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关于职工宿舍管理规定(暂行)

2024-07-17

企业关于职工宿舍管理规定(暂行)(精选12篇)

1.企业关于职工宿舍管理规定(暂行) 篇一

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地职工宿舍安

全使用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江省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地职工宿舍安全使用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建工发[2005]487号

各区、县(市)建设局、开发区管委会,各在杭施工、监理企业:

为深入持久地推动我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整治工作,切实改善施工现场职工生活环境,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针对当前施工现场职工宿舍“脏乱差”等突出问题,依照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研究制定了《杭州市建设工地职工宿舍安全使用与管理暂行规定》,对施工现场职工宿舍的安全使用与管理提出基本要求,现予印发。凡新开工建设工程项目应按本规定执行。在建项目也应对照规定要求,积极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施工现场建设职工的生命安全与生活质量。

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建委工程处联系。联系人:董学群,电话:87020895。

附:杭州市建设工地职工宿舍安全使用与管理暂行规定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OO五年七月十八日

附:

杭州市建设工地职工宿舍安全使用与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持久地推动我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整治工作,切实改善施工现场职工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杭州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浙江省建设厅〈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实施意见(试行)》和创建文明工地的有关要求,对施工现场职工宿舍的安全使用与管理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搭设、使用现场临时职工宿舍的,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在杭各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应将建设工地职工宿舍作为施工企业现场安全技术措施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对选址、搭设、设施等环节的审核及日常

管理。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机构要重视对施工现场职工宿舍的监督管理,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各项规定要求。

第二章 施工现场职工宿舍的搭设、设施及管理

第四条 选址的基本要求

1、按照施工现场总平面图位置布置,符合安全、消防有关要求。

2、宿舍不得设置在高压线下,也不得设置在沟边、崖边、江河岸边、泄洪道旁、强风口处、高墙下、已建斜坡和高切坡附近等影响安全的地点,以确保安全可靠。

3、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临时宿舍。

4、施工现场临时宿舍选址应处于在建建筑物的坠落半径之外。如因场地所限局部位于坠落半径之内的,必须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提出可靠防护措施。如无法确保安全或场地不具备搭设条件的,应外借场地搭设或租房用于安置。现场临时宿舍应实行封闭管理,与作业区、周边居民区保持有效隔离。

第五条 搭设的基本要求

1、搭建民工临时宿舍或利用旧房改作临时宿舍的,必须符合坚固安全、防潮保暖、通风明亮和消防安全规定,不影响周边环境,方便民工生活,有利民工健康。

2、宿舍应确保主体结构安全,设施完好。装配式活动房屋,应是具有法人资格和合法经营手续的企业(厂家)生产的产品,并经过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有合格证书、主要技术指标(结构强度、刚度、楼〈墙〉面承载能力、抵抗风力等级)、使用说明书以及注意事项。禁止用钢管、毛竹等搭设简易工棚作为宿舍。自2005年9月1日起,市区工地的临时宿舍应淘汰水泥膨胀珍珠岩复合板活动房。

3、建设工地使用的活动房应具有抵御10级大风的能力和强度,其搭建高度不宜超过二层。在平坦空旷地域宜搭建一层。对因施工现场狭小确实需要搭建三层的活动房,必须按钢结构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并向安全监督机构备案。禁止搭设四层及以上活动房。宿舍搭建严禁利用围档,屋顶禁放杂物。

4、宿舍必须设置可开启式窗户,窗口宽度不小于0.9米,高度不小于1.2米,保证良好的通风条件。室内高度应不低于2.4米。不得把一间宿舍分割成若干单人小间,以免阻碍空气流通。宿舍门窗应玻璃齐全,地面应采用硬化措施。

5、活动房搭设应由生产厂家编制方案,经使用单位审核、批准。活动房由生产厂家负责安装搭设。搭设完毕后,经生产厂家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施工企业(使用单位)必须按照生产厂家的规定和要求使用活动房,严禁超载使用,严禁改变活动房的结构和使用功能。建设单位或委托的监理企业必须做好对活动房安装、搭设和使用的监督工作。

第六条 设施的基本要求

1、宿舍内应设置高于地面不少于30厘米的铁制或木制2米×0.9米的单人床或上下双层床,并做到每人一床,通道的宽度不得小于1.0米。床铺被褥干净整洁,生活用品摆放整齐。在保证人均使用面积不小于2.5平方米的情况下,每间宿舍居住人数不得超过12人。严禁在宿舍内打通铺。不得将工具、用具、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带入宿舍内混杂堆放。

2、宿舍内应统一配置贮物柜、脸盆架、清扫工具、电灯、吸顶摇头扇或壁扇等必要的生活设施。

3、宿舍用电应当设置独立的漏电、短路保护器和足够数量的安全插座,电线必须套管。宿舍内电器设备安装和电源线的配置,必须由专职电工操作。不允许私搭乱接。宿舍内(包括值班室)严禁使用煤气灶、煤油炉、电饭煲、热得快、电炒锅、电炉等器具。

4、宿舍生活区内应提供为作业人员晾晒衣物的场地和设施。

5、宿舍区应设置开水炉、电热水器或饮用水保温桶。

6、宿舍区应设置文体活动室,配备电视机、书报、杂志等文体活动设施、用品。

7、宿舍区应设置水冲式厕所和洗浴间,地面应硬化,墙壁屋顶严密,门窗齐全,通风良好,配备盥洗设施。厕所和洗浴间的位置不宜设在宿舍设施内。

8、宿舍区应设置排水暗沟,经排污批准后与市政管线连接。

9、宿舍区应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或容器),不得有污水、散乱垃圾等蚊蝇孳生地。生活垃圾与施工垃圾应分类堆放。

10、宿舍周围环境应保持整洁、安全。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第七条 基本管理制度要求

1、施工总包单位对宿舍等生活设施管理负总责。对依法分包的,应在分包合同中载明宿舍等生活设施的管理条款,明确各自责任。

2、施工现场应建立生活设施管理制度和日常检查、考核制度,并落实专(兼)职治安、防火和卫生管理责任人。

3、建立健全宿舍内住宿登记、挂牌和消防安全等安全防范制度,严禁男女混居和与施工无关人员入住。

4、建立宿舍室长卫生管理制度,且应和宿舍人员名单一起上墙。室内保持整洁。

5、建立卫生值日、定期清扫、消毒和垃圾及时清运制度,根据工程实际设置一定数量的专职保洁员,负责卫生清扫和保洁。生活区应采取灭鼠、蚊、蝇、蟑螂等措施,并应定期投放和喷洒药物。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严格实行对施工现场职工临时宿舍的开工前备案管理。

