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病退的报告

2025-02-08

关于申请病退的报告(共10篇)

1.关于申请病退的报告 篇一

病退申请报告

尊敬的王主任:您好!本人正式向您提出病退申请。我叫张士良,男,1971年出生,现年40岁,1992到招待所参加工作至今。1997年在东阿县人民医院确诊为2型糖尿病,随着病程的延长,加之年龄的增长,身体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并发症:糖尿病神经病变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给工作和生活带来很多不便,特向领导提出病退申请。自今年2月份手指时常感到麻木,同时伴有视物模糊,总认为可能是偶发因素吧,可是之后的很多天,症状一直没有得到改善,到了医院系统的检查了一遍,才知道自己多年携带的糖尿病是罪魁祸首,平时控制不是很好,已发展到了并发症阶段,同时还有严重的动脉硬化,内分泌科及神经内科给我会诊,会诊结果:我现实的身体的状况,已具备很多糖尿病近期及远期并发症的高危因素,并且现在所患的这些并发症据现在的医学手段是不可能再缓解了。当我了解了这些的时候,我很难过,难道这一生就这样完了吗?我从事了近20年的工作,怎能更好的胜任?思前想后,现实的健康状况给工作已带来很多不便,已不能从事正常的劳动和工作,必须休息治疗。医生讲,这种病如果不很好的注意将会造成不可想象的后果。另外,以后多病的身体已不能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给自己的生活和行动带来不便的同时,还会给领导本已很忙的工作增加无谓的麻烦,我深感内疚。基于以上各种原因,我敬重的向领导提出病退的申请,请领导能够批准。申请人:张士良2010年5月25日

2.关于申请病退的报告 篇二

我国实行先申请制的专利申请制度,申请日的确定关系到申请先后的判断,它是判断专利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时间界限,也是许多法定期限的起算日。[1]

对于申请日的确定,专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对于申请日的变更,《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三章第4节规定:申请日更正请求应当是在递交专利申请文件之日起两个月内或申请人收到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一个月内提出,不符合该规定的,不予更正申请日。[2]

但是,在通常情况下,只有当申请人的利益因为申请日的确定受到损害时,申请人才会有意识地去核实申请日是否正确,而此时再提出申请日更正请求,很可能已经超出《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期限。如何在法理和情理上维护申请人的正当权益,笔者由“消失的邮戳”谈起。

二、消失的邮戳

申请人“山东莱芜煤矿机械有限公司”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分别申请了发明和实用新型,并分别在请求书中进行了同日申请的声明。然而,该实用新型公告文本(CN203408508U)中显示其申请日为20130516,而发明专利由于“邮戳不清”,故以文件的收到日20130518作为申请日,而晚于该实用新型申请日两天。审查员对发明进行实质审查时,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CN203408508U构成了本发明的抵触申请,导致本发明不具备新颖性。

此时,申请人要求对申请日进行变更,其理由是这是由国内特快专递邮件日戳所导致的,并非是由自己主观所为;并出具山东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莱芜市分公司提供的传真电报作为书面证据,证实:为了简化揽投部业务流程,提高处理效率,加快邮件传递速度,股份公司总部(即山东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对加盖日戳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范围进行了调整,自2013年5月15日起,国内特快专递邮件,除法院专递特快专递邮件外,在收寄、投递环节取消加盖日戳操作,但省内互寄及同城公安类等业务可保留日戳。另外,申请人陈述,虽然文件下发的起始日是5月15日,但莱芜市分公司有关领导解释其实在5月15日以前为了提高效率有的快递就没盖日戳。可见,所谓的“邮戳不清”实际上是没有邮戳。

然而,由于申请人要求申请日变更的时间已经超出了《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期限,初审及流程管理部驳回了该请求,不予更正。

