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警示管理办法(精选15篇)
1.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警示管理办法 篇一
县交通运输局2018年生产安全管理工作总结
县交通运输局2018年生产安全管理工作总结
为认真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及《**市安全生产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市安〔2018〕60号)文件要求,持续推进我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不断夯实应急工作基础,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保障我局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应急管理方面工作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2018年度应急管理主要工作情况
(一)明确组织领导,形成应急管理长效机制。
我局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工作,始终将其摆在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一是完善组织保障。成立了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其他局党组成员任副组长、各股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及时进行调整充实,保障了全局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二是畅通信息渠道。在全局各股室、单位,16家普通货物运输企业、1家危险品运输企业、1家客运企业、2家驾校、2家出租公司、施工企业等组建了应急信息员队伍,形成了完整的应急信息报送网络,确保应急信息及时报送,迅速反应。三是强化督导考核。进一步强化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明确职责,并将此项工作列入各股室、单位年终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
(二)修订完善预案,加强预案体系建设。
修订了《**县交通运输局事故应急预案》,对交通运输系统内突发事件如何应对、处置进行了详细说明,提升了系统内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完善了《**县交通运输局突发公共事件道路保畅通应急预案》,对社会突发公共事件如何应对,如何保障道路运输正常运行进行了详细说明,最大限度地预防重大交通事故和严重交通堵塞发生。充实了《全县交通运输系统公共交通防汛保障预案》,为切实做好全县交通运输系统公共交通汛期防汛抢险保障,确保道路运输安全和公路设施安全畅通打下了良好基础。
(三)加强应急值班,确保通信联络畅通。
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保障能够及时掌握、准确处理应急事件,进一步明确了值班责任。一是是明确处理程序。进一步修订完善了应急值守事务接受、处置、反馈等处理程序。同时,连同部分县直部门应急值班联系方式,在局值班室上墙公示,确保值班工作的规范性和制度化。二是严格督查考核。对应急值班工作实行定期督查和不定期抽查制度,并将相关情况在全局进行反馈。对值班工作中出现问题的,由带班领导向局党组做出书面检查,确保了值守工作的严肃性和纪律性。
(四)落实应急队伍物资,提升应急保障能力。
一是组建应急队伍。组建了65人的道路抢险突击队,组成了5辆货车、4部客车的道路运输应急车队,同时配备了1辆装载机、1辆推土机、1辆挖掘机、1辆吊车等应急抢险车辆,落实了铁锨40把、草袋(编织袋)400条、砂石料500m3及木桩、铁丝、水泥等应急物资。
二是明确责任分工。应急领导小组下设一室四组,即:应急抢险办公室、干线公路养护组、地方道路养护组、道路运输组、后勤保障组,明确职责分工,确保一旦发生险情,立即能够采取有效措施,完成抢险救灾、运输保障、恢复公路交通等项任务。
(五)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月,我局组织开展了综合应急演练,此次演练模拟气象台发布当每小时降雨量达到100mm以上或日降雨量达到150mm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或接到上级红色预警时和接到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通知,进入Ⅰ级紧急防汛期,导致山体出现滑坡、塌方事故,造成道路交通中断,严重危害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情况十分危急,防汛抢险应急队接到防汛抢险应急指挥部命令后,快速集结,到达指定地点,在重要路口设置锥形标、绕行标志,对险情路段实施交通管制;技术专家组、应急抢险组、后勤保障组通力协作,迅速调度挖掘机、装载机、运输车辆清通塌方、抢通道路,经过抢险应急队近1个小时的紧张抢险,受损道路被抢通。此次演练共出动抢险人员100余人,抢险指挥车一辆,装载机6台、挖掘机5台、推土机1台、压路机3台、运输车3台、发电机2台。通过本次演练,加强了交通系统各部门的沟通和协作,积累了应对突发事故的经验,为今后快速、有效地处置汛期突发事件,确保国省道干线公路的安全畅通打下了坚实基础。
(六)加强源头防范,提高风险排查力度。
积极推进应急管理“关口”前移,积极组织力量集中做好应急隐患排查工作,促进应急管理工作从被动应对转向源头治理,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的发生。每季度对1家危化品运输企业、1家客运企业、16家普通货运企业进行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七)加强宣传培训,营造应急良好氛围。
一是将应急管理知识学习列入全局年度培训计划,通过观看应急教育片、干部上讲台等多种形式,重点对应急突发事件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进行全面培训。同时,积极组织县内运输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应急处置等方面培训,普及应急知识和基本常识,提高自救和互救能力,提升应急处置水平。二是通过在车站悬挂横幅,出租车、公交车张贴标语等多种形式,宣传应急工作,时刻保持防微杜渐、警钟长鸣。
二、应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们在应急管理工作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离全县应急工作的任务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存在一定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各类应急物资和救援设备购置时间长,部分已需进行填充或更换。二是近年来,全局应急值守等各项工作相对比较完备,未发生突发事项,应急处置的紧迫感、防范意识等有所松懈。三是应急演练的覆盖面还不够全面,演练的内容还不够丰富等。
三、2018年应急管理工作打算
(一)进一步做好应急值守工作。切实抓好信息报告和应急值守工作,及时掌握、准确判断应急事态,第一时间做出反应,并按有关程序迅速上报。
(二)进一步抓好隐患排查工作。积极组织力量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局重点部位、客货运输企业、危险品企业等进行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进一步加大应急演练力度。积极拓宽应急演练范围和参与面,使全系统保持应急工作的警惕性,做到突发应急时间发生后,能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调动应急资源和力量,在最短时间内控制事态发展、实施紧急救援。
(四)进一步丰富应急物资储备。加强对应急物资储备的管理,对应急物资及时进行填充和更新,建立物资储备台账,确保应急物资的数量和质量。
(五)进一步加大应急宣传力度。注重做好面向系统内的预防、避险、减灾等方面的宣传教育,提高对突发事件的认识及自救、互救的能力,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
2.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警示管理办法 篇二
今后, 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 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采取相关措施的;漏报、谎报或瞒报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相关单位负责人将被交通运输部约谈。交通运输部近日印发并实施《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试行) 。
公路、水路生产运输或建设施工, 出现下列情况时, 交通运输部将对相关单位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诫勉谈话:未落实国家或部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 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采取相关措施的;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存在漏报、谎报或瞒报的;六个月内发生两次及以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连续发生多起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并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的;发生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约谈方式分为集体约谈和个别约谈。被约谈单位需在约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以书面形式报交通运输部, 并及时报告整改方案执行情况;无故不参加约谈或未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 将被通报批评;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安全事故的, 被约谈单位及相关人员将被追责。
3.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警示管理办法 篇三
《规定》出台的背景:
游艇业在国际上有着巨大的市场份额。全球每年的游艇经济收入超过500亿美元,发达国家平均每171人就拥有一艘游艇,挪威、新西兰等地更高达每8人拥有一艘。专业人士认为。当地区人均GDP达到5000美元时,游艇经济就开始萌芽了。这也印证了我国目前游艇业的发展状况。
据统计,目前我国已经有200多家游艇制造企业,产值超过1000万的企业就有30多家,这些企业主要集中在深圳、上海、青岛、天津、厦门、珠海等城市。沿海有游艇100多艘,主要集中在青岛、深圳等地。游艇业作为新兴产业受到很多地方领导的高度重视,纷纷对游艇业的发展寄予厚望,把她作为城市品牌。辽宁、河北、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等沿海和内陆水上旅游资源丰富且经济相对发达的省市游艇业已有所发展,其中以深圳、上海、青岛、日照等地发展较快。青岛、日照由于有20D8年奥帆赛和世帆赛的因素,游艇业发展非常迅猛。深圳毗邻香港,且四季如春,发展游艇业具有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上海加快发展游艇经济。要将奉贤区打造为游艇城。与发达国家平均每171人拥有一艘游艇相比,我国游艇的人均占有量仍有巨大提升空间。可以预计,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人们生活观念的逐步转变,游艇业将会在我国得到迅猛发展。
目前我国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的法规主要是针对营运船舶来制定的,很多规定对游艇安全监管不适用。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服务经济建设,促进游艇业的健康发展,迫切需要按照游艇的特性,制定包括游艇的登记、检验、航行规则和游艇驾驶员的培训、考试以及游艇俱乐部的运作模式等内容的管理制度。
游艇安全监管和立法的原则:
游艇作为一种私人性质的、非营运用途的休闲船舶,主要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商务接待,有其自身的特点,在建造风格上追求个性化,不参与公共交通运输,如果完全套用营运船舶的管理理念来管理游艇,会阻碍其健康发展。
游艇不同于营运船舶,除了遵守国际避碰规则外,其他国际海事公约,如《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大多对它不适用。属于非公约船,因此国际上缺少一致的标准和规范。在登记和检验制度上,有的国家不需要检验,有的需要检验但不需要登记,甚至有的完全不需要登记和检验;在游艇驾驶员的配备要求上,有的由主管机关主导培训、考试、发证,有的完全由行业协会承担培训、考试、发证工作,各国的要求和做法各不相同,但共同的一点都是实行较宽松的管理。因此对游艇的管理,一方面必须立足于我国国情,在现行海事法律、法规框架下,借鉴国外游艇发达地区的管理经验,除必须严格遵守航行规则外,应当简化游艇的登记、检验手续,对游艇驾驶员不能按照《船员条例》的要求进行注册管理,不实行船舶签证、安全检查和安全配员制度。建立一个宽松的、有利于游艇健康发展的法律环境。
结合国外游艇管理经验。审视我国游艇管理现状,游艇安全监管和立法坚持以下原则:
(一)保障游艇安全与促进游艇业健康发展相结合;
(二)游艇自身安全与公共安全兼顾:
(三)实施有利于保障游艇安全的特殊管理制度的;
(四)实行海事管理机构监管、游艇业主自主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
游艇的定义和《规定》的适用范围:明确游艇的内涵十分重要。在起草《规定》的过程中,我们对加拿大、新西兰、香港特别行政区等国家或者地区的游艇定义进行了研究。加拿大航运条例规定,游艇系指仅用于个人娱乐而非商业目的船艇。新西兰有关法律规定,游艇系指仅用于船东娱乐或作为船东住所的,且不被用于出租或取得报酬的船舶。香港商船(游艇)规例规定,游艇系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小轮、私人游艇、充气式船只、中式帆船、西式中国帆船或其他船只:1、已装备或者载有引擎,或设计为可装设或载有引擎。藉以使该船只能靠机械设备推进;2、纯为游乐而拥有或使用的;3、并非为收取租金或报酬而出租(根据租船协议和租购协议的条款租出者除外)。
结合有关国家或者地区对游艇的定义,《规定》将游艇定义为:“本规定所称的‘游艇,是指仅限于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考虑到游艇俱乐部所有提供给会员使用的船艇,游艇使用人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非盈利活动,也属于《办法》所称的“游艇”。
在起草《规定》过程中,曾经有一种观点。建议将游艇界定在长度20米以下、乘员定额12人以下的范围,超过这一范围的一律按照营业性客船进行管理。因游艇在检验、登记、签证、船舶配员等安全管理上较营业性客船宽松,采取这一限制措施有利于防止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但是大多数游艇业主、游艇制造商、销售商以及有些主管部门对这一限制措施表示了不同意见。因为这样带来的直接后果是大家都不会生产和购买超过限定长度的游艇,导致游艇向中小型规模发展,这与促进游艇业健康发展的立法初衷不协调。同时。考虑到乘员定额12人以上的游艇,容易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所以《规定》规定,“乘员定额12人以上的游艇,按照客船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游艇的检验和登记:
游艇作为非公约船舶,没有专门针对它的统一安全和防污染要求,其检验管理由各国国内法规定。有些国家和地区对游艇管理比较严格,如欧盟和英国。有些国家和地区对游艇管理比较宽松,如加拿大、新西兰和香港。
在欧盟,2003年出台了2003/44/EC指令,要求无论是本地制造还是进口欧盟的游艇(主要对98年以后制造或进入欧盟的船舶),长度在2.5-24米之间的,其设计和建造,必须符合指令要求。经检验符合指令标准的贴CE标志。在英国,其《大型游艇法》出台后,要求新大型游艇从设计阶段就将如何符合该法考虑在内。对于已建成的游艇。通过改造也要符合该法要求。
在加拿大,游艇作为小船的一种,主要由《小船法规》规定,其他法规如《碰撞法》及《运输法》中也有涉及。《小船法规》第3、4、5、6条,要求游艇配备救生、安全设备、航行设备等。对这些设备的检验不是强制的,游艇主可自愿申请检验,经检验合格的贴标。该标不具有法律效力,仅能证明在检查时,船舶的安全设备符合相关要求。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游艇管理法规仅要求150GT以上,载客60人以上及形态比较怪异的游艇必须申请检
