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纠纷调解记录

2024-09-10

矛盾纠纷调解记录(共10篇)(共10篇)

1.矛盾纠纷调解记录 篇一

秦家小学矛盾纠纷、信访工作总结

为了维护校园的安全和稳定,及时化解和消除不安全、不稳定、不文明的因素,推进平安校园建设,根据县教育局 有关全力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活动工作方案,结合学校 实际,因地制宜的开展工作。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龚晓红 校长 副组长:范开华

成 员:张黔、罗素珍、吴俊潘

二、制定了目标任务

坚决防范发生危害社会稳定的重大政治事件有效调解,校园内各类社会矛盾,防止各类校园矛盾纠纷演变为群体性事件或刑事犯罪案件,维护学校的和谐稳定。

三、制定了工作要求

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坚持把“ 事要解决”作为矛盾纠纷排查活动的重中之重坚持力量下沉,有效疏通 民意渠道,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坚持抓早、抓小、抓苗 头的原则,强化不稳定因素排查,有效化解矛盾事件。坚持法要管用,有效解决缠访事件。坚持活动结束后机构不散、人员不散、工作不停,有效确保有关人员满意。坚持信息畅 通和及时报送,努力创造和谐、稳定、安全的校园环境。

四、确定了工作主题 “尽职尽责,热情服务”,变上访为下访,主动热情服 务群众、家长,力争把各类涉教矛盾纠纷化解在校内,确保 “小事不出校、大事不出镇。”

五、确定了工作原则

坚持责任明确、统筹兼顾原则;坚持求同存异、妥善解 决原则;坚持事要解决、法要管用、矛盾化解、群众满意原 则;坚持有话就说、有怨就诉有难就解、有事就办的原则。

六、工作措施

一是将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与重建成果巩固提升相结合。二是将社会矛盾与环境卫生大整治相结合。进一步加大 校园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力度,将在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出现 主责任不清、推诿扯皮等矛盾纠纷理顺、分清,着力解决,不断完善。

三是将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与感恩相结合,继续深化校园感恩教育系列活动,深化“小手牵大手”活动内涵,让师、生、家长在活动中受到教育,逐渐将各种怨气、矛盾纠纷转 化到知恩于心,感恩于行上来。

四是将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与环境净化相结合。全面摸排校园内可能仇视危害社会的重点人员、执意上访人员、“法 轮功”“门徒会”等邪教组织人员,逐一落实管控措施,及时上报相关信息。

五是将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与挂包帮活动相结合。对学 校内疏理出的问题矛盾,实行校领导包教师、教师包学生机 制,形成做到每个问题(矛盾)有人管、有人参与、有人解决、层层负责的工作格局。

七、工作成效及经验

通过秦家小学“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积极努力工作,学校没有出现大的纠纷和矛盾,分析其中的工作策略,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平时加强对广大师生的思想教育,包括感恩教育、法制教育、社会主义价值观教育。

2、强调理性爱国,正确对待“中日”关系。

3、加强对各类不和谐事件的防控工作,努力将其化解在萌芽状态。

4、加强学校与村组、家长、派出所等的沟通协调,共同力保学校平安和谐。

八、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学校应将“小手牵大手”活动持久深入的开展下去,让学校积极、正确的教育影响周边地区,为创设“和谐平田” 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九、下阶段工作打算

1、根据上级相关部门的要求,进一步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加强对各类矛盾事件的预防,力争将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2、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充分发挥学校的宣传作用,深化“小手牵大手”活动。

秦家小学 2012.5

2.矛盾纠纷调解记录 篇二

关键词: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着普法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服务、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等职能和工作, 与社会管理中的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基本任务密切相关。通过多年的司法行政工作经验, 笔者越来越深刻的认识到司法行政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地位和作用。司法行政机关是政法系统和政府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 承担着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保障三大职能, 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体系中具有预防性、治本性和长效性的作用。司法行政工作是化解社会矛盾,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支不可缺少、不可替代的有生力量, 越来越彰显着它特有的地位和作用。

一、人民调解的地位和作用

人民调解具有调处纠纷及时的优势。民间纠纷很多具有社会性、区域性、突发性, 纠纷双方并没有什么深仇大恨, 往往由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引起, 只要能够及时调解, 矛盾很容易化解, 但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调处, 就有可能导致矛盾激化、纠纷升级, 小纠纷演变成严重的刑事案件, 造成意想不到的严重后果。而且民间纠纷发生没有规律, 有时一句玩笑话就可能产生矛盾, 如果这些纠纷都通过到法院起诉、立案、开庭调解或判决来解决很可能会错过最佳调解时机, 有些矛盾纠纷拖久了, 当事双方的怨恨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加深, 调解起来难度就更大。各级人民调解遍布基层, 生活在群众之间, 人熟、地熟、情况熟, 对民间纠纷能够第一时间发现, 第一时间进行调解, 及时达成调解协议, 快速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由于调解及时, 很多矛盾在还没有升级转化的情况下就得到了处理和解决, 解决起来先对容易, 所以调解成功率非常高, 深受群众欢迎。

人民调解具有调处成本低的优势。《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一章第四条明文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不收取任何费用。因此人民调解深受群众欢迎, 老百姓乐意通过人民调解来化解纠纷, 达成互谅互让的协议, 许多民间纠纷就是通过这样的方式被化解在基层, 解决在萌芽状态。相反, 用司法途径解决纠纷, 往往会给当事人增添不小的经济压力, 即使经济上不存在困难, 时间成本也是不得不考虑的问题。作为法院一方, 调查、审理案件需要花费时间、人力、物力, 造成有限的司法资源浪费。人民调解却成本低廉, 既为纠纷当事人节约了金钱, 又为法院腾出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审理其他案件。由于它成本低, 调解快, 成功率高, 已经成为群众解决矛盾纠纷的首选方式。

人民调解具有调处后不结怨的优势。“打官司”并不是解决民间纠纷的最理想途径, 它除了诉讼成本高, 会增加群众的经济负担外, 纠纷当事人和法官之间还缺乏有效互动, 一些案件很难达到法、理、情的有机结合, 再加上有些老百姓的法律知识、法律水平有限, 对法院依法做出的判决并不是都能很好地理解和接受, 因此往往会影响判决的执行效果。多数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的纠纷, 当事人并不是心服口服, 这样就会使当事人双方隔阂加深, 容易引发新的矛盾。“一年官司十年仇”以及现在法院“执行难”等就是其中的真实写照。人民调解能起到很好的疏导化怨作用。调解员在调解纠纷时, 会先让双方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 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形成一种良性互动, 然后调解员再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社会公德和当地风俗习惯提出解决方案, 并就当事人有疑问的地方进行详细讲解, 将大道理同当事人的现实生活联系起来, 转化为贴近实际生活的小道理。调解人员在和当事人倾心交谈中, 情真意切, 和风细雨, 富有人情味, 当事人在潜移默化中受到了法制教育, 就很容易接受调解员的意见, 矛盾纠纷得到化解也就顺理成章了。这样达成的调解协议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的, 所以很少有反悔的, 履行率也非常高。

人民调解具有以案普法的优势。开展全民普法,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虽然经过了五个五年普法教育, 广大公民的法律意识普遍得到了提高, 但是, 基层群众的法律素质同当前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的要求相比, 还有一定的距离。由于基层群众居住较为分散、生活忙碌, 几乎成了普法教育常规方式的盲点, 人民调解却能很好地担负起对基层群众的法制宣传重任。绝大多数人民调解员生活工作在基层, 和当地的人民群众有着血肉联系, 调解员能够充分发挥这种亲情、友情、乡情的优势, 把个案调解与法制宣传紧紧结合起来, 运用具体案例在基层群众中开展生动直观的以案讲法宣传, 从而增强了人们的法制观念, 更好的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学法、知法、用法、守法, 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调解一案, 教育一片, 普法一方, 就是人民调解法制宣传作用的直接体现。被西方人誉为“东方一枝花”的人民调解, 为社会和谐稳定筑起一道坚强的屏障, 在新的历史时期正在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二、法律服务的地位与作用

