研究建立和健全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长效机制。
上传者 知盟网 3.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精神,当前要优先支持农业、林业、水利、气象、地质、矿业、石油天然气、核工业、软件、微电子、动漫、现代服务业等重点公益、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领域以及新兴产业的紧缺人才培养。
二、加强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工作的主要任务 4.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主动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加大专业结构调整力度。根据相关产业和行业对专门人才的实际需求,在拓宽专业口径的基础上,在高年级灵活设置专业方向,努力扩大紧缺专业的人才培养规模,优化人才培养结构,为产业部门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5.加快人才培养体制和机制的改革,积极推进产学研合作教育。鼓励高等学校与企业开展合作办学,联合建设重点领域学科和专业,按照企业对人才的要求实行“订单式”培养。聘请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共同参与制订人才培养目标、进行课程设置、开展教学质量评估。加大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管理制度的改革,工科在校学生要到企业去进行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时间不少于6个月。建立“双师型”教师队伍,积极邀请企业专家兼课,派教师到企业学习。高等学校在开展高职高专、本科、研究生培养的同时,还可以通过转专业培养、工程硕士培养等多种形式加快培养紧缺人才。
6.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加大与国外高水平大学和跨国公司合作培养人才的力度,探索利用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培养国家紧缺人才的有效途径。由国家留学基金支持,优先选派国家紧缺专业的学生到国外大学或企业学习。大力引进国家紧缺专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提高国内师资队伍的整体水平。吸引国外优秀专家学者来华授课或共同开展研究。研究和借鉴国外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手段,积极推进教学改革。
7.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满足国家重点领域建设需求的大批高素质人才。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切实加强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高等教育全过程,增强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行业工作的光荣感和使命感。
8.充分发挥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导向作用,引导和鼓励学生学习国家最需要紧缺的专业、毕业后主动到艰苦行业和基层单位就业。在分配国家奖助学金名额时,对于以农林水气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等 学校予以适当倾斜。高等学校在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气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后自愿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从事第一线工作且服务达到一定年限的,国家实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9.加强国家重点领域学科和专业建设。加大重点领域学科和专业建设经费的投入,在“985工程”、“211工程”、“质量工程”、“国家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项目”、“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以及相关专项建设中,要向国家重点领域的学科和专业倾斜,给予重点支持,为紧缺人才培养提供坚实的基础。
三、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要积极参与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工作
10.行业主管部门要与教育部共同制订本行业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方案,并纳入本行业的发展规划,给予专门支持。要推动所属行业企业建立规范有效的人才激励和使用机制,为紧缺人才的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以吸引和稳定紧缺人才。要定期组织调查了解本行业国家重点领域人才需求状况,了解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使用情况和评价意见。
11.企业要积极参与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工作。国家鼓励企业出资支持重点领域学科和专业建设、设立奖学金或助学金。对于企业或个人支持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工作的各项经费,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进行捐赠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的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国家鼓励企业积极接受高校学生实习,企业支付给在本企业实习学生的报酬,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42号)的规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企业应为高校学生实习提供便利条件,选派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指导。
12.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要积极开展紧缺人才继续教育。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本行业国家重点领域的紧缺人才继续教育,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应作为考核评 价和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对承担继续教育任务的高等学校和社会培训机构给予必要支持。国家鼓励企业联合高等学校和社会培训机构开展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的继续教育,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教育和培训经费,应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支持相关领域紧缺人才的继续教育。
四、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加大对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的支持力度 13.建立“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部际联席会议由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技部、人事部、国资委等部门组成,协调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相关工作,研究制定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工作的扶持政策。
14.建立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供需信息发布平台。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本行业的企业,每年向信息发布平台提供本年度招聘紧缺人才和接受高校学生实习的信息,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高等学校每年向信息发布平台提供本校国家重点领域相关学科和专业情况、应届毕业生和派遣高校学生实习信息,由该信息发布平台向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双向发布。
15.各地要大力支持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工作。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及时制订本地区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切实加强对本地区高等学校培养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的协调和领导,加大对国家重点领域学科和专业建设的支持力度,保证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的质量。
教 育 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人 事 部 科 技 部 国 资 委
5.加强互联网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篇五
(讨论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与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坚守耕地红线,稳定耕地保有量,促进合理用地,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就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
为加强耕地保护,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进一步明确组织领导,成立大庆市耕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主管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委员会、统计局、环保局等相关单位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担任。
