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8篇)
1.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篇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GF-1999-0201)
(正 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
四川省建设委员会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
定
制
定
协 议 书
发包人(全称): 勇霆(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三河市继福门窗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中医院综合楼 工程地点:昌平区小汤山镇政府东侧 工程内容:室内装修工程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墙面粉刷,吊顶,地面粘800x800地砖,卫生间墙地面粘砖,吊铝扣板顶,部分楼层做二次结构,楼顶层做-20 SBS防水,部分墙立面做防水和卫生间防水,强弱电,消防工程,亮化工程等。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14年 9 月 1 日 竣工日期: 2014年 10 月 25 日 计划工期: 55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暂估:陆佰万元(人民币)具体金额按实际工程发生。¥ :6000000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14年8 月 28 日 合同订立地点: 门诊楼办公室 本合同双方约定: 即日 后生效。
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话: 传 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号:
专 用 条 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_/ 语言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及自贡市的规章制度
3.3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执行国家现行标准、规范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
4.图纸
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承包人进场前7天内提供4套图纸。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不得泄露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4.2 图纸的修改:
图纸修改和补充的部位:根据工程实际需要 监理人签发的期限:收到修改图审核后签发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___ ____职务:__ ___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控制工程建设的质量、工期进度、安全、投资,按发包人委托权限范围内工作,对工程监理工作负全责。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按监理合同执行。5.3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 职权:_ __________ 5.6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7.项目经理
姓名: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项目经理__________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已具备施工条件。(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开工前,施工用水、用电、变压器、配电箱等接至施工现场50M内。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已开通。(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现场确定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它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并按规定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于开工前已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满足施工测量定位要求。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7天。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按国家规定及时做好保护工作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协商解决。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提交下月施工计划和本月完成量报表。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根据发包方或监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费用。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由承包人办理,发包人负责协调并承担由此引发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工程竣工移交前由承包人负责,移交后由发包人负责。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按国家相关法规做好保护工作,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施工场清洁卫生的要求:按当地有关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协商解决。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按有关要求,经发包人确认后实施。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按有关要求。10.2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13.工期延误
13.1 双方约定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它原因:(1)发包人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提供开工条件;(2)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
(3)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自然条件等。
因以上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3.2 承包人工期延误
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逾期竣工违约金:因承包人造成工期延期,每延误一天,承担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规范进行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承包方做好验收记录,发包方及监理代表签字认可,并经自贡市质检站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下道工序。
19.工程试车
19.5 试车费用的承担:无
五、安全施工 :按通用条款执行。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 固定单价合同(单价的确定按中选人第一次报价与中选价相应比例下浮)方式确定。(1)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其综合单价(综合单价的确定按中选人第一次报价与中选价相应比例)下浮后不作调整。
(2)新增项目或漏项的工程量的调整方法:
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如有漏项或发生设计变更时,工程量按实际发生计算。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应与工程量清单的计算规则一致,即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计算规则。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如有漏项或发生设计变更时,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a、投标报价清单中已有相同或类似的工程项目,其综合单价按报价清单中相同或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的确定按中选人第一次报价与中选价相应比例)综合单价下浮执行。
b、若投标报价清单中没有相同或类似的项目,按2009《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相关文件组价的综合单价(综合单价的确定按中选人第一次报价与中选价相应比例)下浮后执行。主要材料若投标文件中有的,按投标文件执行;若投标文件中没有的,按《自贡建设》中自贡地区市场价中间价执行;《自贡建设》中自贡地区市场价均没有时,按发包人认质认价执行。
(3)措施费按中选人第一次报价与中选价相应比例下浮后包干使用,不作调整。
23.5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按规定执行。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24.1预付款额度和预付方法:合同价款总额(不含暂列金额)的10%, 承包人将管理人员派驻现场并将主要施工机械运至施工现场后拨付。
24.2 预付款的扣回:分3次扣回,在第2次付进度款时扣回预付款的30%,在第3次付进度款时扣回预付款的30%,在第4次付进度款时扣完。
25.工程量确认 25.1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5日。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 工程进度付款 26.2 进度付款申请单
进度付款申请单份数: 进度付款申请单内容:进度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本周期已完成工程的价款;
2、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3、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
4、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
5、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6、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7、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
8、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9、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0、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26.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工程基础完成经验收合格后,支付已完工程实体的80%;工程达到二层并验收合格,支付已完工程实体的80%;工程达到四层,并验收合格后,支付已完工程实体的80%;工程达到六层,并验收合格,支付已完工程实体的80%;工程完成后,单项验收合格,支付已完工程实体的80%。(扣回预付款按前条款24条执行。全部进度款不得超过工程总价的90%,剩余部分10%,除缺陷责任5%(保修金)。
26.4、最终结清支付时间:在审计报告出具后一月内,按经审核确认的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报告价款的95%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使用2年缺陷缺陷责任期到期后结清。
26.5、设计变更、基础超深、工程量清单中量差及漏项部分、材料及人工费调整部分、现场签证等确认增(减)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1)以上结算(价格)金额均以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审计核定为准。(2)承包方在办理结算时不得高估冒算,如果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审计核减未超5%时,审核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果超过5%时,审核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26.6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按合同总额扣留金额或比例: 1)数额:按合同价款的5%。2)支付方式:竣工结算一次扣清。3)归还时间:缺陷责任期满后无息归还。
七、材料设备供应
28.材料设备采购
28.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质量符合规范要求,并经业主和监理工程师认可。
28.2 由发包人提供材料及设备的,按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及设备价值的1%收取总承包服务费,由承包人负责保管,发生丢失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变更的范围与内容:根据工程实际需要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前23.2条进行:
