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学法律硕士联考

2024-12-12

非法学法律硕士联考(精选8篇)

1.非法学法律硕士联考 篇一

2018年硕士研究生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联考专业基础课试题(完整版)

一、单选题

1.关于我国刑法溯及力的适用,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司法解释应适用从新兼从轻原则 B.处刑较轻是指法院判处的宣告刑较轻。C.应以“审判时”作为新旧法选择适用的判断基础 D.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适用行为时的法律

2.犯罪分子为日后向甲勒索财物,用枪威逼甲杀死一名路人并录像。甲的杀人行为属于: A.正当防卫 B.紧急避险 C.自救行为 D.犯罪行为

3.下列情形中,应认定为入户抢劫的是: A.甲冒充煤气抄表员进入受害人家中实施抢劫 B.客户服务员乙进入客人入住的酒店房间实施抢劫 C.丙入户盗窃后将追赶的失主在公寓楼道内打成重伤

D.丁在房屋中介人员带领其进入他人居住的出租房内查看时发现贵重财物实施抢劫 4.下列关于包庇罪的表述,正确的是: A.行为方式必须是作为 B.行为方式必须是特殊主体

C.行为时间必须发生在审查起诉之后 D.行为对象必须是判决确定的犯罪分子

5.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条规定属于故意杀人罪的: A.修正的犯罪构成 B.标准的犯罪构成 C.加重的犯罪构成 D.减轻的犯罪构成

6.下列选项中,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的是: A.冒充人民警察敲诈他人巨额财物 B.敲诈勒索亲属财物但获得对方谅解 C.以在网上发贴相要挟获得职务晋升

D.以公开不雅视频相要挟向他人借巨款后无力偿还 7.下列关于管制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在劳动中同工同酬 B.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C.可同时适用禁止令

D.刑期从判决宣告之日起计算

8-9案情:甲加盖违章建筑,并串通负责房屋征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乙,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甲违法多得了200万元征收补偿款,事后,甲将其中的5万元送给乙。8.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A.诈骗罪 B.贪污罪 C.行贿罪

D.侵占罪

9.乙的行为应认定为: A.诈骗罪 B.贪污罪 C.受贿罪 D.职务侵占罪

10.下列关于走私罪的表述正确的是

A.走私的废物中混有普通货物的,构成走私废物罪 B.基于走私目的向海关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应数罪并罚 C.走私普通货物偷逃关税数额特别巨大的,可以判处死刑 D.具有走私故意但对走私具体对象不明确而走私的,应认定无罪

一、单选题

1.关于我国刑法溯及力的适用,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司法解释应适用从新兼从轻原则 B.处刑较轻是指法院判处的宣告刑较轻。C.应以“审判时”作为新旧法选择适用的判断基础 D.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适用行为时的法律

2.犯罪分子为日后向甲勒索财物,用枪威逼甲杀死一名路人并录像。甲的杀人行为属于: A.正当防卫 B.紧急避险 C.自救行为 D.犯罪行为

3.下列情形中,应认定为入户抢劫的是: A.甲冒充煤气抄表员进入受害人家中实施抢劫 B.客户服务员乙进入客人入住的酒店房间实施抢劫 C.丙入户盗窃后将追赶的失主在公寓楼道内打成重伤

D.丁在房屋中介人员带领其进入他人居住的出租房内查看时发现贵重财物实施抢劫 4.下列关于包庇罪的表述,正确的是: A.行为方式必须是作为 B.行为方式必须是特殊主体

C.行为时间必须发生在审查起诉之后 D.行为对象必须是判决确定的犯罪分子

5.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条规定属于故意杀人罪的: A.修正的犯罪构成 B.标准的犯罪构成 C.加重的犯罪构成 D.减轻的犯罪构成

6.下列选项中,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的是: A.冒充人民警察敲诈他人巨额财物 B.敲诈勒索亲属财物但获得对方谅解 C.以在网上发贴相要挟获得职务晋升

D.以公开不雅视频相要挟向他人借巨款后无力偿还 7.下列关于管制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在劳动中同工同酬 B.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C.可同时适用禁止令

D.刑期从判决宣告之日起计算

8-9案情:甲加盖违章建筑,并串通负责房屋征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乙,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甲违法多得了200万元征收补偿款,事后,甲将其中的5万元送给乙。8.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A.诈骗罪 B.贪污罪 C.行贿罪 D.侵占罪

9.乙的行为应认定为: A.诈骗罪 B.贪污罪 C.受贿罪 D.职务侵占罪

10.下列关于走私罪的表述正确的是

A.走私的废物中混有普通货物的,构成走私废物罪 B.基于走私目的向海关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应数罪并罚 C.走私普通货物偷逃关税数额特别巨大的,可以判处死刑 D.具有走私故意但对走私具体对象不明确而走私的,应认定无罪

21.李某于2012年7月将户籍由甲市迁往乙市,因遗失户籍迁移的而未能落户,后李某因工作需要,自2013年8月起租住在丙市,并在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因重病在丁市某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10月时李某的住所在 A.甲市 B.乙市 C.丙市 D.丁市

22.甲将一部相机传给乙,乙擅自将相机卖给不知情的丙,丙又将相机卖给不知情的丁并交付。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丁根据善意取得相机的所有权 B.丁基于丙的交付得取相机的所有权 C.丁在甲追认后方可得取相机的所有权 D.丁在付清全部款项后方可得取相机的所有权

23.甲在报纸上发表了一篇时事性文章,来声明不允许其他媒体刊登,乙杂志社未经甲同意予以转载且未支付报酬。乙杂志社的行为不构成侵权的法律依据是: A.许可使用 B.法定许可 C.强制许可 D.合理使用

24.甲在某酒店公用洗手间滑倒,摔掉了眼镜。经查;甲滑倒系因酒店清洁工乙清洁不彻底,地面湿滑所致。甲的损失应由: A.甲自己承担。

B.酒店承担全部责任 C.酒店和乙承担按份责任 D.酒店和乙承担连带责任

25.下列选项中,甲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的是: A.甲主动将摔倒在人行道上的老人扶起 B.甲儿时被收养,成年后赡养亲生父母

C.甲为了出行便利,出钱修复邻居家被台风刮倒的院墙

D.甲的狗将他人咬伤,甲确以为是好友乙的狗咬伤人而赔偿伤者

26.甲公司欠乙公司贷款50万元,乙公司欠甲公司租金50万元,后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债消灭的原因是: A.混淆 B.免除 C.低销 D.清偿

27.甲将自己的汽车借给乙使用。某日,乙酒后驾驶汽车撞伤丙,丙的损害应由: A.甲全部赔偿 B.乙全部赔偿 C.甲、乙连带赔偿 D.甲、乙按份赔偿

28.摄影师甲以乙为模特拍摄了数百张艺术照。甲将这些照片编辑成画册,未经乙同意交出版社发行。甲的行为侵害了乙的: A.著作权

B.发表权 C.有像权 D.署名权

29.甲将乙的和联系方式发到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声称乙欠钱不还,是个骗子,经查,甲所说与事实完全不符。甲的行为侵害了乙的: A.姓名权 B.名誉权 C.肖像权 D.荣誉权

30.甲公交公司的司机乙为避让闯红灯的行人丙而急刹车,给乘客丁摔倒受重伤。丁的损害应由: A.甲公司赔偿 B.甲公司和乙连带赔偿 C.乙赔偿

D.甲公司和丙连带赔偿

31.甲(10周岁)、乙(11周岁)丙(12周岁),翻越高速公路天桥旁水泥护栏后,趴在防护网上往高速公路抛掷石块击打过往车辆,其中一石块击中司机丁致其重伤,但无法确认该石块是谁投掷。

