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ab(11篇)
1.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ab 篇一
廊坊分局负责编制项目四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
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
1、施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贯穿到施工生产活动全过程,明确排查地点、项目、目标、责任,将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化。施工单位项目部要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台帐,每日结合施工现场工程进度情况,由项目经理、项目工长、专职安全员和其他专业施工单位负责人组织进行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排除各项施工工艺不安全、安全防护不到位、临电设施不规范、有带病运行的机械设备、设施,施工人员存在的各类违章违纪行为、管理人员存在有违章指挥或监管不到位、及生产场所存在的其他各类事故隐患。
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各项目工地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2、施工单位项目部每周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排查施工现场的重大事故隐患,并逐级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施工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和责任,保证不留空挡,不留死角。
3、施工单位项目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制订具体方案,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资金投入、人员培训、劳动纪律、现场管理、防控手段、事故查处以及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等方面组织自查。
各专业分包单位每周也要定期排查一次事故隐患,并落实本单位各位管理人员、班组长,直到每一个职工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
4、施工单位项目部应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订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专业分包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到施工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分公局有关领导报告。
5、对一般事故隐患,各专业分包单位接到分局安监大队安全员下达的“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时,必须立即按整改措施、整改限期,并指定具体责任人负责按期整改,整改完毕报分局安监大队进行验收整改结果,进行消项。
6、对项目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按规定及时上报分局安监办,并做好监控措施,同时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组织制定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方案。重大安全隐患由分局安全管理人员发现,在下达“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后,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组织制定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应确定整改项目,整改目标、整改具体安全技术措施、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整改方案应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资金、监控措施、应急预案,做到按“五落实”要求进行整改。项目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方案及整改情况应及时上报分局安监办。
7、施工单位项目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依预定要求积极进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现存在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时,应及时报告分局安监办。
8、施工单位项目部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登记,分类编号,建立隐患管理台帐,对项目制订的重大隐患整改方案,整改责任人等有关情况资料及时归档。
9、施工单位项目部每周一要召开一次安全会议,总结、通报本周各单位安全生产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安全管理、隐患排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排下周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治理阶段性工作。
10、施工单位项目部专职安全员要配合分局安监大队做好日常施工现场安全监管工作,随时对整个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安全隐患应及时依规查处与报告。
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1、施工单位项目部对本单位自查和分局安监部门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要予以公示。
2、施工单位项目部应主动接受上级各有关部门的监督,及时公开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
3、施工单位项目部应每月对本项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向分局安监办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和分局安监大队下达的“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的整改情况。
4、施工单位项目部应当总结每月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每月向各劳务施工单位通报工作情况,提出下阶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点。
5、施工单位项目部对本单位自查和分局安监部门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施工单位项目部应向分局安监办提出验收申请,经分局安全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销号,将有关档案或台帐整理后归档管理。
6、分局安监大队安全员对施工单位的一般事故隐患与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果进行复查消项。分局安监大队对不能积极按期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要下达责令停产通知单,并进行罚款。
7、施工单位项目部应当按分局和本项目的有关规定,对未定期排查事故隐患或未及时有效整改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对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ab 篇二
关键词:龙东煤矿,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
0 引言
龙东煤矿自1987年投产以来, 至2008年4月矿井一直没能实现安全生产周期超过3 a。随着开采年限的增加, 煤炭储量减少, 近几年对开采初期遗弃的大量不规则边角煤与小块段煤柱进行开采, 这些工作面四周被采空区环绕形成孤岛, 顶板压力大、巷帮变形、工作面倾角大、断层多、跨度长、顶板破碎, 开采条件极为复杂, 矿井安全生产管理难度大。龙东煤矿通过实施有效的隐患排查治理, 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不安全行为, 防范事故发生, 确保矿井实现了较长时期稳定的安全生产。
1 几点具体做法
近年来, 龙东煤矿认真贯彻落实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和指导原则, 积极探索安全生产的规律特点和治本之策, 努力探索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从健全制度、做好过程控制、强化监督检查等方面来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1 健全制度
龙东煤矿制定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制度、岗位红线制度、安全风险预控管理制度、班组联责考核制度、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安全与经济效益挂钩制度、干部反“三违”制度、安检员绩效考核办法、事故追查、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隐患排查治理的安全管理制度, 并结合相关要求和现场实际情况的变化每年进行修订完善。
