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工程师经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文书

2024-06-20

造价工程师经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文书(共12篇)

1.造价工程师经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文书 篇一

浅析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当事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或程序,运用专门知识或者技能对诉讼、仲裁等活动中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判定的活动。司法鉴定属于科学实证活动,其鉴定结论作为法定证据之一,对案件的裁决具有重要的乃至决定性的影响。因此,司法鉴定属于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属于司法鉴定其中的一种。笔者就参与法院委托工程造价鉴定的一些浅显的体会,与各位同仁共同探讨。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基本程序: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基本程序可分两个基本程序。

1、第一阶段以委托和受理为开端,到出具工程司法鉴定征求意见稿报告结束,主要任务是收集工程造价鉴定计算依据。由当事人对其主张举证,进行相应的鉴定质证、认证、依据有效的证据进行专业性的计算。具体操作程序如下:鉴定委托→受理委托→确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员→查阅案卷→召开当事人会议,并作好询问笔录→现场勘探、证据调查→若鉴定人对鉴定中有质疑问题,向当事人发出询证函,并要求在规定限期内答复→工程量计算、定额套用、费用计取和造价计算→出具司法鉴定征求意见稿。

2、第二阶段从送到工程司法鉴定征求意见稿报告开始,到庭审质证后结束。当事人对鉴定报告提出异议,解决工程造价依据的事实问题、计算准确性问题、适用的规范问题、司法鉴定人在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及对报告异议的基础上,根据委托鉴定的内容,对鉴定报告初稿进行修改,出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如需要,应当事人要求出庭质证。具体操作程序如下:当事人对司法鉴定初稿提出书面异议→听证质疑(司法鉴定人应全面认真听取当事人的异议、反驳申辩理由,并作好相应的记录)→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员对鉴定初稿进行审查修改→出具鉴定报告→庭审质证(对在庭审中出现的新的鉴定依据,鉴定人应尽快作出补充鉴定结论)。

两个阶段均以当事人会议为基本形式,贯穿鉴定举证、听证、质证、认证的行为过程,鉴定人在充分听取当事人对鉴定的主张、申辩以及对鉴定报告异议的基础上,依据委托鉴内容,做出贯穿造价鉴定结论。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基本原则:

1、依法鉴定原则:依法鉴定包括从实体到程序,从形式到内容,从技术手段到各项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受鉴定的人必须具有鉴定资格,并持有鉴定人职业证书。

2、实事求是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是指导鉴定活动的根本准则。鉴定人必须对鉴定结论的真实性负责,倘若有意作虚假结论,要受到法律追究,即使非故意作出错误结论,也须承担一定的责任。

3、科学鉴定的原则:鉴定人开展鉴定活动时,应以严肃的科学态度,认真地制定鉴定方法及步骤,细致地进行全面检查,切不能以点带面、以表代里,更不能未经检验,就凭经验作出有什么或没有什么的检验结果。尊重科学是最重要的鉴定原则。

4、独立鉴定原则:鉴定人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独立表达意思,根据对鉴定客体检验的结果,作出科学的判断,成为独立鉴定。鉴定人一旦被指聘,就必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行使独立鉴定的权力,不受任何干扰。不考虑本机关职能和利益,只忠于法律,忠于事实,忠于科学,忠于鉴定人职责。

5、及时鉴定原则:若鉴定人不能按期完成鉴定任务,应提前向委托机关提出延长鉴定时限的申请。

6、鉴定分离原则:鉴定分离原则只指鉴定活动与司法活动相分离。

7、公平公开原则

8、保守秘密原则

三、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点:

1、工程的隐蔽性强。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一般在工程处于工程完成阶段或工程使用阶段开展。这时往往隐蔽工程也已全部或部分完工,比如基坑挖土深度、基础砼换填、保温的厚度、抹灰的厚度等等。由于鉴定过程中查看的现场往往不是原始状态,故工程的隐蔽性强,要求我们的司法鉴定人员要有很好的专业分析能力。

2、影响因素复杂。这是由于建筑工程本身的复杂性和个体性所决定的,如:设计、施工、材料,自然条件等不一,导致工程因个体特点而有差异,使得鉴定人在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对一些问题的判断显得复杂和困难。

3、鉴定结果的重要性。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司法鉴定作为证据制度的重要内容,鉴定结果就显得尤为重要。建筑工程造价一旦进入司法鉴定程序,其影响往往是很大的,轻者影响工程造价结算的准确性,重者讲导致企业倒闭、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等。

四、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依据:

1、招投标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资料。如:招标文件、投标书、中标通知书

2)、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补充合同及补充协议;

3)、工程技术文件及档案,如设计图纸、竣工图纸、地质资料、施工日记、设计变更联系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开竣工报告、质量等级评定表、规费证、安全文明施工测定费率表等;

4)、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的建筑定额及法规;

值得一提的是:司法鉴定过程中,对需存档、对工程造价有影响的司法鉴定依据,必须取得原件。若委托方提供的是复印件,鉴定人必需把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注明“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签名)”,主要是考虑防止诉讼当事人伪造证据。

五、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注意的问题:

1)、要做到全面接纳证据,鉴定人不应以不属于工程造价资料或鉴定内容无关的主观判断拒收证据资料,也不应当在当事人提交证据资料时做出对效力判断的表示。

2)、所有证据均应经过交换和相应的鉴定质证。当事人对其鉴定主张所提交的证据资料均应填写资料目录,并附简要的证据作用说明。所有的鉴定资料当事人之间均应进行证据交换、对对方提交的证据应附注说明对其法律效力、证明作用的意见。

3)、对证据的确认应与法庭审判程序相配合。建筑工程中合同、约定、签证等是工程造价计算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民事诉讼审理的核心内容。鉴定人应对鉴定证据效力确认权有明确的界定认识,切忌“以鉴代判”超越职权。一般来说,鉴定证据是否符合工程造价技术规范及其效力问题应由鉴定人确认,对涉及案件定性问题的事件、行为如合同、协议、效力问题由委托方认定。须由委托方认定的证据,应及时交由委托方认定其效力后再行鉴定。一般工程造价均是以设计图纸、或记录施工状况的竣工图、设计变更单、技术核定单、签证等规范性资料进行工程造价计算,要求的结论也往往是标准的、格式化的计算内容。而因工程造价发生民事诉讼纠纷,大多就是因为施工资料不齐全或未按照合同履行行为,才形成对造价的争议。因此,现场勘测是取得鉴定事实依据的重要环节,对有勘测条件的,均应进行现场勘测、调查。

4)、做好鉴定记录。鉴定记录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比一般性工程造价业务增加较大的工作内容。与普通的工程造价业务相比较,在鉴定过程中形成工程造价计算依据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一个显著特点。对一些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有可能在鉴定中达成协议;对一些当事人的鉴定主张,有时需要在现场勘测或调查中落实事实。因此,鉴定人应做好鉴定过程中相关内容的记录,有条件的,可辅之于拍照、录像等方式。鉴定记录不仅是鉴定结论形成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鉴定行为合法、规范的证明,对委托方采信鉴定结论有较好的说明意义。

5)、出具司法鉴定征求意见稿。鉴定人在完成第一阶段的工程造价技术工作后,应制作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征求意见稿,送交当事人进行听证勘误。内容应包含: 委托人、受委托人名称,鉴定内容;案情摘要:记述合同时间、施工时间、当事人主要争议及主张等;工程概况及工程造价界定;对鉴定过程的说明;工程造价鉴定依据的资料;工程造价鉴定的技术方法及分析过程;鉴定结论及鉴定结论成立的限制条件有关说明;附件:鉴定委托书、鉴定人资质、资格证书等。

6)、当事人对鉴定初稿有异议的处理。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报告具体鉴定内容的异议,并对其异议主张负有举证责任。鉴定人与当事人在实体问题上的分歧是客观存在的,尤其是在报告送达当事人后,鉴定人的观点已经明确,而且司法鉴定征求意见稿程序主要以鉴定人出具的司法鉴定征求意见稿为主线展开,当事人对司法鉴定征求意见稿的依据要求听证,对具体内容提出异议,鉴定人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在这一程序阶段的责任角色有所变化,对鉴定人把握程序的顺序进行增加了一定的难度。鉴定正确处理实体异议当然是问题的关键,但掌握程序上的一些原则和技巧也是十分必要的。第一、坚持鉴定人主持鉴定的原则,鉴定权是委托方赋予鉴定人的权利。鉴定权中一项重要的内容就是主持鉴定工作的正常进行,主持鉴定权并不因当事人对鉴定行为提出异议而改变;第二、尽职尽责地履行听证义务;第三、全面认真的听取当事人的异议主张、反驳申辩理由,并做好相应的记录;第四、不与当事人辩论。鉴定人员对当事人的异议应逐条逐项进行答复,并送交当事人。鉴定人对当事人异议的答复应作为鉴定报告的附件报送委托方。

7)、庭审质证。庭审质证是鉴定人的基本义务,也是力求使司法机关采信鉴定结论的过程。在庭审过程中,针对当事人对鉴定报告的异议,鉴定人应当庭出示在鉴定过程中使用的法律、法规、依据,支持鉴定结论的成立。经法庭质证后,若鉴定结论不被采信的,鉴定人应当尊重司法机关的采信权;对在庭审中出现的新的鉴定依据、或委托方认定证据效力与鉴定人不一致,委托方要求按法庭认定效力重新鉴定的,鉴定人应尽快作出补充鉴定结论;对委托方提出适用工程造价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与鉴定人意见不一致的,鉴定人有权拒绝做出更正或补充鉴定。

六、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与工程结算审核的区别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与工程结算审核,从技术层面基本一致。但从行为层面却有着本质的区别:

1)、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首先要明确争诉焦点和司法委托内涵。造价鉴定不仅仅是技术结论,更重要的是民事诉讼的证据之一。可以说是成立于证据之上的证据,是涉及判案结果的证据,对其合法性、有效性有严格的界定。工程结算审核依据相关资料,做出程序化的技术成果,是合同双方借以谈判的基础,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论是判案基础,两者性质不同。

2)、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对相关资料表述不准的,不得做主观判断。必须经双方质证认可,方可做依据。对有分歧的非技术方面的证据,必须由司法委托人做出是否有效的认定后,才能作为鉴定证据,否则原被告质疑鉴定人越权。结算审核对相关资料如有含糊不清的,审核人凭借工作经验可做主观判断。

3)、造价司法鉴定,双方均有不同主张,鉴定人不管证据的质量如何,都必须严肃对待。对证据不清的必须召开双方会议面对面核实确认并记录。对达不成一致的行为证据即合同、协议等,要及时提交法院确认效力后,再做鉴定依据。对技术性证据鉴定人确认即可。因此,鉴定人可凭借专业技能做技术结论,勿做行为证据有效性的判断。结算审核均是依据双方合同约定以及过程资料,按着审核常规给予审核结果,双方并无明确要求。4)、鉴定与审核,在实际工作中常会遇到各类性质不同的争议问题。有时对同一问题,利益双方会出现截然不同的阐述,如在结算审核中碰到类似问题,通常做法是:依据审核人的专业技能和谈判协调能力,综合双方争议焦点,对问题作出判断,然后说服双方接受审核人意见。不管争议问题性质如何,一般情况一个问题只做一个审核结果。而司法鉴定碰到类似问题,鉴定人也要凭借专业技能尽量说明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但可能性很小。此时争议问题的处理,与结算审核完全不同,鉴定人只需分析问题实质,不发表任何倾向性意见,而是站在第三者角度,分别对双方不同的表述作出不同的造价结果,而不能只作一个造价结果。

