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网上申报操作指南(核定征收)(共11篇)
1.所得税网上申报操作指南(核定征收) 篇一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一、业务概述
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季度或月份终了后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对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纳税人,根据纳税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核定征收企业)》,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无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天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对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纳税人应当终了后四个月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审核、接收资料
(1)审核申报资料是否齐全、项目填写是否规范、完整。对资料不齐全或内容不正确的,退纳税人更正后再进行纳税申报;
(2)对审核无误的,在CTAIS中录入纳税人申报资料,并核对企业申报的减免税优惠、已预缴税款等信息与系统比对是否一致;
(3)申报表保存成功后,系统产生申报信息和应征信息,产生应征税款的作税款征收处理,在申报表税务机关接收栏签收并加盖“已申报”印戳后,退一份申报表给纳税人。
2.资料归档
2.所得税网上申报操作指南(核定征收) 篇二
一、现行核定征收企业在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核定征收企业应缴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生产经营销售 (营业) 收入额×应税所得率×税率, 税率是国家明文规定的, 那么, 如何根据当地行业利润率来进行行业分类和细化行业应税所得率并确定兼营多种行业的企业应税所得率的执行标准问题显得尤其重要, 而现在浙江温州没有进行行业分类和细化行业, 笼统地把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应税所得率统一确定为7%,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为10%, 饮食业为10%, 娱乐业为20%, 其他行业为10%, 特别是工业分类中温州的18个小行业, 各个行业的利润率都不同, 有些还相差很大。于是, 若不解决税基的确定问题和不同行业的应税所得率确定的问题, 将给税收征收管理带来很大的阻力和弊病。
二、现行核定征收企业征收管理的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六款内容确定核定征收方式的范围, 根据国税发[2000]第38号《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三、第五条之规定, 确定核定征收方式的办法和方法, 所谓的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 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 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 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而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 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办法。
三、对现行核定征收企业征收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在现行核定征收企业的征收管理中, 我们一般采用两种常见办法:能核算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可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办法征收管理;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实际发生额都不能核算的, 采用定额征收办法征收管理 (特殊情况的, 也可采用其他征收办法来征收管理) 。
1.对核定征收企业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确定问题的建议:
(1) 加强税务宣传, 促进纳税人自行申报, 税务机关查账征收方式。在温州全市范围内进行纳税宣传, 大力加强建账建簿, 正确地核算收入和成本支出, 认真履行纳税义务, 进行自行申报, 查账征收, 据实核定, 若无建账能力的, 应在正确地核算收入或成本支出下, 在温州市范围内, 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定各行各业应税所得率。
(2) 温州市各地实际执行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的标准为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统一应税所得率为7%,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为10%, 饮食业为10%, 娱乐业为20%, 其他行业为10%, 特别对工业企业的各行业没有区分行业应税所得率给税收征收带来很大的矛盾, 要区别不同的行业设定不同的应税所得率, 促进税负的公平。
(3) 根据近年来温州市工业企业分行业利润率都不均等, 有的甚至还相差很大, 温州主要的18个行业利润率的不同应带来不同的应税所得率, 按照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统一应税所得率为7%~20%的范围内, 通过下户模底调查, 拿出一套合理的纳税评估体系, 具体制定出各行业应税所得率, 一旦确定年内不能变动, 若要调整须根据市场变化和成本价格的变动加以考虑。
(4) 在划分行业分类时, 要根据当地工业企业支柱产业为标准加以区分:若温州龙湾区就有合成革、不锈钢、制笔、阀门、食品机械、民用电器、水暖洁具等行业, 在细化工业企业行业分类时要对应相关的产业链, 譬如民用电器相关的细行业还有注塑电料、胶木油压、模具加工、冲床锻压、铜粒仪表、电镀加工和装配装搭等, 细化得越精细, 得出的行业应税所得率越接近现实税负率, 越有利于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产生。
(5) 确定主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后, 才能确定细化小行业的应税所得率, 以产业链的供应商多少确定细行业的利润, 一般来说供应商越多的相对应的获利越少, 供应商越少的相对应获利越多, 以上设定一个权数进行细调, 确定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
(6) 对兼营多种行业的企业, 一般而论, 以其主营业务的行业选择相对应的应税所得率。但为了坚持企业多元化的发展, 也可以企业分行业销售设立二级明细账户, 根据相对应的行业应税所得率进行计算税款申报缴纳。对企业发生特殊业务时如发生转让房产时, 要分别计算企业生产经营收入 (按现有企业核定应税所得率) 和转让房产收入 (按企业转让房产实际所得) 的应纳税所得额;再按企业全年收入总额 (包括全年生产经营收入、转让房产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 重新调整企业核定全年应税所得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核定征收企业定额征收方式确定问题的建议:
(1) 加强税务宣传, 促进纳税人自行申报, 税务机关查账征收方式。对没有设置账簿, 没能正确地核算收入和成本支出的, 没有及时地履行纳税义务的, 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定额征收方式征收管理。
(2) 定额征收方式最重要是确定计税依据, 若计税依据都确定不下, 就更谈不上各行业的应税所得率不同的税负平衡问题了。要认真地开展下户掌握各行业企业的生产特点, 找出生产产品的关键设备和主要影响生产因素, 如, 陶瓷行业要以耗用民力为主要条件加以窑炉的长短和层数;注塑电料就要以压塑机为主要条件来确定生产规模;而铜粒仪表要以仪表台数与工人数相结合来确定生产加工量等等, 要找出一套合理的、科学的、实用的、有效的纳税评估办法来加以实施。
(3) 税基的确定还可以采用该企业行业职工的销售收入工资含量比例 (行业的不同其相应的销售收入工资含量比例也不同, 要通过有效手段和方法确定出行业销售收入的工资含量比例) 和有效雇佣职工人数, 即最低销售收入=发放工资总额/销售收入工资含量比例=职工人数×年职工工资/销售收入工资含量比例, 年应纳所得税额=最低销售收入×应税所得率×税率
(4) 核定年应纳所得税额后, 按月均匀申报, 及时缴纳入库;纳税评估体系和办法出台后, 要经过“实用—完善—再实用—再完善”实践阶段, 使之成为一套合理、科学、高效税收征收办法。
(5) 年应纳所得税额一经核定, 一个纳税年长内一般不得调整, 但在发生以下情况可以进行调整: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的变化的;遭受风、火、水、震等人力不可抗拒自然灾害。
(6) 纳税人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 要求纳税人书面说明, 经税务人员下户调查核实后进行纳税申报调整。对申报不实或不按期申报的, 要责令限期申报, 责令期限后仍不申报纳税的, 一经查实按偷税处理。
3.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专题 篇三
1,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程序如何规定的?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填写成本费用不能准确核算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送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及时完成对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
2,请问核定征收企业按什么预缴所得税?
