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政府补助奖励办法(共8篇)
1.某公司政府补助奖励办法 篇一
我区天然草原占国土总面积的47.2%,既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和生态屏障,也是广大农牧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年5月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亲切关怀和国家有关部委的大力支持下,我区抓住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不断加强草原保护和建设,在全国率先实施了天然草原全面禁牧封育,并不断完善草原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加快实施退耕还林(草)、退牧还草、草原围栏等重点工程,大力推动牲畜养殖由自由放牧向舍饲圈养转变,天然草原退化趋势得到有效遏制,草原植被明显恢复,以舍饲和标准化规模养殖为主的现代畜牧业稳步发展,初步走出了一条草原生态保护建设与经济发展“互促双赢”的新路。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促进农牧民持续增收为核心,以加强草原生态保护、加快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为主线,坚持全境禁牧封育、山川互济、农牧互补,构建草原生态保护建设与现代畜牧业良性互促长效机制,推动牧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禁牧封育不动摇。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禁牧封育的各项政策措施,严格落实禁牧各项规定,加快推进退牧还草、草原围栏等重点工程,加快恢复草原植被,巩固和提高草原生态功能。
2.坚持推行草原承包经营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草原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充分调动广大农牧民保护、管理、建设草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坚持责权利和管建用相统一。草原承包经营者在享受补助政策的同时,必须切实履行对草原保护、管理、建设的责任与义务。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与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相结合。对补助的对象、规模、资金等实行“三公开”,建立健全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机制,切实落实和维护好广大农牧民利益。
5.坚持生态保护与产业发展、农民增收相协调。把草原生态保护建设与促进牧区畜牧业平稳较快发展有机结合,加快构建“草原绿起来、产业强起来、农民富起来”的长效机制。
二、补助的范围、规模、办法及兑现程序
依照国务院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的有关政策规定,我区可享受禁牧补助、农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和牧草良种补贴三项政策。
(一)禁牧补助的范围、规模、补助办法及兑现程序。
1.补助范围:全区22个县(市、区),178个乡镇和农牧场等。
2.补助规模:全区禁牧草原总面积3556万亩,年补助标准为6元/亩,年补助资金为2.1336亿元,5年总补助资金为10.668亿元。
3.补助办法:
(1)已承包到户、到联户的草原,按实有承包面积每亩补助6元。承包面积以承包户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颁发的《草原承包使用证》和《草原承包使用合同》为依据。
(2)属国有农牧场等单位集体承包且无法承包到户的草原,以集体承包形式,按补助标准进行补助。由各国有农牧场编制实施方案,报经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审核后实施,统筹用于草原保护与建设。
(3)对部队使用的草原及因各种原因确实无法承包到户、到联户的草原,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再强求承包到户。中央财政禁牧补贴资金由自治区统筹,集中用于草原保护建设及后续产业发展。
(4)为充分体现国家补奖政策的公平性,每户最大补助面积不超过3000亩。超过3000亩的补助节余资金要补给该县(市、区)草原承包面积小的农户。无承包草原的农户不享受补助奖励政策。
4.补助兑现程序:
(1)以行政村为单元,由村委会登记审核本村享受禁牧补助农户的草原面积,经张榜公示后,上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
(2)乡镇人民政府对各行政村上报的花名册进行审核,经公示后上报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3)县(市、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各乡镇上报的花名册进行审核,同时录入国家农业部补奖机制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上审核,经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审核。