1、备案内容:建筑工程开工前施工现场职工宿舍临时生活设施等到位情况(具体详见附《杭州市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现场临时宿舍备案表》,该表可到当地建设工程监督机构领取。

2、备案程序: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按该表要求的内容认真落实和如实填写。经建设单位和项目监理单位检查核实并签署意见后,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注册时报监督机构备案。备案时还应提供能够证明搭建情况的照片以及其他规定的各项资料。

3、备案管理:建设工程监督机构在收到《杭州市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现场临时宿舍备案表》等有关资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手续。

必要时,可延长办理工作日,到现场查看。

第九条 严格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审查其前置手续是否完备,对未办理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书的,不予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按照“三位一体”监督管理要求,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应把建设工程职工临时宿舍作为现场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具体措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日常监管。

第十一条 对开工备案时有弄虚作假行为以及对施工过程中管理不到位、严重影响职工生活和身心健康负有责任的工程建设有关责任主体和人员,按《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试行办法》和《杭州市建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试行办法》、《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实施扣分,并记入“信用档案”,作为有关责任主体和执业人员年检、考核、升级的重要依据之一。第十二条 对检查中发现存在违反法规或强制性条文行为的,应依法给予严处。

第十三条 将施工现场职工临时宿舍等生活设施作为申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的重要检查内容之一,对各级组织检查及日常抽查中发现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应一票否决。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加强监督,认真履行职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的,其上级管理部门应按照行政处分管理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杭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企业关于职工宿舍管理规定(暂行) 篇二

为加强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保护国家、股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等有关精神,现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三)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二、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三、职工福利是企业对职工劳动补偿的辅助形式,企业应当参照历史一般水平合理控制职工福利费在职工总收入的比重。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有关支出,企业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开支。

四、企业应当逐步推进内设集体福利部门的分离改革,通过市场化方式解决职工福利待遇问题。同时,结合企业薪酬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完整的人工成本管理制度,将职工福利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

对实行年薪制等薪酬制度改革的企业负责人,企业应当将符合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性货币补贴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发放或支付的福利性货币补贴从其个人应发薪酬中列支。

五、企业职工福利一般应以货币形式为主。对以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企业要严格控制。国家出资的电信、电力、交通、热力、供水、燃气等企业,将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应当按商业化原则实行公平交易,不得直接供职工及其亲属免费或者低价使用。

六、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制度健全。企业应当依法制订职工福利费的管理制度,并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明确职工福利费开支的项目、标准、审批程序、审计监督。

(二)标准合理。国家对企业职工福利费支出有明确规定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企业应当参照当地物价水平、职工收入情况、企业财务状况等要求,按照职工福利项目制订合理标准。

(三)管理科学。企业应当统筹规划职工福利费开支,实行预算控制和管理。职工福利费预算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纳入企业财务预算,按规定批准执行,并在企业内部向职工公开相关信息。

(四)核算规范。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按规定进行明细核算,准确反映开支项目和金额。

七、企业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并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按规定予以披露。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3.关于教职工考勤管理的暂行规定 篇三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教育方针,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法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严肃教职工纪律,规范教职工考勤,深化学校管理体制改革,更好地实施对教师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大磏镇中心校教职工考勤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对我校教职工考勤制度作如下规定,希自觉遵守。

一、考勤制度

1、教职工应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服从学校安排,自觉进行教育教学工作,认真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2、全体教职工上班时间以学校作息时间为准,实行签到坐班制,考勤由校长和教导主任负责。

3、升旗、政治学习、开会等考勤由教导主任负责。

4、学校对教职工考勤情况实行不定期检查,由行政值周牵头,值周教师参加,每周至少组织查岗一次,并作好记录。

二、考勤部分:

1、公假:教职员工在工作期间因公出差、开会、进修、培训、考试等,根据实际需要的时间给予公假,同时附上有关文件或证明材料。公假期满未归者需请事假,否则,超过的天数按旷工处理。

2、病假:病假分为非住院假和住院假。具体规定:(1)非住院病假每节扣2元,每天扣工资8元。

(2)因病住院不扣工资,但需提供相应住院材料(住院发票等)。(3)未持医院疾病证明请病假,又不能提供相应住院材料(发票等)者,按旷工处理。

(4)工伤或患绝症者不扣工资,特殊病例视实际情况而定。

3、事假:教职员工应利用寒暑假、双休日办好私事,工作时间一般不请事假,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请假的,应根据实际情况从严掌握。事假1节扣15元,1元扣工资40元。送子女上中等职业以上的学校,省内5天,省外7天,不计假(一个子女仅限一次)。

4、在法定假期内(分娩假、节育假、婚假、丧假),工资照发,具体规定:(1)分娩假:法宝婚龄结婚者(已领取准生证),60天,晚婚晚育的90天,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增加到180天(包括产前产后的15天请假时间,含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时间,不顺延。)

(2)婚假:法定婚龄结婚者,7天(含双休日,下同)。在寒、暑假、节日假结婚者,婚假不补。

(4)照顾假:晚婚晚育,并领独生子女证,男方照顾假7天。

(5)丧假:父母(公婆、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等亲属逝世的假期为七天,不计假(遇节假日照算),超假的按事假或旷工处理。非直系亲属丧假按事假处理。

上述各假(寒暑假、节假日、双休日)凡是含在假期间内都应计入请假时间。

5、上课迟到5分钟以内一次扣2元,迟到5—10分钟一次扣15元,迟到10分钟以上作旷工处理,提前下课(早退),一次按旷工一节论处,中途外出一次扣10元。

6、坚决杜绝教职工旷工行为,旷工(课)一节扣20元,旷工一天扣150元,一学期内旷工5天,扣发一个月工资,旷工10天考核不合格,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因旷工造成学校损失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同时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擅自离岗一周以上者,上报教育局,按有关规定处理。

7、签到坐班:

(1)签到签别:所有教职工每天必须签到签别,不能代签,代签者扣5元,迟到10分钟以内扣2元,超过10 分钟扣5元,超过20分钟扣10元,凡有迟到者到校时必须及时向当天值日行政报到,说明情况,否则按旷工处理。在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范围内,全体教职工一律坐班,坐班期间值日行政查岗时不在岗的每次扣不在岗人员10元。因脱岗造成学校损失或发生安全事故的,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旷工的按上述第6条处理。

(2)请空课假,必须先登记后离校,每天空课假不超过2节,每周不超过4节,每月从16节空课假开始每节扣5元。不请空课假的按旷工处理。

(3)未经学校批准自行调课离校均按旷课处理。查堂人员根据总课表查堂记录,发现私下调课的,当事人双方每节扣30元。因查堂人员工作疏漏或故意漏查的(以值周查岗登记为准),扣查堂人员每节40元。

