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子商务是否为先进生产力

2025-02-03

论电子商务是否为先进生产力(精选9篇)

1.论电子商务是否为先进生产力 篇一

儒家有一个向来为人们所忽视的极为重要的观念,叫做“推”:“推己及人”、而且“及物”。此“推”乃是知行合一的,既是“知”(推求),也是“行”(推行)。其实,其他各家也都讲“推”,例如号称“谈天衍”的阴阳家驺衍,其基本方法也是“推”:“先验小物,推而大之,以至无垠。”(《史记·孟子荀卿列传》)他有两方面的推:时间上的“五德终始”是阴阳五行纯粹关系的映射推衍,空间上的“大九洲”也是从一九(小九洲)到九九(大九洲)的纯粹同构关系的映射推衍。但儒家的“推”有其特点,我曾打过一个比方:在平静的水面上投下一颗石子,英语论文格式溅起一圈圈的涟漪,一层层地向外波及。这水面便是世界、尤其人伦世界,这石子便是性情(未投为性,已投为情)(41),而这涟漪便是仁爱所及;圈层从中心到边缘,在时间上和程度上的差异,便是所谓“爱有差等”;最终毕竟波及整个水面,便是修齐治平、“天地位焉,万物育焉”(《中庸》)。孟子谈这种“推”:“人皆有所不忍,达之于其所忍,仁也;人皆有所不为,达之于其所为,义也”;“仁者以其所爱及其所不爱”(《尽心下》);“古之人所以大过人者,无他焉,善推其所为而已矣。”(《梁惠王上》)我们这里的讨论暂时不涉及“行”,而专言“知”。“凡有四端于我者,皆知扩而充之矣,若火之始然,泉之始达。”(《公孙丑上》)这种“扩充”之“推”,就是纯粹关系映射推衍。

朱熹谈到《中庸》时说:“其书始言一理,中散为万事,末复合为一理,放之则弥****,卷之则退藏于密。”这就是说的《中庸》形上的心性论前提与其形下的伦理学定理之间的推衍关系。但实际上是《大学》的“三纲八目”把这种推衍关系进一步细化了,是最为典型的从心性论向伦理学的层层映射推衍过程: 1.心灵伦理结构——修身

前面说过,“八目”当中的格、致、诚、正,其实都是修身;所以,第一层次的映射推衍乃是修、齐、治、平。这种推衍乃是一种“扩而充之”的程序,即体现为时间上、空间上的扩展,所以《大学》提出:“物有本末,事有终始,知所先后,则近道矣。”那么,何者为先?按心性论,当然以身为先,以己为先,以心为先。这就是《大学》和《中庸》的共同格局,《大学》指出:“君子有诸己而后求诸人,无诸己而后非诸人”;《中庸》指出:“自天子以至于庶人,壹是皆以修身为本。”修身的目的,就是“先立乎其大者”,亦即首先确立作为推衍根据的原初结构:心灵结构。而在儒家,这种心灵结构本身已是伦理结构,亦即带有浓郁的伦理色彩,所以可称之为“心灵的伦理结构”。

但修身本身又有其内在映射推衍,亦即《大学》的前四条目格、致、诚、正。我的意思是说,并非格致诚正四者是一个心灵结构,而是它们各自都是心灵结构,它们之间的关系则是这种结构关系之间的映射推衍:(1)格物:事理结构

儒家把“格物”作为“初学入德之门”的第一步,意义在于确立映射推衍的根本结构。程颐解释“格物穷理”时说:“格物穷理,非是要尽穷天下之物;但于一事上穷尽,其他可以类推。„„所以能穷者,只为万物皆是一理。”(《遗书》卷十五)所谓“万物皆是一理”是说万事万物具有共同的关系结构,只是“理一分殊”、“月印万川”,所以可以“类推”。再次强调,不能把“类推”理解为“类比推理”。根据上文对“类”与“推”的讨论,“类推”就是纯粹关系映射推衍,所以他说“天下物皆可以理照”(《遗书》卷十八),这个“照”字用得好,正是说的映射。其实,西方的“逻辑”也跟“理”一样,“如月在天,只一而已;及散在江湖,则随处可见,不可谓月已分也”(《语类》卷九十四)。“逻各斯”只有一个,“理”只有一个。

关于“格物致知”,这是关于儒学的一大公案,我不想在这里啰嗦。简单说,我把“格物”视为确立“事理结构”,这并不是“唯物反映论”的观点。按照儒家正统观点,心性不是客观事物的反映,而是人所固有的德性:“人之所不学而能者,其良能也;所不虑而知者,其良知也。孩提之童,无不知爱其亲者;及其长也,无不知敬其兄也。亲亲,仁也;敬长,义也。无他,达之天下也。”(《尽心上》)“口之于味也,目之于色也,耳之于声也,鼻之于臭也,四肢之于安佚也,性也,有命焉,君子不谓性也;仁之于父子也,义之于君臣也,礼之于宾主也,智之于贤者也,圣人之于天道也,命也,有性焉,君子不谓命也。”(《尽心下》)这就是说,五官的好恶是命,五常的精神是性;合起来说即是“性命”,都是天性天伦。因此,我们对“格物致知”之“物”也须按儒家自己的正宗理解来讲:(1)这个“物”不是实体,而是“事”“事理”。这是汉儒以来的公论,如郑玄说:“物犹事也”(《礼记注》);程颐则说:“物犹理也”(《遗书》卷十八)。(2)这件“事”是人自己的事,也就是人自己的人伦存在;这个“理”就是人的伦理,亦即人伦关系。朱熹指出:“性是实理,仁义礼智皆具。”(《语类》卷五)(3)这种人伦存在本质上? 切牧榇嬖冢桌肀局噬鲜恰靶闹趵怼薄V祆渲赋觯骸靶陌蚶恚蚶砭哂谝恍摹保弧按蠓驳览恚允俏易杂兄铮谴油獾谩保弧拔镏矶荚谖掖死碇小保ā队锢唷肪砭拧⒕硎摺⒕硪话伲┩跹裘魉担骸疤煜轮铮疚蘅筛裾撸黄涓裎镏Γ谏硇纳献觥保ā洞奥枷隆罚弧袄硪舱撸闹趵硪病保ā妒橹钛艟怼罚弧靶榱椋ㄐ模┎幻粒诶砭叨蚴鲁觯耐馕蘩恚耐馕奘隆保ā洞奥肌罚S萌寮业幕坝锝玻吕碛胄牧槭恰爸泻弦弧薄按蜃鲆黄钡摹?/P>

此固有的心灵存在之所以需要格而致之,乃是基于儒家的一个基本设定:世俗的人心由于感物而动,逐物而迁,总是处于遮蔽状态(故荀子有凭心“解蔽”之说),就必须使之“明”而“诚”(《中庸》)(42)。论文程颐指出:“‘致知在格物’,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因物而迁,迷而不悟,则天理灭矣,故圣人欲格之。”(《遗书》倦二十五)王阳明则直接把“格物”讲成“正心”,说:“格者,正也,正其不正以归于正之谓也”;“‘格物’如孟子‘大人格君心’之格,是去其心之不正以全其本体之正”(《传习录上》)。其实整个“修身”都是“解蔽”“正心”,亦即确立心灵结构。(2)致知:认知结构