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土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对实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开发整理情况、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情况负总责。建立以政府为主体的耕地保护责任机制,实施耕地保护目标考核制度,对不能完成目标要求的,要严肃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市、县、区及乡、镇、村每年要逐级签订耕地保护责任状,要将耕地保护任务与责任落实到位,要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具体地块,要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权力、义务,要充分发挥广大农民群众保护耕地的基础作用,做到保护地块无遗-1-
漏,责任落实到具体。
二、强化土地利用计划的执行性
各县区政府和各相关单位要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用地计划提交同级国土部门,由国土部门汇总后与各相关部门共同制定下一用地计划草案,报耕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经市政府审批通过,向社会公布。严格按计划进行供地,未列入计划的用地项目不得进行规划。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从严控制占用耕地。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召开会议,通报市政府重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分析供地形势,发布供地信息。确立“规划第一”的用地理念,严把用地预审关,积极引导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住宅项目向主城区集中,商业项目向人口聚集区集中。
三、严格落实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
1、逐级签订目标责任状。各县区政府要按照“依法依规、确保数量、提升质量、落实到户”的原则逐级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状。
2、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根据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同时依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要求,科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要努力实现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并重、数量与质量并重、生产功能与生态功能并重的建设目标。基本农田布局调整后,保
护面积不得低于上一级规划下达的指标,总体质量等别应高于调整前的平均质量等别,集中连片程度有所提高。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将县级规划划定的保护区进一步落实到地块,并编制基本农田保护专题图。
3、扩大耕地保护宣传范围。为破解土地法律观念淡薄、耕地保护意识不强的基本农田保护工作面临的难题,应多渠道、深层次、广角度地开展土地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基本农田保护舆论氛围。一是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并播发新闻字幕;二是要做好宣传标语、石碑牌、标志牌、指示卡等基础宣传工作。
4、建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信息库。为了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工作,要建立大庆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信息数据库,把过去实施过的项目信息及目前涉及项目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进库,做到实时更新,避免重复申报项目情况的发生。
5、建立耕地和基本农田质量评价体系。为切实加强基本农田规划、调整及补划工作,保证补划基本农田质量,建立基本农田占补质量评价体系。要采用多因素分析法来衡量和评价补划耕地质量, 在进行耕地质量,分等定级评价中,要突破以往耕地质量多以土壤肥力为评价依据的局限。
四、切实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力度
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与2010年市政府将要实施的“双十工程”相结合,以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为重点,积极向省和国家争取土地整理复垦项目,力争每年争取资金6000万元,净增耕地1000公顷,以增加实际可利用土地特别是耕地面积,改善基础设施条件,丰富耕地后备资源,坚持田、水、路、林、村综合治理,突出重点,树立典型。对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立项审核、规划设计和项目实施统一组织管理。积极探索实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性、公告制,做到按规划确定项目,按项目进行管理,按设计组织施工,按规程检查验收。
五、加大征地管理力度,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和社会事业建设用地,制定《大庆市征地补偿办法》,做好我市重点工程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严格征地程序,严格按规定标准进行征地补偿。切实加强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和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不得代扣,不得侵占、不得截留和挪作他用。
六、加强表土剥离工作管理
6.加强互联网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篇六
《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32号),我局制定了《广电总局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05年5月8日
广电总局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32号),切实加强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监管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认真学习,强化培训,促进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随着网络和数字技术的发展,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逐渐成为广播影视新的传播形式,接收终端也从计算机扩展到电视机、手机和其它接收设备。加强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对于确保舆论导向正确,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国家广播影视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要认真学习《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9号),要制定切实有效措施加大管理力度。从2005年5月至年底,各省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要以省为单位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活动,提高管理队伍和监管人员的政策水平和技术水平。要组织本省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持证机构,集中开展对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政策、法规的社会宣传,要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提高经营机构的依法经营意识和自觉性,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切实履行职责,全面清理整顿,加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监管力度。
根据《意见》的分工,广电总局是网络广播影视和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网上传播活动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传播境外有害广播电视节目的网站进行监控、提出封堵意见并通知信息产业部实施。地方广电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网络广播影视和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网上传播活动的监管工作。各级广电管理部门要按照《意见》明确的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加强与信息产业、互联网新闻宣传等其他互联网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互联网监管工作。
(一)全面开展对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机构的清理整顿工作。
根据《意见》的部署,互联网各相关管理部门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互联网站集中清理整顿活动。按照总局的部署,各省广电管理部门要对本辖区内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擅自开办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机构(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开办IP电视、手机电视业务的机构)进行清查。各地在集中清理整顿工作中,应成立由局领导挂帅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分四个步骤:
1、查清情况。各省广电部门要对本区域内所有开办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机构进行排查,将违规机构名称、播出内容、播出方式、技术参数(网站地址、域名等)等相关信息登记造册,应在5月20日前报广电总局。
