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地区政策支持

2024-12-13

京津冀地区政策支持(共6篇)

1.京津冀地区政策支持 篇一

附件一

京津冀生物医药产业化示范区优惠政策

为加快推进京津冀生物医药产业化示范区(以下称“示范区”)及国家生物医药国际创新园的创新创业环境建设,吸引和鼓励海内外创业领军人才和知名生物医药企业(研发机构)进入示范区发展,特制定本政策。示范区引进的海内外创业领军人才和生物医药企业在享受《关于实施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政策措施》(津政发[2006]46号)及国家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同时,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目标

第一条 制定符合示范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需要的创业创新优惠政策,旨在建立一支高水平的研发团队,聚集国内外生物医药领域知名企业、科研机构,吸引和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竞争力的生物医药产品研发与产业化项目,经过5-10年的努力,将示范区建设成为我国生物医药优秀人才的聚集区、研发转化的核心区、产业发展的标志区。

第二条 示范区位于滨海新区,土地规划面积不少于10平方公里,投资100亿元建设符合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基础设施,不少于100万平方米的生物医药产业孵化场地。

第三条 通过政策的实施,力争5年内实现“2115”发展战略目标,即5年吸引海内外创新创业人才200名,支持重大生物医药研发转化项目100项,聚集国内外生物医药企业(科研机构)1

100家,带动形成500亿元人民币的产业规模,使之成为滨海新区经济增长的新亮点,京津冀生物医药产业的聚集区,带动国家生物医药产业的发展。

二、吸引人才

享受人才鼓励政策的对象是指符合相关标准和条件(附件

一)的领军人才。领军人才应当是能够引领和带动生物医药领域科技发展并处于领先地位的科技团队带头人,拥有知识产权清晰、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具有市场开发前景和产业化前景的生物技术与创新药物项目并带项目、带资金、带团队来津创办企业的创业人才;熟悉国际惯例,具有国际运作能力和投融资能力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技术经纪人才。

第四条 设立 “领军人才引进专项资金”,每年2亿元,其中市财政1亿元,各功能区配套1亿元,由市人事局牵头制定资金管理细则。对引进海外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及产业化前景项目的创业领军人才由专项资金给予300万元经费资助(含200万元项目资助和100万元安家补贴);由“滨海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设立专项资金对领军人才的入区项目提供500万元风险投资扶持;由各功能区设立专项资金对入区产业化项目提供贷款贴息支持。(对于国内的创业领军人才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 对示范区引进的海外创业领军人才,连续3年每年在示范区工作半年以上的,可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帮助解决其子女入学、入托问题。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可依据《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授予其《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生物医药领域技术经纪人进入示范区,对其引进的高水平研发项目和投资在区内实施转化和产业化的,由所在功能区给予奖励,引进项目投资实际到位额1亿元以下(含1亿)的,奖励1%,超过1亿元的,另奖励超出部分的0.5%。

三、机构和项目支持

享受机构和项目支持政策的对象是指示范区引进的国内外知名企业(科研机构)及分支机构、引进海内外创业领军人才入区创办的企业,以及在区内实施研发和转化的项目。

第七条 对示范区内生物医药研发型企业、科研机构从事科研、中试以下所需的进口设备及配件、仪器仪表、技术资料、研究用试剂耗材、生物活性材料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八条 对国内外知名的生物医药企业、科研院所进驻示范区建立研发总部,从事研发与转化,由所在功能区给予500-2000万元的研发或产业化经费补贴。

第九条 由引进的海外创业领军人才在示范区创办的企业,视为境内企业,经认定后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各项优惠,企业所得税留区部分的全部,营业税留区部分的50%,自纳税之日起5年内返还给企业并全部用作企业研发资金。

第十条 市科委每年安排生物医药研发转化专项计划,用于支持新药研发与转化,资金额度不低于每年1亿元。对药物发现和药效试验阶段的项目,给予30-5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对临床前试验阶段的项目,给予100-20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对Ⅰ期临床试验阶段的项目,给予50-10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对Ⅱ

期、Ⅲ期临床试验以及生产性试验阶段的项目,给予500万元以上的科研经费资助;对获得国家Ⅰ类新药证书的项目给予500万元产业化资助;获得国家重点科技项目资助的,给予资助经费50%(最高1000万元)的补贴。

第十一条 在示范区内设立国家药品审评办事机构及技术服务机构,在新药研发过程中为企业提供药物分析测试、GLP(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CP(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CRO(合同研发外包)、CMO(合同加工外包)、信息咨询、数据存储和处理、国际申报等全程服务和支撑,加快新药研发和审批速度。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高层次技术经纪公司和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进入示范区,经认定后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生物医药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机构在示范区购买生产、研发用地的,根据其投资规模、投资密度和项目质量等因素给予相应的建设扶持。示范区引进的生物医药企业租用厂房3年内给予最高100万元租金补贴。

四、金融支持

第十四条 “滨海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20亿元)优先支持区内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对于风险投资机构在示范区内选定投资的生物医药项目,按不低于实际投资额的20%提供跟进投资。

第十五条 在示范区内筹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基金”,资金总额不少于50亿元,用于支持示范区内生物医药企业发展。

第十六条 鼓励示范区内生物医药企业上市融资。对示范区

内生物医药企业在证券市场融资或在非上市公众公司交易市场(OTC)中融资并用于新药研发和产业化的,由所在区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五、受理与考评

第十七条 创业领军人才及其项目的受理、评审认定由市科委会同市人事局负责组织“领军人才专家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其他高新技术领域的创业领军人才可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对创业领军人才实行认定和考评制度,每年认定两次,对经认定的创业领军人才,每三年进行考核,考核标准按照领军人才创业项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九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2.京津冀地区政策支持 篇二

2008年9月, 上海市制订了《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该办法规定, 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资金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 对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前期诊断费用进行专项扶持;对由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进行投资运行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按实际节能量进行奖励。对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前期诊断费用, 由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资助, 其中:对合同金额高于200万元、项目实施后年节能量超过500吨标准煤的项目, 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对其他项目给予一次性资助2万元。对于由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进行全额投资运行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根据项目实施后年实际节能量, 按照每吨标准煤300元的标准对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进行专项奖励;对由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与项目实施单位共同投资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根据项目实施后年实际节能量和合同能源服务公司的投资比例, 按照每吨标准煤300元的标准对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进行专项奖励。对单个项目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福建省

2008年4月, 福建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制定了《福建省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以下节能改造项目: (1) 燃煤工业锅炉 (窑炉) 改造; (2) 余热余压利用; (3) 节约和替代石油; (4) 电机系统节能; (5) 能源系统优化; (6) 其他重大节能项目。对于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 节能率超过10%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按照项目设备投资额的10%~15%的比例给予安排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 单项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武汉市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支持资金在市工业节能专项资金中安排, 并按照《武汉市工业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管理。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根据项目实施后年实际节能量, 按300元/吨标准煤进行补助, 单体项目支持资金不超过1 0 0万元。其中, 支持资金的6 0%奖励项目应用企业, 40%补贴实施项目的节能技术服务公司。

>>>>宁波市

2007年5月, 宁波市出台了《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在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节能资金, 支持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商贸服务业、农业等领域的节能重点项目和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节能应用项目, 在取得实际节能降耗效益后, 被评定为宁波市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的, 按项目实际设备技术投资额的20%予以补助, 补助资金的50%给予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机构, 补助资金的50%给予节能应用单位。单个机构或单位当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80万元。

