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关出入境规定(精选13篇)
1.中国海关出入境规定 篇一
附件61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防止传染病传入、传出,防控生物安全风险,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艾滋病防治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
第三条
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的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遵循风险管理原则,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根据风险等级实施检疫审批、检疫查验和监督管理。
海关总署可以对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生物安全控制体系进行评估。
第五条
出入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输入、输出以及生产、经营、使用特殊物品,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特殊物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检疫审批
第六条
直属海关负责辖区内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审批(以下简称特殊物品审批)工作。
第七条
申请特殊物品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律法规规定须获得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的,应当获得相应批准文件;
(二)具备与出入境特殊物品相适应的生物安全控制能力。
第八条
入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特殊物品交运前向目的地直属海关申请特殊物品审批。
出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特殊物品交运前向其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特殊物品审批。
第九条
申请特殊物品审批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供相应材料:
(一)《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申请表》;
(二)出入境特殊物品描述性材料,包括特殊物品中英文名称、类别、成分、来源、用途、主要销售渠道、输出输入的国家或者地区、生产商等;
(三)入境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应当提供卫生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入境、出境供移植用人体组织、细胞、器官、骨髓,应当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供体健康证明和相关检验报告;
(五)入境用于预防、诊断、治疗人类疾病的生物制品、人体血液制品,应当提供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六)入境、出境特殊物品含有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应当提供病原微生物的学名(中文和拉丁文)、生物学特性的说明性文件(中英文对照件)以及生产经营者或者使用者具备相应生物安全防控水平的证明文件;
(七)出境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的人类疾病的生物制品、人体血液制品,应当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销售证明;
(八)出境特殊物品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管理范畴的,应当提供人类遗传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九)使用含有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生物安全风险等级相适应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资质证明,BSL-3级以上实验室必须获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
(十)出入境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应当提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为单位的,首次申请特殊物品审批时,除提供本规定第九条所规定的材料以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单位营业执照等证件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二)单位基本情况,如单位管理体系认证情况、单位地址、生产场所、实验室设置、仓储设施设备、产品加工情况、生产过程或者工艺流程、平面图等;
(三)生物安全体系文件,如特殊物品储存管理制度、使用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专业人员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规程等。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出入境病原微生物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特殊物品,其申请人不得为自然人。
第十一条
直属海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特殊物品审批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特殊物品审批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直属海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单位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十二条
直属海关对申请材料应当及时进行书面审查。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专家资料审查、现场评估、实验室检测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第十三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签发《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以下简称《特殊物品审批单》)。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不予审批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直属海关20日内不能作出审批或者不予审批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采取专家资料审查、现场评估、实验室检测等方式审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期限,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所需时间。
第十四条
《特殊物品审批单》有效期如下:
(一)含有或者可能含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特殊物品,有效期为3个月。
(二)含有或者可能含有其它病原微生物的特殊物品,有效期为6个月。
(三)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其它特殊物品,有效期为12个月。
《特殊物品审批单》在有效期内可以分批核销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应当重新申请。
第三章 检疫查验
第十五条
入境特殊物品到达口岸后,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凭《特殊物品审批单》及其他材料向入境口岸海关报检。
出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出境前凭《特殊物品审批单》及其他材料向其所在地海关报检。
报检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海关不予入境或者出境。
第十六条
受理报检的海关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出入境特殊物品实施现场查验,并填写《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现场查验记录》:
