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及反思(精选10篇)
1.2022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及反思 篇一
20_年新修订的消保法针对近年来消费领域的热点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但是,法律的全面贯彻实施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法律规定的一些内容还没有真正”落地“,比如消保法规定了消保法规定了耐用商品和装饰装修服务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的制度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范围太窄、举证责任时限短等问题。
(二)一些新的消费领域缺乏有效规制,网络消费、服务领域和预付卡消费成为消费维权案件集中的新领域。
(三)消协组织的作用发挥不够。在实践中存在着登记管理不明确、编制经费不到位、履职能力不适应的情况。
(四)消费者维权渠道需要进一步理顺。
从检查的情况来看,消保法实施一年多来,对于改善市场环境,维护市场诚信,保障消费维权,拉动经济增长,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但在贯彻实施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尤其是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猛,网络消费成为消费侵权案件的多发领域。据商务部反映,互联网领域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十分突出,已经成为侵权假冒的重点环节。
一是质量不合格和假冒现象比较严重。_年,质检总局开展了5类4种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的国家监督抽查,合格率只有73.9%.据国家工商总局抽查,_年的网购正品率只有58.7%.
二是投诉和案件增长迅速。_年全国工商部门共受理网络购物投诉7.78万件,同比增长356.6%;在消协组织受理的_年来,每年都会有一些品牌的产品因为各种的原因发生问题,但在对待消费者方面各个企业却差异很大。有的比较冷漠百般狡辩,拖延处理。在座的都是消费者,我想大家都会有不同的体会。有的企业一再拖延,使事态一再扩大,最终引发全面的危机。也有的企业正视问题,积极表态,及时与消费者和消费者组织沟通,积极有效的推出合理解决措施,最终合理的化解了矛盾。之所以产生这种差异,关键在于理念不同,我们希望众多企业能够真正树立保护消费者的理念,时刻从消费者本位思考和处理问题,惟有如此才能在市场竞争的大潮中立于不败之地。
第二、健全消费维权机制,是提升企业品牌形象的重要渠道。
近年来,全国各地消协相继在企业推动建立了一批消协联络站,这些企业自愿接受消协组织领导,健全处理消费纠纷的机制,妥善处理消费纠纷,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做了积极的贡献。最近中消协召开了全国消协企业联络站工作会议,在这个会上大家交流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经验和体会,其中不少做法值得借鉴。比如说在企业内部建立消费维权专门机构,明确职责、定期培训、组织比赛、提升水平,制定有利于消费维权的制度、规则,推行质量担保、先行赔付,建立消费者维权保障基金,引进冷静期制度,实行无理由退换货,发生消费纠纷用买家申诉卖家举证的制度等。综合各个企业介绍,强化消费维权机制,是赢得消费者信任和支持的共同法宝。我们也希望今后能有更多企业在这方面作出更大的成绩,同时我也希望更多的家居企业在这方面不断创新,作出更大的成绩。
2.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 篇二
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精选1
20_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修订后正式实施,新法修订后,有以下几大亮点:赋予消费者反悔权(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的商品,有权七日内无理由申请退货)、个人信息保护(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加码消费欺诈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可以增加赔偿的金额为商品的价款的三倍)等,对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经营者的行为,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如消费者的维权问题,金融、医疗、教育、房地产等特殊行业领域的消费问题等,都已经暴露出在实际实施中还有着缺陷和不足。本文试从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要意义、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点难点问题以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三个方面作以论述。
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要意义
(一)保护消费者保护权益。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确立和加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基础、弥补了原有法律、法规在保障消费者权益方面调整作用不全的缺陷。
(二)维护社会秩序。通过规范经营者应对维护消费者权益承担何种义务,特别是要规范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交易行为,即必须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对社会经济秩序产生重要的维护作用。
(三)促进经济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不是消费者个人之事,当代社会的生产和消费的关系密不可分,结构合理、健康发展的消费无疑会促进生产的均衡发展。没有消费,也就没有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成为贯彻消费政策的重要内容。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点难点问题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目前的重点难点问题从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问题,非现场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问题,医疗、教育行业是否应该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预付款消费问题,四个方面分别加以论述。
(一)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新消法首次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消费者权益确认下来,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的意义。
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没有配套的法规和措施的出台,面临防范难、举证难、索赔难等问题,消费者在行使权力过程中面临举证困难等情况。在目前阶段,新消法对于消费者保护个人信息的帮助仍十分有限。消费者最实际有效的做法就是可以拒绝商业信息的推送,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商业性信息或其他垃圾信息所带来的烦恼。管理部门需要尽快从制度、法律、措施、企业责任、消费者自我防范等多方面予以解决。
(二)非现场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问题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部分商品除外)。但在实际实施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标注不明显;购物过程中缺乏“一对一”的确认程序;退货标准过于严苛,导致退换货投诉增多;无理由退货是否等同于无条件退货;商品是否完好如何界定;由谁来界定;所谓七日起始终止日该如何计算等等,管理部门需要对此进一步完善,让广大消费者真正在“非现场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上受益。
(三)医疗、教育行业是否应该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
医疗行业消费问题主要是过度检查治疗费、医院药品价格高于普通药房、专科医院收费普遍高于综合医院;而教育行业消费问题主要集中在学习资料收费、节假日补课费和搭车收费泛滥上。对于医疗、教育行业是否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的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法”保护。对于医院的患者而言,不仅仅是医生的治疗对象,也是消费主体即消费者,接受医疗服务的行为显然是消费行为。对于在校学生,同样缴纳学杂费和书本费,也是一种消费行为。尽管医疗和教育服务相对于一般的商品买卖确有其特殊性,但就其服务性而言,医疗、教育服务应当属于消法的调整范围。医疗、教育行业在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中具有特殊位置和公益色彩,但是不能以公益属性掩饰其本质上的服务属性。接受服务就是广义上的消费行为。因此,医疗、教育行业可以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内。但是需要一定的明文规定,哪些消费在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内,哪些不在范围内。
(四)预付款消费问题
近年来,在美容美发、洗浴、健身、洗车、网吧、餐饮等行业以及一些大型的商场、超市盛行预付款式消费。通过给消费者办一张会员卡,再预先往卡里充入数百甚至数千元现金,在消费结帐时直接通过刷卡就行了。通过办卡既稳定了客源,同时因其能减少支付现金的麻烦、价格优惠、方便快捷等优点,也受到了消费者青睐。
但是,随着这种消费模式的盛行,也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
1、商家的诚信问题。一部分商家一旦通过发放“会员卡”取得了固定客源后,就会存在服务打折的现象,造成消费者的不满。