验,检验内容主要是安全设备。新西兰不对游艇进行检验。
不难看出,游艇检验的宽严是各国对本国游艇业管理方针的体现,游艇检验的项目和程度应与本国国情相适应,也取决于各国游艇管理的方针。
我国游艇检验管理立法也应立足国情。目前,我国游艇业尚在起步阶段。无论是游艇制造还是使用都不够成熟,现阶段对游艇检验管理不宣过于宽松,以免影响游艇自身及公共安全;同时,也不能过于严苛,以免影响游艇业的健康发展。所以《规定》在游艇检验方面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游艇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规定和规范进行检验,并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后方可使用;二是游艇应当申请附加检验。
关于游艇的登记。不同的国家或者地区对游艇的登记采取不同的态度,有的要求登记,有的不要求登记,即便是要求登记的,一般情况下也不要求提供游艇检验证书。在香港船舶注册登记与牌照申请是可以分开进行的。领取牌照是法定要求:无论营业性质还是非营业性质的船舶,只要在香港水域活动而非临时靠港都需要取得牌照。但只有具有香港身份证的个人或香港公司方可申请。申领牌照手续比较简单,只需填写“游乐船只牌照申请书”,提供船长、颜色、厂商名称等船舶概况即可,无需提供技术证明。对特殊游艇,即150GT以上,载客60人以上及形态比较怪异的游艇必须申请检验后方可发牌照。船舶注册登记是自愿的:经过注册登记确认所有权的船舶可挂香港旗航行,同时有物权证明的性质,注册对申请人没有限制。在新西兰,政府不要求游艇进行登记。一艘新的游艇应有一份Coastguard与船舶工业协会签发的安全证书,而所谓的安全证书实质上相当于游艇出厂时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通常游艇主均会参加一个游艇俱乐部,并自觉到Coastguard或找验船师对游艇及其设备进行定期检验。
我国对游艇登记,采用基本等同于商船的管理制度。
游艇操作人员的管理:
不同的国家对游艇操作人员的要求也不一样。
加拿大1999年《游艇操作人员适任管理法规》颁布之后,新出现的游艇操作人员均须通过考试取得证书。加拿大游艇操作人员的培训考试和发证均由培训机构进行。培训机构要经过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对其授课、考试及发证过程进行评估。在香港,游艇操作员由香港海事处认可的机构进行培训,相关人员可参加培训机构组织的考试也可参加海事处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后,向海事处申请签发《游艇船长(轮机员)证书》。新西兰海事局未对操作员证书做法定要求,仅要求艇上有一人履行船长职责并具有良好“船艺”即可。英国按船舶大小对游艇操作人员职位作了分类要求。乘员定额12人以上的游艇,视为客船,要求按照商船配备船员。乘员定额12人以下的游艇,若长度在24米以上且80GT以上3000GT以下,要按照相关法律要求分别配备甲板部和轮机部的人员;对小于24米或者80GT的船舶在配员上没有强制要求。
《规定》对游艇操作人员实行了较为严格的管理制度。一方面,游艇操作人员不是职业船员,不需按照《船员条例》的规定进行注册管理,只需要取得操作证书(类似于船员管理中的适任证书)。另一方面。游艇操作人员应当接受培训、考试,取得游艇操作人员证书,方可上船。在培训、考试科目上,有别于营运船舶,特别是不需要掌握货物配载等方面的要求。
游艇俱乐部的管理:
游艇俱乐部是实施游艇业自主管理的主要组织。对游艇俱乐部管理的如何。直接影响游艇水上交通安全。《规定》从以下几个方面做了规定;第一,游艇俱乐部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具备一定安全和防污染能力。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第二,游艇业主与其加入的游艇俱乐部之间通过协议,明确游艇俱乐部对游艇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责任,确保游艇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第三,除了游艇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责任可以由游艇俱乐部与游艇业主协商明确责任外,以下责任和义务,必须由游艇俱乐部承担:对游艇操作人员和乘员开展游艇安全、防治污染环境知识和应急反应的宣传、培训和教育;督促游艇操作人员和乘员遵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规定,落实相应的措施;保障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的游艇的安全;核查游艇、游艇操作人员的持证情况,保证出航游艇、游艇操作人员持有相应有效证书;向游艇提供航行所需的气象、水文情况和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警)告等信息服务;遇有恶劣气候条件等不适合出航的情况或者海事管理机构禁止出航的警示时,应当制止游艇出航并通知已经出航的游艇返航;掌握游艇的每次出航、返航以及乘员情况。并做好记录备查;保持与游艇、海事管理机构之间的通信畅通;按照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内部管理的应急演练和游艇成员参加的应急演习。
4.交通运输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篇四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一、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驾驶员必须经过专业训练,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资格证后,方可独立驾驶车辆。实习驾驶员除持有实习驾驶证外,应有正式司机随车驾驶。严禁无证驾驶。
2、行车前严禁饮酒,行车及加油时不准吸烟、饮食和闲谈,驾驶室必须按核定人数乘坐,严禁超员乘坐。
3、每次行车前必须检查刹车、方向盘、喇叭、照明、信号灯等主要装置是否齐全完好,消除隐患。
4、行车时车辆的时速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前后两车应保持必要的安全间距。
5、严格遵守公安部、交通部《城市和公路交通管理规则》。
6、禁止在雨天、雪、雾天、夜间盲目行驶。夜间行车前,应预先检查灯光,并特别注意指挥信号和施工信号。
7、严禁盲目强行涉水。汽车涉水后,必须连续轻踏制动踏板,待制动效能恢复后,方可再正常行驶。
8、严禁机动车挂空档或踩离合器溜坡。下长坡、陡坡前,应试踏制动器是否有效,下险峻山坡前,须停车检查转向系、制动系及轮胎等。下坡时应挂档,利用发动机阻力控制车速。下坡使用制动器时间较长久时,应停车休息以便制动鼓自然冷却,严禁向高温的制动鼓泼水。
9、认真做好出车,途中和回厂例检,发现问题,及时报修。修理时,必须挂好排档,拉紧手制动,垫好三角木,以确保安全。在修理中凡接触易燃物品,必须随时注意防火。
10、及时做好车辆清洁、保养工作。
11、装货时严禁超载和擅自装载危险品。货物要堆码整齐,防止货物混杂、纰漏、破损:
12、运货过程中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驾驶员严禁超速驾驶、疲劳驾驶,行车过程中注意行车安全,防止因违规或违章行驶发生交通事故。
13、当达到货物的目的地时,选择最佳的停车位置,车辆停稳熄火后方可卸货。卸载时应注意货车周围的行人安全、与收货人核对货物后返回。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
1、本企业
熟悉车辆性能、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服从安全人员的指挥检查、接受上级布置的有关任务和培训。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
1.制定明确的各岗位安全工作职责,且在醒目位置给予公布。2.监督检查公司与各职能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状,与驾驶员签订道路行车安全生产责任书,与经营者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3.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
(二)监督检查从业驾驶人员的资质
1.监督检查驾驶人员的聘用审核和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检查驾驶员管理基础档案实行“一人一档”情况,检查对违章和事故驾驶员处理情况。
2.监督检查驾驶员的记分管理情况,要对情节严重、素质差,安全意识不强经常出事故的驾驶人员进行解聘,优化驾驶人员队伍,提高驾驶员整体素质。
3监督检查对于超速、超载、疲劳、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驾驶人员予以解聘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车辆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检查营运车辆技术状况、检查车辆二级维护、技术评定、交警年审、承运人责任险的投保工作。
(五)监督检查生产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理情况,监督做好经营者、驾驶员违反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行为的记录情况。
(六)监督检查安全基础工作及宣传教育培训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驾驶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其他人员的教育培训情况,以及
安全宣传、劳动组织、用工等情况。
(七)监督检查对事故按照 “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情况;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落实防范措施,加强安全事故教育的情况。
(八)监督检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的落实情况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分析和报送情况。
(九)监督检查应急机构和应急队伍建设情况;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预警、预报应急机制情况。
(十)监督检查企业安定稳定情况和防火、防爆、防毒、防尘、防盗等治安安全情况。
四、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机动车驾驶员管理
(1)驾驶员应是作风正派,组织纪律性强,身体健康的从业人员。(2)驾驶员必须领取驾驶证、从业资格证,方可驾驶车辆。(3)驾驶员的正常培训由本人负责,定期培训由本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4)发生不安全情况,应及时报告本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不准隐瞒事故真相,并积极配合事故的处理。
(5)驾驶员应服从调度,按照规定路线行驶,连续行车不准超过 4小时,杜绝各种违章行为。
(6)驾驶员要认真做好车辆日常维护工作,保持车容整洁、文明驾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7)车辆正常出车前,应将文明卫生与安全工作结合检查。(8)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①驾驶营运车辆时,须携带驾驶证、行车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其它证件。②不准转借、涂改和伪造驾驶证、行车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其它证件。③不准将营运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的人驾驶。④不准驾驶与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⑤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车辆。⑥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⑦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⑧不准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⑩驾驶车辆时不准吸烟、饮食、闲谈、打手机或其它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2、机动车辆管理
(1)本道路运输经营者所属机动车辆由其驾驶员负责日常具体管理与考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与考核,并参与交通事故的处理。
(2)机动车辆的年检审,由本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3)认真执行春查和冬查的各项内容要求,严格车辆检查制度,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4)牢固树立"安全
八、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1、立即停车。凡发生道路运输事故,都要立即停车,并拨打事故处理专用电话。
2、立即抢救。停车后应首先检查有无伤亡人员,如有受伤人员,应立即施救并拦截过往车辆,送就近医院抢救;如伤员身体某部位被压或卡住,应立即设法将伤员救出,同时应标出事故现场位置。危险物品泄漏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灭火、隔绝、堵漏、拦截、稀释、中和、覆盖、冷却、泄压、转移、收集等施救方法进行抢救;继续滞留现场会造成更大损失或危险时,应及时组织抢救转移,同时应标出事故现场位置。
3、现场保护。肇事车停位,伤亡人员倒位,各种碰撞碾压的痕迹,刹车拖痕,血迹及其他散落物品均属保护内容,不得破坏、伪造。
4、如有泄漏、爆炸、火灾、可能危及安全时,劝导阻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现场。
4、及时报案。在抢救伤员、保护现场的同时,应及时直接或委托他人向当地公安部门或交通主管部门报案,然后及时向本公司领导和负责的专人汇报。
5、内容如下:肇事地点、时间、报告人的姓名、住址及事故的死伤和损失情况。交通警察和应急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后,要服从组织指挥,主动如实地反映情况,积极配合现场勘察和事故分析等工作。
徐州中信国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5.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警示管理办法 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章
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章
汽车客、货运站(场)安全管理 第五章
行车安全管理 第六章
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七章
事故报告和统计
第八章
交通责任事故及违章、违规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管理,预防、减少道路运输行车事故,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运输行业安全管理体系,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原则,建立“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体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安全生产管理主要是指道路运输行业为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对道路运输企业、营运车辆、营运驾
第四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企业(包括各种经济成分和规模的运输业户、维修企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和从业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本办法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章