(一)检查出入境特殊物品名称、成分、批号、规格、数量、有效期、运输储存条件、输出/输入国和生产厂家等项目是否与《特殊物品审批单》的内容相符;
(二)检查出入境特殊物品包装是否安全无破损,不渗、不漏,存在生物安全风险的是否具有符合相关要求的生物危险品标识。
入境口岸查验现场不具备查验特殊物品所需安全防护条件的,应当将特殊物品运送到符合生物安全等级条件的指定场所实施查验。
第十七条
对需实验室检测的入境特殊物品,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口岸海关的要求将特殊物品存放在符合条件的储存场所,经检疫合格后方可移运或者使用。口岸海关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实验室进行检测。
含有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毒素等生物安全危害因子的入境特殊物品的,口岸海关实施现场查验后应当及时电子转单给目的地海关。目的地海关应当实施后续监管。
第十八条
邮寄、携带的出入境特殊物品,不能提供《特殊物品审批单》的,海关应当予以截留并出具截留凭证,截留期限不超过7天。
邮递人或者携带人在截留期限内补交《特殊物品审批单》后,海关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进行查验,经检疫查验合格的予以放行。
第十九条
携带自用且仅限于预防或者治疗疾病用的血液制品或者生物制品出入境的,不需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出入境时应当向海关出示医院的有关证明;允许携带量以处方或者说明书确定的一个疗程为限。
第二十条
供移植用人体组织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特殊物品审批单》的,入境、出境时海关实施检疫查验后先予放行,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放行后10日内补办特殊物品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口岸海关对经卫生检疫符合要求的出入境特殊物品予以放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口岸海关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予以退运或者销毁:
(一)名称、批号、规格、生物活性成分等与特殊物品审批内容不相符的;
(二)超出卫生检疫审批的数量范围的;
(三)包装不符合特殊物品安全管理要求的;
(四)经检疫查验不符合卫生检疫要求的;
(五)被截留邮寄、携带特殊物品自截留之日起7日内未补交《特殊物品审批单》的,或者提交《特殊物品审批单》后,经检疫查验不合格的。
口岸海关对处理结果应当做好记录、归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入境特殊物品单位,应当建立特殊物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特殊物品审批的用途生产、使用或者销售特殊物品。
出入境特殊物品单位应当建立特殊物品生产、使用、销售记录。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三条
海关对出入境特殊物品实施风险管理,根据出入境特殊物品可能传播人类疾病的风险对不同风险程度的特殊物品划分为不同的风险等级,并采取不同的卫生检疫监管方式。
出入境特殊物品的风险等级及其对应的卫生检疫监管方式由海关总署统一公布。
第二十四条
需实施后续监管的入境特殊物品,其使用单位应当在特殊物品入境后30日内,到目的地海关申报,由目的地海关实施后续监管,未经海关同意,不得擅自使用。
第二十五条
海关对入境特殊物品实施后续监管的内容包括:
(一)使用单位的实验室是否与《特殊物品审批单》一致;
(二)入境特殊物品是否与《特殊物品审批单》货证相符。
第二十六条
在后续监管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的,由海关撤回《特殊物品审批单》,责令其退运或者销毁:
(一)使用单位的实验室与《特殊物品审批单》不一致的;
(二)入境特殊物品与《特殊物品审批单》货证不符的。
海关对后续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通报原审批的直属海关。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上报海关总署。
第二十七条
海关工作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忠于职守,在履行职责中,对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检疫监督管理的;
(二)伪造或者涂改卫生检疫单、证的;
(三)瞒报携带禁止进口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者其他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动物和物品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违法所得的,由海关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殊物品审批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擅自移运、销售、使用特殊物品的;
(三)未向海关报检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检验检疫证单的;
(四)未在相应的生物安全等级实验室对特殊物品开展操作的或者特殊物品使用单位不具备相应等级的生物安全控制能力的;未建立特殊物品使用、销售记录或者记录与实际不符的;
(五)未经海关同意,擅自使用需后续监管的入境特殊物品的;
(六)先予放行的供移植用人体组织,其申请人未在放行后10日内补办特殊物品审批手续的。
第三十条
出入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拒绝、阻碍海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
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微生物是指病毒、细菌、真菌、放线菌、立克次氏体、螺旋体、衣原体、支原体等医学微生物菌(毒)种及样本以及寄生虫、环保微生物菌剂。人体组织是指人体细胞、细胞系、胚胎、器官、组织、骨髓、分泌物、排泄物等。
人类遗传资源是指含有人体基因组,基因及其产物的器官、组织、细胞、血液、制备物、重组脱氧核糖核酸(DNA)构建体等遗传材料及相关的信息资料。
生物制品是指用于人类医学、生命科学相关领域的疫苗、抗毒素、诊断用试剂、细胞因子、酶及其制剂以及毒素、抗原、变态反应原、抗体、抗原-抗体复合物、核酸、免疫调节剂、微生态制剂等生物活性制剂。
血液是指人类的全血、血浆成分和特殊血液成分。血液制品是指各种人类血浆蛋白制品。
出入境特殊物品单位是指从事特殊物品生产、使用、销售、科研、医疗、检验、医药研发外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十四条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卫生检疫监督管理按照《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号)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进出境特殊物品应当实施动植物检疫的,按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10月17日发布的《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3号)同时废止。
2.中国海关出入境规定 篇二
2008年3月28日, 哈尔滨海关和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共同签署了《哈尔滨海关、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共同促进黑龙江省对外经贸发展合作备忘录》 (以下简称《备忘录》) 。通过采取“一单两报”和“一机两屏”模式建立起来依法把关、监管有效、资源共享、协同执法的关检合作机制, 为外经贸企业提高通关速度, 降低经营成本搭建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服务平台。此《备忘录》的签署, 是两大联检部门积极改进通关模式, 依法履行职责, 推进“大通关”建设, 提高口岸整体效率, 实现资源合理配置, 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服务对外经济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 对于加快全省对外开放步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 全省对外开放工作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省委、省政府对商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哈尔滨海关、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两大联检部门作出的重大举措, 是对商务工作最直接和最有力的支持。我们将全力支持关检合作机制建设, 努力做好配合工作, 积极引导外经贸企业充分利用关检合作机制, 推进全省对外经贸工作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为贯彻落实《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关于建立关检合作机制备忘录》精神, 进一步提高口岸通关效率, 促进黑龙江省对外经贸发展, 共同严把国门, 哈尔滨海关与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以下简称“双方”) 决定进一步加强关检合作, 签署备忘录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 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口岸工作效率的通知》和《健全口岸管理机制指导方案》 (2007年修订) , 坚持科学发展观, 加强执政能力建设, 按照依法把关、监管有效、资源共享、协同执法的原则, 建立关检合作机制, 确保海关和检验检疫各项职能全面履行, 促进黑龙江省对外经贸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 积极推进“大通关”建设, 优化黑龙江省外经贸环境, 建立监管有效、进出便捷、运转高效的口岸监管新模式;