严格来讲“格物”和“致知”是一回事,如朱熹所说:“盖致知便在格物中,非格之外别有致处也。”(《语类》卷十八)所以王阳明讲,一旦身临其境,“心自然会知:见父自然知孝,见兄自然知弟,见孺子入井自然知恻隐。此便是良知,不假外求。”(《传习录上》)而此“身临其境”,其身亦心,其境亦心。不过从程序上来讲,还是有个先后:先入于事理,才至于认知。程颐指出:“知者吾之所固有,然不致则不能得之,而致知必有道,故曰‘致知在格物’。”(《遗书》倦二十五)所以《大学》提出:“致知在格物,物格而后知至。”于是,事理结构便映射为知识结构:致知的结果,便是确立了心灵的认知结构。这在过去被称为“体悟”或“体验”,被理解为“直觉”,实质上是心灵的一种自返的映射。这里尤其要注意的是,从格物到致知,不是心灵的“外界反映”,而是心灵内在的“自我映射”:事理结构本是浑全的心灵结构,认知结构只是心灵结构的一个方面。

为什么会自我映射?这涉及对心灵结构的分析。心灵的结构有两方面,即认知和意向。在西方观念中,对心灵的结构有两种划分:三分法,知、情、意(如康德);二分法,即认知(感性、理性)和意向(情感、意志)。(43)中国观念与二分法类似,这可以从儒家对“圣”的规定中看出来(在儒家观念中,“圣”不外乎心灵的归真返朴)。“圣”有两个方面:“昔者子贡问于孔子曰:‘夫子圣矣乎?’孔子曰:‘圣,则吾不能;我学不厌而教不倦也。’子贡曰:‘学不厌,智也;教不倦,仁也。仁且智,夫子既圣矣。’”(《公孙丑上》)可见“圣”就是“仁且智”。这里“致知”侧重体现了“智”的方面,下面的“诚意”侧重体现了“仁”的方面(“仁”之为“意”是一种“欲”,即孔子所谓“我欲仁”)。具体来说,所“致”之“知”的内容仍是伦理结构的内容,亦即“良知”:“致吾心之良知者,致知也。”(王阳明《与顾东桥书》)孟子解释良知的具体内容,就是“仁义”(《尽心上》);展开来说,则是仁义礼智。所以,认知结构只是心灵伦理结构的一个方面。(3)诚意:意向结构

上面谈到,“致知”和“诚意”是分别地确立心灵结构的一个方面(44)。在对“意”的理解上,刘宗周的“意蕴于心”之说是准确的(《周子全书·语录》),“意”只是“心”的一个内在方面。“意”之为“欲”,有善有恶:“人欲”为恶意;“我欲仁”为善意,即诚意。孟子也对此有过论述:“可欲之谓善。”(《尽心下》)不“可欲”即恶意;“可欲”即“我欲仁”,故“善”,即是善意;而“有诸己”,即是发自内心的诚心,所谓“诚心诚意”。所以,“诚意”所确立的是心灵的“意向结构”。

前面说过,《中庸》以诚为本:人之本,物之本,天地之本。《大学》也说:“诚于中,形于外,故君子必慎其独也。”孟子也说:“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离娄上》)但这儿也有一个先后,《大学》提出:“欲诚其意者先致其知”;“知至而后意诚。”为什么呢?因为“诚”的意思是“不自欺”:“所谓诚其意者,毋自欺也。”(《大学》)你既已经知道了自己的良知(致知)了,也就无法欺瞒自己了。所以,诚意既是致知的映射,也是事理结构的关系映射;而归根到底是心灵伦理结构的映射。(4)正心:心性结构

致知、诚意分别确立了心灵结构的两个基本方面以后,自然回归心灵的整全结构,于是就有了“正心”的步骤,亦即整体地确立或者重建“心性结构”。从最初的事理结构到这里的心性结构,就是纯粹关系的同构关系,显然也是关系映射。心性结构的具体内容也是伦理关系,即孟子讲的:“君子所性,仁义礼智根于心。”(《尽心上》)这种心性结构确立起来之前,我们可能行无所得,于是,我们应该“反身而诚”,亦即孟子所说的:“爱人不亲,反其仁;治人不治,反其智;礼人不答,反其敬:行有不得者,皆反求诸己;其身正,而天下归之。”(《离娄上》)最后一句“天下归之”,展开了以下的从形上的心性论原则向世俗的伦理学原则的映射推衍进程: 2.宗法伦理结构——齐家

在讨论“齐家”之前,我们先对“修”和“齐治平”的总体关系作一个交代。《中庸》指出:“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中”是内在未发的心灵结构,也就是“仁爱”之“性”;“和”是已发向外的人伦结构,也就是“义礼”之“情”,即“发乎情,止乎礼义”(《毛诗序》)。有子所谓“礼之用,和为贵”就是这个意思(《学而》)。这之间的关系,也都是关系映射推衍(参见表三)。八目中的齐家是心灵结构从内向外扩展的第一步,是宗法家庭伦理的关系结构。有关的常见说法,五教:“使布五教于四方,父义、母慈、兄友、弟共、子孝,内外平成。”(《左传·文十八年》)五伦:“使契为司徒,教以人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叙,朋友有信。”(《孟子·滕文公上》)五典:“五典,五常之教: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尚书·舜典》孔安国传)五品:“一家之内尊卑之差,即父、母、兄、弟、子是也。”(《尚书·舜典》孔颖达疏)五常:“五常即五典,谓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五者人之常行。”(《尚书·泰誓》孔颖达疏)几种说法的对应关系如下: 五品: 父 母 兄 弟 子

五教五典五常: 义 慈 友 恭 孝

五伦: 夫妇有别 长幼有叙

父子有亲

这里的重心不在父母兄弟子五个实体,而在义慈友恭孝五种关系,这是一种情感的、具体说是道德情感的关系。在传统的“礼乐”文化格局中,“有叙”“有别”是“义-礼”的体现,“有亲”是“和-乐”的体现。

儒家明确指出,这种家庭人伦是与五行对应的,《礼记·乐记》“道五常之行”,郑玄注:“五常,五行也”;孔颖达疏:“道达人情以五常之行,谓依金木水土之性也”。难怪董仲舒说:“五行者,乃孝子忠臣之行也。”(《繁露·五行之义》)这其中最根本的是夫妇二元关系,即阴阳两仪关系,故《中庸》说:“君子之道,造端乎夫妇;及其至也,察乎天地。”《周易》以八卦的关系来概括宇宙天地人物,其中乾坤两卦是夫妇,其余六卦是他们的子女(《说卦》)。李贽曾经指出:“极而言之,天地一夫妇也。”(《夫妇论》)这都表明,在整个修齐治平的“外王”序列中,家庭伦理关系乃是根本结构。3.政治伦理结构——治国 在上述“五伦”中,“君臣有义”就是治国方面的政治伦理结构(注意:此“臣”包括“民”,即“臣民”)。这种结构在《尚书·洪范》中已有相当充分的表述,诸如“八政”“皇极”“三德”。儒家对君臣关系之关注,乃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孔子曾经将全部人伦问题概括为“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子路》),问题在于:这种关注的实质何在?其实,儒家关于政治伦理结构的思想源于周公,周公早已建构了如下一种三角关系: 天 ↙ ↖ 王 → 民

