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就业见习安全责任保证书(共10篇)
1.毕业生就业见习安全责任保证书 篇一
毕业生提前就业安全保证书(精选多
篇)
为了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又保证学生平安,顺利走向提前就业,特向学生提出以下要求和注意事项:
1.提前就业期间必须严格要求自己,遵纪守法,不触犯国家法律及治安处罚条例,要维护当代大学生的荣誉和尊严.2.整个提前就业过程中,应遵守相关单位的劳动纪律和相关规定,把提前就业安全放在首位.安全第一,就业第二.提前就业,学生比较分散,一定要注意管好,照顾好自己.要特别注意饮食卫生安全,防止食物中毒;遵守交通规则,礼貌让座;贵重物品的保管;在提前就业期间不要发
生被盗,被枪,食物中毒和意外伤害事故.3.学生离校提前就业应征得家长,学校与接收单位同意;学生在往返学校与用人单位途中,由学生自负一切安全责任.4.学生在提前就业期间,学生仍按要求遵守《学生手册》及学校各项有关规章制度,遵纪守法,不得有损坏学院形象的行为发生.5.学生在提前就业期间,学院不负责申请人的监管权,申请人在提前就业期间的人生财产安全,一切言行举止由申请人及家长负责.6.学生在用人单位就业过程中,应遵守国家的法律;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及其他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条例.7.学生保证不以提前离校提前就业为名欺骗学院,不参加正常学习,若有不实,愿意接受学院严肃处理.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并保证在上述单位上班,顶岗实习单位若有变动,申请人应及时告知学院.8.如有特殊情况需申请人提前返
校,学院有义务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无条件准时返校,否则后果由申请人负责.9.申请人所告知的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必须是真实有效的,并能够保证是及时联系上本人的地址和电话号码,如因地址,电话号码不明引起的责任由申请人自负责.10.学院有权不定期组织跟踪申请人的就业情况,一经发现情况不实者,将取消”提前就业”资格,并按学院有关规定予以处分.11.本保证书经家长,学生本人签字后即视为学生家长和学生本人已完全同意上述各条内容,无任何异议.12.本保证书一式两份,学生本人,就业指导中心各保留一份,学生所在系,学生处留存复印件.学生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毕业生提前离校安全保证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教育行政主管
部门关于加强学生安全管理的通知精神,增强学生安全防范意识,确保学生平安离校和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学校要求申请提前离校的××××届毕业生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好范文需要提前离校时,必须办理相关的手续。私自离校的好范文按旷课处理,一律不发毕业证。
2、填写好《离校安全保证书》的学生方可离校,凡是离校后的学生,均视为已接受了必要的安全提醒,学生离校后所出现的安全问题与学校无关。
3、提供本人中文简历以及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各一份,一寸和两寸免冠彩色照片各2张,共4张照片。把以上证件交班长保存,以备用。如提交不上,概由本人负责。
离校前,给辅导员、班长说明离校情况;离校后保持密切联系。如中间错过与本人毕业的相关信息填写而不能毕业,由本人负责。
4、经系审批同意离校的好范文,必须缴纳学费、按时返校参加期末考试、毕业生生源信息填写、毕业生网上注册、教学实习、毕业论文、毕业生照相、毕业生报告会、毕业生登记表填写、档案投递地址填写、毕业考试、补考和相关的毕业生工作等等。
未参加的毕业生一律不发给毕业证,就业报到证。
学生签名:
手 机:
家庭电话:
××系
年 月 日
为了树立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的安全意识,避免不安全事故发生,保证实习工作顺利进行,特签订此安全保证书。顶岗实习期间,参加顶岗实习的学生应自觉做到以下几点。
1、参加实践者应当先征求家长同意,应于实习前将家长同意实习的意见书交至系部或与该生家长电话联系确定意见。
2、严格遵守实践单位规章制度,自觉树立安全意识、团结协作意识和纪律观念。
3、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实习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实习地点或中途停止实习,如遇到特殊情况应以书面的形式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才能离开。
4、珍惜学校荣誉及自身健康安全,不做任何影响生产安全和生命安全的事情。并且注意个人的安全,如出现安全事故,不追究校方对其产生后果的任何责任,全部责任由本人承担。
5、随时注意自己的人身和财物安全,若出现生病等异常情况及时向单位主管领导、指导教师或班主任报告。
6、严格按实习单位规定进行见习和操作,注意防火、防电、防水等,不去游泳池、江、河、湖、海等地游泳或洗澡。
7、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等法律法规,不做违法乱纪行为,不参加传销等非法
活动。
8、不参与损害学校和实践单位名誉的任何活动。
9、参加实习前应自觉签订此安全保证书。
家长联系电话:
保证人:班级:
年 月 日
本人严格遵守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学生提前就业管理办法》、《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办法》及《毕业设计工作管理办法》,在提前就业期间做如下保证:
1.按规定学制,缴纳全部学费;如不按时缴费,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2.提前就业期间,按规定完成毕业设计、顶岗实习两门课程学习任务。
3.提前就业期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如有违纪,接受学院一切处分。