31.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提交竣工图和竣工结算资料一式二份。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按要求 33.竣工结算: 33.1 竣工结算 33.2竣工付款申请单
(1)、竣工付款申请单提交: 工程接收证书颁布发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两份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承包人逾期不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视为本工程款已完整支付。
承包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
(2)、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内容: 按财务要求办理 33.3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1)竣工付款证书核查: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 56天内(按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四条
(三)项规定)进行核对并提出核对意见,发包人与承包人核查完毕,发包人应向承包人出具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对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发包人同意。
33.4 最终结清 33.5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份数和期限:承包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14天提交两份最终结清申请单,逾期承包人逾期不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视为本工程的质量保证金已由发包人向承包人完整支付。
33.6最终结清证书及支付时间(1)最终结清申请单核查: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56天内审核完毕,发包人应向承包人出具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对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已经发包人同意。
(2)以上价格的结算金额均以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审计核定为准。承包方在办理结算时不得高估冒算,如果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审计核减未超过5%时,审核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果超过5%时,审核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无
35.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无
37.争议
37.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时,由双发当事人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2)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 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项目建设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 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另行协商
38.2 发包人分包工程:按分包的专业工程结算造价的5%收取总包管理费。
39.不可抗力
39.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40.保险
40.6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1)发包人投保内容:按通用条款办理
41.担保
41.3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a.基本履约担保:中标金额的10%,中标人向招标人递交履约信誉保函。b.差额履约担保:中标价低于公布的预算控制价85%,中标人低价风险担保,担保金额为中标价与预算控制价85%差额的3倍,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从银行基本账户向发包人缴纳。
c.所有施工内容按时完成后退还差额履约保证金(无息),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发包人提供经监理审核的竣工资料后一月内退剩余正常保证金(无息)。
46.合同份数
46.1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正本5份,副本10份。
47.补充条款
47.1其它未尽事宜按国家盐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施工招标文件中给定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和工程量清单要求等双方协商解决。
2.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篇二
关键词:施工合同,造价条款,发包,承包
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是承包方和发包方签订的关于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主要内容是承包方如何进行施工、发包人如何支付钱款, 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等等。所以建筑施工合同的最核心的条款是工程造价条款, 也是双方共同都关注的焦点。目前, 随着施工合同的正规化和施工单位的经验累积, 施工合同的研究和实践都在不断深化之中。然而, 很多施工合同的签约双方对详细的工程造价条款还不够重视, 也在现实中造成了很多的工程造价纠纷问题。因此, 对于造价条款的研究就显得很有必要也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是一个值得思考和实践中发展的课题。
1 发包方需注意的工程合同造价条款事项
对于合同发包方来说, 如何正确确定施工合同中的工程造价条款是非常重要的, 也是其节约资金、获取法律援助的重要手段和方式。在具体的合同条款规定上, 无论是约定的固定价格、还是商定的可调价格及其他价格方面的规定, 都应该进一步写清楚施工合同的价款调整内容和具体情况。鉴于一般合同都采用固定价格合同, 所以本文就固定价格合同的一些问题做一个详细的说明。
商定后的固定价格合同, 其条款形式上要注意明确固定价的种类, 如固定总价、固定单价还是固定部分总价, 以免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给后续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另外, 还需要明确承包方的承包范围, 并在详细的计算分析后将这个过程中涉及到的风险相关条款、相关费用的计算方式和具体资费的调整方法等具体事项约定并表述清楚, 以保证合同的严密性和严肃性, 在预防的角度固定住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一旦发生计划外的情况, 而合同里面并没有规定相关的处理方法和规定, 那么承包方和发包方之间肯定会产生矛盾, 在施工的正常履行方面就有可能做不到。而且没有规定条款的话, 现实的实践中一般是承包方承担相关的费用, 但是承包方势必会在材料的使用、责任心的多少方面有变化, 给工程质量带来相当大的隐患, 而且也给以后的招投标工作带来难度, 使得投标方 (承包方) 故意提高价格, 以来弥补将来可能发生的成本价格上涨带来的金钱损失。
2 承包方需注意的工程合同造价条款事项
权利和义务都是互为平等的, 上面谈到发包方要注意合同造价条款的事项, 那么承包方也应该注意维护自己的合法合理权益, 在与发包方签订合同时, 不能粗略、想当然地商定相关条款, 而应该尽量和发包方一样尽可能把所有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情况写进去, 并明确在每种情况下双方应该承担的义务和可享受的权利。这样才能使得造价条款尽可能地完善、明确没有歧义, 使得施工工程能够顺利进行, 加强双方的合作。在实践施工中, 以下三点式承包方需要特别注意和研究的。
2.1 注意反索赔的有关事项
承包方应该在合同签订前仔细审阅合同, 重点是责任权利里面的“免除责任条款”, 千万不能为了顺利接到工程就盲目签订合同而不顾施工的实际情况, 否则发包方可能利用这一点在免责条款上偏向自己利益, 为以后的反索赔工作先行设置陷阱。所以在合同的研究中, 要重点关注每种可能性, 在风险责任条款中, 承包方一定要本着互惠互利、公平平等的原则, 给予其详细而又明确的规定。
2.2 明晰风险承担条款
承包方应该采取积极有效的预防措施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加入风险控制方面的条款, 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互惠互利的方针进行条款约定, 既能够以合适的价格签订合同, 又能够避免以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详细来说, 就是和发包方详细约定风险承担的范围和承担程度, 在其他意外情况出现时的成本和风险负担机制, 以及施工条件发生巨大变化时合同的履行情况, 比如重新签订合同、改变合同条款等内容。
2.3 补全发包方约定付款的相关条款
在合同签订的工作中, 一般都是发包方掌握主动权, 基本决定了付款的时间和方式, 承包方往往没有太多主动权, 所以需要进一步约定付款的时间和方式等问题。在此要注意的是要约定一些防止发包方拖延付款的条款以避免资金使用不顺畅的情况发生, 保证自己能够在合同约定的条件下得到发包方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
3 施工合同中详细约定工程造价条款的建议
发承包双方应当本着公平、公正的立场, 真诚合作的精神, 诚信相待的原则, 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尽可能详细地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造价条款, 将风险范围、超出风险范围之外工程价款的调整办法、价款支付方式、竣工结算程序、供应材料和设备的结算方法、变更签认的程序和生效条件等约定清楚。
3.1 明确约定风险范围、风险范围之外工程价款的调整办法
对风险的定义不能简单且不加以明确说明, 风险范围不宜简单描述为“有经验的承包商可预见的范围”等, 而应作出详细、明确地约定, 最好参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指导文件。例如江苏省建设厅发布的《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的指导意见》中关于固定单价合同材料价格涨跌的调整方法为:在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时, 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上涨超过开标时材料指导价的10%, 10%以内部分由承包人承担, 10%以外部分由发包人承担;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下跌超过开标时材料指导价的5%, 5%以内部分由承包人受益, 5%以外部分由发包人受益。
3.2 详细约定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的拨付和竣工结算程序
应明确发包人向承包人拨款的额度、具体时间和相对时间, 约定扣回工程款的时间和比例, 如何申请拨款、需报哪些文件, 如何审查确认拨款数额等等。为利于实物操作, 应细化竣工结算程序的约定。
3.3 详细约定供应材料和设备的具体内容和结算方法
合同双方应当详细约定材料设备供应的品种、数量、单价、提供的时间和地点等, 确定材料设备的结算时间等。发包人如欲供应主要材料, 为了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材料范围, 例如是否为主要材料可按单位工程投标文件中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的百分比来划分。
3.4 详细约定违约责任
为避免纠纷, 违约责任的约定一定要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 并且要越具体、明确才越具有可操作性, 如违约金和赔偿金要约定具体数额和具体计算方法, 不能模棱两可。
4 结语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知道, 施工合同中如能详细规定双方的权责、工程造价条款的相关事项对合同双方都是有利的。其实在实际的工作中, 双方都大致了解这个原则和具体规定, 只是在详细性方面做不到面面俱到, 所以才有了很多的工程纠纷和诉讼。所以发承包双方不仅应注重防范措施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还应该在实践中多积累, 才能详细、明确地约定工程造价条款, 从而有效控制造价、减少造价纠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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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何促进门店执行合同条款 篇三
面对零售客户的强势地位,厂商奸不容易与连锁零售客尸签订了供货合同,但是在各连锁门店日常营运管理中,这些合同条款却时常不能得到严格履行,造成了厂商整个营销工作受阻。
合同执行中的问题
在厂商与连锁零售客户的合作中,连锁门店对合同条款的执行问题几乎涉及了所有台同内容,而每一个合同条款的执行不力都会对厂商的营销绩效产生很大的影响。而且不同的连锁零售客户,管理模式和管理水平都存在着很大差异,更是增加了厂商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难度。
那么连锁门店在日常营运中,有哪些合同条款容易发生执行问题?
