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下11课第二节教案(2篇)
1.7下11课第二节教案 篇一
第二节 民主和法制不可分
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
一、教学目标
1、知识和技能目标:认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内涵,在此基础上理解法制建设的四个基本要求
2、过程和能力目标:熟练运用法制建设的四个基本要求分析问题
3、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目标:通过分析有关的社会现象,培养学生的法制观念,形成一定的法律意识
二、教学难点、重点
教学重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 教学难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求
三、课前准备
1、教师准备:收集主题资料,研究基本原理,设计基本问题,制作课件
2、学生预习可能涉及的问题:
四、教学过程 复习提问、新课导入
湖北佘祥林“杀妻”案
2005年3月28日,被“杀害”的妻子张在玉突然归来,而此时,因“杀妻”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的佘祥林,已在狱中度过了11个春秋。
3月30日,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紧急撤销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要求重审此案。佘祥林“杀妻”案将于4月13日在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开庭重新审理,法律将还佘祥林以清白。
案件审理:“先定后审”酿成恶果
据张在玉陈述,她与佘祥林经常发生争吵打闹,后来索性离家出走,乞讨流浪至山东枣庄与一男子结婚,生下一子。令她怎么也没有想到的是,佘祥林竟为此蹲了11年的冤狱。佘祥林是雁门口镇何场村九组人。1994年1月20日,张在玉失踪后,其亲属怀疑是被佘杀害。同年4月11日,吕冲村一水塘发现一具女尸,经张的亲属辨认与张在玉的特征相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994年10月,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佘祥林死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说,当时省高院认为此案至少有五大疑点:被告人的交代前后矛盾,时供时翻,间接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不足以定案;被告人供述杀妻的方式多达四五种,仅择其一种认定没有依据;仅凭被告人的口供认定凶器是石头,依据不足;张在玉换下的衣物去向不明;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提审笔录与事实不符。因此,并不排除“死者”出走的可能性。省高院于1995年1月撤销一审判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1997年10月,荆门市政法委召开了由荆门市法院和检察院、京山县政法委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协调会议。会议决定:此案由京山县检察院向京山县法院提起公诉;因省高院提出的问题中至今有3个无法查清,对佘祥林判处有期徒刑。1998年6月,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有期徒刑15年,同年9月,荆门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多年来,佘祥林和家人不断申诉,但都石沉大海。1994年12月,四处寻找张在玉下落的佘祥林的母亲,在天门市姚岭村打听到张在玉的行踪,当地村民和村委会还开具了证明,但政法机关未予采信,为这件事作证的数位村民还被公安机关关了3个多月。佘祥林的哥哥和母亲因为不断上访申诉,也被抓去关押了好几个月。
案件侦查:“能用的手段都用上了”
4月1日,在沙洋监狱管理总局医院,佘祥林对记者说:“当时,他们把所能用的手段都用上了。”
“当时我已被残忍体罚毒打了10天10夜,精神麻木,早已处于昏睡状态,且全身伤痕累累,根本无法行走站立,我只有一个愿望就是希望能尽快休息一会,只要能让我休息一下,无论他们提出什么要求,我都会毫不犹豫地顺应。”
对于当时“指认现场”的情景,佘祥林的申诉材料写道:“他们问我在什么地方杀的人,我随便指了一个地方,他们就给我照了相。而后要我交出杀人的石头,我准备随便找一块石头给他们,谁知那地方根本就没有石头,他们又见我实在找不到石头,就直接将我架到堰塘的另一头站定,问我尸体沉在哪里,我见某某(注:此处隐去姓名)面对着堰塘,且我们站的地方有很多纸,就猜着说在这里,他们就给我照了相。”
“这次我说是用石头杀人,这是因为在前一次我说是用木棒杀的人,但侦查员硬逼我交出木棒,可我根本就没有杀人,哪里交得出木棒,这次想到石头到处都有,如再叫我交出石头我可以随地捡一块石头给他们,这样就可以少吃亏。
有罪推定:导致冤案终于铸成
目前,有关部门已成立专门的班子,对案件中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陈华说,佘祥林案件教训太深刻了。过去,法院在审理涉及人命关天的重大刑事案件时,往往担心“疑罪从无”会放纵犯罪,习惯“有罪推定”的原则,从而容易造成冤假错案。法官过于相信侦查部门的侦查结论,对可能存在刑讯逼供、诱供的证据,缺乏进一步调查、分析和核实,就容易导致证据采用失实。荆门市中院在一份总结材料中谈到:此案的另一个教训是,要排除一切干扰,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佘祥林案件的处理结果是经过市、县两级政法委组织有关办案单位、办案人员协调,并有明确处理意见后作出的判决。这种近似于“先定后审”的做法,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是导致冤案发生的重要原因。针对此案暴露出的问题,刑法学家、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克昌指出,刑讯逼供往往是造成冤假错案的首要原因。此案再次为我们敲响警钟……
