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培养推荐就业协议

2025-01-27

定向培养推荐就业协议(精选7篇)

1.定向培养推荐就业协议 篇一

定向就业协议书

协议方:甲方(接受培养单位): 江苏师范大学

乙方(定向培养单位):

丙方(拟录取考生):

根据教育部和江苏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规定,甲方在2016年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中,为乙方定向就业培养硕士研究生,丙方自愿申请作为甲方__________(学院)专业为乙方定向就业培养的硕士研究生,学制 年。经甲、乙、丙三方商定,签订定向就业培养协议如下:

一、管理

1.本协议甲、乙、丙三方一经签订,丙方由甲方录取为定向就业研究生,毕业后即为乙方工作人员,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

2.丙方学习期间,不享受非定向就业硕士研究生享受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可享受学校设立的其他奖学金,生活待遇由乙方和丙方协商解决。

3.定向就业硕士生学制为 年。丙方在学期间由甲方负责管理,丙方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和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刻苦攻读,完成学习任务。

4.丙方因病休学,本协议有效期延长一年,休学期间甲方则中止其所有待遇,丙方病愈返校后恢复正常待遇。丙方因故退学,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与甲、乙方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由甲方进行处理。

5.丙方作为定向就业研究生,培养费由乙方与丙方协商解决。

二、培养

1.丙方的学习按甲方硕士生专业培养方案进行。2.培养期间,甲、乙双方定期对丙方的政治表现、学习成绩等有关方面交换意见。3.丙方的毕业论文题目由甲方审定,但应尽可能结合乙方的科研或其他工作需要,以利于毕业后在乙方工作中较好发挥作用。

三、毕业分配

丙方毕业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到乙方工作。乙方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丙方。丙方毕业时,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及学籍档案由甲方直接转入乙方。

四、其他

1.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解决。

2.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及省考试院各持一份,协议书在甲、乙、丙三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江苏师范大学(章)乙方(章)丙方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乙方须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由单位主管人事的领导签字。

2.定向培养推荐就业协议 篇二

毕业生刘某与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 双方未在协议中约定工资福利和工作期限, 只约定违约金3000元, 刘某7月中旬持《报到证》到该单位报到, 两天后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约定试用期一个月, 工作期限一年, 刘某在试用十天后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要求刘某承担3000元的违约责任。

3000元违约金刘某该不该支付?他是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 我们有必要弄清以下几个问题。

一、毕业生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有什么不同?

有人认为, 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是一回事, 这是不正确的, 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有着明显的区别:

1、主体不同。

就业协议的主体一方必须是毕业生, 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不分单位的性质、类别) ;劳动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具有劳动资格的劳动者, 另一方主体多应为企业公司类用人单位 (包括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订立聘用合同) ;毕业生的身份是准劳动者, 是在校学生, 因此, 在毕业前如直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将因主体不符导致合同无效, 因为毕业生此时不具有劳动者的资格。

2、时间不同。

一般就业协议签订在前, 也即就业协议一般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之前签订, 而劳动合同签订在后。社会人员就业一般直接签订劳动合同, 而毕业生总是先签订就业协议, 再签订劳动合同。

3、内容不同。

就业协议是毕业生介绍自身情况, 并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 用人单位愿意接收毕业生, 学校将就业协议列入就业方案, 一般可不涉及具体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方方面面更为具体的内容, 劳动权利义务关系更为明确。

4、适用法律不同。

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产生纠纷所适用的法律是不同的。一般而言, 就业协议产生纠纷主要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参照有关的就业政策, 而劳动合同产生纠纷主要适用《劳动法》。

简而言之, 就业协议重点约定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到该单位工作, 而劳动合同重点约定在劳动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毕业生就业协议的性质

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阶段性的产物, 必将随着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进一步市场化而逐渐为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所替代。计划经济时期, 毕业生全部实行国家统一分配, 既然是国家计划分配, 就无就业协议而言, 当时派遣证作用明显。而现阶段毕业生在打印报到证之前, 需要签订就业协议, 持报到证到用人单位报到后, 仍需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因此, 随着大学毕业生与社会一般人员就业性质的日益趋同化, 毕业生也必将与用人单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而无需先签订就业协议。现阶段签订就业协议的作用主要是为了编制毕业生就业方案、统计毕业生就业落实情况, 当然在一定程度上也形成了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此, 毕业生应充分认识到, 现阶段就业协议的性质、地位, 通过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来维护自身的就业权益。

