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设立程序探讨

2024-10-22

事业单位设立程序探讨(9篇)

1.事业单位设立程序探讨 篇一

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

申报条件及审批程序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等有关法规规定,省公安厅将“开办保安服务公司”行政审批作为新增项目,纳入省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厅“窗口”办理,同时,对原来在窗口办理的“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审批”行政审批项目相关内容作了变更。现将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申报条件和审批程序以及相关表格式样予以公布。

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申报条件和审批程序

一、项目名称

设立保安服务公司

二、审批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

三、申报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四、材料目录

(一)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申请表(应当载明拟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2、依法设立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验资证明,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有关文件;

3、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

4、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材料;

5、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6、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申请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除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材料目录

(一)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1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的有效证明文件;

2、出资属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51%以上的有效证明文件;

3、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的材料;

4、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的材料;

5、枪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情况的材料。

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提交材料目录

(一)规定的材料。

(三)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或者外资独资经营的保安服务公司除了向公安机关提交材料目录

(一)、(二)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合同;

2、外方的资信证明和注册登记文件;

3、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须提供在所属国家或者地区无被刑事处罚记录证明(原居住地警察机构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公证)、5年以上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在华取得的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

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是否属实。经审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经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申请人将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申请材料和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审核意见,报省政务中心省公安厅窗口办理。对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和安全技术防范报警监控运营服务的申请,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应当对经营场所、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现场考察。

省公安厅收到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申请材料和设区市的公安机关的审核意见后,作出审批决定:

(一)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条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决定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

(二)不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条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0个工作日内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报送省公安厅。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省公安厅收回保安服务许可证。

保安服务公司拟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由申请人填写《保安服务公司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向所在地设区市的公安申报。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保安服务公司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申请人将《保安服务公司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报省政务中心省公安厅窗口。

六、办理时限

省公安厅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准并回复。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决定受理。

设立保安培训单位申报条件和审批程序

一、项目名称

设立保安培训单位

二、审批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

三、申报条件

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二)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师资力量,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

(三)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

四、材料目录

申请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表(应当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拟设立培训单位名称、培训目标、培训规模、培训内容、培训条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等);

(二)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管理人员和师资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五、办理程序

设区市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是否属实。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对培训所需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进行现场考察。经审核、现场考察并签署意见后,由申请人将设立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材料和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审核意见,报省政务中心省公安厅窗口办理。省公安厅收到申请材料和设区市的公安机关的审核意见后,作出审批决定:

(一)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

(二)不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员的枪支使用培训,应当由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负责。承担培训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应当在开展培训工作前30个工作日内,向省公安厅备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或者批准成立文件;

(二)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师资和教学设施情况;

(四)枪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

保安培训单位不得对外提供或者变相提供保安服务。

省公安厅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准并回复。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

决定受理。

2.公司设立程序流程 篇二

1.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

需提供的资料: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需要前置审批或审核的向对应部门申请

3.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需提供的资料: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制式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书写

(三)公司章程;----商定(重要)

(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六)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七)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明细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任命书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公司住所证明;

(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余部分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六)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公司住所证明;

(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

3.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程序 篇三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程序。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非公众性、封闭性的法人,其设立只能以发起设立为限,不能采募集设立方式.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主要经过以下程序:

发起人发起并签定设立协议.发起人协议,也称为设立协议、投资协议或股东协议书,目的是明确发起人在公司设立中的权利义务.其主要内容包括:公司经营的宗旨、项目、范围和生产规模、注册资金、投资总额以及各方出自额、出资方式、公司的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赢余的分配和风险分担的原则等.草拟章程.全体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章程内容应当包括:(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和住所;(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的法定代表人;(8)股东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且需在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所属总公司的名称,并缀以分公司字样,同时标明分公司的行业名称和行政区划地名.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1)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3)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登记机关决定核准的,会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设立审批.这一程序并非所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都要经过的程序.一般公司只直接注册登记就可,仅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办理批准手续.须审批的有两类;

一、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审批的,如证券公司;

4.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篇四

公司是一种企业组织形式。从严格意义上讲,公司是指即依照法律规定,由股东出资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换句话说,公司是按照一定组织形式形成的经济实体,一般以赢利为目的,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或某些目的而成立的组织.以实现投资人利益最大化为使命,通过提供产品或服务换取收入。它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因社会分工的发展而发展。公司一般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统称为法人。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人资格的取得需符合以下条件:

1.公司必须依法设立。公司的依法设立主要是指设立程序而言,即公司的设立必须依据法定的程序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领取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有的公司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的设立还需经审批程序。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公司,必须依照我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公司法第6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必须具备必要的财产。一定的财产是公司得以存在的物质基础。公司作为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必须有其可控制与支配的财产,以从事经营活动。我国公司法将公司享有的独立的法人财产称之为法人财产权,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的财产一般被称为公司资产,包括由设备、材料、工具等动产和房屋、土地等不动产以及货币组成的有形财产,也包括企业名称、工业产权等无形财产;但就公司成立时的财产而言,主要是指有形财产。公司成立时的原始财产由股东的出资构成,股东可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等方式出资,其中,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公司法

第27条第2款、第83条)。股东一旦履行了出资义务,其出资标的物的所有权即转移至公司,构成公司的财产。公司的财产与股东个人的财产相分离。这是公司财产的一个重要特征,它是公司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进而取得法人资格的基础,也是股东只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依据。为了确保公司具备必要的财产,公司法规定了公司成立时的法定资本制,即公司财产必须达到法定的最低限额,否则不能成立公司。

3.公司必须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公司的名称相当于自然人的姓名,可以自由选用,但必须标明公司的种类即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第8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公司名称属于公司章程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之一(公司法第25、82条),也为公司登记事项之一(《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

公司必须具有完备的组织机构。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是公司法人不同于很多其他法人组织的重要标志之一。公司作为法人并无自然实体,必须设立公司机关以决定和实施公司的意志。公司健全的组织机

构是其公司法人意志得以实现的组织保障,它包括公司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依据我国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大体相同而略有差异,主要表现为前者有较多的灵活性而后者有更强的规范性。例如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也可以不设监事会。

公司要有自己的经营场所,它是公司实现其设立目的所实施经营的地方;公司还必须有自己的住所,其住所可与其场所一致,也可以不一致。但住所是公司法律关系的中心地域,凡涉及公司债务之清偿、诉讼之管辖、书状之送达均以此为标准。依我国公司法第10条之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4.公司必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公司的独立权利。原则上,对于公司的合法目的而言,公司几乎是与自然人一样的独立实体。公司若要与自然人一样,就必须拥有权利。这些权利是非常广泛的,如以自己的名义拥有财产包括不动产的权利、起诉和应诉的权利以及在公司目的范围内从事任何合法的经营活动的权利。但是,基于公司本身固有的性质和某些法律政策上的原因,公司的权利受到一定限制。如公司不能享有某些只能由自然人享有的生命权、婚姻权、继承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人格尊严权等权利,又如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某些权利应依照公司法的要求与其经营范围相一致。

(2)公司的独立责任。公司必须在依法自主组织生产和经营的基础上自负盈亏,用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独立承担责任。公司独立承担责任,就意味着股东除承担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外,不再承担任何其他责任,即股东的有限责任。这也是公司与其他类型的经济组织形态如合伙、个人独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等的本质区别之一。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的独立责任意味着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法第3条第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有限责任是公司制度的基石。但如果公司股东滥用有限责任或恶意利用有限责任制度而损害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得否认其有限责任,而由股东承担无限责任。这在公司法理论和制度上称之为公司法人格否认或股东的直索责任,英美法称之为“刺破公司面纱”。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也对该制度作出了规定,即:公司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设立的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相关法律的规定,目前,在实践中,公司(企业的设立与此基本相同)的设立程序如下:

1、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在确定股东及公司办公场所之后,由全体股东共同委托一名股东或者股东以外的其他人,由其持公司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或委托书、股东身份证明等材料到拟成立公司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公司名称预先登记。由于名字重复及保护其他权利的需要,之前所拟定的公司名字很可能得不到核准,所以在申请之前应当多选几个备用的名字。符合工商部门要求的条件的,即时可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制定公司章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实践中的作法一般都是在公司发起人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时向申请人提供一份统一规划格式和内容的公司章程。但是这种公司章程,只是一般性的,也是最普通的一种,在许多情况下它并不能真正体现全体股东的意愿。所以当股东们在成立较大的公司或者股东之间利益冲突比较大时,应当请律师加以修改。当然,自己对法律很精通的话,也可以自己修改。

3、如果暂时不能通过公司章程,也可以先签订一个协议,对各个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等影响到公司设立登记的内容作以约定,待名称核准后再通过章程也可以。

4、由办理者持该核准通知书到拟开户的银行开设临时帐户。由股东按照章程或者协议约定的数额向该临时帐户注入资金,由银行出具出资证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以证明其出资情况。