2、清理整顿。在查清情况的基础上,对违规开办视听节目业务的机构进行分类处理。经各省广电部门初审确实具备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审批条件的,于2005年5月20日前报广电总局办理审批手续;经各省初审不符合审批条件或报广电总局后未获得最终批准的,责令其于2005年6月15日前停止违规开办的视听节目业务。
3、依法查处。对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停止违规开办的视听节目业务的,以及难以查找到实际开办单位的网站,由省级广电管理部门将有关情况汇总后,于6月20日前将名单通报给本省信息产业部门,由信息产业部门按《意见》的要求,责令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停止对其服务,强制关闭其网上的节目。对传播有害视听节目的网站,通报公安部门依法惩处。
各省广电部门关于本区域内清理整顿工作总结,应于6月底前报总局。
(二)做好年检工作,实行一票否决。
根据《意见》的要求,国家对基础电信运营商、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实行年检制度,互联网各有关管理部门要在各自分管的职责范围内对其分别提出意见,实行一票否决制。今后每年9月底前,各级广电管理部门要对本区域内基础电信运营商、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是否按规定开展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情况进行审核,对其作出审核是否合格的意见。对中央直属机构的年检工作,由广电总局负责,对其他机构的年检工作由所在省的广电管理部门负责。其中,对于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擅自开办视听节目传播业务的,应按《意见》和总局39号令的要求通报给当地信息产业管理部门取消其相应电信业务许可,并通报给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变更或取消其登记,同时报总局;对已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机构所提的年检意见,直接报总局。
三、完善法规,改进手段,建立健全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长效管理机制。
(一)抓紧起草《互联网视听节目管理条例》。广电总局将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尽快起草条例草案,按规定程序征求意见后,上报国务院。
(二)加强持证机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地方各级广电管理部门要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加强监管,在2005年上半年内,必须按照《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要求所有持证机构全部落实节目审查制度和节目总编责任制度,确保所播出的节目符合国家宣传管理的要求,节目来源符合《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的有关
规定,并具有相应版权,不得转播非法开办的广播电视节目和境外广播电视节目。
(三)改进管理手段,加快互联网传播视听节目防控体系建设。
1、建立和完善各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监控网络。进一步完善总局信息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监管中心的同时,北京、广东、上海也要加快建立信息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监管分中心。各省级及重点地市广电部门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快设立区域性信息网络视听节目监控系统,形成全国联动的视听节目监控网络。
2、建立和完善互联网站IP地址使用信息库。总局将继续加强与信息产业部的协调,争取实现广电公共信息网络视听节目监控系统与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全国域名数据库和IP地址使用信息库的联网和信息共享。各地广电部门要注意收集、整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特别是视听节目服务提供机构的IP地址信息,充实到广电总局IP信息库中,逐步建立适应视听节目监管需要的网站IP地址使用信息库。
3、建立境外有害广播电视节目网站监控系统。广电总局正在抓紧制定境外有害广播电视节目网站监控系统技术方案并组织建设,落实封堵境外有害广播电视节目网站的授权和相关工作程序
(四)建立和充实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队伍。
7.加强互联网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篇七
(一) 针对隐私侵权的法律防范措施
1. 限制个人敏感信息的采集或利用。
具体设定个人敏感信息的使用范围, 杜绝超出范围的利用, 很多相关组织的规定中都对一系列的个人信息的掌握和利用进行进行限制, 并加强了对其的控制和法律制约。
2. 限制个人信用信息的使用范围。
(1) 在一定的法律范围内, 征信机构可以将个人信用信息告知给他人, 此过程中必须保证以法律宗旨为前提; (2) 任何人在进行信息使用时, 必须根据要求规定和目的, 在征得当事人的许可后, 进行合理、合法的使用, 坚决不能出现违背消费者意愿和相关规定的行为。
3. 使用者拥有选择搜集和发放信息的权利。
国外的关于公平信用的相关法律中指出, 无论出于任何目的 (如信用授权、安全保护、买卖等) , 只有在消费者认可后, 才能将其信息进行传播, 并进行报告发送, 其还规定消费者有权利对一些非出自本身意愿的信保对象和报告的要求进行拒绝, 法律保护其自身意愿。 (出自《公平信用报告法》—美国) 。
(二) 防止侵犯信用的对策
1. 保证信用信息的可靠性。
消费者的信息应符合其自身实际情况, 保证其全面和充实性, 防止违背原则 (来自《数据保护法》—英国) 。相关信息应及时更新, 多次超出一定期限范围 (大于3个月) 的发送报告是无效的, 应在更新信息后进行 (来自《公平信用报告法》—美国) 。
2. 消费者拥有知情权、异议权和更正权。
消费者充分享有异议权和更正权在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中得到充分保障, 征信机构应为消费者提供免费电话, 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免费电话能够正常使用。
(三) 健全权利救济体系
1. 民事责任制度。
如有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他人信息的搜集和传播, 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名誉造成影响, 同时拒绝消费者的合理要求, 不及时进行调整和处理的, 需负民事法律责任, 对当事人进行一定的赔偿 (出自《个人数据保护指令》—欧盟) 。
2. 行政救济制度。加强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障, 建立相关制度, 明确责权, 同时对信息控制人监督, 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3. 刑事责任规定。
如将虚假信息提供给信息使用方或者超出法律规定范围, 应缴纳一定金额的罚款或者判有期徒刑 (通常1年以下) 。—美国《诚实租借法》
二、当前我国征信领域侵犯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主要表现
(一) “一刀切”, 未对不良信息做深入了解和分析
目前商业银行在业务审批、资质审查等环节要求客户必须提供个人信用报告并作为重要审核依据, 但工作人员审核客户信用时完全按照内部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不深入区分、认定违约行为的恶意程度, “一刀切”的做法致使部分金融消费者权益被侵害。
(二) 没有履行相关告知义务
很多金融组织没有将告知义务具体实施, 像“一对一”等, 这种现象的产生多数是消费者对相关知识认识不足造成的, 并且很可能发生像贷款者没有关注利率变化而延迟了款项的归还这种在当时人没有意识到时信息性质发生变化的现象, 使得信息质量下降, 形成个人不良信用记录。
(三) 信用信息上报准确完整及时有待提高
个人征信系统的主体是金融机构, 主要方法是对消费者的信息进行搜集, 当今社会中很多主体在对信息搜集的认识存在一定误区, 由于工作失误出现错误, 其中最常见的是错误使用不同消费者的信息造成混乱, 从而无法进行正确的判断和识别, 使得信息失去真实性和可靠性。
(四) 征信信息使用存在违规现象
个人信用信息被查询时, 很多商业银行没有建立完善的制度和体系, 造成滥用信用信息、违背准则等。
三、健全保护我国消费者在征信领域中权益的对策
(一) 保持征信宣传教育的长期有效性
在国民教育制度中, 融入相关的信用和金融理论, 在每一个教育环节中, 建立相关的信用理念, 并深入掌握信息知识, 将其融入到人们的生活细节中, 针对宣传教育中出现的问题, 从根本上将这种局部现象化解, 提高人们对负面信用信息的认识, 加大宣传力度, 提高其信誉水平, 降低负面信息信用的产生数量。
(二) 建立异议处理工作机制
相关部门应成立主动授权人员的要求处理体系, 提高人民银行的批转异议职能, 建立相关规定, 扩大限制范围, 提高操作的方便性和工作效率, 防止延期处理和回答客户要求, 将所有的使用者信息妥善保存, 深入研究对备案情况, 加强监督力度。一旦发现相关的银行等机构出现违法违规现象, 及时对其批评和处罚, 致力于解决因信用产生的矛盾, 有效地制定相关解决措施, 真正地为其服务, 提高其能力水平。
(三) 进行信用信息提示体系的构建
根据一些成功的案例, 采纳其优点和方法, 进行信用信息提示体系的构建, 丰富交流方式, 如网络、通信、书面等, 定期提示客户进行相关款项的缴纳, 避免客户忘记付款, 同时仔细全面地记载负面信息记录, 避免出现遗漏, 如出现负面信息, 应让客户对具体情况有所了解, 从而进行解决。
(四) 全面建设征信制度
避免发生不必要的信用矛盾, 利用相关职能和信用准则进行对信息使用的控制和调整, 将存在的问题进行改正, 使制度的各方面能力在最大限度上发挥, 应不断修正完善系统, 更深地将展示功能体现在信用报告中, 以代码转换为主要方法确定网络位置 (如报送机构、贷款负责人组织等) , 以便及时对出现的问题负相关责任, 提高处理效率。
摘要:2013年3月15日《征信业管理条例》正式出台, 信息主体的权益及其保障制度方面有了明确的规定, 我国征信业从此走上了有法可依的时代。然而我国的征信业仍有很多的问题, 信用不良等状况严重影响了消费者对信息的利用过程, 这些问题出现与相关的监督部门息息相关, 其应针对出现的问题制定具体的策略, 以防止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 并合理地规避风险。
关键词:征信领域权益保护比较研究
参考文献
[1]肖玉香.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可行性探讨[J].云南师范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10年01期.
[2]祝宝良.2010年国内经济发展趋势分析和调控对策建议[J].中国中小企业, 2010年01期.
