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承包合同范本

2024-09-15

食堂承包合同范本(精选8篇)

1.食堂承包合同范本 篇一

甲方:东莞市聚韬服装有限公司 乙方:东莞市鸿迅膳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电话: 电话:0769-85027857

传真: 传真:0769-85189687

地址:东莞虎门镇北栅河潭岗中心路三号 地址:东莞市虎门镇连升中路新华旅游大厦五楼

甲方为改善员工伙食质量,提高食堂管理水平,现将食堂承包给乙方经营管理。为了确保甲、乙双方的权责关系,本着公平、自愿、双赢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制定本合同,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具体条款如下:

一、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

A、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将食堂场地、水电、员工宿舍免费提供给乙方使用。根据甲方要求,乙方负责规划、制作厨具设备,并报价(报价须经甲方确认并作为合同附件);该项厨具款由乙方投资分五年分摊折旧返还(即甲方每年返还乙方20%)。

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卫生情况、饭菜质量及份量,以维护员工的正当利益,若乙方有不符合要求的地方,甲方可立即向乙方负责人反映,乙方应在三日内改善。

3、甲方有责任维持饭堂就餐人员的就餐秩序及公共卫生,打菜前应佩戴好厂牌并出示饭卡,以便乙方员工正常操作。剩饭及菜渣要及时倒进潲水桶,以维护良好的就餐环境。

4、甲方无关人员未经许可不得随意进入乙方厨房及工作间内,否则出事由甲方负责。

5、甲方应于每日17:00以前预报第二天的用餐人数给乙方,以便乙方能及时做好就餐准备,也可一星期或一个月预报一次,但人数有变时,应及时通知乙方。

6、具体就餐时间由甲方确定并提前通知乙方,确定时间后,如有变动须及时通知乙方以便做好就餐准备。

B、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在合同期间应对厨房进行定期大扫除,保持厨房干净、整洁。

2,乙方必须节约使用水电,不可故意浪费。

3,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规范操作,保证饭菜卫生安全。若因乙方原因造成食物中毒事件,经核实后,由乙方负责赔偿及承担法律责任。并须随时注意环境卫生,及时处理潲水问题。

4,乙方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甲方的厂规厂纪,违纪者按甲方规定处罚。不得随意进入甲方工作场所,否则后果由乙方承担。

5,乙方工作人员须持健康证上岗,证件在经甲方核对后复印备案。并且须每年体检一次,以确保食品安全。

6,乙方须按时开膳,若延误开膳十五分钟,甲方有权扣除当餐20%餐费,若延误半小时,甲方有权扣除当餐全部餐费。但当停水、停电或其它突发事件等除外,甲方应配合共同解决。

7,乙方工作人员必须严格穿工衣、戴工帽,打菜时佩戴手套。

8,节假日为甲方员工免费加餐,具体时间如下:元旦、五一、国庆、春节(除夕、初一、初二)。

9、若国国家政策或其它难以预测的原因,导致物价大幅度波动并造成乙方亏损时, 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增加餐费标准,甲方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增加餐费标准。

二、用餐标准(未含税):

1、职员餐标每人每天(中、晚二餐)10.00元。中、晚餐 三 荤 一素一汤,5.00

元/餐的生活标准,米饭随意吃,但不能浪费。

2、员工餐标每人每天(中、晚二餐)8.00元。中、晚餐 二 荤 一素一汤,4.00

元/餐的生活标准,米饭随意吃,但不能浪费。

3、如有宵夜或者早餐按 3.00元另计。

三、结算方式:

1,结算以报餐人数为准,但当实际就餐人数大于报餐人数时,以实际就餐人数为准。对于清点就餐人数由甲乙双方共同核对。备注:每月餐费=每月就餐总人数10元/天+每月就餐总人数8元/天+其它(例如:夜宵或者是早餐餐费)

2,餐费结算每月结算一次,甲方应于次月15日前以现金或转账的形式转到乙方指定的账户,否则乙方有权每天收取甲方欠餐费的滞纳金1%,或者停餐,所造成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四、合同期限:

合同期为 年,有效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后,若甲方继续将饭堂外包,则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当双方无异议时此合同按同版本顺延。但在任何情况下,一方需要解除合同时,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五、合同变更:

此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严格遵守和履行。若合同有需修改或补充条款时,一方须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形成书面补充合同,并作为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附件。

六、合同终止:

1、若经调查员工满意度达不到65%以上,连续三次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2、如甲方发现乙方转包或者买卖此合同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且扣除所有伙食款。

七、合同备份:

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违约方承担责任。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盖 章: 盖 章: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2.食堂承包合同范本 篇二

一、承包经营合同的概念、法律特征

(一) 承包经营合同的概念

承包经营合同是指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 采取由发包方将特定的财产及相关的经营管理权交给承包方、承包方上交利润或承包金给发包方的形式, 由此所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中, 发包方指将自己的财产交给对方经营管理的一方, 承包方指占有对方财产及由此享有经营管理权的一方。

发包方将财产交给承包方经营管理, 这是构成承包经营合同的一个方面, 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静态分离;承包方利用承包财产进行经营活动, 完成各项承包任务并获得盈利, 这是构成承包经营合同的又一个方面, 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动态分离;伴随着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切实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义务, 同时有权享有承包合同所赋予的权利, 在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时都应承担违约责任, 这是构成承包经营合同的第三个方面, 三者的结合, 便形成了承包经营合同。

(二) 承包经营合同的法律特征

承包经营合同中的承包方与发包方存在着特殊的关系。例如, 在国有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中, 一方面, 国家同承包方之间存在着管理和被管理的行政隶属关系;另一方面, “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 合同当事人的地位平等是市场经济的法律要求。因此, 合同的各方当事人, 不论其经济实力和所有制性质如何, 不论其是否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也不论其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其法律地位一律平等。[1]作为所有权的主体, 国家同企业一样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它们之间存在着平等的民事关系。在签订、履行承包经营合同的过程中, 国家同企业的地位是平等的, 双方同样要坚持自愿原则, 平等地享受权利、履行义务或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 国家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两种不同性质的职能, 两种职能应适当分开, [2]在研究承包经营合同主体时, 应着重关注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平等的市场经济主体关系。

承包经营合同的客体应为发包方的总体财产。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承包经营合同的客体, 是指在承包经营法律关系中,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承包经营合同的客体应为发包方的总体财产, 理由是:承包经营本质上是一种营业, 是作为活动的营业和作为组织的营业的统一体。作为组织的营业是集合多数的物和权利的一定的有机组织体, 其中包括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 积极财产包括物、权利和商业秘密、企业声誉、地理位置等;消极财产包括营业上的各种债务。[3]承包经营活动之所以能够进行, 是以发包方的营业财产 (总体财产) 为基础的。

承包经营合同是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法律确认书。《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 “承包经营责任制, 是在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基础上, 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 以承包经营合同的形式, 确定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 使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管理制度。”承包经营责任制通过签订承包经营合同, 使国家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分离, 并获得了国家强制力的保证, 成为增强企业活力的有效途径之一。

二、承包经营合同的订立

承包经营合同的订立, 又称承包经营合同的成立, 是合同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使各方的意思表示趋于一致的过程。承包经营合同因条款繁多、权利义务关系复杂, 为了能够通过文字凭据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也为了在纠纷发生时有据可查, 合理地分配当事人的责任, 承包经营合同的订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即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乡镇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规定》第22条规定:“签订承包经营合同, 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同意的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 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承包经营合同的订立, 依照《合同法》第二章的规定, 应采取要约和承诺的方式。

(一) 承包经营合同中的要约

在承包经营合同中, 要约就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订立承包经营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即要约人须对成立合同所必需的各主要条款都提出自己的意思, 受要约人通过要约不但能明白地了解要约人的真实意愿, 而且还能知道未来订立的合同的一些主要条款, 如果要约人发出的条款不足以成立, 则不构成要约。同时要约的意思表示还应当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 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即要约一经到达受要约人, 在法律或者要约规定的期限内, 要约人不得擅自撤回或者变更其要约。

