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退税申请书

2024-10-05

增值税退税申请书(13篇)

1.增值税退税申请书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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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境退税政策下如何申请增值税退税

核心内容:全国实施境外旅客离境退税政策之后,哪些人可以申请增值税退税?哪些东西能够退税?离境退税怎么办?谁能做退税代理?哪些能成为退税商品等问题,法律快车为您详细解读境外旅客离境退税政策,希望能够帮助您。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研究完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将实施范围扩大至全国符合条件的地区”的要求,经商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于2015年1月16日发布了《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自公布之日(16日)起,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开始受理符合条件地区的备案。

中国游客到境外旅游,很多人对“离境退税”并不陌生:在国外商店购买的手表、衣物等一些个人消费品,乘飞机回国时可以在当地机场办理退税。

离境退税政策,是指境外旅客在离境口岸离境时,对其在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退还增值税的政策。

谁能退税?

根据财政部公告,在我国内地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境外旅客在政策实施地区购买物品,可按规定申请增值税退税,退税率为11%。

哪些东西能退税?

境外旅客申请退税,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金额达到500元人民币;退税物品尚未启用或消费;离境日距退税物品购买日不超过90天;所购退税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随身携带或随行托运出境。

退税物品不包括下列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的禁止、限制出境物品;退税商店销售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物品;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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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境退税怎么办?

“无论是本地购物本地离境,还是本地购物异地离境,离境退税均由退税代理机构统一办理。”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退税代理机构设在办理境外旅客离境手续的离境口岸隔离区内。境外旅客在退税商店购买退税物品后,需要申请退税的,应当向退税商店索取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和销售发票。

境外旅客凭护照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海关验核签章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退税物品销售发票向退税代理机构申请办理增值税退税。退税代理机构对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为境外旅客办理增值税退税,并先行垫付退税资金。退税代理机构可在增值税退税款中扣减必要的退税手续费。

退税币种为人民币。退税方式包括现金退税和银行转账退税两种方式。退税额未超过10000元的,可自行选择退税方式;退税额超过10000元的,以银行转账方式退税。

谁能做退税代理?

选择退税代理机构,由省级税务部门会同财政、海关等相关部门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引入竞争机制。

哪些能成为退税商店?

退税商店的具体条件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制定,符合条件的商店报经省级税务部门备案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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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增值税退税申请书 篇二

1“免、抵、退”出口退税的概念、计算过程

1.1“免抵退”出口退税的概念

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免”税, 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 免征出口环节的增值税;“抵”税, 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 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 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期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的税额, 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后, 予以退税。

1.2“免、抵、退”出口退税计算过程

增值税出口退税一般需要按以下几个步骤进行:

(1) 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 (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

(2) 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牌价× (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 (1) 。

(3) 应纳增值税=当期内销货物销项税- (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 (2) ) -上期留抵的进项税。

(4)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5)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牌价×出口退税率- (4) 。

(6) (1) 若 (3) >0则当期应纳税额= (3) ; (2) 若 (3) <0应退税额=min ( (5) , (3) ) , 其中min是取较小值的一个数学符号。

(7) (1) 若应退税额= (5) , 则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5) -应退税额 (实际上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 (5) ) =0。 (2) 若应退税额= (3) , 则免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 (5) -应退税额 (3) 。

如果某生产企业没有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 其在计算纳税时无需计算第一步和第四步。

2 免、抵、退计算过程中的问题

(1) 上述 (2) 中“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 该步骤计算的结果作为当期国内采购的原材料的进项税的减项, 这里为什么要从进项税中减去这个数字, 税法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解释。

(2) 上述 (5) 中“免抵退税额”的计算过程和结果不难理解, 但让人费解的是为什么生产企业出口产品的退税不按照该笔金额进行退税而是按后面计算的结果计算退税?

(3) 上述 (6) 中既然已经计算出当期应纳税额或者是应退税额, 为什么还需要计算免抵税额, 计算免抵税额有什么意义或作用?

3 针对上述问题的教学探析

为解决问题, 我们必须分析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来源于两个方面: (1) 生产企业在发生出口业务的同时还有内销业务, 出口环节的销项税免了, 但内销环节的销项税没有免, 仍需要计算缴纳销项税; (2)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退税率实行差别税率, 对不同商品出口的鼓励程度不同, 所以其退税率不同。

案例: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2年7月采购原材料支付200万元, 进项税34万元, 假定当月材料全部用于生产一种产品, 该种产品50%内销收入200万元, 50%出口, 外汇收入折算为人民币220万元, 期初留抵进项税额10万元, 假定: (1) 该企业出口退税率为17%; (2) 出口退税率为10%; (3) 出口退税率为0, 即免税不退税。计算3种条件下该企业当月增值税的情况。

3.1 按传统的免、抵、退计算方法

(1) 退税率为17%, 则根据公式分别计算出: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0, 免抵退税额=220×17%=37.4万元, 应纳税额=-10万元, 应退税额=10, 免抵税额=27.4万元。

(2) 退税率为10%, 则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15.4万元, 免抵退税额=22万元, 应纳税额=5.4万元, 应退税额=0, 免抵税额=22万元。

(3) 退税率为0, 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37.4万元, 免抵退税额=0, 应纳税额=27.4万元, 应退税额=0, 免抵税额=0。

3.2 按出口和内销业务分开处理

购进材料的进项税34万元分别由内销和出口的部分分摊, 各50%, 出口货物的征税率指假如对出口的货物征税, 其税率应该是多少, 这个税率应该与内销税率一致, 所以也为17%, 计算过程如下:

(1) 内销业务应纳税额=200×17%-34×50%-10=7万元

(2) 出口业务应纳税额或应退税额, 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 所以销项税为0, 剩下出口退税计算: (1) 退税率为17%, 则根据公式“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牌价× (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牌价×出口退税率”分别计算出: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为0, 免抵退税额为37.4万元, 应纳税额为-17万元, 应退税额为17万元, 免抵税额为20.4万元; (2) 退税率为10%, 则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为15.4万元, 免抵退税额为22万元, 应纳税额为-1.6万元, 应退税额为1.6万元, 免抵税额为20.4万元; (3) 退税率为0, 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为37.4万元, 免抵退税额为0, 应纳税额为20.4万元, 应退税额=0, 免抵税额=0。

将上述 (1) 的应纳税额与 (2) 的应纳税额相加就是内销应该缴纳的增值税与出口应该退还的增值税相抵消, 结果就是应缴纳或应退还的增值税: (1) 退税率为17%, 应纳税额=-10万元; (2) 退税率为10%, 应纳税额=5.4万元; (3) 税率为0, 应纳税额=27.4万元。