客观公正的法律援助咨询解答, 能够得到群众信任, 防止矛盾激化。维护弱势群体的表达权, 使他们的利益能够通过制度化规范化渠道正常表达, 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一般来说, 群众遇到矛盾纠纷时, 往往情绪激动, 法律认识模糊, 如果得不到及时、恰当地引导, 很可能会采取一些错误甚至违法的方式处理问题, 从而引发社会矛盾纠纷。法律援助中心作为政府机构, 其工作人员超脱利益纷争, 能做到耐心细致客观公正地说理、释法、讲政策, 真诚地为咨询者提出合法合理且行之有效的处理办法。依安县法律援助中心每年接到电话咨询上万人次, 在第一时间为群众想办法出主意, 及时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赢到了群众的认可和信任, 绝大多数咨询能够运用法律保护自我, 符合条件的咨询者还能及时得到法律援助, 避免违法行为和过激行为的发生, 有效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面对面的法律援助咨询解答, 能够及时发现群体性事件苗头。法律援助直接面对群众、服务群众, 在与群众面对面的咨询解答过程中, 接待人员凭借自己的敏锐性和洞察力, 能够发现苗头性、倾向性的群体性事件和社会性问题。实践中, 很多群体性纠纷案件, 起初都是个别人前来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如兴长村的稻田跑水导致相邻的1500亩旱田被淹一案, 开始就是有5名农民代表到县法律援助中心咨询, 接待人员从咨询者的诉说和亢奋的情绪中了解到一个信息, 该案涉及的90多名农民已作好集体到县委上访的准备, 正在等待5名农民在法律援助中心的咨询结果。接待人员立即向县司法局领导汇报, 同时耐心做好农民思想工作, 该案得到了依安县司法局长赵广军的高度重视, 县局和该镇司法所组成专案组, 不到6天将“旱田和水田之争”解决在了萌芽状态, 有效避免了一起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常规性的法律援助咨询解答, 能够为党和政府了解社情民意架设桥梁。法律援助中心是政府依法设立的无偿为群众提供法律帮助的机构, 也是党和政府了解社情民意的窗口。经过十来年的发展, 法律援助中心已经成为老百姓反映问题、倾诉委屈、寻求帮助的窗口, 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通过每天解答来访来电咨询, 能够清楚地看到各类矛盾纠纷的消长变化, 发现影响社会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 有助于观察分析当前社会矛盾纠纷动态。通过个案报告、信息简报、调研文章等形式上报党委政府, 为其评估社会稳定风险和科学决策提供服务, 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发生。

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 矛盾纠纷得以消除, 公平正义得以伸张。维权就是维稳, 维权才能稳定。当贫弱群众遇到矛盾纠纷时, 因经济上的贫因和地位上的弱势, 靠自身能力难以通过诉讼解决, 对方当事人往往抓住这一点, 或不予以理采拒绝协商, 或乘人之危达成不平等协议, 导致部分弱势群众不得已采取伤害自己或伤害对方的极端方法维权, 从而造成更大的危害, 也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法律援助的实施, 无偿为贫弱群众解困、为他们维权、为他们伸张正义。法律援助案件的成功办理, 不仅维护了他们的经济利益, 更重要的是让他们感受到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在心理上得到慰藉和满足, 对社会充满信心, 从而减少了矛盾积累, 避免了通过非法途径解决问题。这些年依安县法律援助中心每年办理几百件法律援助案件, 通过诉讼、非诉讼方式, 为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贫弱群体成功维权, 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了贡献。

3.某女生宿舍矛盾问题调解案例分析 篇三

关键词:宿舍矛盾;调解; 分析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5)01-0046-01

一、宿舍矛盾的基本情况

2013年5月x天,某班某宿舍出现了矛盾,宿舍的小张、小王、小孟、小高、小红和小丽六位同学之间的关系非常紧张。

从新生报到入校以来,宿舍的每位同学关系处的很融洽。一起上课、吃饭,一起参加活动。大一下学期刚开始,她们更多地忙碌于各自的事情,参加社团工作、参加学生会工作、准备考证的,晚上去图书馆画图的等等,大家各有各的安排,生活节奏出现了不一致,宿舍各成员关系逐渐平淡、疏远,出现了摩擦。结果小孟同学开始了每天跑家,早上八点上课前到校,下午放学后坐地铁回家。几天下来,最后受不了了,申请调整宿舍。

二、宿舍矛盾的处理过程

为了深入了解情况,首先调查这六位同学的家庭经济状况,分别调查了本班同学、隔壁宿舍同学、所在学生会部门的同学,通过多种渠道尽可能掌握真实全面的信息,并分析每个人的性格特征和社会交际能力,做好前期的一些充分准备。

六位同学陆续进行谈话,最终得知事情的基本情况是这样的:小孟由于平时性格偏内向,性子比较慢,后期由于课程比较紧张,很多作业都不能课堂完成,利用晚上时间在图书馆画图,完成当天老师布置的作业,结果晚上回宿舍比较晚,回去后开门声,洗漱声、脚步声、上床的声音等影响了其他同学的休息,在其他同学心中产生了不满,后来另五位同学经常在一块,结果小孟自己独来独往,宿舍的摩擦导致小孟最后干脆选择每天跑家。宿舍内的气氛处于紧张的状态。

在整个的谈话中据判断和分析,她们之间的矛盾,只不过是由于日常一些琐碎的小事引起,大家考虑欠周,意气用事,相互猜疑,才导致误会越积越深,甚至是几个成团,孤立一人,冷战斗气。解决问题的关键就在于让宿舍的每位同学检讨自我,换位思考,转变观念,接受彼此。

再次分别与宿舍的六位同学进行了谈话,让每个人都进行一次深刻的检讨反思和换位思考,做好第一步的疏導工作。她们也终于认识到问题的所在,并统一了看法,宿舍是一个共同的场所,是每个成员都共同所有的,而不是某一个人的,因此学会理解和宽容对方是非常重要的,每个人都需要自觉地去付出,才能更好的维护各成员之间的关系。

前期的铺垫工作做好之后,然后就是提供一个沟通的平台,让宿舍的几位同学坐在一起,把彼此心中的话都说出来,消除她们之间存在的隔阂和误会。

在谈话中,我们首先表达了自己对本次矛盾的看法。并分享了自己在校学习住宿的经验,引导她们正确看待集体和个人的关系,正确处理各种人际关系。做好方向性的引导后,分析目前宿舍矛盾产生的原因,并表示今后每个人应该怎么做。

刚开始大家的反应还存在敌对情绪,言语中都带有一些不满和怨气,通过及时地分析原因,控制局面,等谈话越来越深入,她们抑制已久的情绪都爆发了。

小孟说,平时自己性子慢,第一天的作业不愿推到第二天去完成,利用晚上时间去图书馆画图,每次晚上回去动作还是很小声的,生怕影响到大家休息,甚至于有时就不洗漱,直接上床睡觉。

其他几位同学说,以前吃饭、有活动的时候也一块叫你,后来发现你一下课就自己先走了,也不知道干什么,不便于打扰,这样下去一段时间,我们就都以为你还有别的事情,不愿与我们分享,逐渐就越来越疏远了你。晚上你回来太晚,有时我们睡着了,你又把我们吵醒,真的心情很不爽。……

这次谈话进行了两个多小时,每个人心里都藏了好多好多的话,在这样一个平台,他们敞开心扉,尽情倾诉了她们心中的不满,最后,事情说开了,各自都注意到自己的不足,换位思考,调整情绪,所有的矛盾都解开了。

三、总结思考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比较顺利的化解了该宿舍的矛盾。总结宿舍矛盾的解决办法,简单的归结为以下几点:

第一,做好前期的准备和铺垫工作,首先要做通每一个同学的思想工作,让大家学会换位思考,充分认识问题的症结所在,这是化解矛盾的第一步。

第二,选择一个平台进行合适的洽谈。让同学的情绪稳定下来,把她们安排在一个安静的环境下,心平气和的坐在一起,,让大家把内心真实的话语、想法都说出来,进行有效的沟通。