三、关于就业协议中的违约金条款

就业协议中的违约金条款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违约情形下追究责任的依据, 就业协议中的违约金属于约定违约金, 也就是说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未在协议中就违约金进行约定, 则日后一方违约, 另一方无权就违约金进行追索。从目前的就业规范来看, 并无法定的违约金。因此, 违约金的数额一般由协议当事人自行约定, 有关部门提出的违约金指导性限额并无法律依据,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违约金金额时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来选择。

四、发生违约情形的期限

从一般协议来看, 其效力始于成立, 终于终止。但就业协议是在就业过程中签订的, 其有一定的特殊性, 就业协议从成立之日即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 效力中止于毕业生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之日这一段时间。违反就业协议也只可能在此期间产生, 在此期间之外不存在违约情形。

明确了以上问题, 案例中的问题就不难回答了, 刘某已到单位报到, 并签订了劳动合同, 则意味着就业协议已终止, 而根据《劳动法》规定, 试用期内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可单方解除合同, 而无需承担责任。

案例二

五、按规定程序签订协议

毕业生王某与一家单位经面试达成就业意向, 双方同意签订就业协议, 王某为图方便, 请求学校先在空白的就业协议上加盖同意公章, 然后自己也在就业协议书上签字, 手持协议到用人单位签约。单位人事部以单位内勤请假在家为由, 要求王某将学校已盖章、其本人已签字的空白就业协议留在单位, 要王某第二天来取。第二天王某去取就业协议时, 他目瞪口呆, 原来该单位在就业协议中增加了若干不利于王某的条款, 而此时学校、单位、王某均已在协议上签字或盖章。

一般而言, 签订就业协议的程序是:毕业生向学校领取就业协议后, 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 然后将就业协议送交学校就业工作部门盖章, 学校盖章是就业协议签订的最后环节。但有些毕业生往往为图方便, 本人在就业协议书上签字后, 要求学校先盖章, 再交用人单位签约。而个别用人单位利用最后签约的时机, 在就业协议书上另增有损毕业生权益的其它条款后再签字盖章, 待毕业生和学校知晓时, 因协议已生效, 一旦发生纠纷只能由毕业生承担不利的后果。

案例三

六、对就业协议的解除条件可作事先约定

毕业生张某想继续升学深造, 于是在毕业当年报考了研究生。1月份参加研究生考试后, 结果要到4月份出来, 因此张某又不敢放弃找单位的机会。2月下旬校园招聘会后, 张某参加了某单位面试并被告知同意录用, 张某如实告诉了单位自己考研的情况, 用人单位表示理解, 于是双方在就业协议中约定:如张某考上研究生, 该协议解除。后张某考取研究生, 他与单位的就业协议按约解除。

就业协议一经签订, 就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一方不得随意解除, 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毕业生如对用人单位的情况不是很了解或感到不是很如愿, 又担心就业市场的变化, 一旦放弃签约后再选择其它单位可能更困难;或本人在考研、准备出国过程中难以取舍, 在这种情况下, 毕业生可与用人单位在就业协议中就解除条件作约定。若约定条件一旦成立, 毕业生可依约定解除协议, 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3.案例解读就业协议的处理 篇三

案情简介

上海东方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在上海)为东方股份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在广东佛山)的全资子公司,两者是两个独立法人。2009年5月,东方股份有限公司、小张及其就读的交通大学共同签订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约定:东方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录用小张;小张愿意到东方股份有限公司就业;交通大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将小张列入就业建议计划并予派遣。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承担违约责任。东方股份有限公司指派小张至上海东方有限公司工作。

2009年7月,小张与上海东方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9年9月至2012年9月。2010年11月,小张提出辞职,向上海东方有限公司交纳了20,260元,由东方股份有限公司盖章出具了收据。此后,小张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上海东方有限公司返还违约金,仲裁委员会裁决对小张的请求不予支持。

