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改革初探

2024-09-18

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改革初探(精选8篇)

1.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改革初探 篇一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培训提纲

今天主要跟大家探讨的是我们的行政执法实务,解决各所当前薄弱环节,谈谈一些思路性的东西,本次培训我们理论联系实际,今天是理论说教,稍后将安排进行执法实践的帮扶。现在我们就进入正题,谈我们的行政执法。

一、什么是交通行政执法?我们大丰交通综合所的交通行政执法涵盖了那些?

1、交通行政执法指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依法委托的事业组织、法律和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交通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贯彻执行交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社会性管理活动。

广义的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包括交通行政处理决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监督检查等等。

2、我们大丰综合所的行政执法涵盖了,几乎所有的行政执法内容,按照行业门类分,我们在运政执法和航政航政执法上有独立在执法主体资格,但按照规定是有执法地域的限制,航政上是等外航道,运政上是乡道、村道。

资料:大编【2011】62号文件中工作职责是这样表述我们的职能的,一个是查处辖区内乡道、村道客货运输、汽车和摩托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客货运代理等领域违法经营行为;还有一个是查处等外级航道上设置渔网、鱼簖、倾倒垃圾、砂石泥土、堆放物料等行为。所以请大家堂堂正正、大大方方放手去查处这些违法行为。

二、行政执法原则性规定

目前交通违法案件的查处基本上都是采用“查处分离”原则,我们通常把交通行政执法分成前台和后台,简单的说就是“查”为前台,理行政案件的工作称为后台,也就是“处”。我们今天的重点是一起探讨如何“查”的问题。

我们的行政执法工作就是一个,从发现违法行为到分析、确认违法行为最后处置违法行为的过程。作为一个行政执法单元和行政执法人员所有的职务行为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授权,否则不能干,干了就违法,这就是对行政机关行为限制的“法无明文皆不为”;反之,你的执法对象只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能做他都可以做,这个就是“法无明禁皆可为”。所以我们的行政执法活动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尤其是一些程序上的规定,不能怕烦、或者凭自己的主观意愿去干,具体的程序性规定今天不在这里讲。

三、我们如何解决未来行政案件的查处

(一)首先要能够发现违法行为,这个是最基本业务能力,在稽查实务中“发现违法行为”是行政执法重要前提,要想准确、及时发现违法行为没有捷径好走,只有熟悉法律、法规,对禁止性、规范性以及惩罚性条款熟记。请大家务必认真熟悉相关法规。

(二)调查、认定违法行为,是一个行政案件前台工作的核心内容,发现违法行为后我们进行了调查,要明确调查的目的。对违法行为的调查结束后因该明确得出以下几个结果:①具体的违法事实,以及危害性②违法主体是谁③违反的是什么样的规定④如何处置这个违法行为⑤是否要对这个违法行为使用行政强制

我们现在以乡镇常见的变形拖拉在各沙石货场拉建材为例具体探讨下以上几个问题:

1、违法事实和违法的主体部分我们通常都是通过询问笔录和证人证言以及一些书证等证据来确定,我们在询问笔录制作要注意表述出以下个方面的内容:①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他可能是个时间点、也可能是个时间段,要根据实际情况②运费是如何产生的,我估计只有几种可能,一个是砂石老板结算给行为人,还有一个可能是沙买主自己出运费请行为人运到目的地③运费有多少,运费多少要注意你有依据可以认定的运费,即使是你推算出来的也应当要有证据可证明或者行为人自己承认;大家注意请不要讲金额认定过大,如果过大容易案件的性质转变为刑事案件。④运费的结算,在询问笔录中要反映出实际结算的部分和结算的方式和结算时间,如当场结算还是月结、年结,是现金还是实物抵充等等。⑤谁得的运费,这个是处罚的要点,我们国家采用的是行为罚,也就是说谁有违法行为处罚的就是谁,变拖驾驶

员不一定就是运费的所得者,行驶证上的车主不一定是运费的所得者,我们处罚的是运费的所得者,这个必须搞清楚,不能有一点含糊。

2、违法的条款和处置,这个问题比调查违法事实要简单,我建议我们采用《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中有经营许可无道路运输证的处罚条款,也就是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但无道路运输证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对汽车每辆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其他机动车每辆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注意这个是处罚条款,它是行为人因该承担的法律责任,而他因为违反了第九条的规定,才被处罚的。

《省道条》第九条是这样规定的:用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领道路运输证件,一车一证,随车携带。我们将要查处的变形拖拉机是因为没有按照规定申领道路,没有达到一车一证才被处以罚款的。

我们发现行为人并认定第九条中这样的违法行为,且准备采用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进行处罚时,一定要注意第三十一条有四个字“责令改正”,是行政执法机关必须要做的,必须要有书面记录,可以在询问笔录中反映出来,要求当事人改正。

3、采用行政强制的程序和文书,针对变形拖拉机这样的案件,大家可采用证据登记保存,以前我们直接开具带有所长盖签名章《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就行了,现在差别就很大了,单单前台多了好几个文书,首先是《交通行政强制措施报批表》、《现场笔录》、《证据登记保存决定书》。这三个新文书的制作,我们将在实践的执法或,一对一的来解决存在问题。

2.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改革初探 篇二

1 我国林业行政执法改革的必要性

1.1 林业行政执法是推进林业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

林业行政执法是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对特定的组织或者个人作出具有约束力的具体的行政行为, 是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执行法律、依法行政的过程。

林业行政执法种类多、任务重, 从资源保护、造林培育, 到采伐利用、森林更新。同时, 林业行政执法活动也覆盖了林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依法行政要求, 林业行政执法主体作出的各种行政行为既合乎法律的要求又合情合理。而在林业行政执法的实际中, 经常会出现行政执法违法的现象和行政执法不当的情况。主要有六种表现形式:一是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政失职;二是超越行政职权的执法活动;三是执法不严、滥用职权;四是作出缺乏事实依据的执法行为;五是执法行为使用依据错误;六是处罚程序违法。

当前在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中较为突出的超限额采伐和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问题, 很大程度上就是执法不严、越权行为造成的。因此, 保障森林资源发展, 应该规范林业行政执法, 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