8.加强互联网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篇八
粤环„2006‟56号
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
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意见
各市、县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决定》的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对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推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在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意义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决“三农”问题的重大举措,是我省全面建设 — 1 —
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大战略部署,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当前我省农村环境形势严峻,村镇建设缺乏科学规划,环境基础设施严重滞后,人畜粪便、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等废弃物大部分没有得到妥善处理,农村饮用水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农村的环境监管能力十分薄弱。因此,加强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和环境监督管理,加强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对于改善农村环境状况,提高环境质量,建设村容整洁、生态良好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环保为民、城乡统筹、和谐发展的方针,以改善农村生产和生活环境质量为目的,以农村饮用水源保护为重点,以农村生态示范创建为载体,将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相结合,与日常环境保护工作相结合,与环境管理实际能力相结合,充分依靠当地政府,加强部门配合,充分发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启动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实施农村治污保洁工程,大力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切实解决农村突出的环境问题,建设村容整治、生态良好的社会主义的农村。
三、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实施农村治污保洁工程。以生态示范创建为重要载体积极开展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省级生态示范村镇和市级生态示范村的创建活动,实施农村治污保洁工程,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在创建过程中,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农村改水、改厕、改路工程,加快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开展农村循环经济试点,改善村容村貌。
(二)加强农村饮用水源保护。积极推进治污保洁和农村饮水两大民心工程的实施,依法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加大农村取水点水源防护力度,加强取水点周围的行为管理,严禁污染取水点水质的行为;因地制宜建设污染物处理设施,妥善处置畜禽养殖废弃物、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减少各类污染物对饮用水源水质安全的威胁,确保农村饮用水安全。
(三)加强农村工业污染防治。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制定和实施环境保护规划、产业转移园区规划,按照重污染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要求,引导工业进园、产业入区,做到建设服从规划,规划体现环保。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加大环境监督执法力度,严防污染向农村转移。
(四)加强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加强对畜禽养殖业的环境监管,在重点区域、流域、环境和生态敏感区依法划定禁养区和限养区,严格控制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及时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和地方标准,加强对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鼓励畜 — 3 —
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推广以沼气利用为重点的生态农业模式,发展农业循环经济。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回收农用薄膜,推广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生产,建立示范基地,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环境监督管理。
(五)加强农村环境监管和监测能力建设。充实县级环境管理人员队伍,加强环境监测软硬件建设,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和水平,切实改善农村环境。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环保农村意见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委农办。
9.加强互联网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篇九
知识产权是促进技术创新,加速高科技成果产业化,提高经济竞争力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随着当代高新技术及其产业迅猛发展,科技经济一体化趋势日渐加快,知识产权制度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中的战略地位进一步增强,成为国家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意见》指出,通过十多年的努力,我国初步形成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对推动我国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某些方面尤其是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方面还存在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有相当一部分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对知识产权缺乏足够的重视;科技计划、成果开发和管理等科技管理工作还缺少知识产权内涵;一些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水平还有待提高等等。在当前我国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和即将加入wto的新形势下,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已经成为发展高科技,增强国家综合国力的战略选择,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意见》认为,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政策是调整科研开发和成果转化中活动各方当事人技术、经济利益关系的重要杠杆。今后要采取有利措施,逐步调整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政策,除以保证重大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外,执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所形成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可以由承担单位享有。
《意见》要求,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不断强化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引导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管理水平和保护能力。要通过制定正确的知识产权政策,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及产品结构调整,形成具有原创性的自主知识产权群,提高高新技术产业竞争的控制能力。要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的具体情况,单列资金用于补助承担单位取得相关知识产权的申请费用和维持费用。
《意见》强调,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增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紧迫性,把知识产权的形成、使用和管理纳入本单位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等各项工作之中。科研机构要进一步完善科研管理制度,改变由课题组和项目完成人提出知识产权申请并承担相关费用的简单做法,主动对其内部科研组织提出知识产权方面的任务和要求,并承担相关申请和维持费用。
10.加强互联网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篇十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思考
一、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分析认识
美国次贷危机后各国监管当局普遍意识到, 只关注金融机构的利益诉求而忽视对消费者利益的切实保护, 势必破坏金融业赖以生存及发展的基础, 影响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1、有利于金融维权“关注民生”。
对于金融消费者而言, 其弱势地位非常明显:一方面金融企业实力强大, 很多地方甚至处于垄断地位;另一方面, 消费者面对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产品知之甚少, 缺乏准确判断风险理性消费的能力。监管部门推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是有利于金融消费者, 是一项为百姓办实事的工程。二是有利于相关部门履职, 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 促进职能部门加强管理。三是有利于提升政府部门的公信力。
2、有利于宏观调控“全面履职”。
