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常德商会章程

2024-07-03

衡阳市常德商会章程(共10篇)(共10篇)

1.衡阳市常德商会章程 篇一

常德市七中“雅姿”舞蹈社章程

为秉承“丰富社团活动,繁荣校园文化,在活动中体现思想,在活动中实现教育”的宗旨,丰富广大同学们的业余生活,展现同学们的个人魅力和才能,在校团委的指导下,我校将成立雅姿舞蹈社社团,为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章程如下:

第一章总纲

第一条:性质

雅姿舞蹈社社团在校团委的领导和指导下,由校内广大热爱舞蹈的学生组成的群众组织,具有先进性和广泛性。

第二条:宗旨

丰富和活跃学生的课余的文化生活,提高学生艺术修养水平和审美观,培养学生的自信心,健身娱乐,营造多元化结构氛围,繁荣校园文化,为热爱舞蹈的同学提供一个展示和交流的平台。

第三条:基本任务

1、开展积极向上,丰富多彩的舞蹈训练活动;

2、为各种文艺晚会或活动提供节目;

3、不定期的开展舞蹈知识讲座,让学生们有更多的学习机会;

4、联系外校相关社团,相互交流、学习经验,筹办联谊活动等等。

第四条:社员的义务

1、维护舞蹈社团形象,在工作、生活中,社团队员要团结友爱,相互学习,相互帮助,文明礼貌;

2、社员在会议和活动过程中,必须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席。常规训练须准时到场,有特殊情况,不能参与活动,应提前向社团负责人或指导老师作出书面请假。一学期内三次缺席或请假者,给予退团(这里专指本舞蹈社团)处理;

3、在常规训练过程中,必须以认真、严肃的态度对待,不可打闹、嬉笑,不可做与训练无关的事情;

4、社团的一切活动以《团章》为最高准则,所办活动必须在学校规章制度的允许范围内开展。

第五条:社员的权利

1、对本社团的工作有批评权和建议权;

2、有权参加社团组织的名项活动;

3、有权了解社团的最新动态和活动安排。

第二章条件

第六条:舞蹈队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符合学校教育教学各项制度。学生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校纪校规,有舞蹈素质,热心于群众文化活动,并能较好地处理舞蹈队活动与其他各项学习、工作的关系。

第七条:舞蹈队实行教师指导下的队长负责制,由学校团委选派翦健老师进行指导,并选拔思想、学习、能力和舞蹈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担任队长。

第八条:舞蹈队队员经学生报名,学校选拔产生,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从新生中选拔后备力量。

第三章管理

第九条:舞蹈队建立考勤制度,请假填写请假单审批,三次以上无故缺勤者作自动退团处理。各位队员应严格遵守上课时间,努力克服各类困难,确保训练正常进行。

第十条:定期召开队员会议,对排练和各项活动情况进行总结回顾。

第十一条:每周四下午第八节为训练时间。

第十二条:训练地点在校体操房。

第十三条:训练要求:

1、场地:舞蹈教室,须有把干、镜子、地毯。

2、音响设备:可放CD、磁带的录音机。

3、服装:社员须自备舞蹈鞋、运动服或练功服(紧身衣、紧身裤),便于活动,皮鞋、休闲服不可;

4、发型:长头发的盘头或把头发梳起来,干净利落,便于做舞蹈动作;

5、其它:进行舞蹈训练时,不要携带手表等硬器,以防训练时出意外。自备饮用水。

第四章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十四条:有团委聘请翦建、黄明老师为指导老师。

设会长一名、副会长一名、秘书长一名。

会长:;副会长:;秘书:。

第十五条:职责

1、会长:应遵守协会社团的任何章程,执行上级下达的命令、组织、协调成员,管理社团中的大小一切事务。每次排练时应点名,演出时,需对所有参加演员起领导作用,要有很强的责任心。

