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授信协议书(11篇)
1.客户授信协议书 篇一
个人高端客户授信业务
一、产品定义
个人高端客户授信:指我行向符合我行高端客户条件的特定自然人提供的,用于个人消费及经营的授信额度。
关系人:指本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及上述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关联方:本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中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商业银行。
关联自然人:本行的内部人、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本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其他 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本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与本行同受某一企业(不包括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直接、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他
二、申请条件
基本条件:
①受信人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籍自然人,且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年龄18周岁(含)以上,且授信到期时年龄不超过60周岁;
②信用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③无不良嗜好;
④在业务经办机构当地有固定居所;
⑤采取信用授信方式的,不得为本行关系人、关联方。
具体条件:
①高端私营企业家或私营企业高管人员
a.为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优良、发展前景良好、主营业务突出的已上市或拟上市国内知名公司的私营企业家(企业实际控制人)或副总经理(含)以上高级管理人员; b.个人或其企业原则上与我行有5年以上的授信或结算等业务合作关系,无不良记录,对于对我行综合贡献度极高的客户,与我行保持业务合作关系的最低年限可放宽至半年; c.在本行业从业10年以上;
d.其经营或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连续3年呈上升趋势,利润率保持同业较高水平;
e.其经营或控制的企业在本市或国内同业市场上具有优势地位,未来行业发展前景较好; f.家庭净资产在3000万元以上; g.个人入围福布斯中国富豪榜、胡润中国富豪榜或其他财富榜单前1000名(非必备条件,符合条件的优先支持)。
②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不含本行人员,本行人员参照员工授信相关规定办理)
I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行行长、总行副行长、总行行长助理、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行级领导;
II类:总行部门总经理、总行部门副总经理、分行行长、分行副行长。 ③垄断、重点优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a.重点企业所在行业包括电信、电力、铁路、民航、烟草、能源等;企业范围包括国资委下辖重点企业、上市且经营管理正常(非ST)的股份有限公司、世界500强中国(亚太)区公司、地方优势产业中的省属、市属龙头企业等; b.具有副总经理(含)以上级别; c.在目前机构工作满2年。
④在三级甲等医院担任副院长(含)以上职务的人员、在国家211工程名单内重点大学或者省(市)级重点中学担任副校长(含)以上职务的人员以及两院院士 a.具有相当于副厅级(含)以上或正高级技术职称(含)以上的级别; b.在目前机构工作满2年。
⑤其他家庭净资产在1000万元(含)以上,且在我行资产(含本外币储蓄存款、理财、国债、基金、第三方存管)连续3个月日均余额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优质客户。
三、产品要素
授信额度
高端私营企业家或私营企业高管人员,授信额度最高为1000万元,且授信额度不超过受信人家庭净资产的30%。属于企业经营用途的,同一企业多人办理授信或办理大额授信的,个人授信额度应与企业授信额度合并考虑,且同一借款人应选择一家支行作为本业务主办行,避免多头授信。如果用款企业在我行有贷款余额的,原则上借款人应在同一家支行办理本业务。严禁化整为零,多头申报贷款。
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中的I类人员,授信额度最高为800万元,II类人员,授信额度最高为500万元,且授信额度不超过受信人家庭年收入的5倍。
垄断、重点优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授信额度最高为500万元,且授信额度不超过受信人家庭年收入的5倍。
在三级甲等医院担任副院长(含)以上职务的人员、在国家211工程名单内重点大学、省(市)级重点中学担任副校长(含)以上职务的人员以及两院院士,授信额度最高为200万元,且授信额度不超过受信人家庭年收入的5倍。
其他客户授信额度最高为200万元,且授信额度不超过其家庭净资产的15%。
授信期限
授信额度期限:授信额度期限最长为2年。 贷款期限 :高端私营企业家或私营企业高管人员、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其他客户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为1年。且单笔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授信额度到期日。
贷款用途
授信项下贷款必须具有明确用途,且贷款金额必须与实际用途匹配。贷款须用于受信人综合消费或其企业经营周转的需求。严禁将贷款用于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政策禁止的投向。受信人一旦违规使用贷款,本行有权终止其授信额度的使用、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
贷款利率
贷款定价应本着高风险高收益的原则,根据受信人的资质情况、对本行的贡献度及贷款风险度的大小合理确定,贷款利率下限为基准贷款利率上浮10%。
还款方式
还款方式根据贷款用途、借款人还款来源、贷款风险度等情况进行确定。还息频率至少不低于季度,本金还款频率具体按照总行有权审贷机构或授权机构批复意见执行。
贷款担保
个人高端客户授信一般采取信用方式,如果具体业务审批中,出于风险控制考虑,要求追加担保措施的,以总行有权审贷机构或授权机构批复意见为准。
对于能够提供抵押、质押等担保措施的,可以在最高授信额度的基础上进行适当增信,但最终授信额度不得超过本类客户原最高授信额度的3倍,具体以总行有权审贷机构或授权机构批复意见为准。
对调查人及经营单位资质的要求
个人高端客户授信业务必须由双人调查,其中,主调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个贷A类客户经理资格或对公贷款从业资格; 具有三年以上个人或对公贷款业务工作经验; 具有较强的风险分析和识别能力。
辅助调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个人贷款从业资格或对公贷款从业资格; 具有1年以上个贷或对公贷款业务工作经验; 具有较强的风险分析和识别能力。
各经营单位须具备符合上述条件的主调查人及辅助调查人各2人(含)以上方可开展本业务。
个人高端客户授信业务操作方式
可采用授信方式或单笔贷款方式进行操作。
客户需提交的资料
申请书;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本人的户口本、婚姻证明、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已婚人士提供); 工作情况证明及职务、职称相关证明;
上年年收入证明及当前收入证明,必要时提供家庭财产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证、车辆登记证、存单、股票、基金对账单等);原则上需要通过核验其纳税证明材料或收入流水或其他有效方式确认其收入证明的真实性;
单笔贷款或授信项下用款申请时提供贷款用途证明材料;
属于高端私营企业家或私营企业高管人员的,或贷款用途为企业经营的,需根据本管理规定中关于授信对象条件的要求提供企业相关佐证材料并按短贷宝文件要求提供企业相关材料;
本行合理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审查要点
(1)通过人行征信系统等渠道查询授信申请人个人或家庭的负债情况,调查有无不良信用记录,有无大额或有负债或重大涉讼案件等。查询借款人所经营或控制的企业(如有)的征信记录,核实企业的所有授信是否均为正常类。
(2)核实授信申请人是否为本行关系人、关联方,重点确认授信申请人是否为业务经办机构管理人员、信贷人员的近亲属;
(3)根据不同类别客户授信条件,分别核实授信申请人工作、收入、职务、职称情况、家庭净资产情况、其所经营或控制的企业(如有)的经营情况、上下游客户情况、财务状况、主营业务收入及净利润增长情况等;