2005年7月19日召开的“湖北省政法工作座谈会”上,荆门市政法委首次公开总结了佘祥林“杀妻”冤案教训,并表示将举一反三查找执法突出问题,使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得到提升。
荆门市政法委在一份发给新闻界和与会代表的材料中说„„但我们认为,更多的是执法办案中的诸多主观原因:
首先是主观臆断,有罪推定。一是没做DNA鉴定,公安机关主观确定女尸就是张在玉;二是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对佘祥林采取了强制措施;三是在佘口供前后矛盾时先入为主,选择有罪供述;四是法医鉴定有误;五是在起诉和审判时只重视有罪证据,轻视无罪辩解。
其次是监督乏力,制约不够。一是公安机关内部监督、接受监督意识不强;二是检察机关对侦察诉讼活动监督不力,未严格行使法律监督权;三是审判监督不够,忽视了佘的长期申诉,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作出了裁判„„
再次是执法主体素质不高。一是对证据收集不力。二是存在超期羁押、办案超时限和单人取证等问题。三是工作责任心不强。案件一路过关,环环出错。
1、社会主义法制的定义
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定的体现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意志的法律和制度.它是立法、执法和守法的总称。
2、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1)、有法可依——根本前提 《反分裂国家法》的通过;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的通过 刑法的修改,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还必须加大立法力度。(2)、有法必依——中心环节 大家看文汇报的报道:《全国首例地域歧视案调节 深圳警方向河南籍原稿道歉》 据新华社郑州2月8日电 记者8日从有关部门获悉: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全国首例地域歧视案近日经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调解结案。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向原告、河南籍公民任诚宇、李东照赔礼道歉,原告任诚宇、李东照对被告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表示谅解,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2005年3月份,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龙新派出所在无任何证据证明在其辖区内存在“河南籍敲诈勒索团伙”的前提下,为打击辖区的刑事犯罪,在辖区的怡丰路黄龙塘市场附近的大街上悬挂“坚决打击河南籍敲诈勒索团伙”和“凡举报河南籍团伙敲诈勒索犯罪、破获案件的,奖励500元”的横幅。这一明显带有地域歧视性质的横幅一挂出,当即招致不少市民的非议。
4月15日,在河南省国基律师事务所任职的河南籍公民任诚宇和李东照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的行为侵害了二人的名誉权为由,向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原告认为,被告下属机构龙新派出所对二原告家乡的地域歧视和对整个河南籍人群的否定性社会评价,不仅严重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确立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基本原则,而且直接损害了二原告家乡及所有河南籍中国公民和河南籍侨民的声誉和名誉,粗暴伤害了二原告对家乡的感情及对家乡应有的荣誉感,因此被告的行为已侵害了二原告作为河南籍中国公民所应享有的名誉权和精神健康。立法机关依法立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执政党依法执政 总之:有法必依要求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依照法律规定办事,严格遵守法律.案例:某市一些企业超标排放工业污水。该市政府指示法院对造成重大污染的企业法人代表绳之以法。请你评价该市政府的行为。(3)、执法必严——权威的体现
①、严格保障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 ②、严格贯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③、贯彻有错必纠的方针(4)、违法必究——强制力的体现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四个方面密切联系、不可分割的,必须全面贯彻实施,才能保证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顺利发展。(小结:略)
二、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关系
一、教学目标:
1、知识与技能方面:通过学习,掌握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辨证关系;知道“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础”的道理;知道“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的道理。