1.2 组织保障
龙东煤矿的隐患排查治理实行矿长负责制, 矿成立了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 下设顶板、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危险化学品管理5个专业小组, 对隐患从安全技术、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方面进行专业排查治理。安全监察科为矿专职的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单位, 负责全矿安全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电科、运输科、通风科、皮带管理科、综机科分别为本系统安全生产的主管单位, 负责本系统安全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生产管理科、地质测量科、信息科技环保科负责各自的业务技术保安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生产及生产辅助单位负责本单位生产作业场所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3 排查治理
隐患排查分三级:矿、区队 (科) 、班组。从人、机、环、管等各方面全方位全过程进行隐患排查治理, 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1) 矿长是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矿每月进行一次由有关职能科室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隐患排查, 对分管范围内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 重点排查整个矿井区域内各系统是否存在重大隐患, 系统是否完善, 在工艺、装备等方面是否存在问题和缺陷, 分析存在的隐患或问题, 并制定整改方案。
(2) 区队 (科) 负责人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负全面责任;每旬进行一次隐患排查, 全面排查本单位生产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现场管理、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
(3) 区队、车间的跟班队长、班组长, 对本班组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负直接责任;每班对现场进行隐患排查, 对排查出的隐患安排专人进行整改或采取风险预控措施, 现场解决不了威胁到安全生产的, 立即停止作业, 汇报矿调度室。
(4) 排查出的安全隐患由责任单位按照“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的要求进行整改;按照“隐患排查→分类定级→建档挂号→落实整改→复查验收→信息反馈→隐患销号”的流程进行闭环管理。
1.4 监督检查
1.4.1 监督检查方式方法
(1) 井下每旬、地面每月由安监部门不定期组织召集各职能部门专业技术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人、机、环、管各方面对全矿范围内所有生产作业场所进行拉网式全覆盖的安全大检查。
(2) 安检员持隐患排查表对采掘、综安、巷修等安全风险较大的头面进行盯头包面跟班蹲点, 全过程、全方位地监督检查。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生产现场进行日常安全检查。矿带班人员对各主要施工地点进行巡视抽查。
(3) 矿组织安全小分队检查, 每周不少于两次, 重点在早班后半班、中夜班对矿地质条件变化较大的施工地点、风险较大的临时性工程、零星工程进行突击检查。
(4) 各专业副总牵头组织有关职能科室及相关人员对本系统新开工的施工点进行检查验收, 做出安全评估, 决定是否具备开工条件。
(5) 对存在较大风险的作业头面进行挂牌督办检查, 将挂牌督办的作业头面作为重点监管对象进行安全检查, 相关职能科室加强对挂牌督办单位的业务指导, 督促治理方案和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的落实。
1.4.2 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等方面的贯彻落实及对上级文件的学习执行情况;检查各项规章制度、作业规程、施工措施在作业现场的贯彻落实情况;检查班前会前是否对现场进行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是否安排专人进行整改或采取风险预控措施, 对存在的隐患没有整改完毕或因条件不具备一时难以整改的是否采取了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检查现场的质量标准化、精细化管理和文明生产情况;检查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和矿井各种安全设备设施是否按规定设置和正常投入使用, 机电设备的各种保护是否齐全、有效, 设备、材料的防爆性能、防阻燃性能及使用的安全性能是否达到规定标准, 各种安全监测仪器仪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否按规定使用;检查所有从业人员和特殊工种的岗位培训情况及持证上岗作业情况, 岗位作业人员对本岗位应知应会、岗位操作规程和“岗位安全红线”及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风险防范措施掌握情况;检查作业现场环境污染、尘毒危害的治理情况;检查重点是“一通三防”、顶板管理、斜巷运输、多工种交叉混岗作业和是否有违反公司安全生产“五条禁令”的作业行为, 检查中发现作业场所存在危害人身安全或造成财产损失的安全隐患, 应立即责令停止作业, 进行整改;检查责任单位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是否按“五落实”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形成闭环。
1.5 考核
矿安全监察科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分级、分类汇总统计, 并进行全矿通报, 各责任单位负责落实整改并形成闭环, 各职能部门对本系统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隐患排查治理不及时、不彻底, 排查出来的隐患未按“五落实”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形成闭环的, 由安全监察科按矿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给予考核, 一周内重复出现的隐患按正常规定考核标准加倍考核, 各种考核结果当天在矿局域网进行公示。出现安全事故的, 对责任单位、责任人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责任追究。
2 结论
3.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ab 篇三
为了建立我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重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杜绝矿井生产安全重大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群众生命财产,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和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16号令),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川南监察分局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通知,(川南煤监发【2013】1号),按照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标准,结合我矿安全生产情况,特制订四川弘鑫矿业有限公司荣县源泉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排查治理方案。
一、重大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四川弘鑫矿业有限公司荣县源泉煤矿是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 矿长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1、各级正职全面负责本单位、本部门日常安全管理,负责制订单位及责任范围内的隐患检查及处理的管理制度,及时有效地查处事故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2、为及时排查、治理煤矿安全生产隐患,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煤矿生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3、煤矿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矿长对本矿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全面责任,各分管副矿长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负责。