2.造价工程师经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文书 篇二

工程造价鉴定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国家、政府等有权机关或机构的委托, 对纠纷项目的工程造价以及由此延伸而引起的经济问题依据其建设工程造价方面的专门知识和技能, 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委托人为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造价鉴定称之为司法工程造价鉴定。

1 司法工程造价鉴定的原则

1.1 合法性原则

是指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表现在鉴定委托人资质符合鉴定项目的要求并列入为委托人鉴定企业名录范围、鉴定资料的取得和程序符合法律和行业规程的要求、鉴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鉴定范围符合委托书的要求、鉴定方法与标准符合与鉴定项目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及规定的要求、鉴定意见书的格式和内容符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及规定的要求。

1.2 独立性原则

是指鉴定活动中鉴定人的行为必须独立、中立。主要包括鉴定机构和组织必须为独立的法人单位且与委托人、当事人没有利益和从属关系、鉴定人员工作应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独立完成不受他人佐佑。

1.3 公正性原则

是指鉴定人出具的鉴定结论应满足公信度和公正性要求, 是诉讼所追求目的的基本要求。包括鉴定人的立场公正、鉴定人的行为公正、鉴定人的鉴定程序公正、鉴定人采用的鉴定方法公正和出具的鉴定意见公正。

1.4 客观性原则是指鉴定人员的主观意见要以客观性和科学性为前提, 以保证鉴定结论的公正性。

2 司法工程造价鉴定委托鉴定的内容与鉴定材料的提供

虽然鉴定机构的委托书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出具, 但鉴定事项和范围则却应是为当事人提起的诉讼请求中的专门性的问题, 因此, 当事人对要求鉴定的内容应围绕案件的争议和主张而确定。例如, 原告的诉讼请求既要求支付所欠工程款, 又要求支付停工损失费用索赔, 而被告对这两项诉讼请求都有异议, 那原告就应当对所欠工程价款和工程损失费用索赔都提出司法鉴定申请。

根据“谁主张, 谁举证”的司法原则, 司法鉴定资料应由负有举证义务的当事人提供。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 在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材料, 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 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司法鉴定意见是根据委托鉴定的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经鉴定机构分析、计算后作出的, 鉴定人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就本案鉴定事项需提供的鉴定材料清单, 因此, 当事人提供送鉴的材料是非常重要的, 凡鉴定人要求提供的与鉴定的事项有关的所有材料, 都应在要求的时间内提供给鉴定委托人或鉴定人。当事人提出的材料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经过举证、质证后便成为鉴定材料。

3 从司法案件审理谈司法工程造价的鉴定

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往往繁琐复杂, 且现在我国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涉及的建设工程合同案件的争议和鉴定的少之甚少, 造成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较多, 经常出现鉴定机构乱下结论, 以鉴代判, 同时法官或仲裁员对鉴定人的鉴定活动又疏于监管, 指导不力, 造成鉴定结论背离事实, 难以服众。本人通过多起司法鉴定案例对其进行分析和梳理, 提出如下观点供大家借鉴和参考。

3.1 对固定价合同不予支持鉴定的规定, 应结合司法

解释和案情的实际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司法解释) 第2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 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 不予支持”, 这是最高院对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范围的有关规定。对此规定应准确理解, 首先要了解建设施工合同的价款形式有三种价款形式, 既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实际工作中采用最多的是固定价格合同, 固定价格合同包括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 无论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 其固定的价格都是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固定的, 当出现了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的事件, 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也就不再是固定不变了, 超过风险范围的价款应按合同约定据实调整。因此, 应当明确司法解释该条规定的“不予鉴定”仅是对合同约定风险范围内的固定价部分不予鉴定。对于超出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和幅度的设计变更、工程量偏差、市场价格变化、索赔、政策变化、因建设方原因引起的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等不应包括在固定价格中的部分应属可鉴定范围, 当然上述原因引起的合同价款变化也理应进行调整。

3.2 司法鉴定的范围, 应严格按委托书中的委托鉴定内容执行

司法解释第23条规定:“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 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 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 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 (以下简称鉴定规程) 第4.1.1条规定“鉴定机构接受鉴定业务的依据是鉴定委托人出具的委托文书”, 因此鉴定单位和当事人对此规定都要仔细研究并严格执行。所鉴定的内容应为且仅为委托书要求鉴定的内容和范围, 鉴定人的鉴定行为应紧紧围绕鉴定范围进行, 决不能擅自扩大鉴定范围, 引起新的法律纠纷和诉讼。

3.3 无论合同是否有效, 已完工程质量合格是应支付工程价款前提

司法解释第2条“合同无效质量合格的处理原则”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 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应予支持。”;第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 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 应予支持; (2)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 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 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 发包人有过错的, 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需要大家注意:上述两条规定虽然是对合同无效情形所作的规定, 但也适用于有效合同的规定。合同有效, 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被解除, 司法造价鉴定一般仅对在建工程的已完部分工程的价款结算处理, 但也应关注已完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的标准。在鉴定过程中如无质量是符合合同要求的鉴定材料, 鉴定人就应在鉴定意见中表明价款鉴定是在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前提下作出的, 如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 鉴定价格应经过相应调整和处理后采用。综上, 司法解释明确的原则是:不论合同是否有效, 工程价款的结算必须与已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直接挂钩处理, 鉴定人在对造价进行鉴定时一定要审查已完工程的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3.4 如合同无约定, 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不能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也不能作为司法鉴定的结论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 时常会碰到在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就工程结算价款既有双方当事人确认的结算文件, 也有审计机关就同一项目出具的审计报告, 上述2个结算文件的结算价款不同应采用哪个价款确定工程的结算价款呢?2001年4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审计报告和双方当事人确认的结算文件的采用的专题请示的答复 ([2001]民一他字第2号) 中明确:“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 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当事人的约定应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中对工程的结算的时间、结算方式都有明确的约定, 且约定为合同双方的真实意识的表达, 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只有约定不明确或合同为无效合同时, 其他结算方式和方法对双方才可能有法律效力。

3.5 鉴定人不得以鉴代判, 对鉴定人依据现有资料难以确定价款的应适用由委托人取舍原则

鉴定规程总则第1.0.3条确定的造价司法鉴定的客观性原则, 要求鉴定人只是对案件的客观事实进行分析评判, 鉴定人只是受托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做出技术层面的分析, 对自己难以确定的事项或超出确定权利的应根据案情提出鉴定参考意见和结果供委托人参考, 决不能对案件事实、当事人的是非、应由法官定性的问题如合同的有效性、存在事实争议的签证等证据的采纳判断等直接作出鉴定结论, 否则就是以鉴代判, 程序违法。

3.6 鉴定人应服从当事人施工合同和工程签证的约定, 不得擅自改变施工合同和签证内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包含工程施工、结算、争议解决等条款的纲领性文件, 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的修改的权利人是合同双方当事人, 判定合同无效的权利机关是人民法院, 因此在鉴定过程中, 合同价款条款 (包括价款调整) 应严格按合同执行。鉴定项目合同有效的情况下, 鉴定应采用当事人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 除非合同纠纷各方另行达成一致的约定, 否则不得采用不符合原合同约定的其他计价方法作出鉴定意见, 也不得修改原合同计价条件而作出鉴定意见;如果当事人纠纷项目的合同出现合同无效、合同对计价依据和方法约定不明、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和方法无法对纠纷进行鉴定, 鉴定人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权机关发布的标准, 选择适用的计价依据和方法形成鉴定意见。但选择的理由应在成果文件中表述。

工程签证是当事人在履约过程中按合同的约定, 对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所达成的协商一致的意见的证明, 其实质上是当事人的补充协议。按着“有约定从约定的, 无约定从法定”的原则, 对于当事人的签证内容和费用, 如果是不涉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是应该直接采用的, 而不能抛弃当事人的约定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标准作为鉴定的标准。

3.7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按实结算工程价款鉴定的应扣除利润

建设工程的司法造价鉴定是在法律、法规的支撑下解决建筑经济纠纷的必要手段, 鉴定人和鉴定人员是执行造价鉴定的主体, 鉴定人的执业水平和能力直接影响到鉴定成果的质量和鉴定结论的科学和公正, 鉴定人员应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努力, 提高和掌握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 来满足司法造价鉴定的工作对其高标准的要求。

参考文献

[1]沈玮玲.浅析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规程及遵循的基本原则[J].科技风, 2008 (12) .

[2]吴敏华.建筑工程结算纠纷司法鉴定的几点探析[J].建筑施工, 2010 (7) .

3.造价工程师经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文书 篇三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以鉴代审”的现象,如造价鉴定单位在审价过程中自行确定了鉴定范围、鉴定依据、鉴定材料以及对有争议合同条款的理解方法,即使代理人提出了异议,表示上述问题的确定属于法院行使的审判权范畴。不是鉴定单位不予理睬,就是法院不予纠正。鉴定单位并不具备法院、法官娴熟的法律技能,在处理这些问题时不免发生错误,如在法律依据选择与法律适用上发生偏差或者误将虚假的材料作为鉴定对象,而这些错误将直接影响鉴定结果的公平与公正。

二、工程造价鉴定意见概述

(一)工程造价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技术知识、技能、工艺以及各种科学仪器、设备等根据法庭的指派或聘请,对在诉讼中出现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提供的结论性意见。其中受法庭指派或聘请,运用其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所涉及的待证事实有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活动的人,称为鉴定人。诉讼中,某一与案件有关的需要采用专门的知识或技术进行分析后才能予以鉴别和判定的专门性问题,称为鉴定的对象或鉴定的客体。

(二)工程造价鉴定意见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明确规定鉴定结论是一种证据形式。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司法鉴定作为证据制度的重要内容,鉴定结论对于法院查明事实真相、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尤为重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证据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若主张权利的一方不能向法院提供工程造价的充分证据的,很可能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这种情况就要鉴定的协助。

(三)鉴定意见的法律效力

鉴定意见的法律效力是指鉴定意见对法官判决的约束力。即指鉴定意见应否约束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裁判。鉴定意见在诉讼中仅起证据的作用,而非当然的证据,法官在案件的审理中,是否采纳鉴定意见,还须对鉴定意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后,符合证据证明标准的,才予以采纳。根据我国三大诉讼法的规定,鉴定意见是被作为一项独立的证据加以规定的,只有具备一定的前提和条件,才能产生其应有的证据效力。

三、工程造价鉴定与法院审判的关系

(一)鉴定意见需要法院审查

鉴定意见实质上是具有专门知识、技能、经验以及受过专门训练的人对某些问题所做出的陈述。《证据规定》第27条具体强调审查鉴定单位是否具备与诉争工程相符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鉴定人是否具有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鉴定意见是否符合委托鉴定的范围,鉴定依据的施工资料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鉴定人是否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鉴定意见是否符合专业技术规则等,来决定是否可以采信。