(4)政治业务学习、教职工会、班主任会、教研活动,缺旷一次扣15元,病事假一次扣8元;集体活动、周一升旗以及学校临时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缺旷一次扣15元,病事假一次扣5元;

迟到、早退、中途外出的按上述第6条执行(不含请假期间)。(5)签到后离校必须请空课假。

三、请假手续与批准权限。

1、教职工请假不论时间长短,都必须办理请假手续,一般应需事先由本人写出请假条说明原因,待校领导批准后,交代好教学进度、教案等方可离校。对有特殊情况未作书面请假的必须在签到前委托他人或电话请假,返校当天应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2、教职员工的分娩假、婚假、丧假,由校长按规定审批,需续假者应办好请假手续并按事假处理,否则超过规定时间的按旷工处理。

3、教职员工的病、事假在一周内由校长批准,一周以上由校长签署意见并附相应的证明材料报中心校批准。

四、考勤管理:

1、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考勤管理制度,严格请假、消假手续,禁止捎口信、挂电话、先离岗后请假等行为。凡未办理请假手续而不到校工作或未经学校批准自行调整课程不到校工作的,均按旷工论处。教职工请假、旷工的天数、节数必须如实记入教师业务考核登记表。非住院病假累计2月,事假累计1月,旷工累计2天,不享受评优评先资格。

2、教职工请病假须提供镇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一个月以上需附镇级以上医院的处方、药费发票、疾病证明书、住院证明等。除重疾病住院外,一般病事假原则上由请假人自己送教育局审批。以欺骗手段获得病、事假的,经查属实后,一律待岗1个月,待岗期间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费600元。

3、学校教职工不允许停薪留职。教职工擅自离岗,自离岗之日起即停发工资,如在离岗后一个月后,返回原单位者必须向中心校和所在学校作书面检查,给予批评教育以至给予适当处分后,可继续安排其工作。超过一个月后,即按自动离职处理。

4、教职工因故请假的,应及时办理有关请假手续并按期消假,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无故超假者,学校应及时口头或书面通知其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如其本人坚持不回的,从超假之日起按旷工处理,一年内超假累计超过三个月的即按自动离职处理。

6、对教职工自动离职的处理,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处理前学校书面通知其本人或公告,限期返回,书面通知和公告后逾期不归的由学校提出处理意见,报中心校审批。

7、教职工请假的一般程序:假条——批准——学校行政办公室登记——教务处安排代课。

8、教职工请假的特殊程序(因急病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不能自己到校请假):电话请假——批准——学校行政办公室登记——教务处安排代课——补假条补批——学校行政办公室登记。

9、学校校长请假在5天以内的由中心校审批,5天以上报教育局审批。

10、教职工考勤实行每月公示制,由学校行政统计审核并进行公示。

五、教职工考勤情况作为评优、晋级、岗位聘任的主要依据。

六、本规定自2010年9月1日开始执行,如有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大磏镇中心校关于教职工考勤管理的暂行规定》执行。

说明:

1、教职工坐班时间为正课第一节到最后一节。

2、根据学校规章制度,在节、假日,寒暑假进行的政治、业务学习,进修、培训以及必需的社会活动,均为教职员工的工作时间。

(在上述时间内,教职员工无特殊情况都必须出勤)

3、“空课”是指在规定上班时间内没课的时间。

4.企业关于职工宿舍管理规定(暂行) 篇四

(淮工院人[1999]10号)

为严格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加强人员管理,根据国家及安徽省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对我院教职工请假事宜作如下规定。

一、凡我院在职教职工,因故不能按时上班或授课者,事前均应办理请假手续。

二、请假的种类及期限

1、事假:凡因本人或家庭的私事必须由本人办理,需离开工作岗位者,可请事假,但一次性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三周时间。

2、病假:凡因病(急病除外)经校医院诊断,或市内合同医院诊断(在外地的须有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需要治疗和休息者,可持诊断病休证明向所在单位请病假。病假期限视病情而定。无医院证明的,不予按病假办理。

3、婚假:凡本人结婚,可以享受3天婚假(不含往返路程天数);凡符合晚婚的(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婚者,除享受3天法定婚假外,可延长婚假20天。因故必须再延长假期的,必须事前或期中履行请假手续,按事假处理。

4、丧假:凡因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去世时,可给丧假3天(不含往返路程天数)。因故必须延长者,必须事前或期中履行请假手续,按事假处理。

5、产假、晚育假:女教职工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性24周岁以上生育为晚育,晚育的初产妇,增加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再延长产假30天。女教职工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的,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夫妻分居两地不在一起的,给男方20天照顾假,待遇比照探亲假处理。女职工在哺育期可以请长假,连同产假及延长假累计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作事假对待。女职工怀孕三个月流产的,持本市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给予产假15--30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予产假42天,七个月以上按正常产假处理。施行绝育或其他计划生育手术者,根据医院证明给假休息。

凡属超计划生育者,产假期间停发全部工资。

6、探亲假:凡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固定教职工(含合同制工人、大集体工人)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母不住一地,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职工与父母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不含往返路程天数);女职工享受产假期满后,与配偶聚满30天的,•不再享受当年的探亲待遇。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探亲假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若因特殊原因需在学期内探亲的,须经所在处级单位同意,严格控制。

出国前确定的留学年限在三年以上的公派出国研究生,婚后在国外学习期限达一年以上者,其国内配偶如系在职职工,可向所在单位申请出国探亲假,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出国探亲假一般为3个月,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三、请假的批准权限及手续

1、院级干部请假,副院长由院长批准,副书记由党委书记批准,院长或党委书记不在校时,可由党委书记或院长批准。

2、处级干部请假,由分管院领导批准。一周及以上者报组织部、人事处备案。

3、科级干部、教研室正、副主任请病事假,一周以内,由所在处级单位负责人批准;一周及以上的,由所在处级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并报人事处备案。

4、其他人员病事假在3天以内的,由各科室负责人批准;3•天至二周以内的,由各处级单位负

责人批准,一周至两周以内者,报人事处备案;二周及以上的,各处级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人事处批准。

5、凡请婚假、丧假、产假的,均需经所在处级单位负责人批准,报人事处备案。超过规定期限的,要按请事假的规定办理手续。

6、凡请探亲假,需经所在处级单位负责人同意,在学期内探亲的,须报人事处备案。探亲路费按规定经人事处登记、审批后方可报销。对探亲对象为在职职工者,必须取得对方单位在本年度未享受过探亲待遇的书面证明后,方予报销探亲路费。