第三,后期不定期的跟踪。真诚的沟通结束后,基本达到一个成果后,我们积极鼓励她们多组织集体活动,比如宿舍聚餐等,为宿舍同学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进一步融洽双方关系,达到各自同学关系的巩固。

当今大学生大多为90后,在家很多为独生子女,平时很少受到挫折和打击,在为人处事和待人接物方面缺乏经验,沟通能力差,人际交往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大家应该换位思考,懂得去体谅和理解别人,任何矛盾都迎刃而解。

4.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研究 篇四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变革不断加剧,社会结构持续复杂,当今社会已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矛盾纠纷多发期。如何正确处理各类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各级党委、政府必须要面对也必须要处理好的关键问题。而建立行之有效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既是新时期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有力举措,更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执政为民的实际体现。

一、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的历史传统及发展 中国文化自古就有平衡、中庸的传统及和谐的价值取向,使人们遇到纠纷或争端,自然而然地以寻求调和为正道。“调解”作为矛盾纠纷的一种解决方式, 最早的出现可追溯到我国的西周时期,而且一直在官方和民间都以不同的形态得到延续不断的运用和发展。我国古代官制中就有“调人”和“地官”的设置,其职责是“掌司万民之难而谐和之”,这就是当时的官府调解。另外,因当时的社会基层中宗族的巨大影响和长期存在,有了纠纷常常邀请宗族族长或者长老亲友和一些办事公道的人出面调停,久而久之,就形成了民间调解的传统。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新中国成立后,调解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著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这一时期的代表。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人民调解委员

会暂行组织通则》,它的颁布施行是我国调解制度发展史上的里程碑,标志着调解制度在我国最终确立。1989年,《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颁布施行,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人民调解制度,把我国的人民调解工作推进到了新的历史阶段。

从中国的历史实践来看,“调解”对于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纠纷,维护安定团结的社会局面和良好的社会秩序,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体之间的民事、经济活动急剧增加,纠纷也日益增多和复杂化,加之公民法律意识的提升及社会法制观念的变迁,传统的单一的调解制度越来越难以完成其新时期的使命。

为此,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依据法律分别做出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不仅进一步加强了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而且完善了我国人民调解这一重要的民主和法律制度。同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批转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2005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平安建设的意见》,要求各地“进一步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工作制度和工作网络,强化社会联动调处,将人民调解、行

政调解和司法调解有机结合起来,把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2009年6月,有关部门又提出了《积极发挥司法调解主导作用,全面推进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意见》。由此“大调解”作为一项社会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机制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行。

二、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的构成及相互关系 按照中央文件的要求和各地区调解工作的探索实践,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主要由“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三位一体构成。

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依据法律、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对民间纠纷进行归劝和疏导,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解决纠纷的群众自治活动。司法调解是指在当事人提起诉讼后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权益争议平等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行政调解是在国家行政机关的主持下,在其行使的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通过对争议双方的说服劝导,使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的活动。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虽然在各自领域都发挥着积极有效的作用,但由于其性质、范围、效力的各有不同,造成单一的调处模式和手段很难适应新形势下化解矛盾纠纷的需要。人民调解虽然因其“民间性、自治性”的特性而

具有简便、快捷、高效、普遍的优势,但也正是由于其“民间性”,使其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调解结果往往具有不确定性。行政调解由于其以政府部门为依托,较易为纠纷当事人信服,而且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因此,由行政调解的纠纷大都能顺利解决。但是,通过行政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同样不具有法律强制效力,如果双方不能自觉履行,其效果的实现同样面临考验。而司法调解,虽然其调解结果具有法律强制效力,但由于其“不告不理”的司法属性,造成调解受理渠道相对单一,调解成本偏高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司法调解的调处效果。

三、建立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的现实需求和意义

(一)建立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是党和国家的政策要求。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节约社会管理成本,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党和国家多次制定相关政策,提出具体要求。胡锦涛总书记2005年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提出:“要进一步完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式方法,完善信访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把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结合起来,依法及时合理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

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建立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更多采用调解方法,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这也是我们党以文件的形式对“大调解”格局的形式、方法和目的进行的详细阐述和明确要求。党的十七大报告中也指出,要“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完善信访制度,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

(二)建立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是解决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现实需要。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社会结构日趋复杂,各级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日益突出。与此同时,我们的社会管理体制在某些方面一时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从 另一个侧面加剧了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数量急剧上升,大量的上访、群访事件层出不穷。而单一的矛盾纠纷调解模式,又各有其局限性,很难彻底的解决问题。为此,只有统筹协调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构建“三位一体”的“大调解”格局,大力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为主导,司法调解为保证“三位一体”的大调解机制,并通过“大调解”机制的运转,有效调动司法力量、行政力量以及各种社

会资源,各负其责、各尽其能、互相配合、协同作战,形成多方面、多层次、多角度、立体化的矛盾纠纷化解处理格局,才能积极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和谐,长治久安。

(三)建立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是节约社会管理成本,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手段

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同样也是新时期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手段。充分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实现多种社会管理形式的优势互补,协调发展,既可以提高社会管理效率,节约社会管理成本,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同时也可以相应的减轻群众诉累,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真正做到把社会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四、其他地区社会矛盾纠纷调解的经验

在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我国很多地区探索出了很多实际有效的方法。例如:上海就积极汇聚多元调解力量,集中各方服务资源,合力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机结合和良性互动,积极构建多方参与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广泛发动政法干警、律师、法学教育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专业人员,以志愿者身份积极参与所在社区的调解工作,及时、就近为群众提供公正且低成本的矛盾纠纷

解决途径,使得社会矛盾在初始阶段就得到了有效的化解。再如杭州,也总结出了从源头预防减少社会矛盾、在基层就地解决社会矛盾,靠创新依法处置社会矛盾这三条基本经验。在人民法院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建立诉调衔接工作机制;建立了医疗纠纷调委会、物业纠纷调委会等专业调解组织。

五、建立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的具体思路

(一)成立组织,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网络。建立以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以司法、行政为主体,各类资源有机整合的组织模式,形成较为完善的网络体系,真正实现“三调联动”。成立专门组织,统一接待,统一受案,统一协调各调解单位,形成调解合力。

(二)发挥专长,建立专项调处队伍。

新形势下,随着社会变革不断深入、城市建设不断推进,矛盾纠纷类型、程度等都发生了质的变化,主要是征地补偿、拆迁安置、企业改制、环境污染、医患纠纷等平等主体之间的矛盾与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矛盾相互交织,矛盾纠纷具有复杂性、多样性、群体性、综合性等新特征,而且这些纠纷内容多元化、涉及的专业知识多、对法律政策理解要求高。针对这一情况,就要求我们组织建立专业性强的矛盾纠纷调处队伍,聘请专业人员,有针对性的开展矛盾纠纷调处工作,通过矛盾双方听得懂、信得过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5.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机制 篇五

(一)工作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坚持调解优先、公正高效的原则依法调则。

(二)调解组织建设

1、各乡镇和村社必须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企事业单位、医院、大型集贸市场等应当结合当前社会管理的新形势新任为人公道正派、具有一定知识、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人民调解组织要在继续做好婚姻、家庭、邻里、房屋宅基地、生产经营、损害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调解工作的同时不断拓展调解领域积极做好土地承包、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患纠纷、征地拆迁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的调解。

2、县行政机关都要成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开展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组改制、劳动和社会保障、环境资源保护等领域问题发生的矛盾和争议的调解工作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乡镇派出所要结合治安案件查处建立健全以公安民警为骨干、吸收城市社区、农村村委会干部参加的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

3、县人民法院和基层法庭结合案件审理活动在相关法庭推行建立调解机制按照“调解优先”原则由审案人员兼职 1

开展诉前、审前、庭外等环节的调解工作解决争议做到能调则调。

(三)建立联动调解机制

1、实行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联动

(1)诉前告知人民调解。人民法院在立案时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双方当事人均在同一辖区的民事纠纷经当事人同意的应暂缓立案告知当事人选择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以人民调解组织名义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再由人民法院审查立案。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不予受理的民事纠纷法院应及时将案件转移至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的乡镇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做好调解息诉工作。诉前经人对一方当事人到期不履行义务、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申请支付令条件的案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起诉请求履行协议。