国税发[2008]30号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预缴税款或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纳税人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3,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做帐风险点在哪里? 1;会计利润控制点问题—虚报有代价 2;成本核算凭证控制—无票胜有票 3;核定企业风险控制—鉴定表第三项
4;事先核定与事后核定的意义—征管不是稽查
5;房地产;中介机构;--主动申请还是被动核定
财务风险控制方法—没有100%正确。相机决择,两害相权取其轻。
●案例:核定征收,会计利润大于核定应税所得率处理方法
案例:商业企业,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所得率5%;年收入1000万元,缴所得税7。5万元。
会计利润:300万元。因核定后白条没有入帐。危机处理方法:
1;承认会计帐务处理错误。会计信息失真。2,坚持核定征收。坚持成本费用核算不实。3,协调沟通,可同意稽查重新核定应税所得率。●偷税的认定:广西地税桂地税发(2010)19号(十八)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证据证明以前核定征收的税款偏低,不定性为偷、逃、抗税的,不宜进行税款追缴,也不作为违法行为来处理,但可以作为下一核定调整的依据。
●河北地税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1号
十八、应纳税所得额增减变化达到20%计算口径问题
实行定率征收的企业,按全年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与实际经营核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比较,其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税所得率。
●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77号 以下类型的企业不实行: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
(二)汇总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及其它金融企业;
(五)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4,案例:●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诉沈阳市地税局稽查局案
和平区法院行政庭开庭审理了34名律师状告沈阳市地税局稽查局案。2008年6月23日,稽查局对辽宁同方律师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分别对34名律师补征03—05个人
所得税滞纳金共计1690余万元,原告不服。
一审原告胜诉.原告认为:同方律师事务所未设成本费用帐,故不能对律师事务所按查账征收方式计算个人所得税,而应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辽地税发(02)73号《辽宁省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规定,税务机关为同方律师事务所核定征收率为5%,同方律师事务所03—05年已按5%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务机关认为:同方律师事务所具备查账征收的条件,税务机关要求同方律师事务所按查账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方律师事务所拒不执行。同方律师事务所账目齐全,应当据实申报,查账征收。税务机关依据审计报告向审计机关提供的财务报表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连市税务检查中部分涉税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
国税函[2005]402号
三、对于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税务检查
中发现其实际应纳税额大于税务机关核定数额的差额部分,应据实调整定额数,不进行处罚。
5,●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收入计算所得税争议处理
林场案例
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收入,应按辽国税发〔2009〕42号第八条规定处理,即“纳税人取得的非主营业务经营活动收入,扣除相关成本及税费后,其余额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相关成本无法查实或核实的,按非主营业务经营活动收入乘以应税所得率后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收入的税务处理问题
冀地税发(2009)48号
对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所取得的正常生产经营之外的偶然收入,如土地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入、资产转让收入、应税的财政性资金等,应将扣除取得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后的所得,并入按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收入和应税所得率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6,●关于核定征收的建安企业分包业务确定收入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条规定,核定征收的建筑安装企业向外进行项目分包时,分包收入额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应当全额作为“应税收入额”,按照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7,●旅游、广告代理业核定征收的应税收入额如何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 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 额。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根据上述公式,旅游、广告代理业核定征收的应税收入额不允许扣除转付给第三方的支出。
旅游、广告代理业等行业核定企业的应税收入额是否允许扣除转付给第三方的支出?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对收入总额做了明确规定,国
税函[2009]377号也明确:“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所以旅游、广告代理业等行业的企业核定征收的应税收入额不得扣除转付给第三方的支出。(另外,此类企业的支付对象通常是酒店、广告公司等单位,是可依法取得发票的,同时收入通常也可以做到准确核算,因此税务机关应引导此类企业建账并实行查账征收。
8,查账改核定,再改查账资产扣除处理
辽地税函(2011)16号
(六)查账征收企业改为核定征收后,以前尚未弥补的亏损如何处理?以后如再转为查账征收能否继续弥补?查账征收企业改为核定征收后,不允许弥补以前尚未弥补的亏损;以后转为查账征收后也不能弥补核定征收及以前尚未弥补的亏损。
核定征收期间形成的资产(如开办费)在以后查账征收能否摊销?