(4)对授信申请人资质进行综合评判,综合正面、侧面及信用信息,测算授信申请人长、短期资产规模和数额,评定其还款来源的稳定性和充足性,并根据测算结果确定对客户授信的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内容;
(5)实际用款时,严格审核贷款用途资料,判定贷款用途的合规性。
五、贷后管理----业务经办机构贷后管理
(1)贷款发放后,须及时掌握贷款资金的实际流向情况,归集贷款用途相关资料,确保贷款用途合规性,贷款用途相关证明材料须在贷款发放后十个工作日内报个贷运营分中心归档。(外埠分行报分行个人贷款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2)按月对贷款进行逐笔实地检查。贷款一旦出现逾期或欠息,应立刻进行实地检查,待还款正常后,视产生违约的具体原因和结果增加贷后检查频率。要通过上市公司年报、季报、重大事项公告、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工商局网站、法院信息系统等渠道,及时了解企业及个人经营情况、信用情况及重大事项变化情况。贷后检查尤其重点关注借款人以下方面的变化:
①声誉方面:借款人本人、其近亲属以及其所经营或控制企业发生违法行为、违规经营、侵害社会利益、危及公共安全等较严重声誉受损事件或社会公共危机事件,可能或已经对借款人或经营控制企业的社会形象、社会地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和以后发展构成实质性影响或损失。 ②信用方面:借款人本人、其近亲属以及其所经营或控制企业被银行、政府管理部门(税务、工商、人民银行等)、商业合作伙伴、社会媒体披露发生偷逃税款、拖欠银行及合作机构债务、非法侵占他人利益等行为,可能或已经对借款人或经营控制企业的信用构成实质性影响或损失。 ③资产方面:借款人本人、其近亲属以及其及所经营或控制企业由于经营、投资失误或失败,可能或已经对借款人或经营控制企业的资产构成实质性影响或损失。
④自身方面:借款人本人身体健康发生重大恶性变化(如借款人有投保保险的,需关注借款人所投保的大病医疗等人身保险状况)或借款人本人涉嫌介入有损身心健康的不良行为和嗜好,可能或已经对借款人身心和社会形象构成实质性影响或损失。
如发现借款人以上变化可能或已经对还款能力和还贷意愿构成影响的,或发现其他重大风险因素(已经出现不能偿还我行贷款的不利因素)时,应执行风险报告制度,双线(业务条线及风险条线)上报风险状况及所采取的措施等,并应立即采取降低或终止授信额度使用、提前收回贷款、补充或变更担保等方式降低风险。
(3)根据贷后检查情况填写贷后检查表(格式另行下发)。
(4)根据总行/分行/管理部贷后管理人员的指令进行贷后现场检查或专项管理。
(5)除对信贷风险进行必要检查外,还应重点关注客户在我行的综合收益情况,加大交叉销售与业务拓展力度,应要求借款人个人或其企业以我行为主要结算行,并使用我行2种以上的其他个人金融产品,以提高在我行的综合贡献度。
五、贷后管理----总行/分行/管理部贷后管理
总行个贷运营分中心及外埠分行贷后管理岗人员负责对业务经办机构贷后管理及贷后资料收集情况进行按月监控,对业务经办机构贷后检查报告进行详细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向业务经办机构进行提示,督导业务经办机构进行专项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必要时由总行个贷运营分中心/外埠分行贷后管理岗人员进行现场或非现场检查,并提出整改建议,直至消除风险隐患。中关村分行及北京地区各管理部对辖区内支行本业务开展情况负直接管理责任,须针对本业务设置贷后管理岗,负责辖区内各支行本业务的贷后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预警信号,及时指导支行制定相关措施,防范信贷风险。
2.客户授信协议书 篇二
一、集团客户的界定
建行对集团客户的定义为:“集团客户是指通过控制权纽带联结在一起,存在紧密关联关系的企事业法人和非商业银行金融机构法人”。
笔者认为,集团客户其实质为集团成员间通过某种关联关系(包括股权关系、家族关系、合同关系或其他关系)连接在一起,具有不按公允价格转移资产和利润的可能。其中控制权是识别与确认集团关联关系的重要特征。
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表现特征
1.集团客户识别风险
随着企业改革深入及市场竞争加剧,企业的产权形式和经营模式也发生了变化。企业集团规模不断增大,产权关系日益多元化。由于集团客户关联方式非常多,一些关联方关系比较隐蔽、复杂,很难区分识别。虽然《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对集团客户的认定有了较为明确的界定,但各银行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口径仍难统一,不同的银行往往会有不同的认定结果。
建行对集团客户显性关联企业的授信管理已比较成熟,集团客户关系树的建立与维护也日渐完善,但对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幕后操纵的隐性关联企业,由于关联关系比较隐蔽,识别和管理仍缺乏更为有效的办法。
2.集团客户关联交易风险
一是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投资、参股,使得双方的资产和资本都出现了虚增,影响了银行对企业资本实力及资产规模的正确判断。二是很多关联企业在注册成立后,控股公司便通过各种方式抽逃下属企业的注册资金。资金的抽逃增大了银企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三是为满足贷款条件,利用关联企业相互控制的特性,通过进行关联交易来随意调节会计报表的相关数据,粉饰借款主体的财务报表以达到银行贷款条件。四是当借款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关联方之间通过转移资产、利润或债务重组等方式,悬空银行债务,将风险转嫁给银行。
3.集团客户过度授信风险
由于集团客户成员结构及产权关系复杂、集团经营规模快速扩张,同时为实现融资规模最大化、成本最小化的目标,集团客户往往与多家银行发生信贷关系,实行分散融资策略。为了筹措到更多的资金,客户往往选择有利于自己资金运作的主体向银行申请贷款,再由最终控制方以各种方式将这些资源在集团内部统一调度,从而达到资金来源最大化的目的。
在同业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商业银行普遍存在着对大型集团客户的迷信心理,不少信贷人员盲信“大即是好、大即是强”,各银行在竞争中竞相放宽贷款条件。而企业也恰恰抓住这一点,利用其融资渠道多的优势向银行讨价还价。各家银行盲目“垒大户”容易造成对集团客户的过度授信。
4.集团客户违规用贷风险
一些集团客户为了节约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一般都成立了集团的财务公司或内部的资金结算中心,对集团内各个企业的资金进行统一的调度。虽然有“受托支付”,但贷款经办行在贷款支付环节的审核,仅能依据借款人提供的交易合同等书面材料对贷款支付方式的合规性做出表面判断,难以识破贷款挪用的本质。
当贷款进入集团内部后,银行则更难对贷款的实际使用情况和资金流向进行跟踪。集团客户利用内部成员企业间的关联关系,通过对资金的频繁、随意调拨,擅自改变信贷资金用途,将信贷资金挪用于非约定用途甚至高风险领域。
三、防范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的若干对策建议
1.加强集团客户成员单位的识别
充分识别集团关联关系并准确构建关系树是集团客户管理最为基础也最为重要的一环。具体识别方法:一是文档查证,通过查阅借款人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从中发现关联企业的线索。借款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中,能够提供关联企业线索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公司章程、营业执照、财务报告、交易合同等;二是系统查证,包括银行各种业务系统、人行系统、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CNISS银码信息共享系统等;三是网络查证,即利用百度、谷歌等搜索引擎,在互联网上进行客户相关信息搜索;四是实地查证,实地走访并询问借款企业、担保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获取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信息。
2.加强关联交易分析和限制
一是加强关联交易分析。首先,要加强贷前调查,严把集团客户关系树梳理关,正确列出集团图谱。其次,应积极探索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的识别方法。通过集团业务经营和资金往来的关联程度、公司名称、标识的统一程度以及集团成员对外投资和接受投资等情况,了解和掌握集团图谱及管理方式。只有充分识别关联方关系、了解关联交易及其影响,才能降低银企间信息不对称风险。
二是加强关联交易限制。在相关贷款协议中重点注明客户的关联信息告知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包括客户必须提供关联方名称、关系,并在关联交易发生后一定期限内将财务、负债、账户等具体交易信息全面及时告知银行;重大的关联交易应事先征得债权银行的同意等,应尽可能通过设立限制性条款来约束对银行授信不利的非正常关联交易。