2、过程与方法方面:通过课前对“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关系”相关知识的搜集,对“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关系”的教材分析,进行探究式学习,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3、态度情感与价值观方面:根据教材内容,对学生适时进行民主意识、法制意识的教育,使学生增强法制观念,以促使学生在法制许可的范围内正确行使公民的民主权利。
二、教学难点、重点 教学重点: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关系 教学难点: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关系
三、课前准备
教师准备:收集主题资料,研究基本原理,设计基本问题,制作课件
四、教学过程
新课导入新课导入以前我们学习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有关知识,上节课学习了社会主义法制,那么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怎么样的关系呢?今天我们来学习。
我们回顾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004年11月25日,倍受关注的《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经上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于今年3月1日起实施。
现在我们回顾一下〈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制定过程中的几个片段:
2004年6月初,根据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领导的要求,市人大教科文卫委、法制委、内司委和常委会法工委组成法规起草小组,在广泛开展立法调研的基础上,完成了《条例(草案)》,并由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
8月16日至19日,《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在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上初次提交审议。
8月26日,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决定从8月27日到9月27日,通过媒体向社会全文公布《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在此期间,共收到市民的来电、来函、电子邮件共计166件。
9月10日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龚学平等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先后走进七宝中学、市第二中学、育华工读学校、建青实验学校等召开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立法调研座谈会,直接听取立法对象即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保护对象未成年人的意见,让他们参与立法。这是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以来,首次走进中小学校园,让未成年学生参与立法,也是市人大常委会首次直接听取立法对象的意见与建议。
10月10日上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龚学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慕尧、胡炜等邀请20名未成年学生到市人大机关会议室参加专题座谈会,直接听取他们对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的建议,这是上海市中小学生首次走进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厅与常委会组成人员直面交流。
10月19日上午,上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对《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第二次审议。决定自10月21日至10月30日,将《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在东方网和上海人大公众信息网上全文登载,再次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与建议。这是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史上首次将一部法规两次通过媒体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与建议,也是首次将业经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修改稿通过媒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与建议。
11月25日,上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表决,获全票通过。〈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制定经历了三次审议、两次向社会公布条例草案征求意见、二十多次召开立法座谈会、分别征求各级政府机关、司法、工商、劳动保障部门、专家学者、家长和学校师生的意见,纵观《条例》的立法过程,《条例》涉及的内容之广,社会各界参与立法讨论的范围之广,《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布的次数之多,审议的次数之多,在上海市地方立法中是罕见的。那么为什么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呢?