虽然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规定,邮戳日不清时可以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即对于申请文件而言,即为申请日),但是该条款出台时恐怕并未想到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邮戳也有消失的一天。并且由于邮戳的消失,该案件涉及以下问题:1、申请日的确定关系到同一申请人的一件发明申请是否能够在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情况下获得授权;2、申请人已分别在请求书作出同日申请的声明,是否能够代表其在申请时进行了两件申请应为同日申请的意思表示;3、专利申请在被受理或审查时,受理人员或审查员是否应考虑同日申请的声明,在申请日确定为不一致的情况下告知申请人,请申请人提供申请日确定或变更的证明。对于以上这些问题,笔者进行了思考,提出以下观点和解决建议。

三、相关建议

(一)关于专利法第二十八条

专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然而,随着邮政物流部门处理流程的简化,用于证明纸质件被寄出的邮戳也随时面临消失的局面,专利法中“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的规定是否依然适应无邮戳时代也需进一步考量。对于以邮寄方式寄出的申请,直接以收到之日作为申请日显然并不可取,因为路程的远近会导致“先投递却后收到”的情况发生,在先申请人的利益不能得到切实保障。为此,笔者提出以下解决方案:

1. 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国家邮政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出台相关政策,例如约定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在收寄、投递涉及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相关信件时,必须加盖日戳。

2. 为了满足客户对给据邮件的查询需求,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启动了国内给据邮件跟踪查询系统建设;该系统采集所有挂号邮件在所有处理环节的状态信息,根据邮件的ID条码就可以对任何挂号邮件进行跟踪查询并获得邮政网络的传递轨迹。因此,以邮递申请的“邮件全程跟踪查询”结果中某一特定处理动作的发生之日作为申请日,能够避免无日戳之虞。

邮递过程中处理动作包括收寄、运输、投递等,其中,收寄是指是用户与快递邮件、物流货物揽收部门或邮政企业发生的业务联系的开始环节,是整个物品全程寄递过程的开始,因而,宜将“收寄”动作的发生之日作为申请日。但这一做法就要求专利行政部门能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合作,建立、健全适于专利行政部门使用的邮件跟踪查询系统。

此外,普及推广电子申请方式,更能避免因邮递环节中产生的各种不确定因素。

(二)关于同日申请分别声明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申请人在同日(指申请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应当在申请时分别说明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已申请了另一专利;未作说明的,依照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的规定处理。”其中,要求申请人在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时说明对同样的发明创造还申请了发明专利,是为了便于在公众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时一并公告该说明,让公众知道该申请人针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了两项专利申请,即使先授予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终止,该发明创造还有可能接着由随后授予的发明专利权予以保护,从而避免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要求申请人在申请发明专利时说明对同样的发明创造还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是为了便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对发明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时予以注意,以避免发明专利权的不当授予。[3]

然而,对于上述有关“同日申请分别声明”作用的解读,普通公众很可能并不能够领会;例如在“消失的邮戳”案件中,申请人认为,既然请求书已记载同日申请的声明,那么分属两个部门的发明专利审查员和实用新型审查员应当去核实两件申请日是否一致。申请人一方面在行为上满足了同日寄出的要求,另一方面通过同日申请分别申请作出了文字上的意愿表达,最终的结果却依然不能够使得两件申请的申请日相同,这对于申请人来说是难以接受的。因而,有必要对“同日申请分别声明”的意义作进一步深化。

除了上述兼顾公众利益和审查效率的作用,“同日申请分别声明”作为一份书面声明,还应该能够表明申请人在专利申请之时具有同日申请同样的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意愿。受理人在受理专利申请时,看到同日申请的声明后应对两件申请的申请日进行核实,申请日有异常的,应发出通知书提醒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请求更正。此外,“同日申请分别声明”还应能够在专利受理或审查的各个环节起到保障申请日一致的作用。倘若同日申请的声明具有启动审查联动机制的作用,由一名审查员完成两份申请相同程序阶段的审查,那么无论是申请日的一致性还是审查标准的一致性也都能够得到保障。

(三)关于申请日更正

对于“消失的邮戳”案件,初审及流程管理部门不予更正申请日的依据是《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三章第4节的内容。但是,《专利审查指南》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部门规章为公众所知,并无理由要求公众有义务了解其中内容,因此,以超出《专利审查指南》规定期限而不予更正申请日的作法有失公允。对此,笔者有如下建议:

1. 将请求申请日更正的时间限制体现在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中。

目前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中有以下提示:申请人收到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之后,认为其记载的内容与申请人所提交的相应内容不一致时,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更正。但并没有对提出更正请求的期限进行限制。建议参考审查意见通知书表格中关于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时间要求,对答复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的方式和时间进行规范,例如进行以下提示:申请人收到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之后,认为其记载的内容与申请人所提交的相应内容不一致时,应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更正。

2. 鉴于我国专利申请依据的是先申请制原则,有关更正申请日的条款更宜在更具权威的法律法规上体现,一方面提醒申请人注意在收到受理通知书时核实申请日是否有误、是否需要更正,并告知公众该补救措施的限制要求,如期限要求,以尽量避免专利公布或公告后再更正申请日期的情况发生,另一方面,这也是“保护在先申请”、“鼓励发明创造”等立法宗旨的具体体现。

四、结论

专利法第一条指出,专利法的立法宗旨在于: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等。然而,在实际审查中,由于申请日的确定或变更问题,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不能得到有力的保障。如何通过事前提醒、事后补救等方式保障专利权人的正当权益是专利服务机构在实际操作中不断思考的问题。笔者建议在邮戳逐步被取消的趋势下,申请日确定的方式应作出与时俱进的改进;在同日申请的审查中,应加强审查员的服务意识,利用好同日申请的声明,保障申请日的一致性和审查标准的一致性;在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中规范申请日更正请求的提出方式和限制要求,甚至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申请日变更方式、限制要求等。

以上是笔者在实际审查中对于所发现问题的一些初步研究,希望本文所提出的观点和建议能给大家的审查实践带来一些启发和帮助。由于笔者审查经验有限,对专利法和专利审查指南的理解也有不足,对于本文存在的不妥之处,还请读者多多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

[1]田力普.发明专利审查基础教程审查分册(第三版)[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2010[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3.吐尔松麦麦提的病退申请报告 篇三

县教育局:

本人吐尔松·麦麦提,于1962年7月出生,1982年参加工作,现就职于乌什县第一中学。本人于1990年患肺结核后,在县医院接受治疗,病情有所好转,但是到1999年又患十二指肠溃疡,目前仍在按照医生的遗嘱吃药,定期去医院接受检查,此病一直未好转,给工作和生活带来不便,我在该校担任电焊工20多年,对眼睛视力影响也比较大,经常眼花、视力模糊、看不清东西,看书写字很是困难,总之本人现在无法坚持本职工作,况且,上述几种疾病还未完全治愈,另外,经县医院检查,又查出患气管炎和前列腺炎等疾病,在医院住院治疗效果不佳,为不影响正常工作,请领导考虑本人上述疾病,可否批准本人病退为盼!不甚感激!特此提出申请!

4.病退申请书 篇四

尊敬的大洼县人社局领导:

我XXX:,男,生于X年X月X日,身份证号:XXXXX,于X年在X参加工作,后调X。

X年X月X日X时,突发头痛伴左侧肢体无力,恶心,小便失禁,送医院急诊,诊断为右侧基底节区脑出血,高血压III 级,入院诊断为

1、右侧基底节区脑出血

2、脑疝

3、高血压III 级

4、腔隙性脑梗塞(左侧基底节区)

5、双肺肺炎

6、胸腔积液

7、左恻丘脑出血破入脑室。

经过一个月的治疗,身体部分功能基本恢复,但不能独立行走和正常生活,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特向组织提出病退申请,请予以批准。

申请人:XXXX

5.关于申请病退的报告 篇五

为配合社区、农村等基层医务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学习, 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 本刊举办了“农村中医适宜技术讲座” (国家I类学分12分) , 学员学习经考试合格, 可申请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试题及答题卡在2011年5期杂志上刊登。具体安排如下:

1. 请寄来准确的以下个人信息, 不可缺项 (这是办证必备的要求) : (1) 姓名, (2) 身份证号, (3) 职称, (4) 专业, (5) 学历, (6) 通信地址, (7) 邮编, (8) 单位名称, (9) 联系电话。

2. 考试方式:凡本刊读者认真学习了今年1~5期刊登的相关内容, 并按照要求填写答题卡, 经判卷合格后, 即可获得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及相应证书。

3. 办证费用 (含工本费和邮寄费)

(1) 邮局订户:请邮汇证书款40元, 答题卡及个人信息用挂号信寄至本杂志社, 信内勿夹现金。

(2) 本刊通联站订户:请邮汇证书款35元, 答题卡及个人信息用挂号信寄至本杂志社, 也可由通联站汇总办理, 信内勿夹现金。

4. 截止日期:2011年12月10日 (以当地邮戳为准, 杂志社每月集中办理一次) 。

5. 证书发放: (1) 邮局订户, 本刊将证书直接挂号邮寄给本人; (2) 通联站个人单独办理, 杂志社将证书直接挂号邮寄给本人;汇总办理的统一挂号邮寄至通联站, 由通联站转发。

6. 汇款及答题卡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南小街领行国际1-2-1 7 0 3, 邮编:1 0 0 0 6 1;收款人:《中国乡村医药》杂志社;汇款附言请注明:学分证书。

7. 联系人:张欣李颖;电话及传真:0 1 0-6 7 1 5 5 2 8 3。

6.职工病退申请书 篇六

尊敬的商丘市劳动局:

我叫翟江宁,男,1962年出生,现年52岁,1985年到商丘市印刷厂参加工作至今。1999年在商丘市第三人民医院确诊为2型糖尿病,至今已有15年。随着病情的发展,加之年龄的增长,身体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并发症:

糖尿病视网膜病变,肾脏病变。给工作和生活带来很多不便,特提出病退申请。

自去年10月份开始,手指时常感到麻木,经常头晕目眩,同时伴有视物模糊,之后出现3次眼底出血,导致视力严重下降。虽经过长时间调理,症状一直没有得到改善,到了医院系统的检查了一遍,才知道自己多年携带的糖尿病是罪魁祸首,平时控制不是很好,已发展到了并发症阶段,而且并发症也比较严重。医生讲,这种病如果不很好的注意将会造成不可想象的后果。

另外,以后多病的身体已不能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给自己的生活和行动带来不便的同时,也很难完成单位交给的各项工作和任务。基于以上各种原因,我向商丘市劳动局提出病退的申请。

申请人:商丘市印刷厂职工 翟江宁

7.关于申请病退的报告 篇七

“中医药重点学科人才培训班” (国家Ⅰ类学分12分) , 学员学习经考试合格, 可申请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 有关事项如下:

1.请挂号寄来准确的以下个人信息, 不可缺项 (这是办证必备的要求) : (1) 姓名; (2) 身份证号; (3) 职称; (4) 专业; (5) 学历; (6) 通信地址; (7) 邮编; (8) 单位名称; (9) 联系电话。

2.考试方式:凡本刊读者认真学习了今年1、3、5、7、9期刊登的相关内容, 并按要求填写答题卡, 经判卷合格后, 即可获得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及相应证书。

3.办证费用 (含工本费和邮寄费)

(1) 邮局订户:请邮汇证书款4 0元, 答题卡及个人信息用挂号信寄至本杂志社, 信内勿夹现金。

(2) 本刊通联站订户:请邮汇证书款3 5元, 答题卡及个人信息用挂号信寄至本杂志社, 也可由通联站汇总办理, 信内勿夹现金。

4.截止日期:2014年12月10日 (以当地邮戳为准, 杂志社每月集中办理一次)

5.汇款及答题卡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南小街领行国际1-2-1703, 邮编:100061;

收款人:《中国乡村医药》杂志社;汇款附言请注明:学分证书。

6.联系人:李颖;电话及传真:010-67155283

8.特殊工种病退申请书 篇八

尊敬的劳动人事保障局领导:

本人刘永久,男,54岁,已婚,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建设路。当时父亲参军部队分配工作到漯河市,后随父母安家漯河,我工作于漯河市第一印刷厂,干的是油墨彩印工作,属有害特殊工种,现在国企倒闭,后要维持家庭生活,自己一直在私人印刷厂工作。

2014年,我因长期工作压力,经常无事发脾气,发脾气后自己记不得做什么,一直自己语言表达能力差,说话家人听不懂,平时落落寡欢,发闷气,消极伤感,情绪不稳定,狂燥,后家人带我到人民医院检查,医生诊断为精神病、精神分裂症,附带老年痴呆、小脑萎缩,病情会随年龄增加越来越严重,最后记不住人,私人企业得知发现有这种病,把我辞退了。2015年,一个人跑出去找不到回家的路,最后家人打听,把我从许昌的一个村带回家,我当时已经不知道路了,后多次丢失。目前本人已丧失劳动能力,记忆力减退,忘事情,说话含糊不清,走路步伐无力不稳,去人民医院治疗,检查结果精神分裂病,现在医生说只能吃药控制,没有更好的治疗办法,家人一刻也不能离开我,怕走失找不到,给家庭的正常生活带来极大困扰。

根据漯河市企业职工因病提前退休的文件精神要求,诚盼各位领导体察我的实情,特申请办理退休。

此致

敬礼

9.关于申请病退的报告 篇九

1 案情简要回顾

2012年8月17日, J省W市农委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时, 发现W市某区经营宠物用品的H门店当事人经营某兽药。W市农委于当天对此立案并进行了调查。经查, H门店当事人没有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 其销售某兽药, 销售收入共计人民币3300元。H门店当事人经营某兽药的行为属于“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 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2012年11月5日, W市农委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 责令H门店当事人停止无证经营兽药行为, 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300元、并处6600元罚款 (货值金额3300元×2倍) ”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日W市农委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H门店当事人。

2012年11月15日, H门店当事人以家庭困难无力一次性缴纳罚款为由, 向W市农委提出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 并提供其居住地社区出具的反映其婆婆身体患病、经济困难的一份“证明”。2012年11月21日, W市农委向H门店当事人发出提供证据通知书, 要求其于2012年12月5日前提供:“1、有关其婆婆接受医治的病历资料和支出凭证;2、H门店当事人丈夫农行银行账户 (注:系W市农委执法人员在H门店检查时发现的H门店当事人丈夫以该店总经理身份印制在名片上的银行账号) 在最近6个月的银行交易明细;3、H门店当事人在2012年1~11月份的纳税记录。”H门店当事人未在该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上述证据材料。2012年12月13日, H门店当事人又提供了其婆婆部分病历复印件和一份没有银行盖章的其本人江苏银行账户部分交易记录。鉴于H门店当事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上述全部证据材料, 且所提供的部分证据材料并不确凿充分, 2012年12月20日, W市农委向其作出不予批准分期缴纳罚款申请的通知书。事后, H门店当事人如数缴纳了罚款。

2 对本案W市农委处理当事人分期缴纳罚款申请事项的简要评析

一般来说, 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作出即具有既判力,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规定的缴款期限, 作为行政处罚文书的主文, 更应如此。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缴纳罚款。即使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也不停止执行。同时,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 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 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农业部《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原林业部《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也有相关规定。实践中, 如果当事人认为其有经济困难, 需在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 可以书面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请求予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当事人应当及时提出相关申请, 申请一般应当是书面形式, 申请中应具体说明其经济困难的理由, 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对当事人的申请是否批准, 应由行政机关严格审查:如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 没有能力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缴款期限内一次性缴纳罚款的, 应批准其申请, 同意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如经审查, 行政机关认定当事人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 不符合条件的, 则不予批准其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