1.2 林业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有待于行政执法改革

林业行政执法活动是依法行政的集中表现, 林业行政执法水平和效果, 直接反映林业依法行政的整体能力。林业行政执法活动表现为每一个具体行政行为, 而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 与作出和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有很大关系。我国有森林公安机构6 000多个, 森林公安干警5万多人, 依法设立的木材检查站2 000多个, 全国各类林业行政执法人员20多万人。形成了包括资源林政、森林公检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防火、植物检疫、森林病虫害防治等在内的较为完整的林业行政执法队伍。但是由于林业部门的各级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的素质不高, 林业法制观念淡薄, 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现象经常发生。如占用林地审批, 2002年全国林地面积审核率为87.50%, 仍有12.50%的林地是非法征占用的。另外, 各种媒体报道的毁林烧炭、非法采伐林木等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时有发生。这些都反映出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规范执法行为, 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 提高执法效果, 切实保障森林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2 林业行政执法状况亟待改善

目前全国林业行政执法状况不理想。从调查看, 全国各级法院审结的林业行政案件, 林业主管部门败诉率高达34.40%, 这从侧面反映出林业行政执法水平不高、执法人员法律素质比较低, 执法效果不理想。

2.1 林业行政执法机构分散, 不便于管理与监督

目前, 法律法规赋予林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分散在多个分支机构中, 没有形成统一、权威的职能。根据《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森林和野生动植物保护、林木种子管理、植物新品种保护等方面的行政执法职能, 而这些职能分散在林政资源、森林公安、野生动植物、森林防火、森林植物检疫等多个内设的职能机构中, 使得行使林业行政执法权的机构过多, 不能形成统一的执法队伍。并且林业执法职能机构存在着执法职能相互交叉, 导致了执法力量分散、执法效率难以提高。有时为了打击林业违法行为, 临时成立的联合执法队或者执法稽查队, 采取突击执法方式, 这样无法高效地履行执法职责, 同时也不利于案件的及时处理和执法工作的监督。

2.2 林业行政处罚制裁手段不规范

实行林业行政处罚的目的是为了教育公民遵纪守法, 以维护林业行政管理秩序, 通过有效的林业行政管理, 保护环境, 促进经济的发展。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虽对林业行政处罚作了严格规定, 但在实际运用林业行政处罚这一制裁手段时还很不规范, 随意性较大, 突出表现为罚款中的“乱”和处罚力度上的“软”。问题的严重性在于“重处罚、轻管理”, 罚款过后违法行为并没有得到纠正。

2.3 林业行政执法主体比较混乱

林业行政执法主体混乱是导致林业行政诉讼败诉的一个重要原因。《行政处罚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已经对林业行政执法主体作了明确分类:一是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二是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三是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组织。由于历史的原因以及林业执法面广、执法任务重的现实, 进行执法主体的清理工作还有许多难点。主要包括:国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派驻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机构, 不能没有行政执法权, 但层层派驻的专员又多数属于企业编制, 不是独立组织;国有森工企业属于企业性质, 长期以来承担着管理国有森林资源的职责, 并且形成了比较健全的执法机构和强大的执法能力, 但是根据政企分开的原则, 不符合委托的条件, 不能行使行政管理权和处罚权。

2.4 林业行政执法中存在谋利现象

由于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过多, 各级财政拨给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经费不足, 难以维持正常的执法经费开支。林政执法机构必须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自己想办法解决经费, 有的甚至将林业行政执法行为与林业行政执法机构、人员工资福利挂钩, 违法进行收费、集资和摊派, 利用行政权力为本单位和部门的经济利益服务。有些地方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为谋取部门和小集团利益, 将本应交司法机关处理的毁林案件也“一罚了之”, 结果造成二次毁林事件发生, 严重影响了林业行政执法中秉公执法的性质, 同时又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2.5 执法监督机制和责任制度不健全

在执法监督机制上缺乏一套快捷的案件报告制度、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和规范的责任追究制度。一方面, 由于信息等方面的原因, 对不按规定破坏森林的违法行为监管力度欠缺, 不能及时处理;另一方面, 由于林业行政执法部门没有建立起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高效监督机制, 对林业行政执法权缺乏实际而有效的制约。在实际工作中, 存在着执法机构不执法的现象和违法设定执法权利和执法程序, 执法行为由机构自行安排, 责任不明。此外, 对发生林业大案、要案的地方和单位负责人有时没有严格地进行责任追究, 造成了责任模糊。

3 推进林业行政执法改革的建议

3.1 提升林业的法律地位, 健全林业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

笔者认为, 林业立法工作要针对目前我国林业行政执法所面临的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从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的空白规定入手, 增加一些具体的行政执法程序性规定。改变立法上对林业行政执法力度不够、原则性不强、不易操作的状态, 增加一些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义务性规定和违法处理方面的规定, 将林业行政执法真正置于严格的法律规范之下。同时, 对造成林业行政执法不能统一的、相互矛盾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及时清理, 统一明确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权限、内容和执法责任, 解决林业行政执法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方面的问题。

3.2 相对集中林业行政执法权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 结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实际情况, 建立相对集中的林业行政执法机构, 由该机构以林业主管部门的名义作出林业行政处理的决定。集中林业行政处罚权, 改变交叉执法、重复执法和执法效率低的状况, 真正改变执法形象, 树立执法权威。逐步形成统一、高效、权威、廉洁的适合我国国情的林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

3.3 加强林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对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 结合日常行政执法知识进行不定期的现场抽查, 随时了解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掌握情况和执法业务的熟悉情况, 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同时, 加强对执法人员思想和职业道德教育, 增强行政执法的责任心。建立一支清正廉洁、业务过硬的林业行政执法队伍, 为林业依法行政奠定良好基础。

3.4 强化执法监督, 完善监督机制

林业主管部门应按照依法治林的要求, 建立健全有效的制约监督机制, 加大对林业行政执法监督的力度, 使行政权力在有效的监督之下, 真正对各类社会主体执行涉及林业的法律法规、进行生态建设的监督检查, 确保严肃、公正的执法。为真正发挥执法监督机构的整体效能, 防止林业执法监督出现空白地带, 将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有效地结合起来。

参考文献

〔1〕巴山主编.《林业行政执法基础与法律适用》.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 (7) .