1.新品进店。
签订供货合同后,往往出现门店不订货或不能及时订货等问题,即便是订了货,门店也不能按照合同内容执行物流计划,如随意降低最小订货量、没有依据规定在订货日下订单,以及任意调整商品最小库存量等。另外,已经放在库房的新品迟迟不能上架,即便上架厂,却没有按照合同要求进行陈列;新品的促销活动经常得不到门店的支持,促销计划在不同的门店执行不一,严重影响新品的整体上市推广计划。
2.日常促销合作。
终端促销是各厂商力拼的战场,导致了促销活动越来越频繁,花样越来越多,因此也造成了许多在与连锁零售客户的合作中,门店对促销配合不佳,执行不力的现象。门店具体执行促销合作方案时会出现各种问题,如没有按照规定将产品陈列于堆头或TG台等约定的位置;陈列时间及期限未按照约定执行,促销中途经常被其他产品替换悼;由于门店经理担心库存积压而不按照约定订货量下订单,导致促销进行到后期出现缺货;各门店不能按照约定配合厂商展示促销POP等。
3.产品零售价格的控制。
很多厂商不知道如何控制产品的零售价格,其实为了保护产品的定位,完全可以与连锁零售客户的采购部共同约定零售价格控制条款。例如,家乐福将商品分成红色单品和绿色单品,门店是没有权力调整绿色单品的零售价格的。在家乐福,可以通过IT系统进行价格控制,从而减少门店的人为因素,但是很多零售企业还没有这样的价格控制制度和相应的IT系统,就很容易出现门店零售价格随意变动的局面。有时,零售企业为了促进销售而给商品以零毛利或负毛利定价,这就会导致商品零售价失衡,给厂商带来不利影响。而且,门店的价签经常会出现与系统价格不符的错误,同样会造成产品价格异常。
4.陈列位置和排面量。
任何厂家都希望自己的产品有更好的陈列位置和更大的排面量,但是门店的货架空间是有限的,由于零售客户营运管理能力不足、营运管理流程落后等因素,致使门店的商品陈列难以执行和保持合同条款规定,而且变化频繁,随意性强,一次缺货或一次促销可能会直接影响到商品原来的陈列状况。
5.安全库存量和日常订货。
产品的安全库存量和日常订货量会直接影响厂商在某个门店的销售业绩。虽然在厂商与连锁零售客户的谈判中,物流计划是重要的谈判内容,双方会约定产品的订货日,送货日、最小定货量、安全库存量等内容,但是各门店经常随意订货,有时既不遵守订货日规定,也没有很好地执行安全库存量和最小送货量约定,使厂商的产品经常缺货或者因爆仓而退货。
为什么执行不力
上述问题的根源涉及两方面,即零售企业管理问题和厂商营销管理问题:
1.零售企业运营管理中的问题。
(1)运营管理模式有问题。一般情况下,如果采购部门和门店各自负责的工作内容、权利分配以及绩效评估等设计不合理,就会造成合同执行不力的情况。例如,商品陈列完全由连锁总部依据POS系统的销售数据来控制,但是各个地区和门店的商品销售情况不同,可能会造成总部的陈列规定不符合门店实际情况,因为 POS系统的销售数据会受到很多因素影响,如某商品因缺货造成销售量低,而依据销售数据缩小排面就会产生问题。因此门店由于销售指标的压力,有时不得不违背合同约定,私自修改商品陈列标准。
(2)采购部门与各门店沟通流程有问题。以DM管理流程为例,跨国零售企业会对釆购部门和门店制定各自严格的控制流程,尤其是采购部和门店的沟通流程控制更是细之又细。如家乐福规定:提前45天谈判部门准备并提供第一份DM商品清单;提前40天把DM清单交到各门店进行价格调查,再由BDD(数据收集部门)在数据库中进行价格调查,提前 12天将最终确认的具有完整商品信息的清单交给各门店,并开始订货。在门店方面,家乐福规定:在第一次 DM商品清单发到门店时,门店经理就开始标出所有DM商品的具体陈列位置,要确定哪些商品必须堆头陈列,哪些商品必须放在TG台上;在DM到达前一周,门店经理开始核查商品到货情况,同时在7天内核实价格是否与总部建议的相符;在DM开始的前一天,检查所有DM商品是否有良好的陈列;在DM期间,还会有每天的DM商品销售分析,部门毛利分析和补充订货等工作。即便是如此细致的DM控制流程,仍会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问题,更何况很多零售企业根本没有这样细致和严格的DM流程控制,因此门店也就不可避免会产生各种合同执行问题。
(3)谈判内容有问题。比如合同中对很多问题没有进行明确的约定,谈判条款不尽合理,使门店不易执行,或者产品不适合在某些地区销售,门店自然难以执行合同进行订货。
(4)门店管理问题。门店管理的混乱和粗放,更是造成门店执行合同不力的重要因素。这不仅是指门店经理个人管理水平和责任心的问题,更主要的是门店管理流程疏漏、管理方法粗放、营运管理能力参差不齐等系统问题。
2,厂商营销管理中的问题。
(1)谈判时,没有详尽的谈判准备和谈判策略。例如很多厂商并不知道要如何谈物流计划,如何谈商品陈列问题等。
(2)谈判内容不细致。也许有些问题涉及到了,但是谈得不细致,同样会造成合同执行不力。比如在谈判中关于物流计划不够深入,对订货周期、最小订货量、最小库存量、退货、退损、包装调换、保质期等问题没有明确约定。
(3)营销管理问题。厂商在营销管理流程、营销组织结构,绩效评估系统、销售过程控制和客户管理流程等方面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也是导致门店不能很好执行合同的重要原因。
彻底改进门店
执行合同条款的方法
目前,很多厂商过分强调了客情管理的重要性,但是面对以现代连锁零售企业为主体的全新的渠道结构,单纯的客情管理已经无力解决上述问题了。连锁零售企业的采购人员和门店营运人员流动率很高,人员变动会使厂商建立的客情关系瞬间瓦解,更何况零售客户和门店数量又是如此之多,所以必须找到一个根本的解决办法。
显然,厂商无力去改变零售企业的事情,必须从自身人手解决问题。既然产生问题的根源在于营销管理,那么最好的办法就是着手改变厂商传统的营销管理流程和工作方法,建立标准化工作流程以及细致的工作方法。
(1)厂商营销部门必须将所有容易出现门店执行问题的合同条款详细列表,比如新品进店、价格调整、合作促销、订货、最小库存、陈列标准等。
(2)对每个条款的实施过程进行分解,并最终细分为各控制点。通过分析零售客户釆购部和门店在条款实施过程中的工作,将厂商的营销工作进行相应分解。
比如与家乐福进行DM促销合作。家乐福的流程是:商品部将DM合作促销的内容清单发给各相关门店叫门店对DM商品的价格进行市场调查,然后发给BDD叫BDD调查竞争对手的DM商品价格进行对比,确认价格后发送给商品部叫商品部根据门店和BDD的反馈,与供应商进一步谈判并最终确定,之后将确认的 DM清单发给门店叫门店做出详细的 DM商品订货、收货、陈列、POP计划及销售评估等工作流程,在每个环节中细致规定时间,比如规定提前一周开始收货,提前两天开始陈列DM商品等。这样,厂商可以根据家乐福商品部和门店的工作流程,将营销工作进行相应分解,制定出自己的营销工作流程。
(3)分析每个问题的各个控制点,针对每个控制点做出详细的检查表,使营销人员工作得以细化,便于执行。比如,厂商可以对家乐福DM促销的门店订货环节制定检查表,包括所在区域各门店的订货数量、订货和送货日期等内容,在门店开始订货的同时,用这张检查表宅动去与各门店沟通订货,这样会很好地提醒各门店及时订货,并根据各门店乎时销量等因素提供订货数量和送货日期建议。
(4)根据每个合同条款的不同控制点的具体情况,制定检查工作计划以督促各控制点检查表内容的落实,包括拜访和检查的时间、频率等内容。比如在DM合作促销中,厂商可以制定出对各门店收货环节的检查计划,有计划地检查各门店到货情况,这就能及时发现问题,保证促销商品到货充足和及时。
(5)分析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找出解决方案。厂商可以通过执行情况分析会议的形式,对一段时间内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查找原因,形成应对问题的解决方法。比如,经过分析知道,在DM促销中某个门店出现缺货是由于其部门经理是新近提拔的,以前没有做过相关品类的营运工作,缺乏订货预估经验,那么厂商就可以找出解决方法——通过给他进行相关品类商品销售分析,提高他对本品类销售状况的理解。
(6)依据讨论的解决方案,制定相应的行动计划,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问题。只有解决方法还不够,为了保证成效,必须制定具体的行动计划以落实解决方法。比如要对零售客户的部门经理进行品类商品销售状况的分析,厂商需要制定一个相应的行动计划——由谁去沟通,做出什么样的品类销售状况材料,在何时、何地与他沟通等。这样,才能使他在下次 DM促销时可以准确确定订货量,并正确理解厂商营销人员提供的建议。
通过以上工作流程和方法的改善,用厂商自身营销工作的细致化和标准化去影响零售客户,将会最大程度地降低连锁门店对合同执行不力的情况。需要注意的是,这样的改变绝不是个人行为,而是——种企业行为,必须系统、有力、持续地去建立和实施这种高效的工作方法。
4.燃气及远程抄表工程专用技术条款 篇四
一、招标单位在本工程中应满足本招标文件和施工图要求,严格按照最新燃气及监控工程施工规范和标准图集施工安装。
二、燃气工程施工及材料要求:
1.管径DN250及以下的埋地管道统一采用燃气用PE管SDR11系列,埋地PE管上方加塑料板保护。