3.3 比较上述计算结果

比较上述3.1节与3.2节的计算结果可以看出二者是一致的, 说明完全可以将生产企业出口和内销分开进行核算, 现对分开核算业务进行分析。仅考虑出口环节就会发现:当退税税率为17%时, 应纳税额为-17万元, 即应退的税款刚好是出口环节购进材料的进项税, 这种情况下说明出口产品所消耗的材料的进项税可以全额退还;当退税率为0时, 应纳税额为20.4万元, 应纳税款金额刚好为出口环节销项税220×17%-购进材料的进项税34%×50%=20.4万元, 此时应纳税额的金额刚好就是出口货物的销项税减其进项税,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 出口环节免税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0税率, 而是按出口货物的征税率和退税率之间的差额征收的一种税, 当退税率为17%时, 征、退税率差额为0, 此时出口商品的销项税才是0, 其进项税会全部退还, 除上述极端的情况外, 一般的货物其退税率都不为17%, 所以其出口货物销项税不为0, 而是出口货物人民币售价× (征税率-退税率) , 到此时我们就会发现, 整个出口退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可已作出调整, 变形为:

应纳税额=内销收入×征税率+出口收入× (征税率-退税率) -进项税-期初留抵税额

或者进一步变形为:

应纳税额= (内销收入+出口收入) ×税率-进项税-期初留抵税额-出口收入×退税率

3.4 利用案例数据对公式进行验证:

为检验上述公式是否正确, 现对其进行校验: (1) 退税率为17%, 应纳税额= (200+220) ×17%-34-10-220×17%=-10万元; (2) 退税率为10%, 应纳税额=420 (全部收入) ×17%-34-10-220×10%=5.4万元; (3) 退税率为0, 应纳税额=420×17%-34-10=27.4万元。

计算结果与3.1节中按“免抵退”计算的结果完全一致, 至此, 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其增值税出口退税计算过程最为复杂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可以变形为:应纳税额=全部收入 (内销与出口之和) ×税率-当期进项税-期初留抵税额-出口收入×退税率。变形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更容易为学生理解和接受。

摘要: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在出口时, 其增值税实行免、抵、退政策, 增值税的计算过程非常复杂, 本文从出口退税的目的出发, 对整个过程由浅到深进行剖析, 阐述出口退税计算方法的原理和过程, 提出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简易计算方法。

关键词:增值税,出口退税,计算方法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12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12.

3.增值税退税申请书 篇三

关键词:出口退税 增值税 计算分析

1 “免、抵、退”的涵义及计算方法

1.1 什么是“免、抵、退” ①“免”税,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出口商品的增值税税率为零。②“抵”税,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即全部进项税额减去调增成本后的余额,抵减内销销项税额。税务机关对于企业出口的商品,不但在出口环节不征税,而且税务机关还要退还该商品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负担的税款,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③“退”税,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货物出口后,税务部门应按照出口商品的进项税额为企业办理退税,由于税收减免等原因,商品的进项税额往往不等于实际负担的税额,如果按出口商品的进项税额退税,就会产生少征多退的问题,于是就有了计算出口商品应退税款的比率—出口退税率。

1.2 “免、抵、退”增值税的计算公式分析

1.2.1 如果企业在只有内销,没有出口商品的情况下: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1.2.2 如果企业既有出口又有内销商品,且出口产品的增值税采用免、抵、退的方式,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当期进项税额是包括出口和内销商品在内的总的进项税额,在一般情况下二者是难以准确界定和划分的。内销产品的进项税额可以抵销销项税额,而出口产品的进项税额从理论上说必须退还给企业,这里又涉及到以下二个问题:①企业内销产品的增值税销项减去内销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的余额是必须缴纳的,而企业出口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从理论上说必须退还企业,这样就出现了一缴一退的情况。为了简化纳税程序,税法规定,在企业同时有内销又有出口的情况下,先以出口产品的进项税额来抵顶内销产品应缴纳的增值税,此即“免、抵、退”的“抵”的经济内涵。②从理论上说,出口退税的基本原则是征多少退多少,但受财力影响,一般情况下退税率≤征收率,这样在出口退税过程中必然出现对出口商品已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有部分不得抵扣和退税的问题,即在出口产品进项税额中必须计算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这里又必须区分二种不同情况:第一种,一般贸易“免、抵、退”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牌价X(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显然,征税率—退税率之间的差额即出口产品进项税额不得免征和抵扣部分,即在总的进项税额中,内销部分的进项税额可以抵减内销的销项税额,而出口产品的进项税额则必须扣除上面部分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其余的进项税额则可以先抵销内销产品增值税的税额。

第二种,进料加工贸易“免、抵、退”税计算

对进料加工贸易,海关一般对进口料件按85%或95%的比例免税或全额免税,货物出口后,按规定计算退(免)税。如果出口商品采用的原材料在购入时即已经免税,即购入时就免交进项税金,而这批免税材料其价值已经包含中出口产品离岸价中,而我们在计算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时是以出口货物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牌价作为被乘数,这样在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已经包含了免税购进的这部分材料的价值,并用以冲抵进项税额使之不得免征和抵扣,而这一部分免税材料实际上并没有涉及进项税额。因此,在有免税购进材料的情况下计算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必须在一般贸易计算公式的基础上再计算出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抵减额,即无征不退。

A、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其中: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

B、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a如果当期应纳税额为正数时,表明企业当期必须缴纳增值税额;b如果当期应纳税额为负数,称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表明企业当期不仅不要缴纳增值税,还涉及到退税问题;c如果当期应纳税额计算结果为0,表明企业当期既不要缴纳增值税,也不存在退税问题。

C、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X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免抵退税额并非指企业实际可以退税的额度,其经济内涵实质是规定出口退税的最高限额。这是因为如果企业一次性进料而分次使用,进项税额必然较大,其中部分是库存材料的进项税额,自然不属于退税范畴,而按上面公式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无法解决这一问题,因此必须通过规定一个退税的最高限额加以限制。

D、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a.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b.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总额=0

“期末留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期末留抵税额”是计算确定应退税额、应免抵税额的重要依据。

2 出口退税实例分析

2.1 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2007年1月有关经营业务为:购入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9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进项税额为15.3万元,货已验收入库;上月末留抵税款5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80万元;收款93.6万元存入银行;本月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折合人民币80万元。试计算该企业当期的“免、抵、退”税额。

2.1.1 外购材料价款90万元,进项税额15.3万元

借:原材料9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5.3

贷:银行存款105.3

2.1.2 内销货物销售额80万元,销项税额13.6万元

借:银行存款93.6

贷:主营业务收入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6

2.1.3 出口销售收入离岸价80万元

借:应收外汇账款—外汇80

贷:自营出口销售收入80

2.1.4 “免、抵、退”税额计算分析:如果征税率=退税率=17%,则该企业出口产品的进项税额15.3万元必须全部退还给企业。但该企业当期出口货物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因为退税率小于征税率,这样无论出口产品进项税额是先抵税还是最终退税,必然存在一个差额不能抵税或退税。

①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牌价X(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80万(17%-13%)=3.2万元

②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13.6万-(15.3万-3.2万)-5万= -3.5万元

③当期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牌价X出口货物退税率=80万X13%=10.4万元

④由于当月应纳税额小于零,且当月期末留抵税额即当月应纳税额的绝对值(3.5万元)小于当月免抵退税额(10.4万元),因此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3.5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10.4万-3.5万=6.9万元

2.1.5 “免、抵、退”计算结果的会计处理

借:应收出口退税3.5

主营业务成本3.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6.9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0.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2

2.2 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2007年1月有关经营业务为:购入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4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进项税额为68万元,货已验收入库;当月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为400万元;上月末留抵税款6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收款117万元存入银行;本月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折合人民币600万元。试计算该企业当期的“免、抵、退”税额。

2.2.1 进口材料400万元,海关全额保税

借:原材料400

贷:应付外汇账款—外汇400

2.2.2 外购材料价款400万元,进项税额68万元

借:原材料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8

贷:银行存款468

2.2.3 内销货物销售额100万元,销项税额17万元

借:银行存款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2.2.4 出口销售收入离岸价600万元

借:应收外汇账款—外汇600

贷:自营出口销售收入600

2.2.5 “免、抵、退”税额计算分析 由于该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中,当月进料加工存在免税出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为400万元,那么免税购进料件与免、抵、退税的关系是怎样的呢?