(4)经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对信息管理系统网上审核确认后,由县(市、区)财政将补助资金通过“一卡通”方式兑付给农牧户。对国有农牧场等单位集体承包的草原,补助资金兑付到国有农牧场等单位。
(5)对部队使用草原的补助资金及其他无法承包草原的补助资金,由自治区统筹用于草原保护建设及后续产业发展,具体由自治区农牧厅编制实施方案,经自治区财政厅会审后,下达实施。
(二)农牧户生产资料综合补贴的范围、规模、补贴办法及兑现程序。
1.补贴范围:盐池县、同心县、海原县。
3.补贴办法:对2009年在册的农牧户户籍且已承包草原的农牧户进行核定,建立农牧户档案。由政府统一组织生态移民的农牧户继续享受补贴政策。
4.补贴兑现程序:
(1)以行政村为单元,由村委会登记审核本村享受生产资料综合补贴的农牧户数,经张榜公示后,上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
(2)乡镇人民政府对各行政村上报的花名册进行审核,经公示后上报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3)县(市、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各乡镇上报的花名册进行审核,同时录入国家农业部补奖机制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上审核,经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审核。
(4)经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审核确认后,由县(市、区)财政将补助资金全部通过“一卡通”方式予以兑付。
(三)牧草良种补贴。
按照国家农业部、财政部核定的补贴资金规模,实行全区统筹安排,采取种草工程项目管理和牧草良种现金补贴的方式兑现到种草农牧户。由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会商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建立和落实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作为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措施,抓好落实。自治区成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政策执行中涉及的重大问题。自治区农牧厅负责制定各具体实施方案及实施细则,协调处理政策落实中出现的问题;财政厅负责补助资金的管理与兑付;其他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各县(市、区)也要加强领导,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并将该项工作纳入各级政府效能目标考核内容。
(三)严格监督管理与验收。各级农牧、财政部门要紧密配合,认真抓好组织、协调与服务工作。要切实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落实好、维护好广大农牧民的切身利益。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要按照年初有计划、年中有督导检查、年末有总结验收的要求,适时组织对各县(市、区)工作进行验收,并依据验收结果,及时下达兑付资金。
(四)进一步完善草原承包责任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禁牧封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将草原禁牧封育纳入依法管理轨道。要抓紧完善和规范草原承包经营责任制,充分发挥农牧民的主体作用,切实加强草原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
(五)加快建立健全草原监理体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建立健全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明确执法主体,为建立和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提供组织保障。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草原资源动态监测体系,及时掌握草原生态保护机制的实施效果,定期编报监测报告,为各地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六)抓紧建立完善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划定基本草原是建立和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后,加强草原资源保护、管理与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草原生态保护优先的方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划定基本草原的规定,以兑现补奖政策为契机,切实做好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明晰界限、设立标志,由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布,切实提高草原保护、建设与管理水平。