3.交通行政执法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篇三

1交通行政执法风险种类及表现形式

交通行政执法是指依据交通行政法规、规章行使各类交通市场经营主体的行政监管职权。交通在经济社会发展迅速的今天,在人们生活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交通市场的有序正常运行,与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因此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就愈发显得重要,执法风险也就相对增大。梳理近年来交通行政管理机关执法问题,其执法风险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因执法不当而引发各种问题执法不当具体表现在法理上的执法不当和行为上的执法不当。法理上的执法不当包括执法依据不当、执法事实不当、执法主体不当。执法依据不当具体表现在法律、法规的适用上不当。由于国家道条、部门规章处罚规定比较笼统,缺乏执行力。地方法规、规章关于执法主体、执法内容、执法幅度上和国家道条、部门规章存在不一致的地方,造成法规、规章在适用上的困难。本市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法规、规章的适用上也表现在执法依据、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上存在着很大的差距。一些执法人员不能把握处罚的适当性和合理性,滥用自由裁量权,随意处罚,引起被处罚当事人的异议。执法不当还表现在交通行政事实的认定不清上,比如检查危货运输时,危险品的认定难度就比较大,如果事实认定不清楚,就造成证据不确凿,处罚事实不当,造成错误执法。为执法风险埋下隐患。执法主体不当还表现在超越执法权限上。行为上的执法不当表现为执法人员没有按照规范的执法程序进行执法,行政执法有严格的程序要求,执法程序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执法人员一定要严格按照交通行政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行政诉讼法》的颁布施行,民告官成为可能,全国各地因行政执法人员适用法律程序性错误导致诉讼败诉的事件时有发生。目前我市交通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有“行政检查事项”执法程序规范、“行政强制事项”执法程序规范、“行政处罚事项”执法程序规范,在实施交通行政执法过程中,这些程序如何规范使用,关键在于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法律素养,从根源上切断执法中的程序性错误。目前执法行为程序不规范具体表现在:①告知程序不完善,未经告知直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②在交通行政执法中未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③文书的填制、送达程序不规范、字迹潦草、辨认不清;④对车辆转让未过户的实际车主没有注明;⑤执法依据适用错误;⑥执法随意性较大。

1.2执法不作为,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执法不作为表现为对负有监管职责的公交、出租、汽修、货运等行业监管不力,没有严格按照法规、规章管理、监督行业动态,造成严重安全事故。执法不作为,失职渎职还表现为办“人情案”。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执法,排除层层困难,经过艰苦的调查取证,最终下达了处理意见。但执行处罚时,却不抵朋友的一个电话,一个条子。

1.3自由裁量权幅度过大导致执法腐败,被追究责任目前,交通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依据的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比较大。比如对无营运证非法营运的当事人可以处三至十万元的罚款。在这一幅度内执法主体给执法对象处罚多少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如此大的自由裁量权就给执法腐败提供了较大的空间。作为长期处在执法一线的执法人员经常面对着执法对象金钱的诱惑、人情关系的压力。加之法规本身提供给执法主体自由裁量的空间,很容易使执法主体及执法人员出现腐败问题。一旦出现执法腐败就会造成执法不公,引起当事人的不满,从而造成当事人对处罚的复议或诉讼。

1.4执法不文明,执法形象差,容易引发执法风险执法不文明表现为执法人员服务于民的观念不牢,常常以管人者自居,对违法当事人态度冷、横、硬,经常训斥当事人。粗暴的执法态度直接影响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时常听当事人这样说:“我又不是罪犯,你们为什么要这样对待我。”粗暴执法还严重伤害到当事人的自尊心,产生抵触情绪,甚至暴力抗法,从而使正常的执法行为变成执法事件,导致执法风险。个别执法人员不会做详细耐心的解释说服工作,简单执法,一罚了之,不加教育,往往引发当事人的对立情绪,直接影响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形象和政府形象。有些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法制意识不强,法律素质较低,执法质量不高,随意性较大,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询问无法解释清楚。粗暴执法不是行政执法,而是行政执行。

2规避行政执法风险的主要对策

如何有效规避执法风险,促进依法行政,提升执法效率和执法形象,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索:

2.1不断探索执法方式改革的新途径

2.1.1开展执法创新活动:①创新“有奖举报”方式,打击非法道路运输经营行为;②举行行政执法模拟演练;③借助司法手段处理、查扣违法车辆;④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细化规范;⑤行政执法卷宗进行评议;⑥重大案件处理成立评审委员会,采用合议制,少数服从多数。

2.1.2事前执法宣传。以散发宣传单、发放整改通知等形式通知执法对象,给当事人一个自纠、自我转变的过程,使执法对象在心理上有一个缓冲期,也容易得到执法对象和群众的理解、支持。这方面徐汇区整治吴江路非法摊贩做法值得借鉴,事先在电台、报纸上大做文章,广为宣传,然后再去执法,取得不错的效果,从而降低了执法成本,又减少了当事人的损失。那么我们交通行政执法部门能不能在整治“黑车”上效仿这一做法呢?

2.2加强学习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执法人员素质包括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两个方面,其中政治思想素质占有比较重要的地位。有了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可以通过执法人员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在工作、培训和自觉钻研中逐步提高。实践证明,执法质量的高低主要取决于执法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高低。

2.2.1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①有针对性的做好执法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转变执法主体对自身定位的认识不足,树立民本思想。另一方面是教育执法人员正确处理义利冲突,不义之财不能取。②执法先进分子的示范是执法人员素质建设的道德支撑力量,榜样的力量无穷大。③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执法荣誉感,正气观。

2.2.2提高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①制定严格规范的学习培训制度,进行定期的执法业务学习和业务考试,考试成绩与考核挂钩,迫使执法人员进行经常性学习。②定期进行执法评议、讲评、执法知识竞赛等活动。③组织执法人员进行经常性轮训,进行专题性执法轮训活动,在活动中增长业务素质。

2.3加大监督力度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对规范执法行为能够起到较大的制约作用,三月份颁布施行的《上海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更是进一步规范了执法责任制。但是,正确实施责任追究制的前提是进行严格的事前监督和事后执行。监督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建议设立相对独立的行政执法监督小组,实行专门监督。其次,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备案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督察制度、行政执法统计制度等。外部监督为人大监督、群众监督、执法对象监督等,外部监督关键是要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举报事项落实工作等。

4.交通综合执法改革工作简报 篇四

在施工工地,杜中华听取了施工单位关于工程进展情况的汇报,实地对办公楼改造情况、院落施工情况进行了查看。在办公楼改造现场,杜中华指出铁富中队改建工程对我市交通运输部门落实“三基三化”建设、提升基层执法站所形象意义重大,要力争做出精品工程。对查看中发现的瑕疵及不足,要求施工方注重细节、尽快落实整改,同时指出,眼下正值冬季,天气寒冷将会给工程施工带来一定的影响,施工单位要在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前提下,精心组织、科学施工、抓好工期,全力推进工程进度,综合所、铁富中队要全力配合,确保改建工程有序推进,力争春节前完成铁富中队整体搬迁。

