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科技政策执行

2024-09-12

农业科技政策执行(精选10篇)

1.农业科技政策执行 篇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文件解读 政策原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财税【2011】第0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规定的2010年12月31日到期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政策出台背景

明确财税[2007]120号和财税[2007]121号到期后继续执行到2012年12月31日。

政策适用对象、条件:

1、国家大学科技园(以下简称科技园)是以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大学为依托,将大学的综合智力资源优势与其他社会优势资源相组合,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产学研结合提供支撑的平台和服务的机构。

2、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相关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第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经研究,现就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大学科技园(以下简称科技园)是以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大学为依托,将大学的综合智力资源优势与其他社会优势资源相组合,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产学研结合提供支撑的平台和服务的机构。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园的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起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科技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科技园的成立和运行符合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经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取得国家大学科技园资格;

(二)科技园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三)科技园内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科技园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60%以上(含60%),孵化企业数量应占科技园内企业总数量的90%以上(含90%)。

四、本通知所称“孵化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及工作场所必须在科技园的工作场地内;

(二)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科技园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

(三)企业在科技园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3年;

(四)企业注册资金不超过500万元;

(五)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

(六)企业租用科技园内孵化场地面积不高于1000平方米;

(七)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印发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且《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项目或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业务取得的收入应占企业年收入的50%以上。

五、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孵化企业提供的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中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六、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科技园是否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条件进行事前审核确认,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七、各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按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科技园办理税收减免,加强对科技园的日常税收管理和服务。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技园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并按照税收征管法以及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第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经研究,现就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

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起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孵化器,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孵化器的成立和运行符合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经国务院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取得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资格;

(二)孵化器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三)孵化器内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75%以上(含75%),孵化企业数量应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的90%以上(含90%)。

四、本通知所称“孵化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二)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三)企业在孵化器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3年;

(四)企业注册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五)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

(六)企业租用孵化器内孵化场地面积低于1000平方米;

(七)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且《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项目或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业务取得的收入应占企业年收入的50%以上。

五、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孵化企业提供的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中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六、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孵化器是否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条件进行事前审核确认,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七、各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按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办理税收减免,加强对孵化器的日常税收管理和服务。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孵化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并按照税收征

管法以及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第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现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明确如下:

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二、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2.农业科技政策执行 篇二

1. 科技政策执行的制度机制构成

科技政策是一个国家和政党制订的关于科学技术发展的指导性决策, 是一个国家有关科学技术发展方向、目标、途径的基本原则及采取的相关措施[3]。地方政府科技政策执行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引导产生地方性制度、法规和进行的实践活动。由于科技工作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 加之政策执行在地理区域范围内具有相对独立的特点, 地方政府科技政策的执行就需要统筹与本区域经济社会环境的相关因素, 形成既有政策执行的相互分工, 又有政策执行的相互配合的组织架构和制度机制, 保障科技政策的有效执行。

基于此, 本文提出的地方政府科技政策执行的制度机制, 是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 政府各部门在科技政策执行与协同执行的持续动态过程中, 彼此建立起各种相对稳定的、能够促进科技政策执行的、正式或非正式的关系总和。地方政府科技政策执行的制度机制中各部门发挥的作用各不相同, 其中科技部门为科技政策执行的直接主体, 直接参与执行活动, 政府其它部门为科技政策执行的间接主体, 通过为直接主体提供良好的政策执行环境和服务, 间接参与执行活动。地方科技政策执行的制度机制包括政策推进机制、联动协调机制、考核机制、反馈机制等几个重要环节。

1.1 推进机制

政策执行是一种典型的组织行为, 政策推进依托于地方政府, 因为政府不仅是政策制定的主体, 更应该是推进政策执行的主体。

政策推进的组织首先落脚于健全机构。在科技政策执行的推进环节, 加强组织体系建设, 形成执行有力、行动高效的科技政策执行的组织机构十分必要。具体而言, 科技部门作为科技政策执行的直接主体, 健全组织机构及完善工作体系就是要健全各级科技部门, 特别是加强和健全基层科技机构。正是因为目前一些基层科技机构和工作体系不健全, 任务不明确, 责任不到位, 基层科技工作成了科技工作的薄弱环节, 也成了科技政策执行的薄弱环节。只有健全科技机构和组织体系, 强化工作职能, 才能为国家科技政策更好地贯彻落实到基层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政策推进重在结合区域实际。地方科技部门推进科技政策执行的重点是在国家战略目标和政策制定后, 因地制宜地制定本地区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及配套政策, 实现与国家政策目标的对接。同时组织地方科技力量, 充分发挥本地区科技潜能, 解决基层科技需求, 力促地方科技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1.2 联动协调机制

由于科技工作涉及面广, 内容多样, 在此复杂体系中, 科技政策执行单纯依靠科技部门的努力是不够的。因此, 科技政策执行既要有国家宏观指导, 更要通过地方联动协调机制来推动。联动协调机制就是在各级政府对科技工作重视的前提下, 政府牵头实施对各种功能不同、单位性质各异的部门的工作梳理和任务设置, 统筹协调各部门的责任、权利、义务, 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各级部门及基层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形成相互关联、相互补充、相互协调、持续有效的联合协调机制。其中, 联动机制侧重于上下级科技部门的联动。上下联动有利于建立信息沟通渠道和互动机制, 引导地方基层科技工作与国家科技工作有机结合, 提高基层科技工作的水平和能力。协调机制侧重于地方政府同级部门。协调机制通过一个正式或非正式的跨部门的协调组织, 能更好地解决地方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的跨部门的协调问题。联动、协调机制相得益彰, 通过相关部门的协同努力, 共同促进科技政策的执行, 为地方科技工作的开展创造更大空间, 彰显地方科技工作在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关键地位和重要作用。

1.3 考核机制

考核地方政府科技政策执行, 是增强地方政府贯彻落实科技法律和政策的责任意识, 提升执行能力和水平的措施。地方政府科技政策执行的考核机制要确立正确的考核导向[4], 强调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把科技政策执行的构成主体的各种活动、执行效率, 以及执行效率成果连接在一起, 以地方政府科技政策执行能力、协作执行能力、执行效果、政策环境形成、政策作用机制等作为主要内容, 确定综合考核评价办法和考核的定性、定量指标, 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地方政府班子建设和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依据, 以提高地方政府科技政策的执行力。

1.4 反馈机制

科技政策执行是动态的过程, 并且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经济基础的提升、科技力量的增强, 必将促使科技政策不断地进行调整[5]。因此地方政府在科技政策执行过程中, 畅通政策执行意见、建议反馈的渠道, 将有关问题和实施效果及时反馈, 为政府制定政策、评价科技政策实施效果、决策科技政策修订等提供依据, 有助于建立完善的国家科技政策体系, 发挥科技政策的实效性、导向性、系统性作用。

2. 科技政策执行的制度机制的作用

行动是政策执行的前提, 故推进机制是政策执行的最主要的制度机制。推进机制强调执行主体的执行, 因此重点要求执行主体职能明确, 责任到位。联动协调机制强调按各级科技部门和同级政府多个部门的不同部门职能和工作任务的异同, 分工组织实施, 共同推动科技工作。考核机制以促进科技政策执行力为目标, 强调目标导向。反馈机制突出科技政策执行的反馈渠道畅通, 及时有效传递科技政策执行的不同情况和实际效果。

