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探亲相关规定

2024-08-21

职工探亲相关规定(精选10篇)

1.职工探亲相关规定 篇一

职工探亲费用报销规定

为规范学院职工探亲路费报销工作,根据皖政(1981)98号文件(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人薪发(1994)11号(《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探亲假工资和探亲路费计算基数的通知》)和财行(2006)97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报销探亲费用的人员范围

学院在职在岗的正式职工(含采用人事代理的人员)。见习(试用)期内的职工不享受探亲费报销待遇。

二、探亲费用报销标准

1、探亲费用包括往返途中的交通费、住宿费及伙食补助费,其标准参照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2、未婚职工、与配偶两地分居(不在同一市)职工的探亲费。可以每学年报销一次;职工凭正式(电脑出具的清楚标注有日期)车票报销探亲往返交通费,公共交通工具的乘坐标准参照职工出差标准执行,乘坐飞机、火车软卧及轮船二等及以上舱位的不予报销。

2、已婚职工的探亲费。已婚职工可每四年报销一次探亲路费用,但探亲费用在本人月职务工资与国家规定比例津贴之和30%以内的部分,由本人自理。

三、探亲费用报销程序

1、职工按规定填写费用报销凭证,报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

2、学院人事处每年9月份集中审核、备案;

3、院长审批。

四、几点说明

1、学院作为从事高等教育的事业单位,每年均安排有寒暑假期,职工可在此假期内从事探亲活动,故不再享受探亲公假。

2、探亲目的地为分居的配偶、不共同生活的父母居住地。

3、本规定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从20**年11月1日起实施。

2.职工探亲相关规定 篇二

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浙劳薪[81]173号、浙人字[81]052号

各地、市、县劳动局、人事局,省级各部门,省直属各单位: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探亲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凡本省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在执行《探亲规定》的确良时候,按照本实施细则办理。

三、《探亲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四、在计算连续工作时间的时候,包括转为正式职工以前的试用期、临时工作期、见习期、实习期和熟练期。经组织批准调动。其调动以前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

五、大、中专毕业生、学徒、见习生、实习生、熟练工在学习、见习、实习、熟练期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期满转为正式职工后,上半年转正的可当年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下半年转正的自下半起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但对原是复员退伍军人的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和熟练工,可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六、职工的配偶是实行休假制度的教职工,应该由配偶在寒署假期间进行探亲,职工本人不能再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如果这种假期少于《探亲规定》的假期,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天数。

七、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其探亲待遇仍按一九**年七月二十七日《劳动部关于配偶是军官的工人、职工员是否享受探亲假待遇问题的通知》办理。

八、集中共同休假日轮休的职工和请病假连续三十天和三十天以上的职工(指不是回家的,都仍然可以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九、职工在当年因其他事情已经和家属团聚过三十天和三十天以上的(如家属来探望,职工因病在家休养或者趁便回家等)不再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十、《探亲规定》第二条 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十一、利用停工期间回家探亲的,探亲期间工资按照本人计时工资标准百分之百发给。

十二、实行提成工资制企业的职工探亲假期工资,由企业行政负担。

十三、实行计件工资制企业职工的探亲假期工资,有工资标准的按标准发给。没有工资标准的,按给假以前三到六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发给。

十四、职工经行政批准的事假,不包括在探亲假期内。

十五、各单位要合理安排职工探亲的假期,务求不要妨碍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并且不得因此而增加人员编制。

十六、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四年给假一次,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

十七、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不包括奖金。

十八、各单位对职工探亲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请假、销假制度。对无故超假的,要按旷工处理。

十九、关于职工探亲路费报销问题,可按浙江省财政厅(81)财预字第255号转发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的通知办理。

二十、本实施细则自“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公布之日即一九八一年三月十四日起执行。一九五八年六月十一日“浙江省人民委员会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3.企业职工各种假期的相关法律规定 篇三

一、年休假:

1、劳动者首次工作的,连续工作满十二个月后,才享有带薪休假的权利。

2、年假天数: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3、年假天数的计算,是以累计工作时间来确定的。累计工作时间即从员工首次工作开始以来的所有工作时间。可以用社保缴纳证明来确定累计工作时间。

