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农民民工工资问题发言稿

2024-09-03

拖欠农民民工工资问题发言稿(13篇)

1.拖欠农民民工工资问题发言稿 篇一

试析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农民工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而出现的一个规模庞大的群体,是中国传统户籍制度下的一种特殊身份标志,是指具有农村户口身份却在城镇或在非农领域务工的劳动者,是中国工业化进程加快和传统户籍制度严重冲突所产生的客观结果。这些年,每逢年关岁末,“农民工工资拖欠”几乎都会成为一个必然定时出现的热门话题,相关的新闻报道随处可见,一些政府部门照例也会定期地出台相应的政策通知,要求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但现实仍是“尚未得到根治”。

据调查,目前全国农民工总数约在2.1亿人左右,在工资拖欠方面,约有11.5%人在过去半年里有过一次被拖欠工资的经历,有4.3%和6.4%人有过两次或三次以上被拖欠经历。就拖欠金额来说,在最后一次被拖欠事件中,有46.15%的人被拖欠工资500元以下,31.3%的人为500-1000元,12.8%的人为1000-2000元,9.9%的人为2000元以上。其中有17.9%的人反映追讨工资是他们目前最大的困难。问题究竟出在哪儿、如何才能根本解决?

从现实案例看,拖欠民工工资日益严重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制度、体制、市场法律等宏观因素,也包括政府、用人单位和劳动力自身等微观因素。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法律制度不完善、执法不严、监督力度不足,是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法律原因。一方面,我国的劳动法和劳动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对全体公民是一视同仁的,不存在差别对待问题。但由于他们是针对一般劳动关系设立的,所以具有一般代表性,而对于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缺乏特殊的针对性,且并没有形成一套完善的社会工资保障体系。另一方面,法律援助机制少。我国从1994年开始创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制度。它的核心是“法律扶贫、扶弱”,目 的是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与减免收费的法律帮助,以保护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并未落到实处,农民工诉讼难已成为一个普遍性的社会问题。

再者,有些法律并未切实发挥作用,如同虚设。在劳动法中,对劳动时间、工资报酬、工资支付和劳动者应该享有的福利待遇等,都有明确的规定,但在法律实施方面,却形同虚设。具体表现为:首先,大多数用人单位尤其是个体户或私营企业的业主不懂得相关法律或明知法律有具体规定却规避法律;其次,劳动者不懂得相关法律,或者明知法律有规定,却因为各种原因忍气吞声或得不到相应的法律救济;再次,对政府而言,执法不严,城市有关劳动监察、城管、公安、工商等行业的执法人员对农民工有职业上的歧视,经常执法不公、不严,省直听之任之,或者默许违法行为的存在。

第四,监管方式滞后,执法力量薄弱。随着政府管理权的下放,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方面享有了更大的自主权,但新的监管力度体制并未形成,造成基层管理失控,大量的私营企业和个体户在监管范围之外。并且人力、物力、财力上的劳动执法力度明显不足。另外,在执法与监督方面,还存在着政府与执法部门相互推诿、推卸责任的情况。

(二)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与国家统一决策、分级管理的体制,是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体制原因。二元社会保障结构强化了二元经济结构,对城乡一体化的方向倒行逆施。按照世界工业化的发展规律,工业化总是伴随着城市人口增加与农村人口减少的基础上实现城乡一体化的。而二元社会保障结构保持着农民工与城市人身份不平等特征,致使农民工成为城市中的另类,陷于边缘群体的境地。农民工进入城市原本属于推进农村人口非农化和城镇化进程的正面措施,但却由于二元社会保障结构的阻碍,诱发了农民工在城市中 的边缘化新问题,它不仅使得社会问题的解决出现此消彼长的状况,而且与城乡一体化的总目标相互抵触。

近年来,中央政府从战略高度出台了维护进城务工人员的一系列政策。2003年1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切实解决拖欠和克扣农民工的工资问题;改善农民工的生产生活条件等等。2004年9月2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的通知》要求各地区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的歧视性规定

但由于我国实行的是统一决策,分级管理的体制,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在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承担不同的责任,从而使国家政策难以落到实处。政策上,对农民工排斥多鼓励少;实际工作中,重管理轻服务。

(三)农民工整体文化水平低、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差,是引发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自身原因。一方面,农民工整体文化水平低、掌握的专业职业技能少,使得驱利的企业有空子可钻。据调查,在目前我国近2.1亿左右的农民工中,初中文化水平的占59.1%;小学文化水平的占16.7%;高中文化水平的占14.3%;文盲半文盲占5.0%;大专文化水平的占1.8%。

另一方面,农民工整体法律素质低、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差,是企业恶意拖欠工资的主要原因。农民工法律知识缺乏,维权意识淡保不懂得相关法律知识,更无法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部分懂得用法律作为武器来对抗违法行为的农民工,无处申冤或无钱申冤。

(四)尽可能的减少成本,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进而拖欠民工工资,是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企业受低成本高利润的驱动,再加之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的易利用性,往往使得用人单位置农民工的利益不顾。当前形势下,劳动市场上个典

型的买方市场驱利动机促使一些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往往利用在劳动力市场上的优势地位,利用农民工法律意识欠缺这一弱势地位,肆无忌惮的侵犯他们的合法权益,拖欠农民工工资就是他们侵权的手段之一。

以建筑行业为例,建筑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主要有四点原因:

一是建设单位资金不足。建设单位新开工项目时,资金不足,工程款不能及时到位,工程项目处于半停工状态,因此导致工资拖欠。特别是一些基层政府部门和国营单位、国有企业的工程,农民工往往认为这样的单位有保障,却往往因为工期长,资金长期不到位,产生拖欠现象。

二是施工企业管理混乱。由于施工单位搞资质挂靠、层层转包、以包代管,致使工资管理严重失控。建设单位本来就资金不足,又加之层层包转,环节增多,使劳动关系复杂化。工程完工后,民工连老板是谁都不知道。如株洲市政公司承建的株洲环线,其中有一标段竟然转包了7次,中间的小包头层层抽利,结算环节增多,造成做事的民工拿不到工资。

三是劳动用工不规范。由于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用人单位或包工头未与务工人员签订合同,或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相当一部分都只是口头约定工资,一旦发生纠纷,务工人员拿不出维护自己权益的有效依据,致使权益受到损害。这也是部分项目负责人惯用的伎俩,在工资结算的时候,常以质量不合格为理由,以降低单价为手段,达到克扣、拖欠工资的目的。

四是老板恶意拖欠。个别用工单位或包工头并非没有资金,而是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故意、恶意拖欠或克扣务工人员工资。这种势头在近几年有所收敛,主要归功于社会各界的压力和一些强硬措施的出台。但现在这种现象仍然存在,而且人数不在少数。

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这一涉及到民生的问题,究竟用什么方法来解决呢?依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关系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社会的建立。在这一问题的解决上,我们不仅要结合我国目前的基本国情,还要引荐国外的先进经验,从立法、政策、观念、监管等多方面,多管齐下采取有利措施。

(一)增强依法用工和依法维权意识,从源头上消除工资拖欠问题

通过多种有效形式,大力宣传有关劳动保障的法律法规,使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在建筑工地、企业和社区进行法制讲座,在人力资源市场对求职者发放维权手册、对用人单位发放用工须知,结合日常监察工作对企业业主和农民工进行面对面地宣传讲解。市内各主流新闻媒体要发挥宣传主渠道作用,在全社会营造依法用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氛围。通过这些方法和途径,一方面增强农民工的劳动法规意识,主动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提高自我防范、自我维权意识;另一方面增强用人单位守法经营、依法用工的观念,努力实现事前预防和控制的目的。

(二)出台相关法律和规定,从制度上约束工资拖欠行为。

针对恶意欠薪行为,国家应制定相应的罪名,震慑和打击恶意欠薪人员。同时,制定相关规定和制度,规范和制约建筑行业的劳动关系,预防拖欠工资行为。我市早在2004年就开始实行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让施工单位在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用帐户,按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存入保障金,企业不按时发放工资时,由劳动部门将专户资金转作农民工的工资。这项制度对于预防工资拖欠、维护农民工权益起到了较好作用,但并未完全落实。今后,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并确保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

(三)加强部门协作,合力解决工资拖欠问题

做好农民工权益维护工作事关全局,必须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和各部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的工作局面。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管理力度,坚决制止建筑企业资质挂靠、层层转包、以包代管等行为;招投标部门要从严把关,对拖欠农民工资现象严重的建筑施工企业,要取消其参与招投标资格;工会要督促企业规范劳动用工,依法签订和严格履行用工合同;劳动部门要强化劳动执法监察,定期深入全市建筑施工单位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执法检查,加大对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司法部门要降低农民工通过司法途径维权诉讼的门槛,尽快建立和落实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为农民工提供解决拖欠工资的法律援助;各类媒体对拖欠工资行为要及时依法向社会曝光,借助社会舆论力量为农民工维权;对一些严重拖欠工资的企业,政府要进行干预,令其暂停经营或限期整改。

