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故障案例通报(共12篇)
1.典型故障案例通报 篇一
典型事故案例通报
工贸行业近年来典型事故案例
1.钢水包倾覆事故警示:近年来,钢水包倾覆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2007年辽宁省铁岭市清河特殊钢有限公司发生钢水包倾覆特别重大事故,导致32人死亡、6人重伤。该事故直接原因是该公司违规使用非铸造起重机吊运钢水,起重机电气系统存在设计缺陷。吊运时起重机下降接触器出现故障,致使驱动电动机断电,且制动器未能自动抱闸,导致钢水包倾覆。各企业要吸取本起事故教训,吊运高温金属液体时严格按照规定使用铸造起重机,并对起重机械及吊具进行全面检查、检测,强化起吊作业现场管理,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2.铝液爆炸重大事故警示:近年来,铝行业高温金属液体事故不断出现。尤其是2007年山东魏桥创业集团有限公司铝母线铸造分厂发生铝液外溢爆炸重大事故,共造成20人死亡,55人受伤。该起事故直接原因是混合炉放铝口炉眼内套脱落,大量高温铝液溢出溜槽,流入附近的冷却水回水箱,熔融铝与水发生反应同时产生大量蒸汽,能量聚集发生爆炸。各企业要吸取本事故教训,加强设备检维修工作,制定铝水泄漏应急措施并强化演练,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3.氧气管道燃爆较大事故警示:今年7月30日,河北省廊坊市新钢钢铁有限公司氧气厂发生管道燃爆事故,造成7人死亡、1人重伤。初步判断事故原因是仪表工误操作造成氧气输出主管道自动减压阀门关闭,氧气无法输出;开启手动旁通阀速度过快,造成氧气流速过快,管内的焊渣等杂物在高速气流带动下与管道内壁发生强烈摩擦、碰撞,发生燃烧,导致氧气管道爆炸。各企业要对氧气管道定期检查,管道内不得留有焊渣等杂物, 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控制氧气流速。要强化职工安全技能培训,加强现场检维修安全管理,严防类似事故发生。
4.硫化氢中毒较大事故警示:2013年8月20日,上海市崇明县三商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在清理盐渍池时, 发生中毒事故,造成5人死亡,2人重伤。事故原因初步判断是作业人员没有采取防护措施,违反“先通风、再捡测、后作业”的原则,直接进入盐渍池内进行清理作业,因吸入过量硫化氢气体引起中毒。救援人员盲目施救,导致事故伤亡扩大。各企业要深刻吸取本起事故教训,正确辨识有限空间及危险因素,建立并完善有限空间作业制度,严格遵守作业审批程序和作业要求,严防类似事故发生。
5.淀粉粉尘爆炸重大事故警示:2010年2月24日,河北省秦皇岛市骊骅淀粉股份有限公司在维修振动筛时,发生粉尘爆炸事故,造成20人死亡,48人受伤。事故原因是违规进行清理作业,致使清理平台产生的粉尘云遇到铁制工具撞击、摩擦产生的火花发生初始爆炸,包装间、仓库设备表面和地面淀粉积尘严重,发生二次爆炸。各企业要深刻吸取本起事故教训,严格遵守有关粉尘防爆安全标准要求,采用防爆设备设施,及时清扫积尘,防止粉尘大量积聚,消除事故隐患,严防类似事故发生。
6.铝粉尘爆炸重大事故警示:2012年8月5日,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一无照抛光加工场发生铝粉尘爆炸重大事故,造成13人死亡,15人受伤。事故原因是加工场所通风除尘不良、电气设备不防爆,非法生产、违规作业,致使抛光作业间内悬浮的铝粉尘浓度达到爆炸极限,遇到抛光机电机控制开关产生的电火花发生爆炸。各企业要认真吸取本次事故教训,尤其是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要严格遵守有关粉尘防爆安全标准要求,采用防爆设备设施,及时清扫积尘,保证作业场所通风良好,防止粉尘大量积聚,消除事故隐患,严防类似事故发生。
7.纺织企业火灾事故警示:2012年12月10日,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望水台乡五星服装厂发生火灾事故,3人死亡。该起事故直接原因是工人在用电动裁剪机裁剪混纺棉时,操作不当造成裁剪机刀片过热引燃混纺棉,引发火灾服装厂经营者在火灾初期不及时报警、不积极组织人员撤离,而是盲目组织灭火,最终导致严重后果。各企业要认真吸取本起事故教训,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加强员工安全培训,增强员工安全意识,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8.有限空间中毒窒息事故警示:近年来,纺织企业有限空间中毒窒息事故时有发生。2010年,江苏省常州市迪龙纺织有限公司发生中毒窒息事故,1名职工进入污水池内清污时中毒晕倒,3名职工先后下池施救,造成4人死亡。该事故直接原因是清污人员和施救人员缺乏防硫化氢中毒安全知识,清污作业安全措施未落实,导致硫化氢中毒,并因盲目施救而导致伤亡扩大。各企业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正确辨识有限空间及危险因素,建立并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制度,加强职工安全培训,严禁职工在不具备条件时盲目施救。
2.典型故障案例通报 篇二
一、故障现象
武汉电信C网手机用户拨打广东佛山固定电话用户振铃摘机后双方听不到声音, 但用电信固定电话拨打正常。
二、故障分析
根据交换设备维护经验, 从故障现象来看, 能听到振铃, 说明信令协商没有问题, 但双方听不到语音就可以初步判定为是媒体协商有问题, 这样就要考虑到全程呼叫流程情况, 呼叫经过哪些网元, 网元之间信令传送情况, 使用什么协议类型, 并要比较两种呼叫 (即C网手机和固定电话) 信令消息的区别在哪里, 还需分析双方用户属性等等。
由此来看, 要想彻底查出问题原因所在, 考虑的方面还是挺多的, 这需要通过观察呼叫信令来进行详细的分析了。
2.1固网省际软交换扁平化网络组织方式
中国电信固网软交换网络扁平化实际上是指媒体层面的扁平化, 信令层面仍然是分级组网的方式, 第一级由中国电信省际软交换网络组成, 第二级则由省内软交换网络组成。省际软交换设备与省内软交换设备通过SIP-I协议进行互通, 以实现呼叫接续等控制功能。信令组织如图1所示。
2.2呼叫信令路由及分析
2.2.1武汉C网用户呼叫佛山固网用户
武汉CDMA网--武汉网关IGW--武汉本地软交换LSS--湖北骨干软交换HSS--广东骨
干软交换HSS--佛山本地软交换LSS--佛山PSTN用户
2.2.2武汉固网用户呼叫佛山固网用户
武汉本地端局--武汉本地软交换LSS--湖北骨干软交换HSS--广东骨干软交换HSS--佛山本地软交换LSS--佛山PSTN用户
2.2.3综合分析
由上述两种呼叫信令路由及简要分析可以看出不同点在发端:武汉软交换跟两种网元对接, 一个是IGW, 一个是端局交换机, 前者使用的对接协议为SIP, 后者使用的对接协议为NO7。由于两者使用的信令类型不一样, 在信令分析上没有可比性, 需采用拨打同地区正常的固话用户方式来进行呼叫信令分析, 通过比较故障信令, 找出不同之处, 从而确定故障点。
这里还需要说明一点的是IGW设备厂家是华为, 武汉软交换设备厂家为中兴, 佛山软交换设备厂家为华为, 所以该核心网呼叫中存在两大设备类型, 自然也要考虑到不同设备间数据配置的兼容性。
2.3故障点的确认
为确认故障点, 我们分别测试故障号码和正常号码, 对两种呼叫信令采取两段 (即IGW-武汉本地LSS;武汉本地LSS-骨干SS) 进行分析, 对比后发现故障呼叫信令情况
如下:
●呼叫信令全程都采用的是SIP协议, 从武汉LSS跟踪的消息看, 被叫侧骨干HSS回的SIP_180消息没有带SDP, 所以就由武汉LSS给主叫侧华为IGW放回铃音, 发给主叫侧华为IGW的SIP_180消息带了SDP (即TG媒体) , 并且是启用了临时响应的可靠传输。
●后续被叫摘机, 骨干HSS回的SIP_200 OK带了被叫媒体, 武汉LSS直接将SIP_200 OK带的被叫媒体转发给了主叫侧华为IGW, 但华为IGW侧无法更新媒体, 华为IGW需要通过UPDATE消息去更新。