3.科学设定集团授信限额,防止过度授信
要有效避免过度授信,必须强化银行间理性竞争、审慎授信的风险观念,加强同业交流与合作,科学设定和管理集团授信限额。
严格控制集团客户整体授信总量。通过对集团整体经营性资产、主营业务、现金流分布以及关联关系分析核定集团整体授信总量,一方面可防止分散授信情况下夸大集团客户信用承受能力;另一方面,由于关联交易只是使有关利益在集团内部进行分配,统一考察集团整体承债能力可消除集团内部因控制方式而造成的人为影响。
4.强化信贷资金用途管理与还款来源监测
3.房地产授信业务客户提供资料清单 篇三
对符合资格、要求的客户,受理人员应要求客户提供如下材料:
一、开发商基本资料。
① 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明(副本及影印件);
② 法人代码证书(原件及影印件);
③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影印件);
④ 贷款卡(须经过年审)、在本行的开户证明(原件及影印件),其他银行开户情况介绍;
⑤ 最近的财务报表及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师事务所核准的前3个及上个月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成立不足3年的企业,提交自成立以来的和近期报表;
⑥ 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原件及影印件)以及近三年的完税证明; ⑦ 公司合同或章程、验资报告(原件及影印件);
⑧ 企业董事会(股东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等; ⑨ 信贷业务由授权委托人办理的,需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⑩ 若客户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要求提供董事会(股东会)或承包人同意申请信贷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
⑾抵押物的有关资料(权属证明、获得的证明,获得的付款依据或价值评估报告等)。
(12)正式的借款书面申请,应包括借款申请人的情况介绍,历史开发项目情况介绍,是否获得有关奖励或荣誉;准备开发的项目的情况简单介绍,借款保证方式(抵押物的简单介绍、分析)、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及还款计划等。
二、开发项目条件及资料
1、立项批复(原件及复印件);
2、《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对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
3、所开发项目已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配套承诺或有关政策许可的文件;
4、建筑施工单位的资质、施工能力、曾施工项目、是否获得各项荣誉等的情况介绍;
5、已投入项目的各项资金的说明以及已缴纳款项的交款依据等;
6、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应包括:项目是否纳入地方建设开发计划,其名称、立项文件是否合法、完整、有效,项目地理位置、社区环境、占地面积、容积率、绿化率、建筑面积、楼宇结构与栋数、户型设计及工程进展时间计划情况等,重点对以下内容作分析:
(1)项目竞争力分析和销售前景分析。
项目竞争力分析主要介绍项目所处地理位置、周边环境、交通状况、配套设施的完善程度、文化教育设施情况、市政规划对项目的改善或影响;所处区域房地产发展状况;建筑规划与房型设计(主要分析项目楼盘布局、建设内容、房型种类等);销售价格(分析楼盘销售价格,以及与周边地区楼盘价格进行比较);物业管理(分析小区将来的物业管理打算),最后结论分析本项目的相对优势和劣势。
销售前景分析包括目标客户群,主要分析介绍项目销售目标客户群结构等;预、销售方案(主要分析预、销售时间安排,销售方式、手段,与其销售收入等,最后作结论分析。
(2)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效益性分析
4.客户授信协议书 篇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防范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商业银行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等。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商业银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
(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
控制的;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代以内直系
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商业银行认为应视
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商业银行可根据上述三个特征结合本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控制是指关联方有权决定授信对象的财务和经营活动,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本指引所称的关联方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或者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
本指引所称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本指引所称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参与的途径主要包括:在董事会或者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互相交换管理人员,或使其他企业依赖于本企业的技术资料等。
第五条 本指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拆借、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
第六条 本指引所称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
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
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
况,导致商业银行不能按时收回授信本金及利息,或给商业银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第七条 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原则。商业银行应对集团客户授信统一管理,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二)适度原则。商业银行应根据授信客体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
(三)预警原则。商业银行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
第二章 授信业务风险管理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本指引的规定,结合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信贷管理信息系统的状况,制定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制定的制度应包括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组织建设、风险管理与防范的具体措施、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所依据的准则、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限额标准、内部报告程序以及内部责任分配等。
商业银行制定的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应报中国银监会备案。
商业银行应建立与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特点相适应的管理机制,总行应
指定部门负责全行集团客户授信活动的组织管理,负责组织对集团客户授信的信息收集、信息服务和信息管理。
第十条 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由集团客户总部(或核心企业)所在地的分支机
构或总行指定机构为主管机构。主管机构应负责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的限额设定
