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共8篇)
1.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篇一
工程合同管理案例分析
7.1 案
例
一
背景:
工承包商与业主签订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并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合同约定工期为12个月,合同固定总价为1500万元。2006年2月1日开工,工程进行才3个月,建立工程师于2006年5月2日自主决定,要求承包商于2006年11月1日竣工,承包商不予理睬,至2006年5月21日仍不作出书面答复。2006年5月31日,业主以承包商以承包商的工程质量不可靠和工程不能如期竣工为由发文通知该施工企业:“本公司决定解除原施工合同,望贵公司予以谅解和支持。”同时限期承包商拆除脚手架,致使承包方无法继续履行原合同义务,承包商由此损失工程款工程器材费及其他损失费609万元,该承包商于2006年6月2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业主承担违约责任。
注:经法院委托专业权威单位调查鉴定,确认承包商有能力按合同的约定保证施工质量,如期竣工。
问题:
1.合同的效力方面
(1)判断:该合同属有效经济合同。()(2)选择:合同的有效条件为()A.主体资格合格 B.内容合法
C.订立合同的形式合法
D.合同草案必须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审查 E.订立合同的程序合法 2.合同的履行方面 判断:
(1)监理工程师是建设施工合同的当事人。()
(2)未经业主授权,监理单位不得擅自变更与承建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
3.合同违约方面
(1)判断:发包方应承担违约责任。()(2)选择: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有()
A.违约金 B.赔偿金 C.继续履约 D.没收抵押物 E.变卖留置物 4.合同解除方面
选择:单方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法律条件是()A.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B.由于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没有履行义务
C.由于承包人的保证人失去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D.由于承包人的保证人的法人地位被取消 E.由于承包人的法人代表已经更换 5.诉讼方面 判断:
(1)承包人可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上诉,方可能被立案处理。()
(2)此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经济诉讼当事人包括业主、承包商、监理工程师。()
6.诉讼时效方面
(1)选择:国内经济合同纠纷的申请仲裁或上诉的诉讼时效为()A.1年 B.2年 C.3年 D.4年
(2)判断:凡超过诉讼时效的经济纠诉案件,法院一般不予受理。()答案:
1.(1)正确;(2)A、B、C、E 2.(1)错误;(2)正确 3.(1)正确;(2)A、B 4.A、B 5.(1)正确;(2)错误 6.(1)A;(2)正确
7.2 案 例 二
背景:
某建设单位(甲方)拟建造一栋职工住宅,采用招标方式由某施工单位(乙方)承建。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摘要如下:
1、协议书中的部分条款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职工住宅楼
工程地点:市区
工程内容:建筑面积为3200m的砖混结构住宅楼
(2)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某建筑设计院设计的施工图所包括的土建、装饰、水暖电工程。
(3)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02年3月12日
竣工日期:2002年9月21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90天(扣除5月1-3 日五一节放假)(4)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达到甲方规定的质量标准
(5)合同价值
合同总价为:壹佰陆拾陆万肆仟元人民币(¥166.4万元)(8)乙方承诺的质量保修
在该项目设计规定的使用年限(50年)内,乙方承担全部保修责任。
(9)甲方承诺的合同价款支付期限与方式
1).工程预付款:于开工之日支付合同总价的10%作为预付款。
2).工程进度款:基础工程完成后,支付合同总价的10%;主体结构三层完成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0%;主体结构全部封顶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0%;工程基本竣工时,支付合同总价的30%。为确保工程如期竣工,乙方不得因甲方资金的暂时不到位而停工和拖延工期。
3).竣工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竣工结算。结算时按全部工程造价的3%扣留工程保修金。
(10)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02年3月5日
合同订立地点:X X市X X区X X街X X号
本合同双方约定:经双方主管部门批准及公证后生效。
2.专用条款中有关合同价款的条款
合同价款与支付: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确定。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
(1)工程变更事件发生导致工程造价增减不超过合同总价10%。(2)政策性规定以外的材料价格涨落等因素造成工程成本变化。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按实际竣工建筑面积 520.00元/㎡调整合同价款。3.补充协议条款
在上述施工合同协议条款签订后,甲乙双方接着又签订了补充施工合同协议条款,摘要如下:
补1.木门窗均用水曲柳板包门窗套。
补2.铝合金窗90系列改用42型系列某铝合金厂产品。补3.挑阳台均采用42型系列某铝合金厂铝合金窗封闭。问题:
1.上述合同属于哪种计价方式合同类型?
2.该合同签订的条款有哪些不妥之处?应如何修改?
3.对合同中未规定的承包商义务,合同实施过程中又必须进行的工程内容,承包商应如何处理? 答案:
1.从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来看,该工程施工合同应属于固定价格合同。2.该合同存在的不妥之处及修改:
(1)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不应扣除节假日,可以将该节假日时间加到总日历天数中。
(2)不应以甲方规定的质量标准作为该工程的质量标准,而应以《建筑工
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中规定的质量标准作为该工程的质量标准。(3)质量保修条款不妥,应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保修。
(4)工程价款支付条款中的“基本竣工时间”不明确,应修订为具体明确的时间。“乙方不得因甲方资金的暂时不到位而停工或拖延工期”条款显失公平,应说明甲方资金不到位在说明期限内乙方不得停工和拖延工期,且应规定逾期支付的利息如何计算。
(5)从该案例的背景来看,合同双方是合法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应约定经双方主管部门批准后合同生效。
(6)专用条款中有关风险范围以外合同加框调整方法(按实际竣工建筑合同520.00元/m²调整合同价款)与合同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的计算方法相矛盾,该条款应针对可能出现的除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以外的内容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7)在补充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中,不仅要补充工程内容,而且要说明其价款是否需要调整,若需调整应该如何调整
3、首先应及时与甲方协商,确认该部分工程内容是否有乙方完成。如果需要有乙方完成,则应与甲方商签补充合同条款,就该部分工程内容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并对工程计划作出相应的调整:如果由其他承包商完成,乙方也要与甲方就该部分工程内容的协作配合条件及相应的费用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以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7.3案 例 三
背景:
某监理单位承担了一工业项目的施工监理工作。经过招标,建设单位选择了甲、乙施工单位分别承担A、B标段工程的施工,并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分别和甲、乙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建设单位与乙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B标段所 需的部分设备由建设单位负责采购。乙施工单位按照正常
的程序将B标段的安装工程分 包给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事件1:建设单位在采购B标段的锅炉设备时,设备生产厂商提出由自己的施工队伍 进行安装更能保证质量,建设单位便与设备生产厂商签订了供货和安装合同并通知了监理单位和乙施工单位。
事件2:总监理工程师根据现场反馈信息及质量记录分析,对A标段某部位隐蔽工程 的质量有怀疑,随即指令甲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要求剥离检验。甲施工单位称:该部位 隐蔽工程已经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若剥离检验,监理单位需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并相应 延长工期。
事件3:专业监理工程师对B标段进场的配电设备进行检验时,发现由建设单位采购 的某设备不合格,建设单位对该设备进行了更换,从而导致丙施工单位停工。因此,丙施工单位致函监理单位,要求补偿其被迫停工所遭受的损失并延长工期。
问题:
1.在事件1中,建设单位将设备交由厂商安装的作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2.在事件1中,若乙施工单位同意由该设备生产厂商的施工队伍安装该设备,监理单位应该如何处理?
3.在事件2中,总监理工程师的作法是否正确?为什么?试分析剥离检验的可能结果及总监理工程师相应的处理方法。
4.在事件3中,丙施工单位的索赔要求是否应该向监理单位提出?为什么?对该索赔事件应如何应处理。
答案:
1.不正确,因为违反了合同约定。
2.监理单位应该对厂商的资质进行审查。若符合要求,可以由该厂安装。如乙单位接受该厂作为其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变更与设备厂的合同,如乙单位接受厂商直接从建设单位承包,监理单位应该协助建设单位变更与乙单位的合同;如不符合要求,监理单位应该拒绝由该厂商施工。
3.总监理工程师的做法是正确的。无论工程师是否参加了验收,当工程师对某部分的工程质量有怀疑,均可要求承包人对已经隐蔽的工程进行重新检验。
重新检验质量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施工单位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施工单位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1)不应该,因为建设单位和丙施工单位没有合同关系。
(2)处理:
A.丙向乙提出索赔,乙向监理单位提出索赔意向书。
B.监理单位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C.监理单位受理乙单位提交的索赔意向书。
D.总监工程师对索赔申请进行审查,初步确定费用额度和延期时间,与乙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协商。
E.总监理工程师对索赔费用和工程延期作出决定。
7.4案 例 四
背景:
某施工单位根据领取的某2000 m³两层厂房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全套施工图纸,采用低价策略偏制了投标文件,并获得中标。该施工单位(乙方)于某年某月某日与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该工程项目的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8个月。甲方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后,因资金短缺,无法如期支付工程款,口头要求乙方暂停施工一个月,乙方亦口头答应。工程按合同规定期限验收时,甲方发现工程质量有问题,要求返工。两个月后,返工完毕。结算时甲方认为乙方迟延交付工程,应按合同约定偿付逾期违约金。乙方认为临时停工是甲方要求的。乙方为抢工期,加快施工进度才出现了质量问题,因此延迟交付的责任不在乙方。甲方则认为临时停工和不顺延工期是当时乙方答应的。乙方应履行承诺,承担违约责任。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遭受到了多年不遇的抢暴风雨的袭击,造成了相应的损失,施工单位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索赔要求,并附有与索赔有关的资料和证据。索赔报告中的基本要求如下。
1)遭受多年不遇的强暴风雨的袭击属于不可抗力事件,不是因施工单位原
因造成的损失,故因有业主承担赔偿责任。
2)给已建部分工程造成破坏损失18万元,因由业主承担修复的经济责任,施工单位不承担修复的经济责任。
3)施工单位人员因此灾害导致数人受伤,处理伤病医疗费用和补偿总计3万元,业主应给予赔偿。
4)施工单位进场的在使用机械、设备收到损坏,造成损失8万元,由于现场停工造成台班费损失4.2万元,业主应负担赔偿和修复的经济责任。工人窝工费3.8万元,业主应予支付。
5)因暴风雨造成的损失现场停工8天,要求合同工期顺延8天。6)由于工程破坏,清理现场需费用2.4万元,业主应于支付。问题:
1.该工程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否合适?
2.该施工合同的变更形式是否妥当?次合同争议依据合同法律规定范围应如何处理?
3.监理工程师接到施工单位提交的索赔申请后,应进行哪些工作? 4.因不可抗力发生的风险承担的原则是什么?对施工单位提出的要求,应如何处理?