综合执法大队开展综合执法年度考核活动

为全面检验综合执法工作成效,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薄弱之处,促进综合执法改革工作再上新台阶、新水平,1月21日、25日,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张成飞、杜平、陈智带领考核组一行深入6个片区中队进行了年度考核。

此次考核通过听取汇报、民主测评、查看台账、检查现场、组织座谈等形式进行,考核组首先听取了各片区执法中队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民主测评小组对中队班子整体运作情况进行了测评,推荐了后备干部,组织中队班子成员和执法人员对班子成员从德、能、勤、绩、廉等5个方面,对执法人员从执法风纪、遵章守纪、廉政勤政、执法行为、办案质量等5个方面进行了互评打分。业务考核小组从基础管理、运政业务、交管业务、行政执法四个方面组织大队相关对口科室检查了中队的`工作台账,按照《综合执法百分考核表》进行了细致打分。组织座谈小组与37余名执法人员进行了座谈,进一步了解中队人员对中队班子建设、执法工作存在问题、下步工作意见建议等方面的相关情况。

据悉,考核后,大队将就考核情况下发专项通报,对考核评比优秀的中队和执法人员予以表彰,对成绩落后的中队和人员予以相应问责。

城区中队查处一例违规驾培案件

1月5日,城区中队执法人员开展日常巡查,在高新技术园区发现一辆悬挂车牌号为苏C9101学教练车正在进行驾驶场地训练,遂对其进行常规检查,经查明,发现该车教练员与驾培学校无任何雇佣关系,教练车系所属驾培机构承包给该教练员,教练员以驾培机构名义实施驾驶培训经营活动。该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办法》“驾培经营者不得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活动,驾培经营者不得将教学车辆出租、出借给他人从事培训、经营活动”的相关规定。

城区中队依据《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办法》责令该驾培机构改正,并作出处罚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针对这一现象,城区中队表示,将进一步加大对辖区驾培机构的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规范经营行为,维护驾培市场的经营秩序,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

综合执法大队积极做好春运保障工作

一年一度的春运已经开始,为确保春运期间道路运输市场安全有序,综合执法大队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春运各项保障工作。

一是积极开展农村公路宣传工作 ,增加农路巡查的频率,特别针对雪雨冰冻等恶劣天气加强巡查,增加道路检查频次;二是组织执法人员坚守一线执勤,强化对运输市场监管,严厉打击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章行为,维护运输市场秩序,对客运站周边不按核定站点上下旅客的行为重点检查;三是对重点检查危险品货物运输车辆;四是对过境客运车辆重点检查,对客运车辆驾驶员资质和车辆营运证件、运营线路等作为检查重点;五是强化责任意识,提高执法水平,严格执行春运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坚持做好通讯畅通,及时做好上传下达工作,保障春运应急快速反应,保障春运工作顺利进行。

综合执法大队全力保障宏通汽车客运南站试运营

1月15日宏通汽车客运南站试运营。综合执法大队周密部署,妥善安排,抽调执法力量,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势,确保客运南站安全、平稳、有序运营。

大队共抽调执法人员30名,积极做好运输车辆迁入工作,从安全、服务着手,落实各项措施,按照“三不进站、六不出站”要求落实检查工作,宣传安全行车知识。做好人员安排,在客运站周边及城区范围内,维护秩序,引导交通,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有效维护了客运站周边交通秩序,保障了客运南站顺利搬迁运营。

城区中队五项措施应对极端天气道路运输

1月22日晚,一场大雪突降邳州大地,随之而来的是极端降温,大雪过后道路结冰,城区中队根据综合执法大队指令,自23日上午开始,出动2台执法车辆、7名执法人员,采取五项措施,维护辖区道路运输市场安全稳定。

一是对城区长途客运站周边路面客车进行监控,发现有运行客车及时进行劝阻并责令停驶;二是通知客运公司负责人对所属客运车辆运行进行监控,并责令通过监控平台对尚在道路上运行的客车采取停驶措施;三是在东高速设卡对过境客车实施就地停驶,并对驾乘人员进行安全警示提示,对乘车旅客耐心解释、询问需求,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四是对仍在站外的农班线客车,会同驻站办带回站内,停止运营;五是强化辖区农村公路巡查,针对农路积雪结冰现象,及时通知辖区农路办在险要路段、农桥等重点区域进行清除冰雪工作,并通知过往车辆减速慢行确保安全。

综合执法大队部署危货运输电子运单专项检查

为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管,保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全面落实电子运单制度,日前,综合执法大队运政科召开专题会议,集中六个中队学习相关法规,部署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电子运单使用情况路检路查工作。

5.交通综合执法改革工作通讯稿范文 篇五

12月30日上午,x市交通运输局党委书记杜中华、副局长、综合执法大队长杨洪永、市综合所所长、综合执法副大队长张成飞一行对铁富中队改建工程进行专项督查。以下是由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交通综合执法改革工作简报内容,一起来看看都发生了些什么吧!在施工工地,杜中华听取了施工单位关于工程进展情况的汇报,实地对办公楼改造情况、院落施工情况进行了查看。在办公楼改造现场,杜中华指出铁富中队改建工程对我市交通运输部门落实“三基三化”建设、提升基层执法站所形象意义重大,要力争做出精品工程。对查看中发现的瑕疵及不足,要求施工方注重细节、尽快落实整改,同时指出,眼下正值冬季,天气寒冷将会给工程施工带来一定的影响,施工单位要在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前提下,精心组织、科学施工、抓好工期,全力推进工程进度,综合所、铁富中队要全力配合,确保改建工程有序推进,力争春节前完成铁富中队整体搬迁。综合执法大队开展综合执法考核活动

为全面检验综合执法20xx工作成效,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薄弱之处,促进综合执法改革工作再上新台阶、新水平,1月21日、25日,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张成飞、杜平、陈智带领考核组一行深入6个片区中队进行了考核。

此次考核通过听取汇报、民主测评、查看台账、检查现场、组织座谈等形式进行,考核组首先听取了各片区执法中队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民主测评小组对中队班子整体运作情况进行了测评,推荐了后备干部,组织中队班子成员和执法人员对班子成员从德、能、勤、绩、廉等5个方面,对执法人员从执法风纪、遵章守纪、廉政勤政、执法行为、办案质量等5个方面进行了互评打分。业务考核小组从基础管理、运政业务、交管业务、行政执法四个方面组织大队相关对口科室检查了中队的工作台账,按照《综合执法百分考核表》进行了细致打分。组织座谈小组与37余名执法人员进行了座谈,进一步了解中队人员对中队班子建设、执法工作存在问题、下步工作意见建议等方面的相关情况。