经过一审、二审,最后小张的请求得到了中院的支持。(以上名称皆化名)

案例分析

其实本案的争议焦点还是集中在大学生毕业就业协议的法律性质,这个法律性质的甄别也最终决定了为什么小张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支持。

一、就业协议书和劳动合同法律性质的区别

小张首先签订的是大学生毕业就业协议,该文件是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其全称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该协议第一段开始处,就载明其主旨为“维护国家就业计划的严肃性,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在此时,小张签订就业协议时仍然是一名在校的大学应届毕业生(即将毕业的硕士),并不能成为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劳动者适格主体,该就业协议只能被视为一般的民事协议,受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调整。

而小张此后与上海东方有限公司签订的则是典型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反映双方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合同。劳动合同法开篇出处就规定了,其主要法律原则是“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可以看出,两者在立法的起点处,就存在很大区别,就业协议是中立的,只是明确企业学校和毕业生三者的权利义务,并不会倾向于保护毕业生一方,而劳动合同不是中立的,它是倾斜的,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小张分别签订两份法律文件的原因是,小张在分别签订两份契约时的身份不同。在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时,小张不需缴纳社会保险。当小张在东方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又与上海东方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其已是一名加入国家社会保险体系的劳动者。

二、违约金规定的区别

在上文中我们分析了,毕业生就业协议受合同法调整,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这说明,民法通则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自由约定违约金,没有做出限制性规定。而《劳动合同法》中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是否能够约定违约金做出了明确规定,没有给用人单位较多的自由。《劳动合同法》在第二十五条劳动合同中违约金的约定有明确的规定,即“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即违约金只适用于两种情形,其他任何情况下用人单位都不可以和劳动者在订立违约金的法律条款,否则即使制定了也是无效条款:第一种是违反培训协议约定的;第二种是违反保守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主要体现在竞业限制方面的约定。

三、本案的法律分析。

本案中有个明显的时间点,即小张受到东方股份指派到上海东方有限公司工作并与该公司正式签订了劳动合同。在最后小张离职的时候,有个细节也很重要,即违约金的收据是由东方股份开具的,即是东方股份有限公司收取小张的违约金的,故本案实际上是处理小张与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违约金纠纷。

既然小张与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是基于毕业生就业协议而产生的。根据前面我们的分析,毕业就业协议是一般的民事协议而非劳动合同,所以本案的审理应当适用《合同法》而非《劳动法》。

在本案实际审理过程中,劳动仲裁委员会将本案认定为劳动合同纠纷为案由立案并依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案进行处理,是错误的。正确地做法,劳动仲裁委员会应裁定不予受理。

因此,其实小张与东方股份毕业生就业协议因小张与上海东方有限公司建立的正式劳动关系而早已全部履行完毕了,小张也不再可能有违约的可能性,故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以就业协议中的约定要求不返还违约金的诉请不能得到支持。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4.定向培养推荐就业协议 篇四

免费培养定向就业

甲方1: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甲方2: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

(学生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为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农村基层卫生人才培养,根据教育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的意见》(教高〔2015〕6号)、国家卫生健康委等7部门《关于做好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生就业安置和履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科教发〔2019〕5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健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就业安置和履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68号)等文件精神,甲方(含甲方1、甲方2)、乙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就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定向就业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照执行。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协议中“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是指为重点充实乡镇卫生院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全科医疗的卫生人才,依据农村卫生队伍建设发展需求而实施的医学生免费定向培养,要求志愿并获准接受免费培养的学生须按本协议约定完成学业,取得毕业资格(有毕业证书,下同),并按本协议约定定向就业。

第二条 乙方清楚知悉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的内容,志愿参加“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

项目,并承诺:

(一)完成(学校)以下第项高等医学教育取得毕业资格;

1.专业: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学制5年;

2.专业:中医学本科,学制5年。

(二)一经取得毕业资格即服从甲方安排,到甲方指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县或县以下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定向服务单位)定向就业且在定向服务单位连续工作6年(以下简称服务期),其中,前3年应按照规定参加甘肃省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甲方负责在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完成学业并取得毕业证书后为乙方提供聘任岗位,安排乙方到定向服务单位就业。