2.管道穿越楼板、楼梯平台、外墙和隔墙时,必须安装在套管内,且套管内管道不得有任何接口。套管材料可选用钢管或硬质塑料管。安装在楼板、楼梯平台、外墙内的套管规格为燃气管大两号;安装在内墙的套管规格为燃气管大一号。安装在楼板、楼梯平台的套管顶部伸出地面50mm,底部与天棚面平齐,墙壁、隔墙内的套管两端与墙面平齐。套管内应填满聚氨酯发泡填缝剂,两端使用聚氨酯发泡填缝剂或玻璃胶封堵严实。
3.穿越楼板、楼梯平台、外墙的燃气钢管必须使用热收缩套防腐,施工完毕后的热收缩套长度应伸出套管两端各10mm左右。上升立管穿出地面处须用热收缩套管保护,套管高出地面500mm,套管与燃气管间隙要用油麻沥青漆堵严。4.PE引入管与钢管的转换采用钢塑转换接头,安装在套管(采用PE管或夹克管做套管)内;转换接头钢制端采用牛油胶布和PVC外带进行防腐,套管内的间隙用中性河沙填实,套管端面50mm内用建筑用中性密封胶封口。
5.室外管安装离墙净距70mm,室内管安装离墙净距20mm。天面下降管U型管码支架间距:DN80、DN65为6.0m,DN50为4.5m,DN40、DN32为3.5米。6.天面管安装以3‰坡度坡向上升立管或下降立管,户内管安装以3‰坡度坡向流量表两侧立管。设立管卡固定,管卡不得安装在焊缝位置上。
7.上升立管总阀门间需作跨接设阀门箱保护,阀门箱上用油漆注上“石油气(或天然气)”及抢修电话,燃气管道、上升管、天面管用黄色油漆刷上“石油气、流向及色环”以示注意,并加锁。下降立管上端设阀门箱,下端设下降立管放液阀保护箱。
8.法兰间垫片不准使用橡胶软垫,应使用石棉纸板,厚度不得小于3mm,并留有手柄,石棉纸板两侧应涂铅油或黄干油,不允许用漆类涂料。9.管道试压前应进行清扫,工程长度超过200m的管道应采用分段吹扫;吹扫时采用压缩空气反复进行,压缩空气压力不得大于0.45MPa,温度不宜超过40℃。吹扫时应先拆除调压器、燃气表等。压缩机出口应安装分离器和过滤器,以吹出的气流无污物为合格。
10.当调压器、燃气表等燃气设备安装在燃气灶具上方时,燃气设备与燃气灶的火孔边缘的水平净距一般不得小于300mm;确实无法满足上述水平净距时,最少不得小于200mm,且燃气设备与燃气灶的垂直净距不得小于700mm,宜用非燃结构物品隔离。11.其他招标要求:
11.1 镀锌钢管、无缝钢管、PE管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必须具有相关的设计、施工、验收规程或规范;管材、管件配套齐全。
11.2 镀锌钢管、无缝钢管、PE管的供货商必须出具厂家委托代理证明书,厂家必须出具ISO9000质量认证证明书;生产厂家出具产品质量出厂合格证、按规范要求本厂试验室检测合格报告和上年度省、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报告;生产厂家出具生产线设备的品牌及管材及管件原料的来源地。11.3 PE管管材应按国家有关聚乙烯管材及管件检测的规定进行送检。11.4 材料设备及全部配件均应采用当地燃气集团公司指定品牌和材料采购质量要求,在其指定采购点采购材料设备,确保通过质量验收和供气验收要求。
11.5 投标文件中应充分考虑室外燃气管走向可能需根据室外乔木、园建工程、给排水工程等影响作出适当调整。
三、远程抄表工程技术要求:
1.燃气监控系统必须根据各地区相关要求在当地质检总站燃气监督科或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办理燃气监督相关手续。
2.燃气表、报警器、电磁阀、采集终端、集中器品牌按天然气、液化石油气选用供气单位许可的专用设备。
3.燃气表的安装应满足抄表、检修、保养和安全使用的要求,当燃气表装在燃气灶具上方时,燃气表与燃气灶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300mm。
4.自动抄表压入端子的线头应上锡,镀锡要均匀,不得有毛刺;自动抄表接入的信号线要做好标识,编号正确,字迹清晰不宜脱色,配线要整齐、美观。5.煤气阀门上安装电动机械手时,机械手中心点必须与阀门中心点对齐。6.煤气报警器的安装必须符合现有的规范,底部离地面30mm(如采用天然气,报警器应装在上部)。远程集抄系统工程的电气性能测试,包括通讯线,信号线插头,采集终端的测试,各项测试应有详细记录,以作为竣工资料的一部分。通信测试必须对所有设备的集中器和终端进行测试。定时抄表功能测试、实时抄表功能测试要测试所有的集中器。精度测试抽查总表数的10%。
7.若遇石油液化燃气管道设在地下室顶板上方或距地下室侧墙2米以内、或在不通风的天井内,必须设置工业泄漏报警系统。8.其他招标要求:
8.1 煤气表、报警器、电磁阀、采集终端、集中器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必须具有相关的设计、施工、验收规程或规范;配套齐全。8.2 燃气监控(远程抄表)系统的煤气表、报警器、电磁阀、采集终端、集中器符合《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GB3836-2000)相关标准,电磁阀符合《爆炸性环境用爆电气设备》(GB3836-1990)相关标准,煤气表、电磁阀、采集终端需有国家防爆电气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颁发的《防爆合格证》。
四、上述专业技术条款在合同解释顺序上高于设计文件和国家及地方现行规范。施工单位除应执行本专业技术条款和设计文件规定外。尚应执行(但不限于)下述规范、标准: 1 2 3 4 5 6 7 8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爆炸性环境用爆电气设备》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篇五
建筑 2008-07-21 15:01:25 阅读628 评论3字号:大中小
摘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本文就示范文本中通用条款部分,结合工程惯例,对比FIDIC施工合同条件,进行分析,提出示范文本的优点和不足,并提出相应改进的建议,改进后的合同更加完备,将有利于减少合同履行中纠纷的出现。
关键词: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合同条款;完备性;合同纠纷
Abstract
Construction contract is the main contract of the construction works.It is the main basis of the constrol, schedule control and the investment control.The shortcomings of several sub—clauses in sample text of contract for works of civi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were pointed out via FIDIC 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s,and the improved suggestions were given.The completeness of the improved contract is better and the disputes are less arised in performance.
Keywords:construction contract;sample text;clause and sub—clause of contract;completeness;dispute of contract
一、引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又称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方(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和承包方(施工单位)之间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1999年,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了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一99—0201),示范文本主要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
通用条款是根据《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同时也考虑了工程施工中的惯例以及施工合同的签定,履行和管理中的通常做法,具有较强的普遍性和通用性,是通用于各类建设工程施工的基础性合同条款。
二、《通用条款》部分的几个突出优点
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更加突出国际性、系统性、科学性等等特点,更好地体现了示范文本应具有的完备性、平等性、合法性、协商性等原则。下面介绍下其《通用条款》部分的几个突出优点。