(四)应当看到,我国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保障措施有进一步强化的必要。在不断完善立法的同时,还要结合中国具体国情不断地吸取国外的先进经验。建立一套完善的对农民工权益保护的体系,必须要把进行相应的立法、强化执法和建立对农民权益保护的法律援助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农民工权益的有效维护对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农民工群体的身影在城市中穿梭奔波,一座座高楼大厦在他们身后拔地而起,一条条平坦道路在他们脚下蜿蜒开来,城市因为有了他们才更加美丽,社会主义建设因为有了他们才更加迅速。他们收获的不应该是被人看不起,不应该是永远生活在社会的底层,不应该是劳无所获,不应该是寒风中等待却求助无门的冷漠。温暖,关怀,劳动的薪酬,平等的社会环境,这才是他们应该得到的。

2.拖欠农民民工工资问题发言稿 篇二

一、现状

仅从2014年全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的统计数据看, 全市共查出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249户, 其中建设领域166户, 占总户数的67%;涉及农民工2.18万人, 其中建设领域农民工2万人, 占总人数的92%;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11295.5万元, 其中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10 640.5万元, 占总金额的94%。

二、原因分析

1.建设领域秩序不规范是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源头原因。当前, 建设领域存在出借资质、挂靠经营, 非法转包分包, 虚假招、投标等现象, 建筑二级劳务市场缺失, 工程款结算方式不合理。在这种不规范的秩序中, 无论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 都会造成处于最底线的农民工工资被拖欠。

2.建设领域缺乏有效监管是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根本原因。近年来, 国家、省、市各级都针对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但在实施过程中不落实、打折扣的现象时有发生, 在有效监管上还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尤其是转包分包、支付工程款、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等方面还没有建立有效监督管控机制, 从根本上造成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

3.工程款和劳务费拖欠是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主要原因。由于建筑行业的恶性竞争, 施工单位为承揽工程大多数采取低价竞标、先期垫付等方式。一旦建设单位不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 施工单位自身实力支持不了, 就会造成资金链断裂, 就会拖欠劳务施工企业劳务费, 最终导致劳务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 近年来的农民工群体讨薪事件大都是由于拖欠工程款和劳务费引起的。

此外, 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原因还有农民工维权意识不强、对欠薪行为打击力度不够、劳动监察机构缺乏强有力的执法手段和保障措施等原因。

三、对策措施

1.强化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责任机制。施工总承包企业是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主体, 对所承包工程的工资支付负总责, 对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直接支付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已按分包合同支付工程款, 分包企业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后再向分包企业追偿。任何施工企业不得以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2.建立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制度。建设项目开工前, 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预储金专用账户, 由建设单位将工程合同价款中的工人工资部分一次性或分阶段划入该账户。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预储金开户银行签订三方协议, 施工总承包企业同时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开设工资个人账户。在工程施工过程中, 由银行根据加盖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法人公章的工资表、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签认意见, 每月直接向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划转工资。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由建设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银行三方共同监管, 专项用于工资支付, 不得挪作他用。

3.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人社部门与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要加强清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协调配合, 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 做到“三个明确”。一是明确新开工项目必须由建设、施工、劳务分包单位三方共同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接受工资保证金缴存证明审验, 签订《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书》, 于每年的五一、十一前进行续签, 并按月上报工资支付凭证和《建筑业工资发放情况统计表》。二是明确施工单位将农民工、各班组长的身份证、电话号码等信息登记并将身份证复印件存档。三是明确建设项目在招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返还工资保证金前, 必须有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出具的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4.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市、县 (区) 财政部门应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应急周转金专用账户, 应急周转金数额市级不低于2 000万元, 县 (区) 不低于500万元。当用人单位确实无力支付工资或欠薪逃匿而工资保证金又不足支付工资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时, 通过启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给予农民工必要的生活救助, 垫付金额本息由所在地财政部门依法向欠薪企业和个人予以追讨。

5.全面规范建设领域用工管理。人社、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要深入建设领域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建设领域农民工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统一建设领域简易劳动合同、农民工花名册、工资表、考勤表等样式, 督促施工企业与全部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搞好用工备案、缴纳社会保险。加大对工程资金、转包分包行为、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规范劳务分包市场秩序, 杜绝“包工头”非法用工行为。

6.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在做好经常性巡视检查的同时, 人社部门要会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固定在每年5月份、10月份和两节期间开展三次针对建设领域的专项执法检查。5月份的检查重点为宣传政策法规、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建立农民工权益告知制度等内容;10月份主要检查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发现问题责令整改, 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两节期间, 由信访部门牵头组织人社、城乡建设、房产、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执法组, 集中清理建设领域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3.拖欠农民民工工资问题发言稿 篇三

一、依法规范企业事涉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

加强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设,督促企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并及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对农民工劳动合同实行动态管理。针对工程建设领域招用农民工人员流动频繁、签订劳动合同难度大的实际,从提高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操作性和实用性出发,大力推行劳动合同简易文本,明确农民工劳动合同期限、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资支付方式等必备条款,保障农民工的基本权益。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情况的执法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不与农民工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等违法行为,并将有关情况向同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推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实行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制度,督促各类企业对招用的农民工全面实行实名制管理,编制农民工劳动用工计酬手册,实时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合同、工资标准、工资支付、出勤考勤等信息,由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进行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不得以包代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督促指导,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逐步实现农民工动态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监督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情况。

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属地行业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实现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对未按规定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或未如实公示的,由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转变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方式。针对东北地区工程建设季节性强、工期短的实际情况,培育具有我省工程建设特点的建筑产业工人队伍,鼓励施工企业将部分技能水平高、综合素质强的农民工招用为自有工人,采取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方式,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符合建筑施工企业用工实际的劳动合同,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引导具备条件的劳务作业班组向专业企业发展,鼓励施工企业与建筑劳务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二、建立健全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制度体系

完善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制度。加强对建设资金的监管,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工程款拖欠。对建设资金落实不到位的工程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或不予办理开工备案,不得批准开工建设。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政府投资项目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行业主管部门应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及挂靠等行为。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

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资金保障制度。各地要因地制宜,在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并逐步向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扩展。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应按照工程承发包合同价款(跨年工程按当年计划完成工程价款)4%的比例到政府指定的银行存储保证金。对未按规定足额缴纳保证金的建设单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责令其限期缴清。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情况的企业实行适当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情况的企业适度提高缴存比例。严格规范保证金动用和退还办法,在施工企业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情况下,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将保证金本金和利息一次性返还企业。建立健全第三方担保制度,探索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为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提供担保。探索金融机构为建筑业企业及项目承包人提供农民工工资专项贷款服务等方式,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和欠薪保障金制度,多渠道筹措资金,推动解决因企业欠薪造成的农民工生活困难等问题。

推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相分离。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中,应约定人工费比例或数额,并将款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账户资金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如发现账户资金不足或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所在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对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资金拨付情况和专用账户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应督促其限期改正。

推行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实行分包企业通过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直接代发农民工工资的办法。分包企业要及时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给施工总承包企业,由其委托银行通过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健全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全面构建企业工资支付监控网络,依托基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平台的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和基层工会组织设立的劳动法律监督员,对辖区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实时掌握企业生产运行情况,发现欠薪问题及时向所属部门报告,并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通报,共同采取措施加以解决,避免事态扩大。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并要求其定期申报工资支付情况。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明确延期支付工资的期限,经向行业主管部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报告后执行。各地要建立和完善欠薪预警机制,根据工商、税务、银行、水电供应等部门和单位反映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相关指标变化情况,定期对重点领域、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进行督查和综合分析研判,发现欠薪隐患及时预警并做好防范工作。

健全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按照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的要求,加快推进劳动用工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制度,完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管理,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和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通过各类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更新机制,将查处的拖欠工资失信企业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吉林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工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现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企业信用信息互认共享。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实现 “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三、依法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严厉查处拖欠工资行为。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监察执法,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材料审查覆盖范围。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力度。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多部门联合治理、联合检查、联合办案机制,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提高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查办效率。加强地区间执法协作,健全省内跨区域案件执法协作机制。强化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和衔接。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推动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和法院财产保全等制度有效实施,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效打击和威慑恶意欠薪和欠薪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

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效能建设,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开辟“绿色通道 ”,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对集体欠薪争议或涉及金额较大的欠薪案件要挂牌督办。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提高欠薪争议案件裁决效率。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作用,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法律援助中心等要依法及时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妥善处置欠薪突发事件。各地要健全完善应急处置预案,明确指挥权限和部门职责分工,规范分级响应和处置流程,积极稳妥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扰乱社会治安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格落实相关责任

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企业主体责任。各类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承担主体责任,要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支付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负责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对建设单位工程款已经及时拨付到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及挂靠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地政府对本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负总责。要完善目标责任制度,制订实施办法,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市(州)、县(市)农民工待遇保障工作警示制度,促进企业和政府保障农民工待遇责任的落实。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地区及重大违法案件进行警示通报、重点督查。

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推动和督促检查等工作,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检查;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做好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负责督办解决因挂靠承包、违法发包、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未按规定存储保证金、计量计价或结算争议等源头性欠薪案件和工程纠纷案件,并积极做好源头预防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接收和立案侦办工作,及时妥善处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或突发事件,依法查处恶意讨薪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法律宣传以及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等工作;人民银行负责协调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农民工工资相关账户监管,推进银行卡支付工资工作,依法将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企业纳入征信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督办解决所辖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等工作;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将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企业纳入工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对其予以限制,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工会组织负责对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及时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信访部门负责拖欠农民工工资信访问题的接待办理,协调督促有关责任单位解决农民工的合理诉求等工作;监察机关负责受理相关违纪违规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协作,积极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五、加强组织领导

