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暑降温费通知

2024-11-23

防暑降温费通知(精选11篇)

1.防暑降温费通知 篇一

学校决定近期发放20**年度教职工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和时间参照陕人社发[20**]77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时间

西安地区6月15日至9月15日(共93天)。

二、发放标准

从事室外作业人员(日工作时间在4小时/天以上)每人每天1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6元。

三、发放范围

1、在编在岗人员(不包括6月15日前出国,9月15日后返校人员;不包括年薪制人员)

2、离退休人员;

3、已办理提前离岗手续的人员(在原单位造册);

4、6月15日至9月15日期间调入人员及新参加工作者,从报到之日起按实际在岗天数发放;

5、博士后的降温费从博士后的日常经费中支出。

四、发放办法

采用银行转存方式。请各单位按附表格式填写,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将一式二份纸质文档在6月28日前报送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教学主楼1408室),将附表的电子文档发至信箱:liangxxxxu、edu、cn ,经审核汇总后由财务处发放。

五、校内实行企业化管理、工资返还学校的单位,参照本通知标准列入成本自行发放。

六、学校双肩挑干部在机关造册。

附表:20**年防暑降温费发放表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

20**年6月14日

2.防暑降温费通知 篇二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防暑降温支出, 显然是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 支出的数额只要是合理的, 税法是准予税前扣除的。而企业的防暑降温支出是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还是作为劳动保护支出列支, 企业是可以通过税务规划来进行选择的。

1. 职工福利支出。 (1)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 准予扣除。 (2)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 , 就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其中关于防暑降温费税前列支情况, 就发生了较大变化, 值得企业关注。国税函[2009]3号文件明确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2. 劳动保护费支出。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劳动保护支出的确认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必须是确因工作需要;二是为其雇员配备或提供;三是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品等用品。准予扣除的劳动保护支出, 必须是企业已经实际发生的劳动保护支出, 同时还必须是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

二、个人所得税方面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 (一) 款的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 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高温补贴、过节费就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的“津贴、补贴”。

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 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缴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 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 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 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缴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非工薪所得免税是指下列不属于工薪性质的补贴、津贴或不属于本人工薪项目的收入, 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 独生子女补贴; (2) 托儿补助费; (3) 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4) 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庭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另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也明确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 (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应根据国家税法统一规定, 严格按照“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的政策口径掌握执行, 任何地方不得擅自规定免税项目或变相提高减除费用标准。

因此, 企业以现金或实物发放防暑降温费、过节费等都要并入个人应纳税所得, 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至于征收的比例则依据工资总额计算。所谓的“津贴不需要交个税”, 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缴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 而非高温补贴、过节费。

下面举例说明:

例:某公司的财务总监王某2010年7月份收到公司发放的降温补贴、过节费, 全部收入情况如下表所示, 请计算王某本月代扣的个人所得税。

单位:元

王某7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工资收入-个人缴付的“三费一金”-费用扣除标准= ( (1) + (2) + (3) + (4) + (5) ) - ( (7) + (8) + (9) + (10) ) -2 000=13 600-2 520-2 000=9 080 (元)

3.防暑降温费通知 篇三

各市、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直各单位:

为保证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决定适当提高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职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的发放标准为: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6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30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开支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二、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条件下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4.福建防暑降温费 篇四

福建省高温补贴标准确定,室内工作气温≥33℃、露天作业气温35℃,每人每天津贴5-8元。早前省规定的防暑降温费标准为:机关人员每月14.3元左右、企业职工每天1.5元。福建防暑降温费是多少,朋友们知道了吧。

很多人都把高温津贴直接等同于防暑降温费,都表示以前已经有对高温进行补贴。对此,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相关人士表示,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是不同概念,不能混为一谈。早前省规定的防暑降温费标准为:机关人员每月14.3元左右、企业职工每天1.5元。按照对高温气候的界定,时间为5月份-9月份。防暑降温费是针对暑假在岗的企事业所有劳动者,而高温津贴则是针对需要在室内气温≥33℃、露天气温35℃环境下工作的人群,这类人群除了有领取高温津贴权利外,还可以领取防暑降温费。高温津贴必须现金支付。高温津贴的给予方式不同于防暑降温费。防暑降温费可以是现金支付,也可以是发放物品的形式,而高温津贴只能是现金支付,且必须是工资以外的支出。用工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以外另行支付。