综合而言, 推进机制、协调机制、考核机制和反馈机制并不是单独作用, 而是互为补充、互相促进、联合作用。推进机制是政策执行的前提, 其有效性可提升执行效率的深度;联动协调协调机制促进执行主体之间的合作和执行行为的互动, 可提升执行效率的广度, 同时, 规避政策种类繁多, 政策的解释权所属各异, 政策缺少相互衔接, 作用效力泛化等问题, 使执行突出有效性;考核机制增强执行主体的积极性, 增进执行效果;反馈机制促进完善政策体系, 促进政策指导性作用的有效发挥。通过制度机制协调互动, 不断消除执行主体以及主体之间的执行障碍, 强化执行主体之间的执行联系, 充分调动现有资源, 协调各方利益, 形成的合力, 构成有力而持久的制度执行体系, 推动地方科技政策的有效执行, 进而提高地方政府科技政策的执行能力和执行效率, 使科技政策对地方经济、社会产生积极影响。

3. 结论

构建地方科技政策执行的制度机制的目的是为保障科技政策的有效执行提供完整的制度支持。其中政策推进机制以提高政府的执行意识和执行能力为目标, 使政府政策执行更关注执行效率;联动协调机制则是促进形成以科技部门为主体多个部门共同参与的格局, 将各执行主体的执行行为有机的联系起来, 不断地增强政府执行实力;考核机制为科技政策执行提供导向, 成为政府提高执行能力的手段;反馈机制通过执行过程的反馈, 促进科技政策制定过程的制度化, 促进建立完善的国家科技政策体系。通过地方科技政策执行的制度机制建设, 构建科技政策执行的组织结构和执行有力的制度机制, 形成以科技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良性机制, 促进科技、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张银秀.发达国家科技政策导向及其启示[J].企业技术开发.2006 (2) :80-82.

[2]张玉.区域政策执行的制度分析和模式建构[D].政治学理论博士论文.2006.

[3]王卉珏.科技政策制定的理论与方法研究[D].管理科学与工程博士论文.2005.

[4]胡景荣, 周桂武.对县 (市) 科技进步考核导向作用的思考[J].云南科技管理.2009 (3) :27-28

3.公共政策的有效执行 篇三

一、问题的提出

传统的政策执行导致的政策偏差在于政策执行的单向而非互动性、单一而非系统性、一维而非关联性、强制而非适应性,政策执行中的弊端很难消除。那么就公共政策的执行而言,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是怎样脱离传统的研究视角,并依赖于研究视角的转换和研究方法的创新带来更有效的政策执行。这为政策网络分析视角留下了很大的研究空间。基于对上述政策执行困境的思考,本文试图引入政策网络这一视角,并在此理论的启示下探寻政策有效执行的对策。

二、政策网络理论与公共政策执行:关系与向度

(一)政策执行研究的简单回顾

要从政策网络视角研究政策执行问题,有必要对以往关于政策执行的研究作一个简要的回顾。自普雷斯曼和韦尔达夫斯基的《执行》一书面世以来(1973年),西。方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政策执行研究热潮。对执行问题研究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是自上而下的研究视角,关注的焦点是政策的制定者,认为执行中起关键作用的是权威性的指挥链条。二是自下而上的研究视角,关注的焦点是基层执行者,认为执行者的承诺和技巧是影响执行的关键因素。三是综合研究视角,试图综合前两个阶段,主张建立动态的执行图景,运用混合的方法建立一个整合模式来研究复杂的多层次和多变量的执行问题。

(二)政策网络理论与公共政策执行:关杀与向度

随着“公民社会”的出现,许多公共政策都是在公共组织与社会其他组织共同影响下形成并执行的。以上模式都将政策执行视为政府部门单方面的责任,而忽视社会利益团体和其他非政府组织在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参与功用,而政策网络理论的出现为研究政策执行问题提供了新的视角。

第一,政策网络理论为政策执行开辟了一条新的研究途径。在政策网络中,各个参与者必须就政策内容进行交涉,普遍遵循妥协和谈判的行为逻辑,是因为各参与者拥有各自的政策需求与资源,使政策在规划与形成阶段必须负担较高的成本,包括协议、资源交换与行政成本。当决策权力与行政结构相互依赖时,并且政策资源是高度分散时,行政部门必须通过与社会团体建立政策网络形式的互动关系,以得到公民社会的协助与合作,以利于政策顺利推动,并降低政策监测与控制成本,从而避免政策失灵。

第二,政策网络理论揭示了政策执行的本质。按照学者博雷尔的观点,西方政策网络理论可以归纳为两个理论流派:利益协调学派和治理学派。利益学派基于理性选择理论认为,政策网络的重要特征在于其利益导向的本质。政策网络的参与者之所以加入网络,就是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对政策过程中利益多元与利益联盟两者并存的这种意识觉醒和知识发现,是政策网络研究途径对政策过程研究的重要贡献。政策执行本质上是政策相关方之间基于利益得失的考虑而进行的一种利益博弈过程。

治理学派则认为政策网络是在市场、科层外的第三种治理范式。政策网络分析能够较好地反映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化以及这种新背景下政策过程(即治理过程1的特征。当代社会的治理过程或公共政策过程是包含政府、私人组织、第三部门、公民等正式与非正式主体的政策网络。而政策过程本质就是各种政策主体通过非正式互动,交换信息、资源,协调目标、策略和价值,以期解决公共问题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动态过程。

三、政策网络视角下公共政策有效执行的对策分析

(一)扩大政策执行主体:由单中心格局转向多中心治理格局

传统政策执行模式中,政府是政策执行的主导者,担负着所有公共政策重任。这种模式在特定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随着社会公共问题日益增多且渐趋复杂化,公民意识的觉醒,使得公民对政府的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府政策执行力的低下远远打破了公众对公共政策贯彻实施的美好期望。而政策网络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私人组织、第三部门及公民都纳入到公共事务的参与主体,各主体通过资源依赖建立伙伴关系,建立政策执行的网络结构,打破了原来有政府垄断公共执行权力的局面,降低了政策执行成本,提高了政策执行效率。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在此领域的退出和责任的让渡,相反,政府更能发挥其在政策执行中的重要作用,更有责任促进公共政策的有效执行。

(二)丰富政策执行工具:从权威、强制走向竞争、灵活

政策执行应丰富自己的工具箱,大力借鉴市场化、社会化和工商企业的方法、技术。比如政府可以利用市场竞争机制,采用民营化、用者付费、合同外包、凭单制、内部市场等方法来执行公共政策。政策执行的具体实践中应根据不同情况优化组合政策工具,使政策工具发挥最理想的功效。对于准公共物品性质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方面的政策,政府可以面向社会,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通过业务出租、承包、签订合同的方式将这些决策执行交给非政府组织承担,政府主要行使监督执行的职责。对于纯公共物品性质的特殊管理方面的政策(如国防、外交),应该由政府部门负责执行,但应在政府内部形成竞争机制,采取灵活的执行方式。政策执行工具的丰富化将有助于政策的有效执行。

(三)优化政策执行的外部环境:积极培育社会资本

从政策网络视角研究政策执行问题,除了如前所述的网络内部的自组织外,还需要注重外部环境的输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被普遍关注和重视的社会资本理论也说明了与现代政策执行的理论和实践存在着内在的逻辑关联性,并且认为“充沛的社会资本存量是政策执行网络形成和运行的基础,是政策执行科学化和民主化的基础。政策执行的现实运行及其绩效的高低受到社会资本存量的重要的影响。可以说没有充沛的社会资本,政策网络下的政策执行就是一个空壳。因为没有充沛的社会资本,就意味着政策执行过程中缺乏公民参与意识和公共行政精神,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就无法良性互动,政策执行不能有效运行。因此,只有极大地提高社会资本的存量,才能更好推动现代政策执行网络的现实运行,提高政策执行的有效性。一

