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律师的合同范本

2024-11-26

聘请律师的合同范本(精选12篇)

1.聘请律师的合同范本 篇一

甲 方(聘方):

乙 方(受聘方):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和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签定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自愿申请到甲方从事专职律师工作,甲方决定聘乙方为本事务所专职律师。

第二条 乙方的聘任职务是专职律师,其工作范围为国家法律所规定的各项律师业务。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行使以下权利:

1.为乙方安排工作,分配任务;

2.监督检查乙方工作情况;

3.在乙方工作成绩突出或对事务所有重大贡献时,给予奖励;对乙方工作中发生的违章违纪行为,予以处罚;

4.乙方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事务所内部规定执行。

甲方须履行的义务:

1.按事务所内部规定使乙方及时获取劳动报酬;

2.按事务所内部规定使乙方合理享受事务所的劳保福利待遇;

3.为乙方履行职务提供一定的工作条件;

4.依法维护乙方在履行职务时的合法权益;

5.为乙方更新知识、进修深造提供便利和创造条件。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以下权利:

1.依法履行律师职务;

2.获取劳动报酬;

3.解除聘用合同。

乙方须履行的义务:

1.遵守事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事务所的领导和监督,服从工作安排;

2.在履行律师职务时,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违背职业道德;

3.不得从事有损于事务所声誉的活动;

4.不断提高自己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

第五条 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按事务所内部规定执行。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在下列情况下,事务所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应聘律师违反事务所规章制度,不积极履行义务,经劝阻不改时; 2.应聘律师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违背职业道德;

3.应聘律师因违法乱纪被撤销律师资格;

4.应聘律师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履行职务时。

在下列情况下,合同可以变更:

1.双方协商之;

2.因国家政策法令发生变化时。

第七条 合同解除后,乙方应交出有关文件,案卷材料和律师工作执照,并办理业务交接手续停止履行律师职务。

第八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暂定2年,从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至6月10日止,合同期满时,乙方继续在甲方所执业的视为续签合同,直至转所。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一份,三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主任签字:

乙方(签名):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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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聘请律师的合同范本 篇二

外聘职业经理,已经成了许多经销商老板迫切需要考虑的现实问题。然而,“请神容易,送神难”。经销商聘请职业经理,这其中的安全系数究竟有多大,自己究竟有没有能力管理好职业经理人,一直是悬在经销商老板心头的一个问号,看着媒体上频频报道的各类职业经理借“跳槽”抬高身价的报道,经销商老板越发举棋不定。

聘请职业经理人是经销商做强做大的必然趋势

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拓展,经销商的实力也在逐步增强。传统的商业运作在现代市场的高速发展下,已显得跟不上趟儿。在这样一个资本运作的时代,经销商要想生存下来,就必须将公司做强做大,学会运用科学的经营理念来管理自己的业务。

然而,经销商老板大多发家于20世纪末,大多数经销商老板都没有接受过系统的高等教育。受自身条件所限,他们普遍缺乏先进的管理和经营观念。随着公司规模的逐步扩大,落后的管理已经越来越成为制约公司发展的“瓶颈”,束缚了公司的发展壮大。因此,通过外聘职业经理,来帮助经销商老板实现由公司经营到企业运作的重大转型,已成为未来经销商发展的大势所趋。

聘请职业经理人,“安全保障”是前提

李经理是一经营日化产品经销商,从事几家知名日化品牌产品的经销。近几年,由于业务的不断扩大,李老板渐渐有些力不从心的感觉。在一位朋友的介绍下,他聘请了职业经理人张某出任公司的副总,具体负责公司常规业务的运转。自从将公司业务工作完全交由张某打理后,李经理则一心扑到另一项目的前期开发上。张某上任后,迅速对公司的下属二批商进行了摸底,并逐一登门拜访。接下来,张某利用职务之便接下了两个品牌的代理权,并缩减了一些利润较小的品种。看着公司的业务被张某运转得风声水起,李经理心里乐开了花。但好景不长,到了下半年,公司的业务却一落千丈,账面显示的未收账款已经超出了公司历史上的最低水平。

原来,张某新代理的两个品牌均系其原来公司的产品,张某在接下这两个产品的区域独家代理权后,将公司账上的现金全部占用了。由于该新品市场销路不好,导致产品大量积压在自己和二批商的仓库中,致使公司正常的业务均无法正常展开。一些二批商为此“怨声载道”,有的甚至直接投入了其他经销商的怀抱……

此案例中的李经理之所以“败走麦城”,其主要原因是他没有建立起公司业务的安全防范体系,聘请职业经理后过份信任并依赖职业经理人,从而使公司的关键业务落入他人手中,最终给自己留下了一个难于收场的“烂摊子”。俗话说得好,“请神容易,送神难”,通过外聘职业经理来担任公司副总之类的高级职务,其好处和便利自是不用多说,但这其中所潜藏的危险性倒也不小!

毕竟,能担当如此重任的人,都具备较强的个人能力。但人的能力往往是与其破坏力是成正比的,能力越大,破坏力越强。外聘职业经理如果管理不善,其对公司造成的破坏力也将是巨大的。因此,在聘用前,建立起一套“安全保障体系”十分必要。

一、聘用前,怎么办

签署合同:聘用合同怎样签?首先,是“聘用”而非“合作”。这里面涉及到一个产权归属的问题。聘用不具备任何产权,而合作则意味着产权的共同拥有。因此,在签署合同时必须明确是聘用而非合作;其次,职权范围以及各种防预性条款应在合同条款中注明。

交压金:交压金这种形式,是一种十分常见的防预性管理手段。虽说会让人感觉不太好,但管理起来却十分有效。职业经理人通常在公司担任高层,因此必然会接触到公司财务管理。通过交压金这种形式,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对职业经理人起到约束作用。

配备助理:助理要配两个,一个很容易被“同化”。两个就不同,两个就会存在差异,有差异就会有矛盾。有时候这种相互牵制的状况是经销商老板十分愿意看到的。有矛盾的地方,问题就越容易暴露出来,没有矛盾才是最可怕的。

深度家访:作为公司高层聘用者,在聘用前对其进行家访这个环节必不可少。一方面,从这个环节上,往往可以对聘用者的家庭背景以及人品做一个大致的判断;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其家人,来约束职业经理。中国人好“面子”,认为钱可以丢,但面子不能丢。

配车但不给车:这体现了一种分配思想。做为职业经理,配车是必需的,且不说业务往来,这也是在给经销商公司撑门面的地方。但是,你要让职业经理人知道,车是公司“配”给你用的,你拥有的只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这是一个原则

二、聘用后,怎么用

高薪聘请的职业经理人,到底应怎么用?是带队伍,还是来做具体事的?做为经销商老板,首先要明确一个概念:职业经理人是公司花高薪聘请来的,因此,要充分“挖掘”职业经理人的“脑力资源”——为公司做培训、带队伍,而不是做具体的“事”。如果在这点上“本末倒置”,势必会给日后带来无穷后患!

1. 分阶段职务安排

入职初期:作为新的高层管理者,往往很容易看到公司目前存在的“问题”,因此在职业经理人的入职初期,应将其主要职责放在公司内部管理的优化和“培训”上。同时,经销商老板也可以借此机会考查职业经理人的能力和人品,根据其具体表现再进一步委以重任。

入职中期:主要负责带“队伍”方面的工作。建立起一支能拼善战的“队伍”,是企业竞争力的保证。作为职业经理人,其工作的重心就是为公司进行分极队伍建设。为公司带出一批中、高层的管理干部。

2. 不参与具体业务指挥工作

这点主要是出于对经销商核心竞争力—经销网络的一种自我保护的需要。作为职业经理人,在公司业务上的参与,主要体现在如何对现有分销网络实施有效管理,以及如何优化分销渠道上。通俗地说,职业经理人的角色相当于企业内的市场部经理,只拥有对市场的决策和规划的权利,却并不具备对具体销售业务的指挥权。

3. 设置“牵置性因素”

面子牵制:作为职业经理人,往往十分在意个人在行业内的“口碑”,这将是他们提升个人含金量的渠道。为此,大多数职业经理人都不会轻易得罪一个前任“东家”。

在现代资讯业日益发达的今天,要想毁坏一个职业经理人的“口碑”,是件十分容易的事情。经销商只要抓住这一点,便可以对职业经理人实施有效牵制。

法律牵制:经销商老板可经常在一些正式或非正式场合,突出强调自己在法律和媒体方面的“资源”和“关系”,并以此来约束职业经理人的行为。

三、外聘职业经理的注意事项

1. 请谁?不请谁?