承包经营合同中, 要约送达须到达受要约人才生效。由于要约的送达方式不同, 其到达的方式也不同:采用直接方式发出要约的, 记载要约的文件交给受要约人即为到达;采用普通邮寄方式送达的, 以受要约人收到要约文件或要约送达到受要约人的信箱的时间为到达时间;采用数据电文形式发出要约的, 电文进入收件人的指定的系统的时间或者在未指定接收信息的系统情况下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作为要约到达的时间。如果要约人向受要约人发出的要约没有到达受要约人, 则要约不生效。

承包经营合同的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也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到达受要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承包经营合同中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承包经营合同的要约失去其效力: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 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要约失效后, 对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均无法律约束力。要约失效后, 若要约人还想与承诺人订立合同, 只能重新发出新的要约。

《暂行条例》第26条规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 一般应当采取公开招标办法通过竞争确定企业经营者或者经营集团。也可以按国家确定的其他方式确定企业经营者。”《乡镇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规定》第13条规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 企业所有者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经营者, 不具备条件的, 也可以采取招聘、推荐等方式选用经营者。”从以上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看出, 公开招标是我国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签订的主要方式。

实行公开招标, 一般要经过以下几个程序:第一, 组织招标委员会。《暂行条例》第28条规定:“由发包方组织有承包企业职工代表参加的招标委员会 (或小组) , 对投标者进行全面评审, 公开答辩, 择优选定。”第二, 拟定招标方案, 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委员会 (或小组) 成立后, 应对发包方的企业财产进行测算、评估, 根据发包方要达到的经济目的, 拟定招标方案, 发布招标公告。第三, 投标。投标人根据招标公告的要求, 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 确定投标方案, 填写投标书进行投标竞选。第四, 开标。招标委员会 (或小组) 在公证人员的主持或监督下, 开启投标书, 宣布投标人名称和报出的承包指标。第五, 初评和公开答辩。招标委员会 (或小组) 应对所有的投标人及其方案进行初评, 筛选掉不符合投标要求和投标方案相差悬殊的投标人, 确定中标候选人。然后组织中标候选人进行公开答辩, 回答招标委员会 (或小组) 及职工的提问, 展开公平竞争。第六, 评标和确定中标人。招标委员会 (或小组) 应对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方案和在公开答辩中的表现进行评定, 择优确定中标人。最后, 主管部门考核。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及一些重要的企业, 招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人, 还要报经主管部门及上级党组织考核后通过的, 才是最后的中标人, 成为企业经营者。

(二) 承包经营合同中的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包经营合同中的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若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如承包标的、数量和质量、承包金及其交纳期限和方式等作出实质性变更, 则为新要约, 不构成承诺。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 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除外, 该承诺有效, 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并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 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以招标投标的方式缔约, 如何确定合同成立的时间, 在学术界存在着二种不同的看法:第一种观点认为, 招标投标活动中, 发出中标通知书时双方当事人已经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协议, 应当认为合同已经成立。[4]第二种观点认为, 招标投标签订的书面合同, 是合同的生效要件, 影响合同的效力, 但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合同书是合同关系成立的有效证据。笔者认为,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 中标通知书到达投标人时, 应当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因为我国对承诺的生效采到达主义, 而《合同法》第25条明确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根据《合同法》第15条规定, 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行为, 因此招标人发出招标公告和有关文件只是发出要约邀请, 而投标人投标则是一种要约行为。根据《合同法》中对要约性质的认定, 一旦投标人将其投标书送达招标人处, 该项要约便已实际生效。投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撤销其要约, 否则, 对因其过失造成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 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当然, 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合同关系。

一方在投标以后, 另一方接受其投标, 但并非投标的内容都自然转化为合同条款, 在中标以后, 双方还应当继续协商, 签订正式的合同条款。我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投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 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双方签订的正式书面合同经常会改变投标书的内容, 在此情况下, 双方的权利义务就应当由正式的合同来确定。

参考文献

[1]郭明瑞, 房绍坤.新合同法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8.

[2]屈茂辉.中国国有资产法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2:23.

[3]王保树.中国商事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1:61.

3.农村承包合同如何签? 篇三

加强农村承包合同管理,引导合同当事人签好合同,这是预防纠纷、有效解决纠纷的首要措施。当事人在签订农村承包合同时应注意哪些问题呢?