例如:公交行业是高温作业工种多的行业,有些没有空调的公交车,驾乘人员常常要长时间在高温下工作。昨日,福州公交集团执行的政策是一线在岗驾乘人员每日1.5元防暑降温费,此外,在6月1日至9月1日这些高温时节,在非空调营运车内工作的驾乘人员、场站卫生工等露天作业人员,每人每天享受3-5元津贴。所以实际上,政策出台之前,他们已经在发放高温津贴了,政策只是把标准提高了些。

目前永辉超市有高温补贴的大都是从事豆制品生产的员工和在锅炉房劳作的员工,补贴费为每月80元到100元之间。如果按照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规定,至少必须付出155元。朋友,当我们从上面的介绍了解了福建防暑降温费是多少,也明白了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不是一回事,以后在生活中,我们对它们就有了清楚的比较分析。当然,也要多注意在暑天注意降温,以保证身体的安全,愿朋友安全度过夏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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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江苏防暑降温费标准 篇五

根据部署安排,该公司运检部自入夏以来加大了对小区公用变的巡视检查力度,尤其针对几个老旧小区提出了开展特殊巡视的要求,增加巡检次数,缩短巡检周期,确保能够第一时间发现并处理设备运行异常情况。除此之外,该部门还对小区公用变的通风降温设施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和维护,组织清洗风机装置和空调设备,对发现的故障及时进行修复,确保所有防暑降温设施能够正常发挥作用,保证小区公用变内通风良好、温度适中。

经过这一系列的举措,目前全县各个小区公用变运行环境良好,运行状态稳定,接下来,运检部将持续保持关注全县各类电网设备运行情况,确保全县居民清凉度夏。

江苏高温津贴每月200元

江苏2016年的高温费是每人每月200元。从6月起发放,连发4个月(6月、7月、8月、9月)。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夏季高温津贴。对于室内工作人员的高温津贴,江苏则将发放权下放给企业自主决定。

需要提醒的是:高温津贴具有法律强制性,是一种对高温下劳动者的补偿,而清凉饮料是企业职工的一种福利待遇,企业不能以发放清凉饮料等实际物品来冲抵高温津贴。

未来几天南通最高气温仍在37℃以上 注意防暑降温

每天发布高温预警信号似乎成了气象部门的“习惯”。受稳定且强大的副热带高压影响,20日至24日,通城已经连续5天出现37℃以上的高温天气,记者从市气象局获悉,未来几天我市最高气温仍然在37℃以上,请大家注意防暑降温。

24日副热带高压为近期的最强一天,截至16时,除启东外,全市大部分地区超过了38℃,其中市区(国家站)达到今年入夏以来的最高值为39.0℃,为通城有气象记录以来的第三位;第一为39.5℃出现在2003年8月2日,第二为39.2℃出现在2013年8月9日。

市气象局工作人员介绍,副热带高压是位于副热带地区的暖性高压系统。它对中、高纬度地区和低纬度地区之间的水汽、热量、能量的输送和平衡起着重要的作用,是大气环流的一个重要系统。副热带高压的东部是强烈的下沉运动区,下沉气流因绝热压缩而变暖,所控制地区会出现持续性的晴热天气。而副热带高压的西部是低层暖湿空气辐合上升运动区,容易出现雷阵雨天气。

根据最新气象资料分析,本周以晴热高温天气为主,午后局地可能有雷阵雨。具体预报如下:25日至26日晴到多云;27日至31日多云,局部有阵雨或雷雨。本周风向以偏南风为主,陆上3级至4级、沿江4级至6级、沿海5级至7级;有雷雨地区雷雨时短时阵风7级至9级。

市气象局提醒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防暑降温准备工作;对老、弱、病、幼人群提供防暑降温指导;高温条件下作业和白天需要长时间进行户外露天作业的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6.夏季防暑降温费申请报告 篇六

注意:

1、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补贴而减发给职工的工资。

2、员工在高温下作业却没收到高温补贴,可通过企业所在的村级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争取合法权益,或拨打12333投诉。有用人单位拒不发放高温补贴的,劳动者可向用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投诉。

3、因高温补贴引发纠纷的举证责任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以及高温补贴发放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及高温补贴发放情况,并至少保存二年。

4、高温补贴的发放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省政府授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消费物价指数等因素研究确定或调整。

附:关于广州工厂发放xxx年O类员工高温补贴的通知

根据《空营字[]123号 关于发放O类员工高温补贴的通知》要求,结合工人改善要求和生产状况,保障员工在夏季高温条件下劳动生产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和安全,工厂决定为O类员工发放夏季高温补贴,相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补贴发放范围:工厂全体高温作业的O类员工