①该免税进口料件经加工已成为出口产品离岸价格的组成部分,包含在本月出口货物销售额600万元中。②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牌价X(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600X(17%-13%)=24万元

因征税率和退税率不同的问题,我们在计算出口产品进项税额中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已经将该600万元作为被乘数,计算出结果为24万元,这是对出口产品进项税额的抵减。

但免税进口料件400万元,本身并不涉及进项税额,准确说即该企业外购货物准予抵扣进项税额68万元中并不包含这400万元的免税进口料件的进项税额,既然进项税额不包含这400万元免税料件,对进项税额的抵减时也不应涉及该400万元免税料件。

③在有免税购进料件的情况下,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牌价X(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600万×(17%—13%)—400万(17%—13%)=8万元

即出口产品进项税额中最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为8万元。

④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17万-(68万-8万)-6万= -49万元

⑤当期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

=600万13%=48万元

由于当月应纳税额小于零,且当月期末留抵税额即当月应纳税额的绝对值(49万元)大于当月免抵退税额(48万元),因此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48万元

1月期末留抵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税额为1万元。

2.2.6 “免、抵、退”计算结果的会计处理

借:应收出口退税48

主营业务成本8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4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

3 结论

“免、抵、退”增值税的计算可以归纳为四个字:①“免”,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②“剔”,按该货物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与其所适用的退税率之差乘以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折合人民币的金额,计算出口货物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如果有免税购进材料的情况下,再减进口料件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从当期全部进项税额中剔除,计入产口成本。③“抵”,用剔除后的进项税额余额,抵扣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再减上期留抵税额,计算出当期应纳税额。可以理解为期末留抵税额,等待退税的数额,抵即退。④“退”,根据免抵退税额(即退税指标)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绝对值的比较决定当期应退税额,即当期实际退税额,但当期应退税额不得突破当期免抵退税额。

参考文献:

[1]2008年全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教材.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2]2008年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中国税务出版社.2008.

4.增值税退税申请书 篇四

1.国口区税务局报批资料传递单(1份)2.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2份)3.申请报告(1份)

4.残疾人工资表(企业造表银行盖章)(要签字原件)(1份)5.银行打印的残疾人工资表(银行打印的原件)(1分)6.企业发放的银行工资进帐单及支票存根(复印件)(残疾人的)(1份)7.收入退还申请签报单(税务局提供)8.税收通用缴款书(在税务局打印)(复印件)(1份)9.职工五项保险名册(加盖劳保所印章)(原件)(1份)10.残疾职工五项保险明细(加盖劳保所印章)(自制)(原件)(1份)11.劳保统筹银行扣款专用凭证(银行打印)(复印件)(1份)12.企业残疾职工证件登记清册(自制)(2份)

13.福利企业资格审核认定表(第一次变动要原件以后没变动要复印件)(1份)14.如增减残疾人要提供增减残疾人岗位说明书(自制)(1份)15.销售额变动率和增值税税负率测算表(1份)

备注:

1.每月增减残疾职工及健康职工都要到民政局重新办理认定表。(增加残疾职工的当月到民政局办理认定表,次月办理增加人员退税时,需向税务局提供增加残疾人员的情况说明及残疾证复印件,合同复印件等资料)2.以上第9项每月扣过统筹后带U盘到劳保所拷贝打印,然后再带上第10项一起到劳保所盖章

3.残疾人最低工资标准要保证1140元/月,企业职工工资要通过银行发放 4.残疾人要签订合同(复印后长期保存)(合同期限一年以上)5.残疾人残疾证原件(收上来后长期保存)

6.扣减残疾人员病事假要写情况说明与病事假条及调查笔录 7.以上复印件要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经办人签名、日期

8.残疾职工占全部职工比例25%以上退增值税,占50%以上退土地使用税 9.一个残疾人退35000元/年,每月退增值税额=35000÷12=2916.67×残疾人数

5.增值税退税申请书 篇五

资源和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公认的社会问题。党的十七大指出,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中华民族的生存发展,必须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落实到每个单位,每个家庭。在我国重要矿产资源人均储量不高,粗放型经济增长时,重要资源遭到严重破坏。资源短缺,制约着社会经济长期发展和持续发展。因此,必须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努力构建节约型社会,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形成“资源-产品-再生资源-再利用”的循环流程,以实现人与自然、资源与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动态平衡,促进生态环境系统,经济系统协调发展。由此可见,再生资源行业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有着密切关系。构筑好再生资源发展模式,不仅对发展循环经济意义重大,也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原生资源称为第一资源,再生资源称为第二资源,再生资源是相对原生资源而言,俗称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如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废轻化工原料等。

据测算,每回收利用1万吨再生资源,可节约自然资源4.12万吨,节约1.4万吨标煤,减少6万至10万吨垃圾处理量;每利用1万吨废钢铁,可炼钢8500吨,节约铁矿石2万吨,节能0.4万吨标煤,少产生1.2万吨废渣;每利用1万吨废纸,可生产纸8000吨,节约木材3万立方米,节能1.2万吨标煤,节水100万立方米,少排放废水90万立方米,节电600万千瓦时。

再生资源有三大优点:

一、它是宝贵的有用资源;

二、由于上游产品的更新和淘汰,它又是不断增长的资源;

三、利用再生资源可以减少原生资源的开采,最大限度地保护不可再生资源,最大限度地减少再生资源开采过程中造成污染的废弃物排放。因此它是对节能降耗、环境保护起到有效作用的资源。总而言之,再生资源是一笔巨大的财富,是缓解当前资源紧缺、减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压力的重要途径。由于再生资源具有上述特征和优点,该行业又被视为“社会静脉产业”或“第二矿业”。上世纪末,发达国家再

们,却给不规范的公司、小公司留下活路”。一些不规范的公司收废旧金属没有票,销也没有票,来没票走还没票,甚至连账本也不要,税也不用缴。小型回收企业,不能开具17%的增值税发票,决定了他们不可能与大型的利废企业进行合作,更谈不上退税,他们做不大,但他们的增值税税负只有3%。现行的增值税条例使他们的税负从4%降到了3%,从中也得到了好处。