4.公共政策执行力 篇四

一、怎样界定执行力:

公共政策执行力是指公共权力机关通过一定的行为和技术,整合各种资源,有效地贯彻实施既定的公共政策,将政策方案转化为现实结果,已解决公共问题,到到公共目标,实现公共利益的能力和效力。

公共政策执行力的特点:(1)公共政策执行力的公共性。因为公共政策执行力的主体是公共权力机关,执行的是公共政策,解决的是公共问题,实现的是公共利益,所以公共性是公共政策执行力突出特性。(2)公共政策执行力的权威性与强制性。公共政策执行力是一种执行的权力,它的主体是公共权力机关,因此这种权力必然具有强制性和普遍的约束力。(3)公共政策执行力的组织性。公共政策执行力的主体是公共权力机关,是一个有着严密的科层制的组织架构以及完整的权责体系的庞大组织系统。(4)公共政策执行力的多样性。公共政策执行力的行为方式,不仅包括行政方式,还包括经济方式、法律方式以及思想教育方式。(5)公共政策执行力的价值性。公共政策执行力的运用不仅包括公共权力机关是否有足够的力量贯彻既定的政策方案,还包括这种力量是否符合公平、正义、合理的价值取向。

二、为什么要提高执行力:

1、从理论上看,政策执行是公共政策过程的关键环节,一方面,政策执行的成败直接决定着政策效益和价值的实现;另一方面,通过政策执行可以检验政策的产出质量,可以根据政策实际的发展修正和完善政策,提高政策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2、从实践上看,政策执行力的提高有助于改善政策质量和提升执政能力。一方面,政策执行力的提高有助于增进社会福利、破解政策执行的困境;另一方面,提升政策执行力有利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

3、从政治学视角看,公共政策执行力的高低关乎着执政者的合法性。政府的公共政策执行力的强弱从合法律性、合利益性、合道德性三个方面直接影响着政府自身的合法性基础,高度的政策执行力会不断增强其合法性,使政府获得社会公众源源不断的支持与信任,而低下的政策执行力则会严重削弱政府的合法性,使其失去社会成员的忠诚,从根本上影响政府的稳定与存在,导致社会的混乱与矛盾。

4、从管理学视角看,公共政策执行力的高低与政府的绩效息息相关。所谓绩效不仅包括投入与产出的比,即效率,还包括政府活动所取得的实际效果。政府的存在与运转需要花费大量的社会成本,公共政策执行力的意义就在于以最小的成本投入而取得最大化的政策结果,既达到节约社会资源的目的又得到预期的效果。

三、影响执行力的因素:

1、公共政策执行体制:

(1)官僚制公共政策执行体制对公共政策有效执行的限制(2)公共政策执行参与体制的不足影响公共政策有效执行

(3)公共政策执行的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缺损影响公共政策的执行 行政管理机制的配套、权利配置机制的合理性、政策执行监督控制机制。

2、公共政策本身:

公共政策产生过程以及内容的合法性,公共政策内容的合理性、科学性、可操作性,公共政策目标的明确性、合理性、弹性等。

3、公共政策执行主体:

(1)组织方面:纵向上的权限划分不清和横向上的部门职能交叉。(2)个人方面:公务人员的综合素质高低、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弱。

4、政策对象(目标群体)的阻力:

对象群体的大小、影响对象利益的程度。

5、政策执行环境:

政治环境(国内、国际)、经济环境、文化环境(伦理规范、传统观念、风俗习惯等)。

四、提高执行力的对策:

1、培植政府执行力文化,提高执行主体的素质。首先要重塑政府组织文化,提高政策执行主体的思想认识,增强其执行责任感和认识水平,正确引导和规范组织内的政策执行行为;其次要注意树立典范,加强先进的执行观念和价值观的传播,营造出一种积极向上的执行力文化氛围;第三要提高政策执行者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情商,政策科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和公共政策实施的策略,相关的政治学、社会学、管理学、社会心理学及法学等领域的知识,创新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人际交往能力、组织管理能力等执行政策的能力。

2、培育政策执行多元主体,提高公共政策的公民参与度,巩固政策执行力的根本源泉。建立政策执行的公民参与机制,在政策执行计划、监督和评估等方面保障公民的参与权利。一方面,要求公共政策执行体现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另一方面,要保证公共政策执行中公民参与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3、优化政策执行的技术平台。

(1)建构公共政策执行的信息沟通机制以畅通信息传播和反馈渠道,尽量避免或减少政策信息的不对称性,增强信息力。

(2)提升政策执行的组织力,划清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权力,并使职权关系法律化,明确各级行政机关的具体职能配置、内部机构设置,建立精简、协调、高效的执行机构。

(3)提升政策执行创新力,执行者要坚持稳定性与可变性相统一、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统一的原则,要善于创新,根据不同时间、不同对象、不同地点、不同条件、不同需要而变通政策,使执行的政策能适应实际情况,取得预期效果。

(4)建立健全政策执行的监督机制,提升政策执行监控力,加强廉政建设。强化内部监督、社会组织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公民监督在内的监督体系,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及时发现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问题,采取积极有效的预防、回应与补救措施,以保证政策执行落实到位,要落实行政问责制,建立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必须明确与细化执行主体的职责,规范问责程序,增强政策执行主体责任感和危机意识,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4、建立和完善各种利益均衡机制。

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切实从公众利益出发,要协调好中央、地方和、集体和公众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尤其是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要转变各自的思维方式,正确认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促进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和谐,政府政策执行应实现公共利益与组织的共同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和谐与均衡。

5、保障政策执行的财政资源供给,营造有利与公共政策执行的法治化环境。保证公共财政的投入,微观层面加强审计,使公共财政投入政策执行的经费得到充分的利用,要设立整套的流程、制度,用以严格管事管人,制度面前人人平等,领导着带头从自身做起,建立“法治”文化,营造一个有利于公共政策执行的法治化环境。

5.收费政策执行情况自查报告 篇五

县物价局:

根据《关于开展2012<收费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要求,我校高度重视,迅速组织相关人员对2012收费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严格按照《收费许可证》核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收费,无自立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等现象。

二、收费过程中按规定使用了省财政厅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专用票据),无私自印制、转让、代开收票据等行为。

三、有《收费许可证》,收费过程中实行亮证挂牌收费,并对收费项目标准详细地予以公示或发放家长通知书。

四、无私自涂改、伪造、转让、复印《收费许可证》等行为。

五、加强了对收费工作的管理,收费资金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统一收取,统一管理,并上缴专户储存,无隐瞒收入、虚报支出等行为。

