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处分程序和记录

2024-06-17

纪律处分程序和记录(共4篇)(共4篇)

1.纪律处分程序和记录 篇一

中国证券业协会

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有效履行自律管理职责,规范协会对自律管理对象实施惩戒措施,推动证券业诚信建设,维护自律管理对象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中国证监会授予协会实施自律监察职权的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授权规定”)及协会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对自律管理对象实施惩戒措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自律管理对象,是指协会会员(以下简称“会员”)、证券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和其他应当接受协会自律管理的机构和个人。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惩戒措施,是指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

自律管理措施是协会为维护日常自律管理秩序,对违反授权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自律管理对象实施的惩戒措施。

纪律处分是协会为维护行业正常经营秩序,对严重违反授权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自律管理对象实施的惩戒措施。

第五条 协会实施惩戒措施应当与行政监管、其他自律管理相结合,共同促进证券业的健康发展。

第六条 实施惩戒措施应当以公布的授权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为依据。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惩戒措施的依据。

第七条 实施惩戒措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惩戒措施与过错相适应,与违反授权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督促自律管理对象规范执业;

(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并督促自律管理对象自觉遵守授权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

(三)惩戒与行业发展相协调,保障和促进行业的创新与发展;

(四)个人责任与机构责任相区分,根据自律管理对象违反授权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的事实,对个人行为与机构行为加以区分。

第八条 协会应当依据本办法和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惩戒措施实施程序,确保惩戒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 自律管理措施 第九条 对从业人员及其他作为自律管理对象的个人实施的自律管理措施包括:

(一)谈话提醒;

(二)警示;

(三)责令参加强制培训;

(四)责令所在机构给予处理;

(五)协会规定的其他自律管理措施。

第十条 对会员及其他作为自律管理对象的机构实施的自律管理措施包括:

(一)谈话提醒;

(二)警示;

(三)责令整改;

(四)协会规定的其他自律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 谈话提醒,是指协会要求自律管理对象在指定时间、地点接受问询或训诫,提醒其涉嫌违反授权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的事实,要求其作出说明,督促其及时防范风险或者纠正涉嫌违反授权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行为的自律管理措施。

采取谈话提醒的,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书面告知自律管理对象作出处理决定的理由、依据、谈话时间和地点,并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实施谈话,指定专人制作谈话笔录,并经被谈话对象本人签字认可。第十二条 警示,是指协会以书面形式,向自律管理对象告知风险状况或者违反授权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的事实,以提示、关注等方式督促其及时防范风险或者纠正违反授权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行为的自律管理措施。

采取警示的,应当书面告知作出处理决定的理由、依据、应采取的防范或者纠正措施,以及向协会提交采取防范或者纠正措施报告的期限。

第十三条 责令参加强制培训,是指协会要求自律管理对象接受以特定授权规定、协会自律规则为主要内容的强化培训的自律管理措施。

采取责令参加强制培训的,应当书面告知自律管理对象作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参加强制培训的种类、要求、方式、时间和地点。

第十四条 责令所在机构给予处理,是指协会责令自律管理对象所在机构进行内部处理的自律管理措施。

采取责令所在机构给予处理的,应当书面告知自律管理对象及其所在机构作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内部处理的期限和提交处理报告的期限。自律管理对象所在机构应当按期向协会提交处理报告。

第十五条 责令整改,是指协会要求自律管理对象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整改的自律管理措施。

采取责令整改的,应当书面告知自律管理对象作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整改的事项、整改的期限和提交整改报告的期限。自律管理对象应当按期向协会提交整改报告。

第三章 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对从业人员及其他作为自律管理对象的个人实施的纪律处分包括:

(一)行业内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暂停执业;

(四)注销执业证书。

第十七条 对会员及其他作为自律管理对象的机构实施的纪律处分包括:

(一)行业内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暂停或者取消协会授予的业务资格;

(四)暂停部分会员权利;

(五)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八条 行业内通报批评,是指协会对自律管理对象通过证券行业内部通报的形式予以批评的纪律处分。

采取行业内通报批评的,应当书面告知自律管理对象作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第十九条 公开谴责,是指协会对自律管理对象通过协会网站或者协会指定的其他媒体予以谴责的纪律处分。

采取公开谴责的,应当书面告知自律管理对象作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条 暂停执业,是指协会暂停自律管理对象特定种类执业资格的纪律处分。

采取暂停执业的,应当书面告知自律管理对象作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暂停执业资格的种类和期限。

第二十一条 注销执业证书,是指协会对因在执业证书注册登记或年检中提供虚假材料、因不再符合执业证书取得条件致使未通过年检、受到刑事处罚、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执业人员,以及其他严重违反授权规定、协会自律规则的自律管理对象,注销其执业注册登记记录的纪律处分。

前款所称的受到刑事处罚,是指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采取注销执业证书的,应当书面告知自律管理对象作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二条 暂停或者取消协会授予的业务资格,是指协会暂停或者取消自律管理对象特定种类业务资格的纪律处分。

采取暂停或者取消协会授予的业务资格的,应当书面告知自律管理对象作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暂停或者取消业务资格的种类和期限。

第二十三条 暂停部分会员权利,是指协会在一定期限内暂停会员行使部分会员权利的纪律处分。

采取暂停部分会员权利的,应当书面告知会员作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暂停会员权利的种类和期限。

第二十四条 取消会员资格,是指协会对存在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被撤销证券业务许可、责令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会员取消其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采取取消会员资格的,应当书面告知会员或其承继人作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第四章 惩戒措施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自律管理措施可以单独或合并实施。对自律管理对象同一违反授权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的行为仅可以实施一种纪律处分,但可同时实施一种或多种自律管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可以酌情免予实施惩戒措施:

(一)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已主动采取措施有效消除不良影响的。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可以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实施惩戒措施:

(一)情节轻微,主动配合调查并对调查事实予以认可的;

(二)初犯且认错态度较好的;