对于大型回收企业,为了做大做强,只能到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这样大型回收企业所产生的收入无论开票与否,都得按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但是大型回收企业取得的废旧物资是多渠道的,有来自城乡居民的、个体工商户的、政府机关的、学校的、社会团体的,还有来自各工商企业的。站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角度,大型回收企业除了要考虑自身的经济效益外,还要承担社会的责任,回收企业不能有选择性地回收各种废旧物资,这样大型的回收企业要取得17%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就变得一点也不现实。原来的利废企业凭回收公司开具的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就能抵扣10%的进项税,现在的税收政策取消了这一条。因此,利废大户与产废大户直接产生了购销关系,而大型回收公司主要的进项税发票就来自产废大户,这样一来,大型的回收公司不但收购渠道锐减,而且只能收购那些没有进项发票或只有3%税率发票的客户资源,回收企业生存面临严峻考验。

回收公司企业税负比一般的流通企业高5%以上很不正常,据企业反映,近年来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正常情况的毛利水平约为:废钢铁5%、废有色金属2%、废纸14%,综合毛利率4.5%,按照正常时期这样的毛利水平要承担8.5%的税负都是不可能的,况且,从2008年下半年起,受全球会融危机影响,全行业都亏损。要维持经营,只能进一步压低收购价格,尽可能提高销售价格。企业税负不正常,比一般的商品流通企业高5%以上,简直可以和高科技企业相比了。2011年如果只征不返,就会形成回收企业将要承担17%的税负,远远要高于其他工商企业的局面,那么绝大多数企业就很难继续生存。

湖南省汨罗市的两家废杂铜利用企业由于使用废杂铜税负偏高,告诉笔者他们不约而同的选择:不再使用废杂铜,改为使用电解铜。五六月份记者调查时,那时每吨电解铜带票进价是52700元,而废杂铜加上税收则要54000多元,电解铜的价格反而比废杂铜还便宜。另一家废铝利用企业也告诉笔者,他们经常会选择双零铝作为原料,而不用废杂铝,原因也是原铝的价格比废杂铝每吨还便宜几百元。

期,从某地市财政、税务抽人专办这个地市的退税;再选另一个日期,再从另一个地市财政、税务抽人专办那个地市的退税。政策虽然明确规定了办理时限,但由于过程复杂,事实上延误时间不能及时退税,造成拖延是不可避免的。在影响企业资金周转的同时,也增加了企业的资金使用成本。

越是经营量大的企业占压的资金也就越大,将近半年左右的时间还没有退回来的事情比较常见,形成循环占压资金和滞留财政资金。然而,企业对于银行还要缴纳利息,并不因为存在滞留财政资金就能免除银行的利息。为了财政拖延返还的税金,还让企业平白无故多缴纳银行利息,没有一家企业鼓掌欢迎。湖南的一家再生铜企业的副总说,到目前为止,我们已经有将近2000万元的资金退不回来了,每个月的利息就有20多万元!

各地政策存在差异,企业不在同一起跑线上,有的省份增值税的地方留成的25%全部返还,实际税负就成了6%了。有的地方返还20%,地方留5%,有的地方返还一半,还有的地方不返。还有的地方对企业或行业协会实行包税制,无论生产、经营数量多大缴纳税金都是固定的。

这些都会造成企业不能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为了生存就会出现跨省流动,流向那些更适合生存的地方,并不是为了资源的合理利用。

二、建议:

1、直接征缴模式比较符合实际,所谓直接征缴模式,就是取消目前回收企业执行的“先征后退”的增值税优惠退税政策,由国家通过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在市场中的地位、经营情况、税负承受能力进行全面评估,并与其他行业税负水平平衡后,制定的一个较为科学可行的税收政策。例如: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增值税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这样既降低了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实际税负,又能使利废企业可按17%的增值税进行抵扣,促进利废企业的发展。

这种模式是最为可取的。因为,如果实行这种模式,既取消了层层审批的审批环节,减轻了各级审批部门的工作压力,也减少了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等候时间,加快了资金周转速度。

6.增值税退税申请书 篇六

【颁布单位】财政部

【颁布日期】2003.11.17 【实施日期】2003.11.17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增值税

【文号】财监(2003)110号 【题注】 【正文】

为规范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工作,建立合法合理、公开透明、精简高效、权责对等、监督制约的增值税退税审批机制,提高退税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行政审批管理程序。

一、审批工作依据

一般增值税退税是国家为了扶持有关产业和行业发展制定的政策。一般增值税退税实行审批制度,其审批工作依据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八条:“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财政部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本级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第四十五条:“各级预算收入退库的审批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中央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的退库,由财政部或者财政部授权的机构批准。地方预算收入的退库,由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具体退库程序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反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返”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94)财预字第55号〕。

(四)财政部相关各行业具体退税业务的文件规定。

二、审批工作原则

一般增值税退税工作政策性强,责任重大。各地专员办及其工作人员在具体审批工作中,应恪守以下原则:

(一)严格审核,规范程序。严格遵守一般增值税退税审批的工作程序,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审批环节;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认定申报人的申报资格,复核计核每一笔申报退税金额。

(二)明确责任,强化监督。专员办相关业务处(室)和各具体经办人要做到分工明确、权责分明,实行“谁审核、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度,同时要建立起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自身监督。

(三)科学统筹,提高效率。一般增值税退税审核是一项经常性工作,专员办要本着认真积极的态度,科学合理地安排时间和任务,保证退税审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四)强化服务,廉洁自律。在退税审批的工作中,要树立为申报人服务的思想,向申报人明示相关的政策法规、工作程序和制度,指导其做好申报工作。对申报人提出的有关政策、技术问题,要及时答复。对申报人反映的有关问题和情况,要给予重视,研究解决的办法,必要时要派人员核查处理。要严格执行廉政建设的各项制度。

三、审批工作程序

(一)审核权限

1.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机构改革后一般增值税退税审批事宜的通知》(财监字〔1998〕186号)授权各地专员办对一般增值税退税进行审核批复。

对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一般增值税的退税审批由专员办直接办理;对地(市、州)的一般增值税的退税审批可由各地(市、州)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后,出具正式初审意见报专员办批准。

各地(市、州)财政部门和相关国库根据专员办的批准文件办理具体退税手续。

2.专员办在确认受理申报人的退税申报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复。专员办应根据具体审批工作需要,将审批时间合理分解到各个审批环节。

(二)申报资料

申报一般增值税退税所需要的资料一般包括:

1.退税申请文件原件。包括申报人的正式申请文件和初审部门初审结果的文件。

2.《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原件。要求逐票填列增值税入库情况(不得汇总填列)并加盖申报人印章。有财政部门负责初审的,财政部门要对申报人的退税申请表明意见(包括是否同意退税及税款所属时间和退税金额)并加盖印章。

3.完税凭证复印件。

(1)申报人采用一般缴款书缴税的,提供缴款书复印件。要求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逐票加盖印章或提供税票汇总清单并加盖印章,证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2)申报人采取完税证——汇总缴款书缴纳税款的,要求写出专门证明,其内容应包括每一完税证对应的汇总缴款书编号、税款金额、税款所属时间、税款入库时间。证明应加盖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印章和税款所入国家金库的印章。