六、无其他违反国家收费管理规定的收费行为。

6.农业科技政策执行 篇六

一、前言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是我国政策执行过程中一种常见的现象。通常在提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时,都会涉及到政策执行的问题,而且是执行不力的问题。在此需要说明的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既可能对公共政策的目标的实现产生消极影响,但也可能对公共政策的目标的完成产生积极作用。任何一项政策若想得到很好执行并产生积极结果,政策变通是必不可少的。而政策变通又有积极和消极之分:积极的政策变通是为了更好的执行政策,做到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而消极的变通过分强调了灵活性,违背了原政策的基本精神,是对原政策的背离。相对而言,所以政策中“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也就可能产生正负两种不同的影响。不管是消极影响,还是对政策进程的积极作用,对“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政策执行的相关分析都是颇有意义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其实质是政策的制定者与政策的执行者之间进行的一种利益博弈的过程。进一步思考,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政策现象对政策目标的完成是产生积极的正的方面的效应,还是产生消极的负的方面的影响?究其原因应该从两方面分析:一是“上有政策”的制定是否科学合理;二是“下有对策”的执行是否符合政策的目标,是否执行有效。也就是政策的制定和政策的执行问题,而政策的制定与执行两个方面的不同组合可以得出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即政策制定科学,执行有效;政策制定科学,执行效率缺失;还有就是政策制定不合理,执行无效力。作为一种权威性的社会价值分配方案,任何一项政策都必须通过政策的实际执行过程才能使效能得以发挥,而政策执行本身就是一个极为复杂的过程,其效果要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其中政策制定的科学与否对政策执行效果至关重要。通常人们认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缘由是因为执行的问题,是执行不力、无效造成的。而人们之所以有这种观点,是因为这种观点本身就存在一种定,即认为政策的制定是科学的、合理的,政策是明确的、稳定的,政策并不存在问题,所以在政策过程中出现问题则一定是在政策执行方面的。我们不可否认,在这种政策现象中执行不力可能是其原因,但也有可能存在的问题是政策制定方面。也就是说,“上有政策、下有政策”现象如果存在问题则应该从两方面来分析考虑:政策的制定和政策的执行。

二、政策制定对政策执行影响要素分析

政策制定的科学合理性对政策的执行效果至关重要,科学的政策制定是政策有效执行的前提。政策制定是否科学主要体现在政策的合理性、明确性、稳定性、一致性等。

(一)政策制定的合理性与政策的执行

政策的制定必须是合理的,而政策制定的合理性首先在于政策制定的现实可操作性。政策的制定要符合现实条件和要求,制定的政策目标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但又要是针对客观存在的问题,力求解决问题的制定的政策。政策的合理性的内容还包括政策执行所需要和所拥有的资源的考虑,因为同复杂的制定一样,政策的执行也是非常复杂的政策环节,政策的执行需要充足的资源,简单的说,包括各种人力、物力、财力的支持。如果中央的政策的符合公众的根本利益,也是针对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的,但是没有考虑到地方政府执行能力,特别是没有相应的资源得以实施,那么这项政策再好,其制定也不是合理的。

(二)政策的明确性与政策的执行

政策作为人们的一种行为规范,政策必须是明确的、清晰的。决不能模棱两可、含糊不清。政策的明确性之所以重要,首先在于政策的执行要求对政策理解的准确无误,不能不同地域、不同级别的相关政策执行过程对政策的理解千差万别,这又如何谈得政策的执行效率。反过来讲,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的政策颁布执行后,由于政府内部性的存在,政策执行者很可能会将含糊不清的政策理解为有利于自身或其组织利益的倾向来执行,从而在很大程度上为己谋利,而对于政策的执行者而言,他们也会冠冕堂皇的认为是在“执行政策”。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中,如果政策本身并非明确清晰,那么执行后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其原因就不应该只从执行的角度来寻找了。

(三)政策的稳定性与政策的执行

政策的稳定性就是指政策在其有效期内的一种相对稳定的状态。政策的是否稳定在很大程度上关系到政策执行主体对政策认同的程度。政策的执行重要一点就在于政策主体对政策的认同,政策执行者对政策的认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政策的执行成本,有利于政策的实施。所以政策的稳定性对政策执行的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而且政策是对社会资源和利益进行权威性分配的方案,政策如果朝令夕改则会导致不同时间参加分配的目标群体所处的政策规则、方案大为不同,进而在此基础上导致政策失效的概率大为增加。“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如果上面的政策朝令夕改,那下面的政策也必会是五花八门。还有,政策制定过程中的一致性也很重要,包括政策内在的一

致性与政策外的一致性。政策的制定还要有一定的弹性,这种弹性有别有政策的含糊不清,是指政策必须有足够的弹性以保证其能够随着环境条件的改变而做出相应的调整。也就是说,政策、方案及设计应能够随着环境的不同而快速地调整,这又包括组织结构调整、功能的变动等。

三、政策执行受到的影响的要素分析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如果政策制定是科学的,也就是说是合理的、明确的、有效的、一致的、又有弹性等等。那么仍然存在问题,则就应该分析政策执行的原因了。“从政策的起始到最终执行政策的各个不同阶段之间的距离使政策过程在一系列级别上出现差错,也给出差错提供了机会。”同政策的制定一样,政策的执行也是一个极为复杂的过程,影响政策的执行方面的因素有:政策的执行主体、目标群体、政策执行的监控等。(一)政策的执行主体

政策毕竟要靠人来执行,而政策主体的作用在政策执行的过程中显得尤为重要。任何一项政策最终都要靠执行者来实施,执行者对政策的认同、对政策执行行为的投入、较高的政策水平和管理水平均是政策执行的有效条件。另外,执行主体对政策执行的影响也远不仅于此。公共选择理论认为:人是一个自利的、理性的、追求效用最大化的人。由于政策本身是对利益进行权威性分配的方案,而政策的执行者很有可能是对其自身利益或组织目标的追求而非公共利益或社会福利,从而产生政府的内部性问题。政策执行主体在执行过程中不可能做到完全的“价值中立”,必然会进行比较。如果在政策执行中其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之间,或者个人收益与他人收益之间存在差距,而这种差距会直接影响到政策主体的有效执行政策。政策的制定要有一定的弹性,以保证其能够随着环境条件的改变而做出相应的调整。政策的这种弹性是不可缺少的,但正是这种政策执行的弹性大大助长了政策执行者趋利冲动。政策制定留有弹性的本意是促使政策能随着环境的变化而做出相应的调整,而这种弹性却通常被执行者用来追求其自身利益。

(二)目标群体对政策执行的影响

目标群体是指公共政策执行过程中直接受到影响的公众对象。公共政策的执行能否达到预期的效果,不是公共政策制定者一厢情愿的事情,也不是公共政策制定者完全能够决定的,它还与公共政策目标群体对待政策的态度密切相关。同政策执行者对政策认同一样,政策的目标群体对政策的认同一样很重要,一般来说,目标群体对政策的认同程度越高,政策的执行阻力越小。目标群体顺从、接受政策,政策执行就会成功;目标群体不顺从,拒不接受政策,政策执行就会失败;目标群体只部分的接受,也会加大政策执行的难度。目标群体包括意见领袖、利益团体、目标人口等,他们对政策执行所持有的态度非常重要。通常情况下,目标群体对政策的顺从程度既与目标团体衡量政策的成本利益有关,也与政策对目标团体行为调适有关。由于对自利的考虑,出台一项政策,如果目标群体认为这项政策能增加其自身的利益,就容易接受和支持。反之,如果目标群体认为这项政策是无益的、甚至是有损他已有的既得利益的,就很难得到对政策认同,容易拒绝。这要求政策制定必须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要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并且通过宣传、教育、说服或引导等方法力求使目标群体对政策执行采取合作支持的态度。