(三)自查发现并主动报告违反授权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行为的;

(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减轻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可以酌情从重实施惩戒措施:

(一)在中国证监会或者协会调查违反授权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行为的过程中,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或资料,伪造、隐匿、篡改或者毁灭证据,或者回避、拒绝、阻碍调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为的;

(二)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第二十九条 对协会实施的惩戒措施,自律管理对象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

第三十条 协会实施自律管理措施的,应当书面告知自律管理对象提出异议的期限及受理部门。

协会实施纪律处分的,应当书面告知自律管理对象申请复核的期限及受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对自律管理对象实施惩戒措施的,应当在协会诚信信息管理系统记录。对会员处以纪律处分的,协会抄报中国证监会。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对自律管理对象实施纪律处分的,在协会网站上公布纪律处分决定。

第三十二条 自律管理对象违反授权规定,需要对其实施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行政处罚的,协会移交中国证监会等有关机关处理。

中国证监会移交协会办理的案件,或者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行政处罚后,根据授权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协会需对自律管理对象实施惩戒措施的,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自律管理对象违反法律,涉嫌构成犯罪的,协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对协会特别会员实施的惩戒措施,由协会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协会其他自律规则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

2.纪律处分程序和记录 篇二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贯彻实施好两项党内规规,对于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建设、强化党内监督,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坚强纪律保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两项法规的修订,全面梳理了党章对党员干部的纪律要求和廉洁自律要求,与修订前相比,我感到,最大的亮点是解决了四个方面问题:一是解决了纪法不分的问题。原《准则》和《条例》的内容与法律法规混同现象严重,导致管党治党不以纪律为尺子,而是以法律为依据,造成“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尴尬局面。修订后的两项法规紧扣“六大纪律”,开列“负面清单”,删除了与国家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使纪律真正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党员不可逾越的行为底线。二是解决了条例准则交叉的问题。原《准则》中的“8个禁止”“52个不准”,凝练正面倡导不足,禁止性条款过多,没有体现自律的要求,与党纪处分条例有重复,“廉洁”主题不突出。修订后的《准则》,紧扣廉洁自律,将有关“负面清单”内容移入同步修订的《条例》,并借鉴“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表述,向全党提出“四个必须”“八条规范”,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的廉洁自律规范。三是解决了全面的问题。新《准则》把普通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全部纳入制约范围,实现了规范对象的全覆盖、无例外;新《条例》也明确“六大纪律”是全体党员的基本遵循和底线,并将党的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内容收入条例,上升为纪律规范,使违纪行为的处置一个不漏。四是解决了从严的问题。新《准则》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自律规范不再限于廉洁从政,而是扩展到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等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新《条例》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在对行为的标准设置上,尺度高于法律,在对行为的后果处理上,尺度重于法律,既固化了抓早抓小、动辄则咎的实践导向,也强化了越往后执纪越严、处分越重的治理理念。

廉洁从政,是每一位党员切实履行好自身职责的前提和最基本的要求。多少身居高位的领导因为一己贪欲,从贪图小利到侵蚀巨额款项,最后不仅葬送了自己,也毁灭了家庭,更给国家和人民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这些惨痛的教训,值得每一位党员引以为戒和深刻反省。从个人自身来说,要切实践行好廉洁从政的执政理念,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努力:

一是深刻认识和领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重大意义,在思想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筑牢思想关。一切贪污腐败的案件,追根溯源,无不从贪污腐败者自身的思想发生蜕变而起。许多受党教育和培养的人员,在经历了几十年革命工作之后,却在最后关头,放松了自身思想上对无产阶级的世界观、人生观的改造,将毕生的清廉付之于一匝钞票,落得个晚节不保的可悲又可怜的境地。正如学习永无止境的道理一样,人的思想也应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变化,不断更新和提高自己的思想和认识水平。只有自己在思想上把好关,强化个人的宗旨意识,才能有效地抵御金钱等的诱惑,确保廉洁奉公,勤政为民。

二是坚持以法律法规为准绳,认真学习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重要基础性法规。《廉洁准则》是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重要基础性法规,对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管党治党水平和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为此,作为党员干部,应自觉对照《廉洁准则》的规范和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具体应主要从以下各方面从严要求自己:一不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当之处利益;二不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三不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四不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五不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三是加强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的宗旨意识的教育和学习,保持自身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作风建设。密切党群血肉联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一贯坚持和高度重视的优良传统,也是我们党区别于其他任何一个政党的显著特点。因此,作为党员领导,就应该率先以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重点加强自身的作风建设,切实做到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心反映群众愿望,真情关心群众疾苦,多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3.纪律处分程序和记录 篇三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的实施,完善本所自律管理,维护本所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所对违反本所业务规则的监管对象实施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监管对象包括:

(一)在本所上市或转让的证券和证券衍生品种(以下简称“证券”)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本所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破产管理人及其相关人员;

(三)本所上市或转让证券的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上市推荐人;

(四)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五)本所会员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本所市场投资者;

(七)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实施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应当遵循依规、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实施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适应。第五条 纪律处分由本所根据纪律处分委员会的意见作出决定并实施,监管措施由本所指定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本所监管部门”)或者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主体决定并实施。

第六条 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可以单独或者一并适用。第七条 监管对象被本所实施纪律处分或者监管措施的,应当根据本所要求及时自查整改,并报送或者披露相关自查整改报告。

监管对象未按本所要求进行自查整改的,本所可以根据情况进一步实施纪律处分或者监管措施。

第二章 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的种类

第一节

纪律处分的种类

第八条 本所纪律处分包括: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建议法院更换上市公司破产管理人或管理人成员;

(五)暂停或限制会员交易;

(六)取消会员交易权限;

(七)取消会员资格;

(八)限制投资者证券账户交易;

(九)认定证券账户持有人为不合格投资者;

(十)本所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

第九条 通报批评,是指在一定范围内或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开地对监管对象进行批评的纪律处分。