二、补贴标准

1、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标准为150元/月/人;

2、对于在车间作业的员工即有空调降温又有非空调降温环境下交换作业的人员按 100元补贴;

3、日常工作的主要办公地点有空调降温的O辅类员工不予发放高温补贴。(如办公室辅助人员)。

三、补贴发放时间:xxx年6月 开始发放,其中发放月份不少于3个月。

四、高温补贴发放要求:

1、当月员工出勤天数小于5天,则不享受补贴;

2、当月员工出勤天数大于5天(含5天),而少于15天,则享受补贴标准的50%;

3、当月员工出勤天数大于15天(含15天),则享受补贴标准100%;

4、发薪前已办理辞职的员工,不发放高温补贴;

5、办公室O辅类有空调作业人员不发放高温补贴。

五、管理要求

1、要求各部门综合主管、资料员于6月20日前完成各班组员工岗位的梳理工作;

2、要求各部门综合主管于每月6日前填写《广州工厂0类员工高温补贴发放申报表》(见附件),同时对当月享受高温补贴的员工内部进行看板张贴公示,对公示天数不得少于3天,公示无问题后经分厂第一负责人审批并报送管理部SSC薪资专员处执行发放;

3、各部门必须如实申报,若发现班组存在虚报员工享受补贴的,将取消该岗位人员的补贴项目外,并对其所在部门第一负责人、综合主管、资料员、班组负责人按10分/人进行积分考核。

六、投诉管理

1、全体职工若发现部门/班组内部班组弄虚作假,虚报补贴的,员工可向管理部检举投诉,对情况属实的,对部门负责任人、综合主管、薪资员、班组负责人按“管理要求”第3项标准进行积分考核;

2、以上举报经调查属实,将给予举报人奖励个人积分10分/人,对举报人予以保密;

3、投诉受理人:

7.上海防暑降温费标准的文件 篇七

上海高温津贴新规6月起实施,规范发放标准

去年6月份,由于当月的天气温度没有一天达到35℃以上,引发了高温津贴能不能不发的问题。日前,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本市已对此作出统一规范。

在近日市人社局发布的《关于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6〕23号)》中明确: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即夏季高温津贴发放的条件,取决于工作场所是否为露天或室内温度是否降低到33℃以下,而与当月的气温高低没有关系。

由于一些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对哪些岗位可以享受高温津贴看法不一,各单位的情况也存在着不小的差异。为此,《通知》明确: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的性质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用人单位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发放办法。

此外,《通知》还强调了,夏季高温津贴应纳入职工的工资总额,用人单位在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同时,还应继续做好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工作。

上海市关于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沪人社综发〔2016〕23号)

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89号)的相关要求,现就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的性质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企业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发放办法。

二、夏季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企业在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三、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参照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综发〔〕43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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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防暑降温费应不应该发? 篇八

您好,我是一家私企的人事主管,炎热的夏季到了,和在机关上班的同学聊天时发现,他们夏天是有防暑降温费的,可是我们却没有这项补贴,请问我是不是也应该向员工发放这一补贴?

法律顾问的解答:

夏季防暑降温费,最早可以溯及到1960年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等在夏季高温作业和露天作业的行业应采取防暑措施。但具体如何采取措施,则比较模糊。实践中,一般在工业、交通运输、基本建设等行业多采取发放防暑降温物品、补贴或两者结合,而事业性单位一般是按月给予职工夏季补助费,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讲的夏季防暑降温费,上海市目前对事业性单位的夏季补助费是按每人每月100元发放的,

防暑措施采取的时间一般在每年的6月至9月,共四个月。

由于当时立法背景与现在有很大不同,迄今为止,国家对防暑降温问题也没有新的相应的法律规定。防暑降温费是否发放,由单位自主决定而不需要通过劳动部门的审批,一般的国企都能保证降温品、降温费的发放,并且已经大大超过了老的标准。但是绝大多数私营企业因为缺乏法律规定,往往连最基本的老标准都不执行;而大多外资企业由于工作环境本来就不错,也就不发放。

9.防暑降温费通知 篇九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进此明确:“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文件对此进一步明确为:近接一些地区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由于缺乏明确的范围,在实际执行中难以具体界定,各地掌握尺度不一,须统一明确规定,以利执行。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10.防暑降温通知 篇十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都跟通知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上级单位向下级单位对某一项工作的布置、要求、意见等往往用通知的形式传达。那要怎么写好通知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防暑降温通知3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防暑降温通知 篇1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卫生局、人力社保局、总工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做好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高温中暑及高温作业引发的各类事故,切实维护劳动者安全健康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防暑降温工作