(二)鉴定意见不能代替法庭质证

在证据交换后,应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法院会将需要鉴定案件的证据资料交至司法鉴定处。鉴定机构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出具鉴定报告,但是其所依据的证据材料是否合法、真实有效都不确定的,应当先由法院对审价材料进行质证,并在质证的基础上审核、取舍,才能保证鉴定意见的客观公正。未经质证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规定》第27条第(4)项“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说明:法官不能习惯性地将工程造价鉴定报告视为优于其他证据的一种证据形式,虽然鉴定意见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力是其他证据种类无法替代的,也不能无条件地将其作为确认工程价款的根据。在质证过程中,应争取让鉴定人出庭参与质证。

四、走出“以鉴代审”困境的思路和建议

“以鉴代审”现象是由于法官缺乏建筑专业知识,不是审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的建筑专业专家,正因为如此,更不能让“以鉴代审”现象的肆意,否则,司法的公正将无从谈起。

(一)重新定位鉴定规则的宗旨和目标

现有司法鉴定规则根本性的错位在于旨在规范鉴定机构和诉讼当事人的行为,忽视考虑规范法院和法官的行为。鉴定意见的对错不是法官所能控制的,但法官控制着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采信,具有结果的选择权和决定权。法官必须独立识别和判断鉴定意见,鉴定制度建设的宗旨和目标应该是规范法官的行为,约束法官的权力,防止法官在司法鉴定上以权谋私。

(二)鉴定意见采信,目前基本上依赖法官自由裁量

鉴定意见的采信必须像其他证据那样符合证据学法理和证据规则,由于法官偏爱鉴定意见,则更需要确立规范法官采信鉴定的规则。鉴定意见不得与其他证据和常理相冲突,一旦出现冲突,法官必须排除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在无法排除的,必须重新鉴定。由法官自由认定瑕疵性质和自由采信有瑕疵的鉴定意见,不仅会导致鉴定意见采信的混乱,而且引导法官从中得利。

(三)对有争议的造价采取单列的形式避免“以鉴代审”

有些签证是否能作为司法鉴定的依据,包含了争议双方在合同中对于签证的相关约定。对于签证是否有效等综合法律事实的认定,属于人民法院的司法裁判权,鉴定人不能擅自在鉴定之前作出取舍。鉴定人应将这些有争议的签证按有争议造价逐个在鉴定意见中作说明,并与无争议鉴定材料造价的计算分别列明,最终由法官判断取定。只有这样才可以避免仅作出单一情况鉴定意见而不被法院采用时,鉴定必须重新启动的尴尬局面。

(四)需要确立法官的责任追究机制

为了防止权利滥用,保证法官廉洁自律,近几年,法院系统在对反腐倡廉行动上成效显著,可法官忠于职守上却没有具体的思路和措施。法官忠于职守的首要内容是信仰法律忠诚法律,不将法律儿戏。目前,各级法院有一些法官将程序规则当成一个过程或形式,把违反程序规则当成小事,这是对法律的严重亵渎。因此,鉴定应有相应的规则追究法官的失职。

4.工程造价鉴定原则 篇四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与支持。

近几年来,因建筑工程造价纠纷问题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逐年增多,因而也就出现了诉讼中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

建筑工程是一种特殊的产品,纠纷产生的原因很多,导致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复杂性。

如何科学、客观、公正、合法地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合自己十几年的工作经验谈些体会。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和特征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据其专门知识,对建筑工程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造价纠纷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并做出结论的活动。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作为一种独立证据,是工程造价纠纷案调解和判决的重要依据,在建筑工程诉讼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征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鉴定对象是与造价有关的工程事实,诉讼当事人一般有承发包双方,有的涉及分包。

由于建筑工程生产周期长,生产过程复杂,定价过程特殊,所以鉴定涉及材料量大,内容多。

建筑工程造价目前正处在新旧体制交替,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的时期,使鉴定的依据处于指导与市场价并存、行业标准多元化的境地。

建筑市场承包商之间竞争十分激烈,垫资承包、阴阳合同、拖欠工程款、现场乱签证、工程质量低劣等社会现象在诉讼活动中全部折射出来,鉴定难度大。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委托和受理

(一)委托主体、委托方式及内容

委托主体

各级司法机关、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

目前,各级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为委托主体的比较普遍。

委托方式

一般采用委托书,委托书采取书面形式。

委托内容

受委托单位名称、委托事项、鉴定要求(包括鉴定时限)、简要案情、鉴定材料。

对送鉴材料的要求

(1)诉讼状与答辩状等卷宗;

(2)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

(3)招标发包工程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

(4)承包人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等级证书;

(5)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现场鉴证;

(6)视工程情况所必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司法机关委托鉴定的送鉴材料应经双方当事人质证认可,复印件由委托人注明与原件核实无异。

其它委托鉴定的送鉴材料,委托人应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送鉴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与鉴定要求不符合,或者委托鉴定的内容属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的,可以不予受理。

(二)受理主体、受理方式

受理主体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机构。如果省人大批准实施的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该省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当对工程造价争议进行调解和鉴定,那么,这些省及省直辖市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就属于地方法规已明确规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机构

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经司-法-部门认可,取得司法鉴定资格或批准入册的也可以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但目前全国尚未作统一的司法解释,各省的规定不尽相同,存在着政出多门,行业管理不规范的现象。

重新鉴定和终局鉴定

需要重新鉴定的实施主体,不得由原鉴定人进行。

重新鉴定的范围如下:

(1)原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司法鉴定资格或超出核定业务范围鉴定的;

(2)送鉴材料失实或者虚假的;

(3)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4)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5)鉴定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6)鉴定使用的仪器和方法不当,可能导致鉴定结论不正确的;

(7)其他因素可能导致鉴定结论不正确的。

重新鉴定最多可以进行两次,对第一次重新鉴定有异议的,经司法机关决定,应当委托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鉴定。由于全国尚未作统一的规定,目前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一般为省内的终局鉴定。

四、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文书

造价司法鉴定文书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施的最终结果,是委托人要求提供的重要诉论证据,因此司法鉴定文书必须概念清楚、观点明确、文字规范、内容详实。

(一)内容

案情概况

主要介绍建筑工程概况、施工合同及招投标情况,造价纠纷的原因,委托方及委托鉴定的要求等。

鉴定依据

详细地列出鉴定所依据的基础资料,如施工合同、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执行的计价依据、材料价格、现场勘验记录、案情调查会议纪要等等。

鉴定说明

即鉴定依据的说明,如采用的定额、取费类别、材料价格、施工形象进度等等;对有争议部分的实质性问题,根据送鉴材料、现场勘验记录和有关政策规定客观地评价当事人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鉴定结论

根据鉴定要求,明确列出属于鉴定范围内的工程造价鉴定结论,并列出适合各专业造价、单方造价、主要材料消耗量的鉴定造价汇总表。

工程造价鉴定书(附件一)

这是工程造价鉴定最主要的附件,应按专业分别提供,如跨年度工程执行不同版本定额,还应提供分年度的工程造价鉴定书。

其它必要的附件,如现场勘验的照片、勘验记录等等。

(二)文书的出具

正式鉴定文书用a4纸打印后装订成册。封面和鉴定报告的落款处加盖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的印鉴;在工程造价鉴定书上加盖第一鉴定人、第二鉴定人和复核人的印鉴。

正式鉴定文书一般一式四份,分别由委托人、当事人双方、鉴定人各执一份。

五、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的出庭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执业时,应履行“依法出庭参与诉讼”的义务,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是诉讼活动的需要,也是司法鉴定人支持自己出具的鉴定结论的需要。

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出庭的一般要求:

(一)鉴定人应当按时出庭

(二)应携带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资格证明,开庭时,应当出示。

(三)应携带已出具的有关司法鉴定报告及资料。

5.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应注意问题 篇五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委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等地方政府颁布的工程造价定额标准、施工图纸、竣工资料或其他经当事人双方共同质证过的有效资料,客观独立地对建设工程造价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在建筑工程合同民事诉讼中,建筑工程造价纠纷类案件由于专业性强,人民法院可依法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对建筑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造价鉴定结果不仅仅是工程类的一个技术结论,更重要的是民事诉讼的证据之一,是司法审判证据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程和结算审核,从技术角度上讲基本一致。但工作性质上却有着明显的不同,司法的严肃性是两者工作性质不同的根本原因。较之一般工程造价工作,司法鉴定更突显了“合法”的特性。也就是指鉴定主体、鉴定方法、适应标准、鉴定材料的收集,鉴定结果的出具必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确保鉴定结论的合法性。

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指定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合格的鉴定人员应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准,较强的专业技术实力,一定的组织才能,相关的法律知识,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及与接受委托的鉴定项目无应回避的关系。其中主鉴定人的确定至关重要,因为其将负责:选择其他鉴定人员,协调内、外关系,编制鉴定计划;组织现场勘测,撰写鉴定报告等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二章第七条规定:鉴定人权利:

(一)了解案情,要求委托人提供鉴定所需的资料;

(二)勘验现场,进行有关的检验,询问与鉴定有关的当事人。必要时,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据职权采集鉴定材料,决定鉴定方法和处理检材;

(三)自主阐述鉴定观点,与其他鉴定意见不同时,可不在鉴定文件上署名;

(四)拒绝受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委托。第八条规定:鉴定人义务:

(一)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

(二)保守案件秘密;

(三)及时出具鉴定结论;

(四)依法出庭宣读鉴定结论并回答与鉴定人相关的提问。

4、工程造价鉴定计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五章第二十一条规定:一般额司法鉴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疑难的司法鉴定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主鉴定人应根据委托人的鉴定期限,安排好鉴定的具体时间:

(1)阅卷、熟悉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了解合同、协议等所需的时间;

(2)现场实地勘测所需的时间(较复杂的工程可能多次勘测);

(3)计算工程量、套取定额及计取材料价差所需要的时间;

(4)鉴定过程中对遇到的问题进行进行集中研究所需的时间;

(5)做好现场勘测记录及询问笔录(一般应对标的物摄影记录);

(6)当事人查阅记录并签字。

5、勘查记录与询问笔录

(1)注明时间、地点、勘验人或询问人、临场人或被询问人、记录入;

(2)记清问答情况、当事人承认确认或争议情况及关键语句,记准勘测数据。如需绘制勘测图时应做到清晰准确;

(3)结束时当事人查阅笔录后签字(不识字的按规定宣读按手印);

(4)记录必须存档备查。

6、鉴定资料需要验证和补充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搜集鉴定资料及现场调查等过程,都必须要求在委托人的组织下进行,这样可使委托人了解资料的取得过程,增强了取证过程的合法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对无竣工图或鉴定部位图纸不符的,应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实地勘测并应以绘制勘测图、现场拍照、现场录像及有关的文字记录为主。由于工程造价鉴定所需的资料很多,多数不能一次搜集全。在对当事人双方询问时,最好先将询问内容列好,以免遗漏。

三、质证及询问笔录的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律法释[2001]33号<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四十七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实施的依据。工程造价鉴定所采用的全部证据,均应该由当事人质证。询问笔录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是否有补充合同或协议?

施工中采用砼是商品砼还是现场搅拌砼?如采用商品砼,是否有商品砼供货合同?