A.甲、乙、丙连带赔偿 B.高速公司管理机构赔偿 C.甲、乙、丙的监护人连带赔偿

D.甲、乙、丙的监护人和高速公司管理机构连带赔偿

32.下列情中,不属于法人解救原因的是: A.被吊销营业执照 B.被吊销登记证书

C.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 D.变更名称

33.甲声称具有某海外名校学历,与乙登记结婚。半年后,乙发现甲的毕业证书是伪造。甲、乙之间的婚姻: A.无效 B.有效

C.因欺诈可撤销 D.因重大误解可撤销

34.甲将汽车以15万元的价格卖给乙并交付,后甲从乙处借回汽车,并以16万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同时变更了登记手续,但车仍由甲占有。乙得知后,要求甲、丙返还汽车,赔偿损失。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汽车归丙所有、乙的损失由甲赔偿 B.汽车归丙所有、乙的损失由甲丙连带赔偿

C.汽车归乙所有,乙有权要求甲返还汽车,赔偿损失 D.汽车归乙所有,乙有权要求丙返还汽车,赔偿损失

35.甲(13周岁)因考试成绩不理想将自己的书包扔掉,甲扔掉书包的事实属于: A.事件 B.事实行为 C.民事法律行为

D.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36.2005年,甲交公证遗嘱,将自己的一套房屋留给儿子乙。后甲与丙结婚,生有一子丁。2008年,甲立自书遗嘱,指定前述房屋由丙、丁二人共同继承。2017年甲去世。该房屋: A.应按公证遗嘱由乙继承

B.应按照自书遗嘱由丙、丁共同继承 C.应由乙、丙、丁由依法定继承共同继承 D.属于甲和丙的共同财产,应当先析产后继承

37.甲、乙、丙三人按35%,55%,10%的份额共有一艘渔船,乙、丙2人均有意卖掉渔船,甲坚决反对,关于出卖渔船,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乙有权单独决定出卖渔船 B.乙丙未经甲同意无权出卖渔船 C.乙、丙有权基于多数份额出卖渔船 D.乙、丙可根据多数共有人同意 38.除斥期间的适用对象通常是: A.形成权 B.请求权 C.支配权 D.抗辨权

根据以下案情,回答39、40 甲与金科公司约定,甲委托金科公司为自己提供出借人的相关信息,甲在与出借人订立借款合同后向金科公司支付报酬。后根据金科公司提供的信息,甲从创富公司借款36万元并以其房产设定抵押,但一直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39.甲与金科公司之间的约定属于合同法中的: A.委托合同 B.行纪合同 C.居间合同 D.技术咨询合同

40.甲与创信公司之间签订的房产抵押合同: A.有效 B.可撤销 C.效力待定 D.无效

二、多选题

41.甲在街头摆气球射击摊,因向顾客提供的六只枪形物被鉴定为枪支,被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同时宣告缓刑。法院的做法符合 A.罪刑法定原则 B.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C.从旧兼从轻原则 D.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42.下列选项中,应认定为自首中“自动投案”的有

A.在接受强制戒毒期间,主动向警方交代了自己抢劫他人的事实 B.因形迹可疑被父母捆绑到派出所后,如实交代了自己杀人的事实 C.匿名报案后在事故现场接受询问时,向警方交代了自己交通肇事的事实 D.在涉嫌诈骗被取保候审期间潜逃,途中找警方交代了自己绑架他人的事实

43.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下列行为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的有: A.使用伪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 B.长期以暴力手段强迫他人向自己借款,赚取利息 C.以营利为目的,长期通过网络有径提供删除信息服务 D.非法生产具备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供他人开设赌场 44.下列要在斗殴的情形中,属于“持械”的有: A.牵引恶犬参与斗殴

B.携带非法持有的枪支参与斗殴 C.在斗殴现场抢夺对方棍棒并使用 D.斗殴时使用事先藏匿在斗殴地点的砍刀

45.生产、销售伪造产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 A.以次充好 B.以假充真 C.掺杂 D.掺假

46.甲、乙、丙设立一合企业。2014年8月,该合伙企业欠星月公司贷款36万元,同年10月,丙经甲、乙同意退伙,依约承担了15万元的合伙债务。2015年2月,丁经甲、乙同意入伙,并约定丁对入伙前该合伙企业所欠债务不承担责任。对该合伙企业欠星月公司的债务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有: A.甲 B.乙 C.丙

D.丁

47.下列选项中,无需登记即可发生物权变动的有: A.甲公司将其股权出质给银行 B.乙公司将其轮船的所有权转让给高某 C.丙公司通过拍卖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D.丁农户将其工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钱某

48.志愿者甲经常照顾孤寡老人乙。2015年3月20日,乙病故,遗嘱执行人丙告诉甲、乙遗赠给甲3万元和一套古籍。5月15日,甲明确表示拒绝接受古籍。5月18日,甲联系丙,表示撤销此前拒绝接受古籍的行为。5月28日,甲请求丙执行遗嘱,丙: A.应将3万元交付给甲 B.应将古籍交付给甲 C.无需向甲交付3万元 D.无需向甲交付古籍

49.甲公司与乙幼儿园签订空气净化器买卖合同,约定:净化器的PM2.5去除率应达到95%,验收合格后付款。后乙幼儿园经甲公司同意将合同转让给丙幼儿园。丙幼儿园验收时,发现PM2.5去除率远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丙幼儿园有权解除买卖合同

B.丙幼儿园可以对甲公司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C.丙幼儿园可以请求乙幼儿园承担违约责任 D.乙幼儿园与丙幼儿园之间转让合同有效

50.甲将拾得的手表赠与不知情的乙,乙对该手表的占有属于 A.有权占有

B.善意占有 C.直接占有 D.自主占有

三、简答题

51.简述连续犯的特征。52.简述减刑的限度。

53.简述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54.简述表演者的权利与表演权的区别。

四、法条分析题

5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请分析“不能抗拒”和“不能预见”的含义:

56.《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能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请分析:(1)哪些行为属于该条第一款所称的“处分该不动产”行为?(2)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该条第二款所称的“债权消灭的情形”?

五、案例分析题

57.甲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二年有期徒行,刑满释放后第二年,甲得知李某欠朋友乙2万元赌债,遂于一天夜晚,伙同乙将李某堵在某宾馆房间内,甲殴打李某致其轻伤,并索要“赌

债”。李某表示自己没有带钱,乙威逼李某给家人打电话,要求李某告知家人送3万元现金急用。第二天上午9时,李某的家人送来3万元现金,之后甲将李某释放。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1)甲、乙的行为构成何罪?(2)甲乙具有哪些量刑情节? 58.2014年5月1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以乙公司购进5台空调,2个冰柜,货款总计60000元,从2014年10月起分四期按月支付,每期支付15000元。

2014年5月20日,乙公司将合同约定的货物全部交给甲公司。5月27日,赵某为甲公司安装空调,期间,赵某不慎将工具掉到楼下,将行人钱某砸伤。经查,赵某系丙公开发中心派遣到乙公司的安装工人,是丙公司在派遣前对赵某进行了培训。

2014年10月,甲公司支付了第一期货款1500元,后一直未支付第二期货款。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1)本案中的买卖合同是否属于分期付款买卖?(2)乙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甲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3)钱某的损害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2.非法经营行为的法律界限研究 篇二

①参见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余刑二终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

②参见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晋刑二终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

③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4)海法刑初字第1114号刑事判决书。

④参见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7)通刑初字第214号刑事判决书。

⑤欧阳本祺:《对非法经营罪兜底性规定的实证分析》,载《法学》,2012年第7期,第119页。〖=BT1(〗非法经营行为的法律界限研究陈超然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上海200020非法经营罪的不断扩张引发了非法经营行为的界限问题。根据该罪的罪状设置,非法经营行为并非包括所有违反法律的经营行为,而是针对违反市场准入制度,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的行为。非法经营行为与无证经营行为有关联性,与无照经营行为没有同质性。在超范围经营行为中,只有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行为才属于非法经营行为。对于非法经营行为的界限确定,除了法律的标准外,还需要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非法经营;法律界限;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D924.33A011807一、 问题的提出:没有界限的非法经营行为?

