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聘退休人员的申请

2024-07-29

返聘退休人员的申请(精选11篇)

1.返聘退休人员的申请 篇一

聘用单位:受聘人员:

退休返聘人员劳动合同书

(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本合同系我厅机关事业单位与退休拟返聘人员,在确定聘用关系签定劳动合同时使用的标准文本。

2、除本合同所列内容外,聘用双方经协商一致,可另附页增加有关条款,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书写时一律用钢笔或者签字笔,并使用碳素或蓝黑墨水,字迹要端正、清楚。

4、本合同内的年、月、日一律用公历和阿拉伯数字;书写工作报酬等金额,一律用大写。

5、本合同所列项目无书写内容时,可写“无”或划上斜杠(/)。

6、本合同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退休返聘人员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乙方(受聘人员):性别:族别: 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 退休时间:身体健康状况: 原工作单位及职务: 身份证号码: 家庭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甲方临时聘用乙方工作,乙方同意受聘于男方,并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照履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甲方聘用乙方的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聘用岗位和岗位职责

第二条甲方聘用乙方在岗位工作。

第三条乙方根据甲方的工作安排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一)岗位职责:

(二)工作任务:

三、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

(一)获得乙方提供与其聘用岗位相一致的工作服务;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合同相关条款,变更或解除与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五条甲方的义务:

(一)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工作报酬,保障乙方应享有的工作待遇,并根据工作需要,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乙方除了本合同约定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外,还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非因法定原因或本合同约定的事由,在聘用期内不被解聘;

(二)享有与履行的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安全、卫生保护和其他工作条件;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除了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岗位职责外,根据乙方工作的性质,乙方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的规章制度;

(二)在聘用期内和聘用期结束后,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和甲方的工作秘密或工作中涉及的绝密、机密信息;

(三)不得散布有损甲方声誉的言论,不得参加非法组织,不得参加旨在反对国家、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等活动;

(四)忠于职守,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五)不得以所聘用身份从事商业活动;

(六)认真、细致、高效完成甲方交办的各项事务;

(七)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本合同规定以外的利益;

(八)依法应履行的其他有关义务。

四、工作纪律和工作条件

第八条乙方必须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的各项工作纪律;

(二)甲方规定的适用于其所在机构全体工作人员的各项纪律;

(三)本合同或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各项纪律。

第九条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工作条件:

(一)甲方为乙方提供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二)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生产和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三)根据有关规定和双方协商,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其他工作条件:

五、工作时间和休假

第十条乙方工作执行国家法定工作时间。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应安排乙方补休。

第十一条乙方享有休假的权利。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执行。

六、工资和社会保险

第十二条乙方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甲方以货币形式每月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工资标准为: 工资支付时间:

第十三条甲方为乙方每两年提供一次常规身体健康检查。乙方需按甲方要求,办理人身意外伤害、意外医疗保险,保险费用由甲方以货币形式按月予以补助。如乙方不愿意办理,需向甲方提供相关声明,因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七、聘期管理

第十四条甲方制定考核标准和办法,对乙方聘用期内工作实绩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甲方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乙方实施管理。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终止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七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或解除。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的,乙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聘用单位不履行本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乙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告知甲方。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

(一)所承担的任务未完成或者尚无人接替的;

(二)所从事工作涉及绝密、机密信息,并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一)连续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或者聘用期内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

(二)有违法违纪行为,不宜继续在聘用单位工作的;

(三)因身体健康问题,不再适宜从事

(四)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超过三个月未治愈的;

(五)因签订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六)严重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的规定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甲方因前款第五条情形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

形式通知乙方。

第二十一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三个月以内未治愈的;

(二)因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合同期内未治愈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乙方应确保向甲方提供的身份证明、退休证明、健康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如果上述材料存在重大虚假,而该材料的真实性又是甲方决定聘用的基础,则本合同无效,甲方有权立即终止聘用,而无需受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在任何致使本合同发生解除或终止的情况下,乙方均应在离职前办理好有关交接手续。

九、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四条因下列情形之一,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向乙方给予经济补偿金:

(一)由甲方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的;

(二)甲方不履行本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三个月治疗期内治愈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四)因签订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经济补偿金依据乙方履行本合同的年限计算,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月工资,不足1年的按1年计。月工资以本合同解除前

12个月乙方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不足12个月的,以实际工作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五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或者本合同的约定,应当按有关规定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十、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国家、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有规定的,按国家、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规定执行;国家、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没有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人事处各执一份。第二十八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