2.副会长:应遵守本协会社团的任何章程,协助会长处理协会事务,如会长有事,则全权事物交由副会长管理。

3、秘书长:应遵守本协会社团的任何章程,协助会长、副会长处理协会事务。

4、会员:应遵守本社团协会的任何章程,服从上级及会长安排,做好本职工作,认真排练、演出。

第五章奖 惩

第十六条:舞蹈队加强对队员的考核,每学期总评,考核成绩由训练、演出、考勤、纪律四方面组成,考核成绩为优、良、合格、不合格。考核细则另定。

第十七条:对考核优秀的队员给予一定的奖励,并在学校其他各类评比推优和学生操行评分中适当从优。考核不合格的学生作退团处理。

常德市七中“雅姿”舞蹈社

2010年9月

2.商会章程 篇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马鞍山市金家庄工业园商会。第二条 本会是金家庄工业园内从事生产经营,注册登记的民营企业法人,自愿组成以共同创业、共同发展、互相联谊为基本原则的非营利性质的社会民间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艰苦创业的徽商精神,弘扬中华文化,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代表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互相帮助,互相支持,团结进取,共同发展。

第四条 本商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金家庄区工商联(商会)。第五条 本商会的办公地点在:马鞍山市金家庄工业园管理办公室

第二章

职能与任务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职能与任务:

(一)以“交流感情、沟通信息、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为方针;以“宣传政策、协调关系、服务会员、发展园区经济”为主要职责。同时做好会员的守法自律,互相协调工作;

(二)向会员传达并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做到合法经营。反映会员的合法意见和要求,沟通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三)为会员提供市场信息、科技信息、法律咨询等服务,帮助会员调解经营纠纷、协助解决生产经营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促进会员与国内外工商社团、工商企业的联系与合作,帮助提高企业知名度,不断推动经济发展;

(四)组织会员参加商品展销会、供货会等交流活动,接受委托开展招商引资和经济考察等商务活动;

(五)举办各种形式的专业培训和交流,开展各种有益活动;(六)制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引导教育会员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发扬爱国、敬业精神,坚持打造诚信会员企业品牌;

(七)积极扶持会员创业;

(八)接受金家庄区工商联委托承办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在金家庄工业园内注册登记、生产的个私企业及相关人士,其经营稳定,信誉良好,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代表性,均可申请入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自愿申请;

(二)拥护本商会《章程》;

(三)热爱马鞍山、热爱商会,在工业园内有一定的影响。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享受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二)在本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对本商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四)参加本商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当会员的生产经营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提请本会协助解决。

第十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纪守法,维护本商会声誉;(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根据工作需要,向本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五)结合自身情况和特点,通过各种形式加强联系,互通信息、共谋发展。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商会《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退会。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三条 本商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商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商会其它重大事宜。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过应到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或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决定增补商会班子成员;(三)筹备和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商会设立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第二十一条 会长办公会须有2/3以上的副会长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每两个月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的会长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督促理事会成员履行职责;(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

(三)有偿服务收入;(四)会员企业冠名收入;(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商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兼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出纳应按时定期进行对账和结账,并按时公布财务经费收支状况,接受会长办公会的审计和监察,并按照会长办公会的工作计划安排开展工作。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换届或法定代表人变更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或区工商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由会长办公会确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金家庄区工商联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意。

第四十条 本商会终止动意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终止前,需在业务主管单位及金家庄工业园管理办公室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金家庄工业园管理办公室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3.商会联盟章程 篇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xx市xx商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以在xx市行政区域内常住并长期从事工商业活动的xx籍公民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本准则,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认真贯彻国家与内蒙古xx市各项政策法令和规定,团结二连地区的xx籍工商界人士,自我教育,自我协调,广泛联络,资源共享,遵纪守法,爱国敬业,建设二连,帮助家乡,促进科学发展、社会和谐和两地经济繁荣,为xx市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x市工商联;社团登记机关—— xx市民政局。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于:xx市财xx小区1号楼1单元50

1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xx籍工商界人士,密切会员之间联系,加强会员之间交流,代表并维护会员的正当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二)引导会员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守法经营,照章纳税;

(三)指导会员企业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深化改革,规范管理,完善经营,努力发展生产力,创新争优,做大做强;

(四)为会员企业提供服务,诸如:信息和科技、管理、法律、会计、设计、融资、以及商务等咨询服务;

(五)发挥商会牵线搭桥的作用,加强xx与老家两地的经济联系;促进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的发展,协助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扩大招商引资;