(2)诉中委托人民调解。人民法院在庭审前或审理中对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民事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应中止诉讼将案件委托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的乡镇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调解组织将《委托人民调解反馈函》及《人民调解协议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备案协议不成基层调解组织应当将《委托人民调解反馈函》及证据材料移送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基 2

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悔罪且对主要事实没有异议被害人愿意达成刑事和解的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前提下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出具委托人民调解书委托乡镇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调解结果送达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批准逮刑事诉讼程序依法处理。诉中委托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有给付内容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

(3)对于一般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选聘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发挥人民调解员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提高诉讼调解效率。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受阻需要人民调解员协助的人民调解员应积极支持配合。

2、实行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联动

(1)公安机关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矛盾纠纷当事人寻求公安机关帮助解决纠纷的接警人员经审查认为不够治安处罚或不属于治安调解范围的应告知由当事人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民事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中民事损害赔偿事项可告知、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当事人接受建议的接警人员与所在乡镇村委会或单位人 3

民调解组织联系出具纠纷移交人民调解书将纠纷交由乡镇、村委会或单位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2)部分轻伤害治安案件可引入人民调解机制。对于因后受害方表示愿意放弃追究对方当事人的治安处罚责任且双方表示愿意接受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公安派出所出具轻伤害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调解书委托乡镇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于调解成功的案件由乡镇人民调解组织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公安派出所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监督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履行完毕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由公安派出所与人民调解组织各留档一份.(3)公安机关接受人民群众报警后将经审查不够治安处罚的民间纠纷或治安纠纷中的民事事项提交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进行调解。

(4)对于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实行公安派出所和人民调解组织联合调解、发挥公安派出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和乡镇村委会人民调解组织深入群众、熟悉民情的优势共同调处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切实使辖区内的矛盾纠纷早发现、早化解、防激化。

3、及时送达法律文书和通报指导

对涉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调解或审理终结后要将生效的法律文书通报调解该纠纷的人民调解组织和行政组织并针对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对调解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四)工作要求

1、建立调解联席会议和信息通报制度。由县、乡镇综治维稳中心牵头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其他职能部门和人民调解组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协调解决多元化联动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2、建立领导责任制度。完善党政主要领导包辖区、班子成员包片、乡干部包村、村干部包小组、小组长包农户的行政层级上的联动包干责任机制。

3、建立检查考核制度。把多元化调解工作纳入综治目标管理进行平时与年终考核并加大工作的督促力度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相应的表彰。

6.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的对策 篇六

摘要:随着改革的深化,人民内部矛盾呈现出数量趋多、主体多元、原因复杂、处理难度加大等新特点。如何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的对策,主要是从矛盾调处工作领导机制、预防机制、排查机制、应急机制、激励机制等五方面予以健全和完善。关键词:健全 社会矛盾 调解机制 对策

随着改革的深化,人民内部矛盾呈现出数量趋多、主体多元、原因复杂、处理难度加大等新特点。如何及时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摆在各级党委、政府面前的重要课题。

一、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的意义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既处在重要战略机遇期,同时也处在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的时期。随着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发展变化,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增多,并呈多样化、复杂化趋势,人民内部矛盾以及由此引发的各类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方法,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对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促进地方社会经济事业健康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社会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矛盾纠纷涉及的部门、领域、范围都在不断地增多和扩大,为此,新时期要及时有效调处社会矛盾纠纷,必须建立健全多管齐下、全面系统的矛盾预防预警机制。首先,要落实责任。各级领导应高度重视,加大工作力度,把对矛盾调处的任务分解到各部门机关领导的肩上,认真落实领导、部门、个人责任,认真研究解决的办法和措施,有针对性地制定周密的工作预案,落实各种行之有效、以人为本的防控、稳控措施。同时,各级党委和政府应积极做好前瞻性研究和科学预测,在作出重大的决策部署前,特别是在事关群众利益的民生问题上,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提前准备,超前预防,科学决策,决策过程要实现“三化”,即: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力争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其次,要齐抓共管。各部门、各单位务必做到有专人和专门机构负责矛盾调处工作,并有完善的执行制度,严格按制度行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形成纵向联合、上下贯通、多管齐下、全面系统的人民内部矛盾预防调处工作网络与预防机制。第三,要夯实基础。必须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强化对矛盾纠纷的有效预防和调处。要在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农村调委会的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第一线的核心作用,同时,建立完善社会矛盾纠纷的信息员队伍,充分发挥综治协管员、平安中心户长的基层网络优势,及时提供信息,及时排查调处,以确保能对矛盾纠纷进行精心排查和积极处置。第四,要加强创新。要适应当前社会形势的发展,积极探索建立简捷、灵敏、快速、适应群众需要的新型矛盾调处载体。充分发挥基层司法组织及律师、公证机构等各类组织和社会团体、协会、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化解处置矛盾中的作用,尽量减少政府与群众的直接冲突。强化信访工作,坚持县级领导以及乡镇领导接待日制度,变群众上访为领导下访,进一步开辟政府与民众、干部与群众的多种协商对话形式,建立理性的社会沟通系统。建立健全信访、人民调解、法律咨询接待站、法律援助中心、社会矛盾调处中心等各类组织,并开通法律服务热线、调解热线、受理热线等,及时为预防调处矛盾服务。

三是建立健全高效规范排查调处机制。要积极利用和整合社会资源,进一步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的工作格局,健全完善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机制,使各类矛盾纠纷以更加便捷、经济、高效的途径得到解决。一要完善矛盾纠纷的接收受理机制。要在完善村级调委会的调解矛盾纠纷工作运作机制的基础上,把现有的乡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合并在综治服务中心,在综治服务中心下设矛盾纠纷调解室,提供为民便民的纠纷调解服务窗口,对矛盾纠纷实行统一登记、统一受理、统一调度、统一管理,以便第一时间掌握社会矛盾纠纷动态。综治服务中心及其矛盾纠纷调解室应该坚持日常排查、定期排查、专项排查和重点排查相结合的方式,认真排查矛盾纠纷多发的领域、行业和群体,按照“抓早、抓小、抓苗头”的原则及时妥善处置。二要搞好矛盾纠纷的交办分流。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受理、交办、承办、督办、销账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纠纷解决责任予以分清、把纠纷解决路径予以疏通,切实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和调处时限、调处要求。要加强督办和责任查究,对因制度不健全、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得力导致矛盾纠纷突出的地区、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视情予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限期整改”、“黄牌警告”直至“一票否决”。三要建立完善矛盾纠纷运行制度。建立健全调解资源共享机制、案件信息通报制度、联动调解工作制度、跟踪督查回访制度和责任查究制度,同时,健全完善其他一些与矛盾化解处置工作密切相关的规章和制度。如矛盾纠纷登记制度、信息报送报告制度、分流督办制度、检查考核制度、研究预测制度等。通过这些规章制度,努力将分工负责与联合化解处置相结合,将属地管理与集中化解处置相结合,将按程序化解处置与急事急调、特事特办相结合,综合运用各种手段,使矛盾调处工作落到实处,形成高效、规范的工作机制。

7.医疗纠纷调解制度的立法建议 篇七

1 建立专业化、职业化的调解队伍

1.1 调解员专员化、职业化发展的必要性

医疗纠纷涉及医学、法律等专业知识,因此,与一般的民间纠纷相比,对调解员的知识结构要求高。一般民间纠纷的组织形式、工作方法、队伍结构已经完全不能适应医疗纠纷的调解要求。加快推进医疗纠纷调解员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与发展,是妥善解决医疗纠纷的必要条件,是医疗纠纷调解制度保持活力的紧迫任务。