>>>>广东省

3.京津冀地区政策支持 篇三

【关键词】金融支持  供给侧  改革  研究

在目前经济新常态下,我国经济发展仅仅依靠扩大内需、拉动消费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从供给侧发力,不断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服务业、加快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建立有利于供给侧结构调整的体制机制,切实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才能解决供给与需求不平衡的突出矛盾,增强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内生动力。在这一发展趋势下,金融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是服务实体经济的主要动力,如何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过程中起到引导与支撑作用,就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和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引言

投资、消费、出口作为拉动经济增长三个要素,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属于“需求侧”的三大需求,与之对应的是“供给侧”,也就是生产要素的供给和有效利用。通过扩大投资、鼓励消费等方式扩大需求,从而拉动经济增长,这在经济学上属于需求侧管理。而供给侧管理重在通过鼓励企业创新、促进淘汰落后、降低税费负担等方式,推动经济发展。作为拉动经济增长的三个要素,投资、消费、出口是从经济运行的结果出发的,便于宏观调控进行短期的逆周期调节,而供给侧是从经济运行的源头入手,从产业、企业角度观察认识问题,更加突出长远的转型升级。

从经济学流派看,凯恩期学派从需求的角度出发,主张通过采取扩大需求的方式来拉动经济增长。供给学派则是上世纪70年代在美国兴起的一个经济学流派,强调经济的供给方面,认为生产的增长决定于劳动力和资本等生产要素的供给和有效利用,主张通过放松供给约束,解除供给抑制,让新供给创造新需求,才能提升经济的潜在增长率。而我国提出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在供给学派的基础上发展出新供给经济学理论,它强调在供给角度实施结构优化、增加有效供给的中长期视野的宏观调控。

二、金融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现状

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过程中,保山市金融业以支持“三去一降一补”为切入点,通过营造稳健的货币金融环境、优化社会融资结构、拓宽融资渠道、完善金融组织体系,有效解决了地方经济发展中的资金需求,充分发挥金融业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重要作用。

(一)加强对产业转型升级的信贷支持,支持地方产业去产能

保山市各级金融机构根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在严格控制对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行业企业的贷款的基础上,积极调整和化化信贷结构,以农业产业化、工业园区建设、重点行业、重点工程等行业和领域信贷支持为切入点,持续加大了对地方产业转型升级的信贷支持力度,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过程中,有效化解了地方经济产能过剩,支持了地方产业的转型升级。一是农业产业化的信贷支持持续增强。2016年上半年,保山市农产品加工贷款余额16.08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0.28亿元,增长1.79%;农用物资和农副产品流通贷款余额13.71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94亿元,增长16.51%;农业生产资料制造贷款余额5.89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42亿元,增长31.64%。二是工业园区信贷支持力度逐年加大。2016年上半年,保山市各级金融机构对重点工业园区的企业贷款余额达40.05亿元,累计发放贷款12.22亿元,园区建设贷款余额达8600万元,累计发放贷款9100万元。三是重点行业和重大工程建设的信贷支持有所突破。2016年上半年,保山市采矿业贷款余额7.09亿元,比年初减少1376万元,下降1.9%,占全市贷款余额1.24%;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贷款余额14.69亿元,占全市贷款余额2.58%;制造业贷款余额31.87亿元,占全市贷款余额5.59%。电力、燃气及能源行业贷款余额61.97亿元,占全市贷款余额10.87%。在重点工程的信贷支持方面,2016年上半年,保山市金融机构投放于重点工程项目的中长期贷款余额236.95亿元,占全部贷款余额的41.58%。其中:固定资产贷款余额208.38亿元,占全部贷款余额的36.57%。

(二)合理引导住房信贷市场健康发展,支持房地产去库存

保山市各级金融机构以支持房地产去库存为切入点,准确把握房地产信贷政策导向,严格落实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在抑制房地产投机、支持合理购房需求的基础上,加大了保障性住房需求和农民工及城市外来人口新增购房需求,积极落实房地产调控的各项政策措施,合理引导住房信贷市场健康发展,为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库存发挥出了金融支持的保障作用。一是保障性住房的信贷支持不断增强。2016年上半年,保山市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余额13.66亿元,较上报末增加0.33亿元,增长2.47%,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占房产开发贷款的比重达66.44%,较上年末提高了3.71个百分点,占比稳步提高。与此同时,保山市金融机构在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信贷支持的基础上,对部分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保障性住房提供了有力支持。2016年上半年,保山市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贷款余额739万元,较上年末增加17万元,增长2.3%。二是居民购房的信贷支持有所增强。2016年上半年,保山市个人购房贷款余额68.78亿元,较上年末增加4.23亿元,增长6.56%。其中:个人住房贷款余额53.81亿元,较上年末增加4.03亿元,增长8.11%。同时,部分金融机构通过创新金融产品,加大了农民进城购房的信贷支持力度。如:农行针对农民进城购房的实际,推出了农民安家贷金融服产品,已为农民进城购房发放贷款893万元,有效支持了农民进城购房。

(三)加大对薄弱环节的金融支持,弥补经济发展短板

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过程中,保山市各级金融机构以支持经济领域的薄弱环节为切入点,通过加大对三农、小微企业、扶贫开发等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有效弥补了地方经济发展的短板,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挥出了支持与保障作用。一是信贷支农力度持续加大。2016年上半年,保山市涉农贷款余额达320.65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52亿元,增长19.36%。其中:农村企业贷款余额129.06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31.14亿元,增长31.8%;城市企业涉农贷款余额65.01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6.63亿元,增长34.37%。全市涉农贷款占各项贷款的比重达56.28%,占比较高。二是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不断提高。为有效支持小微企业,保山市各级金融机构在持续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支持的基础上,不断创新金融服务方式,推出了小企业网贷通、小企业经营物业贷款、标准产房及商用房按揭贷款、联保贷款、房产商务质押贷款等金融创新产品。2016年上半年,保山小微企业贷款余额98.59亿元,占所有企业贷款的比重达33.11%。三是金融扶贫力度不断加大。在推进供结侧结构改革过程中,保山市各级金融机构以支持扶贫工程项目建设为突破口,加大了对易地扶贫搬迁、农村危房改造、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扶贫工程项目建设的金融支持力度,有效发挥了金融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弥补经济发展短板的作用。2016年上半年,保山市已投放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贷款23亿元,共启动开工的搬迁安置点67个;共兑付农户补助资金逾8483.05万元。向17665户群众发放农村危房改造贷款近7亿元;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余额82.13亿元,较上年同期增加24.49亿元,增长42.49%;农田基本建设贷款余额5.57亿元,较上年同期增加2.56亿元,增长85.22%;从贷款的具体的投向看,主要用于支持县乡公路、乡村道路、农田水利、饮水工程等建设项目。