(六)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就业指导;

(七)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开展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市场;

(八)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协调关系,调解经济纠纷,排忧解难;

(九)开展同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十)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个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诚实守信;

(二)没有被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没有其他违法行为;

(三)志愿加入本会;

(四)会费自愿缴纳;

(五)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予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二)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批评,对本会进行监督;

(三)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四)在本会有发言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要求本会协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会章,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时缴纳会费及其他议定的费用;

(四)完成本会委托的事项;

(五)认真执行本会所传达的政府各项政策、法令、规定和指示;

(六)及时真实地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若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或罢免理事;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特邀会长、特邀副会长、顾问的聘请和解聘 ;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秘书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等;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

九、制定内部规章制度 ;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由商会会员担任。商会的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商会章程中关于会员任职资格的限制、会员义务的规定适用于监事。理事会以上的会议由监事列席。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理事会大会选举而成。监事长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责时,应由过半数监事选举一名监事代行其职责。

1)审查商会财务,可在必要时以商会名义另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查商会财务;

2)对商会任职人员执行商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商会章程》或者商会各级会议决议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其他任职人员提出罢免的动议;

3)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其他任职人员的行为损害商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在理事会不履行本法规规定的召集和主持商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商会会议;

5)向理事会会议提出提案;

6)商会章程规定或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或其指定监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本会工作,具有较强的领导、组织、协调能力;

三、在二连工作时间较长;在xx籍工商界人士中有较大影响的;

四、有一定经济实力;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名誉会长等人的聘任参照以上条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由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该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秘书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会员入会审查、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有关方面的资助、赞助、捐赠等;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一切会计资料必须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管理符合国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私分。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4.商会章程[002] 篇四

本会名称:***商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缩写***。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籍的投资者在***省***市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团结会员,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密切企业与政府的联系,引导***企业和***仁人志士守法经营,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为***两省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积极的贡献。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市工商业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并调查研究贯彻中出现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愿望和合理要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收集、整理、传递有关经济信息、法律政策信息,加强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企业提供信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三)组织有关***两地经济互动、经贸合作问题的研讨,并为两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四)加强会员、企业、政府之间的相互沟通和联系,为各方面开辟资金引进、技术开发、人才交流的渠道和途径服务;

(五)配合政府宣传党和国家以及地方的有关政策法规、组织各种招商活动,积极为鄂湘两地经贸合作出谋划策、为招商引资牵线搭桥、穿针引线; 1

(六)促进地区之间、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开展有关咨询、培训业务,组织各种展览、展销、展出和经贸洽谈活动;

(七)组织会员进行各种学习、参观、考察和调查研究活动,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宣传推介会员的经营管理经验和先进典型事迹;

(八)组织会员参与各种社会公益活动,积极支持两省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

(九)承办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交办的工作。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是***省***籍的投资者在***省***市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2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缴纳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第十二条 本会会费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0000元;

(二)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三)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

(四)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五)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六)一般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0元。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企业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3

第十七条 本会每4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总人数的1/3。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五)决定申请设立办事处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根据工作性质设常务副会长4—6名(如分管地产开发,金融,印刷,产品等)。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若干名,可增补调节。秘书长一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秘书长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秘书长为专职人员。同时以上各职务均设门槛。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及协调能力;

(三)热爱商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上述负责人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监事,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代表中推荐,也可以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1人。监事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5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6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举办展览会、展销会等大型活动,应在事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开展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跨组织跨领域活动以及组织涉外研讨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赠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报告,需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商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5.电子商会章程 篇五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xx市xx区电子商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xx区内从事电子产品生产、经营、科研、教学、服务的企业单位及团体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为会员、市场、政府服务为宗旨。依据国家有关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积极促进电子产品的生产经营与国内外贸易的不断发展,壮大会员的经济实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扩大商会的社会影响,为xx电子信息产业和企业的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x市xx区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xx市xx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xx市xx区

第六条 本会的地址:广东省xx市xx十三区宝通大厦4A68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关注省内外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状况,组织开展电子市场调查研究,为会员单位的经营决策、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政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资料和研究成果。