答案:
1.因为固定价格合同适用于工程量不大且能够较准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的项目。该工程基本符合这些条件,故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合适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合同变更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若在应急情况下,可采取口头形式,但事后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否则,在合同双方对合同变更内容有争议时,往往因口头协议形式很难取证,只能以书面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本案中甲方要求临时停工,乙方亦答应,是甲、乙 双方的口头协议,且事后并未以书面的形式确认,所以该合同变更形式不妥当。在竣工结算时双方发生了争议,对此只能以原书面合同规定为准。
在施工期间,甲方因资金紧缺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并要求乙方停工一个月,此时乙方应享有索赔权。乙方虽然未按规定程序及时提出索赔,丧失了索赔权,但是根据《民法通则》之规定,在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2年)内,仍享有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甲方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应对停工承担责任,故应赔偿乙方停工一个月的实际经济损失,工期延期一个月。工程因质量问题返工费用,造成逾期支付责任在乙方,故乙方应当支付逾期交工一个月的违约金。因质量问题引起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3.监理工程师接到索赔申请通知后应进行以下主要工作:
(1)进行调查、取证;
(2)审查索赔成立条件,确定索赔是否成立;
(3)分清责任,认可合理索赔;
(4)与施工单位协商,统一意见;
(5)签发索赔报告,处理意见报业主核准。
4.不可抗力风险承担责任的原则是:
(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业主承担;
(2)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造成施工单位机械、设备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
(4)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5)工期给予顺延。
处理方法:
(1)经济损失按上述原则由双方分别承担,工期延误应予签证顺延;
(2)工程修复、重建18万元工程款应由业主支付;
(3)3万元的索赔不予认可,由施工单位承担;
(4)16万元的索赔不予认可,由施工单位承担;
(5)认可顺延合同工期8天;
(6)2.4万元的清理现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7.5 案 例 五
背景:
某施工单位(乙方)与某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建造无线电发射试验基地
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38天。由于该项目急于投入使用,在合同中规定,工期每提前(或拖后)1天奖励(或罚款)5000元。乙方按时提交了施工方案和施工网络进度计划,见图7-1,并得到甲方代表的批准。
图7-1 发射塔试验基地工程施工网络进度计划(单位:天)
实际施工工程过程中发生了如下几项事件:
事件1:在房屋基坑开挖后,发现局部有软弱下卧层,按甲方代表指示乙方配合地址复查,配合用工为10个工日。地质复查后,根据经甲方代表批准的地基处理方案,增加直接费4万元,因地质复查和处理是房屋基础作业时间延长3天,工人窝工15个工日。
事件2:在发射塔基础施工时,因发射塔设计尺寸不够,甲方代表要求拆除已施工的基础,重新定位施工。由此造成增加用工30工日,材料费1.2万元,机械台班费3000元,发射塔基础作业时间拖延2天。
事件3:在房屋主体施工中,因施工机械故障,造成工人窝工8个工日,该项工作作业时间延长2天。
事件4:在房屋装修施工基本结束时,甲方代表对某项电器暗管的敷设位置是否准确有疑义,要求乙方进行剥离检查。检查结果为某部位的偏差超出了规范允许范围,乙方根据甲方代表的要求进行返工处理,合格后甲方代表予以签字验收。该项返工及覆盖用工20个工日,材料费为1000元。因该项电器暗管的重新检验和返工处理使安装设备的开始作业时间推迟了1天。
事件5:在敷设电缆时,因乙方购买的电缆线材质量差,甲方代表令乙方重新购买合格线材。致使完成该项工作多用人工8个工日,作业时间延长4天,材
料损失费8000元。
事件6:鉴于该工程工期较紧,经甲方代表同意乙方在安装设备作业过程中采取了加快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使该项工作作业时间缩短2天,该项技术组织措施费为6000元。
其余各项工作实际作业时间和费用均与原计划相符。
问题:
1.在上述事件中,乙方可以就哪些事件向甲方提出工期补偿和费用补偿要求?为什么?
2.该工程的实际施工天数为多少天?可得到的工期补偿为多少天?工期奖罚款为多少?
3.假设工程所在地人工费标准为30天/工日,应由甲方给予补偿的窝工人工费,补偿标准为18元/工日,该工程综合取费率为30%。则在该工程结算时,乙方应该得到的索赔款为多少?
答案:
1事件1可以提出工期补偿和费用补偿要求,因为地质条件变化属于甲方应承担的责任,且该项工作位于关键线路上。
事件2可以提出费用补偿要求;不能提出工期补偿要求,因为发射塔设计位置变化是甲方的责任,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但该项工作的拖延时间(2天)没有超出其总时差(8天)。
事件3不能提出工期补偿和费用补偿要求,因为施工机械故障属于乙方应承担的责任。
事件4不能提出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因为乙方应该对自己完成的产品质量负责。甲方代表有权要求乙方对已覆盖的分项工程剥离检查,检查后发现质量不合格,其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也不予补偿。
事件5不能提出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因为乙方应该对自己购买的材料质量和完成的产品质量负责。
事件6不能提出补偿要求,因为通过采取施工技术组织措施使工期提前,可按合同规定给予工期奖罚的办法处理,因赶工而发生的施工技术措施费应由乙方承担。
2.(1)通过对图7-1的分析,该工程施工网络进度计划的关键线路为①—②—④—⑥—⑦—⑧,计划工期为38天,与合同工期相同。将图7-1中所有各项工作的持续时间均以实际持续时间代替。计算记过表明:关键路线不变(仍为①—②—④—⑥—⑦—⑧),实际工期为42天。
(2)将图7-1中所有由甲方负责的各项工作持续时间延长天书加到原设计相应工作的持续时间上,计算结果表明:关键路线不变(仍为①—②—④—⑥—⑦—⑧),工期为41天。41天—38天=3天,所以该工程可补偿工期天书为3天。
(3)工期罚款为:[42—(38+3)]*5000元=5000元 3.乙方应该得到的索赔款有:
(1)由事件1引起的索赔款:[(10*30+400000)*(1+30%)+15*18]元=52660元
(2)由事件2引起的索赔款:[(30*30+12000+3000)*(1+30%)]元=20670元
(3)乙方应该得到的索赔款为:52660元+20670元=73333元
7.6 案 例 六
背景:
某建筑公司(承包人)与某建设单位(发包人)签订了建筑面积为2100㎡的单层工业厂房的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20周。承包人按时提交了施工方案和施工网络计划,见图8-1和表8-1,并获得工程师的批准。该项工程中各项工作的计划资金需用量由承包人提交,经工程师审查批准后,作为施工阶段投资控制的依
据。
实际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如下几项事件:
事件1:在工程进行到
4、承包方提出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并说明原因。
5、正确的工期索赔应如何计算?索赔工期多少周?
6、承包方合理的费用索赔额是多少? 答案:
1、该工程早时标网络进度计划及 3.重新绘制的(1)预付款按合同价的20%支付,支付预付款及进度款达到合同价的40%时,开始抵扣预付工程款,在下月起个月平均扣回。
(2)保修金按5%扣留,从 问题
1.施工单位可索赔工期多少?费用多少?
2.该工程预付款为多少?起扣点为多少?保修金数额为多少? 3.每月实际应结算工程款为多少? 答案:
1.(1)工期索赔计算:
1)机械故障检修1天,属承包商原因,工期不予补偿。2)公网停电2天,属业主的风险责任,应予补偿。
3)设计变更导致的返工时间2天和停工歹徒15天,均属于业主的责任,应予补偿。
4)承包商机械检修2天,属承包商原因,不予补偿。
故承包商可索赔工期:2天+2天+15天=19天(2)费用索赔计算:
1)防雨损失费2万元,属于合同中约定的应由承包商承担的风险,不予补偿。2)公网停电损失3万元,属合同约定的应有业主承担的风险,应予补偿。3)设计变更导致的返工损失5万元,停工待图损失6万元,属于业主的责任,应予补偿。
4)承包商自身的机械修理费1万元,属于承包商原因,不予补偿。5)承包商赶工期导致的赶工措施费5万元,属于承包商原因,不予补偿。
故可索赔费用为3万元+5万元+6万元=14万元、2.(1)该工程预付款为6000万元*20%=1200万元 起扣点为6000万元*40%=2400万元 保修金为6000万元*5%=300万元(2)每月实际付款: 2月份:实际完成1000万元
应支付1000万元*0.9=900万元 累计1200万元+900万元=2100万元 3月份:实际完成1200万元 应支付1200万元*0.9=1080万元 累计2100万元+1080万元=3180万元 4月份:实际完成1200万元
应支付1200万元-300万元-(300万元-1000万元*0.1-1200万元*0.1)=820万元
5月份:实际完成1200万元
材料上(140-130)/130错误!未找到引用源。*100%=7.69%>5%,应调整价款。
调整后价款为1200万元*(10.15+0.6*(140/130)错误!未找到引用源。+0.25)=1200万元*1.046=1255万元
实付:1255万元—300万元+3万元=948万元
6月份:实际完成800万元
人工上涨:(120-110)/110 *100%=9.09%>5% 调整后价款:800万元*(0.15*错误!未找到引用源。0.6+0.25)=810.91万元
实付:810.91万元—300万元—11万元=521.91万元 7月份:实际完成600万元
