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智慧社区指导标准

2024-07-12

北京智慧社区指导标准

1.北京智慧社区指导标准 篇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智慧北京行动纲要》精神,推进全市智慧社区建设的深入发展,促进基层社会服务管理模式创新,提高社会服务管理水平,努力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智慧社区近期目标是:力争到“十二五”时期末,在全市建设1500个左右智慧社区。利用物联网、云计算、移动互联网、信息智能终端等新一代信息技术,通过对各类与社区居民生活密切相关信息的自动感知、及时传送、及时发布和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实现对社区居民“吃、住、行、游、购、娱、健”生活七大要素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互动化和协同化,让“五化”成为居民工作、生活的主要方式。

智慧社区远景目标是:将社区建设成为政务高效、服务便捷、管理睿智、生活智能、环境宜居的社区生活新业态,实现5A模式“智慧社区、美丽家园、幸福生活”,使“任何人、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通过任何方式、能得到任何服务”。

第三条 建设智慧社区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高新技术为支撑,以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现代化服务需求为目标,以“为民、便民、惠民、安民”为宗旨,着力打造社区基础设施高端化、政府服务协同化、社区管理智能化、公共服务网络化、居民生活现代化、社区服务集成化,为居民提供更加安全、便利、舒适、愉悦的生活环境,让居民生活更智慧、更幸福、更安全、更和谐、更文明。

第二章 智慧社区建设

第四条 智慧社区建设工作要在《智慧北京行动纲要》和《关于在全市推进智慧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的统一部署和安排下进行。各区(县)要把智慧社区建设列入议事日程,列入年度计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同步考核。

第五条 要充分发挥政府、社会、市场、居民等各方面的作用,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智慧社区建设。

第六条 各区(县)、各街道要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县)、本街道智慧社区建设规划和措施,并做好北京市智慧社区的组织申报、检查验收、审核推荐等工作。

第三章 智慧社区认定标准

第七条 首批试点智慧社区的认定依据《北京市智慧社区指导标准(试行)》。后续智慧社区的认定依据《北京市智慧社区建设指导标准》。

第八条 智慧社区应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章 智慧社区的申报、认定和命名

第九条 智慧社区认定范围:全市范围内的社区,首次认定主要是参加首批试点的512个社区。

第十条 智慧社区认定在未实现全市所有社区全覆盖前,每年认定一次。全覆盖后每两年进行一次升级认定。

第十一条 智慧社区认定实行星级认定,分为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

第十二条 智慧社区认定采取自愿申报的方式,按照区(县)考核与群众评议、舆论监督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检查相结合的原则,确保认定工作的公开性和公正性。

第十三条 智慧社区申报条件。

1.首批试点社区申报条件。参加首批智慧社区建设试点的社区,经过区(县)自评,《北京市智慧社区指导标准(试行)》中31个约束性指标实现25个(含)以上并建立了信息服务资源动态更新维护管理长效机制的社区,可以申报三星级智慧社区;约束性指标实现15个(含)以上并建立了信息服务资源动态更新维护管理长效机制的社区,可以申报二星级智慧社区;约束性指标实现10个(含)以上并建立了信息服务资源动态更新维护管理长效机制的社区,可以申报一星级智慧社区。

2.后续申报条件。经过区(县)自评,对于已认定为三星级或四星级智慧社区的,如果实现《北京市智慧社区建设指导标准》中65个(含)以上指标,且作用发挥好的,可以申报五星级智慧社区;对于已认定为三星级智慧社区的,实现55个(含)以上指标,且作用发挥好的,可以申报四星级智慧社区;实现45个(含)以上指标,且作用发挥好的,可以申报三星级智慧社区;实现35个(含)以上指标,且作用发挥好的,可以申报二星级智慧社区;实现25个(含)以上指标,且作用发挥好的,可以申报一星级智慧社区。

第十四条 智慧社区认定。

1.自愿申报。具备申报资格的社区可在每年10月底前自愿向街道(地区)办事处、乡镇提出书面申请,由街道(地区)办事处、乡镇向区(县)社会办提出书面申请。

2.逐级推荐。各区(县)社会办会同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区(县)民政局按照《北京市智慧社区指导标准(试行)》、《北京市智慧社区建设指导标准》和申报条件对申报社区进行审核,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在每年11月15日前将推荐的智慧社区申报表一式三份,分别报市社会办、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民政局。

3.择优认定。由市社会办、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民政局负责组成专门评估小组进行评估,提出北京市星级智慧社区认定名单,并将拟认定名单分别在各区(县)、街道和市社会办、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民政局三个部门门户网站以及首都之窗上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的评议和监督,根据公示结果对各区(县)申报智慧社区情况进行抽查。

4.“十二五”期末,全市要建成1500个左右智慧社区,各区(县)要根据本区(县)社区整体数量,对每年智慧社区建设数量做出整体规划,并有效推进。

第十五条 智慧社区命名。

智慧社区以市社会办、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民政局三个单位名义发文通报表彰,并授予“北京市星级智慧社区”称号和北京市星级智慧社区电子奖牌。智慧社区电子奖牌由市社会办、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民政局负责统一制作,同时在市社会办、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民政局三个部门门户网站、各区(县)社会办门户网站、相应街道的门户网站和社区网站进行展示。

第五章 智慧社区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市社会办、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民政局负责全市智慧社区的检查、认定和表彰工作。各区(县)社会办、信息化主管部门、民政局,负责本地区智慧社区建设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智慧社区应以认定命名为新起点,坚持巩固提高、持续发展、持续改进的方针,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取得新成绩。

第十八条 智慧社区应将年度智慧社区工作总结和下年度智慧社区工作计划报市社会办、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民政局。第十九条 智慧社区实行年度抽查制度,市社会办、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民政局每年对全市智慧社区进行抽查,并对抽查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条 智慧社区实行动态管理。市社会办、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民政局对所认定命名的智慧社区进行跟踪监督、抽查、复查,发生重大问题和水平严重滑坡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改、撤销荣誉称号等处理,并通报处理结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市社会办、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民政局。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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