有两种人不适合请:一类是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另一类是老板的同学。前者因其企业的性质,管理人员在思维上趋干保守和僵化,不适应现代化市场经营环境的需求。而且,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长期受固有观念影响,头脑中的“条条框框”比较多,聘用后需要花大量时间才能扭转过来;后者则是和老板从小一起长大的“发小”,从表面上看很“知根知底”,但同时问题也出在这里!这种“知根知底”的“发小”,从其心底来说,是最看不起经销商老板的,从而为日后的管理留下“隐患”。

2. 哪些话在职业经理人前面不能说

发火:发火是经销商老板无能的表现。在职业经理人面前,经销商老板一定要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

辱骂竞争对手:作为职业经理人,不辱骂竞争对手,不恶意攻击竞争对手,都是一种良好职业操守和素质的体现。做为经销商老板在这方面要尤其注意,不要以自己单方面的好恶来做出评价。

称自己对市场情况不熟悉:一些经销商老板为了让职业经理人放开手脚,总喜欢有总无意地抬高职业经理人的专业地位,以自己对市场情况的不熟悉为由,让职业经理人代替自己做出决策和判断。看似尊重了职业经理人,却很容易造成职业经理人自我意识的过度膨胀,给日后的管理带来隐患。

3.聘请律师的合同范本 篇三

读者:覃先生

答:读者您好!现就您提出的律师参加社会保险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律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一)对于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性质的律师事务所在职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桂政发〔2006〕54号)等相关法律政策的规定,城镇各类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职工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依照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二)对于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性质的律师事务所在编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问题。目前,国家和自治区尚未出台有统一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规定。

二、关于律师参加工伤保险问题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律师事务所为用人单位,为其律师和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根据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包括律师在内的律师事务所全体工作人员,应由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律师及其他职工个人不需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工伤保险涉及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无论是参加工伤保险时的登记、缴费,还是出现工伤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方面,都需要用人单位承担相关的责任和义务,作为用人单位的律师事务所与作为职工的律师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符合《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承担权利和义务的责任主体。

三、关于律师参加医疗、生育保险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如作为用人单位的律师事务所与作为职工的律师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费,享受应有的社会保险待遇。

四、关于律师参加失业保险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规定,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包括事业单位应依法为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

4.聘请律师委托合同 篇四

乙方:

甲方因与 发生 纠纷,现委托乙方的律师为代理人,参与本案的 活动,经过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乙方指派 律师为甲方的代理人,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甲方授权代理人根据事实和法律,通过诉讼活动,合理合法的解决纠纷;并授权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

三、甲方应如实地、全面地提供证据材料;因甲方提供不实证据材料,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且乙方律师有权决定终止代理,所收代理费不予退还。

四、乙方在代理活动中应尽职尽责,对在代理过程中所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向甲方通报。

但在紧急情况或代理权限范围内,为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乙方律师有权依法先作为,再进行通报。

五、费用约定:

但本案因诉讼所需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等)由甲方负责交纳;起诉时间的确定由甲、乙双方协商作出。

六、除不可抗力外本合同从双方签字之日起至本案本审审理终结时失效。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未尽事宜或因不可抗力影响本合同的,双方另行协商。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5.聘请律师合同(风险代理诉讼) 篇五

()字第号 甲方:

乙方:

甲方就其诉讼/执行一案,聘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双方经协商,签订本风险代理协议。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承办律师)为甲方诉讼/执行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代理人。

二、代理权限:

1、代为起诉、申请诉讼保全;

2、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3、代为申请执行;

4、代为签署、收取法律文书。

三、代理目标

乙方承诺,以代理清收执行回债权本息合计获得万元人民币的现金清偿作为其在本协议项下应实现的最低代理目标,该代理目标的实现为乙方主张律师代理费的先决条件。若清收回实物资产,则按照抵债金额的%折合成现金流。

四、代理期限

本协议代理期限为个月,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若代理期限届满,乙方未实现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代理目标,则本代理协议自动解除,甲方不向乙方支付任何代理费。甲方有权自行代理本案,或者另行通过招标或协议方式委聘其他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

五、代理费用

(1)若乙方代理实现代理目标,则甲方按最终清收回现金金额的%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若未实现代理目标,则甲方不支付任何代理费。

(2)上述代理费在甲方收到执行款项或取得抵债裁定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乙方。

(3)乙方代理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评估费、档案查询费等费用由甲方承担;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及其他工作杂费由乙方承担。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效力相同。

甲方:乙方:律师事务所电话:电话:

6.律师事务所律师聘用合同 篇六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

乙方:(姓名)

住址:

律师证号码: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后签订本合同。各项条款如下:

第一条、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乙方如与甲方首次签定本合同,则本合同期限内的前_个月为试用期。

3.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如希望续订聘用合同,可在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向另一方提出,甲乙双方经重新协商并达成一致后,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4.如本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虽未续订本合同,但仍然按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条件实际履行,则本合同自动延续一年。

第二条、工作条件和职责

1、甲方聘用乙方为甲方律师,并为其办理人事关系调动、律师执业证申请和年审的有关手续,乙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因办理人事调动、律师执业证申请或年审时须向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缴纳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同时,乙方无须向甲方交纳任何押金或保证金。

2、甲方应指定专人对乙方就甲方的内部管理制度等进行培训,使乙方充分了解自身的工作环境和工作要求。

3、甲方应向乙方提供适当的工作场所以及办公条件,同时有权根据自己的业务需要及乙方的工作情况,合理调整乙方的办公地点及工作方式,或由甲方合伙人安排乙方出庭或出差。

4、乙方应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按照甲方制订的工作标准或提出的业务要求,努力完成甲方合伙人安排的各项工作。

5、甲方可根据乙方的业务情况,结合合伙人对乙方的评价,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乙方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并可根据考核结果适当调整乙方的薪资或奖金。乙方有权了解甲方的考核结果,并可向主管合伙人反映自己的意见,但应服从甲方的最终决定。

6、乙方全年业务工作量为小时(或创收额)。乙方应按甲方规定如实填写、提交和修改业务工作记录。但甲方合伙人有权根据客户的反映以及乙方的实际工作情况,在合理的范围内调整乙方的业务工作记录(或重新核定乙方业务工作量)。乙方对甲方合伙人的调整决定不服,可以向甲方的主管合伙人申诉。

第三条、工作时间

1、甲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除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带薪休假以及甲方规定的其他休假制度外,乙方每天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按时上班,并完成不少于八小时的出勤时间。

2、甲方合伙人因工作需要,可以要求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加班。同时甲方应酌情安排乙方休息或给予适当调休。乙方使用休假或调休时应事先向甲方申请,并根据甲方的统一安排办理相应的调休手续。

第四条、薪资及福利

聘用律师可以选择薪资方式:

□年薪制

1、甲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每年向乙方支付年薪_元人民币,其中包括除奖金以外的工资、加班费、补贴和津贴等一切报酬。甲方合伙人可根据甲方的经济效益不时修订甲方薪酬制度,并因此确定或相应调整乙方的薪资标准。

2、乙方年薪将按月分期发放。甲方在每月_日前以现金/电汇方式向乙方支付当月薪资,但也可因甲方以外的特殊情况适当提前或顺延发放。

3、甲方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性规定,自行制定或修改其奖金政策,并可根据其经济效益以及对乙方的考核结果向乙方发放各类奖金(注:包括但不限于提成奖、绩效奖、年终奖等)。

4、甲方为乙方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并代扣代缴乙方收入中的个人所得税以及社会保险金中乙方应自行承担的部分。同时,甲方也可根据自己的能力以及业务特点,决定向乙方提供其他合适的保险或福利项目。

5、乙方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或产假等。乙方休假应向甲方申请并经批准。甲方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甲方的规章制度,向乙方支付休假期间的法定工资。

□提成工资制

1、乙方的业务创收在20(这个数字由事务所根据自身情况而定)万元以内的,薪金提成比例为50%;超过20万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 10万元,提成比例提高5%,但最高不得超过70%;(关于提成比例不宜过高,事务所应考虑成本、税务、利润、行业中通行做法等因素)

2、甲方依法为乙方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其费用在乙方提成工资中支;

3、乙方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甲方代扣代缴。

第五条、工作纪律

1、乙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性规定,以及律师协会制订的各项规定;严格遵守甲方不时制定、修订并公布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及离职以后,均应严格保守甲方、甲方合伙人和甲方客户的商业秘密。甲方、甲方合伙人和甲方客户的任何业务或财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纸张、电脑磁盘、软盘、胶卷、录音、录像、草稿以及笔记等形式记载或存放的文件、范本、档案、传真、信函、数据、报表、表格、图纸、密码、名单、电话号码、地址等,均为甲方财产。除非甲方业务需要,否则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上述资料,也不得将上述资料复制、下载、私自携带或发送至甲方工作场所以外的地方。

3、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应勤勉尽责,履行对甲方的全部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任何第三方兼职,也不得从事其他任何有偿工作。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不得从事或帮助任何第三方从事与甲方相竞争的任何活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与甲方解除本合同之后的一年内,不得自行聘用或帮助任何第三方聘用甲方律师和员工,也不得以自己或任何第三方的名义为甲方现有或曾有的客户,或为与甲方客户相对立的一方提供任何有偿或无偿的法律服务。