工期提前奖励:(10+19)*1万元=29万元 实付:600万元-300万元+29万元=329万元
7.8 案 例 八
背景:
某项目属于高科技产品制造项工程,全生命周期及生产周期短,对项目的建设周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因此业主采用了“快速跟进”的项目管理模式,又称平行发包模式。配合平行发包模式,在合同中包含了支付预付款占合同总价40%~60%的条款,初始施工进展神速,达到预期设想。但随着合同价格问题等风
险在实施过程中逐步体现,整体工程出现了执行难、索赔多的局面。
同时,由于宏观经济层面出现钢材价格猛烈上涨(根据国家统计数据,半年时间上涨40%)、工程行业招投标全面推行新的与国际接轨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等原因,使该工程合同索赔矛盾更加突出。
工程主厂房钢结构工程合同经邀请招标、价格谈判,于2003年9月15日签订,单价包死合同,工程量依实计算,工程总量暂定2500吨,并有下列条款“施工期间政策性调整包死(无论定额和取费标准及材料价格如何变化工程单项造价均不增减)”。当期钢板材料(主材)市场销售价为3700元/吨,此后伴随工程进度,钢板材价格大幅上涨:至2003年12月底,期间完成工程量2500吨,钢板材料(主材)市价平均上涨至4200元/吨;2004年1月1日至今,期间完成工程量2000吨,钢板材料(主材)市价平均上涨至4700元/吨。施工承包商于2004年3月底以“市场原材料价格猛涨(即通货膨胀),施工方严重亏损,无力履约”为由,向业主提出书面合同变更及索赔:要求变更“工程单项造价均不增减”条款,同时要求2004年1月1日至今期间,工程单项造价补偿价差=4700-3700=1000元/吨。与此同时,施工现场全面停工。
问题:
作为业主方的高层决策者,该如何解决这个严重的问题呢? 答案: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业主方的高层决策者听取了相关几方的意见。(1)施工方意见
作为具有国际工程承包经验的施工方认为当前签订的该国内工程合同,虽然在很多方面与国际接轨,但存在着以下情况:
1)即使与国内工程标准合同相比,本合同约定条文亦过于简单,省略了较多有关工程经济方面的详细约定,特别是关于经济变更、纠纷方面。
2)单价包死合同本身就是风险最大的合同,按照国际惯例和工程惯例,一般都需要事先约定风险程度,如工程总价的正负3~5%范围之内(国际工程承包行业平均利润率在3~5%),超出部分双方另行约定。在国内,称为包干系数。
3)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施工方已经为业主承担了部分风险,但业主想把所有的风险完全转嫁给施工方,类似“生死”合同,既不合理更不合法,同时违
背了合同双方权利对等、风险共担原则。
4)合同是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签订的,违背了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即使双方签字、盖章,合同同样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国家相关的法规,价差是需要调整的。
(2)业主方工程合同主管部门意见
1)由于宏观经济层面出现钢材价格猛烈上涨(根据国家统计数据,半年时间上涨40%),对这种情况虽有所考虑,但上涨幅度过猛超出合同双方预期,是极特殊情况,客观上造成合同双方共同违约。
2)由于以往工程工期均较短,在1年之内,并且以往材料价格波动幅度也较小,再加之本合同延续了以往工程的合同文本,而以往工程的合同实施过程中没有出现问题,因此,以往不是问题的问题,在当前特定的情况下成了大问题。与时俱进是非常必要的。
3)实行通用、标准合同是非常必要的。
4)大多数业主均有“把所有风险完全转嫁给施工方”的倾向,实际证明这样做,只会引起施工方的敌意,破坏双方合作的诚意,得到的将会是两败俱伤:施工方严重亏损,无力履约;项目全面停工,项目整体失败,业主血本无归,业主将承担100%的风险。两相比较,业主损失更大。(3)业主方工程合同审计部门意见
1)工程合同管理与国际接轨是必然趋势,根据国际上的经验,业主是合同双方中的弱者,施工方是合同双方的强者,合同保护弱者,但决不是偏袒弱者。对于业主来说,签订一份严谨、规范的合同是非常重要的,这才是真正的“做甲方不做上帝”的心态。
2)对于业主方工程合同主管部门来说,既负责合同的签订又负责合同的执行,在这个过程中与其他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听取其他部门的意见是非常重要的。合同管理也应该是“预防为主、群策群力”,而尽量避免“事后验尸”。业主方工程合同审计部门作为施工过程审计而没有参与合同谈判、合同起草等事宜,事后弥补往往力所难及。
3)根据该合同的实际情况,对于合同中甲乙双方均未明确事宜,甲乙双方可以经过友好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2索赔受理及决策
业主方的高层决策者在听取了相关几方的意见后,同意受理施工方的索赔。正所谓“索赔事出有因,源于合同,终于合同”。以合同为中心,以工程施工文件、市场价格数据为证据,双方经过艰苦的价格谈判,签订了补充协议:工程单项造价补偿价差=600元/吨
3.索赔案例反思
虽然该合同变更、索赔暂时告一段落,但它却给项目的高级管理者留下了深深的思考:离开了合同,项目就寸步难行,因此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如何提高项目管理的水平,非常重要的就是提高合同管理的水平。如何提高合同管理的水平呢?建议如下:
1)合同管理是一个从招投标开始到签订合同再到执行合同的全过程,严格的全过程管理即以全面质量管理思想管理合同,是非常必要的。从本项目的管理看,前后脱节现象比较严重。因此在合同管理中引入全面质量管理思想将是下一步管理工作中一个可能的尝试:管理者注重“细节”管理,更要注重“关节”管理,不换思想就换人。
2)合同执行难,难在何处!难在索赔及执行。因此索赔管理是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索赔是一个复杂的解决过程,如何索赔,需要运用风险管理、冲突管理、谈判沟通管理等多种管理工具,对项目经理的综合管理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因此项目经理如何做好索赔管理的理论学习与管理实践是一个必须面对的个人修炼难题:在实践中学习,在学习中实践。
3)万事开头难。索赔管理如何入手呢?应该抓住“成本分析”这一管理工具!因为市场经济下任何价格总是在成本的基础上产生的。因此不管是企业中的管理还是项目中的管理,做好成本管理这一基础管理工作是至关重要的,即:一切都要用“数字”来说话,一切都要用“数字”来管理。
7.9 案 例 九
某国际工程合同纠纷处理综合案例分析。
2000 年 5 月,中国水利电力对外公司与毛里求斯公共事业部污水局签订了
承建毛里求斯扬水干管项目的合同。该项目由世界银行和毛里求斯政府联合出资,合同金额 477万美元,工期两年,监理工程师是英国 GIBB 公司。该项目采用的是 FDIC合同条款。
按照该项目的合同条款的规定,用于项目施工的进口材料,可以免除关税,我方认为油料也是进口施工材料,据此向业主申请油料的免税证明,但毛里求斯财政部却以柴油等油料可以在当地采购为由拒绝签发免税证明。我们对合同条款进行了仔细研究,认为这与合同的规定不相一致,因此我方提出索赔,要求业主补偿油料进口的关税。
1、索赔通知
按照 FDIC施工合同条款规定:如果承包商根据本合同条件的任何条款或参照合同的其他规定,认为他有权获得任何竣工时间的延长和(或)任何附加款项,他应通知工程师,说明引起索赔事情或者情况。该通知应尽快发出,并应不迟于承包商开始注意到或应该开始注意到这种事件或者情况之后的28天,如果承包商未能在28天内发出索赔通知,竣工时间将不被延长,承包商将无权得到附加款项,并且雇主将被解除有关索赔的一切责任。否则本款以下规定应适用。
我方按照上述规定,在 2000 年 9 月 15日正式致函监理工程师,就油料关税提出索赔,索赔报告将在随后递交,并将该函抄送了业主。
2、索赔记录
按照 FDIC施工合同条款规定:承包商还应提交一切与此类事件或者情况有关的任何其他通知(如果合同要求)),以及索赔的详细证明报告。
承包商应在现场或者工程师可接受的另一地点保持用以证明任何索赔的可能需要的同期纪录。工程师在收到根据本款发出的上述通知后,在不必事先承认雇主责任的情况下,监督此类纪录的进行,并(或)可指示承包商保持进一步的同期纪录。承包商应允许工程师审查所有此类纪录,并应向工程师提供复印件(如果工程师指示的话)。
因此,我方在每月的月初向监理工程师递交上个月实际采购油料的种类和数量,并将有我方与供货商双方签字的交货单复印附后,以便作为计算油料关税金额的依据。监理工程师肯定了我们的做法,要求我们继续保持记录并按月上报。
3、索赔报告
按照 FDIC施工合同条款规定:在承包商开始注意到或应该开始注意到引起索赔的事件或者情况之日起42天内,或在承包商可能建议且由工程师批准的此类其他时间内,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一份足够详细的索赔,包括一份完整的证明报告,详细说明索赔的依据以及索赔的工期和(或)索赔的金额。如果引起索赔的事件或者情况具有连续影响:
(1)该全面详细的索赔应被认为是临时的。
(2)承包商应该按月提交进一步的临时索赔,说明累计索赔工期和(或)索赔款项,以及工程师可能合理要求的此类进一步的详细报告。
(3)在索赔事件所产生的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或在承包商可能建议且由工程师批准的此类其他时间内),承包商应提交一份最终索赔报告。
索赔报告的关键是索赔所依据的理由。只有在索赔报告中明确说明该项索赔是依据合同条款中的某一条某一款,才能使业主和监理工程师信服。为此,我方项目经理部仔细地研究了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 算,这样加上我方的管理费,计算得出索赔金额。关税税率的复印件也作为索赔证据附在索赔报告之后。
4、工程师的批复意见
按照 FDIC施工合同条款规定:在收到索赔报告或该索赔的任何进一步的详细证明报告后42天内(或在工程师可能建议且由承包商批准的此类其他时间内),工程师应表示批准或者不批准,不批准时要给予详细的评价。他可能会要求任何必要的进一步详细报告,但他应在这段时间内就索赔的原则作出反应。
工程师审议了索赔报告后,正式来函说明了他们的意见,并将该函抄送业主。他们认为免税进口材料必须满足两个要求:
(1)材料必须用于该项目的施工。(2)材料不是当地生产的。
工程师认为油料完全满足以上两个条件,因而承包商有权根据合同条款申请免税进口油料。
5.业主的批复意见
业主在审议了我方的索赔报告和工程师的批复意见后,仍然坚持他们的意见,认为油料是当地材料,拒绝支付索赔的油料关税金额。
至此,由于与业主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这个索赔变成了与业主之间的争议,也就进入了争议解决程序。
6.争端裁决(DAB)
(1)DAB的委任和终止。合同双方应在投标书附录规定的日期前,任命DAB的委员。三位委员均需经业主和承包商双方批准。委员费用也由双方支付。
(2)DAB解决争端的的程序见图7-5.