非法经营罪是1997年《刑法》设置的新罪名,但是短短十余年间,该罪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却表现出极强的扩张性。从宏观层面来看,最高立法机关通过单行刑法、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对非法经营罪进行了3次修改,将非法买卖外汇,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和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纳入非法经营行为;最高司法机关陆续出台了近20个司法解释或通知,将非法出版、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等行为纳入非法经营罪的调整对象,现在非法经营罪的适用范围已经涉及金融、电信、网络、医药等众多领域。无论是立法修改的次数,还是司法解释的数量,非法经营罪都位列刑法各罪名之首。从微观层面来看,一方面各级司法机关广泛运用非法经营罪扩张化的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将立法、司法解释中抽象的规范变成实在的定案依据;另一方面,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对非法经营行为的扩张也深深影响着各级司法机关的办案态度,不断有司法机关在没有明确刑事立法或司法解释的情形下,通过自由解释“非法经营行为”的涵义,将倒卖汽车①、擅自进行房地产开发和商品房销售②、组织非法的全国性行业评选③、销售盗版光盘④等行为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给人感觉只要是带有经营性质的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的严重情节,就都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有学者统计,在非法经营罪判决中,援引《刑法》第225条第4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判决占到67.88%。⑤也就是说,每判决3个非法经营罪案件,就有2个案件的依据是兜底条款的填充内容。根据逻辑学原理,一个概念的外延越大,内涵就越小,非法经营罪的急剧扩张(主要体现为非法经营行为的扩张)带来的问题就是:非法经营行为的界限究竟在哪里?这是一个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二、 非法经营行为的基本内涵

对于非法经营行为的界定,不能陷入到问题重重的司法解释之中,应当回到法条本身。从概念上考察,“非法经营”是由“非法”和“经营”两个词语组成。所谓“非法”就是强调行为的非法性,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而“经营”的通常含义是指市场主体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某项能够为自己带来利益的活动。张天虹:《经济犯罪新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261页。在法律层面,无论是民商法还是行政法、刑法中均大量使用“经营”这个词语,但是在行政法、刑法中,一般都在“经营”前加上“不得”、“禁止”、“违法”等修饰语,这是因为经营行为的双重属性。经营行为作为市场主体以追求营利为目的的行为,固然具有私人性,但是经营行为同时也具有社会性,经营行为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因此,国家通过行政法、刑法等法律对经营行为进行限制,具体表现在:第一,对于某些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经营活动完全禁止,任何人不得经营,例如贩卖毒品、淫秽物品、枪支弹药爆炸物是被完全禁止的,经营上述物品的行为在私法上属于无效行为,在刑法上有相应的条款予以制裁;第二,某些行业或物品涉及国计民生,由国家独占经营,不准私人经营,例如石油、电信等领域及烟草、食盐等专营专卖物品;第三,对于某些经营活动并不完全禁止,但必须事先取得许可方可从事经营,例如经营烟花爆竹、药品,要经过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未经许可而经营要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第四,对经营活动中的不当行为进行限制,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的规制。

〖=BW(〗陈超然:非法经营行为的法律界限研究非法经营罪也反映了国家对经营行为的限制,但非法经营罪并非针对所有违反法律的经营行为。否则,如果非法经营罪可以涵盖所有违法经营行为,那么刑法设置一个非法经营罪足矣,并不需要其他经济犯罪的罪名,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从非法经营罪的罪状设置来看,《刑法》第225条规定了4种非法经营行为。第4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作为兜底条款,本身具有不明确性,根据体系解释中的同类解释原则,其应当与前3项已经明确列举的行为具有相同性质,所以,非法经营行为的基本内涵应当从该罪所列举的前3项行为中分析得出,而这3项行为,均与市场准入制度有关,都是政府对市场主体进入特定市场领域的规制。我国对烟草、食盐等物品实行国家垄断经营,对农药等物品实行限制许可经营,对相关市场设置了准入障碍或门槛,于是有了非法经营罪规定的第1类非法经营行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限制买卖的物品;我国政府对进出口贸易等重要经济领域要求获得主管部门的许可证或者批文方能经营,于是有了第2类非法经营行为——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我国对证券、期货、保险、银行业规定了严格的市场准入,于是就有了第3类非法经营行为——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从行为手段看,第1项行为表现为“未经许可”经营特定物品,第2项行为“买卖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本身就蕴涵着“未经许可”而买卖的含义,第3项行为“未经批准经营证券、期货、保险、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是未经许可经营金融业务,“未经许可”从事经营活动是上述3项行为的共同特征。因此,非法经营罪中的非法经营行为所针对的就是违反我国市场准入法律制度,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的行为,这就是《刑法》第225条所规定的所有非法经营犯罪行为的共同本质属性。凡不侵犯市场准入秩序这一法益的任何经营行为,即使违反了其他法律,在一般法律体系上可称为“非法经营”行为(本文称为违法经营行为),也不属于非法经营罪构成要件所要求的实行行为。以市场准入秩序为指导,可以比较准确地界定非法经营行为的内涵,实现构成要件的明确性。诸如传销、灾害期间哄抬物价、组织非法的全国性行业评选活动、销售盗版光盘等行为,虽然扰乱了市场秩序,但并没有违反经营许可制度,侵犯市场准入秩序,并不属于非法经营行为的范围。

我国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是由行政许可法、商业登记法、具体部门法等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廖志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研究》,见史际春编:《经济法学评论》第四卷,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第308310页。刑法作为保障法,具有补充性和最后手段性,因此只有当其他法律无法保护市场准入秩序的时候,刑法才有必要介入。非法经营罪并不是对违反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所有行为都予以制裁。一方面,非法经营罪是情节犯,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另一方面,除了“情节严重”这一量上的差别,非法经营行为与一般的违法经营行为之间是否还存在质的差别?正是对这一问题的忽视,司法实践中经常将非法经营行为与无证经营、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行为混淆起来。立足于非法经营行为的基本内涵,我们需要进一步厘清非法经营行为与其他经营行为之间的界限。

三、 非法经营行为与无证经营、无照经营行为的界限

厘清非法经营行为与无证经营、无照经营行为的关系,我们首先要明确无证经营、无照经营的概念。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规定,无证经营和无照经营是两个不同的层次:无证经营是指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而从事经营活动,这里的“证”指的是许可证或批文;无照经营是指未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而从事经营活动,这里的“照”指的是营业执照。无证经营、无照经营行为可以表现为以下几种方式:第一,无证无照型,即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许可证或者批文及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第二,直接无照型,即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批文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申请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第三,有证无照型,即已经取得许可证或者批文,但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第四,照已失效型,即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第五,无证有照型,即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批文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

无证经营行为与非法经营行为具有关联性,都具备未经许可而擅自经营的性质,但是无证经营行为并不能直接等同于非法经营行为,它们存在以下区别:

第一,只有违反市场准入制度的无证经营行为才是非法经营行为。无证经营行为违反了行政许可制度,但是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2条关于行政许可范围的规定,行政许可既可以适用于市场准入,也可以适用于职业资格认证、行业技术规范等,其中只有违反市场准入制度的无证经营行为才是非法经营行为。具体而言,针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目的而设定的行政许可,如果行为人为了营利而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就可能构成非法经营行为;针对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行政许可,均与市场准入秩序有关,无证进入此类市场经营的,当然就是非法经营行为;针对从业组织或个人的资格和资质的许可,并不是政府对市场主体进入特定市场领域的规制,不能构成非法经营行为;针对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需要审定的事项,是一种商品资格准入,与非法经营行为所针对的经营主体资格准入并不相同,也不能构成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只有违反国家规定的无证经营行为才是非法经营行为。刑法规定非法经营罪要以“违反国家规定”为前提。《刑法》第96条对“国家规定”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行政措施、决定和命令才属于“国家规定”。因此,如果在“国家规定”层面未规定从事某种经营活动必须经过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只是地方性法规或者行政规章中规定需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才能进入,行为人无证经营的,不属于非法经营行为。判断无证经营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行为,关键要看这一许可证或者批准证件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具备的,还是仅仅是地方性法规或者行政规章规定必须具备的,如是前者,才具备构成非法经营行为的条件,如是后者,则仅为无证经营行为,而不构成非法经营行为。

而无照经营行为与非法经营行为之间则没有同质性,两者并不能等同:

第一,我国对商事登记的定位决定了无照经营行为具有行政违法性。无照经营行为本质是商事登记问题。商事登记的定位在各国是不同的,有的国家,如荷兰,商事登记并非取得商主体资格的要件,未登记而从事商行为同样有效,登记的意义仅在于取得保护商号和商主体的商标等与商主体身份密切相关的特殊权利。朱羿锟:《商法学——原理•图解•实例》,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67页。而在我国,除了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和农村流动商贩外,商事登记是其他一切经营主体取得合法身份的要件。同时,《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5项将商事登记列为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这意味着自然人、法人从事经营活动须由行政机关准予,申请人只有通过工商部门的注册登记,才能获得从事经营活动的权利。没有进行商事登记、未取得营业执照而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就是违法经营,就要受到行政处罚。无照经营行为因此具备了行政违法性。

第二,无照经营行为不能上升到非法经营行为层面,只能止步于行政违法性层面。一方面,虽然法律将商事登记性质确定为行政许可,但登记中的公权力因素不能过分予以强调。从商事登记的价值功能来看,虽然商事登记制度开始是作为一种准入制度出现的,但是其发展至今,更多是为商事交易制度服务,以保障交易安全,减少交易成本。而且在登记过程中,登记机关更多地不是在行使职权,而是在履行职责,只要申请事项符合法律规定,登记机关就应予登记。赵韵玲、刘智勇:《市场主体准入制度改革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63164页。另一方面,无照经营行为与无证经营行为存在区别。对于一般的无照经营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符合相应条件,只要通过注册登记,不再需要经过前置行政许可便可从事经营,而无证经营的前提是法律、法规对特殊的营业通过特别的规定加以限制,设定特别的条件,如果公民、法人要从事此类经营,首先需要获得行政机关的许可批准,然后才能获得登记注册。例如经营烟草,需要具备烟草专卖的许可证才能办理登记。市场准入是通过设置特定许可事项实现的,未取得营业执照的行为本身并不涉及市场准入,与非法经营行为没有同质性。

据此,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中的无证经营行为是非法经营行为的前提,而无照经营行为与非法经营行为无关。所以在几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中,无证无照型因未取得许可证件而经营,与非法经营行为有关联;而直接无照型、有证无照型、照已失效型要么未取得营业执照,要么是营业执照已经失效,均与非法经营行为无关;至于无证有照型,关系到超范围经营这一问题,下文专门对此进行分析。

四、 非法经营行为与超范围经营行为的界限

在我国,自然人、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必须在工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而登记时需要载明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分为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许可经营项目是指申请人在申请登记前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属于这类项目的,首先要经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之后,再经过登记机关审查核准。而一般经营项目无需通过行政许可,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经营的类别,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超越一般经营项目的经营行为和超越许可经营项目的经营行为与非法经营行为的关系是不一样的:

1. 非法经营行为与一般的超范围经营行为

司法实践中存在将两者混淆的情形,例如桂国胜等人非法经营案。2001年8月,被告人桂国胜租赁土地成立亲亲生态村公司,经营范围是项目投资策划、咨询,果类种植技术的研究、开发,畜牧鱼养殖技术的研究开发、咨询,以及批发和零售贸易。后该公司超越其经营范围,以高额回报、免费旅游和免费住宿为诱饵,通过签订《合作协议书》等形式,吸引本案投资人出资,共接受402人投资,总金额达人民币12,683,000元。参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穗中法刑二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书。在该案中,法院认为行为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范围之外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但是笔者认为超越一般经营项目的经营行为并不属于非法经营行为:

首先,一般的超范围经营行为在民商法中已经由无效行为转变为合法行为。受到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以往我国的民商法中一直强调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无效,要求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商法对于超范围经营行为的态度逐渐改变,对于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行为,除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规定外,不再认定合同无效。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更是删除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由此,现在我国民商事立法和司法中已经基本承认了一般的超范围经营行为的有效性。基于法秩序的统一性和刑法的从属性、补充性,在民法上合法的行为,在刑法判断上不应认为具有刑事违法性。一般的超范围经营行为缺乏可罚性的基础。

其次,一般的超范围经营行为已经失去了行政违法性。1988年制定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1994年制定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都对一般的超范围经营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条款,但是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承认一般的超范围经营行为在私法上的合法性,与此相对应,修订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取消了对公司超范围经营进行处罚的规定。这样,一般的超范围经营行为就不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行政违法性也已经不具备。非法经营罪作为行政犯,其成立必须以具有行政违法性为前提,没有行政违法性的一般的超范围经营行为并不属于非法经营行为。

所以,超越一般经营项目的经营行为一般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只有当超范围经营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规定时,才有可能成立非法经营罪,而这种特殊的超范围经营行为实际上已经属于无证经营的范畴。因此,在桂国胜等人非法经营案中,被告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范围之外的经营活动,并不是构成非法经营罪的理由。法院应当审查被告人超越经营范围、吸引他人投资的行为是否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等规定,是否符合刑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而不是将超越公司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等同于非法经营行为。

2. 非法经营行为与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行为

对于超越许可经营项目的经营行为,司法实践中不乏适用非法经营罪的判决。例如黄汉亮等人非法经营案。该案检察机关指控:2004年8月至2005年10月间,被告人黄汉亮在未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从事卷烟批发业务,非法经营卷烟价值1,459,541元,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但是被告人黄汉亮及其辩护人均辩称:被告人具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属非法经营。法院认为被告人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只能从事烟草制品的零售业务,其违反烟草专卖制度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参见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2006)遂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书。

在这一问题上,最高司法机关的观点却有所不同。在制定《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时,解释者认为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行为,虽然违反了有关行政法规,但是对社会的危害性不大,不宜按照犯罪处理,给予行政处罚即可。李晓:《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见张军编:《刑事法官必备法律司法解释解读》,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第958页。在《关于被告人李明华非法经营请示一案的批复》中,最高人民法院同样认为超范围和地域经营的情形不宜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应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笔者认为,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行为属于非法经营行为,至于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当在情节是否严重这一层面考量:

首先,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行为同样具有行政违法性。非法经营罪的成立基点是“未经许可”,指的是未经行政许可。根据法律规定,“未经许可”这种违法形式包括两种类型。第一种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本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行政许可法》第81条),这属于无证经营行为,具有行政违法性。第二种就是越权从事许可活动,即被许可人拥有某一行政许可的授权,但超过权限范围活动(《行政许可法》第80条)。所以,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行为与无证经营行为同样具有行政违法性。

其次,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行为与非法经营行为在性质上具有一致性。非法经营行为的前提是无证经营,而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行为与无证经营行为都属于擅自进入需经前置性行政许可方能进入的经营领域,二者具有相同的性质。例如,有的期货公司仅被允许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却开展期货经纪业务,或者被允许从事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却开展境外期货经纪业务。由于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境外期货经纪业务、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等均需要分别获得经营许可,在此类情况下,仅仅获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或者境内期货经纪业务的许可,在经营其他期货业务时跟无证经营期货业务行为并无二致,都应当被视为非法经营期货业务行为。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行为与无证经营行为只是违法程度上存在差别。无证经营行为是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而从事经营活动,其经营活动完全游离于政府监管之外,具有较大的社会危险性。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行为,具备许可经营的基本条件,只是对其扩展的经营许可事项未经审批许可,因而对社会公众的危险性相对较小。因此,最高司法机关以社会危害性不大为由,对于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行为不作为非法经营行为处理,只看到其和无证经营行为在违法程度和社会危害性上的差异,而没有看到两者属性上的一致性。

再次,对于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行为不作为非法经营行为处理,会导致市场准入秩序受到侵害。如果因为当事人持有了一份许可证,但无论其超越范围经营的数额有多大,都不构成犯罪的话,那么该许可证就成了不法分子规避犯罪的护身符。不法人员要想从事非法经营的话,只要事先办理一张许可证,就能轻而易举地利用法律的漏洞,肆无忌惮地超越范围任意经营,这样导致的结果必然是严重损害市场准入秩序。杨思藻:《论非法经营罪之主体》,载《改革与开放》,2012年第4期,第23页。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行为同样侵犯了市场准入秩序,与无证经营行为具有相同的性质和可罚性,应当作为非法经营行为处理。至于二者在违法程度上的差异性,可以在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这一层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考量。