(四)拓宽社会融资渠道,支持政府融资去杠杆

近几年来,为解决地方政府债务增长较快,缓解融资去杠杆的矛盾,保山市结合辖区实际,积极创新投融资方式,有效支持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杠杆。一是积极争取省级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今年以来,云南省级金融机构持续加大对保山市地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地方重点产业发展的信贷支持力度。2016年上半年,保山省级金融机构贷款余额达184.17亿元(含棚户区改造),比年初增加75.86亿元,增长70.04%。从贷款投向看,省级金融机构对棚户区改造、地下综合管网建设、电力行业等地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重点行业的信贷支持力度较大。2016年上半年,保山市省级金融机构棚户区改造贷款余额达118.31亿元;地下综合管网建设项目贷款余额达15亿元;电力公司、槟榔江水电开发、苏帕河水电开发等电力行业贷款余额达18.68亿元。二是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今年以来,保山市根据全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的需求实际,将PPP作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任务和增加公共服务有效供给的手段,及时出台鼓励社会资本投向水务、市政、农业等重点领域的一系列重大举措,及时建立保山市人民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三年滚动储备库(2016~2018年),储备了市政、文化旅游基础设施、高速公路等89个建设项目,总投资达1316亿元。目前,部分项目建设已取得了突破,今年6月30日,保山市与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云南路建集团股份公司签订了《保山市东南过境绕城高速公路PPP项目投资协议》,成为了保山市首个采用PPP模式建设的项目。同时,保山中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已完成SPV公司组建工作,并纳入省财政厅PPP示范项目。

(五)优化企业融资环境,降低融资成本

为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保山市各极金融机构分别从信贷政策、贷款利率等方面对企业融资提供支持,同时,通过设立产业发展基金、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等方式,优化企业融资结构、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一是有效降低企业的信贷融资成本。自2015年以来,随着央行连续5次下调贷款利率,减轻了企业的利息负担压力,保山市各级金融机构在加大对企业信贷支持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贷款利率下调政策,切实缓解企业的信贷融资成本。2016年上半年,保山市企业贷款余额达297.79亿元,较上年末增加5.65亿元,增长1.93%,企业贷款占全市贷款的比重达52.26%,较上年末上升了1.68个百分点。全市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5.34%,同比降低1.01个百分点。二是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为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保山市积极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按照政府引导和市场化运作的模式,通过引入上海世喻投资有限公司、云南叁方肆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市国资公司四家企业联合组建云南滇西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了“保山产业基金”,募集基金规模为30亿元,采取股权、债权等有偿权益类方式对全市的重点产业提供基金支持,这将极大缓解重点产业企业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有效降低了企业的融资成本。

三、金融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存在的问题

目前,保山市金融业在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充分发挥出了引导与支撑作用,有力支持了地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但其在支持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一)信贷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效应有所减弱

今年以来,保山市金融机构贷款增速明显放缓,信贷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有待进一步增强。截止8月末,全市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达569.22亿元,比年初增长3.33%,较上月回落了0.83个百分点,较上年同期回落了5.74个百分点;贷款同比增长15.07%,较上月回落了2.52个百分点,较上年同期回落了1.57个百分点;贷款环比减少4.59亿元,下降0.8%。从贷款减少的原因看,主要是签约项目落实率低、成熟度不高、企业偿还贷款以及政府债券置换等因素对贷款增速的放缓产生了一定影响,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对地方经济的支持与保障作有待进一步增强。

(二)区域性金融风险防范压力较大

现阶段,保山市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过程中,面临着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的压力,这在短期内会给全市的金融运行带来影响,加大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可能性。特别在房地产去库存的压力下,会使房地产贷款风险暴露,其房地产行业风险有可能会向金融体系传导。同时,在去杠杆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及企业面临着一定的债务风险、部分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盈利水平下降,不能按时偿还贷款,企业违约率有所上升,从而导致银行不良贷款增加。这将对地方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形成一定的压力。2016年上半年,保山市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余额12.19亿元,比年初减少1.02亿元,不良率2.14%,比年初下降0.3个百分点,但这仅只是有的银行不良贷款转让和核销,随着显性和隐性违约事件的不断出现,不良贷款可能出现反弹,信贷风险防控压力较大。从

(三)金融机构传统的业务经营及盈利模式将受到影响

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过程中,市场在引导资源配置、推进经济结构调整、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将发挥出决定性的作用,而市场作用的发挥将对金融机构传统的业务经营及盈利带来价格、风险、结构三方面的挑战。在价格方面,随着利率市场化进程的推进,利率的波动将与市场的变动有直接的关系,在短期内,利差将不断缩窄,这对金融机构依靠贷款利息收入实现盈利的业务模式受到了影响。在风险方面,利率的波动将会对地方经济的运行产生一定影响,对金融体系的风险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结构方面,随着社会融资渠道的拓宽,直接融资的比重不断上升,金融机构的竞争将主要以市场为主导,这必将对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模式产生影响。与此同时,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持续推进,金融需求也将由低效率、产能过剩行业向高收益的新兴产业转化。特别是在去杠杆、去产能、去库存的要求下,金融组织体系和金融机构的业务模式也必将随之调整。

四、金融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政策建议

目前,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过程中,金融能够对市场资源起到配置作用,并优化资金市场结构,这将对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起到支撑与保障作用,同时,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也将有利于金融业的转型与发展。

(一)加大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的力度

目前,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贷款增速放缓的背景下,金融机构应该进一步盘活存量,用好增量,为地方经济发展营造稳健适宜的货币金融环境。金融机构在保持货币信贷稳定适宜增长的基础上,要从自身的经营特点和业务优势出发,结合供结侧结构性改革的需求,优化信贷资金的投向结构,加大对新能源、大数据技术、物流业、生态农业等战略新兴产业和服务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不断提升金融业与产业转型升级的契合度。与此同时,金融机构在支持战略新兴产业的过程中,要找准切入点,实行差别化信贷政策,创新信贷服务产品,建立与健全与投资、担保、租赁等各类金融机构合作机制,充分利用社会资金,加大对地方重大项目建设和企业设备更新的投入力度,进一步提升金融支持产业转型升级的效率。

(二)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市场融资体系

目前,金融机构可通过创新企业融资方式和建立多元化的融资体系来防范和化解可能由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所产生的区域性金融风险。金融机构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过程中面临着去产能、去杠杆的趋势,这就要求金融机构转变经营理念,对传统的制造业、房地产业有采矿业企业不能强制压缩贷款规模和抽贷,而是应针对传统行业有一定市场需求和发展潜力的实际,引导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拓宽融资渠道,选择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商业承兑汇票、应收账款等方式进行融资,从而缓解企业融资困难,防范和化解企业债务风险,切实提高企业资产利用效率。金融机构应创新融资方式,有效利用动产抵押方式,通过将有市场企业的存货纳入动产抵押物范围,帮助企业盘活存货,降低因存货增加而带来的资金周转压力。金融机构也可以针对传统行业企业持有的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流动性差且变现困难的资产,利用资产证券化方式,盘活企业现有的存量资产和金融机构的信贷存量资金,提高经营性资产的流动性, 从而有效化解过剩产能,促进产业结构优化,突破产业转型升级面临的融资瓶颈。

(三)提高金融机构的全要素生产力

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将会对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与发展产生较大影响,其业务发展也面临着转型升级。这就要求金融机构必须改变过去基于需求侧的粗放型经营方式,以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为切入点,主动服务实体经济,通过转变经营理念、创新产品和服务模式以及深化经营体制改革方式,积极探索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的条线型矩阵式经营管理组织模式,促使金融机构业务向融智、互联网、顾问等新兴金融业态转变,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充分释放银行的全要素生产率,增加有效金融供给,提高金融机构的市场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刘立民.金融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思考.北京:金融时报,2016.3.