●广东佛山华为LSS给骨干HSS回的SIP_180没带SDP, 也就是说被叫振铃无法给主叫提供回铃音, 应答SIP_200 OK未带UPDATE能力支持。
●在这种情况下, 武汉LSS配置给主叫放回铃音, 就会出现前向在应答前offer-answer平衡, 收到被叫应答SIP_200OK带SDP期望拆UPDATE, 但后向能力不支持又无法拆。
由于骨干HSS只转发双向信令消息, 因此综合上述分析, 确定故障原因为佛山被叫侧送完180消息 (未带SDP) 后, 直接在SIP_200中修改SDP, 不符合SIP规范, IGW不会根据SIP_200中的SDP进行更新端点, 从而导致双方摘机后听不到话音, 后也联系佛山电信确认了这一问题所在。
该故障原因归结为被叫侧SIP协议流程交互存在问题。SIP消息如下例, 正确的呼叫流程应在步骤6处, 主叫侧收到带有SDP的UPDATE消息。
2.4故障的处理
对于武汉中兴SS该情况下做的比较灵活, 可以打开24号扩展开关 (tag位置1) 兼容、在被叫不支持UPDATE情况下也走拆UPDATE流程, 但该开关是全局开关, 打开后默认被叫具备UPDATE能力处理;另一方面, 被叫华为交换侧不主动给主叫放回铃音的问题在有的组网情况下会出现主叫听不到回铃音问题;这两个都是佛山华为交换机处理问题存在的隐患。
最终该故障经双方协商后, 由佛山电信被叫侧华为软交换修改了SIP呼叫流程后恢复, 拨打测试主被叫通话正常。解决方案是让广东佛山华为SS支持UPDATE能力, 在应答前修改SDP使用UPDATE更新SDP。
三、结束语
3.扬州纪委通报7起违纪典型案例 篇三
今年以来,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加大力度,严肃查处了一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发生在群众身边“四风”问题的典型案件,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从而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的信号,现将查处的7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宝应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违规收费和发放津补贴问题。2007年7月以来,宝应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利用下属宝应县并蒂莲婚姻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违反规定收取群众服务费用并从中违规给有关人员发放手机费、加班费等津补贴。2016年3月,宝应县纪委、监察局分别给予县民政局原婚姻登记处主任徐友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行政记大过处分;宝应县委撤销徐友明副主任科员职务;宝应县纪委给予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报账员乔国梅党内警告处分。同时,宝应县纪委给予负有领导责任的县民政局副局长周宏海党内警告处分。
仪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党委书记全庆蒿因系统内发生多起违纪案件受到责任追究。2015年,仪征市纪委连续查处了马集卫生院和大仪卫生院用公款购买购物卡给职工发放福利问题,并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警告处分和诫勉谈话处理。2016年1月,仪征市纪委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全庆蒿进行诫勉谈话。
江都区滨江新城管委会原社会事业局局长、张纲派出所原所长焦大圣因下属单位发生挪用、贪污巨额公款案件受到责任追究。焦大圣在担任滨江新城管委会社会事业局局长、主管农业经济管理办公室期间(简称农经办),农经办会计季某和陈某通过私自开具银行支票等手段,多次挪用公款达3800万元用于挥霍和借给他人从事营利活动等。此外,焦大圣在担任双沟派出所所长期间,违规向辖区内的企业老板借款用于购买门市房;在担任张纲派出所所长期间,违规发放津补贴166500元。2015年12月,江都区纪委、监察局分别给予焦大圣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和行政降级处分。
江都人民医院驾驶班班长殷高明公车私用问题。2016年2月12日,江都人民医院驾驶班班长殷高明与其亲属因私从浙江返回途中,在扬溧高速江都双沟出口处附近发生车辆故障。殷高明私自安排医院驾驶员驾驶120急救车为其送修理工和千斤顶到双沟出口处。此情形被群众手机拍摄后公布于网站,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2016年3月,江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纪委给予殷高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对负责车辆管理的江都人民医院办公室主任吉松涛进行诫勉谈话。
邗江区水利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吴庆福因下属单位发生违纪违法案件受到责任追究。吴庆福在担任邗江区水利局副局长期间,分管财审工作。水利局财务审计科对下属单位抗排站、农机公司财务账目日常指导和管理不严,监督不到位,导致上述单位长期财务管理混乱以及抗排站负责人陶某某挪用公款等情况发生,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此外,2013年12月,吴庆福还违规收受了下属单位所送拆迁工作经费4000元。2016年3月,邗江区纪委给予吴庆福党内警告处分。
广陵区东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违规购买购物卡问题。2016年1月,东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党支部书记、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张为私自决定用公款购买8张面值500元共计4000元的大润发超市购物卡,拟作为春节节礼送给有关协作单位人员。2016年3月,广陵区纪委给予张为党内警告处分,收缴4000元购物卡。同时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区卫计委副主任陆建国进行诫勉谈话。
冶春餐饮股份有限公司驾驶员胡宗立公车私用问题。2016年3月10日晚7点15分左右,胡宗立驾驶单位公车苏K00167接女儿放学。2016年3月,冶春餐饮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胡宗立行政记过处分。给予负责车辆管理的经营管理部经理顾晓强行政警告处分。
4.典型故障案例通报 篇四
——司法公正是法律救济中权利保障的根本
2014年8月29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法院征收拆迁十大典型案例。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王振宇表示,征收拆迁案件一直都在行政诉讼受案排行榜的前三位。近三年,国有土地征收拆迁案件平均在7000到8000件左右,2013年增长较大,达到8600件,未来此类案件态势也基本稳定在高位。最高人民法院此次通报征收拆迁十大典型案例,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记者就此采访了专业代理征地拆迁案件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主任——赵健律师。
记者:赵律师您好,我们知道您在征地拆迁领域可谓是资深首席顾问了,是我国业内最早的专业代理征地拆迁案件的律师之一,很多的被拆迁人都称您为“拆迁维权第一律师 ”。那么作为一名资深专业拆迁维权律师,您是如何评价这次最高人民法院通报全国法院征收拆迁十大典型案例这一事件的?