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环状结构:天决定着王,王决定着民,民决定着天。(45)儒家的不同派别,不过侧重这个三角的某一条边。民直接决定天,即间接决定王,这就是孟子所倡导的“民贵君轻”的“民本”思想。

在儒家,基于作为当时的主导意识的宗法观念,政治伦理不过是宗法伦理的映射,所以历代君主常标榜“以孝治天下”。但是这种政治伦理结构的根本还是心灵伦理结构,即“治国”是“修身”的映射。这就是孟子讲的“居仁由义”:“居恶在?仁是也。路恶在?义是也。居仁由义,大人之事备矣。”(《尽心上》)居仁即据于心,由义即行于政。所以他说:“先王有不忍人之心,斯有不忍人之政矣。”(《公孙丑上》);反之,“作于其心,害于其事;作于其事,害于其政”(《滕文公下》)。《中庸》也讲:“为政在人,取人以身,修身以道,修道以仁”;“好学近乎知,力行近乎仁,知耻近乎勇。知斯三者,则知所以修身;知所以修身,则知所以治人;知所以治人,则知所以治天下国家矣。”智、仁、勇是心灵伦理结构的确立,它能映射而推衍出治国之道。4.人际伦理结构——平天下

在五伦中,“朋友有信”是最富于现代精神的。朋友一伦的提出及得到强调,是因为人际关系不止父子、君臣,“平天下”也不仅仅是政治伦理问题,必须回答其他关系如何处理的问题。对此,儒家建立了两个层次的映射:一是“朋友”关系的映射,即把天下人都视为朋友;二是更进一步的“兄弟”关系的映射,即把天下人都视为兄弟:“四海之内皆兄弟也”;“民,吾同胞”(张载《西铭》)。这里仍然是以家庭伦理关系视为映射推衍的根据。

这方面,儒家提出了“信”的伦理原则。“信”就是“诚”(二字同源),故孟子说:“有诸己之谓信。”(《尽心下》)“信”之为“诚”,当然本之心灵结构,所以归根到底,“朋友有信”也是心灵结构的关系映射。孟子指出:“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离娄上》)这是推己及人的映射推衍:“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可运于掌。„„举斯心加诸彼而已。故推恩足以保四海,不推恩无以保妻子。”(《梁惠王上》)所谓“推恩”,就是推爱。5.世界伦理结构——及于物

这种“推”不仅及于所有人,还及于所有物,遍及宇宙世界。所以,儒家所理解的宇宙,是一个伦理的世界。这与西方现代的“意义世界”观念具有相通之处,区别在于:西方的世界观仍是一个实体的集合,儒家的世界观则是一个关系的存在;这种关系不是自然的(46),而是人伦的。西方关于“意义世界”的观念存在着两种情况:一是科学主义的建构,如分析哲学的逻辑语义学的“意义”理论;一是人文主义的建构,如某些现象学的“生活世界”理论(47)。后者更为接近中国儒家的传统。但是儒家建构的意义世界不仅是人文的,而且是人伦的:我们记得前文说过,儒家之赖以进行关系推衍的元结构“两仪”和“五行”,本身就已经是伦理的结构。在这个意义上,儒家伦理学本身就有存在论的意义。

儒家传统是通过“推”、亦即纯粹关系映射推衍来建构其伦理世界,这种“推”的两大层次是:推己及人,推人及物。这就是孟子讲的“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尽心上》);“有大人者,正己而物正者也”(《尽心上》)。在这方面,张载的《西铭》是个典型的文本,他把天地人物视为一个伦理世界,最后得出了一个著名命题:“民,吾同胞;物,吾与也。”所有的人都是我的同胞,所有的物都是我的朋友。

至此,儒家通过纯粹关系映射推衍,由心性论而推出了伦理学的全部原则(参见表四),整个宇宙因此而呈现为一个伦理意义世界。我们现在换个角度来看,《大学》三纲八目的推衍程序也可分为这样两大阶段:修(格致诚正)是“仁”,齐、治、平是“义”。韩愈说过:“博爱之谓仁,行而宜之之谓义。”(《原道》)以“行而宜”(适宜、适当、恰当)释“义”,这是中国哲学各家的共识。我这里想讨论的,是中国“义”“仁义”的观念和西方“正义”的观念。西方所谓“正义”(justice)具有这些基本语义:适当,恰当,正当,正义,公正,公平。这些语义其实正是汉语“义”“宜”的意思。换句话说,“义”即儒家的“正义”观念。但是,西方的正义观念根据于理性,而儒家的正义观念根据于情感:义出于仁,仁乃是爱,爱属于情,情即是性。(48)正义是仁爱的映射,仁爱是心性的映射,这就是儒家伦理学的精神实质。

最后说几句题外话:我按儒家的思维推衍形式,从心性论推出了伦理学,这并不意味着我已经采取了儒家的立场。其理由很简单:我可能并不采纳儒家的那种思维推衍形式,甚至于并不采纳儒家的初始预设条件。但这同时也并不意味着我已经采取了西方哲学的立场,理由都是一样的。问题在于我不排除这种可能性,论文那是王国维所说的:可爱的不可信,可信的不可爱。在这点上,我是同意康德的:意志(考虑到中国哲学,还应该加上情感)高于理性。至于意志、包括情感的普遍性,那是只能另文讨论的问题了,我只是想指出一种事实:中国人认为这样一种思维形式是合理的、自明的,恰如西方人认为那样一种思维形式是合理的、自明的。于是我们可以提出一个更为根本的问题:他们何以如此认为?显然,这里还存在着一种更高的“理”,然而这个“理”却不是思维本身的事情、而显然是所谓“信念的确立”(皮尔士语)问题了。但这个问题却不是本文的任务。

2.论电子商务是否为先进生产力 篇二

谢谢主席!