(二) 改革通关模式, 优化资源配置, 实现信息共享, 依法履行职责, 共同严把国门;
(三) 在坚持依法把关, 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海关和检验检疫职责基础上, 加强沟通、相互配合。
三、合作领域
(一) 积极支持和推进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建设, 通过电子口岸数据信息平台实现H2000系统报关单与检验检疫CIQ2000系统报检单电子数据的“一单两报”。
(二) 建立关检协同执法机制, 加强双方在旅检现场工作和国际快件监管方面的配合, 总结经验, 推广在口岸旅检通道的X光机“一机两屏”应用。
(三) 实行通关单联网核查, 建立通关单联网核查协调机制和通关单联网核查应急机制, 实现严密监管。
(四) 双方相互配合, 实现优势互补, 建立打击走私和防止逃漏检的全面合作机制。
(五) 设立关检合作专题小组。具体承办关检合作专题项目的前期调研、项目评估、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六) 建立关检信息通报机制, 提高口岸通关验放速度。
(七) 具体落实海关总署和质检总局关于口岸旅检现场关检合作工作的事项。
(八) 双方需要合作的其他事项。
四、组织保障机制
(一) 建立关检联络协调工作制度
1.建立关检合作联席会议制度。
双方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 研究部署关检合作重大事项。联席会议由双方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主持召开, 必要时可由双方协商临时召开。
2.实行关检合作协调工作例会制度。
双方每季度召开一次协调工作例会, 相互沟通情况, 交换意见, 落实联席会议决定, 商定和承办关检合作的具体事项。协调工作例会由双方协调负责人主持召开, 根据工作需要可由双方协商临时召开。
3.设立关检合作专题小组。
负责落实联席会议决定, 并按照协调工作例会要求, 具体承办有关事项, 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措施。
(二) 关检合作机制负责部门和人员
关检合作机制工作的负责机构为哈尔滨海关办公室和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法制与综合业务处, 负责推动、落实备忘录确定的合作事项。
关检合作机制协调负责人由哈尔滨海关办公室和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法制与综合业务处主要负责人担任。关检合作机制的联络人由双方协调负责人指定。
专题小组由双方各自指定一人共同担任组长, 其他组成人员由双方根据工作需要商定。
(三) 全面促进各地关检合作
双方积极指导和推动全省各隶属海关和隶属检验检疫局有效开展关检合作工作。各隶属海关和隶属检验检疫局应根据本备忘录精神, 结合实际建立关检合作联席会议制度, 在所辖区域全面实现关检合作, 共同严把国门, 促进经贸发展, 维护国家利益。
本备忘录未尽事宜, 由双方协商确定。
本备忘录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署, 一式两份, 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3.中国入境游升温 篇三
7月底的"皇马"中国行给了"非典"之后的旅游业, 从天上掉下来的"淘金"机会,有心计和市场的旅游企业确实从"皇马"身上获得了商业利润。并且,中国入境游市场受其带动快速回暖。
"皇马"中国行带动入境游
康辉旅行社公民总部执行总经理刘劲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说,此次靠"皇马"把境外游客吸引进来,是市场有需求,何尝不做。为了能一睹巨星的风采,一些由球迷组成的日本旅游团当时也来到了北京,他们的目的显而易见--最好能与偶像保持"零距离"。当时,他们在现场观看完偶像的训练与比赛后,还参观了北京奥运村预留地、王府井等地。与日本旅游团同来中国观摩"皇马"偶像训练与比赛的还有从其他亚洲国家来的旅游团。可以说,一次"皇马"中国行,一定程度上显现了中国入境游市场的恢复现状。
7月中旬,上海迎来了来自法国的17位游客,这批人成为海外游客重返上海的"先遣团"。他们进行了为期一周的上海及周边城镇水乡游。8月,新上海国旅又迎来英国、法国、奥地利、荷兰等国家的20多批团队,大概人数在500人以上。另据新上海国旅办公室介绍,业务恢复最快的还是商务旅行服务。在7月份,新上海国旅承接了多家美国、日本公司的会议和培训业务安排。另外,上海的国旅、中旅、青旅、"锦江华亭"等大型国际旅行社近期的入境游也已相对恢复。上海国旅7月份已接待海外游客30批,共200人。7月中旬还有一组日本摄影师自费来上海摄影,宣传介绍后"非典"时期的上海生活。海外旅游机构也已经开始着手进行出境旅游的前期"预热"筹划。据了解,锦江华亭旅游公司近期将接待一批马来西亚的旅游考察团,他们要在上海进行系列旅游宣传推广活动。
7月初,50多名来自西班牙、意大利等国的游客来到广州,进行了为期一个星期的游览。据接待这个团队的"广东铁青"入境游部的人士介绍,那是5月初以来,广州接待的第一个入境游团队。
而据南京市招商国旅的相关负责人季军介绍,南京7月份就接待近100个来自香港的旅行团队。仅7月,招商国旅已接待了20多个香港团,共500多人次。旅行社目前正在积极地与海外客户联系,台湾、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地也有一些游客表示近期会来南京游玩。季军表示,入境游恢复形势良好,已基本恢复到去年同期的50%。可以说,内地入境游市场比预计要恢复的快得多。
大力促销迎旺季
虽然中国入境游市场的恢复令人充满期待,但北京海外副总经理张培根认为,入境游短期内很难恢复到去年的水平,"非典"的负面影响可能要延续一年。这里面不仅有宣传促销的问题,也有实际操作中的困难。
张培根打比方说,法国的旅行团一般要提前半年预订,已经取消的旅行团短期内不会再来。游客可能已经转到其他地方去度假了,不会再有预算来华旅游。由于7、8月正值法国的假期高峰,因此"今年我们没有接到法国团"。张培根同时谈到,国外旅游组织者在重组团队来华旅游时也会遇到一些困难。首先,一些国外旅行社可能没有足够的能力为招徕游客做先期的广告宣传;其次,有些国外旅行社已经改线,打算明年再做中国市场。按照正常情况,国外旅行社在今年底或明年初开始组团,明年旺季时成行。
据了解,首旅雅高旅游集团旅游部门为了推销中国新产品,已经投入了40万~45万欧元通过媒体广告、旅游门市和因特网等渠道做宣传。但是像"雅高"这样家大业大的旅游集团毕竟是少数。首旅雅高入境部经理宋明建说,"雅高"把希望寄托在今年11月到明天3月的淡季,并且已经预订了9000个机位,这个数字多于往年淡季,但是他对销售结果没有把握。
张培根认为,海外市场最容易恢复的是东南亚,一来东南亚来华团队价格很低,二是因为一些东南亚国家都出现过SARS疫情,有一定的感性认识。欧美游客则可能对SARS还有顾虑,出于安全考虑不会太积极来华。同时,短期内日本市场也不乐观。据国家旅游局驻东京办事处提供的信息,日本最大的旅行社JTB预测,今夏(7月15日~8月31日)日本赴海外旅行的人数仅为183万人次,比去年减少24.7%,是1969年JTB开始实施海外旅行调查以来降幅最大的一次。虽然随着SARS的结束,赴海外旅行的人数将开始缓慢回升,但普遍认为,"要恢复到去年的水平还要等到秋季以后"。JTB的调查显示,暑期有意到中国旅游的日本游客比去年同期减少了35.1%。
4.澳门逾期出入境管理规定 篇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这两个法的实施细则以及《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现就上述法规中有关处罚和几种强制性管理措施的执行程序作出规定,以作为公安部《印发关于执行两个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内部规定、说明__通知》([87]公发___号文件)的补充与修改。本文中对于被处罚人提出申诉和提起诉讼问题第一条二、三款的规定,已征得全国人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现将规定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编者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收编在《执法手册》第七辑;《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规定》收编在《执法手册》第八辑;公安部印发关于执行两个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内部规定、说明__通知》收编在《执法手册》第九辑。