4.提前就业期间,因个人原因,给用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
果,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承担一切责任。
5.提前就业期间,严格遵守用工单位操作规程,如因本人违反操作规程而出现意外事故者,后果自负。在用工单位以外出现的一切伤亡事故均由学生本人负责。
6.因本人原因上岗后擅自离岗,按用人单位规定缴纳违约金。
7、提前就业后,由于个人原因自动离职或被用人单位辞退者,不再让学院推荐就业。
学生签字:班级:
班主任签字:联系电话:
家长签字:分院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年 月 日
2014届毕业生提前离校定岗实习安全保证书
为了树立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的安全意识,避免不安全事故发生,保证实习工作顺利进行,特签订此安全保证书。顶岗实习期间,参加顶岗实习的学生应自觉做到以下几点。
1、参加实践者应当先征求家长同意,应于实习前将家长同意实习的意见书交至系部或与该生家长电话联系确定意见。
2、严格遵守实践单位规章制度,自觉树立安全意识、团结协作意识和纪律观念。
3、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实习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实习地点或中途停止实习,如遇到特殊情况应以书面的形式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才能离开。
4、珍惜学校荣誉及自身健康安全,不做任何影响生产安全和生命安全的事情。并且注意个人的安全,如出现安全事故,不追究校方对其产生后果的任何责任,全部责任由本人承担。
5、随时注意自己的人身和财物安全,若出现生病等异常情况及时向单位主管领导、指导教师或班主任报告。
6、严格按实习单位规定进行见习和操作,注意防火、防电、防水等,不
去游泳池、江、河、湖、海等地游泳或洗澡。
7、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等法律法规,不做违法乱纪行为,不参加传销等非法活动。
8、不参与损害学校和实践单位名誉的任何活动。
9、参加实习前应自觉签订此安全保证书。
家长联系电话:
保证人:班级:
年月日
2.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 篇二
一、积极做好见习单位和见习基地建设工作。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是疏通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渠道、改善基层人才匮乏现状的重要措施。各级人事、劳动保障、教育、财政、国有资产监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管理等部门,要根据《意见》和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印发的《贯彻落实<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分工方案》,通力合作,从实际出发,积极创造条件,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各地要在认真考察用人单位的工作岗位、工作环境的基础上,将条件合格并有积极性的企事业单位,确定为见习单位。要广泛收集见习单位的见习岗位信息,并定期予以发布。对于有一定规模、各方面条件较好且能持续提供较多见习岗位的见习单位,可以将其确定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并予以挂牌。见习基地挂牌期限一般确定为三年。三年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继续挂牌。要加强对见习基地的检查与指导,以保证其能发挥应有的示范效应。
二、有计划地组织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要在政府网站上开辟就业见习专栏,为高校毕业生了解见习制度、选择见习岗位提供便利。要鼓励并有计划地组织当地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帮助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通过就业见习扩展就业机会。
三、认真做好见习期间的各项管理工作。各级人事、劳动保障、教育、财政、国有资产监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见习单位和高校毕业生的指导,加强宏观管理和检查,保证见习活动的顺利进行。见习期限一般为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在见习期间被见习单位正式录(聘)用的,在该单位的见习期可以作为工龄计算。要指导见习单位制定见习活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见习单位和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的.有关事项,为见习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要定期了解见习单位的有关情况,加强与见习高校毕业生的沟通,协调解决见习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见习活动结束后,要指导见习单位对高校毕业生进行考核鉴定,出具见习证明,作为用人单位招聘和选用见习高校毕业生的依据之一。要逐步建立起见习单位落实见习工作情况的督查表彰通报制度。
四、切实解决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的基本生活补助。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见习高校毕业生提供基本生活补助。