4、公司安全监察处等业务处室对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负有监督检查和查处的职责。
5、煤矿应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明确隐患排查治理报告责任。
二、隐患排查
1、矿每月组织一次对矿井重大事故隐患大排查,对重大事故隐患建立登记台帐,指定专人负责跟踪监控,督促各单位认真整改,排除隐患。每周对本矿安全生产隐患全面排查1次;各科、队、班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随时进行隐患排查。
2、矿每月召开一次隐患排查办公会议。
三、隐患治理
1、建立健全隐患登记建档和重大隐患挂牌整改制度。
2、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分级管理。一般隐患由矿长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重大隐患由矿长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按照定时间、定人员、定资金、定措施、定标准的“五定”原则进行整改。
四、隐患报告
1、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时,必须立即向调度室报告。
2、每月将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整理成书面形式,有煤矿主要负责人签字。包括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
3、本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一经查出必须立即安排处理,逾期未落实处理的根据具体情况,对相应责任人及本部门给予100—200元罚款。
4、对事故隐患未落实处理彻底,造成轻、重伤事故,对本单位正职及相应责任人给予100—300元罚款,并取消当月安全奖。
5、对已经通报两次而未落实的同一隐患,对相应责任人给予50—100元罚款。
6、各职能科室根据责任分工,负责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查处及督查落实,重大隐患未发现并由此发生事故,追究科室领导及相应责任人责任。
7、矿井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力,会致使重大隐患不断出现。
8、矿每周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按照《特别规定》的15条认定标准排查本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按照事故的类别、性质做好事故隐患排查台帐,填写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表,二表必须由矿长签字。
五、矿长要按下面内容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六、整改完毕后,按照重大事故隐患验收标准由矿长组织自检后报县安监局备案,并由安监局上报上级有关安监部门。
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篇四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工段为分管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工段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负主要责任。各班组长对所辖范围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每个职工对本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公司领导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事故隐患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按督办应进行监控。隐患信息档案的建立按督办应对各类人员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排查与报告隐患的排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应当各自管辖区域内按照公司《安全检查制度》中规定时间、内容和频次对隐患进行排查,及时收集、查找并上报发现的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对隐患进行整改。
5.6、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篇五
安 全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制 度
广东新粤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佛江高速公路和顺至陈村段
机电工程施工FJ-S05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二○一八年八月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强化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迅速消除安全生产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最大限度的减少事故,有效遏制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项目部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隐患及其分类
1、隐患:本制度所指隐患,是指可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及管理上的缺陷。
2、隐患分类:一般隐患系指危险性较低、事故影响或损失较小的隐患;重大隐患系指危险性较大、事故影响或损失较大的隐患;特别重大隐患系指危险大、事故影响或损失大的隐患。
二、隐患整改原则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2、“抓生产必须先抓隐患整改”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3、“谁存在事故隐患,谁负责筹措资金进行整改”和迅速、及时、彻底完成彻底隐患整改原则;
4、实行隐患部门及主要负责人负责制,重特大隐患整改期间昼夜监控和重特大隐患整改逐级上报制。
三、隐患建档
所有隐患必须建立隐患档案,重特大事故隐患应“一事一档”。隐患档案一般包括:隐患部门、具体位置或部位、类型、相关图片、整改方案、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期限及标准要求,隐患整改阶段性总结及情况反馈意见、隐患注销和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处事故隐患等相关资料。
四、隐患整改
1、人的不安全行为整改,本着“发现一处,随时消灭一处”的整改原则,对人为隐患,要通过加强安全宣传教育,严抓各项制度落实,强化考核,拒绝“三危”现象,努力提高全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和安全防范意识,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
2、物的不安全隐患整改,要增加必要的安全投入,及时按相应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维修、加固、整治隐患部位,重视隐患部位的养护和跟踪监控,加强现场管理,建立隐患整改信息联络体系,确保隐患整改措施得力,责任到人,整改到位。
3、隐患整改要按计划及时限要求完成。对一时不能整改彻底或整改期限长的,要采取强有力和切实可行的安全监控及防范措施,制定相应的重特大险情和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严格24小时昼夜值班制和领导带班制,确保万无一失。
五、隐患整改监督检查
1、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监督系统内隐患整改工作,隐患部门对隐患整改的具体方案实施、监控、安全防范具体负责。
2、要建立隐患整改定期调度制度。隐患部门每周检查一次整改情况,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或委托其办公室每月督查一次全项目部隐患整改情况。
六、隐患整改总结及信息反馈
隐患整改完毕,隐患部门要形成隐患整改总结,填写隐患整改反馈单,并按规定上报。同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处事故隐患,追究构成
事故隐患的责任人,以警后事,杜绝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
七、奖惩
6.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ab 篇六
第1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构建科学有效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单位行政区域内各部门实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持政府领导、部门监督,属地为主、条块结合,本单位负责的原则。