附:关于出入境管理处罚和强制性管理措施执行程序的规定
一、关于处罚裁决机关
(一)《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这两个法的实施细则以及《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处罚,均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裁决,公安派出所、企事业单位保卫处、科没有处罚裁决权。
对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规需要给予处罚的,本着就近裁决和就近申诉、起诉的原则,一般以案件发生地公安机关的名义宣布第一裁。北京、天津、上海三个直辖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对违反出入境管理的人给予处罚时,可以出入境管理处的名义宣布第一裁。
(二)、“驱逐出境”和“限期出境”这两种处罚的决定权属于公安部。
执行办法是: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以下公安机关承办的,统一由公安厅、局报公安部审核批准后由承办机关以公安部名义宣布并执行。
2.罚款或拘留需并处“驱逐出境”、“限期出境”处罚的,其罚款或拘留处罚由承办机关裁决并执行,“驱逐出境”或“限期出境”处罚按上述报批办法由承办机关以公安部名义宣布并执行。
3.无论单处或并处“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处罚,均使用“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处罚裁决书”,罚款或拘留处罚使用承办机关裁决书。
被裁决罚款或拘留并处“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的,应于罚款或拘留执行完毕之后执行“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如需在罚款或拘留处罚的申诉和提起诉讼有效期内执行“驱逐出境”或“限期出境”的,可于宣布“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的同时,向被处罚人说明可委托他人就罚款或拘留处罚代为行使申诉或起诉权。
二、关于被处罚人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一)受理申诉或起诉的机关。
裁决机关在向被处罚人宣布罚款或拘留处罚裁决的同时,应依法向被处罚人口头说明申诉或提起诉讼的权利和时限,并指明可以向何部门申诉或起诉。被处罚人不服原裁决的,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外国人向当地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直辖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裁决的,可以向直辖市公安局提出申诉或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处罚人于第一次裁决之后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过法院判决或裁定的,便不再具有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的权利。
被处罚人不服第一次裁决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裁决为最后裁决,不得就此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应诉。
原则上由原裁决机关出庭应诉。如果是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主办,而委托下一级公安机关宣布裁决的,主办机关应主动及时向委托裁决机关提供案件材料、证据,以备被处罚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出庭应诉。(三)申诉的受理及复查。
被处罚人堤出申诉应有正式书状,委托他人申诉的,应有委托书。受理申诉裁决机关在接到申诉材料后要认真复查,准确定案,并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裁决。被处罚人通过原裁决机关提出申诉的,原裁决机关要在两日以内将案件材料、证据移送上一级机关。
被处罚人,或其代理人,或通过原裁决机关提出的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在受理后三日内作出最后裁决。
被处罚人越级申诉,可依法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申诉人向何机关申诉。
申诉裁决机关在接到申诉材料后,应向申诉人通知申诉复查起止日期。
三、关于拘留
(一)《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外国人无力交纳罚款的,可以改处拘留。
”对本款规定应当慎重掌握,原则上应尽可能收缴罚款,不宜轻易改处拘留。对于当场无力交纳的,可以限期交纳。在处罚条款中没有规定拘留期限的情况下,改处拘留的日期,可以采取罚款数额与拘留期限折抵的办法,即:1000(含本数)元以上___元以下改处6~___日;
500(含本数)元以上___元以下改处4~___日;
200(含本数)元以上___元以下改处2~___日;
___元以下改处1~___日。
(二)罚款改处拘留,应当在裁决时即宣布,不采取交纳部分罚款,其余部分改处拘留的办法。
(三)外国人对拘留处罚提出改处罚款请求的,不予受理。
(四)罚款改处拘留时,内部报批及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办法,按拘留处罚程序进行。
(五)被拘留处罚人需要交纳保证金而暂缓执行拘留时,其保证金数额,也可参照上述办法折算,但应略高于《实施细则》有关条款所规定的罚款数额。
四、关于拘留审查、监视居住、遣送出境、缩短停留期限和取消居留资格使用以上强制性管理措施时,要注意与处罚相区别。
(一)拘留审查和监视居住的决定,适用于有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重大嫌疑,且主要违法事实尚未清楚,不采取拘留审查和监视居住措施将影响搞清事实或不利于对其违法活动进行控制的外国人。
可以根据执行条件、审查需要以及当事人本人情况选定拘留审查或者监视居住。执行拘留审查时,按执行拘留处罚的有关规定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二)遣送出境的决定,适用于非法入境、非法居留(包括签证逾期、被取消居留资格或缩短停留期限后而不离境等情形),如允许其继续停留境内将带来不利后果的外国人。
(三)缩短停留期限或者取消居留资格的决定,适用于违反中国有关法律,因情节轻微,不够驱逐出境、限期出境处罚,经处理(含处罚和免予处罚)后,不宜让其继续在中国停留或居留的外国人。
五、关于执行处罚的法律文书
违反出入境管理的处罚裁决书以及其他法律文书,按照公安部统一制定的式样(附后)由各地自行印制。“驱逐出境”或“限期出境”处罚裁决书由公安部统一印制,加盖印章后,分发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逐项填写文书内容。各种文书之间不可相互代替使用。要严密文书的送达、签收手续。
文书上一律加盖本单位行政公章。
六、关于裁决与执行本规定没有涉及的,可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四章“裁决与执行”有关规定执行。
5.出入管理规定 篇五
1.0目的为维护公司财产、人身安全和生产秩序,规范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2.0适用范围:
本公司员工和车辆及外来进出人员和车辆。
3.0 人员出入
3.1本公司人员出入。
3.1.1本公司人员出入厂区均应佩戴工作牌,以便识别,并严禁赤足或穿着拖鞋。
3.1.2本公司上班人员出入应穿工作服,禁止携带早餐进入厂区及办公楼。
3.1.3员工出入厂时,如携有物品,应主动出示,接受检查。
3.1.4员工上下班时,应排队打卡,不得代替他人打卡,如经发现以《工作考勤管理程序》考核。
3.1.5出入在厂门及在厂区内,无论上下班时间一律佩戴工作牌,未按规定佩戴者,将由现场检查人员记录或保安记录并反馈给各部门,作为部门当月考核。
3.1.6入厂时未带工作牌,凭《异常刷卡申请单》,时将《临时出入证》还回保安室方可离开公司。
3.1.7员工上班时间请假出公司时,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效《出厂签名书》签核后交于保安处,方可离开公司。
3.1.8上班时间外出,除《车辆使用申请单》随车人员名单及《豁免单》以外,《人员出门单》,经有效《出厂签名书》签核后交于保安处,方可离开公司。
4.0非本公司人员出入
4.1凡公司以外人员来访者,应先填写《来客出入登记表》,由保安人员电话联络后,领取《临时访客证》以在一楼会客厅接见为原则。
4.2外厂工作人员需入厂工作,应填写《来客出入登记表》,有接待部门主管确认后,由保安室领取《临时出入证》,方可入厂工作,离厂时即将《临时出入证》交还至保安处。5.0车辆出入
5.1 车辆抵厂门须减速在检查线前停车待检。
5.2 公司车辆出入凭OA系统《车辆使用申请单》保安签注时间,接受保安例行检查车载物品,于OA系统登记里程数,返回再登记里程数。
