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试用期)

2024-07-21

劳动合同(试用期)(精选12篇)

1.劳动合同(试用期) 篇一

公司员工试用期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劳动管理规定以及本公司员工聘用办法,甲方招聘乙方为试用员工,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试用合同,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试用合同期限

试用期为_______个月,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二、根据甲方的工作安排,聘用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工作岗位。

三、甲方聘用乙方的月薪为________________元。试用期满后,并经考核合格,可根据平等协商的原则,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四、甲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

a.有权要求乙方遵守国家法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b.在试用期间,乙方如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的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赔偿,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c.试用期间,乙方由于个人原因所发生的疾病以及伤残等意外事故,乙方自行负责;

2.甲方的义务

a.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b.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五、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

a.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一切公民权利;

b.享有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的权利;

c.试用期间如变更单位,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双方协商终止试用合同;

2.乙方的义务

a.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当地政府规定的公民义务;

b.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员工手册、行为规范的义务;

c.维护公司的声誉、利益的义务。

六、甲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a.试用期间,乙方不能胜任工作或弄虚作假不符合录用条件,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

b.乙方有突出表现,甲方可提前结束试用,与乙方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八、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原则处理。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经甲乙双方签章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2.劳动合同(试用期) 篇二

一、关于试用期的期限规定

在用工过程中, 一些用人单位或雇主利用在试用期间的劳动者人工成本低廉、干活卖力、解约条件又比较宽松的特点, 滥用试用期, 在试用期内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 如:用人单位通常不管是什么性质、多长期限的工作岗位, 也不管有没有必要约定试用期, 一律约定试用期, 只要期限不超过劳动法规定的六个月即可, 用足法律规定的上限;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 其中半年为试用期;有的生产经营季节性强的用人单位甚至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合二为一, 一般长, 试用期到了, 劳动合同也到期了;有的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往往被不止一次约定试用期, 换一个岗位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问题是劳动合同立法中劳动者意见最多的问题之一[2]。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 劳动合同可以规定试用期, 期限的长短由企业根据不同工种的实际情况确定, 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期限问题作了更详细的规定:

(一)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期限规定得更加具体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法对于试用期的期限较以往的规定具体变化如下:

1.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 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才能约定试用期。而《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的旧法对此没有规定, 可得出结论, 原来的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下的也可以约定试用期;

2.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而《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的旧法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下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也就是说, 按照原来的规定, 二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就可以约定最长可达六个月的试用期, 而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二年以上不满三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

(二)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以前的相关规定为, 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工作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也就是说, 按照原规定, 一个用人单位完全可能对同一劳动者多次适用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也就是说, 劳动者即使工作岗位或工种发生变化, 或者离职后重新入职, 用人单位都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三) 不是所有劳动合同都可约定试用期

1.《劳动合同法》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以及非全日制用工, 不得约定试用期。而旧的法律对此没有相关的禁止性规定。

2.所有劳动合同都可以不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是一个约定的条款,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没有将试用期条款作为法定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的双方只要相互信赖, 任何劳动合同都可以不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不是必须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也不是自动存在于劳动合同之中。是否需要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 法律不加以规定, 只能由当事人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约定, 不能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设立。换言之, 未经协商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形成合意的, 不能认定存在试用期, 用人单位也就不能以试用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总之,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就试用期条款充分协商, 取得一致, 试用期条款才能成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是在互利互惠基础上充分表达各自意见, 并就合同条款取得一致后达成的协议。因此, 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 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用人单位更不得以强制、胁迫等手段要求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条款。

(四) 用人单位不得同劳动者签订单独的试用期合同

司法实践中大量用人单位为了避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往往在招用劳动者时与劳动者签订一个单独的试用合同, 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到六个月不等, 在试用期合同期满后再决定是否正式聘用该劳动者。用人单位这样做的目的往往是为了规避法律, 在试用期使用廉价劳动力, 方便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 试用期不成立, 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需要强调的是试用期应该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也就是说, 不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是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 还是三年、五年期限的劳动合同, 如果约定了试用期, 试用期是包括在整个劳动合同期限里。不管试用期之后当然订立劳动合同还是不订立劳动合同, 都不允许单独约定试用期。

另外, 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 约定试岗、适应期、实习期, 这些都是变相的试用期, 其目的无非是为了将劳动者的待遇下调, 方便解除劳动合同。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应当明确这些情形按照试用期对待。

二、试用期间劳动者的权益

实践中, 试用期劳动者薪金待遇低的现象非常普遍, 很多用人单位视试用人员为廉价劳动力, 任意压低基本薪水, 甚至不给工资。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一个表现方面就是试用期间付给劳动者的薪金待遇低。另一方面, 就是一些单位, 硬性规定在试用期间劳动者不享有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这些都是用人单位热衷于约定试用期的重要原因。

(一) 试用期劳动者工资的规定

对试用期间劳动者待遇过低或得不到保障突出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本条实际上规定了两个最低标准:1.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2.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这就存在着按哪一个标准执行的问题, 正确的理解应当是条文里两者相比取其高。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里约定了试用期工资, 而约定的试用期工资又高于本条规定的标准的, 按约定执行。

对于试用期工资待遇问题, 首先看劳资双方有没有约定, 再看工资协定中有没有相应规定。如果既没有约定, 工资协定中也没有相应规定, 试用期工资待遇应和正式工的工资待遇一致。约定试用期工资应当体现同工同酬的原则。试用期间劳动者提供的价值不意味一定小于正式工, 所以不能当然地认为试用期间劳动者的工资就是最低标准, 这不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则。因此, 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没有约定试用期劳动者工资的,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给付劳动者工资。

另外,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即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 试用期内是否需缴纳社会保险

试用期内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这是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的习惯性做法。劳动者由于法律知识的缺乏, 也常常错误认为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费, 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 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 退休; (二) 患病; (三) 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 失业; (五) 生育。实际上, 劳动关系一旦建立, 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试用期并非独立于劳动关系外的“特殊期”,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拒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 劳动者可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 造成劳动者损失的, 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应当享有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者一旦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 就应该享有作为劳动者的一切权力。这些权利包括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还包括依照法律规定, 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的权利。不能因为试用期的身份而加以限制, 与其他劳动者区别对等。