五、不断改进和完善毕业生见习期间的各项服务工作。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要为见习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人事代理等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参加见习高校毕业生的失业登记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各级人事、劳动保障、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了解见习高校毕业生的求职需求和用人单位的用人需求,适时组织公益性的规模适度的供需见面会、双向选择活动,帮助见习高校毕业生顺利实现就业。见习期满仍没有落实就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由政府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继续进行就业指导和推荐就业。
六、充分发挥就业见习的作用,积极引进所需的毕业生。各地在做好回到原籍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地区人才引进工作的需要,吸纳非本地生源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改善本地人才队伍结构,满足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非本地生源毕业生参加见习享受的优惠政策,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3.毕业生就业见习安全责任保证书 篇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媒体以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电视、网络、报纸等多种渠道,发布就业见习信息,公布见习单位名单、岗位数量、期限、人员要求等有关内容,或者组织开展见习单位和高校毕业生的双向选择活动,帮助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见习单位对接。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可与原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系,主动参加就业见习。就业见习期限有多长?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期限一般为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活动结束后,见习单位对高校毕业生进行考核鉴定,出具见习证明,作为用人单位招聘和选用见习高校毕业生的依据之一。在见习期间被见习单位正式录(聘)用的,在该单位的见习期可以作为工龄计算。
就业见习单位给毕业生上保险吗?
见习期间所在见习单位为毕业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享受哪些政策和服务?
⑴ 获得基本生活补助; ⑵ 免费办理人事代理; ⑶ 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⑷ 见习期满未被录用可继续享受就业指导与服务。公共就业服务免费提供哪些服务内容?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毕业生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⑴ 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⑵ 职业岗位供求信息; ⑶ 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
⑷ 职业培训信息; ⑸ 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⑹ 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⑺ 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 ⑻ 其他公共就业服务。到中小企业就业档案如何管理?
目前我国对档案的管理主要有单位管理和社会管理两类:有档案管理权限的企事业单位可直接接收、管理档案;无档案管理权限的企事业单位,主要包括公有制和非公有制(个体、私营、外资)在内的中小企业,可以由各地的人才交流中心、政府批准的人才服务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等方面的服务。档案不允许个人保存。
什么是人事代理?
人事代理是指由政府批准的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各类人才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人事、劳动等政策法规要求,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为多种所有制经济尤其是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及各类人才办理:①人事档案管理;②因私出国政审;③在规定的范围内申报或组织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④转正定级和工龄核定;⑤大中专毕业生接收手续;⑥其他需经授权的人事代理事项。
高校毕业生怎样办理人事代理?
人事代理方式可由单位集体委托代理,也可由个人委托代理;可多项委托代理,也可单项委托代理;可单位全员委托代理,也可部分人员委托代理。
对于离校时已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其人事代理由毕业生的接收单位统一负责委托管理;对于离校时未就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以个人委托政府批准的人事代理机构办理委托管理。什么是社会保险?包括哪些险种?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对劳动者因年老、工伤、疾病、生育、残废、失业、死亡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暂时失去工作时,给予劳动者本人或供养直系亲属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高校毕业生怎样办理社会保险?