第四条

甲方应当在乙方按协议约定报到后,及时将其纳入编制管理,督促定向服务单位与乙方签订岗位聘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并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按照国家政策,落实有关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待遇,服务期自乙方报到当月起计算。

第五条

甲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要求,鼓励并支持乙方参加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保障培训期间的基本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待遇。

第六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履约情况进行管理,对乙方在校期间、规范化培训期间的学习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督促乙方于培训后及时到定向服务单位工作。

第七条

甲方有权建立乙方的诚信档案,并将乙方诚信情况逐级上报至国家卫生健康委、人社部、教育部、国家中医药局等相关主管部门。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乙方在校学习期间,学费和住宿费由国家和省级财政承担,并享受生活费补助。

第九条

乙方承诺按时取得毕业证书。因个人原因延期毕业的,超过学制年限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条

乙方承诺,在校学习期间和服务期内不报名参加国家全日制研究生招生考试和行政事业单位招聘。

第十一条

乙方在学校发放就业报到证后15日内,持就业报到证、身份证及甲方指定的其他材料,按时到甲方指定的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报到,并配合甲方办理就业入职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乙方到定向服务单位工作后,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领导与管理。

第十三条 乙方在服务期内,依法享受法律政策规定的节假日及公休假、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

第十四条 乙方应当按照省卫生健康委统一规定报名参加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经培训基地考核录取,并通过培训)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3年培训时间计入6年服务期。在规定时间内未按照要求完成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者,经定向服务单位同意,培训时间可顺延,顺延时间不超过3年。顺延培训时间不计入服务期,培训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十五条

乙方取得《医师资格证》后,首次执业注册须到甲方办理,执业地点限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十六条 乙方在服务期内不得变更执业地点,不得改变服务单位(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执行相应规定)。特殊情况下经甲方和接收地县级卫生健康、人社部门同意,并报省级卫生健康、人社部门备案,可以在本省内跨县域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流动。

四、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乙方放弃学籍,或因可归咎于乙方的其他原因(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除外),致使无法取得毕业资格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要求乙方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培养费用,并按前述费用总额的2倍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第十八条 乙方无法定或约定的正当理由,毕业后未按本协议规定时间报到或未按甲方要求时间到定向服务单位工作,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须向甲方立即退还培养费用,并按前述费用总额的2倍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第十九条 乙方无法定或约定的正当理由,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或培训结束后拒绝履约的,乙方应立即退还5年本科教育阶段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已享受培养培训费用(学费、住宿费、生活补助、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国家和地方投入经费)及工资福利待遇,并按前述费用总额的2倍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条

如乙方未履行完成约定服务期限(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单方面与定向服务单位解除聘用协议,或因违反定向服务单位规定,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被定向服务单位依法解聘等情形),乙方应立即退还5年本科教育阶段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已享受培养费用及工资福利待遇,并一次性支付甲方相当于前述费用总额2倍的违约金。

第二十一条 乙方无法定或约定的正当理由,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到甲方报到或未履行完成约定服务期限,该不诚信行为将被记入乙方人事档案。并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违约管理办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甲方未能按照约定提供就业岗位或落实相关待遇的,乙方有权依法向甲方提出行政诉讼。

五、协议终止与解除

第二十三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否则乙方应当向甲方退还已享受的培养费用并一次性支付甲方相当于前述培养费用2倍的违约金,并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违约管理办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乙方提出终止本协议申请,并返还已享受的培养费用后,甲方应予同意:

(一)在校期间,经两家以上三级甲等医院出具书面诊断书,诊断结果一致,确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

(二)在服务期内,经两家以上三级甲等医院出具书面诊断书,诊断结果一致,确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医疗卫生职业。

六、不可抗力

第二十五条 “不可抗力”是指双方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事件,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规定或政策变化、自然灾害、战争等。

由于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协议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的,双方无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七、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约定与法律、法规及“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相关政策规定或精神不一致的,应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部分条款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无效的,不影响协议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因本协议引发的一切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书一式五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两份送交承担乙方培养任务的高等学校,其中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补充,其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

附件:经签署的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经签署的乙方法定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此页无正文,为签署页)

甲方1(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甲方2(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月**日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月**日