一、发包方和承包方。发包方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承包方是村集体经济成员或者村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村民放弃承包时,可以由其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发包方案包括项目及发包方式、指标、期限等,制定方案应当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并经组织成员或大多数村民同意,报乡镇政府备案。损害集体和村民利益的承包合同无效。

二、承包经营项目名称、数量与质量。承包经营项目,即通常所称的标的,承包标的一般为自然的或者不可移动的一定数量的生产资料或自然资源。合同中应对其自然状况表述清楚。

三、承包的经营期限。土地承包合同期限30年不变,荒山、荒沟、荒地等治理及开发性生产项目的承包期可以更长,但最长不超过50年。

四、承包项目的质量等级评价。

五、收益分配方案。合同应当规定承包方应向发包方缴纳的承包费用,农副产品的品种、数量、质量,以及上交的时间、方式。

六、承包指标调整的条件和方式。双方应预见在承包期内如遇不可抗力造成的减产、减收情况,或遇国家政策、税收、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收益受到较大影响时,应当协商调整承包指标的方法。

七、违约责任。为了严格履行农村承包合同,防止纠纷发生,当事人应当在承包经营合同中具体约定违约行为的条件、违约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或赔偿金。

4.食堂餐饮承包合同范本 篇四

1、无偿提供现有的厨房、厨具、仓库及燃料、水电、住宿等厨房的正常运作之设施条件。

2、甲方厨房所用的燃料及水电按标准计算需供人民币 元,给乙方全权自由性使用(注:每人每天应用燃料费 元,水电费 元)。

3、要维护厨房的治安管理及开餐时间的维护秩序。

4、有指定人员负责与乙方配合有些细节工作。

5、要向员工宣传保清洁、守制度等知识;但不得破坏食堂的环境卫生,如有此事,乙方有权对于处理。

6、如有变动人数及开餐时间等事项,必须提前告知乙方。

7、如饭堂的设施出现故障,须及时帮助维修。

8、员工不能无根据的谣言,甲方将追究员工个人的责任。

9、员工投诉卫生、食量及伙食问题,甲方负责人须告知乙方主管人员,乙方应尽落实、提取结果、立即改正。

四、乙方责任:

1、厨房之工作人员,由乙方自行招聘、工资由乙方支付。

2、根据甲方伙食标准及需求,调配、制成等应适合甲方员工的口味,符合能量消耗的伙食。

3、在承包期间创以品种多样化,以质求量、色味合口的准则。

4、保持所用的食物有卫生质量、饭菜及汤式清洁无杂物,如发现食物卫生问题,乙方负全部责任。

5、要不断听取多数员工意见进行改创、而达到卫生质量、份量等保持长期稳定一样标准。

6、不得采购变质的肉类、蔬菜类和大米以及调味品等物品,甲方可对食物卫生进行不定期检查。

7、保持厨房的环境卫生,做到餐冲、日洗、三天大清洗,做到随时检查随时达标的准则。

8、按规定的就餐时间准备饭菜,不得拖延;如遇特殊情况须延迟应及时通知甲方。

9、乙方的工作人员须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出入禁区;如违反者,甲方有权将依厂规处理。

10、如厨房设备及工具移交后,乙方应合理使用,妥善保管,不得人为损坏,否则折价赔偿,如有发生失落损耗等一切由乙方负责。

11、做到服务周到文明待人笑面轻言。

五、违约责任:

1、因不可抗力或停水、停电而引起延迟开餐不开餐,乙方不负责任。

2、若有意外发生食物病害事故,乙方必须配合甲方进行调查,若查明责任在乙方的错点,乙方应承担所有责任。

3、若单方解约,必须提前十五天前以书面形式与对方协商,经双方同意,可终止合同;否则后果自负

六、合同期:乙方办理伙食试用期 天,试用期后,甲方认为经营合格,合同期暂订为 年,承包期满是否要续订或终止时,甲、乙双方均于十五天前通知对方,另行协商。 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以上合同之条例,双方须共同遵守,不得违反,否则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生效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代表签名:乙方代表签名:

盖章: 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食堂餐饮承包合同范文三

甲方:

乙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双方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办公大楼、食堂餐饮服务

第三条 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条款。

第二章 承揽服务标准

第四条 餐饮服务标准

1、乙方必须保证一日三餐和茶水供应,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不得拒绝甲方对及甲方员工正当的要求。