5、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聘请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向其提供前面已经取得的所有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经其验资后出具公司设立审计报告。由出资最多的股东负责召集和主持第一次股东会议,选举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监事等,并通过股东会决议。

6、由负责办理公司登记的人持公司登记申请书、全体股东签名的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办公场地证明,房屋主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并填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一些表格,一并交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般情况下,符合条件的,七个工作日内就能领取公司营业执照。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7、公司成立后,携带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字店,由其上网输入相关信息生成号码后刻制公章、财务章、人名章、合同章等印鉴。这些章刻好后,就可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了。持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公章、人名章到银行开立银行帐户,并划转资金。尽快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在领取营业执照一个月内办理国税和地税税务登记证。向其提供此前手头上的材料复印件即可。

5.设立分公司程序及准备事项 篇五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同时设立分公司。有些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在主要经营场所之外的其他地方,设立其他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机构,这就可以在设立分公司。分公司是总公司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财产,资产属于总公司,管理人员都由总公司聘任,不独立享有权利、承担责任,在从事经营活动时,应当以总公司的名义进行活动。但是,分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一个重要经营机构,为了便于对分公司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作为一个重要事项,在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并应当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设立登记的程序有两种:一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就所设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二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设立分公司,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设立分公司涉及到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经过批准的事项的,应当依法经过批准。说明:分公司是指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分公司的登记属于营业登记。承办单位:工商行政管理局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负责人登记表》、《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表格;

2、《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指定(委托)书》;

4、总公司拨款证明;

5、公司对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命文件,负责人不是本地的需要提供暂住证复印件;

6、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总公司章程(应提交经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并己加盖登记机关菱形章的章程)复印件;

8、公司拨付给分公司使用的资金数额证明文件;

6.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的程序 篇六

1.发起筹备2.制定合作社章程3.推荐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名单4.召开全体设立人大会5.组建工作机制6.登记、注册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

7.台港澳侨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程序 篇七

1.在市外经贸网站上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网上预申报”

2.到市工商局办理宝临的名称预先核准手续

3.在区外经贸局办理宝临设立登记审批手续

4.在市工商局申领宝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到市公安局申领《刻章许可》

6.到市质监局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

7.到市国税局申领《税务登记证》

8.到地税局申领《税务登记证》

9.到市财政局申领《财税登记证》

10.到外管局申领《外汇登记证》和申请开设资本金账户

11.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12.到社保局申领《社保登记证》

8.设立税务师事务所条件和程序 篇八

一、设立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92号);

2、《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2005年12月30日)];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发[2007]4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管理方式的通知》(国税办发[2009]5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立税务师事务所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37号)。

二、设立条件:

(一)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3名以上发起人,发起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是执业注册税务师;

(2)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

(3)为事务所的出资人;

(4)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5)年龄在65周岁以下;

(6)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2、有10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其中有5名以上执业注册税务师;

3、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出资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1)是执业注册税务师;

(2)在事务所执业,并且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5、事务所不得冠以行业、部门等容易引起误解的名称字样,也不得直接冠以行政区域名或地名;

6、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设立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2名以上符合以下条件,并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合伙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是执业注册税务师;

(3)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

(4)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5)年龄在65周岁以下;

(6)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3名以上执业注册税务师;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4、经营资金为10万元以上;

5、事务所不得冠以行业、部门等容易引起误解的名称字样,也不得直接冠以行政区域名或地名;

6、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1、设立分所的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并执业2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2)执业注册税务师(不含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税务师)10人以上;

(3)注册资本人民币60万元以上;

(4)上营业收入人民币400万元以上,上年末净资产和职业风险金总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5)最近2年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2、设立的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负责人,负责人是事务所的股东;

(2)执业注册税务师3人以上;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4)有事务所提供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营运资金;

(5)有规范的分所名称。分所名称采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分所所在行政区划名+分所”(工商注册为“分公司”)的形式。

三、应当准备的资料:

(一)设立事务所应递交《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并附下列资料:

1、事务所章程(草案)。事务所章程(草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事务所名称和地址;

(2)经营业务范围;

(3)注册资本;

(4)发起人、出资人的姓名;

(5)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6)出资人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7)出资人变动出资的条件及方式;

(8)法定代表人;

(9)内部机构的设置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10)事务所的解散与清算办法;

(11)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2、发起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出资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出资人协议书(出资人协议书应当经过公证)。出资人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出资人的权利;

(2)出资人应承担的责任;

(3)出资方式、时间及金额;

(4)变动出资的条件及方式;

