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精选6篇)
1.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篇一
附件:
山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山西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依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依托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全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后备力量和有益补充,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重要基地,是发展共性关键技术、增强技术辐射能力、推动产学研相结合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具有较强研究开发能力和技术辐射能力的企业建设。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作为科研实体,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坚持择优立项、稳定支持、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原则。鼓励和支持产学研联合,优势互补,合作共建重点实验室;采取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的方式,引导带动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促进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发展。
第六条 省财政科技研发资金设立专项经费,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开放运行和自主创新研究。
省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人才团队计划、基金、专项等,应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对重点实验室给予优先支持。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从事的科技创新活动、仪器设备购置、科技研发投入、人才引进等,依法享受国家及省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 职 责
第八条 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重点实验室的发展方针、支持政策,制定管理办法,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二)编制和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的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三)批准重点实验室的立项、建设、调整、撤销等,组织重点实验室的考核、评估、检查等。
第九条 省直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科技局及其他有关主管单位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重点实验室的发展方针和政策,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与督促重点实验室建设。
(三)协调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所需的经费,落实相关优惠措施。
(四)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并提供相应的人员、经费、设施等保障,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二)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并报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备案。
(三)配合省科技厅和主管部门对重点实验室进行考核、评估和检查。
(四)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方面的重大调整意见,并报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批准。
第十一条 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动知识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企业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面向社会和行业未来发展需求,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竞争前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制定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引领和带动行业技术进步。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根据规划和布局,围绕全省重点领域和发展方向,有计划、有重点地择优遴选建设,保持适度建设规模。
第十三条 申请新建重点实验室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有相对集中的实验用房和办公场所,实验室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有先进、完备的科研条件和设施,仪器设备原值在1000万元以上。
(二)从事本领域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研究方向凝练, 特色优势明显,符合国家及我省发展战略和方向,研究实力和水平在本领域或本行业处于国内前列。
(三)围绕研究方向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相应的研究团队,固定科研人员不少于25人,具备承担国家和省级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的,原则上在所属学科领域应
有博士学位授予权;依托单位为企业或科研院所的,原则上应具有合作培养研究生的条件和基础。
(四)从事所在方向研究3年以上,承担过国家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拥有相应发明专利或自主创新成果,发表过高水平科技论文,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实施效果突出。
(五)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运行机制合理,能够对外开放并发挥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六)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能保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经费和运行经费,并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提供必要的支持。依托单位为企业的,最近3年研发投入占主营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第十四条 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应基本满足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条件,研发领域和方向有明显的地方特色和优势,符合地方发展战略需求,具有良好的发展基础和较大的发展潜力,并已纳入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
第十五条 新建重点实验室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山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合作共建的重点实验室应签署合作共建协议,明确各方职责。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后,择优立项,下达重点实验室立项建设通知。