答: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账簿并进行会计核算,核定征收方式没有免除纳税人的会计核算责任。
纳税人各项资产的计税基础的确定和折旧或摊销的扣除,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处理。
如果能够通过原始合法凭证确认核定期间新增资产的
计税基础的,则允许在查账征收内在剩余使用年限内(资产全部折旧或摊销年限不低于税法规定最低年限)折旧或摊销扣除;
如果不能确认计税基础的则不得计算扣除。
核定变更为查帐征收后,资产折旧和长期待摊费用能否延续扣除?
问:2009年前,我是一家核定征收企业,2010年1月起转为查帐征收,核定征收期间未摊销完毕的费用如开办费是否可以继续在税前返销,相关的资产折旧是否继续计提?
答:核定征收期间发生的费用一般不得结转到查帐征收。
如果你企业的资产折旧符合税法规定并且不同征收方式折旧年限与残值确定方法没有出自避税安排的调整,资产的计税基础能够举证符合查帐征收的要求,那么这些资产在查帐征收发生的折旧可以在所属税前扣除。
长期待摊费用也可比照这个方法确认。
核定变查帐,折旧和长期待摊费用能否延续扣除? 答:核定征收期间发生的费用一般不得结转到查帐征收。
如果你企业的资产折旧符合税法规定并且不同征收方式折旧年限与残值确定方法没有出自避税安排的调整,资产的计税基础能够举证符合查帐征收的要求,那么这些资产在查帐征收发生的折旧可以在所属税前扣除。长期待摊费用也可比照这个方法确认。
核定变查帐,核定的应收帐款能否在查帐报损?
答:核定征收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已经综合了各类成本、费用、损失等因素,是按综合税负纳税的,不存在额外坏帐报损的计税方法。
因此,核定征收企业的收入不得以坏帐形式再从以后收入中扣除。
核定变更为查帐征收后,核定的应收帐款能否在查帐报损?
2009年前,我是一家核定征收企业,2010年1月起转为查帐征收,核定征收期间发生的应收帐款在2010年以后发生坏帐,能否报批并在税前扣除?
答: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
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核定征收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已经综合了各类成本、费用、损失等因素,是按综合税负纳税的,不存在额外坏帐报损的计税方法。
因此,核定征收企业的收入不得以坏帐形式再从以后收入中扣除。
9、同一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采取两种征收方式?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一宗建设用地,开发某住宅小区项目,其中绝大部分住宅由其自行开发,另一小部分由挂靠单位以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义开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管理费。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部分单独建账,独立核算,财务记载详细、真实、完整,符合查账征收条件;
挂靠单位开发部分未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账务处理中,由挂靠单位建账,但账务混乱,收入、成本、费用残缺不全,难以查实征收。
答::按照国税函(2009)221号文件规定确定纳税人,然后可以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上述情况可以分别采取不同的所得税征收方式。
即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并单独建账的部分采取查账征收方式,对挂靠单位建账部分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10、关于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税收入额确认问题 自2009年1月1日起,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税收入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执行,即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
4.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申请报告 篇四
金山区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
上海扶金水利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于一九九八年成立,法人代表严水龙,户籍上海市金山区:注册资金210万元,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松隐经济小区,实际经营地址亭林镇松隐大街471号,现有公司工作人员12人;经营行业建筑水利施工。
二○一三年公司实际营业额1053.7万元,营业税30.5万元,税率3%,利润率3%。预计公司二○一四年完成营业收入1000万元,完成营业税30万元,税率3%,利润率4%左右。二○一三年年末货币资金3.8万元。应收账款305.6万元,其他应收款65万元。
一、当前财务核算状况
目前公司采用小企业会计制度,设会计一人,财务会计陈大超,文化程度初中;出纳严新军,文化程度大专。
1、账簿设置情况:公司历年来财务制度比较完备,设置的账簿是: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总账,明细分类账。
2、收入总额的核算情况:收入类科目设置为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二级明细科目根据工程项目设置,能按时核算及进行纳税申报收入总额。
3、成本费用核算情况:在成本费用类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具体为主营业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但由于财务业务比较弱,加上公司主营业收入业务资质等级低没有投标的机会,业务都由中标单位分包过来,财务结算周期长,导致二级明细科目无具体分类,造成不能准确划分和核算成本费用和成本结转。
4、账簿、凭证保存情况: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历年对企业设置的会记账簿,会计凭证按时装订进行保管。
5、纳税义务履行情况:能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按时进行各类纳税申报,无欠税,能按时编制、上报财务会计报表。
二、规范核算整改措施
在新的会计里,一是健全财务结构,加强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的会计业务熟练程度和成本核算业务水平。二是规范财务核算制度,实行按项目进行收入和成本核算的跟踪管理。三是加强办税力量,积极参加税收业务知识的培训,熟悉税务知识。积极依法纳税。
我公司二○一三年及以前执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现申请贵所对我公司二○一四继续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特此,申请!