第4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本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5条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或者停用,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相关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有关文件对重大事故隐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大事故隐患由本单位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事故隐患风险和本单位实际具体组织认定;各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进行监督指导。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上级报告或者举报。
第6条 本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参加并督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7条 单位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通过加强制度建设,落实安全责任,组织全员参与,实施班组安全建设,开展安全标准化等活动,实现隐患排查治理的制度化和常态化;通过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开展危险预知训练,组织企业对口互查,委托外部评审,实施风险评估与预警,加强信息化管理等方式,提高隐患排查治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8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工作制度一般应包括安全检查、风险评估、隐患治理、建档监控、信息报告、资金保障、举报奖励等内容。
第9条 单位将本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本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管理的职责。
第10条 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统一协调管理各分包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统一汇总并向当地政府部门报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信息。
第11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各自承担本单位管理或使用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对共用部分,应由各个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共同协商,明确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或委托相关单位统一管理,由统一管理的单位负责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第12条 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隐患排查治理的教育培训,使其明确工作责任,掌握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方法和要求。
第13条 单位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对本单位与本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生产管理活动进行风险评估,确定本单位应重点防范的事故风险。
第14条 单位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
第15条 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及时进行专项性事故隐患排查:
1、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发生变更时或有新的公布时;
2、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时;
3、企业作业条件、设备设施、工艺技术改变时;
4、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时;
5、相关方进入、撤出、改变时;
6、发生事故或对事故、事件及其它信息有新的认识时;
7、极端天气、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时;
8、其它相关情况。
第16条 单位应根据检查性质,结合本单位实际,编制各类检查表(卡),明确相关部门(岗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方法和要求,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17条 单位发现事故隐患后,应根据隐患性质,及时组织实施治理。一般事故隐患应立即组织治理;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制定治理方案,落实相关责任,限期实施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至少应当明确如下内容:
1、治理目标和任务;
2、治理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保障;
4、责任部门和人员;
5、治理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18条 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第19条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及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监护,防止事故发生。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遇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第一时间停止作业,立即撤离现场所有人员。
第19条 事故隐患涉及相邻地区、单位或公众安全的,本单位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单位,采取适当方式加以明示,并加强对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的协调。
第20条 政府部门督查人员履行事故隐患督促检查职责时,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对督查人员发现的隐患应当及时治理并反馈结果。
第21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办法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本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22条 单位应当建立隐患治理结果确认工作机制,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毕后应当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治理结果验收或评估;各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毕并自行组织验收合格后,报挂牌督办牵头单位组织验收。
第23条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政府部门报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信息。第24条 本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帐,主要包括:
1、各类安全生产检查,风险评估(评价)记录;
2、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记录;
3、重大事故隐患及治理情况报表;
4、隐患排查治理统计信息报表。
5、各部门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6、落实本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责任;
7、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督促检查、信息报送、举报奖励、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等工作制度;
8、制定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指导意见,规范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9、组织开展教育培训,提高本行业(领域)相关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识和能力;
10、做好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
11、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督促检查,依照有关规定向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上级有关部门报送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统计信息;