赵健律师:在此次最高人民法院通报的十个典型案例中,有关于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原则,应贯穿于房屋征收与补偿全过程的;有关于保障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自主选择权的;有关于评估报告未及时送达导致被征收人申请复估和申请鉴定的法定权利无法行使,进而使得补偿决定本身失去合法性基础的;有指出补偿决定必须满足程序合法性、实体合法性两个方面的;还有关于违建拆除之前应当先通知相对人自行拆除,在当地张贴公告且不得在夜间拆除等等具有很大审判实践指导意义的案例,此次最高人民法院通报的这十大经典案例,大多数都更加偏向于保护被征收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这无疑为那些依然漂浮在维权苦海的人们设立了新的灯塔,也为那些面对众多指向官方违法行为的行政案件而纠结的审判人员指明了方向。此次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通报,是我国法治进步的重要体现,对广大被征收被拆迁人而言无疑是具有很强的积极意义的,这将开启广大被征收被拆迁人法律维权的新里程。
记者:一般提起拆迁,很多人都会联想到“强拆”,到底发生强拆的原因是什么呢? 赵健律师:纵观我国征收拆迁历程,可谓是一部充斥着暴力与血泪的史书,自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实施后,备受指责的行政强拆退出历史舞台,然而网络与媒体上时不时还是会出现与暴力野蛮甚至血腥捆绑在一起的“强拆”新闻,这些还只是被曝光的,还有不少非法强拆事件是大众所没有目睹的。这些现实存在的问题充分说明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并没有被完美演绎,究其原因不外乎是法律规定的模糊以及配套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了各地随意操作的空间。比如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然而,究竟什么才算是公共利益呢?地方政府为了修建一个带有盈利性的娱乐休闲广场而征收房屋是公共利益吗?公平补偿又是什么样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那么可以高多少呢?这些缺乏明确界定的概念无疑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带来障碍,再加上各地方政府对政绩和GDP的狂热追逐,在征收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些违法操作,尤其是在征收程序上的违法行为,使官与民争利的矛盾不断激化最后演变成一幕幕隆重上演的强拆新闻。
记者:据我了解,新的拆迁条例出台后国家取消了行政强拆制度,那是不是说只要被拆迁户不签协议,政府就不能强拆其房屋? 赵健律师:不能这样理解,自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以后,确实取消了行政强拆,但是也制定了相应的补偿决定程序。在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没有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该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不代表你不签协议,政府就不能拆你的房子了,依据相应的法律程序是可以申请法院进行司法强拆的。当然,如果是非法的暴力强拆,更不需要经过被拆迁人的同意了,而且在实践当中,这样的违法强拆屡见不鲜。
记者:在您之前从事的征地拆迁维权工作中,被征收被拆迁人法律维权面临的最大困难是什么呢? 赵健律师:对被征收被拆迁人而言,征收方违法还不算最坏的,更加恶劣的是被征收人在权益受损害时没有畅通的法律救济途径,虽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然而在实践中,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居多,而各地法院在面对民告官案件的审理中,基于行政管辖的原因,很难做到真正的独立公正审判。此次,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征地拆迁案件通报出的经典案例,在一定意义上,无疑给审理征地拆迁行政案件的各级人民法院吃了一颗定心丸,相信在今后的类似案件审理中,法官定会参考最高人民法院通报的这些案例,必然会有更多的被拆迁人因此而受益。
记者:那是不是意味着这次最高人民法院通报全国法院征收拆迁十大典型案例后,在今后征地拆迁案件的审判中,各级法院都可以有案例作为参照了。赵健律师:恐怕事情还不能这么乐观,我们也观察到,此次通报的十大经典案例,都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案例,那么集体土地征收而导致的拆迁案件又该何去何从呢?事实上,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的土地开发建设已经放慢了脚步,而随之不断增多的恰恰是城市周边的集体土地上的建设活动,那么自然,今后一定时期内,关于集体土地征收而导致的诉讼案件必然上升。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目前并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土地征收的相关规定来执行的。关于房屋拆迁补偿,也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就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适用问题的规定,“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不能直接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但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可是参照一词留给了当地征收部门自由发挥的空间,可以想象,在明确的法律依据缺失的一定时期内,集体土地上的拆迁注定是混乱的。我们也期待着因集体土地征收而导致房屋拆迁的补偿早日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出台,至少,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通报或者发布一批具有参考价值的案例,使众多被征地被拆迁人受益。
记者:我们总是提“依法行政”,那么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作为征收方的官方到底应该如何作为? 赵健律师:按照我国目前的法治原则,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来说,凡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就不能做;凡是法律没有明确授权的,就是其不得随意涉足的领域。一些地方出现的违法征收、暴力拆迁、非法罚没、暗箱许可等违法现象,无不是以维护权力为目标的权力本位在作祟,不仅超出了公权力的边界,而且对公民正当权益造成损害,反而影响了政府公信力和权威性。现实中,有的领导干部对法治的理解十分片面,一谈到法治,就是用法律来管理社会、约束公民,对于自身守法,只字不提。在我代理征地拆迁案件多年的实践中,很多作为被告的官方部门在庭审中竟然会说“你所说的法律程序都是理想状态,什么都按照法律的条条框框来做,那就什么都别做了”,这样的辩驳简直让律师瞠目结舌,这无疑暴露出地方执法者依法行政法律意识的严重缺失。事实上,法治的核心是限制国家权力的任意行使,法治首先体现为“治官”,而不仅仅是“治民”。依法行政不仅要求官方对行政相对人依法管理,还要求官方自身守法,依法管理并接受监督。记者:人民法院在征地拆迁的“民告官”案件中发挥的作用是什么呢? 赵健律师:拆迁补偿自古以来就是拆迁方和被拆迁方之间矛盾的根源,当拆迁方提供的安置补偿方案不能使被拆迁方满意的时候,问题也就出现了,一个想多要,一个想少给。当然,现实中确实存在个别老百姓,指望着以拆迁致富,要求的补偿是不切实际的非分要求,但是,大部分拆迁维权案件,都是拆迁补偿确实不合理所致。那么不管是依法行政的底线被打破,还是被拆迁人漫天要价,两者的矛盾产生后,司法救济便是被拆迁人可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最后一个手段。司法程序若是还事实以公正,则可以消弭拆迁双方的矛盾,可是如果不能做到公正审判,那么走投无路的被拆迁人很有可能会丧失对法律的信仰转而变为以暴制暴,如此下去不利于社会稳定。
记者:很多人都说“民告官”案件百姓很难赢,真是这样的吗?人民法院要如何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呢? 赵健律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法院审判的角度来讲,应当严格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公平、公正的审判。可是从目前的情况看,在大多数的征地拆迁案件中,因为法院与政府的管辖关系,使被拆迁人状告官方违法的案件中存在一些不公正的审判现象,也有一些法院因为不愿意审理民告官案件,就以各种借口和理由不予立案,这就形成了被拆迁人维权难的现实。因此我认为,在引导被拆迁者树立正确观念,合理要求赔偿,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同时,还要进一步提升司法在拆迁工作中的保障水平和公信力。司法介入拆迁能否为被拆迁者权益提供有效保障,关键在于司法要对与拆迁有关的行政行为进行严格审查,这就要求司法机关的工作和决定不受地方行政或其他外力的干预,从而能在兼顾和平衡各方利益基础之上公正裁决、合法执行,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征收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我相信,此次最高人民法院专门通报全国法院征收拆迁十大典型案例,也是想给各级法院树立标榜,主旨就在于使各级人民法院在征地拆迁案件中更好地保护被征收被拆迁人的利益。
5.典型故障案例通报 篇五
近日,常德鼎城区纪委监委对四起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典型案例进行了通报。
案例一:双桥坪镇祝家垱村套取专项资金问题。
2016年,双桥坪镇祝家垱村套取水利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用于该村基础设施建设,且在支付工程款中,未开具有效发票报账。顾庆付作为时任村党支部书记,违规决策并在财务审批单上签字;李国清作为时任村会计,虚构合同资料,违规经办申报财务报销手续,两人均违反了工作纪律。顾庆付、李国清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二:镇德桥镇原乔家岗村设立小金库问题。
2010年1月至2014年9月,镇德桥镇原乔家岗村先后三次出租或者承包土地给他人使用,所得收入没有按照规定缴入村镇代理专户,而是用于村务开支。雷光政作为时任村党支部书记,对设立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负有领导责任;雷光裕作为时任村会计,负直接责任。雷光政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雷光裕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三:鼎城区环保局工作人员陈波挪用水费问题。
2014年至2016年,陈波在负责代收代缴单位宿舍住户水费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水费15587元,其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陈波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挪用的公款归还给单位。
案例四:鼎城区韩公渡镇原篾片湖村村会计乐长弟套取国家良种补贴资金问题。
乐长弟在任原篾片湖村村会计期间,利用工作之便,假借他人名义虚报良种补贴面积,2011年至2016年期间共套取国家良种补贴资金4063.15元,并将其中1333.3元据为己有,其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乐长弟受到党内警告处分,退缴违纪所得款项。
6.典型故障案例通报 篇六
自今年3月17日起, 已排查食品生产、流通、餐饮企业经营户31.92万户, 查处违法经营户4.5万户, 整改规范4万户, 处罚违法企业经营户4183户, 取缔黑工厂、黑作坊、黑摊点282个, 移送涉嫌犯罪案件40起。9月1日,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专项行动查处典型案件通报会, 对8个涉及食品安全的重点案件向社会进行了通报。这8个重点案件是:
西安市户县南海阳光食品厂生产的“豆品香”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案。已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 并召回该批不合格豆品香;汉中市汉台区万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肉掺入猪肉成分案。已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在牛肉中掺入猪肉的行为, 并召回已销售的不合格牛肉产品;安康市汉滨区业随水产批发部经营未经检验检疫和超过保质期肉品案。责令该企业停止销售超过保质期和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口肉品, 针对冷链市场进口肉的问题开展了专项检查;安康市汉滨区志钦商行销售含铝粉条案。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粉条, 对没收粉条公开予以销毁;西安天天鲜蔬菜有限公司涉嫌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6-苄基腺嘌呤加工豆芽案。该案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诉标准, 移送公安部门处理;城固县佳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销售假冒茅台酒案。该案已移送城固县公安局处理;西乡常家来汤鸡店所用的鸡肉中含有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工业松香案。该案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诉标准, 已移交西乡县公安局处理;杜德儿等9人涉嫌生产假冒蜂蜜案。洋县公安局对包马琴等9名犯罪嫌疑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予以立案侦查, 检察院已对9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7.典型故障案例通报 篇七
2018年4月30日,湖北省纪委监委近日对六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进行了公开通报。