5.3 大巴客车离厂前,保安须上车检查,有否载物或所载物品与《物品出门单》是否一致;小客车离厂,保安环绕车辆透过玻璃观察有否载物,如有载物,需核对《物品出门单》是
否一致。
5.4 外来货车进厂需填写《外来货车进出登记表》并在保安处取《外来车辆通行证》和《临时出入证》,等装卸完货物,将有收货人(或接待人)签章的《送货单》,经保安确认并签注出厂时间后,方可换回《外来车辆通行证》和《临时出入证》离厂。
5.5 委托运送本公司各种货品的车辆,在填写《外来车辆进出登记表》、换取《外来车辆通行证》,后,由保安核对向公司后勤领取当日开列的《车辆使用申请单》,经核对确认后即可放行进厂装货;出厂时保安应核对车载物与由发货人经办人签字《送货单》一致时,方可换回《外来车辆通行证》和《临时出入证》,经保安签注时间后方可出厂。
5.6 公司员工自备车,由公司后勤根据各部门上报车辆车号,统一发放员工自备车停车证,保安凭自备车停车证放行。
5.7 公司员工自行车、电瓶车出入厂门都应自觉下车推行。
6.0物品出入
6.1 物品出入公司,保安有权根据单据对物品进行清点。
6.2 各种材料、下脚料、退回供料单位的机件材料等,出厂时应凭《物品放行单》经有效《出厂签名书》核签后,由保安签注出厂时间,方可出厂。
6.3 凡垃圾、废弃物或厂商交货后需归还的包装等用具出厂,应凭综合管理部有效《出厂签名书》核签的《物品放行单》,经保安签注出厂时间后放行。
6.4 来厂施工人员携带的自备工具和物料入厂时,应填写《物品放行单》,经保安确认后方能进出。
7.0附则
7.1 禁止携带照相机进入公司,经管理部门主管人员同意特准者例外,但不得逾越指定准许摄影的界限。
7.2凡人员、车辆、物品的出入本公司均须遵守本规定,保安守卫人员应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
7.3公司出入管理中如发现异常,保安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
8.0相关记录
8.1《异常刷卡单》
8.2《人员出门单》
8.3《来客出入登记表》
8.4《车辆使用申请表》
8.5《外来车辆进出登记表》
8.6《物 品 放 行 单》
8.7《送货单》
8.8《出厂签名书》
9.0 本公司出入管理,除另有规定外,均依本规定办理。10.0本规定解释权归综合管理部。
11.0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6.车辆出入管理规定 篇六
一、油罐车管理规定
1、车况良好,容器无渗漏;罐内应有挡板,有橡胶倒静电 拖带;使用非防火消音器的排气管要带防火帽;消防器材齐全。
2、严禁驾驶员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3、按次序驶入、驶出,时速不超过5千米每小时,按车辆
指示标示行驶。
4、灌油前,关闭车上收录机,驶入指定位置后车辆应熄火,并拔出钥匙,严禁在本区内擦拭或维修车辆。
5、发生溢油事故,应将车辆推出场地后启动,禁止原地发
动车辆。
二、其他车辆管理规定
1、车况良好,车上须备有有效灭火器材
2、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入库。
3、出入必须佩戴防火罩。
4、时速不许超过每小时5千米。
5、按照指定位置停放,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6、不准驶入罐区、泵房、装卸油作业区。
7.中国海关出入境规定 篇七
钓鱼岛是钓鱼岛列岛的主岛,位于中国东海,是中国固有领土,距温州市约356千米、福州市约385千米、基隆市约190千米,面积4.3838平方公里,周围海域面积约为17万平方公里。1972年美国将其“行政管辖权”连同琉球一起“交给”日本,琉球并不属于日本,至今也无主权,钓鱼岛争议也由此产生。在中日两国推崇的“中日邦交正常化”外交政策的推动下,该争端在近三十年的时间里搁浅。但在2012年4月16日以石原慎太郎为首的日本右翼势力在美国提出“购岛论”以后,出现了双方的一系列保钓事件,钓鱼岛争端持续升温。对此,中国政府本着搁置主权争议,共同开发的立场,日本右翼分子及日本政府不顾中方的一再严正交涉,不断制造事端,扩大矛盾,终于在2012年9月10日公然宣布“购买”钓鱼岛及其附属的南小岛和北小岛,实施其所谓的“国有化”。至此,“钓鱼岛争端”急剧恶化,该事件属中日两国近年来最大的一次政治摩擦,影响双方正常经贸往来。
旅游业是一项敏感的产业,其本身的不稳定性决定了各种突发事件会对其产生显著影响。[1]国际旅游业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看作是国家之间政治关系的“晴雨表”,是对两个国家之间政治关系变化的一种指示和响应。[2]根据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统计数字显示,由于该事件造成日本入境中国旅游客流量同比、环比均有所下降。本文利用近六年日本入境中国旅游客流量的统计数据建立灰色预测GM (1, 1) 模型,并对2012年日本入境中国客流量减少和由此产生的经济影响进行定量分析和定性评价。
根据2006年1月至2011年12月份6年来的每月日本入境中国旅游客流量进行运算,建立预测模型GM (1, 1)如下。
二、模型的分析与假设
由所掌握的历史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在正常情况下,全年的平均值能较好地反映相关指标的变化规律,这样便可以把预测评估分成两部分。
一是利用灰色系统理论建立GM (1, 1) 模型,根据2006—2011年日本入境中国旅游客流量的平均值预测2012年平均值;
二是根据历史数据计算每个月的指标值与全年总值的关系,进而预测出正常情况下2012年每个月的指标值,再与实际值比较便可估算出“钓鱼岛争端”实际造成的影响。
给出下面一条假设:假设2012年每个月日本入境中国客流量数据的变化只与“钓鱼岛争端”的影响有关,不考虑其它随机因素的影响。
三、灰色预测模型GM (1, 1) 的建立
(一)灰色预测GM (1, 1)模型的建立方法
其中a是发展灰度, b是内生控制灰度。
从(6)式可以求得2012年的平均值为则可预测2012年的总值为,由历史数据可以计算出2012年第i个月的指标值占全年总值的比例为ui,即
则于是可得2012年每个月的指标值为
(二)日本入境中国旅游客流量的GM (1, 1)模型的建立与检验
1. 日本入境中国旅游客流量的GM (1, 1)模型的建立
由2006—2011年接待日本旅客的统计数据用(1)和(2)式可计算出2006—2011年的平均值x (0) 和一次累加值x (1) 分别为
显然x (0) 的所有级比都在可容区域内,故可以用x (0) 作满意的GM (1, 1)建模。经检验在这里取参数a=0.5比较合适,由(3)式得
由最小二乘法用(5)式和MATLAB程序可求得a=0.0101, b=31.3088,则其模型为
2. 日本入境中国旅游客流量的GM (1, 1)模型的检验
由此模型可预测2006-2011年接待日本游客的人数为
模型的各种检验指标的计算结果如表一。
由此可知相对误差均小于0.1,级比偏差均小于0.2,则该模型的精度较高,可进行预测。
四、模型预测
由GM (1, 1)预测模型可得2012年的月平均值为x=29.3万人;年总人数为X=12x=351.6万人。根据(7)式可得每月的比例为
将预测值与实际统计的值进行比较如表二所示。
*本文有关数据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五、结果分析
由模型的预测值和实际值的对比可以看出,“钓鱼岛争端”对日本入境中国旅游的影响是较为显著的。从近六年的历史数据(除2008年“奥运会”影响各月份数据波动不大)可以看出,8-10月份是日本来华旅游的高峰期(如图所示)。但2012年却一反常态,8月份日本入境中国旅游客流量达到了本年的峰值,但9月份的客流量却大幅度下滑,和8月份相差10.6万人次,且在后面几个月里一直处于低迷状态。仅四个月日本入境中国实际客流量较预测值减少了约25.4万人次。根据人均旅游外汇收入指标(一定时期内旅游目的地国家或地区平均每接待一个海外游客人次所获得的旅游外汇收入额,也是每一个海外游客在旅游目的地国家或地区境内的人均外币支出额。)的计算公式:费,RT为针对外国游客的入境旅游外汇收入,N为接待外国游客总人次,[3]算得2012年外国游客入境旅游人均消费约1055美元。由此可以估算出自钓鱼岛事件发生后,四个月里,中国因减少日本游客量约损失26 797万美元。
(图中月份对应的日本入境中国旅游客流量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统计数据)
类似的,用同样的方法预测出了2012年菲律宾来华旅游人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统计局的实际数据相比较,见表三。
可以发现,尽管中菲在2012年4月份曾发生“黄岩岛事件”,但其实际客流量与预测值仍相近,且入境游客总人数的实际值和预测值相差不大,说明中菲“黄岩岛事件”对中国旅游业影响甚微。
对以上结果,应看到除政治事件的影响,还应看到两国间的历史问题,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日本对中国人民的感情伤害较深,且某些激进分子至今仍不思悔改,致使事件发展跌宕起伏,争端持续时间较长,影响深远,这种影响不是单方面的,对中、日两国旅游业发展的影响都是不可忽略的。本研究只考虑游客消费单方面因素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同理,如果考虑日方的旅游业、两国间的贸易甚至其它方面,影响会更大。
本文的研究只针对由“钓鱼岛争端”引起的日本入境中国旅游客流量减少单因素对中国经济的影响,而其它多方面因素影响如贸易等还有待进一步研究,影响的深远程度也有待研究。
摘要:本文利用灰色系统理论, 对近6年来的每月日本入境中国旅游客流量进行运算, 建立了预测模型GM (1, 1) , 利用该模型计算出2012年在正常情况下各月的日本入境中国旅游客流量, 与实际统计数据相比较, 中日两国因“钓鱼岛争端”所导致的2012年日本入境中国旅游客流量减少幅度较大。研究表明, 在仅考虑该事件影响的前提下, 参考外国游客在华期间人均消费值, 日本入境中国旅游客流量对经济影响显著。