(二)组织对电子行业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的调查研究,认真分析电子产品的生产经营形式和政策,对电子产品生产经营进行指导协调咨询服务。

(三)通过报刊、网站等多种形式,开发、建立市场信息渠道,为会员企业提供专业化的市场信息服务。

(四)组织会员单位发展与国内同行业的交往,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和扩大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和业务交流。

(五)协调会员之间的相互利益,预防各种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为会员单位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以保持电子产品市场的公平竞争,维护电子市场秩序。

(六)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向政府有关部门为会员争取生产经营的优惠政策。

(七)组织本会会员认为需要和可能开展的其他有益的社会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婚庆演艺行业商会章程 篇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XX婚庆演艺行业商会。

第二条本团体是一个由从事婚庆演艺服务行业的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行业性、地方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XX婚庆演艺行业商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政府,为企业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搞好行业自律和行业协调,充分发挥政府与会员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传播知识,交流经验,规范市场,共同发展。

第四条XX婚庆演艺行业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X市统战部工商联和登记管理机关XX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XX婚庆演艺行业商会住所设在XX市内。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XX婚庆演艺行业商会的业务范围是:

1、开展对全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收集、整理和发布工作,参与本行业发展规划的制订,向政府提出行业的技术政策和立法方面的建议,为企业经营决策服务。

2、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

3、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维护行业内公平竞争,制订行业职业道德、行规行约、同行议价,并督促执行。

4、组织行业内交流会、报告会、研讨会开展技术交流和合作。

5、开展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

6、开展经营管理和政策法规方面的咨询服务。

7、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入会条件及收费标准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商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

(二)志愿加入本会 ;

(三)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婚庆演艺方面的企业以及相关专业的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三)支持本商会工作,提供有关资料;

(四)按期交纳会费。

(五)收费标准:每年会员100元,理事200元,副会长、秘书长、会长500元。(统一会徽,各单位统一会牌会员证,如集体活动统一服装。以上费用均由商会负责)。

(六)本商会所属单位、个人必须遵守本商会规范市场的统一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等证件。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商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为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一年一届,换届选举每五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统战部工商联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本商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商会章程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负责召集会员大会 ;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纳与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订工作计划;

(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必须得到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 本商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且政治素质好;

(二)在商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于60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期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本商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由副会长、秘书长担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3、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四条商会秘书长的职责:

1、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4、决定分支机构专职的聘用。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本会经费来源

1、会员单位及个人会员的会费;

2、企业资助;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范围内的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物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本商会换届和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市统战部工商联、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本商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大会通过十五日内经市统战部工商联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在大会表决通过。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XX婚庆演艺行业商会

7.衡阳市常德商会章程 篇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北京市福建政和商会,简称为北京政和商会。本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和《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政和商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在北京的政和籍企业经营者、个体工商户主及其他有关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法人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恪守社会道德和职业风尚,坚持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自理会务的办会原则,自觉接受相关政府部门和行业管理组织的监督管理与业务指导,实施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的活动方式。

(二)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为政府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及同行业关系,立足北京市场,发挥政和工商企业经营的特色和优势,提高政和工商企业在北京的信誉,努力为促进政和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北京市工商联合会和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政和县人民政府的指导。

第五条 本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19号嘉多丽园2号楼 2101室

第二章

工作任务与目标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工作任务和目标:

(一)以“服务会员、宣传政策、协调关系、发展经济”为主要工作目标,积极发挥好为有关政府部门联系在京政和籍企业和人士的助手作用。

(二)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沟通会员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依法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三)搭建帄台,疏通渠道,提升政和特色产品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促进会员之间信息共享、资源共享、项目共享,推动会员企业做好、做大、做强。

(四)组织联谊活动,联络感情,沟通思想,增进同乡同业情谊与合作。

(五)为会员及其他在京政和籍人士排忧解难,帮助化解矛盾纠纷。推动会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慈善活动。(六)创办服务事业和经济实体。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 会员义务,均可申请加入,经理事会批准,成为本会会员。第八条 会员一律帄等,享有相同权利、承担同等义务。会员可同时参加其它社团组织。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属政和籍工商界人士,能顾全大局,遵纪守法,无不良记录者,并具备一定的综合素质;