(七)大力发展生态建设后续产业。各地要进一步加大生态建设后续产业发展力度,着力加强饲草料基地、棚圈、饲草料加工设备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科技支撑工作,为发展舍饲养殖奠定坚实物质基础;加强牧草种子基地建设,稳步扩大人工饲草料基地规模,巩固禁牧封育成果,加快构建农民持续增收与草原生态可持续发展互促双赢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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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物业公司保安奖励暂行办法 篇二
为提高保安值班人员的综合素质,保障小区正常的生活秩序,激励保安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保安员在月工作内,没有违反集团及物业公司相关制度,工作成绩比较突出
者,经各小区和保安部民主评议,公司审核后,给于30元的奖励,各小区每月产生1名。
二、日常对小区进行管理中,及时发现违规行为,采取经济处罚后上交公司,视
情节给于20元的奖励。
三、工作到位,服务意识强,受到客户书面或锦旗表扬的,视情节给予30-50元的奖励。
四、应急保障中表现积极,处理事务果断有立功表现的,视情节给予50-100元
奖励。
五、发现火情及时采取措施并补救。给客户和公司挽回损失的,视情节给予
20-100元奖励。
六、抓获犯罪分子,并追回损失价值在100元以上者,视情节给予20-100元的奖励。
七、保安班组在应急保障,处理突发事件方面,班长组织指挥得力,任务完成好
受到集团表扬的,给予30-50元的奖励。
八、配合车辆收费中,积极主动,为公司利益而受伤的,视情节给予50-200元的奖励
九、维护公司利益及声誉成绩突出的,视情节给予30-100元奖励。
3.某公司政府补助奖励办法 篇三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康市文艺精品创作政府奖奖励扶持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康市文艺精品创作政府奖奖励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安康市文艺创作和文化繁荣,鼓励多出精品、多出人才、多出效益,并使全市文艺精品创作评选和扶持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安康市文艺精品创作政府奖奖励扶持办法》。
第二条 安康市文艺精品创作奖励和扶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主旋律和社会正气,提倡多样化,坚持艺术性和思想性并重,坚持公开、公平、择优原则。
第三条 安康市人民政府设立文艺精品创作政府奖(以下简称政府奖),市财政自2007年起,在预算中每年安排50万元奖励资金,由安康市文艺精品创作政府奖评审委员会管理使用。重点奖励和扶持突出安康地域特色、体现汉水文化精神、提升安康知名度和形象以及反映安康重大题材、人文景观、经济发展、新农村建设等主题的文艺精品。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成立安康市文艺精品创作政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相关政府部门负责人及专家组成。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若干名。
评委会下设文学类、戏剧类、音乐类、综艺类等四个专业评审组,由市文化文物局聘请专业人员组成。各评审组设组长1人,成员由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学术权威、德艺双馨的专业人员组成。各专业评审组人数不得少于5人,其中副高以上职称不少于3人,中级职称不少于2人。如评审人员有作品参加其所在专业组评审,在评审其作品时该人员应回避。第五条 评委会在市文化文物局设办公室,负责评审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申 请
第六条 申请政府奖应由市、县区文化局,市直有关部门或协会按一定程序以书面形式向评委会提出。申请者须填写评委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安康市文艺精品创作政府奖申报表》(一式二份),同时提交与作品相关的材料(如出版物、剧目整体框架或构思台本、激光视盘或录像带、剧照、演出节目单、演出场次证明)和有关附件材料(如评论文章、获奖证书)。
第七条 扶持重点文艺创作项目的范围为:安康市文艺创作人员或外市创作人员以安康市为题材创作的长篇小说、报告文学、影视剧本、舞台剧本。
申请扶持重点文艺创作项目者,须填写《安康市重点文艺创作项目扶持申请表》(一式二份),如实写明:创作题材和体裁;创作的基本思路和计划;对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预测与评估;创作进度和完成时限;申请资助金额;项目负责人、经费管理者和主创人员情况。多人合作的作品由主创人员集体提出申请,个人独立创作的作品由个人提出申请。
第八条 安康市专业或业余创作者的文艺作品,外市创作者以安康为题材的文艺作品,受安康市有关单位委托创作的宣传安康的文艺作品均可申请政府奖。
第九条 申请政府奖的文艺作品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获得全国和省级各类奖项的文艺作品;参加省级以上专业协会举办的评奖作品;已经播放或上映的广播影视作品,演出20场以上的戏剧作品,获得较好社会影响的整台综艺节目;精神文明建设“精品工程”入选文艺作品;在省级以上文艺报刊发表,产生良好社会影响的文艺作品;各级出版社公开出版的文学专著、作品集。