2、霸王条款屡见不鲜。在许多预付式消费卡上,让消费者防不胜防的“最终解释权属本店”、“此卡丢失,本店概不负责”、“有效期满卡内余额一律作废”等格式条款屡见不鲜。
3、消费者的隐私权难以得到保障。电话、住址等个人信息常常被泄露,给自己的生活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四是消费者维权比较困难。有的消费者在购卡后发现商家没有兑现之前许诺的服务,给后期维权工作带来了困难。
对此解决预付款式消费问题的对策,一是完善法律法规。建议国家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能,出现纠纷时有相应的监管部门可以有法可依。二是把好准入关,加强预付式消费的行业规范。工商部门要严格市场准入,积极推行预付式消费合同示范文本,防止以不平等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利益。三是强化消费引导,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消费警示。消费者在预付款时,首先要了解清楚商家的市场信誉和经营状况;其次要认真阅读会员细则,详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要被经营者的各种促销优惠所迷惑;最后办卡时要理性冷静,签订书面协议,对双方权利、义务、履约时间及违约责任等进行详细约定。
三、结合我省实际,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
近年来,我省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条件不断改善,促使日常生活消费水平不断升级。2014年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后,人民消费维权意识不断增强。2015年湖北省受理消费者投诉案件112534起,比上年增幅16.51%。其中网购投诉猛增,比上年增长117.3%。结合我省实际,新《消法》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以下问题。
(一)非现场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没有真正落实。
从目前情况看,无理由退货产生的争议已经上升为网购消费投诉的第一位。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退货范围。经营者和消费者关于哪些商品能够适用无理由退货存不清楚,导致争议发生。二是对商品完好的解释。有的商家不仅要求商品本身完好,而且商品包装必须完整,甚至要求商品不得拆封、试用。
(二)惩罚性赔偿是否适用网购,值得商榷,适用比较困难。网购商品中,六七成箱包和鞋不合格,商家明知存在质量问题,还在网络平台上大肆宣传销售。对于新《消法》中“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实际实施过程中,网络商家的欺诈行为很难得到处罚。同时缺乏网络交易市场实时监管。同时适用惩罚性赔偿比较困难,除消费者维权意识不足外,在执法中还存在着对经营者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存在不同认识,往往以不能认定为欺诈而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三)消费者维权渠道需要进一步理顺。各职能部门都建立了自己的投诉热线。如12315(工商)、12365(质监)、12331(食药监)、12358(物价),由于热线电话号码众多,各个平台之间又缺乏互联互通,加上平台接线人员政策法律和专业水平有限,无法完全准确答复跨部门的问题。许多消费者明知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但由于维权渠道的因素,导致许多消费投诉被“踢皮球”,引起消费者的不满。
结合我省实际,建议通过以下几点,改善新《消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一)结合新《消法》,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完全明确非现场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惩罚性赔偿、个人信息保护等内容和所适用范围,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更好的为消费者服务。
(二)管理部门可以借助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充分宣传新《消法》,详解解释新《消法》的内容,让广大消费者真正的知法、懂法、会用法,更好的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三)进一步协调和理顺消费维权机制,建议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部门协调机制,明确牵头单位,协调行政执法和应对重大消费事件。加强消费维权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统一数据标准,整合各部门现有的投诉平台;大力支持基层消费维权网络建设,为消费者提供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
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精选2
通过参加这次短期培训,使我增长了眼界,学到了很多东西。使我进一步认识到金融消保工作的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更加坚定了我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决心。并利用此次培训所学理论和方法,不断丰富和提高自身素质,处理好与金融机构以及消费者的关系,刻苦钻研,为金融消保事业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各位领导的精彩讲解、闪光的个人魅力,使我受益匪浅。在培训过程中,大家都不约而同地谈到金融消保尚处于成长阶段这一问题,这也就要求着每一个金融消保工作者都要创新思路,开拓方法。培训过程中优秀中支的先进经验也使我对金融消保工作有了更深的思考和认识。
一、加强金融消保工作是完善金融监管体制的必然要求
金融消费者,乃金融产业发展的基础,美国次贷危机表明:此基础不牢,则地动山摇。保护金融消费者,就是保护金融机构自身,就是维护金融稳定,保护金融安全与经济安全。对银行业来说,近年来,伴随着产品和服务的多样化、个人化,围绕着银行服务收费、理财产品等各类金融消费纠纷不断攀升,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问题日渐突出,有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话题更是变得炙手可热。我国也需要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未亡羊先补牢,否则像美国次贷危机那样亡羊再补牢,成本就比较大。
二、消费者的利益与银行业务发展的可持续性息息相关
消费者的利益与银行业务发展的可持续性息息相关,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从消费者切身利益出发,以改进银行业服务质量,提高金融稳定性,提高公众金融素质,支持行业发展,赢得社会尊重为目标。通过严格的行为监管,建立和维护消费者对银行业的信心和信任,以实现银行业整体安全、稳定、持续发展。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体,应积极贯彻落实相关国家政策、监管规定和行规行约,不断完善消保管理体系,热切关注社会热点问题和消费者诉求,持续开展消费者教育服务活动,切实有效地保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对于保护消费者的权利,事前预防是重中之重
要以提升社会公众消费者金融素质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与能力为目标,开展金融知识宣传与教育活动,提升社会公众对金融产品认识水平,消除由于消费者对金融产品、金融市场、金融惯例的不了解而导致的误解与矛盾。近年来公众对于银行服务的许多方面通过舆论、媒体都出现了一定的意见,而这其中绝大多数问题都是由于公众对于银行业务、法律法规的不了解而造成的,这既对消费者享受金融服务造成了不便,也在侧面促成了部分群众对银行的消极态度。
在今后的工作中,要本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运筹百步,始于一步”的工作思路,克服困难,认真做好每一项工作,为金融消保工作贡献自己的力量。
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精选3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行将持续推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继续提高对自身的要求,提升全体员工的维权意识,引导客户强化风险意识,以进一步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强化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意识,提高服务水平进一步加强员工的教育培训,树立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从自身价值与履行社会责任的角度,高度认识和关注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问题,让消费者享受到优质的金融服务。
(二)进一步完善制度,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落实到业务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中去,进一步完善各项内控制度,制定相应的考评制度,实现全员全方位的管理机制。结合各种消费者权益保护活动,认真组织各部门、各岗位、各类人员中开展个人金融信息保护专项自查。自查重点包括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合规收集、保存、使用和对外提供个人金融信息等方面。通过自查,使全行内部权限管理规范,责任落实明确,有效降低个人金融信息被盗的风险,确保个人金融信息不泄露、不滥用。
(三)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维权意识
把金融消费教育贯穿于金融消费者的日常金融活动中,加大对社会公众的金融宣传力度,提升全体公民的整体金融水平,提高金融消费者的金融知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增强金融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
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精选4
对普通消费者来说,每年“3·15”就像乡下的赶集日一样热闹非凡。我常常抱着看客的心态,猜测着哪家无良厂商又将被媒体曝光。