(3)申报人申请退税有出口货物缴纳增值税或被税务机关查补一般增值税的,应要求提供相应的完税凭证复印件。

4.《一般增值税稽查结论》复印件。由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出具的,能够证明申报人申请退税一般增值税应缴、实缴、欠缴(或多缴)以及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等有关情况的正式稽查文书,要求在复印件上加盖税务机关印章。

5.申报人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加盖印章)。

6.申报人的损益表复印件(加盖印章)。

7.申报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申报人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9.需要证明产权关系的申报人,要提供《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等产权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10.申报人遇有投资新设、股权结构调整、更名、分立、改制、注销等事项,要提供相关工商登记变更、产权构成及其变更等法定证明文书的复印件。上述事项须报经主管部门同意的,要提供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11.专员办审批时,需要的其他材料。

对上述申报资料,专员办原则上只要求申报人提供一份,有特殊情况需要超过一份的,可向申报人提出要求,但应给出合理解释。

(三)申报受理

1.对申报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专员办应按照有关政策,认真审核申报的政策依据和理由,确认申报人是否具备享受“先征后返”优惠政策的资格。

2.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报人,要确认其申报材料要件是否齐备。

3.对经审核符合条件且申请资料要件齐备的申报人,专员办应在收到申报材料当日明确表示同意受理,并要求申报人填写申报登记表(见附表1)。对不符合条件或资料不齐全的申报人,应在收到申报材料当日明确指出无法受理的理由,并退回相关申报资料(对邮寄的申报材料,应尽快通知申报人及时取回)。

(四)审核内容 专员办负责审核退税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有初审部门的,由初审部门负责),并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真实,相互之间对应、勾稽关系是否正确;申请退税的税款实际入库金额,税款是否属于申请退税;适用的政策、退税基数、退税比例、退税限额是否准确;初审部门审增、审减退税金额的意见是否符合政策,金额计算是否准确;申请退税金额计算方法是否恰当,计算结果是否准确。

1.初审意见的审核。重点审核初审部门是否同意办理退税及拟同意退税的金额;同意或不同意退税的依据;审增或减退税金额的依据及计算方法。

2.实缴税款的审核。重点是审核完税凭证税票。对申报人采用一般缴款书缴税的,主要审核税种是否正确、预算级次是否正确、税款所属是否与申报一致、缴税人和申报人是否对应、印章是否齐全(尤其是收款国库的印鉴);对申报人以完税证——汇总缴款书缴税的,除上述内容外,还要重点审核国库有关税款入库的证明、完税证与汇总缴款书的对应关系。综合各项因素后,对照《退付申请书》确定实缴税额。

3.应缴税金的审核。重点是对申报退税的《增值税稽查报告》进行审核。《增值税稽查报告》应由负责稽查的税务机关出具。专员办要审核申报人申报退税的增值税销、进项税额、进项转出是否真实;是否按国家规定对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进行抵扣;是否存在其他应审增或减应缴税金的项目;是否存在“过头税”和“寅吃卯粮”的情况;是否存在以出口商品增值税、稽查审增增值税、罚金等影响应缴税金的情况。综合各项因素后,确定应缴税额。

4.会计资料的审核。主要审核与计算退税有关指标的真实性、各数据之间的对应关系;申报人是否进行规范的会计核算、增值税的核算是否真实合规、提供的会计数据是否存在造假迹象等。

5.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产权证明等法律文书的审核。重点审核要件是否齐备、有效,以判断申报人是否符合退税条件。

6.在以上审核的基础上,统筹考虑退税基数、退税比例、退税限额、政策执行年限等因素,适用相应政策计算确定应退税额。

初审人在进行上述审核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填写《财政部驻××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退税审批承办稿》(附表2)和《专员办审批一般增值税退税计算表》(附表3),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分管退税工作的处(室)领导审核。设有复审程序的专员办,复审人应提出明确复审意见并签字。

(五)审核批复

经初审、复审和处室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后,退税资料上报办领导进行审批,审批完成后,由主办处(室)填写《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和《收入退还书》,并将批复文件和上述文书印发申报人、地(市、州)财政局和相关国库具体办理退税事宜。

(六)档案及管理

1.专员办要建立退税统计台账,按行业和地区分户逐笔登记,并要归集、整理退税资料,建立健全退税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有关退税资料。需要保存的退税资料包括:申报人的全套申请资料、批复文件原件、审批程序的证明材料、《收入退还书》回执联(第五联)、其他有必要保存的材料等。全套退税审批资料应该在终了后整理装订成册并归档,按长期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保存。

2.要完善定期与国库进行对账的工作机制。要按《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按月或季与国库进行对账,每半年要向财政部(监督检查局)报送《××××年上(下)半年专员办审批一般增值税收入退库汇总表》(附表4)和报表的分析说明,按退税行业全面反映审批退税的情况。

3.每年终了,专员办要对当审批增值税工作进行书面总结,并于次年1月底前上报财政部(监督检查局)。各专员办可要求相关地(市、州)财政局定期向专员办报送退税批复执行的报告,以掌握政策落实的实际情况。4.专员办要关注退税政策执行情况和执行效果,利用所掌握的数据和情况,积极开展相关调研工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规或管理制度的问题,亦应深入思考,并就提高政策执行效率,改善退税管理,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调研结果要及时报送财政部。

四、监督和检查

(一)专员办应适当安排对审批退税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导。不定期的抽查地(市、州)财政部门和国库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向申报人办理退税,有无拒不执行退税批复、不及时落实退税政策、克扣申报人退税资金等问题。督导地方财政部门提高初审工作的质量与效率。

(二)专员办要对申报人享受的退税是否确实符合条件、对退税资金的使用是否合法合规等事项进行抽查,严肃查处申报人钻政策空子骗取国家退税的问题。

(三)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专员办要依据《预算法》、《会计法》、《预算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时进行纠正处理,对于触犯《刑法》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向财政部报告。

五、附则

(一)本行政审批管理程序解释权属财政部。各地专员办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二)本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所涉及四个附表,计算过程均应由计算机程序设定,以免除手工计算带来的误差和方便事后查对。在采用无纸化办公的专员办,可以考虑使用电子文本模式。

附表:1.200 退税企业基本情况表(暨通讯录)

2.财政部驻 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退税、退库核批承办稿

3.200 专员办审批一般增值税退税计算表

4.200 年上(下)半年专员办审批一般增值税收入退库汇总表 附表1:

200 退税企业基本情况表(暨通讯录)

------------------------------------

| | |申报 | |负责人| 联系人 |负责初审部门

|所属行 |申请| |资料送达|---|-----|------ 单位| | |退税 | | | | | | | |

|业(退税|退税| |省专员 |姓|职|姓|职|电|联系人|联系 名称| | |金额 | | | | | | | |

|科目)|| |办日期 |名|务|名|务|话|姓名 |电话

| |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2:

财政部驻 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退税、退库核批承办稿

------------------------------------- |文号 | 财驻 监退〔2003〕 号 |印数 | 份 | |---|-------------------|---|-------| |退税申| |申请退| | | | | |(按科目填写)| |请单位| |税项目| | |-----------------------------------| |初审意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号及财税〔××| | ××〕×××号文件规定,经初审,拟同意补退该单位××××| | 一般增值税×××××××元。请领导审核。| | 初审组(人): 200×年 月 日 | |-----------------------------------| |复核意见: | | | | 复核人: 年 月 日 | |-----------------------------------| |审核意见: | | | | 审核人: 年 月 日 | |-----------------------------------| |签发: | | | | 签发人: 年 月 日 | ------------------------------------- 申报金额: 审批金额: 核减金额: 附表3:

200 专员办审批一般增值税退税计算表

金额单位:元 ---------------------------------

|应税|税率或|销项|进项|进项|应交|已交|核减|应退|

单位| |征收率| | | | | | | |备注

|收入|(%)|税 |转出|税 |数 |数 |数 |数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说明:本表是一个简明表,如需要说明退税率、税收基数以及存在期初留抵、留抵期末等情况,可以在表中添加纵栏加以列示。附表4:

200 年上(下)半年专员办审批一般增值税

收入退库汇总表 编制单位:

---------------------------------------

|审批户数(次)| 审批金额(万元)| |

|-------|----------------|金库实 |

| | |企业| 剔除金额 |专员办|际退付 |备注

退税项目 |申 报|审 批|申报|---------|审批 |金额 |

|户 数|户 数|金额| |地市| |金额 |(万元)|

| | | |小计|财政|专员办| | | ------|---|---|--|--|--|---|---|----|-- 三线搬迁企业| | | | | | | | |

------|---|---|--|--|--|---|---|----|-- 监狱劳教企业| | | | | | | | | ------|---|---|--|--|--|---|---|----|-- 民贸企业 | | | | | | | | | ------|---|---|--|--|--|---|---|----|-- 宣传文化单位| | | | | | | | |

------|---|---|--|--|--|---|---|----|-- 铸锻件产品 | | | | | | | | |

------|---|---|--|--|--|---|---|----|-- 模具产品 | | | | | | | | |

------|---|---|--|--|--|---|---|----|-- 数控机床产品| | | | | | | | |

------|---|---|--|--|--|---|---|----|-- 尿素产品 | | | | | | | | | ------|---|---|--|--|--|---|---|----|-- 磷酸产品 | | | | | | | | | ------|---|---|--|--|--|---|---|----|--

| | | | | | | | | ------|---|---|--|--|--|---|---|----|-- 其他 | | | | | | | | |

7.增值税退税申请书 篇七

首先增值税实行抵扣制度, 要求一般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款时从销项税额中扣除进项税额, 保证增值税的计算只对商品和劳务在本企业增加的价值征税。其次增值税实行多环节课税, 要求在商品和劳务的生产直至销售的每一个环节都要课税, 因此具有税收上的连续性。最后是税负公平, 统一商品的税负不会因流转环节、其流转金额的变化而产生差异。

二、增值税征收和会计处理的原则

基于上述的主要特点, 为了增强商品的竞争力, 实行出口退税;对进口商品按照本国的增值税率全额增税, 使进口商品和本国商品负担相同的增值税;由于增值税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 要避免抵扣链条的断裂, 因此在核算过程中, 必须保证抵扣的连续性, 因此对采购农产品等免税商品允许按照收购凭证直接进行进项扣除、对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的征收增值税;增值税能够抵扣的前提必须是在未来能够产生销项税额, 因此产生了不准予抵扣的情况。

三、增值税优惠政策和出口退税政策

(一) 若企业只有内销, 没有出口, 则: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 若企业既有出口又有内销业务, 且出口产品的增值税采用免、抵、退的方式, 则: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 (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上期留抵税额。由于出口商品的销项税额免税, 所以当期的销项税额只体现内销货物的销项。当期进项税额是包括出口和内销商品在内的总的进项税额, 在一般情况下二者是难以准确界定和划分的。内销产品的进项税额可以抵减销项税额, 同时出口产品的进项税额也可抵减内销产品应缴纳的增值税, 只不过出口产品的进项税额是采用退税率来退还企业的, 由于征税率与退税率不一致, 导致出口货物对应的进项税不能全部被退还, 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即“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另一方面, 如果存在免税进口料件, 由于免税进口料件不存在进项税, 也就不存在把不能退还的进项税差额转出的问题, 因此, 在有免税购进材料的情况下计算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必须在一般贸易计算公式的基础上再计算出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抵减额, 即无征不退。同时, 也体现在免抵退税额中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三) 免抵退税额并非指企业实际可以退税的额度, 其经济内涵的实质是规定出口退税的最高限额。这是因为如果企业一次性进料而分次使用, 进项税额必然较大, 其中部分是库存材料的进项税额, 不属于退税范畴, 而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无法解决这一问题, 因此必须通过规定一个退税的最高限额加以限制。即最后要比较“当期应纳税额”与“退税限额 (免抵退税税额) ”的大小, 退绝对值较小的那一个。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则退较小的“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则退较小的“当期免抵退税额”, 意味着全额退税, 剩余的金额是真正的下期留抵税额。

(四) “免、抵、退”税的具体计算方法与计算公式具体包括: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 (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 其中,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 (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 (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若当期应纳税额为负, 即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免抵退税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其中, 出口货物离岸价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四、增值税优惠和出口退税的会计处理解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 税收返还属于国家通过货币性资产对企业进行的政府补助行为, 因此按照该原则进行核算, 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对于直接减征、免征等税收优惠形式, 体现了国家的政策导向, 但政府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 因此不作为政府补助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处理。

(一) 直接免税的会计处理

免征是指免去产品在生产、流通中某一环节的税负, 对以前各环节已征的税款不予以考虑。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为生产免税货物而耗用的原材料的进项税不得抵扣, 因此销售免税货物时, 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计提销项税额。借记“银行存款”, 贷记“主营业务收入”。为生产免税货物而购进的原材料有两种处理方法, 一种是采购时直接计入采购成本, 不单独记录借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另外一种是对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借记“主营业务成本”,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

(二) 直接减征的会计处理

直接减征是按应征税款的一定比例征收。我国多采用降低税率或简易办法征收。因此在会计处理上, 如果采用低税率时则按照实际征收的税额确认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正常抵扣;如果采用简易办法征收, 则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准予抵扣。

(三) 税收返还的会计处理

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三种税收返还方式是指税务机关将应征的增值税征收入库后, 由税务机关和财政机关根据有关政策对税款进行返还。因此在这三种情况下, 销售货物和上交税金时按照正常业务处理, 收到税金返还时, 借记“银行存款”, 贷记“营业外收入”。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 出口货物前道环节所含的进项税额时抵扣项目, 体现为企业垫付资金的性质, 增值税出口退税实质上是政府归还企业事先垫付的资金, 因此也不属于政府补助, 不确认补助收入 (营业外收入) 。

(四) 出口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1) “免”的会计处理。因为该方法适用于出口之前没交过税, 或未抵扣过税款的货物, 不存在前期抵扣的进项税额, 因此在出口销售时只确认相关的会计收入, 不涉及增值税会计处理。