第十条 政府奖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参评文艺作品的公演、发表或出版时间为上1月1日至12月31日,不得重复申报。
第四章 标 准
第十一条 政府奖设文学类、戏剧类、音乐类、综艺类奖及新人新作奖、荣誉奖。
第十二条 参评作品必须是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风尚,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俱佳的文艺精品。评奖的参照标准分别是:
(一)在国家级权威和著名载体出版、发表、演出、播放,并获得较高奖项及专家、媒体好评,产生较明显的社会效果,思想性、艺术性兼备的文艺精品;
(二)在省以上公开出版发行单位及同级载体出版、发表、演出、播放,在省内具有一定影响并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具有较强艺术感染力的文艺作品;
(三)在省级以上文艺报刊及其他同级载体发表、演出、播放,受到读者广泛欢迎,具有一定思想高度和艺术品位的文艺作品;
(四)在省级文艺载体发表、演出、播放、获奖,并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文艺新秀和文艺新作可为新人新作奖;
(五)对本市文艺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作出特殊贡献者可获得荣誉奖。
第五章 评 选
第十三条 评奖工作实行两级评审制,专业评审组初评后,提出评审意见,由评委会办公室统一报送评委会进行终评。所有作品均需逐级参加评审。
第十四条 各专业评审组须事先制订相关门类文艺作品评审细则并报评委会审定,然后按照评审细则对作品进行评审,推荐获奖作品或确定扶持项目。
第十五条 评委会根据各专业评审组的推荐意见进行终评,终评会必须有超过评委总数4/5的评委参加。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得票超过参会评委的2/3数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评奖严格实行指标和名额控制,确保质量,宁缺毋滥。若某一门类该确无优秀作品,重点奖项实行空缺。
第十七条 评选获奖的文艺作品或扶持的文艺创作项目将通过市级媒体公示,以接受公众监督,一周内无异议,即为最终结果。
第六章 奖 励
第十八条 政府奖各类奖项名额如下:
(一)文学类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5名;
(二)戏剧类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5名;
(三)音乐类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5名;
(四)综艺类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5名;
(五)新人新作奖和荣誉奖各1名。
第十九条 设立特别奖,以奖励获全国、全省文艺创作大奖的优秀作品。此奖项由评委会推荐报市政府审定。
(一)获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作协、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大奖和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文艺项目入选作品奖的,按照类别给予奖励:影视类奖2万元;大型戏剧、长篇文学类2万元;其它奖1万元。
(二)获省精神文明建设“精品工程”文艺项目入选作品奖的,按照获奖金额1:1的原则再给予奖励。
(三)以上获奖项目,按最高奖项金额,予以一次性奖励,不重复计奖。
第二十条 获得立项的重点文艺创作项目,可根据创作计划获取前期创作的扶持经费,并可视情获得中期跟进经费和后期奖励费用。扶持经费使用范围仅限于创作项目直接所需的费用,包括调研、采风、资料收集、出版补助等费用。
第七章 纪 律
第二十一条 评委会如发现申请人或单位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应取消该次评奖资格,并提出严肃批评;对已获奖者,通过适当途径撤消有关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提请作者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获奖作品因知识产权或奖金分配等引起的纠纷,由申请者自行解决;对引起法律纠纷的,由申请者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未通过验收的文艺创作扶持项目,可允许项目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修改、加工,重新申请验收;仍未通过的,按项目未完成予以撤销,并责令退还全部扶持经费。该项目负责人不得申请下一次的项目资助。
第二十四条 评委会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认真执行评审标准,坚持质量第一和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团结协作,秉公尽职,保守秘密。
第二十五条 评委会如发现评审人员有徇私舞弊行为,应立即撤消其评审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评委会依据本办法制定评选工作实施细则。对不符合本办法的文艺作品,有关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4.公司员工子女教育补助金支给办法 篇四