五、 结论及思考

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对于如何界定非法经营行为的法律界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非法经营罪并不能调整所有违反法律、扰乱市场秩序的经营行为,只有那些违反了特定行业的经营许可制度,违反市场准入秩序的行为才属于非法经营行为;第二,非法经营行为必须是违反了相关国家规定的经营行为,而不是指所有没有经过行政机关批准的经营行为;第三,非法经营行为的前提是未经许可擅自经营,针对的是无证经营行为,而不包括一般的无照经营行为和超范围经营行为;第四,非法经营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

3.非法学法律硕士联考 篇三

一、单项选择题:第1-40小题,每小题1分,共4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符合试题要求。

1.下列选项中,体现罪刑相适应的是()

A.刑法关于空间效力范围的规定

B.刑法关于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规定

C.刑法关于享有外交豁免特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的规定

D.刑法关于放火罪与失火罪构成要件及法定刑的不同规定

2.根据解释的效力,可以把刑法解释分为()

A.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B.当然解释,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C.当然解释,扩大解释和缩小解释

D.文理解释,论理解释和学理解释

3.依照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不认为犯罪”的条件是()

A.情节轻微的B.危害不大的C.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D.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4.甲醉酒驾驶,撞死一行人后逃逸,在被追赶时精神病复发。

对甲()

A.不追究刑事责任B.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C.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D.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5.下列关于犯罪对象的说法,正确的是()

A.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载体

B.犯罪对象的功能是区分此罪与彼罪

C.犯罪对象是一切犯罪都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

D.犯罪对象是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7.人民法院认为,甲公司于2011年12月偷逃税款构成逃税犯罪行为

A.不再予以追究

B.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C.按照单位犯罪仅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刑责

D.按照自然人犯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刑责

8.甲和乙意图置常某于死地,甲将匕首向常某刺去,常某急忙躲闪,匕首刺中了乙,乙流血死亡。甲的行为

A.故意杀人罪(既遂)

B.过失致人死亡罪

C.故意杀人罪(未遂)

D.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9.甲受乙教唆,雇佣童工从事为重劳动,情节严重。甲、乙的犯罪属于

A必要的共同犯罪

B简单的共同犯罪

C特殊的共同犯罪

D任意的共同犯罪

10.甲盗割高压电线,既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又构成盗窃罪。这种犯罪形态属于A想象 竞合犯

B继续犯

C连续犯

D吸收犯甲(17周岁,无业)收受犯罪人窃地的笔记本电脑后,为其窝藏赃物,构成犯罪,依法应处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甲运用罚金的正确做法是

A 应对甲免除罚金

B 应判令甲的监护人缴纳罚金

C 应对甲处以不少于500元得罚金

D 应对甲收受的电脑拍卖充抵罚金下列罪状汇总,属于叙明罪状的是

A过失犯前款罪的B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C 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D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13、下列行为中,应以间谍罪(既遂)定罪处罚的是()

A.甲非法获取国际秘密后,出售给国外间谍组织

B.乙在境外参加国外间谍组织,回国后没有来得及收集情报工作即被抓获

C.丙为境外的公司刺探国内公司的相关商业秘密,尚未送出该秘密即被抓获

D.丁将通过职务行为获得的国家秘密上传到互联网上,该秘密被外国间谍组织所获取

14.下列行为中,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的是()

A.税务局局长甲,要求辖区内的公司为该局建设办公楼提供财物支持。

B.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负责人乙,在处置国有资产的过程中,收受他人财物

C.已离职的工商局局长丙,收受刘某的财物,要求被自己提拔起来的工商局副局长停止对刘某销售伪劣产品案件的查处

D.已退休的卫生局局长丁,与朋友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并担任副总经理,利用这一职务在采购物资时收受回扣归自己所有

15.下列行为中,应以绑架罪定罪处罚的是

A.以出卖为目的偷盗他人幼儿

B.以索取赌债为目的偷盗他人婴儿

C.以索取工程款为目的偷盗他人幼儿

D.以索取虚构的欠款为目的偷盗他人婴儿

16.甲路过某饭馆时见万某酩酊大醉,便冒充万某的朋友上前将其扶走,到一偏僻的地方后,将万某随身携带的价值5000元的财物全部取走。甲的行为构成A.盗窃罪

B.诈骗罪

C.侵占罪

D.抢劫罪

17.药剂师甲明知不含毒品成份的药品已过期失效,仍冒充毒品卖给乙,乙将毒品卖给吸毒人员。本案中

A.甲和乙均构成诈骗罪

B.甲和乙构成贩卖毒品罪

C.甲构成诈骗罪,乙构成贩卖毒品罪

D.甲构成销售假药罪,乙构成诈骗罪

18.甲趁杨某不备,用将其打昏后,搜遍杨某全身,未得分文。经鉴定,杨某为轻伤。对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A.抢劫罪(未遂)

B.抢劫罪(既遂)

C.故意伤害罪

D.抢劫罪未遂和故意伤害罪

19.下列行为中,应以窝藏罪定罪处罚的是

A.甲利用担任司法警察的便利,将正在服刑的李某放走

B.乙明知赵某的现金为贩毒所得,仍将其兑换外币汇往境外

C.丙明知刘某的3辆摩托车是盗窃所得,仍将其藏匿在自家车库中

D.丁明知蔡某刚才监狱脱逃出来,仍为他提供1万元的现金助他逃跑

20.下列选项中属于渎职罪的是

A.贪污罪

B.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C.医疗事故罪

D.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21.下列选项中,属于民事法律事实的是

A.王某报考公务员B.孙某在宅基地上

C.崔某李立某吃饭D.林某氏孪生姐妹举行结婚仪式

22.16岁的中学生史某在一次抽奖活动中获得10万元大奖。史某用该笔款项不仅缴纳了自己的学费,还帮助父亲偿还了5万元欠款,史某

A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D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中止后,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 期间A届满 B不再计算 c 重新计算 D 继续计算

24.法人必须依据特别立法或 国家元首的许可才得以设立的原则称为

A准则主义

B 特许主义

C行政许可主义

D自由设立主义

25、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则原则是()

A.公平责任原则

B.过错责任原则

C.无过错责任原则

D.过错推定原则

37.2013年3月28日毕某病世,3月31日其子女将其安葬,4月2日毕某的子女一起清理毕某的遗产并确认继承份额,4月5日,遗产分割完毕,遗产继承的开始时间是()

A、3月28日

B、3月31日

C、4月2日

D、4月5日

38.甲、乙、丙分别购买丁某住宅楼(共三层)的一层、二层、三层,并分别办理了房产证,现丙欲出售其住宅,对丙出售的住宅()

A.仅甲享有优先购买权

B.仅乙享有优先购买权

C.甲乙均享有优先购买权

D.甲乙均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39.下列选项中属于法定物权的是:

A.留置权B.地役权C.权利质权D.宅基地使用权

40.甲将自己的摄像机交给乙保管,丙从乙处盗走该摄像机卖给了不知情的丁。下列主体中,对摄像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的是:

A.甲B.乙C.丙D.丁

四、辨析题:第55-56小题,每小题8分,共16分。要求对命题进行判断并着重阐明

55、请对“同种数罪不并罚”这种说法加以辨析。

56、现在流行一种说法“我的地盘我做主”请从民事权利的行使和限制角度加以辨析。

五、法条分析题:第57-58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刑法/民法理论。

5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5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 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请分析:

本条款中的“不能说明”包括哪些情形?

本条款中的“非法所得”如何计算

58.《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0条规定:“业主对房屋的住宅以及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请分析:

(1)本条规定的是什么权利?该权利有哪些特征

(2)符合哪些条件被认定为专有部分?

六、案例分析题:第59-60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59.甲、乙以为路为名,到铁路道口的值班室,甲与值班室丙闲聊以分散其注意力,乙伺机偷取丙手机,被其发现。两人见行机败露,所以把丙绑在值班室的床架上丙搜走其500元现金。期间,丙向他们大叫道:“快放开我,火车就要来了?”甲、乙不听,逃跑,由于栏杆未能及时放下,一列火车到该道口,撞翻一辆面包车,造成3人重伤,面包车撞毁。综上请分析?