是否需要基础回填土(从外运入),运距是多少?硬骨料采用砾石还是碎石?

基础土方工程是否单独外委?土方运输距离是多少?

脚手架采用钢管脚手架还是木杆脚手架?本工程是否有甲供材和设备?若有请提供材料清单。

模板采用钢模板还是木模板?

挖土的方式?采用什么机械?

外围的装饰工程是否与土建主体工程同期施工?其合同额是多少(计取配合费)?

给排水、电气工程与室外工程的分界线在什么地方?

施工用水、电是否单表计量?

其他工程造价鉴定有关的情况。

四、计算工程量、套取定额及计取材料价差要做到准确合理与正常工程结算相同。(略)

五、向原被告出示初步鉴定结论。并根据实际情况修改鉴定结论

由于建筑工程的复杂性与工程造价鉴定准确、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初步鉴定结论形成之后应向原、被告出示。如有遗漏与误差应根据实际情况修正鉴定结论。

六、确定鉴定结论形成正式的鉴定书(报告)

鉴定书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33号<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二十九条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具有下列内容:

1、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2、委托鉴定的材料;

3、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4、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5、明确的鉴定结论;

6、对鉴定人鉴定资料的证明;

7、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单。

需附录资料的内容

1、鉴定委托书(应详细注明:受委托单位;鉴定要求;提供的材料;案情简介及委托单位);

2、涉案单位提供的工程预(结)算文件;

3、合同书、补充协议;

4、鉴定调查笔录;

5、鉴定单位资质证书与鉴定人员的资格;

6、其他有关资料。

七、出庭

最高人民法院发出[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二章第四款规定:依法出庭宣读鉴定结论并回答与鉴定有关的提问。

代表中介机构出庭的鉴定人的注意:言语要得体,表述的要准确清晰,不与当事人争吵。由于在法庭上很多当事人情绪比较激动,因而常常语言过激。而诉讼代理人由于其职业习惯,其说话的方式、方法也异于常人。出庭的鉴定人要清醒冷静,控制自己的情绪。保持司法鉴定人的尊严与形象。

八、其它相关问题

1、鉴定人的回避。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二章第九条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鉴定人应当回避:

(一)鉴定人系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鉴定人的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的关系;

(三)鉴定人担任过本案的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四)其他可能影响准确鉴定的情形。

4、如何确认当事人出具资料的真实性。

需要当事人提供证据时,必须提供复印件,同时出具原件,对自己提供证据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并要求当事人出具有效证明文件及承诺书。鉴定方不负责证据真伪的鉴别。

5.鉴定过程中,需要当事人提供有关汪据,但当事人认为出证据对自己不利,迟迟不予提供,或在鉴定初步结论出来后才拿出征据的,如何处理?

对在规定时间内不予提供证据资料厂又无任何书面文件申请延长提供时间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33号《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责任自负。对在规定时间内没提供,初步鉴定结论出来后才提供的,而且影响鉴定结论确定结果的,可以由委托方接收,并按新委托立案处理,并向鉴定单位下补充鉴定委托书。

6、工程造价鉴定的几种情况。

(1)鉴定资料齐全条件较好的情况。这种情况为最理想,一切可按正常鉴定程序进行鉴定。

(2)鉴定资料不齐全条件较差的情况。鉴定人应该以书面形式通知原被告双方在规定的时间内补齐鉴定所需的资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3)鉴定资料几乎没有,条件很差的情况。这种情况在工程造价鉴定的中时有发生,具体以两种原因为主。

(一)由于建筑工程的建造周期较长,很多单位的档案管理较差,很难提供完整的竣工图及结算资料。

(二)原建筑物已改变使用用途,为新装修覆盖或正在使用中很难进行现场勘测。

如是设计图纸不全,当事人双方又均无法提供的情况,可根据工程项目名称去设计单位查底图。如是无设计图纸或无设计单位的情况,(1)可根据同类型同地点同时期的工程项

6.工程造价鉴定的费率 篇六

1、固定价的部分不予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因此,如果施工过程中不存在设计变更,是不能对工程总价申请司法鉴定。

2、在固定价合同当中,如果存在设计变更或增加工程量,且双方对于该部分的工程价款如何计算没有约定的,则可以申请司法鉴定。

3、在申请司法鉴定之前,一定要考虑清楚自己对工程价款或工程量的主张是否能够得到审价机构的认可和支持。不能抱着试试的态度去申请审价,否则最后很可能审了一年却没有得到好处,反而浪费了诉讼时间并承担了巨额的鉴定费。

4、在双方差距不是很大的情况下,尽量协商,能不申请就不申请。例如,李恒欣律师前不久经办的一个案子,业主与施工企业对于工程总价的差距只有30多万,而鉴定费要10万,因此最终原被告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调解,这样为双方节省了诉讼时间及成本,对双方都有好处。

5、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司法审价也是如此,双方都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否则审价机构也不能支持你的审价申请。例如,因为设计变更导致增加的隐蔽工程量,图纸上没办法看出来,那就必须取得甲方或监理的签证,否则审价机构是不可能给你计算这部分增加工程款的。

2.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人与广州市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广州市XX酒店有限公司就金隆酒店改造工程中的现场签证78614.3元、钢结构楼梯及附属工程172933.69元、水电安装工程277405.25元、通风工程31687.29元项目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自我鉴定《工程造价鉴定的费率》。

事实和理由:

2xx-x年7月24日,申请人与广州市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XX酒店改造工程装修合同》。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了合同约定以及被告增加的合同以外的土建、装修、水电安装工程,工程造价也由约定的799000元增加至1338986.45元,但广州市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支付了976552.83元后即拒绝支付剩余的工程款。申请人认为,现场签证和增加的钢结构楼梯及附属工程、水电安装工程、通风工程项目是经发包方指示和同意施工的,且有签证、图纸、预决算文书等证据证实,原告也交付了劳动成果,被告理应支付该增加部分工程款。

此致

【扩展阅读篇】

7.造价工程师经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文书 篇七

对于一项完整的建筑工程,我们可将其大致分为以下几个阶段:设计阶段,招标投标阶段,施工阶段以及最后的竣工验收阶段。每一个阶段中,控制造价都至关重要,切不可只重视其中某一阶段的造价管理而轻率地认为其他阶段可有可无,导致最终事倍功半。多少年来,“工程造价”已然成为业内一个不可忽视的主题,实施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也逐步发展成为建筑行业造价管理的大趋势。可以看到,许多发达国家的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已走上系统化、规范化、标准化的轨道,被诸多其他国家模仿,成为了国际惯例。我国也应该借鉴国外先进的工程造价管理经验,结合本国国情,总结和制订出一套适合自身的工程造价管理模式,对各个工程统一管理,以最大限度地降低造价,节约成本,并倡导绿色节能,做到可持续发展。

1 学习日本的工程造价管理,在设计阶段将造价控制在最低

业界人士多认为降低工程造价主要应抓好施工阶段,但事实上,施工阶段的造价控制可以说是事后控制,已经决策了的事物,便很难让它大幅度调整与改变,因此,设计阶段才是工程造价管理的基础与核心。项目管理中所说的事前控制或者事中控制均可以体现在建设项目的设计阶段,相对而言要比事后弥补的亡羊补牢做法好得多。日本的工程造价管理,就十分注重在设计阶段降低成本。其在设计阶段中的基本设计阶段初步计算工程的总造价,在详细设计阶段明细计算工程的总造价作为标底,并且采用限额设计严格控制设计阶段的工程造价,非常值得被我国采纳。所谓限额设计,即按照设计任务书批准的投资估算额进行初步设计,再按照初步设计的概算造价进行施工图设计,然后按照施工图预算对施工图设计的各个专业设计文件作出决策。应该说,限额设计并非一味地追求低价低成本,而是通过各层面的相互控制来科学地降低总工程造价,并且使经济效益与综合效益达到最高。在限定了一个上限额度的前提下,设计者才会从各个层面想方设法地节约成本,科学地改进结构选型或者结构布置,多方位计算,全方位控制,在保证建设项目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控制造价。

在综合比较与分析我国工程造价管理现状与日本造价管理优势之后,应在如下方面做出改进:

1.1 在设计阶段全面实施限额控制,科学制定限额,科学利用限

额做出符合经济效益与综合效益的设计方案,不断优化结构选型与结构布置,保证估算、概算起到层层控制的作用,选择最佳的设计方案以此节约投资。

1.2 提高设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加强设计人员建筑施工与项目管理等基础知识,培养全方位周全考虑的技术经济人才。

在设计阶段,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不够专业的设计人员往往只注重结构的安全,在设计的时候过度保守,什么材料结实用什么,什么样的结构牢固就采取什么样的结构,钢材作为首选,从而忽视了造价与成本,直接导致最终造价很高,浪费投资。因此,好的设计单位与设计专家是精通多领域知识的,在选型、布置、结构与造价方面全面考虑,最终制定出最佳设计方案,节省不必要的开支。切不可认为设计是设计,造价是造价,设计由设计师完成而造价则应该交给造价工程师去考虑,这样将会导致建设项目技术环节与经济环节严重脱节,无法达到多赢的局面。

1.3 鼓励利用投标竞标选择建筑设计单位。

先前国内建筑行业通常是委派某一家具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设计人员来进行建筑项目的设计工作,这样的做法是很有局限性的。重技术轻经济是长期以来国内形成的不良趋势,委派一家设计单位完成工作,很可能造成技术过关但造价过高的情况,或者设计者不能完全考虑到技术与造价的关系从而导致造价管理的不方便与不完善。因此,应采用设计招标的方法来遴选设计单位,不但能够对设计方案的技术指标进行严格把关,同时又能综合考虑造价成本,完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促使选择出最完善的设计方案,同时也激励设计单位不断加强自身综合水准,结合技术与经济层面,综合考虑,扭转重技术轻经济的错误理念,提升国内建筑行业设计领域的业务水平。

2 学习英国的工程造价管理,投标阶段原则采用BQ方式

英国的全过程造价管理可以说已经形成了一套规范化的体系制度,并使工程造价工作形成了一种颇具影响力的独立专业。在英国,不存在统一的定额和计价标准,但有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这套规则较详细地规定了工程项目划分、计量单位以及工程量计算规则,这样一来,工程量计算规则就成为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必须遵守的计量、计价的基本规则,成为一种统一的原则制约各方。在投标阶段,采用BQ(工程量、单价合同)方式,在既定的投资范围内用工程量清单作为投标报价的基础,同时采用单价合同,公平公正,最终择选出最佳投标方案,同时也能激励各投标方优化自身方案,形成良性竞争环境。

我国在投标阶段也应学习英国的方法,采用工程量与单价合同的方式,将工程量清单作为投标报价的依据,量价分离,公平地选择最低造价,做到有章可依。

3 学习美国的工程造价管理,促进工程造价咨询业发展

工程造价咨询业在我国应该算是一个新兴词汇,以往的工程造价通常是与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等融为一体,不会单独作为一个工作领域列出。随着时代的发展,工程界不断有着技术与经济革新,也在不断引进着科学而先进的管理方法,因而,工程造价咨询业引起了我们的重视。在美国,工程造价计价主要由各咨询机构制定单位建筑面积消耗量、基价和费用估算格式,由承包发包双方通过一定的市场交易行为确定工程造价。业主将项目全过程造价控制委托给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由其依据业主合理的意愿代理业主与招标代理、设计、监理、施工等受托方进行有关工程造价控制内容的委托、协调工作,从而实现项目建设全过程造价控制的严密性与连续性,最终实现工程建设资金的控制目标。