第十条 公开谴责,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对监管对象进行谴责的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认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建议法院更换上市公司破产管理人或者管理人成员,是指对未勤勉尽责的上市公司破产管理人或管理人成员,建议有关人民法院予以更换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暂停或限制会员交易,是指对存在违规或者业务风险情况的会员,暂停或限制其相关交易权限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取消会员交易权限,是指对存在违规或者业务风险情况的会员,取消其相关交易权限的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取消会员资格,是指对存在违规或者业务风险情况的会员,取消其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限制投资者证券账户交易,是指对存在严重异常交易或其他违规交易行为的投资者证券账户,限制其在一段时期内的全部或特定证券交易的纪律处分。

限制证券账户交易的单次持续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本所可以延长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的时间。

第十七条

认定证券账户持有人为不合格投资者,是指对频繁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经警示后仍未采取有效改正措施,严重影响交易秩序的投资者,认定其一定期间内为不合格投资者,禁止其参与特定证券或全部证券品种的交易的纪律处分。

第二节 监管措施的种类

第十八条

本所上市或转让证券的发行人及相关主体出现违规行为的,本所可以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口头警示;

(二)书面警示(监管关注);

(三)监管谈话;

(四)要求限期改正;

(五)要求公开更正、澄清、说明;

(六)要求公开致歉;

(七)要求聘请证券服务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八)要求限期参加培训或考试;

(九)要求限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十)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追偿损失;

(十一)对未按要求改正的上市公司暂停适用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

(十二)建议上市公司更换相关任职人员;

(十三)对未按要求改正的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

(十四)不接受相关股东的交易申报;

(十五)暂不受理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

(十六)本所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十九条

本所会员及相关主体出现违规行为的,本所可以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至

(四)项规定的监管措施;

(二)暂停受理或办理相关会员业务;

(三)本所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二十条

本所市场投资者出现违规行为的,本所可以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至

(四)项规定的监管措施;

(二)将证券账户列入监管关注账户;

(三)要求投资者提交合规交易承诺书;

(四)盘中暂停证券账户当日交易;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其他监管对象出现违规行为的,本所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参照适用本办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监管措施。

第二十二条

口头警示,是指以口头形式将有关违规事实或风险状况告知监管对象,要求其及时补救、改正或者防范的监管措施。

第二十三条 书面警示(监管关注),是指以书面形式将有关违规事实或风险状况告知监管对象,并要求其及时补救、改正或者防范的监管措施。

第二十四条

监管谈话,是指要求监管对象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就有关违规行为接受质询和训诫,并要求其作出解释说明,采取措施及时补救、改正或者防范的监管措施。

第二十五条

要求限期改正,是指要求监管对象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并提交书面自查整改报告的监管措施。第二十六条 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说明,是指要求监管对象对信息披露中的错漏事项进行公开更正,或者对有关事项或风险情况予以公开澄清或说明的监管措施。

第二十七条

要求公开致歉,是指要求监管对象对违规事项以公告形式向投资者公开致歉,并提交书面自查整改报告的监管措施。

第二十八条

要求聘请证券服务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是指要求上市公司或相关股东就所存在的问题,聘请相关证券服务机构进行专项核查并发表意见的监管措施。

第二十九条

要求限期参加培训或考试,是指要求监管对象限期参加指定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或考试,督促其提升守法意识、职业操守和执业能力的监管措施。

第三十条

要求限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是指要求监管对象限期召开说明会,就特定事项公开向投资者作出解释或者说明的监管措施。

第三十一条

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追偿损失,是指对于他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且相关损失已经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损失造成者予以明确确认,但上市公司董事会未进行追偿的,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主动进行追偿的监管措施。

第三十二条

对未按要求改正的上市公司暂停适用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是指对于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改正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有关违规行为的上市公司,暂停其通过本所信息披露系统办理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在暂停期间其提交的信息披露文件需经本所监管部门形式审核后方能对外披露的监管措施。

第三十三条

建议上市公司更换相关任职人员,是指建议上市公司更换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并及时选聘符合资格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措施。

第三十四条 对未按要求改正的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是指对于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改正违规行为的上市公司,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对相关事项予以改正,并在改正期间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的监管措施。

第三十五条 不接受相关股东的交易申报,是指对存在股票交易等违规行为的上市公司股东,在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违规行为所涉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申报的监管措施。

第三十六条 暂不受理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是指在一定期限内不受理有关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的监管措施。

第三十七条 暂停受理或者办理相关会员业务,是指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会员,暂时不予受理其业务申请或者不予办理相关业务的监管措施。

第三十八条 将证券账户列入监管关注账户,是指对于屡次出现严重异常交易行为的投资者,本所对其证券账户予以重点关注,并要求其委托交易的会员对该账户进行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的监管措施。

第三十九条 要求投资者提交合规交易承诺书,是指对于存在违规交易行为的投资者,要求其提交在规定时间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书面承诺的监管措施。

第四十条

盘中暂停证券账户当日交易,是指对于存在异常交易的证券账户,盘中紧急暂停其当日交易的监管措施。第三章 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的适用标准 第一节

适用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的考量因素

第四十一条 适用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应当综合考量监管对象违规行为的主观因素、客观因素和具体情节等因素。

第四十二条

适用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时考量的主观因素包括:

(一)监管对象的主观状态是否存在过错,过错是故意或者过失;

(二)监管对象为单位的,该单位是否存在内部人共同故意,或者是否仅系相关个人行为造成单位违规;

(三)违规行为发生后,监管对象是否继续掩饰、隐瞒,是否采取适当的补救、改正措施;

(四)违规行为发生后,监管对象是否及时向本所或者本所监管部门报告,在调查中是否积极配合,是否干扰、阻碍调查的进行;

(五)其他需要考量的主观因素。

第四十三条

适用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时考量的客观因素包括:

(一)违规行为所涉及的相关金额的大小、占相关财务数据的比重;

