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师案例分析(共10篇)(共10篇)
1.注册安全师案例分析 篇一
第 13章 测绘安全生产管理 13.1 测绘生产作业人员安全管理 本节涉及的法律规范文本:
《测绘作业人员安全规范》
知识点1 测绘外业生产安全管理(重点掌握)
出测、收测前的准备;
行车;
饮食;
住宿;
外业作业环境(重点了解)。
知识点2 测绘内业生产安全管理
作业场所要求;
作业人员安全操作。
知识点3 测绘生产突发事故应急处理与责任
事故报告;
预案启动;
事故救援;
事故善后。
例题(单选)
野外测绘人员沿铁路、公路区域作业,尤其是在电气化铁路附近作业时,下列设备中,禁止使用的是()。a.安全警示牌 b.铝合金标尺、镜杆
c.导航定位设备 d.带有安全警示反光的马夹
【答案】b
根据《测绘作业人员安全规范》,测绘人员在人、车流量大的城镇地区街道上作业时。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是()。
a.与当地交管部门协商,停止该街道车辆通行 b.现场作业人员配戴安全防护带和防护帽
c.穿着色彩醒目的带有安全警示反光的马夹,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牌(墩)d.保证作业区域50米内无人员走动
【答案】c 例题(多选)
根据《测绘作业人员安全规范》,测绘人员应当事先征得有关部门同意,了解当地民情和社会治安等情况后,方可进入作业的地区有()。
a.军事要地 b.边境、少数民族地区 c.城市建成区 d.林区、自然保护区 e.基本农田保护区 【答案】abd
13.2 测绘生产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知识点1 仪器设备的管理制度
根据单位仪器设备情况,专设仪器管理员(或组),负责仪器设备的保管、维护、检校和一般鉴定、修理;仪器设备必须建立技术档案;仪器设备的借用、转借、调拨、大修、报废等应有一定的审批手续;外业队使用的仪器设备,必须由专人管理、使用;仪器出入库必须有严格的检查和登记制度。
知识点2 仪器设备的保管 对仪器库房的基本要求;
测绘仪器的三防措施(防霉、防雾、防锈)。
知识点3 仪器的安全运送与仪器在作业过程中的使用维护
仪器的安全运送;
仪器在作业过程中的使用维护。
13.3 地理信息数据安全管理
知识点1 影响地理信息数据安全的因素
安全意识淡薄; 测绘技术上的落后(不得与国外合作); 硬盘驱动器损坏;人为错误;黑客入侵;病毒;信息窃取;自然灾害;电源故障;磁干扰。
知识点2 地理信息数据安全管理措施
1)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管理与保护
归档与移交
归档内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成果;文档材料;相关软件。
归档要求: ①档案形成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完成归档;②基础测绘数据成果应与文档材料一同归档;③归档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应为最终版本;
④归档后,如果档案形成单位又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成果进行了更新(即补充或完善),应将更新后的数据成果及时归档,以替换原归档的数据成果;⑤文档材料归档一份,数据成果复制品归档两份;
⑥归档的数据成果和相关软件,一般不压缩、不加密。如进行了压缩和加密,应将解压缩软
件和密钥、加密和解密软件同时归档。
归档与移交 档案形成单位和接收单位须对归档材料进行检验,并填写《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归)档检验登记表》,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移交手续:归档材料移交,需办理相关手续。档案形成单位须填写《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档案移交文据》,经交接单位双方签字盖章后,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保管与维护
工作环境;储存环境;异地储存;介质维护;数据维护。
销毁
数据档案在销毁之前应进行鉴定。经鉴定需销毁的数据档案,应按有关规定发行销毁手续。
经数据迁移后废弃的原介质,除数据转存新格式情况外,原数据档案的介质不需鉴定,经审批后直接销毁。
销毁数据档案时,应对包括异地储存在内的两份数据档案同时销毁。
当销毁磁带上的数据档案时,如果磁带还有再利用价值,可对磁带进行消磁(如果磁带技术允许)或全容量写操作,不得只进行初始化。如果磁带载体没有利用价值,则应对磁带载体
进行物理销毁。
当销毁光盘上的数据档案时,须连同光盘一起销毁。
数据档案逻辑或物理销毁后,应从计算机系统中将其彻底清除。
无论是逻辑销毁还是物理销毁,数据档案销毁时应有数据档案管理单位派员监销,防止泄密。
2)测绘成果保密措施
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强化安全保密措施;
规范成果提供使用行为;依法对外提供测绘成果;
切实加强统一监督管理;
加强保密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
2.注册安全师案例分析 篇二
2014年一级注册计量师考试计量案例分析题:
【案例】某实验室的主任认为,职业道德只是每个人的自觉行为,单位集体发挥不了什么作用。计量技术人员只要遵守法律法规,完成好计量检定和校准工作,就可以保证实验室的良好运行。
3.注册安全师案例分析 篇三
发布日期:2010年0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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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员)注销申请实行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申报方式。通过“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进行申报,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出带条形码的注销申请表(网上申报咨询电话:028-85541957,85533312)。
一、提交资料:
1.带条形码《企业一级或二级建造师(建造员)注销注册汇总表》一式一份; 2.带条形码《一级或二级建造师(员)注销申请表》一式一份;
3.根据不同注销原因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因取得其它级别建造师执业证书而注销的,单位提交情况说明和其本人已取得的建造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注销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注销注册证书原件及执业印章原件;
4.注册珠宝鉴定师 篇四
一、认定范围
在珠宝评估岗位上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二、申报条件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报认定注册珠宝评估师。
(一)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无不良执业记录;
(二)大专以上学历;
(三)2001年6月30日前担任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具有珠宝评估相关专业(珠宝鉴定、商贸、教学、研究等)工作经历十年以上;
(五)具有国家注册珠宝质检师资格或相当资格;
(六)参加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和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联合举办的珠宝首饰评估高级培训班,并通过理论和实践考试者;
(七)在珠宝首饰评估方面有特殊贡献者。
三、申报材料
申请认定注册珠宝评估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注册珠宝评估师执业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样表附后);