医疗纠纷调解人员专业化,要求调解员在主持医疗纠纷调解时,具有一定的医学知识和法律知识,尽快分清医患双方的矛盾焦点,提出符合医患双方意愿的解决途径,说理更充分,取得医患双方的信任,最终通过调解达到案结事了。医疗纠纷调解员具有较高知识层次,能分析掌握医疗纠纷发生特点、规律,提出防范措施、意见。医疗纠纷调解人员职业化,是指调解员将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看作一项长期的、不断学习进步的一项事业来做,在职业道德、职业精神、职业技能、职业态度方面精益求精,经得起考验,接受社会的评判。在社会分工日益细密、维权意识逐渐增强以及利益诉求日益增多的情形下,加强医疗纠纷调解员的专业化和职业化培训和要求,已经成为医疗纠纷调解制度必然发展的要求。

1.2 建立调解员准入制度

随着调解员专业化、职业化发展需要,也应当随之建立医疗纠纷调解员准入制度。正如医师资格、律师资格证、证券从业资格、会计从业资格等一样,对调解员进行医学、法律、社会学、心理学等方面的考试,只有通过考核才能进入调解员队伍。调解员可根据工作需要分为专职调解员和兼职调解员。

1.2.1 专职调解员。

目前,兼职调解员过多,无法专注调解工作,导致案件无法正常进行下去。专职人民调解员主要有两类:一是乡镇、司法所的人员;二是乡镇(街道)、村(居)和企事业调委会人员。医疗纠纷专职调解员,是指经过医学、法律、社会学、心理学、调解技能等专业考试,考核合格,由司法行政机关聘任,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领导下,专门从事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职业化调解员。

1.2.2 兼职调解员。

兼职是相对于专职而言,是指调解员在从事自己本职工作的同时,根据组织安排或自己申请,从事本职工作以外的调解工作。目前,各地医调委调解员大部分都是兼职调解员。一方面,兼职调解员是医学领域、法律领域等方面的专家,能够依靠其在行业领域的权威性说服医患双方。另一方面,在专职调解员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医调委工作的开展要依靠兼职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兼职调解员在推进医调委开展调解工作的进程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

2 保证医疗纠纷鉴定的公正性

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医疗纠纷鉴定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医学会老师大都数来自卫生行政系统,专家库的专家包括医学专家和法医,但主要由医学专家组成。专家库通常是来自于本地区的医疗机构的医学专家组成。当本地区的医疗纠纷产生,其鉴定专家也是本地区的医学人士,因此,难免有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之嫌。即使规定了回避制度,也通常是回避发生医疗纠纷所在的医疗机构的医学专家。任何一个正常思维的人都可以想到,在同一个地区发生医疗纠纷,发生医疗纠纷的医院总会与鉴定专家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如同学关系、师生关系、朋友关系等。即使不存在这样的关系,同行鉴定也难免心生怜悯,手下留情,万一某天自己发生了医疗事故,同样希望其他鉴定专家高抬贵手。这样的结果就是,医学会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的比率极低。社会对医学会鉴定信任度极低,加重医疗纠纷的冲突。发生医疗纠纷,患方都不愿寄希望在医学会的鉴定上,而是选择医闹,冲击医院、甚至冲击法院。在不构成医疗事故时,会选择再次鉴定,如果再次鉴定不满意,会寻求其他鉴定,比如司法鉴定,在不允许司法鉴定的情况下,会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甚至上诉到高级人民法院。很多患者对医学鉴定充满委屈、屈辱、愤怒,当这些不满的情绪积蓄到一定程度,又无处释放,法院又偏信医学鉴定的权威,作出对患者不利的判决时,他们在走尽了诉讼途径时,又选择上访,一次一次无怨无悔的上访,搞得他们身心疲惫,工作、家庭都失去正常。当很多不满的患者聚集在一起上访的时候,往往会引发严重的社会矛盾。因此,医疗纠纷的公正鉴定在解决医患冲突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如何建立一个公正的鉴定体制也是医调委解决医疗纠纷的核心问题。

2.1 司法鉴定、医学会鉴定并存

在医疗事故中,存在着两条鉴定路线,一是医疗专家鉴定,二是司法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目前大部分省市可以申请司法鉴定,从程序上保障了医疗鉴定的公正性。部分省市规定首次实行医学会鉴定,再次鉴定可以实行司法鉴定,但是在上海规定只能实行医学会鉴定。

2.2 医学会鉴定亟需解决的问题

2.2.1 同省级行政区域回避制度。

医疗鉴定人名册由医调委告知医患双方,医患双方进行选取,而不是由当事人随机抽取。规定本地区回避的制度,医患双方可以抽取外省的鉴定专家,如果一方认为对方抽取的鉴定专家属于本地区,可能影响公正鉴定时,可以提出回避。比如,上海是直辖市,如果患方抽取外省的鉴定专家,医方抽取上海市的鉴定专家,即使不同区,但是患方认为仍然有可能产生不公正的鉴定结论,可以提出回避,医调委应当进行回避。

2.2.2 医患双方共同选择一位鉴定人或医调委选择一位鉴定人担任鉴定组组长。

医患双方独立选择相同人数的鉴定人,再共同选择一位鉴定人担任鉴定专家组成。如果医患双方达不成共同意愿,应由医调委选取一位鉴定人担任鉴定专家组长。鉴定专家组成人数为单数,各位鉴定人独立出具鉴定意见,再共同讨论形成最终的鉴定结论,鉴定报告上须有各位鉴定人的亲笔签名。

2.2.3 医疗鉴定人的专家责任。

现行的医学会鉴定结论中,各位鉴定专家均不签名,只盖上医学会的章,这种集体负责制实际上就是集体不负责。鉴定一结束,患者也不知道各位鉴定专家到底是谁,对不明不白的鉴定结论也不知道该向谁问,问医学会,医学会说我们只是负责组织鉴定,鉴定完了,我们的工作也就结束了,最多让专家再给一个补充意见,也是盖的医学会的章。鉴定程序是如此神秘,将患者推来推去,激发了医患矛盾,甚至是社会矛盾,很多老百姓感到官官相护,有冤无处申。

透明、独立的鉴定程序,让医患双方自主选择鉴定专家,即使结果不利于当事人,当事人也可以请求明确的有名有姓的鉴定专家进行补充解释,及时化解当事人心中的疑惑,对鉴定结论的来龙去脉搞清了,问题也解决了,对医院、对社会的不满情绪也就消除了。良好的鉴定程序是公正的前提,长此以往发展下去,社会对医院、对医生的医疗工作逐渐有了理性的认识,而不是像目前的医学会鉴定机制造成恶性循环的后果。

鉴定专家在必要时可以出席鉴定会,接受医患双方当事人的质询。医疗鉴定人如果徇私舞弊,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并取消司法鉴定人资质。

2.2.4 如果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原则上让鉴定人出具书面的说明意见。如果确实存在程序不公正、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情形,应当组织第二次鉴定。如果当事人认为鉴定结论明显不公正,请求第二次鉴定的,医调委可以组织第二次鉴定。二次鉴定终结,进行综合分析,确定赔偿依据。

2.2.5 鉴定费用。

由于实行异地鉴定,涉及到鉴定人差旅费、鉴定费等费用,应当由医患双方共同承担。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医调委可以尝试将鉴定材料上传到网上,通过机密文件形式发给各位鉴定人,由这些鉴定人出具鉴定意见,再汇总给鉴定组,经过电话、电视讨论出具鉴定结论。

医疗鉴定的公正性是医调委能否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只有建立独立、透明、公正的鉴定体制,才能有效化解医患矛盾,妥善彻底解决医疗纠纷。

3 加强医疗纠纷调解的组织保障

3.1 医疗纠纷调解的组织领导

3.1.1 确立党和政府在医疗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的组织领导角色。

医疗纠纷调解是调解对象之一,要纳入调解体系之中。建议各级党委、政府成立调解工作领导机构,分别由党委和政府的分管领导担任正副负责人,由公检法司等政法部门一把手和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组成,由各级政法委、综治办或司法局担当具体的综合协调职责。