4、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如由甲方出资对乙方进行了培训,或甲方为乙方向本市有关政府部门办理了引进外地人才的必要手续,乙方应对甲方履行服务期义务。服务期应自乙方培训结束后,或者甲方为乙方办理完人才引进手续后的第二天起计算,期限为年。此时,如服务期限长于本合同期限,则本合同期限将相应顺延。如果乙方在服务期中与甲方解除本合同,或甲方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的有关规定与乙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5、乙方在聘用期间不得向客户私自收取任何费用,律师服务费应甲方统一收取,并开具合法票据,应客户的请求或者其他原因,由乙方代收、代交有关费用的,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客户的委托书。

6、如乙方违反上述工作纪律,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相当于乙方离职前_个月的全部收入。如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了经济损失,并且该经济损失超过了违约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该经济损失和违约金之间的差额。

第六条、合同解除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在合同期届满前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期间经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

(2)违反本合同第五条工作纪律的有关规定;

(3)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被客户投诉并经甲方调查确认属实;

(4)伪造个人学历和经历:

(5)因个人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处分。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1)不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应得薪金或提供工作条件的;

(2)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工作的。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多发一个月工资代替提前通知期。同时,应按其在甲方的连续工作时间,以一年工作时间折算一个月工资(注:不到半年折算半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补偿金。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_个月医疗期(注:可参照苏州市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

(2)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届时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4、乙方如希望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相当于乙方自甲方离职前个月的全部收入。如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了经济损失,并且该经济损失超过了违约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其损失和违约金之间的差额。

5、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并给乙方造成损失,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并可要求甲方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6、当本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满终止时,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乙方必须根据甲方要求:

(1)立即停止以甲方名义从事一切活动或完成甲方的未了事务;

(2)及时向甲方移交其所有业务和全部工作;

(3)及时向甲方交还其所保存或管理的全部甲方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第五条第2款中列举的一切甲方文件和资料;

(4)按甲方规定结清所有账目。

7、除非乙方尚有未了的业务或财务事项,或未能及时办理上述移交和交接工作,否则甲方应在本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满终止后的30天内为乙方办理离职或转所手续。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或者与对本合同理解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由双方根据苏州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纠纷调解规则,在律师协会的主持下,由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纠纷调解委员会通过调解方式加以解炔。调解不成的,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注册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第八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由甲方与乙方于年月日签定并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

3.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报司法行政部门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律师事务所(盖章〕

乙方:(签字)

7.刑辩律师的彷徨与选择 篇七

一、我国刑辩律师的困境

律师法第二条规定,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维护法律正确实施, 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然而在现实生活中, 此三者往往会发生冲突, 律师接受委托或指定而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并获得经济利益, 因此应当为当事人谋取利益最大化, 然而面对涉嫌刑事犯罪, 可能具有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 这一举动意味着律师不得不走向正义与非正义间的灰色地带。因此, 在法理意义上, 妥善处理当事人利益与社会正义之间的关系, 是刑辩律师必须面对的重要难题。在现实生活中, 刑辩律师面临的抉择更涉及到一系列现实问题, 这种情况尤以中国刑辩律师首当其冲。

在不同的法系和法律制度下, 刑辩律师的处境差异巨大。美国作为英美法系的代表国家, 律师制度相当完备, 尤其在抗辩式诉讼体制和陪审团制度下, 律师的作用发挥到了极致, 因此美国刑事辩护是理想化的。而中国的律师制度起步晚、不完善, 辩护方在法庭上无法取得真正平等的诉讼地位, 辩护律师面对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等问题, 辩护工作无法有效开展, 只能在公安局、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各机关的夹缝中求生存, 并且还要时时面对亲友的压力和舆论的谴责。在中国现行体制下, 刑辩律师必然会面临这样或那样的利益冲突, 刑辩律师又应做出怎样的价值选择呢

二、刑辩律师的选择与成功

(一) 当事人利益与社会正义

律师的职责是要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作为刑事辩护律师, 当事人的利益并非仅仅意味着当事人无罪或罪轻, 所谓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是指, 律师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选择对当事人最有利的立场并使其得到法庭的采纳。当事人利益与社会规则往往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这一点在中国显得尤为重要。律师本应与法官、检察官保持一定距离, 否则有妨碍司法公正之嫌。然而受人情社会的传统影响, 中国律师一定要与公检法各部门搞好关系, 否则案件的办理寸步难行, 在侦查机关处查阅调取证据, 与检察机关交流了解公诉意见, 甚至最后说服审判机关采纳辩护意见, 这些都需要人情因素的辅助, 因此被告人或嫌疑人在委托辩护律师时, 也更倾向于找人脉广、路子宽的律师。伴随着法制的健全和法律体系的完善, 这种不良风气会逐渐改善, 但在现阶段, 遵守社会规则的律师显然能为当事人争取更大的利益。笔者认为, 刑辩律师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 必须把握好程度, 一个成功的刑辩律师需要与公检法保持一个不远不近的距离, 严格遵守法律、履行律师职业道德, 并且相信法律会给当事人一个公正的评判, 决不能为了实现私利而置社会正义于不顾。

(二) 刑辩工作与社会形象

如果当事人利益和社会正义是每个刑辩律师都必须面对的一个道德考验, 那么职业形象与社会舆论就是这个道德考验给辩护律师施加的外在压力。刑辩律师的地位有待提高, 原因在于律师在为刑事被告人谋取利益的时候, 社会对被告的不良印象会移情到律师身上, 因此成功的律师往往懂得为自己营造良好的社会形象, 比如一些刑事辩护律师积极从事公益诉讼, 选择案件也会比较谨慎。但是, 笔者认为, 每个人都有权利得到辩护, 平等的接受审判, 律师不应以有损社会形象为借口将走投无路的被告人拒之门外, 而应该提出合理合法的建议。即使在美国, 刑辩工作与社会形象也是律师必须面对的难题, 归根结底, 律师只是一份职业, 律师的职责就是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正如军人在战场上杀敌不应受到谴责一样, 律师为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辩护也不应受到非议。只有社会对刑辩律师基于理解和尊重, 律师才能专心从事辩护工作, 从而维护司法公正与社会正义。

(三) 家庭幸福、个人安危与刑辩工作

辩护律师的安全问题是由刑事案件的特殊性造成的, 民商事案件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行政诉讼双方当事人虽然是被管理者和管理者的关系, 然而其也享有平等的诉讼地位;唯独刑事诉讼案件是在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并且实践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具有监督人民法院案件审理的权利, 因此从实际上讲, 中国刑事案件的控辩双方在诉讼地位上存在一种不平等的对立关系, 导致辩护方, 尤其是为当事人履行辩护职责辩护律师的工作极难开展, 这种对抗甚至为辩护律师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律师的辩护行为不仅受到刑法第306条的约束, 更受到检控机关的掣肘, 在立场方面, 辩护律师既是检控方的对手, 又受到检察机关监管和制约。因此, 正如上文所说, 刑辩律师的工作一定要在法律框架内展开, 严格遵守法律的固定,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展开工作、真正发挥辩护律师的价值。

三、总结

8.聪明的律师 篇八

约翰逊拿出上午吃剩下的半条鱼尾巴扔在地上,然后跑到杰克家说:“律师先生,如果别人的猫偷吃了我家的食物,那么猫的主人是不是该替自己的猫赔钱?”

杰克点了点头说:“当然。”约翰逊马上拉着杰克说:“那好,请到我家去看看吧。”杰克来到约翰逊家里,看到自家的猫正在吃鱼尾巴,他明白怎么回事了。

这时,约翰逊说道:“这条鱼可是我花了20美元买来的,请你付钱吧!”杰克早就知道约翰逊的恶名,所以,他很镇定地说:“赔钱给你可以,但我是一个律师,向我咨(zī)询问题是要收费的,一次30美元。扣掉我赔偿你的20美元,你还得找我10美元。”约翰逊哑口无言。

事后,约翰逊怀恨在心,时刻筹(chóu)谋着报复杰克。

一天,约翰逊来到朋友的超市,看到杰克的朋友汉斯在那里打工,他的外套扔在了货箱上。他想陷害汉斯,打击杰克,就趁朋友出去之际,拉开抽屉,拿出五百美元塞进了汉斯的外套里。当朋友回来后,发现钱少了,就询问约翰逊怎么回事。约翰逊指着汉斯说:“是他偷的。”当天,汉斯以盗窃(qiè)罪被捕了。

杰克听说了这件事,他决定做汉斯的辩护律师。

他们是从小玩到大的好朋友。当年他们贫困时,还同住在一间危房。因为一连下了几天的暴雨,那天危房突然倒塌(tā),一块预制板掉了下来。当时汉斯慌忙推开杰克,结果自己的手受了重伤。所以,这么仗义的朋友,杰克不相信他会偷窃。很可能是约翰逊陷害他。

开庭审讯那天,约翰逊一口咬定亲眼看到汉斯偷了钱。轮到杰克辩护了:“你真的看到汉斯从抽屉里拿钱了吗?”