关键词:灰色系统理论,旅游客流量,GM (1, 1) 模型,钓鱼岛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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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车间出入管理规定 篇八
一、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杜绝闲杂人员进入车间,维护车间生产秩序正常运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确保车间的生产和财产的安全,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人员进出生产车间的管理。
三、内容
1.人员进入车间
公司员工佩戴上岗证;新员工佩戴临时上岗证;外来工作人员佩戴临时工作证;来宾佩戴访客证方可进入车间。进入车间,请注意安全!员工进出车间时,调整好情绪,保持正常的步伐;禁止勾肩搭背,嬉闹追逐。车间员工在工作时间,先到更衣室更换工作服,着装保持整齐、干净;非工作时间进入车间,办完事后即行离开,不得逗留,闲聊,影响其他员工的工作。
(1)工作人员严禁带领任何闲杂人员进入车间,工作时间会客时,应经领导批准,并一律在车间外。(2)外来人员参观生产车间,必须由相关业务部门人员到生产技术部开具“参观通知单”(一式两份),经生产技术部负责人批准后,一份转生产车间,一份由人事部门存档。
外来人员应在陪同人员的指引下,方可进入生产车间参观。相关人员应介绍参观中的注意事项,应劝阻参观人员不要随便开动设备及电源控制开关,以确保参观人员的人身安全。
2.人员离开车间
(1)任何人离开车间时,严禁将工具、生产材料与产品带出车间。(2)非生产人员未经允许不得从车间拿取任何物料、半成品、成品等物品。(3)如无正当理由将物料、样品、产成品等带出车间,将按偷盗论处。
(4)禁止在生产车间区域内吸烟,吸烟区设在厂区东侧超市旁休息亭内,烟头须投入吸烟区的铁桶内,禁止随意丢在地上;违者由安全员及时登记上报。
(5)除非工作原因,任何他人不得进入生产作业区,外来人员必须由人事部门同意并安排相关人员陪同,任何人员带东西出入车间必须自觉到保安处登记由安全员检查确认后,否则,保安必须及时阻止并说服办理登记手续;仍不听劝阻者及时登记上报行政人事处理。
(7)员工离开工作岗位外出,凭“外出申请单”外出。“外出申请单”、“请假单”须部门主管批准,安全员凭有效“外出申请单”、“请假单”、及厂牌对照确认后放行,保安需负责监管离岗人员是否遵守规定,如-是否按时返回,-是否离开厂区等,否则必须详细登记上报行政人事处。
四、违规处理
1.非生产人员未经允许擅自进入车间的,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2.非生产人员擅自从车间拿取物料、半成品、成品等物品的并无出门证的,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并上报公安机关。
9.厂区车辆出入管理规定 篇九
1.目的为加强公司各类车辆进出公司管理,使各类车辆进出、停放等更加有序,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适应范围
公司内部与外来所有车辆(包括摩托车和自行车)
细
则:
1.货车进出规定
___部门派空车外出提货,须按程序签《派车申请单》,出公司大门时同保安员核对车牌号、签发时间,并打开车厢查看,确认无误后才准放行;
1.2
委外加工发货车辆,必须严格按程序签《放行条》,须有货物发出部门的发出人签字确认,保安员核对车牌号、货物情况、签发时间,确认无误后才准放行;
1.3
部门用车,空车提货等同部门提出申请,行政部审核同意后,车辆出大门时保安员按程序开车厢查看、放行;
2.外来货车进出规定
快递公司车辆等进厂时按程序登记,一般情况下,小快件的配送车辆不准进厂;出厂也同样必须要有《放行条》才准带货物出厂,如果是较晚发货的,发货部门必须签好《放行条》并注明情况交到保安室。
3.公司内部员工摩托车、自行车进出规定
3.1
摩托车、自行车进出大门必须下车推行,否则保安员不准其进出,违者乐捐___元;
3.2
除早、中、晚集中上下班时间,公司大门自动门可以开启,除此外只有货车小车进出才准许开启自动大门。节假日,自行车、摩托车与员工进出只准许开侧门,不准随意开启自动大门;
___所有进出公司的车辆(货车、小车、摩托车)在公司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___公里/小时,外来的货车、摩托车等也必须遵守此规定,此内容由保安严格监督执行。初次发现进行口头警告,如再现经发现则由保安员上报行政部,行政部严肃做出处理。
___车辆停放规定
5.1公司货车回公司不装、卸货时除非特殊原因,否则只能停在产品展示与客户体验中心南侧停车场上;
5.2
公司内的小车,包括外来的各小车只能停放在产品展示与客户体验中心南侧停车场上,不准随意在公司其它地方停放,不准进入展示车间东侧道闸以北区域;
5.3
公司内员工的摩托车、自行车只能在产品展示与客户体验中心南侧相应停车区集中停放,不准随意停放在公司其它位置,由当班保安监督执行,一经发现行政部将进行处理;
5.4
外来货车等车辆如发现随意停放的,保安员要进行指引,规劝。
6.进出车辆检查规定
6.1
所有外来办事车辆(货车、小车、摩托车)不得进入公司。
6.2除停在停车场上在保安视线范围内,没有进入车间、仓库范围内的车辆外,其它所有车辆(货车、小车)都必须按此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否则不准外出公司。
7.《派车申请单》、《放行条》见下,此规定由保安员严格执行。
8.已发放通行证的公司车辆,需将通行证放在车辆玻璃右侧,可不必按照此规定执行。
厂区车辆出入管理规定篇2
1.目的为了加强公司车辆出入和停放管理,维护畅通有序的良好秩序,规范、健全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2.员工车辆
2.1员工的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要放入指定车棚,应自行管理好、锁好、排放好。
2.2员工的汽车一律不准进厂,按秩序停在公司大门外的车位上,自行管理好、锁好、排放好。
3.公司的货车、班车、公务车辆
3.1进入公司时,应将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不得随意停靠。
3.2公务车辆出厂,需凭《派车单》放行,由公司综合办安排。
4.外来车辆
4.1
任何外单位车辆未经允许一律禁止进入厂区,停靠在公司大门外的车位上。
4.2送货、拉货、废旧物资车辆,严格登记,凭主管经理签字的出门证出厂。
4.3外来检查、参观车辆登记后可以进入厂区,停放在指定位置。
4.4拉垃圾的车辆可以进入厂区。
厂区车辆出入管理规定篇3
为维护企业安全,保证车辆、物品出入厂的管理有所遵循,特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责任:
车辆出入厂大门应遵循本规定,由保安人员负责管理。
二、免检车辆:
公司总经理、助理及以上级别人员的车辆、公司办公车辆为免检车辆,随时放行。
三、厂商车辆:
1、供应商送货车辆经门卫查对货物后允许放行入厂,车辆出门时经门卫检查后空车放行。如果有其它物品装载于同一车内者,须由货物验收部门负责人在入库单签字证明,安保部审核签发出门证,经门卫查对登记后放行。
2、装运本公司各种货物的车辆及公司内部各车间物资出厂,凭主管部门核发的证明文件,安保部审核签发出门证,经门卫查对登记后放行。
3、运输本公司产品出厂的车辆凭出门证经门卫核对后放行。
4、进厂施工单位自带备用工具或物品(含施工单位、样品及其进厂装运成品的设备容器等)入厂,应由施工单位填写工具、物品进厂申请单,一式两联,入厂时安保部保存,出厂时由安保部审核,经门卫查对放行。
5、外出修缮、修造、加工物品,需要携带返回厂的样品(含采购、修造样品)送外校正仪器,自备装运物品的容器或其它应用携返的物品,应由主管部门填具“工具物品进厂清单”,一式两联(入厂时间抽存第一联、第二联由经办人自存为返厂的凭证)。安保部审核签发出门证,经门卫查对登记放行。
四、参观车辆:
1、公司总经理助理及以上级别人员陪访的参观车辆免检放行。
2、其它车辆由总经办通知安保部,经门卫查对登记后放行。
3、到销售部、供应部的客户车辆登记放行。
五、其它规定:
1、公司员工私家车辆及客商来公司的非运输车辆禁止进入厂区。
2、车辆进入厂区必须减速慢性,厂内车辆时速不得超过___公里。
3、车辆进入厂区必须遵循服从有关部门的安排,禁止乱停乱放。
4、门卫对存在问题的车辆禁止放行,依照本规定索取相关证件,并报告安保部。
5、车辆出入厂区的各类证明文件除缴有关部门外,由安保部专人管理,存档备查。
六、私家车、自行车、摩托车:
1、禁止自行车、摩托车携带任何私用物品进入厂区。
2、自行车、摩托车按顺序停放在车棚内。
3、自行车、摩托车进出门岗要下来推行。
4、私家车辆停放在办公楼院内。
七、违规责任:
1、公司员工车辆违反本规定视情况由其个人及主管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2、供应商、外协单位车辆违反本规定,视情况由车辆驾驶员、供应商、外协单位、业务部门承担相应的责任。
3、车辆运输本公司物品出厂的,按价值___倍以上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送交司法机关。
4、车辆在厂区内造成的破坏,视情况由驾驶员或主管业务部门承担全部经济赔偿。
5、禁入厂区车辆进入厂区的,视情况给予50——___元的罚款。