 各位评委,双方辩友,现场观众,大家晚上好!今天我们的辩题是“电子商务是否能取代传统商务”。下面由我来陈述我方观点。我方认为,电子商务是无法取代传统商务的,电子商务和传统商务是商务模式的两种形式,虽然各有利弊,但是从本质上来说,电子商务是基于传统商务上的创新体,是一个更新、改造、提升传统商务的平台,电子商务和传统商务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相互补充,共同促进的。融合是传统商务和电子商务的永恒主题。

首先,我们来分析一下电子商务的概念及其利弊。简单地说电子商务是指运用以互联网为主的网络技术而进行的商务交易活动。电子商务基于科技的进步,有其成本低、信息化效率高、个性化服务、时尚新颖等优势,但是电子商务得益于科技的同时也受到科技的限制,有诸多不足,主要择其三点:第一,电子商务的不安全性。计算机网络面临的安全性威胁也给电子商务带来了如下安全问题,如信息泄露、身份识别、信息破坏、信息篡改、黑客病毒等。第二,电子商务的虚拟不确定性让人驻足观望,消费者对于成本较高的物品还是会选择传统的交易模式;第三,电子商务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管。虽然中国目前有电子商务相关法规条例,但是并没有专门的电子商务法,不能为网上交易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制约了电子商务的发展。其次,传统商务经历几千年的发展,有其存在的绝对的优势,传统商务的确定性、体验性、休闲性是无法被取代的。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有很强的交流性,可以看到现实的产品并体验购物的休闲乐趣,使传统商务取得了大众的信赖,满足了人类对于确定性的需求。科技的高速发展让人与人之间缺乏必要的交流,而传统商务赋予我们的正是我们生活中所逐渐缺失的。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电子商务这种新型经济形式可以改善传统商务陈旧的交易模式,获得更有效率的生产力,而传统商务模式具有不可被取代的优势因素,两者互相补充、相互改善、完美融合才是商务发展的主题曲。

3.论同居关系案是否准许撤诉 篇三

太湖县人民法院王村

一、基本案情及争议问题

潘某某、汪某某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同居,1998年生一子潘庆,双方一直未办理婚姻登记。2010年潘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与汪某某的同居关系、抚养非婚生子潘庆。2011年3月11日就在本案审理期间,潘某某因想与汪某某重归于好、共同抚养孩子,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认为不符合撤诉条件,遂依法口头裁定不予准许,并作出解除同居关系、非婚生子潘庆由潘某某抚养的判决。

在本案中,法院是否准许潘某某撤诉,是争议的焦点问题,对同居关系案的撤诉申请,法院该如何处理?

二、同居关系的法律界定

同居(Chabitation /bed and board)是指两个人出于某种目的而暂时居住在一起,现一般用于异性之间。同居跟结婚不一样,结婚是获得了法律的承认的,是不可以随便解除关系,解除婚姻关系必须要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认的一种行为,可以随时出于当事人的意愿而终止关系,对双方都具有很大的自由度。1同居分为涉及他人婚姻的同居和不涉及他人婚姻的同居,前者指男女双方未婚同居,包括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未婚同居和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未婚同居,后者指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同居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违背公序良俗原则,不仅不为人所认可,还受到法律的禁止,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七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该法第十条亦明文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未婚同居,无论在中国还是在西方诸国普遍存在,已经为公众认可和接受,而且相关法律对此并无禁止或违法的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同居以1994年2月1日为分水岭,分为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其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相差悬殊,但正式把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未婚同居定性为同居关系,即是本文所特指的同居关系。根据“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法律无明文禁止不违法” 的一般法律原则,未婚同居关系并不违法,但该关系并没有身份法上的权利义务。其弊端显而易见:其一,这些已经形成的未婚同居关系, 由于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与约束,始终处于不稳定状态;其二,不管同居时间长短,有无子女等状况, 当事人可以随意地不通过任何法律程序另行同居或缔结法

律婚姻;其三, 善意或弱势的一方同居者的正当合理利益得不到法律救济;其四,因同居所生子女的法律利益不能充分地事实上地得到保障。这些均与身份法上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原则背道而驰,也不符合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 其直接社会危害结果,是不利于未婚同居者及其子女的安定生活,甚至可能引起经常性的、局域性的社会秩序混乱。2在西方国家有相关的专门法律调整同居关系,如美国非婚伴侣关系法令、德国的“生活伙伴法”、日本判例认可姘居配偶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在我国,1989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3条、第7条、第10条、第11条,把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未婚同居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并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同居期间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五条

(二)不再把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未婚同居按非法同居对待,而定性为同居关系,体现了司法的进步和立法水平的提高。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男女双方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这条款不仅矛盾而且缺乏科学性和实务性,既然男女双方要分居,不可能去补办结婚登记,补办结婚登记再离婚缺乏现实可能性,往往在解除同居关系过程中,女方处于弱势,处于强势的男方自是不会补办结婚登记,其亮点在于这个条款确定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同居为同居关系,排除了非法的界定。“法不责众”,如此为数众多的群体,如果某个法律强制干涉人们的“私生活”,不仅取不到良好的社会效果,也不符合多数人的意志和历史发展规律,那个法律还可能成为“恶法”。同居关系不违法,也不符合法律的要求,属于既不违法也不合法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同居关系是私权自由的社会关系,其介于合法与违法的中间地带,目前我国尚无专门法律来调整同居关系,主要根据合伙法和婚姻法来调整这种法律关系。法律并不是万能的,社会中存在大量法律没有加以规范的行为,如见死不救对于不负特定救助义务的人来说就谈不上合法或者违法,不属于法律调整范畴,它是道德问题,同居男女双方诚信、公平的处理权利和义务,共同生活,因而同居关系属于道德伦理范畴更为合理。

三、同居关系案是否准许撤诉的法理分析

同居关系案的审理过程,男女双方如中途和好,或者协商好和平分手,要求撤诉,也即不再寻求公权力的救济时,法院该如何处理?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的做法是裁定撤诉,并作出解除同居关系、子女抚养归属的判决,笔者认为如此处理欠妥,提出以下法理理由供探讨。

(一)、同居关系案不准撤诉不能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同居关系案不准撤诉,贯彻了国家干预原则,认为未婚同居不符合婚姻的形式要件,损害婚姻登记的严肃性、权威性,削弱人们的法制观念,不利于婚姻登记制度的贯彻执行,不利于对婚姻当事人的法律保护,通过解除同居关系,体现法律的强制性和权威性。问题是,男女双方重归于好、共同抚养孩子或者协商好了分手,判决同居的当事人解除同居关系、一方当事人抚养孩子,这样的判决在实践中没有实际意义。一方面,解除同居关系没有强制执行力,同居关系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和好继续同居,法院没有办法把他们分开,这样的判决没有人申请执行,没有监督机构对同居进行监督,判决书实质上成为一张空文。协商好分居的当事人已经对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协议,判决如果和协议不一致,当事人如何

履行也是个问题;另一方面,同居当事人和好同居,双方平等自愿,或者协商好分居,对于当事人的家庭和社会都是有益而无害,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为社会民众所认可,如同1994年2月1日以前的事实婚姻,但法院以判决书的形式强行介入,解除同居关系,影响当事人的家庭和生活,干涉民众的自由,势必引起社会的恶评,造成负面的社会效果。