(1)对甲、乙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4.非法学法律硕士联考 篇四

2014年考研法律硕士基础卷大题(非法学)已公布,以下是无忧考网的小编为打击整理的法律硕士基础卷大题试题,请各位考生及时查看并阅读,仅供大家参考!

三、简答题

1、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区别

2、骗取信贷构成要件

3、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4、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区别

四、辨析题

1、同种数罪不并罚?

2、我的地盘我做主,从民事权利行使和限制角度辨析?

五、法条分析题

1、物权法70条

1)该权利是何种权利,特征是什么

2)符合哪些条件即认为专有部分

2、刑法395条第一款

1)不能说明情况包括哪些情景

2)非法财产如何计算

六、案例分析题(回忆版)

1、甲与乙去火车站值班室偷东西,被值班室人员丙发现,甲与乙将丙绑起,并偷取了丙的钱财及手机,丙告知甲乙火车即将进站,由于丙被绑起,无法将铁轨调好,导致火车与客车相撞,导致人员伤亡。

1)请问甲、乙如何定罪,为什么?

2)丙是否有刑事责任?为什么?

2、家具店与家具厂签订协商好协议,购买红木家具,家具店签订协议盖章后发送给家具厂,但协议中未约定质量条款,家具厂为盖章。

家具厂将家具运送至家具店,家具店卖给宾馆,红木家具出现裂纹,宾馆要求退货,家具店向家具厂要求退货。

但家具厂以合同未盖章,合同不成立;合同中未约定质量标准为由不予退货。

1)请问家具厂的退货理由1是否成立,为什么?

5.非法学法律硕士联考 篇五

万学教育·海文考研 专业课教研中心 法学教研室

鉴于法学法硕的主观化、开放化取向,我们建议以主观题为主,以客观题为辅,以点带面,提纲挈领式地复习。

(一)复习资料

1、法条

以下法条是必备的:《刑法》及其立法解释、重要的司法解释;《民法通则》及其《适用意见》、《婚姻法》、《继承法》、《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及其解释等以及重要的司法解释;《宪法典》、《立法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人大、政府组织法》、《代表法》、《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宪法性法律。

基本的法条是必备的,特别是刑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宪法典等,往往原题就出现在法条之中。

2、教材

据大纲的观点认为,各大院校的法律专业权威教材均可。我们认为法学法硕的考试特点决定了,以现行中国的法律制度为主线,以法律理论通说为依归,只要掌握了基本概念、基础知识和基本原理,任何一本教材都可以。当然,半官方的教材是要读的,他们的观点是要掌握的。海文考研团队也会出版自己的辅导教材,整理自己的一套讲义。

(二)复习方法

有重点的均衡复习方法是我们推荐的最佳复习方法。五门课组成300分的试卷,那门课都不能少,“瘸腿”是要不得的,要“全面小康”!有研究法硕的真题,善于从真题中发现规律,寻找考试重点,发掘命题趋势。总之,刑法、民法、宪法、法理、法制史,一个都不能少。

6.非法集资犯罪之法律规制探析 篇六

摘 要:非法集资案件参与集资人员众多、作案方式多样、隐蔽性强,涉案区域广、行业杂,涉案金额巨大、涉及法律关系错综复杂,严重影响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笔者总结出严格界定非法集资案件的认定标准、立法明确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区分标准、立法明确“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原则、准确界定非法集资的社会性特征、立法规范P2P等网络贷款平台等立法建议,并从改革金融管理体制、优化社会融资平台、提高金融借贷企业准入门槛、创新资产处理方式等方面探讨了加强非法集资案件治理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非法集资;法律规制;防治建议

非法集资案件参与集资人员众多、作案方式多样、隐蔽性强,涉案区域广、行业杂,涉案金额巨大、涉及法律关系错综复杂,严重影响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据统计,我国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近年来持续攀升,从2011年的年均200余件上升至2014年的2000余件,涉案金额动辄上亿。如安徽兴邦案件,涉案金额高达355743万元,涉及全国27个省市,集资群众4万余人,其社会危害性和影响力都是空前的。笔者在实践中发现,非法集资案件在法律适用上仍存在不少疑难问题,在治理上也面临诸多现实困境。

一、非法集资犯罪治理的现实困境

(一)法律适用上的疑难

1.犯罪性质界定难

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定是刑法实体定性的根基。相较于其他普通刑事案件,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在实体定性上又具有自身特殊之处。非法集资犯罪多发生于市场经济活动区域,犯罪对象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犯罪行为也大多披着合法的外衣,很多行为介乎合法与违法之间。现有法律规制中,合法的民间借贷与构成犯罪的非法集资行为之间仅存在不受法律保护但不违法的高利贷行为,缺少一种违法却不构成犯罪的面向公众的借贷行为,即在合法行为与犯罪之间缺少缓冲地带。

2.犯罪主体区分难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单位可以构成非法集资犯罪。①认定为单位犯罪或者自然人犯罪承担的责任方式不同,对被告人和被害人都将产生较大影响。如果犯罪主体被认定为单位犯罪,依照法律规定,只能追缴单位的财产来弥补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而单位只承担有限的责任。而如果认定为自然人犯罪,自然人则要承担无限责任,可以用其全部的财产赔偿被害人的损失。②在非法集资犯罪中,行为人一开始往往都设立了正规的企业,从事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之后才从事犯罪行为。纯粹意义上的“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或者明显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并不多见。因此对于那些注册了公司,但公司合法经营与非法经营混在一起,个人账号和公司账号不分,账目管理混乱,资金去向无法查明的犯罪主体,是认定为自然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法律规定仍存在模糊之处。

3.主观方面认定难

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主观方面大多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非法占有目的”是一种主观心态,具有内在性和不可测性,且绝大多数行为人归案后对此坚决予以否认,因而只能根据行为人实施集资行为前后的经济状况、经营状况、行为手段、后续表现等情形进行推定。目前,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法律依据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和《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对这个规定,理论界争议较大,有的认为这种推定模式违反了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和形式逻辑规律,很容易导致客观归罪、违反责任原则等等。还有的理论研究者认为,上述解释所主张的司法推定背离了传统刑法理论对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不能简单地依据多种隐匿款项的行为,就推断出行为人具有彻底的、永久地破坏相对人的所有权或持有状态的意图,如此,便违背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法律规定上的不清晰,也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难题,行为人的主观目的通常难以用证据证明,如果机械地坚持纯粹的证据裁判原则,极易放纵罪犯;如果片面采取结果论,则实为客观归罪。

4.对象范围界定难

非法集资的对象具有开放性、不特定性,这种不特定性也是此类犯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之一。集资行为人最初主要向亲友吸收资金,随着吸收资金规模的不断扩大,之后便直接或通过亲友向社会其他公众吸收资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在亲友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但在现实生活中,每个人都兼具多重角色,既可能是集资者亲友,也可能是资金掮客,如何界定“亲友”的范围,以何种身份认定资金来源,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治理上的困境

1.对刑法防控期待过高

针对非法集资犯罪的刑法防控,理论界有所谓的“严格主义”和“宽缓主义”之说。“严格主义”认为只有严厉的刑罚措施,才能有效打击此类犯罪;而“宽缓主义”则强调要注意违法的具体原因与情况,采取适当宽缓的刑事政策。笔者认为,经济犯罪与其他刑事犯罪有着较大差异,而经济犯罪中非法集资犯罪又有其自身的特点。在当前经济环境下,资金需求和供给的结构性失衡是非法集资犯罪的产生主要原因,其犯罪生成环境决定了此类行为的发生具有复杂的经济因素和社会背景,试图完全依赖刑事打击来防范集资犯罪并不现实。同时,非法集资犯罪涉及对象众多,刑事打击虽然能解决个案,但是此类犯罪带来的社会问题和广泛影响必须通过多方面,特别是非刑罚的措施才能彻底解决。