(二)学历证书原件及两份复印件;
(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原件及两份复印件;
(四)国家注册珠宝质检师或相当资格的证书原件及两份复印件;
(五)参加珠宝首饰评估高级培训班证书原件及两份复印件;
(六)所在单位考核鉴定两份;
(七)与珠宝评估有关的业务工作总结两份。
四、认定组织
注册珠宝评估师资格认定工作由财政部注册珠宝评估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五、认定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珠宝评估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珠宝首饰艺术品评估专业委员会(简称珠宝评估专委会)提出推荐名单。
(二)珠宝评估专委会对申报人员的资格进行初审,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三)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对初审名单进行资格复审,提出拟认定的人员名单,报领导小组评审认定。
(四)领导小组评审认定的注册珠宝评估师,由财政部颁发注册珠宝评估师证书。
六、认定时间
有关认定工作的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七、认定要求
(一)申报单位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做好审核和申报工作。
(二)凡是违反有关评估法规及在执行珠宝评估业务中有违纪行为者不得申报。
(三)申报单位应优先推荐具备申报条件且在第一线从事珠宝评估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附一:注册珠宝评估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李 勇(财政部部长助理)
副组长:张蓓莉(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主任)
刘 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副秘书长)
成 员:王子林(中联资产评估公司总经理、博士)
陈东升(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董事
长、经济学博士)
蔚长海(北京朔源玉石加工有限公司总经
理、中国工艺美术大师)
杨立信(国家宝石监测培训中心主任、博
士)
胡建新(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考试中心主
任)
骆小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中心主
任)
陈 华(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副研究员)
李 杰(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综合部主
任)
办公室主任:刘 萍(兼)
成 员:陈 华(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
中心副研究员)
李 杰(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综合部
主任)
韩立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综合部
副主任)
附二:注册珠宝评估师执业资格认定申请表
申 请 人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印制
填 表 说 明
1.本人学习和培训工作经历从高中以后开始填写,珠宝鉴定《注册珠宝鉴定师》。
2.呈报单位鉴定意见包括对申请人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和是否同意申报等方面的内容。
3.请将一寸免冠照片贴于贴照片处。
4.请认真填写本表,用五号宋体打樱纸不够,可另附。
5.本表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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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性别| |民 族| | |
|----|--------|--|------|----|------| |
|政治面貌| |籍贯| |出生年月| | |
|----|-----------|------|-----------| 贴 |
|文化程度| | 所学专业 | | 照 |
|----|-----------|------|-----------| 片 |
|毕业时间| |参加工作时间| | 处 |
|----|-----------|------|-----------| |
|职 称| | 职 务 | | |
|----------|
|已获资格和 | |
|相关证书编号| |
|----------|
|工作单位| |
|----|-----|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 |
|----|---------------|----|-------|-------|
|电 话| |传 真| | |
|----------|
| 本人主要工作经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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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主要学习及培训经历 |
|----------|
| 时 间 | 学习及培训内容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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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主要业绩、著作论文、技术报告等成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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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 篇五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所需资料:
(一)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期证明文件;
(四)工作调动证明(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注:以当地相关部门所需资料为准。
受理程序: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变更注册(单位)流程图:
责任:
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
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级建造师转注册需要什么手续?
首先要与原单位解除合同关系并取得证明;其次要与新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协议;最后向新聘用单位递交书面注册申请,协同新聘用单位一道向注册中心办理变更注册
手续。
原注册的证书和执业印章上交省注册中心注销,变更后的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归个
人持有。
我二级建造师证马上到期了,要转注到别的单位还要在原单位延续注册吗?都已经离职了,不给延续注册注册
如果继续同意将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注册在原单位,需要办理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手续,既然是不同意注册在原单位,就只需要办理二级建造师转注册即可。如果出现原单位不配合建造师办理转出手续的,可以向建委相关部门提交二级建造师申诉书,具体的申诉表可以在下述网址中下载,填写完整之后,电话建委工作人员了解具体的操作方法。