本案中, W市农委按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提出的分期缴纳罚款申请严格依法进行了处理。虽然H门店当事人及时申请要求分期缴纳罚款, 但因其最初提交的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据材料仅为其所在地社区的一纸“证明”, 尚不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农业行政机关进一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进一步提供其他证据材料, 但该当事人未能如期提供上述证据材料, 且后来提供的证据材料也不足以证明其符合“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 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的”法定情形, 所以W市农委依法作出不予批准其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必须指出的是, 当事人在对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后, 农业行政机关应对其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认真核实, 对其主张的理由进行严格审查;农业行政机关还可以进一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在必要时也可以派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状况和家庭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只有经过严格的依法审查和必要的事实调查, 农业行政机关才能依法作出是否批准的处理决定。

3 对行政机关处理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行政处罚罚款申请的若干思考

虽然本案当事人事后全额缴纳了全部罚款, 但反思本案, 还有一些细节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和探究:

当事人申请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行政机关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证据材料时, 应当给予合理的举证期限。那么多长时间的举证期限才算合理?

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程序中, 经常会向当事人发出提供证据通知书, 但是目前法律对此时的举证期限并没有明确规定, 实践中一般为3~10天不等。而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法院指定的当事人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诉讼当事人还可以协商确定举证期限。相比而言, 行政处罚程序中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所指定的举证期限短得多。这是因为行政处罚程序中, 行政机关要求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较为具体明确, 举证难度小, 收集证据所需的时间相应较短。同理, 当事人申请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时, 行政机关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证据材料时, 应当给予的举证期限也应视举证内容而定, 如要求当事人举证的内容具体明确, 举证难度小时, 举证期限就应适当短一些, 不宜太长。如本案中, W市农委向H门店当事人发出提供证据通知书, 给予其14天的举证期限。这14天的举证期限, 已经足够。另外,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申请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时指定的举证期限过长, 如果最终行政机关不予批准其申请时, 就会给故意想拖延行政处罚执行的当事人以借口, 不利于事后对其行政处罚的执行。

当事人申请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行政机关对其提供的或者本机关调查得到的证据材料应当认真核实和严格审查, 以判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确有经济困难, 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情形。那么行政机关对此类证据材料审核的口径应该如何把握呢?

这里需要我们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要遵循比例原则 (或称合理性原则) 。如经审查, 当事人遭遇了自然灾害、意外事故, 重大疾病等确凿的严重事件, 导致了明显的经济困难, 行政机关就应依法批准, 同意其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如当事人的经济困难确实存在但并不很严重, 或者是较短暂的现象, 行政机关可以同意其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但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的宽限程度应当较前者要紧, 必要时, 可以责令其提供一定的担保物或保证人;如当事人借申请之名, 行拖延执行之实, 则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决定不予批准其申请。如果行政机关经审查批准当事人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时, 如何把握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呢?

我国法律规定, 如果事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行政决定, 并且在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届满仍未全部缴纳罚款时, 除可以将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外, 大多数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 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行政强制法》正式施行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行政机关必须在被执行人 (注:通常是当事人) 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逾期申请的, 除有正当理由外,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今《行政强制法》在2012年1月1日已经施行, 该法规定, 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就是说, 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定期限为上述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 而且在这三个月中, 行政机关还要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强制执行前的催告程序, 并听取其意见;并且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时, 行政机关才可以向有关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目前行政机关批准当事人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时, 一定要注意上述“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和对当事人“催告书送达十日后”这两个时间节点;也就是说, 如果行政机关批准当事人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且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必须将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最后期限严格控制在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约80日之内, 以免超过法定期限而无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处罚决定。

参考文献

[1]马军, 不能按时缴纳罚款怎么办[J].中国海关, 2005, (4) .

[2]欧阳妙珠, 行政机关何时可申请强制执行[J].中国土地, 2011, (10) .

10.关于病退问题的说明 篇十

根据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男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申请办理病退。现就职工办理病退做几点说明:

1.办理流程:用人单位申请,到社保机构审核年龄和缴费年限,由市人社局医疗保险处组织随机安排医院进行查体认定,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通知社保机构核定退休费用。

2.医院专家组根据国家标准认定等级,4级以上的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3.对医院专家组认定不服的,由医院给予解释。解释仍不服的,可向市人社局医保处申请重新安排查体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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