同样地,我们已经意识到引进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重要性,就应该大力推进工程造价咨询业发展。引入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相对于选择项目内部人员做造价,在机制上可解决业主因专职人员不足和专业技术面不宽而影响资金控制的困惑。一位专业的造价咨询机构工作人员,既要受着业主各项规章制度在日常工作中的约束,又要接受咨询机构的人事管理和专业技术鉴定管理;既要代表业主行使项目管理、降低造价的权力,又必须代表咨询机构履行合同;既要为自己的单位争取优异的荣誉度,又要全心全意为业主服务履行委托职责,这样的双重身份就决定了咨询机构所运行机制的优越性。全力发展造价咨询机构,在资金方面可以做到有据可依,合理控制资金流通,又可使业主获得最大投资收益,对于全过程控制工程造价十分必要。

4 结语

随着科技的日益进步,随着我国逐步跻身于世界之林,我国的经济已经成为世界经济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更多的机遇与挑战也将不断地呈现在我们面前。在这样的大经济环境下,控制全过程工程造价可以说是挑战与机遇并存,要使工程造价管理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必须做到借鉴国外先进经验,谨遵其带给我们的启示,使建设项目坚持可持续发展路线,做到技术与经济的全方位统一与融合,全过程降低工程造价。

摘要: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成功举办2008年奥运赛事,以及2010年世博会,国人与外界的交流更加频繁,同时国内工程界与外国各项专家合作与交流的机会日益增多,对于“工程造价”这个界内永恒的话题,也不断摩擦出新的心得。文章认为应主动借鉴国外先进技术与深刻经验,对工程全过程实施造价管理,并切实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克服薄弱环节,以最终达到降低造价的目的,并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

关键词:国外,全过程,工程造价,降低

参考文献

[1]美国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体系.电力建设技经信息,2005,135(9):45-91.

[2]中国工程预算网.德国工程造价管理情况,2005-06.

[3]董士波.对全生命周期工程造价管理的思考[J].商业经济,2004,(9):120-121.

[4]安静.浅谈工程造价的全过程管理.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8,(04).

[5]吉圃圃.论市政工程造价管理队伍的建设.太原科技,2003,(04).

8.工程造价鉴定申请书 篇八

法定代表人:XX,职务:总经理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人与xx-x市XX酒店有限公司就xx酒店改造工程中的现场签证78614.3元、钢结构楼梯及附属工程172933.69元、水电安装工程277405.25元、通风工程31687.29元项目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工程造价鉴定申请书。

事实和理由:

2005年7月24日,申请人与广州市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XX酒店改造工程装修合同》。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了合同约定以及被告增加的合同以外的土建、装修、水电安装工程,工程造价也由约定的799000元增加至1338986.45元,但广州市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支付了976552.83元后即拒绝支付剩余的工程款。申请人认为,现场签证和增加的钢结构楼梯及附属工程、水电安装工程、通风工程项目是经发包方指示和同意施工的,且有签证、图纸、预决算文书等证据证实,原告也交付了劳动成果,被告理应支付该增加部分工程款。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鉴定证据清单

--------

《工程造价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xx-x 男 汉族 19xx年xx月xx日出生

住所地:xx省xx-x市xx-x县

代理人:xx-xxx-x律师 电话:13xx-xxx-xx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指定专业机构对涉案工程进行造价鉴定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与xx-xx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诉于贵院,现正在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不认可原告提交的结算报告,原告本着尽快公平解决纠纷的意愿,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申请贵院指定专业机构对涉案工程进行造价鉴定,望予准允。

此致

x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年 月 日

司法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XX建筑工程公司,公司地址:山南路。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XX号,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请求事项

对以下争议事项进行司法鉴定:

1、增加、变更工程量的价款。

2、已报预算未审定的工程款。

3、工程招标清单范围内的工程量材料价格调增价款,鉴定材料《工程造价鉴定申请书》。

4、被告原因延误工期造成的人工机械台班费等各项损失。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2010民初字第X号)已由贵院立案审理,由于:

1、双方对结算方式作出了完全不同的约定;

2、施工中增加、变更的工程量较多;

3、非因施工方的原因造成工期顺延、顺长、多次停工;

4、施工期间材料价格的超出商业风险的巨幅上涨。

5、索赔数额和最终结算无法达成一致。

9.工程造价毕业自我鉴定 篇九

在学习上,我认为对建筑工程造价专业课程的学习,需要的知识面广了,涉及施工技术、材料性质、设备等方面的内容。学习专业课程,需要与实际结合,更需要认真的学习态度,细心、谨慎的性格。有一点特别的是,建筑工程与经济相挂钩,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应减少材料的损耗,选用更经济的材料。我的学习成绩在班上名列前茅,每个学期均拿到奖学金,荣获“学习积极分子”、“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等。这些源于我对学习的热爱,我认为做任何事情都要有兴趣,特别是学习,没兴趣就学不好。我认为对专业课学习不应只停留在课本上,还应该多阅读课外书。所谓“学海无边”,学习不应只停留在课本上,应经常对市场材料价格做调查。施工技术和材料是不断发展的,只有不断关心最新施工技术和材料价格,才能学好专业知识。

在工作上,应该需要经常与班上同学交流,倾听他人的意见。房校第X届校运会开始前,我号召班上同学积极报名,在这次活动中,我学会了工作的耐心和严谨。号召同学参加学校各类球赛活动。我需要做好带头作用,呼吁同学们积极参加,为班集体争荣誉。

我经常利用放学及休息日的时间去锻炼身体,包括跑步,踢足球,打乒乓球等,运动能更好地舒缓压力,所以运动是非常必要的,我认为自己最自豪的一件事是,我积极参加学校校运会,我在这次长跑中学会了坚强,我懂得做任何事情都不能半途而废的道理。

我希望能把在房校的辉惶,带到祖国去,在工作中有更好的突破,帮助社会主义祖国更好地发展。

工程造价毕业自我鉴定2

通过三年的大专学习和磨练,使自己掌握了更好的学习方法,锻炼了自己的毅力,培养了自己吃苦耐劳的品质,为自己终身学习奠定了基础。此外,我在学习方面、工作方面及综合素质方面都得到了很大提高,让我懂得了除学习以外的个人处事能力的重要性和交际能力的必要性。

一、在思想品德上,本人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坚定的政治方向。品行关系到能否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所以我很注重自己的品行,坚持着自我反省且努力完善自己的人格,所以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以品德至上来要求自己,严于律己,乐于助人。

二、在学习上,我圆满地完成本专业的课程,对建筑工程竣工资料、竣工结算与决算的方法和广联达软件能熟练地操作,平时我还涉猎了大量文学、心理等课外知识。相信在以后理论与实际结合当中,能有更大地提高!

三、在工作上,对工作热情,任劳任怨,责任心强,具有良好的组织交际能力,和同事团结一致,注重配合同事和领导出色地完成各项工作,得到了大家的一致好评。

四、在生活上,我崇尚质朴的生活,并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正派的作风,能够很好得与人沟通,较强的社会适应能力,善于学习和接受新鲜事物,能够吃苦耐劳,对待事情和压力积极乐观,工作上积极主动、认真负责。此外,对时间观念性十分重视。我的人生格言:人生没有彩排,只有现场直播,所以每一件事都要努力做到!

大专三年,塑造了一个健康、充满自信的我,自信来自实力,但同时也认识到,眼下社会变革迅速,对人才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社会是在不断变化、发展的,要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自身还有很多的缺点和不足,要适应社会的发展,得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完善自己,改正缺点,要学会学习,学会创新,学会适应社会的发展要求。我相信:努力一定能赢得精彩!

工程造价毕业自我鉴定3

岁月流逝,转眼间我的大学生活就该画上圆满的句号了,回忆起大学时的美好时光,依然历历在目。大学生活真的是美好的,现在就要面临社会大学的考验。

在学校期间,本人始终以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为目标,以提高自我的全面发展为努力方向,注重在细节中锻炼自己的实践能力和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业精于勤而荒于嬉,行成于思而毁于随”是我大学期间学习和工作的动力,因此我很珍惜这次难得的学习机会。学习中能正确处理“工”学矛盾,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利用上课和业余时间学习好各门课程,通过二年半的学习,现已认真完成了《中国近代史纲要》、《建筑力学》、《管道工程估价》、《工程项目管理与施工组织》、《装饰工程估价》、《施工企业会计》、《建筑法规与合同管理》、《工程经济》、《工程项目管理》等23门课程和5门课程设计,学习期间,无一例补考。学习和工作,理论和实际相互补充,也使我的知识更加丰富,自然工作也有很大的提高。

在校期间,通过《中国近代史纲要》等课程的学习,老师用真心话语和精彩的分析让我在原有认知的基础上对马列主义以及在我国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的重大作用有了更深入和真实的认识。

校园就是一个大家庭。在这个大家庭中,老师是我们的长辈,所以我对他们尊敬有加,同时老师又是我们的朋友,时常进行交流,同学们就像兄弟姐妹,我们一起学习,一起娱乐,互帮互助,和睦的相处。集体生活使我懂得了要主动去体谅别人和关心别人,也使我变得更加坚强和独立。

10.造价工程师经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文书 篇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地产开发及城市基础建设规模迅速发展,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类矛盾层出不穷,进入诉讼领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此类案件大多涉及工程量结算、工程款支付及工期延误等问题,并与拖欠民工工资、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等关系民生、稳定和发展大局的多种元素揉合,日益成为法院审判工作关注的重点和难点。这类案件争议标的额巨大、专业性强,往往需要专业机构对工程款、工程量进行评估鉴定,由此确定最基本的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的事实。因此专业的工程造价鉴定在此类案件中占有重要因素,甚至是一定程度上的决定性因素。1但从司法实践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下简称建工案件)的司法鉴定存在费用高、效率低、定论难等诸多问题,已逐渐成为此类案件欠拖不决、服判率低的制肘因素,直接影响到法院的权威和公信。本文以成都中院审理的建工案件涉及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评估问题为分析标本,旨在提出完善现行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制度的建议,以求抛砖引玉。

一、建工案件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四难”现象

应该说,我国为规范建筑市场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制体系,上至全国人大通过的《建筑法》、《合同法》,下至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各项规章和政策,甚至行政机关还制定了规范各类建设工程合同文本指导建筑市场的参与者。但事实证明,在繁荣的建筑市场背后,还存在着大量无资质揽工程、无书面合同做工程、工程质量不高、“烂尾楼”、工程款拖欠等非正常现象。由此引发工程量结算、工程款支付的诉讼,就需要专业机构对此进行评估鉴定。司法实践反映出建工纠纷案件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存在四难现象。