完善部门协调机制。建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民银行、国有资产监管、工商、税务、工会、信访、检察院、法院、机构编制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和指导推动;分析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形势,研究存在的主要问题,制定政策措施;督促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对相关任务完成情况开展定期督查;总结推广经验做法,研究解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加强维权能力建设。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机构队伍建设,提升协调劳动关系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进一步提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按照 “完善制度、理顺体制、健全机制、加强执法 ”的工作思路,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加强劳动保障执法能力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67号)要求,综合考虑监管职责、辖区用人单位数量、劳动者数量、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数量以及辖区面积、交通和通信条件等因素,合理配备劳动保障监察员,科学配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编制,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设置、性质,统一机构名称。按照执法规范化的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配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装备,将劳动保障监察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提高劳动保障监察信息化管理水平。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省级联动处理平台建设,促进省内跨区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快速办结,提高案件处理效能。

从严落实责任追究。督促企业依法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高发、频发以及拖欠工资问题比较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地区,省政府将约谈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建立行政问责制度,对政府领导责任不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不到位、相关工作人员不尽职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的责任。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并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

4.拖欠农民民工工资问题发言稿 篇四

随着城市化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民工涌向城市参与建设,他们在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然后由于体制及农民工自身薄弱的维权意识,导致为数众多的农民工自身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维护,其中反映最为突出的当属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利凤凰湾项目目前农民工主要集中在建筑施工领域,另有极少部分农民工在餐饮、宾馆业服务。工资拖欠问题集中反映在建筑施工领域,时间集中反映在重大节假日前期。

一、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解决措施

结合保利凤凰湾项目农民工用工现状,出现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处理:

(一)明确主管部门以及职责分工,杜绝推诿扯皮。目前牵涉到农民工投诉受理的部门主要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建设管理部门,遇有农民工投诉、反应情况,无论哪个部门,都应根据职责分工,给予礼貌接待受理。

(二)第一时间做好农民工投诉受理登记。农民工由于其文化知识水平有限,因此接到投诉后,在其不能提供相关的书面证据材料情况下,应以询问了解为主,并做好记录。详细了解施工单位、项目名称、工种、拖欠时间、拖欠金额、涉及人数、联系电话以及是否为外地务工人员等情况。在询问记录的同时,应积极安抚民工,尽量消除民工不满情绪,防止由于怨愤膨胀,而引起群体性的围堵事件。做完了解记录后,尽量要求民工先回去,等候回复,并告知其一定会尽快协调处理的,并给予答复处理结果。

(三)分清时间缓急、情节轻重,给予区别处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因拖欠时期、拖欠金额及拖欠事件、拖欠主体等各种因素的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对于各类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应予以归类,并按照不同的侧重点分别处理。

1、从拖欠时间来看:对重大节假日前(和敏感时期)或在此期间发生的拖欠事件从速查处,突出解决时间上的急迫性。在具体处理方式的选择上,可先不必强调处理上的彻底性,而应先以确保重大节假日的平稳过渡为处理第一原则。

2、从拖欠金额及拖欠时间来看:对拖欠金额多,拖欠时间长的应重点处理,协调多部门加大支付力度。对资金确有困难的,可要求提供具体的支付计划,或提供支付担保。

3、从拖欠主体来看:建筑工地农民工工资拖欠往往表现为不知道谁拖欠耽误了农民工工资,即农民工找包工头要钱,包工头找施工单位要钱,施工单位找建设单位要钱。这种连还债目前在全国各建设项目内表现比较明显。对此,应从源头协调,即从建筑单位往下层层查实,哪一环节出问题,由对应监管单位协调哪一主体处理,督促支付。

(四)以沟通协调为主,结合政策法律宣讲实施。从农民工工资拖欠实发案例来看,真正属于恶意拖欠,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现象极少发生。而大部分的案件都是因为农民工、包工头、承包商、业主之间沟通不畅或是沟通有误引发的,所以对于多数的工资拖欠案例,一般通过口头协调上述四方,即可得到落实解决,这种处理方式也有利于最大限度化解纠纷怨愤,有利于施工区域和谐稳定。对于少数故意拖欠工资,躲避调查的施工企业或是包工头,根据其影响程度必须根据法律施以相应的强制手段,从根本上给予农民工利益保护。

(五)确保农民工在整个案件处理过程中的知情权和基本生活保障权。部分外地民工,他们只身在外,自带生活费用有限,在工资被拖欠后,甚至连最基本的吃饭都成问题。再加上由于过去体制的弊端,导致他们在投诉后对建设公司和政府仍持有极大的怀疑态度,他们不知道他们的问题要到何时才能解决,由此他们更加悲观,怨愤更加积累。因此在处理农民工案件整个过程中,应该始终将案件的处理情况、进展告知他们,让他们相信;始终关注他们的基本生活,当基本生活存在问题时,则必须在第一时间内责令施工单位给予解决。

二、对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预防措施以及今后可以开展的工作

(一)加强检查和监督管理,积极协调纠纷

1、在监察内容上:农民工工资和劳动保护问题应作为当前及今后监察的重点。一方面,应重点对施工单位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定期进行严格的监察,既要解决旧的拖欠,又要防止新的拖欠;另一方面,也要重点对施工队存在的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以及工时过长、不支付加班工资等问题加强监察。

2、在监察手段上:要以使用农民工较多的施工单位为重点,严肃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不提供劳动保护等违法行为。对发现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3、在监察队伍建设上:要充实本单位安全生产监察队伍,同时抓好专项培训,全面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监察力度。

4、及时处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于农民工与施工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要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及时处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必要时,通过相关部门给以农民工法律援助。

(二)各部门统筹协调,共同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各部门应严格对照成员职责分工,积极协同配合共同构筑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障网。

(三)加强施工单位及农民工劳动保护工资支付等方面政策法规的宣传普及

1、大力拓宽劳动保障普法宣传教育渠道,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灵活运用各种宣传教育手段,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相关法制宣传活动,提高施工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增强农民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2、根本扭转歧视农民工的错误观念,各部门首先应从自身做起,消除歧视观念,做到对农民工平等对待,一视同仁。

(四)严格施工项目审批,严抓施工单位资金管理

农民工问题集中出现领域为建设施工企业,因此应对施工单位以及关联行业严格管理。

1、严格施工项目审批,落实项目建设资金。项目审批管理部门应严格审查施工资金来源情况,对没有资金来源或资金不落实的,一律不批准立项。

2、强化劳务分包合同和劳动合同管理,管理部门加大工资支付监督力度。要求工程承包单位、建筑劳务包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3、加强工程合同管理,严格工程结算和决算。

5.拖欠农民民工工资问题发言稿 篇五

一、调查的原因及目的

近年来,农民工问题一直都是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我国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广泛存在已经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探寻法律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已经引起普遍的关注。这就需要我们思考更深的是如何探寻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治化之路,建立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发生的长效机制,通过法律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

二、调查时间 地点 方法 调查时间:2014.06 调查地点:往返的列车上

调查方法:访谈(与近20个民工的谈话,聊天中对民工生活有了大体的了解)。

三、调查内容及分析

(—)拖欠民工工资问题:许多民工一年的辛苦钱打了水漂,家里的生活没了着落。据调查,拖欠民工工资大多发生在建筑工地。在建筑攻打的民工劳动强度大,劳动和生活条件差。而建筑工程又流动性比较大,有关部门管理相对困难,许多民工工资被拖欠和克扣。这个问题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民工背井离乡,常年在外卖苦力,挣的是“血汗钱“和”活命钱“,拖欠民工工资,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道义上讲,都是极其恶劣的行为。广大农民工对建筑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没有他们的付出,取得今天的建设成果是不可想象的,我想,拖欠农民工工资,不管什么原因都不应该,尤其是一些包工头恶意拖欠,行为特别恶劣,令人气愤。

是什么原因造成拖欠民工工资的事件屡见不鲜呢?据调查,拖欠民工工资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建筑市场不规范。有的建筑队为了揽工程垫姿施工;而垫姿款也有可能是贷款来的,一旦发生资金短缺,很容易拖欠劳动者工资,损害民工权益。有的工程层层转包,加上监管不利,很容易发生“包工头“卷款逃逸,让辛辛苦苦一年的民工们血本无归。

我认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标本兼治“,要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手段综合治理,一是布置各地认真清查,对查出或被投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要责令其及时补发。对据不补发的,要与有关部门一起帮助农民工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二是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姿的施工企业,依法给予制裁和惩处,作为不良记入企业信用挡案;性质恶劣的资质年检时按不合格处理,按低一级资质认定,三是因建筑单位拖欠企业工程款导致拖欠工资的,要会同有关部门追究建设单位责任。房地产项目资金不到位的,坚决不予办理施工许可;防地产企业施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准许其新开发项目,并在资质年鉴中予以处理。四是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将制定建筑用户合同示范文本,在合同中对付款期限,拖延付款的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将农民权益写在条款上,对他们进行实实在在的保护。

(二)民工权益保障问题:民工哪里得知,民工权益保障问题严重,民工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导致有些民工怕上当受骗不敢外出务工,有些为了讨要工钱铤而走险,以身试法,用绑架,暴力,跳楼,自杀等非正常手段解决,有些看别人靠非法手段聚敛财富相安无事,就放纵自己偷盗,抢劫,绑架,坑蒙拐骗等非法手段寻求生存生活,成为严重影响社会安定团结和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应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是什么原因造成民工的权益受到侵害呢?