追问
可是现在已经到期了,怎么办啊??
参考资料: 下载使用申诉表
二级建造师转注册(变更注册)提交及办理程序
分析说明;以北京二级建造师变更转注册为例进行说明;
1、《北京市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3-1)》;
2、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执业印章原件;
3、建造师变更执业企业的,应当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新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以及工作调动证明原件(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工作调动证明中应注明申请人是否在原企业担任项目负责人,所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已完成竣工验收手续或已办结项目移交手续;
4、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复印件;
5、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原件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原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现聘用企业公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流程
业务流程:
(一)受理、初审:主体是区(县)住建委。
初审材料:
1.《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2.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执业印章);
3.原聘用单位解聘合同或证明;
4.聘用单位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初审标准:
1.提交网上信息;
2.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复印件是否每一页加盖企业公章。
初审时限:
5个工作日。
(二)复审:主体是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行政综合服务大厅人员资格窗口。复审材料:
1.《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2.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执业印章);
3.原聘用单位解聘合同或证明;
4.聘用单位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转自学易网
复审标准:
1.查看复审材料是否齐全;
2.查看申请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处是否加盖齐全;
3.查看解聘合同或证明内容是否合格(解聘合同或证明需明确注明在原单位无在施或在建工程);
4.查看区(县)住建委数据是否提交;
5.查看申请表中区(县)住建委签字盖章处是否签字盖章。
6.二级建造师异地注册 篇六
(2012-07-03 11:25:26)
根据《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建造师注册工作的通知》(川建发[2007]58号)文件,在四川省参加二级建造师考试并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因各种原因准备在异地初始注册的人员,需在四川省建造师管理委员会开具未在当地注册的证明,办理流程如下:
1.《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按要求填报,本人签字,企业盖章,所填内容应为电脑打印,手填、涂改无效;
2.《建造师变更注册单位申请表》或与原报考(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原件一份;
3.所在单位提供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应有当地社保部门监章);
4.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
7.注册会计(师)学习计划 篇七
注册会计(师)学习计划
近期咨询如何调控学习时间的同学比较多,为帮助同学们尽快适应注册会计师的学习、考试特点,本文特制定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学习计划表》(204月-年9月),以方便同学们对今后5个月的学习进度进行全面控制;希望对大家顺利完成考试有所帮助。 周次 结束日期 审计 财务管理 经济法 会计 风险管理 税法 4月11日前结束09课程预学习,12日正式开始2010年的学习! 22 2010-4-18 第1-3章 第1、3章 第1-3章 第1-2章 第1章 第1章 21 2010-4-25 第4-6章 第2章 第3-4章 第2章 第2章(上) 20 2010-5-2 第7-8章 第4-5章 第4-5章 第5-6章 第3章 第2章(下) 19 2010-5-9 第9-10章 第6、8章 第7-8章 第4章 第3章 18 2010-5-16 第11-12章 第7章 第9-10章 第5章 第4章 17 2010-5-23 第13-14章 第9-10章 第6-8章 第11-12章 第6章 第5-7章 16 2010-5-30 第15-16章 第11-12章 第13-14章 第7章 第8-10章 15 2010-6-6 第17-18章 第13-14章 第9-10章 第15-17章 第8章 第11、14-15 14 2010-6-13 第19-20章 第15-16章 第18-19章 第9章 第12章(上) 13 2010-6-20 第21-22章 第17-18章 第11章 第20-22章 第10章 第12章(下) 12 2010-6-27 第23-25章 第19-20章 第12-13章 23、24、26 第11章 第13章 11 2010-7-4 第26-28章 第21-22章 第14-15章 第25章 第12章 第16-18章 2010-7-4 基础阶段课程建议在7月4日前结束。 10 2010-7-11 第1-6章 第1-2章 第1-3章 第1-4章 第1-2章 第1、14-18章 9 2010-7-18 第7-10章 第3-6章 第4-5章 第5-8章 第3-4章 第2章 8 2010-7-25 第11-13章 第7-8章 第6-8章 第9-12章 第5-6章 第3章 7 2010-8-1 第14-16章 第9-11章 第9-10章 第13-16章 第7-8章 第4章 6 2010-8-8 第17-20章 第12-15章 第11章 第17-20章 第9-10章 第5-11章 5 2010-8-15 第21-24章 第16-18章 第12-13章 第21-24章 第11-12章 第12章 4 2010-8-22 第25-28章 第19-22章 第14-15章 第25-26章 自由调配 第13章 2010-8-22 提高阶段课程建议在8月22日前结束。 3 2010-8-29 全面复习“基础阶段”和“提高阶段”做过的练习题,特别是计算题,简答题,综合题;开始记忆教材中的条条框框的`东西。 2 2010-9-5 模拟试卷+模拟题。 1 2010-9-10 以前做错的题+需要记忆的知识点+最后1-2套模拟题。 2010-9-10 明天就要上战场啦!注意休息,要对自己有信心!我们必胜! 考试时间 9月11日 08:30―11:00 13:00―15:30 17:30―19:30 9月12日 08:30―11:30 13:30―15:30 17:30―19:30 备注: 1、整体进度说明:本计划表从4月12日开始执行,到9月10日结束,共计22周;其中:基础阶段安排12周,提高(练习)阶段安排7周,冲刺阶段安排3周,学员可根据本表的提示,结合自己的工作,学习情况进行细化,并按网校要求完成听课、做题的学习任务,基本可满足考试需要。 2、以上时间进度,包含了同学们预习教材,正式听课,做练习中心的时间,对刚接触注会考试的同学来说,刚开始可能会比较紧,没关系,这很正常,以后熟悉注会教材及考试特点后,你们的速度就会逐步的提上去赶上进度了,同时建议同学们要根据自己的工作,学习情况合理安排好时间和进度,这样学习效果会更好。