7、凡在国内、外进修者,离校时应到人事处办理有关手续。自费出国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方可离校。在职职工出国进修、培训、访问期间,配偶双方均不能享受国家关于探亲的有关待遇。8、凡未经批准,擅自超假或擅自离岗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四、请假期间的待遇

(一)事假生活待遇

1、各单位对工作人员请事假应从严掌握。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天,从第16天事假起按本人工资(职务[等级]工资、活工资之和,•下同)的百分之七十发放。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2天,从第23•天事假起停发本人事假期间的工资。

2、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2天的,不发年终奖金。

3、工作人员事假期间不发午餐补贴,当月事假一周至两周以内的,扣发半个月的院内岗位津贴,事假两周及以上的,扣发全月的院内岗位津贴。

4、工作人员全年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对有特殊情况,如直系亲属患癌症等需外出陪医或陪院看护的,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假期。

(二)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及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职务[等级]工资、活工资之和,下同):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3、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2)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3)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上述(1)、(2)、(3)项中,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称号的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资,可以提高百分之五。

4、病假期间工资低于淮南市最低生活费标准的,按最低生活标准费执行。

5、病假期间有个人盈利收入的,停发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

6、工作人员连续病假达到三个月,全年累计病假达到66天,不发年终奖金。

7、病假期间不发午餐补贴,当月病假一周至两周以内的,扣发半个月的院内岗位津贴,病假两周及以上的,扣发全月的院内岗位津贴。

8、患病休息者恢复工作时,需经医院证明才能复工,复工后,两个月及以内又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要继续修养的,则应把复工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三)其他假期的有关待遇

1、婚假、丧假、探亲假(包括路途天数)在规定的期限内工资照发。当月累计假期两周以内的,按天扣发午餐补贴;当月累计假期两周及以上的,不发午餐补贴和院内岗位津贴。

2、产假在规定的期限内,工资照发,不发午餐补贴、院内岗位津贴。如需请长假,在请假期(规定假除外)停发院内岗位津贴、午餐补贴,并扣发本人职务工资、活工资之和的20%(属晚婚晚育者扣本人职务工资、活工资之和的10%)。

3、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出国探亲假前三个月国内工资照发,从第四个月起,停薪留职,从第七个月起,是否保留公职,由学院视情况决定。

4、旷工2天以内的,扣发当月午餐补贴、院内岗位津贴;旷工2天至一周以内的,扣发当月午餐补贴、院内岗位津贴及半个月工资;旷工一周及以上的,扣发当月工资、午餐补贴、院内岗位津贴。5、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车船费按规定报销。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职务(岗位)工资、活工资、职务补贴三项之和的30%以内,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按规定报销。

五、其他有关问题

1、各有关单位及职能部门,应经常检查、抽查教职工的出勤及请假情况,并做好记录。

2、各单位应认真做好考勤工作,并于每月五号前将本单位教职工上月出勤情况,报送人事处。人事处据此发放午餐费、院内岗位津贴等。

3、教职工请假期满后,要按审批程序及时销假,按时上岗工作。对逾期不归者,按旷工处理。4、各单位负责人要高度重视,严格请假及考勤制度。对弄虚作假,虚报、谎报教职工出勤的,一经发现,将视情节扣发单位主要负责人1--3月的院内岗位津贴,并在全院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要追究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六、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其他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5.企业关于职工宿舍管理规定(暂行) 篇五

为利于学校工作安排,规范教职工请假手续,根据目前学校教职工请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特对教职工办理请假作如下规定:

一、凡请假都必须先由请假人持假条到教务处登记,由教务处安排好代课并批注代课安排意见后方将假条交校长室,由校长批注意见后返回教务处存档方可记为请假;除重症或急病必须先住院的和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可补假外(但应先向教务处请假),其他情况如果不是本人亲自照前款请假的一律算旷工处理;请假在三天以内(含三天)的,由教务处批准,交校长备案即可,三天以上的必须由校长批准或校长委托的领导批准。

二、病假要见医院住院证明或通知且上班后要交验医院出院通知和住院医药发票方算为病假,否则按旷工处理;其余的查病或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都一律算事假(且必须照第一款请假才算),但,查病的能够交验检查报告或病历的以及确系生病又可不住院的除交验医院病休证明外还交验病历、处方和医药发票的方可按病假处理;自考或函授等考试、报名都必须见通知到教务处请假方可算假,同时考试、报名后要见成绩通知或交费收据,否则一律算事假处理。

6.关于学生宿舍管理改革的几点思考 篇六

关键词:宿舍管理,改革,思考

在技工学校中, 学生宿舍是非常重要的存在, 学生除了上课的时间是在教学楼, 大多数时间都是在宿舍中, 宿舍的环境对学生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学生在宿舍中生活、学习、交流、休息, 宿舍是学生在学校中必不可少的场所, 也是学校对学生开展日常教育管理的阵地。因此, 技工学校必须重视对学生宿舍的管理, 并且不断创新管理的方法, 从而促使学校对宿舍的管理可以为学生提供良好的环境, 并且使得宿舍管理能够顺应时代发展的趋势。

一、学生宿舍是学校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阵地

在技工学校中, 学生在宿舍中的时间比学生在教学楼的时间要长的多, 而且, 现在很多学校学生都是上课的时候来, 下课之后就走, 在课堂上同学之间也没有什么交流, 班级的概念越来越模糊。宿舍的情况和班级的情况刚好相反, 宿舍中的成员是固定的, 而且学生大多数时间都是呆在宿舍里, 在一个宿舍中, 每个成员都有自己独特的兴趣、爱好, 思想观念、价值观等可能都不一样, 学生在宿舍的相处中, 与室友之间进行不断的冲击、融合, 从而形成稳定的宿舍风气, 也就是人们说的“舍风”, “舍风”对一个宿舍的学生是有着重要的影响的。技工学校的学生年龄较小, 还没有形成稳定的思想观念等, 在这样的情况下, 宿舍的风气对学生的以后发展会有着一定的影响, 若是宿舍的风气不好, 很可能会导致学生的思想观念不正确, 在这样的情况, 学校加强对宿舍的管理, 是非常有必要的。学生宿舍的人员较为集中, 学校以宿舍为单位进行日常的教育管理工作, 是符合现今发展趋势的。

二、技工学校开展宿舍管理工作的新理念

技工学校是培养学生一技之长的学校, 想要学生能够顺利的找到工作, 不仅要让学生掌握一项专业的技能, 更要培养学生全方面的能力, 这样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竞争环境。