(一)因鉴定费用畸高,放弃申请,导致举证难

绝大部分建工纠纷案件都是因为发包方拖欠建筑承包方或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而引发。从一般的举证责任来讲,作为原告的实际施工人或承包方有义务提供被告拖欠工程款的事实和数量的证据,司法实践中,原告方或根据合同的约定或根据实际发生的一些往来凭据做出工程决算并作为证据提供,而被告则往往以证据系原告单方提供而不予认可或不予质证。此时,当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时,2法院只能要求原告提出司法鉴定的申请。由于鉴定费用高昂,本来就是被拖欠工程款的弱势方原告常无力承担该费用而不得不放弃申请。一旦原告不申请司法鉴定,法院难以查清案件事实,实体正义很难实现,即使以举证不能做出判决也没有真正解决纠纷,特别是在涉及拖欠民工工资的建工案件中,甚至埋下更严重的隐患,所谓司法的终决功能也无从实现。如在甲公司诉某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整改费一案中,被告提起反诉要求原告支付工程余款3000万元。当申请司法鉴定时,鉴定机构通知需预交鉴定费170万元,被告在支付了70万元后,已无力支付余款,只能撤回反诉。此案本诉判决被告应支付工程整改费数百万元,但拖欠工程款的纠纷却无法解决,相当于还要付出成倍的诉讼资源。据统计,2009年和2010年成都中院受理的一审建工纠纷案件撤诉23案件中,有5件皆因原告无力支付鉴定费而无奈选择放弃诉讼。

(二)因多次鉴定,结论冲突,导致定论难

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提出司法鉴定申请往往是负有举证义务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行为。有些建工案件的原告在起诉时,向法院提供一份单方委托的造价鉴定结论,作为起诉的基本证据材料。进入诉讼后,被告以系原告单方委托为由不承认鉴定结论,原告只得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期望通过法院的委托鉴定增强证据的合法性。法院同意后又产生一份鉴定结论。在某些案件中,当事人在鉴定过程中不配合提供鉴定材料,出尔反尔,在鉴定结论或判决结果出台后,当结果不利于己时,就以各种理由要求重新鉴定或在二审、申诉时提出有实质性影响的资料,法院为最大限度查明事实真相或减少缠讼的麻烦,也想取得最详细、最全面的鉴定结论,又会委托鉴定,这样又会产生一份鉴定结论。如此以来,因当事人可能滥用重新鉴定申请权,也因有些法官没有严格把握重复鉴定的适用标准,导致有时同一案件产生多份鉴定结论,结论之间相互冲突,法官定论相当困难。

(三)因审理周期漫长,控管失措,导致进展难

建工案件的突出特点之一是审理周期长,普通程序的正常六个月审限内结案数极少。申报扣除不纳入审限计算的主要理由就是工程造价鉴定,可以说工程造价鉴定已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能否及时审结的一个瓶颈。鉴定结论一出,案件审结指日可待;无鉴定结论,结案遥遥无期。根据统计,2009年至2010年间,成都中院受理的一审建工案件平均审限为114天,远高于其他案件的平均审限。而且工程造价鉴定有其自身规律,必须经过大量的审核工作、经历一定的期限才能出具合乎要求的鉴定结论,更加影响了案件的审理周期。在两年审理的涉及鉴定评估的66件案件中,平均鉴定时间147天,最长鉴定时间330天,鉴定时间在建工案件审理过程中所占周期之长,可见一斑。司法实践中,从法院决定鉴定送出《委托鉴定函》起,就只剩下对鉴定结论漫长的等待。此间,对法院而言,当事人何时选定鉴定机构,是否完成鉴定缴费,是否按照鉴定机构的要求提交鉴定材料,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进展如何等都不得而知;对鉴定机构而言,也许是当事人在摇号选鉴定机构环节拖延,在缴纳高昂的鉴定费用环节踌躇,在提交鉴定材料环节推三阻四,又也许是鉴定机构本身因为没有期限的禁锢就懈怠,因为其他鉴定项目的繁多就搁置了。总之,在建工案件的工程造价鉴定中,需要结论的法院无力监督管理鉴定机构的鉴定进程,与案件无关的鉴定机构主管部门无心监督鉴定过程,用者不管,管者不用的鉴定体制使建工案件总易陷入 “迟来的正义”的尴尬境地。

(四)因出庭虚置,措施无力,导致质询难

因工程司法鉴定专业性极强,为减少纷争,查清事实,鉴定人到法庭接受案件当事人和法官质询非常必要,也是必须。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规等都对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进行了相关规定。但审判实践中真正到庭接受质询却不多。在成都中院2009—2010年审理的66件涉及评估鉴定的案件中,鉴定人出庭只有3件,仅占4.5%。有些鉴定人员虽然出庭接受质询,但也仅对《鉴定结论报告》照本宣科,不能明确、有针对性地回答当事人对于鉴定过程中的存疑问题;有些鉴定人员出庭仅仅是记录当事人的提问,然后称将以提交书面补充鉴定意见的方式来回复当事人的质询。这样的状况,只能使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这一规定形同虚设,法院对此也无约束手段,无能为力。

二、建工案件四难现象的原因分析

司法实践反映出建工案件的四难现象并非个别,而带有普遍性,形成因素既有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和法官的司法能力,也有诉讼制度的设置失当、司法鉴定制度执行不力、机制不全的问题,主要在于:

(一)鉴定管理制约脱节,导致费用高乱无序

具体而言,法院无权监督鉴定费用标准的确定和收取,有权管理部门无法进行有效监管。为保证司法公正,自实行“审鉴分离”以来,法院已不直接经手鉴定费用的收取,也不决定费用的标准。尽管实践中有很多当事人向法院反映鉴定费用过高、收费不合理等问题,但法院并无职责和权力予以规制。实际上,国家出台有司法鉴定的收费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2009年9月1日颁布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后,各地也出台了相应细则,如四川省物价局、省建委的收费标准确定总额在1000-5000万元的工程造价,收费标准为0.6%。对照前述案例,3000多万元的总额收费100多万元,不知依据何在?甚至在该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还规定有鉴定费用减免、缓收的规定,但因制度的执行与监管脱节,最有条件了解和掌握收取费用是否合理且直接需要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使用的法院无权管理,有权管理的部门因不与案件当事人接触故不能体会现实的矛盾而无心管理,最后的结果只能是建工案件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受阻于高昂的鉴定费用而不能依法维权,出现的纠纷不能化解,建工市场不能良性发展。

(二)诉讼内外混合因素导致重复鉴定

鉴定结论冲突的形成有着复杂的原因。其中诉讼外的因素主要有:鉴定机构存在着数量多,彼此间无隶属关系、无级别差异的特点,加上鉴定标准不统一、鉴定人的专业技能参差不齐,鉴定设备也优劣不均,以及个别鉴定机构或者个别鉴定人因利益使然而产生的有失偏颇的鉴定结论等等情况。诉讼内的原因主要是:一是法院轻易启动鉴定程序。在建工案件审理过程中,当原告的主张遇到被告的三大抗辩理由时,即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工程量有待计算、工程造价有待确定,承办法官一般会以查明事实为由,启动鉴定程序。而对于待证事实是否需要进行鉴定,是否可以用其他方式例如举证责任的分配解决上述问题缺乏必要的思考和举措,于是第一个鉴定结论产生了。二是对于重复鉴定控制不严。在第一个鉴定结论作出后,对鉴定结论不服的一方当事人或者是双方当事人按照证据规则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第一项“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及第二项“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的规定还便于掌握,但是,第三项“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和第四项“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之规定存在较大弹性,法院对此应当有一个严格的审查把握尺度,慎重启动重新鉴定。

(三)缺乏督办鉴定机制,导致过程放任自流

在案件审限的统计上,一旦案件承办部门将鉴定申请事项移交法院内部职能后,审限即依法中止。此后的委托鉴定机构、通知当事人提供材料等过程非案件承办部门所能掌控。如前所述,鉴定过程漫长无期已是普遍状态,究其原因,在若干环节缺乏督办监管。一是鉴定机构的选定环节。按照规定,当事人首先协商选定机构,协商不成由法院指定。但对于何时通知当事人协商,应在多长时间内有协商结果,指定机构的时限是多长等事项无强制性要求,启动鉴定程序的首要环节就无时限要求。二是当事人配合鉴定机构的义务没有强制力。实践中鉴定机构也常常抱怨当事人对鉴定机构的各项通知置若罔闻。诚然如此。且不论在有程序规则的约束下,许多当事人都会以各种理由拖延诉讼,更何况是鉴定机构的工作通知。由于工程造价涉及的资料庞杂,甚至还需要到工程所在地勘查现场,但有些债务人以各种借口拖延提交材料,回避配合事项,却不承担任何延误成本,不受任何法律制裁。事实上,目前法律在这方面也是空白,还没有强制手段保障该配合义务的履行。三是鉴定材料的固定问题。建设工程市场中不规范现象屡见不鲜,没有资质的施工队也比比皆是。诸多签证单据、书面材料能否作为签定的依据又有赖于法院的认证。故在鉴定材料的固定方面又离不开法院对证据的认证。这又是一项耗时之举。实践已证明,在鉴定过程中遇到的任何阻力都会成为鉴定机构搁置鉴定的合理理由,这也显现了鉴定机构在推动鉴定进程中的无奈。

(四)保障与强制缺失,导致出庭接受质询虚置

建工案件本身的复杂性和造价问题的专业、疑难的基本特点,造成在案件审理中会遇到许多技术性问题。司法鉴定正是为解决专业问题而存在。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鉴定人员应当出庭接受质询是基于鉴定结论为法定证据的一种,需要经过当事人质证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鉴定人不出庭,当事人就无法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从而使其所享有的质证权落空,并且影响了庭审质证的正常进行。但司法实践中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证情况并不乐观,笔者认为主要因为缺乏保障机制和强制力。如鉴定人不出庭无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强制性措施。审判实践中即使鉴定人不出庭,法官也无可奈何。还有,鉴定人出庭的具体规则不明确,在庭审中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由于没有对“特殊原因”作出明确规定,许多鉴定人往往以随意的理由搪塞而不出庭。加之即使出庭后,因法庭质证程序过于职权化,对鉴定结论的质证也存在单向性、片面性,接受质询的程序无具体设计等也影响到接受质询的效果。

三、破解“四难”的应对之策

多年来,建筑市场的繁荣拉动了一系列行业的发展,建筑业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而近两年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特别是“保”“控”不时交替的房地产政策的调整,势必影响到建筑市场,建工案件必成增加之势。因此,及时破解建工案件司法鉴定的“四难”不仅是提高案件审判质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更是发挥审判职能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

(一)改革单方委托鉴定方式,法院与鉴定机构应当签订正式的委托合同

目前,无论当事人协商一致选定还是法院指定鉴定机构,委托方式上都是法院向鉴定机构发送委托函,双方并未鉴订正式的委托合同。这种方式没有明确委托方与受托方的权利义务,有时鉴定机构迟迟不出鉴定结论,甚至一拖数年,特别是面对鉴定机构常以当事人不配合、不提供鉴定材料等作为推辞时,法院难以追究其违约责任。当初委托函中提出的时限要求也毫无约束力。如果采取签订正式委托合同方式,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在双方当事人能协商一致选定机构的情形中,双方当事人也参与到该委托合同中,形成三方合同。合同中可以约定鉴定机构的义务包括按签定的目的、事项、期限出具鉴定结论,鉴定应遵循的准则;可以将当事人应负的举证责任具体化为当事人按期提供鉴定材料的义务,便于鉴定过程中出现因当事人拒不提供材料时,法院适用证据规则作出判断;法院作为委托单位同样负有相应的义务,也应在此合同中约定。通过正式合同,对鉴定所涉各方产生法律的约束力,能更有效的解决目前此类鉴定中存在的提供资料延误、鉴定欠拖不决、鉴定行为不端等诟病。