4、劳动者新进一家用人单位的,其当年的年假天数计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5、年假一般当年休。用人单位不安排年假的,应发给员工3倍工资,公司安排,职工本人不休并提出书面申请不休的,可只发一倍工资。

6、年休假不包含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

7、职工享有年休假期间,公司按正常工作时间发放工资。相关法条: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 1 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二、产假:

1、正常带薪产假为98天,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的,增加30天。

3、母亲晚育的,增加30天。

4、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增加35天,男方有10天看护假。

5、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产假增加15天。

6、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7、产假包含公休日,是否包含法定节假日由各个公司自行决定。相关法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新法)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第六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三十天。属于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按《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增加产假。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八条 提倡晚婚、晚育。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第二十三条 干部、职工实行晚婚者,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者,增加产假十五日。第二十四条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独生子女父母,享受以下优待:

(三)属干部、职工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深圳特有的:晚育的,增加15天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婚假:

根据法律规定,一般带薪婚假3天,晚婚者多加十天,根据距离远近给予路程假,包含公休日,是否包含法定节假日由各个公司自行决定。

相关法条: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三、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 天,晚婚者(男年满25 周岁、女年满23 周岁)增加10 天。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四、探亲假:

探亲假方面,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公司可以自行安排。相关法条: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五、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应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其中,国有单位职工探亲时,年休假天数不足于原规定的探亲假天数部分可给予补齐。旅途车船费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规定: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享有探亲假:第三条 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3(二)已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λ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五、看护假: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父亲,享受10天看护假。相关法条: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五)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六、节育手术假

接受节育手术的,医院证明,所在单位按下列规定办理,并按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

1、安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3日,手术后7日内不得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

2、输精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7日;输卵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21日;

3、怀孕不满3个月人工流产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15日;怀孕3个月以上人工流产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42日。

4、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相关法条: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 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五)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具体办法和扶助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自本次修订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另行制定。

《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接受节育手术的,医院证明,所在单位按下列规定办理,并按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

(一)安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3日,手术后7日内不得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

(二)输精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7日;输卵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21日;

(三)怀孕不满3个月人工流产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15日;怀孕3个月以上人工流产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42日。

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第二十三条 接受节育手术,依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休假的,休假期间工资照发,原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不受影响。

七、丧假:

根据法律规定,职工丧假一般为3天,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相关法条: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四、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3 天以内的丧假。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3 天以内丧假。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八、病假:

职工病假在医疗期内的,工作不得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60%,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职工病假超过医疗期的,工资由双方协商确定。

相关法条: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九、事假:

员工请事假的,可以不支付工资。相关法条: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五条 员工请事假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间的工资。

十、哺乳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4.职工探亲相关规定 篇四

为规范我院职工、实习生的管理,经院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对医院职工、实习生的福利待遇做如下规定:

(一)未取得毕业证的实习生补助500元/月生活费;

(二)有毕业证,但无执业资质的实习生,本科学历补助700元/月生活费,中专及大专学历补助650元/月生活费;

(三)实习生不享受奖金、节假日补贴、外出考察学习、年终奖等相关福利待遇;

(四)有毕业证、无执业资质的临床及医技实习生,由科室自行安排;

(五)取得执业资质,经院办公会讨论通过后,与正式职工同工同酬;

(六)外出考察学习:职工在上一12月20日前参

加工作的(不包括试用期),按上一参加工作的实际月份进行补助;上一12月20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不得享受本外出考察学习。

本规定自2011年12月21日起执行,2011年12月21日之前参加工作的临聘人员按原有标准执行。凡今后到我院上班的人员未取得执业资质的,一律按照实习生进行管理(特殊情况除外)。

5.探亲假规定 篇五

 【法规标题】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国务院

 【发文字号】

 【颁布时间】1981-3-14

 【失效时间】

 【全文】

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已经一九八一年三月六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一九八一年三月六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一九八一年三月十四日国务院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 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四条 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五条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六条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七条 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自治区可以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探亲规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第八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八年二月九日《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对《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说明

一九八一年三月六日国家劳动总局局长康永和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发言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对《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作如下说明。