据悉,考核后,大队将就考核情况下发专项通报,对考核评比优秀的中队和执法人员予以表彰,对成绩落后的中队和人员予以相应问责。城区中队查处一例违规驾培案件

1月5日,城区中队执法人员开展日常巡查,在高新技术园区发现一辆悬挂车牌号为苏c9101学教练车正在进行驾驶场地训练,遂对其进行常规检查,经查明,发现该车教练员与驾培学校无任何雇佣关系,教练车系所属驾培机构承包给该教练员,教练员以驾培机构名义实施驾驶培训经营活动。该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办法》“驾培经营者不得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活动,驾培经营者不得将教学车辆出租、出借给他人从事培训、经营活动”的相关规定。

城区中队依据《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办法》责令该驾培机构改正,并作出处罚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针对这一现象,城区中队表示,将进一步加大对辖区驾培机构的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规范经营行为,维护驾培市场的经营秩序,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综合执法大队积极做好春运保障工作

一年一度的春运已经开始,为确保春运期间道路运输市场安全有序,综合执法大队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春运各项保障工作。

一是积极开展农村公路宣传工作,增加农路巡查的频率,特别针对雪雨冰冻等恶劣天气加强巡查,增加道路检查频次;二是组织执法人员坚守一线执勤,强化对运输市场监管,严厉打击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章行为,维护运输市场秩序,对客运站周边不按核定站点上下旅客的行为重点检查;三是对重点检查危险品货物运输车辆;四是对过境客运车辆重点检查,对客运车辆驾驶员资质和车辆营运证件、运营线路等作为检查重点;五是强化责任意识,提高执法水平,严格执行春运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坚持做好通讯畅通,及时做好上传下达工作,保障春运应急快速反应,保障春运工作顺利进行。综合执法大队全力保障宏通汽车客运南站试运营

1月15日宏通汽车客运南站试运营。综合执法大队周密部署,妥善安排,抽调执法力量,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势,确保客运南站安全、平稳、有序运营。

大队共抽调执法人员30名,积极做好运输车辆迁入工作,从安全、服务着手,落实各项措施,按照“三不进站、六不出站”要求落实检查工作,宣传安全行车知识。做好人员安排,在客运站周边及城区范围内,维护秩序,引导交通,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有效维护了客运站周边交通秩序,保障了客运南站顺利搬迁运营。城区中队五项措施应对极端天气道路运输

1月22日晚,一场大雪突降邳州大地,随之而来的是极端降温,12月30日上午,x市交通运输局党委书记杜中华、副局长、综合执法大队长杨洪永、市综合所所长、综合执法副大队长张成飞一行对铁富中队改建工程进行专项督查。以下是由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交通综合执法改革工作简报内容,一起来看看都发生了些什么吧!在施工工地,杜中华听取了施工单位关于工程进展情况的汇报,实地对办公楼改造情况、院落施工情况进行了查看。在办公楼改造现场,杜中华指出铁富中队改建工程对我市交通运输部门落实“三基三化”建设、提升基层执法站所形象意义重大,要力争做出精品工程。对查看中发现的瑕疵及不足,要求施工方注重细节、尽快落实整改,同时指出,眼下正值冬季,天气寒冷将会给工程施工带来一定的影响,施工单位要在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前提下,精心组织、科学施工、抓好工期,全力推进工程进度,综合所、铁富中队要全力配合,确保改建工程有序推进,力争春节前完成铁富中队整体搬迁。综合执法大队开展综合执法考核活动

为全面检验综合执法20xx工作成效,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薄弱之处,促进综合执法改革工作再上新台阶、新水平,1月21日、25日,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张成飞、杜平、陈智带领考核组一行深入6个片区中队进行了考核。

此次考核通过听取汇报、民主测评、查看台账、检查现场、组织座谈等形式进行,考核组首先听取了各片区执法中队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民主测评小组对中队班子整体运作情况进行了测评,推荐了后备干部,组织中队班子成员和执法人员对班子成员从德、能、勤、绩、廉等5个方面,对执法人员从执法风纪、遵章守纪、廉政勤政、执法行为、办案质量等5个方面进行了互评打分。业务考核小组从基础管理、运政业务、交管业务、行政执法四个方面组织大队相关对口科室检查了中队的工作台账,按照《综合执法百分考核表》进行了细致打分。组织座谈小组与37余名执法人员进行了座谈,进一步了解中队人员对中队班子建设、执法工作存在问题、下步工作意见建议等方面的相关情况。

据悉,考核后,大队将就考核情况下发专项通报,对考核评比优秀的中队和执法人员予以表彰,对成绩落后的中队和人员予以相应问责。城区中队查处一例违规驾培案件

1月5日,城区中队执法人员开展日常巡查,在高新技术园区发现一辆悬挂车牌号为苏c9101学教练车正在进行驾驶场地训练,遂对其进行常规检查,经查明,发现该车教练员与驾培学校无任何雇佣关系,教练车系所属驾培机构承包给该教练员,教练员以驾培机构名义实施驾驶培训经营活动。该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办法》“驾培经营者不得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活动,驾培经营者不得将教学车辆出租、出借给他人从事培训、经营活动”的相关规定。

城区中队依据《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办法》责令该驾培机构改正,并作出处罚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针对这一现象,城区中队表示,将进一步加大对辖区驾培机构的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规范经营行为,维护驾培市场的经营秩序,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综合执法大队积极做好春运保障工作

一年一度的春运已经开始,为确保春运期间道路运输市场安全有序,综合执法大队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春运各项保障工作。

一是积极开展农村公路宣传工作,增加农路巡查的频率,特别针对雪雨冰冻等恶劣天气加强巡查,增加道路检查频次;二是组织执法人员坚守一线执勤,强化对运输市场监管,严厉打击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章行为,维护运输市场秩序,对客运站周边不按核定站点上下旅客的行为重点检查;三是对重点检查危险品货物运输车辆;四是对过境客运车辆重点检查,对客运车辆驾驶员资质和车辆营运证件、运营线路等作为检查重点;五是强化责任意识,提高执法水平,严格执行春运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坚持做好通讯畅通,及时做好上传下达工作,保障春运应急快速反应,保障春运工作顺利进行。综合执法大队全力保障宏通汽车客运南站试运营

1月15日宏通汽车客运南站试运营。综合执法大队周密部署,妥善安排,抽调执法力量,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势,确保客运南站安全、平稳、有序运营。