案例一:襄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高遂军、李睿和财务部负责人李杰违规发放津补贴 在襄阳市明令禁止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发放电话补助并多次开展专项整治的情况下,该中心仍违规以电话补助名义给单位干部职工发放津补贴12.75万元。高遂军、李睿、李杰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二:荆门市地税局党组书记、局长刘波和党组副书记、副局长蔡金军等人3次违规组织参与公款吃喝并虚列名目报销吃喝费用
该局还两次违规发放津补贴4.86万元刘波、蔡金军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二:嘉鱼县疾控中心工会主席黄忠文违规操办女儿婚宴
黄忠文分批宴请了本单位领导班子和部分同事,并收受68名同事礼金18600元。黄忠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被责令退还违规收受的礼金。
案例四:仙桃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城西绿化管理所所长陈林波等人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 陈林波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行人员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五:天门市候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卫科科长郭永红“私车公养”
郭永红私自将单位公车车牌换到自己私家车上,用公车油卡为私车加油。郭永红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六:潜江市高石碑镇原党委书记、人大联络处主任蔡宗雕违规送礼
蔡宗雕带领镇纪委书记王威等人看望已调到外地工作的该镇派出所原所长曹汉宇,并送礼金2000元。蔡宗雕、王威、曹汉宇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通报强调,湖北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从上述案例中汲取深刻教训;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紧盯重要节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抓具体、补短板、防反弹,持续强化监督执纪问责。
8.典型故障案例通报 篇八
(一)2015年5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督察组对部分省市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将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质量安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一:
福建省上杭县宏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福建省龙岩市盛世鑫城小区11号楼工程,项目经理阙海华;建设单位为福建鑫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蓝浩泉;监理单位为福建泉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吴小红。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一是局部楼梯钢筋配置不符合设计要求;二是混凝土试件未按要求养护,违反强制性标准。
案例二:
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广东省东莞市康城假日花园小区1号楼工程,项目经理吕帝雄;建设单位为东莞市康城假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启朝;监理单位为东莞市杰高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谭安德。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一是已施工完成的楼梯间中部填充墙两端未按设计要求设置构造柱;二是经抽测,局部剪力墙混凝土回弹强度推定值达不到设计强度。
案例三:
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广西省柳州市金碧苑小区3号楼工程,项目经理李宁波;建设单位为广西柳州腾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韦运忠;监理单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罗林。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一是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超范围执业;二是塔式起重机回转塔身与回转支承连接螺栓松动严重,多个安全装置失效,违反强制性标准;三是施工升降机开口型脚手架未设置横向斜撑,违反强制性标准。
案例四:
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海南省儋州市盛世皇冠小区(二期)6号楼工程,项目经理卓新红;建设单位为海南洋浦天立实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褚小果;监理单位为北京华兴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张明亮。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一是部分钢筋未进行进场复验,违反强制性标准;二是监理单位履职不到位,未按规定开展旁站、巡视及平行检验等工作;三是局部模板支架搭设不规范,塔吊力矩限制器失灵,存在安全隐患。
案例五:
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海南省儋州市正恒帝景小区3号楼工程,项目经理杨嫦青;建设单位为儋州泽南实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陈扬东;监理单位为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项目总监陈英姿。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一是混凝土构件存在较多蜂窝、孔洞等严重缺陷,局部剪力墙错位,违反强制性规定;二是局部模板支架缺少纵横水平杆,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不符合要求,违反强制性标准。
案例六:
重庆市五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重庆市丰都县2013年龙河东组团廉租房、公租房项目1号、4号商住楼工程,项目经理刘平;建设单位为丰都县公共房屋保障中心,项目负责人钟荣华;监理单位为重庆市益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彭图强。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一是局部楼板主筋的钢筋保护层厚度不符合规范要求,局部楼板实测钢筋数量不足,不符合设计要求;二是脚手架施工进度滞后,塔吊与建筑物干涉,存在安全隐患。
案例七: 四川华宏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的四川省泸州市抚琴山水安置小区一期12号楼工程,项目经理魏淮海;建设单位为泸州市龙马潭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黄亨木;监理单位为四川省名扬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施大全。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一是局部混凝土强度推定值达不到设计要求;二是悬挑脚手架搭设不规范,施工升降机部分装置失效,存在安全隐患。
案例八:
泸州第七建筑工程公司施工的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汇锦峰小区3号楼工程,项目经理邓秋正;建设单位为泸州市鑫精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金世敏;监理单位为四川江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李玉林。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一是悬挑卸料平台两侧栏杆与整体提升脚手架直接联结,不符合规范要求;二是施工升降机部分装置失效,存在安全隐患。
案例九:
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施工的贵州省遵义市环城路片区棚户区改造工程(时代天街项目)C栋,项目经理沈志飞;建设单位为遵义市华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毛国勇;监理单位为四川亿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王学彬。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一是总配电箱处未做重复接地,电缆未使用五芯电缆,违反强制性标准;二是起重机械回转支撑螺栓松动,标准节点与回转连接处部分螺栓单母,附着部分连接大销轴处开口销漏装或用其它代用品代用,违反强制性标准。
案例十:
重庆市凤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贵州省遵义市遵义县正源金港城小区9号楼工程,项目负责人袁奇;建设单位为遵义县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松;监理单位为天津港油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崔明强。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一是桩基无静载报告或载荷板实验,违反强制性标准;二是塔式起重机附着连接处大销轴开口销用其它代用品代用,违反强制性标准。
案例十一:
红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云南省曲靖市妇幼保健院新建南苑医院公租房一标段工程,项目经理徐澍,建设单位为曲靖市妇幼保健院,项目负责人余雄武;监理单位为成都衡泰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刘洪川。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一是地下室筏板混凝土标养试块留置不符合要求,违反强制性标准;二是厨房、卫生间等有水房间无混凝土翻边,违反强制性标准;三是钢筋工程未进行现场条件下的焊接工艺试验,违反强制性标准;四是现场砌筑砂浆无砂浆检验报告,且部分颜色发黄,含泥量偏高,违反强制性标准。
案例十二:
云南中润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云南省曲靖市龙湖壹号小区(一期)7号楼工程,项目经理冯贵有;建设单位为云南嘉旺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沈富强;监理单位为云南建宇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姚宏。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一是地下室筏板混凝土标养试块留置不符合要求,违反强制性标准;二是钢筋工程未进行现场条件下的焊接工艺试验,违反强制性标准。
二、建筑市场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一:
福建省上杭县宏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福建省龙岩市盛世鑫城小区1号、2号、3号、11号楼及1、2层地下室工程,项目经理阙海华;建设单位为福建鑫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蓝浩泉;监理单位为福建泉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吴小红。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发包行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未包括消防工程、金属门窗、建筑智能化等专业内容。
案例二:
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海南省儋州市广场花园(二期)工程,项目经理蒙志成;建设单位为儋州深源实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林贤光;监理单位为河北鸿泰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杨冠洲。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自然人符云存在挂靠行为,其以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出借资质证书行为,其允许符云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案例三:
汕头市建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广东省东莞市领誉环保研发中心科研楼工程,项目经理吴利松;建设单位为东莞市领誉环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广东安业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李书山。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施工单位存在转包行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不履行管理义务,只收取管理费;劳务分包企业东莞市东茂春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存在出借资质行为,只收取管理费,不履行合同义务。
案例四:
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广西农垦糖业集团柳兴制糖有限公司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经理李重华;建设单位为广西农垦糖业集团柳兴制糖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张国华;监理单位为广西共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韦天肯。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监理单位项目总监韦天肯未办理变更注册执业手续。案例五:
泸县龙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四川省泸州市嘉亿·康桥郡B区项目,项目经理胡小龙;建设单位为泸州嘉亿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张文驰;监理单位为泸县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万人友。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施工单位存在转包行为,将收到的大部分工程款转给侯聃、张文驰,并由上述二人直接支付建筑材料、劳务工资等费用。
案例六:
重庆市五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重庆市丰都县2013年龙河东组团廉租房、公租房工程,项目经理刘平;建设单位为丰都县公共房屋保障中心,项目负责人文江成;监理单位为重庆市益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彭图强。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自然人代利军存在挂靠行为,其以重庆市五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重庆市五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出借资质证书行为,其允许代利军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案例七:
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施工的贵州省遵义市环城路片区棚户区改造工程(时代天街项目),项目经理沈志飞;建设单位为遵义市华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毛国勇;监理单位为四川亿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王学彬。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施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行为,项目经理履职不到位,以项目部的名义签订材料采购、设备租赁及劳务分包合同,款项由个人支付。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2015年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
(二)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2015年7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督查组对部分省市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将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质量安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一:天津市瑞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天津市雍海园项目2号楼工程,项目经理郭广玉;建设单位为天津雍景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增光;监理单位为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公司,项目总监关英超。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局部楼梯间梯段板施工缝部位纵向受力主筋严重露筋;二是一个开关箱控制4个插座;三是塔式起重机附着连接大销轴开口销、塔帽与回转连接大销轴开口销用其他代用品代用,附着与建筑物连接处漏装螺栓。
案例二: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河北省廊坊市香邑廊桥A地块14号楼工程,项目经理齐福九;建设单位为廊坊怡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振华;监理单位为廊坊市万盈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孟双为。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局部外墙变形缝构造处理不符合设计要求;二是模板支架临边局部区域与悬挑脚手架水平大横杆相连接。
案例三: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河南省许昌市锦绣东方小区17号楼工程,项目经理李朋;建设单位为禹州锦瑞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时广永;监理单位为许昌市复兴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李志娟。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局部构造柱钢筋数量规格、楼梯板纵向钢筋数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混凝土标养试块留置养护不规范;二是塔式起重机附着框、杆连接销轴用标准节螺栓替代,起重臂与楼干涉,现场配电系统无总配电箱,电缆线沿地面明设。
案例四: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闻喜县国有工矿中信机电制造公司总医院(五四一医院)棚户区改造2号楼工程,项目经理边慧杰;建设单位为中信机电制造公司总医院,项目负责人王相;监理单位为运城市博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张国清。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梁板受力钢筋多处露筋;二是塔式起重机部分安全装置未接线调试。
案例五:阿鲁科尔沁旗蒙安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仁和家园三期3号楼工程,项目经理贺勇金;建设单位为赤峰市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贺贵树;监理单位为阿鲁科尔沁旗华宇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贠峰。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多根框架梁上部受力钢筋及节点区箍筋间距不符合设计要求。
案例六: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陕西省安康市图书馆,项目经理韩运;建设单位为陕西省安康学院,项目负责人张富华;监理单位为安康市天成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王鹏云。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机械成孔灌注桩未进行单桩承载力检验;二是部分模板支架固定在脚手架架体上;三是塔式起重机起重臂长拉杆连接板销轴未安装开口销。
案例七:甘肃建投土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的甘肃省定西市恒正华府9号楼工程,项目经理胡晓勇;建设单位为定西恒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赵宏科;监理单位为兰州华铁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寿洁。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混凝土标养试块养护不规范,且现场无同条件养护试块;二是深度大于5m的基坑工程未实施基坑工程监测;三是相邻塔式起重机安全距离不足。
二、建筑市场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一:北京市顺义建筑工程公司施工的北京市顺义新城第7街区(两限商品住房)项目,项目经理吴绍松;建设单位为北京东泽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北京市顺金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周春芳。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履职不到位,监理例会签到表大部分由他人代签;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履职不到位,2015年6月7日至7月5日监理日志未见签字。
案例二: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天津杨嘴城中村改造4期住房项目,项目经理陈莉萍;建设单位为天津市津房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李程林;监理单位为天津市方兴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杨玉乐。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施工单位中标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更换项目经理也未履行变更手续。
案例三: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河北省廊坊市香邑廊桥项目A地块14号楼项目,项目经理齐福九;建设单位为廊坊怡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振华;监理单位为廊坊市万盈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孟双为。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施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行为,将模板、砌筑、混凝土等劳务作业分包给个人。
案例四:中铝长城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的河南省长葛宏基钻石城小区A27#楼项目,项目经理布雷辉;建设单位为长葛市宏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朱豆晓;监理单位为河南荣耀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费志顺。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施工单位存在转包行为,将项目结构主体及安装工程,转包给只有劳务资质的郑州市和圆实业有限公司施工。
案例五:平陆县建筑工程公司施工的山西省平陆县虞国新天地22号楼项目,建设单位为平陆县恒基置业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
案例六:陕西金科建筑工程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陕西省汉阴县自强金海岸商住小区4、5、6号楼项目,项目经理董华;建设单位为陕西省汉阴自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成显军;监理单位为陕西环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袁泽富。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董华未到岗履职。自然人张万康存在挂靠行为,其以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的名义承揽边坡支护工程;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存在出借资质证书行为,其允许张万康以本单位名义承揽边坡支护工程。自然人李俊花存在挂靠行为,其以陕西长明防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揽防水工程;陕西长明防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存在出借资质证书行为,其允许李俊花以本单位名义承揽防水工程。自然人沈德平存在挂靠行为,其以陕西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揽塔吊安拆工程;陕西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出借资质证书行为,其允许沈德平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塔吊安拆工程。
案例七:甘肃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丽苑新城(陇西)住宅小区二期工程10、11、20号楼项目,项目经理张文效;建设单位为甘肃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岳全忠;监理单位为甘肃金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费鸿禹。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施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将防水工程分包给保定市北方防水工程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8月28日
2015年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
(三)2015年8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督察组对部分省市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将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质量安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一:黑龙江省建安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县颐江园二期4号楼工程,项目经理商云福;建设单位为嫩江县嫩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韦来祥;监理单位为黑河市宏信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孙兰芝。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一是后浇带变更为加强带,现场未按设计变更施工;二是局部框架柱箍筋未按设计要求绑扎;三是灌注桩钢筋无进场复试报告,混凝土无抗压强度试验报告,筏板基础混凝土无抗压强度试验报告;四是悬挑脚手架搭设局部不符合规范要求;五是基坑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二: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施工的辽宁省兴城市文化馆、图书馆工程,项目经理贾春;建设单位为兴城市文化广播影视局,项目负责人李以君;监理单位为兴城市工程建设监理所,项目总监孙长彦。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一是局部位置钢筋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二是个别框架柱在梁柱交接处尺寸偏差较大;三是未按设计要求留置后浇带;四是钢筋进场复验不符合规范要求;五是落地式脚手架搭设多处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三:辽宁绥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葫芦岛市中心医院病房楼工程,项目经理乔永华;建设单位为辽宁省葫芦岛市中心医院,项目负责人韩春德;监理单位为辽宁方圆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张春芝。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塔式起重机变幅小车断绳保护装置失效,起重臂连接下弦销多数没有使用开口销,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四:宁夏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恒业枫林湾商住项目9号楼工程,项目经理杨双霞;建设单位为宁夏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王金红;监理单位为深圳鲲鹏工程顾问有限公司,项目总监许骅。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一是受力钢筋焊接未作焊接工艺试验;二是塔式起重机起升高度限位器、回转限位器、小车断绳保护装置、主卷扬钢丝绳滑轮的钢丝绳防脱装置等多个安全装置失效,且回转塔身与回转支承连接螺栓松动严重。