图7-5 DAB解决争端的程序
按照以上条款的规定,我方在2001年2月26日致函工程师,要求就油料免税事宜提交争端裁决。按照合同规定,DAB应该将裁决结果在84天内即2001年5月20日之前通知业主和我方。
2001年5月16日,我方收到裁决结果。在裁决书中,DAB首先声明裁决是根据合同条款规定和承包商的要求作出,并且叙述了索赔的背景和涉及的合同条款,简要回顾了在索赔过程中承包商、工程师和业主在往来的信函中各自所持的观点。最后工程师得出了一下四点结论:
(1)柴油、润滑油和其他石油制品不是当地生产的,因此,按照合同条款规定,只要是用于该项目的施工的油料,在进口是就应该免除关税。
(2)免除关税只适用于在进口之前明确标明专为承包商进口的油料,承包商在当地采购的已经进口到毛里求斯的油料不能让你更免除关税。
(3)毛里求斯财政部的免税规定与合同有冲突,承包商应该得到关税补偿,补偿金额从承包商应该得到免税证明之日算起。
(4)在同等条件下,财政部已经有签发过柴油免税证明的先例。根据以上结论,DAB作出了如下的裁决:
根据合同条款规定,承包商有权安排免税进口用于该项目施工所需的柴油和润滑油,因此,承包商应该得到进口油料的关税补偿。补偿期限从2000年10月22日开始(我方申请后应该得到免税证明的时间,业主及财政部的批复期限按2个月计算)到该项目施工结束。
从该裁决结果可以看出,DAB确实是站在公正、中立的立场作出裁决,这个裁决结果对我方十分有利。
但是尽管DAB作出了明确的裁决,业主仍然致函DAB,表示对裁决结果不满意。
鉴于这种结果,经过项目经理部内部讨论并请示公司总部,考虑到该项目的油料用量不大,索赔金额有限(约15万美元),如果提请法庭仲裁,不但会影响我公司今后业务的开展,而且开庭时还要支付律师费用,就是打赢这场官司,索赔回来的钱扣除律师费用也所剩无几,因此决定不提出法庭仲裁,但争取能够与业主友好协商解决。
7、解决争议的 处理那些工程师的裁决不被双方认可的争端。
(3)该仲裁应以“法律和语言”规定的日常交流语言作为仲裁语言 仲裁人应有全权公开、审查和修改工程师的任何证书的遣返、决定、指示、意见或评估,以及任何争端裁决委员会有关争端事宜的决定。无论如何,工程师都不会失去被作为证人以及向仲裁人提供任何与争端有关的证据的资格。
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在上述仲裁人的仲裁过程中均不受以前为取得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定而提供的证据或论据或其不满意通知中提出的不满理由的限制。在仲裁过程中,可将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定作为一项证据。
工程竣工之前或之后均可开始仲裁。但在工程进行过程中,合同双方、工程师以及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各自义务不得因任何仲裁正在进行而改变。
由此可以看出,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争议最终的解决办法是仲裁。仲裁往往会花费很长的时间,而且争议双方为了赢得官司,都要请最好的律师,而律师的费用通常是按小时计算的,非常昂贵。因此,在打算与业主对簿公堂之前,一定要慎重考虑。
综上所述,从该项目的油料关税索赔几乎完整的索赔过程中可以看出,一个完整的工程索赔实际上包含了业主与承包商之间争议的解决过程。而在国际承包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业主与承包商之间有利益冲突,业主总是想用最少的投资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一个工程,承包商在实施这个工程时总是想用最小的投入赚取最大的利润,因此二者之间的争议,绝大多数还是有索赔引起的。
2.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篇二
一、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特点
在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控制中受到各个环节因素的影响, 其中主要包括了工程设计、计价、施工、以及竣工等几个阶段, 而项目的工程造价是整个项目建设管理中最为重要的一部分, 必须受到高度的重视。项目工程造价的主要内容是集合人力、物力和财力来实现造价管理目标的全过程, 需要对项目管理的各个过程进行全方位的控制, 针对不同阶段的造价影响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应对, 做到有效控制局面。
二、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控制的重要意义
建设项目中工程造价的作用不仅仅体现在预防投资限额上, 还在项目建设、施工、项目管理等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建设项目的造价控制贯穿于整个项目的全过程, 项目的决策阶段、项目的设计阶段以及项目实施阶段和竣工阶段, 根据相关数据研究显示, 项目的设计阶段对整个项目工程的造价影响在30%~75%上下浮动。实施阶段对造价影响力则要小得多。这项研究充分的解释了项目实施之前的项目决策和设计阶段是工程造价的决定性因素。为了确保人力、物力等资源的充分利用必须加强单位的项目管理工作, 将工程造价的控制工作落到实处, 以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实现社会效益, 推动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进步。
三、控制建设项目工程的具体措施
1. 决策阶段的控制措施
项目决策的正确与否决定着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是否合理, 在确保项目决策正确的前提下对工程造价进行合理的估计和计算。在通过选择最适合的方案来有效的控制工程造价阶段的工作, 是保障工程造价意义的前提条件。落实过程造价的合理性的首要条件是确保项目决策的正确性。在建设项目中的工程造价中必须选择合理的工程造价方法来提高工程造价的精度, 这就要求:首先对建设项目的全部工程资料有个全面的了解和分析, 对其中重要的环节进行有效的分析和研究。将类似的工艺方法和项目工程特点都进行科学的整理和归类, 用于技术水平的描述。其次, 需要将建设项目进行各方条件之间的比较和权衡, 工程结构和地质地形是分析的重点对象。最后, 通过这一些列的分析研究总结一套适合当下建设项目运行的造价计价方法。对计算中选择的参数做一个全面的细致的测算。
2. 设计阶段的控制措施
在建设项目中设计阶段的控制投资量占到总投资的一大部分比例, 尽管受到较多的关注和重视, 但仍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具体的控制措施如下所述。
(1) 加强设计过程的协调与监督工作。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 主要涉及的步骤为设计、采购、施工环节。因为不能在一个主体上实现勘察与设计施工的有效控制, 导致协调工作产生了较高的成本, 从而使设计失去了主动作用, 造价也随之提高了。在面对这样的情况时, 必须采取设计和建造总承包的方式来完成施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的工作开展, 在总承包设计、施工的过程处理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能有效的将设计、采购以及施工有机的链接起来, 完成系统内部的协调统一, 实现从整体上对建设项目的有效调节和控制。建立健全工程设计项目经理负责制, 完善设计阶段的内部工作, 通过研究发现传统的债权责任存在很大的问题, 不能有效的实现设计阶段协调统一。实行经理负责制是确保项目质量的有力途径。
(2) 落实限额设计, 控制工程造价。按照批准设计说明书以及投资估算来控制初步设计和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概算的过程称之为限额设计, 这个过程需要确保功能的完善。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 各专业按照投资额来控制设计不合理的变更情况, 通过上个阶段批准的投资来控制下个阶段的设计是限额设计工作的一部分。限额设计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科学性的原则, 要求一些设计单位加强经济与技术的对立统一。
3. 项目招标阶段控制措施
(1) 加强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 实行控制招标的办法。招标文件作为建设项目中非常重要的文件资料, 必须保证文件内容的严谨和完整, 不能出现任何的漏洞造成招标文件失去其应有的价值和意义。招标文件的制定需要包含工期、质量以及地理环境因素等各项内容。在施工组织进行方案设计的过程中需要请专业的施工设计人员来进行控价的施工组织设计工作, 使设计的方案符合实际的施工要求。
(2) 合理定标, 签署合同。依照评标办法, 科学、合理的对各个合同进行评定, 通过各项指标的综合评定, 选择合理的最低价进行确认。在中标后合同签署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来执行签署工作, 避免因为合同条款不清造成双方经济蒙受损失。合同中需要将各项经费使用情况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做详细的说明, 确保每一项内容都正确、严谨, 做到万无一失。
4. 项目施工阶段控制措施
(1) 做好项目管理与成本控制工作。建设项目开展之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根据项目施工的具体要求, 实行项目的经济核算并且落实施工成本的编制工作。通过科学的项目管理办法来推动项目任务的完成, 将材料的控制与管理工作作为重点的工作来对待, 做好各项纪录工作, 严格把控工序的有效进展, 提高整体项目建设的效率。
(2) 加强施工管理工作。施工单位必须在全面落实对造价的控制工作的大前提下, 尽量减小施工中返修的次数,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则需要加强施工中现场管理工作, 确保施工的质量。同时还必须注意控制施工工程的进度, 避免工期过长造成人员和经费的浪费。在工程变更的环节也需要投入更多的关注, 这是关系到图纸变更的关键因素, 在确保不随意提高设计标准的情况下, 合理开展工程负责制来进行管理控制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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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姜驰.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J].中国外资, 2013 (4) .
3.建设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策略分析 篇三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持续改善,有对生活质量的不断增长的需求,从而促进建筑业的蓬勃发展。对于建设过程而言,施工单位若想取得较多的经济效益,就必须对工程造价进行合理控制。
关键词:工程造价;有效控制;建设施工
前言
长期以来,中国的建设投资一直是施工项目成本困扰的问题,对于整个建筑工程而言,概算、结算、预算、估算之间始终不能够保持平衡,存在着非常严重的超算现象。为使投资收益能够有所提高,投资商对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问题开始有所关注,并且能够将其控制在预期造价的范围之内,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合理的工程造价制止并修改,从而确保工程造价的合理性。
一、工程造价的控制现状
我国对于建设工程造价实施的管理大部分都是阶段式的管理模式,容易将全过程的工程造价控制忽略。而且,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不能及时有效地进行沟通,达不成统一的管理目标,只是单纯的根据各自的主观意见,缺少对建设工程造价立项的科学考证以及对于设计方案的造价指标的严格控制,从而导致对于设计的投资过高,不能将经济、进度和质量进行有效地结合,严重影响我国建设工程的投資收益。
二、建设工程造价控制应遵循的要求
1.将经济和技术进行结合
我国在工程建设领域长期以来都是重技术而轻经济,普遍存在设计和经济相脱节的现象。在项目的初步设计阶段以及可行性研究阶段,过多的重视技术方案而忽视经济因素,缺少技术经济分析和多方案比较,从而导致工程投资的浪费。对于施工图设计阶段而言,设计人员的经济观念较为缺乏,并且过于重视技术而忽略经济,过于追求异、奇、新,导致投资失控。而且,只要一提起造价控制,首先想到的便是造价人员具备的职责;一提起设计,首先想到的便是设计人员承担的责任。所以,我们应将经济效益作为目的,实现经济和技术合理的结合。通过效果评价、经济分析和技术比较,在正确处理经济实力和先进技术对立统一关系的前提下,对各项施工和设计技术渗透工程造价的理念。造价控制人员要及时、准确、合理的分析和比较项目投资,将造价信息及时反馈,不仅要使设计方案满足生产要求,还要注意投资的节约。
2.将设计作为控制重点
对于工程建设而言,不仅要保证造价控制贯穿项目建设的始终,还要保证设计阶段造价控制。根据西方国家的分析来看,设计费用普遍只占据整个工程费用不到百分之一,如果进行合理准确的决策,那么它能够对工程造价产生75%以上的影响。因此,设计对于整个工程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设计阶段进行造价控制,能够降低工程成本、提高设计质量、促进施工质量提高、优化工程建设。因为设计阶段并不是真正的施工阶段,所以,调整和改动都相对容易一些,但施工阶段想做一些变动就非常麻烦。我国长期以来都不重视对设计阶段进行造价控制,导致设计概算的质量较低,初步设计的深度不够,设计相对粗糙;更有甚者只是概算审批走走形式,导致出现严重的三超现象。建设单位只是过分注重施工阶段,合理结算工程价款。尽管这样做也有一定的效果,但是,毕竟没有太大的改善作用。要想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就必须重视设计阶段。
3.进行主动控制
主动控制指的是预先对各种风险因素和可能导致目标偏离的程度和可能性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拟定和实施针对性的措施进行预防,避免偏离目标。其可以分为不同的几种控制类型,分为:开环控制、前馈控制和事前控制。但是,人们长期以来只是把控制理解成实际值和目标值之间的比较,当实际值过多偏离目标值时,及时分析偏离原因,确定应对策略。为尽量减少实际值和目标值的偏离,必须要立足于提前主动的实施控制措施,进行主动控制。简而言之,工程造价的控制不单是投资决策的反映,反映施工、发包和设计,较为被动地控制工程造价;还要能动地影响决策投资,影响施工、发包和设计,对工程造价实施主动控制。
三、实行工程造价控制的各个阶段
1.工程勘察阶段
对建设项目进行勘察,是进行建设工程项目全面规划的过程,综合性、技术性和政策性非常的强,是项目的关键所在,是实施意图的重要体现,对其造价控制以及是否能够获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有着重要影响。如果所获得的勘察资料严重和实际不符,必定会造成工期的延误,还能增加不必要的建设费用支出。
2.工程决策阶段
决策阶段实施的控制就是在工程建设的前期,进行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以及对于工程项目实施的市场调研,然后,造价分析员分析和预测工程造价的资金和各项经济指标的偿还能力和筹措风险,进行初步造价估算的编制,并且进行财务经济评价、评价环境影响以及投资估算,拟定方案和建议书,并且在经济上帮助业主作出精准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决策,提供准确合理的决策性咨询,让业主能够选出最优的建设方案。