引导银行、证券和保险业金融机构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一是通过对自身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梳理, 能提高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针对性和效率性。二是无论是银行业、证券业, 还是保险业, 只要是金融机构的相关事项, 可以采取转办等方式, 要求或建议相关金融机构进行调查核实, 妥善处理。三是通过金融消费者投诉案件, 发现属于政府其他职能部门职责范围的事宜, 可以通过沟通、协调、转办、反馈等方式辅助政府职能部门全面履职, 全面提升金融机构合规经营水平。
3、有利于金融机构“主动担责”。
之前金融机构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重视不够, 甚至对于金融消费者的投诉相互推诿, 怠慢处理, 导致金融消费纠纷发生时, 消费者因自我保护措施有限而望洋兴叹。因而, 通过硬措施和软约束, 推动金融机构主动承担责任, 关系到各监管单位对金融机构的综合评价;有利于金融机构在对金融消费侵权案件的处理过程中, 主动化解已经产生的金融消费领域的纠纷, 进而成为解决金融消费纠纷和矛盾的主体。
4、有利于政府部门“关系协调”。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涉及面广、影响面大、政策性强, 没有地方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和支持,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难以顺利开展。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 一是有利于在组织机构的设立中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纳入进来。二是有利于建立相关的联系会议制度, 定期进行沟通。三是有利于建立案件、资料的共享和交流的制度。四是有利于对热点和难点案件集中力量解决。
5、有利于基层央行“主动作为”。
一是有利于全方位覆盖金融工作领域, 把工作定位由银行业机构转变为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所有金融机构。二是有利于全面履行金融稳定职责, 通过关注、监测和分析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权益保护问题, 在搭建协调平台和解决相关投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三是有善于借助外力, 解决法律障碍和工作难题。
二、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判断识别
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 涉及的业务领域也非常广泛。从各地已经发生的有效投诉和金融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来看, 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1、侵害金融消费者个人财产权。
一是违规收费不提供发票, 如银行借记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和跨行通存通兑手续费等。二是收费品种繁多, 据不完全统计, 仅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收费就有200多项, 涉及住房按揭贷款合同工本费、理财顾问费、征信资料查询费、小额账户管理费、银行卡年费、银行卡异地取款手续费、短信服务费等。三是收费标准和方式不透明, 银行手续费收费标准和方式由银行单方制订, 消费者很难全面理解, 当客户到柜台办理银行卡、汇兑或办理跨行、跨地区业务需缴纳费用时, 银行很少向客户宣传应采取什么样的方式进行金融消费最划算。
2、侵害金融消费者业务知情权。
比如部分工作人员违反保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和银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调整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规定, 不对客户进行必要的、充分的风险提示和信息披露, 甚至故意混淆银行存款和分红保险的区别, 导致客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存款业务作为保险业务办理, 即所谓的“存款变保险”。许多储户在业务办理完毕以后都不知道自己的存款变成了保险, 一旦储户急需用钱或保险公司经营状况较差时, 就会给消费者造成损失, 从而引发纠纷。
3、侵害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一是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时, 提出附带交易条件, 常见的方式是强制开通手机短信、要求客户帮助完成申领信用卡或揽储任务等, 如张小姐在一家股份制银行办理20万元房贷业务时, 却被告知若要享受7折利率优惠, 必须要签订“3年内不可提前还贷”的补充协议。二是提供有瑕疵的金融服务, 导致客户资金遭受重大损失, 如不法分子利用高科技手段和银行管理上的漏洞, 进行银行卡犯罪活动, 引发的大量金融消费纠纷。此类金融消费纠纷往往涉案金额较大, 已成为目前引发诉讼案件的主要类型。
4、侵害金融消费者人格尊严权。
常见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一是部分储户对银行按照存款数额设立VIP专户意见较大, 特别是在银行业务繁忙, 储户排队时间较长的情况下, 许多消费者对大额客户优先办理业务颇有微词, 引发不满情绪。媒体曾报道有储户对VIP客户不满, 故意反复办理小额存款业务占用业务窗口。二是实践中有部分银行网点因竞争激烈, 拒绝为其他银行工作人员办理业务。赣州某县邮政储蓄银行工作的王小姐就曾投诉当地一家股份制银行网点工作人员以其曾到该网点前揽储而拒绝为其办理银行业务。
5、侵害金融消费者其它正当权。
一是诱导宣传金融理财产品, 保险公司有部分险种委托银行办理, 业务员片面夸大分红型保险产品的收益水平, 却不明示风险, 不讲明退保费用、现金价值和费用扣除等关键要素, 诱使消费者不理智消费, 待发现问题已为时过晚。二是银行客户电话夹带广告, 银行客户电话接通后广告一大堆, 按若干个键、输入若干密码才能操作成功。笔者拨打的7家银行客户电话, 有3家在客服热线中夹带了广告。三是银行业务差错殃及客户, 一农民到某信用社存款20000元, 定期3年, 银行工作人员误打成为2000元, 由于该农民不识字, 3年后去取钱时才发现只有2000元, 他费时一个多月, 在当地人民银行的协调下才拿回自己辛苦多年挣下来的20000元血汗钱。
三、提高维权质效的思考
改进和加强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 既要修改完善现行法律法规, 又要确立维权中心的法律地位, 还要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更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央行全面履职。
1、立法要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接。
我国金融消费的形式已从单一的银行存、取款向支付、融资、理财、投资等一体化交易延伸, 法律中应明确“金融消费者保护”概念及金融消费者的范围。目前法律中使用的是窄口径的“存款人保护”、“被保险人保护”等概念, 这样规定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混淆了契约保护与法律保护、平等保护与适度倾斜保护之间差别, 将存款人等界定为消费者就是要在立法上肯定其适度倾斜保护, 并且当事人基于“消费者”地位所享有的权利金融机构无权借助合同条款剥夺。二是导致部分金融领域当事人得不到应有的消费者保护。金融消费者概念的界定应当避免走入按照交易内容确定的误区, 陷入“为生活还是为投资”的争论, 而应当从消费者保护的本质出发, 定义为金融交易中需要保护的弱势群体 (原则上为个人即自然人) 。
2、把握正确的立法指导思想。
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核心理念不局限于对存款人、被保险人、投资人等的一般保护 (即契约保护) , 而要以保护普通消费者权益的做法保护金融消费者, 对金融消费者实行适度倾斜保护原则, 如通过对机构投资者与普通消费者的区别对待、强化金融机构法定义务、完善金融机构民事责任规则、设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引入团体诉讼、设定3天反悔期等手段以提高消费者获得权利救济的机会。
3、明确金融消费者权力和义务。
首先, 明确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法定权利。多年来的实践表明, 金融机构往往借契约自由侵害消费者权益, 免除自身义务和法律责任, 因此必须明确将金融消费者应当享有的公平交易权、知情权、安全保障权、金融隐私权、人格尊严权、免受欺诈权、反悔权、金融教育权等作为法定权利予以规定。其次, 完善金融机构信息披露义务。由于金融产品的复杂性, 金融消费者作为个体受知识和经验所限, 往往很难了解所购买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全面信息。阳光是最好的杀毒剂, 充分全面的信息披露要求有助于消费者在接受产品和服务前充分了解其特点及风险, 可以部分解决信息的不对称问题, 弥补市场不足。再次, 建立金融管理部门的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与程序。明确投诉受理范围、受理的具体部门、联系方式、调查期限、调查结果反馈, 开通金融消费者投诉热线, 开通金融消费者保护网站。在金融机构的任何营业场所, 醒目位置公布金融消费者保护热线电话。
4、建立职责明确的组织管理机构。
要明确赋予有关部门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能, 可先在央行内部成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局或者金融消费者保护中心, 开通金融消费者保护投诉热线。建议在央行内部成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局或者金融消费者保护中心, 专司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长远规划建议, 一是考虑借鉴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将“适当保护消费者权益”放入监管目标中, 确立监管机构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地位。二是考虑到金融消费者保护与金融监管机构其他目标并不完全一致, 发生冲突时消费者保护容易遭忽略, 建议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 赋予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 效仿美联储将“消费者保护”与“控制通胀”、“充分就业”并列为其三大政策目标, 并在制定法律、监管与检查、消费者投诉调查、消费者教育及研究、社区开发等方面, 充分利用人民银行机构网点和管理人员优势。
5、构建覆盖全国的金融消费投诉网。
建立我国金融消费者投诉数据库并定期检测分析, 为日常监管、政策制定等提供依据。鉴于消费者金融保护的复杂性, 近期可优先开展此项工作, 积累实证数据。央行牵头建立我国金融消费者投诉数据库, 根据金融消费者投诉的次数和涉及金额进行调查和分析, 并通过定期的监测, 从比较集中的投诉中识别潜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 为金融业制定相关政策提供翔实数据和参考依据。金融消费者保护中心、投诉热线、数据中心可考虑设在京外区域中心城市, 如上海、广州等, 避免增加总行的工作负担。此外, 还应加强消费者金融知识教育, 建议加强消费者金融知识教育, 积极开展“金融知识进社区”、“农村金融教育培训”等多种形式的活动。央行及银、证、保监管当局也可以在其官方网站建立消费者金融教育专栏并及时更新材料内容, 并在此基础上同等重视失信行为的惩罚。
参考文献
[1]徐美茹:国外金融消费者保护发展及启示[J].国际金融, 2011 (8) .