6、门卫违反本规定随意放行车辆出入的,每人每次罚款___元。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由门卫承担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送交公安、司法部门。
本规定由安保部负责落实执行,及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10.物资出入厂管理规定 篇十
一、外来物品出入厂
1、供货商自带物品进厂、供货商送货后空车、送货后拉走循环使用的物品、退货、换货等。入厂:门卫开具“进厂车辆登记表”,填写供货单位、车号、司机、入厂时间和非送本厂的物资品种及数量。门卫签字后,将“进厂车辆登记表”第三联交供货商。
出厂:1)供货商自带的物品出厂或送货后空车出厂必须出示“进厂车辆登记表”第三联,门卫核对票、物相符后,放行。
2)循环使用的物品(如酿造车间的盐酸、甲醛空桶等),由供应部报保卫处备案,供货商运走这些物品时,门卫可凭有物品发出部门盖章的“进厂车辆登记表”第三联放行(第三联需填写出门物品名称、规格、数量)。3)退货或换货
① 由供应业务员列出退货或换货物品,填写“出厂物资清单”并加盖部门章,然后持清单到企管部开具“公司物品往返凭证”,该凭证填写退货或换货物品的品种、数量及规格或预定返厂时间,供应业务员留存第二联,供货商凭第三联出厂,门卫核对票、物相符后,放行。
② 换货的物品返厂时,由门卫填写“进厂车辆登记表”,将第二联交送货人,收货部门收取“进厂车辆登记表”第二联并交供应业务员,供应业务员将该联与原留存的“公司物品往返凭证”第二联合并,表示物品已换回。
③ 供应业务员于每月16日根据已合并的“进厂车辆登记表”第二联和“公司物品往返凭证”第二联汇总已返厂的换货物品的品种和数量,并将汇总单和已合并的两联凭证报企管部。
④ 企管部根据汇总情况和“公司物品往返凭证”第一联查对未换回物品。
2、外单位承担的基建、设备改造等施工项目有关物资,项目相应管理部门将项目工期(期间物资出厂有效)到企管部备案
入厂: 1)由门卫开具“进厂车辆登记表”,填写单位、车号、司机、入厂时间、相关物资品种数量,门卫签字后,将“进厂车辆登记表”第二联和第三联交厂商。
2)公司相应的管理部门收取“进厂车辆登记表”第二联,登记进厂的相关物资品种数量。
出厂:由公司相应项目的管理部门列出需出门的物品清单,加盖部门章后到企管部开具出门证,出门证使用“公司独立核算项目专用出门凭证”。
3、厂商携带自备工具入厂进行检修或校对工作
入厂:由门卫开具“进厂车辆登记表”,填写单位、车号、司机、入厂时间及厂商自备工具的品种和数量,门卫签字后,将“进厂车辆登记表”第三联交厂商。出厂: 厂商出厂凭“进厂车辆登记表”第三联,门卫核对票、物相符后,放行。
二、公司物品
1、送外检验、修理的物品
1)本部门列出送外检验、修理的物品,填写“出厂物资清单”并加盖部门章,经办人凭清单到企管部开出“公司物品往返凭证”,该凭证填写出厂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及预定返厂时间,经办人留存第二联,物品出厂交门卫第三联,门卫核对无误后,放行。2)该物品返厂时,由门卫填写“进厂车辆登记表”,将第二联交送货人,收货部门收取“进厂车辆登记表”第二联并交原经办人,原经办人将该联与留存的“公司物品往返凭证”第二联合并,表示物品已返厂。
3)原经办人于每月16日根据已合并的“进厂车辆登记表”第二联和“公司物品往返凭证”第二联汇总已返厂物品的品种和数量,并将汇总单和已合并的两联凭证报企管部。4)企管部根据汇总情况和“公司物品往返凭证”第一联查对未返厂物品。
5)一般出厂修理控制在每周一至周五,特殊情况须提前办理申请手续。节假日突发故障需出厂检验或修理的,可由经办部门开出证明并加盖部门章后出厂,节假日后到企管部补开“公司物品往返凭证”。
2、送瓶箱、购酒、拉塑箱车辆出入厂
入厂: 由门卫检查车上物品,开具“进厂车辆登记表”,填写单位、车号、司机、入厂时间、瓶箱规格数量,有非送厂物品的注明物品种类与数量,空车注明空车,拉生啤车登记空桶数量规格,直供剩余酒登记品种数量规格,门卫签字后,将“进厂车辆登记表”第二联和第三联交给司机。
出厂:1)由EMRP 系统开票拉酒或拉空箱:拉酒客户出厂必须出示“****公司啤酒出库凭证”黄联,加盖成品库“****公司—核销作废”章;空箱出厂须出示“****公司塑箱出库单”,加盖瓶箱现场“****公司储运部包X现场出库章”;
2)直供市区成品出厂:直供司机将IC 卡插到门卫POS机上,门卫根据POS机显示数量查验车上物品数量,两者相符后放行。
3)生啤出厂,必须出示手工“新益业经贸有限公司啤酒出库凭证”第四联,加盖“新益业经贸有限公司—现金收讫”章;4)白酒出厂,必须出示手工“啤酒出库凭证”第三联,出库凭证须加盖成品库“**** 公司—核销作废”章。
5)如有销售配送物资,出厂时必须出示由各销售部门开出的“****公司领料—入库单”第三联,其中销售七、八处盖“销售管理中心核销专用3”章,直供部盖“销售管理中心核销专用2”章,其它销售处盖“销售管理中心核销专用1”章。6)如果有自带物品出厂必须出示“进厂车辆登记表”第三联。
7)如需从厂内到北库回瓶,须有瓶箱主管或当班调度在进厂车辆登记表第三联签字,并注明出厂品种、规格、数量,门卫按此查验。8)门卫仔细核对,票、物相符后,放行。
3、厂外库与公司间运物资
1)公司与厂外库间调运瓶箱,出厂外库时门卫收取由储运部开出并加盖“石家庄****有限责任公司瓶箱处北库专用章”的“公司物品往返凭证”第三联,进厂时,出示该凭证第二联;出厂时门卫收取由储运部开出并加盖“石家庄****有限责任公司储运部包X现场出库章”的“公司物品往返凭证” 第三联,进厂外库时出示该凭证第二联。2)车队从北库向公司运原料,出厂外库时门卫收取由储运部开出并加盖“石家庄****有限责任公司储运部原料库出库章”的“公司物品往返凭证”第三联,进厂时出示该凭证第二联;
3)从厂外库运编织袋、碎玻璃到公司过磅,出厂外库时门卫收取由相关独立核算部门(其中碎玻璃、外卖洗涤剂袋子由酒糟项目开,其它编制袋由服务中心开)开出并加盖本部门章的“公司物品往返凭证” 第三联,进厂时,门卫收取该凭证第二联。过磅后出厂时门卫收取独立核算部门开具的盖有“石家庄****有限责任公司现金收讫”章的“啤酒出库凭证”第三联。
三、人员自带物品出入厂
入厂:由门卫开具”进厂车辆登记表”,填写本人携带的物品品种和数量,不允许自带本公司产成品。
出厂:1)本人出示“进厂车辆登记表”第三联,门卫核对票、物无误后,放行。
2)本厂员工借用公司物品出厂,必须出示盖有出借部门章的书面证明并由本人签字。
四、物资调拨
入厂:由门卫开具“进厂车辆登记表”,填写单位、车号、司机、入厂时间并注明自带物品种类与数量,空车注明空车,门卫签字后,将“进厂车辆登记表”第三联交给司机。
1、成品酒出厂
出厂:开具“啤酒出库凭证”,出厂时凭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 和成品库“****公司—核销作废”章的“啤酒出库凭证”第三联及“进厂车辆登记表”第三联,门卫核对 票、物无误后,出厂。
2、罐装清酒出厂
出厂:由酿造车间开具“啤酒出库凭证”加盖“****公司—财务专用” 章,出厂时凭“啤酒出库凭证”第三联及“进厂车辆登记表”第三联,门卫核对票、物无误后,出厂。
3、促销品、包装物、辅料、其它物资出厂
11.保安台账--车辆出入停放规定 篇十一
为加强对出入、停放本小区车辆的管理,维护小区正常生活秩序,确保住户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对出入、停放本小区的车辆作如下规定:
1、凡装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性物品的车辆,严禁驶入小区。2吨以上的卡车一律不得进入小区,特殊情况除外。
2、本小区有车辆的住户,应向本公司申请办理通行IC卡,凭IC卡通行大门,及在小区停放,按规定收取IC卡工本费、停车费。
3、本小区住户车辆进入小区后,有车库的住户必须将车停放在车库内,无车库住户必须将车停放在指定停车位置,严禁乱停乱放。
4、非本小区住户的车辆,进入大门时应主动向门卫出示证件,讲明进入原因,符合进入条件的领取临时通行IC卡,并做好登记,方可进入小区,严禁冲闯大门。出小区时收回IC卡,并按停车时间收取停车费。遗失、损坏IC卡,照价赔偿(每卡30元)。
5、进入本小区的货车,卸完货物后应及时离开小区,因故不能离开的,应将车停放在指定停车位置。
6、进出、停放车辆必须服从小区管理人员的管理。驶入小区的车辆应减速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不得鸣号。如车辆损坏路面或公用设施,应照价赔偿损失,并视情节处以罚款。
7、管理人员必须坚持原则,严格执行车辆出入、停放管理规定,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告。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与车主拉关系,收受贿赂,放松管理,违者从严处理。
8、违反以上规定者,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管理条例》处罚外 并按小区有关规定办理,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秩序维护员巡逻规定
1、按规定的巡视路线和间断时间进行巡逻,及时做好记录。
2、见到业户主动招呼问好,礼貌待人,耐心回答客人的询问,做好文明服务,当业主需要时,应及时提供服务或通知有关人员到场处理。
3、仔细检查大楼设备、设施是否齐全正常,发现问题,做好记录,及时通知服务部处理。
4、仔细检查大楼内所有的门是否关好,确认里面无人时,及时关好,做好记录,并告知相关人员。
5、检查各楼层清洁卫生,检查卫生间,茶水间是否漏水,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服务部处理,发现小垃圾随手拾检。
6、接到监控中心呼叫,听到、看到、嗅到异常情况立即到场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或现况及时反馈到监控中心。