大队共抽调执法人员30名,积极做好运输车辆迁入工作,从安全、服务着手,落实各项措施,按照“三不进站、六不出站”要求落实检查工作,宣传安全行车知识。做好人员安排,在客运站周边及城区范围内,维护秩序,引导交通,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有效维护了客运站周边交通秩序,保障了客运南站顺利搬迁运营。城区中队五项措施应对极端天气道路运输

1月22日晚,一场大雪突降邳州大地,随之而来的是极端降温,大雪过后道路结冰,城区中队根据综合执法大队指令,自23日上午开始,出动2台执法车辆、7名执法人员,采取五项措施,维护辖区道路运输市场安全稳定。

一是对城区长途客运站周边路面客车进行监控,发现有运行客车及时进行劝阻并责令停驶;二是通知客运公司负责人对所属客运车辆运行进行监控,并责令通过监控平台对尚在道路上运行的客车采取停驶措施;三是在东高速设卡对过境客车实施就地停驶,并对驾乘人员进行安全警示提示,对乘车旅客耐心解释、询问需求,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四是对仍在站外的农班线客车,会同驻站办带回站内,停止运营;五是强化辖区农村公路巡查,针对农路积雪结冰现象,及时通知辖区农路办在险要路段、农桥等重点区域进行清除冰雪工作,并通知过往车辆减速慢行确保安全。综合执法大队部署危货运输电子运单专项检查

为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管,保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全面落实电子运单制度,日前,综合执法大队运政科召开专题会议,集中六个中队学习相关法规,部署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电子运单使用情况路检路查工作。

6.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改革初探 篇六

(二)科室(队)姓名分数

一、填空(每空1分,共20分)

1、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中“案由”填写为()+()+()。

2、道路运输车辆维护分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自()起实施。

4、对武安市运输管理站作出的具体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申请行政复议。

5、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年到()年

6、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和()。

7、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和()。

8、客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由县级以上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定项选择(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每题4分,共20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立法目的是:()

A、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B、保障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C、保障道路运输安全D、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

2、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有足够资金

B、有与其经营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C、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D、有符合规定的条件的驾驶人员

E、有足够的经营场地F、有明确有线路和站点方案

3、什么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A、对公民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B、对公民依法给予50元以下罚款C、对法人依法给予500元以下的罚款D、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4、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A、2B、5C、7D、155、()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后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A、驾驶员B、装卸管理人员C、押运人员D、企业管理人员

三、判断(错误的没有改正,不得分。每题4分,共20分)

1、不按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2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

3、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4、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做出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什么步骤实施?

4、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

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5、车辆从事道路运输活动,但没有车辆营运证且无法提供其他有效证件,对车辆进行暂扣的,应开具《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四、问答(每题8分,共40分)

1、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符合什么条件?

2、什么情形下,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3、什么是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7.如何确立交通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 篇七

随着我国交通事业的飞速发展, 交通行政执法在行政活动中的作用愈加举足轻重。交通行政执法水平的高低, 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国家的行政法治水准。如何规范交通行政执法, 如何解决在交通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 是关系到我国交通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问题, 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因此, 探讨如何确立交通行政执法基本原则是十分必要的。

一、交通行政执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应当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和宪政精神

美国行政法学家施瓦茨指出, 行政法是控制国家行政活动的法律部门。它设置行政机构的权力, 规范这些权力行使的原则, 以及为那些受行政行为侵害者提供法律补救[1]。英国学者韦德认为, 对行政法的定义, 首先可以概括地说:关于控制政府权力的法律, 这是问题的中心[2]。西方学者认为, 行政法的重要职能和作用是对行政权力实行法律控制。所以, 控权就顺理成章地成为行政法的价值基点和重心。

作为行政权重要组成部分的交通行政执法权, 属于国家权力, 执行这种权力的人本应是社会的“公仆”, 如果不加以限制, 很容易异化为社会的“主人”。因此, 在确立交通行政执法基本原则时必须强调对交通行政法权的控制, 以权力制约权力, 在执法内容上必须以防止交通行政执法专横, 保护公民和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不受非法行政行为侵扰。

综观西方发达国家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确立, 无不以其本国的宪政原则为基础。我们在探讨交通行政法基本原则时不能忽视行政法与宪法的关联性。交通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虽然不能完全照搬宪法原则, 但包括交通行政执法在内的行政法律制度是在近现代宪政基础上生长起来的, 失去了宪法基础, 行政法就无法存在。行政法存在的目的也就是为了将宪政精神在行政领域具体化。作为行政法精髓所在的行政法基本原则应当最大可能地反映现代宪政精神。因此, 在确立交通行政执法基本原则时, 要切实考虑到宪法中所规定的公民和法人的基本权利, 不能抛开宪法规范肆意而为。

交通行政执法涉及的领域关乎公民切身权利的方方面面,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交通行政执法就是行政执法的缩影。交通行政执法的水平和内容如何, 关乎整个行政法的形象, 也关乎行政法价值理念和宪政精神在公民心目中的地位。

二、交通行政执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应当体现社会效益

所谓行政执法的社会效益, 是指行政执法所产生的实际效果与行政执法的理想效果的重合程度。用公式表示即是, 行政执法社会效益=行政执法实际效果/行政执法理想效果。

要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效益, 就必须尽可能使交通行政执法所产生的实际效果体现和反映行政执法的理想目标。当然, 这本身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尤其受交通行政执法主体的价值追求、客观的社会需求以及行政相对人的主观认知等因素的影响。

首先, 交通行政执法主体的价值追求是衡量执法效益的直接杠杆。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必然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追求。国家的利益与广大社会主体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 执法的价值追求与社会利益一般是重合的。但这不排除有些执法主体囿于某些局部的利益或者自身的需求, 而使行政执法有悖于社会整体的利益和需求, 以至产生执法效益与社会效益相背离的现象。这种执法产生的效果越大就越损害社会整体利益, 执法效益则越低。有些部门的执法人员不是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上来执法, 而是考虑到人情和错综复杂的关系, 在有些环节搞猫腻。比如在著名的杭州胡斌交通肇事案件[3]的最初通报中, 警方对于肇事车辆的速度含糊其词, 以至于被愤怒的网民创造出“欺世马 (七十码) ”的新名词加以讽刺。

其次, 交通行政执法的社会需求大小影响了执法效益的高低。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和社会秩序的控制, 可以有多种形式和手段。行政执法只是其中的一种, 这种手段有其特定的运用范围, 只有在该范围内, 行政执法才是符合社会目的、满足社会需求的。有些如行业自治、道德规范、社团组织等领域, 通过非法律的手段调整可以获得更大的社会效益, 如果将行政执法强行介入, 那么不仅不能达到其理想的目标, 反而浪费了行政执法的有限资源, 压抑了社会本来具有的生机活力, 从而大大降低了执法的效益。