三、试用期劳动合同解除的限制条件

试用期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现象严重。有些单位利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相对容易的情况, 任意解除, 走马观花式地更换试用人员。有的单位对试用人员实行一定比例的淘汰率;有的单位始终在招聘劳动者, 永远在试用劳动者, 招聘的人员甚至是100%都不合格。为防止部分用人单位任意解除处于试用期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做出了针对性规定:

(一)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实体要件

很多用人单位均存在一个错误的认识, 认为在试用期内完全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这种认识是极其错误的, 不单单损害劳动者的权益, 也会给用人单位带来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 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 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可见,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仅限于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来解除劳动合同, 是用人单位解除处于试用期劳动者劳动合同最常用的理由。但这种情形的适用也并不是无原则的, 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不能仅凭自己的感觉就可以随便解除的:首先, 用人单位必须有事先向劳动者明示的明确的录用条件;其次, 必须有客观的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只要满足了这两条, 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处于试用期间的劳动者[3]。

另外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1995]1号) 的有关规定, 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发现并经有关机构确认患有精神病的, 可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试用期满后, 用人单位不得再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

2. 劳动者出现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上述情形包括: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 营私舞弊, 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 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等。只要出现了上述情形, 就连处于正式用工期间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都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处于试用期间的劳动者当然就也不例外。除上述情形外, 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二)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要件

法律虽赋予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但也需遵循相关的程序规定, 不得随意为之。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如下程序规定:

1.用人单位只要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出现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而且不需提前通知劳动者, 可以随时解除。

2.劳动者出现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 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 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 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 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4.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法作为社会法, 旨在追求社会公益、社会公平、社会安全等社会发展目标。劳动法要保护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 但是, 总体上它向保护劳动者倾斜。因此, 劳动法中规定和确认了一系列劳动标准,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的条件只能只能等于或优于劳动基准。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试用期的规定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用人单位必须遵守, 不可以通过约定的方法加以规避。

参考文献

[1]刘大卫.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试用期立法规定的缺陷分析[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2007, (08) .

[2]刘文华.如何约定试用期才合法有效[J].中国劳动, 2007, (08) .

3.试用期劳动者权益保障研究 篇三

关键词:劳动合同;试用期;权益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12-0092-02

一、试用期的概念

试用期是一特殊阶段,也包含在劳动合同内。该期间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能否胜任工作进行考核和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内心期许进行了解和评价。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相互磨合、互相适应、彼此选择的时期。

二、试用期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一)试用期与学徒期的区别。学徒期是一段培训期,仅针对新进入特定岗位的劳动者,目的是让劳动者熟悉工作内容,提高工作技能。与试用期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学徒期只在特定岗位招收新的劳动者时适用,比如电工、厨师、发型师等,这些职业需要专项技能,是对刚入行劳动者进行的“师傅带徒弟”这样的系统培训,学徒期的具体期限根据工作内容和难易程度以及技术等级来确定。

(二)试用期与实习期的区别。实习期是在校学生结合自己所学知识参加的社会实践工作的时期,这有助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工作适应能力,有助于学生了解自我、提高实践能力,找到适合自己的职业。与试用期不同,实习期间实习生为在校学生;实习期间在校学生和实习单位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由实习单位与学生本人签订实习协议或者实习单位与学生、学校签订三方协议[1];实习期间发生伤害事故不属于工伤,实习生可以以民事雇佣关系向实习单位主张权利,或依据协议约定主张权利;实习期间实习生的报酬问题,实习单位可以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三)试用期与见习期的区别。见习期是人事制度概念,不属于劳动合同制度范畴,主要是针对大中专技校应届毕业生设置的[2]。见习期针对的是应届毕业生,首次参加工作期间,见习期期限为六个月到一年,目的是便于用人单位对应届毕业生进行入职前的指导与教育。

三、试用期劳动者权益受侵的具体表现

(一)先试用再签劳动合同。有些用人单位在招聘时,由于居于主动地位,忽悠劳动者只签订试用期协议或者口头约定试用合格后再签订劳动合同,目的是为了使用廉价劳动力,试用期满后随便找一理由将劳动者辞退。劳动者努力表现勤恳工作,等来的却是不知何故被用人单位解雇。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是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相分离,划分为两个完全独立的阶段,这显然是违法的。

(二)工资支付违反法律规定。劳动者工资的多寡大多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有些用人单位不遵守法律规定,试用期内发放给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在“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之间选其低者,使劳动者的试用期变成了用人单位的压榨期。

(三)擅自延长或重复约定试用期。有些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期满后以劳动者不符合岗位录用条件和考核标准为由,不予转正,延长期限继续考察评估劳动者;以劳动者在本单位调整工作岗位或职务晋升为由,要求再约定试用期[3];续签劳动合同时,要求再试用。以上这些用人单位擅自延长或者重复约定试用期均属于违法行为。

(四)不办理社会保险。按照相关规定,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甚至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生育保险金。试用期既然包含在劳动合同内,而非独立存在,很多用人单位却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是违法的。

(五)不享有法定福利待遇。有些用人单位试用期内不给劳动者医疗期待遇,一旦劳动者患病丧失劳动能力就立刻解除合同,即使劳动者是因工负伤也不承担相应责任。虽然我国《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女性劳动者有特殊的保护,但用人单位针对女性劳动者在录用前就要求其承诺几年内不生育小孩,一旦发现劳动者怀孕就以劳动者违反单方承诺为由辞退劳动者。有些用人单位极其苛刻,不给予孕期女性劳动者产前检查的时间,请假检查就扣工资;女性劳动者流产后不享有法定假期;女性劳动者哺乳期不安排哺乳时间。劳动者的医疗期、女性“三期”本就需要更多帮助和关怀,然而试用期内往往享受不到应有的福利待遇。

(六)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事先不告知劳动者录用标准与考核方式,试用期间不做任何情况记录,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更有甚者,在劳动者试用期已经届满的情况下,为了避免支付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仍以劳动者在试用阶段不符合录用标准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四、试用期劳动者权益受侵的原因分析

(一)现行法律制度不健全。虽然现行法律法规有多条条款来保障劳动者试用期的权益,但仍存在缺陷和漏洞,亟待完善。例如,《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工资标准不明确。法律规定试用期工资需要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合同约定工资80%;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从第一项要求的表述来看,只要具备了其中的情形之一即为合法,而岗位最低档工资基本由用人单位来决定,这就给用人单位“两者选其低”提供了法律空子。