8.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合同 篇八
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方因业务发展的需要,诚聘乙方为甲方兼职职工。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特订立如下条款:
一、乙方将二级建造师在甲方注册,甲方聘用乙方担任二级建造师职务。乙方应提供
注册建造师证书从原单位变更到甲方单位所需的相关个人证件,甲方负责办理变更手续。
二、聘用期限:暂定贰年,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三、聘用报酬及支付方式:
(1)年报酬为(大写)(¥:元),为税后金额,如本合同发生缴税情
况,均由甲方承担。
(2)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乙方提供相关证件和照片,经甲方到建设行政主管职能
整(¥:元),期满前一个月内甲方通知乙方是否续签相关协议。
(3)乙方保证证书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必须负责办理调出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盖
章手续,如果证书有问题或注册过程中因乙方原因不能注册(转注),乙方必须在发现问题之日起7日内全额退还给甲方。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聘用期内乙方的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由甲方指定的企业保管,并供甲方使用。资质升级结束后,B证必须归还本人保管。
2、甲方负责合同期内乙方的建造师注册、年检、换章和继续再教育等相关费用。甲方保证乙方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年检及时、有效,保证乙方继续教育等工作的及时进行。如甲方无法在注册期满前完成乙方的再教育学习手续和转注册的证明材料,造成乙方无法转注,甲方应向乙方赔偿10000元整。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乙方的二级建造师资格证、注册证丢失:甲方赔付乙方50000元;资格证、注册证吊销,甲方赔付乙方100000元。如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后果,甲方概不负责。
3、乙方的建造师证书继续注册所需要的资料,如:劳动聘用合同、工作业绩等都由甲方提供;毕业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等个人资料由乙方提供原件,甲方使用完后应及时还给乙方。
4、聘用期内,甲方不得使用乙方证书进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和招投标。甲方必须对乙方的注册建造师证书及执业专用章负责,且不得用于甲方以外单位与外借。甲方不得以乙方的名义进行非法活动或参与招、投标,否则,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甲方全部承担。
部门确认无误后,二级建造师转注成功当日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年的报酬即
5、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如违反合同,在项目上使用了乙方的证书,在工程项目施工中所发生一切有关工程施工质量和工程施工安全方面的事故责任以及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甲方全部承担并陪付乙方由此带来的损失。
6、聘用期内如乙方需使用本人注册证书甲方应该提供,但乙方以不损害甲方利益为原则(比如乙方不得私自外借其他单位招投标或申报资质用),否则,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
7、聘用期内甲方若没有按时支付报酬,乙方有权收回注册证书,并解除合同。
五、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和终止违约责任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受法律保护,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
1、经双方协商一致,认为本合同有关条款确实需要修订的,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条款,并办理变更手续。
2、聘用期内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若有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方可解除合同,乙方要求提前解聘的,乙方退还甲方当年已支付的全部聘用工资;甲方要求提前解聘的,甲方支付乙方解聘当年的全部聘用工资。但甲、乙双方均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否则不予办理解除合同相关手续。
3、本合同期满或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本合同即终止执行。
4、本合同解除后甲方应及时归还乙方注册证书、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对乙方办理注册变更手续提供便利条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不得无故刁难。
5、协议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协议可自动延长,延长期为壹年。若解除合同,甲方负责办理转出手续。
6、合同期满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迟办理相关手续,违约方赔偿建造师或代理人的标准是:以本合同费用标准2倍赔偿给乙方,以超出期计算。
7、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处理。
六、本合同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定时间:年月日签定时间:年月日
固定电话:手机固定电话:手机:
附:
1、甲方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复印件;
9.注册物业管理师简介 篇九
《注册物业管理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注册证》,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专业管理人员。物业管理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日期为每年第三季度。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须经建设部和人事部批准。
物业管理师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权威性。代表了当今国内物业管理专业资质认证的最高水平,得到了国家和社会的广泛认可,物业管理师证书已成为物业管理人员执业、任职、求职的资格凭证,物业管理师也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人才的主要依据,国家承认,全国范围内有效。该职业已进入国家准入制度。
组织领导及管理部门
人事部、建设部共同成立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试办公室,设在建设部),负责考试相关政策的研究及管理工作。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考试中心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房地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协商确定具体职责分工。
物业管理师主考单位