案例五:珲春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央公馆1号楼工程,项目经理李彬;建设单位为珲春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王霄汉;监理单位为珲春市工程建设监理站,项目总监酆玉盛。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一是局部框架柱所用钢筋不符合设计要求;二是塔式起重机主卷扬钢丝绳滑轮的钢丝绳防脱装置失效;三是现场使用的扣件未进行抽样复试。
案例六:海北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门源县干部周转房秀水花园西片区6号楼工程,项目经理马德虎;建设单位为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门源县发展和改革局,项目负责人郭金世;监理单位为青海国安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许有国。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一是楼梯休息平台处梁柱节点钢筋不符合设计要求;二是同条件养护试块的留置不符合规范要求;三是总配电柜漏电保护器装置不符合规范要求;四是塔式起重机力矩限制器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七:新疆石油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克拉玛依工程教育基地图文信息中心工程,项目经理施克毅;建设单位为克拉玛依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李剑;监理单位为新疆石油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王伟臣。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一是经抽测,局部混凝土回弹强度推定值不满足设计要求;二是混凝土试块留置不符合规范要求;三是局部高支模架体缺少水平剪刀撑、部分拉结未与结构相连接;四是塔式起重机附着架长度大于原厂规定,且没有设计计算。
二、建筑市场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一:徐州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县地铁小区6号楼工程,项目经理李令站;建设单位为黑龙江省亿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范国龙;监理单位为嫩江县大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刘冬旭。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履职不到位。
案例二: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延吉万达广场工程,项目经理蔡荣;建设单位为延吉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姬祥;监理单位为北京方正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付明强。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一是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发包行为,违法发包幕墙工程、外立面装修工程、通风空调工程,直接向专业承包单位支付工程款;二是施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行为,将挡土墙工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分包给延边嘉森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南通连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鑫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中,劳务分包企业都计取了周转材料费用。
案例三:安徽双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西海民族寄宿制学校风雨操场建设项目,项目经理黄正超;建设单位为海北藏族自治州教育局,项目负责人马成才;监理单位为青海百鑫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赵生荣。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施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行为,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劳务企业,并且向劳务公司支付塔吊的租赁费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
(四)2015年10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督察组对部分省市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将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质量安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一:华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浙江省温岭市城东街道林家村立改套项目3号楼工程,项目经理杨日新;建设单位为温岭市城东街道林家村村民委员会,项目负责人林禹池;监理单位为浙江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江黎明。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一是受力钢筋焊接未作焊接工艺试验;二是塔式起重机工作半径内的输电线无防护措施;三是临时用电工程验收缺少审核、批准部门参与。
案例二: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上海市中房滨江项目6号楼工程,项目经理左海峰;建设单位为上海中房滨江房产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强;监理单位为上海三凯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龚鑫刚。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局部构件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
案例三: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江苏省徐州市小韩安置小区二期北地块33号楼工程,项目经理黎传寿;建设单位为徐州明旺佳景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吴仁淼;监理单位为徐州共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周兴法。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一是局部位置未做混凝土同条件试块抗压强度统计评定即进行分部工程验收;二是部分模板支架固定在外脚手架架体上,立柱底部未在纵横水平方向设扫地杆;三是钢筋加工区一个开关箱同时控制一个插座和一台钢筋加工机械,且未设重复接地。
案例四:高青县建筑安装总公司施工的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雍翠园小区4号住宅楼及地下车库工程,项目经理邱兆义;建设单位为高青华威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王琪;监理单位为淄博正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孙磊。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一是重大设计变更未经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二是楼梯板上部钢筋保护层厚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五:中城建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施工的安徽省临泉县新区花园三期公租房第二标段14号楼工程,项目经理赵建;建设单位为临泉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项目负责人陈少华;监理单位为菏泽市建设监理公司,项目总监陈爱贞。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一是现场塔式起重机相互干涉,相邻塔式起重机最小架设距离小于2米;二是现场办公与住宿彩钢板用房使用夹芯聚苯板易燃材料,二层宿舍内使用电热器具,电源线路私拉乱接。
案例六:襄阳市好运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湖北省老河口市和信水西门K4号楼工程,项目经理郭剑平;建设单位为襄阳市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周先军;监理单位为老河口市兴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郝静波。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一是钢筋进场复验不符合规范要求;二是塔式起重机起重臂与在建楼体干涉;三是塔式起重机力矩限制器弓形板不符合要求;四是进出总配电箱的电缆线路未埋地或架空敷设;五是落地脚手架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上,扫地杆未延长设置固定。
案例七:江西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江西省宜春市秀江名门8号楼工程,项目经理卢艳斌;建设单位为江西鸿昇投资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付健江;监理单位为新疆卓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糜文斌。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一是钢筋进场复验不符合规范要求;二是部分剪力墙砼存在烂根、孔洞、露筋等严重质量问题,部分墙体出现较大缺棱掉角情况,且存在外挑架钢梁设置侵入墙体钢筋部位情况;三是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未设置横向斜撑;四是塔式起重机起升高度限位器、回转限位器失效,小车缓冲装置部分缺失。
案例八:株洲友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湖南省株洲市上海名苑3号楼工程,项目经理楚新明;建设单位为株洲大西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倪秋林;监理单位为湖南建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金石桥。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一是工程后浇带模板支撑体系未单独设置;二是后接地下室顶板未按设计施工;三是部分模板支撑体系未设置上横杆,顶端旋臂长度大于500毫米,支架底部杆件未设置扫地杆;四是塔式起重机起重力矩限制器安装不规范,回转限位器失效,小车缓冲装置缺失。
二、建筑市场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一: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江苏省徐州市小韩安置小区二期北地块33号楼工程,项目经理黎传寿;建设单位为徐州明旺佳景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吴仁淼;监理单位为徐州共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周兴法。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一是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发包行为,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要求该工程的铝合金门窗、外墙涂料等专业工程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二是施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行为,将脚手架劳务作业分包给自然人杨召权。