3.1.2 确立各级政法委、综治办或司法局在医疗纠纷调解中的中枢地位。

各级政法委、综治办或司法局在医疗纠纷调解中的中枢地位具有几个条件:便于协调政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便于组织整合专业调解力量和社会调解力量;自身拥有化解矛盾纠纷的职能优势。相比之下,司法局更具优势。第一,司法局既属于政法系统,又属于行政系统,可以同时协调政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第二,司法局自身担任着人民调解的指导职能和管理职能。

3.2 医疗纠纷调解的经费保障

目前我国医疗纠纷调解经费保障制度可以概括为“政府财政单一保障,多渠道分散投入,总体保障不足”。对于建立专业化、职业化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经费的保障是必需的。政府应当增加医调委的投入,有助于解决医疗纠纷。

3.2.1 采取“公共财政为主,其他途径为辅”的经费供给原则。

医调委属于公共服务,提供的是公共产品,面向社会服务,有助于化解纠纷,稳定社会秩序。因此,在财政保障上应以政府公共财政支出为主。同时,考虑到当事人作为直接受益者,需要缴纳一定的经费。并且,鼓励社会各界志愿人士为调解事业捐资。

3.2.2“专款专用、效果评估”的经费使用监督原则。

无论是公共财政支出,还是当事人缴费,以及社会捐助,均需做到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同时,建立效果评估机制,对医调委的工作效果进行评估,包括调解受理量、成功率、调解难度、对社会和谐的影响度等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公共财政供给规模的依据。

4 医调委调解与诉讼的衔接

医疗纠纷调解机制在解决医疗纠纷中具有方便快捷、成本低、效率高等优点。但是与诉讼相比具有较大随意性。诉讼的特征有:一是具有公权性,民事诉讼通过国家行使审判权来解决民事争议,它不同于医调委解决医疗纠纷;二是具有强制性,民事诉讼的判决、裁定具有强制履行力,法院有专门的执行庭负责执行;三是具有程序性,诉讼主体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参与。医调委调解制度应与诉讼制度相互衔接,实现优势互补。

4.1 向法院申请出具民事调解书

根据《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2年11月1日施行),第1条明确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该规定初步实现了人民调解与诉讼机制的对接。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经各方当事人统一,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前述这些单位、组织或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通过法律规定,民事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且,民事调解书不能申请上诉,具有终审效力。

4.2 赋予司法审查核准权利

由法院组织法官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实体审查。包括主体是否合格、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审查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法院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询问双方当事人的方式进行审查。第二种是法院进行书面审查,对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书面审查,不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在实际操作中,建议“书面审查为主,当面讯问为辅”。对调解协议涉及案外第三人权利义务时,建议在案外人提出书面异议时,法院进行审查,对理由成立的,对调解协议不予确认,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对法院的裁定可另行提起诉讼解决。

综上,医疗纠纷调解制度有助于引导医患双方采取理性的方式及时化解纠纷,缓解医患矛盾,但是由于医患纠纷不同于其他民间纠纷,该制度的建立需要完善的法规保障。首先需建立正规专业的调解员主持医患双方的调解工作,对疑难复杂的案件需要委托专业的医学会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同时,调解工作需要政府的直接领导,在组织上、经费上得到保障。并且,达成的调解协议需要及时经司法确认其法律效力。

摘要:建立专业化、职业化的调解员是医疗纠纷调解制度的发展方向,实行异地鉴定机制是保证鉴定结论公正的必要条件。此外,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要能持续开展工作,还必须得到政府的有力支持。并且,医疗调解法律制度要与诉讼相衔接,才能保证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关键词:医疗纠纷,调解制度

参考文献

[1]徐红平,孟林.医疗并发症及医疗意外的医疗事故鉴定[J].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4(4):20.

[2]徐健.医疗事故鉴定体制的突破与不足[J].四川省卫生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22(1):15.

[3]姚澜.医疗事故鉴定体制中影响司法公正的缺陷分析[J].司法鉴定,2004(5):23.

[4]蔡晓霞.医疗事故鉴定相关问题分析[J].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14(3):8.

[5]火煜雯,利用调解模式解决医疗纠纷[J].网络财富,2009(5):30.

[6]刘博,罗刚.我国医疗纠纷调解制度的完善与发展[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10(3):42.

8.行政调解研究——以交通纠纷为例 篇八

【关键词】行政调解;效益价值;协调机制

行政调解区别于其他调解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它必须在行政机关的主持下,没有相关机关作为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组织则不构成行政调解。如在交通纠纷中,如果仅是双方当事人自主协商赔偿,不报警,不用警方作为第三方参与纠纷的处理,那么就不属于行政调解解决相关纠纷的范畴,反之如果在双方自愿前提下,警方作为第三方勘验现场,划分责任,参与事件的解决则属于行政调解的范畴。

一、交通纠纷行政调解的规范分析

对处理交通事故而言,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主要的法律依据。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是2011年版的,该法自2003年颁布以来,2007年做出第一次修改,2011年是第二次修改。两处修改是与社会现实紧密切合的,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与空白性的特点,它不可能把所有的情形都列举完善,只能根据社会的发展状况来逐步调整,使法律制度与社会发展相适应。通过增加做某些违法行为的成本便可以引起社会大众的注意,足够注意就可以减少相关社会利益的损害。

关于在什么前提下可以进行调解以及国家对调解制度使用的态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法律条文来解析:1、1992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发布《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该法已经被废止)第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第八十九条;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9年)第十七条规定;4、《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四条

从以上四个法律条文的对比可以发现,在第一个法律条文中适用的是调解先行的策略,想要提起诉讼需要提交相关调解资料,没有调解的记录不可以提起诉讼;在第二个和第三个法律条文中都有“共同”二字,要求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共同请求调解,该方式才可以被使用;从第四个法律条文来看,对相关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自主选择处理方式,是调解还是诉讼,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态度。法律条文的变化是国家对相关处理方式的倾向性调控。先调解再进行诉讼,这样可以缓解诉讼的压力。要求必须是双方共同请求才可以进行调解也是过于苛刻,试想在纠纷发生时,由于人的私欲都是站在自己的立场上考虑问题,达成一致的调解意向很困难,这样就大大减少了调解的适用空间,把更多的纠纷解决推向了法院,这样既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也不利于尽快恢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与前两种情况相比,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显得更人性化,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完全自愿,彰显了一种民主气息。字面理解的确是民主的体现,但该条文修改的初衷更多的是从公安机关的角度来审视现状,公安机关从事故发生到事故处理终结都介入,权力范围过宽,此条文的修改目的是缩减权力范围,但在这种情形下,公安机关有了更多推脱的空间。

二、交通纠纷行政调解的实证分析

从相关数据统计显示,2014年1月到10月期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426378起,造成87218人死亡、391752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20.2亿元。与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减少139097起,下降24.6%。宜昌市2007年到2010年的数据统计显示,2007事故发生量为6258起,行政调解结案6085起,诉讼结案173起;2008年事故发生量为7331起,比2007年增长17.2%,行政调解结案7094起,诉讼结案237起;2009年事故发生量为8531起,比2008年增长16.4%,行政调解结案8193起,诉讼结案338起;2010年1到7月之间事故发生量为5811起,比2008年相关月份增长约17%,行政调解结案5497起,诉讼结案314起。川南某市公安局交警一大队2003年10月21日到11月20一个月的数据统计,该月共受理交通事故纠纷236起,当场调解93起,简易程序处理97起。湖南省某市某交警队,据相关人士两个月所作统计,该交警队处理的交通事故纠纷中,通过调解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纠纷占64.58%,其中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案件81起,该交警队按照普通程序调解成功的案件67起,调解成功率为82.72%。

从这些数据中我们可以发现行政调解在处理纠纷时被频繁使用,对解决纠纷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缓解了诉讼压力。试想如果这些事故都借助法院来处理,那么首先会给法院的工作带来沉重的压力,再者也会对当事人的社会生活带来不便。立案难是公认的,但我们也可以看见改革的步伐,从今年5月1日起立案将实行立案登记制度,该制度的执行对立案难的问题应该能够起到缓解的作用,也期待这一问题的解决。其实立案只是开始,有限的司法资源仍不能满足当下庞大的交通纠纷形势,而且也会带来执行方面的问题,无论选择通过什么方式解决矛盾,能拿得到手中的现实利益才是最真实的,只有一份有利益记载的判决书是不能彻底化解纠纷的。相应的,如果用行政调解来处理这些纠纷,可以彻底解决纠纷且便于履行,节约司法成本,达到效益最大化。发生事故是每个人意料之外的事情,但出现纠纷时能够在最短时间内拿到结果也是众望所归,这样也可以恢复正常生活轨道。