(一) 树立为学生服务的意识, 创造“家”的氛围

首先, 学生在学校住宿, 有一些学生可能会很想家, 在这样的情况下, 宿舍的管理人员要树立为学生服务的意识, 管理人员应该将心比心, 想想自己的孩子住校的时候, 会喜欢哪一种管理人员, 就要按照这样的标准对待别人家的孩子, 多关心学生, 帮助学生解决一些困难, 这样才能让学生感觉到家的温暖。其次, 宿舍管理人员要营造良好的环境, 不仅是从卫生上, 更要从精神上, 引导学生将宿舍当成“家”, 并且能够主动的参与到宿舍的日常管理中, 为自己的“家”贡献一份力量。最后, 要建立完善的宿舍管理制度, 以明确的制度规范学生的行为, 并且举行文明宿舍的评比活动, 对文明的宿舍进行表扬, 从而为学生营造良好的宿舍氛围。

(二) 建设健康向上的宿舍文化

宿舍生活, 会影响学生的行为习惯以及综合的素质, 宿舍是技工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窗口, 对校风的建设有着重要的影响。宿舍的组成人员相对固定, 成员之间长时间的生活在一起, 会互相影响对方, 在不断的融合之中, 会出现一种独特的精神, 这就是“宿舍文化”。宿舍文化的好坏, 对学生有着重要的影响。若是宿舍文化是积极向上的, 那么生活在这个宿舍中的学生就会在不知不觉中养成乐观向上的性格, 若是宿舍文化是消极的, 学生在这样的氛围中生活, 就会受其影响, 对待生活变得消极, 严重的甚至会出现忧郁症。由此可见, 宿舍文化对学生的影响是非常重大的, 面对这样的情况, 宿舍的管理人员就要积极的帮助学生, 开展一些有意思, 积极向上的活动, 对学生在活动中的表现进行评价, 肯定学生的团结合作精神以及乐于助人的奉献精神, 从而引导学生建立健康向上的宿舍文化。

(三) 管理人员要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

宿舍的管理人员应该以为学生服务的心态开展管理工作, 在宿舍的日常管理中, 对学生进行全面的帮助, 例如:生活方面的帮助, 在宿舍楼内设置储物柜、在楼外设置晾衣架;学习方面的帮助, 有很多学生热爱学习, 在图书馆以及教学楼熄灯之后, 还想要继续学习, 这就需要管理人员为其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氛围, 可以开设晚自修室, 让学生在宿舍中也可以进行学习;设立助学岗位, 为那些生活困难的学生提供一份简单的工作, 这样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学生的生活问题, 还不影响学生的日常学习。管理人员对学生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 可以为学生建立良好的生活氛围, 有助于学生的健康发展。

三、高校开展学生宿舍管理新机制的建议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进步, 技工学校传统的宿舍管理制定已经不适应社会的发展, 面对这样的情况, 技工学校在进行宿舍管理工作的时候, 要建立合理并且高效的工作机制。针对学生宿舍进行管理, 学生工作部门和后勤服务部门两者确立分工, 在各自的领域内进行有效的工作, 这样可以避免互相推诿现象的出现, 从而保证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可以落实到实处, 并且维修等服务工作可以有效的开展。

四、结束语

学校要重视宿舍管理工作, 并对此工作不断的进行创新, 让宿舍管理工作可以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趋势, 为学生营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促进学生全面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虎林.试论学生宿舍管理的改革途径[J].华章, 2011 (35) :105.

[2]杨丽芳, 尹观海, 余四华等.当前高校学生宿舍管理模式研究述评[J].教育与职业, 2011 (30) :38-39.

7.企业关于职工宿舍管理规定(暂行) 篇七

行规定(1997)

为了适应劳动制度改革需要,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制订本规定。

一、企业在以下法定节日,应依法安排职工休假:

(一)元旦放假1天;

(二)春节放假3天;

(三)国际劳动节放假1天;

(四)国庆节放假2天。其他节日假期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休假时间按本企业工龄计算:工作满一年未满五年者5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7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天;满二十年以上者14天。”

三、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四、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3天以内丧假。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丧假。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五、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应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其中,国有单位职工探亲时,年休假天数不足于原规定的探亲假天数部分可给予补齐。旅途车船费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六、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七、职工享受节日休假、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期间,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其中,参加了生育保险的企业,女职工产假工资,可按当地生育保险规定的标准发给。

八、按国家规定可出国、出境探亲的职工,其探亲假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九、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的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公休假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

十、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十一、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由企业发给丧葬补助费,标准一个半月工资。

十二、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8.企业关于职工宿舍管理规定(暂行) 篇八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精神,结合医院工作实际,为加强医院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利,严肃劳动纪律,调动职工积极性,方便医院和科室准确掌握和执行职工休假暨考勤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职工休假考勤管理执行范围

除经批准全脱产外出读书学习、借调(1年以上)以及因公致残、精神病患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外,凡属医院行政管辖范围的在岗(含编外)职工(含省心血管病医院以及其他经济独立科室班组)均适用本办法。

二、休假分类

1、病假病假以门诊假条为有效;急诊假条1日有效;住院治疗以住院科室出院证明为依据;转院外诊治的以医务处通知及外院疾病证明为依据。

2、事假职工因私事请假3日以下由科主任批准并报组织人事处备案;3日(含3日)以上15日以下的由组织人事处处长审批,并须经分管院领导同意;15日(含15日)以上的由组织人事处处长审批并须经院长同意。经批准自费脱产学习的按事假处理。

3、婚丧假凡男未满25周岁,女未满23周岁的职工初婚的,准3天婚假,超过上述年龄的可顺延10天。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

死亡时,准3天丧假。婚丧假不含法定节假日、星期休息日,可与法定节假日、星期休息日合并使用。

4、产假女职工未满24周岁生育的,产假按3个月执行,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的增加15天。年满24周岁后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延长1个月。晚育并办理“独生子女证”的,产假按半年执行。职工配偶生产时,男性职工可享受7天护理假。

5、计生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行人工流产的,可酌情给予15天至20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行人工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节育假按规定执行。产假、计生假、节育假期满后仍需病休的,其病假时间与产假、计生假、节育假前的病假期合并计算。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增加30分钟。

6、探亲假在岗职工(不含护校职工)凡工作满1年以上的,距配偶、父母户籍地150公里以远、沿高速公路150公里以远并下线沿省级公路50公里以远且又不能在星期休息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团聚指职工在星期休假日不能够回家休息一昼夜)。见习、学徒、熟练期内不享受探亲假。职工享受探亲假从工作满1年以上的下1元月起执行。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享受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享受探亲假1次,假期20天。如职工自愿两年探亲1次,可准假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1次,假期20天。职工当年已休产假、计生假42天以上的不再享受探亲假;享受放射保健假的,不再享受探亲假。以上可按规定报销往