我国职工的探亲制度是一九五八年建立的。这个制度建立以来,职工与亲属长期分居两地的团聚问题得到了一些解决,广大职工群众十分拥护。但是,由于探亲制度规定的与亲属团聚时间过短,已婚职工夫妇双方居住在同一地区的,不能探望住在外地的父母,因此,要求修改探亲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从一九七八年到一九八○年,国家劳动总局收到这方面的人民来信就有三千多件。在五届人大几次会议和政协会议上,都有不少代表和委员提出提案,要求尽快解决这个问题。据此,国家劳动总局和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了研究,并到部分省、市、自治区征求了意见,对一九五八年《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作了一些修改和补充。我现在将修改和补充的主要地方说明如下,请委员长、副委员长、各位委员审定。

一、延长了探亲假期。对与配偶分居两地的职工,由原来给假十二天(不包括法定节日,下同)改为三十天(包括法定节日,下同)。这是因为,近二十年来,工业布局作了调整,三线建设大规模进行,不少职工单身调入或者分配到边远地方去工作,长期与配偶分居,每年只享受十二天的探亲假,时间太短,每次探亲来去都很匆忙,特别是路途较远的职工,到家刚刚恢复途中疲劳,又立即动身返回工作岗位。有些职工反映,一年十二天的探亲假是“三十年的夫妻,只过一年的同居生活”。适当延长探亲假期有利于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

对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假期,由原来每年十二天改为二十天,并规定两年探亲一次的,给假四十五天。这样修改,主要是鼓励未婚职工两年探望一次父母,以便集中精力学习业务技术,同时也可以减轻交通运输上的压力和节省财政开支。

二、增加了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规定。同父母分居两地的已婚职工,这次规定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这是考虑到有很多职工,由于工作需要远离了家乡,因结婚后没有探望父母的假期,又受经济条件的限制,不少人十年、二十年不能回家探望父母,职工的父母很不满意。有的职工为了探望一次父母,将多年的积蓄用光,甚至欠下一身债,多年还不清。已婚职工没有探望父母的假期,对青年职工支内、支边及毕业分配工作均有影响,父母也多为此而不愿意子女远离家乡。从长远来看,增加这一规定对于提倡已婚职工只生一个子女也有好处。

考虑到目前国家财政困难,这次规定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只能给予报销一部分,即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部分由职工自理,超过部分由职工单位负担。

在这个规定颁发以后,迫切要求探亲的人数必然很多,只要各单位从生产、工作方面考虑,适当安排,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是不会影响生产、工作的。

6.产假探亲假等规定 篇六

对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的规定

1、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提到晚育可延长婚假:“第二十五条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 • 女职工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0天产假;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 婚假、产假、护理假期(jia3 qi1)间;工资、奖金(jian1 _gong1 zi1 _jiang3 jin1)照发 •农牧民晚婚、晚育的;减免夫妻双芳一年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或者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相应奖励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库呻计划生育条例(2006年5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待遇规定

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二、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

三、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

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女职工【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0天产假】,【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农牧民晚婚、晚育的,减免夫妻双方一年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或者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相应奖励。”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员工休丧假的具体操作可参考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之法律规定: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3、《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4条规定探亲假期分为以下几种:(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5条规定,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第6条规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新疆执行的 探亲假期规定:第三条 探亲假期:(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准假,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

7.关于驻外员工探亲假期的规定 篇七

随着公司业务和规模的不断壮大,公司委派的驻外人员也日趋增加。为避免驻外员工长期不能与家人团聚而影响人员的稳定,为使驻外员工保持旺盛的工作精力,不断提高工作效率,为公司业务的长期、有效发展,公司秉承“以人为本”的人性化管理思想,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有关驻外员工探亲假期的规定,为驻外员工提供与家人团聚,加深亲情,缓冲压力的机会。

有关驻外员工探亲假期的规定如下:

1、驻外员工一年可享受2次(含春节一次)探亲假。

2、探亲假期内使用的交通工具除片区总负责人外,其他员工原则上均使用火车或汽车。(如乘飞机需片区总负责人批准。)

3、费用报销方式:在规定范围内交通费用全额报销。若乘坐飞机,费用按火车或汽车的费用报支。

4、探亲期内可享受国家法定假期,其余时间按公司请假相关规定。

探亲期内员工工资补贴:探亲期间不享受出差补贴,只领取基本工资。

5、探亲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由公司与各片区统一安排方可离岗休假。

8.职工探亲相关规定 篇八

律规定

1、《劳动法》(发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1995-01-01)