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通过我对着方面的查询与调查,总结出以下四点主要原因。(1)现有法律对侵权者处罚太轻

调查中我发现一个怪现象,企业用人单位老板有意和民工不签合同,以便侵害民工权益在发生伤残赔偿是推脱责任逃避法律制裁,有些用人单位即便签了合同,大都是一企业老板自身利益为重,不考虑民工权益的霸权合同,民工一旦提出签订合同按法律享受权益时,往往遭到解雇开除。在我国人多岗少就业严峻的情况下,民工为了生存生活只能忍辱负重,任人宰割,民工给笔者算了一笔帐令人吃惊,按法律用人单位每年最少克扣侵占民工工资在5000元以上,有些老板动用暴力,黑社会等手段撒赖或卷款一跑,民工一年辛辛苦苦的血汗钱就付之东流,连吃饭回家成问题。一位民工以他600来人的单位为例,企业通过罚款不给加班费,结帐克扣压低工资等非法手段,一年仅侵占民工工资福利一项竟达四五百万元,触目惊心,不敢想象。而这些老板如此聚敛财富,到处挥金如土,横行霸道却无一人因此获罪判邢岂能不肆无忌惮。

(2)摆补正民工权益保障的位置

在一些地方,保护民工权益还停留在口头上,只喊口号,不见行动,如有行动也是雷声大,雨点小。制订政策文件时如同儿戏,政治口号满篇,只字不见硬措施,强手段。前段时间新闻媒体对北京某执法部门落实每月按时不足额给民工发工资时,出台这样条款“用人单位每月保证300元工资,如有困难的单位可逐步落实“,这种摸棱两可,愚弄民众的文件进行了有力地批评就是典范一例。我们不明白,出台这样的单位领导为何对用人单位那么地暧昧,处处考虑周到,就连每月足额发工资的法规于不顾大打其折扣,让只发300元,还是有困难可逐步落实。相反,对民工竟是那么的冷漠,苛刻。他们不会不知道民工这点血汗钱是一家人赖以为生的救命钱,按时没有他民工家里的老人、妻子、孩子就要挨额,无法生活。当企业用人单位发生侵害民工权益和特大恶性以及流血事件是,有部门追究,有写领导竟以影响投资环境,安定团结冠冕堂皇的理由进行袒护,压制处理。可从来没有任何部门,任何领导以为自己为虎作伥,才是真正影响社会安定团结和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

(3)劳务市场监管不力

目前全国劳动力市场而言,企业老板,用人单位私招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职业更是鱼目混杂,坑蒙拐骗,泛滥成灾,发生侵权后无人过问;而拿着纳税人工资的当地政府,劳动监督部门连自己管辖内有多少用人单位,多少在业人员都搞不清楚。执法摆出一副官僚衙门作风,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民高了相互推委,久拖不决。按说一个地区拖欠民工工资,侵权事件,恶性流血时间频繁发生,当地政府,劳动部门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可至今没有人和部门因此受到处罚。如此执法,如此监管全国拖欠民工工资达千亿元之后就不足为怪了。

(4)受害民工投诉艰难

民工遭受侵权后,按说解决途径很多,可向劳动监察,政府,信访,劳动仲裁,法院等执法部门投诉得到解决,可事实上民工投诉极其艰难。因国情人多岗少就业严峻,民工要求用人单位签定合同往往遭解雇,开除。这样的法律,这样的公道,久而久之民工不再相信法律、相信公道,有冤大都自人倒霉。

针对以上两个问题,如何解决拖欠民工工资的问题和切实保障民工权益,我将谈一谈自己的观点。

我认为,解决拖欠民工工资问题要“标本兼治”,要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手段综合治理。一是布置各地认真清查,对查出后被投诉拖欠农民工资的单位,要责令其及时补发。对拒不补发的,要与有关不满一起帮助农民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二是对严重拖欠农民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按低一级资质认定。三是因建设单位拖欠施工器乐工程款导致拖欠工资的,要会同有关部门追究建设单位责任。房地产项目资金不到位的,坚决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房地产企业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民工工资的,不批准其新开发项目,并在资质年检中予以处理。四是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将镇定建筑用户合同示范文本,在合同中对付款期限、拖延付款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将农民权益写在条款上,对他们进行实实在在的保护。

对于保证民工权益的问题,我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完善法制,加大打击侵权粒度。

现有法律对侵权时间大都以罚款不了了之,处罚太轻,起不到应有作用。在私有经济占主导地位的今天,民工占用企业老板的财产大都好的罪判刑。而企业老板有意侵害民工权益聚敛财产却相干无事。

(二)科学有序地规范劳务市场管理秩序

目前劳务时常秩序混乱,监管失控,在这种情况下不能放任自流,危害社会。职介应由劳动部门统一管理。以规范劳务市场秩序纳入科学有序监督管理体系。

(三)管理责任到人,严重失职监管不力

劳务监管要责任到人,分片负责,对处理不当引起集体上访,闹事酿成流血时间的,应对当地政府,劳动监察部门负有责任的人员进行记过、撤职、开除等相应的处罚,以避免因管理失职,不力造成危害社会。

(四)建立健全民工权益监督保障体系

劳务监察部门要经常对民工工资、福利发放,三险的交纳进行坚持督促形成工作制度。这样就形成工会协作,劳动监督,政府法律作后盾的一体的社会保障民工权益体系。

(五)民工侵权纠纷法院应该先受理后收费

民工遭遇侵权后,大都因手续不全,交不起各种费用被执法部门拒绝受理,这导致民工铤而走险,用非正常手段解决,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经济发展。在人多岗少九月严峻特殊国庆下,对交不起诉讼费的,应先受理,判决执行后扣除。切实保护民工的切身利益,是我们全社会的责任。

拖欠农民工工资不仅损害了农民工本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到其家庭生活,而且容易发生群体性事件,甚至导致恶性案件,对社会治安构成潜在威胁,是各级政府十分关心的社会问题。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此类问题,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工作成绩得到上级的充分肯定,多年来没有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恶性案件。但由于管理体制等方面的原因,我市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仍时有发生,主要集中在建筑行业,且解决的难度较大。市纠风办对我市建筑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提出了从根本上解决此类问题的建议。

我市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基本情况及做法

(一)高度重视,部门联动。我市在2003年即建立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联席会议,明确此项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建设、工商、公安、工会、信访、司法等部门参与,劳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联席会议各部门每年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开展专项检查,集中力量重点对建筑施工、市政工程等招用农民工较多的用人单位进行逐户排查。2011年共检查各类用人单位2279户,涉及农民工8.3万余人,为2562名农民工补发工资1565万元,收到了实实在在的效果。

每年年底,针对春节前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比较集中的实际,市人社、建设、工商、公安、工会、法院、司法七部门联合组成“一厅式”投诉举报受理中心,集中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预防和处置因农民工讨薪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至今已持续9年。多部门联合办公,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快受、快处、快决,最大程度保障 4 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中央联席会议第三督导组来我市督查时,对我市“一厅式”办公取得的成绩给予充分肯定。

(二)加强监管,严格执法。全市各级劳动监察机构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检查工作常态化,对辖区内建筑工地进行认真排查,建立台账,录入建筑施工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信息,对使用农民工情况及工资支付情况实行监控。在建筑施工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全面推行了劳动合同制,明确要求劳务公司在招用农民工时,必须按照实际用工情况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对实际用工、劳动合同签订及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备案,引导企业规范用工,劳动者依法维权。由于工作成绩突出,市劳动监察支队连续两年获得国家人社部“农民工工资支付检查工作先进单位”。

(三)源头治理,建立机制。为从源头上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2007年,西安市政府在西北地区率先以规章的形式出台了《西安市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在全市建筑施工企业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按照不超过建筑工程造价2%的比例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保证金实行浮动管理,以企业是否存在拖欠情况为依据调整预存比例),不预存的不予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如果用人单位发生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经劳动部门调查确认后,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劳动部门可以从其存入的保证金中支付。目前全市纳入保证金制度监管的建筑施工项目有1040个,都能按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尚未动用过保证金。

四、产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原因

(一)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执行的不完全。《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应该适用于西安市范围内的所有建筑施工项目,但目前只有市建委能够严格执行农民工工 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在建筑施工企业预存保证金后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各开发区、郊区县、城改办的大量建设项目并未预存保证金,预存保证金的建设项目仅占约四分之一,产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主要集中在未预存保证金和无建筑审批手续的项目。