案例二:高青县田兴建工有限责任公司等5家单位施工的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雍翠园小区1-6号住宅楼、地下车库工程,其中5-6号楼项目经理张洪德;建设单位为高青华威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王琪;监理单位为淄博正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孙磊。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一是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发包行为,将拥有同一基础的1-4号楼,肢解发包给4家施工单位。二是高青县田兴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5-6号楼,项目经理张洪德超越个人执业资格范围执业,该项目住宅均为26层以上,超过张洪德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
案例三:安徽地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安徽省阜阳市华仑国际皖新文化广场项目,项目经理毛国江;建设单位为阜阳华仑国际文化投资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陈庆;监理单位为合肥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储招兵。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毛国江未到岗履职。
案例四:中城建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施工的安徽省临泉县新区花园三期公租房第二标段项目,项目经理赵建;建设单位为临泉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项目负责人陈少华;监理单位为菏泽市建设监理公司,项目总监陈爱贞。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施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行为,将安装、防水、消防工程以及模板等周转性材料分包给安徽阜阳天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例五:襄阳市好运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湖北省老河口市和信水西门K1-K4#楼项目,项目经理郭剑平;建设单位为襄阳市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周先军;监理单位为老河口市兴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郝静波。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一是施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行为,与雷武个人签订塔吊租赁合同,并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由雷武个人组织实施塔吊装拆;二是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郭剑平未到岗履职。
9.典型故障案例通报 篇九
为发挥典型案例警示威慑作用,进一步推动省委巡视反馈“四个问题”的彻底整改,海口市纪委五日通报五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典型案例。
案例一:2013年至2016年,海口市渣土管理所以工作为名,违规多发放油料费638071.59元。
其中,时任党支部书记、所长邝飞领取66745.45元,时任党支部副书记、副所长欧桂林领取41451.47元,时任办公室主任陈国荣(已退休)领取42159.05元,时任驻市政务中心窗口负责人曹佳领取67011.27元。经邝飞同意,渣土管理所以车辆维修费方式套取资金,购买2辆编制外汽车,并分别将汽车过户至应急处置中队中队长唐海深、时任报账员谭艳清名下归其使用,该车产生的保险费、维修费共计30573.1元在渣土管理所报销。此外,以上人员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17年12月,邝飞受到留党察看二年、行政撤职处分,降为副科级非领导职务;欧桂林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降为副科级非领导职务;陈国荣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曹佳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警告处分;唐海深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谭艳清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相关违纪款已收缴。
案例二:海口市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党支部书记、主任李仙超标准发放工作补贴问题。
2015年11月至2016年12月,经李仙同意,海口市海洋环境监测中心超标准发放加班补助7343.2元、误餐补助21040元,共计28383.2元。其中,李仙领取4227.15元。李仙还存在将装修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违法行为。2018年6月,李仙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过处分。相关违纪款已收缴。
案例三:海口市美兰区协税办主任李文远(非中共党员)违规发放津补贴、超标准职务消费问题。
李文远在担任区招投公司董事长期间,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有关规定,以报销个人支出费用的方式给公司高管发放额外津补贴84000元;在明知公司连年亏损的情况下,购买进口汽车一辆,长期由其个人使用;每月使用车辆油料费明显超过该公司规定的公车每月用油标准,存在奢侈浪费行为;租赁商品房作为临时办公场所并配备高档办公设备,由其个人办公使用。2018年1月2日,李文远退还车辆油料费18783.55元。2018年6月,李文远受到政务记过处分。相关违纪款已收缴。
案例四: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街道白坡里社区干部唐冰、李林霖、梁丽、陈设同意违规发放并领取补助款问题。2014年至2015年间,社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唐冰多次主持召开社区“两委”班子会议,社区党支部副书记、居委会委员李林霖,党支部委员、居委会副主任梁丽,居委会副主任陈设参加会议,同意违规发放补助款共计44200元。其中,唐冰、李林霖、梁丽、陈设每人领取6700元。2017年11月,唐冰、李林霖、梁丽、陈设等4人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相关违纪款已收缴。
案例五:海口市琼山区云龙镇云龙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丁有东,原村委会委员、报账员吴泽河虚报套取资金、违规发放补贴等问题。
2014年,丁有东授意吴泽河虚报套取资金4000元,并主持召开班子会议决定将奖励给单位的3500元一同发放给村干部,违规发放补贴共计7500元。此外,丁有东还存在未经集体讨论违规购买办公设备的违纪行为。2018年6月,丁有东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吴泽河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0.典型故障案例通报 篇十
2018年2月9日
2018年2月9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近日,贵州省纪律检查委员会通报五起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典型案例。
案例一:贵定县新巴镇套取扶贫资金违规设立“小金库”问题
2012年至2017年期间,黔南州贵定县新巴镇虚报套取民政救助、“一事一议”等资金共计125万余元,违规设立“小金库”用于领导个人消费、请客送礼、购买超编车辆、发放职工福利、职工旅游费等。2017年,新巴镇两任原党委书记刘晓东、安余飞分别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新巴镇两任原党委副书记、镇长王庆红、杨富林分别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新巴镇财政所原所长吴桂凤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二:石阡县甘溪乡人大主席陈世富扶贫工作履职不力问题
铜仁市石阡县甘溪乡在2016年实施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过程中,应拆除搬迁户旧宅317户,实际拆除37户,拆除率仅12%。乡人大主席陈世富作为分管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对工程建设督促指导不力,致使该地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进展缓慢。2017年11月,陈世富因履职不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三:从江县停洞镇扶贫项目采购把关不严问题
黔东南州从江县停洞镇政府在2015年实施小黄牛养殖项目过程中,未通过询价方式,直接向供货商采购小黄牛。经审计发现,2015年项目比2016年项目采购每头牛单价高出1000元,涉及金额25万元。事后,停洞镇政府编造3家养殖场询价单应付审计。2017年8月,停洞镇副镇长钟信钊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四:湄潭县水库和生态移民局弄虚作假应付检查问题
遵义市湄潭县水库和生态移民局在上报湄潭县2016年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情况时,为了不影响在全省的排名,县水库和生态移民局局长唐芝能安排工作人员将未实际完工的安置点按全部完工并分配入住进行上报。2017年9月,合并其他问题,唐芝能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五:册亨县将部分搬迁对象重复申报问题
黔西南州册亨县移民局在确定2016年第二批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时,为应付审计工作,随机从“十三五”规划的搬迁名单中抽取3642人上报审计组,造成重复纳入易地扶贫搬迁名单89户334人。2017年8月,县移民局党组书记、局长王业林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017年11月,县移民局副局长庞辉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1.路由器故障解决典型案例分析 篇十一
1、网络环境
某单位使用的是Cisco路由器,租用电信30MB做本地接入和l0MB教育网双线路上网,两年来网络运行稳定,路由器也没有发生故障,随着网络用户数量增加,原来电信30MB已不能满足需要,于是决定租用电信1OOMB来解决带宽问题。电信采用光纤接入到单位机房后,使用百兆光电转换器经转换后通过双绞线接到路由器外网口上面,该路由器使用是千兆电口作为外网口,由于光电转换器只有1O0MB,该端口连接后速度显示100MB。
2、外网端口流量为零
经过几天的运行,管理员发现每天当路由器外网口流量超过50Mbps/s后,该端口就会出现“Receive Errors” ,流量超大,错误信息很多。突然有一天,出现外网不能上了,Telnet到路由器上面,发现电信对应的外网口没有流量,显示状态为UP,路由器上其他端口工作正常。第一反映是电信的那边出现问题了,是电话通知电信那边查检一下,对方很快回应说没有什么问题,并询问是否光电转换器死机了。于是管理员将光电转换器重启后,故障依然。没有办法,只好将路由器重启一下,故障排除。谁知,过了不到一个小时,故障又重现。Telnet到路由器后将该外网口执行shutdown和undo shutdown后,故障排除。谁知,将所有有关病毒的安全策略应用到该端口,将tcp mss修改为2048(厂商默认1460),故障依然出现。
3、故障分析
管理员发现在故障发生时,CPU显示23%,Memory为33%,不算太高,关键是其他接口都正常工作,看样子问题还是出现在这个端口上面。可这个端口已用了两年了,升级扩容以前没有出现端口不能正常通讯的情况, 端口硬件应该是有什么问题。通过网管软件对端口关闭前的流量检测,发现该端口关闭前有很大的流量通过(超过80Mbps/s) ,显示端口的错误信息也比较多。通过分析得知应该是网络流量太大,利用率过高所致。流量超过80%后,造成端口不能正常。如果该端口能工作千兆模式下,100MB带宽仅利用该端口10%,这样端口可以轻松处理。
4、解决方案
在找到症结后,推荐的解决方案是购买千兆光电转换器代替原来的百兆设备,而且价格也比较便宜,
但为了保证网络运行的稳定性,该单位决定直接购买一个千兆光口路由模块,直接利用光纤进行通讯,减少网络延时。电信则通过端口限速来控制保证提供百兆带宽。通过一段时间运行,发现该端口除了有少量错误信息外,再没有出现过端口无故关闭情况。
路由器故障2: 路由器为何发包失败
在路由器的配置过程中,经常会碰到这样的问题:网络通信正常,路由器可以成功路由数据包到目标网络,但是从路由器发的数据包却传送失败,故障表现为路由器ping目标网络失败,下面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1).现象描述
某单位的网络配置完成后,管理员在测试网络连通性时发现:从PC机(6.159.245.195) 向目标网络(6.159.245.65/26)发送Ping时,路由器R1可以成功转发数据包,然而从R1向目标网络(6.159.245.65/26) 发送ping时,出现ping失败。
(2).排错过程
首先,跟踪ping所经过的路径。检查R1的路由表,目标地址6.159.245.65可以与路由表中0.0.0.0/0相匹配。检查R2、R3、 R4的路由表,均可以发现与目标地址匹配的路由表项。
然后,跟踪ICMP回应应答数据包所经过的路径。为完成这一步骤,要明确回应数据包的源地址,PC发送ping时,回应应答数据包的目标地址就是 6.159.245.195。而路由器R1发送ping时,回应应答数据包的目标地址就是71.170.0.146。对照R4的路由表,发现与 6.159.245.195匹配的路由表项,而未发现与目标地址71.170.0.146相匹配的路由表项。看来,ICMP的回应应答数据包在R4处理时被丢弃了,所以从R1向目标网络R4(6.159.245.65/26) 发送ping时,出现pmg失败。
解决办法是:在路由器R4上增加一条指向71.170.0.144/30的静态路由,下一跳的地址为71.170.0.214。完成后,在R1向 R4发送ping时,发现一切正常了。
12.典型故障案例通报 篇十二
(三)2016-10-17 住建部 建设监理 建设监理