针对目前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的社会现象,《条例》草案就学校和教师在减轻过重课业负担中的义务规定了九个“不得”。在《条例》草案征求市民意见的过程中,各方面对九个“不得”的意见不统一,争议较大。
针对条例草案中规定的第一个和第二个“不得”即“不得在课程标准以外擅自提高教学要求;不得在课程计划以外擅自增加教学时数;” 到市人大机关会议室参加专题座谈会的市北中学高二学生赵欣佳发言时说“什么叫擅自?难道得到了校长或者教育管理部门的批准就不叫擅自了?。。。如今一个‘擅自’,就等于绑住了老师的手脚,让他们无法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教学活动,否则就会因为擅自提高教学标准而违法。”
针对条例草案中的第四个不得赵欣佳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不得在校园内有偿补课的规定也不合理。什么叫有偿?学生接受补课给老师送钱不可以,那么送东西可以吗?教师节送礼可以吗?或者以后给老师提供别的方便可以吗?再说老师不能在校园内有偿补课,就可以到别的学校甚至家里补课,与其这样劳民伤财,还不如老师在自己学校里补课更方便学生。”赵欣佳说得头头是道。新中中学学生单飞的观点也很明确:把减负单纯纳入学校保护的范围不合适。他说:“我们未成年人负担重,可这种负担不仅仅来自学校,还来自家庭、社会。只从学校方面规定减负的责任会产生误导,好像现在就是学校在加重负担。学校讲究的是因材施教,每个学生学习能力不同,学校就要根据学生的接受能力制定自己的教育标准,这怎么能用‘不得’来禁止呢?”上初中的任天同学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这几年中考的许多内容都超出了教学范围,让我们学习时‘不得’提高学习标准怎么行呢?!”参加专题座谈会的其他未成年人学生也发表了中肯和具有代表性的意见和意见,其他社会各界也提出了类似的意见,因此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综合各方面的意见,认为“减负”是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应当在《条例》中予以规范。有关“减负”的几个“不得”,经过讨论,有的方面在认识上比较接近,可以作为地方性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有的目前在认识上分歧还较大,不适宜作为地方性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客观上,不得擅自提高教学要求等“不得”在实际教学中很难界定,一旦上升为法规也会因为缺乏可操作性,而令学校和教师难以落实。为此,《条例》将九不得缩减为五不得。这是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并采纳这些意见的结果更是公民积极参与政治的结果。
该条例在第三次审议是获得全票赞成,意味着学生、家长、学校、社会在立法过程中所产生的种种争议和分歧,都得到了很好的解答。
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础
(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产生的前提。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法制,就不可能制定反映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的法律和制度。
(2)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发挥力量的源泉
要发挥社会主义法制的力量,就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于2003年8月27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于2004年7月1日开始实施。制定行政许可发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现政府行为法律化、规范化、理性化的必然要求。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有助于限制政府权利,扩大公民权利,也有助于建立法治政府。《行政许可法》的制定是以社会主义民主为基础的。同样要充分发挥《行政许可法》的力量也离不开社会主义民主。《北京行政许可法第一案 149名业主赢了市规划委》 新华网北京7月10日电(记者李京华)原规划是小区配套工程的幼儿园竟被开发商“合法”出卖,即将成为一座洗浴中心。为此,富润家园的149名业主集体起诉北京市规划委,不服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作出的规划行政许可。记者10日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法院日前一审宣判,撤销被告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向第三人北京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据了解,富润家园位于北京市学院路,2003年8月,业主们意外得知,本该属于小区配套工程的7号楼竟被开发商“合法”出卖,原来的幼儿园、文化活动站也即将成为一座名为“浪淘沙沐浴会馆”的洗浴中心。2003年11月,业主们获悉,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于2002年12月作出规划许可,撤销原来的规划许可证,并将7号楼的用途变更为“办公、变电室”,后再次变更为“商业、变电室”,其变更主要理由为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富润家园配套意见书”,声称因原设计中配套幼儿园的建筑面积较小,不易办学,建议取消配套。
业主们起诉认为,被告违法变更规划,取消幼儿园等生活配套设施,变相地为第三人将上述用房出售并开设洗中心创造条件,其行为违法,应予撤销。市规划委则认为,该委是依照第三人富润公司变更规划的申请,对第三人提交的消防、环保、人防等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作出准许变更的规划许可,并未违反法定程序。原规划许可证中核准的幼儿园作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不能满足建设指标的最小规模要求,在征求教育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同意海淀区教委取消该配套幼儿园的意见改为商业用房,并不违反相关规定。
海淀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市规划委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供符合审批程序的相关立案、审核的证据,应当视为被诉的行政行为没有证据。故市规划委作出变更规划许可的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理应予以撤销。据此,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北京市规划委员会2002年12月向第三人北京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核发的2002规建字1798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49名业主就是利用了《行政许可法》对政府的约束从而行使了起诉权。同时他们也是建立在一项民主权利的基础上,就是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
《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了听政程序: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数额较大的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政会的权利。还规定除涉及个人隐私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听政公开举行。
《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都规定了听政程序,而且规定了听政必须公开进行。为什么要公开进行呢?就是让大家一起监督。监督的前提条件就是公民享有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民主权利。
所以,只有充 分加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使群众经常的广泛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才能使社会主义法制得到自觉遵守切实执行和严格监督。也就是说,无论是法律的制定还是法律的执行遵守和监督,都离不开加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民主越发展,社会主义法制越健全。它的作用就发挥的越充分。
社会主义 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础,那么社会主义法制对社会主义民主有什么作用呢?