人事部、建设部共同成立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试办公室,设在建设部),负责考试相关政策的研究及管理工作。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考试中心负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房地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协商确定具体职责分工。
物业管理师考试费用及周期
根据往常惯例,基础考试每人每科75元,专业考试每人每科80元。具体费用标准以物价局、财政厅下发通知为准。
2012年物业管理师考试报名工作暂未开始,具体要以各地人事考试中心相关公告为准,考试在线物业管理师频道将关注相关信息,并及时为大家公布。
物业管理师考试科目
考试科目
《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经营管理》、《物业管理综合能力》和《物业管理实务》
(一)考试题型:物业管理师考试科目为4科,其中《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和《物业经营管理》科目为客观题试卷,使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物业管理综合能力》和《物业管理实务》科目为主客观题混合试卷,考生答题前须仔细阅读位于试卷封二的应试人员注意事项和位于答题卡首页的作答须知,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在专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二)考试时间:其中《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管理综合能力》和《物业经营管理》科目为2.5个小时,《物业管理实务》科目为3小时。
(三)考生应考时,须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程功能的计算器。
物业管理师考试报考条件
2012年物业管理师考试报考条件:
(一)考全部科目(报考级别为4)的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参加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
1、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中专学历,工作满10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8年。
2、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4年。
3、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3年。
4、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2年。
5、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硕士学位,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2年。
6、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博士学位,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1年。
7、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学位的,工作年限及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年限均增加2年。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二)免试3个科目(报考级别为“1”)的条件:
符合第(一)条,在2006年10月底前参加了《物业管理实务》科目的考试并合格的人员,且于2004年12月31日前,评聘工程类或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10年的人员,可免试《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经营管理》和《物业管理实务》科目,只参加《物业管理综合能力》科目的考试。参加1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一次通过。
(三)免试2个科目(报考级别为“2”)的条件:符合第(一)条,并于2004年12月31日前,评聘工程类或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10年的人员,可免试《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经营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物业管理实务》、《物业管理综合能力》2个科目的考试。参加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一次通过。
(四)免试1个科目(报考级别为“3”)的条件:
符合第(一)条,且在2006年10月底前,参加了《物业管理实务》科目的考试并合格的人员,可免试《物业管理实务》科目,只参加《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经营管理》和《物业管理综合能力》3个科目的考试。参加3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物业管理师考试时间
2012年全国物业管理师考试时间为2012年9月15-16日。
官方原文:
关于2012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函〔2011〕5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有关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规划与管理工作,经与有关部门和相关考试管理机构研究,现将2012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按照《2012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见附件),做好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各项考试工作安全顺利进行。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考试日期的,将提前另行通知。
二、在2012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中,新增了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评价体系中的一级翻译(英语)的考试和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的考试工作。未列入该考试工作计划的其他专业考试日期,待确定后另行通知。
三、请按照《资深翻译和一级翻译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评价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11〕51号)和《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11〕90号)的相关规定,做好相应考试考务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密切协作,认真落实考试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考试各项准备工作,真正做到公平考试、安全考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物业管理师报名时间
2012年各省市注册物业管理师考试将在2012年4月底5月初开始报名工作。敬请关注考试在线物业管理师站点,我们将第一时间公布最新报名信息!建议考友收藏考试在线物业管理师考试频道点击收藏。
报名办法