3.工程招标阶段
投标阶段是按照公正公平的竞争方式,用最低、最优的工程造价进行施工企业的选择。招标阶段的工作能够对综合建设造价产生直接影响。
4.工程设计阶段
设计阶段是工程造价阶段的重要环节。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会对工程造价产生根本性的影响,方案越深入,设计越详细,工程报价需要的技术参数和工程量就越精确,就越有利于对工程造价的控制。但是,现阶段很多的设计单位缺乏足够的经济分析和技术,只重视设计阶段当中的工程质量设计,却忽视经济造价,导致不能通过优化方案实施对工程总造价的控制。而且,设计图的质量不能得到保障,过多的暂估项目使招标工作的实施起来比较困难,导致建设工程项目的造价控制不能有效实施。
5.工程竣工阶段
竣工验收的阶段是工程造价控制最关键的一个环节。必须要对竣工验收工作有足够的重视,定期进行跟踪检查,实施有效地监督和管理,坚决杜绝违规违法的行为。进行工程的竣工结算时,一定要对竣工结算资料进行准确的整理,严格审查工程计算,避免出现差错,防止竣工验收环节一拖再拖,从而影响对工程造价控制进行确认,真实的反映实际的工程造价。
6.工程施工阶段
施工阶段是落实招投标合同和设计方案、实现建设工程的意图、并且实施工程造价控制的一个实际操作阶段。因为施工阶段的周期较长,工程造价控制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所以,要想较好的实施造价控制,就必须要实施合理有效的措施。要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不合理、不必要的施工费用进行重点审查,根据合同中所涉及的相关条款确定工程造价的变更,适时的进行风险的分析,整理设计施工过程的有关资料,制定预防措施,从而确保造价控制的合理实施。
结语
项目建设的整个过程都贯穿着工程造价控制,要想从事建设活动,就必须严格执行建设的程序。只有严格的遵循建设程序,重视重点环节,将经济和技术相结合,在建设的每个阶段都能够进行合理有效的控制,化被动控制为主动控制,加强项目过程的审计,才能够确保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合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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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吴执镇.谈谈建设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措施[J].民营科技,2010(8)
[5]陈博新.建设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措施分析[J].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11(15)
4.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分析 篇四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特点是由建筑施工的特点决定的。建筑施工过程复杂,不安全因素随施工进度的变化而变化。因此使建筑施工长期处于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坍塌等安全事故的危害之中。
1.1建设工程的生产特点
1.1.1
产品固定性,人员流动性
建设项目一旦成立,其地址选定后,就具有固定固定性,施工人员要围绕着它进行施工生产活动。一般建筑体积庞大、施工期长。这就形成了在场地有限的条件下而集中了大量的操作人员、施工设备、建筑材料等。建筑施工人员流动性大,不仅体现在单一工程中,还表现在完成某一工程后,施工队伍就要转移到新的地点去建设新的建设工程。这些新的工程可能在同一地域,还可能是在另一个城市内,施工队伍就要不同区域内间流动。由于现代用工制度的改革,施工队伍中绝大多数施工人员是农民工,他们不但要随工程流动,而且还要根据季节的变化进行流动,给安全管理带来很大的困难。
1.1.2高处作业多,手工操作,劳动繁重
目前我国建筑施工绝大多数为露天作业,一栋建筑物从基础、主体结构、屋面工程到室外装修等,露天作业约占整个工程的60%~70%。建筑物都是由下至上构建起来的,施工人员每天都要在十几米、几十米甚至百米以上的露天从事高空作业。我国建筑业至今大多数工种以手工操作为主,导致施工人员劳动繁重、体力消耗大,加上作业环境恶劣,导致操作人员注意力不集中或发生违章操作的现象十分普遍。
1.1.3施工变化大,规则性差,不安全因素隐患多
每幢建筑物由于用途、结构、施工方法、施工工艺不同,其不安全因素亦不相同。因此,施工变化大,规则性差。施工现场的不安全因素,每时每刻都在变化,给安全防护带来诸多困难。因此,在施工现场必须随着工程进度,应及时的调整和补充各项施工安全措施,杜绝侥幸心理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1.2 建筑施工伤亡事故的特点
从建筑物的建造过程以及建筑施工的特点可以看出,施工现场的操作人员随着从基础→主体→屋面→装饰装修等分部工程的施工,就要从地面到地下,再回到地面,再上到高空;经常处在露天高处和交叉作业的环境中从事施工生产活动。建筑施工的伤亡事故也主要发生在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和机械伤害四个类别中。被称为建筑施工中的顽症或四大伤害,其发生的部位主要是:
1.2.1 坠落
从“三边四口”处坠落;脚手架上坠落、垂直运输机械在安装、拆除过程坠落;模板支撑失稳倒塌及安装、拆除模板时坠落;结构和设备吊装时坠落。
1.2.2 触电
对经过或靠近施工现场的外电线路没有或缺少防护,在搭设钢管架、绑扎钢筋或起重吊装过程中,碰触这些线路造成触电;使用各类电器设备触电;电线破皮、老化,又无开关箱等触电。
1.2.3 物体打击
主要发生在同一垂直作业面的交叉作业中和通道口处坠落物体的打击。1.2.4 机械伤害
主要发生在木工机械、混凝土机械、钢筋机械、垂直运输机械设备中的伤害。
另外在大型基坑支护过程中也时常发生边坡失稳、支撑失稳等安全事故。因此,在四大伤害的基础上增加了坍塌事故,建筑施工也就从四大伤害变成了五大伤害。建设工程事故原因分析
通过近几年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分析得出我国建设工程事故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2.1 行政监管不到位、行政权力交叉、责任不落实
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现行的法律和法规的要求,都制定了相关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但专职监管人员少、监督覆盖面小、监管力度不够、责任不落实。监管方面,一是各有关部门沟通不力,事故处理不当,造成了同类事故在同一个地区经常发生;二是未能深入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针对薄弱环节采取的事故防范措施不到位,安全生产工作主动性和预见性差;三是未能合理组织利用建设系统各种管理资源,未能形成安全生产监管的合力;四是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执法不严、处罚不力,缺乏强有力的手段措施,对有关责任主体的震慑力不够;五是对一些工程管理体制不顺,存在监管盲区,检查敷衍走过场,甚至是人情场。
责任落实方面,一是部分建设主管部门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但未能落实在行动上。如有多起事故没有按照规定办理建筑施工手续,照样施工,对此建设主管部门有监管不到位的责任;二是部分施工企业负责安全人员责任意识不强,只讲经济效益、轻视安全,安全设施投入不足,安全培训走形式,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安全防护不符合标准要求,“三违”现象时有发生,未能建立起真正有效运转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三是一些建设单位,未能真正重视和履行法规规定的安全责任,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忽视安全生产管理;四是部分监理单位对应负的安全责任认识不清,对安全生产隐患不能及时作出应有处理,安全生产监督责任未能真正落实到位。
2.2 安全技术规范在施工中不落实 施工中任意改变结构形式,大型模板的支设方式;大型基坑开挖和大型模板支设不经过专家论证;重经验,轻理论。
2.3 有章不循,冒险蛮干
有些建设工程对分部分项工程既不编写施工组织,也不进行技术交底,有章不循,冒险蛮干。
2.4 以包代管,安全管理薄弱 对于低价中标的建设工程,中标单位为了获得利润将工程转包,甚至中标企业虽然成立了项目部,但只管理收费和整理资料以便交工使用,施工由分包单位自行组织。而分包单位为了抢工期,为了节约资金一切从简,有施工组织设计也只是为投标而编制的,不是用于指导施工的。至于其他的安全管理制度,如三级教育、安全交底、班前活动、安全检查、防护用品、安全措施等能免则免,不能免的也只是走走形式。
2.5 操作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较差
当前,中标的施工企业,其劳动力基本是由农民工施工。他们没有经过安全培训,“三级教育”也是走形式。他们不熟悉施工现场的作业环境,不安全因素不了解,缺乏安全知识、安全意识、自我保护能力差,不能辨别危害和危险。还有些对分包单位实行“以包代管”,使得建筑施工中安全生产有关的法规、标准落实不到施工队伍手上,又因缺乏管理,违章作业现象不及时的纠正和制止,安全事故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和整改,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
2.6 安全生产的各个环境要素尚需完善
一是有些建设项目不按法定建设程序,企业之间恶性竞争,低价中标,违法分包,非法转包,无资质单位挂靠,以包代管现象突出;二是建筑行业生产力水平偏低,技术装备水平较落后,科技进步在推动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好转方面的作用还没有充分体现出来;三是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领域的中介机构发展滞后,在政府和企业之间缺少相应的机构和人员提供安全
评价、咨询、技术等方面服务。建筑工程安全的发展
3.1 完善法制建设
我国相继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了各自职责,加大了监管力度。
3.2 安全技术
目前我国建筑业施工技术有了长足的进步,其施工工艺、方法、设备等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施工机械化程序的提高,减少了手工操作,提高了工作效率。随着施工技术的进步,为保护操作者在施工过程中安全健康的安全技术也有了很大的发展。建筑工程安全事故预防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大多数属于人为性事故,安全事故发生微观上的可避免性和宏观上的不可避免性具有双重性。建设工程的安全,不仅关系到我国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更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发生会给个人、企业以及社会带来了严重的损失,社会的影响是巨大的。因此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预防应从技术、教育和法制三方面考虑。即国际上公认的“3E安全对策”。
4.1技术对策
要预防事故的发生,首先要编制各种施工操作的安全规程,科学指导建筑施工的整个过程;应该将安全因素放在第一位考虑;其次要提高施工技术的机械化,正确使用各种施工机械,提高劳动效率,准确监测各种施工参数,完善预防措施;再次,要推广国际先进的安全管理体系,提高安全管理效率。
4.2教育对策
各参建单位的专业人员应熟悉各种安全条例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岗位培训、“三级教育”常抓不懈,从源头杜绝不安全因素的存在。施工企业是工程建设的主体之一,应加强基层施工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才能切实保证生产的安全,要让其清楚地认识到自己所进行的工作性质、危险性程度和避免危险的措施,了解工作场所的危险源。特种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4.3
法制对策
5.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篇五
内容摘要:从2008年1月开始至2011年10月结束,笔者处理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案件。在顺利办结该案后,笔者对办理该案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案、经验和教训进行总结,并形成了本文。本文主要包括诉讼前风险提示、选择适当的停工时机、诉讼请求的准备、造价鉴定、因建设工程工料机价格涨落而导致的工程造价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的过错分担、场地移交、拖欠实际施工人和分包单位债务的处理、新施工单位继续施工应关注的要点等方面的内容。
关键词: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解除 诉讼
一、基本案情介绍
涉讼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是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的一个住宅项目,总建筑面积为15万平方米。建设单位于2006年5月将项目发包给施工单位,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了诸多纠纷:因各方面原因,项目开工日期延期将近一年;合同工期严重延误,在开工后一年的施工期内,施工单位只完成了相当于正常情况下两个月的工程量;在工期严重延误的情况下,施工单位又以原材料、人工价格上涨为由要求大幅提高合同价格。
2008年1月,建设单位委托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伦深圳分所”)提供法律服务。中伦深圳分所为促进双方和平协商解决纠纷做了大量工作,但终因双方存在的分歧无法解决而导致谈判破裂。2008年11月,建设单位委托中伦深圳分所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施工单位也提出了反诉。2010年7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双方均提出上诉。后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下,双方均同意撤回上诉。2011年4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最终的生效判决结果为:施工合同被解除,在综合考虑未付工程款、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违约金后,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应支付工程款约1300多万元。2011年10月本案执行完毕。
二、诉讼前的风险提示
向客户充分提示诉讼的风险并打消客户不合理的预期,是对律师代理诉讼、仲裁案件的基本要求。而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案件,除一般的诉讼风险外,笔者认为还应特别注意向客户提示“工地停工可能将长达两至三年”的风险。