7、检查装修现场是否有《施工许可证》,施工人员有无出入证,是否在违章装修,否则,给予停工或请施工人员补办,并通知服务部。
8、遇台风大雨时,关闭楼层所有通风窗口,平台大门,检查各楼层有无渗水及水浸,重点检查平台、天台、外墙上空调及悬挂物是否牢固可靠,是否有人将花盆放置在花坛的外口边,发现问题及时记录并通知服务部处理。
12.公司物品出入管理规定 篇十二
第一条 为了确保公司财物安全,维护公司利益,使出入公司人员、车辆、物品管理有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出公司的人员、车辆及物品。
第二章 人员出入管理
第三条 工作胸卡的使用规定:
(一)员工进入公司,应提供工作胸卡以资识别。
(二)工作胸卡不得转借他人。
第四条 打卡规定:
(一)员工上下班按时在门卫处刷卡。
(二)员工上下班须亲自刷卡,任何人不得代他人刷卡
(三)员工上下班如忘记刷卡,应及时到门卫处登记。
(四)上班时间因事外出者,须向部门主管领导提出外出申请,经核准后,“员工出门证”交门卫处,门卫登记出入时间。因公事外出可不刷卡,因私事外出需刷上下班卡。
第五条 外来洽谈业务人员出入公司时,填写“会客登记表”,以便于门卫管理。
第六条 参观人员出入生产区规定:
(一)参观人员进入生产区域由相关部门接待,安排好陪同人员和参观路线。门卫登记参观人员出入时间。
(二)参观时间以日班的上班时间为限,事先通知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三章 车辆出入管理
第七条 公司车辆出厂时,应持有供销副厂长签核的“汽车出差单”。如装运有关物资出厂时,按第四章物品出入管理处理。
第八条 非本公司车辆出入按以下办理:
(一)入厂:
1.交货车辆凭“送货单”填写“会客登记表”。
2.提运公司各种货品车辆,填写“会客登记表”。
(二)出厂:
1.交货车辆卸货后出厂时,经门卫查验后签注出厂时间。如有他厂物品装载于同一车辆内者,须进入公司前在“会客登记表”中注明。
2.装运公司各种货物的车辆按第四章物品出入管理处理。
13.出入公司管理规定 篇十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公司安全,对出入公司人员、车辆、物品的管理有章可循,特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进出公司的人员、车辆及物品。
第二章 人员出入管理
第三条公司员工
(一)员工在上下班时应穿戴公司统一标志方可以进出厂门。
(二)员工在上班时间需出厂时,应填写“出厂证”,由该部门有关主管签字后,凭证出入厂。出厂时应将“出厂证”交警卫,由警卫签注出入厂时间并保
存备查。
(三)公司部门主管及因公需经常出入厂者,可由行政部统一拟定名单,经总经
理批准后,可自由出入厂门。
(四)自由出入人员每次出入厂时,警卫人员应在“自由出入人员进出登记表”
上登记,若经查有弄虚作假者因私出厂,将处以书面警告以上处分。
(五)自由出入人员如因工作变动,不需自由出入时,其部门直属主管应立刻告
知行政部,再由行政部通知警卫室。
(六)员工(包括自由出入人员)带有物品、驾驶或乘座车辆时,应按“物品出入
管理”或“车辆出入管理”制度执行。
(七)员工第二天如因工作需要不能准时入厂的,应在前一天办理好“出厂证”
交警卫室,因故未能及时办理的,在当天上班前由其有关主管领导及时通
知警卫室,并补办“出厂证”;员工因公、请假出厂或在工作日内不能返回的,应在“出厂证”上给予注明。
(八)员工上班迟到的(自由出入人员、已办理相关手续及工作时间不固定的除
外),警卫人员对该人员的部门、岗位、姓名、迟到时间等作好记录。
(九)每星期一,警卫人员须将在前一星期收到的注明请假出厂的“出厂证”及
“迟到统计表”交人力资源部备查出勤记录。无警卫签署进出时间的“出
厂证”不得作为考勤的依据。
(十)不上班的员工需要出入公司的,须向警卫说明原因,并征得同意后方可出
入。
第四条 非公司员工
(一)领导、客户等重要宾客来公司时,应由接待人员和部门事先通知保卫科或
警卫室,以便及时开门迎接宾客的到来,警卫室对通知部门、人员及进出时
间等情况也应及时记录。
(二)需经常出入的临时工、外协厂、快递人员和工程承包商及其雇用人员等人
员经主办部门负责人、保卫科主管核准后,统一发给“出入证”。出入公司
必须佩挂“出入证”,否则在每次出入时应办理“会客联系单”手续。
(三)前来应聘、洽谈业务人员来司时时,警卫人员须与相关部门取得联系,经
该部门主管认可后才能准予出入。人员出入厂时,应填写“会客联系单”
(同来的可在同一张填写),经警卫签注入厂时间后交来宾,存根联留存
警卫室。事毕由接待人签字后将会客单交警卫核对签注出厂时间。存根联
定期交保卫科存查。
(四)购买、参观、员工亲属等人员
1、购买人员应填写“会客联系单”,只允许在购买领带需要的范围内活动,不得随便到其他场所。
2、参观人员入厂,应由接待人员统一办理“会客联系单”,入厂时警卫应在“会客联系单”上签注入厂时间,参观完毕出厂由警卫签注出厂时间,并注
明接待部门。参观公司重点保密区域,须经高层领导批准。
3、参观时间以日班的上班时间为限,经公司领导批准的不在此限。
4、上班时间员工不得会客,如有特殊情况,由警卫打电话到员工所在部门通知员工到警卫室会客;员工上下班的接送,一律到大门口为止。
(五)外来人员带有物品或驾驶车辆时,应参照“物品出入管理”或“车辆出入管
理”制度执行。
第三章 车辆出入管理
所有进出车辆如载有物品,应参照“物品出入管理”制度共同执行;外来及公司内部车辆只准停入公司规定的指定位置。
第五条 外来车辆
(一)入厂
1、经常来公司的领导、贵宾、客户等车辆的车牌号码,由行政部统计核准后,交警卫室保存,警卫人员应牢记这些车辆的号码。
2、经常往来的外协厂、快递公司、工程承包商等车辆,到保卫科申领“麦地
郎业务用车”牌,此类车辆进厂时可不用填写“会客联系单”,但警卫对进
出时间应作记录。
3、未符合以上两条的车辆进厂都应填写“会客联系单”,并按本制度第四条有
关规定办理。环卫部门的垃圾清运车,允许自由出入作业。
4、出租车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厂区。
(二)出厂
1、交货车辆卸货后空车出厂凭主办人员签收的“送货单”、开具的“收货单”
或签字的“会客联系单”,经警卫核对签注时间后出厂。如有他厂物品装载
于同一车辆内者,必须在以上有关单据中注明。
2、装运公司各种货品的车辆必需凭主办部门签发的“发货单”或签字的“出
厂证”,警卫核对并签注时间后出厂。
3、所有外来车辆的出入,警卫人员都必须记录在“车辆进出登记表”中。
第六条 公司内部车辆
1、公司及公司员工自备车辆车牌号码由行政部统计好后,告知警卫室,这些
车辆在上下班时可以免办“入厂证”。当有新车增加时,有关人员应立即通
知行政部,以便警卫及时掌握。
2、但如果公司内部车辆装运各种货品出厂时,应持有经相关批准人签字的“发
货单”或“出厂证”,经警卫核对并签注时间后出厂。
3、如果在上班时间,除经批准可以自由出入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乘座车辆出
厂,都必须提供相关批准人签字的“出厂证”。
4、下班后,公司的公务用车的出入,警卫必须对进出车辆和人员进行登记。
第四章 公司统一标志、出入证及业务用车牌管理
第七条 公司员工
(一)公司统一标志由行政部负责监制。
(二)出入厂应使用规定统一标志,对未按规定使用统一标志者警卫有权纠正,甚
至阻止其进厂。
(三)遗失统一标志应及时向行政部申请补发,并交工本费元。
(四)使用他人统一标志蒙混出入厂者,一经发现,由人力资源部记警告一次。
(五)公司员工因统一标志遗失等原因申请补发者,在未拿到正式该标志前,应向
保卫科申领“出入证”,交工本费元。
(六)标志补领后须将“出入证”归还保卫科,即退还工本费;如遗失,工本费不
予退还。“出入证”借予他人使用或借故不予归还者,保卫科通告使用人所
属部门限其及时归还,并由人力资源部记警告一次。
第九条非公司员工
(一)申领“出入证”或“业务用车牌”时暂收工本费分别每张元或元,归还
时退还。
(二)不需要时,应将“出入证”或“业务用车牌”交回警卫室或保卫科。
(三)遗失“出入证”或“业务用车牌”者,工本费将不予退还。保卫科应立即换
制,以防他人留用;如借予他人使用被查获,即取消其入厂资格,并承担对
本公司造成各种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五章 物品出入管理
第十条 外来物品
(一)入厂:厂商携带自备工具或物品入厂应由厂商填写“厂商自备工具、物品进
厂清单”,经警卫查对签注入厂后留存,作为厂商出厂的凭证。
(二)出厂:厂商携带自备工具或物品出厂时,应由警卫核对原留存的清单无误后,并签注出厂时间后放行。
(三)装有其他公司物品的送货车辆,应在入厂时明确说明。
(四)绝对禁止任何人员携(夹)带违禁品、危险品或易燃易爆品入厂。
第十一条物品出厂
(一)各种物品(不包括产品)出售、退货、借出、归还、外发材料等出厂、退回厂
商的机件材料、出厂维修的设备等,都应凭“出厂证”办理出厂手续,并在“出
厂证”上注明该物品的有关内容。
(二)物品出厂时(产品发货除外),经警卫人员查对在有关单据中注明的具体内容,无误后签注出厂时间,由警卫室暂存,以便核查。
(三)如带有公司财物出厂,应主动出示“出厂证”等相关证件,如有拒不出示相关
证件,并拒绝接受检查时,警卫人员应立即联系保卫科主管强制检查。根据检
(四)领带、面料等产品的出货,按公司的另外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行政部保卫科制订并负责解释,经总经理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第十三条本制度实施后,对现有的类似制度自行停止,与本制度有抵触的规定以本制
度为准。
第十四条本规定如有未尽事宜,如考勤、奖罚等可执行相应制度。
第十五条公司各部门要密切配合保卫科,教育员工严格执行本规定,如对本部门员工
管理不力,屡次出现违反规定的,要同时追究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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