201x年11月4日国务院国办发〔2015〕81号文件发布,明确了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目标,这意味着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力度将逐渐加强。责任意识告诉我,作为银行从业人员,我们即将走上为广大金融消费者积极维权的道路。
金融消费者属于消费者范畴,他们是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消费者。为什么要把金融消费者单列出来成为“保护动物”呢?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老百姓的“钱袋子”越来越鼓,丰衣足食后,老百姓选择把钱存放在金融机构或购买金融产品。于是,金融机构无形中便成了老百姓“钱袋子”的守护神。而随着金融市场改革发展不断深化,金融产品与服务日趋丰富,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等新型商品较之储蓄、保险、股票等传统金融商品而言,在结构上更为复杂、风险更大,因而围绕着银行服务收费、理财产品等各类金融消费纠纷不断攀升。数不胜数的“钱存银行却不翼而飞”等案例表明金融消费者受害问题日益突显,金融消费者的“钱袋子”越来越不安全了。
因此,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问题日渐凸显,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变得越来越刻不容缓。假如日益爆发的金融消费者权益受损事件未能得到及时解决,将会影响银行在广大金融消费者心中的公信力。
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主要包括八大权益,即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和信息安全权。
由于信息不对称、认知偏差、外部效应等原因,加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不强,金融消费者难以依靠自身的力量来维护其合法权益,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社会责任自然而然落在了金融机构一方。作为金融机构的邮储银行,应义不容辞地主动担起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重担。
我个人认为,对于金融消费者的权利保护,事前预防是重中之重。只有不断增强工作责任心,最终才能达到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的。在日常工作中,坚持“预防为先教育为重、依法维权、协调处置”的原则,在营销过程、服务质量、内控管理上进行优化,保证每位银行员工深刻理解、充分认识消费者权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从而提升邮储银行在公众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对银行来说,广大的金融消费者往往都是行踪不定的。那么,怎样才能让金融消费吃到“八大权益”这颗“定心丸”呢?我个人认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就是金融机构采取主动出击的方式,广泛而持续地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并建立长效机制,从而提高金融消费者正确识别风险、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其实,在国务院还未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导意见之前,邮储银行就已经通过开展各种金融知识普及活动,逐渐形成了金融知识普及长效机制。今年以来,我行开展了形式多样的金融消费者主题宣传活动,包括“3.15”金融消费者权益日、“金融知识进万家”、“金融知识普及月”、“普及金融知识万里行”、“送金融知识下乡”、“征信知识宣传月”、“反洗钱宣传月”、“金融知识进社区”等。通过综合运用网点阵地宣传、进社区等多种方式为广大金融消费者提供实用性强的金融知识。通过多渠道的积极宣传,加大了宣传教育的渗透率和金融消费者参与度,提升了金融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金融素养。
一方面,我行加大了营业网点的宣传引导力度。在辖内营业网点,我行设立了贷款业务咨询台、服务窗口、服务热线、意见箱等,及时为金融消费者答疑解惑。另一方面,我行积极开展现场宣传。通过在集市设立宣传点、设立宣传栏、挂贴横幅标语、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广泛宣传金融知识。我行还因地制宜,制定了契合广大农村的金融知识宣传方案。抓住农闲时,组织宣传员走村进户、深入农家院坝、田间地头讲解宣传存贷款、ETC、银行卡、网上银行、投资理财以及预防假币、抵制非法集资等金融知识。
在金融知识宣传活动中,我行通过细分服务受众人群,提高宣传服务实效。宣传服务活动针对不同对象确立了不同的宣传重点。根据年龄和知识结构的不同细分受众人群,做到因材施教,提高服务效果。对大中专学生重点宣传创业贷款、银行卡、防范金融诈骗等知识;对小学生进行基础性金融知识趣味讲解;对老年人群重点宣传打击非法集资、防范金融诈骗;对青年人群重点宣传金融理财、贷款知识。同时,我行还结合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循序渐进地介绍邮储银行的新业务、新产品。在活动中,重点宣传、推广本行提供的便捷、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创新产品。在此基础上,向对金融服务达到一定认知程度的消费群体介绍收费政策,包括账户管理费的收取以及免收费、低收费政策,引导客户理性选择银行服务,强化风险意识,规范零售业务的宣传与销售。
在金融服务过程中,我们不仅要采取主动走出去的方针,加大金融服务宣传力度,还要通过建立金融消费者投诉机制,主动迎接金融消费者走进来,解除金融消费者的后顾之忧。
营业网点作为金融消费者的直接接触者,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前沿阵地。我行建立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明确营业部负责人是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大堂经理为指定的投诉处理人员,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客户投诉处理工作。对客户投诉处理工作采取“统一管理、分级处理、专人负责、逐级上报”的管理模式,及时维护金融消费者的正当诉求。其实,无论社会环境如何复杂,也不管金融知识如何变化,只要我们以不断提升服务为经营宗旨,就能做到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以无形的优质服务帮助金融消费者守护“钱袋子”的安全。有了金融机构的倾情守护,过上好日子的金融消费者再也不用担心自己的“钱袋子”不翼而飞了。相反,金融消费者将回报金融机构一份信赖。最终,双方会共同奏响和谐社会的美丽乐章。
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精选5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1993年的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比有如下重大突破:
(一)、新消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出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此为我国民事诉讼基本的举证原则。20_年新消法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六个月内,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举证责任推给了经营者。此举将有利解决消费者”维权难“这一症结,以后消费者用牛拉着豪车维权或者怒砸豪车这样的报道一定会减少很多。
(二)、20_年新消法第25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除了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之外,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根据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据该条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订立合同以后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消费者想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证明自己存在重大误解或者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等才可以撤销或解除。
现在新消法突破了合同法的上述规定,直接赋予消费者无理由退货制度。
(三)、20_年新消法第44条中有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该条突破了民法中合同的相对性,赋予消费者在通过网络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在无法找到生产者或服务者时,可直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主张权利,突破了传统民法中只可向合同的相对方---经营者或商品的生产者主张权利的框架。
(四)、20_年新消法第55条惩罚性赔偿。根据新消法第55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依据第55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的,消费者除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并且还可以要求增加赔偿金额的三倍,即退一赔三。商品价款或者服务费用的三倍低于五百元的,最低赔偿额为五百元。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有缺陷,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受损的,受害人除了依法要求赔偿外,还可以要求二倍以下赔偿。
此外新消法还对个人信息的保护(29条),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18条)等方面做了突破性的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_)是否存在不足?有哪些方面?