(三)政策执行监督对政策执行的重要影响

监督制度对于政策高效地实施其管理职能具有重要作用,对于政策执行活动来说,也不例外。制定的政策要有一定的弹性、灵活性,以保证政策能够随着环境条件的改变而做出相应的调整,从而使政策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但也正是这种弹性可能为执行者所利用来为自己谋利,而在这种“灵活”的范围内,政策执行者的行为动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此时,制定政策所要求的弹性就处于了一个两难境地。而这种窘境的解决正是需要监督的介入。对于政策系统来说,必须通过政策的监督和控制来找到政策目标与执行手段之间的差距,发现问题之所在,并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保证政策的落实。政策的监督机构就要根据一定的标准对政策的执行活动进行检查、监督,以保证政策达到预期目标,或是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而对政策执行的监督主体又可分为: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在我国还有党对相关部门的政策执行的监督。行政监督的内容包括有行政监察、上级行政机关对所属部门及下级的业务的监督和专业性的监督等。另外,公众和传媒对政策的监督也是十分重要,公民和传媒对政策执行的监督有着其他主体无法替代的作用。除了上面的三个方面,还与在政策执行中政策的执行方式和政策所处的制度环境等因素有关。政策执行的方式有行政、经济、法律等不同的手段。要针对不现的具体情况选择不同的执行手段来执行,从而可以使政策更有效的落实,降低政策的执行成本,提高公众对政策的认可程度。在政策执行所处的环境方面,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要确保确保中央政策在执行过程中的权威性、严肃性和稳定性,又要地方执行政策过程中的灵活性,利于发挥其创造性。相关的执行机构间的沟通与协调也有利于政策执行成本的降低。

四、结语

7.农业科技政策执行 篇七

关键词:高职教育政策,执行偏离,执行程序影响

1980年8月南京市政府创办了“金陵职业大学”, 与之后原国家教委在全国范围内批准建立的首批共13所职业大学, 标志中国特色高等职业教育的诞生。进入21世纪的十年是高职教育快速发展的时期, 全国高职院校毕业生数从1999年的46万人增加到2010年的280多万人, 增长了5倍多。这十年里, 我国高职院校培养了近1300万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 为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1)

2014年6月23至24日, 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就加快职业教育发展作出重要指示。这充分表明了国家对于发展职业教育的重视程度。当前高职教育改革发展所取得的成就, 就是得益于国家政策的大力扶持。在近十年高职教育的快速发展期, 教育部对发展高职教育的相关政策作出了一系列重要的调整, 为高职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也为高职院校的改革和发展指明了方向。然而, 教育政策从制定形成到目标实现之间要经历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 只有依赖于行之有效的政策执行, 才能充分发挥作用并最终实现其目标。高职教育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政策执行偏离现象, 无法常态执行, 政策失效问题明显, 严重影响了政策目标的实现。执行程序的简化或缺省和执行监督的失效易导致政策执行的偏离。

一、执行程序的简化或缺省导致高职教育政策执行偏离

高职教育政策执行是政策执行者为实现政策目标而不断努力的动态行动过程。高职教育政策合法化之后, 政策执行主体在组织落实政策过程中的行动方式和方法就是政策执行程序。从政策制定到政策合法化到政策执行, 是一个从宏观到微观的过程 (见图1) , 而政策执行的过程一般分为政策理解、制定执行计划、组织落实、政策宣传、具体实施、监督检查、执行调整、执行总结和巩固提高等九个重要阶段 (见图2) , 这是教育政策常态执行的重要保证。在高职教育政策的执行过程中, 执行程序的简化或缺省和执行监督的失效会导致政策执行的偏离。

政策的执行程序是环环相扣, 不可或缺的。在高职教育政策的执行过程中, 由于政策执行主体自身素质问题影响, 对于教育政策执行程序的认识不足造成执行程序的简化或缺省现象较为普遍, 导致高职教育政策执行偏离。

1.高职教育政策理解阶段的解读偏差

当政策执行主体接到贯彻某项高职教育政策的通知或指令时, 就意味着执行过程即将开始。而政策执行的第一步就是对政策的理解, 这是制定实施计划的必要前提。

高职教育政策解读阶段不仅可以使政策执行者深刻理解政策的目的、具体目标要求、精神、含义、内容等, 更重要的是使执行者对政策形成认同, 在心理上接受和认可即将实施的政策, 并实现趋同。教育政策执行主体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各种活动来帮助加深政策执行的具体人员对于政策的理解与认同, 不仅认同政策内容, 还包括对执行主体、执行程序、执行方案、执行标准的认同。

但是由于人的社会定位、价值取向与人的素质、能力存在差异, 对于同一政策的理解也会存在差异。在高职教育政策的执行过程中, 往往出现由于政策执行主体的个人素质问题而导致的政策解读偏差。这种偏差既有个人素质原因产生的误读, 也有出于利益博益而产生的故意误读, 其最终结果都是出现政策执行偏差, 影响政策执行的有效性。

2.高职教育政策宣传阶段的务虚

做好政策宣传, 是高职教育政策得以顺利执行的重要前提之一。高职教育政策执行离不开政策宣传。只有通过积极、认真、广泛、有效的政策宣传, 才会有更多的人对政策有正确的认识或更深的理解, 政策才能得到更广泛的认同和积极的支持。

高职教育政策合法化之后, 政策执行主体需要通过各种媒体、各种活动形式, 采用各种方法和途径, 对于政策的目标、内容、程序、要求及政策的意义、作用等向政策的所有相关群体进行宣传。这种宣传一方面可以进一步加深执行主体对于政策的理解, 使执行主体对于政策目标、要求、程序等达成共识, 促进执行主体行为的一致性;另一方面可以加强执行主体与目标群体的交流, 使目标群体理解和接受政策;还可以通过宣传, 获得广泛的社会支持, 创造良好的实施环境。

但是, 很多高职教育政策执行主体忽略了政策宣传的重要性, 对于政策宣传形式化, 不讲实效、走过场;或者宣传不到位、不全面;或者宣传阶段化, 不注重宣传的持续性;或者宣传应付, 应付上级部门, 上级部门检查进才进行宣传。这些宣传的务虚阻碍了高职教育政策目标群体对于政策的充分理解, 造成了事实上的信息不对称, 人为地为政策顺利执行设置了障碍。当然, 宣传中也会出现夸大其词的过头现象, 或者宣传自相矛盾、前后矛盾等等。这些在政策宣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都是导致执行偏离的原因。

3.高职教育政策执行阶段的简化

对于具体的高职教育政策, 经过解读之后, 配合以自始至终的政策宣传, 就是具体的实施了。政策执行主体需要根据具体政策的要求, 制定执行计划和执行方案, 指定或建立一定的执行机构, 配备专门的执行人员, 确定具体政策执行人员的责、权、利, 合理组织人力物力财力, 保证政策有效实施。

执行计划是通向政策目标的必经之路, 是政策实施的依据, 是政策取得实效的基础。执行计划的质量水平, 对政策执行成效大小有重要的影响。良法美策贵在能行, 政策执行者应当重视计划的制定, 采用先进、科学、合理的方法来制定计划, 提高计划的质量。在指定执行机构和配备执行人员时, 也要综合分析执行环境, 分析执行政策的有利与不利因素, 以合理安排人、财、物, 并且要建立健全各种相关的法规制度, 要合理授权, 确定职责, 使责权统一。

但是, 在高职教育政策的现实执行中, 有的阶段被简化了。有的政策只是被层层传达却没有执行方案的文本;有的政策缺乏有效的执行方案和措施;有的政策执行机构与具体执行人员不明确, 出现扯皮现象;有的政策缺乏执行资源, 人财物不到位, 执行困难等等。这些政策执行阶段的简化现象导致了政策执行的偏差。