11.加强互联网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篇十一
论文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女性已成为推动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但是她们仍然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尽管国际上以及我国国内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诸如《妇女权益保障法》、《妇女儿童保护法》等,但时至今日侵害妇女权益的现象仍然屡禁不止,尤以婚姻家庭领域十分突出。本文以此为研究视角,对女性在婚姻家庭领域的权益保护进行法律思考,使女性得到更多的保护,让社会更加和谐。
论文关键词女性 权益保护 法律思考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女性已成为推动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社会中的价值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肯定,女性群体在社会中的权益得到了逐步的建立并完善,建立了一系列的女性社会福利保障制度和合法权益的法律救济制度。这些制度的建立既是由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所决定的,也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时至今日女性在社会中虽然拥有了和男子一样的社会地位,但现实却并非尽如人意,因此要加强对女性法律权益的保护,社会才能更加和谐、进步。本文所界定的女性权益是指女性作为社会上的人所应当享有的与其他主体(男性)一样的平等自由的权利。下文主要对女性在婚姻家庭领域的权益保护进行法律的分析与思考。
一、现代女性在婚姻家庭方面享有的权益及其内容
在旧社会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极其低下,她们被看成是男性的私有财产,任由其处置,最终使女性从身体到精神都成为男性的附属品,让女性不仅在身体上而且精神上都遭受了许多的痛苦和折磨。不过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看待事物的观点发生了变化,现在法律赋予了女性充分的权益。我国颁布了一系列保护女性在婚姻家庭中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现如今,法律赋予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包括:(1)人身方面的权益;具体是:婚姻自由权(婚姻不受任何人的干涉,完全处于女性个人的意志)、生育自由(有可生育子女和不可生育子女的权利,不受任何人的威胁和干涉)、人身自由和不被虐待的权益、和男性享有一样的家庭地位,不因收入的多少而受到歧视。(2)财产方面的权益;具体是:享有个人财产权,不被剥夺,继承权(继承丈夫、父母等直系亲属财产的权利),获得赡养的权利,离婚时获得和男性平等分配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等。由此可见,我国法律赋予了女性这一系列的权益,说明在法律领域内女性地位日益提高,女性权益保护问题已向着完善的目标进步。
二、女性在婚姻家庭中权益保护的不足
虽然国家规定了一系列的制度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不受侵犯,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侵犯女性合法权益的事件仍旧存在。如:在离婚案件中,一些男性往往采取各种手段,限制或剥夺女性的财产权益,侵吞经营收入或花钱买离婚。还有就是女性在家庭中的继承权问题,我国《继承法》明文规定了继承权男女平等。在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女性配偶可以继承丈夫的财产,不受任何人干扰。但在实际生活中,在我国城市地区,女性与男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几乎没什么障碍,但在一些农村地区或边远地区,法律意识还不够强,其根深蒂固的重男轻女的思想使得那些地区的人认为“嫁出去的女儿就是泼出去的水”不应该再回来继承父母的财产,剥夺了女子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同时还存在一些阻碍女性继承亡夫的财产和丧偶儿媳继承公婆的财产,以及阻碍其处分自己继承的财产的行为。《继承法》规定,妻子是丈夫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之一,与其他同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同样的继承权利;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是在一些法律比较落后的地区仍然存在剥夺女性继承权和阻碍其处分自己财产的现象发生。如:女性继承了亡夫的财产,要再嫁就不能带走她所继承的财产,必须留在婆家。造成这些现象的原因归根结底还是由于法律可操作性不强,存在许多的漏洞。在婚姻家庭中还存在一个非常严重的侵害女性权益的问题,就是现在讨论的比较热点的话题:家庭暴力问题。虽然目前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做出了积极的努力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现实状况仍然不是很乐观,还存在许多方面的问题和困难没有得到解决。其中,规范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不够完善,法律干预力度不够突出就是其原因之一。同时还由于:(1)虽然现在是新时代了,但是在男权文化和夫权思想的影响,还是有一些人抱有“男尊女卑,夫为妻纲”的思想根深蒂固。(2)一些丈夫文化素质低下,在社会中无法找到自己的价值,只能靠打骂自己的妻子来体现个人价值。(3)立法不完备和法律的可操性差。(4)社会对家庭暴力现象的漠视态度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社会根源。(5)女性的懦弱是致使产生家庭暴力的自身原因,女性在遭受家庭暴力后,不懂得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使施暴者更加肆无忌惮,有恃无恐。
三、女性在婚姻家庭中权益保护的完善建议
目前虽然国家颁布了不少的法律制度来保护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但还存在一些漏洞,可操作性还是不强。本文认为可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大力宣传法律知识,增强大家的法律意识
保护女性权益最主要是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尤其是农村和边远地区的人们,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在“3.15法制宣传日”的时候,政府部门应该在那些大型的活动地点:如中心广场、商业街、购物广场、商场等地进行法律宣传,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同时可以通过配合演出一些有关法律方面的小品节目之类的,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在“3.8妇女节”的时候在各个人员流动比较大的活动地点设置专门针对女性的法律知识宣传,让女性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懂得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二)设置一些免费的.法律宣传讲座,让更多的人能够了解法律
现在有些人对法律不是很了解,真正遇到问题的时候不知道该怎么做,尤其是女性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更应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在农村各个村和乡设置法律知识普及讲座,让各个村和乡的政府部门组织大家去参加法律知识普及讲座。农村的人法律知识不够全面,法律意识不够强,因此应该在农村做大力的宣传。
(三)加大惩罚力度
12.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篇十二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猛发展、市场化程度不断深入的同时,市场消费空间和消费层次不断拓展,各生产经营者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而进行市场争夺,侵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如雨后春笋般频频发生,消费者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发展中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
在现代社会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已经成为世界性的潮流,各国普遍重视消费者保护的立法。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门立法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消费者权益问题的尖锐而出现的。
作为消费者的一员,我们时时刻刻都要学会保护自己,消费是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项活动,那么消费者权益更是需要受到保护。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行使该权利、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有的利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是国家对基于消费者弱势地位而给予的特别保护,是维护真正的公平交易市场秩序的法律。
在消费过程中,由于各方面的因素,消费者的权益时常遭受到某些侵害并引起矛盾纠纷。那么,消费者平时该怎样做才能免遭其害呢?以下四点可供参考:
一、明白自己的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主要享有以下权利: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权、获得知识权、人格尊严权和监督举报权。
二、不忘索要发票。发票不仅是购物的凭证,更是消费者维权的基本证据。因此,消费者在购物时千万不要忘记索要发票并予以妥善保管。除此之外,还有保修卡、信誉卡、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警示标志等凭据,都要保管好,以备急用。
三、牢记维权时限。根据国家《部分商品维修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对部分商品维修更换退货时间做了如下规定:
“7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时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15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
选择换货或修理;
“三包有效期”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在国家公布的第一批实施三包的18种商品,如彩电、冰箱、自行车、空调、手表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机分别为半年至1年,主要部件为1至3年。三包有
效期应扣除因修理占用的时间,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发之日起重新
计算。
“30日”和“5年”的规定。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正常使用
30日以上。生产者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四、运用维权渠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和
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五种途径解决: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还要注意和掌握诉讼时效。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身体受到损害要求民事赔偿和寄存财物丢失或者毁损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据此,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及时地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否则,有理也会输掉官司。
当然,一般情况下,我们可以选择协商和解或者调解方法来争取自身权益。和解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的形式分清责任,取得彼此谅解,最后达成公平合理的解决消费者争议协议的一种方式。协商解决是指在争议发生后,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有关争议进行协商、交换意见而最终达成解决争议的方案。调解指在第三方的支持下,由当事人就有关问题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这是一种民间由来已久的解决方式,其中以消费者协会调解最为正规。消费者协会调解是指消费者和经营者将争议提交消费者协会居中调和,双方相互协商调解,从而达成解决争议的方式。
那么如何应对欺诈行为呢?