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依据行业特点,制定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和制度,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七条
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机构),配备与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管理人员。
第八条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生产活动,并对安全生产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督促有关部门和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制度,整改事故隐患。
第九条
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把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资质条件作为经营许可审批和企业经营资质评定的重要内容,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
对客(货)运企业实行经营资质等级、安全条件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根据客(货)运企业的资质等级和安全条件,审定其经营的客(货)运线路种类;根据对客(货)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确认或调整该企业的经营资质等级及所经营的客(货)运线路种类。
第十条
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制度,加强营运车辆定期维护和综合性能检测,落实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竣工检验制度,强化二级维护监督管理,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符合标准。
第十一条
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严格实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制度,加强对营运驾驶员进行职业道德、安全意识教育和运输法规、业务等知识的培训、考核,确保营运驾驶员素质能够适应职业要求。
第十二条
监督运输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运输车辆定期检测和维护制度、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和在岗人员定期培训制度、危险货物凭证运输制度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运输企业、从业人员履行安全的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督促汽车客运站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站、上车,防止超员车辆出站。
第三章
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四条
运输企业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组织领导、管理责任和法律责任;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是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运输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程和技术规范。
第十七条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活动,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针对行车安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第十八条
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制,明确企业领导、安全管理人员、驾驶员等人员的安全责任和权限,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十九条
建立驾驶员、行车事故等安全行车档案。重大及其以上事故应一事一档,记录事故经过、原因及处理情况。
第二十条
加强车辆管理,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车辆技术档案,严格车辆日常维修、检测工作,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强化车辆风险保障能力的管理,凡国家规定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所有营运车辆应按要求投保,不得漏保、脱保。运输企业应采用设立责任赔偿保障金和安全统筹等办法,建立车辆风险保障体系。
第二十一条
运输企业应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责任赔偿能力。发生责任行车事故时,应承担赔偿责任。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的企业,应向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供其具备责任赔偿能力的证明。
第二十二条
凡达到国家汽车报废标准的营运车辆,应按时办理报废、注销登记,并按规定予以解体,不得继续行驶。
第二十三条
客运企业聘用、借用驾驶员,应遵守国家对营运驾驶员的条件规定。
高速客运班线的驾驶员应有5年以上安全驾驶年资和10万公里以上安全行车记录;快速客运班线的驾驶员应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年资和8万公里以上安全行车记录。
第二十四条
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应具备能保证安全运输的相应设施和设备,持有交通部门核发的加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严禁个体运输业户和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
第四章
汽车客、货运站(场)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汽车客货运站(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配备安全检查人员。
营运客车应实行检验合格报班运行制度,等外站和临时发车点不得始发夜行班车。对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要求的路段,应停止夜间营运。
第二十六条
汽车客货运站(场)应配备专(兼)职消防人员,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各种消防器材、设施设备齐全有效。
第二十七条
加强乘车安全宣传教育,做好旅客行包和携带物品的危险品检查工作,必要时有权会同当事人开包检查,对查获的“三品”按规定登记处理。
一级汽车客运站和部分客流量较大的二级汽车客运站应配备危险品安全检查设备。
第二十八条
汽车客运站应按营运客车的载客定额发售车票和检票,加强对进出车站车辆的检查,客货不得混装,超载车辆不得出站。
第二十九条
未按规定进行车辆二级维护或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不得出站运营。
第三十条
对600公里以上的高速和快速班线,以及400公里以上的普通客运班线和夜行班车,应配备2名以上驾驶员换班驾驶。
第三十一条
汽车货运站应建立危险货物储存专用仓库,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危险货物储存场所,对进出库的危险货物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
第三十二条
汽车客货运站(场)应设立安全值勤人员,维护车站治安秩序,保障旅客生命财产、车站和车辆安全
第五章 行车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营运驾驶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出车时携带《从业资格证》。
第三十四条
营运驾驶员不得超速、超员、超载行驶,严禁疲劳驾驶。
从事公路客运的驾驶员连续驾驶车辆不得超过3小时,24小时内实际驾驶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车辆在运行途中,不得载客加油。
第三十五条
大中型营运客车应备《行车日志》。《行车日志》由执行营运任务的驾驶员记录,主要内容包括驾驶员签名、始发站、中途停靠站、终到站、停车时间、载客、卸客等情况。
第三十六条
营运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发现车辆出现故障,应立即停止运行,排除故障或卸客分流,不得“带病”运行。
第六章
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三十七条
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制定的教学大纲对职业驾驶员、客运乘务员、汽车维修质量检察员、汽车维修工、危险品运输人员、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的教员、教练员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岗位培训,培训率应达到100%,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第三十八条
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特别应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应利用典型运输安全事故等例进行教育,提高旅客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业务素质。第七章
事故报告和统计
第三十九条
发生行车事故后,驾驶员、乘务员和事故现场人员应积极抢救伤者,做好防火、防爆、防盗工作,保护好事故现场,并即刻报告本企业。
第四十条
运输企业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派员前往事故现场。发生重、特大事故应报告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或道路运政管理机构。
第四十一条
发生一次死亡3人(包括3人)以上的重大行车事故时,事故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在12小时内逐级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政管理机构。
第四十二条
发生下列行车事故时,事故当地和车属所在地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事故报告12小时内,以电话、电报、传真的形式上报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迅速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在16小时内上报交通部。
(一)一次死亡10人以上(包括10人)的行车事故;
(二)一次死伤20人以上(包括20人)的行车事故;
(三)事故车辆、货物损失折款100万以上(包括100万)的行车事故;
(四)化学危险货物行车事故;
(五)造成恶性社会影响的行车事故。
第四十三条
事故处理完结后,运输企业应写出事故处理报告及整改措施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和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
第四十四条
运输企业应按规定填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统计报表。
第八章
交通责任事故及违章、违规处理
第四十五条
因汽车客(货)运站的原因造成客(货)超载的,除按有关规定承担分载费用外,还要追究汽车客(货)运站的责任。客车运行途中上客造成超载的,分载费用由驾驶员承担,并追究经营户法人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运输企业(含个体运输业户)发生负主要责任及其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采取停车、停班、停线等方式进行处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取消该企业当年评选先进的资格;发生负主要责任及其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取消该车班次,吊销其线路标志牌和有关营运证照,半年内不得受理该企业客运班线服务质量招投标活动和扩大客运经营范围的申请,并降低其经营资质等级。
第四十七条
因汽车客(货)运站管理不当造成特大责任事故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取消该站评选先进的资格,降低该站级别,暂停或减少进站班次。
第四十八条
因车辆维修质量问题引发机械故障,造成重、特大责任行车事故的,除追究有关责任人外,还应给予维修单位降类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按《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1、道路运输经营者未使用相应车型、等级要求的车辆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的;
2、汽车客(货)运站、运输经营者超过核定座位(吨位配载)从事道路运输的;
3、使用货车、拖拉机及其他禁止载客车辆经营旅客运输的;
4、货运经营者使用全挂汽车列车、自卸汽车、拖拉机、三轮机动车、非机动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
5、未经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核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
6、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作业,造成事故隐患或重大事故的;
7、维修经营者承修报废车辆、擅自改装或利用配件拼装车辆的;
8、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承修车辆,造成事故隐患或重大事故的;
9、其他违章违规经营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6.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警示管理办法 篇六
《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工作实施方案
《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3年10月31日经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自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宣贯工作,结合我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宣贯《条例》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宣传贯彻实施工作要求,坚持“依法治理、安全第一、齐抓共管、人人有责”方针,围绕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战略,以水上交通安全建设为核心,全面开展《条例》宣贯工作,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控,提升水上交通安全质量,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条例》宣贯活动,使水路交通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切实了解《条例》的主要内容,熟知相关权利和义务,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应急预案进一步完善,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队伍素质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制度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文化进一步提升,达到水上交通