4.高职教育政策反馈和总结阶段的缺省

在政策执行过程中, 教育政策不断将其贯彻执行的具体情况, 通过各种渠道反映到制定和执行教育政策的部门, 我们称之为教育政策的反馈。 (2) 通过政策反馈, 一方面能够及时纠正具体执行发生的问题, 另一方面能够对原定政策作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政策的反馈是伴随着政策执行的全过程的, 需要政策执行部门有专门的反馈机制, 建立科学、严格的制度, 设定专门的机构或人员收集反馈信息, 建立起一个反应灵敏、准确而有力的反馈系统。这个反馈系统随时将政策执行的实际, 反馈到相应的制定和执行政策部门, 使其不断掌握政策执行的情况, 以便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正在执行的政策, 或是及时调整执行方案和手段。政策执行的总结包括阶段工作总结和最后工作总结, 是原政策和计划的调整, 新政策制定和执行的重要基础。

但是, 在现实的政策执行过程中, 政策执行主体一般缺乏对于政策调整的意识, 政策的反馈阶段与总结阶段往往被忽略。执行部门只是按照政策要求实施, 不注重收集和研究政策实施过程中信息及每个阶段的实施效果, 不注重执行反馈, 执行后也不注重总结。由于只注重政策和政策执行本身, 忽略执行反馈与执行总结, 使得后续的工作缺少价值的依据, 使质量水平受到限制, 也可能使教育政策在现实执行中无法应对突然出现的问题, 而造成政策的执行偏差。

5.高职教育政策调整阶段的乏力

高职教育政策执行调整一般是与执行反馈息息相关的, 它们与监督检查结合在一起, 共同构成一种保障机制。政策的调整, 一方面是对政策本身的调整, 另一方面是对政策执行的调整。在政策执行的实践中, 通过执行反馈, 政策制定者和政策执行者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政策和执行方案以及执行行为中都会存在很多不足之处, 要勇于发现与检讨存在的缺陷, 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对政策本身和执行过程进行适当调整, 使政策更好好发挥效用。

但是, 在现实中, 有的政策执行主体在高职教育政策执行过程中急于求成, 只重视政策的解读、执行阶段, 而将反馈、调整环节忽略。正是由于政策执行过程中调整阶段的乏力, 有可能引发政策执行的偏离。

二、政策执行监督失效导致高职教育政策执行偏离

高职教育政策执行监督是高职教育政策有效执行的重要保障。通过政策执行的监督检查, 可以督促政策执行方案的落实, 及时发现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出现的偏差, 及时调整, 解决问题, 尽量减小减轻政策执行偏差的范围和程度, 保证政策得到正确的贯彻执行。然而在高职教育政策执行的实践中, 监督不力仍然存是一个突出问题, 其主要表现在法律法规不健全、政府体制不完善和社会监督乏力三个方面, 这也是执行出现偏差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下面, 就从这三个方面来分析高职教育政策执行中的监督检查不力状况。

1.法律法规不健全

高职教育政策的执行监督, 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予以支持, 需要被赋予绝对权威。而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还比较滞后, 行政管理的某些方面还存在着立法空白, 尤其是对于教育政策执行不力的惩戒方面, 缺少明确的法律条文, 即使有, 受法律性质的限定, 相关的措施也难以得到有效执行。有些法律、法规的条款太原则, 不便操作, 粗看“有法可依”, 细究“无章可循”;有的法律制度存在空隙和漏洞, 给部分政策执行者提供了谋取私利的客观条件。

2.政府体制不完善

首先在政策执行的监督机制上, 监督缺乏必要的独立性, 监督力度不够。执行的监督机构对权力机关的依附性大大削弱了其本身的职能。其次在管理体制上, 机构重叠, 权责不分, 监督混乱, 谁都在监督, 谁都没有监督, 政策执行者的执行偏离难以及时发现和纠正。某些监督人员道德缺失, 与政策执行人员“合作”扮演“裁判员”和“运动员”的双重角色, 严重影响监督职能的完成。

我国高职教育政策的执行体制, 直至其它公共政策执行体制中缺乏责任追究制, 尤其是刚性的责任追究制, 政策执行过程中缺乏监督考核和明确的赏罚措施。因此, 要建立体现“权责一致”的政策执行者责任制, 对执行者的行为实行全程监督, 规范其权力行使, 约束其行为选择, 将政策执行控制在法律秩序的范围内, 监督政策合法执行。

3.社会监督乏力

相对于国家性质的公权力监督而言, 社会监督是一种非国家性质的监督, 其主体包括各种社会团体、舆论传媒、各种群众组织和公民。当前社会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保障监督权利落实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公共政策的传播机制尚不健全, 依然存在传播渠道受限、传播过程干扰多、信息失真率高等问题。因此, 要加快社会监督相关立法和制度建设的进度, 要完善政策的传播机制, 并增加政策执行透明度, 实行政务公开制, 公开政策执行内容和执行程序, 接受社会监督。

综上所述, 政策执行的程序是高职教育政策常态执行的重要保证, 在政策执行过程中的程序简化、缺省和执行监督的失效会导致政策执行的偏离。研究执行程序对高职教育政策执行的影响因素, 是为了找出政策执行偏离的原因, 最终目的是为了提出消解路径, 以提高政策执行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1]胡春梅.教育政策执行概念的分析[J].辽宁教育研究, 2005 (1) .

[2]和震.职业教育政策研究[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2.

[3]罗红艳.我国职业教育政策执行失效的多学科分析[J].成人教育, 2009 (5) .

[4]马树超, 郭扬等.中国高等职业教育—历史的抉择[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9.

[5]袁振国.教育政策学[M].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 2009.

[6]周建松, 唐林伟主编.中国高等职业教育研究十年:2001-2010[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 2012.

8.农业科技政策执行 篇八

【关键词】政策导向;执行政策;国企发展

一、前言

这些年来,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非公有制企业发展迅速,现在已经形成相当的规模。在同样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政策的导向性明显,客观上形成了对国有企业的歧视性行为,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国有企业的发展。另外,与非公有制经济相比,国家政策对国有企业的调控是绝对的。国家在任命国有企业领导人的时候,很少真正地考虑到他们的经营能力。如果再去考虑职工利益的问题,国有企业实际上要比非公有制企业至少多支付出相当于工资总额50%以上的成本。这在无形中增加了国有企业的压力。还有,企业无法掌握发展的主动权的最大原因就是,一些部门的宏观政策有时缺乏科学的综合平衡,有相当部分往往缺乏预见性。这样,有限资源和国有企业发展能力都会极大地消耗。如果以上问题不能得到解决,那么国有企业的发展也就无从谈起。

二、政策导向与执行政策的程度不同制约国企发展具体表现

(一)政策导向过于偏激。最近几年,非公有制企业发展迅猛,无论是从发展势头还是从国家政策优惠上来看,都动摇了一些国有企业经营者的初心。如果,一个国有企业经过改制而成为非公有制企业,那在人、工厂、市场三方面因素不变的情况下,既不用再考虑银行债务的负担问题,又可以把社会负担交给社会,还能意外地享受到國家优惠政策。这充分说明了,与非公有制企业相比,国有企业发展的艰难处境。各地方政府为了响应国家大力发展非公有制企业的号召、贯彻中央政府的相应政策,都相应地出台了许多具体的激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措施,以改变资本的所有制结构。举几个例子:减免税政策,地方财政补贴政策,招商引资政策,在土地资源使用方面采取无偿划拨的免费政策等。这无疑不使国有企业的发展陷入尴尬的境地,它们在发展过程中相应地会受到某些歧视。