(四)经工商部门核准注销登记的企业,其会员资格自行消失。第十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或经三名以上正式会员推荐;

(二)非政和籍人士及北京市之外相关企业单位可作为特邀会员加入商会。会费标准按入会级别与在京政和籍会员等同;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在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请本会协助其维护合法权益和协调排忧解难;

(三)向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五)请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六)其他应尽的合理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会员自愿退会或因工作调动及其他正常情况下需要退费的,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由理事会讨论决定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直至取消会员资格。如触犯刑律者,不论其在会内担任任何职务,一律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 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季度原则上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势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热心本会工作,具有奉献精神;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任期三年。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未经会长批准或授权,本会成员外出的活动不代表本会,一律视为个人行为,如对本会造成名 誉损害的,本会将根据其情节轻重予以追究责任。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的文件;

(四)履行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权利、义务和职责。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会员单位;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和副秘书长的职责:

(一)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领导分管部门认真执行会长办公会议精神,抓好日常各项工作;

(二)副秘书长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办理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交办的事宜,协调内部关系,负责文秘档案、物资和财务管理工作。主要工作任务是:

(1)发展会员、联系乡友、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2)及时掌握、收集重要经济信息,组织商务活动,提高商会经济收益,帮助会员企业发展经济;(3)向会员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努力提高会员队伍的综合素质,负责本会的对外宣传;

(4)加大维权力度,充分代表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切实有效地推进维权工作。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和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

第四十二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务,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1年7月9日北京政和商会筹备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8.二手车行业商会章程 篇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联合会章程的规定,成立的西昌市工商联二手车行业商会(以下简称二手车行业商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二手车行业商会是在西昌市工商联合会的领导下,从事二手车行业企业及有关经济组织和相关人员组成的非赢利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

商会的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团结教育本行业会员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在本行业内搞好行业协调和行业互助,发展行业市场、提升行业文化,引导二手车流通的健康发展,为行业文化的交流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商会的任务

(一)组织会员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随时为会员提供国家新出现的各项法规政策及信息,教育和引导会员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二)协助政策及有关部门拟定行业管理规定,促进行业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提高服务水平及管理水平。

(三)做好会员的思想政策工作,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开展文明经营、优质服务。

(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和要求,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五)在会员中组织商业评丝、文化讲座、理论研讨等活动,开展经济信息交流,提升行业整体素质,全方位为会员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及个人会员。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从事二手车行业及有关经济组织和相关人员,承认本会章程的均可申请入会。

第六条

入会须提出申请,经本商会执行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均可。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

(一)在商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商会工作有提出批评建议并进行监督的权利,对工作人员有监督和提出罢免意见的权利;

(三)有反映经济中存在问题和要求商会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的权利。

(四)有参加商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和接受商会为会员提供的服务的权利。第八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二)遵守行规、行约、恪守职业道德,热心为拥护、消费者服务。

(三)遵守商会章程,参加商会活动,积极做好商会的各项工作。

(四)关心商会发展,扩大商会队伍,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入会,按时交纳会费,维护商会整体利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西昌市二手行车行业商会是西昌市工商业联合会的直属会员行业性组织,接受西昌市工商业联合会领导。

第十条

商会的领导机构是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执委会。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是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一年召开一次,特别情况可以提前开推迟召开,其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执行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定修改商会的章程;

(三)推选商会执行会执委、名誉会长、顾问;

(四)讨论并决定商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及有关的重大问题。

(五)审查和批准商会的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第十二条 执行会

执行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其职权,执行会每届任期五年,由会长主持。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其职责是: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贯彻执委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听取审查执行会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订商会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

(四)选举执委、副会长、秘书长;

(五)罢免和补选执委; 第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

商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四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人,理事八人。会长负责本会全面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十四条

秘书长

秘书长在会长办公室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商会的日常工作,对会长办公室及执委会负责。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或配备精干的办事人员。

第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议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组织,由会长根据工作需要即时召开。其职权是:

(一)研究处理本会日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决定执行会员会的会议议程。

(三)提出需要执行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的各项方案;