(二)、同居关系案不准撤诉违背了司法的被动性和消极性。

司法同行政相比,具有相对的特殊性,司法权的本质是判断权3。为使实现司法公正,必须要求实现司法中立,为保障司法中立,必须保障司法具有被动性、消极性。裁判是法院的主要机能和职能。裁判的本质特征表明了法院本身在司法中的被动性和消极性;裁判的程序性公正要求也使法院在裁判中应当保持被动性和消极性。因此,从原则上讲,法院在司法中应当处于被动的基本地位。4 司法权的被动性指司法权在行使过程中,只能根据当事人的诉请中立地进行裁判,它包括两个方面 的内容: 第一,不能主动启动司法程序。也就是说,法院的所有司法活动只能在有人提出申请以后才能进 行,不应该主动出击,而应被动地等待,即实行不告不理原则,没有当事者的起诉、上诉或者申诉,法院不 会主动受理任何一起案件。第二,不能擅自变更当事人的诉请内容。就民事诉讼而言,原告起诉要求法 院给予司法保护的方式和范围是什么,法院应就其请求的内容进行审查判断,并作出裁判,而不能超越其 请求的范围。“ 从性质来说,司法权本身不是主动的。要想使它行 动,就得推动它。向它告发一个犯罪案件,它就惩罚犯罪的人; 请它纠正一个非法行为,它就加以纠正; 让 它审查一项法案,它就予以解释。但是,它不能自己去追捕罪犯、调查非法行为和纠察事实。如果它主动出面以法律的检查者自居,那它就有越权之嫌。”5司法如果失去被动性,由此产生的结果是容易导致法官的专横和权力滥用,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能充分保障,导致裁判的不公正。因此,只有充分认识司法权被动性的价值和作用,并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加以坚持,才能保证裁判者不偏不倚的中立地位,维 护司法公正。我国《 民事诉讼法》 第 1 3 1 条规定: “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 民法院裁定”。也就是说,法律对原告的撤诉有一定的限制规定,至于何种情况下法院不准许原告撤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学界一般认为违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是一种理由。司法权被动性在这方面就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是否起诉、反诉由当事人 自己决定,撤诉也是如此。而且,撤诉权应当是与起诉权相对应的,有完全的起诉权,就应当具有完全的撤诉权,对原告的撤诉,不应有任何限制。同居关系并不违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应该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完全可以裁定准予当事人撤诉,而不是主动检查同居者的婚姻是否具备形式要件,行使行政机关的职权,主动干预当事人的同居,失去司法的被动性,并作出解除同居关系 的判决,干涉人们的“私生活”,造成司法的不正义。

(三)、同居关系案不准撤诉损害了私法自治原则和处分原则。

私法自治,指个人得依其自主的意思,自我负责地形成其私法上的权利义务。此为我民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旨在保障实践个人的自主决定及人格尊严。私法自治在婚姻中表现为婚姻自由6;处分原则反应民事诉讼的特质,是贯彻私法自治原则的必然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 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

利”,此规定在学理上被归纳为处分原则。由于我国司法的职权主义模式以及法院没有处分原则的约束性规定,法院可以对当事人的处分原则置之不理而无法律责任。因此,我国司法中当事人的处分原则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其中,中国特有的撤诉法院许可制度,如果法院限制了当事人的撤诉权,法院无相关责任,可视为对当事人的处分原则的约束。但是这种约束和限制必须合法合理,当且仅当当事人的处分行为超过了法律的规定,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和公共利益时,其处分行为才应该受到限制。但是同居关系并未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和公共利益,其撤诉申请不予准许,明显是对当事人的处分权的不当限制和损害。法官没能正确对待当事人的处分行为,不当侵入了那些本应由当事人自由处分的界域,不仅浪费了宝贵的审判资源,还限制了当事人的民事权益,造成司法不公和司法不正义。

四、同居关系案的撤诉申请的处理

4.论电子商务是否为先进生产力 篇四

摘要:经济增长与环境污染不再是两个独立的问题,两者之间互相影响,互为效果,如何协调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如何改善因经济增长而带来的环境问题是我们不断努力不断改进的方向。

关键字:工业革命

经济增长

代价

政策

环保措施

18世纪和19世纪,工业革命以不可逆转的趋势从英国起飞迅速席卷世界各国,人类社会以前所未有的姿态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时期,工业体系的形成,大机器生产的出现,以及适应社会化大生产要求的工厂或企业等经济组织的形成和普及,极大地提高了社会生产力,为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经济发展已然成为各国政府追求的核心目标。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想尽办法用尽所有手段积累财富,催生本国经济飞速增长。各个国家不断扩大对开发自然的投资,尽可能地从自然界攫取用于经济发展的资源,并在所有经济领域取得了显著成就。

据统计,1960年~1970年间,日本的工业生产年均增长16%,国民生产总值年平均增长11.3%。1968年,日本的国民生产总值超过联邦德国,成为仅次于美国的资本主义世界第二号经济大国。1986年,日本的黄金储备达到421亿美元,位居世界第二;1987年,日本的外汇储备超过联邦德国,居世界首位,1988年,日本的人均收入达1.9万美元。然而,经济发展都是有代价的,与上述光鲜傲人数据相比的是,日本的环境问题也不容忽视。全球十大环境污染案例中,日本竟然榜上有名蝉联三次,水俣病事件、骨痛病事件和米糠油事件所造成的严重后果,让人不寒而栗;而美国也因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和多诺拉烟雾事件,使得居民日常生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受到了极大的影响。通过征服自然和改造自然提高自身的生存质量,是人类的长期梦想和为之奋斗的目标,可以说,工业革命真正开始了人类向自然进军并且蹂躏自然的旅程。人类有恃无恐地改造自然,不断地吞噬自然领地,在推动经济快速发展、物质财富迅速增加的同时,自然环境持续恶化,生态系统日益衰退。

看着昔日澄净的蓝天如今阴霾布满,头顶上同样是五千年前晚唐的月光却再也看不到那时“银河渐落晓星沉”的诗意盎然;古代“山无棱,天地合,乃敢与君绝”的邴然气势却变成了如今张爱玲笔下“现在海枯石烂也很快”的无限苍凉。

每天看着新闻报道,都是触目惊心的悲痛,前段时间的墨西哥湾石油泄漏事件震惊全球,据说这一悲剧的影响之大前所未有,有关方面需要花几个月时间封闭油井,油污的清理工作将耗时近10年,而墨西哥湾在长达10年的时间里将成为一片废海,也就意味着附近居民每天面对的都是表面漂浮着一层厚厚的黑色的原油以及难闻的味道,他们不能再住下去了,那是用生命在开玩笑,他们赖以生存的祖宗饭碗此刻已被破坏殆尽,唯一办法就是搬迁,离开那世代生存的埋葬了太多骨肉联系的心中净土。更不用提那些海洋生物,他们失去了与外界的联系,穿透不了那一层枷锁,很多已经死亡,浮尸遍野,而更多物种甚至濒临灭绝,这不得不说是人类破坏环境史上空前的危机。

我们不禁要质问,难道真的要以环境污染来谋求经济增长吗?我们把环境破坏,把资源开采完,留给我们后代的还有什么,这让他们如何生存下去?我们真要让《2012》成为现实,真要让大自然给我们毁灭的一击才能住手吗?现在来说说我们国家吧,在世界上,中国是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污染国,排放的二氧化碳占世界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14%像所有的发展中国家一样,中国没有保证在2012年以前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

据世界银行说,世界上有20个污染最严重的城市,其中有16个在中国。在中国,空气中有害微粒的含量相当于世界卫生组织确定标准的3至5倍!所以,在中国人中,呼吸系统疾病严重危害着中国人的健康。据法国社会展望和国际信息研究中心说,在1990-2010年期间,中国的污染气体排放量将增加一倍,其主要原因是中国人现在在迷恋汽车,汽车正在逐步取代自行车成为人们的交通工具。据估计,从现在起到2010年,中国的汽车将增加到1亿辆。