12、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第25条 各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督促检查计划,明确重点内容、检查方法和工作要求。
第26条 各部门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督促检查,督促检查可以采用部门联合检查方式,也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
第27条 各部门对督促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作好检查记录,并形成书面督促检查意见。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要求本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应的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本和使用相应的设施、设备。
发现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问题应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反馈结果。
第28条 各部门应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机制,定期分析评估本行业(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对危险性较大、治理难度较高、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安监局的要求实施挂牌督办,落实挂牌督办各项职责。
第29条 各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帐,主要包括:
1、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工作文件;
2、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督促检查记录和执法文书;
3、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相关报表;
4、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相关资料;
5、隐患排查治理统计报表及工作总结;
7.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ab 篇七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环境的危险因素、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其中,危害和治理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属于一般事故隐患;危害和治理难度较大、又无可靠措施确保安全运行,且15日内不能整改排除,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或者因外部因素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国家、省对事故隐患分级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专家咨询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及时协调、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 市、区(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 排查治理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行业自查指导标准,编制与岗位、工艺、设备相适应的事故隐患排查标准,明确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的主要范围和具体内容。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明确排查、建档、报告、治理、监控、举报奖励、资金保障及使用等工作要求及相应责任,并组织落实。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重点围绕本单位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监控设施以及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现场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开展事故隐患日常排查工作。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必要时邀请专家参加,开展事故隐患全面排查或者专项排查工作。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冶金、船舶修造、海洋捕捞、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统称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每月至少组织1次全面排查或者专项排查,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每个季度至少组织1次全面排查或者专项排查。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排除;对重大事故隐患,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整改:
(一)根据整改需要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局部停产停业或者全部停产停业;
(二)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专家依据有关标准和办法进行风险评估,明确事故隐患的现状、产生原因、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及周边环境情况、整改难易程度,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三)制定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的目标与任务、方法与具体措施、负责机构、人员与职责分工、经费与物资保障、时限与要求、安全措施与应急预案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四)落实治理方案,排除事故隐患。
第十四条 对确认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和治理方案。
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收到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治理方案排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并采取责令停产停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应急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期间,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治理情况汇报,保证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所必需的资金和物资条件,及时协调解决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的问题。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或者通知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局部停产停业或者全部停产停业。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的要求,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详细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应当包括事故隐患的发现日期、基本情况、类型等级、治理情况等内容,并妥善保存。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至少保存1年,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至少保存3年。
第十八条 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逐月和逐年统计分析,并分别于次月5日前和次年1月15日前,通过青岛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系统将统计分析情况报送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逐季和逐年统计分析,并分别于次季首月10日前和次年1月15日前,通过青岛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系统将统计分析情况报送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时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存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