房地产项目往往投资金额巨大,停工后仅计算所占用资金的利息、费用等就已经是一笔可观的金额,更不用说因不能按期获取项目回报而导致的间接损失、因错过房地产行情而遭受的预期利益损失,因此建设单位提出解除施工合同,最主要的目的是尽快让施工单位交还工地、让新的承包人进场恢复施工,并且对于恢复施工往往十分迫切。但是在一般情况下,建设单位实现前述目的的可能性不高,原因如下: 1.建设施工合同解除诉讼案件审理所需时间远长于一般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5条和第15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对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也即是按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案件的一审、二审应当在9个月之内审结,但由于一审判决作出之日到第二审立案之日的期间不计入审限,因此在实践中,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案件的一审、二审需要12个月至15个月的时间。
而建设施工合同解除诉讼案件审理所需时间更是远长于一般诉讼,这是因为相关的事实非常复杂,鉴定也需要较长的时间。以本案为例,本案从2008年11月起诉,至2011年4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总计30个月,如计至执行完毕之日则总计36个月,其中的鉴定期长达12个月。2.先予执行的可行性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案件,建设单位是否可以根据该条法规申请先予执行,笔者不作理论上的探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房地产经营案件不予先于执行有明确规定,在一般的情况下,如果建设单位申请对施工现场先予执行,人民法院批准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在本案中,由于建设单位供应的钢筋在现场堆放无任何保护措施、容易锈蚀,建设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就该部分钢筋先予执行,但由于施工单位极力反对,人民法院最终没有批准先予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案件往往涉及到工人、供应商、分包商等多方面主体,容易引起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而且先予执行对施工单位利益的不利影响非常大,来自施工单位的反弹、干扰也非常强烈,因此在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愿意承担批准先予执行的责任。据笔者调查,在实践中确实存在对施工现场先予执行的案例,但该部分案例不可以作为一般情况下的参考。
三、选择适当的停工时机
解除施工合同、指令施工单位停工也需要选择适当的时机,选择时机不当将导致不必要的损失。以本案为例,本项目停工时,施工单位已经完成钢筋制安、模板安装,但尚未浇灌混凝土。由于在没有浇灌混凝土的情况下停工三年,钢筋发生极严重的锈蚀,模板等周转材报废,因此而遭受的钢筋除锈、加固等损失数百万,已经制作但未安装的钢筋价值仅为原值的百分之三十。根据工程专业人员反映,如果在浇灌混凝土且对裸露工程进行保护之后停工,前述损失将会大为减少。因此,笔者认为律师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案件时,应当注意向建设单位建议在咨询工程专业相关人士后再选择有利于减少损失、有利于保护在建工程的时机停工。
四、诉讼请求的准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诉讼中,建设单位至少要提出以下四项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解除;(2)判决施工单位承担工期延误违约金和其他违约金;(3)判决被告立即移交某项目施工现场及已施工工程(含施工资料);(4)判决被告搬离其存放在施工现场的、被告提供的机械设备、原材料。其中,第(3)、(4)项诉讼请求比较容易被忽略。如果建设单位在起诉时未提出该两项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时有可能不会作出相应的判项,在申请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予以执行时,执行法院就有可能以判决书中未有相应判项为由拒绝对施工现场进行强制执行。对律师而言,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显然是不可宽恕的过失。另需注意的是,一般情况下,施工单位提供的机械设备大部分都是租赁的机械设备,因此在前述第(4)项诉讼请求中不宜使用“被告所有”的表述。
另外,根据本案的经验,笔者认为,在施工合同中针对建设单位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后施工单位拒绝交还施工现场的情形有必要单独约定违约金。如前文所述,从工程停工之日至施工现场交还之日往往需要两至三年之久,工程停工之后的期间施工单位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在其应承担的全部违约责任中所占的比重较大。而本项目施工合同并没有针对前述情形约定单独的违约金,笔者认为,在建设单位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并送达施工单位后,施工合同已经被解除,施工合同解除之后的期间不应视为工期,此时如仍主张工期延误违约金于理不合,建设单位只能要求施工单位赔偿该期间建设单位所遭受的损失,在此情况下,建设单位需对其损失承担举证责任。显然,如果在施工合同对此种情况单独约定了违约金,建设单位只需按违约金标准和施工单位延期撤离天数主张违约金即可,对建设单位更为有利。
五、造价鉴定
对已完工程的造价鉴定是本案最重要的问题,也是双方交锋最激烈的问题。鉴定的结果决定已完工程的价值,直接影响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的金额。在本案的鉴定工作中,主审法官组织开庭、听证近10次,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共出具了8稿鉴定报告。
(一)律师需深度介入鉴定工作
有些律师可能认为,工程造价的鉴定和审查工作必须由具备专业资格的造价工程师来进行,建设单位也委托了造价工程师负责对鉴定报告进行审查,所以律师不需要介入鉴定工作。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是不妥当的,律师与造价工程师在鉴定过程中的分工,主要体现为律师在鉴定中对定性发表意见,鉴定工程师对定量发表意见。笔者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与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和建设单位委托的造价工程师有过深入的交流,感觉到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在法律素养特别是造价的定性方面还是有所欠缺,鉴定时某些项目是否计入造价存在争议以及计价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的情形时有发生,有的时候甚至在无意识的情况下代替法官作出了认定。例如本案中,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将合同承包范围之外的土方工程量错误地计入分部分项工程量,导致多计了措施项目费和规费数十万元。笔者认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案件中,律师仍应深度介入鉴定工作并起到主导作用,仔细审核鉴定报告,并与委托人聘请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紧密协作、相互配合,逐项与造价工程师沟通,并转化为法律语言向法庭解释,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
(二)对已完工程鉴定的特殊问题 1.关于计价基础
按何种价格鉴定,是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笔者作为建设方的律师,在肯定施工合同有效的基础上,主张按照合同约定价格进行鉴定,合同未约定的部分,按照信息价计算的基础上,按合同约定价格与当时信息价的下浮比例下浮,这一主张应符合双方利益。但施工方的律师却主张增加两种鉴定方案:一是按照信息价鉴定,二是按照实际投入鉴定,这样大大增加了工程鉴定值,合同价与信息价的差距接近百分之三十。在笔者的争取下,法院最后采纳了按照合同约定价格鉴定的第一鉴定方案,为建设方减少了两仟多万不应承担的损失。2.关于鉴定的方法
关于固定总价合同未完工程的鉴定,一般有三种方法:第一种是鉴定未完部分,从总价中将未完部分扣除计算已完工程造价;第二种是鉴定已完部分,按已完部分的鉴定计算造价;第三种是“按比例折算”的方式,即由鉴定机构在相应同一取费标准下分别计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价款和整个合同约定工程的总价款,两者对比计算出相应系数,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乘以该系数确定鉴定值。上述三种鉴定方法各有利弊,一般而言,由于工程量和综合单价无法作到与实际情况完全吻合,所以按第一种或第二种方法得到的结果往往存在一定的差额,甚至在有的时候差额还相当大,因此争议双方往往各执一词,主张对其有利的鉴定方法,而在逻辑上,这两种方法都是成立的,无论采用哪一种方法,对于利益受损的一方都不公平。相对而言,采用第三种方式对于双方均比较公平,目前广东、北京等地区的法院也出台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等规定,推广这种鉴定方法。3.对存在争议部分造价的处理
在鉴定过程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争辩的主要问题是某项费用是否应当计入工程造价或者某项目的计价是否存在多计的错误。如果某项费用或多计的费用被计入造价,实际上就隐含着该部分费用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含义。由于双方对相当多的项目存在激烈的争议,而主审法官在判决前对此又不能发表意见,而鉴定机构无权对此进行认定,建设单位转为要求鉴定机构将所有存在争议的造价按类别单独列出。事实证明,该措施基本达到了建设单位的目的,一审法院对存在争议的造价逐一进行了分析和认定,基本上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过错的比例分担。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少计
本项目施工合同按施工图纸固定总价包干,因此在工程完工后,如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存在漏项、工程量少计的问题,建设单位无需向施工单位额外支付费用。但是,在施工合同被提前解除的情况下,漏项和少计的工程量是否应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价并计入造价存在争议。建设单位主张漏项、工程量少计的风险仍应按总价包干的原则由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则主张按实际工程量计价。一审法院认为,虽然施工合同为总价包干合同,但因合同未履行完毕即已解除,依照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工程造价未违反合同约定,采纳了施工单位的意见。5.关于措施项目费用
措施项目费用是鉴定中争议最大的问题,施工单位主张的措施项目费用金额比建设单位主张金额高出数百万。施工单位主张措施项目费用应当按实际发生金额计入造价,而建设单位主张措施项目的费用是为全部工程而支出,应该分摊给全部分部分项工程造价,因此可以计入已完工程造价的措施项目费用,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措施项目费用总金额以及已经完成分部分项工程的造价占总造价的比例确定,即计算公式为: 措施项目总费用×
已完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 全部分部分项工程费
考虑到实际情况,对于措施项目费用支出后,已经形成实物(例如围墙、道路硬化、临时办公室、食堂等)可以移交给建设单位的,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实物的价值或建设单位的受益金额(需扣除已分摊的金额)补偿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并认为,如果施工单位可以举证证明其已经实际发生的合理措施项目费用金额高于按以上公式计算的措施项目费用,其未摊销的部分,本应当在后续工程施工中逐步摊销到造价中,现因过错方的原因导致停工而不能摊销,所以应当作为解除合同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如计入造价将全部由建设单位承担,对于建设单位是不公平的。鉴定机构按照建设单位的意见,将有争议的措施项目费用列入争议造价,一审法院采纳了建设单位的意见,依法判决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过错比例分担。6.模板等周转材
模板等需周转材料在正常情况下可以使用八至十二次,而在本项目中仅只使用一、二次就已经损毁。施工单位主张按购买价全部计入造价,而鉴定机构在鉴定报告的初稿中采用了施工单位的主张,使用了一次摊销法。对此建设单位主张:由于工程未能按期进行,所以模板不能按照正常情况进行多次周转。但是,此种情况并没有因此使本项目已完成的工程得到增值,也没有使建设单位因此而受益。模板未能按照正常情况进行多次周转的结果是该部分价值被损失掉了。所以,该部分价值本质上属于损失,应当由人民法院按照过错原则决定由过错方承担,但不应该将其计入造价之中。如果模板的费用采取一次性摊销的办法,实质上就使得该部分损失全部由建设单位承担,缺乏法律依据,也是不公平的。鉴定机构按照建设单位的意见,有争议的费用被列入争议造价,一审法院采纳了建设单位的意见,依法判决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过错比例分担。
六、因建设工程工料机价格涨落而导致的工程造价调整
在本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建筑材料、人工费出现了剧烈的价格波动,例如在2007人工费上涨超过40%,钢筋价格上涨超过55%。广东省建设厅和深圳市建设局均发布了有关根据建设工程工料机价格涨落调整与确定工程造价的指导意见,但该等意见不具有强制性的效力,对工程造价的调整仍然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施工单位以该等意见为依据向建设单位申请调整工程造价,因施工单位工期严重延误而被建设单位拒绝。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就本项目的工程造价是否必须按该等意见确定的调整方法进行调整,双方也进行了激烈的争辩。
(一)施工单位能否以情势变更原则为由申请法院调整工程造价
有部分律师认为在建设工程工料机价格大幅涨落情况下,施工单位可以以情势变更原则为由申请调整工程造价,笔者对此有不同看法。