第十七条 依托单位根据立项建设通知填报《山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组织可行性论证,通过后予以批准建设。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为1年,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应当在建设期内提供计划任务书承诺的保障。因特殊原因在一年内没有完成建设期任务的,经科技厅批准后最多可延长1年,延期后仍未能通过验收的将予以撤销。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完成后,由依托单位在建设期满后1个月内提交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验收,通过后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建设计划任务的,应在规定期限前1个月内提交延期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批准。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2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年龄不超过60周岁,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特殊情况需报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批准。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指导机构,负责审议重点实验室的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工作计划和总结等。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15人,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1/
3、同一位专家不得同时担任3个以上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成员。
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主任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每次换届更换比例应在1/3以上,2次以上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2/3。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成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管理人员中应设一名专职管理岗位,协助重点实验室主任处理日常运行管理等相关事宜。流动人员包括客座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在读研究生、临时聘用人员等。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
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科研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科学合理的用人和分配制度,加大国内外优秀科研人才的引进力度,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稳定高水平技术队伍,加强研究生培养。
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设立自主研究课题,组织团队开展探索性研究和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自主选题研究要注重支持青年科技人员,鼓励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
第三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统筹制定仪器设备的发展和管理方案,有计划地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和自主研制,保障仪器设备的高效运转和开放使用。
第三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开放机制,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和交流,并通过设置开放课题等方式,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为社会提供仪器设备共享服务。
第三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产学研合作和协同创新,积极构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协调发展的机制,充分发挥在学科领域及行业科技进步中的骨干和引领作用。
第三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运用。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软件、数据库、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应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积极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研环境,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重视科学普及,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每年集中开放时间不少于7天。其中企业重点实验室要面向科研、教学单位开放。第三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和重组的,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论证及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批复。
企业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如出现股份制改革、企业兼并等法人主体或所有制结构等重大情况变更,需重新认定。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考核制度。每年1月30日前,重点实验室应将上考核报告及当年工作计划,经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
第三十八条 省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和管理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考核报告及日常工作完成情况对重点实验室进行考核,并结合现场检查情况,确定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良、中、差”四个档次,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差”的,撤销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三十九条 省科技厅对重点实验室的整体建设与运行状况每5年进行一次定期评估。评估内容包括重点实验室机构与条件建设,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情况等。
第四十条 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较差。评估结果为较差的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必须进行整改,1年后进行复评,复评仍不合格的,撤销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六章 经费支持 第四十一条 省科技厅根据重点实验室考核结果和评估结果确定专项经费支持计划,并对新建重点实验室给予引导性支持。
第四十二条 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资助由重点实验室直接使用、与重点实验室任务直接相关的日常运行维护、仪器设备对外开放共享、开放课题、学术交流合作、自主选题研究等。
第四十三条 专项经费使用应遵照《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评审办法》和《山西省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十四条 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应根据省科技厅专项经费支持计划,对重点实验室给予相应配套经费支持。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山西省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Shanxi Key Laboratory of ××”。