返探亲地路费。需出境探亲的,按国家有关出境探亲规定执行。探亲假均包括星期休息日和法定假日,不包括路程天数。

7、放射保健假凡专职从事放射、核医学工作人员满1年以上者,均可享受保健休假,假期为30天,每年1次。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的,经科室批准后,可在第二年补休(不能延至第三年),属个人原因拖延休假的,不得补休。放射保健假均包括星期休息日和法定假日,可与其他假合并使用。

8、职工带薪年休假除省医护校外所有在职人员均享受职工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年休假从职工到院连续工作满1年后的下一年的1月1日起执行。年休假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周期。凡职工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和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处、科室正职负责(含副职主持)人休假,须征得院长同意;处、科室副职干部休假,除经处、科室正职负责人同意后须征得分管院长同意。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医院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年休假在1个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安排。处、科室根据工作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处、科室因工作等因素必须跨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安排职工休假。处、科室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科室应当按照该职工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职工全年工资收入为:职工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除以全年计薪天数按261天计算,不含房贴、交通费)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处、科室已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而职工因个人原因未休年休假的或请事假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职工脱产学习(不含进修)一年以上及从院外调入、分配、复职,或受公安机关拘留或行政记过处分以上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已休年休假的则取消翌年年休假待遇。职工年休假中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可与探亲假、生育假、婚丧假、保健假合并使用。除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年休假的,经科室批准后,可在第二年补休(不能延至第三年),其他原因拖延休假的不得补休。

9、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新年,放假1天(1月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

一、初

二);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

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10、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青年(35岁以下)放假半天;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

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三、实施办法

考勤时限从当月一日起至本月底止。考勤以处、科室为一个考勤单元,由处、科室领导指定专人负责该单元全体职工的考勤。凡经组织批准请假逾期不归者;不服从组织分配逾期不到岗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又无正当理由者,均按旷工处理。处、科室应指定专人负责全科所有人员考勤统计,并于每月5日前(遇公休、法定假日顺延三天)如实负责地将全科上月考勤表及有关各类假条上报组织人事处。超过5日上报的,按每天10元扣发该处、科正职负责人职务津贴。

四、检查监督

处、科室负责人有权检查各单元考勤执行情况,处、科领导对全科考勤执行情况负责。医院职能部门组织有关人员不定期检查或互查各科考勤执行情况,检

查项目:班组职工考勤表、班组考勤综合登记本、班组职工当月出勤情况(以上由班组长负责)。全科职工考勤表、全科考勤综合登记本;全科职工当月出勤情况(由科领导负责)。

考勤制度执行情况与处、科长、护士(班组)长业绩及职务津贴挂钩。对职工举报并经查实在考勤执行中有意弄虚作假,包庇欺骗组织的,除补扣职工有关待遇外,扣发全处、科室当月干部职务津贴、扣回所得金额并按所得金额的五倍罚款。除对负责考勤工作的有关人员另行给予经济惩罚外并追究处、科室主要负责人管理责任。

五、其他

9.中心单身宿舍暂行管理规定 篇九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办法》(桂政发〔1998〕63号)、《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南宁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南宁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区直房改字〔2006〕4号)和南宁市政府有关房改政策等有关文件精神,经中心领导班子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结合我中心单身在编职工住房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公有住房租赁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中心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公房)实施租赁管理。公房的租赁和管理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必须认真贯彻下列原则:

(一)认真执行党和政府有关房改的方针政策。

(二)建立以人为本的管理制度,创建和谐工作生活环境,有利于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三)建立公开、公正的承租办法和程序,增强公房租赁管理工作的力度和透明度。

(四)依照法规,建立以临时性、过渡性为主要目的的公房租赁制度。中心有根据单身职工住房需求情况和现有公房的情况进行统一调整,安排公房租赁的权力,中心职工有服从统一调整与安排的义务。

(五)在中心统筹下实施租赁管理机制,管理工作采取 中心办公室直接管理模式。

(六)中心办公室要秉公办理,做到透明、公正,严格执行中心有关制度和政策,依据自治区、南宁市有关政策和中心领导班子会议精神,负责制订必要的实施细则,处理中心公房租赁的日常事务。认真听取并及时收集广大中心职工的正确意见和要求,并及时反馈中心领导班子研究决策。

二、承租对象及租房标准

根据区直房改字〔2006〕4号文件精神,经中心领导班子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结合中心实际情况和有关政策的延续性,制定以下公房租赁规定:

(一)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者均可按规定申请租凭公房一个单间。

1.中心在编单身职工;

2.家庭不在南宁市,未在中心以外租赁房屋,且在南宁市没有购房的。

(二)一般单身中心职工租用单身宿舍,租房标准为每人租赁公房一个单间(约10—15平方米),客厅、厨房共用,一套公房原则安排2-3名单身职工租赁。

(三)因工作需要引进外来高级人才的,经中心批准后给予安排相应临时住房。

三、公房租赁办法

所有的承租者都必须与中心房管部门签订公房租赁合同,履行约定的权利、责任、义务。

四、住房规划及选房顺序

中心将根据公房的实际情况对正式在编职工按进入中心的先后顺序予以分配。

五、公房租用手续

1.中心职工首次租赁公房的,凭个人书面申请到中心办公室办理住房租赁申请手续(以下简称承租人)。

2.中心办公室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在中心公房房源允许的情况下,按有关程序办理租赁入住手续。

六、房租标准

(一)凡中心正式在编人员在中心规定的相应具体标准内的,根据使用面积按标准价计租。

(二)按照区直房改字〔2006〕4号文件规定,公有住房每平方米租金由租赁房产所处地段、房产建筑结构、楼层和内部装修情况决定。

(三)月租金计算方法:月租金=公房租赁面积×该套房每平方米租金。

(四)对违反规定占房的必须在限定的时间内退出,并根据中心有关规定,在违规占房期间按使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租金20元处以罚款。

(五)房租缴纳办法:承租人每月应交纳的房租和水电费用由中心财务部门在发放工资时统一代扣。

(六)违规处罚办法:在中心办公室出具违规处罚通知后,由中心财务部门对违规人员进行统一代扣。

七、房租管理与使用

根据南宁市有关文件规定,中心公房出租收入主要用于 3 住房的维修、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八、公房管理