物业管理师考试各省市一般采用网上报名、网上缴费的办法,(海南除外)。报名提交材料要求
(一)《______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报名发证登记表》(考生从网上自行下载,用A4纸双面打印,经单位审核盖章)一份。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学历(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三)近期大一寸彩色同版免冠证件照片2张,点贴在身份证复印件空白处,所交照片须与上传照片一致。
(四)符合免试部分科目条件的考生还须提供相关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10.注册环保师 篇十
(国人部发[2005]56号 2005年7月1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环保专业工程设计人员的管理,保证环保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
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环保专业工程(包括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和资源化、物理污染防治、污染现场修复等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环保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注册环保工程师英文译为:Registere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Engineer。
第五条 建设部、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国家环保总局”)共同负责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考试
第六条 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两部分组成。
第七条 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组织成立环保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拟定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和试题,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题库,组织评阅卷工作,提出评分标准和合格标准建议。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人事部组织专家审定考试大纲、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第八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 资格考试合格者,由人事部、建设部和国家环保总局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和国家环保总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十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收回资格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
第三章 注册
第十一条 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可以
注册环保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十二条 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为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注册审批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审查机构。
第十三条 取得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并通过聘用单位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出具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申报材料的审查工作,并将申报材料和审查意见报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审批。
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自受理申报人员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共同作出批准决定。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决定送达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核发统一制作和用印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十六条 注册环保工程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在有效期限内是注册环保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环保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第十七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取得资格证书之日起3年内提出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者,在申请初始注册时,须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申请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证书》;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四)逾期申请注册人员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届满前30个工作日,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审批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准予延续注册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三)达到注册期内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环保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并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在原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三)工作调动证明或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的证明、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第二十条 注册环保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
(四)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丧失行为能力、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七)注册失效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注册环保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注册环保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及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建设部会同国家环保总局审核批准后,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有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情形的;