约翰逊信誓(shì)旦旦地说:“亲眼看到了。”“那么他是哪只手拿的?”“是右手。”

杰克微笑着点了点头,对法官说:“法官阁下,汉斯的手不等于他整个人,怎么能因为一只手犯罪而惩罚整个人呢?”

法官思索了一下,说:“鉴(jiàn)于辩护律师的意见有些道理,我决定予以采纳。现在判决被告的右手半年徒刑,被告是否愿意随右手一起入狱,由他自己决定。”

汉斯立即叫道:“我是冤枉(yuān wang)的!”

这时,杰克朝他走过去,抓住他的右手用力一拉,一只塑制假手卸(xiè)了下来:原来那次的意外导致汉斯的右手被截肢,后来他安装了假手。由于假手的仿真效果很强,除了杰克,谁也不知道这个秘密。

杰克将那只假手呈上去,微笑着说:“谢谢法官阁下的英明判决。”说完,他朝一脸惊讶的约翰逊轻蔑(miè)一笑,带着汉斯离开了法庭。

9.货物运输合同范本(谢律师) 篇九

货物运输合同

合同编号:甲方:广州红骏贸易有限公司(托运方)

乙方:西宁兴达货运信息部(承运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货物运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代理事项:

1.甲方委托乙方运输货物,运输方式为门对门的运输服务,货物运输过程中因多联运

输产生一切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具体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值、运费、到货地点、收货人、运输期限等事项,由甲、乙双方另签运单确定,所签运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甲方委托乙方托运货物事宜时,应准确真实填写发货(提货)清单并签名确认, 并由

乙方签收;运输工作量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3.乙方指派为办理甲方货运业务的联系代表,代表乙方处理为甲方办理

货物托运的相关事宜,该代表变更时乙方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二、委托承运费用及结算方式: 1.运费按乙方实际承运货物的里程及重量计算,具体标准按照运单约定执行。

2.乙方在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时,应向其索要收货凭证,作为完成运输义务的证明,持

收货凭证与甲方结算。

3.结算方法为:运输费用以月结方式结算,乙方须在次月5日前将上月发生运输费用的有效作业凭证、结算汇总表及相应额度的发票传给甲方,甲方须在10天内核对完后回传给乙方确认,经双方确认无误后,提交给甲方财务部,于10个工作日内将该费用按以下约定的方式支付给乙方。如遇节假日则时间顺延。如有扣除的款项,应在运费中扣除。

4.乙方同意采用以下方式收款:

由甲方将款项付至乙方如下账号:

账户名:

开户行:

账 号:

以上信息如有变更,乙方应书面通知(需加盖公章)。

三、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获知货物在运输途中的情况和预计到货时间。

2.甲方应保证待发标的及外包装完整、件数足够、标识清楚、单据齐全,装运货物应

及时、准确地将有关货物信息和单据提供乙方,以确保所托货物及时发送。

3.要求乙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

4.货物托运后,甲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乙方提出

变更内容或解除委托的要求,但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乙方,并承担所需费用。

5.甲方有权对乙方及乙方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意见、要求改进。

6.甲方对托运的货物,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包装,遵守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按

照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托运货物。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在运输能力、运输时间及运输安全可靠性等方面满足甲方的需求,并根据甲

方的运量快速配备运输工具,确保运输服务质量。

2.乙方应在甲方通知提货及时到达甲方指定地点提货并办理托运事项。

3.已起运的货物双方应保持良好的联系,如在途遇突发事件或其它异常情况出现,乙

方应在2小时内如实报告甲方,并按甲方指示积极予以解决。

4.乙方不得擅自改动甲方的包装标准,收货人验货前,乙方保证甲方货物包装完好,封条完整。

5.乙方有责任要求收货人以书面形式签收货物。

6.乙方到达目的地有义务提前4小时通知甲方指定收货人准备接收货物,当乙方查不

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乙方应及时与甲方联系,在双方确认的期限内负责保管,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乙方有权通知甲方并提出相关的处理意见。

五、违约责任和赔偿:

1.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招致吊具断裂、货物

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发运的,偿付甲方违约金元。

3.乙方如果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货物运送至甲方指定目的地,每逾期一天按总运费

2%向甲方承担违约金,逾期10日以上甲方可取消该单托运,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4.如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出现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等,乙方应按照以下标

准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货物灭失或无法正常使用的,按运单记载货物价格全额赔偿,如运单未记载价格的,按甲方同类产品出厂价格赔偿。

5.如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等,应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由乙方向负有责任的其他承运方追偿。

6.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① 不可抗力;② 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③ 货物的合理损耗;④ 甲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7.合同一方由于自然灾害、战争和其它由双方事后认可的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到本合同

履行时,应采取电话、电报或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当不可抗力事故停止或消除后,双方应立即恢复合同正常履行。

8.为增强乙方运输责任,乙方必须向甲方交纳万元的保押金,保押金在合同终止时,甲方如数(不计利息)退还给乙方。

六、保险

1.为增强乙方的风险承担能力,乙方必须自行承担费用并足额、全面地向保险公司投

保,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等从事乙方相同行业的公司通常应投保的险种。

2.乙方投保上述保险,并不转移因其责任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而对甲方的赔偿责任。

七、争议解决: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依法向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合同的效力和变更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签订后,与今后具体发生的每次交易

中的托运书、货运单、提货单、各种签收单证及函件等共同规范甲乙双方的运输交易行为,同一内容有不同约定或者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

2.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

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3.合同期为一年,从月月合同期间双方合作较好,可在期满前一个月另签订合同,继续合作。

4.本合同正本一式乙方份。

5.本合同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

托运方:承运方: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地址:地址: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

合同签订地: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10.大律师的医疗冤案 篇十

老古的情事

老古曾经是一个基层法院的书记员,后来当了律师。上世纪90年代初,50多岁的老古辞了公职,与人合开了一家律师事务所。雇来的两个年轻女助手后来都成了他的红颜知己。老古的妻子原是个农民,善良贤惠。没想到,她和这两个女人居然相处得和和睦睦。让很多人对老古又妒又羡。老古身形魁梧,声如洪钟,平时大大咧咧,幽默风趣。一上酒桌,老古总喜欢吟诵庄子的《逍遥游》。在法庭上,老古口若悬河,雄辩滔滔,气势威严。加上他人缘又好,不久就成了省城里有名的大律师。

老古被大医院确诊为肝癌

我和老古认识,是在十五六年前。那时,我在一家不大的医院当大夫。有一天,新进来一个消化科病人,是从医科大学附院转来的。晚期肝癌,拒绝进食。病人的弟弟是一个有些实权的小官,带了几十支“杜冷丁”,让护士定时注射。当时,病人已经下定决心,等待死神降临。所以,他嘱咐医生,一旦发生情况,不必抢救。

那天,轮到我值班。按照惯例,我把每个病人都看一遍。进了老古的病室,他正闭眼躺着。看上去只是一副巨大的骨架。一个年轻女子在梳理他稀疏的头发。另一个年轻女子在轻轻为他捏脚。对我进来,她们全无反应。只有那个看上去像个农村妇女的阿姨(后来依老古的话,一直称嫂子),轻声对我点头问好。我对每个病人,喜欢寻根究底。见嫂子还算和善,我把她拉到室外,硬要问问病情。

原来老古一年多来,隔一两个月至少要发一次烧。到过几个大医院,跑了几个不同的科,都是看专家门诊。这些有名的专家,老古都称作朋友。每一次,专家们都是给他开几天的抗生素,让他在门诊打点滴。过几天,烧总会退。两个来月前,老古又发起烧,却一个多星期不退。他还有糖尿病,就找到医大附院内分泌科的主任,也是他自称的“朋友”,收到科里住了院。这个主任,在国内很有名气,多数时间都在外面开会讲课。

老古住院后,做了一通检查。除了血糖高,甲胎蛋白还不正常。医生申请了肝脏CT检查,发现肝脏有多个低密度影。于是,医生又让老古做了增强扫描,报告为肝癌。住院医生写了个会诊单,请普外科会诊。等了两天,才来了个年轻医生。年轻医生在旁边看了CT片,又按了几下老古的肚子,说已经是晚期,没办法做手术。老古起了疑,猜想自己是得了癌症。几天后,一天半夜,老古突然觉得上腹部一阵剧痛。家人反复相求,好歹又请来了普外科值班医生会诊。医生们过来匆匆看了病历和CT片,说是肝癌破裂,要做腹腔穿刺。老古听得清楚,坚决拒绝。

从此,他不吃不喝,只是隔些时间就嚷着要打“杜冷丁”。嫂子让两个年轻女子苦苦劝说。他才同意每天输些葡萄糖盐水。后来,主任开会回来,告诉老古家人,这种病不属内分泌科治疗,普外科又没有床位,要他转到小医院。于是,老古的弟弟托了关系,把他转到了我们医院。

老古被小医院确诊为脓肿

如果读者是医生,看过这段有些繁琐的叙述后,一定会和我当时一样,觉得蹊跷。我坚持要看看老古的CT片。这时,老古的弟弟和儿子也都来了。他们满脸不屑,说没有必要。最后,见我实在坚持,还是嫂子从老古的床垫下面掏出片子给了我。我借着两本cT诊断参考书,反复看了老古的片子,再找到我们医院放射科的医生商量,越发有了疑问。花了两个小时,我做通了老古家人的工作,推着老古去做了个B超检查。在肝脏外面,浅浅的腹壁下,我清楚地看到了一个包裹的脓肿。老古的弟弟还是不信,请来了另一家大医院的肝胆外科主任。肝胆外科主任给老古做了个穿刺术,很快又做了个简单的手术。最后确定,老古得的是“阿米巴性肝脓肿”。

冤案的原因何在?