安全有提升、出行有秩序、安全有保证的总体目标。
三、组织机构
市局成立《条例》宣贯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XXX(交通运输局局长)
副组长:XX(交通运输局局长)
XX(海事处处长)
成员:XX(宣教科长)
XX(法制科长)
XX(安全科长)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条例》宣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安全法制科,具体负责宣贯日常工作。各单位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落实具体宣贯工作。
四、宣贯工作实施阶段
宣贯工作实施时间:2014年3月1日至8月31日。
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宣传发动阶段,时间为3月1日至3月31日,通过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及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发放宣传册和宣传单等手段,广发宣传《条例》精神和政策要求,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
(二)培训教育阶段,时间为4月1日至7月31日,通过开展对交通、海事业务骨干培训、乡(镇)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人员、乡管员(现场监督员)培训等,学习、理解《条
例》政策法规,全面提高安全监管能力和服务管理水平。
(三)总结完善阶段,时间为8月1日至8月31日,对前期宣贯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了解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确保宣贯工作取得实效。
五、《条例》宣贯的主要工作
各单位要把《条例》宣贯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真正做到宣传到位、学习到位,为《条例》的顺利实施打下坚实的基础。要全方位地开展宣传和学习培训工作,要积极利用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使社会各界了解《条例》,遵守《条例》,关心、支持水上交通安全工作。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做到广播有声音、电视有图像、报纸有文字、网络有专题,形成人人关心水上交通安全,社会关注水上交通安全的浓厚氛围。主要开展以下几方面工作:
1、组织业务骨干参加XX市局《条例》培训会。
2、通过市局网站,开辟宣传专栏,及时报道宣传动态。
3、在全市主要渡口、码头同步开展宣传活动,悬挂宣传标语、口号,散发《条例》宣传资料,接受群众咨询,加强宣传报道工作。
4、市港航(地方海事)管理处要组织海事执法人员,乡镇管理人员进行《条例》内容培训,6月底前完成。
六、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省水路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水运事业的高度重视和关心支持,是我省水路交通运输工作尤其是水上交通安全工作进一步走向法制化、科学化的重要标志。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对于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出行,提升监管和服务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二)精心组织,广泛宣传,认真开展学习培训工作
各单位要切实抓好《条例》宣贯工作,利用多种形式向全系统、全行业、全社会广泛宣传《条例》,围绕《条例》的基本制度,尤其是行业从业人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重点问题,制定相应的宣传主题,营造良好环境。要区分不同层次、不同对象制定并落实培训计划。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重点组织好基层管理人员、一线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条例》作为上岗培训、在岗培训和考试的一项重要内容,要把“条例》列入”六五“普法内容,常抓不懈。
(三)抓紧开展《条例》配套制度的制定工作
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以《条例》各项制度为基础,各单位要结合实际,统筹考虑《条例》的配套制度,做到相关制度相互衔接、合理有序。
(四)切实贯彻落实好《条例》各项制度,保障群众安
全出行,服务社会经济发展
7.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警示管理办法 篇七
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 在成本中列支, 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
一、道路交通运输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
1.《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中阐明道路交通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 道路交通运输业应以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 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1) 客运业务按照0.5%提取。 (2) 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3) 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中小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专户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的5%和2%时, 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 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少提安全费用。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钢铁运输公司是以普通货物运输为主要经营范围的中型运输企业, 兼营汽车修理、配件销售等业务, 按《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属应计提安全生产费用的行业。在计提安全生产费用时, 应将不属于计提安全生产费用的收入在营业收入中扣除, 以货运业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 如:修理修配业务收入、变卖废旧物资收入等都应扣除, 计算公式为:
(1) 货运业营业收入=营业收入- (修理收入+材料收入+服务费收入+租赁收入+其他非货运业收入)
(2)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金额=货运业营业收入×1%+客运业收入×0.5%+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1.5%
二、道路交通运输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1.《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对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提出了“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要求, 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1) 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运输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 (2)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3) 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4) 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5) 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6)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钢铁运输公司结合道路交通运输业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 对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进行了详尽的规定: (1) 对具有不可替代性的八钢厂内倒运热钢坯和钢水的平板车和牵引头, 由于在执行拉运任务过程中无法更换轮胎, 将原有钢丝胎全部替换为实心轮胎, 避免了因轮胎故障引发的直接及间接事故。 (2) 对拉运热钢渣的车辆, 由于在装车过程中, 轮胎易被红渣引燃, 车辆都曾经因此烧毁, 为避免此类事故的发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钢铁运输公将拉运热钢渣的车辆轮胎也全部更换为实心轮胎。 (3) 对在一炼钢、二炼钢炉前作业的装载机、推土机, 安装了轮胎防火保护链, 相当于穿上铁甲外衣, 有效防止了轮胎起火事故的发生。 (4) 对在炼铁高炉及一炼钢、二炼钢炉前作业的履带式装载机、履带式推土机、热态解体机、冷态解体机、拆炉机等重点设备, 全部安装了机械、汽车玻璃的防爆和加固措施, 即防爆膜, 确保了驾驶人员的人身安全, 避免了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 (5) 对污泥坑卸车地点车、坑采用分离设施, 对污泥坑专用道路改造, 防滑机械链条、原料、人力的费用支出, 有效避免了污泥坑附近的安全事故。 (6) 道路交通安全检查、监控的设备、器具购买, 维修、更新的费用支出。 (7) 职工安全技能培训, 培训所使用的器材、教材、机械、场地、设备费用支出。 (8) 重大事故隐患、危险源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9) 自卸车举升系统的改造、维护的支出, 有效避免了由于自卸车车厢过长, 起升后车辆易侧翻的事故发生。 (10) 安全生产检查所需的监控设备、器具的购买、维修、更新费用, 警示灯具、标志费用的支出。 (11) 检查、警示灯具、标志费用的支出。 (12) 应急器材、设备、物品费用的支出。 (13) 应急系统演练费用的支出。 (14) 应急需用的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支出。 (15) 应急抢救设备、机械、车辆的费用支出。 (16) 车队、修理厂场地的安全警示牌、指示牌、提示牌等。 (17) 安全教育宣传牌、案例教育图片等。 (18) 安全教育的书籍、记录本、资料等。
三、道路交通运输业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
1.《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1)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 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2) 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 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年度结余下年度使用, 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 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3) 企业利用安全费用形成的资产, 应当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 (4)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 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 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5) 企业应当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6)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 不在安全费用中列去。 (7)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 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8)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 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9)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 并按规定使用。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 企业应当披露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 (10) 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11) 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同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钢铁运输公司根据《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对本公司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职责和工作程序进行了规定: (1) 经理负责安全生产费用的批准。 (2) 安全科负责安全费用使用的审核。 (3) 安全科负责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制定及实施。 (4) 机动科、基层单位安全员、技术员负责协助安全材料的申报、领用。 (5) 财务科负责安全费用的提取、审核、入账。
8.当好交通运输管理的排头兵 篇八
记者:陈处长,《道路运输条例》颁布实施以后,渭南市运管系统是怎样贯彻落实的?
陈增发:《道路运输条例》是经国务院第48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温家宝总理于今年4月30日签署国务院第406号令,于7月1日起实施。它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调整道路运输法律关系的行政法规,也是《行政许可法》后惟一授权的一部法规。它确定了运政执法的地位,对于依法推进道路运输现代化具有重大的意义。早在今年6月份,市运管处就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我们首先要求运政人员认真学习领会,吃透其精神实质,并利用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集中宣传,组织新闻单位逐县、市(区)报道宣传情况。在条例的实施阶段,运管系统要把自己的行为置于条例的规范之下,尽早适应审批机制,尽早适应各级的监督。对不适应条例的现行规定,也进行了清理,为条例的实施打下坚实的基础。
记者:在《道路运输条例》的宣传活动中,渭南市运管处都做了哪些具体工作?
陈增发:为了尽快学好、宣传好、实施好条例,我们利用双休日对全市各级运政机构的领导、业务骨干及全体职工进行了重点培训,由处领导分别授课,系统讲解了条例的立法宗旨、经营范围、经营原则、管理机关、道路运输相关业务、执法监督等内容。通过培训,使参加培训人员明确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地位、权利、义务、行业监管和违法处罚的基础制度,效果很好。其次是我们利用电视媒体,于6月29日在渭南电视台举办了全系统《道路运输条例》的知识竞赛。这次竞赛,充分显示了团队精神和争先创优的拼搏精神,彰显了团队风采。在整个宣传活动中,全市共装彩车11台,印制《道路运输条例》1.6万份,传单3.6万份,过街横幅50余幅。
记者:整治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是今后运管机构工作的重点,渭南市运管处将怎样开展工作?