(二)违规的次数、持续时间的长短;

(三)违规行为对证券交易价格和投资者投资决策的影响程度;

(四)违规行为对上市公司的证券发行上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重新上市、重大资产重组、权益变动、要约收购豁免、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或者条件的影响程度;

(五)违规行为给投资者、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大小,违规当事人从中获取利益的大小;

(六)违规行为对证券市场和证券监管造成的影响程度;

(七)违规行为被相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查处的情况;

(八)其他需要考量的客观因素。

第四十四条

区分监管对象的责任大小时,考量的具体情节包括:

(一)监管对象在违规事项中所起的是主要作用还是次要作用,是主动参加还是被动参加,是直接参与还是间接参与;

(二)监管对象对于违规事项及其内容的知情情况;

(三)监管对象的职务、职责、权限、履职及诚信记录;

(四)监管对象的专业背景和技能;

(五)其他需要考量的情节。

第四十五条

监管对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对其从重实施纪律处分或者监管措施:

(一)监管对象最近12个月内曾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监管对象最近12个月内曾被本所实施纪律处分或者监管措施;

(三)违规行为导致证券或者证券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者非正常停牌,情节严重;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的适用情形

第四十六条 监管对象的违规行为,未对证券市场、上市公司、投资者以及证券监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影响的,本所可以对其实施相应的监管措施。监管对象的违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对其实施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对证券市场、上市公司、投资者或者证券监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影响;

(二)存在主观故意;

(三)拒不配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本所的监管;

(四)未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或改正;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监管对象的违规行为符合前款规定情形,本所认为有必要对其实施相关监管措施的,可以一并实施。

第四十七条 出现下列违规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对相关监管对象予以公开谴责:

(一)上市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

(二)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其改正涉及对此前财务会计报告的追溯调整并导致公司股票被予以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或者被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涉及的重大交易(包括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提供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金额达到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且情节严重,市场影响恶劣;

(五)上市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业绩预告或者披露的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与实际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重大差异,且相关数据对公司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等事项或者条件具有重大影响;

(六)监管对象的违规行为对上市公司的证券发行上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重新上市、重大资产重组、权益变动、要约收购豁免、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或者条件具有重大影响;

(七)上市公司违反规定使用募集资金的金额巨大,且情节严重,市场影响恶劣;

(八)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金额巨大或者实施其他严重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且情节严重,市场影响恶劣;

(九)监管对象未履行或者未及时、充分履行所作出的重大承诺,情节严重,造成市场或者投资者重大反响;

(十)监管对象违规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或者违反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化;

(十一)最近三年内,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在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等方面严重失职,导致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财务总监因信息披露违规离职或被要求更换的次数合计达到二次以上(含二次);

(十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严重侵害上市公司利益,情节严重;

(十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勤勉义务,造成公司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公司治理结构发生重大缺陷或者其他重大损失;

(十四)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规行为。

第四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相应职务:

(一)监管对象出现前条第(一)项至第(七)项、第(十一)项情形之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监管对象的违规负有主要责任;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前条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的违反忠实、勤勉义务情形,情节严重。

第四十九条

监管对象存在下列情形的,本所可以限制其相关证券账户的交易:

(一)存在严重异常交易行为;

(二)证券交易行为违反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情节严重;

(三)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投资者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本所可以对其委托交易的会员或证券营业部实施暂停或限制交易的纪律处分。

前两款规定的暂停或限制交易方式,包括限制特定证券或全部证券品种的买入或卖出,以及同时限制买入和卖出。

第五十条

本所实施其他纪律处分或监管措施的具体情形,由本所或者本所监管部门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认定。

第五十一条

本所对监管对象的违规行为实施纪律处分或者监管措施后,发现监管对象在该违规行为中存在其他违规情节,或者其违规行为仍在继续的,本所可对其进一步实施纪律处分或者监管措施。第四章 纪律处分的实施程序 第一节

纪律处分委员会

第五十二条

本所设纪律处分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审核纪律处分事项。

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共20名,由本所相关业务部门专业人员、法律部门专业人员及本所之外的专业人士组成。

第五十三条

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由本所总经理聘任,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

第五十四条

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以个人名义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十五条

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

(二)熟悉证券市场情况及本所自律管理业务;

(三)坚持原则、公正廉洁;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六条

纪律处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名。第五十七条

纪律处分委员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纪律处分工作小组”)设于本所法律部门,负责受理纪律处分事项、准备纪律处分审核会议、办理相关事务。

第五十八条 纪律处分每次审核参与委员为5名,其中召集人1名。召集人由主任委员或其指定的委员担任。

第五十九条

纪律处分每次审核安排秘书1名,负责准备会议资料、发送会议通知、进行会议记录等具体事宜。

第六十条

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勤勉尽职,认真审阅纪律处分相关材料;

(二)按时参与审核,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

(三)不得泄露审核内容、表决情况及其他有关事项;

(四)不得私下与纪律处分事项有关的单位或者个人接触,不得接受其馈赠;

(五)不得利用在履行职责时获取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六十一条

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在审核纪律处分事项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担任该纪律处分事项监管调查人员;

(二)本人及其近亲属是纪律处分对象,或者担任作为纪律处分对象的上市公司或会员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人及其近亲属持有作为纪律处分对象的上市公司或会员5%以上股份或者是其实际控制人,或者担任持有该上市公司或会员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与纪律处分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纪律处分公正处理。

第六十二条 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予以解聘:

(一)任期内因职务变动不宜继续担任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

(二)连续两次无故缺席审核;

(三)任期内严重渎职或者违反纪律处分委员会工作纪律;

(四)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经批准;

(五)不适合担任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纪律处分实施程序 第六十三条 本所监管部门认为应对监管对象实施纪律处分的,应当先向监管对象发送纪律处分意向书。但本所监管部门认为监管对象违规事实清楚且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启动纪律处分程序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纪律处分意向书,由本所监管部门直接以部门名义,向监管对象发送。