1、规范可靠文本格式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制定的,它具有相应的规范性;其内容是经过严格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审慎推敲,反复优选制定的,因而完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可靠。
2、完备性原合同文本《合同条件》分十个单元,共41条,142款,修订后的合同文本《通用条款》为十一个单元,共47条,177款。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按照法律要求,把涉及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条款全部罗列出来,确保合同条数完备,当然,每个工程都有不同,通用条款中很多地方都需要专用条款加以补充。
3、适用性示范文本较能适用不同的常见工程承包方式,其区分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通用条款部分比较注意吸收了国际施工合同文本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在“服务”上,增加了弹性,方便业主、承包商灵活选用,具有较强的实际操作性。
三、《通用条款》部分的几个不足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深化改革和建筑业的不断发展,对示范文本的要求也来越高。示范文本在实际运用中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影响其在工程建设领域的进一步使用。本文就通用条款中几个条款谈谈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1、预付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24.工程预付款:“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
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FIDIC中预付款分为动员预付款和材料预付款,动员预付款作为承包商迁移队伍之用,而材料预付款,是对于承包商购买的材料实行“拿发票报销”的方式进行预先支付,以缓解承包商的资金压力。我国施工合同中预付款是属于给承包商进行施工准备的一笔款项,并且在施工过程中不再有预付承包商购买大宗材料的款项,即没有FIDIC中的材料预付款。因此,可以认为我国的工程预付款同FIDIC中动员预付款类似。
一旦合同约定有预付款,业主支付预付款就是一项义务,如果业主不能按约定支付,承包商当然可以暂停施工,这是承包商在行使抗辩权。本条并没有问题,只是觉得停工时间的约定有可能出现在工程还没有开工时,因为是最迟在开工前7天就应该支付,那就有可能在应该支付时间7天后工程还没有开工,这样说“承包人可以停工”就会让人不大好理解,我建议注明“承包人可以停工或停止准备,工期应相应推延。”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我国施工合同允许业主提供工程建设所需要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等,但如果业主提供这些资源,应该在招标文件中予以载明,在确定中标人后,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就招标文件中约定的业主提供的材料设备,填写施工合同的附件之一《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业主根据该表提供相应的材料设备,并对材料设备负责。笔者认为,对于业主提供材料设备的情况,这是我国施工合同中的一个特点,但施工合同中对此的规定不足,又使其成为一个在合同条文上欠考虑的合同缺陷。对于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在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规定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填写《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但合同并没有规定,该材料设备必须是招标文件已经约定由业主提供。这样就会出现问题,因为承包商的投标报价是根据工程量和综合单价决定的,如果说业主没有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哪些材料设备由自己提
供,则承包商的报价中包含着自己的成本价格定位。这就必然存在这样的问题:当业主要求这些材料设备由自己提供时,承包商报价时这些材料设备实际价格定位是多少?承包商有理由告诉业主其真实的价格定位吗?但如果业主在招标文件中就规定这些材料设备由自己提供,则承包商在投标时,就不必考虑这些资源的成本,只要考虑除成本外的价格因素就行了,当然也就不会出现上述的不足了。因此,笔者认为,对于业主提供的材料设备,应该在招标文件中予以规定,否则就不存在业主提供材料设备的情况,这样合同就完备了。
笔者建议《通用条款》271改为:“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已经列明。根据招标文件中列明的材料设备,双方应当填写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3、竣工时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我国施工合同对工程实际竣工时间的规定,与FIDIC做法不同。在FIDIC中,实际竣工时间,是工程师掌握的。具体情况是:“当承包商认为他能够完成施工任务并准备好工程竣工所必需的竣工资料后,应提前21天通知工程师某一个确定的日期,说明在该日期后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进行竣工试验。工程师要在那个确定日期后14天内指定一个日期进行竣工试验。在工程已经通过竣工试验、承包商已经做好移交准备工作后,他可以提前不少于14天向工程师发出申请接收证书的通知。工程师在接到承包商申请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商颁发接收证书。在接收证书中工程师要注明根据合同规定,工程竣工的日期。”注意这个日
期就是工程实际竣工的日期。
但在我国却是以通过验收时承包商提交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仔细分析《通用条件》第32条的2、3、4款就会发现,这样的规定中存在着漏洞。因为按照施工合同规定,从承包商提交验收申请,到业主组织验收有不超过28天的准备时问。试想,如果承包商递交验收申请后,业主在第20天才开始验收,而验收结果是没有通过,这20天承包商可能以为已经没有施工任务了而处于等待状态,但20天等待后却还要继续返工,等其返工完毕,再提交验收申请。如果此次验收通过,则按照施工合同,实际竣工时间为返工后提交申请的时问,那自然包括了20天的等待时间。然而把这20天作为承包商的实际施工时间看待,对于承包商来说是不公平的,因为这是业主安排竣工检验的原因引起的。
笔者建议《通用条款》32.4应改为:“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但工程师要考虑承包人在前次递交报告后可能存在的工期损失的补偿。”这样将实际竣工时问的确定权交给工程师。
4、保修金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2)质量保修期;(3)质量保修责任;(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保修金是因承包商的责任而使工程存在的质量缺陷,在工程竣工承包商离开现场后,而在竣工结算时扣留的款额,目的是为了保证承包商能承担修复工程的责任。
而示范文本通用条件“
34、质量保修”是关于质量保修期内承包商缺陷责任的规定,即国际工程中“缺陷责任期”的有关规定。在国内的工程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是很多业主将该条款的质量保修期与2000年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所规定的质量保修期混淆。在此条款中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合理使用年限