(二)建筑市场管理不规范。一是建设项目垫资现象普遍。房地产开发项目多为施工企业垫资建设,开发商按进度给建筑方付款,建筑方再按进度给劳务公司付款,劳务公司再把钱给包工头,包工头支付农民工的工资。近来受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压力较大,导致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继而引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有所增加。二是建设工程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施工等现象。由于建设项目层层转包、分包,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问题,都可能导致最下游的农民工拿不到工资;建筑领域挂靠联营现象普遍,部分不具备建设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通过使用大企业资质承揽工程,一旦发生问题必然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

(三)劳务公司注册资金少,抗风险能力差。农民工与劳务公司签订用工合同,由过去的散兵游勇成为实行公司化管理的员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农民工的合法劳动权益。但目前劳务公司大多注册资金少,抗风险能力差,一旦发生上游企业拖欠工程款的情况,根本没有能力垫付农民工工资。另外,部分劳务公司签订合同时未充分考虑人工成本的上涨因素,出现劳动力价格大幅上涨的情况时,公司无力支付人工工资,便会出现公司负责人携款逃逸或工人工资被拖欠的问题;还有部分企业负责人在此情况下,煽动工人情绪,借讨薪之名讨要或要求追加工程款,形成恶意讨薪。

(四)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责任主体不明确。按照现行法律,农民工是与劳务司签订的合同,发生工资拖欠时应该是劳务公司的责任,但追根溯源,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多是由于建筑企业拖欠工程款或工程款结算纠纷造成的,劳务公司在工程款被拖欠时必然会拖欠农民工工资,因此责任主体很难界定。而且作为拖欠工程款的上游企业与劳务公司之间是经济合同关系,不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调整范围,劳动监察部门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往往缺乏依据,这也是造成“讨薪难”的重要原因。

(五)劳动监察人员力量不足、执法手段单一。目前,我市有市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1个,区县、开发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15个,人员约200名,承担着对全市35万户企业、个体工商户及400余万名劳动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任务,劳动监察人员与用工单位、劳动者的配置比例分别是1:1823户和1:20833人,远远不能适应日益繁重的工作任务,难以对用人单位进行全面有效监管。加之劳动监察执法缺乏强制手段,遇到拒不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最终必须通过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移交公安机关,难以对农民工的权益做好有效保护。

五、农民权益保护的法律援助机制

6.拖欠农民民工工资问题发言稿 篇六

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现状及建议

刘文朝

【摘要】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稳定发展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结合曹妃甸工业区的情况,分析了目前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现状,欠薪根源“症结”,并提出解决措施和建议,希望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建筑市场规范发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有所助益。

【关键词】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建议

一、前言

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随产业聚集、项目落地呈现不断攀升态势,一些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一是我们工业区虽建立了农民工工资联席会议制度,但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不够,作用未能有效发挥;二是虽制定出台了制度,但落实不够到位,项目用工备案制度形同虚设,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业主单位缴纳率不到10%、施工单位也只有60%左右;三是各部门存在职能错位,监管乏力,责任不明等问题。

二、目前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现状

(一)建筑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建筑工地长期以来形成建筑劳务或施工企业垫款施工和层层转包、班组分包现象,导致工程建设中劳动用工管理混乱甚至出现失控状态,一旦出现因开发商工程款未及时到位或者未按规定结算工程款而造成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建筑施工企业往往以承包合同为自己免责而不愿意或不积极出面协调处理,或者一时无法核实和及时处理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导致矛盾纠纷进一步激化,进而形成上访事件,且有时会因一个小班组民工的工资纠纷没有妥善解决而引起连锁反应,引发整个工地的群体性讨薪事件。

(二)对建筑企业监控乏力。我们工业区正处于开发建设阶段,200多平方公里范围内,近百个施工项目同时施工,造成了职能部门对项目施工过程中监控的乏力,对施工企业的资质和项目建设中层层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缺乏有效的监控,未能对施工人员的合同签订、保险缴纳等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监察,从而行成了形成“大企业出牌子,私人老板出钱,包工头雇人,农民工干活”的不正常现象。

(三)农民工维权意识增强。2008年以来,《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实施后,社会各界特别是新闻媒体对劳动法律给予了高度关注,因此农民工的法制意识和权益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且对自身权益保障要求越来越高。因此,当其利益受到侵害时,相当部分农民工仍然心存依靠政府解决问题的心理,加上他们都有相同或相似的利益诉求,在从众心理的促使下,相互串联起来,抱团成群,采用群体性方式来抗争,特别是相当多农民工错误认为聚众闹事可以给领导和社会造成压力,迫使政府行政干预能较快解决问题,使本能在法律程序中得到解决的矛盾纠纷演化成群体性事件,这成为引发群体性事件一个不忽视的因素。

三、预防和处理群体性讨薪事件的建议

近几年来,尽管省政府颁布了《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关于规范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意见》、《关于建立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的意见》,市政府相继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的意见》、《关于规范建设领域劳务用工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工业区管委会出台了《曹妃甸工业区预防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实施办法》,采取各种措施和建立相关预防机制,处理群体性突发讨薪事件的发生,然而,发生在建筑领域的群体性突发讨薪事件仍时有发生,为确保全区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营造良好的招商引资环境,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加大法律法规宣传与舆论监督,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要以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论文部落------------论文发表_论文格式_论文范文论文部落专业发表论文网 论文部落------------论文发表_论文格式_论文范文论文部落专业发表论文网

为宣传重点,加强企业和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护权益的意识。劳动监察部门应会同住建、公安等部门,要求辖区内所有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工地,以醒目的方式树立劳动保障权益告示牌,将企业应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工资应按月发放、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劳动保障监察举报电话和地址等内容进行公开告示。加强对守法诚信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宣传和鼓励,坚持舆论导向,正确引导,避免产生推波助澜作用以及不良的效仿作用。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工单位和群体突发性讨薪行为的典型案件进行曝光,使劳动者认识其采取堵门堵路、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等极端手段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

(二)加大建筑市场项目工程资金监管,防止发生工程款拖欠。住建部门对建筑市场中垫款施工和层层转包、非法挂靠、工程假投标和围标等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对建筑工程资金到位情况和工程承包、转包和分包等行为加强执法监督,杜绝建筑单位垫款施工和非法工程转包、分包等行为,有效预防因工程款纠纷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或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名,通过过激上访等讨要工程款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

(三)指导建筑企业建立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劳动用工行为。指导建筑企业依法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尤其是规范内部承包制,是住建部门和劳动监察部门从制度上减少建筑企业劳资纠纷的有效方法。做好招用工地人员的用工手续办理,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确保发生劳资纠纷时有充分的证据可调解或仲裁。规定施工企业应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工资支付单位、时间、对象、数额等支付情况,并保存一定期限以备检查,预防和杜绝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群体性事件。

(四)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防患欠薪于未然。主要针对新开工的建设工程实施市场准入,在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必须按照《曹妃甸工业区预防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实施办法》规定的比例提前预存该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否则不予批准开工建设。一旦发生欠薪情形,劳动监察部门可申请启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先行进行工资支付。对于出现或发生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建筑施工企业,若再次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适度提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缴比例,从源头上遏制欠薪引发集体上访等社会问题。

(五)加大劳动监察力度,解决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量不足问题。加快劳动监察网格化建设,进一步将劳动监察工作的触角延伸到园区,配备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和劳动监察协管员,加大基层劳动监察力量,做好基层劳动用工信息收集与监控,特别是群体性事件的动态信息。运用预测、预报、预防等有效措施,畅通信息渠道,及时有效地调解劳动争议,重点是事前维护,预先掌握不稳定因素,好在第一时间得到劳资矛盾纠纷信息,及时调处集体欠薪赢得时间,使敏感问题得以化解,复杂矛盾得以控制,农民工合法权益免受侵害。

7.拖欠农民民工工资问题发言稿 篇七

从今年开始, 南岸区清欠办对在建项目要求在每一个单月的5日前, 劳务企业要将经劳务企业现场负责人、农民工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后的上月工资结算表, 报送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如实反映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报送资料包括农民工工资银行卡支付凭据, 由建设单位、总包单位、用工单位及各班组长出具的无工资拖欠承诺书等, 一直到在建项目竣工验收。

南岸区清欠办负责人表示, 此举能较好掌握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有利于从源头遏制工程款的拖欠。

8.拖欠农民民工工资问题发言稿 篇八

一、钦州市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的做法

(一)强化组织领导,扎实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活动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作,市政府分管领导多次过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强调农民工工作无小事,要求各有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2014年12月18日,钦州市人民政府召开全市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动员大会,对全市专项检查活动进行部署,要求市、县(区)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在机构、人员、责任、后勤保障等方面实现“四落实”。市本级成立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建委、公安局、国资委、工商局、总工会等六部门有关负责人组成的专项检查活动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具体工作。各县(区)也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制订工作方案,切实做到领导、人员、车辆、执法工作“四个到位”。据统计,全市共抽调8个部门共89人,分25个组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检查活动。