[2]宗良.发挥金融支持作用 助力供给侧改革.北京:金融时报,2016.8.

[3]王一鸣等.正确理解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北京:人民日报,2016.3.

4.京津冀地区政策支持 篇四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加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按照国务院要求,现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能源局 2013年9月17日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

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是我国大气污染最严重的区域。为加快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依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主要目标

经过五年努力,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空气质量明显好转,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力争再用五年或更长时间,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全面改善。

具体指标:到2017 年,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细颗粒物(PM2.5浓度在2012 年基础上下降25%左右,山西省、山东省下降20%,内蒙古

自治区下降10%。其中,北京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综合治理,强化污染物协同减排

1.全面淘汰燃煤小锅炉。加快热力和燃气管网建设,通过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替代,加快淘汰供暖和工业燃煤小锅炉。

到2015年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全部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茶浴炉;北京市建成区取消所有燃煤锅炉,改由清洁能源替代。

到2017年底,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城乡结合部地区和其他远郊区县的城镇地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

到2017年底,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和山东省所有工业园区以及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药等产业集聚的地区,逐步取消自备燃煤锅炉,改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由周边热电厂集中供热。

在供热供气管网覆盖不到的其他地区,改用电、新能源或洁净煤,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和山东省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得新建燃煤锅炉。

2.加快重点行业污染治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幅度削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

电力、钢铁、水泥、有色等企业以及燃煤锅炉,要加快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与改造,确保按期达标排放。到2015年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新建和改造燃煤机组脱硫装机容量5970万千瓦,新建和改造钢铁烧结机脱硫1.6万平方米;新建燃煤电厂脱硝装机容量1.1亿千瓦,新建或改造脱硝水泥熟料产能1.1亿吨;电力、水泥、钢铁等行业

完成除尘升级改造的装机容量或产能规模分别不得低于2574万千瓦、3325 万吨、6358 万吨。

到2017年底,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等行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推进企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

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综合治理工程。到2014年底,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到2015年底,石化企业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完成有机废气综合治理。到2017年底,对有机化工、医药、表面涂装、塑料制品、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的559 家企业开展挥发性有机

物综合治理。

3.深化面源污染治理。强化施工工地扬尘环境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应进行地面硬化。将施工扬尘污染控制情况纳入建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作为招投标的重要依据。

到2015年底,渣土运输车辆全部采取密闭措施,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各种煤堆、料堆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

加强城市环境管理,严格治理餐饮业排污,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全面禁止秸秆焚烧。

推进城市及周边绿化和防风防沙林建设,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继续推进道路绿化、居住区绿化、立体空间绿化。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要强化生态保护和建设,积极治理水土流失,继续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压畜减载恢复草原植被,加强沙化土地治理。进一步加强京津冀风沙源治理和“三北”防护林建设。

(二统筹城市交通管理,防治机动车污染

4.加强城市交通管理。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开展“无车日”活动,提高绿色交通出行比例。到2017年底,北京市、天津市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60%以上。优化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城际综合交通体系,推进区

域性公路网、铁路网建设,合理调配人流、物流及其运输方式;加快建设北京市绕城高速公路,减少重型载货车辆过境穿行主城区。

5.控制城市机动车保有量。北京市要严格限制机动车保有量,天津、石家庄、太原、济南等城市要严格限制机动车保有量增长速度,通过采取鼓励绿色出行、增加使用成本等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

6.提升燃油品质。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和山东省2013 年底前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2014年底前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重点城市2015年底前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2017年底前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炼化企业要合理安排生产和改造计划,制定合格油品保障方案,确保按期供应合格油品。

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加油站不得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7.加快淘汰黄标车。到2015年底,北京市黄标车全部淘汰,天津市基本淘汰,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和山东省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到2017 年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黄标车全部淘汰。

到2014年底,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和山东省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全面实施“黄标车”限行。

8.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到2015年,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全面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和山东省于2017年底前实施。

北京、天津、石家庄、太原、济南等城市实施补贴等激励政策,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

9.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公交、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率先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北京、天津、石家庄、太原、济南等城市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的比例达到60%左右。采取直接上牌、财政补贴等综合措施鼓励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在农村地区积极推广电动低速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三调整产业结构,优化区域经济布局

10.严格产业和环境准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不得审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不再审批炼焦、有色、电石、铁合金等新增产能项目,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临近京津冀的地区

不再审批炼焦、电石、铁合金等新增产能项目。北京市不再审批劳动密集型一般制造业新增产能项目,现有的逐步向外转移。

北京、天津、石家庄、唐山、保定、廊坊、太原、济南、青岛、淄博、潍坊、日照等12 个城市建设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六大行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要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11.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要提前一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2015-2017年,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提高环保、能耗、安全、质量等标准,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将经整改整顿仍不

达标企业列入淘汰计划,继续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北京市,到2017年底,调整退出高污染企业1200家。

天津市,到2017年底,行政辖区内钢铁产能、水泥(熟料产能、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分别控制在2000万吨、500万吨、1400万千瓦以内。

河北省,到2017年底,钢铁产能压缩淘汰6000万吨以上,产能控制在国务院批复的《河北省钢铁产业结构调整方案》确定的目标以内;全部淘汰10万千瓦以下非热电联产燃煤机组,启动淘汰20万千瓦以下的非热电联产燃煤机组。“十二五”期间淘汰水泥(熟料及磨机落后产能6100 万吨以上,淘汰平板玻璃产能3600万重量箱。

山西省,到2017年底,淘汰钢铁落后产能670 万吨,淘汰压缩焦炭产能1800万吨。

内蒙古自治区,到2017年底,淘汰水泥落后产能459 万吨。

山东省,到2015年底,淘汰炼铁产能2111万吨,炼钢产能2257万吨,钢铁产能压缩1000万吨以上,控制在5000万吨以内;到2017年底,焦炭产能控制在4000 万吨以内。

(四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推动能源利用清洁化

12.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按照国家要求,完成节能降耗目标。到2017年底,通过淘汰落后产能、清理违规产能、强化节能减排、实施天然气清洁能源替代、安全高效发展核电以及加强新能源利用等综合措施,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和山东省压减煤炭消费总量8300万吨。

其中,北京市净削减原煤1300万吨,天津市净削减1000万吨,河北省净削减4000万吨,山东省净削减2000万吨。

13.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加大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制天然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的供应和推广力度,逐步提高城市清洁能源使用比重。

到2017年底,京津塘电网风电等可再生能源电力占电力消费总量比重提高到15%,山东电网提高到10%。北京市煤炭占能源消费比重下降到10%以下,电力、天然气等优质能源占比提高到90%以上。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和山东省新增天然气优先用于居民用气、分布式能源高效利用项目,以及替代锅炉、工业窑炉及自备电站的燃煤。

到2017年底,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和山东省现有炼化企业的燃煤设施,全部改用天然气或由周边电厂供汽供电。