(二)……5年:(三)……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2年。”据此规定,承包商的部分保留金很难得到支付,很多承包商为此与业主产生了纠纷。而在国际工程中,缺陷责任期一般为规定1年,工程实践中也有5年的,比如厂房的屋面系统、设备系统等。但是,缺陷责任期结束后,业主应颁发“履约证书”(PerformanceCertificate)以表明承包商合同义务的完成,并
支付保留金和其他应付款项。
此条款中由于术语运用的歧义很可能引起工程合同纠纷,因此,有必要将本条款中的“质量保修”变为“缺陷责任”,将“质量保修期”变为“缺陷通知期”(或“缺陷责任期”),这样便于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所规定的承包商义务相区分。
四、结束语
6.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篇六
关键词:国际工程,税收政策,对外承包
在国家“走出去”战略的指引下,近年来我国企业境外国际工程承包业务发展快速,面对陌生的国际环境,境外国际工程项目财务税收管理显得更加重要。如何加强境外项目合同税务管理,特别是免税条款的应用,保证国际业务的可持续稳定发展,对“走出去”企业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对国际免税项目有关条款的解析,提出针对性的解决策略,从而化解了税务风险,维护了企业的合法经济利益,希望对国防工程企业有借鉴意义。
一、案例背景介绍
2004 年,笔者所在公司通过国际竞标,中标突尼斯东北部突尼斯纳布勒垃圾站项目,项目业主是突尼斯环境部下属垃圾管理局。该项目合同总金额493 万第纳尔,但是工程中需要从西班牙厂商进口10.64 万平米PEHD2.5 厚布及10.07 万平米土工布,共计78万欧元。项目中标以后中国承包商和业主签订商务合同中有关税收条款描述如下:条款中价格明细表,根据突尼斯2005年12月19日第2005-106号法律第16条款规定,国家垃圾管理局享有:
(一)减免为垃圾管理局提供的相关工程施工和服务内容所产生的增值税;
(二)减免工程施工所需的设备物资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三)减免工程施工所需的在当地没有同等替代品的设备物资的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价格明细表要遵守上述条款规定,并按照截标之日前30 天适用的材料、工资、社会福利、关税、增值税和其他税费行情进行编制。如果与工程量概算中的某个工程量对应的价格明细中的某个项目没有相应的价号,那么则认为其对应金额已经包括在其他价号中,无论与该价号相对应的工程量多少,均不得对此提出任何索赔。
二、案例解析
通过对案例的研究和解读,可以分三个层次进行解析:
(一)在所签订的合同条款中“减免为垃圾管理局提供的相关工程施工和服务内容所产生的增值税”,可以解析为在突尼斯,中国承包商给突尼斯国家垃圾局提供纳布勒垃圾站项目工程施工任务,承包商不用给突尼斯政府缴纳增值税。
(二)合同条款中“减免工程施工所需的设备物资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减免工程施工所需的在当地没有同等替代品的设备物资的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可以解析为该项目工程施工所必需但是当地不生产的设备物资是免除增值税、关税、消费税的,如果当地有的这些设备物资,将不提供减免相关税金。联系承包商和国家垃圾局签订的合同要求,该项目合同需要从西班牙的厂商进口PEHD2.5厚布及土工布,采购合计金额大概78万欧元。根据承包商和业主签订的合同中免税规定,如果以业主的名义进口,给业主开立发票,通过突尼斯垃圾局从厂商进口PEHD2.5 厚布和土工布将免除相关税金,但是根据当地的相关税法法律规定不能计入承包商施工成本。这样虽然享受到税收的免税,却导致承包商施工成本减少,利润总额年终虚增大,承包商将面临给当地税务局上缴30%企业所得税。
(三)合同条款中“价格明细表要遵守上述条款规定,并按照截标之日前30天适用的材料、工资、社会福利、关税、增值税和其他税费行情进行编制。如果与工程量概算中的某个工程量对应的价格明细中的某个项目没有相应的价号,那么则认为其对应金额已经包括在其他价号中,无论与该价号相对应的工程量多少,均不得对此提出任何索赔。”可以解析为根据突尼斯当地税法的规定,承包商在将来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量清单价格表中包含了各种税费。特别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购各种原材料、配件等开立的全部是增值税发票,承包商可以将增值税进项抵扣,后来在实际施工的过程中,承包商给突尼斯政府税务局上缴30多万第纳尔的增值税(进项税)。如何解决多上缴的增值税(进项税)成为承包商面临的另外一个巨大问题,通过研究承包商和业主签订的商务合同发现,承包商在实施过程中,缴纳增值税(进项税)不提供免税,承包商要按期缴纳。面对这个税务风险,如果多交的增值税(进项税)无法退给承包商,将直接影响该项目的最终经营成果。
三、应对策略
针对第一层解析,我国承包商在与突尼斯国家垃圾局办理工程结算书时候,工程结算书中不计算增值税,即不包含增值税销项税金,就意味着不用给税务局缴纳增值税。因为根据当地税法规定,突尼斯实行全国统一的税收制度,外国公司和外国人与突尼斯的法人和自然人同等纳税,突尼斯实行以所得税和增值税为核心的税收体系,《个人与企业所得税法》和《增值税法》分别对所得税、增值税申报方式与时限做出规定。
针对第二层解析,采取应对策略就是承包商要认真研究法律规定及合同条款,积极通过与海关和税务局的有效沟通,在他们一致同意的前提下,承包商提出在发票开立的时候,将发票同时开给突尼斯垃圾局和承包商,这样承包商在商品进口的时候,就能享受到合同规定的免税,特别是商品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节约资金,同时该批材料成本合理计入到承包商施工外账成本,增加了合理的施工成本,避免年终巨额所得税的上缴,维护了承包商的合法利益,化解了税务和财务风险。
针对第三层解析,采取应对策略就是承包商积极和外聘当地会计师事务所及税务局联系。在将来项目最终完工,拿到业主的完工证明以后,通过和税务局积极联系办理多交增值税退税工作,最终退回30万第纳尔税金工作,保证承包商的合法利益。
四、总结
通过该项目的实施给“走出去”企业的巨大启示,就是承包商一定要熟悉当地的税法,依法纳税,同时合理避税,特别是像突尼斯税务政策比较繁杂,国民整体纳税意识较强,全部采取自行自觉纳税,税务部门有权随时抽查,如果发现问题,将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所以应该认真研究所在国的税务政策,避免税务纠纷;同时承包商对自己和业主签订的商务合同条款要特别熟悉,在提供给业主报价单中要包括合理的税费,努力避免漏项,并联系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解析法律,联系项目实际情况开展税收筹划工作,提出针对性的应对策略,对带有迷惑性的免税条款,要防止免税陷阱,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刘奇,于来新.境外免税项目税务风险管理[J].国际工程与劳务,2015(10).
[2]徐骥,李杰.警惕国际承包工程合同中的增值税免税陷阱[J].国际商务财会,2011(09).
7.限定治疗方式的合同条款无效 篇七
案例:年过六旬的王某于2009年7月30日和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保险险种为该保险公司的一款终身保险险种,保费金额为2万元,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的两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保险合同对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有以下表述:“主动脉手术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动脉内血管形成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合同签订后,王某分别于2009年8月1日、2010年8月10日分两次缴纳保费共计4600元。2011年2月12日,王某经医院确诊为患有主动脉夹层,在医院接受了主动脉夹层覆膜支架隔绝手术。
出院后,王某认为其符合保险理赔条件,便多次要求某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但保险公司一直拒绝理赔,王某遂将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审判中,王某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保险金4万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鉴定费。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因王某所接受的手术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故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付责任。