(2) “免、退”的会计处理。外贸企业在购进出口的货物, 按照财政部 (93) 财会字第83号《关于印发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即应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科目, 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 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 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货物出口销售后, 借记“应收账款”, 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结转商品销售成本时, 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按照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增值税额与按照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的差额, 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科目;按照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出应收的出口退税时, 借记“其他应收款 (应收出口退税款) ”科目, 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出口退税) ”科目;收到出口退税时, 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贷记“其他应收款 (应收出口退税款) ”科目。

(3) “免、抵、退”税的相关会计处理。退税处理时, 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 (增值税) ” (当期应退税额)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 (差额, 倒挤) ,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出口退税) ” (免抵退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作为进项税额转出计入成本中, 借记“主营业务成本”,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税法》, 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版。

8.增值税退税申请书 篇八

值税退税程序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及《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文件规定,为了规范退税行政审批行为,现将我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规定如下:

一、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初审部门为各市财政局,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的,各县(县级市、区)财政局为初审部门;复审部门为安徽省财政厅;财政部驻安徽专员办负责终审。

二、再生资源退税流程仍按照《财政部驻安徽专员办关于修订印发<一般增值税退税审核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财驻皖监„2007‟18号)执行,具体流程如下:

(一)符合再生资源退税要求的企业一般按季度向初审财政部门申报退税,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对2008增值税免征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申请按月退付。2009年一季度退税原则上在2009年4月份办理。需报送的资料包括:

1、退税申报单位正式申请文件原件、《一般增值税退税申报情况一览表》(附件一)。

2、完税凭证复印件。

(1)申报单位采用一般缴款书缴税的,提供缴款书复印件。要求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逐票加盖印章或提供税票汇总清单并加盖印章,证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2)申报单位采取完税证-----“汇总缴款书”缴纳税款的,除提供缴款书复印件外,要求写出专门证明,其内容应包括每一完税证对应的汇总缴款书编号、税款金额、税款所属时间、税款入库时间。证明应加盖负责征收税务机关印章和税款所入国库的印章;

(3)申报单位申请退税有出口货物缴纳增值税或被税务机关查补一般增值税的,要求提供相应的完税凭证复印件,并加盖负责征收税务机关印章。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要求按月提供,并加盖负责征收税务机关印章。

4、《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原件。要求逐票填列增值税入库情况(不得汇总填列)并逐票加盖申报单位印章。

5、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备案登记证明的复印件。

6、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或者其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7、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及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有关数据及资料。

8、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等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的书面申明。

9、在办理退税及清算时,需提供申报单位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印章。国家有规定对外提供会计报表需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还应提供审计报告。当地税务稽查机关出具的正式稽查文书原件及税务稽查情况说明。

10、对于首次申报的单位,要求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11、申报单位遇有投资新设、股权结构调整、更名、分立、改制、注销等事项,要求提供相关工商登记变更、产权构成及其变更等法定证明文书的复印件。上述事项需报主管部门同意的,应提供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12、其他相关资料。

(二)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应当在收到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同时向负责复审和终审的财政机关提交初审意见。提交材料包括:

1、初审意见正式文件;

2、《一般增值税退税初审情况一览表》(附件二);

3、企业所有申报资料;

4、其他相关资料。

(三)安徽省财政厅在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驻安徽专员办提交复审意见书。复审意见书应明确复审同意退付金额,有剔除的应说明剔除原因。如复审意见书为多家申报单位汇总意见,应附表列明对各单位复审结果。

(四)财政部驻安徽专员办在收到安徽省财政厅复审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并向初审财政局下达批复文件,文件抄送安徽省财政厅。

(五)各初审财政局收到财政部驻安徽专员办批复文件后,立即就地办理退库手续。

三、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对于纳税人第一次申请退税的,应当在上报初审意见前派人到现场审核有关条件的满足情况;有特殊原因不能做到的,应在提交初审意见后2个月内派人到现场审核有关条件的满足情况,发现有不满足条件的,及时通知负责复审及终审的财政机关。

四、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应当定期(自收到纳税人第一次退税申请之日起至少每12个月一次)向同级公安、商务、环保和税务部门及人民银行对纳税人申明的内容进行核实,对经查实的与申明不符的问题要严肃处理。凡问题在初次申请退税之日前发生的,应当追缴纳税人此前骗取的退税款,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取消其以后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退税政策的资格;凡问题在初次申请退税之日后发生的,取消其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退税政策的资格。

五、财政部驻安徽专员办、安徽省财政厅和初审的财政部门应当严格遵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有关规定及各项廉政制度与工作纪律,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对退税工作的监督,不断改进和完善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工作。财政部驻安徽专员办和安徽省财政厅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再生资源退税行政审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

1、一般增值税退税申报情况一览表

2、一般增值税退税初审情况一览表

9.增值税退税申请书 篇九

一、基本情况

2010年3月12日,国库东川支库收到东川区国税部门提交的金额为131,248.35元的福利企业退税业务,经审核这是该企业申请的2009年12月的福利企业退库。国税局提供的原税票复印件金额为83,594.82元,收入退还书申请退库金额为131,248.15元。从国税部门提供的资料上看,申请退库金额明显大于原税票金额。

该笔退库业务反映的是东川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一是于2007年10月份被批准为民政福利企业,有职工总人数124人,2009年12月残疾职工实有45人,残疾职工占职工总人数的36%,安置残疾人数的比例超过25%;二是2009年12月销售铜精矿的销售收入733,356.58元,销项税额124,670.63元,购进货物抵扣进项税金41,075.81元,应缴增值税83,594.82元,于2010年1月5日缴入国库;三是根据云国税发[2007]204号文件精神,该公司符合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特申请办理退还2009年12月增值税退税131,248.35元。

二、政策依据

就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文件很多,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92号)、《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167号)、云国税发[2007]204号文件及昆国税发[2007]270号文件等等,按文件效力范围层层转发。

首先,按云国税发[2007]204号文件要求,该福利企业按月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残疾人企业增值税退税)。一是在文件中{“七、减、免、退税申请及审批(二)确定每月增值税退税、营业税减税限额”中的计算公式:“增值税、营业税每月退(减)限额=当地最高限额×安置残疾人数÷12”得出该企业按月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残疾人企业增值税退税)},计算出2009年12月应享受残疾人企业增值税退税,金额为131,248.35元;二是在该文件中{“八、减、免、退税管理(三)减、免、退税的审批由县(市、区)级税务机关办理,审批程序暂由各地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已明确了东川区国税局是审批该企业是否享受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机关,同时由国税部门在机外建立对企业的管理档案和电子台账,台账格式为《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分户台账》,对企业申请认定情况做详细记录;

其次,根据《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老社发[2007]17号)的文件规定,云南省统一按35,000元/年退税限额执行。

再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的文件中[三、退税减税办法(一)增值税和营业税]“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当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的规定,已明确了如当月已交增值税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