14.全面推进煤炭清洁利用。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 和山东省要将煤炭更多地用于燃烧效率高且污染治理措施到位的燃煤电 厂,鼓励工业窑炉和锅炉使用清洁能源。加强煤炭质量管理,限制销售灰份高于 16%、硫份高于 1%的散煤。削减农村炊事和采暖用煤,加大罐装液化气和可再生能源炊事采暖用能供 应。推进绿色农房建设,大力推广农房太阳能热利用。到 2017 年底,北京市、天津市和河北省基本建立以县(区)为单位的 全密闭配煤中心、覆盖所有乡镇村的洁净煤供应网络,洁净煤使用率达到 90%以上。15.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到 2013 年底,北京市、天津市、河北 省、山西省和山东省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和调整工作,并向社 会公开;各城市禁燃区面积不低于建成区面积的 80%。禁燃区内禁止原煤 散烧。16.推动高效清洁化供热。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实行供热计量收费。2017 到 年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 80%的具备改造价值的既有建筑完成节能改造。新建建筑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动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既有建筑 “平改坡”时,鼓励同步安装太阳能光伏和太阳能热水器。17.优化空间格局。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要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制定实施符合当地功能定位、更高节能环保要求的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优 化区域产业布局。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将资源环境条件、城市 人口规模、人均城市道路面积、万人公共汽车保有量等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绿地率等审查,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城市新城、新区设立和布局,严禁随意调整和修改城市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 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河北、山西、山东等省要大力推进位于城市主城区的钢铁、石化、化 工、有色、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到 2017 年底,基本 完成搬迁、改造任务。加快石家庄钢铁、唐山丰南渤海钢铁集团、青岛钢 铁厂等企业环保搬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国家能源基地,加 快火电、风电等电力外送通道建设。

(五)强化基础能力,健全监测预警和应急体系 18.加强环

境监测能力建设。到 2013 年底,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和 山东省完成地级及以上城市细颗粒物监测能力全覆盖;到 2015 年底,北京 —6—

市、天津市各建设 3 个国家直管监测点,石家庄、太原、呼和浩特、济南、青岛等城市各建设 2 个国家直管监测点,其他地级城市各建设 1 个国家直 管监测点,逐步建成统一的国家空气质量监测网。加强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体系建设,建成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将监 测能力建设及其运行和监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19.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环保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合作,抓紧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到 2013 年底,初步建成京津冀区域以 及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省级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到 2014 年底,完成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省级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地级及以上 城市建设任务。20.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地方人民政府要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 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按照预警等级,确定相应的应急措施,2013 年底前编制完成。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定期开 展应急演练。21.构建区域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 各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2013 年底前,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建立健全区域、省、市联动的应急响应体系,实行联防联控。22.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在预警信息发布的同时,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 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实施重污染企业限产停产、建筑工地停止土 方作业、机动车限行、中小学校停课以及可行的气象干预等应对措施,引 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

(六)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考核 23.建立健全区域协作机制。成立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 机制,由区域内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研究协 调解决区域内突出环境问题,并组织实施环评会商、联合执法、信息共享、预警应急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通报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研究确 定阶段性工作要求、工作重点与主要任务。24.加强监督考核。国务院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各省(区、市)人民政 府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各级人民政 府和企业。建立以政府考核为主、兼顾第三方评估的综合考核体系,提高考评结 —7—

5.十大政策支持 篇五

十大政策支持

一、区域保护政策:

严格的区域保护政策,授权独家经营保障健康的市场秩序。规范一级商向签约二级商的供货价区间,既保护了二级商利益,又有助于一级商通过复制下级商家发展壮大。

二、零风险保障政策:

1.凡签约新经销商2个月内结束合作,可按照以下规定给予退货:

2.退货按照公司售后服务规定流程及经销合同约定办理;

3.退货产品的质量情况由公司制造中心鉴定并出具质量与价值鉴定报告;

4.退货仅限于产品,运费由退货方负责;

三、系统管理支持:

量身定制周密的市场启动方案,解决经销商市场启动难题,包括:建立先进的培训体系,让经销商的业务队伍迅速成长,力求以最短的时间进入角色。导购人员培训及操作管理规范;网络建设、管理政策与协议;新店开业推广促销方案......四、物料支持:

免费提供广告宣传片、售后服务手册;按比例免费配发产品手册、宣传折页、单页;终端形象物料;雨伞、围裙、购物袋等礼品物料......五、终端建设支持:

形象由总部免费设计;全国统一规范的终端形象物料;费用支持;终端活动策划..六、售后服务支持:

全程无忧服务:为客户提供及时、快捷、周到的售后服务,及时解决经销商后顾之忧。产品质量处理支持:对产品批量出现的质量问题,经鉴定后将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更换处理。定期客户回访;易损配件定量免费支持;费用补贴支持。

七、推广促销支持:

公司承担部分推广促销费用;强化品牌推广力度,打造强势品牌;提供有效的促销方案,包括集中资源进行市场突击。

八、工程支持:工程一体化解决方案支持 样板工程支持..加盟要求:

1、热爱厨卫电器事业,与普雪合作愿望强烈;

2、有固定经营场地;

3、拥有成熟的市场销售网络或良好的社会关系;

4、具有良好市场开拓能力、管理能力;

5、有较好的经济实力与周转资金(市级经销商30万以上,县级经销商15万以上);

6、认同普雪的价值理念、企业文化,愿意配合普雪各项营销政策;

6.京津冀地区政策支持 篇六

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和《山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年)》有关要求,强化2018—2019年秋冬季(2018年10月—2019年3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最大限度降低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发生的频率和持续时间,在巩固全年空气质量改善成果的同时,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秋冬季目标任务,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坚持稳中求进,巩固并扩大今年以来全省空气质量改善成果,在全面完成2018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基础上,重点区域各市完成国家下达的阶段性目标任务,即: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7个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以下简称7个传输通道城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1.5%至4%,其中,济南市同比下降2%、淄博市同比下降2.5%、济宁市同比下降2.5%、德州市同比下降1.5%、聊城市同比下降3%、滨州市同比下降2%、菏泽市同比下降4%;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持续下降,其中,济南市和滨州市持续改善,其余5市同比减少1天(数据均以国控站点统计)。

(二)实施范围。重点是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7个传输通道城市;部分重点任务扩大到全省17市。

(三)基本思路。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结合我省实际,强化区域联防联控,细化国家重点任务、明确完成时限,压实主体责任,加强督导调度,严格督察问责,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二、主要任务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1.严控“两高”行业产能。按照国家部署,加快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三线一单”)编制工作,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2018年12月底前,各市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推动实施一批水泥、玻璃、焦化、化工等重污染企业搬迁工程。

加大钢铁、焦化、火电等行业产能淘汰和压减力度,列入去产能的钢铁企业,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2018年,全省钢铁产能压减退出355万吨,其中,淄博市70万吨,临沂市285万吨。7个传输通道城市完成国家下达燃煤小火电机组淘汰任务,其中,淄博市淘汰9台26.7万千瓦、济宁市淘汰2台15万千瓦、聊城市淘汰1台4万千瓦。加大7个传输通道城市独立焦化企业淘汰力度,全省实施“以钢定焦”。

2.巩固“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成果。各市在全面完成“散乱污”综合整治销号工作基础上,强化日常监管力度,坚决杜绝“散乱污”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同时,通过动态管理机制,发现一起,处置一起。对于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依法依规办理相关环保手续;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环保手续不全或难以通过改造达标的企业,切实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对于整合搬迁类的,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对升级改造类的,对标先进企业实施深度治理,由相关部门会审签字或市政府盖章确认后方可投入运行。各市要将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整改要求已验收销号的清单之外新发现的“散乱污”企业,分类建立清单。