(二)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并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三)承包单位、承租单位负责其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对非因承包、承租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隐患,由发包单位、出租单位负责治理,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对监管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
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治理或者限期整改,及时跟踪了解治理情况,并根据需要组织核查。
第二十一条 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举报制度,公布举报方式和途径,受理事故隐患举报。
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受理事故隐患举报后,应当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十二条 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档案,记录获知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管信息。
区(市)安全监管部门每月将信息汇总整理后报送市安全监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每月将信息汇总整理后报送上级部门和同级安全监管部门。
市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管信息系统,接受、汇总、分析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及时抄告有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 对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或者涉及面广、治理难度大、危害后果严重的,以及生产经营单位拖延或者拒绝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实行挂牌督办。事故隐患治理的监督管理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安全监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报请本级政府实行挂牌督办。
第二十四条 负责督办的有关部门对承担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的单位,应当下达包括以下内容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指令书》:
(一)事故隐患的基本情况;
(二)事故隐患的类型;
(三)法律依据;
(四)事故隐患治理相关责任单位;
(五)事故隐患的治理要求和治理期限。
第二十五条 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在治理期间,仍然需要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须经专家论证或者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评估认可,并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保障安全,方可进行。
第二十六条 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治理。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应当于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督办部门提出包括延期的原因、延期的时间等内容的书面延期申请,经督办部门同意后方可顺延相应期限。
第二十七条 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并形成包括以下内容的评估报告:
(一)事故隐患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及由来、类型、所处位置、现状及其产生原因、相关图片资料等;
(二)事故隐患的评估方法;
(三)事故隐患的危害因素、程度、影响范围及可能导致的后果分析;
(四)治理措施及防范措施实施效果;
(五)评估结论;
(六)其他相关内容。
承担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的单位为政府指定部门的,由该部门负责评估。
第二十八条 经评估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下达《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指令书》的.督办部门提出恢复生产和摘牌销案的书面核销申请。书面核销申请包括事故隐患的基本情况、治理方案、治理效果及对治理情况的评估报告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督办部门收到书面核销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验收。审查验收合格的,督办部门向作出挂牌决定的政府或者部门申报,办理摘牌销案手续,恢复生产经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审查验收不合格的,督办部门依法责令其继续治理;继续治理完成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督办部门依法提请本级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监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事故隐患日常排查和全面排查或者专项排查工作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报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监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现事故隐患,未按照规定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治理的;
(二)对在排除事故隐患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未按照规定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局部停产停业或者全部停产停业,或者未组织进行风险评估,或者未制定并落实治理方案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未按照规定报告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
(四)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未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的。
第三十三条 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权力、假公济私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8.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ab 篇八
(讨论稿)
(一)隐患定义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定义中对事故隐患分为两类,一类是“违反”型隐患,所有违法、违标、违规等行为和状态均视为事故隐患,这是我国第一次将各种“违反”的概念规定为事故隐患,为我国在安全生产管理领域加强对遵守各种规定的“执行力”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另一类是由于某些因素而引起的三种现实表现: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这就对事故隐患的起因给予了重视,对于“违反”之外的原因列为其他因素,也就从理论上对事故隐患的原因分析和管理有了相应依据。三种表现中的物是指生产过程或生产区域内的物质条件(如材料、工具、机器设备、成品、半成品),行为是指人在工作过程中的操作、指示或其他具体行为,管理是指各种生产活动的开展所必须的各种组织、协调等行动。这里也是第一次将管理方面的缺陷列入事故隐患的范围,充分说明当前我国安全生产工作更加重视对管理的要求和控制。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可以简称为“事故隐患”,有时也简称“安全隐患”。为方便起见,本书叙述过程中通常采用“隐患”一词。
(二)隐患分级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9.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ab 篇九
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能够立即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章制度;