和调整或提出相应方案,经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同时应负责集团客户经营管
理信息的跟踪收集和风险预警通报等工作。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实行客户经理制。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的主
管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具体集团客户授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内各个授信对象的最高授信额度,在充分考虑各个授信对
象自身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同时,还应充分考虑集团客户的整
体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最高授信额度应根据集团客户的经营和财
务状况变化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三条 当一个集团客户授信需求超过一家银行风险的承受能力时,商业银行应采取组
织银团贷款、联合贷款和贷款转让等措施分散风险。
本指引所指的超过风险承受能力是指一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商业银行资本余额15%以上或商业银行视为超过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在对集团客户授信时,应当要求集团客户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资料,包括集团客户各成员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财务状况、重大资产项目、担保情
况和重要诉讼情况等。
必要时,商业银行可要求集团客户聘请独立的具有公证效应的第三方出具资料真实性证明。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在给集团客户授信时,应进行充分的资信尽职调查,要对照授信对象
提供的资料,对重点内容或存在疑问的内容进行实地核查,并在授信调查报告
中反映出来。调查人员应对调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对跨国集团客户在境内机构授信时,除了要对其境内机构进行调查
外,还要关注其境外公司的背景、信用评级、经营和财务、担保和重大诉讼等
情况,并在调查报告中记录相关情况。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在给集团客户授信时,应当注意防范集团客户内部关联方之间互相担
保的风险,应严格审核并有效控制集团客户内部直接控股或间接控股关联方之
间互相担保导致过度授信的风险。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在对集团客户授信时,应在授信协议中约定,要求集团客户及时报告
受信人净资产10%以上关联交易的情况,包括:
(一)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二)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
(三)交易的金额或相应的比例;
(四)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
易)。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给集团客户贷款时,应在贷款合同中约定,贷款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有权单方决定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
贷款本息: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经营财务事实的;
(二)未经贷款人同意擅自改变贷款原定用途,挪用贷款或用银行贷款从事非法、违规
交易的; 第九条
(三)利用与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以无实际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债权
到银行贴现或质押,套取银行资金或授信的;
(四)拒绝接受贷款人对其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和有关经营财务活动监督和检查的;
(五)出现重大兼并、收购重组,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到贷款安全的;
(六)通过关联交易,有意逃废银行债权的。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后的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针对整个
集团客户的联合调查,掌握其整体经营和财务变化情况,并把重大变化的情况
登录到全行的信贷管理信息系统中。
第二十一条集团客户授信风险暴露后,商业银行在对授信对象采取清收措施的同时,应
特别关注集团客户内部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有多家商业银行贷款的,商业
银行之间可采取行动联合清收,必要时可组织联合清收小组,统一清收贷款。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总行每年应对全行集团客户授信风险作一次综合评估,同时应检查分支机构对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应严肃查处。商业银行每年应至少向银行监管当局提交一次相关风险评估报告。
第二十三条中国银监会将按本指引的要求加强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贷款行为的监管,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制度的建设和信贷信息系统的建设。
第三章 信息管理和风险预警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信贷管理信息系统,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管理提供有效的信息支持。商业银行通过信贷管理信息系统应能够有效识别集团客户的各关联方,能够使商业银行各个机构共享集团客户的信息,能够支持商业银行全系统的集团客户贷款风险预警。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在给集团客户授信前,应查询集团客户的贷款卡信息、负债信息、大事记、关联方信息、对外对内担保信息和诉讼情况等,防止对集团客户过度贷款。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给集团客户授信后,应及时把授信总额、期限和受信人的法人代表、关联方等信息登录到银行监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的信贷登记系统,同时应作好集团客户授信后信息收集与整理工作,集团客户贷款的变化、经营财务状况的异常变化、关键管理人员的变动以及集团客户的违规经营、被起诉、欠息、逃废债、提供虚假资料等重大事项必须及时登录到本行信贷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集团客户所处的行业和经营能力,对集团客户的贷款总额、资产负债指标、盈利指标、流动性指标、贷款本息偿还情况和关键管理人员的信用状况等,设臵授信风险预警线。
第二十八条 中国银监会将建立大额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统计和风险分析制度,并视个别集团客户风险状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九条 各商业银行之间应加强合作,相互征询集团客户的资信时,应按商业原则依法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查询协助。
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应加强与信誉好、审计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建立稳定的业务合作,必要时应要求授信对象出具经商业银行认可的中介机构提供的相关意见。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政策性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等对集团客户授信风险管理参照本指引执行。
5.客户授信协议书 篇五
2010年11月18日 8点37分 来源:中国金融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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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银行集团客户的概念和特点
(一)集团客户的定义