(一)、新消法调整的范围不明确。消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对生活的消费理解不一。比如对购买商品房、接受教育和医疗服务,是否属于生活消费。建议将上述与国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事务明确到消法领域。
(二)、消费者的主体资格是否限定为自然人,其他组织或单位是否适用消法,没有确切规定,实践中易产生歧义。(三)、知假买假未做规定,按照现行的法律,买到假货,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这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但是对于知假买假的问题,是否也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并没有明确规定。
(四)、消法第55条的五百元赔偿,不利于法律的稳定性。物价一直上涨,明确赔偿限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不如参照民事诉讼法162条以上年度年均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标准为小额诉讼的规定,以某客观数据的百分比确定赔偿数额。
(五)、争议的解决方式没有突破性进展。发生争议之后还是以下几种方式:当事人的和解、其他方的调解、向行政机关投诉、达成仲裁协议后的仲裁、法院诉讼。鉴于以往消费者维权可能经济、时间成本过高,建议参照有些国家建立灵活的行政仲裁制度、设立小额消费纠纷法庭。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_)和《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普通消费者如何维权问题。政府部门今后执法和监察的一些建议。
(一)、普通消费者如何维权。普通消费者遇到消费纠纷时,可以采用和解、其他方的调解、向行政机关投诉、达成仲裁协议后的仲裁、法院诉讼等方式解决。
特别强调一下和解的重要作用。和解是消费者争取权利、维护权利的过程,同时也是经营者自我纠错和妥协的过程。学会妥协是个大智慧。和解是个谈判的过程,从大的方面巴勒斯坦和以色列的巴以和谈,韩朝问题的六方会谈,祖国大陆和台湾的和谈,和解谈判无处不在。用和解的方式解决消费者的维权问题是好办法之一。
另外,还可以考虑要求有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方式,督促有权机关对经营者的不当行为进行处理,可以帮助解决消费者的维权问题。
去法院诉讼是最后解决纠纷和问题的方式。
(二)、建议政府部门今后的执法和监察中:
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多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组织等的意见,依照法定的程序执法和监察,多听取社情民意。
定期对商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将抽查检验结果向社会公布。
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消费者组织加大对轻微侵害消费者权益纠纷的调解力度。争取把纠纷化解在起诉之前。
3.2022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及反思 篇三
例如,在某些工作中,工作前要努力分析危险点,处理工作单,采取安全措施,召开班级全会。第二,要提高思想意识。这是保障安全的根本。在这次事故中,当事人的工作经验不能说不丰富,技术水平不高(据说是高级技术人员),但仍然存在问题。因为他思想上松懈了,犯了这种低级错误。沟渠翻倒了。提高思想意识也就是说,要实施多种形式的安全思想教育,坚定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把“三不伤害”切实贯彻到工作中,“让我安全”,“我是安全的”此外,加强对规则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努力提高业务技能是安全的重要保证,《安规》、《两票三制》是保障我们业务安全和顺利开展的法宝。对此,无论是管理者还是我们的职员本身,都要自觉努力学习和掌握。业务知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如果没有它,我们工作就像婴儿不会走路,会撞墙摔倒一样。为了使我们的工作更加容易,为了避免盲人摸大象,我们必须不断学习,适应变化更快的知识需求。而且,还要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在工作中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大家为工作着想,为安全把关。总之,我们要实践各自的好想法,不能只流于形式,不能停留在口头上。
★ 安全大讨论反思
★ 教育理念大讨论活动反思体会
★ 解放思想大讨论总结报告
★ 党课学习讨论情况
★ 安全生产大讨论
★ 大讨论活动心得体会
★ 党小组讨论心得体会
★ 解放思想大讨论对照检查材料
★ 解放思想大讨论主持词
4.2022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及反思 篇四
意义
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必要性
金融消费者是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也是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推动者。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内容,对提升金融消费者信心、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具有积极意义。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改革发展不断深化,金融产品与服务日趋丰富,在为金融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提供金融产品与服务的行为不规范,金融消费纠纷频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不强、识别风险能力亟待提高等问题。我国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必要性也越来越强烈。
在美、英、德、日等国家的金融市场发展过程中,已经有一定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践。
二、美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介绍
美国对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成功之处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体系化的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二是注重于银行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对等;三是有专门银行业消费者保护机构;四是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下面就从这四个方面来说明美国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特点。
(1)规范化和体系化的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美国的银行业起步发展较早,与银行相关的法律制度建设也相对丰富具体,自1916年颁布的《统一小额信贷法》起,至今已有一个世纪的发展,在与银行相关的法律制度中涉及消费者保护性质的规范条文有很多,内容涵盖消费者知情权、安全权、公平交易权、投诉维权等多个权益保障要点,并且在权益保障方面还有完善便利的投诉起诉程序机制。美国银行业消费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规范化和体系化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从整体上而言体系完备,无论涉及的权益保障要点上,还是程序与实体的设置上,各个方面均有相关的法律规范制度,很少或者几乎没有法律的空白;第二是各权益会由专门的法律来保护,例如《消费者信用保护法案》对知情权的保护,《联邦存款保险法》对资金安全权的保护,《隐私权法》对隐私权的保护,《平等信用机会法》对公平交易权的保护;第三就是针对容易侵害的权益进行重点保护,例如在危机之后,美国官方开始总结以往法律规则的实践经验教训,颁布的2009 年《信用卡履责、责任和公开法》和 2010 年《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自此各部新法将与诸多行业制度共同担当起完善美国金融监管体制、保障消费者各项基本权益的重任。