2.新型犯罪方式难以规制

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非法集资犯罪方式亦呈现多变化发展趋势。信息网络经济迅猛发展,且处于不断变化之中,随之而起的网络犯罪亦走入社会生活。例如,当前以网络平台(P2P)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的现象频发,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信息不对称、网络金融产品监管不完善、进入门槛低等特点,在网络平台上发布虚假标的,骗取投资人投标,将募集的资金用于自身消费或进行其它投资。由于缺少及時有效的监管措施,涉P2P的非法集资案件不断增多。对此,法律规制就稍显滞后,缺乏立法前瞻性。

二、立法应对

(一)严格界定非法集资案件的认定标准

非法集资案件中,不少债权人会放弃通过民事诉讼方式维护自身权益,甚至有的债权人聚集在一起,以被骗受害等种种理由要求政府为其损失买单。因此应在立法中严格界定非法集资案件的认定标准,充分发挥民事调整功能。

(1)裁量刑罚时要充分考虑退赔损失的情况,准确适用相关司法解释。

(2)尽可能发挥民事调整功能。纯属民间借贷的案件,要告知债权人借贷风险,引导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解决,避免主动调查债务人有无其他融资行为而让本属民事诉讼的案件人为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现象的发生。

(二)立法明确“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原则

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明确主客观相一致的认定原则,在综合分析案件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既要避免以对诈骗方法的认定替代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又要避免根据损失结果简单地客观归罪。具体实践中,主要考虑以下五个方面的因素:①是否使用了诈骗方法;②投入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③是否具有还款行为和能力;④事后态度及是否具有归还财物的意图;⑤集资者的辩解是否客观、合理等。(事实上,绝大多数集资诈骗案件案发后,行为人都极力否认自己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非法集资往往是一个持续过程,集资者的非法占有目的,既可能形成于集资行为前,亦可以形成于集资过程中。对于行为人开始集资时并无非法占有目的,后在集资过程中产生该目的的认定,笔者认为,应根据行为人的经营盈亏情况、集资规模、资金用途、是否虚构事实等,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进行综合分析,能够明确界定时间节点的,可以此节点作为犯意转化点。开始集资时没有虚构事实,且资金均用于合法经营,集资规模与投资规模基本相当,该时段行为实质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可根据实际返还情况,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论或者不以犯罪论处;在集资过程中因经营亏损等丧失偿还能力,仍以投资为由虚构资金用途,集资款主要用于归还前期借贷本息、肆意挥霍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等,属于集资诈骗,应与前期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实行数罪并罚。对于无法明确时间节点的,则不应人为划分节点,应将集资行为视为一个整体,以集资诈骗论处,集资数额、持续时间等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三、综合防治建议

治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是一项系统工程,刑法打击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在刑事打击之外,综合性的社会治理才是从源头治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方法。

(一)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对于制度原因造成的部分集资犯罪,只堵不疏只会造成非法集资变异出新的种类存在,而不能从根本上铲除犯罪诱因。所以,应该对那些纯粹以诈骗为目的的企业和个人予以重罚,而对那些由于从正规渠道得不到资金而误入歧途的,应该在处罚的同时,还要切实解决现行金融体系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努力扩大对社会合理资金需求的供给。

(二)为民间闲散资金寻找出路

不断推进金融体制改革,规范民间金融,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将民间闲散资金转化为有效投资。除传统意义上提供存款外,银行尽可能推出一些高回报的理财产品,让这些资金既有回报又不担风险。另外,要注意整合民间闲散资金,发挥整体优势,允许民间资本投入金融领域,如允许成立社区银行、村镇银行等。加快形成竞争充分、服务优良、成本低廉、风险可控,服务中小企业、农村、社区群众的金融体系。

(三)提高金融借貸类企业准入门槛,严格市场监管

小贷公司、担保公司和投资公司这三类公司对繁荣经济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这三类公司非法吸收社会上的闲散资金,实行体外循环,逃脱监管的现象却十分普遍。

1.把好入门关

对申请成立小贷公司、担保公司和投资公司的应进行严格审查,提高门槛,让真正有实力的公司进入市场。严禁那些资金短缺、意图牟取暴利的公司进入市场。

2.加强监管

相关监管部门要强化对担保公司、小贷公司、投资公司等涉及民间借贷业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披露真实信息。尤其是银行、房产、土地、税收等部门,要充分利用部门管理优势,加强监督。

3.建立严格的退出机制

对屡次违反法律、行业管理规范或严重违法、甚至犯罪的融资性企业,要予以严厉制裁。除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外,还应依法给予行政制裁,如行政罚款、取缔金融许可证等。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第2款;第179条第2款。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1条。

参考文献:

[1]徐昕.非法集资类犯罪的立法反思与对策.学术界.2015年第3期

[2]印仕柏、李春阳.涉众型经济犯罪之刑事政策及其适用.法学评论.2010年第5期

[3]沈霞.非法集资行为之法律规制探析.华东政法大学.2014 年

[4]李忠峰.打击非法集资,需强监管重疏堵.中国财经报.2013年5月7日,第8版

[5]高峰.非法集资问题的刑法审视.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年第1期

[6]李硕,李浣.关于非法集资等涉众型金融犯罪适用法律问题研究.河北法学.2011年第6期

[7]郑旭江.互联网金融的法律分析.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6期

7.非法学法律硕士联考 篇七

近年来法律(非法学)专业毕业生以其复合型专业背景、应用型强等特征受到越来越多用人单位的青睐,该专业也越来越成为考研的热门专业。而在报考该专业的过程中,“报考什么院校?”、“如何对院校进行对比”等问题也成为考研er关心的问题。为此,小编从全国不同地区挑选了若干法律热门院校进行优劣势分析,期望对考研er有所帮助。

▶京津地区

1、北京大学

考研难度:极大

优势:专业实力强;老一辈专家及新一代翘楚众多;17个培养方向、双导师制(与法律实务部联合培养)、第二年分专业方向;奖、助学金较多。

劣势: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生的学费总额为66000元/3年,为众院校之首;录取分数高,竞争大。

2、中国政法大学

考研难度:较大

优势:专业实力毋庸置疑;师资投放多;校友多,资源广;学费不高,性价比高;法硕和本科生安排在一个校区,可以充分利用师生资源。

劣势:竞争难度大;法硕学院在昌平区,距离市区较远。

3、中国人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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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难度:极大

优势:专业实力强,就业有保障;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拥有11个培养方向。

劣势:有知名学者出走的情况,学术水平稍有影响;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生的学费总额仅次北大,为60000元/3年;地处北京地区,竞争压力大。

4、清华大学:

考研难度:较大

优势:学校名气大,本专业发展势头猛烈;录取公正,不歧视自考生及一般院校的学生;对法律硕士相对重视,就业乐观。

劣势:学费较贵,约6.5万;复试难度大;本专业发展相对较晚;在深圳和北京两个地区进行分阶段培养。

5、对外经贸大学:

考研难度:较大

优势:对学生采取复合型培养计划,重视经济管理、英语的学习,利于形成从事经济贸易防线的法律专门人才;注重应用和实践。

劣势:法律人才培养方向有限;对英语要求高。

▶华北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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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吉林大学:

考研难度:适宜

优势:东北地区最优秀的法律院校,专业实力强;学习氛围浓厚;设有奖学金、“三助”岗位(助研、助教和助管);重视法律硕士。

劣势:区位优势不明显,对工作地点有一定限制。

▶西北西南地区

7、西南政法大学:

考研难度:适宜

优势:专业实力强;就业地区广,一般在华南和西南地区,此外,整个广东政法系统80%以上是西南政法的天下;地处B区,录取名额较多,报考难度相对降低。

劣势:住宿条件差,投放资源相对较少;地处中部地区,区位优势不明显。

8、西北政法大学

考研难度:较小

优势:老牌政法类院校,西北最好的法律院校,专业实力强;在西部法学界以及司法界(法院检察院律所企业等)有广泛的人脉;社会认可度高;报考难度小。

劣势:没什么区位优势,对工作地点有一定限制(面临东部就业信息不畅、东部就业成本高等问题);非211、985;上升缓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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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地区

9、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考研难度:一般

优势:老牌法律院校,中南和华南地区法学输送较多者;就业前景乐观,特别是金融和经济方向的法律工作者;学费较少,奖助学金较多,另设有“三助”(助教、助研、助管)岗位;司法考试通过率高。