银行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一是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二是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三是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四是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以致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商业银行按照风险尽责原则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
(二)集团客户的特点
1.集团客户规模扩张往往伴随银行贷款迅速上升。大部分企业集团融资主要依靠银行信贷,相当一部分贷款是由关联企业提供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由于集团企业对银行资金依赖程度较深,贷款规模增幅大,绝对量呈上升趋势,信贷风险也迅速攀升。从集团客户经营角度来看,其通过频繁的兼并收购活动进行多元化投资,迅速扩张规模,对其自身也存在着极大的经营风险。
2.集团客户的经营行为特征。主要表现在4个方面:一是集团内关联企业投资关系复杂。不少集团客户的关联企业主要是通过投资链条形成的,投资形式主要有全资、控股和参股三种。投资呈现出多层次特征,而且层次之间不平衡。二是通过频繁的兼并收购多元化投资,扩大资产规模。混业经营的企业集团兼并收购活动频繁,它们围绕市场热点做题目,通过兼并收购的方式多元化投资。三是集团发展往往以融资促投资,以投资带融资。企业集团多元化投资是以其独特的融资能力为基础的,并与其融资能力相互助长。集团融资方式以银行贷款为主,也有通过上市募集资金的。在以银行信贷市场为主的资金市场上,多元化投资既是融资冲动产生的原因,又是融资能力增强的通道。集团控制的关联企业越多,融资能力也越强。四是注重培养同政府的关系。企业集团为寻求更大发展,高度重视培养同政府部门的关系,并注意形象塑造,经常参与捐助活动、助学活动、大型演出以提高知名度。3.企业集团的财务管理特点。一是财务管理模式以集权型为主。多数集团的财务管理都集中于集团总部,便于集团的投融资统一管理。二是融资原则是集团融资规模最大,财务成本最低。集团的融资和投资是一盘棋,哪些企业需要用款,由哪些企业充当融资通道,都由集团资金或财务部门统一计划和安排,通过统一调度,集团可以在现有的条件下尽量降低财务费用。三是融资以银行贷款为主。四是财务管理的通行做法是以投资扩张带动融资。强烈的投资冲动激发企业的融资需求。
二、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表现
集团客户授信风险是指由于银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银行不能按时收回贷款本息或给银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银行集团客户授信风险主要表现为:
(一)信用膨胀风险。从形式上看,一般情况下,集团企业各成员的授信金额不是很大,如果将集团企业群体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则控制企业贷款量往往大大超过其授信额度,形成集团企业整体的信用膨胀。
(二)资金挪用风险。大多数集团在内部实行统一财务管理模式。这种财务管理模式造成各银行贷款转入企业集团的结算中心后形成了“一锅粥”,集团企业可根据自身需要任意抽调挪用银行贷款。因此,经常出现集团客户成员企业以自身名义获取贷款往往被控制企业挪作与申请用途不符的购买基金、关联公司增资、收购股权等用途,甚至用来挥霍的现象。
(三)信息虚假风险。由于关联企业间交易的复杂性,银行缺乏可靠信息来源和调查手段,很难全面掌握关联企业的各种资料,难以准确判断关联客户经营与财务信息的真实性,致使对关联企业的贷款业务无法准确把握。集团客户的信息虚假主要有:一是为满足贷款条件,利用关联企业相互控制的特性,通过进行关联交易来随意调节会计报表的相关数据,粉饰借款主体的财务报表,使各项财务指标达到借贷条件,直接影响了银行贷前调查及贷后管理决策的准确性。二是关联企业之间通过相互投资参股虚增资本,使银行信贷营销人员误认为公司资本实力雄厚,从而给贷款带来风险。三是集团企业在关联交易的披露上极不规范,财务反映严重不实。
(四)担保虚化风险。集团客户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担保现象普遍,看似担保手续合法规范,但由于关联企业之间利益相互联系,实则掩盖了贷款风险,使银行的担保措施形同虚设,扩大了银行的贷款风险。
(五)生产经营风险。同样的风险环境下,企业集团的风险会高于普通企业。这是因为企业集团以融资促投资的发展模式和资金统一管理方式的结合,对集团的资金管理提出非常高的要求,如果集团管理效率的提高跟不上集团规模增长的速度,集团的经营风险就可能出现在某个节点上。在集团企业存在大量关联交易的情况下,企业经营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母子公司、子子公司之间往往生产配套产品或上下游产品,关联交易在其生产经营中占很大比重。一旦关联方发生变化,相互间交易受到影响,其生产经营就会产生很大波动。
(六)道德缺失风险。我国目前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相对滞后,部分集团客户信用观念淡薄,道德伦理缺失,其常常利用兼并、重组、贸易、置换等关联交易手段进行成员企业财产和利益的不当转移,蓄意逃废银行债务,将自身的经营问题转嫁形成信贷风险。
三、银行集团客户授信风险管理制度建设和制约因素分析
近年来,银行业机构越来越重视集团客户的风险管理,在制度建设、审查标准、信息系统建设等方面都有了长足的进步,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不适当授信额度分配以及关联交易等风险的管理也取得一定成效。但是,由于内外等多方面因素,致使银行集团客户授信存在一定的风险。
(一)银行集团客户授信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1.对集团性客户的认识存在误区。一是对集团性客户的经营风险认识不足,盲目迷信企业集团,对其行业风险、政策风险、经营风险、管理能力不足风险认识不够,把集团性客户简单等同于优良客户,导致在贷款调查、贷款决策、贷款定价、贷后管理、贷款追偿等过程中降低要求,“三查”制度不落实,把关不严,这常常导致银行处于被动地位,弱化了贷款的后期管理。二是对集团性客户的法律风险认识不够,偏好于对母公司贷款用于整个集团成员单位信贷需求,忽视了集团客户中无论母公司还是子公司都是独立法人,都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法律规范。
2.管理制度不够健全。首先,对集团客户的甄别缺乏规范有效的程序和手段,无法或者不愿意准确识别集团客户的关联方,对关联企业互保风险的监管也形同虚设。
其次,对集团性客户出现的新特点应对不及时,信贷管理制度相对滞后。集团客户的授信管理不规范,信贷管理粗放,贷前调查阶段没有将集团性客户中各关联企业的产权结构、投资关系、关联交易、相互担保作为贷前调查内容,贷后管理阶段对贷款流向缺乏必要监督,未建立对集团客户总体风险的监测机制,缺少对整体情况的监测和把握。
再次,缺乏统一的管理制度。一些地方法人银行机构疏于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没有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大型银行集团客户管理办法中所涉及授信管理的条款散见于多个时期的文件而未集中整理和更新,缺乏系统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各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面对纷繁复杂的制度往往无所适从。
最后,缺乏分行层面的、可实际操作的对集团客户授信限额的管理规定。我国规定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金余额的比率不得超过10%,但分行尚无单一客户授信资本金限额管理,原因是分行非法人银行,无独立资本金。对于金融业务发展迅速,企业集团较为集中的地区,缺乏对应的量化管理指标不利于风险控制。3.风险管理技术和手段难以适应实际需要。大多数银行对集团客户挪用信贷资金、关联交易等行为缺乏有效地监测手段。另外,风险管理手段也不尽完善。如对集团客户核定最高授信额度时,大多数银行只对集团客户的基本状况、财务状况、经营情况以及偿债能力进行分析,缺乏对企业授信额度的测算分析,为各子公司分配授信额度时,也未充分考虑子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及使用计划,导致部分集团客户在授信有效期间出现实际用信额度超过银行授信额度的情况,银行不得不为其“特别授信”或“追加授信”。
4.银行间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在授信方面,各行往往只考虑本行对客户的授信,没有充分考虑其他银行已有的授信及贷款情况,使借款人的授信获得远远超过其自身承债能力;在贷款管理和风险处置方面,各银行间也缺乏信息互换平台和制度规范,且将重要信息作为商业秘密相互屏蔽,一旦集团企业出现问题,不能站在共同维护金融安全的高度来处置风险。另外,银行间的激烈竞争,也助长了集团客户逃避银行监督的行为,配合监督的意识差。
5.银行业风险偏好一致导致信用风险高度集中。银行在信贷营销战略中,不论是大银行,还是中小银行,都存在严重的从众、追星冲动,风险偏好集聚于一些知名企业、品牌企业,导致信贷结构严重失衡,风险巨大。