第四十六条
各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细则。
第四十七条 省科技厅鼓励并大力支持重点实验室申报和创建国家重点实验室。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晋科基发[2005]66号)同时废止。
2.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篇二
(1)研究队伍相对薄弱,优秀科研人才缺乏。很多高校属于教学型高校,此类高校重点实验室科研人员需要从事科研,还有繁重的教学任务,所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科研效率。而且相对于研究型大学,其科研人员待遇较低,科研条件差等种种因素的影响,缺乏对高层次科研人员的吸引力,因此出现了人才匮乏的不利局面,使得重点学科得不到充分体现。
(2)缺乏相对独立的人事权、财务权和资源管理权。高校的重点实验室大部分是由本校优势学科通过整合后申请立项而建立的,通常没有独立的人事权,实验室研究人员大多是兼职的,所以很难和研究型大学一样形成强大的科研团队,这给重点实验室人员管理和日常运行带来了很多的不利影响。同时,财务一般由学校统一管理,这使得重点实验室在项目经费收入和支出等方面很难调配,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竞争和联合机制的实施。
(3)激励机制不够完善,实验室人员积极性不高。目前重点实验室管理上存在的各种问题,缺乏一定的物质奖励与精神激励来鼓励研究人员,也没有有效的激励措施来增加实验室的凝聚力,使得大多数的研究人员处于较松散和消极的状态,严重影响了科研效率和实验室科研成效。因此培养全体实验室成员的团队协作精神,提高实验室的科研实力,完善激励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2 如何有效提高重点实验室管理水平
2.1 健全集体领导决策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
(1)重点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包括分管科研的高校主要领导、共建双方法人、科技部门领导和重点实验室主任等。主要职责为负责审定重点实验室的建设方针、发展战略、机构设置、经费使用等。(2)建设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规划、管理制度的制定及管理考核工作。(3)设立综合办公室,配备重点实验室专职秘书。主要职责是处理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管理维护、科研项目管理等事项。(4)实验室按照研究方向组成由责任教授、研究人员、研究生三个层次构成的团队。构建开放式公共实验平台,支撑各个方向团队的科学研究。
2.2 实验室精细化管理
(1)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研究生培养、财务管理等工作。重大决策按民主集中的原则,实行由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和各方向责任教授组成的主任会议制。(2)严格绩效考核。实验室实行目标管理,由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实验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建设管理委员会组织考核组,听取实验室主任年度工作报告,根据实验室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进行考核和评估。(3)基础台账须建立健全。为了有效地促进实验室管理和运行,重点实验室应建立规章制度、仪器设备、工作简报、科技成果等各类台账,内容必须完整,记录要详细。
2.3 科技资源的共享和规范化管理
实行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并通过专业网站向社会发布开放及服务信息,逐步建立完善开放运(下转第183页)(上接第162页)行工作台帐和统计报表制度。重点实验室实行“走出去引进来”的方针,在关键技术的联合攻关,科技平台建设,科技人才的培养,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等多领域,与科研院所、地方企业全方位地展开产学研合作。实行资源共享、有偿服务、成果共享的运行管理体制。
3 如何科学构建重点实验室运行机制
3.1 树立明确的发展目标和具有特色的研究方向
依据上级部门关于高科技产业发展技术纲要的文件精神,围绕重点实验室研究领域的重大共性科技问题和技术需求,构建科研平台,为该领域组建一支稳定、高效、创新的国内一流科研团队,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与管理机制,开展高水平的科学研究,为该领域提供理论和关键技术支撑,研发急需的新产品,为此类行业培养和储备科技人才和领域专家,将重点实验室建设成为行业特色明显、国内技术一流的技术创新基地、新产品研发基地和高层次人才培养基地。
3.2 建立有效的竞争和激励机制
实施有效的激励措施是实验室可持续发展的有力保障。实验室研究人员在聘期内工作突出者,除享受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以及必要的生活和办公条件外,其岗位津贴在学校各级岗位津贴标准基础上适度上浮,同时享受成果业绩奖励。实验室设立学术交流专项基金,用于资助科研人员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或到国外著名高校和研究机构进行中短期学术访问、进修。优先推荐实验室骨干进入国家、部省级各类人才培养计划。此外,我们还要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的原则,不断推行薪酬改革制度和完善社会福利保障制度。同时,实验室要切实做到尊重人才,信任、关心、爱护实验室成员,使他们产生归属感,激发其奉献精神和工作热情。
3.3 开创校企合作的新模式
积极探索校企交叉共建重点实验室的管理体制和运作模式,加强与企业的合作,通过教学与生产的结合,校企双方互相支持、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从而有效实现高校教育及企业管理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一方面为学校的专家学者进一步的学术交流与沟通提供良好的平台,提高自身科技研究水平和创新能力,另一方面提高了企业研究人员的技术水平。
4 结束语
高校重点实验室是国家和地方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人才培养的摇篮和学术交流的基地,保持重点实验室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到高校建设和地方乃至国家的科技进步。本文结合我校重点实验室的发展情况,对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进行了思考和总结,认为完善良好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是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前提,团队建设及深度的技术交流是实现协同创新和合作共赢的关键,精细化管理是重点实验室有序规范发展抓手和保证。
摘要:高校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优秀人才、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功能的重要基地。笔者总结归纳了目前重点实验室管理运行上存在的问题,同时结合自身日常管理经验,就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管理方法与运行机制两方面进行探究。
关键词:高校,重点实验室,管理方法,运行机制
参考文献
[1]科技部,财政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Z].科技部,财政部,2008:8-29.
[2]万伟平.国家重点实验室运行与管理现状研究[J].广东科技,2006(1):44-46.
[3]由长延,陈灵犀,谢桂红.国家重点实验室创新问题探析[J].实验技术与管理,1999.16(2):8-11.
3.湖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篇三
省直有关主管部门,各高等学校:
湖北省重点实验室是组织科学研究、聚集和培育科学技术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为了规范和加强湖北省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工作,我们制定了《湖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湖北省教育厅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湖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础研究工作,加快湖北省科技创新体系的建设,规范和加强湖北省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重点实验室是组织科学研究、聚集和培育科学技术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务是以获取关键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提高我省持续创新能力为目标,针对我省学科发展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以应用基础研究为主开展创新性研究,为经济发展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撑,同时为培养国家重点实验室奠定基础。
第三条 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主要依托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鼓励并支持有基础的高科技企业建立实验室。
第四条 省重点实验室是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省科技厅是省重点实验室的组织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编制和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2、制定实验室有关方针、政策和规章;指导实验室建设和运行。
3、批准实验室的建立、重组、合并和撤销(高校实验室商省教育厅),组织实验室评估和考核。
第六条 省政府部门(行业)是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l、在全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总体规划指导下,指导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具体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省教育厅具体实施全省高等院校实验室的建设及运行管理)。
2、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行业实验室管理细则,具体负责实验室组建的评审、建设方案的审核,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的聘任。协同省科技厅,组织对实验室的评估、考核。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实验室的具体管理单位,主要职责是:
1、负责推荐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聘任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
2、负责为实验室提供相应的建设、运行条件。
3、检查、监督实验室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实验室评估、考核工作等。
4、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实验室研究方向、任务、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报主管部门,解决实际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章 立项程序与条件
第八条 依据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申报省重点实验室由依托单位推荐,并报送《湖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简称《申请书》,附件一)。建设在高校的省重点实验室报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评审。高校以外的省重点实验室报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
第九条 评审通过后,由申请单位填报《湖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附件二)按上述申报途径,分别报省科技厅或省教育厅。经审查,由省科技厅批准立项。建设在高校的省重点实验室由省科技厅会同省教育厅批准立项。
第十条 申请省重点实验室基本条件:
l、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在学科发展前沿或在有广泛性应用前景的领域开展研究,符合湖北省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的需要,近、中期的目标明确。
2、科学研究成绩突出,在本研究领域居国内先进水平,具有承担省和国家重大科学技术研究任务和培养高级人才的能力。
3、有较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有团结、协作、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以及结构合理的研究队伍。学术思想活跃,研究风气浓厚,学风正派。
4、已具备一定规模的实验条件和工作基础;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5、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能够稳定地保证实验室持续开展工作的相应经费、基础设施、后勤保障等配套条件。
第四章 建设与实施
第十一条 省重点实验室立项后进入建设实施期,省科技厅和有关主管部门将给予一定的资助,其依托单位应依据《任务书》的要求落实建设经费。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和有关主管部门下拨的实验室建设补助经费,主要资助实验室开放科研项目。依托单位投入的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先进适用的仪器和设备,引进必要的技术,改善实验室环境条件,资助开放科研项目及日常运行开支等。依托单位应设立实验室主任基金,所需经费主要从日常运行经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 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在建期间,依托单位应定期报告实施进展情况。建成后,依托单位应向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由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通过后批准挂牌。依托高校建设的省重点实验室由省科技厅会同省教育厅组织验收,通过后批准挂牌。
第五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试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五条 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从国内、外优秀科学家中遴选、推荐报主管部门聘任,科技厅备案。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学科带头人,并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团结协作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岁,任期五年,可以连任,但不得连续任职超过两届。一般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八个月。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研究审议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任务、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工作,审批开放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由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优秀专家组成,一般不超过十二人,其中实验室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人数不超过总数的二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委员任期为五年,不超过两届,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 为促进研究人员的流动和学科的相互渗透,实验室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研究人员编制不超过参加研究工作人数的半数。同时要设置流动研究人员岗位。