第六十四条 纪律处分意向书应向监管对象说明拟实施的纪律处分及简要理由,要求其在5个交易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六十五条 监管对象应自收到前条规定的纪律处分意向书后5个交易日内,书面回复是否接受本所将实施的纪律处分,对将实施的纪律处分有异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十六条 监管对象对纪律处分意向书予以书面回复或者届期未作回复的,本所监管部门应及时向纪律处分工作小组提交书面的纪律处分建议书及相关材料。

前款规定的纪律处分建议书,应当包括监管对象违规的基本事实、建议实施的纪律处分类型及理由等内容。

第六十七条 本所监管部门提交纪律处分建议书时,应当同时提交监管对象违规的基本证据材料、纪律处分意向书(如有)、监管对象的回复(如有)等材料。

纪律处分工作小组应当及时对本所监管部门提交的纪律处分建议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核。材料完备的,予以接纳并及时安排召开纪律处分审核会议。

第六十八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通过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审核:

(一)对监管对象进行通报批评;

(二)监管对象表示接受纪律处分意向书所提出的纪律处分;

(三)事实清楚、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启动的纪律处分。第六十九条 纪律处分审核会议召开前,纪律处分工作小组应做好选定参审委员、指定会议秘书、确定会议时间及地点等准备。会议秘书应及时将会议时间、地点、议程等事项通知参审委员及其他参加人。

第七十条

纪律处分审核会议由会议召集人主持。审核会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本所参与该纪律处分事项调查的人员向参审委员报告有关情况,并接受参审委员询问;

(二)召集人组织委员对审核事项逐一发表个人审核意见,并进行总结;

(三)参审委员对审核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四)会议秘书统计投票结果;

(五)会议召集人宣布表决结果,形成处分意见;

(六)参审委员在审核会议记录及表决结果上签名。第七十一条

参加审核会议的委员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本所监管部门通知监管对象,到会陈述意见、接受询问。

第七十二条 纪律处分审核会议表决,以记名方式进行,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两种。同意票数达到3票为通过,少于3票为未通过。参审委员投反对票的,应当在表决票上说明反对的理由。

第七十三条 参审委员发现存在明显影响判断且尚待进一步调查核实的重大问题时,可以在审核会议上提议暂缓表决。经2名以上参审委员提议,应当暂缓表决。第七十四条 通过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审核的,由纪律处分工作小组选定5名委员直接进行表决,形成纪律处分意见书。

本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关于纪律处分审核会议的有关规定,适用于通讯表决。

第七十五条 纪律处分委员会根据审核表决结果,对提请审核的纪律处分事项作出如下处理:

(一)认为应当予以纪律处分的,制作纪律处分意见书;

(二)认为相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遗漏违规事实、违规行为人的,将之退回本所监管部门补充调查;

(三)认为不存在违反本所业务规则情形,或者虽违反本所业务规则但情节轻微,无须给予纪律处分的,转交本所监管部门处理。

第七十六条 本所根据纪律处分委员会的纪律处分意见书,作出纪律处分决定。该决定由本所总经理或其授权的副总经理签发。

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应当载明监管对象的违规事实、监管对象的申辩理由及其采纳情况、决定实施的纪律处分及其适用理由、适用规则。对于可以申请复核的纪律处分决定,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应当告知监管对象申请复核的期限及相关要求。

第三节 纪律处分听证程序

第七十七条 本所监管部门发出的纪律处分意向书中提出拟对监管对象实施公开谴责、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相关职务或本所规定适用听证程序的其他纪律处分的,监管对象可以要求举行听证。

第七十八条 监管对象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纪律处分意向书后5个交易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本所监管部门提出,其中应当载明要求听证的具体事项及申辩理由。监管对象就其申辩理由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收到纪律处分意向书后10个交易日内提交。在此期限之后提交的,应当具有合理理由并经参加听证会的3名以上委员认可,方可作为有效证据。

第七十九条 本所监管部门收到监管对象的听证要求后,应当将其与纪律处分建议书等材料一同提交纪律处分工作小组。监管对象的听证要求符合本所相关规定的,纪律处分工作小组及时安排召开纪律处分听证会。

第八十条 本所在纪律处分听证会召开的5个交易日前,书面通知监管对象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及相关事宜。

第八十一条 监管对象应当按期参加听证。除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监管对象未按期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八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听证可以延期举行:

(一)因不可抗力使听证无法按期举行;

(二)监管对象因合理理由向本所申请延期举行听证,获得本所同意;

(三)监管对象在听证会上申请委员回避,获得本所同意;

(四)本所认为应当延期听证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三条 每次纪律处分听证会由5名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参加,听证召集人由纪律处分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其指定的委员担任。委员的回避适用本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 监管对象可以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一方参加听证的人数不得超过3人。监管对象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会召开的2个交易日之前,向本所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八十五条 监管对象有权在纪律处分听证会上,就违规事实及其情节、适用的规则、拟作出的纪律处分等进行陈述和申辩,对本所监管业务部门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第八十六条 监管对象参加听证,应当遵守听证会的程序和纪律,根据要求如实陈述事实和回答提问。

第八十七条

听证召集人可以对监管对象在听证中的不当行为予以制止。不听制止的,听证召集人可以责令其退出听证会场。

第八十八条 听证会秘书应当将听证的内容予以现场记录,并交由参会的委员、监管对象及本所监管部门人员现场签字或盖章确认。相关人员认为听证记录有误的,可以要求补充或者修改。听证记录无误,但相关人员拒绝签字或盖章确认的,听证会秘书可以将相关情况记入听证记录予以存档。

第八十九条 听证结束后,参会委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召开纪律处分审核会议,形成纪律处分意见。

第九十条 本所举行纪律处分听证,不向监管对象收取费用。

第五章 监管措施的实施程序

第九十一条 口头警示的监管措施,由本所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监管工作人员”)决定并实施。