各市对行政区域内存在的“散乱污”企业集群,要制定总体整改方案并向社会公开,同步推进区域环境整治工作,改变“脏乱差”生产环境。

3.深化工业污染治理。按照国家要求,7个传输通道城市严格执行火电、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行业以及工业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继续推进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在安全生产许可条件下,实施封闭储存、密闭输送、系统收集,2018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

有序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深化有组织排放控制,烧结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其他生产工序分别不高于10、50、150毫克/立方米。强化无组织排放管控,厂内所有散状物料储存、输送及主要生产车间应密闭或封闭;实施大宗物料和产品主要通过铁路、水路、管道、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汽车等清洁方式运输。鼓励城市建成区内焦炉实施炉体加罩封闭,并对废气进行收集处理。

7个传输通道城市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加大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等整合提升和集中整治力度,减少工业聚集区污染。按照“一区一热源”原则,推进淘汰园区内分散燃煤锅炉。有条件的工业聚集区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套高效治污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

4.加快排污许可证核发进度。2018年12月底前,各市完成陶瓷、有色金属(再生金属)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将错峰生产方案载入排污许可证。对已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的行业,按照国家要求,各市要将相关错峰生产方案要求补充到排污许可证中。加大依证监管执法和处罚力度,强化信息公开和公众监督,确保排污单位落实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的主体责任,严厉依法打击无证排污违法行为。

(二)加快调整能源结构。

1.有效推进清洁取暖。集中资源大力推进散煤治理,7个传输通道城市按照2020年采暖季前平原地区基本完成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的任务要求,制定三年实施方案,确定治理任务。要兼顾农业大棚、畜禽舍等散煤替代工作,同步推动建筑节能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其他城市完成省清洁取暖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统筹兼顾温暖过冬与清洁取暖,坚持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技术路线,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积极推广利用太阳能光热和集中式生物质能。根据各市散煤治理任务需求,合理分配下达天然气气量,优先向7个传输通道城市倾斜,优先推进对城市空气质量影响大的地区散煤治理。各市在优先保障2017年已经开工的居民“煤改气”“煤改电”项目用气用电基础上,根据和采暖期新增气量以及实际供电能力合理确定居民“煤改气”“煤改电”户数,对于以气代煤、以电代煤等方式,要按照“先立后破”的原则,在气源电源未落实情况下,原有取暖设施不予拆除。按照国家要求,7个传输通道城市至少完成散煤替代45万户,其中,济南市完成3.3万户、淄博市完成10.2万户、济宁市完成8.73万户、德州市完成5万户、聊城市完成9.6万户、滨州市完成1.2万户、菏泽市完成7万户,其他城市按照我省要求完成目标任务。7个传输通道城市要建立散煤治理确村确户清单,由省生态环境厅汇总后报生态环境部。各市要以乡镇(街道)或县(市、区)为单元整体推进,完成散煤替代的地区,采取综合措施,防止散煤复烧。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确保行政区域内使用的煤炭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煤炭质量标准。

2.开展锅炉综合整治。依法依规加大燃煤小锅炉(含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淘汰力度。坚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制定并落实供热衔接方案,在确保供热安全可靠的前提下,加快集中供热管网建设,优先利用热电联产等清洁供暖方式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燃煤锅炉。2018年12月底前,7个传输通道城市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7个传输通道城市要建立燃煤锅炉综合整治清单。全省开展排查工作,严禁以燃烧醇基燃料等为名掺烧化工废料。各市要加强对本区域燃烧醇基燃料企业的现场检查和监管,依法查处以燃烧醇基燃料等为名掺烧化工废料的违法行为。

按照国家要求,在用的燃煤锅炉要达到国家规定的超低排放水平。生物质锅炉应采用专用锅炉,禁止掺烧煤炭等其他燃料,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积极推进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加快推进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原则上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按照国家要求,济宁市完成2台150蒸吨锅炉改造,聊城市完成180台258.5蒸吨锅炉改造,其他城市加快推进,按时间节点完成。

(三)积极调整运输结构。

1.提升港口铁路货运比例。2018年12月底前,青岛、烟台、日照等沿海主要港口的煤炭集港改由铁路或水路运输;提升疏港矿石铁路运输比例,鼓励通过带式输送机管廊疏港;大力提升瓦日铁路线煤炭货运量;加快推广集装箱多式联运,国家确定的重点港口集装箱铁水联运量增长10%以上;建设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

2.加快车船结构升级。7个传输通道城市制定营运车船结构升级三年行动方案和国三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及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或“油改气”老旧燃气车辆提前淘汰计划。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

按照国家要求,7个传输通道城市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车辆等基本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港口、机场、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主要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济南市制定建成区公交车全部更换为新能源及清洁能源汽车的实施方案。7个传输通道城市加快淘汰国三排放标准的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或“油改气”老旧燃气车辆。

(四)强化面源污染防控。

1.加强扬尘综合治理。严格降尘考核,各市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9吨/月·平方公里,省生态环境厅每月公布市、县(市、区)降尘监测结果。

严格施工和道路扬尘监管。按照国家要求,7个传输通道城市建立施工工地动态管理清单。建筑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5000平方米及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各市将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实行分段施工;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将扬尘管理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对渣土车辆未做到密闭运输的,一经查处按上限处罚,对情况严重的取消渣土运输资格。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

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借鉴相关省(区、市)经验,推进建筑施工颗粒物在线监测技术规范的编制及数据应用等工作。

2.严控秸秆露天焚烧。坚持疏堵结合,因地制宜大力推进秸秆机械还田和秸秆肥料化、原料化、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等综合利用。强化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全覆盖网格化监管体系,充分利用国家提供的卫星遥感等手段密切监测各市秸秆焚烧情况,加强“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管控,在大气强化督查和巡查过程中,加强秸秆露天焚烧检查,组织开展秋收阶段秸秆禁烧专项巡查。

(五)实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专项行动。

1.严厉查处机动车超标排放行为。2018年12月底前,省生态环境厅对新生产、销售的车(机)型系族全面开展抽检工作。严格新注册登记柴油车排放检验,全省排放检验机构在对新注册登记柴油货车开展检验时,要通过国家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逐车核实环保信息公开情况,查验污染控制装置,开展上线排放检测,生态环境部门加强指导监督。

各市要建立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大路检路查力度,依托超限超载检查站点等,开展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车载诊断系统(OBD)、尾气排放达标情况等监督抽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私自拆除污染治理设施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罚。对物流园区、货物集散地、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工业企业、公交场站、长途客运站、施工工地、沿海港口等车辆集中停放和使用的重点场所,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监督抽测,同步抽测车用燃油、车用尿素质量及使用情况。各市开展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建设工作。通过随机抽检、远程监控等方式加强对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做到全覆盖,重点核查超标车、异地车辆、注册5年以上的营运柴油车的检测过程数据、视频图像和检测报告等,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加强非道路移动源污染防治。2018年12月底前,7个传输通道城市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划定并公布低排放控制区。低排放控制区、港口码头和民航通用机场禁止使用冒黑烟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对出现冒黑烟的地区、港口和机场等,向社会通报并责成整改。对低排放控制区内使用的工程机械定期开展抽查。加大老旧工程机械淘汰力度。