作为该地区第一经济大国,中国有一些其它的紧迫问题需要解决,例如国有企业破产问题,经济发展速度减慢问题,失业率上升问题„„ 然而,中国政府的前瞻性和传统的“以人为本”的理念开始得到正确运用,1990年起中国开始重视环境污染这个问题!1985年成立的负责全国环境保护问题的机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权力得到了加强。电视每天晚上播放全国42个39个主张保护环境的非政府组织也在努力使舆论重视环境问题。

中国正在同荒漠化作斗争,政府已决心采取行动。1990年以来,中国已重

新造林5273万公顷。煤炭(仍占全国能源生产的76%)正在逐步被天然气取代,煤产量在1996-1999年期间从16亿吨下降到了9亿吨,因而中国的温室效应气体排放量3年来减少了20%。我们国家在从大的方面进行调整,以前的“又快又好”政策改为“又好又快”,“经济增长”调节为“经济发展”,不仅要保持GDP的增长,更重要的是保持环境和人文社会的统一发展,秉持科学发展观理论,力在创建一个可持续发展的和谐社会。我们的经济增长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在相关政府的大力宣传下,公众的环保意识开始逐渐增强,节约用水用电,保持个人和环境卫生,支持绿化,不用一次性筷子和塑料袋等等,从身边的小事做起,从自身做起。

上面所体现的数据和结论会让我们觉得欣慰,然而现在全球力抓环境保护的同时,中国却成了世界工厂。“不客气地说,一些地方已经成为了世界垃圾场。”中国家电协会副理事长刘福中曾指出,全世界的电子垃圾80%被运到亚洲,其中90%丢弃在中国。其他国家在中国建厂,利用中国资源进行加工,再把产成品运到国外,成果是他们所享,留给中国的只有垃圾和污染!面对如此严峻的挑战,抓环保、防污染,要“绿色GDP”不仅是民间日益强烈的呼声,也成为政府高度关注的问题。中国开始了一系列严打严抓的措施,环境立法,通过法律手段来加强环境保护,通过环境立法,我国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能源环境的基本法律制度体系。同时动用“区域限批”政策惩罚严重违规的行政区域、行业和大型企业,即停止审批其境内或所属的除循环经济类项目外的所有项目,直到它们的违规项目彻底整改为止。

然而这些光靠政府努力远远不够,还需要企业和民众的参与。首先,对于污染超标的企业,该罚就罚,该曝光就曝光。可以把环保成绩纳入地方官员的考核指标,同时,将企业的环保业绩完全公开,并加大惩罚力度。

其次,还是人多力量大,一个人能做的不算多,13亿人的力量就可以无限大,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我觉得美国《新闻周刊》曾提出过的环保节能方法非常简便也非常有效,都是我们的举手之劳。1.少用化学制剂清洁房间,多用自制的苏打水或柠檬水;2.别让你不喜欢的公司给你寄宣传册,否则会毁掉大量树木。3.尽可能用凉水洗衣服,当衣服攒得够多时再用洗衣机。4.将白炽灯泡换成节能灯泡,可节省约70%的电能。5.多喝自带水,少买瓶装水。此外,当企业环保指

数被公开后,消费者要学会利用自己的权利,尽量不买污染超标企业的商品,这样的选择对个人来说可能是举手之劳,但对企业来说是巨大的压力,逼着它不得不想办法节能减排。同时还要积极主动响应国家提出的环保政策,做好公民的监督工作,不仅要监督政府的执行力度和执行方式,更要监督企业和公司的实行,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不能只是口号,也不能只是政府单方面的事。

我觉得还有就是教育孩子,从小培养他们这方面的意识,这需要大人的言传身教,在教育孩子的同时规范自己行为,这样一代影响一代。

5.论电子商务是否为先进生产力 篇五

那么,如何准确鉴别品牌机随机系统是官方正版还是“论坛版”或者“修改版”呢?

品牌机预装官方正版特征:

第一,用“SLIC Tool Kit”(见:刷BIOS激活Windows7必备?SLIC Toolkit V3.0)工具进行检验:

1、主板BIOS中有与品牌机品牌对应的SLIC 2.0或2.1;

2、随机系统集成了与品牌机品牌对应的OEM证书以及OEM SLP Key(注:Windows XP只有BIOS SLP 1.0和OEM SLP Key)。

第二,随机系统“安装ID”的第二个字段为“OEM”,即:XXXXX-OEM-XXXXXXX-XXXXX(鼠标右键/计算机或我的电脑/属性)。

在“计算机”或“我的电脑”属性中具有品牌标识,

联网到微软正版验证中心:能够顺利通过正版验证。

第三,品牌机键盘下方有随机系统“正版标识”。

著名品牌机的机身背后具有防伪条码及为用户所专有的第二密钥OEM COA Key(注:该密钥为“一对一”。而OEM SLP Key具有同版本通用性)。用这个密钥激活系统后,安装ID第二个字段也是“OEM”。

如何准确鉴别系统的真伪:

目前,“电脑城”品牌机安装的类番茄“论坛版”,大多是Windows XP GHOST系统。之所以使用“GHOST系统”,主要是经销人员为了安装操作系统省时省力、简便快捷。

“GHOST系统”安装ID第二个字段一般为“640”,在“我的电脑”属性中多数都有“论坛标识”和“GHOST”字样。

至于Windows Vista和Windows7,个别品牌机也有安装类番茄“论坛版”的(经销人员只要肯花时间肯下功夫,使用微软原版光盘镜像 +“硬刷”或“软改”,照样可以做到第一、二两条)。鉴别Windows XP、Windows Vista和Windows 7是正版还是非正版,主要看品牌机是否具有随机系统“正版标识”,特别是机身背后是否具有防伪条码及第二密钥OEM COA Key(即:真品证书COA。样式见下)。

6.论电子商务是否为先进生产力 篇六

Q: 试用期间,企业可以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吗?

A: 不可以。试用期内的员工同样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期的一个部分,应当依法缴纳社保。

试用期尽管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协商约定的考察期,在此期间存在很多不确定性,但根据《劳动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也规定,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中,也就是说,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已经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因为,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都属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就应当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企业不为试用期劳动者缴纳社保属违法行为。

进一步分析,如果劳动者明确承诺不要社会保险,单位是否可据此不为员工缴纳保险?答案也是不可以。《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因为社会保险是国家为员工的生活、医疗保障而实行的强制性保险。所谓强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规直接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双方当事人不得自由协商。因此社会保险是否缴纳、如何缴纳都不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即使双方有书面约定,只要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相违背,约定也是违法的,订约双方还是应该按照法律法规来执行。这就意味着劳动关系一旦确立,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有两种后果。一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以此为由提出辞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二是劳动者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投诉,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社保经办机构在征缴社会保险费的同时,会加收一部分滞纳金。因此,从维护双方利益的角度出发,单位应及时为试用期内的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本资讯由义贤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提供。http:/// 相关法条