乙方法定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甘肃省教育厅

5.定向培养推荐就业协议 篇五

协议双方:

甲方: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一、协议事项

在甲方与华南理工大学和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共同签署的《民用航空人才联合培养合作协议》框架下,乙方在大学四年级期间赴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民航学院参加2010-2011学年3+1专业(非签派专业改签派专业)学习,学习期限为2010年9月至2011年7月,完成本科学业并达到本协议规定的标准后,甲方接收乙方就业(就业职位:运行控制;就业地点:)。

二、甲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同意乙方参加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民航学院

2010-2011学年3+1专业(非签派专业改签派专业)学习,学习期限为2010年9月至2011年7月。

(二)甲方须向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支付乙方学习期间的培

训费10500元。

(三)如乙方完成联合培养计划并达到本协议规定的标准

后,甲方有权利也有义务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及

《培训服务期协议》;对于未达到规定条件的学生,甲方有权不予聘用。

(四)学习期限内,乙方因中途休学、退学或其他原因无法

按本协议完成3+1专业(非签派专业改签派专业)学习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视乙方为违约责任人,追究其违约责任。

三、乙方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同意参加甲方组办的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民航学

院2010-2011学年3+1专业(非签派专业改签派专业)学习,学习期限为2010年9月至2011年7月。

(二)乙方在学习期间,应遵守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和华南理

工大学学生及教学管理规定。

(三)乙方应按照联合培养计划的要求,达到如下合格标

准:

1、乙方无违反学校校纪、校规现象;

2、乙方在毕业时取得本科毕业证和学士学位证;

3、乙方在第四学年学习期间无不及格与补考科目;

(四)乙方身体条件须满足航空医学Ⅲb体检标准。

(五)乙方学习期间的食宿、交通等费用及按规定向华南理

工大学缴纳的学杂费由乙方自行支付。

(六)乙方应及时与甲方签订《三方就业协议》。

(七)乙方完成联合培养计划并达到本协议规定的标准后,有权利也有义务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及《培训服务期协议》并同意到甲方定向安排的运行控制相关工

作岗位工作。

(八)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中途退出培养,也不得

接受其他单位提供的工作。

四、违约责任

(一)如乙方完成本科学业并达到本协议规定的标准后,甲

方不能按照本协议的规定给乙方提供就业机会,甲方须一次性支付乙方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

(二)如乙方出现第二条第(四)款规定情况或因乙方原因

未能履行本协议第三条第(二)、(三)款规定,甲方有权不提供就业机会,且乙方须一次性赔偿甲方培训费人民币10500元。

(三)如乙方出现因乙方原因未能履行本协议第三条第(六)、(七)、(八)款规定,乙方须一次性支付甲方违约金人民币21000元。

(四)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甲乙双方无法履约的,双方无

需承担违约责任。

五、其它事项

(一)如乙方在第三学年下学期结束后仍有不及格科目,本协议自动终止。

(二)协议未尽事宜,协议双方本着友好的原则,协商解决。

(三)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或解释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

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四)协议的部分条款被宣告无效,不应认为整个协议无

效,其未被宣告无效的部分仍有效。

(五)无论何种原因,如乙方未能办理入学手续,本协议自

动终止。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

各执一份。

甲方: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指定代表(签字盖章):

联系方式:

日期:

乙方:(签字盖章):

联系方式:

6.定向培养推荐就业协议 篇六

湖南省耒阳市第二中学校作为一所省级示范性高中,每年要招收一定比例的体育特长生,这些进入重点高中的学生,普遍存在一种错误思想,即把进入名牌高中当作终极目标或“保险箱”,不再像初中那样努力了,从事特长训练和文化学习的信心不足了,如厌训、逃训、停训等现象十分突出,训练队伍很不稳定,严重影响了课余训练工作的正常开展。为了改变这种不利局面,提高训练效果,本校近年创新训练制度,依靠科学管理,引进“协议”模式,极大提高了教练员和特长生的参训热情,为“体教结合”的课余训练模式开辟了一条创新之路。

二、“协议”培养的实施方法

1.“协议”的签订(包括学校与特长生家长和教练员两项协议的签订)