3.强化车用油品监督管理。按照国家要求,各市要开展打击黑加油站点专项行动。建立常态化管理机制,实行多部门联合执法,以城乡结合部、国省道、企业自备油库、物流车队和渣土车停放点等为重点,通过采取有奖举报、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等手段,严厉打击违法销售车用油品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黑加油站和黑移动加油车,一经发现,坚决取缔,严防死灰复燃。

各市要开展对炼油厂、储油库、加油(气)站和企业自备油库的常态化监督检查,严厉查处生产、销售、存储和使用不合格油品行为。

(六)实施工业炉窑污染治理专项行动。

1.全面排查工业炉窑。各市要以钢铁、有色、建材、焦化、化工等行业为重点,涉及钢铁、铸造、铁合金,铜、铝、铅、锌冶炼及再生,水泥、玻璃、陶瓷、砖瓦、耐火材料、石灰、防水建筑材料,焦化、化肥、无机盐、电石等企业,按照熔炼炉、熔化炉、烧结机(炉)、焙(煅)烧炉、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炼焦炉、煤气发生炉等9类,开展拉网式排查。各市要与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紧密结合,建立详细管理清单。按照国家要求,未列入管理清单中的工业炉窑,一经发现,立即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

在开展的工业炉窑专项整治工作基础上,加强对工业炉窑动态管控,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则持续推进综合整治。

2.加大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修订完善综合标准体系,加严标准要求,严格执法监管,促使一批能耗、环保、安全、质量、技术达不到要求的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对热效率低下、敞开未封闭,装备简易落后、自动化水平低,布局分散、规模小、无组织排放突出,以及无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工艺落后的工业炉窑,加大淘汰力度。加快淘汰一批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

3.加快清洁燃料替代。对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等,加快使用清洁能源以及利用工厂余热、电厂热力等进行替代。

2018年12月底前,基本取缔燃煤热风炉、钢铁行业燃煤供热锅炉;有色行业基本淘汰燃煤干燥窑、燃煤反射炉、以煤为燃料的熔铅锅和电铅锅;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高炉煤气、焦炉煤气实施精脱硫改造,煤气中硫化氢浓度小于20毫克/立方米;大力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的工业园区,暂不具备改用天然气条件的,原则上应建设统一的清洁煤制气中心。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

4.实施工业炉窑深度治理。铸造行业烧结、高炉工序污染排放控制,参照钢铁行业相关标准要求执行。已有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严格执行行业排放标准相关规定。暂未制订行业排放标准的其他工业炉窑,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执行;自2019年1月1日起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实施停产整治。

全面淘汰环保工艺简易、治污效果差的单一重力沉降室、旋风除尘器、多管除尘器、水膜除尘器、生物降尘等除尘设施,水洗法、简易碱法、简易氨法、生物脱硫等脱硫设施。

(七)实施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专项行动。

1.深入推进重点行业VOCs专项整治。按照分业施策、一行一策的原则,推进重点行业VOCs治理。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技术机构研究编制重点行业VOCs污染治理技术指南。2018年12月底前,各市完成重点工业行业VOCs综合整治及提标改造。未完成治理改造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整治,纳入各地冬季错峰生产方案。重点推进石化、制药、农药、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VOCs综合治理,完成治理任务364家,其中济南市8家、济宁市76家、德州市237家、聊城市32家、菏泽市11家。

2.加强源头控制。禁止新改扩建涉高VOCs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生产和使用的项目。积极推进工业、建筑、汽修等行业使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和产品。自2019年1月1日起,汽车原厂涂料、木器涂料、工程机械涂料、工业防腐涂料即用状态下的VOCs含量限值分别不高于580、600、550、550克/升。7个传输通道城市要落实国家相关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参照执行《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联合发布的地方标准)。积极推进汽修行业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自2019年1月1日起,汽车修补漆全部使用即用状态下VOCs含量不高于540克/升的涂料,其中,底色漆和面漆不高于420克/升。

3.强化VOCs无组织排放管控。开展工业企业VOCs无组织排放摸底排查,包括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动静密封点泄漏、储存和装卸逸散排放、废水废液废渣系统逸散排放等。7个传输通道城市要建立重点行业VOCs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加快推进VOCs无组织排放治理。

要加强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储罐或密闭容器中,并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输送;离心、过滤单元操作采用密闭式离心机、压滤机等设备,干燥单元操作采用密闭干燥设备,设备排气孔排放VOCs应收集处理;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以及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收集处理。

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制度。7个传输通道城市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及其他连接件等动静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并建立台账,记录检测时间、检测仪器读数、修复时间、修复后检测仪器读数等信息。2018年12月底前,石化企业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率控制在3‰以内。全面开展化工行业LDAR工作。其他城市参照执行。

加强储存、装卸过程中逸散排放控制。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76.6千帕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应采用低压罐或压力罐;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5.2千帕且小于76.6千帕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采用浮顶罐或安装VOCs收集治理设施的固定顶罐,其中,内浮顶罐采取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外浮顶罐采用双重密封。有机液体的装载采用顶部浸没式或底部装载方式,装载设施应配备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或气相平衡系统。

加强废水、废液和废渣系统逸散排放控制。7个传输通道城市内含VOCs废水的输送系统在安全许可条件下,应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含VOCs废水处理设施应加盖密闭,排气至VOCs处理设施;处理、转移或储存废水、废液和废渣的容器应密闭。其他城市参照执行。

4.推进治污设施升级改造。企业应依据排放废气的风量、温度、浓度、组分以及工况等,选择适宜的技术路线,确保稳定达标排放。按照国家要求,7个传输通道城市要对工业企业VOCs治污设施开展一轮治污效果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市场不规范行为;对于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简易处理工艺,督促企业限期完成整改。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组合工艺,提高VOCs治理效率。低温等离子体技术、光催化技术处理仅适用于处理低浓度有机废气或恶臭气体。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的应配备脱附工艺,或定期更换活性炭并建立台账。其他城市参照执行。

5.全面推进油品储运销VOCs治理。按照国家要求,7个传输通道城市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同时,要按照国家标准和要求,积极推进储油库和加油站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测设备。其他城市参照执行。

(八)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1.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强化预报能力建设,按照国家要求,省级预报中心基本实现以城市为单位的7天预报能力。统一区域应急预警标准,将区域应急联动措施纳入各市应急预案。建立快速应急联动响应机制,确保启动区域应急联动时,各相关城市迅速响应、有效应对。当预测到区域将出现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时,按照生态环境部的提示信息,各相关城市及时发布预警,按相应级别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区域应急联动。

2.夯实应急减排措施。各市要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清单编制,由省生态环境厅报生态环境部备案。在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级别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分别不低于全社会排放总量的10%、20%和30%,VOCs减排比例不低于10%、15%和20%。

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清单化管理。优先调控产能过剩行业并加大调控力度;优先管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同行业内企业根据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进行排序并分类管控;优先对城市建成区内的高污染企业、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业等采取停产、限产措施。企业应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优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响应的工艺环节,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并在厂区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创新监管方式,利用电量、视频监控、物料衡算等手段,核实企业各项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

(九)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与运输。

1.因地制宜推进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实行差别化错峰生产,严禁采取“一刀切”方式。各市重点对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实施采暖期错峰生产。根据采暖期月度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结果,可适当缩短或延长错峰生产时间。