(二)相关组织或部门监督不力。(1)单位内部的民主组织未发挥作用。单位内部民主组织(如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形同虚设,没有与用人单位脱离利益关系,人员配置、经费来源都受到用人单位的牵制,劳动者通过民主组织来维权基本无望。(2)劳动行政监察部门监管不力。现阶段劳动行政监察部门常出现监察不到位情况,管辖辖区内企业多、监察人手少是客观存在,但这不能成为推脱监管责任的理由。

(三)劳动者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劳动者面对繁多的专业性强的法律规范,很难准确把握其含义。且法律具有时效性,劳动者不能及时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不清楚自己的权利范围,容易错失维权良机。很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发生劳动纠纷后往往懦弱胆怯,不敢大胆维权。缺乏权利意识,缺乏自我救济积极主动性,使劳动者失去了法律保护的机会。

(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地位不平衡。我国目前劳动力市场仍然供大于求,这样劳动者为了找到、保住工作,不得不委曲求全,处于弱势地位,任由用人单位肆意侵权。即使想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维权的道路也是步履维艰。面对复杂繁琐的劳动争议案件,协商调解不成,仲裁诉讼成本又过高,劳动者最后只能放弃维权。

五、试用期内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几点建议

(一)健全试用期法律制度,通过完善立法来明确试用期内劳动者工资标准。对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理解应该是在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前提下,“岗位最低工资的80%”和“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两者相比取其高,这样才能最大限度保障试用期内劳动者获得应有报酬[4]。建议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修改为:“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和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且不低于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完善劳动保障监察体系。(1)加强组织監督。职工组织的职责是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挥其公正性和独立性,因此要明确组织成员的资格和条件,因此组织成员要由民主选举产生,代表用人单位利益者不得加入[5]。工会组织等的经费以及成员工资应由政府部门核准,成员名单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2)劳动行政监察部门要加强监察执法力度,对企业进行定期巡查,规范用人单位试用期的用工行为,一旦发现用人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处理。(3)加强社会监督。社会团体和媒体要呼吁社会各界对试用期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给予高度关注,并发挥本身的监督只能,积极帮助在维权过程中遇到困难的劳动者。律师协会要提供免费维权律师服务,公益组织适当承担部分维权费用,全社会多渠道、全方位的配合与协作,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使劳动者维权取得成功。

(三)提高劳动者法律意识。发挥全社会的力量,让不同年龄段、不同行业、不同文化程度的劳动者都有接触学习法律知识机会,提高其法律意识。

(四)加大用人单位违法成本。就目前而言,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明显低于试用期侵权所得,因此这些法律对用人单位起不到震慑作用。针对这种情况,可以根据侵权程度的轻重制定相应惩罚措施,提高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发挥法律的规制作用。

社会各界要高度重视和关注试用期劳动者权益受侵的这一问题,通过立法、完善社会监督、提高劳动者自觉维权意识等,有效保障和维护试用期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

参考文献:

〔1〕翁连金.高职学生实习权益保障的制度构建[J].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2,(01):37-40.

〔2〕骆莉军.困惑与解惑: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的法律诉求[J].知识经济,2012,(20):21-22.

〔3〕周建明.用人单位试用期管理的法律适用问题探析[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15,(06):79-83.

〔4〕成思思.论我国试用期劳动者权利的保护[J].学理论,2012,(35):142-143.

4.试用期劳动合同 篇四

【案例】:

20xx年10月25日,张铮与泰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6个月。合同约定张铮担任北京地区区域销售经理,月薪14000元。同年12月28日,公司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单方解除张铮的劳动合同,且拒绝任何解释。

张铮申请仲裁,提出6项请求:1、撤销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支付20xx年11月20日至12月29日被拖欠的工资18505.7元及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3、报销差旅费、交通费、通话费等费用。4、支付20xx年12月30日至20xx年3月26日的工资收入损失10万元及25%经济补偿金。5、支付年终奖励工资56000元及25%经济补偿金。6、公司向其赔礼道歉。

公司认为,因张铮不符合录用条件,构成对雇佣协议的实质违约;再者,张铮个人缺乏基本诚信,在工作履历中弄虚作假,拒不提供公司要求的背景调查材料;其三,张铮的工作能力无法胜任岗位要求,工作严重失职,缺乏基本商业道德,对公司利益和商业伙伴造成重大损害,严重违反公司制度。鉴于这些行为,公司有理由解除其劳动关系。但是,公司的相关证据未显示其告知张铮试用期考核内容、标准和结果,《试用期评估表》及员工手册无张铮签字确认,且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将员工手册向张铮送达或公示以及将录用条件告知张铮,张铮对此均不认可。所以,公司无法直接证明张铮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解约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张铮主张其工作至20xx年12月29日,公司每月20日发放上月20日至本月19日的工资,其工资支付至20xx年11月19日,故公司应支付其自20xx年11月20日至12月29日工资。因公司未就其关于张铮工作截止时间、工资发放周期及发放情况的主张提供证据,所以仲裁认定公司以张铮未归还备用金为由拖欠工资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补发,同时应加付25%经济补偿金。

仲裁委还认为,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张铮在20xx年12月29日后无法正常工作获得劳动报酬,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2条第4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及第3条第12项规定“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给付劳动者,并加附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的规定,公司应按14000元的标准支付张铮20xx年12月30日至20xx年3月26日的工资收入及相关赔偿费用。

5.劳动合同试用期[推荐] 篇五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协商约定的对对方的考察期。

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双方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同时,针对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问题,如试用期过长、过分压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在试用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劳动合同法》作出了一些与《劳动法》不同的新规定:

一、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二是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重申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6.安全度过试用期的八大攻略 篇六

攻略一:迅速适应,拿出成绩

面对新的工作,新的局面和环境,你需要全力以赴,与新同事和睦相处,迅速掌握新业务的处理技巧,营造良好的合作氛围。公司给你短短的一段试用期,不是要你深入地熟悉环境,长时间做基础培训,而是希望新人迅速拿出成绩,证明自己的能力。所以,你应该以最快的速度显示出你的睿智、自信、博学、多才,给上司留下深刻的印象。