(四)不符合规定条件取得注册的;
(五)被依法撤销注册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因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或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对被注销注册或不予注册的人员,在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的,可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申请注册。
第二十四条 注册审批机构应及时向社会公告注册有关情况。当事人对注销注册或不予注册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执业
第二十五条 注册环保工程师应在一个具有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环保专业工程设计执业活动。
第二十六条 注册环保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一)环保专业工程设计;
(二)环保专业工程技术咨询;
(三)环保专业工程设备招标、采购咨询;
(四)环保专业工程的项目管理;
(五)对本专业设计项目的施工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七条 在环保专业工程设计活动中形成的设计文件,必须由注册环保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生效。需注册环保工程师签字盖章的设计文件种类和办法,由建设部会同国家环保总局另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修改注册环保工程师签字盖章的设计文件,应由该注册环保工程师本人进行;因特殊情况,该注册环保工程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应由其他注册环保工程师修改,并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同时对修改部分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注册环保工程师从事执业活动,由其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因环保专业工程设计质量事故及相关业务造成的经济损失,接受委托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接受委托的单位依法向承担设计责任的注册环保工程师追偿。
第三十条 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管理办法由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另行制定。
第五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一条 继续教育是注册环保工程师延续注册、重新申请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的必要条件。在每个
注册期内,注册环保工程师应按规定完成本专业的继续教育。
第三十二条 注册环保工程师继续教育,分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和选修课均为60学时。继续教育内容及要求,由建设部会同国家环保总局确定。
第六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注册环保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环保工程师称谓;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三)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四)对本人在工程设计领域的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五)接受继续教育;
(六)获得与执业责任相应的劳动报酬;
(七)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三十四条 注册环保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二)执行技术标准和规范;
(三)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五)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主要设计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六)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七)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八)在本专业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执业;
(九)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在本规定下发之日前,对长期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并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三十六条 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申请参加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申请人在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设计相关专业实践年限证明。台湾地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考试的办法另行规定。
外籍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参加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申请注册和执业等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三十七条 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配备注册环保工程师的具体办法,由建设部会同国家环保总局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各级相关行政部门及经批准的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等机构,在实施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过程中,因工作失误使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给予相应赔偿,并可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第三十九条 各级相关行政部门及经批准的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等机构工作人员有不履行工作职责,监督不力,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相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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