6.高素质多技能的专业人才缺乏。集团客户涉及多个企业,甚至不同行业和地区,关系盘根错节,关联交易错综复杂,识别集团客户风险需要具备严谨的敬业精神、专业的财务技能、扎实的法律功底、敏锐的分析判断能力和广泛的行业知识,目前银行信贷人员知识结构不能满足集团客户授信风险管理的需要,更不能准确识别和有效防范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
(二)制约集团客户授信风险管理的外部因素
1.银企信息不对称,银行难以准确把握企业真实经营状况。目前企业普遍存在着会计财务制度不科学、不规范,财务信息不透明甚至数据失真等问题,银行与企业信息严重不对称,极易误导银行信贷决策和正常的信贷监督管理。
2.社会信用记录、公示制度的缺失,使银行掉入“信用陷阱”。如铁本公司在常州市的关联公司有5家,在扬中市2家,而这些信息各银行并不完全掌握。
3.公共监督力量较弱,助长了一些企业的不守信用行为。尽管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和政策以打击逃废债行为,但出于地方或部门的利益,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对法人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等行为打击力度不够,个别地方政府对本地企业逃废债行为充当保护伞;一些社会中介机构如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不履行职业准则,提供虚假的验资报告和审验结果等,约束企业诚信守法经营的社会力量薄弱。
4.法律制度有漏洞。我国集团客户法律制度中欠缺对公司股东滥用有限责任的规定,没有相应的制衡机制以规范控制企业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因此,目前的法人制度实际上是严格的股东有限责任,加之信用基础和信用理念的薄弱,使得银行在面对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侵害债权时,难以找到合法有效手段来维护合法债权,最终导致贷款偿还出现风险。
5.基层银行机构缺乏对集团客户信贷支持的合作机制。虽然银监会鼓励银行业机构通过银行业协会组织对集团客户发放银团贷款或俱乐部贷款,但由于在地市级地区普遍 5 不存在银行业协会,而且银监局受法定职能所限又不能组织银行开展类似业务,因此在基层缺乏银行对集团客户信贷合作的平台。
四、对改进银行集团客户风险管理的政策建议
防范和控制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需要银行业机构、监管部门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一)银行业机构
银行业机构是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主体。在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银行业机构应主动采取措施,加以防控。
1.完善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办法应包含:(1)“一个债务人原则”。即将企业集团整体作为一个债务人进行管理。(2)风险集中控制体系。建立与集团客户授信风险管理相适应的管理机制。要按照集团客户分布范围确定管理层面,即总行层面、一级分行层面、二级分行层面。(3)统一授信。实行主办行制度。主办行负责对客户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定期发布客户信息、授信使用和资产状态,协办行在主办行指导下开展信贷活动。(4)建立客户信息管理、风险评估和预警系统。
2.严把贷前调查关。贷前调查要突出重点,把对企业组织结构、资本构成、注册资本到位以及财务状况的分析作为重中之重。首先,在组织结构方面,要摸清集团客户的管理体制、组织结构、治理结构,及时掌握客户、重大关联方的主要业务往来,理顺集团成员之间的法律关系。其次,在资本构成方面,必须准确查实客户和重大关联方注册资金、股权分布的真实情况。再次,深化财务分析。要求借款人出具经具备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集团客户合并报表和承贷主体的财务报表。最后,准确核实集团和各成员的真实资产、负债、财务状况,根据核心资产确定承贷主体和授信额度。
3.加强担保审查。根据集团客户综合实力,对外担保总量控制在一定额度以内。严格审查集团客户新增授信担保,应以集团外部企业担保为主。在担保方式上,坚持以集团外部资产抵押、质押担保为主。对于私营集团客户,追加企业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作为担保,避免企业资产转移到个人名下,关联企业不应作为主要担保人,而应作为追加担保对象。
4.控制授信总量和结构。一是严格控制集团客户整体授信总量。通过对集团整体经营性资产、主营业务、现金流分布以及关联关系分析核定集团整体授信总量,一方面可 防止分散授信夸大集团客户的信用承受能力;另一方面,由于关联交易只是使有关利益在集团内部进行分配,统一考察集团整体承受能力可消除集团内部因控制方式而造成的人为影响。二是做好借款人结构安排。在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中,除了核定整体授信总额外,还要对授信总量在集团成员间的分布作出详细安排。
5.在借款合同中设置预防性条款。主要包括:(1)信息披露。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款人应及时、准确、全面地向债权银行披露相关信息,包括关联方关系、关联交易及对外提供担保情况等。(2)资产转让限制。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款人重大资产转让行为必须征得债权银行的同意。(3)关联交易限制。借款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影响到银行债权安全的,必须取得银行同意;未经银行同意不得改变贷款用途,否则即构成违约,银行有权宣布合同提前到期或解除合同,并追究借款人违约责任。(4)利润分配。设置一些条款限制其利润分配,约定利润分配的比例限制,并约定利润分配需经银行同意。(5)终止合同。贷款对象不遵守合同或有影响贷款安全的情形时,贷款人有权单方决定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6.加强贷后管理。一是重点监控借款人的关联交易构成,注意剔除因关联交易引起的非正常利润因素,严格监控关联交易中有关资产(资金)的无偿或低价转移行为。二是防止信贷资金在集团内不同法人间的随意流动,防止以子公司名义多头套取银行贷款而由集团公司长期占用。对于随意改变贷款用途的,应及时调整信用额度或追究其违约责任。三是密切关注企业集团法人治理结构和核心管理层的个人素质,客观评价其品行和能力。
7.完善激励约束制度。建立风险、收益和成本相匹配的业绩考核体系,用经济资本和风险调整资本回报等指标核定分支机构信贷经营业绩。
(二)监管部门
1.加强信息共享。银监部门应借鉴国外经验,搭建银行间的沟通交流和合作平台,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的信息服务。一是加大信息披露力度,二是要求银行加强系统信息共享,三是加强跨行间信息共享。
2.创新信贷组织方式。银监部门应加强和民政等有关部门的联系,通过组建地方银行业协会或公会等组织,为创新信贷组织方式,促进银团贷款和俱乐部贷款等业务发展搭建平台。
3.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制度建设、执行和信息系统建设情况。通过检查,防止银行间恶意竞争、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以及客户欺诈贷款和挪用贷款。
(三)政府部门
1.加快社会征信系统建设。建议政府协调人行、银监、工商、统计等部门,通过建立信息平台,将企业真实、完善的信息资源集中起来,推进银行信贷登记信息集中化、完整性和真实性建设,发挥信息的积极作用。同时加强银行、证券、保险等监管机构合作,建立信息沟通交流机制,发挥监管合力。
2.完善立法保障债权。一是借鉴美国揭开公司面纱原则,建立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二是借鉴德国推定关联企业学说,确立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确定控制公司的责任。三是借鉴德国立法,建立通过提高法定盈余公积金、限制移转利润的最高数额、对损失进行补偿及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措施等事前保护措施。四是借鉴深石原则,确立非关联债权相对于关联债权的优先制度。
6.客户授信协议书 篇六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全行战略客户营销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扩大战略客户与我行在更多领域、更深层次的业务合作,同时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统一管理,依据《中信银行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修订)》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战略客户集团统一授信对象原则上为全行性战略客户中跨分行的集团客户。总行公司银行部将根据全行战略客户营销管理工作的需要,从上述客户中重点选择部分业务辐射范围广、下属企业分布与我行分支机构结合程度高、合作前景良好的集团客户开展统一授信工作。