1、《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7.论电子商务是否为先进生产力 篇七

《午间半小时》1997年3月17日播出的《拦车截客法理难容――浙赣国道千里采访纪实》是这样做的:

浙赣国道上一些客车饭店敲诈过往乘客的现象非常严重,一车乘客坐车十三个小时,竟被迫吃了七餐饭。记者沿线采访,亲眼目睹了客车被拦截的情景,为了打击这些不法之徒,记者驱车赶往附近的派出所报案,但值班民警却说发案处不属他们管。记者亮明了中央台记者的身份,请求他们去办案,二十分重后,一同赶往现场,客车已被放走了,显然是有人报了信。记者以确凿的事实说明拦车和派出所有关系。对此,《午间半小时》做了公开曝光。在节目播出之前,记者特意打电话给丽水地委,希望主管领导听一听节目,中午节目播出,下午又打电话到丽水地委,书记出差去了。拦车敲诈乘客的现象如此严重,地方领导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后续节目把和丽水地委的电话录音和盘托出。在第一次节目播出的当天下午,遂昌县主管政法的副书记打来电话询问情况,第二天,辖地派出所传来了对此事的处理结果,责令这家客店停业。这一结果远不能令人满意,公路沿线强行截客不是一家两家,也不是一天两天。后续报道继续播出了全国各地听众对此事的强烈反映,在节目的结尾,则播出了节目发播前收到的`遂昌县公安局发来的电传、遂昌县公安局的工作组已进驻新路湾镇,开始对这一段公路沿线的路边店清理整治,并与20家店主签订了“十不准”责任状。

可以看出,新闻媒介的干预是这一问题得到初步解决的关键。这一批评报道大快人心,对浙赣国道沿线的治安,对社会的民主法制建设,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

四、让对立的双方充分发表意见

批评报道往往涉及一些难于解决的问题,涉及矛盾的双方或多方。对立的双方往往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要使报道客观公正,在采访中要兼听并蓄,不能只听一面之词,在报道中也要给双方说话的机会,尤其是对复杂的问题,更要使矛盾的双方充分发表意见,在意见展开的过程中,是否自有公论。

《午间半小时》1997年8月2日至8月5日播出的系列广播《来自桫椤保护区的报道》就是这样做的。

桫椤是一种濒临灭绝的珍稀树种,被科学界称为“活化石”。贵州省赤水市桫椤保护区发生了一起乱砍乱伐的案子,已经一年了,肇事者――楠竹林场不但未受制裁,还在上告市政府,记者对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林场是森工企业,对森林有产权和管理权,按照《森林法》有权对所属林木进行砍伐。自然保护区是省管机构,按照《环境保护法》负责森林的生态保护,林场砍伐树木应该经过保护区的批准。砍伐事件发生后,赤水市政府理应协调,但林场有林场的上级单位,不服市政府管理,并向国务院发出了《关于赤水国家级桫椤自然保护区依法确定国营葫市楠竹林场管理的紧急请示》。报道以采访录音的方式,让林场、保护区、市政府三方各自发自己的意见。报道分四次连续播出,林场、保护区、市政府的意见各占一系列的环保法规,但落实起来很困难,生态保护工作难度很大。这是一个在全国具有普遍性的问题,解决问题的出路在于加大环保的宣传力度,制定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环保法规,并辅之以一定的行政手段。报道在结尾处说道:“像贵州赤水自然保护区里发生的问题,我想,在我们国家其他一些保护区里也存在,老百姓要生活,每个部门又都有自己的部门利益,到底应该怎么办?有关部门要制定出更加合理的法规,而作为生活中的每一个人,如果我们能够把眼光放长远一点,是不是看问题的角度也会变一变呢?”

在这篇报道中,不同意见的展开,使人们充分认识到事情的复杂性,报道没有简单化地批评某一方,它的结论也没有强加于人,而是站在更高的层次引导人们思考这一问题。问题虽然仍没有解决,但端正思想是解决问题的第一步,报道发挥了新闻媒介设置议题功能和社会预警功能,引起人们注意和研究环境和生态保护。在改革的浪潮中,在现代社会快速的发展变化中,这样的批评报道更具有时代特色。

载于《中国新闻媒介名莫栏从属》《午间半小时精粹》1998年4月

8.论电子商务是否为先进生产力 篇八

——胡某某诉太平洋人寿安庆公司、太平洋人寿太湖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评析

关键词 人身保险合同 双重赔偿 损失填补原则

裁判要点

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损失填补原则,因此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第三者处获得赔偿后,仍有权以保险合同的约定申请理赔。

相关法条

《保险法》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 第四十六条

案件索引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2014)太民二初字第00057号 基本案情

胡某某诉称:2013年9月19日下午,原告放学回家与辛某某发生矛盾,辛某某之父辛长某于路上将原告打伤。原告受伤后在太湖县医院治疗,花去医药费1795.8元。原告系太湖县刘畈乡乐盛村小学学生。在2013年9月1日入学时,原告经学校组织向被告方购买了学生幼儿综合保障计划保险。事后原告向被告方申请理赔,被告拒绝理赔。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保险费1795.8元。

太平洋人寿安庆公司辩称:对于本案中原告的理赔,按照本案保险条款中约定,应确认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本案所涉的保险合同理赔应适用医疗补偿原则,保险人对剩下的责任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当事人已经签订了调解协议,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应由第三人承担且第三人已经予以赔偿,因此保险人不承担责任。即使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理赔,也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门诊50元以下的绝对免陪,50元以上的承担90%(扣除医保部分)。住院及重疾门诊医疗保险责任则分级累进按比例计算。1000元以下的承担50%,1000——5000元的承担60%。另原告门诊发票系复印件且无病历佐证,对该部分医药费本被告不予认可。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太平洋人寿太湖支公司未提出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9月19日下午,原告放学回家与辛某某发生矛盾,辛某某之父辛长某于路上将原告打伤。原告受伤后在太湖县医院治疗,其伤情经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花去医药费1795.8元(其中门诊医疗费349元)。经刘畈乡乐盛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辛长某与原告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并支付了包括医药费在内共计8000元的赔偿款。原告系太湖县刘畈乡双河小学学生,在2013年9月1日入学时,经学校组织由原告祖父胡旺某作为投保人通过太平洋人寿安庆公司的下属机构太平洋人寿太湖支公司,向太平洋人寿安庆公司投保了学生幼儿综合保障计划保险。保险单约定:意外伤害保额15000元、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额3000元、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额5000元、住院或重疾保险门诊医疗保额20000元。另特别约定:本公司对一次事故中50元以内(含50元)的医疗、医药费不承担给付责任,对一次事故中50元以上的医疗、医药费按照90%的比例在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住院及重疾门诊医疗保险责任分级累进表载明:1000元以下(含1000元)部分50%、1000元至5000元(含5000元)部分60%、5000元至10000元(含10000元)部分70%、10000元至30000元(含10000元)部分80%、30000元以上90%;保险期间自2013年9月1日零时起至2014年8月31日24时止。事后原告申请理赔,被告以原告获得了赔偿为由拒绝理赔。