对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或未按期完成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造任务的,全面采取错峰生产措施。对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要提高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对行业污染排放绩效水平明显好于同行业其他企业的环保标杆企业,可不予限产,包括:钢铁企业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和大宗物料及产品运输全面达到超低排放,采用电炉短流程炼钢生产线;焦炉炉体加罩封闭、配备焦炉烟囱废气脱硫脱硝装置,且达到特别排放限值;铸造熔炼设备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稳定达到20、100毫克/立方米(冲天炉必须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陶瓷、砖瓦、玻璃棉、石膏板、岩棉、矿物棉等建材企业,在资源有保障的前提下,使用天然气、电、电厂热力等清洁能源作为燃料或热源,且稳定达标排放;电解铝、铝用炭素企业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毫克/立方米),氧化铝企业稳定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错峰生产企业涉及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应保障基本民生需求。

各市要结合本地产业结构和企业污染排放绩效情况,按照重点行业秋冬季差异化错峰生产绩效评价指导意见,制定本区域错峰生产实施方案,细化落实到企业具体生产线、工序和设备,并明确具体的安全生产措施。各市按照有关要求将错峰生产方案分别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备案。错峰生产清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如确有必要调整的,需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公告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2.实施大宗物料错峰运输。7个传输通道城市要针对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以及港口码头,制定错峰运输方案,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在橙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原则上不允许重型载货车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达到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重点企业和单位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保留监控记录三个月以上,秋冬季期间每日登记所有柴油货车进出情况,并保留至2019年4月30日。

(十)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1.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在省控、市控和县控空气质量监测点位统一联网基础上,全面推进国家级新区、高新区、重点工业园区及港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各市至少建成1套环境空气VOCs监测站点。按照国家要求,继续加快推进大气颗粒物组分和光化学网能力建设。

2.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严格落实生态环境部制定的VOCs在线监测技术规范。各市要严格落实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的监控要求,未达到的予以停产整治。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加快安装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企业在正常生产以及限产、停产、检修等非正常工况下,均应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联网传输数据。各市对出现数据缺失、长时间掉线等异常情况,要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查处理。2018年12月底前,钢铁等重点企业厂区内要布设空气质量监测微站点,监控颗粒物等管控情况。

建设机动车“天地车人”一体化监控系统。2018年12月底前,7个传输通道城市完成10套左右固定垂直式、2套左右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生态环境部门完成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形成国家、省、市遥感监测、定期排放检验数据三级联网体系,实现监控数据实时、稳定传输。

3.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7个传输通道城市要按照生态环境部要求,按时更新完成PM2.5源解析工作。加大“一市一策”跟踪研究成果的转化,推进解决本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问题,提高环境空气质量管理的精细化、科学化水平。

4.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坚持铁腕治污,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排污者责任。创新环境监管方式,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推进联合执法、交叉执法。加强县级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严肃查处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控设施及逃避监管等违法行为。加强市场整顿,对治理效果差、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的治理单位,公布名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公开,实行联合惩戒。

5.加快推进其他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提升大宗物料铁路货运量、露天矿山综合整治、高排放车辆深度治理、岸电设施建设与使用等工作,按照《山东省加强污染源头防治推进“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山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安排部署加快推进。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放在重要位置,作为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关键举措。各市政府作为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山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年)》职责分工,积极落实相关任务要求。各市要制定本区域的具体落实方案,分解目标任务,落实相关部门和单位“一岗双责”责任,科学安排指标进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完成。

(二)持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配合生态环境部对7个传输通道城市持续开展的强化专项督查,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实行“拉条挂账”式管理,第一时间督促整改,及时解决突出问题。同时,各市要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落实不力、环境问题依然突出且环境质量改善不明显甚至恶化的县(市、区),加大督查和问责力度,对不作为、慢作为,甚至失职失责等问题,通过厘清责任、调查取证、移交移送,对相关责任人实施严肃问责,切实传导压力。根据全省和各市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省生态环境厅适时开展对其他10个市督查工作,督促解决突出问题。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积极统筹中央和省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加大支持力度,优化使用方式,向传输通道城市和任务量较大的城市倾斜。各市全面加大本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力度,重点用于散煤治理、高排放车辆淘汰和改造、工业污染源深度治理、燃煤锅炉替代、环保能力建设等领域。支持依法合规开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

完善上网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延长采暖用电谷段时长至10个小时以上,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建立采暖用电的市场化竞价采购机制,采暖用电参加电力市场化交易谷段输配电价减半执行。农村地区利用地热能向居民供暖(制冷)的项目运行电价参照居民用电价格执行。出台港口岸基供电优惠政策,降低岸电运营商用电成本,鼓励各地加大对港口岸电设施建设和经营的补贴力度。支持车船和作业机械使用清洁能源。提升铁路货运服务水平,鼓励货运企业运用灵活的运价机制,降低铁路运输成本。落实好对高污染、高耗能和产能过剩行业的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大幅提高电价,支持各地进一步提高加价幅度。各地要健全供热价格机制,合理制定清洁取暖价格。

(四)全力做好电源气源供应保障。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按照国家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北方地区清洁取暖和冬季保供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切实保障采暖季电源气源稳定供应和价格稳定。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等天然气销售公司要及早谋划部署,确保气源充足供应,加快推进储气库、沿海液化天然气(LNG)应急调峰站等设施建设。各市要积极主动开拓气源,承担分级储气责任,加快城市储气设施建设进度;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协调行政区域内相关企业通过自建、合建、租赁储气设施或购买第三方储气服务、储气气量等方式,逐步具备年平均3天供气量的应急储气能力。实施气代煤的地方须具备相应的储气调峰能力。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向,确保突出重点,新增天然气量优先用于城镇居民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实现增气减煤;不再新建天然气热电联产和天然气化工项目。各市要建立调峰用户清单,夯实“压非保民”应急预案。

各市对“煤改电”配套电网工程建设应给予支持,统筹协调“煤改电”“煤改气”建设用地。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要加大与清洁供暖相关的配电电网改造力度,与相关城市统筹电代煤工程的规划和实施,按照“散乱污”企业取缔处置要求和工业企业错峰生产要求,严格落实电力供应要求。各市要建立电力和燃气管网快速应急抢修队伍,确保发生电力和燃气管网事故状态下,群众生产生活不受影响。

(五)配合生态环境部落实考核问责要求。严格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配合生态环境部做好针对7个传输通道城市大气污染治理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污染问题突出、空气质量恶化的督察工作,以及重点攻坚任务完成不到位,或者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不到位且改善幅度排名靠后的量化问责工作。省生态环境厅将继续每月公开全省17城市及164县(市、区)空气质量现状和改善情况排名,向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序时进度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城市下发预警函。配合国家做好有关约谈问责和实行区域环评限批等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对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六)加强舆情引导和宣传教育。各市要统筹安排宣传引导工作,制订本地攻坚行动宣传方案,切实做好采暖季大气污染防治舆论引导和舆情监测工作。每月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通报攻坚行动进展情况,主动回应媒体和公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积极转发推送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微博、微信公众号信息,扩大系统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协调电视台设立“曝光台”栏目,按照国家要求,每周一至周五报道突出环境问题及整改情况,播出时长3分钟左右。组织开展“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主题实践活动,引导、鼓励公众自觉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攻坚行动的良好氛围。

要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公开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企业通过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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