攻略二:熟悉业务,讲究方法

也许总有一些状况和问题让人头疼、苦恼不已,甚至使你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此时你千万不能乱了分寸,在努力熟悉业务的同时,要讲究方法和艺术。你切忌就同一个问题反复请教别人,或者拿无数个问题去麻烦同一个人,因为,同事们虽然嘴上不说,但在心里一定会认为你是一个大傻瓜。

攻略三:了解规矩,做有心人

每个公司都有自己不成文的规矩,比如动用办公车辆需不需要登记,某一类报告应向哪一层领导报批,见老板时需要预约还是随时可以推门进去。要留心同事们都是怎样做的,从细微处入手,勤学强记。这些虽然都是小事,但搞不好往往会因小失大,毁了你刚刚苦心创造出来的成绩。

攻略四:贵专忌滥,有的放矢

急于表现自己的能力并非明智之举,主动揽一大摊子事儿更非上策。你管的事务多了,总会顾此失彼,有些事没有做好,结果弄得费力不讨好,同时还可能招来同事的闲言碎语。试用期间,应集中精力专心做好上司分配给你的那些任务,力求专而精,做到尽善尽美,这样才能得到上司的赏识。

攻略五:中庸之道,少说多听

作为一个初来乍到的新人,你对公司内幕及人事关系全然不知,所以绝对不能轻率地发表自己的立场和见解。盲目地随声附和也很容易让你站错立场,从而冒犯上司和同事。你最理智的做法应该是,保持中立,察言观色,少说多听,三思后行。

攻略六:端庄大方,塑造形象

办公着装是显示你个人文化内涵的一部分,干净整洁、端庄大方的办公室着装,会为你增加不少良好的印象分。当然如果着装能够多一些品牌,隔段时间有一些不俗的变化,给人以耳目一新的感觉,彰显一下自己的个性特点和审美情趣,上司和同事们也会对你另眼相看的。

攻略七:专心致志,排除干扰

面对新的工作,你需要掌握的东西太多了,所以此时绝对不可疏忽大意,要专心致志做好各项工作,坚决摆脱外界各种与工作无关的干扰。当你在办公室上班时,切不要让朋友和家人给你打电话,如果要打,还是在出了办公室下了班之后吧。

攻略八:小处着手,勤劳肯干

7.恋爱试用期 篇七

这种童话般的爱情,现实中也是有的,俗话说皇帝的女儿不愁嫁,但如果咱没有富可敌国的父王母后,这种睡美人式的爱情就不容易降临。

平民女子能学习的对象是灰姑娘,灰姑娘可是想尽办法跟恶劣的生存环境做不懈的斗争,最后还靠了魔法才千辛万苦地把自己送到王子面前——什么是魔法?

魔法和骗人的区别在哪里?骗人是把假的说成真的;魔法只是没有告诉你为什么一挥手瞬间鲜花在指尖盛开。

爱情不是骗人,但一般来说,懂得魔法的更容易些。这就是为什么你学习好工作好身体好,他不动心;她不过是一个眼神,他便心有所动。

魔法是难学的,否则魔术也不会那么受欢迎。对于一般人来说,只是想找一段感情,人好,可靠,顺眼,彼此陪伴,相互牵挂。但问题是怎么找到?

上网,相亲,原本不熟悉的男女怎么才能由不熟悉到熟悉,再到彼此喜欢呢?除非一见钟情,多接触很重要。

很多人反感相亲,感觉相亲跟加班似的,很累;谁都不愿意太主动,怕掉价;而如果一方太主动,另一方又怕是否有企图,总之,很别扭。实际上,人和人的感情是需要处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也是检验真爱的唯一标准。齐白石说“艺术妙在似与不似之间”,相亲也一样,刚见面就要允诺一辈子,态度虽认真,但用力太猛,除非遇到结婚狂;但太不认真,见面就开房,那除非您床上功夫好得上天入地。

很多人都问我,那要怎么相亲?相亲其实不难,难的是相亲之后谁先给谁打电话,再见面说什么去哪里,有了好感如何推进。其實,如果咱不会魔法,现学也来不及,倒不如大方一点,就像电影《我愿意》里的唐微微,大大方方地说:你可以追我。试用期三个月。

恋爱试用期,正好是“似与不似之间”,一些在相亲的时候问容易让男人难堪而又是结婚后所必须要面对的问题,在试用期就可以轻松张口了。

这是因为人和人之间的谈话诚意是需要环境的,如果没有一个恰当的谈话环境,双方又不熟,问人家收入多少,家庭负担怎样,为什么到现在还没有结婚或者为什么离婚,对方多少会有些障碍——他还不知道你是谁,就把自己的底儿全交给你,他得多缺心眼儿?

但这些问题又和婚姻密切相关,所以在试用期,在感情逐渐往一块靠的时候问就比较自然,也比较容易被理解。

即便男人像电影里的杨年华那样,躲避,敷衍,甚至说:“我的情况就是这样,结过婚,离过婚,你愿意咱就处,不愿意就算。”唐微微也可以说:“我问这些不过分!我是要和你结婚的,不是跟你玩过家家。”

8.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 篇八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合同的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的类型为:________.期限为:________.

使用提示:当事人可从下列类型中任选一种:

(一)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二)无固定期限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起。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具体为:________.

二、试用期

第二条 本合同的试用期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使用提示:当事人双方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合同期限内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约定属于选择性约定。试用期内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但甲方解除乙方劳动合同须证明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

第三条 录用条件为:________.

使用提示:如文化知识、身体状况、劳动技能等。

三、工作内容

第四条 乙方的工作内容为:________.

第五条 甲方因工作需要,按照诚信合理的原则,向乙方说明情况后,可以调动乙方的工作岗位。

四、工作时间和劳动条件

第六条 乙方所在岗位执行________工时制,具体为:________.

第七条 甲方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

第八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以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依照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向乙方发放劳防用品和防暑降温用品。

第九条 甲方应根据自身特点有计划地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乙方思想觉悟、职业道德水准和职业技能。

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

五、劳动报酬

第十条本合同的工资计发形式为:________.

使用提示:企业工资计发一般有计时或计件两种形式,当事人可从下列方式中任选一种:

(一)计时形式。乙方的月工资为________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______元)

(二)计件形式。乙方的劳动定额为________,计件单价为________.