4.毕业生就业见习安全责任保证书 篇四
辽宁省就业网
一、见习对象范围、期限
(一)2013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对象为在我省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并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2013年已办理离校手续、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2011年、2012年毕业,符合条件未参加过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也可以参加2013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
(二)见习期限分为3个月和6个月两类。其中,技术含量和复杂程度较高的岗位见习期限为6个月,其他见习期限为3个月。
(三)2013届高校毕业生未办理离校手续的,不能参加见习活动。
二、拟申报参加见习活动的企事业单位须准备如下材料:①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②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③开户银行、开户账号(加盖开户银行开户账号印章,两份);④单位简介(包括单位性质、经营项目、成立时间、法人、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提供的见习设备情况、食宿条件等信息说明,两份)。
三、毕业生需提供的证明要件:①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登记表;②毕业证;③身份证;③就业失业登记证。(三份)
四、政策支持
实行见习补贴政策。见习单位要为见习毕业生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见习补贴,具体标准由各见习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为鼓励见习单位接纳见习人员,省财政承担见习补贴的2/3(补贴计算基数以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为上限),其余由见习单位承担。对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费用,实行所得税税前列支,并不计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
联系电话:3521265
兴城市城乡就业管理局
5.毕业生就业见习安全责任保证书 篇五
目前酒店大专学历以上的人员共有43人,其中专科学历的有33人,本科10人,大专学历以上人员占酒店总人数的12.2%。
丽森酒店成立以来一向很重视人才的培养,在酒店筹备之初,就启动了“经理培训生”的培训计划,招聘应届优秀毕业生培养,做为酒店的后备管理人才,大学毕业生刚刚步入社会,工作经验比较缺乏,安排他们到酒店的各个岗位上进行实习锻炼,了解酒店的运作流程,进而培养成为管理人员。大学生进入到酒店后,为酒店带来的变化不是很明显,大学生主要是培养价值比较高,而起初却难以发挥出他们的作用和潜力。
大学生刚刚毕业,很难找准自己的事业发展方向,在酒店就业存在与所学专业不符的情况,这种情况下,他们只能是通过基层的锻炼找准自己的发展方向,当然酒店也会有会对性的招聘“旅游与酒店管理”专业的毕业生。2009年4月酒店通过参加延安大学春季招聘会,招聘了14名延安大学旅游管理专业的毕业生,分布在餐饮部服务员、房务部前台、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工程部,目前在岗的比较稳定的有3人,分别为餐饮部文员、楼面领班、行政助理。
6.毕业生就业见习安全责任保证书 篇六
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工作人员日前提醒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要抓住各省市推出的“就业见习”机会,实现及早就业。
近年来,各省市为帮助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就业能力,按照自愿参与的原则,组织推荐他们到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训练实践活动,已经成为一项制度。
重庆市人力社保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以重庆为例,就业见习针对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以及对口支援西藏等地区的高校毕业生,可在区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就业见习基地参加现场报名,也可登陆重庆大学生就业网进行网络报名见习,期限一般为3~6个月。
见习期间,工作单位将按月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助,并办理不低于每人次50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中财政将按照每人每月800元标准进行补贴。
7.晋江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 篇七
晋江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
协议书
甲方:(见习单位)
乙方:(见习学员)身份证号码
根据《晋江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实施意见》,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接纳乙方为见习学员,见习岗位为,见习期限为个月,具体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可调整乙方的见习岗位,乙方无正当理由应当服从(调整后甲方应报晋江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备案)。
三、见习期间的生活补贴:甲方每月向乙方给付生活补贴元(不低于800元)。
四、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甲方应安排专门的技术与管理人员指导并安排乙方见习工作,确保乙方在实际工作岗位上得到锻炼,如期完成见习计划。
五、见习期间,甲乙双方都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本协议约定,相互尊重。
六、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提供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必要的劳动培训(培训费用不得向乙方收取或索赔),保证乙方在安全卫生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七、乙方应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纪律,爱护甲方的公共财产,服从甲方合理的工作安排,确保完成见习工作。因乙方过错而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八、甲方应按劳动法规定的作息时间安排乙方见习工作,如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须征得乙方同意。