首先,消费者可以以协商的方式,同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就其欺诈行为来协商,双方在互谅的基础上解决问题。其次,消费者还可以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让管理部门从中协调解决问题。如果消费者通过上述两种方法依然不能解决问题的话,那么消费者只能通过法律途径以向法院起诉的方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
并且欺诈行为又如何处罚呢? 消费者遭遇欺诈行为可以依照我国家工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双倍赔偿(即买一赔二):1 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4 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 销售商品的;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做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10 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12 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还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的规定,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即双倍返还)。如果造成消费者的人身伤害的,还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如果造成残疾的,还要支付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当消费者受到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侵害时,可通过以下途径要求经营者给予双倍赔偿: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消费者权益是关系到社会每一个人的权益,并随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政以及经济的发展、市场的繁荣会更加完善,对不法经营者侵害消费权益的惩罚将更加法制化、制度化。但愿大家拥有一个和谐的消费环境。
参考文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出版社。1990.王江云等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
13.加强互联网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篇十三
工商总局关于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意见 工商消字〔2015〕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促进消费维权社会协同共治,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制度,督促经营者切实履行消费维权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一)消费环节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消费维权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依据“谁销售商品谁负责,谁提供服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投诉,主动和解消费纠纷。
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制度,是指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导致合法权益受损时,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进行维权,该经营者必须依法承担首问责任,不得推诿。
(二)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导致合法权益受损的,可以直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赔偿后,依法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三)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导致合法权益受损的,可以直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依法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四)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消费者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的,销售者不得推诿;销售者赔偿后,依法向生产者追偿。
(五)对于消费者维护权益的合理要求,经营者不得推诿,不得故意拖延处理或者无理拒绝。对于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自愿和解的,经营者应当及时履行和解协议;双方和解不成,消费者又向有关行政部门或者消费者保护组织投诉的,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处理。
(六)销售者、服务者等经营者要建立健全消费纠纷和解、消费侵权赔偿制度,设立专门部门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处理消费者投诉,并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或者以其他便于消费者知悉的方式,公开其处理消费纠纷相关程序。
二、鼓励和引导消费环节经营者建立赔偿先付制度,提高消费纠纷解决效率
(七)鼓励、引导有柜台或者场地出租的商场、超市,特别是具备一定规模的家具、建材、家电等大型商场(以下简称商场),摊位较多的集贸市场、批发市场(以下简称市场),网络交易平台、电视购物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等为销售者、服务者提供经营条件及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建立和完善赔偿先付制度。
消费环节赔偿先付制度,是指商场、市场和平台经营者与场所内的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消费者投诉赔偿先付协议(条款),当出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而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故意拖延处理或者无理拒绝赔付,以及因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撤场等情况导致消费者无法获得赔偿时,由商场、市场和平台经营者向消费者进行先行赔付。商场、市场和平台经营者向消费者进行赔偿先付后,可以依法或者依约定向有关销售者、服务者进行追偿。
(八)已经建立赔偿先付制度的商场、市场和平台经营者要明确启动赔偿先付的条件、流程、方式、范围,完善赔偿先付程序,向广大消费者和商场、市场、平台内的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1.启动赔偿先付制度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消费者提供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2)除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举证倒置情形外,由消费者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3)消费者主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时效应当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4)负有赔偿责任的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存在故意拖延、无理拒绝或者因撤场等原因造成消费者难以索赔的情形。
2.赔偿先付制度的一般流程为:(1)消费者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损时,可以直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索赔;消费者对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商场、市场和平台经营者投诉;(2)商场、市场和平台经营者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安排专人处理,组织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和消费者进行协商;(3)协商一致的,商场、市场和平台经营者要督促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及时履行协议;(4)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经核实消费者投诉的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确实存在过错的,商场、市场和平台经营者要按照建立的赔偿先付制度向消费者先行赔付。
3.赔偿先付的方式主要包括对商品进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购货款项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
4.赔偿先付的范围主要包括:因商品或者服务质量问题而引起的商品或者服务价值损失;消费合同中规定的违约金;因售后、安装等问题而给消费者引起的损失。
(九)商场、市场和平台经营者可以与场内销售者、服务者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实施场内经营资质信用管理。即与场内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签订合同(协议)时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条款,对多次被消费者投诉且拒不整改,或者多次被认定存在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销售者或者服务者,通过解除合同、不续签合同等方式终止其经营资格,以此为手段规范销售者、服务者的经营行为,营造诚信经营环境。
(十)鼓励、引导商场、市场和平台经营者根据自身经营特点,积极设立“消费维权服务站”,公示受理消费者投诉途径,并利用投诉服务电话、互联网以及移动互联通讯等多种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
消费者通过其他法定渠道维护自己权益的,商场、市场和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据消费者的请求,及时提供相关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登记信息、交易信息等有关情况,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大力推进12315“五进”建设,将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落到实处
(十一)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是国发〔2014〕20号文件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任务,是构建协同共治消费维权新机制、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的重要举措。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从完善市场监管体系、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高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的落实。
(十二)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将大力推进12315“五进”建设作为完善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的重要抓手,积极推动商场、市场和平台经营者设立“消费维权服务站”,督促其切实履行消费维权的社会责任,及时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要根据经营主体的不同特点,综合考虑地区、行业和经营规模的差异,加强分类指导,督促经营者切实履行首问责任,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商场、市场和平台经营者建立赔偿先付制度,提高消费纠纷处理效率。
(十三)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与辖区内的“消费维权服务站”建立健全日常联系机制,及时通报消费者投诉处理情况;加强对“消费维权服务站”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处理消费纠纷的能力。对于将消费者投诉通过“绿色通道”(维权直通车)转至被诉经营者和解处理的,要对处理结果进行跟踪督办;对消费者投诉相对集中或处理消费纠纷不力的经营者,要通过行政约谈、发送建议书等方式及时进行督促整改。要积极推进“诉转案”机制建设,对拒不履行首问责任的经营者,要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以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工商总局令第7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经营者因拒不履行首问责任而被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处罚的,要将其处罚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
(十四)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大力宣传消费维权政策法规,加强对经营者的教育引导。对积极处理消费纠纷和建立赔偿先付制度效果好的经营者,要发挥典型示范作用,联合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进行宣传表彰。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将落实经营者首问责任和赔偿先付制度与“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建设星级信用市场”等活动相结合,引导经营者积极参与,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工商总局