(四)应由会长办公会行使的其他职权。第五章

经费

第十七条

商会的经费主要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个人捐助;

(三)相关单位资助;

(四)举办各项活动的合法收入;

第六章

商会的所有书面材料、经费支出、必须有会长签字,方能生效。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会终止活动须执委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执行提出,并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做出决定,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注销。

第十九条

9.海南省蚌埠商会章程 篇九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商会的名称为:海南省蚌埠商会。英文译名:Bengbu Chamber of Commerce of Hainan Province(简称BBCCHN)

第二条 本商会是由在琼蚌埠籍企业精英及蚌埠籍人士在琼创办的企业为主体的一个非政治、联合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坚持党的领导,在本商会积极开展党的工作,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确保海南省蚌埠商会建设始终保持正确的方向和健康有序发展。本商会的宗旨是在遵守国家宪法及各项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及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搭建乡情平台,为在琼蚌埠乡友、企业排忧解难,服务琼蚌两地经济。同时,加强在琼蚌埠籍贯人士的精神文明建设为海南双创做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政府机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海南省民政厅的业务知道及监督管理。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要求,严格执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如实进行报告备案。

第五条 本商会的住所为海南省海口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围绕海南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和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问题,组织专题调查研究,为政府的宏观决策提供参考与建议,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

(二)举办企业管理讲座,组织经济学术报告会,请有关专家、学者讲学;总结、交流、推广会员单位和海南地区企业经营管理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引进国内外企业的先进经营管理模式和作法并结合本商会在琼企业的实际情况,尝试实践和运作。

(三)为企业与琼蚌两地政府部门的沟通与对话提供平台,整合民间、政府及各类社会资源,建立健全政企联络与协商对话机制。

(四)为会员提供多种服务,诸如信息服务、咨询服务、法律服务、培训服务、人才服务等。协调会员之间关系,增进企业与企业之间交流与合作,维护会员、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五)为企业之间供需对接、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牵线搭桥,向会员优先推介蚌埠地区有效益、有前景的招商项目。

(六)定期出版商会会刊《琼州珠商》,不定期编辑和出版企业管理书刊,组织资料和信息交流。

(七)组织蚌埠驻琼企业开展商务交流活动,为广大会员营造一个高端交流平台。

(八)倡导文明经商,塑造工商业良好形象,树立蚌埠人的良好形象;利用商会优势,实现以商养会,为会员谋福利。

(九)提高会员的整体素质,鼓励会员投身慈善事业、参与公益活动,提高会员的社会地位,不断提高商会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商会的会员种类包括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在本商会的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商会的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商会反应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应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海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汇报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商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海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商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海南省民政厅批准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理事长(会长)为海南省蚌埠商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会理事以上人员不得担任其他同类社团领导职务。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商会全面工作,对商会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参加或安排商会有关重要活动;

(六)提名或推荐下一届理事长(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等。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负责商会的组织结构或管理体系的建立;

(三)建立健全商会社会活动的评定、议事规则和制度;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七)广泛参与社会活动,增进商会与政府、事业单位、各工商界、工商联及各类商会的沟通与关系;

(八)负责组织编撰商会简报、会刊及大事记等材料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本商会设监事会,由本会3名以上会员组成(单数),设监事长1名,监事会组成人员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本商会负责人及其近亲属,理事、财务人员不得在监事会任职。

(二)监事的变更依照产生的程序进行。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会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本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商会章程,忠于职守,履行职责。

(四)监事会成员不得从本会中获取报酬。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接受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海南省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的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海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经海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海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经2016年10月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理事会。

10.商会章程 篇十

商会章程样本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定名为:xx市xx商会(英文名称为:xxxxxxxxx)

网址:xxxxxx

第二条 本商会由xx籍人士在xx企业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核准注册登记的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本商会宗旨是“弘扬徽商、传承创新、和谐共赢、服务社会“,即秉承徽商精神,随形势发展不断创新,团结全体xx在徐企业,诚信立业,加强交流,资源共享,参与xx、xx两地经济建设,做好两地牵线搭桥工作,为创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商会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引导徽商在徐企业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参与社会公益和光彩事业。