法院在審理期间,委托某司法鉴定所对王某申请的有关医学术语等事项进行了鉴定。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认为,王某所患的主动脉夹层属于主动脉疾病:主动脉夹层覆膜支架隔绝术比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开胸手术创伤更小、手术死亡率和并发症的发生率低:主动脉夹层覆膜支架隔绝术是主动脉手术,但其无需实施开胸进行:王某的病情更加适合主动脉夹层覆膜支架隔绝术。属于介入主动脉修补范畴。
根据鉴定意见,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和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订立的保险合同已明确约定重大疾病的保险范围有主动脉手术。主动脉手术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因此,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疾病应属保险合同约定重大保险疾病的保险责任范围。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保险法》第二十三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应给付原告王某保险金4万元。
8.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篇八
1、告知条款
承包人在认真研究了XXXX项目总包工程的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条件、施工现场环境与现状、技术规范、图纸、工程数量表以后,根据上述条件,按照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图纸、工程数量表等要求,同意实施并完成上述工程及修其任何缺陷。
承包人在合同签订之前已经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了查勘,并收集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施工环境、施工条件、毁损物业的危险、现场管线、地下构筑物、工地现状、周边环境、进行本工程所需要的工程、其他施工单位的施工情况、所需要的住宿、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的全部资料,取得了其对施工影响的全部信息,并对以上资料与信息的准确性、充分性、完整性负全责。
承包人已经取得了对工程可能产生影响和作用的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通过签署合同,承包人接受对可预见的或者不可预见的为顺利完成工程的所有困难、风险和费用的全部职责。承包人已经确信合同价格的正确性和充分性,除了根据合同可以调整的以外,合同价格对任何未预见到的困难和费用均不调整。
本合同签署前,双方已就合同中涉及到己方及对方的权利、义务、责任条款进行了充分地沟通和协商,并已明确了解己方应承担的责任及风险。
双方确认本合同的条款体现双方本着诚信原则谈判的结果,本合同的条款不构成任何一方的标准条款。甲乙双方确认其已经审阅并完全理解本合同的条款且已经就条款相关的任何疑问得到满意的解释。
2、承包方式
本工程由承包人包工、包料(甲供材料设备除外)、包工期、包机械、包设备、包质量、包文明施工、包安全、包各种风险、包设备、包调试、包验收通过、包税费、包规费等的大包干形式。
承包人应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文明施工等负全责。
3、合同价款
本工程实行固定包干总价,总价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费、人工费、运输费、保险费、安全文明施工费、措施费、税费、规费、利润、管理费、试验费、试车费、验收费、成品及半成品保护费、排污费、各类风险费用与损失、水电费、人员食宿费、交通费、通讯费、各类由承包人办理的手续的费用等与本工程相关的一切费用。
合同总价为承包人完成全部承包范围、工作和义务的费用。除了根据本合同明确约定可以调整以外,不论合同签订后发生原材料及设备价格上涨、人工费用上涨、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颁布或变化、通货膨胀、以及标准规范的颁布或修订以及其他不可预见的风险等,均不做任何调整。
4、有关监理权利限制的条款
发包人委托监理公司对工程实施监理,所有涉及到工程费用、工期、设计变更、工程开工、停工、复工的指令等需取得发包人的书面批准。
5、免责条款
发包人及监理对承包人做出的任何批准、证明、同意、检查、检验、指示、指令、建议、通知、要求、试验、或类似行为,都不能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根据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错误、遗漏、误差和未遵办的责任。发包人未对任何工作、生产设备或材料提出否定意见不构成批准,不影响发包人拒绝该工作、生产设备或材料的权利。
除非另有书面明确规定,发包人未能行使或者延迟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得被视为放弃行使该等权利,且任何权利的单独或部分行使亦不得妨碍该等权利的进一步或其他任何权利的行使。发包人在任何时候放弃追究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规定的违约行为,不得被视为发包人放弃追究其它各方面的违约行为。
6、安全责任免除条款
与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工具、装备、成品、半成品、临时设施等均由承包人负责保护。承包人应承担在工程实施和完成以及修补任何缺陷过程中发生的,或由其引起的以下责任与风险并负责进行赔偿:(a)任何人员的死亡或受伤;及(b)任何财产的损坏或灭失,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已完工工程等。同时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免受为此或与此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和其他费用。
7、承包人之间的配合条款
承包人应处理好与其他施工单位的关系,如因与其他施工单位交叉作业影响施工进度与质量的,由承包人自行解决,不得要求增加工期与费用;承包人应自费处理好与周边居民、村民的关系,如发生有人员干扰施工或者有其他影响施工行为的,由承包人自行进行解决,但承包人不得进行采用暴力或者其他类似手段,也不得向发包人要求增加费用或者补偿工期。
8、承包人违章条款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因承包人违章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的罚款、损失、赔偿等,均由承包人承担。
9、不得停工的约定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不得以发生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上涨、法律法规的颁布或修改、政府部门有关施工标准的颁布或修改、通货膨胀等事由导致费用增加而停工,亦不得在发生以上事件后向发包人提出补偿申请遭拒绝而停工,否则每停工一日,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拾万元,违约金的支付不能解除或减轻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且由此延误的工期以及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负责。
10、甲供设备材料的管理