(二)强化宣传舆论,营造良好的维权氛围

深入开展劳动保障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切实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引向深入。一是推进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宣传的全覆盖。以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建设为契机,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等劳动保障法律、政策法规汇编成《农民工维权手册》,免费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送,使劳动保障政策法规真正深入基层,深入广大劳动者心中。2014年全市共发放宣传资料2.3万多份。二是扎实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全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把使用农民工较多的用工单位作为重点对象,逐户普及劳动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对排查出存在问题的用工单位,强化其守法诚信、依法用工的意识,增强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据统计,全市共确定28家企业作为重点宣传单位,共深入重点单位宣传63人(次)。三是加强典型案件的宣传工作。积极宣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取得的成效和先进经验,依法公布查办的典型案件,增强宣传舆论的影响力,引导企业依法履行支付工资义务,引导农民工通过法律渠道理性维权。

(三)强化排查预警,努力消除矛盾隐患

一是确定重点行业排查。在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活动中,市、县(区)两级抽调相关人员组成联合执法小组,集中力量对全市使用农民工较多的用工单位进行全面排查,尤其是建筑、交通、水利等领域在建施工项目做到不漏一户、不留死角、情况清楚、底数明确。据统计,专项检查活动期间共排查了345个单位,涉及劳动者人数1.87万人。二是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的预警作用。组织网格协管员入户走访辖区内的企业,特别是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等容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企业,及时了解掌握工资支付情况。三是健全监控机制。加强对生产经营困难、工资支付不正常和曾经发生过拖欠工资问题企业的重点监控,通过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情况互通和信息共享机制等措施,增强工资支付监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排查拖欠工资隐患,及时预警,明确专人负责督办。

(四)强化部门联动,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针对农民工欠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注重强化部门联动机制,共同应对处置欠薪群体性事件。一是加强部门联动。对涉嫌劳动保障犯罪案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到快速调查取证,责令限期整改,公安机关快速立案侦查。2014年全市共有10件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二是构建欠薪群体性事件应急机制。一旦接到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举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向市政府报告,并且在市政府领导下,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会同有关部门迅速介入,及时有效化解矛盾。例如:2014年1月9日下午, 30多名农民工为讨薪在钦州市北部湾大道机动车道一字排开拉起横幅,造成交通拥堵。闻讯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公安局、住建委迅速组织工作人员赶赴现场,经联系工地承建商与农民工双方进行面对面的协商调解,最终达成协议由承建商先支付部分薪酬让农民工回家过年,妥善处理了一起群体性事件。三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召开联席会议方式,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经常性沟通和联系,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统一法律理解、证据标准和执法尺度,形成打击合力。四是快速受理群众投诉案件。实行举报投诉24小时值班制度和举报投诉案件首问责任制,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各类投诉举报和媒体提供的信息,做到“有报必接、有案必查、及时介入、依法处理”。对农民工反映的拖欠工资问题认真受理,实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做到不推诿、不扯皮、不刁难、不拖拉。如2014年11月12日晚上11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110”转来的报案,在北部湾大学城有农民工因讨薪不成情绪激动欲跳塔自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迅速协调有关部门一起前往事发现场处理案件,最后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五)强化调解仲裁,快速处理欠薪争议事件

在抓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同时,钦州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积极开辟劳动争议处理“绿色通道”,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争议案件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快速结案。一是加强庭前调解工作。对能够调解的尽量采取庭前调解结案,协调企业立即支付工资;对裁决已生效、企业不予履行的,指导和帮助农民工及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是创新仲裁办案方式。为更好地帮助企业和劳动者及时、高效地解决劳资纠纷,积极创新劳动人事仲裁办案模式,在全市开展“流动仲裁庭”进企业活动,对边远山区、行动不便申请人及规模以上有行业特点企业所涉及的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上门服务,实现了劳动争议案件到一线开庭审理,方便农民工维权。2014年,全市共开展流动仲裁庭15次,调解争议案件34件。三是积极提供法律援助。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法律援助制度,为有维权需求的农民工及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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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强化制度建设,构建解决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的长效机制

在巩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成果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应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一是建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制度。为进一步规范钦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有效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钦州市出台了《钦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暂行办法》,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为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第一责任主体;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明确各行业主管部门是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的牵头单位;明确工程竣工验收后,任何单位不得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扣押工程款,因工程款拨付进度问题发生争议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明确用人单位要建立进出场登记制度及考勤制度,建立农民工花名册,施工现场要设立“农民工维权告示牌”。二是落实解决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责任制。明确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政府与各县(区)签订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书,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责任考评机制。市、县(区)政府(管委)作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第一责任主体,对维护农民工权益等工作全面负责,并督促各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对侵权行为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区域及重大违法案件进行重点监控,对工作不到位、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进展缓慢、欠薪处理不力的部门进行重点挂牌督办并通报批评。三是完善欠薪市场准入限制制度。对存在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恶意欠薪等问题的单位,在招投标、开工项目、资质评定、信贷等方面实行市场准入限制系列制度。

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面临的困难

通过采取措施,钦州市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也面临着不少问题。

(一)案件处理日趋复杂,监管难度大

一方面,疑难纠纷案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日益增多,且追讨工资已由以前的持工资欠条、结算单等证据讨薪,变为“白手讨薪”、结算争议、定额纠纷、虚开欠条、质量纠纷等。2014年,钦州市共有10件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涉及劳动者2088人,拖欠工资金额约为1877万元。另一方面,计件制劳动定额管理尚无明确法律规定,劳动监察机构对单位是否存在克扣工资、是否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等行为的监管缺乏法律依据,执法被动。

(二)工程项目层层转包、非法分包问题较突出

建筑企业违规发包、层层转包情况普遍存在,导致劳动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非常混乱,拖欠农民工工资极易发生。部分工程项目考勤、工资发放资料严重缺失,调查取证困难。另外,有些业主虽已足额支付了工程款,但劳务公司或施工单位没有直接支付工资到农民工手上,而是支付给包工头,一旦发生包工头卷款潜逃,农民工工资就会被拖欠;当工程款被拖欠或发生纠纷,包工头可能煽动工人聚集闹事或集体上访向政府施压,借追讨工资的名义来追讨工程款。此类案件法律关系十分复杂,难以界定工资支付标准、工作量,若存在工程款纠纷,劳动监察机构调查取证难、事实认定难、法律文书下达难。

(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相对滞后,人员严重不足

当前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任务日益繁重,执法人员经常需要外出调查取证、追讨工资等,现有监察执法人员队伍力量明显不足,办案经费又十分有限,办公设施还需进一步改善,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劳动执法的效率和质量。劳动监察执法人员队伍素质还需进一步加强,执法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四)欠薪工人投诉途径单一,劳动监察工作压力大

农民工被拖欠工资后,很少向法院起诉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绝大部分选择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上访。2014年钦州市劳动监察机构共接受欠薪投诉313起,劳动监察工作压力大。

(五)工程项目报批不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难以收取

部分工程项目不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收取不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一旦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处理难度大。

(六)工程管理不规范,收集证据难

由于农民工所做的工作量和领取工资记录不全,资料缺失,管理不规范,调查处理难度大,也影响到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14年钦州市欠薪案件29件中,证据不齐全的有27件,占总案件的93.1%。

三、构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长效机制的对策思考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治理工作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程,必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需要各部门密切配合,建立长效机制。

(一)加大排查和监控力度,努力消除矛盾隐患

组织力量进一步加大排查力度,深入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建筑工地,了解检查工资支付情况,发现拖欠工资隐患及时预警。对重点监控和排查中发现的拖欠工资问题或欠薪苗头,要建立台账,明确专人负责,确保整治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警落实到位,做到问题不解决不销账。

(二)严厉打击欠薪犯罪行为,确保农民工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加强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工作,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对案情复杂、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劳动监察机构要就相关的问题主动向公安机关或检察院进行咨询;对跨区域犯罪、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要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对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要协助公、检、法部门做好侦查起诉和审理工作,积极追回被拖欠农民工工资,严厉惩罚恶意欠薪的责任人员。

(三)加强调解仲裁工作,提高处理欠薪的能力

把指导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加大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的调解力度作为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尽可能把争议解决在基层。开通处理争议的“绿色通道”,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争议案件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快速结案。

(四)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办法,健全建筑领域的法律法规

进一步完善建筑领域的法律法规,杜绝层层发包、挂靠承包等违法、违规问题,依法规范建筑企业劳动用工规章制度,将劳动争议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贯彻落实好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相关办法,进一步明确责任,落实措施。

(五)构建部门联动机制,形成综合治理合力

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农民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分析问题,制定措施。坚持“属地管理、政府负责、行业归口、部门监管”,落实各相关部门在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的监管责任,加强协调沟通,完善联合执法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六)抓好劳动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充实劳动监察执法力量

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在重点园区、重点企业、乡镇、社区设立劳动保障监察派出机构或者兼职人员,在用人单位较多的社区设立专职监察员,使劳动保障监察力量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9.拖欠农民民工工资问题发言稿 篇九

工作方案

根据县委、县政府针对解决好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要求和部署,为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切实解决我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主要做法

2014年度,我单位共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92件,法定期限内结案62件,涉及农民工690人,追讨农民工工资1483万元,通过信访、网络舆情、宣传部门及三维数字中心转办的举报投诉案件38件,规定时效内结案38件,办结率100%,全年开展了6次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目前,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主要做法有以下5点:

(一)足额收取保证金。我单位对立项项目按照规定和程序足额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进而从源头上控制和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二)建立实名登记制度。在建筑企业项目中,要求项目负责人在农民工进驻工地时进行实名登记,并制定考勤表和工资表,避免发生劳务用工纠纷。