(2)注重于银行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对等。美国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极其关注银行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对等,在其繁杂的法律制度中,很多内容都涉及到了信息对等的要求。最终银行和银行业消费者之间权益的平衡是靠信息对等,因为银行业具有复杂而精细的专业知识,相关人员必须具备这些金融知识和专业技能,而一般的人仅是了解一点或者对此是完全不了解的,同时由于在现今市场上,金融产品和服务多样化和复杂化,尤其是银行的很多产品和服务更为严重,很多银行业消费者对此没有能力和精力去理解明白。这就迫切要求银行和消费者之间信息的对等。注重于银行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对等之后,很多银行业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就会避免或者是可以迎刃而解。
(3)专门的银行业消费者保护机构。首先,监管部门相关职能自始明确,机构优化改进态度积极金融危机爆发前,执行消费者保护监管的部门包括美联储等七个部门,相关职能均体现在投诉处理和教育答疑等层面,危机后美国官方意识到多机构执法极易引致监管真空或监管冲突,给消费者保护工作带来了难以弥补的滞后性,因此新法案将部分散见于多个部门的消费者监管职权统一集中到了新成立于美联储麾下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该机构享有独立的监管权利,包括接管及关闭不良大型金融机构,能够强制要求资产在100亿以上的任何银行、大型按揭贷款机构、学生贷款公司及高利贷发放公司执行其规定,并设有专门评估机构调查它们的具体行为。其次,美国银行家协会秉承“受过教育的消费者是最好的客户”的行业理念,开辟有“银行消费者”板块提供类似新信用卡法案、银行服务答疑、理财技巧等方面的专业金融知识,从而在行业自律层次上为强化本国银行消费者金融知识储备做出了一定成绩,成为严格政府监管呼中强调注重自律管理的行业利益代表。
(4)便利和完善纠纷解决机制。银行消费者纠纷如同多数行业一样普遍体现出争议金额较少,但诉讼维权程序相对繁琐的状态,人们在维权成本高、耗时长的司法模式下可能出现放弃维权、自认倒霉或者是转而采取某些消极维权手段等极端处理情形。为了鼓励银行消费者积极运用法律武器保障自身权益,许多国家采取了快速简便的小额法庭制度,履行消费者纠纷处理等法定职责,美国也是如此。美国早于20世纪30年代就有了小额法庭,目前各州起诉额度、适格主体等存些许差异,但共有的简捷优势均体现于诉讼诸多环节,如起诉过程可以填写统一简易表格即可,开庭时间灵活,注重倡导调解理念,法官可在双方争执时介入提出和解提议,诉讼费用比普通案件低。另外,美国亦建立有集团诉讼可供适格小额消费纠纷适用,当个体消费者起诉,法院依具体情形做出决定、发出通知,同样遭受侵权行为的银行消费者均可进入登记以在此次维权行动中获得赔偿,即使未经登记、利益相关消费者仍可以依据该案判决获得赔偿。美国集团诉讼法律制度相对成熟,应对大型侵权企业效力较为权威,因此银行消费者据此获得胜诉、成功维权的案例新闻时有报道。
三、英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介绍
英国金融消费者教育与保护开始时间较早,其公众金融知识与素质在发达国家中都居于领先水平,而且英国一直都非常注重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形式与教育方法的多样性,同时形成国家金融教育与行业内部自律机制相结合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主要包括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金融监管机构在执法过程与监管过程中的首要目标;二是加强金融机构内部的消费者保护措施与纠纷处理解决机制;三是强化消费者自律同时加强行业纠纷解决与消费者权益的自我监督。英国在金融消费者保护中主要建立起以下具体制度与行为。
(1)完善金融消费者法律体系。《银行营运守则》作为英国银行业规范经营、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依据,为银行与客户之间关系的公平公正建立了重要制度保障,运行百年以来发挥着重要的作用。2000年英国颁布了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法案《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该法案将英国金融机构从“法律下的行业自律”体制转变为“法律下的单一监管”体制。该制度明确了金融机构监管的主要标准,以法律形式将金融消费者保护明确为金融机构监管的重要目标,从法律意义上明确了金融监管的唯一机构——金融服务局。2006年金融服务局又出台了金融机构业务的主要规范,该业务规范主要包括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其中有五条法律条款与金融消费者保护密切相关,主要包括:给予金融消费者适当关注,在金融交易过程当中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使用公平、公开、公正的方法解决金融消费纠纷,给予金融消费者足够的知情权,使用准确、非误导性的方法传递金融消费信息。
从2009年至今,英国又颁布了《2009年银行法案》和《改革金融市场白皮书》等法律条款,其中更是明确将金融消费者保护与金融市场稳定作为本国金融监管的重要目标。
(2)专设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从历史角度来看,英国金融教育消费者以2003年为界线可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98~2003年,通过联合政府、金融机构与公益组织共同进行合作实施了“消费者教育计划”。第二个阶段从2003年之后,英国总结了第一阶段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经验与教育,同时以第一阶段的教育成果为基础扩大消费者金融教育计划,将该计划提升为“国家金融能力战略”计划,将增强金融消费者的“金融能力”列为重要的战略目标。同时金融服务局设立两个职能小组,一是由政府、金融机构和媒体共同组成金融能力指导小组,负责推动消费者金融教育;二是由财政部、商务部、教育部、消协等共同组成金融消费者能力咨询小组,指导金融消费者教育战略实施。
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英国汲取其在危机中损失惨重的教训,坚定了推广金融教育的决心。其在2010年颁布的《金融服务法案》中明确提出了消费者金融教育机构的提案,并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展开金融教育与扫盲活动。英国消费者金融教育局也在此阶段成立并且承办了金融服务局中金融教育的部分职责。从2011年起,该局更名为理财咨询服务局,通过制定详细的金融教育服务与推广计划,改变了英国公众不良的理财及金融消费习惯,消除公众对于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错误认知与理解,使用电话、网络和当面咨询辅导的方式,对每一个家庭提供一一对应的金融知识及服务咨询。
《改革金融市场白皮书》中将英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列为重要的目标,英国为了监督控制金融市场的主要风险,保持其稳定有效的运转效率,金融服务局提出设置金融稳定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中央银行、金融服务局和财政部共同构成,由其牵头定期讨论金融机构与金融体系当中系统性风险和金融安全稳定的主要问题。在金融纠纷与冲突的解决过程当中,金融服务局将银行、保险、券商的投诉渠道全部整合在一起,成立了金融投诉服务公司,为金融消费者提供免费的冲突协调解决机制。一旦其提出裁决冲突解决机制,该裁决将对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都具充分的法律效力。
(3)明确金融消费者保护人群。英国金融消费者的统计与保护中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置于不同的系统之中,对于未成年人,金融教育纳入必要的教育系统当中。包括数学计算技能、公民素质教育、国家治理机制和公民的权利与义务。金融知识包括货币、信用以及个人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内容,日常的金融知识还包括薪酬、税收、贷款以及各类金融风险。