上海扶金水利航务工程有限公司
5.浅谈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 篇五
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现行税制中的主体税种,构成了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在国家税收收入中的地位十分重要,其征收方式有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中小企业在迅猛发展,其经营方式多种多样,财务核算不规范,偷税、逃税、漏税行为普遍存在。在现实条件下查账征收无法解决中小企业所得税征管难题企业所得税的税源管控困难,征管人员疲于堵漏。为堵塞税收征管漏洞财务核算不规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作为强化税源管理的有效手段之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工作实践中,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在纳税人、税务机关层面上暴露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些问题,在细节方面仍然需进一步的思考和探索。
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必要性
(一)企业账务核算不准确,日常征管难度大。
在很多中小企业中存在这样的现象,有的企业的财务人员是法人的亲属,有的只是经过短期的学习培训便从事财务工作,有的则是身兼数家企业会计,财务核算水平参差不齐。
而其企业财务人员唯法人是从,财务核算缺乏依法规范意识。企业的财务核算不能真正体现其经营成果。
(二)长亏不倒或长期微利企业大量存在。
中小企业因其规模小、人员少、纳税少,大多是家族、私营企业,有的干脆就是夫妻店,一般不易引起社会的关注和税源管理部门的重视。中小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增加利润、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常常采取少计收入、多列成本费用的手段,使企业长期处于微利或微亏的状态,有些更是长亏不倒,达到少缴甚至不缴税款的目的,与其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极不相符。
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一些问题
(一)账务核算是否健全如何认定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规定了6种应当实行核定征收的情形,其核心标准是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但在实际操作中不仅税企之间容易各执一词、产生争议,即便在税务机关内部之间也有不同认识。
(二)核定征收行业分类略显粗疏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规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方法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方
法。对于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并没有规定全国适用的定额标准或幅度;对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规定的应税所得率仅仅区分了八种行业,这八种行业的分类接近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02)中的最高一级——门类。但是《核定征收办法》区分的八种行业不仅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20个门类少许多,也没有进一步细分至下一级分类——大类。以制造业这一门类为例,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又划分了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等31个大类。因此,《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中的行业分类难以适应社会化分工不断细化的需要。
(三)“一刀切”及“一定了之”现象普遍
目前,税务机关在核定征收工作中,往往是根据企业所属行业对应的应税所得率的下限进行核定,而且在一个纳税基本上是“一定了之”,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缺少调查和了解,在下一的核定工作中又是按上年的核定标准操作,而不是根据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确定应税所得率,影响了税收核定的公正、公平和准确性。
三、完善核定征收管理的几点建议
尽管核定征收工作存在着一定的弊端和不足,但在目前的实际情况下,它仍不失为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有效手段之一。所以,我们应当积极探索,不断改进和完善核定征收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税收行政执法的水平,规范税收的征收管理,在及时足额征税的同时建立起一个良好和谐的征纳环境。
(一)消除分歧,正确理解财务核算健全的含义
仅仅设立了账务账薄,并不能就认为是财务核算健全,还要看会计核算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了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尤其是在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能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上,不应片面理解财务核算健全的含义,认为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就是财务核算健全的。笔者认为,增值税中的“核算健全”和所得税中的“核算健全”是存在区别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强调的是能否准确核算进、销和应纳税额,企业所得税强调的是企业能否准确核算收入、扣除项目及应纳税所得额,二者侧重点截然不同,不可混为一谈。而且根据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一般纳税人的门槛大为降低,只要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就必须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标准。因此,即使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只要无法准确核算收入、扣除项目及应纳税所得额,税务机关就可以按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收。
(二)适应社会化分工需要,进一步细化行业分类针对目前核定征收行业分类略显粗疏的情况,应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进一步细化行业门类,最好还能细化至门类下几种主要的大类,以便基层实际操作。
(三)实施动态管理,防止“一刀切”及“一定了之”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简便、操作简单,且可保证稳定的税收收入,但要切实防止“一刀切”及“一定了之”,防止放松对企业的日常管理,导致税收的隐性流失。一是要合理确定核定征收的应税所得率,应在全市或全区范围内根据查账征收企业的数据,统一建立所得税分行业预警指标(应税所得率),对某些利润率较高、效益较好的行业和企业,对其定率或定额要比照或参照同类或类似行业查账征收户的利润和税负水平从高核定,防止少数行业和企业主动选择核定征收管理,规避正常税收管理;二是要建立必要的跟踪管理制度,每年应选取一定比例的核定征收企业,对其经营情况、财务核算等方面全面跟踪,及时调整核定标准或改为查账征收,消除核定征收方式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的消极影响,达到公平税负的目的。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毕竟是税务机关针对纳税人核算不准确,自身征管
6.所得税网上申报操作指南(核定征收) 篇六
国税发[2010]19号
颁布时间:2010-2-20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企业所得税核定办法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应按照其实际履行的功能与承担的风险相匹配的原则,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收入或通过合理方法推定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二)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成本费用,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三)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经费支出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经费支出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营业税税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第五条 税务机关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利润率:
(一)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15%-30%;
(二)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为30%-50%;
(三)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率不低于15%.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非居民企业的实际利润率明显高于上述标准的,可以按照比上述标准更高的利润率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 非居民企业与中国居民企业签订机器设备或货物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其销售货物合同中未列明提供上述劳务服务收费金额,或者计价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相同或相近业务的计价标准核定劳务收入。无参照标准的,以不低于销售货物合同总价款的10%为原则,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劳务收入。