各区县要高度重视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和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提前筹划,及时对本地区防暑降温工作进行周密细致的安排部署,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辖区工作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狠抓责任落实,督促用人单位切实做好防暑降温工作,严防高温中暑和高温作业引发各类事故。要大力宣传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重要意义及防范高温中暑的基本知识和方法,增强广大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

二、切实落实用人单位防暑降温主体责任

用人单位要强化防暑降温责任意识,结合本单位的作业特点,合理安排职工在高温天气的工作时间,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加大防暑降温经费的投入,配备必要的通风或降温设备,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和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及保健用品,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

(一)认真贯彻作业时间要求

作业单位应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要求,按照气象部门发布的天气预报的信息,严格遵守高温作业时间要求: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为强高温天气,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为中度高温天气,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并暂停12时至15时高温时段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为一般高温天气,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4、因生产工艺要求,应急抢险需要,不能按规定停止高温作业或不能暂停高温时段露天工作的单位,应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减少高温接触时间,同时做好防止高温中暑的应急准备工作。

(二)做好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用品发放工作

对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总工会四部门下发的《关于做好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发[20xx]166号)的文件要求,向劳动者做好高温补贴发放工作。每年6月-8月,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90元。同时,用人单位要做好对从事高温作业劳动者的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发放工作,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三、加大对用人单位监督检查力度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卫生局、人力社保局以及总工会等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并加强协调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工作合力。针对夏季高温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加大对建筑工地、露天作业场所、存在高温作业岗位用人单位监督检查力度,重点对用人单位防暑降温各项措施落实、高温津贴发放、中暑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发生中暑劳动者的医疗救治;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依法进行查处,责令用人单位认真整改,并加强对整改情况的跟踪检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6月-8月,市安全监管局、市卫生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区县和存在高温作业的用人单位贯彻落实防暑降温工作情况开展联合检查。

四、加大宣传培训力度

各区县有关部门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宣传手段,开展形式多样宣传活动,普及防暑降温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增强自救互救能力。各用人单位要结合本单位高温作业的实际,对劳动者进行防暑和中暑急救宣传教育,增强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的自我劳动保护能力。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卫生局、人力社保局以及总工会部门于9月15日前,分别将防暑降温总结报送市安全监管局、市卫生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部门。

防暑降温通知 篇2

关于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分(子)公司,项目部,本部各部门、事业部:

为了加强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切实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和健康等各项权益,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紧急通知》(*人社明*[20xx]26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集团下属各单位、直管项目部防暑降温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保护工作。针对今年夏季极端高温天气,要严格执行高温条件下的劳动禁忌标准。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各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即:重劳动、中等劳动、轻劳动分别为20、30、40分钟),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各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各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单位要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积极改善作业场所的工作条件;要为劳动者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二、各单位要加强防暑降温工作的监督检查。要深入作业场所实地检查,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休息时间等情况,对于存在的问题要督促项目部及时整改。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当前的防暑降温工作,要把这项工作作为落实企业关爱职工推进“双爱”活动的重要举措,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部门积极开展“送清凉送健康”等活动,切实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把“双爱”活动落实在具体行动中。

z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xx年8月8日

防暑降温通知 篇3

各学院,各位同学:

因连日来酷暑高温天气持续,为切实做好防暑降温工作,保障广大学生的身体健康,减少因高温不适产生的不利因素,学校一、二食堂自即日起在午餐时间向在校学生免费供应绿豆汤、菊花茶等饮品,供学生消暑解渴。请各单位及时告知每位学生,也请同学们相互转告。

暑假期间,饮食服务中心将根据气温变化情况,随时免费提供上述饮品,不再另行通知。

xxx学校

11.深圳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 篇十一

发放标准:每人每月150元

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和《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从6月起,深圳用人单位要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今年的发放标准和往年的一样,仍为每人每月150元。违规用人单位将面临最高1万元的.罚款。

据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此外,按照规定,每年6月至10月的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了解了2016深圳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后,我们来看看2016深圳防暑降温费相关规定。

2016深圳高温补贴领取条件

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和《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规定,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只要用人单位安排了高温作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的劳动者都可依法享受高温津贴。据了解,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最大限度保障高温津贴切实使用到高温劳动者身上。

单位不发高温津贴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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