陈增发:在宣传和贯彻落实《道路运输条例》工作的同时,我们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重点整治客运汽车站(场)周边的运输环境,维护合法经营者的利益,严厉打击客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车辆的违法行为,严禁车辆超员经营;强化客运站(场)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旅客运输安全。我们还通过巡回稽查、跟踪暗访、重点监控等形式,有力打击了客运市场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至7月12日,渭南市运管处共出动稽查力量1300余人次,处理违法违规经营车辆140台次,渭南市城区客运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记者:运管部门结合《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应怎样做好管理工作?
陈增发:作为交通运输的管理机构,运管部门首先要学好、用好、贯彻落实好《行政许可法》。在学习中,我们要求干部职工树立六种理念:即责任行业的理念,有限行业的理念,服务行业的理念,透明型行业的理念,转变诚信行业的理念,以人为本、以法为度的理念。其次是要强化监督管理,努力搞好管理工作,要敢于面对运输市场变化所带来的挑战,顺应潮流,积极改革,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第三,建立行业自律与企业自律规定,正确履行各自的法律义务,建立警示提醒制度、诚勉督导制度、训戒纠错制度。坚持科学的发展观,以法全面促进全市道路运输业可持续发展。
记者:思想道德建设也是交通运输部门强化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请问这方面你们做了哪些工作,收到多大成效?
陈增发::结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我们还向全市运输系统发出倡议,着力把道路运输行业建设成为诚信行业。
通过认真学习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我们要求全市运输系统员工用忠心报效祖国,以爱心奉献社会,用热心投入事业,将关心送给同志,把孝心献给父母,将信心留给自己。坚持以人为本,厚德载物,同心拼搏,创造卓越,高效务实,行业众治,以诚取信,规范管理,遵纪守法,依法行政,好施乐助,服务至上。以诚信为主题,开展“诚信做人,诚信做事,诚信服务,诚信兴业”的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弘扬诚信意识,牢固树立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观念,在全系统形成重信誉、讲信用、守信用的良好风尚。在加快建立运输诚信机制的同时,大力推选政务公开制度,积极推广公示制,首问负责制和服务承诺制,完善职业道德规范和服务规范,使道路运输诚信建设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着力把运政部门建成责任行业、服务行业、透明行业、诚信行业、人本行业。转变思想观念,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减少办事环节,秉公执法,照章办事。为经营者和群众创造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办事环境。
9.交通运输、车辆管理安全责任书1 篇九
安全责任书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落实省、市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指示精神,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克服麻痹思想,做到有备无患,确保2013年交通运输及车辆安全无事故,特制度此责任书。
1、交通运输及车辆管理(使用)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关于道路交通管理的各项法规和《安全生产法》从讲政治、讲稳定、讲大局的高度加强对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
2、交通运输及车辆从业人员必须做好车检工作,增强职业道德和安全意识,减少违章行为,控制事故发生。
3、从事交通运输的业主必须建立车辆状况与驾驶员工作状况资料,加大隐患治理力度,确保车辆与人员的安全工作。
10.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警示管理办法 篇十
来源:
时间: 2015-04-23 09: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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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15年4月23日以粤交基〔2015〕500号发布 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工作,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保障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维修、加固等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下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由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工程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安全施工措施和条件所需的资金。
第四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
第五条 各有关单位在编制公路、水运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广东省的补充规定,计列安全生产费用。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招标时,应当分别确定各合同段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以总额价形式单列作为固定报价,不作为竞争性报价,并分别包含在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中。
安全生产费用应以招标控制价所包含的全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为计算基数(工程量清单第100章至第900章费用之和,并扣除安全生产费用本身和机电工程设备购置费)计提,提取标准不得低于15%,其中房建工程不得低于20%,并且最低不得低于1万元。
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增加安全生产费用,并在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中增列相应项目及费用。
第七条 施工单位在投标时,应当在保证安全生产费用总额同招标文件一致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分别对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进行报价。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与支付
第八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工程量清单、支付方式、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第九条 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款专用、专户核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
项目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计取、使用管理等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计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项目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痕迹管理资料台账,包含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环节的监控和有关票据凭证资料。
第十条 安全生产费用的计量支付及审核程序
(一)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预付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安全生产费用预付款在后续工程计量中分期(次)扣回。
(二)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根据每一计量周期投入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按照合同文件规定,编制安全生产费用工程量清单计量申请表(附相关凭证)和下期使用计划,经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负责人与项目经理签字盖章后,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核。
监理工程师收到安全生产费用计量申请表后,应当在合同文件规定时间内完成对计量申请表的审核,核实无误签字后报总监办再审核。
建设单位对经监理单位审核后的安全生产费用计量表进行审定后,按时将安全生产费用支付给施工单位。
(三)工程结算时安全生产费用未计量部分原则上不再计量支付。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投入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因重大设计变更原因造成施工单位实际投入安全生产费用总额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差额部分的安全生产费用由建设单位按批复变更金额和规定提取比例同时调整。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理,监理情况应编入监理月报。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或施工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书面要求其改正,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时应及时责令其停工整改,待安全隐患排除后方可恢复正常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监理单位可暂停安全生产费用及工程款的计量支付,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对施工现场严重安全隐患整改的,建设单位可直接委托其他单位代为整改,相关费用在施工单位计量支付费用中扣除,并由建设单位直接支付给受委托单位。
第十五条 总包单位依法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分包单位施工的,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不得拖欠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分包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措施投入不足的应由总承包单位负责配足。安全生产费用不得转嫁由劳务分包队伍承担。
第四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以下范围内使用,具体使用范围和清单详见附件。
(一)设置、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重大风险源和安全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试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安装及维护支出。
(九)其他安全生产费用支出。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在以下范围内发生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费用,不列入安全生产费用,按正常工程费用渠道列支和管理。
(一)施工单位为施工人员办理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或个人意外伤害险费用。
(二)施工单位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费用。
(三)按照“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费用。
(四)除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共同认定外,施工现场与外界的隔离、围挡设施费用以及为保证施工期间交通安全而设置的临时安全设施和标志、标牌费用。
(五)爆破作业及穿越村镇、公路、河流、地线管线的施工现场进行防护、隔离等设施费用。
(六)按正常施工作业所设置的基坑围护、防失稳支撑、支架、安全用电等设备费用。
(七)考核奖励费用。
(八)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单列的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其它费用。
(九)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认定的其他不列入安全生产费用支出的费用。
第五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跟踪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资金使用管理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开展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时,应当认真审查招标文件中安全生产费用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计量支付规则的等有关内容。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不按规定计取、使用等情况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并依照相关法规、规章进行调查、处理、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11.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警示管理办法 篇十一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交易管理,规范船舶交易经营行为,维护船舶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船舶运输安全,促进航运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籍船舶的交易及其相关的经纪活动,适用本规定。建造中的船舶交易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交易,是指船舶所有人向境内、境外转让船舶所有权的行为。
船舶交易应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确定的范围在船舶交易服务机构进行。
第三条船舶交易服务机构是指依照本规定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船舶的集中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信息,组织开展交易鉴证、评估等相关专业服务的组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航运管理机构,下同)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适度集中、便利交易、公平有序的原则,加强对本地区船舶交易服务机构的管理,合理确定船舶交易市场的布局安排,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四条设立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从事业务活动的必要设施;
(二) 有不少于5名熟悉航运、船舶技术和船舶交易的专业人员;
(三) 有规范的规章制度,包括交易规则、服务规范及交易文件档案管理办法等;
(四) 具有连接或使用全国统一船舶交易信息平台的相关技术条件。
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船舶交易市场的布局安排,对符合上述条件的船舶交易服务机构予以公布,并报交通运输部汇总公布。
第五条船舶交易经纪是指为船舶交易提供居间、行纪、代理等活动,并获得佣金报酬的经营性活动。
从事船舶交易经纪活动,应至少配备2名从事航运、船舶交易相关行业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向所在地地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从事船舶交易经纪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应定期公布进场的船舶交易经纪人名单并建立信用等级档案。
船舶交易服务机构不得从事船舶交易经纪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影响船舶交易方自由选择船舶交易经纪人。
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应当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和便利的交易条件,保障船舶交易依法进行,并接受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下列船舶的交易应通过船舶交易服务机构进行:
(一) 国际航行各类船舶;
(二) 港澳航线各类船舶;
(三) 国内航行油船(包括沥青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
(四) 100总吨以上内河普通货船、200总吨以上沿海普通货船;
(五) 50客位以上国内航行客船。
除上述船舶外,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需要通过船舶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交易的其他船舶。
第八条交易方应当向船舶交易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文件,并对其提供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一) 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