三、处理办法

经仔细核对该笔退库,一是收入退还书金额131,248.35元与东川区国税部门的安置残疾人企业增值税退税审批表中的已审核的退库申请金额131,248.35元是一致的,不存在收入退还书金额超出退库申请金额的情况;二是该笔退库的业务性质为先征后退,反映的是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按照云国税发[2007]204号等等文件,按月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残疾人企业增值税退税);三是在东川区国税部门的安置残疾人企业增值税退税审批表中已详细记载了该企业的基本信息、申请退税税票信息、东川区国家税务局铜都分局、东川区国家税务局税政科和东川区国家税务局各部门分层次的审批意见、公章以及经办人、负责人、主管局长的签字和盖章;四是由国税局向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提供了税收收入退还书、退库的文件依据、安置残疾人企业增值税退税审批表、2009年12月01日至12月31日该企业缴纳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一份(金额为83,594.82元)及该企业的退税申请五种申请退税的审核资料;五是国库人员审核了相关资料后,办理了该笔退库业务。

四、几点思考

思考一:国库部门业务人员在办理日常业务时,应注意每笔业务与相关财税制度的关联性、连续性。在本例中,若业务人员不掌握相关退税规定,前几个月或一个年度与当月不做合并审核,就无法掌握该笔退库业务的来龙去脉,解决方法就是要求国税部门提供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分户台账作为办理该类业务的附件之一。

思考二:办理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业务,文件众多,各种退库文件相继出台,特别是一些地方性退库文件是否符合国家总体退库政策要求,国库人员难以把握;众多退库文件的时效性也是国库人员办理退库时的一个难点。以哪一个文件作为退库的文件依据,还需上级部门加以规范和明确。

思考三:查阅了相关的文件、规章制度后,发现对办理退库业务提供的原缴款书复印件,没有征对不同的退库业务类型做出具体的要求,只作为附件资料提供给国库。如当月退库金额大于原税票金额时,势必要用以前月度缴增值税的缴款书复印件作为依据,如何审核、怎样审核还待规范。

思考四:国库面对国税局的计划征收科只是退库业务的出票部门,掌握福利企业增值退税政策的是国税局的税政科,提供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分户台账也是该局的税政科,当国库人员咨询相关退库事宜时,也只有税政科才能解释得清楚,跨部门跨科室对业务的理解执行不便沟通协调,增加了国库人员对该业务审核的难度。

思考五:国库要求国税部门税政科提供该企业增值税退税分户台账,作为办理退税的资料之一,势必造成附件资料过多,又以检查、考核相背离,还需上级部门加以规范和明确。

10.退税申请书 篇十

公司注册在贵局所辖区,税务登记号为:xxxx,纳税人识别码为:xxxxx。我单位属小微企业,月营业额不足两万元,一直以来都是依法纳税,正常申报缴纳各项应缴税款及附加,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xx]52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49号)的文件精神,从20xx年8月1日起,小微企业月营业额和销售额不足两万元(含两万元)的.可享受免税政策。我公司xxxx年x月和x月的营业税及附加已于当期申报缴纳入库,现向贵局申请退回已缴纳xxxx年x月和x。特此申请。

申请公司:XXX

11.国税退税申请书 篇十一

公司注册在贵局所辖区,税务登记号为:XX,纳税人识别码为:XXx。我单位属小微企业,月营业额不足两万元,一直以来都是依法纳税,正常申报缴纳各项应缴税款及附加,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xx]52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49号)的文件精神,从20xx年8月1日起,小微企业月营业额和销售额不足两万元(含两万元)的可享受免税政策。我公司XX年x月和x月的营业税及附加已于当期申报缴纳入库,现向贵局申请退回已缴纳XX年x月和x。特此申请。

申请公司:X

12.转账退税申请书(格式一) 篇十二

编号:

根据你关签发的税款专用缴款书(编号:),本纳税人已按规定缴纳税款。按照有关规定,现申请退税(及由此产生的银行利息),请予核准。

1.已缴税款金额:

关税元,增值税元,消费税元,„„

2.申请退税理由:

3.申请退还金额:

关税元,增值税元,消费税元,„„

4.申请人名称:****

5.开户银行:****

6.开户银行帐号:***

申请人签章:

****年***月 ***日

申请人联系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人:****电话:****

注:《转帐退税申请书》一式二联,第一联随原缴款书复印件送国库,第二联海关留存。说明:1.此申请书适用于以银行划转方式退还税款的情况。

2.“申请退还金额”中所涉及的税种应与原税款专用缴款书上所列关税、增值税、消费税或其他实际项目一致。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52条第2款规定,纳税义务人发现多缴税款的,可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4.此申请书需附原税款专用缴款书复印件各一份。

13.增值税退税申请书 篇十三

2012年第3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退税后评估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管理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0号,以下简称《公告》)的规定,现对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退税后评估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凡湖北省境内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企业、软件产业和动漫产业等所有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办理退税后,主管国税机关均应按《公告》的规定,实施先退税后评估。

二、对已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后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应根据《公告》中销售额变动率中的本期销售额环比变动率、本期销售额累计同比变动率、增值税税负率等指标,初步计算筛选评估对象,然后结合纳税人申报表数据、财务报表数据、主要原材料投入产出比、产销比、库存变动比和从第三方采集获取的纳税人电耗、水耗等相关信息,进行案头分析,综合确定纳税评估对象。

本期销售额环比变动率、本期销售额累计同比变动率、增值税税负率等指标异常幅度由各市州、直管市根据本地实际自行确定。

三、对确定纳税评估的企业,各地应组织专班,按照纳税评估的工作程序组织实施。重点要做好案头分析,评估专班要根据该类企业经营特点(如农产品收购和加工企业淡旺季)、企业财务报表数据、第三方信息和投入产出比,结合税收综合征管软件数据,进行认真分析,确定疑点。针对疑点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约谈,通过约谈不能排除疑点的,再进行实地核查。纳税评估工作结束后应形成《纳税评估工作报告》,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并送同级税政部门一份留存备查。

四、税源管理部门对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纳税人,应建立纳税评估信息档案,包括纳税人主要原材料投入产出比、产销比、库存变动比、从第三方获取纳税人的电耗、水耗等数据信息。

五、纳税评估工作可按季度组织实施。纳税评估有补缴税款或应追缴已退税款的,税源管理部门应监督纳税人缴纳税款。补缴税款资料和《纳税评估工作报告》应及时整档留存备查。

六、纳税评估中发现纳税人有虚开、虚抵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或纳税人不接受纳税评估结果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七、本通知自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国税函[2011]130号)同时废止。《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规程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3号)第十九条同时废止;第二十条同时修订为“税源管理部门应对纳税人的退税申请进行核查,无问题的,报税政管理部门审核。税收管理员应重点核查纳税人生产销售的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是否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核查纳税人申请退税的收入是否包括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货物的收入”;第二十一条中“不符合规定的,退税源管理部门重新评估或核查”同时修订为“不符合规定的,退税源管理部门重新核查”。《湖北省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规程》(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17号)第十条中“经审核数据不符合要求的,将申请退税资料退办税服务厅。符合要求的,实施先评估后退税”同时修订为“经审核数据不符合要求的,将申请退税资料退办税服务厅。”;第十一条同时修订为“税源管理部门应对纳税人的退税申请进行核查,无问题的,报税政管理部门审核。”;第十二条中“不符合规定的,退税源管理部门重新评估或核查”同时修订为“不符合规定的,退税源管理部门重新核查。”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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