商会致力于提高会员素质、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社会竞争力;依法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竭尽全力为会员企业提供各项服务;组织会员充分发挥综合群体的优势,吸引更多的xx企业和商人来徐发展,为徐皖两地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本商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遵守江苏省和xx市地方各项规定,促进徐皖两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本商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把商会建成有徐皖特色的社会团体。

第四条 xx市xx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xx市工商业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xx市民政局,本会接受xx市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xx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xx市xx商会办公地址,在xx市中山南路15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走访会员企业,征求工作意见,了解会员企业经营情况,帮助排忧解难。

(一)定期开展讲座培训、联谊交流活动,提高会员素质促进优势互补,实现协作发展,树立xx在徐企业的良好形象。组织商务考察活动,学习先进管理经验,开阔视野,转变理念,为会员企业持续发展提供借鉴;加强异地商会、协会特别是江苏省xx商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二)宣传中央、江苏和xx、xx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科技、金融、商贸等方面的,政策信息,报道工作动态,介绍徐皖政治社会动态,交流发展经验和会员企业信息,指导会员企业开展各项业务。

(三)组织徐皖两地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在徐的皖籍企业家成功发展经验,扩大影响,提高会员企业和皖籍企业家知名度。

(四)开展xx与xx的横向经济协作与科技、文化交流,联系中外xx工商界人士来徐投资创业,充分发挥苏皖两省经济技术合作桥梁的纽带作用,为xx和xx经济建设作贡献。

(五) 加强徽商在徐企业的党团、工会等组织建设,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企业健康发展。

(六)为会员企业提供法律咨询、人才招聘、融资牵线、企业诊断、投资理财等各项服务。

(七)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并组织会员企业进行相关评比活动,编辑出版商会会刊、开办商会网络。

(八)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商会吸收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xx籍人和xx企业在xx开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xx企业驻xx机构;

(二)拥护本商会章程;

(三)自愿申请加入本商会,执行本商会的决议并按时交纳会费;

(四) 积极参加本商会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企业向本商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本商会秘书处资格审查后报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商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有权对本商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本商会章程,执行本商会决议;

(二) 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商会反应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提出书面申请,交回会员证,终止会员资格。会员证实行年审制度,有效期为一年。如一年不参加活动或一年不交会费的会员,将视为自动退会,并以一定方式给予公示。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是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商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参加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推迟及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xx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并经xx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幕期间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制定商会年度工作计划;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八)通过会长提名的秘书长聘任人选;

(九)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接受监事会主席提出对本商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二)提出下届理事会的候选人;

(十三) 领导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一、三、五、六、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任期五年,连续任期最多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秘书长实行聘任制。秘书长为专职,由会长提名经会长办公会通过聘任;

(二)主持商会的全面工作,对商会的人、财、物管理负责;

(三)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四)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代表本商会签署重要文件;

(六)研究、讨论、部署商会重要工作事项;

(七)检查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主要负责人人选,经会长同意后聘任。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

本会设监事会,一般由五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

(二)出席相应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三)监督本商会及领导成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监督本商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

开展活动;

(五)对本商会会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商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商会的违纪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九条 顾问和名誉会长

本商会聘请顾问和名誉会长若干人,原则上是老领导、老同志,由会长聘请、并经会长办公会同意通过,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商会的重大活动;

(二)围绕商会中心工作献计献策;

(三)帮助商会排忧解难;

(四)由顾问召集人牵头协调组织开展年度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缴纳的年会费;

(二) 企业单位和个人像商会提供的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职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的资源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计大会和财务部门监督。资源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对外公布。会费支出主要如下:

(一) 办公费(含办公费用品购置费、文印费、书报费、邮电费、电话费、商会会刊、简报设计、印刷费等);

(二) 差旅费;

(三) 办公地租赁费、水电费;

(四) 主持日常工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及福利费;

(五) 会务费(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秘书处工作会、以及以商会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费用);

(六) 商会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活动支出;

(七) 与商会有关的其它正常开支。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xx市民政局和xx市工商业联合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上一篇:加强非公党建工作夯实党的执政基础下一篇:连锁药店产品培训课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