(二)建立法院对鉴定机构定期综合评价的监管机制

目前,有资质接受委托进行工程造价鉴定的机构均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工作。实践中,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往往重准入许可、轻日常监管。法院虽然不是行政主管机关,无权进行规则创制等方面的宏观管理,但应在名册准入、鉴定质量效率等微观方面实行监管。笔者认为,可建立对鉴定机构定期综合评价的监管机制。主要监管内容包括:鉴定收费、鉴定完成时限、鉴定结论采用、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鉴定过程公允、委托合同履行等方面。设置相应分值,以一为周期,对名册内各受托机构进行综合评价,实行优胜劣汰,高分进低分出,用竞争机制促进鉴定机构优质高效完成评估鉴定工作。

(三)完善法院内部鉴定工作管理机制

工程造价鉴定不同于其他单纯的专业技术鉴定如文迹鉴定。除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外,在鉴定范围的确定、鉴定依据的确认、合同约定争议条款的确认、鉴定资料的确认方面需要法院审判权的介入,只有法院作出司法判断后,鉴定机构才能进行专业鉴定。因此,完善法院内部鉴定工作管理机制也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一环。

1.办案部门应当仔细审查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对鉴定申请,一般不轻易启动鉴定,一旦启动就应严谨规范。因此需要由办案部门先行固定鉴定目的、范围、要求和送签资料,而不能简单地一送了之。

2.理顺办案部门与技术部门的协调机制。审鉴分离原则提高了办案部门独立办案的公信度,但也增添了送鉴环节。提高法院内部办案部门和委托部门的送鉴效率是协调机制要解决的最主要问题,需要用刚性的制度明确各自的责任和完成时限,排除人为延误的空间,杜绝委托部门一托了之。

3.预防和规范重复鉴定的启动。在初次鉴定中即给予各方当事人充分的知情权,可在有鉴定初稿之时就组织当事人听证,必要时要求鉴定机构参与作出解释,力争一鉴即成。即使当事人提出重复鉴定申请,也应当严格审理条件,对于当事人提出“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应当组织当事人对申请重新鉴定而提出的否定第一次鉴定结论的证据进行听证,并应邀请专业人士参与案件听证、评议,从而作出是否同意重新鉴定申请的结论。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11.工程造价专业学习自我鉴定 篇十一

自我鉴定是对一个阶段的学习或工作进行回顾检查并分析评价,自我鉴定可以提升对发现问题的能力,因此好好准备一份自我鉴定吧。自我鉴定怎么写才不会千篇一律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程造价专业学习自我鉴定范文(精选6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工程造价专业学习自我鉴定1

岁月流逝,转眼间我的大学生活就该画上圆满的句号了,回忆起大学时的美好时光,依然历历在目。大学生活真的是美好的,现在就要面临社会大学的考验。

在学校期间,本人始终以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为目标,以提高自我的全面发展为努力方向,注重在细节中锻炼自己的实践能力和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业精于勤而荒于嬉,行成于思而毁于随”是我大学期间学习和工作的动力,因此我很珍惜这次难得的学习机会。学习中能正确处理“工”学矛盾,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利用上课和业余时间学习好各门课程,通过二年半的学习,现已认真完成了《中国近代史纲要》、《建筑力学》、《管道工程估价》、《工程项目管理与施工组织》、《装饰工程估价》、《施工企业会计》、《建筑法规与合同管理》、《工程经济》、《工程项目管理》等23门课程和5门课程设计,学习期间,无一例补考。学习和工作,理论和实际相互补充,也使我的知识更加丰富,自然工作也有很大的提高。

在校期间,通过《中国近代史纲要》等课程的学习,老师用真心话语和精彩的分析让我在原有认知的基础上对马列主义以及在我国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的重大作用有了更深入和真实的认识。

校园就是一个大家庭。在这个大家庭中,老师是我们的长辈,所以我对他们尊敬有加,同时老师又是我们的朋友,时常进行交流,同学们就像兄弟姐妹,我们一起学习,一起娱乐,互帮互助,和睦的相处。集体生活使我懂得了要主动去体谅别人和关心别人,也使我变得更加坚强和独立。

每个人的一生难免要经历这样一段考验,现在考验我们的时候到了,我会永远记得这段美好的求学经历。是这里培养教育了我,这里是我扬帆起航的起点,我要从这里续写我人生的新篇章。

工程造价专业学习自我鉴定2

在学习计划上,我认为对建筑工程造价专业课程的学习,需要的知识面广了,涉及施工技术、材料性质、设备等方面的内容。学习专业课程,需要与实际结合,更需要认真的学习态度,细心、谨慎的性格。有一点特别的是,建筑工程与经济相挂钩,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应减少材料的损耗,选用更经济的材料。

我的学习成绩在班上名列前茅,每个学期均拿到奖学金,荣获“学习积极分子”、“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等。这些源于我对学习的热爱,我认为做任何事情都要有兴趣,特别是学习,没兴趣就学不好。我认为对专业课学习不应只停留在课本上,还应该多阅读课外书。所谓“学海无边”,学习不应只停留在课本上,应经常对市场材料价格做调查。施工技术和材料是不断发展的,只有不断关心最新施工技术和材料价格,才能学好专业知识。

技校的生活,我学会了勤奋,学会了坚强,学会了坚持,学会了诚实。在职校的学习与初中的学习不同,职校的学习是为了工作,为了提高自己的职业技能;而初中的学习是为了升学。所以在学校的学习,我变得更有自信。

对专业课的学习需要多练,不能空想,我比以前增加了动手的能力。我在学习、工作计划、和生活上遇到许多挫折,面对着这些,我选择了勇敢去面对,而不是退缩。我在学校结交了很多朋友,交友的首要原则是诚实守信,我做到了,我希望我的诚实可以结交到更多的朋友。

我经常利用放学及休息日的时间去锻炼身体,包括跑步,踢足球,打乒乓球等,运动能更好地舒缓压力,所以运动是非常必要的。

过去的已经是历史,而紧接的是更加严酷的挑战,但是我相信我的努力一定会获得回报,胜利也会想我招手。

工程造价专业学习自我鉴定3

当毕业如同狂潮般袭来,要面对不同选择,迎接各种挑战,为走入社会做最后的准备。四年时间,匆匆划过,如同一颗流星,在心中留下了纯真的回忆。

收拾着大学生活的各种物品,有着过去泛黄的书籍,也有着被压在衣柜的大学通知书,更有着我们崭新的毕业照片,每一样都有着她的含义,代表着不同的阶段,代表着过去的时光,为什么大学的时光那么短暂,那是因为我们不舍离开大学。但面对选择我们必须要积极应对,必须做出自己的选择,人生不会为我们短暂停留,只会一直前进。

学习是积累,大学四年我学到了做人的道理,也掌握了专业技能,参加过社会实践,做过志愿者,更当过班长,成为学生会主席。每一步都走的很稳,很踏实。因为知道要面对的挑战,所以我一直都积极勇敢的在做着准备,以及不放下心中的压力。从步入大学的那一刻起,我就明白,毕业是迟早的是,只有珍惜大学的每分钟,这才能够让自己得到更高的锻炼。

如果在大学没有担任过班干部,没有进入学生会,我会觉得遗憾,所以大一开始,我就积极参加班干部竞选,大一下学期我就成为了一名普通学生会成员,经过了一个个学期的考验,我从生活班长,成为我们班的班长,从一个普通学生会成员成为了学生会主席,大学见证了我的进步,我的大学没有遗憾。

在成绩方面,也非常优秀,大一第一个学期,我的名次稍低,到了大一下学期,我成为班上第一名,成为全校前三,并获得奖学金,之后我的成绩一直都在班级前三,在全校前十之内,因为我从不敢放下学习,学习才是大学的主要任务,任何时候我都会抓紧时间学习,我的勤奋回报给我的是好成绩,是优异的结果,对于这样的结果我不感到意外,因为我付出的往往要比别人看到的多得多,也更加辛苦,所以我才会有那么好的成绩。

学习是严肃的事情,在大学期间,任何时候都要对自己学习负责,考试不作弊,学习要认真,更要进程复习,而且大学我们的时间比较多,只要我们把时间都用好了就会得到提升。规划大学的生活和学习,也是我在大学获得成就的原因,对于自己的每一步我都会提前准备好,因为只有愿意准备的人才能够应对到来的挑战,每次考试我会提前复习,在竞聘班干部时我会提前一周做演讲稿,为了让自己的演讲有说服力,让自己加入学生会,我甚至会把稿子背下来。

或许我的大学生活缺少娱乐,但是却得到了荣誉,在应对社会的挑战时,我更有底气,也有能力,因为我知道努力学习,也明白加油复习,所以我才能够成为一个优秀的大学生,对于社会的压力,我会用学习时的态度积极应对。

工程造价专业学习自我鉴定4

大学三年的磨练,使本人具备了团结进娶开拓创新和相互鼓励的集体团队意识以及敬岗乐业的探索精神,同时具备了较强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我始终以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为目标,以自我的全面发展为努力方向,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尊师守纪,关心集体,品德优良,学习态度端正。

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我认真学习专业知识,发挥自己的特长;挖掘自身的潜力,结合每年的.暑期社会实践机会,从而逐步提高了自己的学习能力和分析处理问题的能力以及一定的协调组织和管理能力。思想行为方面,我作风优良、待人诚恳,能较好处理人际关系,处事冷静稳健,能合理地统筹安排生活中的事务。

对待学习,我认真努力,对待工作我同样也能做到爱岗敬业,谨慎负责,一丝不苟。作为一名20xx年工程造价专业的大学应届毕业生,我所拥有的是年轻和知识。年轻也许意味着欠缺经验,但是年轻也意味着热情和活力,我自信能凭自己的能力和学识在毕业以后的工作和生活中克服各种困难,不断实现自我的人生价值和追求的目标。

工程造价专业学习自我鉴定5

在技校两年的理论学习,使我的知识面有了提高,大学生求职案例,技校的生活让我学会坚强,对建筑工程造价专业有了更深的认识。体育委员和足球裁判的工作,让我学会了如何与他人交流,学会了工作的态度。

在学习上,我认为对建筑工程造价专业课程的学习,需要的知识面广了,涉及施工技术、材料性质、设备等方面的内容。学习专业课程,需要与实际结合,更需要认真的学习态度,细心、谨慎的性格。

在班上,我担任体育委员。在工作中,需要经常与班上同学交流,倾听他人的意见。同时我还是学生会裁判团工作人员,担任足球裁判。我执法了多场比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我比以前更有责任心和耐心,以及面对突然事件的果断决定。我经常利用放学及休息日的时间去锻炼身体,包括跑步,踢足球,打乒乓球等,运动能更好地舒缓压力,建筑施工实习报告,所以运动是非常必要的。