如果要评点一下老古的冤案,我想至少有三点。第一,大医院的医生们平均花在每个病人身上的时间太少,只好依靠各种检查报告。我猜想,老古在医科大学附院住院期间,除了年轻的实习医生或住院医生,那些匆忙的主治医生或教授们可能从来没有认真听过一遍老古的病史。第二,大医院分科太细。医生们常常只关注自己的一小片领域。科室之间的会诊往往是敷衍扯皮。第三,风流潇洒、身高体壮、脆弱胆小的名律师老古自己也促成了这桩离奇的冤案。

老古的晚年生活

11.聘请律师的合同范本 篇十一

一、地方高校法学专业设置律师方向的意义

(一) 有助于彰显法学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

我国从20世纪70年代开展法学教育以来, 对于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争议不断。各法学院一般都将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定位于“专门人才”、“高级人才”等等。这种界定不具体, 不符合法学专业的特质, 也不能很好地规范法学人才的培养活动。目前, 法学教育界基本形成共识, 普遍认为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应当定位于法律职业人才。之所以这样定位有如下两个原因。首先, 高等教育的“专业”是人才培养的重要平台, 是以学科为基础, 对应社会特定的职业需求, 把相关的知识组合成若干课程的体系。“专业”必须解决某种社会职业对于人才的规模性需求。在此方面, 法学专业也不能例外。其次, 法律的功能在于执行和应用。社会上执行和应用法律的活动本身是一种职业。正是社会对于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 才催生和促进了法学教育。所以, 法学教育必须根据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来培养人才。

当前, 将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定位于职业人才也得到了国家的承认。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第二条规定:“法学教育应当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 要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 坚持厚基础、宽口径, 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 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 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 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法律职业的种类很多, 如法官、检察官、立法机关和法制行政部门的公务员等, 而律师是最具代表性的法律职业。所以, 以律师为培养目标的教育, 最能突显法律的职业教育特质, 能够克服以往法律教育纯理论化、抽象概念化和远离法律实践的弊端。在当今中国法学教育全面转向职业教育的前提下, 地方高校法学院开设律师方向, 无疑具有重要意义。法律职业的同质性和知识背景的同一性, 导致律师人才与法官、检察人才具有互换性。在中国, 高水平的律师通过公务员考试就能成为法官、检察官、立法机关和法制行政部门的公务员。所以, 可以说培养律师人才就是培养法律职业的人才的代名词。

(二) 符合分类培养法律人才的改革思路

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要求高校要分类培养法律职业人才, 并把培养卓越法律人才分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高端涉外法律职业人才”和“西部法律职业人才”。这明显是以职业特点为标准对法律人才培养所做的分类。这三类人才都具有共同的特征———“应用与复合”。但是, 这三类人才类型的内部也必须目标多元, 规格个别化。“在全球化背景中的法学教育要完成的使命是发展一套成熟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其目标之一就是在保证基础性法律人才培养适格的基础上, 鼓励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特色化和多元化”[2]。当前, 分类培养是国家法学教育改革的主要思路。落实到具体高校的法学院, 分类培养与本科“低年级宽口径培养高年级灵活设置方向”具有异曲同工之效。本科“低年级宽口径培养高年级灵活设置方向”是全面推进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要求[3]。“低年级宽口径培养高年级灵活设置方向”, 既是社会需求差异化、个别化、多样化对于人才培养的总体要求, 也是学生自我发展差异化的必然要求。多样化应当成为高等教育大众化的显著特点[4]。《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年) 》规定:“关心每个学生, 促进每个学生主动地、生动活泼地发展, 尊重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 为每个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高校必须以学生为本。以学生为本, 就是要为所有学生的发展提供机会、创造机会, 为所有学生选择提供有效的专门指导, 要为所有学生的公平选择提供制度保障。”实施差异化分类培养, 就是对“以学生为本”理念的最好应答和诠释。高校应当尽可能地尊重和满足学生个性发展的需要, 根据学生个性发展的现状, 制定多样化的人才培养方案。高校对应社会需要多样化、学生发展差异化有两种方式:一是不设方向的“宽口径、厚基础”的方式;二是“低年级宽口径培养高年级灵活设置方向”的方式。前一种是让学生自我发展个性、自我选择发展方向;后一种是引导学生差异化发展。地方高校法学专业设置律师方向就是后一种方式。

(三) 有助于突出地方高校法学专业的办学特色

当今社会已经进入后工业化阶段, 社会对于人才的需要日益呈现多元化、个性化、创意化的趋势。因此, 突出办学特色、培养个性人才是当前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重要指导思想。2012年3月21日印发的《高等教育专题规划》 (教高[2012]5号文件) 第三条第 (一) 项规定:“要更新教育教学观念, 树立全面发展观念、人人成才观念、多样化人才观念。要大力改革人才培养模式, 紧密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 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 根据学校的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 形成各具特色的多样化人才培养模式。”突出办学特色是高校扭转和克服“办学千校一面、培养学生千人一面”的突破口。特色就是优势, 特色是个体存在的根据, 特色更是创造力的源泉。突出办学特色是地方高校必须长期坚持的发展道路。

地方高校突出办学特色的路径很多, 其中对本校的长线专业进行调整并设置特色的专业方向是重中之重。在调整和设置专业方向时, 地方高校一定要充分利用自己的优势资源, 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目前全国地方高校法学专业设置方向的情况大体如下:一些理工、农林类院校设置了知识产权法方向;医学类院校设置了卫生法、法医学、司法鉴定、犯罪心理学等方向;财经类院校设置了经济法方向;海事、海洋大学设置了海商法、海洋法方向;外语类院校设置了国际法学方向;一线城市或其他律师业务发达大中城市的大学开设了律师方向。高校根据自身优势来调整或设置专业方向, 能高效率地整合和利用资源, 可使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差异化、知识背景个性化。这十分有利于满足社会对各种复合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法学专业设置的培养方向, 一定要立足于宽口径的法学学科之上。律师方向的设置, 并不窄化专业的口径, 而要以宽口径培养为基础。本方向的学生在大一、大二所前修的基础课是法学16门主干课程, 其必须做司法考试准备, 这能确保其知识背景的综合性。对于律师方向学生更应当加强应用性和复合性知识的培养, 更注重对其进行职业技能与职业素质的培养, 这正是律师方向彰显特色的地方。

二、地方高校法学专业设置律师方向的条件及实践效果

广州大学是广州市政府所属的地方高校。其法学专业自2008年开始设置律师方向, 每年招生40—50人, 现已经有两届毕业生。下面以该校6来的办学经验为依据, 论述法学专业设置律师方向应当具备的基础条件及毕业生培养质量的实践效果等问题。

(一) 地方高校法学专业设置律师方向的条件

1. 区域经济条件。

地方高校法学专业设置律师方向必须以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为直接动力, 必须坚持区域特色, 体现区域特色。设置律师方向的地方高校应当是位于一线城市或其他经济高度发达、服务业处于全国领先水平的大城市内。虽然这些城市的大量诉讼类律师业务可能由全国各地的精英人才来承担, 但是本地成千上万家中小民营企业内部的法律事务外地来的精英人才可能不屑于做。本地方高校培养的律师人才可以填补这一职业空白。在为本地企业培养法律人才方面, 地方高校明显具有地利的优势。

2. 学校教学资源条件。

设置律师方向的法学院必须具有良好的律师学教学优势, 其中设有律师学院是开设律师方向的重要条件。现在, 广州等一线城市和其他经济发达城市的大学都设立了律师学院。律师学院一般承担三项律师教育任务:一是律师岗前培训;二是律师继续教育;三是律师学历教育。另外, 律师学院还承担律师学理论与律师实践问题研究的重任。这项任务最终也能为律师教育提供教学资源。以广东省为例, 广州大学、华南师范大学、深圳大学都设有律师学院。这类高校的法学专业开设律师方向就具备了最基本的教学与科研条件。