第三条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集团客户成员企业均应纳入战略客户集团统一授信管理:
(一)集团总部和全资子公司;
(二)集团绝对控股的企业;
(三)集团持有股份且为第一大股东的企业;
(四)集团间接控股的企业;
(五)其他需要纳入战略客户集团统一授信管理的企业。
第四条战略客户集团统一授信工作实行主办行制。总行公司银行部负责确定集团客户主办行。原则上集团总部所在地分行即为主办行,其他分行为经办行。总行公司银行部也可根据实际营销管理的需要另行指定主办行。
第五条主办行职责:
(一)负责全面调查了解集团客户整体情况,在总行指导下与集团总部进行统一授信业务谈判,提出纳入统一授信的集团客户成员企业名单,初步确定整体合作方案;
(二)负责起草集团统一授信调查报告,经分行审批后上报总行,当辖内集团及成员企业的授信额度不足时,向总行公司银行部提出调增授信额度的申请;
(三)负责集团客户总部的客户关系维护,协助总行协调解决在与集团整体合作中出现的问题;
(四)负责全面收集集团客户的各类信息,及时了解掌握重要业务机会或重大经营变化并向总行报告。
第六条经办行职责:
负责按照总行有关要求对辖内集团客户成员企业授信现状和潜在需求进行调查,负责落实总行有关战略客户集团统一授信额度使用的规定;
负责组织辖内集团客户成员企业的营销及授信上报工作,当辖内集团客户成员企业的授信额度不足时,向总行公司银行部提出调增授信额度的申请;
负责辖内集团客户成员企业的日常客户关系维护,协助总行协调解决在与成员企业合作中出现的问题;
负责全面收集集团客户成员企业的各类信息,及时了解掌握重要业务机会和客户重大经营变化。
第二章集团统一授信发起、调查及审批
第七条集团统一授信的发起、调查及上报审批工作由总行公司银行部牵头组织,主办行和经办行具体办理。
(一)总行公司银行部确定组织发起集团统一授信的战略客户并指定主办行。主办行应在总行指导下与集团客户总部开展营销及业务谈判等工作,初步确定集团授信合作意向、合作方案和纳入集团统一授信的成员企业名单等。
(二)总行公司银行部向全行下发关于开展战略客户集团统一授信工作的通知,要求分行对辖内集团客户成员企业开展授信摸底调查,并在总行规定的期限内将已有存量授信情况和潜在授信需求汇总上报总行公司银行部。
(三)总行公司银行部汇总各分行上报的授信信息后,最终确定纳入集团统一授信的成员企业名单,并根据与集团客户总部初步确定的合作方案提出指导意见下发主办行,主办行应根据总行公司银行部的指导意见综合考虑战略客户在我行的存量授信情况、潜在授信需求、集团客户整体状况等因素完成集团统一授信报告并提交同级风险管理部门审批。
(四)审批通过后,主办行将审批意见及授信报告等相关资料一并上报总行公司银行部。总行公司银行部根据全行整体营销管理的需要出具有关意见,并连同主办行授信资料提交总行风险管理部审批。
第八条总行风险管理部对集团统一授信业务进行审查,根据集团客户的风险状况及我行的风险承受能力,并结合总行公司银行部的意见,最终核定集团授信总额度,并向总行公司银行部下达集团统一授信额度批复同时抄送主办行。
第九条总行风险管理部核定集团统一授信额度时,在控制集团授信风险总量的前提下,统筹考虑集团客户现有存量授信和潜在业务合作需求,核定的集团授信总额度除覆盖已有存量授信外,可预留部分备用额度用以支持战略客户的持续营销工作。
第三章集团统一授信额度分配和管理
第十条总行公司银行部负责对已批复的集团统一授信额度进行分配。
(一)总行公司银行部依据总行风险管理部的集团统一授信额度批复,结合分行的营销需要对集团授信总额度进行划分,并书面通知分行。
(二)根据分行申请和全行实际营销的需要,总行公司银行部在集团授信总额度内且符合总行风险管理部批复条件的情况下,有权对集团授信总额度划分方案予以调整,必要时可对已划分给分行但长期闲置的授信额度进行重新分配。
第十一条总行公司银行部将集团授信额度划分方案提交总行信贷管理部,总行信贷管理部负责按照总行风险管理部的集团统一授信额度批复和总行公司银行部的集团授信额度划分方案将有关数据及时维护到信贷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分行应严格按照总行批复及划分方案对集团客户成员企业开展具体授信业务,续做、新增授信额度无论是否在分行审批权限内,均应事先向总行公司银行部申领额度:
(一)在不增加集团授信总额度的情况下,总行公司银行部负责在全行范围内对额度进行调剂,分行在领取额度后方可提交同级风险管理部门审批,超过分行权限的上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审批。
(二)在集团授信总额度不能满足分行需求时,总行公司银行部会同主办行与集团客户总部协商,确需扩大集团授信总额度的,由总行公司银行部通知分行将授信资料提交同级风险管理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分行将审批意见等相关资料一并上报总行公司银行部,总行公司银行部出具意见后提交总行风险管理部审批。
第十三条分行应严格按照总行关于授信品种的划分方案办理具体业务,需要对授信品种进行调整的,如符合总行授信品种调剂原则的可自行调整,不符合总行授信品种调剂原则的需按现行规定上报审批。
第十四条各级风险、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将集团及成员企业统一授信业务的额度批复、综合授信协议、业务合同、额度执行情况等数据在信贷管理系统中进行维护管理,确保集团统一授信业务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总行公司银行部有关集团统一授信额度的调整均以信贷管理系统中提供的数据为基础。
第四章附 则
第十五条总行将定期对分行战略客户集团统一授信工作进行检查,对隐瞒集团客户成员企业关系回避统一管理、擅自为集团客户成员企业申请授信或扩大授信、未按规定及时维护信贷管理系统导致授信额度数据失真等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集团统一授信风险责任认定遵循“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各级公司业务、风险和信贷管理部门应按照我行现行规定做好集团统一授信业务的风险监控、贷后管理等工作。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总行公司银行部负责解释、修订。
7.2016年产品授信经销协议 篇七
签订时间:2016年 月 日 甲方(卖方):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销售分公司 乙方(买方):(客户代码:)
基于甲、乙双方签订的《长虹电视产品经销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之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就长虹电视产品的授信经销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本协议授信额度、账期的定义:
1、授信额度:是指甲方给予乙方先进货再按账期付款的供货额度。
2、账期:是指乙方收货日起至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授信产品货款的最长期限。
二、甲方根据乙方的经营实力、资信能力及乙方的申请,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授予乙方上限为(大写): 元的授信额度,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有权对具体授信额度进行调整。
授信经销产品的账期为: 甲方产品交付乙方后 天。
三、乙方有义务按月与甲方签订《对账协议》。
四、交易产品的风险责任在产品交付乙方后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承诺仅以本协议明示的甲方银行账户办理货款支付。乙方承诺不向甲方人员支付任何款项,不得同意甲方人员借款或擅自调货,否则,与甲乙双方交易无关。
六、乙方应严格按账期向甲方支付货款,若乙方逾期支付货款,乙方应按逾期付款总额的日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七、本协议有效期:合同签订日至2017年 月 日止。
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或合同终止履行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全部授信经销产品的货款,否则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八、本协议为《长虹电视产品经销协议》的补充,未尽事宜按《长虹电视产品经销协议》执行。甲、乙双方因本协议履行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由甲方总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经甲、乙双方盖章后生效;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销售分公司 甲方开户行:
户名:
帐号:
8.客户授信协议书 篇八