第七条 非居民企业为中国境内客户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凡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应全额在中国境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其提供的服务同时发生在中国境内外的,应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并就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劳务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对其境内外收入划分的合理性和真实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非居民企业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并根据工作量、工作时间、成本费用等因素合理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如非居民企业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税务机关可视同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确定其劳务收入并据以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适用不同核定利润率的经营活动,并取得应税所得的,应分别核算并适用相应的利润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凡不能分别核算的,应从高适用利润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 拟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非居民企业应填写《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见附件,以下简称《鉴定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报送的《鉴定表》的适用行业及所适用的利润率进行审核,并签注意见。
对经审核不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非居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自收到企业提交的《鉴定表》后15个工作日内向其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将鉴定结果告知企业。非居民企业未在上述期限内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其征收方式视同已被认可。
第十条 税务机关发现非居民企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计算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不真实,或者明显与其承担的功能风险不相匹配的,有权予以调整。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可按照本办法
第五条规定确定适用的核定利润率幅度,并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报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备案。
7.所得税网上申报操作指南(核定征收) 篇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行为,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核定征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依法、据实、集体评定的原则;
(三)服务、规范、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六)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七)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八)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九)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但下列纳税人不得实行核定征收的管理办法:
1、金融保险企业;
2、汇总纳税成员企业;
3、房地产企业;
4、处于筹建期的企业。
第四条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以及其他合理的办法。
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办法。原则上只有符合第三条第七款所规定情形的纳税人适用。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支出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应以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为主。第五条
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的划分:
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应按照《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见附表1)中的五项标准进行确定,五项中有一项不符合标准,即可实行核定征收的管理方法。
第六条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组织机构。为确保核定征收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合理,各区(县)国税局应成立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审议委员会,负责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户的核定工作,成员由局领导、税政、征管、监察、计统、税源管理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第七条
核定征收方式的基本要求:
(一)税务机关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资金流、货物流以及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要全面分析,为认定其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提供依据;
(二)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主要围绕督促纳税人正常纳税申报,以合理核定为重点,以户籍管理和调查核实为手段,提高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逐步引导其向查账征收方式转变。
(三)要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同一区域同类企业的所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核定征收的公平合理。
(四)结合日常管理,随时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及时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税所得率。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五)对实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要区分不同核定方式加强管理。对按销售收入确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要强化对财务会计报表销售(营业)收入的监控,按期将企业申报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与增值税、营业税申报的收入总额比对;对按成本费用支出确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要通过加强发票、工资表单、材料出库单等费用凭证的管理,加强对成本费用支出真实性的控管。第八条
核定征收企业认定的时间,原则上为每个纳税3个月之内认定完毕(税务机关依法直接核定的企业不受此限制),当年新办的纳税人需要核定征收的,应在税务登记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认定完毕。核定征收企业包括符合第三条情况之一的企业、改变征收方式的企业、调整核定税额的企业、调整应税所得率的企业。
第九条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确定,采取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定和税务机关依法直接核定两种方式进行。
第十条
纳税人申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办理程序和步骤。
(一)纳税人申请。
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的企业,应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间为每个纳税终了45日之内。
(二)申请核定征收所需资料:
1、《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附件1,一式3份);
2、《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调查表》(样表,附件2,一式1份);
3、不能实行查账征收的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明;
4、改变核定征收方式(由定额改为定率或定率改为定额)的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明;
5、调整定额或应税所得率的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明;
6、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上述资料由纳税人根据申请事项进行具体选择。
(三)具体程序及步骤:
1、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的文书受理岗提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如实填列《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提供本条第(二)款要求的相关资料;
2、文书受理岗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部门在接到相关申请资料后,应及时安排到纳税人的实际经营场地进行调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核定征收的范围,可根据纳税人经营状况、经营规模,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款或合理确定纳税人应税所得率。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经营规模可以从经营场地面积、位置、机器设备数量、员工人数等因素进行判定;
(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调查完成后,税源管理部门应出具书面调查报告,填写《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调查表》(样表见附件2),并在《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中“税源管理部门意见:”栏内填写具体意见,签字盖章后连同其他资料在收到申报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报税政部门。