在针对成年人的金融教育计划活动中,他们则把金融教育纳入到继续教育计划中,如他们可向金融知识扫盲小组、公众金融咨询部、金融机构等寻求帮助。其他计划还包括:金融服务局法定要求、金融知识普及计划、英国社会包容计划、金融能力计划等。
英国将弱势群体的金融权利与成年人、未成年人区别开来,特别注重其金融权利的保护,将弱势人群的金融保护纳入到基本金融服务网中,推出弱势金融群体基本账户,一方面为其提供专门的金融服务,包括金融账户收支存取的功能,另一方面杜绝弱势金融群体的金融风险,防止其背负债务,从而引起系统性金融风险。
英国消费者金融的内容有不同的层次,以金融决策能力为基础,财务管理为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市场参与为最高阶内容。这些能力培养可以让消费者意识到,自己在金融市场的参与可能影响与改变金融市场的环境,这也是金融市场公平原则的内在要求。
四、德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介绍
德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分为多个层次多个角度,既有以BaFin为核心的官方保护又有依靠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民间保护。保护的角度主要集中在信息披露、解决争议和损失补偿等方面。
(1)消费者顾问委员会。消费者顾问委员会依据《联邦金融服务监管局法案》第8a部分设立,并依据《强化德国金融监管法案》而隶属于联邦金融监管局。消费者顾问委员会负责向监管局对于消费者保护工作提出建议。为此,委员会需要识别和分析消费趋势并将其发现报告给监管局的执行委员会。与消费者保护相关的监管条例和管理规定,委员会都有权提出原则性的意见。委员会同样可以在未来与消费者相关的立法中向监管局提出建议。委员会的12名成员由联邦财政部任命,代表学术界、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组织、非诉讼调解组织、工会甚至包括联邦食品、农业和消费者保护部。
(2)存款保险计划和投资者补偿。BaFin负责监管法定的补偿计划和银行证券交易部门的银行担保计划,同时也监管寿险和健康险的法定担保计划。2013年,BaFin修订了《存款保险和投资补偿法案》的第4章将德国共同持有协会账户视为共同账户以此加入法定存款保障计划。由于加入该计划,德国共同持有协会的成员将享受到对每个人的存款最高100,000欧元的法定补偿。此举极大的提高了该基金的保障。在该法案修改之前,德国共同持有协会的存款被视为一个个人账户,也因此只能给予最高100,000欧元的补偿。
(3)投资产品的信息披露。德国执行欧盟理事会和欧盟议会关于投资产品关键信息披露规则的决议,《打包零售投资产品规则》于2013年5月到11月于欧盟各国分别生效。该规则的目的是确保产品供应商能够提供简短的关键信息文件,该文件能够清晰的反应与该产品有关的风险,从而让投资者可以对产品进行比较。
(4)消费者投诉和争议解决途径。在德国进行消费者投诉有很多途径。首先有由BaFin设立的基于投资法的仲裁委员会,该仲裁委员会会接受在投资法管辖范围内的投诉。其次民间有许多申诉专员办公室和纠纷调解组织。BaFin的仲裁委员会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大量的相关信息。消费者可以利用这些信息去找到对应不同金融领域的纠纷调解组织。另外,消费者也可以通过搜索功能查找特定的公司对应的纠纷调解组织。无论是BaFin的仲裁委员会还是民间调解组织其仲裁结果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也不能进行如经济处罚等惩罚措施。但BaFin可以通过消费者的投诉获得如内幕交易等违规线索,并采取调查措施。
德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理念以保证金融机构的偿付能力为核心。即监管者认为,监管的目标和保护消费者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保证金融系统能够稳定正常的运转。在正常运转的金融体系下,金融机构不会出现大规模偿付问题,因此保证了金融消费者不会受到大的损失。如果出现个别偿付问题,则有存款保障计划和补偿计划来弥补。如果消费者因金融机构欺诈或内幕交易等行为遭受损失,可以通过各种投诉渠道或诉诸法庭解决,而消费者的投诉可以成为监管局调查的线索和证据,从而更好的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和正常运行。德国的金融监管者认为,金融消费者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需要花时间和精力对自己的投资产品进行判断和选择。因此,在金融消费者教育方面没有采用主动科普的方式,而是选择将教育资料和产品信息进行公布,让消费者自主学习,自主选择。
五、日本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介绍
日本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特点主要包括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立法先行,逐步构建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法律体系;二是分类确定,科学确定需要保护的金融消费者范围;三是强化披露,提高金融业者信息披露的标准;四是加大惩处,提高违法行为的最高刑责。
(1)立法先行,逐步构建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法律体系。自1996年金融“大爆炸”以来,日本针对金融消费者受害的问题,开始研究制定以功能区别、横向整合的金融法规,并逐步建立起一套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的金融管制法律体系。诸如金融机构的说明义务、适合性原则、民事赔偿责任等规则不断被写进立法当中,消费者合同法、消费者信用法以及金融服务法三类立法中的金融消费者保护规则得到不断加强和整合。具体表现为2001年《金融商品销售法》对金融消费合同缔约规则的统一、2006年《金融商品交易法》对金融市场消费者保护规则的统一、《分期付款销售法》、《贷金业法》等消费者信用立法的联动修订等。
在立法实践上,日本采取一步步横向整合,以达成制定单一金融法制的目标。首先,在2000年5月开始制定《金融商品销售法》,横向整合金融商品销售、劝诱的立法方向。该法规定销售业者违反说明义务时对顾客的损害赔偿责任,同时配合已制定的《消费者契约法》,以充实金融商品消费者在民事救济上的权益。该法第一条就开宗明义了立法目的,即:为规定金融商品销售业者等在销售金融商品时,对顾客应说明事项及因金融商品销售业者等对顾客未说明该当事项,以致顾客受损害时的损害赔偿责任,及确保金融业者等进行适当的金融商品劝诱销售措施,以保护顾客,谋求国民经济的健全发展。“活力门事件”推进了立法的进程,2006年制定了《金融商品交易法》,金融期货交易法、投资顾问业法、抵押担保证券业法、外国证券业法等法规被废止,包括证券交易法、银行法、保险业法、信托业法、不动产特定共同事业法、商品交易所法等89个金融相关的法律配合进行修订。
《金融商品交易法》取代原有的《证券交易法》后,对股票、债券、外汇存款等风险性金融产品进行一元化管理。在新的法律框架下,将不再有传统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行业的区别,所有具备投资服务资格的企业都可以作为投资服务的主体,为投资者提供服务并对投资者负责。只要可能涉及到投资人保护问题的金融商品,都纳入该法适用客体中。此外,银行法中与存款有关的商品、保险业法中与保险有关的商品、商品交易法中与商品期货有关的商品、不动产特定共同事业法中有关不动产特定共同业务,等等;凡该等法律相关金融商品中涉及明显投资特性者,都应适用金融商品交易法的相关规定,接受同样的行为规制,以保证行为规则的统一性。因此,《金融商品交易法》改变了既有分业监管无法涵盖新型投资商品多样化需求的状况,通过强化投资者保护规则,全面扩大和完善众多金融商品投资者保护的横断性法制框架,填补了投资者保护法制的空白。
(2)分类确定,科学确定需要保护的金融消费者范围。《金融商品销售法》规定,该法保护的对象为信息处于弱势一方的当事人,即在金融商品交易时,相对于金融机构的专业知识,一般无论是自然人或法人,基本上属于信息弱势一方当事人。因此该法适用的对象,不仅限于自然人的消费者,即使是法人,只要不具备金融专业知识,均属于该法的保护范围。
在严格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同时,日本也不缺乏灵活性。新的法律为了平衡投资者的适当保护与风险资本的有效供给,将投资者(或称消费者)区分为具专业金融知识的特定投资者和一般投资者。因此,在销售及劝诱方面,法律要求的行为规范也因投资人的差别而有差别。当金融商品交易业者在与一般投资者进交易时,为了保护投资者,业者的行为受严格规制。在与特定投资者进行交易时,金融商品交易法认为可以降低或者豁免金融业者的一些规范,例如针对特定投资人的销售及劝诱活动,则免除金融服务业签约前与签约时文件交付义务等的行为规范。但是禁止损失填补、为了保证市场公平目的的行为规制要适用。另外,针对维护市场秩序所制定的规范,则不管是对特定投资人或一般投资人,相关义务均不能免除。