再次, 交通行政执法相对人对行政执法的认知程度也是影响执法效益的一个重要因素。不同的行政相对人, 对某一事物的主观认识有所不一。即使是完全相同的行政执法行为, 在不同的相对人看来, 也会产生不同的心理认同感。为此, 行政执法应当针对不同的相对人, 在允许的范围内采取灵活多变的方式, 最大限度地满足相对人的主观需求, 以期取得不同相对人的最佳认同, 最终达到令人满意的社会效益。

美国法学家庞德曾指出:“所有的法律制度都苦于需要个别的人来使法律机器进行运转和对它进行操纵。”[4]行政执法能否达到理想的目标、取得较大的效能, 更大程度上取决于执法人员积极性、能动性和创造性是否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

三、交通行政执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应当体现行政权力的有限性

行政权力的有限性是有限政府的应有之意。有限政府是指在权力、职能和规模上受到严格的宪法和法律约束、限制的政府。实行有限政府的核心问题就是实现对于权力制衡。

英国著名启蒙思想家洛克认为, 在自然状态中, 除了缺乏共同遵守的法律和裁判者, 还缺乏权威来使那些受到损害的人得到帮助, 使侵害别人的人受到惩罚。人们很快就被迫加入社会, 希望他们的财产由此得到保障[5]。正是这种情形使他们甘愿各自放弃他们单独行使的惩罚权力, 交由他们中间被指定的人来专门加以行使。这就是立法和行政权力的产生缘由, 政府和社会本身也因此产生。

行政权力是靠人来行使的。基于人性的弱点, 行政权必须加以限制。这是行政法始终恪守的一条基本信念, 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 “控权法”几乎成了行政法的代名词。现代行政法下的行政权必然是一种有限制的国家权力。交通行政执法作为行政权行使的重要途径, 也要注意执法中的有限性。

即便做好事, 交通行政执法权也不能越界。2006年, 上海市有关部门规定, 便衣交通协管员对违反交通规则开始进行抓拍行动, 这些照片送交当地文明办, 经过删选, 由文明办组织在其单位内部展览曝光[6]。不可否认, 在抓拍行动中, 违反交通规则而又经过筛选后的照片公示, 可以起到交通秩序好转的效果, 从而更好地保护大多数行人的利益。但规定一出, 伐声一片, 因为这种行政权力“做好事”没有法律规定, 在公法领域, 法无授权即禁止, 行政权力越界了。过去流行的“游街示众”逐渐淡出公众视野, “蒙面出庭”的报导更是屡见不鲜。法院审理犯罪嫌疑人尚且要给一个面罩、防止其面貌曝露在公众视野之下, 更何况只是乱穿马路的行人?

之所以要限制行政权越界做好事是因为行政权力是一种最桀骜不驯的权力, 具有天然的扩张性, 如果不依法行使, 今天可以越界做好事, 明天就可能会越界做坏事。因此, 在行使交通行政执法权的时候, 要时刻提防权力越过其行使的边界, 即法律的规定。

四、交通行政执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应当体现以人为本的人本化精神

党的十八大明确将科学发展观规定为我党的指导思想, 而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就是以人为本, 就是要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把人民群众作为推动历史前进的主体, 不断满足人的多方面需要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是执法单位, 必须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全心全意为人民谋求利益。交通行政执法部门要把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观和坚持规范执法结合起来, 才能搞好交通管理工作, 使道路畅通、和谐、有序。交通执法人员应注重以人为本, 即执法人性化, 在执法中坚持以人为本, 充分考虑执法对象固有正当的权利, 并在具体执法中予以要要的尊重和保护, 充分尊重其人格, 切实维护其权利, 给予其人文关怀。因此在确定交通行政执法基本原则时必须要体现出以人为本的人性执法内涵。但是, 在基层交通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中还存在不以人为本的问题。比如某些执法人员工作责任意识缺失, 把人民赋予的权利作为自己敛财的工具, 远离执法为民的宗旨。更有甚者, 在执法中打骂当事人, 侵犯当事人人身权利。

交通行政执法是窗口行业, 每一名交通执法人员就是政府法治社会的一面旗帜, 一辆巡逻执法车就是一个“文明阵地”。这就需要每名交通执法人员要有良好的执法形象, 处处体现以人为本、规范执法形象人性化文明执法。

据报道, 重庆交通执法部门本着以人为本、教育为主的管理理念, 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采取重教育、轻处罚的方式处理。“以前客运班车驾驶员不按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 罚款200元。”重庆交通执法部门负责人称, 现在初次被查处且及时纠正的, 执法部门对其处以警告, 但不罚款。同时, 如对出租汽车未按规定使用专用座套、未在车内面向乘客的显著位置放置服务监督卡等违法行为, 驾驶员初次被查处且情节轻微的, 在及时改正后, 只进行诚信考核计分, 可不予罚款[7]。

交通行政执法事关千家万户的具体利益, 如果在执法过程中处理不当就有可能引发社会矛盾。而法律法规的规定又不可能穷尽执法过程中出现的所有情形, 因此确立交通行政执法基本原则来指导交通行政执法是很有必要的。但在确立交通行政执法原则的过程中, 又必须考虑到交通领域和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特殊性, 不能完全照搬一般行政执法的原则, 既要依法严格执法, 又要贯彻以人为本的基本精神。

参考文献

[1]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M].徐炳, 译.北京:群众出版社, 1986:127.

[2]威廉·韦德著.行政法[M].徐炳, 等, 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7:216.

[3]杭州“5.7”交通肇事者胡斌获刑3年[EB/OL]法制网, 2009-7-21.

[4]罗斯科·庞德.法律与道德[M].陈林林, 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93.

[5]洛克, 叶启芳.政府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 1983:106.

[6]东方早报[N].2006-05-09, (7) .