3、税政部门在接到税源管理部门递交的书面调查报告、《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调查表》(样表)、《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之日算起5个工作日内,严格按照规定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审议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4、根据审议委员会的研究决定,税政部门制作《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告知书》(样表,见附件3),并由税源管理科(所、分局)在3个工作日之内送达纳税人,并在局内办税服务大厅《公告栏》上进行公示。纳税人若有异议,应自公示和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税政部门提出,税政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到企业进行实地复查并重新出具意见,提交审议委员会讨论决定。如无异议,税政部门应在《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中“主管税务机关意见”栏内填写审批意见并签字盖章,一份留税政部门备案备查,两份由税源管理部门存档及送达纳税人并根据核定结果在CTAIS相应模块进行录入修订。
第十一条
对采取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如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日常管理、纳税评估中发现有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情形的,认为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应由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并通知纳税人填写《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按照第十条规定的程序进行报批。如果纳税人拒绝填写《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的,可由税源管理部门根据掌握的实际情况直接填写,并要注明纳税人拒填原因,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进行报批。
第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中“征收方式”栏,纳税人和税务机关都必须详细填写采取的是核定征收方法中的定额征收还是定率征收。如采取定额方式征收,税务审批机关必须明确填列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如采取定率方式征收,税务审批机关必须明确是按收入总额还是按成本费用支出额计算,并填列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时,要尽量保证同一地方、同等规模、相同条件的纳税人的税负相等。确保核定征收的公正、公平。纳税人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一经核定,原则上在一个纳税内不得调整。除发生下列情况外,确需调整的,必须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一)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生产经营规模、利润水平显著变化的(波动幅度超过20%);
(三)原材料、燃料、动力耗用量显著变化的(波动幅度超过20%);
(四)因遭受风、火、水、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灾害的;
(五)注册资本显著变化的(20%以上)。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指定监察部门公开受理纳税人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投诉,公布监督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纳税人的监督。
第十五条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 税 所 得 率 表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7-1
5建筑业 10-20
饮食服务业 10-25
娱乐业 20-40
其他行业 10-30
应税所得率的确定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科学合理、税负公平的原则进行细分和适当调整,每类行业的最低应税所得率标准不得低于同地区同级税务部门确定的标准。适用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办理申报时,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含)或3万元以下的,可以享受27%或18%的两档税率。
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核定其适用某一行业的应税所得率。主营项目是指纳税人内营业(销售)收入最多的项目,其中同行业的经营项目收入可以合并计算。第十六条
纳税申报:
(一)实行定额征收办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核定的年应纳税额分解到季,由纳税人根据各季核定的应纳税额,在季度终了15日内进行纳税申报。如果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方式是在中间变更为定额征收方式的,应从变化所属季度起按各季核定的应纳税额进行纳税申报。
(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纳税人应在季度终了15日内进行纳税申报;终了后四个月内进行纳税申报及汇算清缴,纳税人应根据全年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计算全年应缴所得税,多退少补。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在核定应纳税款和应税所得率过程中,对纳税人提供经营信息和相关涉税资料不真实,造成核定征收税款偏低的,或者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在纳税申报中隐瞒收入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补征税款。
第十八条
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国家现行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纳税人按规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间或优惠政策到期后3年内,如出现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应追回因享受优惠政策而减免的税款,其中,按规定执行优惠政策尚未到期的,还应按核定征收的方式恢复征税。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
8.所得税网上申报操作指南(核定征收) 篇八
附件一:
排污申报核定与排污费征收工作报告考核评比办法
(试行)
一、考核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汇总编报的排污申报核定年报、季报,排污费年报,季报、年终快报。
二、考核内容
按照排污申报核定与排污费征收工作报告制度要求进行考核,重点考核报告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考核方法
考核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察局负责组织,采用计分制方法进行,满分为200分。
四、计分方法
1、排污费年报 50分 其中: 报送及时 10分
数据真实 10分
计算准确 10分
内容完整 10分
整洁规范 5分
签章齐全 5分
2、排污费季报 40分(每份季报10分)其中: 报送及时 4分
数据真实 2分
排污费申报核定与排污费征收工作报告考核评比办法
内容完整 2分
签章齐全 2分
3、排污费快报 10分 其中: 数据真实 2分 报送及时 8分
4、排污费文字报告: 15分
5、排污申报核定年报 50分
其中: 报送及时 10分
数据真实 10分
计算准确 10分
内容完整 10分
整洁规范 5分 签章齐全 5分
6、排污申报核定季报 20分(每份季报5分)其中: 报送及时 2分
数据真实 1分
内容完整 1分
签章齐全 1分
7、排污申报文字报告: 15分
五、评分原则
1、排污申报核定和排污费征收报表的报出时间,以当地邮局邮戳日期为准,每迟一天,扣0.5分。
排污费申报核定与排污费征收工作报告考核评比办法
2、数字不真实、技术性差错、漏项、签章不全、字迹不清楚等,每一处扣0.1分;由一处数据错误造成两个以上数据错误的累计扣分。
3、文字报告应当对报表有详细明确的分析,提出中肯的意见,如分析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酌情扣分,报表无同级财政部门公章,扣3分;未按规定分数报送或缺张少页的,扣除完整性的全部分值。
4、缺报排污申报核定年报、排污申报核定季报、排污费年报、季报和年终快报几类报表之一者,不得参与考核评比,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
5、按上述规定扣除各项要求的分值时,扣除该项分值为零止。6、2004年使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报送的,加附加分20分,其中电子数据与书面报表内容不一致的,扣10分,不及时报送的,扣5分。
7、从2005年开始,必须使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报送,不使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报送的,或者报送的电子数据与书面报表内容不一致的,不列入先进评比范围。
六、奖励办法
1、在每年汇审会议结束之后,按考评得分高低,公布考评结果。
2、根据考评结果,取一等奖5名、二等奖8名、三等奖10名(分数相同者并列),予以表彰,并对获奖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相关人员予以适当奖励。
排污费申报核定与排污费征收工作报告考核评比办法
9.所得税网上申报操作指南(核定征收) 篇九
(2014)
功能概述
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指纳税人自纳税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和本纳税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申报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本模块为核定为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申报
操作步骤
1.进入方式:1)【系统菜单】—【申报】—【一般申报】—【企业所得税申报】—【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申报(2014)】,点击菜单进入统一受理界面。2)在搜索栏输入关键字,进行模糊查询。
2.在初始化受理界面中,录入纳税人识别号,根据纳税人的不同性质,可分为一般企业,金融企业和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三种。根据企业的不同性质来进行受理页面进行勾选。当纳税人为一般企业时,表单勾选必须包括《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和《A10201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当纳税人为金融企业时,表单勾选必须包括《A10102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和《A10202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当纳税人为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时,表单勾选必须包括《A10300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纳税人不能兼有两种企业性质。
3.点击下一步,进入申报表页面。
4.打开左上角出的主附表树,点击打开必录表单《A0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填写企业信息:
3.根据受理页面勾选的主附表表单,不同性质企业填写不同附表。
1)当纳税人为一般企业时,点击打开必录表单《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进行收入明细填写以及《A10201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填写支出明细。《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
《A10201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
2)当纳税人为金融企业时,点击打开必录表单《A10102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进行收入明细填写以及《A10202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填写支出明细。
《A10102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
《A10202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
3)当纳税人为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时,点击打开必录表单《A10300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进行明细填写。
《A10300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在进行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申报前,必须先做 税务登记.企业所得税税种认定。
2.通常情况下,申报表存在附表时,先录入附表,后录入主表,主表汇总附表的信息,主附表统一保存。
3.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申报申报表填写主要根据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分为三类:一般企业.金融保险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4.如果纳税人属于总分机构的总机构,则附表A109000、A109010附表必须填报; 5.重新判断纳税人的小微企业减免信息;即根据主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A0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中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行业明细,等信息计算纳税人的符合小微企业减免税额是否大于等于《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1行金额;
6.纳税人只有申请优惠.减免等相关资格审批,才能在录入申报表的时候填写减免税额.免税税额等相关信息,否则系统给与提示,不允许录入数据。
7.主表中“累计金额”部分的数据由附表汇总而来,“累计金额”部分的数据是通过与上期数据累计而来的;
10.所得税网上申报操作指南(核定征收) 篇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于2010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做如下提示:
一、需进行汇算清缴的纳税人范围
凡在纳税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总机构在终了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期限
(一)纳税人于2011年1月20日之前进行2010四季度(或12月份)预缴。
(二)纳税人2010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期限为2011年1月21日至2011年5月31日。
税法要求纳税人必须进行第四季度预缴申报,因此纳税人一个纳税内至少需要完成五次纳税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汇算清缴具体申报程序
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前,应首先到其所属管理所(第五、六、七、九、十、.....十一税务所)将汇算清缴全部资料交由主管税收管理员进行申报前的审核,主管税收管理员审核确认后方可到申报大厅进行申报。
四、关于审批、审核、备案事项
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相关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前办理。纳税人在2011年5月底汇算清缴结束前未取得税务机关关于审批、审核或备案书面答复的,均应按照不予审批、审核或备案的情况进行申报纳税。在取得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书面答复后,对通过审批、审核或备案的,纳税人可重新进行申报后办理退税。
五、汇算清缴需要报送的资料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纳税人申报所得税时要成套报送申报表,且要全面填写纳税申报表各栏次内容,对没有发生相关业务的,要填写“0”,不能空项或空表。特别注意对于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无论是否发生纳税调整事项,均应如实填报相应栏目,未发生纳税调整事项的,应如实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和第2列“税收金额”。
对于网上申报及IC卡申报的纳税人,通过电子形式获取申报表进行填报,同时应在2011年5月31日前将上传成功后的一份纸质申报表报送税务机关征收窗口。
对于手工申报的纳税人,可见本光盘附件四部分或自行登录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bjsat.gov.cn下载一式两份,申报时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一份给纳税人留存。
(二)财务报表
(三)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四)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五)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六)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1、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事项,报送税务机关正式批复复印件; 须向税务机关报备的事项,报送相关报备资料。
2、减免税企业:凡2010享受企业所得税各类税收优惠(即填报了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相关项目)的企业,应随同申报表报送减免税项目相关证明材料。
3、退税企业:年终汇算清缴发生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需要退税的企业,应随同申报表报送《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退税申请书》及退税相关资料。
4、零申报企业: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其纳税申报主表中除第26行“税率”外其他所有行次均为0或通过第1-12行的运算后第13行“利润总额”金额为零的或纳税调整后所得(第23行)均为零的,应对其零申报的原因进行书面详细说明,由法人签字、加盖公章后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向主管税务管理所进行报送。
5、亏损企业:应对亏损的原因进行书面详细说明,由法人签字、加盖公章后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向主管税务管理所进行报送。
6、在主表及附表中任一“其他”行次填列数据的,应逐一对“其他”行次填列数据的具体内容进行详细说明,由法人签字、加盖公章后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向主管税务管理所进行报送。
7、符合小型微利条件的企业(含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其他免税收入项目报送资料详见本指南第六部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相关规定。
8、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高新技术企业应于纳税终了后至报送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资料: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2)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近三个会计总额)及近三个会计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说明;
(3)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以上资料的计算、填报口径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享受新法规定、过渡性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企业均应按上述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及纳税申报。
9、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
对于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汇算清缴按照《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财税[2010]388号)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一)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在免税资格有效期内,每一纳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应同时附送以下资料:
1、非营利组织关于该纳税是否符合免税条件及是否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说明;
2、对于取得免税资格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除报送该纳税是否符合免税条件及是否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说明外,还需要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该的检查结论复印件。
六、需报送中介鉴证报告的企业范围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涉税事项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通知》(京国税发[2008]339号)规定: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凡发生下列事项,应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鉴证报告首页应为出具涉税鉴证报告的事务所《北京市税务师事务所从事2010涉税鉴证业务备案表》。