(二)政策缺乏科学性和预见性。政府应该把企业当成一个真正的经营组织,勇敢地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并依法行政。如果政府无法做到这点,那么国有企业也谈不上发展。比如说,如果一些部门的宏观政策缺乏科学性和预见性,这会让国有企业感到手足无措,根本无法明确自己发展的方向。国有企业在其发展过程中,既要承担起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历史负担,也要承担起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形成的新的负担,同时还要承担起一些社会职能。比如说:职工住房问题、医疗问题、退休养老问题、职工子女的各种生活问题等。所以,国有企业的经济负担之重可想而知。

(三)政策对国有企业的控制过于绝对,国有企业投入成本巨大。因为政府会选派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和经营者,所以政府在国有企业贯彻落实政策的情况下,有权力随时更换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和领导人。具体说明这个情况就是,国有企业的经营部门对被任命者的管理,缺乏产权动力激励机制和有效约束机制。更何况有些政府人员在很大的程度上会考虑到政治因素,凭借自己的喜好程度来任命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和经营者,这样会使国有企业的财务状况陷入缩小利润空间、提高成本、降低支出的境地。而且国有企业既要对国家负责,也要对员工负责,同时,再加上产品质量和项目审批等方面的综合考量,与非公有制企业相比,国有企业投入的成本将是巨大的。

三、如何实现国企发展中的政策改革

(一)响应国家的号召,巩固国有企业的地位。无论多种所有制经济怎样发展,我们都应该明确一个问题,那就是:在我国现阶段,国有企业仍将长期存在,这是一个基本的现实和前提。各个地方政府在发展经济的时候都应该做到党在第十六届四中全会强调的那样:“正确处理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关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事实经验也表明,依据市场取向,把国有企业做大做强,会对搞好地方经济、维护地方政治稳定产生很大意义。

(二)对国有企业发展进行有效的成本管理。一定要加强国有企业的成本管理,这样才会增强它的市场经济效益、提高它的竞争力。具体要做的就是增强政府和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成本管理意识、提高成本管理在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地位、使成本管理内容灵活化、强化成本管理的作用和避免成本管理组织软化。要把成本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另一方面也要获得成本的补偿来源。如果要进一步阐释国有企业的成本控制问题,可以用“多、快、好、省”来概括。即通过生产规模的扩大、价值形成和实现过程效率的提高、提高产品质量和通过技术进步来实现省钱省力的方法来有效节约成本。这样,就可以全方位控制国有企业供应链成本。

(三)增强政策的预见性。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面对国家经济多变的形式,政府在扶持国有企业发展的同时,更应该加强形式分析,全面估量、冷静应对。要做到未雨绸缪,见微知著,切实增强宏观调控的主动性、预见性和敏感性。虽然经济形式瞬息万变,但是我们完全可以在经济发展中使国有企业掌握主动权。为此,最重要的就是政府要做好政策储备,使国有企业自身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同时也要让他们立足于当下的发展问题。只有增强政策的预见性、针对性,审时度势,及时发现和解决国有企业在发展中的苗头性问题,才能巩固和发展国有企业的经济形势,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发展的预期目标。

四、结语

政策导向、政策的执行偏差是影响国有企业发展的政策性因素,同时也是国有企业发展缺乏活力和动力的根本性原因。如果从政府的角度来看,滞后国有企业发展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国家没有真正地把国有企业纳入市场经济;二是,并没有完成从经营企业到经营资本的转变。所以,要想解决国有企业的发展问题,必须要解决上诉深层次问题。使国有企业的发展稳中求进,我们刻不容缓。

参考文献

9.农业科技政策执行 篇九

(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督察内容及检查方法

1、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税收执法督察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26号原文:

“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涉及的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督察。”

(1)督察重点

①税务机关是否按规定受理办结纳税人申请的优惠事项,报备资料是否齐全。

②税务机关减免税台账管理是否规范。

③2014年10月1日起,是否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④2014年10月1日起,是否对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实行了免征政策。

⑤2014年1月1日起,是否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5年1月1日起,是否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⑥从2014年5月预缴申报时,对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企业,是否允许其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⑦ 在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是否仍然存在事前审批的情况。

⑧享受了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政策适用是否准确,减免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是否有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或未按规定备案或自行申报的纳税人,享受了优惠政策。

⑨已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优惠条件发生变化后,是否按规定征收税款。

注: 2015年1月1日起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17号)的要求执行。

(2)督察依据

《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汇编》(3)税务机关容易出现的问题

① 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没有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②未及时对小微纳税人已多缴的税款办理退税。③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9万元)但有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记录且未追回全部联次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办理了退还税款的情形。

④在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之前仍然实行了审批或变相审批。

⑤已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优惠条件发生变化后,没有及时补征税款。

⑥减免税管理后续管理不到位。(4)督察资料

①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② 纳税人申报信息。③税务机关减免税台账。④纳税人报备资料。(5)督察方法

① 查询2014年10月份以后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申报征收信息,核实税务机关是否仍然对符合条件的小微纳税人征收了税款。

②通过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组合查询,生成应享受未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企业名单,督察是否存在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的情况。

③对已经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进行抽查,督察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享受了优惠政策,被督察单位是否存在擅自扩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情况。

④查看已进行了汇算清缴的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资料,核实税务机关是否督促企业按要求报备了有关资料。

备注:为事后备案类税收优惠。

2、加快棚户区改造、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税收执法督察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26号原文: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个人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开展督察。”

(1)督察重点

①是否按规定受理棚户区减免税项目,减免税资料是否齐全。

②是否对改造安臵住房建设用地免征了城镇土地使用税。

③是否对改造安臵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臵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臵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④是否对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臵住房的,按改造安臵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⑤是否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臵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⑥ 是否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臵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臵房源的,免征契税。

⑦是否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臵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臵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⑧是否对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臵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臵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及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⑨享受了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政策适用是否准确,减免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是否有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或未按规定报批或备案的纳税人,享受了优惠政策。

⑩ 已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优惠条件发生变化后,是否按规定征收税款。(2)督察依据

①《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

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3)税务机关容易出现的问题

①存在税务机关政策宣传不到位,纳税人或办税人员对政策规定不了解或不熟悉,导致优惠政策执行不到位,纳税人未享受优惠政策;

②存在先建后批的情况,待文件批复后已错过最佳的减免税审批时间或备案时间;

③存在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批机关不符合规定,按财税[2013]101号文件规定“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或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而有些棚户区改造项目只有当地政府的批准文件,未列入省级政府批准,不符合财税[2013]101号文件规定要求,失去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

④存在文件批准的项目与实际建设项目性质不相符,如有将职工集资建房批准为棚户区改造项目,造成无法适用优惠政策;

⑤存在安臵项目混乱,政府将多种形式的拆迁安臵住房在异地同一个项目安臵,办理相关手续时资料不齐全,无法享受优惠政策。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没有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4)督察资料

①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②纳税人申报信息。③纳税人报备资料。④税务机关减免税台账。

⑤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或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名单;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

(5)督察方法

①根据第三方数据,查询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是否享受了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督察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

②查看减免税台帐,比对征管数据,对已经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核实以下内容:是否履行了报批报备手续,资料是否齐全;减免金额计算是否准确;企业或者个人是否符合条件可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等。

备注:《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中土地使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为核准类税收优惠,印花税为备案类税收优惠。《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0版)为备案类税收优惠。

3、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税收执法督察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26号原文: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1‟63号),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13‟20号)规定的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的运营用地,2013-2015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落实情况开展督察。”