个人基本上视为一般投资者,如果根据其知识、经验、财产状况,与特定投资者相当且符合内阁府令所规定条件的个人,可以根据其申报,在履行严格手续之后作为特定投资者来对待。另外,部分特定投资人也可以申请,转为一般投资人,充分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
(3)强化披露,提高金融业者信息披露的标准。对于金融商品销售者说明到何种程度,一般认应以大多数人理解的程度为基准,对于知识经验缺乏的投资人,金融商品销售者如能尽其一般性、定型性的说明义务,也可免责。依《金融商品销售法》第3条规定,从事金融商品销售行为的业者,对于顾客,就下列重要事项应为说明:一是该金融商品的利息、通货膨胀情况以及因其他有价证券市场行情变动可能导致本金融商品产生本金亏损的时,其内容及指标。二是因为金融商品销售者或其他人的业务或财务状况变化,导致可能发生本金亏损时,其内容及当事人。三是除前两项之外,在销售该金融商品时,影响顾客判断的重要事项,以及因为法规变化的原因所导致的可能发生本金亏损时,其内容及该事由。四是在行使该金融商品销售所定权利期间的限制或解除该金融商品契约的期间限制时,其限制内容。对于下列两种情形,则金融商品销售业者毋庸负说明义务:一是具有关于金融商品销售的专门知识与经验的特定顾客。二是顾客向业者表明对于重要事项毋庸说明的。此后的《金融商品交易法》进一步强化了资本市场的信息披露要求。如将上市公司四半期报告书提交义务加以法定化,上市公司等在每个年度都必须提交内部治理报告书。此外,《金融商品交易法》还完善了公司分立、并购、收购、重组、股权变化等方面相关的信息披露制度。在严格信息披露的同时,日本的法律再次充分体现了其灵活性。如依据类型不同,《金融商品交易法》将投资商品区分为企业理财型商品及资产理财型商品等不同类型,法律要求因不同性质金融商品而有不同的信息披露要求。
(4)加大惩处,提高违法行为的最高刑责。日本从民事和刑事两方面加大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金融商品销售法》规定,对于业者就重要事项未能说明,因而导致该顾客受到损害的,金融业者应负损害赔偿责任。此规定为侵权行为的特别规定,且为无过失责任。换言之,只要顾客能证明业者违反说明义务与其损害具有因果关系即可。所谓就重要事项未能说明,除了完全未说明外,还包括只作部分说明的情形。法律规定业者应确保劝诱行为的适当性并应制订、公布劝诱方案,违反者处以最高50万日元的罚款。而《金融商品交易法》又进一步提高了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例如对于有价证券申报书、有价证券报告书、公开收购申报书等的虚伪记载、不公正行为、谣言散布、暴力胁迫及操纵市场的行为等的最高刑期和罚金,分别从5年和500万日元或两项并罚,提高为10年和1000万日元或两项并罚。又如内线交易最高刑期,也从原本的3年提高为5年。
六、对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政策建议
(1)尽快整合现有法规并适时出台对金融商品的统一规范。目前分业立法,已很难适应跨行业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发展。特别是随着各种新型衍生金融产品的出现,传统单一法律很难适用。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如果仍然延续传统分业立法下的相关规定,无疑对其保护不足。建议尽快整合相关金融法规,并借鉴日本渐进式立法经验,逐步出台覆盖全面的统一的单一法规,如金融服务法或者金融消费者保护法。
(2)明确提出并合理界定金融消费者。建议将金融消费者界定为“不具备金融专业知识,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为金融需要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主体”。当然,对“不具备金融专业知识,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这一弹性条款,可交由法院或者专门的裁决机构予以认定。
(3)实行有选择性的保护。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一般金融消费者和特殊金融消费者的标准。对高风险的投资产品,特别是那些需要市场准入门槛的产品,不纳入金融消费的范畴,相关主体与金融业者是平等的市场主体,高风险、高收益,风险自负,不应倾斜保护。考虑法律的灵活性,对个人消费群体还可作进一步细分,将成熟的消费者剔除出倾斜保护的对象范围。
(4)规范金融服务者的销售方法。长期看可以在金融服务法或者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中作明确规定。短期看,需要“一行三会”认真协调,出台指引。要求金融业者遵循客户区别、按照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不向不适合购买的金融消费者推荐金融商品,同时采取适当手段避免消费者购买不适宜的金融商品,防止金融业者在开发、推介金融商品时,防止追求最大数量地销售金融商品。
(5)强化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可借鉴日本经验以及我国证券法要求招股说明书必须揭示相关投资风险的方法,出台法规,强化金融业者的告知或者说明义务和法律责任,要求所有金融业者在销售金融商品时,必须充足地揭示金融商品的相关风险。
5.2022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及反思 篇五
斯威夫特借此抨击了英国宫廷和大臣们的旨聩无能,无情地讽刺了高管厚爵获得者们阿谀奉
承的丑恶嘴脸。在“语言的妙用”中作者本来是反对设计家废除口语,以物示意的办法的,但是,他却一愤慨的心情谈到了妇女怎样和俗人文育联合起来反对取消日常的语言。他分明是在批评英国的殖民统治政策,却偏偏要声明这和大不列颠民族无关。作者巧妙地用反语进行讽刺,是读者能更深刻地体味到作者的本意。作品的主人公格列佛是8世纪一个普通的英国人,同时他也是一个不寻常的鲁滨逊。与鲁滨逊不同的是,格列佛每漂流到一个地方,必然去认识那里的社会,种种形式的政治生活。
《格列佛游记》比较完美的艺术形式表达了作者的思想观念。作者用丰富的讽刺手法虚构幻想的离奇情节,深刻的剖析了当时的英国社会现实。作品熔现实与幻想于一炉,将两者进行对比,用虚实的反差来完善讽刺的艺术效果,具有强烈的感染力。
6.2022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及反思 篇六
我们应该看到团结的重要。在延安,我们党实现了空前的团结,凝聚起了巨大的力量,无数困难都克服,许多挑战都战胜,各种敌人都打败,革命事业捷报频传,形势大好。历史证明,团结统一是党的生命,是党的力量之所在,是革命和建设事业必定胜利的基本保证。因此,我们每个共产党员都必须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自觉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党员干部要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把“四个意识” 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体现在实际行动中,落实到工作的各方面,贯穿于党性锻炼的全过程。
我们应该看到作风的优良。官兵平等、官民平等,这是我们党一贯的优良传统,在延安时期,这一优良传统得到发扬光大。我们党的领导人生活简朴,主席请贵宾吃饭,桌上也不过是白菜、咸菜;在大生产运动中,我们党的领导人也开荒种地,主席都亲自种菜。从党的领导人到普通战士、群众,都是那样勤奋朴实,朝气蓬勃,吃苦在前,享受在后,为了革命事业,奉献牺牲,无怨无悔。作风映照形象,优良作风是我们党传承红色基因的基础,也是赢得民心的重要保证。我们的党员干部,要始终保持优良的作风,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7.2022八一勋章观后感及心得 篇七
军人是个伟大的职业,保卫祖国,保卫边疆,保卫领土,不让别人侵犯我们那神圣的祖国。我喜欢当军人,也喜欢枪,最喜欢在电脑里玩CS1.6这个游戏,AK,M46,AWP都是我最拿手的枪。军人是个很帅气的职业,穿上那迷彩服,带上防弹帽,带着枪为人民造福。
救人的时候,总是我们军人最先到达,想尽办法,冒死也要把人救出来,因为,军人是为人民服务。在战场上,我们军人冲锋陷阵,想尽办法把敌人赶尽杀绝,开着坦克,带着飞机,坐着船,杀入敌人大本营,那是一件多么威武的事情啊!在救火时,我们军人也体现了威武,和消防队员们一起救火,搭云梯,救出被火围困的人。大家都为我们喝彩,那是一件多么骄傲的事情啊!