(一)公房的承租和管理,由中心办公室统一管理与执行。任何个人均无权私自调换、占用、改变用途、转租或转借。对私自调换、占用或改变用途的承租户按本文第六条第四款处理;对私自转借、转租的承租户处以300元罚款,并由中心收回公房。

(二)承租人凡结婚、另外租住房屋或在南宁市购买住房的必须主动退出承租的公房。

(三)中心公摊的水电费用按平均数计入公房房租,公房房租、水电费用和垃圾处理费由该套公房全部承租人平均承担。

(四)承租人不得改动或破坏所承租公房的原有结构,承租人对所承租公房承担防火、防漏和防盗的义务。

(五)承租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留宿外来人员(含亲属),中心办公室拥有适时抽查检查的权力。

(六)遵守******中心大院的其他管理规定。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以前中心有关公房租赁的规定如与本规定相抵触,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心

10.宿舍楼环境卫生值班暂行规定 篇十

为了使大家有一个干净、舒适的休息环境,对宿舍楼卫生制定了轮流值班的暂行制度,希望大家能够自觉地积极配合、相互监督保持一个良好的卫生环境。具体值班情况如下:

一楼值班人员 二楼值班人员 星期一 王新洛 星期一 司胜民 星期二 郭晓明 星期二 付海亮 星期三 颜 斌 星期三 陆大光 星期四 张 勇 星期四 陈宏远 星期五 李 军 星期五 宁书强 星期六 赵 阳 星期六 魏彦萍 一楼卫生范围:宿舍楼一楼过道

二楼卫生范围:宿舍楼二楼过道、水台、楼梯扶手

打扫卫生分主、次班。主班要负责打扫一楼卫生间。主班、次班一个礼拜调换一次。(例如:本周如果是主班,下周就是次班)惩罚制度:

1、发现无故不按值班表打扫卫生者,罚款50元。

2、发现卫生打扫不合格者,罚款30元。

3、发现乱扔烟头、纸屑者,罚款20元。

卫生监督员:吴克智

此制度于2008年9月3日执行。

洛阳尚科涂料有限公司

11.职工宿舍管理规定 篇十一

为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休息环境,加强宿舍的文明建设,保证宿舍的整洁、卫生、安全,特规定如下:

1、进入宿舍必须下车,不允许在院内骑车,门口不许停放一切车辆,必须需停到车棚。

2、住宿人员必须凭住宿通知单住宿,凡擅自将非住宿人员带入宿舍留宿,而又未办理相关手续的,经查实后,将其取消住宿资格。

3、住宿人员按照所规定的床位住宿,任何人不准私自移动。

4、住宿人员搞好团结,不得打架、骂人。

5、当宿舍无人或晚上休息时,门窗必须锁好,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财务,房间内不准放现金或贵重物品,如有丢失公司概不负责,出门必须关好窗户,锁好门。

6、凡外来人员找住宿人员,一律在门卫等候,任何人不准私自进入宿舍。

7、全体住宿人员必须在晚上10:30以前回自己宿舍,晚12点以前熄灯。

8、全体住宿人员一定要节约用水,用完必须及时关掉。

9、搞好个人、室内、室外卫生,经常打扫,保证玻璃、窗户、电视的卫生,不准乱倒脏水和脏东西,不准乱帖。

10、全体住宿人员要提高自身素质,爱护公共财务孙换者应照价赔偿。

11、全体人员不准乱接电线,发现安全隐患立刻报告管理师。

12、全体住宿员工必须无条件接受管理员对室内、线路、公共设施及卫生的检查。

13、全体人员,房间钥匙必须随身携带,不许乱借给他人和借用管理师钥匙,退宿时必须把钥匙交到管理室。

12.企业关于职工宿舍管理规定(暂行) 篇十二

工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名称】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改组转制企业职工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4-12-05【实施日期】1994-12-05

穗府〔1994〕103号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富余职工安置第三章 在职及待业管理与待遇第四章 离退休人员的社会服务第五章 附则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改组转制企业职工安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

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五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区内完全参加本市各类社会劳动保险的改组、转制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因生产经营变化,出现富余职工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的有关职工的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劳动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 富余职工安置

第四条

企业应开展多种经营,采取多种办法妥善安置富余职工。

第五条

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应采取职业介绍、转业训练、生产自救的办法,帮助企业安置富余职工。

第六条

富余职工离岗待安置期间,企业应按不低于本市失业救济金最低发放标准,核发其生活费。

第七条

企业的确无法提供岗位,辞退富余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和临时工,应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其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补偿费;企业按规定所辞退的固定职工(含已在本企业改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原固定职工,下同),按其连续工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补偿费。月补偿费标准均按不低于该职工离

岗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的60%计算。工作年限不足一个月的部

份不作计算。一个月以上部份不足半年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

按一年计算。不另发生活补助费。

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符合《广州市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规定》的,由企业发给生活补助费;不符合其有关规

定的,企业可不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八条

经企业批准辞职的富余职工,企业应按其在本企业工作年限(固定职工按连续工龄),每满一年发给半个月的生活补助费,最高不超过6个月。月生活补助费标准,按不低于该职工离岗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60%计算;如无正当理由,不服从企业工作安排而辞职的,不发生活补助费。

第九条

职工辞职、辞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发给《职工劳动手册》,办理待业登记,按失业职工进行管理,按规定享受失业救济和医疗待遇。

辞退或合同期满离开企业的职工享受失业救济待遇期限,不扣除企业按规定发给补偿费或生活补助费月份;但辞职职工则扣除生活补助费月份。

第十条

职工辞职、辞退后,原企业固定职工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作缴纳退休养老保险金年限;如重新就业的,就业前后的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辞退的职工确无重新就业机会,达到退休年限,符合退休条件的,可凭《职工劳动手册》委托市、区退休职工管理机构(下称退管机构)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退休手续。其中女职工达到50周岁以上的,可申请退休,但申请退休年龄最高不得超过55周岁。

前款退休人员由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按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照合同制职工的规定报销医疗费;由市、区退管机构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对非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严重困难,经市政府批准关闭、依法破产(以下简称关闭、破产)企业以及非被兼并、进行异地改造的企业从异地招用、安置迁转户粮关系的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合同期限,以及辞职、辞退的管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限五年以内的富余固定职工,企业可按现行办法办理离岗退养。离岗退养费原则上按不低于本企业职工上月人平均退休费发给,也可按不低于本企业职工上月平均工资70%确定。但不得高于本企业上离退休人员月平均退休费的110%,并可随退休费调整而调整。

对关闭、破产企业的离岗退养人员,如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交由市、区退管机构管理的,须经市劳动局审批,由企业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标准,一次性分别向市、区退管机构和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缴交退休养老期间退休职工活动基金,并预缴退休生活费和医疗费;以及需委托市、区退管机构