(三)加强巡查及执法力度。加大对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施工、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劳动密集型用人单位的日常巡查,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及时处理,及时追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防止事态恶化。

(四)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对于有些单位法定代表人隐匿、逃匿,致使农民工拿不到工资而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动用欠薪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农民工生活费,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

(五)开展专项检查活动,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活动,及时掌握用工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劳动合同签订等情况,另外,通过专项检查,能够进一步宣传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营造良好的法律氛围。

二、存在的问题

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新形势下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新问题层出不穷,热点、难点问题较多。协调劳动关系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任务越来越艰巨,处理难度也越来越大,维权和社会稳定的任务更加繁重。

(二)相关部门之间的配合不够默契,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涉及到多个领域,需要各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

(三)农民工理性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不够。部分民工投诉不按程序来,怨气很大,在时有过激行为,也有越级上访,还有在媒体上发表有关言论,给劳动监察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还有部分工人与工头串通一气以讨要工资为名而讨要工程款,大大增加了案件处理难度。

(四)劳资关系不断复杂化,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部分建筑企业将工程层层分包,他们层级之间通过承包协议确定关系,最低层的包工头向工人支付工资。包工头人间蒸发或挪款他用和包工头管理不善,导致民工拿不到工资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解决方案及措施

(一)明确各单位、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把好职责关,监督好本系统有用工行为的项目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二)各单位、各部门之间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多部门联动,共同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案件。

(三)加强和落实联席会议制度,每个季度各部门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召开专门会议,及早发现问题,特别是近年来在建的大量违法违章建筑引起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应及时与土地、住建等相关部门联系,加强执法力度,从源头上防止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四)新建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必须先督促其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未缴纳保证金的项目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五)针对招商引资项目,发改、国土等部门要督促项目在建设前应按工程合同价款的3%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10.拖欠农民民工工资问题发言稿 篇十

摘要:建筑行业拖欠农民工问题一直是社会的热点。本文以郑州为例,调查农民工工资现状,并分析其原因,提出相关的对策。

关键词:农民工 工资拖欠 对策

1.绪论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城市建设脚步的加快、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以及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成千上万农民离开农村到城市务工谋生,因此出现了大量的“农民工”阶层。农民工外出务工一方面推动了流入地的经济发展,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农民工家庭的收入。但与此同时,农民工流动也给我国社会发展带来很大的冲击。据劳动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的资料,到2004 年底,民工工资拖欠额估计在1000亿元左右。拖欠民工工资现象主要发生在建筑施工和餐饮服务等企业,其中建筑施工领域有关争议占拖欠民工工资案72.2%。可见,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占了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绝大部分,也最具有代表性,本文就此问题进行讨论。

2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现状以及原因分析

2.1 拖欠现状

据笔者7 月16、17、18三天在河南省郑州市的三个建筑工地对80 名农民工的调查。从调查结果可以看出,占 95 %的建筑农民工曾经被拖欠过工资(即拖欠广度为95 %),而占 72.5 %的农民工竟然被拖欠三次以上,可见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现象不仅拖欠面广,而且拖欠似乎已成普遍现象,因为有70%以上的人被一而再、再而三地拖欠。从拖欠额度来说,一次被拖欠2000元以上的占了85 %,被拖欠 8000以上的占近50%。拖欠时间在半年以上的有32.5%,最长的个案达到了9 年。

从官方统计和本人实际的调查结果,都可以看出对建筑农民工而言,工资拖欠的广度已经达到了90%以上,基本上可以说是存在全行业拖欠的态势。

2.2 工资拖欠原因

2.2.1 行业的原因

目前建筑行业竞争激烈,属于典型的买方市场,因此普遍存在竞标价格低、利润薄的现象。建筑市场劳务用工不规范、施工企业和包工头恶意拖欠也是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原因。

(1)建筑市场供求失衡,垫资施工盛行

建筑市场供求失衡是工程款拖欠、工资拖欠问题产生的直接原因。许多建设项目,为了本身的利益,利用建设市场这种僧多粥少的机会,在招投标过程中压低中标价,采取低价中标的方法,或者要求施工企业垫资建设,或者要求施工企业在开工前预交一定数额的工程抵押金等方法,虽然转移了自身经营风险,却很大限度地削弱了施工企业的利润。

(2)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

工程款的拖欠是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主要原因。拖欠工程款的项目以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为主,他们拖欠应付承包商的工程款,承包商又拖欠劳务分包商、材料供应商以及农民工的工资,形成了一个恶性的债务链条。而农民工处于这条债务链的最末端,上游任何一个环节的拖欠都会造成农民工的辛劳付之东流。

3.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对策

针对建设领域中存在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结合第三章中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原因分析,在分析的基础上,相应提出解决拖欠农民工的对策。

3.1改变劳动力供求失衡的局面

3.1.1提升农民工素质,拓宽农民工的就业面

城市行业按照所含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不同密度,粗略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对脑力劳动要求较高,接近纯脑力劳动的行业和职业,如高新技术产业;第二类属于既包含了一定脑力劳动又包含了一定体力劳动的行业和职业,如一些服务性行业;第三类是对体力劳动要求较多的纯体力劳动的行业和职业,如建筑业和采矿业。由于城市管理部门采取的一些直接或是间接的排斥外来劳动力的措施,使得大量的农村流动人口被排挤到第一、二类行业之外。第三类劳动报酬低、待遇差、危险性大,由于城市人口的退出而主要由农民工所占据。因此,需提升农民工素质,在第一、二类行业就业面。

3.1.2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

扩大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转移进城务工是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重要途径。改变劳动力供求失衡的局面可采取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扩大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转移。基本思路是,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发展县域经济,从多方面为农民就地转移创造就业机会。

3.2建立农民工工资的法律保障体系

3.2.1制定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法规

由于农民工是我国一群特殊而强大的群体,对于农民工的权益的保护,应加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力度。我国对于不同群体都有不同的保护法,如《残疾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农民工这个群体在短期内是不可能消失的,因此也就很有必要为农民工这个群体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

3.2.2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律责任追究力度

在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及相关法规中虽然规定了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的具体的行政强制和处罚措施,但却没有给予应有的法律制裁。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市场主体因为不用接受法律的制裁,很多企业为了牟取暴利还是不顾社会道德而选择钻法律的漏洞,肆意欠薪。因此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的处罚力度是很有必要的。不仅要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追究,对于情节严重的单位还应直接追究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于拖欠农民工的工资问题,只要政府重视、法律健全,用人单位是不敢以身试法的。

3.3微观对策

3.3.1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的对策

施工企业慎重承揽工程。施工企业在签订施工合同之前,必须做到知己知彼,应深入调查建设单位的资信情况,掌握建设单位的信誉度和资金到位情况,信誉低的不接,资金不到位的不接,多渠道地对项目的注册资本、建设期资金渠道、银行贷款的条件以及以往涉及诉讼的情况进行调查,然后综合分析其履约支付能力,做出切合实际的判断。其次,提高合同签订水平,明确工程款的法律责任。

3.3.2施工企业加强劳务分包管理

合理的劳务分包能取长补短,具有专业技能强,而且能够发挥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对工程施工的协调、督促、照管的共同作用。另外劳务分包人有地利、人和优势,熟悉的施工环境等诸多有利因素也为承包人合理降低分包价创造了可能。现今劳务分包工作已成为总包工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3.3.3完善农民工薪酬制度

首先,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制。根据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其次,推行农民工身份实名制管理,确保农民工工资到位施工作业人员的数量,农民工实名制卡的应用对于施工企业来说也是极为有效的。并且在相应结算时,可以提供较为详尽的参考依据。

4.总结

拖欠农民工工资不仅严重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而且也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近年来,虽然清理建筑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已经取得一定的成就,但是拖欠问题至今仍然存在,有的时候还发生了群体性事件。因此,建筑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仍需要进行深入研究,剖析深层次原因,探索破解途径,恢复建筑市场诚信,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 李小云,中国农村情况报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M],2008

[2] 陈桂棣.春桃,中国农民调查[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M],2004

[3] 吴君槐.试论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制度建设[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4 年第5 期

[4] 邵芬,农民工工资问题探悉[J].云南社会科学.2008年第2期

[5] 哈克.印度农民工的权益保护[J].中国建设信息.2004年第3期

11.拖欠农民民工工资问题发言稿 篇十一

然而,河北省邢台市建筑行业推行的建筑劳务实名制網络管理系统(简称“一卡通”)有效破解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难题。邢台市建筑行业农民工张柱景激动地感叹:“实行‘一卡通’,就好像把我们的工资放进了‘保险箱’,我们再也不怕拖欠工资了,没想到我们跟‘公家人’一样,也能按月领工资了。”

据了解,河北省邢台市建设局与工商银行邢台分行联合研发的建筑农民工实名制网络管理系统,投资近400万元,免费为农民工办理实名制卡,目前,“一卡通”已在市区15家建筑企业、20个在建工地和3个县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劳务市场秩序,消除“包工头”现象起到了效果,更好地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

缘何选用“一卡通”