(二) 船舶检验证书;
(三) 交易双方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若由他人代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四) 抵押权人同意船舶转让的书面文件(如船舶已设定抵押权);
(五) 确认船舶交易合法性的其他材料。
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应对船舶交易文件进行审核,对存疑的内容应请有关方予以澄清。对被海事管理机构列入重点跟踪的船舶,应提交解除重点跟踪的证明材料;对涉嫌伪造或提交虚假文件的,应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
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应建立交易文件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九条交易双方应当参照船舶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书面合同,并向船舶交易服务机构留存合同副本。
交易双方可以自行约定向船舶交易服务机构提供信用担保。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请求船舶交易服务机构调解,也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十条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应建立完整的船舶信息数据库,船舶交易信息应包括船名、船舶类型、建造日期、船厂及建造地点、船籍港、船舶主尺度、船检机构、船舶成交价格、船舶出让方和受让方等。
第十一条船舶交易双方成交后,应当向船舶交易服务机构缴纳交易服务费。
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应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合理测算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并报地级市交通运输、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二条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应在船舶交易完成后,向交易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购船发票(船舶交易发票)。
对未经船舶交易服务机构鉴证或交易的,船舶交易服务机构不得开具购船发票(船舶交易发票)。
第十三条船舶交易方应当凭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开具的购船发票(船舶交易发票)等有关材料,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或注销手续,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船舶营运证或国际航行船舶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上海航运交易所受交通运输部委托,组织其船舶交易服务机构会员拟定统一规范的船舶交易服务规范、交易规则、交易合同示范文本,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十五条上海航运交易所受交通运输部委托,建立全国统一的船舶交易信息平台,提供船舶交易信息服务。
各地方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向上海航运交易所及时报送本机构的船舶交易信息,由上海航运交易所定期汇总发布全国船舶交易信息和市场行情。
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等重点监管船舶进行交易时,应在船舶交易信息平台进行信息公示,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应及时受理有关方提出的异议,并向航运、海事管理机关报告。
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交易方的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禁止下列船舶交易行为:
(一) 为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船舶提供交易服务;
(二) 以欺诈或胁迫手段,强迫他人接受交易条件,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利益;
(三) 恶意串通,故意隐瞒船舶缺陷,或制造虚假信息出售船舶,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利益;
(四) 为不能提供齐全、真实、有效文件的船舶提供交易服务;
(五)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交易行为。
第十七条船舶出让方应当如实提供船舶的维修、事故、检验以及办理抵押登记、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因出让方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导致受让方遭受损失的,出让方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船舶交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规行为,维护船舶交易秩序,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交通运输(港航)、海事等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维护船舶交易市场的公正性,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船舶交易营利性活动。
第十九条船舶交易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
(一) 不具备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条件,未经备案擅自开展船舶交易服务;
(二) 未依照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对交易文件进行尽职审核,导致存在问题的船舶进场交易;
(三) 为禁止交易的船舶提供交易服务。
第二十条船舶交易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给交易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12.探索公共交通运输管理 篇十二
1 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管理问题
1.1 交通规划缺乏系统性
当前, 城市中的土地规划已经成为了城市规划的重要内容。由于城市中各个主管部门间的沟通效率偏低, 导致规划的具体实施存在随意性和不合规性, 以至于很多公共交通运输管理过程中, 能源浪费较多。运输的质量差, 导致城市交通拥堵问题非常严重。尤其是在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另外, 停车问题亦较为普遍。这些问题严重地影响了城市的进一步可持续发展。
1.2 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公共交通运输行业管理体制不完善, 交通政策和法规不具体, 使得交通运输中的各种问题很难快速解决。违规运输的现象, 增加了运输成本, 与低碳经济的发展要求也极不相符。
1.3 缺乏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统
当前, 国内的很多城市都存在资金短缺, 交通信息系统不完善等问题。这些已经严重地阻碍了现代化的交通运输发展。智能交通运输是交通运输管理优化的重要目标, 其亦是当前交通信息系统最大的改革问题。
2 公共交通运输低碳管理理念创建
随着能源危机以及环境污染的日益加重, 低碳经济已经成为了社会各行业改革的重要走向。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管理改革亦是要以低碳、环保为重要的指导观念。下面就公共交通运输低碳管理进行探索。
2.1 交通路线系统规划
根据实际的交通运输需求, 建设现代综合运输体系, 要求加强衔接, 改善换乘, 实现各种运输方式协调发展。运输管理的最根本的任务, 就是要对公共交通进行规划, 组织实施, 综合协调和控制, 保证公共交通运输正常有效地进行, 缓解城市交通拥堵问题, 完善交通基础设施系统, 大力发展公共交通, 增加交通供给, 吸引公众乘用公交;另外运用调控政策, 增加私人交通在市区的使用成本和相应的路权使用限制等, 并降低公共交通的使用成本, 扩大公共交通的覆盖面和提高方便性等。此外, 在规划城市道路时, 要积极会同水力、电力、管道煤气各部门, 充分论证, 合理布局, 尽可能一步到位, 避免刚建就拆, 资源浪费。政府加强对道路资源的规划, 在安排公交线路时, 近居民区设点, 近地铁站设点, 近校区设点, 与水、电、煤气地下供应线相让, 避免水、电、气管道维修影响行车。开辟的专用公交线路执行到位, 制定惩罚措施, 严禁其他车辆占用, 保证公交车的运营效率。加快城市主、次十道和快速路建设, 合理安排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建设, 提高道路利用率, 加强公共交通运输效率, 真正实现快速流通, 降低公共交通运输资金的耗费。在节约资源的同时, 实现公共运输的低碳化发展。适当建设过江高架, 高发路段的隧道建设, 增加供给。
2.2 高度关注公交轨道交通
相对于小轿车, 地铁、公交等交通工具的单位时间道路客流量很高, 使得城市中的道路利用率大幅度提高。同时, 其能源消耗以及污染也是相对偏低, 而且, 还会节省大量的停车位。因此, 在公共交通管理改革当中, 要对地铁以及公交车等交通工具的重要性格外重视, 在城市中设置科学、合理的交通中转枢纽, 从而有效实现铁路、公交以及轨道等多种运输方式的科学对接, 协调推进。为了有效实现“公交先行”, 相关部门可以借助“税收减免”或“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促进“公交先行”。地铁由于具有安全、迅捷、准点以及占地面积小等优势, 已经成为了北京、上海等大中城市的重要交通工具。相对于地面的机动车辆, 轨道交通的环保性能非常突出, 不仅能够降低大量的能源, 还不会产生很多的噪音, 是低碳交通的重点选择工具。为了更好地推动城市轨道运输的可持续发展, 城市的规划者可以在一些附近地区设置一定数量的白天免费停车场地, 以便于市中心的车辆停车, 换乘公共交通工具。通常情况下, 城市地铁站周边要设置便利的公交停靠站, 方便城市居民换乘地铁或者公交, 能有效减少私家车的使用, 实现低碳生活。为此, 建议政府给予公交、轨道建设资金支持, 敦促公交企业改进运输工具, 降低碳排放, 提高服务质量, 增加作为出行选乘方式的吸引力。
2.3 排放标准合理制定
随着汽车新技术的迅猛发展, 汽车分阶段燃油消耗限值政策已经逐步推广。为了更好地确保限值政策的有效实现, 应结合实际状况制定统一的汽车燃油消耗量实验方法标准。根据制定标准对各种违规操作进行经济性奖惩, 以便促使其达标。政府方面, 还要不断加强相关的法治建设, 对交通运输管理制度进行强化, 进而利用法律的强制效力对公共交通运输进行高效管理。同时, 由于当前城市私家车数量众多, 可以适度设定一些“无车区域”, 以便缩减私家车的上路量。这些举措在北京等城市已经得到了推广。
3 结论
随着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 城市的交通规划的滞后性以及交通运输的超负载, 且有加剧趋势。这些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势必会影响到城市经济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彭辉, 王洁.运输通道新建高速铁路客运量预测MD模型[J].交通运输工程学报, 2005 (3) .
[2]褚伟, 高永.城市交通枢纽的规划要点[J].城市交通, 2005 (1) .
[3]庞瑞芝.“十一五”时期我国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分析[J].交通与运输, 2005 (1) .
13.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警示管理办法 篇十三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市、州运管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电〔2010〕5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川交函〔2010〕786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抓好宣传贯彻工作
(一)切实增强抓好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国务院下发《通知》后,省政府、省交通运输厅就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分别下发了实施意见,这是党和国家在全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践安全发展理念,调整产业结构,推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时期,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这项社会事业、民生工程的极大关注和高度重视,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提高思想认识,清醒认识当前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现状和面临的挑战,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紧紧围绕“两个主体责任”落实,开拓创新、克难攻坚,坚决执行《通知》、《实施意见》和《意见》,解决突出问题,全力实现全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和根本好转。
(二)切实抓好学习落实宣传工作。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将学习宣传贯彻落实《通知》、《实施意见》、《意见》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抓好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任务,采取多种形式,组织运政人员学习《通知》、《实施意见》、《意见》精神,并向企业、社会广泛宣传,使企业真正熟悉掌握国务院、省政府和省交通运输厅对安全生产工
作的新要求和新规定,努力构建一个社会高度关注、关爱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二、全面落实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严格执行安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规定。道路运输企业应严格按照省政府《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第216号)(以下简称“省政府令第216号”)的规定,单独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客运、货物运输企业及下属分公司要单独设置安全生产管理专职机构,不得与其它部门合并设置;要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最低不得少于3名。客运、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分公司应按每20辆车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二级汽车客运站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专职机构,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级汽车客运站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二级汽车客运站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2名,三级汽车客运站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1名,四级以下汽车客运站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机动车维修企业、驾驶员培训机构要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3‰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严格按标准提取安全经费。按照国家财政部、安监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的规定,提取安全经费,专项管理,严格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
(五)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一是道路运输企业要下大力解决制度不完善和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按照省政府令第216号和行业安全评估标准,结合法规修改、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新要求和安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对已有的制度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安全生产发展的良好机制。二是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将安全制度责任分解落实到领导班子每个成员、所有内设机构和所有管理人员、全体操作岗位的每一个工作环节,严格考核,逗硬奖惩。
(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动态考核规定。按照《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办法》(川交函〔2008〕944号),各道路运输客运企业要建立落实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措施、方法,确定专人负责,每月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全面风险分析,每季度对安全生产动态自查一次,重点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驾驶员教育培训管理制度、营运车辆管理制度、营运线路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自查。有分公司的由分公司自查,并向总公司上报自查结果,总公司要及时收集汇总,完整填写自查表,并建立自查档案。安全生产动态考核要全面、真实地反映企业及分公司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全过程情况。