应注重培养青年科技人员,注意稳定一支高水平的研究队伍。第十九条 实验室应加大对国内外开放的力度,根据自身的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发布开放课题指南,积极开展国际和国内科技合作与学术交流,可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从事合作研究或担任顾问,实验室依托单位应为客座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条 实验室应重视和加强管理工作。建立和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完善科技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并确保实验室相关科学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等均应署名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转让、申报奖励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依托单位应每年对实验室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 在考核的基础上,省科技厅、省教育厅每二年组织一次评估。评估工作
应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的原则。实验室评估规则另行发布。
第二十四条 按照择优的原则,对评估为优秀的实验室,即在学术上或在促进科技进步方面对湖北省和国家有重大贡献,能够集聚人才,在国际国内上有影响的优秀重点实验室推荐进入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培育基地,争取升级为国家重点实验室。高校或其它部门省级重点实验室,申请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由教育厅或其它部门向省科技厅推荐,省科技厅统一申报。对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或经长期建设不能开放和发挥作用的实验室,将取消其作为湖北省重点实验室的资格并摘牌。
第二十五条 评估结果由省科技厅对外发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湖北省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湖北省XXX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HubeiXXXkeyLaboratory(依托单位)。如:湖北省核固体物理重点实验室(武汉大学),HubeiNuclearSolidPhysicsKeyLaboratory(WuhanUniversity)。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制订的《湖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同时停止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附件一:
湖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格式)
一、实验室名称、学科(领域分类)、申请单位、行政主管部门
二、实验室建设的目的、意义
三、国内外该学科(领域)最新进展,发展趋势
四、实验室发展研究方向、预期目标
五、已具备的实验室条件,现有研究工作的基础、水平等
六、科研队伍及培养人才的计划
七、经费预算及来源
八、开放运行设想和管理机制
九、实验室依托单位意见(应明确配套经费和运行费用支持额度)
附件二:
湖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格式)
一、实验室名称,学科(领域),依托单位,建设地点
二、实验室的主要任务和目标(包括科学研究和学科发展,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实验
条件等内容)
三、建设方案
(1)实验室的内部构成及功能
(2)主要购置、配备的仪器、设备(附清单)
(3)基建或配套条件建设、落实情况
(4)建设经费概算、落实计划
(5)建设进度
四、实验室管理(运行管理、联合、开放设想、资源利用、人员聘用及流动等)
五、依托单位给予的支持
六、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的提名及介绍
七、依托单位意见
4.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篇四
与农民水费支出情况调研报告
一、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重点县末级渠系工程概况
1、##县末级渠系灌溉面积39.43万亩,渠系长度2523.52km,截止2009年底没有渠道衬砌,2010年完成衬砌长度为93.9km,末级渠系水利用系数2009年底全县平均为0.61。2010年全县平均为0.63,其中,马东末级渠系改造示范区为0.77。
2、##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重点县末级渠系计量设施主要种类为:无喉道量水槽,其控制范围一般在1000亩以内,改造前亩均灌溉用水量80m/亩次,改造后亩均灌溉45m/亩次。
二、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重点县末级渠系管理体制
1、全部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重点县末级渠系工程管理模式及范围。
##县通过租赁、拍卖、转让、承包等方式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进行产权改革,使管理主体明确,责权利分明,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达到53%,保证了工程长久发挥效益。同时推行了用水户协会管理、村组集体管理、乡镇管理的多种运行机制。现有9个用水户协会,其管理范围、面积、占所辖村总面积的比例见下表,基本做到建一片成一片管好一3
3片。重点县末级渠系工程一律采用用水户协会管理。
##县农民用水协会统计情况一览表
2、不同管理模式下,末级渠系运行维护的组织形式及经费来源情况。
用水户协会管理、村组集体管理、乡镇管理的多种运行机制经费来源不同。用水户协会管理经费从末级渠系水费中
列支,村组集体管理经费由村集体经济体解决或由村民自筹,乡镇管理经费由现状财政解决。
3、不同管理模式下,农业水费计收主体、计收方式等管理体制。
用水户协会管理、村组集体管理、乡镇管理的多种运行机制的计收主体、计收方式等管理体制不同。详见下表。
不同管理模式管理体制
三、农民水费支出
1、农民实际水费支出
2、农民亩均用水量
选取小麦、玉米、棉花三种主要作物,进行末级渠系改
造前后亩均用水量比较如下表。
主要作物末级渠系改造前后亩均用水量比较
3、农民水费支出的监管主体、监管方式等监管体制 ##县以重点县建设为契机,以末级渠系改造为试点,正在进行以用水协会为农民水费支出的监管主体的模式。建立健全农民水费收支的监管体制。
四、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重点县情况
1、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重点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区基本情况
##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重点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正在按照建设方案积极进行。目前,已经完成《2009年度##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项目区终端水价测算书》,并经##县物价局、##县水务局联合行文,在马东末级渠系改造示范区、杨家高效节水灌溉示范区试行。其中,末级渠系改造终端水价为0.401元/m。
2、示范(试点)项目建设前后主要指标比较
示范(试点)项目建设前后,亩均用水量、末级渠系水利用系数、末级渠系水价、农民每亩水费实际支出、亩均粮
食产量等有了显著的变化变化情况。详见下表。
示范(试点)项目建设前后主要指标比较
五、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重点县在末级渠系运行维护、推行终端水价(终端水费)制度及农民用水组织运行管理等方面,存在着农民传统思想观念很难在短时间内转变的问题。农民需要一定的时间来验证、接受新的灌溉方式和管理体制。
六、政策建议
5.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篇五
本科实验教学模块建设与运行相关问题探讨
介绍了<材料性能实验教学模块>的概况及其总体规划思路,回顾了其建设与运行情况,以<材料性能实验教学模块>为实例,从实践和理论2个方面对本科实验教学模块建设、运行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总结了近年来的教学实践经验.