2、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
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四条第三款: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这些都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在我国,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具有最大的权威性,所以这些确认人民当家作主地位的法条也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1)社会主义法制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人民当家作主地位 宪法的规定把人民争得的民主成果确认和固定下来使之制度化、法律化,具有不可侵犯。(2)社会主义法制为人民行使民主权利指明了方向 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该条告诉我们:享有什么权利,如何行使权利,但有做了禁止性规定,即规定我们不得诬告陷害。否则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就是说宪法的规定为人民行使民主权利指明了方向。对于符合社会主义民主的行为,法律加以保护,违反和破坏社会主义民主行为,法律加以禁止;这样使人民群众能够自觉地遵守社会主义法制,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按照宪法规定我们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当有人破坏公民行使我们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时候,社会主义法制又有什么作用?
(3)社会主义法制保障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 社会主义法制具有国家意志和强制性,对于破坏选举的人必将受到制裁和惩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52条规定: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刑事处分:
①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和妨碍选民和代表偶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③对于控告或检举违法行为或者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刑法也有关于破坏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规定:
刑法第256条: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妨碍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剥夺政治权利。总之,社会主义法制保障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
2.九年级政治第三课第二节 学案 篇二
主备人:审核人:家长签字:
一、教学目标:
1、了解党的基本路线及其核心内容,知道其核心内容的重要性;引导学生更好地理解党的基本路线及有关方针、政策,激发学生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的真情实感。
2、教学重点:基本路线的核心内容、重要地位
二、预习案:自读教材P37—40页
1、党的基本路线制定依据是,核心内容是:
2、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含义:;重要地位:。
3、四项基本原则内容:;重要地位
4、改革开放的重要地位。
5、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不动摇原因及要求?
原因:①发展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伟大实践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在社会
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②党的基本线是党和国家的生命线,是实现科学发展的政治保证。要求:①要把“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统一于发展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
②要把握实际工作的大局,正确好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三者的关系。
三、导学案:
导入新课:三副春联:“翻身不忘毛泽东,致富感谢邓小平”;“改革开放添异彩,经济建设展宏图;”“富国强民小康社会开盛世,指路导航党的路线照中华” 告诉了我们国家走向繁荣富强的原因是什么?(依靠哪些党和国家重大路线和方针、政策?)
活动一:完成表格
党的基本路线制定依据:;制定目的:
一个中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一艘航船)核心内容
(导航系统)
两个基本点(动力系统)
活动二:结合小青一家人谈话,请思考讨论:
1、为什么现在我们国家越来越富强,百姓的生活越过越好?
答:根本原因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主要原因有:①坚持了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和好的方针政策。②坚持了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③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生产;坚持改革开放;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等。④坚持了可持续发展战略、科教兴国战略;坚持了对外开放、计划生育、保护环境的国策;⑤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奋斗。(也可从社会稳定、勤劳致富、诚实守信方面答)
2、“国家越来越富强,百姓的生活越过越好”这些成就的取得揭示了什么道理?
答:①社会主义制度具有巨大的优越性,并初步显示;②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伟大实践集中
到一点,就是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基本路线;③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④四项基本原则是
立国之本;改革开放是强国之路;⑤要始终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等等。
3、为把祖国建设的更加美好,请你就如何“立志成才、建设家乡”说说中学生应怎么做?
答:①我们青少年从小要树立崇高理想,增强社会责任感,积极承担社会责任;②努力学习掌握
科学文化知识,提高自身素质;③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培养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④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全面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和谐社会)的奋斗目标贡献自己的力量。
四、检测题:见练习册P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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