(二)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资金投入;
(三)定期组织事故隐患排查,消除事故隐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协
调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应当由政府负责的事故隐患治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相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的,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事故隐患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处理;对举报属实的,给予奖励,并为举报者保密。
第二章 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单位、部门、车间、班组的负责人和其他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下列事项进行排查: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保养情况;
(三)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和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四)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等情况;
(五)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六)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发放和使用情况;
(七)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配备等情况。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根据其岗位职责,对设施、设备、工艺等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报告现场负责人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一般事故隐患的,应当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根据事故隐患不同级别,制定并实施相应治理方案,确保安全。
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分为一级和二级重大事故隐患。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很大,需要停产停业七日以上方可排除的隐患,或者需要协调外部单位予以排除的隐患;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停产停业六日以内予以排除的隐患。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治理重大事故隐患,并立即报告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一)根据需要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或者全部停产停业;
(二)组织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风险评估,明确事故隐患的现状、产生原因、危害程度、整改难易程度。生产经营单位没有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风险评估;
(三)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目标、治理措施、责任人员、所需经费和物资条件、时间节点、监控保障和应急措施;
(四)落实治理方案,排除事故隐患。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
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疏散可能危及安全的人员,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应当派员值守。
事故隐患涉及相邻地区、单位或者社会公众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通知相邻地区、单位,并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信息档案,并保存两年以上。信息档案包含下列内容:
(一)排查事故隐患的人员、时间、部位或者场所;
(二)事故隐患的具体情形、数量、性质、级别等情况;
(三)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将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送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将本行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送本级安监部门。
安监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措施排除事故隐患。
第三章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本地区、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安监部门应当指导、协调、督促其他有关部门做好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组织现场核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排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必要时,可以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八条 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重大事故隐患跟踪督办,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整改任务、措施和时限,以及督办部门的责任,并向社会公布。必要时,报本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
负有整改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追责,并按照规定将其录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被停产停业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监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申请恢复生产。
安监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同意其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责令继续停产整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恢复生产。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监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章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档案的;
(三)未按规定定期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监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根据需要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或者全部停产停业;
(二)未按规定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
(三)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的。第二十二条
安监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到事故隐患举报,未按照规定处理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三)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造成后果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10.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ab 篇十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促进区队工作的稳步发展,杜绝了事故的发生,实现了安全生产。根据《兖矿菏泽能化有限公司赵楼煤矿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区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整治行动组织领导
为使掘进四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顺利开展,成立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张方运岳邦礼副组长: 王金刚米文川郝学清 成员:游继贤陈尚同步士东杨书运刘寅占刘祥经杨杰张晓峰王涛郭小兵于耀何庆庆