第十一条 甲方每月______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

第十二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的工资调整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

第十三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相应工资报酬。

六、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五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

七、劳动纪律

第十八条 甲方应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应将各项规章制度告知乙方或者进行公示;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变更后,应及时告知乙方。

第十九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二十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九、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一条 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二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甲方解除本合同未按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甲方应当对乙方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第二十四条的约定解除本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本合同期满的;

(二)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甲方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

(四)乙方退休、退职、死亡的。

甲、乙方双方实际已不履行本合同满三个月的,本合同可以终止。

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甲方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本合同可以终止。

第二十八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完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甲方不得终止本合同,但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且甲方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本合同也可以终止。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不属于本合同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约定的,本合同期限顺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经济补偿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根据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乙方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

(一)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的约定提出与乙方解除本合同的;

(二)乙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三)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四)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五)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约定终止本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补偿总额一般不超过乙方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但双方约定超过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一条上条所称的工资收入按乙方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计算,乙方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本单位工作年限,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第三十二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除按约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予不低于乙方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十二、补充条款和特别约定

第三十三条 乙方为甲方的服务期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第三十四条 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提前______月通知甲方,在此期间,甲方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第三十五条乙方的竞业限制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竞业限制的范围为____________.在竞业限制期间甲方给予乙方一定经济补偿,具体标准为____________,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

十三、违反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本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承担违约金为____________.

第三十九条 乙方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应承担违约金为______.

十四、其他

第四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者有关劳动标准的内容与今后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9.经典试用期劳动合同最新 篇九

经典试用期劳动合同范文1

编号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居民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省(市)_____区(县)______乡镇______村

根据《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第一条本合同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效,_____年_____月____日终止.其中试用期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第二条乙方担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乙方患有岗位工种及行业禁忌的疾病,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并即时脱离工作岗位.甲乙双方对乙方岗位(工种)的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甲方应在乙方上岗前对乙方进行职业安全卫生,食品安全卫生,服务规范,职业道德,职业技能,甲方规章制度方面的培训.第四条甲方每年必须按国家规定组织对乙方进行健康检查.甲方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第五条甲方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健全内部服务和食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乙方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防止服务质量事故.乙方违反服务规范,劳动纪律及甲方规章制度,出现服务质量事故,甲方可以根据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第六条甲方采用以下____形式向乙方支付工资:

(一)月工资____元,试用期间月工资____,甲方每月_____日前向乙方支付工资.(二)日工资____元,试用期间日工资____,甲方向乙方支付工资的时间为每月______日

甲方由于经营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岗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生活费为___________元

双方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第七条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甲方因工作需要执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应事先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因为顾客服务的需要,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甲方应按国家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第八条甲方应按北京市规定为乙方办理工伤,大病医疗社会保险.第九条乙方违反服务规范,质量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应按甲方相应规定承担责任.第十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随时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有偷拿财物,吸毒,打架斗殴行为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符合甲方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

(五)严重违反服务规范,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六)私自向顾客出售违反法律法规禁止的食品饮料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被处罚拘留或劳动教养的;

(八)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十一条乙方患岗位工种及行业禁忌的疾病,在医疗期满后未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甲方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并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第十二条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擅自离职,应当承担对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第十三条乙方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个人失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四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甲方所在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北京市规定相悖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第十八条本合同附件如下,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书供餐饮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参考使用.二,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甲乙双方的情况应如实填写,凡需要双方约定的内容,经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双方约定的增加事项填写在第十四条内,但双方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三,签订劳动合同,甲方应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或负责人及乙方应签字或盖章,其他人不得代为签字.四,本合同应使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经典试用期劳动合同范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聘用乙方为试用期员工,试用期_______个月,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经双方平等协商,现就试用期间的有关事项订立以下条款,以共同遵守。(试用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

一、乙方的岗位(工种)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试用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能力,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二、在试用期间,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甲方的各项治理规定及制度,并根据甲方工作安排,认真履行职责,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三、乙方试用期工资为_________元/月,甲方按月发放。

四、乙方在试用期内,考勤均由甲方按实际出勤状况和公司考勤制度执行。试用期劳动合同五、乙方在试用期内,公司的福利待遇均已包含在试用期工资内。

六、乙方每月工资由甲方自上班之日起的次月10日左右发放,若乙方工作不足一个月时,按月工资比例折合实际工作天数计算。若工资发放日恰逢周日或假日,甲方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逐日顺延发放。

七、在试用期内,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时,须提前七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协商解决,否则,将根据公司制度,由公司按制度论处。

八、在试用期内,甲方如认为乙方不能胜任工作或发现乙方应聘材料弄虚作假,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随时停止试用并予以解雇,工资按乙方实际考勤,依据公司制度及本合同相关内容(条款)结算。

九、在试用期内,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的治理规章制度的;或者故意或严重失职,给甲方利益造成损害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试用并予以解雇。乙方应对甲方造成的损失予以全额的赔偿责任。

十、在试用期内,因乙方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因乙方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

十一、试用期满或试用期内工作突出并经考核合格者,将在当月内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考核不合格者,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将予以解雇。

十二、乙方声明,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已知晓甲方的制度并愿意遵守各项事宜。十三、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起生效。

十四、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

日期:日期:

经典试用期劳动合同范文3

编号:

甲方: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甲方生产因素,需要各岗位人员,在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劳动合同。

一.合同期

本合同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合同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试用期劳动合同

二.生产、工作任务

1.甲方根据生产、工作任务需要,安排乙方工作,并承担本岗位工作任务。

2.乙方同意并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并按合同规定和各岗位要求履行本岗位职责。

三.劳动制度

1.甲方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各项具体规章制度。

2.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和教育。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提供必要的劳动场所和设备。

2.甲方发放各岗位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

3.乙方要严格遵守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维护生产设备,搞好岗位环境卫生工作。

五.工作任务和劳动报酬

1.乙方应认真学习业务技术,积极工作,完成甲方分配的岗位工作任务及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2.甲方根据生产需要暂定乙方的岗位是,暂定岗位工资元。如有需要,甲方有权调动乙方岗位和工资。