14.加强互联网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篇十四
应用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改高技[2015]996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综治办、公安厅(局)、科技厅(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经委、经贸委)、通信管理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交通运输厅(局、委):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是新形势下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预防和打击暴力恐怖犯罪的重要手段,对于提升城乡管理水平、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各地大力推进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在打击犯罪、治安防范、社会管理、服务民生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视频监控建设应用不断深入,现有法律法规不完善、统筹规划不到位、联网共享不规范、管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制约了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发展。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工作的有关要求,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社会体制改革的部署,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现就加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围绕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的总目标,坚持机制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结合智慧城市和网格化服务管理系统建设,推动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集约化、联网规范化、应用智能化,为进一步推进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有序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规建设、按需联网、整合资源、规范应用、分级保障、安全可控。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应用安全可控的技术和产品,统筹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避免重复投资;按照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的实际需要,推动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联网,整合各类视频图像资源;规范管理、确保安全,推进和保障各地区、各部门对视频图像资源的共享应用;权责一致、分级分类投入、社会参与,加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作的保障。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基本实现“全域覆盖、全网共享、全时可用、全程可控”的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在加强治安防控、优化交通出行、服务城市管理、创新社会治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全域覆盖。重点公共区域视频监控覆盖率达到100%,新建、改建高清摄像机比例达到100%;重点行业、领域的重要部位视频监控覆盖率达到100%,逐步增加高清摄像机的新建、改建数量。
——全网共享。重点公共区域视频监控联网率达到100%;重点行业、领域涉及公共区域的视频图像资源联网率达到100%。
——全时可用。重点公共区域安装的视频监控摄像机完好率达到98%,重点行业、领域安装的涉及公共区域的视频监控摄像机完好率达到95%,实现视频图像信息的全天候应用。
——全程可控。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联网应用的分层安全体系基本建成,实现重要视频图像信息不失控,敏感视频图像信息不泄露。
二、加强顶层设计,推动重点领域建设
(四)注重统筹规划。各地应将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规划统筹考虑,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作实施方案,服务纵向贯通、横向集成、分级应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建设。2015年9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兵团、计划单列市应编制完成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作实施方案。
(五)推进重点建设。各部门应按照职能分工,根据公共安全领域的有关标准规范,划分不同区域、部位的社会治安风险等级,明确安全防护级别和视频图像信息属性类别,指导推进本行业、领域内重要部位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各地区按照城镇道路交叉口无死角,主要道路关键节点无盲区,人员密集区域无遗漏,以及要害部位、重要涉外场所、案件高发区域、治安复杂场所主要出入口全覆盖的要求,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作,提高重点公共区域视频监控系统覆盖密度和建设质量,实现重点公共区域全覆盖。
(六)指导分类建设。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的指导与监督,完善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标准体系,加快关键标准制修订,有效规范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要积极指导一般企事业单位、商户根据自身安全防范需求开展视频监控建设,加大城乡接合部、农村公共区域、重点林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保护区以及省、县级行政区域重点界线界桩、界线重点地段等的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力度,组织开展试点建设,逐步实现城乡视频监控一体化。公安部、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央综治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政策,推进城乡社区、住宅小区、地下管廊在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开展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完善已建成的视频监控系统,进一步织密视频监控网络。
三、加强资源整合,推动联网共享应用
(七)强化系统联网。依托现有的视频图像传输网络等基础网络设施,以公安机关视频图像共享平台为核心,以既有的政府信息管理系统为基础,以城乡网格化建设为抓手,分级有效整合各类视频图像资源,促进点位互补、网络互联、平台互通,逐步对接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最大限度实现公共区域视频图像资源的联网共享。各部门要指导推动本行业、领域涉及公共区域的视频监控系统的升级改造,实现与公安机关视频图像共享平台联网对接。
(八)健全共享机制。按照统筹需求、分级管理原则,建立健全跨地区、跨部门视频图像信息共享应用机制、安全使用审核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加强部门协作和业务协同。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使用处理有关视频图像资源,根据业务需求,可以采取无偿实时调取、离线采集等多种方式。
(九)拓宽应用领域。按照依法授权使用、分级分类监管的原则,探索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新的应用领域,研究视频图像信息资源的社会化开发管理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依托公安机关视频图像共享平台,在严格依法、严格审批、安全可控的前提下,逐步开展视频图像信息在城乡社会治理、智能交通、服务民生、生态建设与保护等领域的应用,为社会和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
四、加强机制创新,促进长效规范发展
(十)完善法律法规及政策。加快推进视频图像信息安全、数据保护、个人隐私保护等方面的立法工作。抓紧制定出台行政法规《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完善政策措施,规范重点公共区域和重点行业、领域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联网和信息使用。加强地方配套立法和政策支持,加快研究制定视频图像信息在安全使用、保护隐私等方面的具体办法和措施。
(十一)创新管理方式。建立重点公共区域和重点行业、领域视频监控系统的备案监管制度和日常管理机制,完善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项目的方案论证、安全评价、检测验收、效能评估等机制,发挥监理、检测、认证等第三方专业机构的作用,创新专业运维服务机制。各地要把重点公共区域视频监控系统纳入城市公共基础设施进行管理,建立健全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各部门要严格落实重点行业、领域视频监控系统的属地管理职责,支持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共享,谁建设、谁管理、谁维护。
(十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管理。建立职业化的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和监看队伍,推进职业培训和评价工作,着重培养具有视频图像信息专业化分析处理研判技能的应用人才,制定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提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建立健全人才引进、培养、激励机制,完善科学合理的绩效管理制度。
五、加强科技创新,提升技术支撑能力
(十三)推动集成应用。运用数据挖掘、人像比对、车牌识别、智能预警、无线射频、地理信息、北斗导航等现代技术,在充分考虑技术成熟度的基础上,加大在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中的集成应用力度,提高视频图像信息的综合应用水平。逐步建立国家级和省级公共安全视频图像数据处理分析中心,深化视频图像信息预测预警、实时监控、轨迹追踪、快速检索等应用。推动视频监控系统与综治视联网系统对接。
(十四)突破技术瓶颈。加强视频图像领域的关键技术攻关,实现核心芯片、关键算法等技术瓶颈的突破,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应用提供技术支撑。在视频图像领域建立和完善视频图像大数据分析挖掘应用等若干创新平台,以国家科技发展战略为指导,以全面发展视频图像综合应用技术为目标,解决重大关键技术及应用难题,深化科技储备、集成创新和产业化能力,提升公共安全领域的技术支撑能力。
(十五)严密安全措施。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加强网络安全传输、系统安全保障、重要信息安全管理等技术手段建设,提升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能力。严格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的使用管理,完善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安全共享、规范使用。在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特殊领域开展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应用工作,要严格安全准入机制,选用安全可控的产品设备和符合要求的专业服务队伍。
六、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综合保障体系
(十六)建立协调机制。中央综治办、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综治办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文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国家能源局、国家国防科工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文物局等部门,建立跨部门工作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加强对各地区的指导和监督,协调各有关部门出台推动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的配套措施。
(十七)明确职责任务。各级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作的总体协调,建立党政领导、综治牵头、公安负责、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扎实推进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按期完成本地区的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作。各地应将重点公共区域的视频监控系统建设、联网和维护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保对系统建设、运行维护予以支持;相关部门应指导本行业、领域依法依规履行安全责任,确保资金投入;要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拓宽多元化投资途径,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履行社会职责,承担本单位周边公共区域的视频监控系统建设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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