(七)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客、货运输企业和一、二级汽车客运站要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明确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按要求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委会。召开的安委会、安全例会有会议议程、时间、地点、主持人、参会人员、会议记录、会议签到册及议定事项等。
(八)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培训。道路运输企业要严格执行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相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按照不同类型从业人员制定教育培训制度,并严格按制度规定,突出以春运、节假日、汛期、冬季等重点阶段的安全生产为重点,制定教育培训计划,确保全道路运输生产安全。
1、管理人员教育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安监部门开展的安全培训考核,持培训合格证上岗。
2、驾驶员教育培训。道路运输企业要把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着重围绕增强安全意识和提高操作技能展开培训,特别针对急弯、沿河道公路、山区公路、滑坡飞石路段和汛期、冰雪、大雾等特殊路段、气候,以及遇特殊情况如何紧急避险展开培训。全体驾驶员应到场参训,不能替代培训。培训后要经过考试,对试题中答错题,企业要及时对其纠错教育,并要有相应记录。
3、其他人员教育培训。按照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规定,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在熟练掌握和应用本岗位应知应会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上岗。
(九)加强营运驾驶员管理。客、货运输企业要按照《劳动合同法》,完善驾驶员招聘合同,合同必须由企业与驾驶员双方签订,其内容合法、双方各自的责任与权利清楚。
(十)强化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客运企业、危货运输企业、驾驶员培训机构要设立车辆技术管理部门,加强车辆技术管理,达不到相应技术等级或技术性能不合格的车辆不得参与运输生产。
客运企业要建立和完善车辆安全检查、维护制度,落实专人负责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特别要加强包车、旅游车的技术管理,发车前企业应检查其车辆技术状况,合格后才能开出《派车通知单》。要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机动车维修企业签订维修合同,监督其对所属车辆二级维护,并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做到一车一档。客运企业车辆部门要提前提醒驾驶员进行二级维护,对不按期进行二级维护或维护不到
位的,客运企业应严肃处理。
危货运输企业要将其车辆安排到具有资质的维修企业进行维护。
驾驶员培训机构要建立教练车辆档案,制订教练车二级维护计划,按计划进行二级维护。
承担客、货运输车辆二级维护作业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按照
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二级维护作业,发放《维修合格证》,并建立《车辆维修档案》。
(十一)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货物运输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要制订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
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旅客运输企业安全隐患排查内容:重点排查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作业规程等相关规定及时修改本单位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专职机构建立情况;专职安全生产人员配备情况;驾驶员聘用及持证情况;驾驶员按企业规定与所驾驶客车是否相符情况;驾驶员学习、培训、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客车技术状况、车辆技术档案情况;客车是否按企业规定维修情况。
道路货运企业安全隐患排查内容:重点排查安全管理体系及安全生产制度建立情况;安全专职机构设置及安全专职人员配备情况;危险品货物运输企业按规定配备押运员、运行线路安全防范措施等情况;大件运输企业大件运输组织方案制订、专家论证及落实情况。
汽车客运站安全隐患排查内容:重点排查安全生产制度建立情况;安全生产管理专职机构设置情况;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是否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作业规程等相关规定及时修改本单位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不进站、五不出站”规定执行情况。
汽车维修企业安全隐患排查内容:重点排查安全生产制度建立情况;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维修人员获得从业资格证情况;机动车维修档案建立情况;二级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发放情况;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情况。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安全隐患排查内容:重点排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车辆技术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教练车二级维护情况;计时培训系统执行情况;按规定教学大纲施教情况;教练场地安全设施设置情况;从业人员资格培训情况。
三、加强道路运输源头安全监管
(十二)完善安全监管内设机构。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充实安全专职工作人员,落实职责,切实解决安全监管力量不足、监管职责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十三)落实安全监管保障经费。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制定财务预算中要确定安全管理专项经费,确保安全管理、宣传教育、隐患排查、安全设施设备、安全技术进步、市场整治、应急管理等所需费用。
(十四)认真履行源头安全监管职责。围绕“三关一监督”安全工作职责,把客运企业、货物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维修企业、机动驾驶员培训机构的安全生产状况,作为完善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的核心内容和主要依据,将企业每年的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结果与企业的行政许可、客运线路招投标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挂钩,把安全生产与企业生存发展结合起来,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严格执行安全管理目标考核和通报制度。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层层签订《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把全年安全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本单位各部门。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每季度要召开一次安委会,及时通报安全生产动态情况。
严格客运企业、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条件,企业因兼并、重组等原因,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原许可条件的,要督促其按现有安全生产条件重新申请许可,确定经营范围。
(十五)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一方面要不定期对本单位开展生产安全隐患排查,重点排查内容:各项安全监管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安全督查计划制定及执行情况;各业务部门安全基础资料收集、建档情况,包括安全管理档案,许可管理档案,学员培训档案、教练员档案、教练车档案、从业人员培训考试档案,车辆管理档案。另一方面要督促企业开展隐患排查,对隐患排查实行挂牌督办,对挂牌督办的隐患要跟踪督促整改。省政府安委会挂牌涉及道路运输的重大安全隐患,由省局挂牌督办,各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落实。各市、州政府安委会挂牌涉及道路运输的重大安全隐患,由各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挂牌督办。日常安全督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由安全隐患企业、汽车客运站所在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督办整改。
(十六)严格道路运输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按照事故调查“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法严格事故责任追究。
1、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的,事故发生后,督促客运企业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在政府事故调查报告出台后,属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由车属企业所在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整改并验收。
2、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的,在事故发生后至责任未确定前,暂停车属客运企业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新增车辆)业务。
在事故中负同等及以下责任的,在公安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书下达后,即可恢复暂停业务。
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客运安全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0〕210号)的规定,发生一次死亡3至9人道路交通事故的,所属客运企业1年内(发生事故之日算起,下同)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1年内不得新增车辆);1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死亡3至9人道路交通事故的,或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所属客运企业3年内(第一次发生事故之日算起)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车辆),并依法吊销其事故车辆的经营许可和驾驶从业资格证(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吊销时间:较大事故为3年;重大以上事故终身不得申办)。
3、凡1年内发生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两次以上较大或一次重大以上道路运输事故的,其所在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到省局述职和约谈。(十七)加强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管理。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从业资格的培训、考试、发证管理工作,坚持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由驾驶员驾驶证核发公安机关所在地来进行培训、考试、发证。凡培训机构违规受理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的,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一律不得受理考试申请。对被公安部门注销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员,要依法吊销其从业资格。从业资格证被吊销的,3年内不得重新参加从业资格考试。
加强事故驾驶员从业资格责任倒查。对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运输交通事故负有主要以上责任的驾驶员,各级运管机构要会同安监、公安、监察等部门对事故驾驶员的培训、考试和发证过程进行责任倒查。
(十八)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要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公共事件和道路交通事故,制定针对性强、可操作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指挥机构,落实应急人员、装备和经费,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锻炼应急队伍,确保应急时拉得出、用得上,最大限度减少降低各种损失。
(十九)加强农村客运安全工作。在“县管、乡包、村落实”的原则下,按照相关规定,指导当地乡(镇)政府实施农村客运安全监管,督促农村客运企业落实源头安全管理规定。
四、强化安全基础管理工作
(二十)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建立完善安全会议、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客运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一岗双责”规定、事故档案管理等制度,并建立相对应的管理台帐。
(二十一)加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针对自身和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业务素质不强的问题,采取自学、专家授课、外出培训等方法,有计划、有目的地开展培训,不断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的业务技能。
(二十二)认真收集整理安全资料。对开展的安全工作要落实专人负责收集整理资料,做到收集及时、整理有序、记录完整,归档管理严格。
(二十三)加强事故档案管理。按“一案一档”要求建立事故档案。事故档案主要包括:事故简要概述,事故快报表,《行驶证》、《道路运输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二级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复印件,事故现场有关照片及隐患排查、企业整改、验收等情况的光盘,事故责任认定书,政府下发的《事故调查报告》及责任追究落实有关文件,开展隐患排查整改及验收合格报告等。
五、强化安全生产动态监管
(二十四)按要求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全省所有旅游客运包车和三类以上班线客运车辆及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安装工作于2012年年底前完成。凡未按要求安装的,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同时,道路运输企业要同步建立完善监控平台管理制度,配足管理人员,充分发挥其实时监管功能。
(二十五)加大监控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对监控的超速、超载、超时,以及乘客举报核实的不按规定站点上下旅客、途中倒客甩客、有意屏蔽卫星定位装置、打手机等严重违规行为的,督促企业按相关规定从严处罚。
六、依法查处非法营运
(二十六)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向当地政府汇报,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按照“一牵头三联动”(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区域联动、媒体联动)的工作机制,积极做好打击非法营运的各项工作,确保道路运输市场秩序良好。
14.交通安全警示标语 篇十四
2. 凝聚交通安全正能量,提升妙曼普洱新形象。
3. 事故是警钟,多敲才能创平安。
4. 知荣知耻知文明,礼貌礼让礼行车。
5. 行人过马路要先看左,后看右,左右看清再通过。
6. 祸之源,始於足下,逞快一时,悔当初。
7. 迟到总比永远不到好。
8. 争做文明“驶”者,莫当马路“超”人。
9. 喝酒过多伤肝,酒后驾车要命。
10. 文明在您心中,安全在您手中。
11. 争抢,抢出飞来横祸;礼让,让出平安畅通。
12. 坚持科学发展观,树立科学资源观。
13. 健康生活,绿色出行。
14. 低碳生活,绿色出行,文明交通。
15. 提高环保意识,建设美好家园。
16. 蓝天之下你我他,优美环境靠大家。
17. 打造低碳风尚,提倡绿色出行。
18. 建设美丽的边疆,爱护我们的家园。
19. 土壤不能再生,防止土壤污染和沙化,减少水土流失。
20. 低碳生活无处不在,绿色出行天天坚持。
21. 公交优先,市民优先,环保优先。
22. 将低碳生活绿色出行的理念付诸到生活中。
23. 污染环境千夫指,保护环境万人颂。
24. 使用低碳节能产品,倡导绿色健康出行。
25. 自觉遵守环保法律,加强企业污染治理。
26. 保护环境,功盖千秋,破坏环境,祸及千古。
27. 共建绿色交通,同享低碳生活。
28. 倡导绿色环保,坚持低碳出行。
29. 绿色出行,你我共行。
30. 低碳生活,绿色出行。
31. 争做环保小卫士,共建环保模范城。
32. 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建设环保绿色家园。
33. 积极绿色出行,共营绿色家园!