省民族企业家联合会与兰州银行签订5亿元商会贷款授信协议 6月12日,在省民族企业家联合会与兰州银行商会战略合作授信签约仪式上,兰州银行向省民族企业家联合会授信5亿元,作为未来该商会会员企业融资的有力支持。这一合作不仅打破了银企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屏障,也标志着商会搭台、银企对接的新型融资模式在我省又迈出了新的步伐。省政协副主席、省伊斯兰教协会会长马国瑜,省委统战部副部长陈元龙,省工商联巡视员赵玉龙,省商务厅副厅长张立民,省民委副主任马学智,定西市委副书记马虎成等省市领导出席签约仪式。省工商联商会工作部刘庆部长参加了授信仪式,并代表省工商联对民族企业家联合会今后的工作提出了要求。她指出:近年来,国家出台了多项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优惠金融政策,努力增加对非公有制企业的信贷投入,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加快发展。今年,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又出台了《关于加强全省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各类商会协会发展的意见》(45号文件),文件明确了商会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总体要求,同时赋予商会开展法律、金融、管理等多项服务职能,并对完善商会和会员企业发展提供了政策措施。此次兰州银行与甘肃省民族企业联合会签订5亿元商会贷款授信协议,就是商会与银行开展深入合作,共谋发展的有力对接。希望民族企业家联合会,借助此次契机,按照《章程》和《意见》,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凝聚和团结各位民族企业家,帮助他们“抱团发展”,不断推进民族企业上档次、上规模、上水平。希望民族企业联合会领导班子带领全体会员讲政治、讲大局、讲传统、讲团结,促进民族企业健康发展,促进民族企业家健康成长,与时俱进,开拓进取,奋发有为,为促进地区商贸繁荣、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做出新的贡献。来自民族企业家联合会会员和商业银行及省市有关单位近200人参加了签约仪式。
9.客户买车协议书 (最新) 篇九
转让方(简称甲方):____________ 买车方(简称乙方):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购买协议。
一、甲方将型号 ______ 汽车___辆,车号为_______,车辆发动机号____________车架号___________,愿将此车转让给乙方,转让费计人民币__佰__拾__万__仟__佰__拾__元(¥:_________元)。
二、付款方式:车款为(□定金/□首付/□一次性付清)__佰__拾__万__仟__佰__拾__元(¥:___________元)。
三、甲方应交给乙方随车手续:行驶证□,登记证□,保险□,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代码证复印件□。甲方保证以上手续合法,齐全有效,并协助乙方确保能正常过户,如不能过户,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款。
四、自甲乙双方共同验车,确认本车况无大事故、无泡水、无火烧,若交车前有上述车况,甲方接受交车后30天内退车退款。交车前该车有关的缴费、债权债务、交通违章、安全风险等相关事家均由甲方负责。交车后的债权债务、交通违章、安全风险、税金缴费等一切事务均由乙方负责。
五、如需办理车贷,乙方须在签订本协议
日内向贷款方提供贷款所需材料;乙方应在贷款审批通过
日内补齐车辆贷款首付并签订贷款协议,否则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六、该车过户相关费用由__方承担,若全款购车,定于__年__月__日内办好过户手续;若贷款购车,签订贷款合同并补齐首付后安排过户。
七、经双方充分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协议,不得反悔。乙方若未按时付清全款(包括逾期未付车贷首付)或未提供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所需资料导致车辆无法过户,不得提车;逾期 3日内应承担违约责任,定金首付不予退还,甲方有权将车辆另行处理。此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以双方签字(盖章)生效。车辆过户手续完成并付清车款提车后本协议即终止。
八、其它补充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10.解除客户合同协议书(范本) 篇十
甲方(以下称“甲方”):
乙方(以下称“乙方”):
(在本协议中,“甲方”和“乙方”统称为“双方”,各自被称为“一方”)
甲、乙双方就终止履行双方于年签订的《合同》(合同编号:)(以下称“《合同》”)的相关事宜,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订立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自双方签署本协议之日起,《合同》即行终止,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继续要求另一方履行《合同》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双方确认:乙方自起停止按照《合同》规定向甲方供应其生产的产品,甲方同意自该日起停止销售乙方供应的商品。甲方如有未支付给乙方的应付货款的,甲方应按合同结算方式支付给乙方。乙方如根据《合同》规定已向甲方支付合同保证金的,甲方应将该保证金退款给乙方。
本协议一式贰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11.客户授信协议书 篇十一
授 信 额 度 协 议
编号:2009年 明人授字106220001号
甲方: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 邮编: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电话: 传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 邮编: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为发展友好、互惠的合作关系,本着自愿、平等、互利、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达成如下协议。
18892325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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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乙方预留与签署本协议和单项协议有关的公司文件、单据、印鉴、相关人员名单、签字样本,并填妥有关凭证;
2、开立叙作单项授信业务所必需的账户;
3、本协议、单项协议约定的担保已有效设立;
4、单项协议中约定的叙作该业务的其他前提条件;
5、乙方认为甲方应予满足的其他条件。
188923255.doc 害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
4、若发生可能影响甲方或担保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进行任何形式的分立、合并、联营、与外商合资、合作、承包经营、重组、改制、计划上市等经营方式的变更,减少注册资本、进行重大资产或股权转让、承担重大负债,或在抵押物上设置新的重大负债、担保物被查封,解散、撤销、(被)申请破产等,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5、对于本协议和单项协议未作约定的事宜,甲方同意按乙方的有关规定和业务惯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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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宣布本协议、单项协议或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其他协议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贸易融资款项及保函垫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
5、终止或解除本协议,全部、部分终止或解除单项协议、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其他协议;
6、要求甲方赔偿因其违约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7、仅需事先或事后通知,将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内的款项扣划以清偿甲方对乙方所负全部或部分债务。账户中的未到期款项视为提前到期。账户币种与乙方业务计价货币不同的,按扣收时乙方适用的结售汇牌价汇率折算;
8、行使担保物权;
9、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10、乙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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