2 、乙方必须把食品安全、卫生工作放在第一位,所购食品等都必须通过正当渠道,不购买变质、变味或受污染地食品烹键前必须清洗干净;制作过程保持新鲜;饭菜不隔夜;生、熟食品严格分开,确保餐饮安全。

3、所有的餐饮用具必须清洗干净,做到一洗二冲三消毒。

4、食堂内、外周围保持清洁卫生,用餐厅和厨房每餐都必须做好卫生,垃圾及时清理。注意消杀蟑螂、蚊蝇、老鼠等。

5、乙方应保证乙方服务人员身体健康,不得有传染病,

乙方服务人员每年必须取得从事餐饮业的健康合格证,否则不得为甲方食堂提供服务。

6、乙方必须重视食堂防火安全工作,用火时乙方服务人员不得离开现场,不得乱接乱搭电线。注意节约用水、电、气,及时关闭水、电、气开关,遇到水电故障及时报修。

第三章 承揽服务期限

第五条承揽服务期限为壹年。自7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

第四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六条甲方权利义务

1、代表和维护产权入、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承揽服务,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2、应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承揽服务费用。

3、法律法规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4、甲方可根据情况督促乙方撤换不符合甲方的要求、未达到甲方规定的岗位技术要求、不能完成岗位任务的人员。

5、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不得擅自撤回或调换甲方正在使用的服务人员。

第七条 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制定餐饮服务管理制度,并由乙方具体执行。出现的管理失当由乙方负责。若因甲方及员工违反该规定而造成的损失,应由相应责任人负责。

2、乙方承揽服务中所需及所有必备材料如厨房用具、餐具、水、电、液化气等均由甲方提供。

3、服务人员应爱护建筑物及室内各种设施设备,注意节约水、电,因乙方服务人员操作失误造成的损失,乙方应按实际负责赔偿。

第五章 承揽服务费用

第八条 承揽服务费每月9934元合人民币玖仟玖佰叁拾肆元整。甲方应在每月25日前向乙方支付。若承揽服务费标准须调整,由双方另行协商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九条 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补偿;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

第十条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不能完成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相应补偿。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

第十一条 因甲方书房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产生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为准)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以书面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合同规定的承揽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一个月前向双方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十五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依法向福安市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五页,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5.食堂承包经营合同 篇五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医院食堂承包经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承包期限

试用期为 个月,合同期___年,即从____年_月_日至_______年__月__日止。试用期满,若双方均无修改或终止书面要求,则直接进入正式合同期。合同期满,双方如无异议,自动续约。

二、经营方式

1、甲方提供食堂场地及现有厨房设备。乙方承包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由于医院工作性质的要求,必须保证全年无间断地提供食堂服务(含国家法定节假日需供餐)。乙方要为住院患者提供配餐、送餐服务,同时为院内职工加夜班、手术时的送餐提供服务。

3、乙方承诺按成本价为甲方提供职工工作餐服务,标准为:早餐2元,中、晚餐各4元,每月按职工实际就餐数量支付餐费。

4、早餐有:粉条,面条,包子馒头下稀饭等按天循环供应,中、晚餐各三菜一汤。具体以每星期报一次菜单到医院办公室为准。

5、乙方对患者及陪护家属提供的就餐服务,收费标准不高于市场价。

6、甲方负责配置饭堂电子收费系统并给医院职工办理就餐卡,每人每月300元,饭堂实行刷卡消费方便管理。

7、甲方每月补贴乙方人工;水;电;煤;气费共计:五千元(5000元)。

8、水电费每月按表实际用量在补贴款中扣除。

9、饭堂场地卫生及工作服口罩由乙方负责。

三、结算方式

甲方按双方核定用餐费,每一个月计算餐费,于次月的 日前以现金或支票付给乙方。

四、权利及义务

1、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按承包合同规定监督乙方依法经营,履行合同,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

(2)甲方对乙方食用油、大米及其它食用材料,餐饮服务水平及卫生状况定期进行监督,并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整改。

(3)当乙方不能按照合同要求提供相应服务,经督促仍未整改时,甲方有权终止经营合同。

2、乙方权利和义务(1)乙方在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的前提下,自主对食堂经营管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医院食堂不得改做其他非餐饮用途。

(2)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和卫生标准,严禁供应腐烂、变质有毒的食物,如有发生食物中毒,乙方应承担所有损失和责任!