本校是省级田径、排球和篮球传统校,每年暑假,教练员在全市范围选苗后,再根据招生指标确定人选。入选的特长生家长即与学校签订训练协议,双方正式成为合同履行责任人。

为了避免特长生招生中的腐败现象,消除训练中的职业倦怠,更好地唤起教练员的工作激情,对新入校的特长生,学校与教练员还要签订一份成才协议,以确保真正的优秀特长生能入队训练。

2.“协议”的框架范围

(1)学校对高一新录取的体育特长生收取一定的训练保证金。

(2)体育特长生被录取后(包括降分录取),其在校学习、生活、管理、收费等方面与文化生享受同等待遇,中途不得增收任何费用。

(3)特长生入校后,高中三年必须无条件参加学校体育代表队的日常训练,并代表学校参加各级体育比赛,只要获得县级第三名以上的成绩,毕业时就可退回训练保证金。

(4)若有违纪、长期不参加训练和比赛者,其训练保证金不予退回,由学校转为体育经费。

(5)教练员要保证选材质量和成才率,杜绝弄虚作假。

(6)教练员不仅要抓好日常训练工作,还要关心特长生的学习、纪律和日常生活。

三、“协议”培养的效果

(1)学生参训出勤率高。如表1,实施“协议”培养前,2005届高一有38人/次缺勤,按全期出勤120次计算,出勤率只有68.33%,实施后,除正常的伤病和例假外,2006届高一的出勤率达到95.83%。

(2)参训热情得到有效提高。过去,多数学生进入重点高中后,由于没有压力,教练、家长及特长生本人都放松了要求,运动成绩出不来照样毕业。但现在不同了,来自各方的压力促使学生继续保持初中时的训练热情,运动潜能得到有效激发。

(3)从表2看出,本校2006届共招收40名特长生(其中田径20人、排球10人、篮球10人),没有一人中途出现停训、辍学、改行等现象,训练队伍相当稳定。

(4)学生成才率明显提高。由于家长承担一定的经济压力,不再把特长生当作进入名校的跳板,他们鼓励孩子勤训练、多比赛,因此,本校2006届第一批“协议生”100%在县、市级比赛中取得前两名的成绩,另有80%以上的体育生考上高校体育专业。

(5)如表3,根据班主任及政教处提供的统计资料,实施协议培养后,2006届特长生学习的主动性明显高于2005届,各种违纪现象也大幅减少,学生文化素质和思想品德得到提高。

(6)通过“协议”的签订和实施,从小就能培养学生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为成年后更好地适应法治社会和市场经济打下良好的基础。

(7)缓解了学校体育经费紧张的压力。保证金虽然到时要退还,但可循环利用,高三退回,高一补交,可解学校体育经费燃眉之急。

(8)教练员的责任心得到加强。教练员更加注重科学选材,工作热情也得到激发,对社会上送来的“假苗子”能自觉抵制,杜绝了特长生招生过程中的腐败现象。

(9)家长对子女的管理和要求更加严厉,与教练员的沟通也更加密切。

四、存在的问题

(1)协议的履行和监管涉及体育、教务、财务多个部门的协作,如果没有专人管理,协议的执行会出现一些漏洞。

(2)部分学生对协议培养的意义认识不清,特别是家庭条件较好的学生,态度随意,因此,招生过程中应有意加强合同意识的宣传和教育,增强责任意识。

(3)训练保证金对贫困特长生的入队设置了一道屏障,如果学校坚持招生原则,教练员又爱不释手,则容易导致一些工作矛盾的产生。

(4)少数农村特长生由于父母外出打工,由本人代签协议,一旦出现违约,家长会否认协议的有效性,招生损失则由学校承担。

(5)个别教练由于平常工作疲沓,现在压力突然增大,觉得很不适应,存在一定逆反心理。

五、建议

(1)做好招生宣传工作。一要把招生方案向家长公布,强化合同意识;二要让教练员认识到协议培养的意义,使招生改革得到家长和教练的支持与配合。

(2)协议培养的目的是为了敦促学生进步,如果确有个别学生违反协议,应以思想教育为主,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3)对于家庭困难的优秀特长生,学校应出台优惠政策,减免部分保证金。

(4)“协议”必须由家长亲自签字,不能由特长生本人或托管人代签,以引起家长的重视。

(5)建议学校把协议的签订、履行和终止过程交由体育组执行,学校设专人进行监管,避免协议执行过程中的纰漏。

对体育特长生实施协议培养,是本校课余训练工作的一项改革和创新,得到学校领导、教练和家长的多方肯定,但能否对当前“体教结合”的培养模式起到良好的推动和补充作用,还有待进一步探索。

参考文献

[1]张继亮, 李书晓.高中阶段体育特长生培养的实践体会[J].中国学校体育, 2008 (3) .