三、交通纠纷行政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存在的问题。实践中,由于行政调解是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进行的,双方达成合意,既节约了当事人的物质成本,又节约了双方的时间成本,是符合利益主体需求的。但一般情况下,这种损害赔偿金额是先由保险公司在第三人强制责任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再由当事人自己承担,而与之相对应的问题是由于双方达成的协议不具备强制执行力,所以保险公司一般是不与认可的,没有参与纠纷解决,没有行使辩论的权利,也就当然不会轻易做出赔偿。保险公司不赔偿,问题就会有回归到原点,又需要重新选择解决方式;发生纠纷,有责一方想要用最小的代价来解决,而需要被赔偿的一方又想得到最大限度的赔偿金,利益针锋相对,都不愿做出让步。交警在调解过程中一般都不会把双方的利益放在同一个层面,有责一方的利益时常被忽略;利用调解方式顺利解决纠纷的前提是各方竭诚合作,而现实是各方主体工作模式、利益层次、解决方法“各有特色”,协调合作的程度也只能是有限度的。

解决对策。增强各主体之间的联系,建设多方联调体系;从立法方面来讲,国家应不断完善有关调解制度的规定,完善对调解主体的追责制度,建构权力与责任相对应的框架体系;公安部门依法对执行调解的具体追责方式做出规定,并进行有效监督;加强对交警协调能力的培训工作,提高自身素养。尽量站在中间立场上做出分析评价,不做利益倒向,避免同情心泛滥;建立诉讼和调解相对接的运行机制,做好公安机关和法院之间工作的衔接,用统一的法律思想做出指导,协调运用行政调解与其他解决方式,共同发挥作用。行政调解有优越性,但并不表示一切纠纷都可以用该方式顺利解决。

【参考文献】

[1]汤怡.“大调解”背景下公安行政调解研究[D].复旦大学,2012.

[2]高文玉.法制视野下的行政调解的研究[D].山东大学,2012.

[3]陈永革,肖伟.行政调解:内涵界定、法理基础和应然价值[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1.

[4]左卫民,马静华.交通事故纠纷解决的行政机制研究[J].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

[5]朱文飞.交通事故纠纷行政调解研究[D].湘潭大学,2014.

9.矛盾纠纷调解记录 篇九

创新调处机制,着力解决各种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无疑是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相关行政机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的重要任务,也是各级党委、政府的一项战略举措。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快速发展,社会大局稳定,但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也还存在不少隐患和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的不确定因素较多,近年来群体性事件不下于几百起,社会矛盾呈现数量趋多、主体多元、性质复杂、处理难度大等特点。如何构建科学应对机制,把各种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是一项事关全局的基础性工作。胡锦涛同志指出:“要进一步完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式方法,完善信访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调处机制,把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结合起来,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胡锦涛同志的讲话,为我国建设和谐社会、处理好社会矛盾指明了方向。构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位一体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健全干部教育监督体制,是全面构建平安X X的一个重要途径,是推动X X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环节。

一、我市群体性事件的种类

(一)拖欠工资或福利保险待遇

2006年以来,全市因拖欠工资或福利保险待遇引发的群体性事件449起,占总数的32.4%。特别是2008年下半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和影响,我市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此类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增幅较大。

(二)征地拆迁和补偿安臵

一方面,有关部门和企业征地拆迁不规范、补偿安臵不到位;另一方面,部分群众盲目追求额外利益,漫天要价,致使在这方面存在大量矛盾,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2006年以来,此类群体性事件345起,占总数的24.5%。其中2008年88起,今年上半年49起。

(三)企业改制兼并破产

企业改制、兼并或破产后,资产管理分配不透明,职工下岗、养老保险等问题往往得不到及时妥善处理,涉及的矛盾多、处理难度大。2006年以来,此类群体性事件242起,占17.4%。

(四)农村干群矛盾

有些农村行政管理滞后,村务不公开、财务管理混乱,有的基层干部违法乱纪,加上宗族派系斗争复杂,各类矛盾比较多,容易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2006年以来,此类群体性事件68起,占4.3%。

(五)少数民族、移民、涉军人员、民办教师等特殊群体

在我市一些少数民族、移民聚集区,部分群众习惯将简单的纠纷矛盾上升为民族问题、移民问题,动辄纠集上百人,扩大事态,作为谋求特殊利益的“砝码”,处臵难度很大。涉军人员、民办教师等特殊群体人员,大量开展串联、聚集,以群体的形式向政府施压,谋求特殊利益。2006年以来,此类群体性事件33起,占1.7%。

另外,因环境污染、资源纠纷、冬季供暖等社会管理职能履行不到位,引发的各类群体性事件上升势头明显,占总数的29.5%。

二、三大调解共同存在的不足和问题

近年来,虽然我市积极完善推广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着力发挥三大调解职能,取得了一定效果。但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缺乏制度性的沟通、衔接及相互配合,致使三大调解职能发挥不够。三个体系的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基本上各干各的,单兵作战,各自为政。市政法委虽出台规范性的意见,但缺乏对各机关的信息反馈和综合组织协调,没有构建一个综合交流、衔接的工作平台。人民调解的方法方式灵活多样,但缺乏权威,明确性和规范性不足,当事人一旦反悔而诉至法院,法院对调解协议的合同效力重视不够,往往另辟溪径提出新的调解方案,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树立人民调解的权威。行政机关人员专业素质好,但法律素质偏弱,由于缺乏与司法机关的沟通、交流,不能进行优势互补。各机关缺乏沟通、交流,不能进行信息共享、资源共享,不利于对纠纷进行预测、排查、规划防范措施及开展复查回访,工作上往往重复劳动,浪费人力、物力。

三、加强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协调的对策

(一)实事求是,调查研究,认真分析地区矛盾的特点、规律,制定矛盾预警预案

利益是一切矛盾的焦点。只有利益分配上实现矛盾双方心理上的需求平衡,矛盾才能够化解,这就是各式各样矛盾能够化解的基本的前提条件。但要使矛盾双方达到心理上的需求平衡,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般情况下因利益冲突发生矛盾有两种心理需求状态:一是客观上的利益欲望需求产生的矛盾――即主观存在的他因素导致利益分配失衡产生的矛盾;二是主观的利益欲望上的需求失衡产生的矛盾――即主观想法的误导产生利益失衡状态,实质是对利益分配状态的一种误解。前一类情况比较客观直接,从法律、政策上进行思想引导即可化解;后一类情况比较复杂,同时与矛盾产生的主体状况,如年龄、性别、文化、心理素质等都有关联。因此,我们在处理各类矛盾时应区别不同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制定相应的规律性预警预案,一旦发生就可依预案分类处理,控制事态变化发展,达到预防的效果。

(二)建立矛盾信息收集网络,提高预警能力,这是及时化解矛盾、防止矛盾激化的有效手段

矛盾无论以什么状态出现,绝大多数矛盾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矛盾的发生往往都有一个过程,且中国老百姓都是朴实的,因此,矛盾在发生前都有一些迹象。所以,我们应充分依靠基层组织网络建立有效的矛盾信息收集网络,及时收集各类矛盾信息,掌握各类矛盾的动态,做到早知道,控制好,最后能妥善处理好。特别是重大疑难的群体性矛盾,及时上报上级组织,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积极主动疏导,防患于未然,这样就能避免工作造成被动。

(三)深化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位一体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职能