第29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第63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劳动合同法》第42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1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3、《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5、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时间:2001-04-16)

34.除劳动法第25条2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6、《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发布单位:市政府,施行时间:2002-02-01)

第33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3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第44条 :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

2《劳动法》第25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3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用人单位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32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一)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的;

(二)因防治工业污染源搬迁的;

9.职工探亲相关规定 篇九

[82]京侨会字第028号

关于转发《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待遇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国务院侨办、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待遇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探亲通知》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探亲通知》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的精神,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探亲通知》所称之父母,包括自幼(指十六周岁以前)抚养本人长大,现在仍与本人保持联系的抚养人。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二、学徒、见习生的学徒、见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通知》的待遇。

实行熟练制的工人,在熟练期内不能享受《探亲通知》的待遇。熟练期满并自参加工作之日算起工作满一年后,可以享受《探亲通知》的待遇。

经过区、县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按照合同规定仍继续在本单位工作的,可享受《探亲通知》一条中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配偶和未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规定的探亲假;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四年,按照合同规定仍继续在本单位工作的,可以享受《探亲通知》一条中已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规定的探亲假。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同时享受《探亲通知》

二、三四条规定的待遇。

三、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以及学徒、见习生期满转为正式职工的,上半年期满的,当年可以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期满的,自下一个起享受探亲待遇。

四、职工配偶、父母均已死亡,又未重新结婚的,如有未成年(指十六周岁以内)的子女寄养在国外(境外),可以享受探亲待遇,探亲假期与未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假期相同。

10.职工探亲相关规定 篇十

第一部分:各类假期详解

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注:产假需提供的证件 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产妇在子女出生后4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天产假。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

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二条)

产前假: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

产检假:(2010年最新产假规定)

一、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

二、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三、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

四、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这一部分不太确定是否已经开始实施)

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五条)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保胎假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

注:产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归纳一下,这些假期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必须享受的假期,单位无权剥夺,另一类是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第二部分:假类性质总结

一、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二、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虽然是依申请而行,单位有是否批准的权利,但需注意的是,根据《上海市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详见附件一《沪卫生局公布医疗机构开具产前假哺乳假证明通知》)

第三部分:相关假期的待遇规定

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医师诊断出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工资可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

二、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

原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女职工请产前假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奖金)计算。“在增加工资时应作出勤对待。”

三、产检假工资按正常出勤全额发

四、产假期间领生育生活津贴

女职工产假期间,如已参加了生育保险,根据生育保险的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医疗津贴,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生育生活津贴和医疗津贴的标准由该员工社会保险缴纳基数确定,由社会保险保障机构发放,有多长产假,就领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贴。

特别注明:女职工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其正常工作期间工资的(不包括奖金),低于部分应由单位补足。

如员工所在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产假期间应当按规定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不包括奖金)。女职工应当得到的生育保险其他待遇如医疗津贴等,也应当由单位承担。

五、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根据原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六个半月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奖金)计算。

如女职工六个半月哺乳假期满后,确有困难,要求继续请假为婴儿哺乳的,各单位可根据生产和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哺乳假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这期间,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特别注明:

非计划生育内的产妇请假规定:

所有假期时间均按上述计划生育内的规定实施,但是取消所有待遇的发放。(即有假无工资)

附件一

沪卫生局公布医疗机构开具产前假哺乳假证明通知上海市卫生局今天在网上公布了本市医疗机构依法开具产前假和哺乳假有关疾病证明的通知,经二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等,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两个半月,产前假只能按预产期在产假前执行;产假结束后可以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通知指出,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规定,女职工妊娠28周以上可以请产前假两个半月,产前假只能按预产期在产假前执行;产假结束后可以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女职工妊娠开具产前假,需经二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和各种严重的妊娠并发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疾病,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经二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通知规定,可能影响正常生育和严重影响母婴健康的疾病,均须副主任及以上技术职称的相关专业医师确诊,并由其所在的二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医务处(科)盖章证明。同时,各二级及以上相关医疗保健机构均需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如发现违反规定出具不实证明的机构和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人事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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