作 者:张文泉 ZHANG Wen-quan 作者单位:北京工业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北京,100022 刊 名: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BEIJI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年,卷(期): 7(5) 分类号:N45 TB302 关键词:材料性能 实验 教学模块6.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篇六
1 目前高校重点实验室管理队伍中存在的问题
1.1 人员分工不具体, 对高端设备使用率较低
目前, 高校实验室具体分工到每一位管理者, 使得部分高端设备只有个别人员负责, 其他管理人员不会熟练操作, 甚至并不知晓如何使用, 无形之中降低了这部分设备的使用率。其次, 高校重点实验室管理人员缺少到高端设备供应商以及其他高校进修、深造的机会, 造成对高端设备的部分性能、操作、使用掌握不到位, 设备的各项性能得不到充分的利用。
1.2 现有管理队伍不稳定, 人员配备不适应重点实验室的发展需求
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不同部门对高学历人才待遇的不断提高, 目前高校实验室的高学历管理人员逐步转行, 甚至调离实验室, 致使部分实验室管理人员不能安心工作, 造成高校重点实验室的管理人员严重缺乏[1]。其次, 实验室部分管理人员学历较低, 持有硕士以上学位以及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人员较少, 这就造成高校重点实验室管理人员学历结构不合理、缺乏人才配备的稳定性, 不利于高校重点实验室的长远发展。
1.3 实验室管理人员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较低
由于高校重点实验室管理人员长期处于一种不被关注的地位, 致使部分实验室管理人员产生了消极悲观的情绪, 认为只要完成了实验教学任务就可以了, 在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方面不求上进[2]。与教师和科研人员相比, 工作量繁重, 再加上来自家庭与个人职业发展的多重压力, 使得高校重点实验室管理人员没有充足的时间和经历去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造成重点实验室的潜在功能无法挖掘与利用。
1.4 管理人员待遇较低
高校重点实验室管理人员在计算津贴时, 并不计算工作量, 而仅仅是按照试验系列的岗位津贴进行核算, 缺乏系统的奖励机制。高校化工重点实验室管理人员的岗位津贴并不能真实的反映出他们所付出的劳动, 更不能真实的反映出业绩突出者的管理水平。同样的工作时间, 部分高校的实验室管理人员待遇甚至低于行政管理人员的岗位津贴或者奖金。这无形之中挫伤了高校重点实验室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新性。
2 高校重点实验室管理队伍建设对策与建议
高校重点实验室是化学教学和人才培养的重要保障, 学校和学院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促进和保障重点实验室的正常运转。逐步将教学、科研、实验融为一体, 使高校重点实验室为教学服务, 同时鼓励教师从事实验教学, 将教师建设成集教学、实验、科研三位一体的高水平教学团队。
2.1 通过集体培训与进修提高重点实验室管理人员专业技能
高校以及学院可以通过定期举办培训班, 将重点实验室设备的操作和使用方法介绍给每一位实验室管理人员, 实现资源共享, 最大限度的提高重点实验室设备的使用率。同时鼓励实验室管理人员参加校外高学历进修, 掌握更多的化学以及实验室设备管理知识, 这部分参加进修的管理人员回到工作单位以后, 可以利用实验室的实验设备进行科学研究, 同时对实验室的管理会更加科学。一方面促进了高校化学学科的进一步发展, 提升了高校的科研影响力。另一方面提高了重点实验室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
2.2 高校应重视重点实验室管理人员的地位
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对高校培养人才提出的要求, 高校在教学过程中, 需要将理论与实践并重, 改革传统的教育方式, 提高实践课教学时数。高校管理者要逐步认识到重点实验室管理人员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实验室的正常运转, 以及服务教学、科研的效率。高校领导和学院主管应该定期开展座谈会, 了解实验室人员的需求, 切实解决高校重点实验室管理人员所急、所需, 让实验室管理人员感受到自己的价值受到重视, 使他们在工作过程中不断得到归属感, 并进一步提升责任感, 使高校重点实验室管理人员在自己的岗位上, 积极主动发挥自己的工作积极性[3]。
2.3 应加强高校重点实验室管理人员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的培养
业务水平是衡量个体工作能力的一个主要方面, 同时也是考核、评价高校重点实验室管理人员工作的一个主要指标。这个指标是个体在后天生活过程中经过学习、积累、强化获得的。而管理能力较个体的业务水平要高一层次, 是建立在业务水平之上的一项特殊技能。高校重点实验室管理人员是设备的维护保养人员, 同时又是设备的管理人员, 集多种角色于一身。所以在日常的工作过程中应通过各种途径不断加强自身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的培养, 努力使自己塑造为一专多能型人才。
2.4 完善并落实高校重点实验室管理人员的管理机制
2.4.1 工作具体分工到人, 明确岗位职责