队长对安全隐患的治理工作安全负责,每周同主管技术员组织
小组成员进行一次安全隐患排查,对排查、确认出的隐患要及时治理,全面落实本区队隐患治理工作。
11.安全检查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篇十一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和规程.认真检查并及时 发现和消除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操作等方面的隐患,从而避免工伤事故的发生,保护职工的健康、安全,特制定本制度。2 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安全生产检查的项目、内容、时间、方法、隐患整改、责任分工及要求,适用于我公司内各部门及班组。3 总则
3.1 安全生产检查依据“分级管理、分线负责”的原则进行实施。3.2 安全生产检查的方式
安全生产检查的方式一般按检查的目的、要求、阶段、对象不同、分为经常性检查、专业检查和定期检查三种。3.2.1 经常性检查是指安全技术人员和车间、班组管理者、员工对安全生产的日查、周查和月查。主要包括:巡逻检查、岗位检查、相互检查和重点检查。
3.2.2 专业检查是根据企业特点,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有计划、有重点地对某项专业范围的设备、操作、管理进行检查。
3.2.3 定期检查是企业或主管部门组织的按规定日程和规定的周期进行的全面安全检查。主要包括:安全生产大检查、行业检查、企业内定期检查。4 职责
4.1 主管生产安全的部门领导负责审查安全检查计划,督促重大隐患整改。
4.2 安全保卫部负责编制安全生产检查计划。负责制定安全管理检查表。负责组织专业检查和定期检查,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验证整改效果。负责指导相关人员开展经常性检查。负责对检查结果实施考评。
4.3 设备维修部负责制定设备设施专业检查表,参与专业检查和定期检查。负责设备设施隐患的整改工作。
4.4 保卫部负责制定防火、交通安全专业检查表。组织防火和消防器材专业检查。参与定期检查。负责下达火灾隐患整改通知单.并验证整改效果。
4.5 工会参与定期检查,督促隐患整改。
4.6 生产车间负责组织本单位经常性检查。负责组织本单位的隐患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按时上报。5 经常性安全检查 5.1 检查范围
5.1.1 设备设施、工艺装备、厂房建筑、作业环境,以及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情况。
5.1.2 危险源:按照危险源识别和评价划定的重大、重要和一般等三级危险源。5.2管理要求
5.2.1 操作者每天上班前和工作结束后应对本岗位的设备设施、工艺装备和作业环境进行检查。
5.2.2 班组长或班组安全员每天对本班组内4.1.1的内容进行日常检查,填写日常检查记录。发现违章、隐患应及时予以制止或消除,解决不了要向上级报告。
5.2.3 车间主任或车间安全员每天对本车间内4.1.1的检查记录进行检查。还应利用班前会、班后会及安全活动日等多种形式,发动群众进行互相检查。发现违章、隐患应及时予以制止或消除,解决不了要向上级报告。
5.2.4 安全保卫部现场安全管理员每天进行现场安全巡视,填写日常检查记录。发现违章、隐患应及时予以制止或消除,解决不了要向上级报告。
5.2.5 危险源检查:班组每天一次.车间每周一次,安全部每月一次。各级均要认真填写危险源检查表。6 专业检查
6.1 专业检查分为考评自查和专项检查考评自查是以车间为单位,按照《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标准》进行自查专项检查由安技部组织,针对企业状况,对全公司设备设施、作业环境进行专门检查。
6.2考评自查每季度进行一次,一、二、三季度由各车间组织,自查结束后,填写自查报告报安全保卫部。安全保卫部对各部门的检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是“三查”,即:查自评资料、查整改现场、查设备状况。四季度由安全保卫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参加,按《考评办法》中规定的程序执行。6.3 专项检查每季度开展一次.突出一项专业或一项综合工作。专项检查的内容按照安全生产检查计划执行.特殊情况报主管生产安全的副经理审批后执行。
6.4 考评自查的时间为每季度末的最后一周内进行;专项检查的时间为2、5、8、10月的最后一周内进行;
6.5 专项检查应由安全保卫部组织编制《安全检查表》(编制方法见本制度第8节),按照表列项目进行检查,检查前要组织检查人员学习检查表内容。
6.6 专业检查中发现违章、隐患应及时予以制止或消除,不能立即整改的由检查组下达整改通知单。检查结束后,各部门检查资料应上报安全保卫部,由安全保卫部负责编写检查报告,报主管生产安全的部门领导,按规定实施考核。7 定期检查 7.1 检查时间
7.1.1 各单位应于每年“元旦”、“五一”、“十一”前一周结束自查。
7.1.2 安全保卫部在上述部门自查结束后对各部门进行复查或抽查。7.2 检查内容 7.2.1 查思想:查各级领导、群众对安全生产的认识是否正确,安全责任心是不是很强.有无忽视安全的思想和行为。即查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生产素质。
7.2.2 查制度: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在生产活动中是否得到了贯彻执行,有无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现象。7.2.3 查纪律:查劳动纪律的执行情况,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7.2.4 查领导:检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7.2.5 查隐患:设备设施、工艺装备、厂房建筑、作业环境等的隐患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7.3 检查方法及要求
7.3.1 各部门要充分发动员工,认真开展车间和班组群众性自查和整改,并将检查情况逐级上报。
7.3.2 各部门要在员工自查的基础上,组织相关部门的人员,按分管项目认真进行重点检查,并组织落实整改。7.3.3 各部门自查及整改结果,于自查后一周内上报安全保卫部。
7.3.4 各部门应对自查、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落实查出隐患的整改。
7.3.5 安全保卫部应对各部门的检查、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安委会对重大隐患及时协调整改。8 隐患整改 8.1 对查出的隐患,各部门应下达整改指令,限期整改,并建立台帐。
8.2 各部门对各种安全检查查出的隐患,原则上必须立即安排整改,按“三定四不推”原则整改到位;对一些较大和整改有难度的隐患要及时列入计划整改项目,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整改时间进度,并及时上报有关责任部门,以便指导、帮助、协调解决,确保设备设施安全。
8.3 对于因物质技术条件的限制,暂时无力解决的隐患.除采取可靠的临时措施外,应列入安措计划进行解决。
8.4 隐患整改完成后,由安全保卫部进行验证,签署意见后归档。9 安全检查表的编制 9.1 编制安全检查表的依据
9.1.1 有关规程、规范、规定、标准与手册; 9.1.2 国内外事故信息; 9.1.3 本单位的经验。
9.2 编制安全检查表的程序与方法
9.2.1 系统的功能分解:按系统工程观点将系统进行功能分解,建立功能结构图,通过各构成要素的不安全状态的有机组合求得总系统的检查表。
9.2.2 人、机、物、管理和环境因素分析:以检查目的为研究对象,从安全观点出发,从“人一机一物一管理一环境”系统出发,编写检查要点。9.3 编制安全检查表应注意的问题
9.3.1 编制“安全检查表”的过程,实质是理论知识、实践经验系统化的过程,为此,应组织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安保人员深入现场共同编制。
9.3.2 按隐患要求列出的检查项目应齐全、具体、明确,突出重点,抓住要害。
9.3.3 避免重复,尽可能将同类性质的问题列在一起,系统地列出问题或状态。另外应规定检查方法,并有合格标准。9.3.4 各类检查表都有其适用对象,各有侧重.是不宜通用的。如专业检查表与日常检查表要加以区分,专业检查表应详细,而日常检查表则应简明扼要,突出重点。
9.3.5 危险性部位应详细检查,确保一切隐患在可能发生事故之前就被发现。
9.3.6 编制“安全检查表”应将安全系统工程中的事故性分析、事件性分析、危险性预先分析和可操作性研究等方法结合进行,把一些基本事件列到检查项目中。10 考核
10.1 凡未认真开展各项安全检查、未按期整改隐患或整改不到位的部门.按安全生产考核办法进行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ab】推荐阅读: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总结08-10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工作方案08-18
矿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办法09-24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12-02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4.101-11
第四季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总结02-23
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