第一条
本办法是依据人事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订定的。
第二条
凡本公司正式任用员工,有子女就学,并符合申领规定者得依照本办法申请补助。
第三条
员工子女教育补助金每学期在注册后申请,按肄业学校等级依下列规定金额申领。
(一)肄业专科以上学校者每人每学期补助1700元整。(二)肄业高级中学或同等学校者每人每学期补助700元整。(三)肄业中学或同等学校者每人每学期补助500元整。(四)肄业小学者每人每学期补助400元整。(五)肄业幼稚园者者每人每学期补助300元整。
(六)员工子女就读学校是以教育当局已立案者为限,已立案私立补习学校得比照办理。
(七)职专前三年比照高中标准发给。
(八)公费生或享有其他公费待遇者不予补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在本国境内取得户籍的婚生子女或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子女为限。
第五条
员工依本办法申请补助时应填具申请书并检附学校在学证明书等证件,呈由各该单位主管查对后转送人事主管单位转呈核发。
第六条
如配偶同服务在本公司者,应择一申请,不得重复。
第七条
员工请领补助金如有虚报、冒领或重领等现象之一者,一经查明除追回已补助金外并得移请惩处,其单位主管并受连带的处分。
第八条
申请教育补助费的员工每学年上学期的申请,应于9月底以前正式任用者为限,下学期则3月前正式任用者为限。
第九条
5.某公司政府补助奖励办法 篇五
配电工程公司是今年7月份新组建的公司(原佳虹公司与输配电工程公司配网工程班合并而成,以下简称“公司”)。为了让更多的员工了解我公司,宣传我公司取得的业绩和成效,增强公司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为市公司做出更大的贡献,需要大力加强公司的宣传报道工作。现制定公司宣传报道要求及奖励办法如下:
一、我公司所属各职能部门及班组要求积极参与宣传报道工作,踊跃投稿。各职能部门及班组每季度的宣传报道稿件数量将纳入考核考评项目。
二、宣传报道稿件的内容必须健康向上、真实可信。可以是身边的先进人物、先进事迹和各种活动;体裁不限,可以是新闻报道,活动剪影,也可以是散文、诗歌等。
三、宣传报道稿件的写作要通顺流畅、结构完整。一般报道应具备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结果、意义或影响等,让人深受鼓舞,倍受激励。
四、完成的宣传报道稿件可通过办公网络发送到吴繁信箱,由吴繁初审后,发送给公司计连元书记或公司陶沙副经理终审,再发给市公司新闻中心。
五、员工在市公司网络上发表的稿件奖励金额:50元/篇;
员工在市刊物上发表的稿件奖励金额:100元/篇;
员工在省刊物上发表的稿件奖励金额:200元/篇。
员工在国家刊物上发表的稿件奖励金额:400元/篇。
希望公司员工踊跃投稿。
配电工程公司
6.某公司政府补助奖励办法 篇六
一、通讯补助: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员工通讯费用和出差补助的管理,特制定本补助标准和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
第三条 公司员工在工作时间内须保持通讯的正常联络。
第四条 通讯补助标准按市场、外勤出差(客户服务部、市场推广、信息中心等部门)人员情况具体划分
第五条 通讯补助款按月随员工工资一并发放。
二、出差餐费补助:
第六条 出差人员的餐费一般地区按每人50 元/天、特殊地区按100 元/天标准进行补贴,不够整天的折合成小时核算。
第七条 出差餐费补助款由财务部在报销差旅费时,随报销单按出差天数一并发放。
第八条 公司前期出差补助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部分以本制度为准。
7.某公司政府补助奖励办法 篇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激励贵州金元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各单位青年职工立足本职,钻研技术业务,进行岗位训练,培养大批青年岗位能手,依据共青团中央、劳动部《全国青年岗位能手奖励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年岗位能手是指年龄在35岁以下,有优良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敬业爱岗,熟练掌握本岗位业务技能和理论知识,积极开展技术革新并取得显著业绩,能够全面完成本岗位全年考核指标,创造出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青年职工。
第三条 开展青年岗位能手活动是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全面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的迫切需要;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青年工作与企业中心工作相结合的有效形式;是激发青年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重要手段;是提高青年整体素质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青年岗位能手活动的总体目标是:通过普遍开展青年岗位能手活动,使多数青年职工成为具有良好的岗位文明,精湛的岗位技能,并能创造出较好岗位效益的各级青 2