九、见习期间,甲乙双方不建立劳动关系。见习期满,本协议自行终止。
十、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提前解除本协议。
十一、见习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单方面书面通知乙方提前解除本协议:
1、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2、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乙方确实不能适应甲方提供的见习岗位,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甲方对其调整见习岗位的安排的;
4、甲方确因生产情况发生变化无法为乙方提供见习岗位的。
十二、见习期间,乙方提前解除本协议的,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十三、本协议发生终止或提前解除的情形时,甲乙双方应及时办妥工作的交接,甲方按乙方实际工作的天数向乙方发放见习补贴。甲方还需在本协议终止或提前解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晋江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备案。
十四、在本协议终止或提前解除的3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对乙方的见习表现做出书面的考核鉴定意见。
十五、争议的解决: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有关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十六、甲乙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1、;
2、;
3、。
十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和鉴证单位(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各保存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人事代表(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鉴证方
(盖章)
8.毕业生就业见习安全责任保证书 篇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促进高校毕业生通过见习顺利实现就业,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应坚持毕业生自主选择与企业需要相结合、所学专业与岗位技能相结合、职业能力提升与实现就业相结合,充分调动各类用人单位、大中专院校、高校毕业生的积极性,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第三条 济南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办公室(下称市就业见习办)组织高校毕业生到市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下称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见习,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见习基地,是指经市就业见习办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统筹规划、编制计划、制定政策,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经费核准拨付。
第五条 市就业见习办负责全市就业见习基地申报、审核认定、检查评估和经费拨付,及就业见习计划的落实、日常管理、供求信息发布等工作。
第六条 见习基地具体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见习,负责落实见习岗位,开展职业培训,配置见习指导师,完善安全生产条件,见习人员日常管理,定期上报见习情况,申请、发放见习补贴。
第二章 见习基地的审报与认定
第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可自主申报就业见习基地: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成立,具有一定规模和有良好的行业信誉、正常生产经营,企业管理规范及适宜接收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用人单位;
(二)能持续提供一定数量、技术含量较高、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岗位,有专门的见习指导人员和管理办法,并按50%比例留用见习期满人员在本单位就业;
(三)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具备健全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并可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四)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相关规定等。第八条 见习基地认定流程:(涉及表格登录“济南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填报)
(一)单位申报:申报单位《济南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附件1)、《就业见习基地见习岗位统计表》(附件2),及单位简介、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上报市就业见习办审核;
(二)基地认定:市就业见习办接到申报后,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对申报单位对见习场地、培训条件、师资情况以及经营管理状况等进行实地考察评估;
(三)基地年审:每年对符合设立见习基地条件的,及时核准挂牌并向社会发布;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其理由。见习基地挂牌期限一般为3年,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单位申请可继续挂牌。
第九条市就业见习办每年对见习基地进行考核评估,主要内容是:见习基地规章制度建设、见习计划制定落实、岗位质量、见习条件、指导人员配备、见习协议的执行、见习效果、见习人员留用率、见习人员期满就业率等情况。第十条 见习基地实行检查评估制度。对提供见习岗位多、岗位质量高、吸纳见习毕业生数量多,录(聘)用见习毕业生在本单位就业比例较高,工作突出、贡献较大的,予以表彰奖励并推荐参评上级表彰;对于工作积极性不高、不履行见习协议,或连续两年留用见习期满人员不足50%的,取消其见习基地资格。
单位因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发生变化,不再具备基地设立条件的,可提前取消其见习基地资格
第三章 就业见习人员招募及管理
第十一条 市就业见习办统一编制就业见习计划,确定见习岗位、招募人数,及时向社会公布见习人员报名时间和要求。
第十二条 见习基地与高校毕业生实行双向选择、择优招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集中举办1至2次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供需见面专场招聘活动。