结合高校的《高校重点实验室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完善实验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将竞争和激励引入实验室管理人员考核范围, 实行竞争上岗和公平合理的分配制度, 刺激和激励高校重点实验室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通过将工作具体分工到人, 可以进一步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 同时也进一步规定了不同岗位应履行的义务, 这为后续高校重点实验室管理人员的考核评价提供了可操作性指标。
2.4.2 引进新的高校重点实验室管理人员考核评价体系
要对高校重点实验室管理人员进行考核评价, 首先必须有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和评价内容, 其中评价方法可以采用学生评价、教师评价与实验室管理人员互评等形式, 从多个角度对实验室管理人员的工作能力进行评价。在评价内容方面, 可以选取师德、业务能力、管理水平以及工作成绩等指标进行评价。在评价过程中, 严格监控每一个环节, 做到评价数据量化透明, 保证评价环节的有效性。而对于评价结果, 无论是高校领导还是实验室管理人员本人都应理性的对待, 它仅仅是过去一段时间内, 个人工作状态、成果的基本反映, 同时也是考核个人工作能力和水平的众多指标中的一个结果, 若仅仅局限于此数据, 将不利于高校重点实验室管理人员个人能力的提升, 同时也会阻碍高校重点实验室的发展。
2.5 建立激励机制, 促进高校重点实验室的良性运行
按照需要层次理论, 人的需求有高低之分。只有在满足了低层次的需求之后, 才会有高成次的需求。因此需要不断从多方面、多角度给予实验室管理人员相应层次的激励, 促使实验室管理人员在工作方面不断对自己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
依据考核结果, 对高校重点实验室管理人员分层次进行奖励, 对实验室运行管理高效、系统维护到位、实验室卫生监督较好的管理人员, 可以考虑在今后的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4]。因为职称是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重要因素, 通过支持在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方面优秀的高校重点实验室管理人员提前或者破格晋升职称, 可以引导和激励实验室管理人员不断提升工作质量, 服务高校教学和科研。
随着时间的推移, 信息和知识在高速的更新。许多实验仪器和操作方法随着技术的改进而不断推陈出新。高校重点实验室管理人员作为各种实验设备的使用者和操作方法的传授者, 首先必须掌握新设备的基本操作流程[5]。因此, 高校可以选派优秀的实验室管理人员到这些设备供应商那里进行培训、考察、学习。学习结束以后, 这些管理人员回到高校可以培训其他实验室管理人员。这种做法可以有效发挥优秀实验室管理人员的价值, 又可以节约高校实验室设备维修费用和集体培训费用, 同时可以使高校重点实验室实现良性发展。
对于高校重点实验室管理人员, 学校应该鼓励并创造机会让其参与到实验教学改革或实验室管理与利用方面的课题里面, 一方面可以促使实验室管理人员利用实验仪器完成课题, 同时在熟悉实验仪器的基础上, 充分有效地利用实验仪器。另一方面, 通过主持研究课题来研究有效管理实验室的途径与方法, 促使今后有效利用高校重点实验室。
3 结束语
高校重点实验室管理人员队伍是高校师资队伍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他们是培养一专多能型专业人才的重要保障, 是衔接教学与科研两个主要环节的主力军, 是高校实验室实践教学的践行者。如何建设一支热爱工作岗位、思想作风优良、敬业奉献、技术娴熟、业务精湛、善于管理、学历和职称结构合理的实验室队伍服务于高校教学、科研, 是现阶段高校发展过程中的首要任务。因此, 高校必须健全实验室管理人员考核评价体系, 明确实验人员岗位职责, 并引入激励机制, 合理配置实验室管理人员队伍, 以此来激发高校重点实验室原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今后更好的为高校教学科研服务。
摘要:实验室管理人员是完成高校实验教学的重要保障, 高校重点实验室则是实现这一保障的前提条件。加强高校重点实验室管理队伍建设, 不断提高实验室管理人员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本论述在分析当前高校重点实验室管理队伍中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 分别从培训与进修, 肯定高校重点实验室管理人员的地位与价值, 提高专业技能与管理水平, 完善管理机制与激励机制等方面提出了解决方案。
关键词:重点实验室管,建设,管理队伍,问题,对策
参考文献
[1]张国良.高等学校实验队伍建设现状与对策研究[J].中国电力教育, 2009, 1 (129) :74-75.
[2]徐晓忠, 徐小军, 杨潮.高校实验技术队伍建设的现状与对策[J].中国高教研究, 2005 (7) :50-51.
[3]王永刚.实验技术人员工作内容与工作心理分析[J].职业教育研究, 2007 (1) :82.
[4]朱健平.实验室建设的关键是实验技术队伍的建设[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 2004, 23 (10) :8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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