除前款及本办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本所监管措施由监管工作人员提出建议,本所监管部门作出决定并实施。

第九十二条 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一)至

(十五)项及及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监管措施,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本所监管部门向监管对象及其任职单位发送监管措施意向书,并要求监管对象在5个交易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二)监管对象对监管措施意向书回复无异议或者届期未作回复的,本所监管部门应将监管措施决定书及时提交本所法律部门会签,并报本所总经理或其授权的副总经理同意;

(三)监管对象对监管措施意向书提出异议的,本所监管部门应当结合其异议及其证据材料重新考量是否实施监管措施。本所监管部门认为应继续实施监管措施意向书规定的监管措施的,应当将监管措施决定书及时提交本所法律部门会签,并报本所总经理或其授权的副总经理同意;

(四)本所监管部门向监管对象及其任职单位发出监管措施书面决定。

监管对象违规事实清楚且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实施监管措施的,本所监管部门可以不向其发送监管措施意向书,直接将监管措施决定书提交法律部门会签,并报本所总经理或其授权的副总经理同意。

第九十三条 本所监管部门可以设立由本部门专业人员组成的监管工作小组,对实施监管措施、启动纪律处分程序等事项进行审议。

第九十四条 实施口头警示措施的,由本所监管工作人员通过电话等口头形式向监管对象或监管对象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作出,或者通过监管对象委托交易的证券公司营业部转达。

第九十五条 实施书面警示(监管关注)措施的,由本所监管部门向监管对象发出书面警示函(监管关注函),或者通过监管对象委托交易的证券公司或其营业部转达。

第九十六条 实施监管谈话措施的,本所监管部门应当至少提前5个交易日向谈话对象发出书面决定,告知谈话的时间、地点、事项和应当提供的书面材料等内容。监管谈话应当由本所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制作谈话笔录并由谈话对象签字确认。

第九十七条 实施要求限期改正措施的,由本所监管部门向监管对象发出书面决定,告知其改正的事项、时限和要求等内容。

第九十八条

实施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说明措施的,由本所监管部门向监管对象发出书面决定,告知其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说明的事项、时限和公开的方式等内容。

第九十九条

实施要求公开致歉措施的,由本所监管部门向监管对象发出书面决定,告知其需要致歉的事项、时限、方式和要求等内容。

第一百条 实施要求聘请证券服务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措施的,由本所监管部门向监管对象发出书面决定,告知需要核查的有关问题、事项以及时限和要求等内容。

第一百零一条 实施要求限期参加培训或考试措施的,由本所监管部门向监管对象发出书面决定,告知其参加培训或考试的种类、时限和要求等内容。

第一百零二条 实施要求限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措施的,由本所监管部门向监管对象发出书面决定,告知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事项、时限和要求等内容。

第一百零三条 实施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追偿损失措施的,由本所监管部门向上市公司发出书面决定,告知其应追偿损失的事项、时限和要求等内容。

第一百零四条 实施对未按要求改正的上市公司暂停适用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措施的,由本所监管部门向上市公司发出书面决定,告知其暂停的原因、时间、暂停后对其信息披露文件的审核要求、恢复适用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的条件等内容。

第一百零五条 实施建议上市公司更换相关任职人员措施的,由本所监管部门向上市公司发出书面决定,告知建议更换的有关任职人员的姓名、职务和具体要求等内容,以及实施监管措施的简要理由。第一百零六条 实施对未按要求改正的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措施的,由本所监管部门向上市公司发出书面决定,告知停牌的原因、停牌的品种、停牌日期和具体要求等内容。

第一百零七条 实施不接受相关股东的交易申报措施的,由本所向监管对象发出书面决定,告知不接受交易申报的股东姓名或名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名称、期限和具体要求等内容,以及采取监管措施的简要理由。

第一百零八条 实施暂不受理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措施的,由本所监管部门向监管对象发出书面决定,告知其暂不受理的原因、期限、文件种类、恢复受理的条件和时间等内容,以及实施监管措施的简要理由。

本所监管部门同时将暂不受理决定通知监管对象所在单位(如适用)及其聘请其执业的本所上市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暂不受理期间,本所监管部门可以决定是否对该监管对象出具且已受理的其他文件中止审查。

第一百零九条 实施暂停受理或者办理相关会员业务措施的,本所监管部门应当向相关会员发出书面决定,告知其暂停受理或者办理的业务类型、暂停期间、暂停原因等内容。

第一百一十条 实施将证券账户列入监管关注账户措施的,本所监管部门在每季度的前20个交易日将有关证券账户名单发送至相关会员,会员应当加强相关账户的客户管理工作,并提交自查报告。第一百一十一条 实施要求投资者提交合规交易承诺书措施的,由本所监管部门向监管对象发出有关书面函件,告知其违规事项、需要承诺的事项等内容。

第一百一十二条 实施盘中暂停证券账户当日交易措施的,由本所监管部门盘中直接限制相关证券账户当日买卖特定证券品种的交易权限,并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其委托交易的会员营业部转达。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三条 监管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根据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处理违规事项,并不得泄露所知悉的有关监管对象的商业秘密。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所或者本所监管部门可以通过邮寄、传真、公告等方式向监管对象送达纪律处分决定书、纪律处分意向书、监管措施意向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第一百一十五条 监管对象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本所或者本所监管部门可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或本所网站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所和本所监管部门及时公开对监管对象实施纪律处分或者监管措施的情况,对监管对象实施口头警示、书面警示(监管关注)措施的情况可以定期进行公开。

本所可以要求监管对象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或本所网站就被本所实施纪律处分或者监管措施的相关情况作出公告。监管对象未按要求公告的,本所可以根据情况进一步实施相关纪律处分或者监管措施。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可申请复核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对象不服本所纪律处分决定的,可按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时间,向本所复核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该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所将对监管对象实施的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可根据情况通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地方政府和行业自律组织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4.纪律处分程序和记录 篇四