3.甲方应按期支付乙方工资,即次月的28日发放。

4.经甲乙双方协定,乙方必须完成甲方交给的月计划生产任务,按劳计酬。具体作息时间由各车间、部门自行调整。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任务,乙方自觉自愿加班,加班所产生的费用由各部门、车间负责报到生产部批准后在月工资中发放,不再另计报酬。乙方请假时,不计报酬。

5.乙方对报酬存异议时,必须在次月提出,否则视为认可。

6.解除劳动合同后,乙方的当月工资,甲方应按规定在次月28日发放。

六.保险福利

1.乙方因公受伤时,按企业有关规定办理。

2.乙方按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由甲方按月代为扣缴,转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

3.甲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为乙方缴纳社会养老保险。

4.乙方自愿不参加社会保险的签字、盖印:。

七.教育与培训

1.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岗位培训和安全教育。

2.甲方派人或出资对乙方进行培训后,乙方必须为甲方服务三年,另附签《培训协议》。

八.合同终止和解除及续订及责任

1.合同期满时,合同即行终止。

2.甲方拖延工资,未经乙方同意时,即行终止。

3.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合同解除。

4.乙方损害甲方利益及甲方公共形象时,合同解除。

5.合同期满后,经甲乙双方协商续订。

6.因乙方违反企业制度或违反法律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

7.甲方认为乙方无法胜任甲方给予的工作岗位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8.在试用期间,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甲方有权随时通知乙方解除合同。

9.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0.双方解除合同时,乙方必须按企业规定办理相关辞职手续。

九.劳动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履行本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可以向甲方提出调解,也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附则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自愿签订,签字生效。

2.对本合同有异议时,乙方必须在一个月内向甲方提出解除或更改

3.因部分职工不愿参加社会保险,甲方将不负责其各类保险费用,视为自动放弃,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以任何理由索取。

4.乙方必须认真完成甲方交给的生产任务。

5.乙方要严格执行甲方的规章制度,并自愿接受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处罚。

6.乙方在进入甲方上岗后,必须认真学习甲方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企业标准)。

7.乙方因某种原因,请求辞职时,必须提前一个月提交辞职申请,否则将视为自动离职,放弃任何报酬。

甲方: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

签订时间:年月日

10.试用期老爸向前冲 篇十

张志国,男,42岁,离异。大学文凭,职业律师,擅长书法,厨艺……希望能够得到慈慈小姐的许可,和你美丽的妈妈一起生活。

那天他穿得像个绅士,竟然打了领结,站在那里,一脸庄重地看着我。油嘴滑舌。我小声嘀咕。妈说,慈慈你说什么?我抬头冲他笑笑,说,张志国,名字不怎么好听……

没办法。他摊摊手,是我爸取的。

我笑起来。我不讨厌他,也不怎么喜欢,就是见面客气说两句话的交往,印象很淡。但是我妈喜欢他。他们交往好像快两年了。也或者潜意识里,我在回避这件事可能发生的后果。虽然爸爸走了八年了,可是我不想有人代替他,我也习惯了只有我和妈妈两个人的生活。可是一周前妈妈正式征求我的意见,说她想跟这个叫张志国的人结婚,问我是否可以。当时我说,我想想吧,心里却是有些慌的,担心自己的生活从此会被打乱了。没想他会来这样一招,自己上门征求意见。

给个态度吧?张志国好脾气地看着我。

看来实在躲不过去了,我心里一乱,脱口说,先试用一年吧。然后不再看对面目瞪口呆地的两个人,一头扎进了我的屋子,房门紧闭,打开电脑戴上耳机。害怕他会继续找我商讨。

他没有那样做。下午我出来吃饭的时候,他已经换了衣服,戴着围裙端着菜上桌,看到我,推推眼镜说,我同意了,试用一年。

就这样,张志国成了我的试用期老爸。但那时候,我是不叫他老爸的,连叔叔都不再叫了,而是在他的允许下,叫他张志国。

2.我不讨厌他,可是也不喜欢

张志国搬到我家里以后,我想出去住校,冷不丁多了一个男人,要多不习惯有多不习惯,再不能像以前那样随意,在家里只穿个大背心逛荡来逛荡去,去洗手间还总要记得锁上门……私下里,我跟妈抱怨,他在家里,真有点不方便。

有什么不方便?妈开始偏向他了,你看,现在早饭花样多多,家里也比以前整洁了,水管啊,电器啊有个什么小问题,也不用满大街找修理工了,再说,经济也宽裕……

我叹口气,没法反驳,因为妈说的都是事实。张志国确实很勤劳,也很大方,把家里的电器全换了,就差没换房子。据说他提议了,是妈不让换,嫌浪费。可是谁能保证这不是试用期的缘故呢?他总要表现表现的吧。那么高的男人,天天回来下厨房,不知道在外面是怎么做律师的?

我不讨厌他,可是也谈不上喜欢。每次看到他,我都会想念去世的爸爸。我没有办法。但是不想说,怕妈为难。

那一年,我开始盼望时间快一点,能早点考上大学,过自己的生活。

可是时间就是这样,越想快就越不快,而且中间还容易生出事端。那天晚上下了晚自习回家,进门就察觉出气氛不对,妈坐在那里发呆,他在旁边陪着。以往回来,他们总是有说有笑的。

怎么了?我放下书包问了一声。

妈没有说话。他顿了顿说,哦,没什么,你妈单位减员,动员她内退呢。

开什么玩笑?退休,我妈才40。

你妈老了。妈说,这次是一刀切,40岁就是个线。

退就退吧。他说,退了在家做做饭,看看书看看电视,上班那么辛苦……

说得好听,慈慈眼看要读大学了,正是花钱的时候,退了一个月那点钱……妈忽然冲他发脾气。

我忽然明白了,原来为这。

不是还有我吗?他不动声色,还是慢声细气地说着,够咱们一家人用的了。

妈看了他一眼,没说话。眼神里充满委屈。他把妈拉起来,好了,现在你没工作了,家务活就是你的了,快去给慈慈热饭去吧。然后冲我挤挤眼睛,推着妈妈进了厨房。

我看着他的背影,那是第一次,我觉得他在这个空间里,并不单纯是一个外人,和我们的生活是有些关系的。

3.他连给我擦眼泪的动作,

都和我爸一样

妈在家里闲着,心情明显变得不好起来,有时候我回来晚一点,或者衣服扔乱了,她都会发脾气。开始我忍着她,忍着忍着就不行了。那天晚上因为补课回来晚,饭都没有吃,进门还没把书包放下,她就冲我喊,那么大的女孩子那么晚不回家算怎么回事?我的火一下就上来了,顶了她一句。妈好像突然找到了发作的借口,大呼小叫起来……