(5)审批机关要求的及出资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5、出资证明;

6、拟任所长人选的有关资料;

7、其他注册税务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8、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9、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应当包括以下制度:

(1)人事管理制度;

(2)财务管理制度;

(3)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4)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5)审批机关要求的及事务所认为需要制定的其他管理制度。

10、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设立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应递交《设立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并附下列资料:

1、合伙协议书。合伙协议书应当经过公证并应载明以下列项:

(1)事务所名称、地址;

(2)合伙人姓名及其住址;

(3)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4)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5)事务所事务的执行;

(6)合伙人的加入、退出的规定及程序;

(7)事务所的解散与清算办法;

(8)违约责任。

2、各合伙人简历、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合伙事务所章程【(草案)略】;

4、合伙人出资和个人财产有效证明;

5、其他执业注册税务师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附原件核对);

7、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略】;

8、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工商部门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申请设立分所,应先向所在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向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1、《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报告》;

2、事务所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决议;

3、事务所向分所提供的营运资金证明;

4、事务所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5、事务所及分所执业注册税务师名单,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拟任分所负责人简历;

6、分所经营场所产权或使用权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事务所最近2资产负债表;

8、事务所对分所的管理办法;

9、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报告(式样)。

四、审批程序: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办发[2009]5号)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管理方式的通知》(湘国税发[2009]41号)文件规定,由新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将设所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呈报所在地(市、州)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初审(各市州国、地税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进行审核、网上公示,公示完成后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进行考察,将考察报告等资料呈送省国、地税局主管领导签发,最后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批复下文。

五、要求:

1、上报材料用A4规格纸打印装订成册;

2、出资证明、协议公证书、房屋租赁合同需提交原件;申请人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所有复印件必须证明复印注明“与原件无误”字样并由相关人员签字;

3、申请设立新所时,应先办理执业注册税务师转出(转会)等相关手续;执业注册税务师为原事务所法人、执行合伙人、出资人、合伙人的,还应办理其法人、执行合伙人、出资人、合伙人等变更手续;

4、本省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经批准在外省(市)设立分所的,须在领取分所执业证后30日内将批准文书、分所执业证和工商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报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

9.事业单位设立程序探讨 篇九

一、国内旅行社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招徕、接待或内旅游者,为国内旅游者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及提供导游服务等相关旅游业务的企业。

二、我国对旅行社行业实行许可证制度,投资旅行社就必须申请和领取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然后方能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着就是设立旅行社“先证后照”的基本程序。

我省实行国内旅行社许可制度。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三、国内旅行社设立条件:

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足够的营业用房;

必要的经营设备:传真机、直线电话、电子计算机等办公设备;又必须的管理和经营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业务或业务主管人员),取得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

②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③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各地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10万元人民币;

四、旅行社的申报材料: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名称中须含有“旅行社”字样)

2、设立申请书

3、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4、旅行社章程

5、开户银行出具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务所或者审计师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6、交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承诺书

7、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情况证明

8、管理人员资格审核备案表(在拟设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领取)

五、旅行社的审批和注册

1、旅行社审批原则: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一款明确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书后,根据下列原则进行审核:

(一)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

(二)复核旅游市场需要;

(三)具备《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2、旅行社的审批程序:

(一)初审和转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申请人应向拟设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申请文件,拟设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从所在地区旅游业务发展规划和旅游市场需要出发,结合其所掌握的申请人的真实情况等进行初步审查,就设立申请的旅行社是否符合规划和需要,以及对本地区旅游发展和行业管理的作用、影响,提出本部门的初审意见,并作出通过初审转报省旅游局研究审批或不予通过初审通知申请人的决定。

(二)审批:省旅游局应当自收到拟设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出身意见和符合规定的旅行社设立申请书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作出批

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向申请者正式发出批准文件或不予批准的文件。

(三)发证:国内旅行社被批准后省旅游局通知拟设地旅游局按规定收取质量保证金;申请人持交款凭证复印件到旅游局质量规范管理处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四)注册:申请人须在《经营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的60个工作日内持省旅游局批准设立的文件和《经营许可证》到拟设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和领取营业执照,并将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报省旅游局备案。

(五)《许可证》有效期三年。旅行社应当在《许可证》到期之日前的三个月内,持到期《许可证》及其副本,到颁发机关换发《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如《许可证》载明项目内容变更,或损坏、遗失,应当在发生变更等情形之日起的三个月内,持原《许可证》或遗失证明材料,向颁发机关申请换发或补发。无故逾期不办理手续的,《许可证》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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