近年来,随着河北省邢台市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业迅猛发展,全市建筑业农民工队伍迅速壮大,他们不仅已成为建筑行业的生力军,而且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掘统计,目前,全市现有建筑施工企业326家,职工10万多人,生产一线农民工人数达80%。

但是,随着建筑业管理层和劳务层的分离,出现了一些热点和难点问题,农民工队伍量大而集中,他们来自五湖四海,组织化程度低,人员流动快而且呈无序状态,不仅如此,农民工私招滥用、持证上岗率低,建筑业农民工生产生活环境差,工作环境存在安全隐患,特别是他们付出艰辛的劳动后,工资不能及时兑现,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这些问题在全国具有普遍性,直接影响着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严重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关注。

近几年,邢台市建设局通过创建项目部工会、开展农民工网上培训教育等一系列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措施和办法,农民工权益得到了维护,清理农民工工资历史旧欠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欠薪问题在某种程度上得到了遏制,但是,欠薪问题没有从源头上、从根本上得到根除。

为探索出一套关口前移、杜绝新欠的长效机制,解决农民工无序流动、私招滥用、持证上岗率低、工资拖欠、恶意讨薪等突出问题,更好地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市建设局积极克服资金瓶颈和技术难题,寻找合作伙伴,与工商银行邢台分行、邢台技术学院联合进行技术攻关,搭建起建设行政部门信息化监管平台有效破解了拖欠农民工工资难题。

一卡通是什么?

建筑劳务实名制一卡通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靠一个部门远远不够,邢台市成立了以主管城建副市长任组长,市建设局、市人社局、工商银行邢台分行、税务部门等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实名制一卡通领导小组。部门之间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协调联动。齐抓共管,形成了推动建筑劳务实名制一卡通工作的强大的合力。

据了解,“一卡通”原来是银行磁条卡和管理芯片卡合二为一的双介质卡,该系统既具有普通银行卡的全部金融功能,又具有信息采集、查询、统计、考勤、门禁、监督等功能,涵盖了工程项目、参建单位、施工合同、劳动合同、企业人员、技能培训、从业流动、考勤记录、工资发放、遵法守信等内容,搭建了“农民工-企业-银行-建设部门”条互通的桥梁。

一卡通系统由信息管理和金融服务两大系统组成。

一个是信息管理系统,它具有四级管理体系。首先,总承包企业级管理体系。在工程项目部设立IC卡刷卡设备、电脑、安装实名制系统,通过互联网与系统服务器连接,健全组织机构和考勤、工资发放等规章制度,并设专人负责,实现人员考勤的有效管理;其次,专业承包企业级体系,签订分包合同后,分包企业要建立健全公司及项目部组织机构,并采集、录入自有人员详实信息,与自有人员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并建立人员详细台账、组织办理实名卡,调配人员在所承包工程内流动,审核劳务企业编制的工资表,上报总承包企业;第三,劳务分包级管理体系。与农民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采集农民工详实信息、建立台账、组织办理实名卡,同时,每月编制农民工工资表。经农民工确认后上报总承包企业;第四,建设部门管理级体系。按照工程所在地,由市、县两级建设部门分级管理,审核实名卡的办理、变更,签署企业、个人市场行为信息,监督工资发放等。

另一个是金融服务系统,它具有两级管理体系,即帐户监管级和工资发放级,前者是适时监督总承包企业是否按时将农民工工资打入劳务公司专用帐户,保证及时拔付农民工工资;后者则通过网上银行及时将农民工工资如实打人每个农民工实名卡,并将工资发放情况及时反馈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企业和农民工。

试点先行取得实效

2010年8月,“一卡通”在邢台建设集团等企业进行了试行,9月份试点工作正式启动,为在全市推广工作积累经验。通过三个多月的试点运行,建筑劳务实名制一卡通为农民工、企业、银行和建设部门搭建起了互通互联、信息共享的平台,使欠薪问题关口前移,避免形成新的拖欠,同时也防止了恶意讨薪问题,实现了多方共赢局面。

首先,农民得到了实惠。如果三个月不发放农民工工资,一卡通系统就会自动报警,谁什么时候发、谁什么时候给工商银行提供工资单都很规范,同时,工商银行操作也很规范,深受农民工的欢迎。截止目前,已发放建筑劳务实名制一卡通7000张,没有发生一起因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上访和投诉案件,让农民工吃了一颗“定心丸”,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从企业的角度看,“一卡通”搭建了三个平台,即规范劳务用工平台、信息化管理平台和企业融资平台,这解决了制约企业发展的资金瓶颈,深受广大企业的支持。试点项目总承包企业河北顺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赵建志对此深有体会,他说:“过去我们总承包企业把农民工工资交给‘包工头’,包工头‘再给农民工发工资。如果‘包工头’把钱卷跑了,企业还得再多负担一回工钱。实行一卡通后,我们总承包企业到每月月底把核算好的工资额在公示栏里公开,由农民工和劳务企业签字确认,然后把工资打到在工商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由银行将工资打到农民工的‘灵通卡’上。这样不经过劳务企业,直接由我们总承包企业发放工资。实行‘一卡通’就是好,一通百通。”对积极推行建筑劳务实名制一卡通工作的企业,政府还给企业政策上的优惠条件,比如削减归并部分抵押金、保证金,降低建筑劳务企业资质门槛,壮大建筑劳务企业,积极协调地税部门合理降税,工商银行给予企业项目贷款优惠等等。

对于银行而言,通过对农民工代发工资,增加了银行的储源,筛选一批优质的建筑业企业发放贷款,可以做大做强银行资产业务,实现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此外,行政主管部门信息化管理水平也得到了提高,有效降低了行政成本,达到了信息资源共享,实现了方便、快捷,高效管理,实践证明,推行一卡通,实现了工资发放通、企业融资通、监管体系通、银行财源通。

12.拖欠农民民工工资问题发言稿 篇十二

《实施意见》要求, 各类企业应当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 建立职工花名册, 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按月足额将工资支付给农民工本人。所有施工企业不得采取每月支付生活费、过后结算工资的方式支付工资。

《实施意见》指出, 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发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存在转包及违法分包行为, 造成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 由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承担清偿农民工工资的责任。由政府投资、招商引资及旧村改造工程的项目, 因拖欠工程款引发的欠薪, 由政府负直接责任并带头清偿工资;逾期未清偿的, 追究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实施意见》明确, 企业应以承建的工程项目为单位, 与工程所在地相关部门签订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目标责任书。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 并在2016年年底前制定实施办法。各地应建立应急周转金制度, 并足额储备应急周转金。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 所有用工单位都将通过银行卡向农民工发放工资。

13.拖欠农民民工工资问题发言稿 篇十三

各级政府重点工程指挥部及其施工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重点工程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监管,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4号)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工资发放监管责任

各级政府重点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作为本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发放监管的总责任人,负责牵头处理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指派专人负责。在工程开工后一个月内将工作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上报市清理拖欠工程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清欠办)备案。施工单位作为本建设工程的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第一责任人,对农民工上岗考勤、工资标准制定、工资发放等项工作负责监管,负责处理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二、进一步推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按照《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规定,建筑工程应实行工资保障金制度,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三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交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以下简称工资保障金)。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政府投资重点工程已经统一由市财政局向市劳动局交纳了保障金,各指挥部应按照要求实施工资保障金制度。

(一)工资保障金的扣留。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三的工资保障金应在工程合同价款中列支,由指挥部先行扣留,作为农民工工资发放的保障。

(二)工资保障金的启动。在工程建设期间及工程竣工后六十日内,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由指挥部及市清欠办共同确认是否符合工资保障金启动条件。符合条件的,及时启动并发放。启动的工资保障金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原工资保障金数额不变。如工程进度款已经拨付给施工单位,指挥部可先行启动工资保障金,启动的工资保障金部分从下一次拨付的工程进度款中扣留,保证工资保障金数额不变。

(三)工资保障金的退还。工程竣工后满六十日,施工单位持指挥部出具的不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到市清欠办申请确认。市清欠办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凡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应自确认之日起三日内为其出具《大庆市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联办单》,确认其无拖欠行为,由指挥部将工资保障金一次性退还给施工单位。

三、实行农民工工资发放现场公示制度

施工单位应当按月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在每月发放工资前十天,将发放工资的日期、工资表上报指挥部;每月发放工资前三天,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将工资发放的日期、工资表进行公示。在工资发放时由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施工单位应当记录发放全过程。发放后将农民工工资领取表公示五天。指挥部要派专人监督公示、发放全过程。

四、实行农民工工资发放备案制度

每个月在工资发放后七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填写《大庆市政府重点工程农民工工资发放备案表》,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指挥部清欠工作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确认,上报市清欠办备案。

五、建立拖欠责任追究制度

各指挥部及其施工单位要加强对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监管,认真落实各项制度,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于监管不力、制度落实不认真、处理拖欠不及时以及因拖欠工资问题造成群体上访事件的,对指挥部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施工单位予以全市通报,情节严重的清出我市建筑市场。

附件:《大庆市政府重点工程农民工工资发放备案表》

注:市清欠办地址:开发区建设大厦209室。

联系电话:6293380联系人:刘铭鑫

电子邮箱:dqjsjjczd@163.com

二O一O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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