劣势:区位优势不明显,对工作地点有一定限制。

▶长三角地区

10、复旦大学:

考研难度:极大

优势:学校名气大、就业有保障;区位优势明显;师资投放力度充足。

劣势:报考竞争激烈,考试难度大;专业实力不靠前。

11、华东政法大学:

考研难度:适宜

优势:专业实力强;住宿条件好;投放资源多、重视法硕教育;在华东地区的政法系统上有大批的华政资源;区位优势明显。

新祥旭官网http://www.xxxedu.net/

劣势:复试中重视英语,加大了考试难度;非985、211,不利于毕业落户。

▶华东华南地区

12、中山大学:

考研难度:较大

优势:院校法律资源书籍丰富;采取管理学院、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及法学院联合培养,整合三方教学资源,充分发挥优势。

劣势:初试中英语分数要求一般较高(15年有所下降);专业实力在政法类院校实力之下。

13、厦门大学:

考研难度:较大

优势:学习氛围相当好,在南方的名气也很好;相对重视法硕教育,教学水平不错。

劣势:不如北京上海的地理优势大。

8.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联考历年真题 篇八

一、单项选择题

1.(2015年真题)下列关于法系的表述,正确的是(A)。

A.法律移植是法系形成和发展的重要途径

B.法系是以法律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为划分标准的C.英国威尔士和加拿大魁北克省的法律属于大陆法系

D.当前两大法系之间的差异逐渐缩小,对各国法律进行法系划分已失去意义

2.(2016年真题)下列关于法的历史演进的表述,正确的是(C)。

A.法的历史演进只受客观物质条件的影响

B.封建制法是人类历史上第一种私有制的法律类型

C.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资本主义法的核心特征之一

D.从规范性调整逐渐发展为个别调整是法起源的一般规律

3.(2017年真题)下列关于法系的表述,正确的是(A)。

A.中华法系体现礼法结合的精神

B.大陆法系是在德国民法典的基础上产生的C.英美法系是以美国法为基础,以英国法为主导发展而来

D.法系划分的主要依据是各国法律的外在形式和本质特征

4.(2017年真题)下

列关于法律继承的理解,正确的是(B)。

A.法律继承与法系的形成之间没有关系

B.法作为人类文明的成果决定了法律继承的必要性

C.法律继承是指不同国家法律之间相互继受和影响

D.法律继承仅体现本国法律传统和法律文化的延续

5.(2018年真题)下列关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区别的表述,不正确的是(C)。

A.大陆法系法的正式渊源主要是制定法,而英美法系是判例法和制定法

B.大陆法系法的基本分类是公法与私法,而英美法系是普通法与衡平法

C.大陆法系的诉讼模式采用当事人主义,而英美法系采用法官中心主义

D.大陆法系注重法典编纂,而英美法系更多采用单行法

二、多项选择题

(2014年真题)法律继承体现时间上的先后关系,法律移植反映一国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的吸收与借鉴。”下列关于这两个概念的理解,正确的有(BC)。

A.法律移植不反映时间关系,只体现空间联系

B.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要性

C.1896年《德国民法典》体现了对罗马法的继承

D.法律继承要求新法对旧法作适当改造,而法律移植因其同时代性可直接将被移植的法律用于本国法当中

各高校学硕真题

一、试论法律与习惯的关系(首都经贸2003年研)

相关试题:简述法与习惯的区别(简答,北师2006年研)

(1)

法律与习惯的联系:

法和原始社会的习惯都是社会行为规范,都起着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所以在一定条件下原始社会的习惯能转化为法。并且,它们都具有某种强制力,相互具有历史的联系,在形式上相似。

(2)

法律与习惯的区别:

1.产生方式不同。原始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生产和生活中自发形成的,并世代相传和演变下来的;而法是由国家有意识地制定或认可的,是掌握国家政权地社会集团基于自己地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出于维护和发展这种利益目的而有意识地对原始习惯加以选择、确认或自觉创制。

2.实施方式不同。原始习惯是通过社会舆论、氏族首领的威信、传统力量、人们的自觉和内心驱使等因素保证实施,不具有国家强制性;而法是由国家这一特殊的暴力机关保证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性。

3.体现的意志不同。原始习惯体现氏族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反映人们之间利益的一致性和平等性关系;法反映社会统治集团的意志,维护掌握政权的社会集团的根本利益。

4.调整内容不同。原始人依习惯而行事,在一般情况下无所谓是行使权利还是履行义务;而法对行为的调整是以权利和义务的分离为条件的。

5.历史使命不同。原始习惯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在于维系氏族的血缘关系,维护原始人之间平等互助的社会关系,维护共同利益,无政治色彩;而法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在于确立和维护有利于统治集团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具有强烈的政治倾向。

6.适用范围不同。原始习惯限于在由血缘关系所结成的本氏族、部落范围内生效,与地域无关,遵循“属人主义”原则;法按地域划分其适用范围,遵循“属地主义”原则。

二、法律移植的必然性

(1997年北京大学论述题;

2002年、2006年南京大学问答题。)

1.社会发展和法律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移植的必然性。

2.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要性。

3.法律移植是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

4.法律移植还是法制现代化的必然需要。

三、简述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南京大学2001年问答题

西南政法大学2003年简答题

南京大学2007年问答题

南京大学2012年问答题

相关试题:如何理解恩格斯的以下论述:“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的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南京师大2006年研)

法作为相对独立的社会现象,在不同的民族和社会中有不同的形成过程,但其产生始终遵循着一些共同的规律。

①法出现的根本原因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②法的起源有一个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又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演变和发展过程;

③法的起源和发展过程,是对人们行为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的过程,是由自发形成规范到自觉制定或认可规范的过程;

④法的起源过程受到宗教规范和社会规范的深刻影响,特别是最初的法律总是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和道德痕迹;

⑤法是一种社会现象,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才会出现的产物

三、论资本主义国家两大法系。(2002年北京大学论述题)*****

相关试题:比较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2010清华大学论述、2011西北政法大学、中山大学2009年、北师2007年、北航2007、2008年、中南财大2007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6年等)

法系是指根据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体系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对其进行的一种分类,通常把形式上具有一定特点的、属于同一历史传统的若干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划为同一类别。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日耳曼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等,是指以古罗马法为基础,以1804年公布实施的《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制定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以及在其法律传统的影响下而仿照它们制定的各国法律体系的总称。

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判例法法系,是指以中世纪以来至今的英国普通法为基础的,以及在其法律传统的影响下所形成的各个国家与地区的法律的总称。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①判例地位不同。在大陆法系,除了行政法院外,基本不存在判例法;在英美法系,以普通法为基础,判例法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遵循先例”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

②制定法编纂不同。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是法典化的国家,将基本法律尽量地编纂为统一的法典;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虽有制定法,判例法仍是法律渊源的主体,制定法一般表现为单行法,而不具有法典形式,且往往受到判例法解释的制约。

③司法诉讼制度不同。

A、注重的法律传统不同。大陆法系的传统是实体法,英美法系则注重程序法。

B、诉讼制度不同。大陆法系采用演绎法的推理方式,整个审判过程被严格地限定在形式逻辑的三段论中,遵循从一般规则到个别判决的法律原则;英美法系的司法审判采取归纳法的推理方式,围绕个别问题的判决,从判例到判例,进而构思出一般规则。

C、诉讼模式不同。大陆法系采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英美法系采用“对抗式”。

D、法官的作用和地位不同。在大陆法系,法官只是法律的奴仆,只能司法而不能立法,必须依照法律行事。英美法系则将法院置于主导地位,法官决定着法律的效力,兼具司法与立法的职能,可以在判决中创造新的原则,即法官造法。

④法律分类与术语不同。

A、大陆法系在传统上主要把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英美法系则将法律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

B、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在法律部门的划分上比较明确、统一,而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对法律部门缺乏统一的分类。

五、法律继承的原因

(2016法律硕士联考简答)

1.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律继承性的客观存在。

2.法律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律发展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

3.法律作为人类文明成果的共同性决定了法律继承的必要性。法作为社会调整或控制的技术,具有超越时空的长久而普遍的科学性、真理性和实践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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