年岗位能手;造就一支优秀的青年职工队伍,为集团公司的发展提供人才保证。
第二章 青年岗位能手基本条件
第五条 青年岗位能手在思想政治方面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党、热爱企业、热爱本职工作;
(二)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恪守岗位职责。
第六条 青年岗位能手应具备以下专业技术条件:
(一)熟练掌握本岗位业务技能,在与本岗位相关的考试、考核中成绩突出;
(二)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善于灵活运用新知识和新技能,具有创造性;
(三)积极参加岗位练兵、技术培训和技术比武等活动,取得优良成绩;
(四)实际专业技术水平高于相应的岗位规范标准;
(五)注重相关专业技术和理论的学习,达到一专多能,成为复合型人才。
第七条 青年岗位能手应具有以下业绩:
(一)在工作中有革新、发明、创造,运用新知识、新技术产生明显效果,促进企业发展;
(二)优质超额完成本岗位各项考核指标,创造出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在企业急、难、险、重任务和突发性事件中,勇于奉献,贡献突出;
(四)在本职岗位上成绩突出,荣获各类先进称号、成果和名次。
第三章培养措施
第八条 青年岗位能手的培养,以岗位训练为基本途径。岗位训练是以岗位规范为依据,以增强岗位意识、提高岗位技能为目的,以岗位实践为中心环节,以评价、激励为保证,以岗位效益为检验标准的群众性实践活动。
第九条 要充分利用本单位及社会现有的职工培训条件,分层次对青年职工进行岗位工作原理、先进经验及高新技术等为内容的理论和实践知识培训。
第十条 定期组织进行理论考试和技术比武,调动青年职工学习、钻研技术的积极性,检验培训效果。
第十一条 立足本岗位,坚持开展“五小”(小发明、小改革、小设计、小革新、小建议)活动,增强科技意识,提高综合素质。
第四章评定
第十二条 青年岗位能手是对青年职工德、能、勤、绩等方面的综合评价,以岗位文明、岗位技能、岗位效益为考评内容,以岗位效益为主要评价标准。
第十三条 青年岗位能手应依据标准评价产生,而不是评选产生,评价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
第十四条 要把理论考试、技术比武、“五小”成果、劳动竞赛成绩、生产业绩作为岗位能手评价的重要参考。第十五条 青年岗位能手评定采用逐级推荐、申报、考核的办法。申报集团公司青年岗位能手应是本单位的青年岗位能手。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每年组织有关专家、领导对申报集团公司青年岗位能手进行评审认定。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从获得集团公司青年岗位能手称号的青年职工中,择优推荐参加更高级青年岗位能手的评定。
第五章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青年岗位能手由集团公司颁发荣誉证书和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和措施。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青年岗位能手应在继续深造、评聘技术职称、调资晋级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应优先成为团组织“双推”(推荐优秀青年作党的发展对象、推荐青年后备人才)对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团工委负责解释。
8.关于公司员工介绍车位的奖励办法 篇八
关于公司员工介绍车位的奖励办法
一、目的:
为了扩大招工渠道,充分发挥老员工的人脉关系,解决公司车位用工缺口,及时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用工要求。
二、适用对象: 本办法仅适用于公司在职员工介绍人,但不包含专职招聘人员。
三、介绍条件:
1.被介绍的车位必须符合法定工作年龄,并且经部门考核达到公司用工条件。
2.被介绍的车位只能有一名介绍人。签名。如无注明介绍人或者事后补签均属无效介绍,无效介绍不给予介绍费)。
3.如被介绍人有在本公司工作的历史,必须经行政部及相关部门确认其离职性质符合再次
录用标准,方可录用。
4.员工被介绍到公司的机会只有一次,如离职之后再次进入公司不再与任何公司员工成介
绍的关系。
四、奖励条件:
1.被介绍人需在公司上班一个月。休息则延后,直到被介绍人的实际出勤日达到30日为止)。
2.介绍人的奖励在次月的工资中给予发放。则无介绍费)
3.介绍人与被介绍人在中途离职,不能给予介绍费。
4.符合以上条件的给予介绍人200元的介绍费。
五、举例说明:
张三是公司员工,介绍李四来公司做车位。李四的入职时间为2012年7月18日,首先李四必须在公司的实际出勤日达到30日。也就是说李四要在2012年9月20日之前的实际出勤日达到30日,方可给予张三介绍费200元(发张三9月份工资时给予发放)。在(发奖励之前)此期间如发生被介绍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则介绍人无介绍费。
六、附则:
本办法由公司行政部解释、修订。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按入职凭证执行。
本办法从2012年8月份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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