8.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改革初探 篇八

关键词: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执法救济

我国的行政救济制度草创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在此之前,公民行政法上权益的保障多通过信访制度来实现。自八九年后《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陆续施行后,逐步形成了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为主的救济体系。行政救济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行政职权过程中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国家有权机关予以补救的行政法律制度。[王景斌尹奎杰:行政救济概念范畴若干问题探析,《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6期。]法国启蒙思想家在《论法的精神》中提出了“三权分立”的思想,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的并立以达到互相制衡的效果,但是在实践中,由于行政权涉及面宽泛,管理实务复杂,导致行政权一权独大。同时,个人权益的觉醒要求公民合法权利不受侵害,在这些原因的共同作用下,以制约行政权力滥用,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制度得以产生和发展。行政救济制度发展到现代逐步成为行政法上公民权益保障的最后一种手段,也是现代法治社会国家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不可或缺的制度。

作为文化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历时7年,2011年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出台标志着改革的基本完成。虽然新《办法》奠定了综合执法的法律基础,理顺了各相关行政部门的职责分工,进一步规范了执法程序及执法制度,但是对于执法救济却为给出更细致具体的规定。由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制度具有现实的复杂性,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制度为基础的一种行政执法模式,综合执法机构不是一个单一执法的行政执法机构,它承担着多个文化行政管理职能部门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执行权,要执行的法律法规也多达几十部,涉及的利益行政相对人也非常宽泛。而现阶段的执法实践中由于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设置不统一、执法机构主体法律资格存在缺陷等问题,使得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传统救济手段的在综合行政执法救济适用中存在诸多不足。这些因素共同导致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中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一,文化市场执法机关的专门性立法不足,救济范围较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是国务院及各地方政府文化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但其执法依据发展滞后。截止到目前,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直接依据的法律只有《文物保护法》和《著作权法》,因此,除文物、著作权的执法处罚有直接发法律依据外,其它众多领域的执法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能提供直接执法依据的法律只有《行政处罚法》第16条。这些法规中对于权力救济有直接规定也只有《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新闻、广电、文化部门针对本部门职能范围所制定的管理条例多为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性质,且都没有当事人权力救济的规定。执法行为没有明确、有效的法律依据,执法救济缺乏直接规定,导致的结果就是执法责任不明确,救济主体不明确。近些年来,行政执法法治化是一个重要的议题,如果说行政执法法治化的最基本要求是“依法行政”,那么从执法依据的角度而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距离法治化的要求还相去甚远。

第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主体资格问题阻碍了行政诉讼的救济方式。

我国现阶段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模式存在着综合执法队伍隶属于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執法模式和执法队伍为政府直属部门的授权执法模式,各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关在其机构性质、机构归属、机构名称等多方面均未实现统一,所属性质各不相同,这给行政相对人在确定复议中的被申请人或诉讼中的被告时造成了严重的阻碍。首先,我国目前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关的设置不具有统一性。在委托模式下,综合执法机构多为挂靠的副局级单位,受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没有独立的行政主体地位,不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处罚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执法功能的发挥。其次,即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作为政府直属部门,但由于其执法权力的来源在法律上存在着瑕疵,导致其法律主体地位较为模糊。另外,从整个行政管理体制上看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所拥有的权力已经属于末端环节,其拥有权力的性质属于受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这之前的所有行政管理职能还是属于相关职能机关,其执法所依据的法律适用的主体仍是原文化行政管理机构,虽然《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已经出台,但之前各文化行政部门所制定的处罚办法仍未失去效力。因此,行政诉讼中综合执法机构诉讼当事人资格的无法确定,最终影响到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第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领导体制阻碍了行政复议的救济方式。我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初期就确立了以城市为中心点的指导思想,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设置依据各地实际情况不同而机构存在形式也有所不同,并不存在统一的标准。在中央和省级政府也没有直接对应的职能部门加以管理,仅靠文化厅、文化部负责指导全省、全国的文化市场工作。而地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无论是隶属于地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亦或是作为市政府直属单位,其与省级文化部门都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只对本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本级政府负责。这些原因导致了地方保护主义的泛滥,从而损害了大局利益和公民利益。另外,《行政复议法》 第十二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依该条规定,当行政相对人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但就现阶段的执法机构设置而言,有的地方在县、区级实行了“三局合一”,且区、县级综合执法队伍以文化新闻广电局的名义作出处罚;而市级政府却没有类似合并,造成了区、县级文化行政广电部门没有直接相对应的上级主管单位,这就使得行政相对人无法选择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导致了行政相对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只能寄希望与本级政府来实现权力的救济,因此,给地方保护主义干预行政纠纷和相对人权力救济提供了可乘之机。我国现行《行政复议法》之所以规定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都可以接受行政复议是基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是同时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双重领导现实情况和实现“条”“块”制约目的设立的。在1990年的行政复议条例规定:“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可以看出此时是以“条条”为主,但是考虑到避免部门保护影响、异地申请复议的不便以及双重领导的实际情况,在1994年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中将复议管辖修改为“条”和“块”都有管辖权。从而以“条”和“块”部门之间以相互交叉对应的复议监督权,来构建起有利于法律价值目标实现的“条块制衡”机制。[吴旸:城管执法相对人救济制度研究,中央民族大学硕士论文,2010年。]但是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条”状断裂的领导体制打破了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体系,从而导致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有效的救济。

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救济制度的完善

第一,统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设置。进一步推进直辖市、省辖市及其以下文化部门的“三局合一”,明确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皆作为文化作为文化新闻广电部门的执法队伍存在,统一以文化新闻广电部门的名义进行执法,在相关法律修改之前,保留原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名义执法,具体责任可由新整合的文化大部门承担。在这种模式下,中央及省级文化部门的政策制定、下达更加顺畅。而在地方的具体执法实践中,执法机构的职责更加明确,同时解决了行政诉讼存中综合执法机构诉讼资格以及行政复议中缺乏上级主管机关的问题,使相对人的权力得到保障。此外,这种从上到下条状管理制度的加宽有利于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监管,职责交叉、权限不清的问题也随之解决。

第二,健全权力制约机制。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是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制度为基础的一种行政执法模式,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并不是一个单一执法的行政执法机构,它构承担着多个文化行政管理职能部门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执行权,要执行的法律法规也多达几十部,涉及的利益行政相对人非常宽泛。根据现行执法模式,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权主要包括检查权、处罚权、强制执行权三种,由于权力不分離,同时缺乏平等主体直接的直接监督,导致综合执法机构权力行使不受制约。因此,要顺应执法法治化的要求,建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理论依法界定执法职责,规范执法程序,科学设定岗位,建立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实现“谁决策、谁负责”和“谁执法、谁负责”的权责统一。同时,要充分发挥监察和审计部门的作用。通过监察、审计部门的有效监督,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和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2.

[2]熊文钊.现代行政法原理[M].法律出版社.2009,1.

[3]王景斌,尹奎杰.行政救济概念范畴若干问题探析[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6.

[4]吴旸.城管执法相对人救济制度研究,中央民族大学硕士论文.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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