一、单选题 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__C___以下(含本处分)1.下列_B____项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A.《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B.《中国共产党章程》 D.开除党籍 C.《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16.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__B___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D.《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2.以下_D____项是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该坚持的原则。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①党要管党、从严治党②党纪面前一律平等③实事求是④民主集A.半个月 B.一个月 C.两个月 中制⑤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D.三个月 A.①②④

B.①②④⑤

C.①②③④ 17.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D.①②③④⑤ _D____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3.党组织和党员有下列__D___项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关报告。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A.一个月

B.两个月

C.三个月 ①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③违反党和国家政策 ④违反社会主义道德⑤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 A.①②③

B.①②③④

C.①②③⑤ D.①②③④⑤ 4.以下_A____项不是对党员的纪律处分。A.记过 B.警告 C.撤销党内职务 D.开除党籍 5.下列_C____项是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A.通报批评 B.问责主要领导 C.改组 D.撤销 6.下列__D___项是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A.问责主要领导 B.通报批评 C.整改 D.解散 7.党员受到警告处分__B___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A.半年

B.一年

C.一年半 D.两年 8.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__C___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A.半年

B.一年

C.一年半 D.两年 9.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的,__D___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A.半年 B.一年 C.一年半 D.两年 10.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__C___。A.半年

B.一年

C.两年 D.三年 11.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_C____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A.半年 B.一年 C.两年 D.三年 12.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__C___内不得重新入党。A.两年 B.三年 C.五年 D.十年 13.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_C____以上(含本处分)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14.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__B___以上(含本处分)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D.六个月

18.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__D___处分。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19.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_D____处分。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20.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给予_D____处分。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21.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__D___处分。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22.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__B___处分。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23.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_C____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A.2个月 B.3个月 C.6个月 D.12个月 24.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情节严重的,给予D_____处分。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25.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给予_B___处分。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26.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_C____处分。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27.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严重的,/ 6 给予__C___处分。(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者,情节严重的,给予_B____处分。D.开除党籍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28.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D.开除党籍 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_B____处分。42.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情节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严重的,给予B_____处分。D.开除党籍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29.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D.开除党籍 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43.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支付、报销,情节严重的,给予__D___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_D____处分。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D.开除党籍 30.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44.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原条例__D___类违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严重的,给予_B____处分。纪行为整合为_____大纪律。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A.8,5 B.8,6 C.10 , 5 D.D.开除党籍 31.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__D___处分。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32.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__D___处分。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33.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_B____处分。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34.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_D____处分。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35.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__B___处分。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36.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严重的,给予_D____处分。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37.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情节严重的,给予_D____处分。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38.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情节严重的,给予__B___处分。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39.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情节严重的,给予__D___处分。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40.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严重的,给予_B____处分。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41.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 , 6 45.下列__C___项不属于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有关违反政治纪律的规定。A.发表危害党的言论 B.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 C.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 D.损害中央权威、妨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实施 46.下列_C____项不属于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有关违反组织纪律的规定。A.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 B.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在国(境)外擅自脱离组织 C.对抗组织审查 D.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47.下列__C___项不属于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有关违反组织纪律的规定。A.违反组织工作原则 B.侵犯党员权利 C.组织和参加迷信活动 D.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48.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中,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___D__,分别给予处分。A.个人所起作用大小

B.职务高低 C.性质严重情况 D.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 49.党员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__D___。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50.杨某因受贿应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因收受礼金应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又因失职应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最后应给予杨某__C___处分?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51.李某为某地教育局的局长,合谋并授意该局的张某,利用李某局长的身份告知当地一所重点中学的校长孟某,为李某的孩子上此学校提供便利。后来,李某的孩子并未在孟某的帮助下而自行考入该校,该案例中李某应受到__B___处分? A.警告 B.严重警告 C.撤销党内职务 D.留党察看 52.陈璠是宋代的一名官员,曾任宿州太守,写下了忏悔录:“积玉堆金官又崇,祸来倏忽变成空。五年荣贵今何在,不异南柯一梦中。”这句话对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启示是_B____。A.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B.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C.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 6 D.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53.《老子·十九章》中的“见素抱朴,少私寡欲”这句话对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启示是_B____。A.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B.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C.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D.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54.《论语》中所云:“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告诫广大党员应__C___。A.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B.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C.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D.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55.2015年4月至5月,湖北省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检查组在抽查中发现,全省地税系统领导班子成员办公用房面积超标问题十分突出,超标率竟然超过60%!湖北省地税局原党组书记、局长许建国,对于系统内的一些问题,他也批评教育、诫勉谈话,但是板子高高举起,每每轻轻放下。许建国的行为触犯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的__B___项规定? A.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 B.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 C.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 D.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 56.下列_C____项不是违反了党的工作纪律的行为? A.党组织失职行为 B.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行为 C.违反工作生活待遇规定行为 D.失泄密行为 57.一汽集团党委原书记、董事长徐建一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执行组织决定,该行为违犯了党的_A____。A.政治纪律 B.组织纪律 C.廉洁纪律 D.工作纪律 58.四川省委原副书记李春城,不信马列信鬼神。其违纪通报指出,李春城滥用职权进行封建迷信活动,造成国家财政资金巨额损失,该行为违犯了党的_A____。A.政治纪律 B.组织纪律 C.廉洁纪律 D.工作纪律 59.河北省委原书记、省人大常委会原主任周本顺“在重大问题上发表违背中央精神的言论”,这一行为应给予_D____处分。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60.浙江省政协原副主席斯鑫良在得知组织对其有关问题线索进行调查后,与其妻及部分行贿人订立攻守同盟,转移赃款赃物,干扰、妨碍组织审查,性质恶劣、情节严重。这一行为违犯了党的_____,应给予__B___处分。A.政治纪律留党察看 B.政治纪律开除党籍 C.组织纪律留党察看 D.组织纪律开除党籍 61.下列__A___项不是违犯党的组织纪律的行为? A.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原常委、南宁市委原书记余远辉公开发表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相违背的言论 B.中石化集团原总经理王天普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且在组织责令整改后拒不整改,继续支持、纵容 C.中石油集团原总经理廖永远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 D.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栗智档案造假,向组织