继续代支的离岗退养费、离岗退养期间的医疗费和退休养老保险费。其中,退休养老保险费按该企业关闭、破产时上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计提。

第十三条

关闭、破产企业或经市政府批准“解困、转制”和向境外或私人转让一定产权、进行异地改造的企业的富余固定职工,自离岗之日计起,6个月的安置期内,有权一次性地合理选择以下其中一种安置途径:

(一)经企业批准办理调离。(二)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辞退。

(三)有条件的企业,原则上未达法定退休年限在15年以上的固定职工,双方自愿的,经市劳动局审批,可以办理离职。由企业按其连续工龄,每满一年发给不少于3个月上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市统计局公布为准,下同)的离职费,由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一次性发还本人缴交的退休养老保险基金(不计利息、也不扣管理费);由劳动行政部门换发《职工劳动手册》,办理待业登记,按失业人员管理。但不享受失业救济待遇。职工档案转交其户口所在区劳动行政部门管理,以前的连续工龄和退休养老缴费年限注销。

(四)关闭、破产企业中的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医务劳动鉴定机构鉴定为轻度残疾的固定职工,由企业按照《广州市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发放工伤补偿金后,可按规定选择离职或辞退;大部份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非因工伤病,经企业指定医院确诊,企业医务劳动鉴定机构鉴定为难以坚持正常工作的固定职工,可按规定选择离职或辞退。企业应按其连续工龄每满一年按规定标准增发一个月医疗费。

(五)关闭、破产企业的固定女职工,达到50周岁以上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办理退休。按国家规定的退休生活费由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发给。

(六)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在孕期、产假期、哺乳期内,可按规定选择离职或辞退。其补偿费、离职费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计至哺乳期终止之日。并由企业按规定一次性分别增发自辞、离企业之日至哺乳期终止期间企业尚未发给的工资、生活费,以及按市卫生部门收费标准计发医疗费、产婴住院费。劳动合同制女职工和女临时工符合本项规定的,选择辞退时,由企业参照本项规定发给有关费用。

6个月安置期满后,企业的确无法提供岗位,富余职工又不作选择的,企业可以作辞退处理。但对非关闭、破产企业中符合上款第(四)项规定条件的职工除外。

第十四条

关闭、破产企业的固定职工原供养直系亲属的劳动保险关系,属子女的,可转移到配偶工作单位;属配偶的,可转移到子女工作单位;属父母的,可转移到兄弟姐妹的工作单位。

第十五条

关闭、破产企业原来因征地而吸收安置的“农转非”职工,如属固定职工的,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办理;如属合同制职工的,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如属企业安置期限不足十五年的,企业应按市劳动局规定的标准和递减办法,返还征地安置补偿费。该项费用由市劳动局代管,转交再安置单位专项用于该职工的转岗培训和就业安置,亦可用在该职工离开企业后参加退休养老保险。

非关闭、破产企业原来因征地而吸收安置的“农转非”职工,严重违纪被企业依法辞退时,企业应按上款规定返还安置补偿费。

第十六条

企业一次辞退20名以上富余职工的,应提前30天向该企业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市、区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实施。

企业辞适富余职工后,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在同等技能

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被辞退的富余职工。

第三章 在职及待业管理与待遇

第十七条

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应为失业职工提供失业救济、职业介绍、转业训练和生产自救等系统的社会服务措施。

第十八条

职工在失业救济期间,由劳动行政部门按月发给失业救济金和医疗费。失业救济金按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5%-45%核定,但不低于本市社会定期救济标准的120%。医疗费以一定基数为起点,满10年工龄以上的,按本人连续工龄逐年递增。职工在失业救济期间,因病住院,家庭确有困难的,可凭住院费用结算单,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区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按允许报销范围的住院费的50-70%给予一次性补助。职工在失业救济期间死亡的,按规定享受有关待遇。企业原固定职工在失业救济期间,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半年后停发失业救济金及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

职工失业期间必须选择参加劳动行政部门组织的转业训练,学费可以减免。

第二十条

鼓励失业职工从事个体工商业。凡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失业职工,可一次性领取本人失业救济期间核定未发的全部失业救济金和医疗费作为扶持开办费。

第二十一条

劳动行政部门可通过组织工赈队、逐步在各行政区建立生产自救基地、扶持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排失业职工生产自救。凡安置30人以上的生产自救点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可按每个失业职工1000元的标准,从失业救济基金中提供低息贷款,作为生产扶持金。

失业职工参加生产自救期间,可以其工资收入缴交个人部

分退休养老保险金。

由劳动行政部门直接兴办的生产自救组织和安置失业职工(含富余职工)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税法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按上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7%,向市失业保险机构缴纳失业保险费,并在管理费科目中列支,由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

第二十三条

企业开展房地产开发的,可提供一定数量的厂房、场地,由劳动行政部门组织该企业失业职工生产自救。

第四章 离退休人员的社会服务

第二十四条

关闭、破产企业,具备条件的,可将离退休人员移交市、区退管机构管理(处以上离休干部仍按国家现行规定安置),移交后其基本养老金和医疗费由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按规定发给或报销;不具备条件的,可利用原有资源兴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离退休人员。非关闭、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暂按现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企业移交退管工作时,应按每名退休职工3000元的标准,向市、区退管机构一次性缴交离退休人员活动基金;按本企业移交当月实发退休金为标准,向市、区社会劳动保险公司一次性预缴五年退休生活费;按上全市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为标准,一次性预缴每名离退休人员5年的医疗费。

企业缴纳、预缴的退休活动基金、生活费和医疗费,可从企业关闭、破产清理维护费、破产财产、房地产开发(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或其他自有资金中按第一序列列支。

第二十六条

关闭、破产企业过去经批准缓交的社会劳动保险基金,可在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经费来源中,按第一序列列支清偿。

第二十七条

市、区社会退休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出现不敷支出离退休职工的基本养老金和医疗费的情况时,由市劳动局提请市政府处理。

第二十八条

市、区退管机构应逐步把企业离退休职工纳入社区管理,建立以区、街为活动区域的全市离退休职工管理网络,全面负责发放退休金、办理医疗费报销以及组织慰问等活动,所需管理服务费用按有关规定拨付。

第二十九条

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每年可从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结存总额中提取70%以下资金进行投资运营增值。运营业务费用,可按《广州市贯彻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和运营,应接受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企业与职工因执行本办法引起劳动争议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市农、林、水系统改组、转制企业职工安置管理办法,由市劳动局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县级市改组、转制企业职工安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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