微信号:jsjl64271048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2016年9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督查组对部分省(区、市)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将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质量安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一:天津市武清区建筑工程总公司施工的天津市武清区第二人民医院迁址新建工程(住院楼),项目经理李新红;建设单位为天津市武清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项目负责人肖力;监理单位为天津建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于志敏。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部分梁柱节点和部分柱的箍筋间距不符合设计要求;二是部分拉结筋未按设计要求通长设置;三是脚手架局部连墙件数量不足,不符合规范要求;四是部分塔式起重机与建筑物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二:北京博大经开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的北京市亦庄开发区G1R1地块5号楼工程,项目经理吴双;建设单位为北京经开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于春权;监理单位为北京伟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贺成林。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部分柱主筋数量不符合设计要求;二是塔式起重机塔身标准节混用,部分塔式起重机标准节无顶升横梁防脱功能,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三:内蒙古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毫沁营棚户区集中回迁小区2号楼工程,项目经理史建军;建设单位为呼和浩特保障性住房发展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赵航;监理单位为内蒙古宏夏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全丽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部分框架梁纵向受力钢筋未按设计要求施工;二是悬挑式物料钢平台未设置荷载限定标牌,钢丝绳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三是塔式起重机直立梯安装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四:海城市胜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玉皇山老海高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A10号楼工程,项目经理崔静;建设单位为海城市金财土地房屋投资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生奇;监理单位为海城市工程建设监理处,项目总监刘辉。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部分楼板底部存在多处裂缝;二是部分脚手架立杆有缺失,主节点处缺少横杆,不符合规范要求;三是塔式起重机附着架撑杆与建筑物连接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五:海伦市恒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黑龙江省海伦市第九中学教育楼工程,项目经理王海彬;建设单位为海伦市教育局,项目负责人李青;监理单位为海伦市力达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项目总监马贵生。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塔式起重机起升高度限位器、起重力矩限制器失效,不符合规范要求;二是钢筋堆场部分钢筋型号不符合设计要求,且无进场验收复试记录。
案例六:黑龙江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黑龙江省海伦市中医院工程,项目经理王希东;建设单位为海伦市中医医院,项目负责人王久阳;监理单位为绥化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徐达。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塔式起重机回转限位器、起重力矩限制器失效,主卷扬钢丝绳防脱槽装置缺失,不符合规范要求;二是基础中部分钢筋焊接无复试报告。
案例七:吉林市安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经济开发区中心小学校工程,项目经理孟晨朔;建设单位为永吉县经济开发区中心小学校,项目负责人李景有;监理单位为吉林弘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尹玉中。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部分柱钢筋未按设计要求施工;二是部分楼梯下部主筋数量不足,不符合设计要求;三是部分楼梯平台梁箍筋用光圆钢筋替换螺纹钢筋,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八:视通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源县回族花儿艺术传承培训中心工程,项目经理高喜成;建设单位为海原县文化旅游广电局,项目负责人马启峰;监理单位为河南XX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王再兴。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独立基础使用的部分钢筋未提供进场检验记录和复试报告;二是地基换填后承载力检测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三是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沉降观测;四是塔式起重机重量限制器、回转限位器、滑轮的钢丝绳防脱装置功能失效,部分标准节连接螺栓松动,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九:金昌市隆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施工的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同人商贸影视城工程,项目经理李玉龙;建设单位为永昌县万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陈希天;监理单位为金昌恒业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袁强。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一层新增悬挑板无设计变更,局部缺少上部负弯矩筋;二是部分框架柱漏放单支箍筋,箍筋弯钩角度不足,不符合规范要求;三是部分模板支架扫地杆、纵横向水平杆、顶部水平拉杆缺失,不符合规范要求;四是施工现场配电系统未采用TN-S系统,钢筋加工区设备外壳直接做保护接地,不符合规范要求;五是塔式起重机回转限位器、幅度限位器功能失效,钢丝绳端头达到报废标准,部分标准节连接螺栓松动,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十: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乌东矿区异地安置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6号楼工程,项目经理方立军;建设单位为神华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董新龙;监理单位为河南宏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杜小燕。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钢筋气压焊接头未进行工艺试验即开始施焊,不符合规范要求;二是塔式起重机平衡重未安装到规定位置,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十一:青海省建工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青海省西宁市第二人民医院儿童诊疗中心工程,项目经理李发海;建设单位为西宁市第二人民医院,项目负责人麻承德;监理单位为青海国安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董海萍。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塔式起重机回转范围内存在高压线路,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塔式起重机附着杆超长使用,设计计算书存在错误。
二、建筑市场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一: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施工的天津市润合佳园住宅小区9号楼工程,项目经理吕建星;建设单位为天津农垦中南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王立;监理单位为天津市环外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方广军。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行为,将工程的钢材款、项目管理人员工资等,交由劳务分包企业天津恒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非项目部管理人员程海超、王玉来、刘东乐、程树军等四人签批财务报销凭证。
案例二: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万锦·领秀1-7号楼、S3商业楼工程,项目经理季晓进;建设单位为呼和浩特市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赵乐;监理单位为内蒙古居泰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云慧芳。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发包行为,将桩基工程发包给不具有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内蒙古工大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行为,将起重设备安装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广西建工集团建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广西建工集团建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存在挂靠行为,未提供现场负责人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工资发放单。
案例三:辽宁鸿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辽宁省鞍山市半岛国际二期D区(22号楼)工程,项目经理赵祥龙;建设单位为海城市中恒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张小红;监理单位为海城市工程建设监理处,项目总监李万生。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发包行为,将桩基工程施工直接发包给鞍山沃原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例四:海伦市恒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黑龙江省海伦市第九中学工程,项目经理王海彬;建设单位为海伦市教育局,项目负责人李青;监理单位为海伦市力达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项目总监马贵生。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发包行为,在未招标的情况下先行确定施工单位,且将起重设备安装工程直接发包给绥化市吉达建筑起重机安拆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王海彬履职不到位,实际项目负责人刘国权非本单位人员。
案例五:黑龙江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黑龙江省海伦市中医院工程,项目经理王希东;建设单位为海伦市中医院,项目负责人王久阳;监理单位为绥化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徐达。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王希东、安全员国成履职不到位,实际项目负责人徐成礼、项目管理人员吴占君非本单位人员。
案例六:甘肃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甘肃省金昌市甘肃农垦宾馆有限公司三星级商务宾馆工程,项目经理麻宗科;建设单位为甘肃农垦宾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刘子智;监理单位为兰州交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杜亚恒。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行为,将防水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的皋兰县天禹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例七: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乌东矿区异地安置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6号楼工程,项目经理方立军;建设单位为神华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董新龙;监理单位为河南宏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杜小燕。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建设单位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行为,其在与劳务分包单位石嘴山市信实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中包含计取周转材料、塔吊、施工电梯相关条款,且升降机租赁合同由劳务方陈铁球代总承包单位签订。
案例八:青海省建工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青海省西宁市第二人民医院儿童诊疗中心工程,项目经理李发海;建设单位为西宁市第二人民医院,项目负责人麻承德;监理单位为青海国安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董海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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