200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26条[1]规定确定了情势变更原则。但在200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对情势变更原则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务必正确理解、慎重适用,如果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确需在个案中适用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200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对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强调:(1)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平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严格审查;(2)人民法院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应当充分注意到全球性金融危机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并非完全是一个令所有市场主体猝不及防的突变过程,而是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3)人民法院要合理区分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4)在调整尺度的价值取向把握上,人民法院仍应遵循侧重于保护守约方的原则。
建设工程工料机价格大幅涨落的风险是否无法预见、是否属于商业风险,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本文不再展开分析。但综合以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非常慎重,规定了非常严格的条件,需在个案中适用的,还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因此,笔者认为,虽然存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可能性,但在个案中以情势变更原则为由申请法院调整工程造价的可能性较低。
(二)本案对工程造价调整的判决结果及分析
本案的生效判决并未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而是以双方在谈判中有协商调价的意向以及因延期开工需补偿施工单位为由支持了施工单位调增工程造价的要求。笔者认为,该判决的理由较为牵强,双方在谈判中有协商调价的意向,但未达成一致,对双方均无约束力;如因延期开工建设单位需承担责任,施工单位应主张其损失并对损失进行举证,为此为由调增工程造价在逻辑上不顺。
笔者个人认为,对施工单位能否以情势变更原则为由申请人民法院调增工程造价,司法界要形成统一、成熟的看法以及具体的判断标准、调整方法可能还需要一定的时间;但人民法院存在支持施工单位的倾向,因为在建设工程工料机价格大幅上涨的情况下对工程造价进行调整存在一定的合理性,更符合公平原则,且房地产企业的暴利、不良形象更增强了此种倾向,而且工程款的问题往往也关系到劳务工工资发放、社会稳定等政治问题。总而言之,笔者认为在建设工程工料机价格发生较大波动的情况下,虽然施工单位以情势变更原则为由申请调整工程造价的可能性较低,但如果找准突破口(例如因延期开工需补偿施工单位、公平原则等),人民法院以情势变更原则以外的其他理由支持调整工程造价还是有较大可能的。
但需要说明的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对此问题明确作出了规定,2012年8月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规定:“
12、固定价合同履行过程中,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当事人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如何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钢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等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超出了正常市场风险的范围,合同对建材价格变动风险负担有约定的,原则上依照其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该当事人要求调整工程价款的,可在市场风险范围和幅度之外酌情予以支持;具体数额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处理建材差价问题的意见予以确定。因一方当事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或建筑材料供应时间延误的,在此期间的建材差价部分工程款,由过错方予以承担。” 但该条并未明确指出其法律依据是否是“情势变更原则”。
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的过错分担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的案件中,有相当大一部分是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混合过错而导致解除,这是因为目前国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法律意识普遍不强,司法环境欠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义务是普遍存在的情况。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人民法院须按照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过错比例来决定损失的分担比例。而过错比例的确定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主要原因有以下三点:(1)建设工程本身就是一个非常复杂、系统的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义务、责任相互交织,双方的过错及其对工程的影响本身就难以分清、进行评价;(2)当事人提出的抗辩、主张往往涉及建筑专业等方面的技术问题,而主审法官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对很多问题无法作出判断;(3)国内大多数建设单位的管理水平不高,缺乏及时取证、固定证据的意识,而相当一部分事实由于双方的过错混杂,在时过境迁后往往难以查明。
在本案的代理中,笔者一方面着重强调了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履行了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建设单位不需要证明施工单位应对工期延误承担责任,而施工单位如不能证明工期延误是由建设单位原因或不可抗力引起,就应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同时另一方面强调施工单位存在的非法分包、拖欠工资导致工人集体上访等违约情形。最终人民法院裁定施工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建设单位承担次要责任,双方的责任比例为60%:40%。
八、场地移交
(一)由新施工单位配合建设单位接收工地 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后,律师和建设单位考虑的首要问题就是如何排除施工单位的干扰、确保施工现场的移交。经过多次讨论、研究和多方咨询,最终决定尽快确定新施工单位,由新施工单位配合建设单位接收工地。该项义务明确地写入了建设单位与新施工单位签订的协议书,并且约定施工现场的移交可能受到非法干扰,新施工单位应做好相应的防范准备。根据实践检验,该项措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新施工单位作了大量工作,包括与当地的公安机关进行了有效、充分的沟通,得到了公安机关的支持和帮助;针对原施工单位可能采取的非法干扰行为布置了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确保了施工现场的移交能够顺利、有序进行。
建设单位与新施工单位所签订的协议书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由于在签订协议书时无法确定强制执行移交施工现场的日期,因此建议约定:建设单位有权推迟向新施工单位移交施工现场的时间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建设单位推迟了向新施工单位移交施工现场的时间,新施工单位在接收施工现场前未提出书面要求的,之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或提出索赔; 2.对于已完工程,可能需要采取加固或其它改善、完善的措施,也可能需要拆除后重新施工,双方应针对具体情况对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工期进行约定;
3.原施工单位一般情况下不会配合移交已经完成的工程档案和技术资料,也不会配合办理中间验收等相关手续。建议约定相关问题由新施工单位自行解决并承担一切责任。
(二)遗留施工机械设备的处理
在施工现场移交后,施工现场仍然遗留了一部分施工机械设备。该部分施工机械设备是由施工单位租赁或者实际施工人租赁的,其所有人向建设单位提出了返还的要求。从理论上,该部分施工机械设备应当视为由施工单位所提供的,建设单位将该部分施工机械设备直接返还给其所有人需得到施工单位的确认。但在此情况下,施工单位显然已不可能再提供该等配合。但如果建设单位以此为由拒绝将该部分施工机械设备返还给其所有人,又将导致新的纠纷或干扰。
在本案中,建设单位最终采取的措施为:由该部分施工机械设备的所有人提供身份证明、所有权证明、租赁合同等资料进行审查,并在当地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作了笔录,该部分施工机械设备的所有人承诺若有欺骗等行为愿承担一切责任。在履行上述程序后,建设单位将该部分施工机械设备直接归还给其所有人。
九、拖欠实际施工人、分包单位、供应商债务的处理
施工单位拖欠实际施工人、分包单位、供应商的工程款、材料款是非常普遍的情况,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案件中这种可能性更大。以本案为例,施工单位对实际施工人拖欠的工程款金额超过1000万,还拖欠混凝土货款超过300万;而由于被拖欠工程款导致实际施工人拖欠塔吊出租人、模板供应商、脚手架出租人等供应商的债务更是无法统计。
在建设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执行法院要求建设单位依照生效判决将应付的工程款支付到执行法院,并由执行法院支付给施工单位。如果按此执行,笔者可以肯定,施工单位在收到应付工程款后会立即转移到其他单位的账户并拒绝清偿其对实际施工人、分包单位、供应商的债务。从法律上而言,实际施工人、分包单位、供应商与施工单位的债权债务关系与建设单位无关,实际施工人、分包单位、供应商应向施工单位追偿;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不存在欠付工程款,实际施工人也不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2]的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笔者与实际施工人、部分分包单位和供应商有过多次交流,他们表示若施工单位拒绝偿付债务,将采取干扰现场施工的方式向建设单位施加压力,要求建设单位代施工单位承担债务。因此,如果拖欠实际施工人、分包单位、供应商债务不解决,对于本项目的继续施工有非常大的不利影响。为了防范前述风险,建设单位最终采取的措施为:在将工程款支付到执行法院后、执行法院将其支付给施工单位之前,建设单位另行向人民法院对施工单位提起一起诉讼并申请将该笔工程款予以冻结。事实上,建设单位在该起诉讼中的诉讼请求并不重要,建设单位的目的就是冻结该笔工程款。建设单位并向人民法院出具了承诺书,承诺若有实际施工人、分包单位、供应商向施工单位主张权利的,可优先于建设单位执行该笔工程款。该措施保证了建设单位的应付工程款将直接支付给实际施工人、分包单位、供应商。
如果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解除施工合同,为建设单位服务的律师要特别注意提醒建设单位防范该等风险,因为此时该等风险往往还没有暴露,容易被建设单位和律师忽视。
十、新施工单位继续施工应关注的要点
由于诉讼中难以一一列举原施工单位应移交的工程档案等资料,实际执行中也无法依靠原施工单位提供齐全的工程档案等资料,而且原施工单位不予配合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难以强制执行原施工单位配合新的施工单位办理新施工单位的施工许可手续,因此,在诉讼中除协助建设单位与新施工单位谈判并对施工合同予以重点完善外,另外还需从以下方面妥善处理。
(一)原有工程质量鉴定
在原施工单位停工后,很多工程在长达三年多的诉讼中出现了损坏,加之施工资料不齐,无法通过正常验收,而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都会要求划清与原施工单位施工工程的责任界限,避免自身责任。因此,对原施工单位的施工工程进行质量鉴定,既是新单位施工的前提条件,又是工程质量责任划分的依据。
通常来讲,需要邀请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原设计单位、原监理单位、质量检测单位,对原施工工程进行质量检测,待出具检测报告后,根据检测报告,由设计单位出具加固、重建及继续施工方案,在完成上述工作后,新施工单位方可正式开始施工。
(二)变更施工单位的手续办理
对于施工单位的变更,除需提供正常办理施工许可证所需要的施工合同、资质证书、项目经理证书等资料外,还需要环保、消防、节能、质监、安检等部门出具意见,方可办理施工单位变更手续。在各个部门审批中,均需提供大量的资料,有的手续比新办相关手续更为复杂。
(三)恢复施工与新旧施工规范的衔接
诉讼进行了36个月,加上原来延期开工与实际施工的期限,项目施工图的设计时间距重新开工时间已经有5年之久,节能、结构、建筑等规范都已经进行了修改。原设计单位提出,在没有建设部门书面同意按原设计施工的情况下,设计单位不会同意按原施工图纸施工。为此,建设单位多次与设计单位、审图单位沟通,经测算,如果按新规范施工,损失将超过1亿元,而且将造成新的土地闲置。
为避免项目巨额损失的发生,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律师等多方面与建设主管部门沟通,最后建设部门同意基础、结构等按原施工图施工,节能环保等可以按新规范施工且对工期不造成重大影响的,按新规范调整设计后施工。
6.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篇六
在投资决策阶段工程造价耗资占据着总投资额的0.5-3%,对后期的施工项目方案影响较大。另外,在工程项目的经济决策上,如不采取有效的措施就会对工程的经济效益产生直接性的影响,从而使工程的建设成本得不到有效的控制[1]。在当前的公路工程建设中,在投资决策阶段出现的问题是导致在前期工程造价不稳定的根本原因。
1.2在设计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存在不足
施工单位中对设计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存在严重的漏洞,尽管在实际的工程建设中,项目的设计成本只占据着工程全过程成本费用1%以下,但是其在工程施工中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占到75%以上,对工程造价和施工建设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容易被人忽视。在目前的设计人员中,对工程的质量较为重视,在工程造价上漠不关心,导致设计的方案不是最优化选择,对控制总造价的成本产生影响。