7.定向培养推荐就业协议 篇七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甲大学与在编教师李正签订《协议书》,约定甲大学送李正就读定向培养博士研究生。李正保证学成后在甲大学服务至少8年,服务期间不得调离或辞职等,否则,李正应按每年2万元的标准向甲大学赔偿尚差服务年限的补偿费,同时退回住房补贴。甲大学按约定支付李正学习培养费3.36万元,发放购房补贴8万元。2006年7月,李正博士毕业回校工作。2009年4月,李正提出辞职。2009年5月,李正转至外省乙大学从事教师工作至今。

[案例评析:]

(一)甲大学与李正是否同时存在劳动关系和人事关系

甲大学认为李正属于在编人员,但也签订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应同时存在人事和劳动双重关系,认为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规范解决争议。目前我国企业与职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存在人事关系,两种法律关系适用的法律原则、法律规范、适用对象、管理程序等均存在差别,作为一个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之间只能建立一种法律关系。国家规定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实行“编制部门核准编制、人事部门核定人员和工资、财政核拨经费、银行发放到人、及时足额到位”的原则,李正经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纳入甲大学事业编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纳入财政统发工资范围人员和工资,并由财政部门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应发工资额进行资金审核、通过代发工资银行拨付工资。即李正属于列入事业单位编制、由财政性资金支付工资人员,李正依法应当与甲大学建立人事关系。甲大学提出与李正同时存在人事和劳动关系的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规政策依据,混淆了人事关系和劳动关系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甲大学关于与李正建立劳动关系的主张不能成立。

(二)甲大学能否按《协议书》约定收取10万元补偿费

李正按《协议书》约定,从2006年7月起要在甲大学服务到2014年6月满8年,但李正于2009年5月单方提出辞职,违反了《协议书》约定的服务期8年的约定,构成违约,应按《协议书》约定向甲大学支付违约金。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61号)第五条“解聘辞聘”第17款规定,在聘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约定收取培训费,但不得超过培训的实际支出,并按培训结束后每服务1年递减20%执行。《协议书》中约定,未履行服务期每年补偿2万元,李正未履行服务期为5年,共计赔偿费为10万元,已超出培训的实际支出3.36万元,该约定因为违反政策规定而部分无效。李正学习结束后在甲大学工作期间为2006年7月至2009年5月,服务期共2年11个月。培训费3.36万元按每服务1年递减20%计算,则每服务1年应扣除费用为3.36万元×20%=0.672万元;即每服务1月应扣除费用为0.672万元÷12=0.056万元。按李正服务期共2年11个月分别计算扣除金额为:2年×0.672万元=1.344万元;11个月×0.056万元=0.616万元;合计为1.344万元+0.616万元=1.96万元。甲大学10万元补偿费的主张高于政策规定,李正应按甲大学实际支付培训费3.36万元扣除1.96万元后向甲大学支付违反服务期协议的培训费1.4万元。

(三)甲大学是否有权主张8万元购房补贴

甲大学已按《协议书》约定向李正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8万元,因李正违反了《协议书》中服务期8年的约定,构成违约。李正关于要求比照培训费计算方式,按服务期扣减购房补贴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按《协议书》约定向甲大学退还购房补贴8万元。

(四)乙大学是否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甲大学认为,乙大学招用李正时,李正没有与甲大学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乙大学依法应当对甲大学产生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乙大学认为属于依法招用李正,没有违法,不应当承担责任。甲大学属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其与在编职工李正之间属于人事关系,应当适用人事法律规范处理该人事争议。甲大学要求乙大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规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主张缺乏依据。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调解仲裁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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