34. 建环保模范城市,创美好幸福生活。
35. 点滴做起,清洁生产。
36. 绿色低碳生活,从环保出行开始。
37. 将低碳生活绿色出行的理念付诸到生活中。
38. 加强环境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环境意识。
39. 积极绿色出行,共营绿色家园。
40. 健康生活,低碳出行。
41. 多拼车,少开车,绿色出行健康些。
42. 倡导低碳出行,传播健康理念。
43. 绿色出行,让自己更健康,让城市更宜居。
44. 无车日请您选用公共交通自行车或步行出行。
45. 倡导绿色出行,构建健康家园。
46. 保护环境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责任。
47. 发展低碳交通,提倡绿色出行。
48. 健康低碳生活,从绿色出行开始。
49. 节能减排,绿色出行,低碳生活,健康你我。
50. 低碳环保生活,绿色文明出行。
注意安全文明驾驶标语
1. 蛮干是走向事故深渊的第一步。
2. 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树立企业安全形象。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安全文明生产。
3. 文明足下每一步,畅通亚运每一路。
4. 红灯停,绿灯行,不越线,不抢行。
5. 开车多留意,路边不儿戏。
6. 文明行车千里共婵娟,遵纪守法万家得团圆。
7. 珍爱生命不要翻越护栏。
8. 心无交规,路有坎坷。
9. 人人文明交通和谐,交通文明人人平安。
10. 电话无线,生命有限;驾车通话,危害极大。
11. 疲劳驾驶危险在,酒后驾驶事故来。
12. 交通法规记心中,安全驾驶万事通。
13. 酒喝过似泥泞,车开上道如赌命。
14. 交通安全勿侥幸,违章驾驶要人命!
15. 放慢速度,彰显风度。
16. 宁绕百步远,不抢一步险。
17. 莫以一时的“醉”过,换取一生的悔过。
18. 开车路上马大哈,随时随地把命搭。
19. 妙曼普洱品天下,文明交通惠万家。
20. 维护良好乘车秩序,争做首都文明乘客。
21. 交通拥挤莫急躁,各行其道勿干扰。
22. 开车抢道不文明,礼让三先好通行。
23. 眼睛中藏不住一粒沙子,开车时来不得半点马虎。
24. 戴上安全帽,安全身旁绕;系上安全带,安全随时在。
25. 骑车上路别着急,争超抢道不安全。
26. 驾车专心,家人宽心,路人放心,安全是金。
27. 车让车,让出秩序;人让人,让出和谐。
28. 红灯很短暂,人生却漫长,绿灯还会亮,生命不重来。
29. 学龄前儿童上街要有成年人带领。
30. 红灯亮时,管好你的脚步;绿灯亮时,管好你的速度!
31. 出行一路和风顺水,进家享尽天伦之乐。
32. 一路礼让一路安,一人安全一家欢。
33. 你出力,我出力,文明交通齐努力;你添彩,我添彩,和谐社会更精彩。
34. 文明出行每一步,关爱生命每一天。
35. 车可修复,人无来生。
36. 一秒钟车祸,一辈子痛苦。
37. 文明驾驶幸福天下,平安和谐贵在有你。
38. 山美水美普洱美,安全驾驶你更美。
39. 宁可走远路,也不闯马路。
40. 红绿灯前的等待,是对您家人的关爱。
41. 交通规则要遵守,莫将生命丢街头。
42. 抢行争道人格差,文明出行人人夸。
43. 带文明上路,携平安回家。
44. 文明每一步,安全每一天。
45. 一时快,一世毁礼让行驶,交通顺畅。
46. 思想多一份警惕,生活就少一出悲剧。
47. 人生美好,步步小心。
48. 你我牵手平安行,共建妙曼人生路。
49. 你和安全“躲猫猫”,事故和你“近”悄悄。
15.交通运输企业管理创新探究 篇十五
现阶段,我国交通运输业在改革的过程中或者呈现出好的改革效果持续时间短,或者是在本质上没有根本变革,最终改革效果不理想,甚至导致企业效益滑坡现象的产生。交通运输业企业管理这种问题的存在比较普遍,经过调查发现经济亏损的交通运输企业中有4 /5 的企业是由于管理不当导致效益亏损。另外,国有企业的交通运输管理受计划经济的影响,特别是对人的管理方面,不再适应市场的发展要求,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管理效果不理想。
2 交通运输企业管理创新的必要性
管理创新就是创造出一种更有利于资源配置、改变传统企业管理弊端的策略,经过管理创新能够提升企业在市场的占有率,帮助企业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可见,管理创新对交通运输企业的管理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企业必须加强对交通运输企业的管理创新。交通运输企业管理创新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2. 1 交通运输企业经营环境的变化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经济发生了巨大的改变,实现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由单一所有制向多种所有制并存、从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从封闭管理向开放管理的转变。这种经济发展的转变,使得企业之间引进了竞争机制,大量的私有和个体企业加入了交通运输领域,再加上国有企业长期受政府保护的约束影响,交通运输业市场出现了供过于求的现象,很多交通运输企业出现了亏损的问题,其发展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
2. 2 交通运输企业自身发展的特殊性
交通运输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性行业,受我国体制的约束和管制,其发展具有地理环境的依附性,同时,由于其进入市场的壁垒较低,面临激烈的竞争。近几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交通运输企业的消费市场变得更加广阔,其中包括人们的生活性消费、生产性消费以及行政性消费。交通运输业的作业单位呈现流动性强、涉及点、线、面多的特点,交通运输业发展的信息来源较多。由此可见,时代的发展和人们生活质量的提升对交通运输企业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 交通运输企业管理创新的内容和策略
交通运输企业的管理创新内容主要集中体现在经营理念、经营战略、组织、制度、安全以及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文章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为交通运输企业的管理创新提供策略指导。
3. 1 交通运输企业管理思想的创新
交通运输企业管理思想的创新主要体现在管理中应用并行工程思想。并行工程思想主要是指集成的、并行的设计产品及其相关的各种过程的系统化方法,这种方法要求有关人员在产品开发的初始阶段要考虑产品的整个使用周期寿命以及产品最后报废处理的方方面面。这种方法的应用能够减少管理的反应时间,提升交通运输企业的运行效率。
运输管理企业在生产活动中具有流动、分散、点多和线长等方面的特征,需要多个过程和多个工种的联合工作。在其管理中运用并行工程的管理思想,一方面能够帮助运输企业制定和规划发展的系统、长远观点,帮助交通运输企业根据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来提升自身运输网络建设的整理水平。另一方面能够正确处理现实发展和未来发展、发展和资源关系等方面的问题,减轻短期行为的发生,实现在统筹坚固的基础上对交通运输业的协调发展。
3. 2 交通运输业经营模式管理的创新
3. 2. 1 加快发展快速货运
随着社会发展,人们的生活节奏加快,对交通运输的货运速度、质量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需要有关快速货运企业加强管理模式的创新,为人们提供更多优质、高效的服务。在具体的操作中,可以将传统运输货运企业转向现代物流服务业、发展特色服务业中,其中快速货运就是其中的服务类型之一。
加快发展快速货运要实现以下几个方面的发展趋势:
第一,实现网络化发展。利用网络开展快速货运是其发展的基本条件,基于货主要求范围较大的服务,完善的网络能够降低其发展成本,提升仓库的利用率。第二,实现国际化发展。伴随经济全球化的进程,我国快速货运企业要想获得发展,就要站在全球角度进行思考,不断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
3. 2. 2 加快发展快速客运
首先,要做好分析预测工作,对客流进行充分调查,及时掌握旅客的流向、流时和流距,根据旅客的喜好合理测定运价。其次,要加强引进国内外先进的管理理念。对从事该工作的人员实行聘用制,并定期对人员各项技能进行培训和考核。最后,要积极引进先进技术,将全球定位技术应用到高速客运运输服务中,及时解决客运管理中的一系列问题。
3. 2. 3 开展物流服务
全球一体化的发展使得运输企业的采购、仓储、销售以及配送等环节变得更加复杂,企业间的竞争也加入了物流竞争。但是我国物流业运输存在一些问题,因此,为了促进交通运输业经营模式管理的创新要发展物流服务,根据公路运输企业的规模、能力以及服务内容不同,交通运输企业可以分为单功能型和多功能型企业。根据企业类型的不同,可以开展不同的物流服务。其中,对于单功能型的运输企业开展的物流服务应采取集中有限资源的发展战略,通过提升服务理念实现和工商企业的伙伴合作,为工商企业提供集成物流服务。对于多功能型运输企业开展的物流服务应该重视巩固和提升资产的专用性,增强规模经济的壁垒,强化垄断力量,实现综合物流服务的发展。
3. 3 交通运输业组织结构和管理方法的创新
交通运输业组织结构和管理方法的创新主要体现在对业务流程的再造。现今我国运输企业内部部门的利益关系划分不合理,由此限制了企业的发展,因此,需要根据业务流程再造对企业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方法进行创新。业务流程再造的对象是企业的流程,传统的企业绩效评估和部门管理主要是以职能部门为单位进行的,使得企业员工不注重满足顾客需要,而是一味地讨好上司。业务流程再造能够从本质上消除这种问题,因此,这种运行机制下,绩效评估对象转变为业务活动,打破了部门间的界限,优化了企业目标的实现。流程再造的主要任务是对企业流程的反思和再设计。这种反思是以提升顾客附加值为主要方向的,能够建立一个新的流程以及管理组织结构。
3. 4 交通运输业经营战略的创新
交通运输业经营战略的创新主要体现在推行产销一体化的生态营销管理。其中,生态营销管理是指将生产经销作为生态系统来进行管理,就是将客户、供应商、生产厂家等组成一个群体,从而加强各个部门和环节的合作和联系,适应全球化的经济发展需求。交通运输企业的这种管理创新是适应全球化经济的必然要求,通过将供应链上下各部分的企业和运输服务企业组成同盟,实现对其有效的管理,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有效规避经营风险。
4 结论
交通运输企业要想在新的经济市场环境下实现健康、稳定发展,提升企业的效益,增强市场竞争力,就要加快对其管理制度的创新,结合自身的发展状况,对内部管理进行有效规划,从而更进一步地促进交通运输企业的优化发展。
摘要:交通运输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其管理水平的高低对交通运输业企业的发展具有明显的影响。文章在分析交通运输业管理创新意义的基础上,针对现阶段我国交通运输企业管理发展存在的问题,从思想、经营模式、组织结构和管理方法以及经营战略等方面探究交通运输企业管理的创新。
关键词:交通运输业,企业管理,管理创新
参考文献
[1]王炼.BPR在交通运输企业中的应用分析[J].交通企业管理,2005(4):52-53.
[2]姚超雄.论新经济时代的企业管理[J].管理世界,2004(3):148-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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