(3)乙方必须根据医院作息时间,按时,按质、按量供应各餐,力求做到新鲜美味可口、花色品种多、营养搭配佳。

(4)乙方对食堂工作人员每年体检一次,持有卫生体检健康合格证者方可上岗。

(5)乙方因故欲中止合同时,需提前一个月书面告知甲方,以避免影响医院正常的服务次序。

五、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

当执行本合同发生违约和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章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6.学生食堂承包合同 篇六

学生食堂承包合同

甲方:岐山县五丈原综合高级中学 乙方:

甲方根据教育部教财(1997)14号文件“关于围绕服务教育教学、服务师生和人民群众生活需要,培养和发展教育市场体系”的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一、甲方同乙方承包学生食堂,承包期限为半年,即从

****年**月**日到

日止。

二、全年承包费为

元整。经营保证金1000元,合同签订时一次交清。如承包期満未出现食物中毒、财产损坏、违规经营,保证金全额退还给乙方,若出现上述问题,视情节从上述保证金内扣除,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三、乙方承包人是其承包食堂的具体管理者,对本承包期内食堂的一切工作负全责。

四、乙方承包期内必须遵章守法,维护学校荣誉。要做好“门前三包”及食堂周边的环境卫生工作,对不负责任而造成严重后果者,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五、乙方承包期间,要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如出现服务态度差,不能保证正常的伙食供应,师生意见大、反应强烈,甲方有权采取应急措施,并单方面终止合同,且不退还保证金。

六、乙方承包人是其承包食堂卫生、防火、治安第一负责人,须服从甲

方政教、后勤及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乙方必须自行做好安全防盗、防火工作,如发生失窃、火灾事故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负。乙方聘用外来食堂工作人员,必须服从学校统一管理。

七、饭菜价格、品种要有明显的标示牌,悬挂在明显的地方,接受学生监督。早、中、晚就餐时间也要上墙,确保正常的教学秩序。

八、禁止使用塑料袋、食品添加剂、工业用盐。食品采购要严格按要求记入台帐,主管人员不定期进行检查,坚决杜绝一切不安全事故发生。

九、操作间防蝇、防鼠、防尘“三防”设施要齐全,生、熟食品加工要隔离操作,学生不得在操作间内就餐,闲杂人员不得进入操作间。

十、卫生许可证、健康证由乙方审验,费用自理。

十一、甲方提供水、电源,电费按每月实际用量核算,于次月10日前交总务处。用电安全执行2011年3月23日甲乙双方签订的《学生灶用电安全责任书》。

十二、乙方经营中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的各项条款,并接受学校灶委会的卫生检查、监督,所有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方可上岗服务。

十三、乙方一切债务与甲方无关。

十四、乙方经营与管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部门对学生食堂的量化分级管理办法,并随时有义务接受主管部门及上级相关部门的检查与指导,服从甲方统一领导,遵守国家有关法规,遵守校规校纪,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室外延伸服务,不得在校园内对外服务。

十五、承包期内,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设施结构,如乙方确应经营需要,需征得甲方同意。承包期满,甲方将组织人员对房屋结构、有关设备进行验收检查,如果发现损坏,乙方必须修复或予以赔偿。

十六、乙方中途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转包或改变服务性质。若出现擅自变更经营者或或改变服务性质,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且不承担因终止合同而造成的经济损坏。

十七、承包人因故需终止合同,须提前20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同意后在5日内乙方必须撤离。

十八、合同期满甲方组织重新招标。乙方若需继续承包,可在合同期满前10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同等条件下优先参加投标。若中标,乙方一次性交清下期承包费和经营押金。若未中标,乙方必须在合同期满前5天无条件移交房屋及有关设施。如强行占房,甲方有权按原承包价双倍收取占用金,并且依法强制搬出。

十九、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

乙方代表签字(盖章)

****年**月**日

7.食堂承包合同范本 篇七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法律性质的评价分析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质主要有两种观点,即行政合同说和民事合同说。