第十三条 见习基地应建立见习人员花名册和数据库,根据岗位需求情况,实时登录济南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申报就业见习基地见习岗位,经市就业见习办核准后,通过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发布。
第十四条 高校毕业生申请参加就业见习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身体健康、品行优良,无违纪违法记录的离校后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优先安排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
见习人员填写《济南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报名表》(附件3),按单位要求上报材料。
第十五条 持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或《济南市特困职工优待证》的特困家庭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以及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会干部等,由市就业见习办开具优先参加就业见习推荐信(附件4),所占比例不得超过见习基地选用人员总数的10%。
第十六条 见习基地与达成见习意向的高校毕业生,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5),一式三份,见习毕业生、见习基地、见习基地所在市就业见习办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见习基地确定见习人员后,填写《就业见习人员花名册》(附件6),并打印两份,加盖公章连同确定拟选用见习人员身份证、报到证、户口本复印件(户口本复印带有家庭人员姓名的一页)上报市就业见习办核准。
第十八条 见习人员应遵守《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基地核准后予以辞退:
(一)无故旷工连续3天(含3天)或累计旷工5天(含5天)以上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有关规章制度,不遵守见习纪律且教育无效的;
(三)有主观重大过失给见习基地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十九条 见习基地辞退见习人员应填写《就业见习基地辞退见习人员申报表》(附件7),并持有关证明材料报市就业见习工作办办理核准手续。
第二十条 见习人员在见习期内因患病或已实现就业等原因不能继续在见习岗位工作的,可填报《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中途离岗申请表》(附件8),经见习基地同意后,办理中途离岗手续,并报市就业见习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期为6个月,自见习基地购买商业保险或缴纳社会保险之月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 见习人员在上岗后不满6个月离岗的,见习基地可报市就业见习工作办核准新增见习人员,离岗人员的见习时间和新增见习人员的见习时间可累计计算为6个月。第二十三条见习期满考核合格,见习基地应确保留用50%以上的见习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第二十四条 见习基地留用见习期满人员(除见习人员主动辞职外)达不到30%(含30%)的,市财政不再拨付见习补贴;留用人数占见习人数30%-50%的,按实际留用人数拨付见习补贴;留用人数占见习人数达到50%(含50%)以上的,按见习人数拨付见习补贴。第四章 就业见习人员待遇
第二十五条就业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享受基本生活补助(按当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费用由市级财政和见习基地各按50%比例承担。
第二十六条市财政承担的见习补贴费用,每半年审核拨付一次,直接拨付见习基地单位账户,程序如下:
见习基地持《就业见习人员花名册》、与留用员工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就业见习基地辞退见习人员申报表》、《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中途离岗申请表》、《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财政补贴申请表》(附件9)报市就业见习办办理财政补贴核准手续,按规定拨付。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辞退、离岗人员,辞退或离岗后不再享受就业见习有关待遇,市财政根据其实际见习月数拨付生活补助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八条见习单位无正当理由辞退见习人员的,被辞退人员所有生活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费用由见习单位自行承担;市财政已拨付的,由见习单位退返或从下次补贴中扣除。
第二十九条 见习高校毕业生被用人单位正式录(聘)用的,用人单位要依法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见习时间合并工龄计算。
第五章附 则 第三十条 对于见习基地弄虚作假、冒领就业见习补贴的,一经发现,立即追回冒领补贴,取消其就业见习基地资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市)区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建立县(市)区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9.毕业生就业见习安全责任保证书 篇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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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人事部等六部委《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7号)文件精神,为更好的发挥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在提升毕业生就业能力、促进毕业生就业中的作用,加强对见习示范基地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对全省各级人事部门成立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起示范作用,在建设与管理上坚持公益服务、社会参与、促进就业的原则。实行企事业单位自主申报、定期评估、按承建单位意愿和评估结果有序退出的动态管理机制。见习基地的数量暂定为20个,见习生规模为每年2000名。
第二条见习基地按省人事厅统一规划并执行其制定的管理办法。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具体负责见习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1、提出见习基地建设规划与管理的规章制度的意见;