8.2022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及反思 篇八
热爱,趁年轻奋力一搏,让小将们崭露头角、熠熠生辉;热爱,不忘初心与使命,成为老将们坚守这片冰天雪地的动力。
在北京冬奥会自由式滑雪女子空中技巧决赛中,31岁的徐梦桃斩获了4届冬奥之旅的首枚金牌。 “同志们,我们赢了! ”徐梦桃潸然泪下,在赛场上大声呐喊。她的队友、获得自由式滑雪男子空中技巧冠军的齐广璞,此前3次参加冬奥会,都与奖牌擦肩而过。在北京冬奥会赛场上,在最后一轮高质量完成最高难度动作,一举夺魁。
诠释着“热爱”的故事还有很多。速度滑冰赛场上,即将迎来50岁生日的德国名将克劳迪娅·佩希施泰因,成为世界上首位参加过8届冬奥会的女选手,也是冬奥会历史上年龄最大的女子运动员。她说,“我的双腿老了,但我的心还年轻”。46岁的巴西选手雅克利娜·莫朗曾在北京奥运会上获得女子山地自行车的第19名,后重回北京,她作为巴西队的一员参加越野滑雪女子10公里(传统技术)的比赛并顺利完赛。雅克利娜说:“我也不知道为什么,心中的那团火依旧在燃烧……”
因为热爱,运动员奋力一搏创造精彩。中国双人花滑“葱桶组合”,十五年坚持奋战、相互扶持,一战圆梦北京冬奥。
9.2022四个意识心得体会及启迪 篇九
树牢“四个意识”要做到从政治上看待、处理问题,把工作放到大局中去思考,在思想政治上认同核心,积极做到向党中央看齐,向党的理论、方针、决策部署看齐。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
坚定“四个自信”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四个自信”,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发展方向。我们要更加自觉的增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时刻保持政治定力,始终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10.城郊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及对策 篇十
城市化是现代化进程中不可避免的过程,是社会发展的必然历史阶段,也是世界各国的发展实践证明了的客观过程。但是,世界各国的城市化进程历史表明,城市化由于把农民从其赖以为生的土地上剥离出来,弄不好会引发许多社会问题。城市化进程中城郊土地价值上升,我国土地的户籍分配制度和女性的婚嫁,使城郊妇的土地权益
常遭侵犯,成为是城市化进程中的弱者。特别是城郊离异妇女,土地权益更难保护,成为城市化中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
一、城郊妇女:城市化进程中土地权益受侵严重
城郊地区土地资源更为稀缺,而且土地市场相对发育,土地利益关系复杂,加上土地的商用开发价值逐年攀升,使得城郊的土地价值较高,城郊的土地权益之争更加激烈。女性作为两性中的弱者,在征地补偿过程中,权益被侵犯的现象经常发生,因而引起城郊妇女土地权益问题。主要表现有:
⒈城郊出嫁女的承包权被侵害。因为城郊的土地价值较高,又牵涉到征地补偿问题,因此,许多城郊对妇女承包集体土地作出规定:凡出嫁女无论嫁到何处,户籍是否迁出,其承包耕地一律要被村集体收回。如某市城北区寺台子村在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就研究决定,凡年以后的出嫁姑娘一律收回分配的承包地,不批给宅基地。该决定的效力一直延续到年第二轮土地承包,其间有个户口仍在本村的出嫁女的承包土地被收回,由此引发名妇女联名上访。
⒉城郊未婚和离婚妇女权益更难保护。城郊未婚姑娘及待嫁妇女不能获得应得的承包份额甚至预先取消了土地承包资格,这也是城郊妇女土地权益被侵犯的普遍现象。特别是当集体土地入股或被征用时,他们应该得到的土地分红或征地补偿,被村里制订的村规民约强行剥夺。离婚妇女在离婚后,其应该享有的土地承包权或征地补偿款,常常被丈夫强行剥夺或被村集体合法收回,而无论离婚妇女是否能够从娘家或再婚夫家所在村庄获得承包土地。
⒊招婿女没有村民待遇。城郊的计划生育推行得比较好,因此独子独女户大量出现,有的城郊由于地理条件优越,女方不愿意嫁到外地去,就招婿到家,男方也愿意来落户。但许多城郊村庄都规定必须是独生女或无男孩户。不符合这一条件的未婚女子都要出嫁,并且不论你是否愿意都必须到夫家居住和落户,娘家村一律不分配承包田,她们子女也不准在娘家上户口、亦不分配土地。未被村庄同意和批准,婚后在娘家村落户的不给宅基地。比如:有的村庄规定,本村妇女娶城市户口的丈夫,丈夫理所当然不分土地,妻子如果不符合在娘家村招女婿的规定,出嫁女也要收回承包土地,并且他们的子女也要被划分成随父还是随母。这些规定严重损害了妇女的权益,是严重的男女土地权益不平等。
⒋征地补偿将妇女分为三六九等。城郊富裕地方的征地补偿费比较高,许多村庄都限制妇女的公平享有。例如青海省妇联、西宁市妇联、城北区妇联联合于年月调查处理了一起由土地征用补偿引发的妇女土地纠纷案。西宁城郊由于土地征用较多,在这个过程中妇女的土地权益变成了现金分配而显现出来。比如:小桥村的一片河滩地被征用,在分配土地就业补偿费时村委会规定,凡年月日以前已婚的姑娘(娶的媳妇),享受就业待遇,但子女不享受就业待遇;年月日以后结婚的姑娘及其子女,不享受任何就业待遇。再比如,经过韵家口镇政府批准的中庄村土地征用后青苗补偿费分配方案规定,凡已出嫁的姑娘年满岁以下,户口在本村的补偿;年满岁以上,户口还在本村的,其子补偿,其女补偿;周岁,户口在本村的其子补偿,其女补偿;凡是招入我村已落户的女婿补偿。这些规定将出嫁女及其子女、上门女婿等分成等级给以不同的待遇,打破了集体成员无差别共同占有集体资产的法律框架和传统习惯。对享有平等土地权的城郊妇女们的利益是严重的侵害。
⒌就业歧视严重。妇女因为其本身的生理原因,就业能力不及男子,需要社会照顾。城郊妇女失去土地后,其强大的生存依托失去了,就业的艰难就立即显现。在城郊就业安排中,城郊妇女不仅不能得到照顾,反而受到不应有的歧视。例如,有的村规定,在就业安排时,先安排各家的男性就业,或者在分配工作条件好的单位时,先安排本村的男性村民,他们认为女性反正迟早会嫁出去的,应该先照顾本村的男青年就业。城郊妇女在城市就业时也常常被歧视,企业老板们对女性的结婚生育有诸多限制,有些企业甚至干脆不招女工,造成了女性就业不应有的压力。
二、根源:男权文化主宰城郊社会之害
城郊女农民权益被尊称为父辈和兄弟辈的男性侵害的事例随处可见,引起的上访事件也很多。城郊的土地权益分配歧视女性,对女性进行剥夺,其根源主要是男权主宰城郊土地的分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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