裁判结果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9日作出(2014)太民二初字第00057号民事判决: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胡某某保险理赔款合计1037.18元。

二、驳回原告胡某某要求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湖支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服判,均未上诉。目前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已经将判决规定的义务履行完毕。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在本案中,原告作为被保险人经投保人向太平洋人寿安庆公司投保了学生幼儿综合保障计划保险,该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争议焦点是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发生保险事由并得到侵权者的赔偿后,是否能够依据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法院认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保险事由发生后具有双重赔偿请求权,且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损失填补原则,因此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第三者处获得赔偿后,仍有权以保险合同的约定申请理赔。另外,保险人没有证据证明就免责以及其他减轻自身责任的条款在本案投保人投保时对其进行了提示和书面说明,并由投保人签字确认。因此该免责以及其他减轻自身责任的条款依法不发生法律效力。太平洋人寿安庆公司提出已通过学校向投保人告知并说明的抗辩意见并无证据予以证实,对其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此次保险事由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太平洋人寿安庆公司作为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的约定进行理赔。太平洋人寿太湖支公司在本案中属太平洋人寿安庆公司的代办机构,而非本案的保险人,依法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原告诉讼请求中合理的部分,法院予以支持。经过核定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法院认定被告的理赔数额为:门诊医药费269.1元[(349-50)元×90%],住院医药费768.08元[1000元×50%+(1446.8-1000)元×60%],合计1037.18元。因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判决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胡百烁保险理赔款合计1037.18元。

案例注解

该案例涉及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发生保险事由并得到侵权者的赔偿后,是否能够依据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公司理赔的问题。本案中,原告作为被保险人经投保人向太平洋人寿保险安庆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学生幼儿综合保障计划保险,该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作为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发生保险事由并得到侵权者的赔偿后,依据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不能拒绝理赔。

理由如下:

首先,生命权、健康权是无价的,其受损利益与所得利益的没有可比性。故此,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向侵权人索赔后,再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保险公司也不能主张被伤害者的利益己经得到足额补偿,不能以保险获额外利益。

其次,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公司请求理赔系基于保险合同之债,损害赔偿之债是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法定之债,其适用的是侵权法上的补偿性原则,旨在填补被害人的损失;而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投保人以支付保险金为对价,不受侵权法补偿性原则的限制。因为侵权之债与合同之债二者的请求权基础不同,不能相互替代。否则,保险公司应属非法得利。

再次,从保险法的规定来看,其明确规定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双重赔偿请求权,且并未规定人身保险合同适用损害补偿原则。因此,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第三者处获得赔偿后,仍有权以保险合同的约定申请理赔。

最后,本案中在投保人投保时,被告即保险人并未就免责以及其他减轻自身责任的条款对投保人进行书面告知,并由投保人签字确认,因此,该免责以及其他减轻自身责任的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此次保险事由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理赔。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胡某某保险理赔款合计1037.18元。

9.论电子商务是否为先进生产力 篇九

编辑: 佚名|来源:天基律师网|日期:2009-2-27 10:25:03

作者 杨俊伟

目前,部分单位为了帮助员工申请到更大信用额度的信用卡,夸大职工收入,为职工出具虚假的收入证明,员工用此证明向发卡银行申办信用卡。那么,员工拖欠信用卡透支款项,单位是否承担责任,将承担什么责任?笔者认为有必要在此予以分析说明,以厘清认识,规避风险。

一.需要明确的三个问题。

1.信用卡领用合约的当事双方是发卡银行与申请人,该合约只对发卡银行与申请人具有约束力。

2.银行对申请人的年龄、学历、职业、收入、信用记录等情况有审核义务,并根据申请人的年龄、学历、职业、收入、信用记录等综合确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以及信用卡的信用额度。

3.申请人的收入证明是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只证明出具时申请人的收入情况。

二.虚假收入证明对信用卡领用合约的影响。

如果申请人用虚假的收入证明办理了信用卡,那么就意味着申请人采取欺诈的手段,使发卡银行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申请人订立了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发卡银行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或变更该信用卡领用合约。

实际上,很多银行均在信用卡领用合约中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比如某银行的领用合约就规定,申请人有欺诈或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该银行有权随时要求申请人提前偿还应付款项,取消申请人的用卡资格,中止或终止乙方的信用卡账户,并授权受理机构和特约商户收回信用卡,而无需通知乙方或说明理由,同时申请人应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三.出具虚假收入证明的单位是否承担责任?

关于该问题,可以从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来进行分析。

就一般侵权责任而言,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才能构成:(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即必须在客观上造成财产损害或精神损害;(2)行为具有违法性,如因合法行为造成损害,则行为人不承担责任;(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首先,申请人拖欠信用卡透支款项,则银行不能收回透支款项,银行遭受财产损失。因此,损害事实是客观存在的。

其次,申请人以单位出具的虚假收入证明申办信用卡,申请人与单位均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所确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人与单位的行为均具有违法性。

再次,发卡银行在办理信用卡时,是依据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确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以及信用卡的信用额度,虚假的收入证明是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之一,当然的影响了发卡银行的判断。发卡银行将信用卡交付给申请人后,申请人拖欠信用卡透支款项,致使发卡银行不能收回透支款项。显然,申请人与单位的违法行为与发卡银行的财产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最后,申请人拖欠信用卡透支款项,主观上当然是故意。一般情况下,单位在为申请人出具虚假收入证明时,只是想帮助申请人申请到更大信用额度的信用卡,不会明知申请人将拖欠信用卡透支款项而仍然为申请人出具证明,因此单位在主观上不存在故意。但是,单位在为申请人出具虚假收入证明时,应当而且能够预见到会出现申请人拖欠信用卡透支款项的情况,但单位认为不会出现该情况或者即使出现该情况也与单位无关,就为申请人出具了虚假证明。因此,单位在主观上是存在过失的。

根据以上分析,申请人以虚假收入证明等申请材料申办成功信用卡后,拖欠信用卡透支款项,并造成发卡银行财产损失的行为,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申请人及单位均应承担责任。

三.出具虚假收入证明的单位将承担什么责任。

1.单位出具虚假收入证明在前,主观为过失,申请人拖欠信用卡透支款项在后,主观为故意,单位与申请人既无共同故意又无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行为间接结合发生了同一损害后果,因此应当根据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如果发卡银行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没有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核,则发卡银行对其财产损失的发生存在过失,那么在确定责任比例时可以减轻申请人或单位的赔偿责任。

3.发卡银行是根据全部申请材料确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以及信用卡的信用额度的,如收入证明对发卡银行的判断影响较大,则单位承担的责任比例也应较大;如收入证明对发卡银行的判断影响较小,则单位承担的责任比例也应较小。

4.单位不应对申请人拖欠的全部信用卡透支款项承担责任,单位应按申请人提交真实收入证明应取得的信用额度与申请人提交虚假收入证明所取得的信用额度的差额同申请人提交虚假收入证明所取得的信用额度的比值和申请人拖欠的全部信用卡透支款项的乘积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5.单位承担责任计算公式:

信用额度(虚假收入证明)-信用额度(真实收入证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拖欠透支款项×单位承担比例 信用额度(虚假收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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