2、制定毕业生见习计划,协调安排见习生进出见习基地,组织见习生就业活动;
3、指导见习基地开展见习工作,对见习基地的设立、调整进行审核,负责见习基地的检查、考核、表彰等工作;
4、管理和发放见习经费,协调见习基地承办单位为见习生提供工作津贴、生活补贴,为见习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负责高校、见习基地、见习生的联络协调与统计上报工作;
6、统一为见习生出具见习证明。
第三条省、市人事部门联合组建的见习基地,以市管理为主,开展的见习活动应报省人事厅备案。
第四条见习基地接收见习对象主要是陕西籍应届和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在做好陕西籍高校毕业生见习工作前提下,也可根据单位人才引进岗位需要吸纳非陕籍高校毕业生见习,外省籍见习生的见习活动不纳入全省见习计划之中。
第五条设立见习基地的条件:
1、依法注册成立、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事业单位;有适合的毕业生见习岗位,并对就业见习工作有高度的积极性;
2、保证连续三年内平均每年提供的见习岗位数量在100个以上,平均每年接收高校毕业生不少于见习人数的10%;
3、具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章制度,具有对毕业生进行见习指导的师资力量和专业人员,能按实际需求进行岗位培训;
4、能为见习生提供必要的学习、工作、生活条件,按规定提供除政府承担费用以外的见习生基本生活补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基本保障,并可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
5、执行见习基地各项管理规定,接受检查与指导。
第六条设立见习基地实行申请制,具体程序如下:
1、单位提交建立见习基地申请报告,介绍单位及毕业生需求情况,并附单位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资格审查和实地考察,了解申办单位师资队伍与专业人员情况;
3、签定成立见习基地合作协议,制定毕业生见习管理方案;
4、对报告进行批复,见习基地挂牌运行。
第七条见习基地应将促进见习生就业作为见习工作的主要目的,要优先安排见习合格的见习生,优先安排家庭困难的见习生。不能在本基地就业的,见习基地应协助向其他单位推荐。
第八条主动接受省人事厅对见习基地的检查评估。检查评估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有关制度、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问卷调查等方式。检查重点为基地建设、岗位条件、制度执行、见习生、师资队伍、见习成效等情况。第九条见习基地挂牌期限为3年。期满后经考察合格,双方同意的可继续挂牌;见习基地在挂牌期限内因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不再具备基地设立条件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或由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评估认定,提前取消
见习基地资格。对评估为不合格的基地,及时指出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连续2次评估为不合格将取消见习基地资格。
第十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按如下程序进行:
1、应届或未就业毕业生持相关证件,按照日常的见习计划岗位,到见习基地或省人才中心报名;
2、见习基地或省人才中心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和岗位需求的毕业生填写就业见习登记表、签定见习协议;
3、毕业生上岗见习,接受指导、管理与考核;
4、毕业生见习期满或落实工作岗位,见习基地提出考核意见,省人才中心出具见习证明。
第十一条见习时间由学校、学生和见习基地商定,一般为3-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见习生岗位在见习期内原则上不作变动。
第十二条见习生见习期间由见习基地负责考核,考核重点为制度执行、岗位职责履行、专业技能提升、总结分析能力、见习成效等情况。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前终止见习协议退出见习基地。
1、无故旷工连续一周或累计旷工十五天以上;
2、不遵守见习纪律、影响较坏,经两次书面教育无效;
3、因故意或过失给见习基地造成损害。
第十三条毕业生见习期间,省人才中心免费为其保管档案、进行就业辅导、组织参加人才交流会与就业活动。
第十四条对见习期满未找到工作的,省人才中心毕业生就业工作部应建立登记制度,继续进行推荐就业服务。
10.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协议书 篇十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协议书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国家、省关于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做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哈政办综[2009]19号)的相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履行期限
本协议履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甲方主要职责
(一)负责见习基地的管理和指导协调。
(二)负责收集见习毕业生信息,按照岗位需求向见习基地推荐见习毕业生。
(三)负责毕业生就业见习前的指导和培训。
(四)按照见习人数和补贴标准,负责向财政部门申请专项补贴经费。
三、乙方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见习方案,明确见习要求,指定培训师资,为见习毕业生提供切合实际且有一定管理或技术含量的见习岗位。
(二)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对见习毕业生进行思想教育、岗位培训、专业知识传授和上岗实践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对见习毕业生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并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劳动防护用品。
(四)负责与见习毕业生签订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收取培训、劳保、护具、服装等任何费用。
(五)负责见习毕业生的日常考核和见习期满考核,录用或聘用见习期满的见习毕业生。
四、其它约定事项
(一)(二)
五、附则
(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保存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甲方(盖章)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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