我俩正吵着,张志国戴着围裙拿着铲子从厨房里跑了出来,一边把我朝我屋里拉一边劝妈。一直把我拖到我的卧室,他把门关上,说,别跟妈妈吵,她这两天心情不好。是妈不对,你大了懂事了,不跟她计较啊,回头我说她……他絮絮叨叨地说着,我却站在那里发愣,这样的话,和曾经爸爸说的话如出一辙,小时候,有时候我跟妈闹矛盾,他总是这样说。想着,眼泪忽然就掉了下来。

张志国显然被我的眼泪吓到了,他还没有见我哭过呢,一慌,竟然把铲子放到了我的电脑桌上,然后抬起胳膊就用他的袖子帮我擦眼泪。他连给我擦眼泪的动作,都和我爸一样。

终于,他哄住了我。然后又跑出去哄我妈。那天晚上吃饭的时候,我和妈,谁都没有说话,眼圈都红红的。

为了改变现状,张志国动用关系,又帮妈找了份工作,去了一家私人的公司当会计。工资不是很高,也不累。有了工作的妈又高兴了起来,也不再乱发脾气了。

我开始对他有了好感。

4.我和他的第一个秘密

那天,我和数学老师发生了争执,为了备战高考,他不停地要我们做各种作业题,重复的题目就做了好几遍。我厌烦起来,故意没有做,结果数学老师惩罚我一道题做10遍,我不干,两人就争执起来。后来,他一生气坚持让我把家长叫来。

我出去想了半天,最终决定去找张志国。第一,妈在我学习这件事上一贯盲从学校,不会站在我的立场上。第二,他还在试用期,不会对我不客气。

半个小时后,西装革履的张志国出现在我面前,又听我把事情复述了一遍,然后问我,那些题,你真的都会做?得到我确定的答复后,他跟我去见数学老师。

老师还在生气,一见面,先指责了我半天。他一直微笑听着,等老师把话说完,说,慈慈,你把这些试题都做一遍好吗?

我犹豫了一下,还是听他的话,迅速地完成了那天刻意逃避的作业。他看了一遍,交给老师,在得到肯定后,他开始说话了。

那次,我终于见识到了一个优秀律师的出色口才,以前妈说他是个好律师我不信,现在我信了,不多的话,他能把我顽固的数学老师说得不住点头。最后竟然诚恳地说,你的话有道理,以后我注意一下。然后老师忽然想起什么,问,你是李慈慈的……

他一下愣了,看着我,我脑子一转飞快回答,哦,我爸。就扯着他飞快逃了出来。

那天的事,成了我和他的一个秘密,他始终没有对妈说,我有些感激他。两个有了秘密的人,看起来明显亲近多了。

5.我和他的第二个秘密

高三下学期,为了缓解学习紧张气氛,学校别出心裁,决定举办一次交谊舞大赛。我对交谊舞之类的事并不感兴趣,可是因为张扬的邀请,我不假思索地就答应了。

张扬是我偷偷喜欢的男生,能做他的舞伴参加比赛让我兴奋不已。可高兴过了就开始发愁,答应是答应了,我还是个地道的舞盲呢。

回到家,张志国看出来我心不在焉,装着随意地问,又什么事难住我们家的慈慈小姐了?

我没说话,趁着妈洗碗的空,他又问我。不想他再追问,就跟他说了。他听了却笑起来,说,这有什么难,周末我来教你,保证两天把你教成舞林高手。

于是周末,妈出去逛街的时候,他借口帮我补课,开始教我学跳舞。

真的没有想到,张志国手一抬腰一挺,电视上那种“国标”的感觉就出来了。他不光会跳,还会带,口里说着步子,手中微微用力,我就跟着他转了起来。

跟着他快乐旋转的时候,我说,当初你怎么没说你还擅长跳舞啊?

他的脚步忽然就停下了,说,可不能跟你妈说啊,不放心。

我愣了一下,然后哈哈大笑起来。他也跟着大笑。笑够了,我威胁他,你要能保证教我得第一,我就替你保密。他赶快点头答应。

这个男人,还有点可爱呢。

张志国没有食言,我和张扬经过一周的配合排练,顺利得到了比赛的一等奖。那个一直很骄傲的男生如看公主般看着我说,慈慈,只以为你够聪明,你跳舞的样子,真漂亮。

我努力掩饰着,装着不在意地笑,心里却开出了一朵花来。

6.他顺利通过试用期

几个月后,因为不想离妈太远,我考入本市的一所名气还可以的大学。学校在郊区,有点远,还是需要住校。开学那天,他主动申请去送我。

等他帮我交学费的时候,我刚好碰到报名的张扬。两个人站在树下聊了几句,他说,你知道吗?我是因为你才报了这个学校的,本来我是要去北京的。

我说是吗?心里开着花,脸上不动声色。张志国对我说,永远不要让一个男孩子知道你有多么喜欢他,要让他猜。我觉得他的许多话都有道理,所以我听他的,不说。

就在张扬看着我深情微笑的时候,张志国交完学费出来了,没看到我,站在那里东张西望。我喊了一声,张志国,我在这呢!