在技校的学习与初中的学习不同,技校的学习是为了工作,为了提高自己的职业技能;而初中的学习是为了升学。所以在技校的学习,我变得更有自信。对专业课的学习需要多练,不能空想,我比以前增加了动手的能力。我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上遇到许多挫折,面对着这些,我选择了勇敢去面对,大学生就业形势论文,而不是退缩。

我的学习成绩在班上名列前茅,每个学期均拿到奖学金,荣获“学习积极分子”、“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等。这些源于我对学习的热爱,我认为做任何事情都要有兴趣,特别是学习,没兴趣就学不好。我认为对专业课学习不应只停留在课本上,还应该多阅读课外书。所谓“学海无边”,学习不应只停留在课本上,应经常对市场材料价格做调查。施工技术和材料是不断发展的,只有不断关心最新施工技术和材料价格,才能学好专业知识。

技校的经历对我来说是比较光荣的,但我更加希望把这样的经历看成事一种磨练,为以后的我大家坚实的基础。

工程造价专业学习自我鉴定6

经过大学三年的磨练,使本人具备了团结进娶开拓创新和相互鼓励的集体团队意识以及敬岗乐业的探索精神,同时具备了较强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我始终以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为目标,以自我的全面发展为努力方向,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尊师守纪,关心集体,品德优良,学习态度端正。

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我认真学习专业知识,发挥自己的特长;挖掘自身的潜力,结合每年的暑期社会实践机会,从而逐步提高了自己的学习能力和分析处理问题的能力以及一定的协调组织和管理能力。思想行为方面,我作风优良、待人诚恳,能较好处理人际关系,处事冷静稳健,能合理地统筹安排生活中的事务。

12.工程造价鉴定的主要程序及方法 篇十二

在商品经济社会里经济纠纷是不可避免的。因工程造价而引起的纠纷占很大比例。解决此类纠纷最有效的方法就是诉讼于法律。司法裁决与调节工程造价纠纷的主要依据是工程造价鉴定。由于工程造价的专业性,人民法院或当事人双方绝大多数将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委托给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因而工程造价鉴定,也是造价咨询机构的主要业务之一,甚至可以说是造价机构业务水平与社会信誉的标志。

所谓工程造价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一章第二条的定义可解释为: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工程造价专业知识人,对待裁决的工程造价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工程造价鉴定,是人民法院判决、调节及原、被告双方和解的主要依据。工程造价鉴定,其实质是工程造价的确定,日常的预、结算业务是接受建设方或施工方中的某一方的委托(对一方负责),而工程造价鉴定是咨询机构接受人民法院或者当事入双方的委托(对双方甚至三方负责)。其特点是:合法、公正、客观、科学。

司法鉴定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

第一章第三条中明确规定:

(一)合法、独立公开;

(二)客观、科学、准确;

(三)文明、公正、高效。

工程造价鉴定的程序:(详见咨询机构工程造价鉴定程序示意图)

一、工程造价鉴定的委托

委托方是人民法院或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根据待鉴定工程的具体情况,委托方已书面形式委托具有一定资质等级及有良好的社会信誉的造价咨询机构。委托书中应详细注明:受委托单位;鉴定要求;提供的材料;案情简介、委托单位及委托时间。

二、造价咨询机构接受委托及鉴定的前期准备

造价咨询机构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接受委托。如接受委托,则在委托书底联或委托回执上签字盖章,并根据待鉴定的工程选择合适的主鉴定人及其它鉴定人员。主鉴定人应尽快了解案情,以书面形式向委托方提出鉴定所需的有关材料,同时编制鉴定计划。

1、鉴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合格的鉴定人员应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准,较强的专业技术实力,一定的组织才能,相关的法律知识,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及与接受委托的鉴定项目无应回避的关系。其中主鉴定人的确定至关重要,因为其将负责:选择其他鉴定人员,协调内、外关系,编制鉴定计划;

组织现场勘测,撰写鉴定报告等工作。

2、鉴定人的权利及义务

司法鉴定人的权利及义务;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二章第七条规定:鉴定人权利:

(一)了解案情,要求委托人提供鉴定所需的资料;

(二)勘验现场,进行有关的检验,询问与鉴定有关的当事人。必要时,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据职权采集鉴定材料,决定鉴定方法和处理检材;

(三)自主阐述鉴定观点,与其他鉴定意见不同时,可不在鉴定文件上署名;

(四)拒绝受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委托。第八条规定:鉴定人义务:

(一)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

(二)保守案件秘密;

(三)及时出具鉴定结论;

(四)依法出庭宣读鉴定结论并回答与鉴定人相关的提问。

3、工程造价鉴定所需主要资料包括如下内容

(1)当事人的起诉和答辩状、法庭庭审调查笔录;

(2)当事人双方认定的各相关专业工程设计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技术联系单、图纸会审记录;

(3)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各种补充协议;

(4)当事人双方认定的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发票、加工订货合同及甲供材料的清单;

(5)工程预(结)算书;

(6)招投标项目要提供中标通知书,及有关的招投标文件;

(7)鉴定调查会议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勘察记录;

(8)经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形象进度记录;

(9)当事人双方认定的其它与工程造价鉴定有关的资料。

4、工程造价鉴定计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五章第二十一条规定:一般额司法鉴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疑难的司法鉴定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主鉴定人应根据委托人的鉴定期限,安排好鉴定的具体时间:

(1)阅卷、熟悉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了解合同、协议等所需的时间;

(2)现场实地勘测所需的时间(较复杂的工程可能多次勘测);

(3)计算工程量、套取定额及计取材料价差所需要的时间;

(4)鉴定过程中对遇到的问题进行进行集中研究所需的时间;

(5)做好现场勘测记录及询问笔录(一般应对标的物摄影记录);

(6)当事人查阅记录并签字。

5、勘查记录与询问笔录

(1)注明时间、地点、勘验人或询问人、临场人或被询问人、记录入;

(2)记清问答情况、当事人承认确认或争议情况及关键语句,记准勘测数据。如需绘制勘测图时应做到清晰准确;

(3)结束时当事人查阅笔录后签字(不识字的按规定宣读按手印);

(4)记录必须存档备查。

6、鉴定资料需要验证和补充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搜集鉴定资料及现场调查等过程,都必须要求在委托人的组织下进行,这样可使委托人了解资料的取得过程,增强了取证过程的合法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对无竣工图或鉴定部位图纸不符的,应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实地勘测并应以绘制勘测图、现场拍照、现场录像及有关的文字记录为主。由于工程造价鉴定所需的资料很多,多数不能一次搜集全。在对当事人双方询问时,最好先将询问内容列好,以免遗漏。

三、质证及询问笔录的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律法释[2001]33号<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四十七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实施的依据。工程造价鉴定所采用的全部证据,均应该由当事人质证。询问笔录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是否有补充合同或协议?

施工中采用砼是商品砼还是现场搅拌砼?如采用商品砼,是否有商品砼供货合同?

是否需要基础回填土(从外运入),运距是多少?硬骨料采用砾石还是碎石?

基础土方工程是否单独外委?土方运输距离是多少?

脚手架采用钢管脚手架还是木杆脚手架?本工程是否有甲供材和设备?若有请提供材料清单。

模板采用钢模板还是木模板?

挖土的方式?采用什么机械?

外围的装饰工程是否与土建主体工程同期施工?其合同额是多少(计取配合费)?

给排水、电气工程与室外工程的分界线在什么地方?

施工用水、电是否单表计量?

其他工程造价鉴定有关的情况。

四、计算工程量、套取定额及计取材料价差要做到准确合理与正常工程结算相同。(略)

五、向原被告出示初步鉴定结论。并根据实际情况修改鉴定结论

由于建筑工程的复杂性与工程造价鉴定准确、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初步鉴定结论形成之后应向原、被告出示。如有遗漏与误差应根据实际情况修正鉴定结论。

六、确定鉴定结论形成正式的鉴定书(报告)

鉴定书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33号<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二十九条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具有下列内容:

1、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2、委托鉴定的材料;

3、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4、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5、明确的鉴定结论;

6、对鉴定人鉴定资料的证明;

7、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单。

需附录资料的内容

1、鉴定委托书(应详细注明:受委托单位;鉴定要求;提供的材料;案情简介及委托单位);

2、涉案单位提供的工程预(结)算文件;

3、合同书、补充协议;

4、鉴定调查笔录;

5、鉴定单位资质证书与鉴定人员的资格;

6、其他有关资料。

七、出庭

最高人民法院发出[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二章第四款规定:依法出庭宣读鉴定结论并回答与鉴定有关的提问。

代表中介机构出庭的鉴定人的注意:言语要得体,表述的要准确清晰,不与当事人争吵。由于在法庭上很多当事人情绪比较激动,因而常常语言过激。而诉讼代理人由于其职业习惯,其说话的方式、方法也异于常人。出庭的鉴定人要清醒冷静,控制自己的情绪。保持司法鉴定人的尊严与形象。

八、其它相关问题

1、鉴定人的回避。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二章第九条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鉴定人应当回避:

(一)鉴定人系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鉴定人的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的关系;

(三)鉴定人担任过本案的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四)其他可能影响准确鉴定的情形。

2、鉴定的中止。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五章第二十二条指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鉴定时间的,应当中止鉴定:

(一)受检人或者其它受检物处于不稳定状态,影响鉴定结论的;

(二)受检人不能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检验的;

(三)因特殊需预约时间或者等待检验结果的;

(四)须补充材料的。

3、鉴定的终结。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1]23号第二十二条指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终止鉴定:

(一)无法获取必要的鉴定材料的;

(二)被鉴定人或者受检人不配合检验,经做工作仍不配合的;

(三)鉴定过程中撤诉或者调节结案的;

(四)其它情况使鉴定无法进行的。

4、如何确认当事人出具资料的真实性。

需要当事人提供证据时,必须提供复印件,同时出具原件,对自己提供证据的真实性负

法律责任,并要求当事人出具有效证明文件及承诺书。鉴定方不负责证据真伪的鉴别。

5.鉴定过程中,需要当事人提供有关汪据,但当事人认为出证据对自己不利,迟迟不予提供,或在鉴定初步结论出来后才拿出征据的,如何处理?

对在规定时间内不予提供证据资料厂又无任何书面文件申请延长提供时间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33号《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责任自负。对在规定时间内没提供,初步鉴定结论出来后才提供的,而且影响鉴定结论确定结果的,可以由委托方接收,并按新委托立案处理,并向鉴定单位下补充鉴定委托书。

6、工程造价鉴定的几种情况。

(1)鉴定资料齐全条件较好的情况。这种情况为最理想,一切可按正常鉴定程序进行鉴定。

(2)鉴定资料不齐全条件较差的情况。鉴定人应该以书面形式通知原被告双方在规定的时间内补齐鉴定所需的资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3)鉴定资料几乎没有,条件很差的情况。这种情况在工程造价鉴定的中时有发生,具体以两种原因为主。

(一)由于建筑工程的建造周期较长,很多单位的档案管理较差,很难提供完整的竣工图及结算资料。

(二)原建筑物已改变使用用途,为新装修覆盖或正在使用中很难进行现场勘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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