隐瞒本人真实年龄 62.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配偶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对该党员应给予_A____处分。A.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B.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C.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D.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3.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或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__C__处分。A.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B.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C.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D.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4.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情节较重的,给予__C___处分。A.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B.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C.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D.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5.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_C____处分。A.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B.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C.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D.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6.党员李某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应给予其__D___党纪处分。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D.开除党籍 67.在孔府西学门内,有一口大铁锅,每天孔家的烧水户都会自带薪材烧水,水沸即回,开水无人使用。虽然人们觉得怪异,但这是多年沿袭的祖传之举,不得随意更改,因此一直延续到新中国成立前夕。其实,这水并非白烧,当中蕴涵孔子“见善如不及,见不善如探汤”的深意。这则故事对广大党员干部的启示是_C____。A.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B.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C.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D.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68.古人云:“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规矩,是一种约束、一种准则,人不以规矩则废,党不以规矩则乱。__B___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A.《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B.《中国共产党章程》 C.《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D.《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69.下列__D___项行为不属于违犯党的组织纪律行为? A.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 B.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 C.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 D.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 70.下列_C____项行为不属于违犯党的工作纪律行为? A.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 B.党员领导干部因工作不负责任使所管理人员出走 C.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 D.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 / 6

二、多选题 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 1.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B.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 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___BCD____。C.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党员申诉 D.开除党籍 D.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 2.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15.对于下列___ABC____项,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___BCD____处分。予开除党籍处分: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A.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D.开除党籍 3.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__ABCD_____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A.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B.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C.包庇同案人员的 D.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4.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给予___BC____处分。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5.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___ABC____处分。A.警告 B.严重警告 C.撤销党内职务 D.留党察看 6.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__CD_____处分。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7.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情节严重的,给予__BC_____处分。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8.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____AB___处分。A.警告 B.严重警告 C.撤销党内职务 D.留党察看 9.对于__ABC_____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A.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B.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C.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D.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 10.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情节严重的,给予__BC_____处分。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11.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___ABC____处分。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12.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____ABC___处分。A.警告 B.严重警告 C.撤销党内职务 D.留党察看 13.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____BCD___处分。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14.下列_____ABCD__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等非组织活动 B.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 C.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 D.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活动中除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外的其他参加人员 16.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___BCD____处分。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17.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____ABC___处分。A.警告 B.严重警告 C.撤销党内职务 D.留党察看 18.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严重的,给予__BCD_____处分。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19.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严重的,给予____BC___处分。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20.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严重的,给予___BC____处分。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21.有下列___AB____项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B.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 C.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 D.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 22.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_____BC__处分。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23.有下列__ACD____项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A.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 B.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 C.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D.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 / 6 24.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____BC___处分。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这些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D.开除党籍 D.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以内,25.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____BC___处分。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33.下列___ABCD____项是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D.开除党籍 26.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__ABCD_____项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B.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C.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D.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27.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严重的,给予__BCD_____处分。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28.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_ABCD______项行为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经商办企业的 B.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C.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D.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29.党员王某为某经济开发区主管领导,王某妻子为该开发区内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外方委派的高层管理者,对这一现象表达正确的是__BCD_____。A.这很正常,并没有违反党纪法规 B.这种现象是不合党纪的,王某应该按规定予以纠正 C.如果王某不纠正,王某本人应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组织予以调动职务 D.拒不纠正,又不辞去或调整职务,王某要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0.下列__BCD_____项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A.与亲友经营的单位有业务上往来 B.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朋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产品 C.从亲友经营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 D.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 31.《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要求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__ABCD_____。A.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 B.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 C.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D.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32.关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中的第三项:违反有关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行为。下列A_BCD______解读是正确的? A.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B.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C.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新增的负面清单内容? A.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 B.非组织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C.权权交易、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为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利 D.侵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求、强迫命令、办事不公、侵害群众民主权利 34.下列___ABCD____项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创新特色? A.突出了以党章为遵循的立法依据 B.彰显了立德立规并重的立法真谛 C.体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基本原则 D.贯彻了标本兼治的战略方针 35.下列__ABCD_____项违犯了党的政治纪律? A.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原常委、南宁市委原书记余远辉公开发表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相违背的言论 B.福建省原副省长徐钢存在干扰、妨碍组织审查的行为,与其妻及部分行贿人串供,转移、藏匿赃款赃物 C.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原副主席潘逸阳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顶风违纪 D.湖北省地税局原党组书记、局长许建国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认真整改巡视组发现反馈的问题 36.《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要求全体党员_ABCD______。A.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B.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C.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D.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6

三、判断题

(×)1.党员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2.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低职务。

(×)3.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警告处分。

(×)4.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的,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5.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6.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改组。

(√)7.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8.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9.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10.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11.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12.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

(√)13.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

(×)14.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15.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16.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17.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8.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9.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0.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1.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22.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23.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24.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25.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

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6.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27.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8.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

(×)29.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施行前,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30.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施行前,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31.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坚持纪法分开、法严于纪。

(×)3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适用的对象仅是党员。(×)33.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34.党员一人犯有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可按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给予处分。

(√)35.对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党员,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6.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党员,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7.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的,都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38.涉嫌违纪的党员张某在案件的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应当减轻处分。

(√)39.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

(√)40.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41.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42.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43.原《条例》共3编、15章、178条、24000余字。修订后的《条例》共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等3部分。新《条例》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强调他律,重在立规。

(√)44.修订后的《准则》共8条、281字,分为导语、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等3部分,可概括为“四个必须”“八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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