坚持党委总揽全局,政法委牵头,协调各方面力量,建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职能部门各负其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紧密结合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机制,使大调解组织网络更加完备,队伍素质明显增强,运行机制更加规范,工作效能不断提高,使民转刑案件、民事诉讼案件、涉法涉诉信访大幅度下降,减少、防止集体上访案件、恶性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要及时研究并统筹解决“三位一体”调解工作大问题,为三大调解的工作部门提供一个相互沟通、衔接和配合的平台,解决职能交叉、断档与空白问题,确保执法到位。

1、建立、完善协调三大调解机关工作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各机关相互之间的沟通与交流,统一认识,消除分歧。该制度以“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为工作方针,定期召开会议,研究相互协调、配合的工作方案,总结调解工作经验,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按照调解信息沟通与反馈制度,相互通报各自纠纷受理以及处理情况,加强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共同建立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的指导员制度,人民调解员、行政调解员旁听开庭制度,选拔人民陪审员制度,调解培训制度,人民调解员、行政调解员协助参与法院调解制度以及调解协议备案制度等,以形成共同指导各项调解工作的长效机制。这些制度的建立,必将为整合各机关资源、形成调解合力起到纽带和桥梁的作用,同时也将为提高基层人民调解工作、行政调解工作水平和减少法院的诉讼压力发挥积极作用。

2、在实际工作中各机关既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又要切实促进三大调解工作的相互衔接与配合,要在工作机制、调解程序和效力对接三个方面做到互动互补。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基础性作用,积极调解婚姻、家庭、邻里、赔偿、土地、宅基等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促进家庭、邻里和睦,严防民间矛盾纠纷激化。要注意发现和调解跨区域、跨行业、复合型矛盾纠纷,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搞好工作配合。要做好重点时期、重点区域民间矛盾纠纷的排查调解工作,及时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通报、反馈信息。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强化行政调解的职能作用,适应新的形势,摒弃单纯依靠行政命令解决矛盾纠纷的做法和怕麻烦、图省事的思想,切实把行政调解作为基层行政部门处理矛盾纠纷的首选方式,贯彻“当调则调、调裁结合、解决问题”的原则,充分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和说理、教育、协商、调解等方式,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各有关行政机关要明确专人做调解工作,不断提高行政调解水平。在行政调解中,可邀请司法机关给予指导或吸收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要定期向党委汇报工作情况。政法委要研究制定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运作程序和标准制式文书,用于规范各行政机关的行政调解工作。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要不断强化调解意识,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建立诉前调解劝导、引导机制。在审判和执行过程中,综合运用各种调解手段和技巧,依法做好民事案件、自诉案件、轻微伤害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以及行政赔偿案件、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的调解和执行和解工作。同时还要在法律业务上,加强对民调人员、行政调解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依法尊重及确认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在司法调解中,可邀请人民调解员及有关行政机关调解人员协助调解或诉讼内委托调解。行政部门或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相互委托调解,或者邀请协助调解。行政部门或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相互委托调解,或者邀请协助调解,实行优势互补,资源共享。

3、健全和完善调解组织网络,推动调解网络向各种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延伸,实现调解组织全覆盖。调查数据表明,三大调解机关的人员不足,应该相应补足。此外,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新兴经济组织、集贸市场、行业协会、流动人口聚居区域、下岗职工数量较多企业、与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社会服务机构也要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广泛吸纳社会力量参与人民调解。要把调解网络延伸到制造、加工、销售、物业、农业、林业、劳动、消费、教育、卫生等各个行业,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局面,把矛盾纠纷有效消灭在基层、消灭在萌芽或初始状态,预防恶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发生。人民法院要积极探索和推广

巡回法庭制度。要组织审判力量建立巡回法庭,直接到农村、社区、企业等矛盾发生地就地受理、调解或开庭审理,减轻群众诉累,降低诉讼成本。巡回法庭办案中要加强与司法所、村(居)委会、民调组织的联系,协助基层民调组织做好调解和法律咨询、宣传工作。

4、落实责任机制,明确各级各部门党政领导班子、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班子其他成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构建调解工作体系中的责任。各单位主要领导和部门“一把手”为“三位一体”大调解机制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各单位主要领导要定期向政法委报告工作,每年必须向党委述职。要建立大调解工作考核评价体系,严格落实矛盾纠纷调处工作责任制,把综治考评与公务员考核等次和责任人奖惩挂钩。对调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奖励。要加强领导干部和调解员的培训,不断提升调解能力。对由于工作不力,导致人财物不能到位,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要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对由于矛盾纠纷排查、控制不力,导致矛盾纠纷激化,发生“民转刑”、自杀或群体性上访,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实行逐级责任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直至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把结果管理变成过程管理,把最坏结果出现后的处理变成发现苗头及时督办,促使问题得到解决。

10.对一起家庭矛盾纠纷调解后的思考 篇十

案例:张甲与张乙系父子关系,张甲曾从张乙手中借了5000元钱为其大儿子张丙垫付超生子女罚款。张家兄弟分家后,张乙多次向其父讨要这5000元钱,张父以种种借口推脱。张乙认为其父母是故意推脱,有意偏袒其大哥,一怒之下将其父母推到在地。张丙获悉该情况后,请来一帮朋友准备教训张乙,而张乙的妻哥获悉后,唯恐其妹夫吃亏,也邀来一帮人前来应对,双方正准备大打出手的时候,派出所民警恰好赶到,制止了一场大规模的流血冲突事件。

派出所民警针对此事“症结”,耐心做张乙的思想工作。刚开始,张乙态度很不好,脾气暴躁,认为派出所民警来是在给自己出丑,听不进任何言语和劝告,对立抵触情绪很大,准备以死抗争。民警围绕张乙开展说服教育,在民警耐心的劝说下,张乙幡然醒悟,主动承认自己不应该将自己的父母推到在地的错误,愿意接受处理,同时表示这5000元钱根据父母的意思,自己不再追着索要,张甲本着亲情关系也表示原谅张乙,张丙也明确表示这5000元钱自己会尽快偿还。在派出所民警的撮合下,父子三人签订一份协议,明确三方的责任义务,三方都郑重其事地在协议上面签了字。完结此次家庭调解后,作为一名责任区民警感触颇深:

一、及时出警是预防矛盾升级的重要环节。按照唯物主义辩证法的观点,事情有相对的大小没有绝对的大小,事物是在不断地发展变化,稍不留意,事情很有可能由小变大,超出控制的范围。此案例中,派出所民警在接警后10分钟到达现场并迅速控制住现场局势,将一场即将开始的械斗及时制止。设想一下,如果派出所民警在接到报警后没有及时赶到,放任矛盾发展,双方很可能走极端,从而引起大规模的械斗,酿成家庭悲剧。

二、冷静调处是解决纠纷的有效方法。矛盾的解决需要正确的方法,任何矛盾纠纷都有一个演变的过程,语言中伤、态度不恭等,是将问题扩大化的催化剂;推心置腹、态度和蔼却是缓和矛盾的中和剂。上述案例中,民警对张乙进行劝说时,张乙开始有很大的抵触情绪,认为父母双方没有对其兄弟两人一视同仁,有意偏袒其哥哥,在交谈中,张乙多次流下委屈的泪水,此时,民警没有制止张乙的行为,让其进行充分的陈述使他的情绪得到舒缓,在张乙的情绪彻底冷静下来后,民警一番中肯的话语,深深打动了张乙,张乙为自己做事不冷静深表后悔。此案例中,民警没有大声呵斥和粗暴的干预,而是打出了一张“冷静”牌,使问题反而得到较好解决。

三、善抓矛盾是解决纠纷的关键。唯物主义辩证法告诉我们,解决问题要透过现象看本质,此案例中的“关键点”是5000元钱如何得到妥善解决的问题。民警在调处此案件中牢牢把握住矛盾的“关键点”,首先,通过向张丙讲明利害,张丙作为受益方,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次,耐心地做张乙的思想工作,讲明父子、兄弟之间存在金钱无法衡量的关系;再次,明确谁是最终为这5000元“埋单”的人,张家父子齐聚一堂,大家将存在的问题与隔阂摆明,矛盾迎刃而解。

上一篇:乒乓球班级对抗赛工作总结下一篇:电信营业厅厅长的竞选演讲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