(一)行政合同说

由于承包土地为村集体所有,法律又授权村委会为发包方,并以国家管理为目的,所以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认定为行政合同是有一定道理的。而且通过签订行政合同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农民,还同时获得了一定的经营自主权,因此随着土地承包合同相关制度的建立,行政合同管理已经占据了主导地位。

(二)民事合同说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主体双方地位平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固定了主体双方彼此之间基于承包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主要功能并非为实现国家的行政管理目标,所以从合同签订的程序和原则以及不履行合同的法律后果来看,都应该算是一种民事合同。

(三)新型合同应区别分类

作为一种新型合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不能归入合同法中的任何一类,所以应该直接立法进行规制,与此同时,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也应当区别分析,集体与村民签订的责任制土地承包合同属于行政合同,集体与村民双方经过协商、个人有选择权和自主经营权的,以及集体与非内部成员之间签订的合同,应属于民事合同。

(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行政性

随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其行政性逐渐弱化,民事性越发突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对家庭承包的土地实行物权保护,对其他形式承包的土地实行债权保护。”进一步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权属于民事权利。但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除了民事权利、义务外,发包方还享有一定的行政性权力,承包方也应承担相应行政性义务。

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质定位

在合同的主体、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权利的救济方式等方面,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存在着根本的区别。

(一)合同缺少行政主体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发包方一般是农村集体。根据我国《宪法》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集体不属于我国的一级行政机关。而行政合同的签订双方必须包括行政主体,但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均非行政主体,因此不符合行政合同关于主体资格的规定。

(二)行政主体当尊重民事权利

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殊性,目前法律上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认定与其内容不相吻合,甚至产生了“债权说”和“物权说”两种不同结论,但毫无疑问这是一种民事权利。所以对于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主体来说,为了保证行政的民主化和效益性,它应当遵守普通合同的规则。

(三)法律定位的错位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民事权利,但因为发包方是集体,所以还是具有一定行政性,承包方也承担一定的行政性义务,这是法律在定位上的一种错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符合行政合同的规范意旨。

目前相关法律已明确将承包合同纠纷、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界定为民事纠纷。因此,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救济方式来看,其亦应当定位为民事合同,而不是行政合同。

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质的立法完善

(一)应完善立法消除歧义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应当使农村集体成为名副其实的民事主体。发包方的农村集体的主体地位问题往往会造成人们的误解,我国的《宪法》、《民法通则》和《土地管理法》中都对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归属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情况比较繁杂,加之随着时代变化,各法律中有关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规定并不完全吻合。所以应该以法律语言清楚、准确地传达立法意志,消除歧义。

(二)严格区分私法规范和公法规范

在我国农村社会,一般由村民委员会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但村民委员会的行政功能往往左右了土地所有权的民事属性,所以应该将土地所有权管理的公私关系严格区分开来。

(三)将行政事务还给政府

村民委员会应该成为民事主体代表人,这样更有利于集体与村民关系的巩固,可以减轻行政负担。还应该取消合同范本,避免其中含有行政机关行政性法律关系的干扰,恢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民事合同属性,发挥其自有功能。

(四)科学认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在我国农村社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行政性与民事性的混淆和纠缠造成了诸多不良后果,所以要尽快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的各种法律关系理清,在立法上严格区分其中的行政法规范和民法规范,对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摘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质,曾存在过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两方面的争议,在具体实践中造成了诸多的弊端。根据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主体、当事人之间关系等方面的分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应属于民事合同。

8.论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经营合同 篇八

摘 要 本人是对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的探讨。

关键词 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经营 合同

一、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的含义和特征

股东承包经营公司是指公司或股东作为发包人与承包股东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将公司的全部或部分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交给承包者,由承包者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同时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向发包者支付一定的承包金,并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的一种经营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承包经营公司的法律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承包股东对承包期间公司的全部债务负有清偿责任,二是承包经营期间所得的全部税后利润除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上缴的承包金之外全部归承包股东享有。三是承包股东能否取得承包利润取决于自身的经营能力和市场风险等不确定因素,而公司的收益(或说股东的分红)具有确定性。四是发包公司或发包股东事先概括授予承包人在承包期间享受为开展承包经营所必需的广泛经营管理权限,公司治理机构的经营管理权限受到相应的限制和影响。