3. 社会合作条件。

地方高校的法学专业设置律师方向, 必须得到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行业组织及大型律师事务所的协助。首先, 律师学院的设立, 必须得到当地律师协会、当地司法局的支持。这些行业组织和行业管理机关不但要授予本地方高校从事律师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资质, 而且必须把律师行业的培训费划拨给该高校作为办学经费。这是律师方向办学的基础性条件。其次, 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必须选派具有丰富从业经验和较高学识的著名律师做兼职教师。按律师方向培养学生, 需要开设系列的律师执业技能和律师职业道德、素质方面的课程。这类课程必须由从业经验丰富的律师来担任。但是, 著名律师往往业务繁忙, 让其长期、固定地抽出时间到高校上课几乎不可能。这就需要为每一门课程聘任多位业务、学识水平相当的律师做兼职教师。根据广州大学律师方向授课的经验, 每年需要70名左右的著名律师、优秀法官等做兼职教师。对这些兼职教师必须制定考核评价机制, 畅通淘汰、引进机制。所有这些事项, 都必须得到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支持。最后, 律师方向的学生必须到律师事务所跟随律师进行办案实习。要完成这一教学任务, 必须建立多家律师事务所的实习基地。广州大学律师方向学生的办案实习, 每年需要20多家大型律师事务所的支持。

(二) 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律师方向的学生培养效果

广州大学法学专业自2008年开设律师方向以来, 已经招收律师方向本科生6届近300人, 其中毕业学生80余人。下面以广州大学律师方向学生为例来说明地方高校按律师方向培养法律人才的效果。

1. 高中毕业生报考的积极性较高。

根据6年来的招生统计数据, 报考律师方向的学生明显比报考“大法学”的学生比率高 (1) 。前者的录取分数明显比后者高。根据招生政策, 广州大学每年必须向广州市投放60%的招生名额, 向广州市以外广东省地区投放20%, 向广东省外投放10%。从历年的招生情况来看, 录取广州市的“大法学”学生要比省内二本线平均高20分, 而律师方向平均要高25左右;录取广州市外的广东省其他地区“大法学”学生的分数要比省内二本线平均高30分左右, 而律师方向平均要高35分左右;录取广东省外的“大法学”学生要比当地一本线平均高20分左右;而律师方向要高25分左右。

2. 社会对于律师方向的认同度较高。

人们都普遍接受一个道理:“越是民族的就越是世界的。”依此类推, 我们也会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越是特色的就越是被普遍接受的。”全国设置律师方向的法学院并不多, 相对而言, 广州大学法学院设置律师方向就成为一种特色, 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关注。2012年1月, 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专程来到广州大学考察律师学研究及律师方向学历教育情况。另外, 广州大学律师学院及律师教育在法学教育界的知名度较高。可以说, 律师方向的设置为广州大学法学教育形成特色、树立品牌起到非常大的促进作用。

3. 学生的职业技能明显提升。

广州大学法学院为律师方向的学生开设了一批针对律师职业特点的课程, 包括律师模块课程、跨学科人文基础课程、“全学程”实践课程等。这些课程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批判和跨学科思维, 注重综合性职业知识传授, 注重实践性技能的培养, 注重提高学生的职业道德规范, 注重强化实践教学, 注重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通过这些课程的培养, 学生的上述职业能力明显提高。

4. 学生对从事律师职业的心理准备明显增强。

按律师方向招生, 学生入学前就确定了律师职业的方向。经过在校四年的以律师职业方向为目标的系统培养, 学生对于律师职业方向有进一步认识。在大三学年, 律师方向学生必须到律师事务所实习一个月以上。在实习期间, 学生可跟随律师办案或者在律师的指导下抄写两件律师办案卷宗并写出办案心得。通过这一个多月的实习, 学生对于律师执业的环境有了切身体会。学生在实习期间已经看到了律师职业竞争的激烈程度和执业难度, 这反而为学生毕业后将要从事该职业提前做好了心理准备。通过四年职业教育的引导, 律师方向毕业生的就业意识有明显转变。到基层去、到公司企业去、到发生争议最多的地方去, 往往是他们就业的选择方向。

三、加强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律师方向课程建设的路径

通过六年的实践和探索, 广州大学在律师方向课程建设方面取得了如下经验:紧密围绕提升学生律师执业能力的需要, 遵循人才成长规律, 充分发挥校内外的优势资源, 适当开设跨学科课程, 加强文化素质教育, 大幅度增加应用型课程, 对每一门课都增大传授应用型知识的分量, 实施以案例教学为核心的系列教学方法改革, 全学程不间断开展实践教学, 开发优质教学资源, 为独具特色的人才培养模式打下坚实基础。

(一) 强化人文素质课程设置

大学生的人文素质是通过系列课程的教学来不断提高的。素质就是一个人的身心修养。它是一个人所具有的稳定的特定品质。它来源于知识, 来源于自我参与社会实践的体悟。一个人一旦具有了较高的人文素质, 可以按着社会规则, 充分运用、拓展所学知识, 不断增强个人能力。对于在校大学生而言, 摄取广泛的知识, 是提升个人素质的重要途径。律师方向学生应该具有什么样的知识结构, 是一个值得通过实践不断研究和总结的课题。广州大学对于律师方向学生的要求是: (1) 除了完成通识类必修课程以外, 还必须跨学科选修6门通识类课程。学生可从学校开设的300多门通识类课程中任选6门。 (2) 必须完成两门法律方法类课程, 包括法哲学、法律方法论等。

(二) 增加应用型知识的专业课程

律师方向的课程体系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专业基础课程, 二专业选修课程, 三是专业技能课程。专业基础课程包括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等16门主干课程。专业选修课程即跨模块课程, 包括法社会学、比较法学、物权法学、合同法学、证据法学、经济犯罪专题、犯罪学、刑事侦查学、司法文书写作、税法学、刑事侦查与司法鉴定实验、法律逻辑学、侵权责任法学、婚姻法与继承法学、外国法制史、比较宪法学、国际仲裁法学、世界贸易组织法学、国际知识产权贸易制度、英美商法 (双语) 、司考刑法导论、司考民法导论、司考诉讼法导论、司考三国法导论、司考宪法与行政法导论、司考商法与经济法导论、法律诊所、保险法学、法哲学、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专题、法学英语、法律方法论、西方法律思想史、仲裁法、外国刑事诉讼法学、法律思维与法律方法、公司法学、社会保障法学、公安学、宪法案例评析、外国刑法学、房地产法、国际刑法学、中国法律思想史、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金融法、海商法、刑法分则解释学。广州大学的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律师方向学生从上述课程中任意选修30学分。

专业技能课程亦即律师模块课程, 包括中国司法制度、律师学、劳动纠纷律师业务、金融律师业务、房地产律师业务、律师口才与律师业务谈判、辩护学、比较司法制度、律师职业道德与职业规范、比较律师制度、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合同业务技能、律师代理学、海事海商律师业务等。律师方向学生必须从中选修8学分。

(三) 课程大纲重点内容突出

如果把人才培养方案比作宪法, 那么课程大纲就好比基本法。它规定了每门课程的教学目标、讲授知识点、所占课时、授课方式、考核方式等内容。法学课程大纲把法学知识在有联系的各门课程的内容之间进行切割, 确定某一个法律知识点在哪一门课程里讲授, 此内容在另一门课程中就不要讲授, 以避免重复。律师方向课程的大纲应重点突出如下两个方面内容。

1. 刚性规定应用型知识点的讲授数量。

2012年3月21日印发的《高等教育专题规划》 (教高[2012]5号) 文件第三条第 (一) 项第3段规定:要紧密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 优化知识结构, 深化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我国传统的法学课程的教学内容偏重于学术性知识, 对于每一个问题都要讲清沿革、意义、价值、本质、特征等问题。这些问题虽然与该知识的应用有一定联系, 但并不是应用本身。律师方向课程必须紧密联系社会需要, 直接回答该知识如何应用。因此, 律师方向的教学大纲必须规定:讲授的内容全部都是应用型知识点, 其所用占课时应当相对地增加。所谓相对地增加就是在总课时不变的情况下, 通过减少或取消“沿革、意义、价值、本质、特征”等学术型问题的讲授, 把节约下来的课时用到应用型知识的讲授上。律师方向的教学大纲还应当规定, 必须把实践中最新出现的典型性新问题纳入课堂。

2. 刚性规定案例讨论的内容及所占课时。

2012年3月21日印发的《高等教育专题规划》 (教高[2012]5号) 文件第三条第 (一) 项第3段还规定:要重视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 注重学思结合, 倡导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法律案例教学是符合法律知识认识规律的教学方法和形式。法律本来就是将生活中发生的真实案例通过归纳、整理而上升为一般性规定的东西。通过案例来掌握法律, 最符合法律规则生成的路径。因此, 律师方向的教学大纲必须刚性地规定主要的专业基础课程进行案例教学所占课时, 事先规定好教学案例内容和案例个数。教师授课前, 必须提前将案例发给学生, 让学生事先分组讨论, 上课时让学生发表关于案例解决的方案, 然后教师点评。学生通过思考案例解决方案, 讨论、感悟法学知识、培养对法律事实的认知和处理能力。