(一)企业资产损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企业资产损失或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应附送中介机构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或金融呆帐损失的鉴证报告。对未按规定附送鉴证报告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后,应在进行纳税申报时,附送中介机构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异情况的鉴证报告。对于未按规定附送涉税鉴证报告的纳税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并实行专项检查。
(三)当年亏损超过10万元(含)的纳税人,附送亏损额的鉴证报告。
(四)当年弥补亏损的纳税人,附送所弥补亏损亏损额的鉴证报告,以前已就亏损额附送过鉴证报告的不再重复附送。
(五)本实现销售(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纳税人,附送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鉴证报告。
七、资产损失纳税人须知:
(一)申请时间
1.需审批扣除的资产损失:纳税人应在终了4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2.自行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纳税人应在进行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有关情况。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第十条的规定“企业发生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应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资产损失的确认工作,并保留好有关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等证据,以备税务机关日常检查。”(二)审批扣除需报送的资料
1、书面申请;
2、企业资产损失申请表(请按填报说明进行填写);
3、企业法人、企业负责人、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申报的资产损失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4、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
5、其他应按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相关条款规定的资料。
(三)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资产损失审批权限划分
1、以下各类资产损失单笔损失金额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由所得税科直接受理、审批、主管局长终审;单笔损失金额在20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税务所进行受理、审批并终审:
(1)抵押资产损失;(2)金融企业坏账损失;(3)金融企业银行卡透支;(4)金融企业助学贷款;(5)股权投资损失;(6)股权转让损失;(7)委托贷款损失;(8)委托理财损失;(9)担保损失。
2、以下各类资产损失无论金额大小,均由税务所进行受理、审批并终审:(1)现金损失;(2)银行存款损失;
(3)坏账损失(应收、预付);(4)存货盘亏损失;
(5)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损失;(6)存货被盗损失;
(7)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8)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9)固定资产被盗损失;
(10)在建工程停建、废弃、报废、拆除损失;(11)在建工程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损失;(12)工程物资损失;(13)生物性资产盘亏损失;
(14)生物性资产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损失;(15)生物性资产被盗伐、被盗、丢失损失。
(四)特别提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有关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2010年1月1日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有关规定,准予在2010一次性扣除。
八、跨省市总分机构的汇算清缴
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除按一般企业进行申报外,还应按如下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一)总机构应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按上述相关规定,在纳税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我局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同时,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二)提交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三)提供总、分机构2010所有所得税预缴入库的税票复印件和季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复印件。
(四)总机构汇算清缴时,需要弥补分支机构以前亏损的,报送各分支机构亏损弥补期内的经主管机关确认的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复印件,并报送2010总、分机构尚未弥补亏损明细情况书面说明。纳税人将所有资料报送到其主管税务所后,经主管管理所审核确认后,由主管征收所进行弥补亏损信息维护后方可进行申报。
(五)根据国发[2007]39号和财税[2009]69号的相关规定,分支机构可以单独享受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总机构需要提供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批准文件到主管税务所进行备案。
(六)总机构申报时,对其税前扣除的分支机构的资产损失,应提供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文件。
(七)总机构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时,需持分支机构预缴税票的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所办理退税手续。
(八)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九、延期纳税申报及延期缴纳税款
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申报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申报。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企业所得税款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十、纳税人的责任
纳税人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一般情况下,纳税人申报的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额应大于等于营业税营业额及增值税销售额之和,根据这种情况,我局将对纳税人在国、地税申报的收入额、营业额、销售额等相关数据进行比对。同时,我局还将对纳税人在地税上缴的工会经费与申报所得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在地税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与在申报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进行比对。
纳税人要准确申报其应税收入额,对于经比对与申报不符的以及申报时应税收入额为零的核定征收企业,我局将结合具体情况加强评估和稽查,对申报的应税收入与实际情况不符造成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进行处理。
十一、朝阳区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咨询电话及税务所地址
(一)朝阳区国家税务局一所和六所
地址:朝阳区左家庄东里甲三号
乘车路线:乘104路快车或110路公交车静安里站下车
征收所:朝阳区国家税务局一所:84516036、84516038 管理所:朝阳区国家税务局六所:
102室:安贞、麦子店、小官、和平街、香河园、无所属 84551706 202室:亚运村、奥运村、左家庄、重点户、外资 84551092 303室:直属局迁入户 84551052 在汇算清缴期间,我们还会陆续将相关政策、通知通过政府网站发布,欢迎广大纳税人登陆查询,登陆网址:
11.所得税网上申报操作指南(核定征收) 篇十一
企业所得税纳税有两种方式,及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什么情况下,企业所得税施行核定征收呢?具体介绍如下:
核定征收办理条件: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备注: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更多行业了解(1)(5)000(7)3(4)8(2)(9)。
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企业:
1、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2、汇总纳税企业;
3、上市公司;
4、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5、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评估、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核定征收办理流程:
纳税人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10 个工作日内,填好该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一式三联,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二联,另一联送达纳税人执行。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30 个工作日内,分类逐户审查核实,提出鉴定意见,完成审核、认定工作。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 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分类逐户公示核定的应税所得率。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便于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确定公示地点、方式。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有异议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据,税务机关经核实认定后调整有异议的事项。
办理时限:30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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