他看到我,笑着小跑过来,伸手拍拍我的脑袋,走吧,去宿舍看看。

我答应着,跟张扬说回见。却看到张扬正看着张志国,眼神里充满了质疑和防备。才想起来介绍他们。说,张扬,我同学。张志国,我……我爸。

张扬“啊”了一声,脸上的笑容就开放出来了,赶忙问候说,叔叔好,叔叔好。

张志国点点头,伸手带过我的肩,意味深长地说,走吧,鬼丫头。

我挽着他的胳膊,顺从地跟着他朝宿舍走去。

那一天我郑重宣布,张志国律师,已经通过了试用期,正式成为我的老爸。

他却一点都没显得兴奋,撇撇嘴说,没信用,超了三个月啦!■

11.与医学生谈谈试用期的有关规定 篇十一

试用期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由用人单位对新招录的劳动者的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考察, 以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时间期限。试用期有以下几个特点。

1.1 试用期是由劳动合同双方约定产生的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签订劳动合同时, 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 确定是否设定试用期或试用期的长短。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只是在需要的时候, 通过双方的协商一致才能设立。所以个别劳动合同没有约定试用期也是合法的。

1.2 试用期主要是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考察而设定的

试用期内, 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的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工作能力、身体情况进行详细的考察。通过试用期的考察, 用人单位就能了解哪些劳动者适合本单位的工作, 试用期满后予以继续留用, 如果考察不合格, 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当然,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也可以对用人单位进行考察, 如发现该单位并不适合自己, 也可以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 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有关规定

试用期的设立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在劳动合同中是否设立试用期, 是合同双方约定的结果。但是, 双方一旦协商一致, 约定了试用期, 就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鉴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势地位, 为了更好地保护弱势方劳动者的利益, 双方在约定试用期有关具体内容时, 《劳动合同法》对处于强势地位的用人单位的意思自由进行了限制, 表现为《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2.1 明确规定了不同类型劳动合同试用期的上限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1)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2) 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3) 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 (1) 并非所有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都可以约定试用期, 能够约定试用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低起点是3个月, 低于3个月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能约定试用期的; (2) 法定的试用期只规定了试用期的上限, 这个上限是不能突破的, 否则, 就违反了法律规定,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试用期期限等于或少于该期限都是合法的。在试用期的认识上, 人们存在着一个误区。认为只要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都是合法的。这种认识是由于人们对《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没有全面理解造成的。6个月的试用期仅仅是3种最高试用期期限之一, 且仅适用于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其他期限劳动合同是不适用的。

在实践中, 用人单位随意订立较长时间的试用期或延长试用期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少于法定最高期限时, 能不能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 再延长试用期呢?答案是否定的。双方一旦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少于法定最高限的试用期, 就不能再以各种理由延长试用期了。试用期内, 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不应当擅自延长试用期。

2.2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对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能否多次约定试用期作出了规定。该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是因为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新招录劳动者的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一般说来, 在录用劳动者的试用期内, 这些情况已经基本清楚, 没有必要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多次约定试用期。如果劳动者的岗位发生了变化, 用人单位能不能以新岗位需试用为由, 重新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呢?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精神, 也是不能重新约定的。

2.3 规定了两种情形下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 但并不意味着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了在两种情形下, 不得约定试用期。一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是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在第一种情形下, 只要劳动者能够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就视为履行了合同, 用人单位勿需设定一个试用期对劳动者进行考察。在第2种情形下, 劳动合同期限本身就短, 若再允许约定一个试用期, 就不利于对劳动者的保护。

2.4 不允许单独设立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 试用期不成立, 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是什么关系?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看, 两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具有一定的重叠性。劳动合同期限起算的时间, 也就是试用期起算的时间。两者同时起算。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是劳动合同, 没有劳动合同就没有试用期。试用期不能独立于劳动合同而单独存在, 也不能在劳动合同之外, 再设立一个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仅仅约定了试用期, 则试用期不成立, 该试用期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如试用期不成立,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不能按照试用期的规定来解除劳动合同的, 而只能按照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单独约定的试用期中应当享受同工同酬的待遇, 用人单位不能按照试用期的规定来支付劳动者的报酬。

在实践中, 有的用人单位先与劳动者约定一个试用期, 待试用合格后, 再与劳动者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或者只约定试用期的做法都是违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的。

3 结束语

12.劳动合同试用期该如何约定 篇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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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试用期该如何约定

发布时间:2017-07-31 11:27遇到纠纷怎么办?来赢了网免费问问律师

试用期是所有用工关系中劳动者都会经历的一段时间。试用期会根据合同时间的长短有不一样的期限。劳动合同法对于试用期的规定都是明确具体的。那么,在实际用工关系中,用人单位应该怎么约定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呢?

试用期的时间: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过后,用人单位不得延长或增加试用期限,延长试用期的行为是违法、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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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的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违法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无效,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知识延伸:滥用试用期、试用期过长

劳动合同法针对滥用试用期、试用期过长问题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在用工过程中,目前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包括什么样的劳动岗位需要约定试用期,约定多长的试用期,以什么作为参照设定试用期等,实践中比较混乱。用人单位通常不管是什么性质、多长期限的工作岗位,也不管有没有必要约定试用期,一律约定试用期,只要期限不超过劳动法规定的六个月即可,用足法律规定的上限。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半年为试用期;有的生产经营季节性强的用人单位甚至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合二为一,一般长,试用期到了,劳动合同也到期了;有的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往往被不止一次约定试用期,换一个岗位约定一次试用期。

(一)限定能够约定试用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短期限,并且在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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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的基础上,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将试用期细化。具体规定是:

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就是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够约定试用期的最低起点是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这是针对用人单位不分情况,一律将试用期约定为六个月,劳动合同法的具体措施。

需要说明的是,劳动合同期限长短不是约定试用期的唯一参照。

实践中,很多工作本来不需要试用期过长,劳动者就能胜任,装卸工、建筑工地小工、力工等没有什么技术含量,三天就行。但有些用人单位动辄规定试用期为三五个月,甚至半年,恶意用足法定试用期限上限,这加重了劳动关系的不平等性,增加了劳动者的职业不确定性和经济负担。这就提醒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一方在约定试用期时将技术含量的因素考虑进去。对用人单位来说,在合理时间内依然不能判断劳动者是否能胜任,就应当承担因此而带来的风险。

我国《非全日制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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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不能约定试用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才可以约定。意大利法律规定,一般工人的试用期为十五天至三十天,技术人员为三个月,企业管理人员为六个月。

(二)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这就涉及到对劳动合同中试用期性质的理解,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在录用劳动者时的试用期内这些情况已经基本搞清楚了。

(三)为遏制用人单位短期用工现象,不能所有劳动合同都可约定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相当多的意见建议将可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修改为一年以上。

(四)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以上就是赢了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有关规定。不难看出,最长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六个月。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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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都不是按照法律规定来操作的,关于试用期期间的待遇和需要遵守的法律规定,你可以咨询赢了网,欢迎浏览。

来源:(劳动合同试用期该如何约定http://s.yingle.com/ld/221268.html)劳动工伤.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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