(四) 加强课程教材和教学资源建设

1. 教材建设。

编写教材是课程建设的重要内容。律师方向课程的教材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特色的案例教材;二是律师职业技能与职业素养教材。对于第一部分教材, 可对刑法、民法、刑诉、民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产权法、商法、合同法等专业基础课编写课堂案例研讨教材。编写此类型教材的指导思想是:要选择较疑难的案例, 对于案例的叙述部分尽量简短, 对于案例的解决方案一定有争议, 一般要有两种以上观点, 并写出每一种观点的根据。教材不给学生一个固定的答案。这有利于学生开动脑筋思考, 培养多角度思考问题的能力。第二部分教材主要包括劳动纠纷律师业务、金融律师业务、房地产律师业务、律师口才与律师业务谈判、辩护学、律师职业道德与职业规范、律师合同业务技能、律师代理学、法律文书写作技能、法庭辩论和控制技巧、证据的收集和分析技能、案例分析技能、法律信息整合技能等课程。编写这部分教材一定要由校内专任教师与实务部门的专家型律师联合编写, 切实增加教材的现实针对性和应用性。

2. 教学资源建设。

高校的教学资源一般特指除教材以外对于教学起重要作用的教学手段和教学资料等, 包括实验室、现代教育技术、公共视频等。律师方向课程的最有效的教学资源是模拟实验教学。这种实践课程包括模拟法庭和模拟办案流程与办案技术。前者比较普遍, 这里不作叙述。后者是法学实验教学的发展方向。建设一个法学模拟实验室主要包括三个部分:一是配置40至60台电脑, 与校园网联结;二是购买法律实践模拟软件;三是购买案例类型库或案件审判纪实录像资料。律师方向的实践课程可在电脑和网络上通过模拟手段来完成。

(五) 构建“全学程”实践课程体系

所谓“全学程”法学实践课程体系, 特指为法学专业律师方向的学生设置的从大学一年级到四年级不间断地进行校内模拟实习与到法律实务部门实习的系列实践课程的有机组合。法学专业学生的课外实践非常重要。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规定:加大实践教学比重, 确保法学实践环节累计学分 (学时) 不少于总数的15%。加强校内实践环节, 开发法律方法课程, 搞好案例教学, 办好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充分利用法律实务部门的资源条件, 建设一批校外法学实践教学基地, 积极开展覆盖面广、参与性高、实效性强的专业实习。广州大学为律师方向学生开设的“全学程”实践课程体系, 主要包括大一的读书报告, 大二的结案报告、模拟法庭, 大三的法律诊所、鉴定与侦查实验、学年论文, 大四的毕业实习与毕业论文 (设计) 等。这些实践课程有教学大纲, 严格考核其教学过程, 有固定的教师指导。

参考文献

[1][3]关于全面推进广东省高校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若干意见[Z].广东省教育厅文件 (粤教高[2102]5号) .

[2]万猛, 李晓辉.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转型[J].中国大学教学, 2010, (11) .

12.律师的合同审查要点及质量标准 篇十二

律师的合同审查要点及合同的质量标准

长期以来,律师对于合同的审查,除了极少部分是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要求外,绝大多数都是基于自己的习惯。这种习惯有的出自律师本人对于合同审查要点的理解,或者出于实习阶段执业律师的指导。因而从总体而言,律师的合同审查缺少统一、系统的审查规范。

但合同审查是律师的一项基本业务技能,从律师行业的发展方向看,应当从实践中总结出具体、可行的工作方法,以便从总体上提高律师合同审查的质量。

一、合同审查的终极目的从当事人利益的角度进行分析,委托律师审查合同的终极目的,是为了判断合同是否能够保证自己达到交易目的,以及合同条款是否能够有效保护自己的权益。在实践中,大部分的合同审查是为了发现问题并加以修改完善,也有少量的合同审查仅仅是用于为决策提供依据。

为了当事人能够通过合同实现达到交易目的、有效保障权益这两个终极目的,合同必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⑴合同条款能够保证自己一方达到交易的目的;

⑵交易是合法的,或者虽然违法但违法成本在可以承受或可以控制的范围内;⑶合同条款能够满足自己一方的需要,而且权益是明确、可保障的;⑷交易的实体及程序问题上没有会导致严重后果的遗漏;

⑸双方的权利义务是明确的,不存在相互扯皮的余地。

基于合同必须具备上述条件,才能达到当事人一方的终极目的,由此可以推导出律师审查合同时的工作要点,这些要点构成了律师审查合同时必须注意的合同内在质量要求。

与此同时,合同是通过书面语言体现的当事人权利义务体系,必须通过一定的技能将合同中的权利义务通过选择措词、安排结构、逻辑分析等方式表述出来,而且这些表述的质量也会影响到合同的质量甚至影响到当事人的权益,因此也是律师需要审查的内容。这些内容构成了合同的外在质量要求,其中一部分是必需审查的,否则有可能产生与法律缺陷一样的不利后果。而另一部分虽然不是必需的,但从整体质量考虑则也是需要进行审查的。因此这些问题也同样是律师进行合同审查时所必须关注的问题。这些问题包括:

⑴合同的结构安排是清晰、合理的,没有重复及相互交叉的内容;⑵合同的条款是完备的,没有遗留合同履行中的空白点;

⑶整体思维严谨,任何违约都没有借口或机会可以逃避制裁;

⑷语言表达精确,对于权利义务没有第二种方式可以解释;

⑸版面安排美观大方,条款编排合理,便于阅读和查找内容或引述。

二、律师的合同审查重点

根据上述的分类方式,律师审查合同时共有内在质量的审查要点、外在质量的审查要点各五项,这十项内容构成了律师合同审查工作的要点。根据各项内容的性质及控制所要达到的目标,可以具体细分如下:

㈠合同内在质量的审查

合同的内在质量,是指合同条款中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包括合同签订及履行中的实体问题及程序问题的约定,与现行合同法及其他法律相符合的程度。它既要解决交易主体、标的物的合法性问题,也要解决合同中约定义务的合法性问题。根据前述归纳,这类问题分为五项:

⑴合同主体合格性的审查

合同主体是否具备签订及履行合同的资格,是合同审查中首先要注意的问题,这涉及到交易是否合法、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这一审查要点对于律师执业信誉的影响也最大,因为它是律师应当知道的起码内容。

如果签约主体是法人,这一方面的审查要点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①是否拥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否合法、有效,包括是否经过年检;

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是否与合同相适应;④对于某些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等特别行业,是否有相应的经营许可;⑤法律是否对标的物有经营上的限制、是否可以合法流通。

⑵合同内容合法性的审查

这里所说的合法性,是指合同内容的约定应尽可能与法律的规定相符,涉及合同名称、约定的条款、术语等方面,目的主要是要避免合同里的这些内容与法律规定相冲突。包括以下内容:

①合同名称是否与合同的性质相符,是否会引起对合同性质的误解;

②合同条款中的约定是否与法定强制性义务相冲突;

③合同所用术语的涵义是否与相关法条、司法解释、技术规范等完全相符;④引用的法规或技术规范是否仍旧有效、是否有效的最新版本。

⑶合同条款实用性的审查

条款实用性强的合同,不仅具备交易所必须的基本条款,还包括结合合同标的、合同性质、合同目的、对方特点、合同背景等因素制订的条款,这些条款是合同基本条款的细化和延伸。是前瞻性地预见可能发生的问题并事先加以约定的实用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审查有无针对交易特有风险而设立的实用性条款;

②审查有无根据违约特点而设立的实用性条款;

③审查有无根据标的特性而设立的实用性条款;

④审查有无根据交易对象的特点而设立的实用性条款;

⑤审查有无提高争议管辖地点实用性的条款。

⑷权利义务明确性的审查

权利义务不明确是合同的隐患,严重影响交易的安全性。因此必须审查条款间的配合性,务使权利义务的表述、违约的范畴、违约制裁、归责方式等条款明确且配合得当。主要侧重审查以下要点:

①条款间的配合是否良好,即是否有冲突及衔接不良;

②表述的内涵外延是否得当,以及是否有没有实际法律意义的条款;

③推理中的假设是否已经穷尽所有可能、没有遗漏;

④权利义务、违约是否有可识别性,即可以通过简单判断得出结论;

⑤附件能否将正文中的权利义务补充明确。

⑸交易需求满足性的审查

合同条款不仅要满足交易本

身的需要,还要在更为宏观的高度上为交易的目的服务。不仅要便于顺利地得到想要得到的产品或服务,还要便于达到企业的宏观交易目的,从更高层面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虽然这一要点已经部分超出常规审查的范围,但这一要点也是必须考虑的问题。这一审查要点主要包括:

①从合同标的物的技术细节层面判断交易能否达到交易目的;