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的全部过程管理,包括计划、联系、问题协调、数量统计、验货、卸货、搬运、仓储、安装及成品保护等,所需要的全部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承包人应在使用发包人提供的供材料设备前45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准确的需求计划,说明所需材料的种类、计划、要求、数量等。如承包人未按照以上要求通知发包人,导致工期延误与损失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材料设备到货后,承包人应在4小时内安排足够的人员进行卸货、搬运。承包人应按有关规范要求或供货厂方技术要求进行安装或使用,并接受厂方技术人员的指导。
甲供材料设备的保管由承包人负责,所需要的费用均已经包含合同总价中。承包人在发包人材料设备的卸货、收货、验货、搬运、仓储、安装、保管、成品保护等过程中损坏、丢失材料设备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更改发包人提供材料设备的交货日期或地点等的,应当提前30天申报发包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工期的延误等均由承包人承担。
11、项目变更后承包人上报的时间要求
承包人在双方确认变更后14日内不向发包人提出变更价款的书面报告的,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12、签证的费用
签证的费用仅计算工程的造价与税费,不涉及措施费、规费等其它费用。措施费、规费等已经包干在合同总价内。
(签订是计算工程量与工程价款还是仅计算工程量,价款在结算时确认???讨论)
13、撤场条款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或者合同终止后14日内,承包人应当完成以下的撤场工作:(1)施工现场的垃圾、废弃物、堆积物等已经全部清理完毕并运输出施工现场,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完毕,施工现场已经清理、平整或复原,直至发包人检验合格为止。如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处理完毕的,每延期一日,需支付违约金10000元,且发包人有权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进行处理,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现场的施工材料、设备、临时工程、临时建筑等已经全部撤离现场。如逾期未撤离的,延期一日需赔偿发包人人民币10000元,且发包人有权视为承包人放弃其所有权,发包人有权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进行处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除了工程需要经发包人同意留在现场的人员外,其余人员全部撤离施工现场。否则,按照5000元/人/天进行扣款,承包人不得有任何异议。且因任何原因引起的人员伤亡事件,责任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4)承包人未按照规定完成上述撤场工作的,除了承担以上的责任外,发包人有权延期支付或者不予支付工程款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14、保修费
承包人如未按照规定进行保修的,发包人有权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双倍在质保金中扣除,如不足扣除的,不足部分仍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的通知进行支付。
15、工程转包分包
本工程不得转包及分包,如承包人违反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且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改正或者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对于承包人的损失,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6、保险
需根据需要要求承包人购买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过程一切险、公众责任险、意外伤害险等保险。
17、合同解除条款 承包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1)承包人进行转包、分包或者转让合同的;
(2)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6)承包人已经破产、清算,或承包人已经无力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7)承包人丧失了完成本工程应当具有的资格与资质;(8)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在工程结算完毕,扣除了承包人应当承担的违约金、损失以及其它费用后将剩余部分支付给承包人。如不足扣除的,不足部分承包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发包人。
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之日起14日内配合发包人对已经完成的合格的工程量进行核实与结算,如承包人不配合发包人的,则发包人有权根据自行核实的结果结算工程款,承包人不得有任何异议;或者发包人有权认为承包人放弃要求发包人支付此款项的权利。
发包人有权根据需要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好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合同解除后14日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之日起
日内将全部工程资料交付给发包人,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日,需支付赔偿金5000元,逾期超过30日的,每日赔偿10000元。
承包人不得阻挠其他单位进场施工,不得在施工现场聚众闹事,否则发包人有权按照每次20万元/此予以扣款,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且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承包人的结算款,在承包人将所有的资料交付给发包人、赔偿了损失、进行改正后,发包人可酌情给与支付。
18、履约保证金
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提供担保额为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函。如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提供符合要求的履约保函的,发包人有权没收承包人的全部投标保证金,并有权解除本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前一直有效。承包人在结算竣工结算完成后30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申请撤销保函。
办理履约担保所需要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9、约定建设工程在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内,如因质量问题发生人身与财产损害的,称道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设计合同
1、设计成果的所有权与知识产权归我方所有。
2、设计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3、设计人员不得更换。
4、设计单位的现场配合条款
5、设计单位现场配合人员的人身与财产安全由设计单位自行负责。
6、设计单位不得接受施工单位的设计变更要求。
7、设计单位不得转包、分包或由第三方代为履行。
其他类服务合同
1、现场人员的安全问题承包人承担。
采购类合同
1、供应商在交货前必须与我司确认交货日期,在获得可以交货的通知后方可发货。
2、设备供应商的安装指导服务要求。
3、安装或指导安装人员的安全问题由对方自行负责。
4、进口设备、部件应当提供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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