二、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争议

如何在公司的治理结构、控制经营权的分配、利润分配和财务制度层面上避免公司制度和公司承包经营合同之间产生不必要的冲突,在我国现行法律还未对此问题做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在理论上对股东承包经营公司合同的效力大概存在三种不同观点,即无效说,有效说和折中说。

无效说主要是根据公司机构法定的原则,从对传统意义上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违反出发否定承包合同的效力,认为在公司承包中,承包股东以对公司经营承担较大的风险为代价取得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打破了公司法关于内部治理结构的法定安排,从而使股东会和董事会形同虚设;而有效说主要从股东意思自治的精神出发,认为合同法赋予了股东根据真实意思自由约定权利义务的极大权利,认为法无禁止则有效;折中说却区别对待,认为承包经营合同中的条款在没有违反公司法中强行性规则的前提下应认定其有效,反之则无效。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只要没有违反强行法的强制性规定,股东之间自由订立的承包经营合同均应认定为有效。

三、从公司自治的角度看承包经营合同

法律来源于生活,法律的运用不仅要合理还要符合时宜,不能背离社会现实。小型有限公司的股东根据真实意思对公司运营方式所作的自主选择,只要不违反公序良俗,不违反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我们就没有理由加以否定和排斥。

2005修订通过的新公司法开创了公司自治的新时代,充分鼓励了公司自治的精神。一方面通过增加倡导性和赋权性规则给当时人以更大的经营自由,另一方面通过赋予公司章程更大的自主权来鼓励公司自治,法律允许公司和股东根据自身情况,对公司章程做个性化设计。研究新公司法我们还可以很容易看出:针对不同的公司类型,即针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公司法对它们采取了不同程度的国家干预。这是因为二者在设立基础、信用基础上也的确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很明显,相比较而言,应当允许有限公司比股份公司有更大的自治空间。新公司法充分体现了这一特点。

首先,体现在公司章程上,由于有限公司具有很强的人合性,投资者人数有限,具有协商沟通的便利和基础。公司法赋予了当时人更多的自由裁量权,让股东自己制定适合的规则,所以公司章程是以任意性规范为主的,可以自由规范公司内部关系,这是和股份公司大有区别的,股份公司由于其公司规模的庞大,投资人数的庞大和法律关系的复杂,法律不得不对其公司章程涉入更多的干预,不能允许其采取太多的任意性规范。同样,在公司治理结构上,新公司法把有限责任公司的控制安排和内部纠纷处理更多地交由公司,从新《公司法》的第三十五条规定可以看出,全体股东可以自己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从四十二条可以看出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可以由公司章程或股东自己约定,从四十三条可以看出股东表决权的行使也可以由章程自主规定,第五十条还规定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经理等内容。但是股份公司便有所不同,由于其公司治理经营牵涉了太多投资者的利益和公共利益,结构也复杂庞大,必须按照事先规定的程序才能有效运行,因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治理结构,需要依据公司法规定的大量强制性规定进行规范运作。

具体到实践中,我们从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例中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的解决中也可以看出:法院对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问题或者回避或者默认为有效,并没有运用其司法权对承包经营问题进行强制性干预。可见,司法在对公司内部关系问题进行干预时所遵循的原则主要是“内部救济穷尽原则”,也就是说法院也充分尊重公司自治理念,一般情况下,只对纠纷当事人提供程序性的救济,并不对其内部实体的权利义务进行干预,除非在自治失效的情况下,或者有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或严重损害公平的情况下,司法才进行适当干预。因此,在符合公平公正原则和承包合同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公司承包经营有其存在的正当性。

实践也同时证明:承包经营模式确实又能使一些经济效益差,业绩不佳的小公司得以“重整旗鼓”,甚至“起死回生”,赢取了令发包公司和承包股东均满意的结局。所以,公司内部承包的确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广大经营者们只要选择了承包经营这种模式,也要充分相信自己的判断力,争取使承包经营这一运作模式为有限公司市场带来更蓬勃的生机。

参考文献:

[1]宁金成.公司治理结构——控制经营者理论与制度研究.2007.3.

[2]李德智.公司法新论.辽宁大学出版社.2007.12.

[3]罗培新.公司法的合同解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4.

[4]张民安.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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