②从合同条款看交易能否达到交易目的。

㈡合同外在质量的审查

合同的外在质量主要是合同的表述质量,这些质量基本上与法律规定没有太大的关系,而是语言文字功底、逻辑推理能力、整体思维能力的综合体现。它是合同内容的载体和外在体现形式,虽然不是直接的法律问题但同样会直接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结构体系、功能模块、思维逻辑、表述精度、版面安排五个方面:⑴结构体系清晰度的审查

这类审查不是合同审查工作中所必需的审查,但在面对篇幅较大的合同或以“条款罗列”方式制作的合同时,以及合同审查后还需要加以修改时,往往首先要看清或重新整理其结构体系,然后才能在理解了其结构的基础上进行高质量的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看清合同的较大组成部分,并判断这些组成部分的划分是否合理;

②将较大的组成部分划分为较小的组成部分,直到划分为具体条款;

③将不同层级的内容按一定秩序标出不同层级的标题,形成标题体系。⑵合同条款完备度的审查

①合同中的各层标题是否恰如其分、各层标题的体系是否清晰合理;

②合同法中所列举的八个合同基本条款是否已经具备;

③规范合同本身秩序的外围条款是否完备,如是否便于通知、送达。

⑶整体思维严谨度的审查

合同的严谨程度与当事人的要求、合同的重要程度、合同风险高低有关,并不是所有的合同都要按最高的标准进行严谨度审查,但应了解其原理。否则不严谨的合同可能会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也容易产生执业风险。

①是否存在衔接不当而引起的话题丢失,或根本无可衔接;

②是否存在假设范围过窄而影响严谨度的问题;

③是否存在权利义务重叠而引起的条款间冲突,以及叠加后产生的歧义。⑷语言表达精确度的审查

合同条款中语言表达的精确度,涉及到从词汇选择到句法、语法、语体、语言歧义等多个方面。从职业形象及必备素质考虑,这方面的审查要点包括:

①语体是否正确、标点符号的使用是否规范;

②术语是否精确、表述的范围是否精确、措词表示的程度是否可客观衡量;③行为主体是否明确、句间指代是否明确;

④用句是否专业且规范,句间关系的表述是否精确,表述方法是否简练。⑸版面质量满意度的审查

版面质量问题大部分不属于律师合同审查的工作范围,一般是合同业务中的“额外工作”。但版面质量影响着人们对于合同、合同制作人员的主观印象。为了体现律师行业的整体专业素质,应从以下方面审查合同:

①排版是否符合中文的版式要求;

②字体、字号、字间距、行间距是否合理、美观大方;

③不同层级的标题是否符合传统、是否便于识别。

三、合同的质量层面

根据长期以来对企业所用合同的观察,现实中企业所使用的合同可以大致分为四个质量层面,在此将其分为业务级、商务级、专业级、专家级。之所以存在不同质量层面的合同并存的现象,主要是由于各个级别的市场需要不同,而合适的质量才是最好的质量。更高的合同质量,需要企业有更高素质的管理人员、更强的管理能力,而这些都会增加企业的管理成本。

⑴业务级的合同:

这是合同质量的最低境界,往往仅针对简单的或标的很小的交易,其档次仅相当于经常使用的业务表单,基本上只具备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基本合同条款,以锁定交易内容以及交易的时间、地点等,往往以表单的形式出现。

这类合同的重要性一般不强、金额不大,但一旦出现诉讼基本可以保证胜诉。此类合同非常适合标准化程度高、标准确定的产品或服务。此类合同一般无需复杂化,因为太复杂了不便操作,因而约定都十分笼统。

⑵商务级的合同:

这是合同通常达到的境界,一般由业务部门起草,具有一定经营或技术层面的专业性,条款也比较详细,一般用于相对正式的经常性交易。这类合同往往具备一定的违约制裁等条款但不系统。

这一质量水平的合同往往出自企业业务人员或企业法务人员,通常会考虑到对自己较为有利的条款。这类合同一般能够满足通常的商务活动需要。

⑶专业级的合同:

这是以律师为主制作出的合同,往往是涉及金额比较大或比较复杂的合同,以及经常要发生且总金额非常大的合同。此类合同的质量取决于律师对当事人业务的了解程度,或来源于对当事人合同的修改。合同中的法律专业条款细致、周到、逻辑性强。

这一层面的合同,其质量水平高于前者,但仅限于发挥法律专业的能力,一般不涉及企业的战略意图和经营需要等问题。

⑷专家级的合同:

专家级的合同是合同中的最高境界。这一层面合同,不仅要达到前一层面的质量水平,还要考虑到经营中的细节和合同的可操作性、使用的使得程度、决策者意图的实现等问题,其工作成果足以让企业负责人不经审核而直接签署。这个质量级别的合同,属于既懂法律、又懂企业的专家才能达到的水平。

要达到这一层面,既要对法律熟悉,还要熟悉企业所经营的业务并与企业有良好的沟通,其内容往往非常实用。

以上还只是理论上的、大致的合同质量分类,在具体操作中不同质量级别的合同可能会存在界限不清的问题,某些细节也还可以进一步细化。

四、合同的质量标准

根据前面的分析,当事人对于合同的终极目标就是律师审查合同时的要点,通过有效的审查确保这些要点到位,就能从根本上保障当事人终极目的的实现。因此,律师审查合同时的要点也是评价合同质量的基础,由不同内在、外在要点细分后所共同组成的要素体系,也就构成了合同质量的全面评价体系。

合同之所以能够分成不同的质量层面,是因为决定合同最终质量的并不是审查、修改、起草合同的律师,而是市场的需求。四个不同质量层面的合同适用于四个不同的使用环境,只要把律师的合同审查要点与合同的质量层面相结合,就能对每一层面的合同提出一套相对系统的质量评判标准,从而在不同的层面分出不同的质量等级。如果通过相对简单的定性化分析的标准来衡量,各层面的合同可以通过下列系统来进行评价:

⑴专家级的合同

这一层面的合同已经堪称完美。合同的内在质量与表述质量均全面达到最高水准,内容及形式、法律问题及业务问题均考虑得滴水不漏。

内在质量要求:①既符合合同法的要求,也符合合同所涉事务的相关法律要求;②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的内容已有明确约定;③在主体资格、交易内容、权益保护方面均合法、严谨、明确、周全;④当事人的合法要求已全部在合同中体现;⑤条款能够满足当事人的真正需求;⑥条款中设计了当事人没有想到的一些细节;⑧对于可能发生的争议有前瞻性的预见并设置防止或补救措施。

外在质量要求:整个合同体系清晰、功能模块完整、思路清晰、条款配合严谨,文字功底上语体标准、语法严谨、用词精确,无任何语言歧义现象存在。

⑵专业级的合同

这一层面的合同质量达到优良比专家级略显粗糙。合同各方面的质量控制均已到位,内容及形式上虽可能有一定的小问题但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法律方面考虑比商务级稍多。

内在质量要求:①基本符合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要求;②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的基本上已有明确约定;③在主体资格、交易内容、权益保护方面略显粗糙;④当

事人的合法已在条款中体现;⑤合同目的明确,能够满足需求;⑥条款实用,补充了大部分的细节;⑦预埋了主要争议的防止或补救措施。

外在质量要求:①除忽略一些发生概率较低的问题外,其他水平与专家级相近;②文字功底各方面比专家级别略显粗糙,无影响实质权利的语言歧义。

⑶商务级的合同

商务级的合同较为规范,其功能模块基本到位、重大问题均有明确约定、内容及形式均较为正式,条款质量能够保证合同当事人主要利益不受损失。

内在质量要求:①符合合同法及经营活动要求;②重大条款已有明确约定;③在主体资格、交易内容、权益保护等方面能够保护主要权益;④能够满足正常经营需要和解决主要问题需要;⑤最基本的法律问题有所约定;⑥合同仅有少量实用性条款;⑦发生可能性大的问题已经有了约定。

外在质量要求:①合同条款一般通过列举成文,主要条款齐备,但整体性等方面不太讲究;②大多存在一定文字功底问题,甚至表述会产生一定的歧义。

⑷业务级的合同

业务层面的合同一般只是具备最基本的条款,只能适应完全正常履行的需要,内容粗糙、产生争议的可能性大,争议产生时的举证也比较困难。

内在质量要求:①合同只有最基本的必备条款,其余均无约定,缺乏法律保护;②客户实用性只能满足完全正常情况下的履行需要,无具体的针对性条款。

外在质量要求:①以最为简单的“列举式”成文;②合同文字功底差、外在质量粗糙,且许多表述不规范。

以上仍只是大致的质量等级分类。如果需要,完全可以采用另一类的评价体系,设立这类评价体系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①通过逻辑分析及实例分析,得出合同审查要点中的具体评价点;

②将评价点按重要程度排列,并一一得出各评价点的重要值;

③针对不同层面的合同设定不同的评价点,以便分清质量等级;

④根据不同质量等级,确定各级质量的评价点,及各点在整个体系中的权重;⑤评价合同各点并得出评分,结合评分及权重得出具体合同的总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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