1.3招投标阶段工作不到位
在当前的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模式下,一般由招标人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提供工程量,按照相应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自主报价,经过评审团采取低价中标。在实施当中,工程数量在计算上存在缺失和其价格与市场价格不符,都会在工程建设中导致成本的增加。甚至在评标过程中,还有“陪标”的现象存在,使得中标名不副实,这种情况将会对工程的质量产生影响。
1.4在工程施工阶段中造价控制缺失
工程的施工阶段是工程项目建设中最重要的阶段,对工程的造价管理也是最复杂、最困难的阶段[2]。在公路建设施工有着难以计算的变化,施工期限长和工程施工环节复杂使得工程造价控制往往存在偏差。
1.5竣工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力度不够
7.建设工程造价的控制分析与思考 篇七
1工程造价控制中存在的问题
1.1 项目投资决策阶段
目前在项目建议书阶段,通常由建设单位提出投资估算,内容相当简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委托中介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编制投资估算,该投资估算经审批后将作为项目工程造价的最高限额。但由于本阶段以经济分析和方案为主,工程量不明确,所以准确性较差,同时由于建设单位通常不是投资估算和造价控制的内行,而且对工艺流程和方案缺乏认真研究,有时为了所报项目能被批准,要求设计单位在投资估算时有意低估,增加了估算的不准确性。
1.2 项目设计阶段
1)技术和经济的结合不够。2)设计中成本控制认识不足,影响竞争能力。3)造价控制各个环节不连续。
1.3 招投标、施工阶段
一些建设单位为了减少建设资金,利用“僧多粥少”这一现象,在招标工程中超限度压价,导致工程造价发生不同程度的失真,使得个别施工单位通过低价中标,而在施工过程中又想方设法增加现场签证及技术变更,以弥补低报价带来的损失;或是由于单价偏低,造成隐资金不足以致工期滞后,严重影响工程建设进度;或偷工减料,在材料上以次充好,留下质量隐患。
2工程造价控制的改进措施及对策
2.1 投资决策阶段
2.1.1 在投资决策阶段做好基础资料的收集,保证详实、准确
要做好项目的投资预测,需要很多资料,如工程所在地的水电路状况、地质情况、主要材料设备的价格及已建类似工程资料。造价人员要对资料的准确性、可靠性认真分析,保证投资预测、经济分析的准确。
2.1.2 做好方案优化是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
在完成市场调研以后,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在满足生产的前提下,遵循“效益至上”的原则,进行多方案比选。这就要求设计人员必须牢固树立经济意识,克服重技术、轻经济,重建设、轻运营的倾向,了解设计意图,熟悉工艺技术方案,与设计人员密切配合,用动态分析方法和全生命周期成本方法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切实保证方案优化和成本费用最佳组合。
2.2 项目设计阶段
设计单位在完成设计产值的同时,应同时注重产品的经济性。
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经济规律。随着市场投资主体的多元化,许多业主为使项目尽快进行,不按基本建设程序和经济规律办事,简化和减少程序和环节,有时甚至直接从施工图设计做起,边设计、边施工,导致设计深度不够、质量低劣、更改频繁等,造成极大的浪费。只有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经济规律,才能使全过程投资控制落到实处,保证项目投资控制的有效性。
切实推行限额设计,推广标准设计。分解投资和工程量是实行限额设计的有效途径和主要方法,通过层层分解,实现对投资限额的控制和管理,也同时实现了对设计规模、设计标准、工程数量等各方面的控制。为鼓励、促进设计人员做好设计方案选择,要把竞争机制引入到设计中,实行设计招标,促进设计人员增强竞争意识,增加危机感和紧迫感,克服和杜绝方案比选中的片面性和局限性以及经验主义。
标准设计是根据相同的条件按照通用的原则编制的,是经过一定程序批准的,可供设计单位重复使用,既优质又经济。采用标准设计一般都能使工程造价低于非标准设计的工程造价。
2.3 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
2.3.1 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1)不断提高标底的编制质量和评标人员的业务素质,切实防止压标或低价抢标;2)标底的确定原则上应使招投标双方都有利可图,达到双赢的目的。尤其采用目前“无标底”方法招标时,在评标过程中,应在合理低价中标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投标单位的综合信誉、资质情况、施工能力、设备状况、施工业绩等进行综合评定,以便选择一个既能降低工程造价,又能保证工程按质按时完成的中标单位。
2.3.2 加强施工管理,科学组织施工,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1)制定先进合理的工程造价控制目标,定期进行工程造价实际值与目标值的比较,找出偏差,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以保证工程造价控制目标的实现。
2)材料价格是影响建筑产品成本的重要因素,严格控制材料价格是降低造价的有效手段。
3)每个工程应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不断优化施工方案,对各种方案进行技术上、经济上的对比分析,从中选出最合理的方案,以达到资源最佳配置和组织,从而降低工程造价。
4)建设单位要加强设计变更管理,规范设计变更程序。
2.4竣工结(决)算阶段
在竣工阶段,按有关规定编制竣工结(决)算,确定整个项目从筹建到全部竣工的实际费用。较先进的结算方法是按照国际惯例,采用调值公式来调整工程造价,即在合同条款中写明双方商定的调整因素,同时明确哪几种物价可以波动,且波动到什么程度才同意调整。在一定范围内波动时,由承包方自己承担;在允许范围之间波动时,由承包方和发包方分别负责其中一部分;超过一定限度时,应另签合同条款。这样可以充分发挥承包方的积极性,使之最大限度地在施工中节约材料,降低成本,控制工程造价。
3建议
3.1加强造价人员的培训,使其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广大造价人员应通过参加培训班、到施工现场实践等方式更新完善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技术水平,成为一名新型的复合型造价人材。
3.2建立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库,使其服务于工程造价
工程造价控制的各个环节、各个部门都应加大对建设工程信息的收集和管理,建立并逐步完善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库,为工程造价和管理提供可靠的参考数据,引导市场的计价和定价。
4结语
现在我国的造价控制管理还是静态滞后的,不利于动态的控制投资,这就要求造价管理人员规范、系统地做好造价资料的积累,以适应造价工作新的要求,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工程造价投资控制涉及到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诸多方面,控制工程造价不仅是设计人员和各级造价人员的职责,更应是每一位工程建设参与者的份内之事。提高人员的素质,提高技术经济分析论证能力,提高设计产品的经济性能,为市场提供优秀的建筑产品的同时,最大限度地提高建设资金的投资效益。
参考文献
[1]丁士昭.建设工程项目管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7.
[2]陈进杰,许俊章,杨青军.工程概预算与成本控制[M].石家庄:新世纪出版社,1998.
[3]杨洁慧.谈建设工程的全过程造价管理[J].山西建筑,2004,30(2):109-110.
8.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准备管理分析 篇八
关键词:项目管理;建设工程;时效性
中图分类号:TL3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4)03-0169-02
建设工程是指为人类生活、生产提供物质技术基础的各类建筑物和工程设施的统称,建设工程的分类页十分详细,按照自然属性可分为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和机电工程三类,其涵盖房屋建筑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市政工程、煤炭矿山工程、水运工程等。工程建设项目还可分为两类,一是生产线建设项目二是非生产性建设项目,他的特点除了一般工程项目所包含的特点,还包括了巨大的投资额、较长的建设周期、较强的整体性和固定性的特点。建设工程的复杂性和其涵盖的领域如此广阔,更加速了我们对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准备和管理的分析。
1 建设工程项目的计划管理的意义
建设工程项目的计划管理在其计划中必须要遵循的一些准则是安排计划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在原则,这不仅是工程建设计划的准则也是整个工程从计划到实施所必须要坚守的准则。另外当每项工程项目在列入年度计划之前就一定要进行“五定”,定建设规模、定总投资、定建设工期、定投资效益、定外部协作条件,这“五定”的实施一定是要在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总概括的基础上才能顺利进行的。
2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模式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指的含义是指对能够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公司,接受工程项目业主的委托,对工程建设开展专业化的管理和服务,使此项建设工程顺利完成的行为。近年来国家在工程项目页投入了许多人力物力,我国建设部就于2004年11月16日印发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的文件,其目的就是希望我们大力培育和推广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模式。
项目管理服务(PM)和项目管理承包(PMC)这两种方式是工程项目管理的主要方式。对于专业性的名词在此我们详细解释下什么是项目管理服务(PM)和项目管理承包(PMC),项目管理服务(PM)分为两个阶段分别为项目的初期也就是对项目的计划和项目的实施阶段。首先在计划阶段,管理企业要和合作方通过详细的沟通后制定合同合约,在项目的决策阶段要为业主分析现下的情况,为业主提供可行的研究报告并未项目进行策划使其有利于后期工程的顺利进行;初期计划之后,在工程项目的实施阶段,管理方要对业主提供一系列招标、设计管理、采购管理、竣工验收等方面的服务,并时刻与业主进行良好的沟通在合同所规定的服务范围之内,管理方要对该项工程进行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的策划和管理并与施工方进行工作上的沟通。项目管理承包(PMC)是指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在按照合同约定的同时可以提高工程的完美性,完成PM的全部工作后,还可以进行工程设计等额外的工作。
3 我国现阶段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问题
在我国存在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时在建设工程的实施中,业主总会直接参与进项目的管理中来,虽然是业主是项目的委托人按照我国的法律,将项目的监理权赋予监理公司并且允许监理公司对项目的实施的各项权利,且案例来说建设工程的管理是属于国际上建设项目的管理范畴之内,但是由于业主有意无意的直接参与,使监理公司不能百分百地做到对建设项目全过程、各方位的工程管理,只能够做到施工管理的程度,而且在一项建设工程里业主的思想才是该项目的核心思想,监理公司需要围绕该核心对建设项目进行施工,也正因为如此一项建设工程的成败关键页由监理公司改变成业主的管理水平,更关系到项目的成败。在我国一些大型的项目为了提高项目的成功率也曾通过引进过以上知名项目管理公司的经验的方法,其结果不言而喻,因此不难看出这些国际上知名企业的管理经验能够推动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的成长和提高。。可是这些经验在一些大型项目中还是颇有成效的,一旦换到中小型项目上就显得有些力不从心,大部分业主对于引进国外项目公司的经验程度偏低,他们更倾向于自己的想法。
另外由于“市场的需求、政府的引导、行业的推动、企业自愿、各方协作、齐抓共促”的几项原则,一些监理公司逐渐向项目管理公司转型,并且政府也在这方面鼓励转型工作还为转型工作的成功开展了试点工作。经过一段时间的观察发现,一些监理公司为了配合转型开展的一些项目管理业务因为多方面原因比如资金方面、项目管理人才方面的缺乏、机制的不完善使这些公司的转型并不如人意。
4 针对我国现状加强和改善项目管理在建设工程中的对策
针对我国现状其建设工程的生产组织特点,一个项目的不同阶段或方面往往是不同单位承担他的建设任务,但又由于参与建设的各个单位工作性质、任务和棋利益的不同从而形成了类型迥异的项目管理,但是在我国一个项目的核心任然在于业主,因此对于一个建设工程项目而言,即使有代表着利益方的项目管理,但是最后的决定权仍然在业主方。对此我提出加强和改善项目管理的建议如下:(1)从根本上提高企业的效率,但在提高效率的同时保证工作的质量,实事求是。加强勤业内部的消息流通,建立横宽纵短的管理体系,把管理重心下移,缩短指链使企业管理层更加贴近项目作业层,使企业信息传递速度,并且减少信息失真,保证消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增强企业快速反映能力,实现企业内部上下左右的有效沟通。(2)区分有形的手和无形的手,有效的利用有形的手垂直监管,全面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但是仅仅完全依赖项目经理部或者某一个部门的努力是完全不能高效的提高工程项目成果的。要实现政令通畅、信息修通迅速,光靠文件制度的约束也是不能有效的达到效果的,必须有一只强有力的手,垂直穿于企业管理层和作业层之间,达到扭转政令不通、信息不畅,各部门只处理自己的工作的局面。
5 结语
提高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准备管理应从根本抓起,落实有形的手使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效的提高,但在提高效率的同事也不能忘了实事求是的根本要求。
参考文献
[1] 李祥龙,牛本军.浅谈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J].科技向导,2011,(23).
[2] 李杰.徐沣浅谈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准备管理[J].价值工程,2011,(12).
[3] 周卫华,韩国峰.工程项目管理在建设工程中的应用研究[J].科技向导,2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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