(1)督察重点

①是否按规定受理减免税,减免税资料是否齐全。② 对符合范围的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的运营用地,是否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政策适用是否正确,减免金额计算是否准确。③是否有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或未按规定报批或备案的纳税人,享受了优惠政策。

④已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优惠条件发生变化后,是否按规定征收税款。

(2)督察依据

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1]63号)。

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13‟20号)。

(3)税务机关容易出现的问题

①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没有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②对不符合条件的或没有履行备案手续的纳税人享受了优惠政策。

③政策执行不严格或者擅自扩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

(4)督察资料

①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②纳税人申报信息。③纳税人报备资料。④税务机关减免税台账.(5)督察方法 ①通过征管系统查询从事公共交通、道路客运的企业名单,查询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是否享受了该税收优惠政策,督察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

②查看减免税台帐,比对征管数据,对已经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核实以下内容:是否履行了备案手续,资料是否齐全;减免金额计算是否准确,重点关注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的定义要素;企业是否符合条件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等。

10.惠农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十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三农”问题愈发重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多予、少取、放活”的强农惠农政策,含括了教育、种粮、养殖、日常生产生活等多个方面,给广大农村地区和农民群众带来了实质性利益。然而,在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的执行中,却出现了一些不协调的声音,农民群众对此看法强烈,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惠农政策作用的发挥。本文将以绥德县执行惠农政策情况为例,对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作一些分析。

一、相关部门对中央惠农政策的宣传力度不够,群众知晓率和积极性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一是涉及惠农政策的部分业务部门和乡镇政府对惠农政策的认识不够,特别是个别领导同志将惠农政策简单的理解为“发钱行为”,加之我县处于落后欠发达地区,乡镇政府财力资金有限,对政策的宣传方式和手段比较单一,往往仅限于以文件讲政策和以会议谈政策,不能够直接深入群众中间宣传政策的核心要点,农民群众对政策的核心本质难以充分掌握。

二是“五公开”制度落实不到位,农村村务不公开现象尤为突出。村委会本应对各项惠农政策执行的范围、发放方式、资金额度等内容进行提前公开和预知,但往往得不到落实,导致群众对相关政策不知晓、不熟悉,只能是在村干部执行政策后才得知该政策的存在。三是政策资金数额较低,群众积极性不高。惠农资金项目多,涉及的范围广,惠及了几乎所有的农民群众,但个别惠农政策划分到农民个人之后,只有十几元到几十元,农民群众却需要提供各种证明,专门到乡镇机关所在地农村信用社领取,由此产生的交通费用和其他费用较高,农民群众对此类政策往往积极性不高,影响了政策的执行力。

四是强农惠农政策落实的行政运行成本较高。为保证每项政策的落实,县、乡政府和村组织都需要层层部署,安排专人进行落实,要召开会议、转发文件、制作宣传资料、编制账卡表册、核实面积、协调矛盾纠纷等,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政府的行政成本,这些由县、乡政府承担的配套资金,对于欠发达地区来说,具有一定压力。

二、惠农政策落实不到位,存在违纪违规操作现象 一是惠农资金存在截留和挪用现象。目前,我县惠农资金的发放实行“一卡通”方式,但就群众反映来看,仍有个别乡镇对惠农资金存在截留和挪用现象。主要是乡镇政府和所在地信用社机构通过“打招呼”或“说情”的方式,延迟惠农资金的上卡时间,移作他用。

二是惠农资金的发放渠道单一。作为陕北欠发达地区,我县大多数乡镇往往只有农村信用社一种银行类服务部门,惠农资金的发放渠道“单一化”现象较为普遍,加之个别信用社职工服务意识不强,导致农民群众不能够及时领取惠农资金。各乡镇信用社也存在着“以人力不够,工作量太大”为由延迟惠农资金发放时间,从而赚取高额利息收入的现象。

三是以惠农资金抵消个人账务的问题时有发生。个别乡镇信用社利用自身业务优势,对一些在该社有账务情况的农民群众实行“以资抵债”,拒不兑付农民群众合法享受的惠农资金,个别村干部也利用手中权力,截取部分群众的惠农资金抵消个人债务,严重违反了惠农资金发放的有关规定。

四是个别惠农政策的推行实行“一刀切”,未体现公平原则。个别乡镇和农村干部,责任意识不强,“不愿得罪人”心理严重,对相关政策不分类、不评比,直接“一刀切”,缺乏公平。如,个别村对农村低保的发放,实行七十岁以上的老年人方可享受低保的制度,严重削弱了农村低保对保护其他弱势群体最低生活保障的作用。

五是骗取惠农资金和冒领现象严重。个别村组干部和乡镇干部勾结,采取虚报、瞒报、漏报、多报等方式,夸大个人土地面积,骗取国家惠农资金。个别乡镇干部利用农民的弱势地位,采取恐吓、强制等手段,骗取农民惠农设备,如,2010年初,我县纪委严肃查处了个别乡镇干部以农民不会计算机操作为由,低价购买省、市扶持我县农村地区建立信息综合服务站的计算机设备。

三、相关部门责任意识不强,对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力度不够

一是职能部门缺乏责任意识。一些政府部门推行惠农政策过分依赖乡镇政府,对乡镇政府提供的各项数据统计不作深入调查,完全信任,对乡镇政府执行政策情况也缺乏必要的监督检查。同时,个别乡镇政府不能正确看待惠农政策的精神实质,把惠农政策的推行和惠农资金的发放看成是对农民的“施予”,在执行过程中方式方法简单,手段单一。如,部分乡镇对农村低保评选工作仅仅以村组上报的人员名单为依据,不做具体调查评判;对个别惠农项目资金使用上监管不力,导致农民群众不能满意频繁上访。

二是专门监督部门监督能力有限,效果不明显。近年来,随着县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业务不断增多,加之干部人数有限,只能通过开展定期的专项监督,推动相关政策的落实,无法开展长期的专门监督。同时,乡镇纪委难以有效发挥监督检查作用,也直接影响着惠农政策的执行效果。

三是群众监督意识淡薄,无法形成监督合力。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广大农民群众对个别数额较小的惠农资金往往不放心上,对这类资金的发放采取漠视的态度,不想监督,不愿监督思想严重,难以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难以发挥作为最直接监督主体的监督作用。

四、惠农政策落实的信息反馈机制不健全

长期以来,惠农政策的推行以“单向式”为主,对于政策推行的效果和惠农资金的使用往往缺乏一定的信息反馈机制,相关职能部门只管推行政策,却不注重对政策实施效果特别是农民群众对该项政策实施的意见建议,导致既不能为政策制定部门改进和修订政策提供依据,也不利于最大程度的发挥各项政策的实施效果。

对策及建议:

一是要创新方式,拓宽载体,进一步加大对各项惠农资金的宣传力度,实行县、乡、村三级联动,为各项政策的推行营造出良好的氛围。

二是要加大“五公开”力度。凡是涉及到强农、惠农的政策,各级党委、政府,村级组织都要实时公开,不仅要在政策推行前进行公开,也要把政策推行的各个环节进行公开,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三是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政策执行部门要牢固树立责任和服务意识,制定明确的工作方案,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分析。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对强农惠农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定期不定期专项检查活动,逐步加大对乡镇纪委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力度,加强县乡两级纪委的沟通力度,严肃查办违反惠农政策规定、侵害群众利益的违纪违法案件。同时,积极发挥农村村民监督委员会在惠农政策实施过程中的监督优势,积极引入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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