人事处(盖章)认定人员(签字)

年月日

2.返聘退休人员的申请 篇二

随着人们物质生活和健康状况的提高, 越来越多的有一技之长的退休人员退休返聘继续在原单位发挥“余热”, 这些退休人员在工作中受到人身伤害的情况也越来越多, 而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对退休人员在退休返聘中受伤如何赔偿争议很多, 司法机构和劳动行政部门的做法也不一致。

二、退休人员退休返聘在法律上的性质及特征

(一) 退休人员退休返聘在法律上的性质

退休人员退休返聘在法律上属于民事雇佣关系, 这点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是没有争议的。普通的雇佣关系一般具有如下特征:

1.雇佣关系的双方主体具有平等性, 不具有隶属性。在雇佣关系中, 雇员除了按雇主的指示和要求提供劳务外, 不需要遵守雇主的规章制度、员工守则, 也不需要遵守雇主的考勤制度, 与雇主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2.雇佣关系具有财产关系和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在雇佣关系中, 雇员按雇主的指示和要求出卖劳动力, 雇主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雇员对雇主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主要体现在雇员需按雇主的指示和要求提供劳务, 雇员提供劳务只能由自己提供, 一般不由他人代替。

3.雇佣关系更体现双方主体意思自治, 国家行政干预较少。在雇佣关系中, 雇员除了在雇主提供的劳动场所提供劳务外, 至于什么时候如何完成雇主要求的劳动任务, 雇员都有较大的自主决定权, 雇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灵活安排。

(二) 退休人员退休返聘在法律上的特征

退休人员退休返聘与一般的雇佣关系不同, 属于特殊的雇佣关系。在退休人员退休返聘所形成的雇佣关系中, 除了退休返聘人员不是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之外, 但其所形成的雇佣关系更接近劳动关系, 理由如下:

1.退休返聘人员与返聘单位存在人身隶属关系。退休人员退休返聘, 一般在返聘单位担任一定职务, 有明确的分工和任务, 要遵守返聘单位的员工守则、考勤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与返聘单位形成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 退休人员与返聘单位存在人身隶属关系。

2.退休人员是长期、持续、稳定地在雇主处工作。退休人员由于身体条件好又拥有一技之长, 退休后如果继续工作, 一般都是一年以上甚至几年, 有的长达十几年, 主要因为这类退休人员一般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 这正是单位所需要的, 所以退休人员愿意继续工作, 返聘单位也希望他们能长期、持续、稳定地在单位工作。

3.退休人员退休返聘, 在返聘单位也享受该单位的许多福利待遇, 与该单位的员工一起享受奖金、津贴及单位在各种节日发放的礼物, 退休人在该单位也享受休息休假的权利, 有些退休人员没有缴纳满社保的, 返聘单位也会继续给他们缴纳社保。退休人员退休返聘所形成的雇佣关系的上述这些特征, 都是一般雇佣关系不具有的, 在工作中, 这些退休人员受伤也不能简单适用雇佣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赔偿。

三、退休人员在工作中受伤如何处理

退休人员退休返聘继续工作时, 在工作中受伤如何处理, 理论上有争议, 司法实践中也没有统一的做法。理论上, 大多数人还是认为退休人员退休返聘属于民事雇佣关系, 其与返聘单位没有建立劳动关系, 其在工作中受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应由《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进行调整。也有人认为这种特殊的雇佣关系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在司法实践中, 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中受伤, 除了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外, 对于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中央的司法机构、劳动社会保障机构及地方司法机构、劳动社会保障机构均有支持、反对及参照适用的做法。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在《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 (【2007】行他字第6号) 原则上同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二种处理意见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61条等有关规定, 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 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 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二) (浙高法民一【2014】7号) 第十四条“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其向聘用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 应否支持?答;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仍接受单位聘用的, 其与聘用单位之间构成劳务关系, 劳动者因公伤亡或者患职业病而向聘用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 不予支持。但劳动者尚未享受基本养老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 且聘用单位已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其工伤保险待遇应予支持”。根据上述两个法律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和浙江省高级法院均认为在聘用单位为退休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时, 退休人员因工受伤可以向聘用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人社福发【2014】36号) 第四条“从业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或者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事故伤害的, 申请人可以向单位注册地的区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该法律文件也认为退休返聘人员在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情况下因工受伤, 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向聘用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法释【2010】12号) 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 (津高法【2005】164号) 第九条“对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所确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有争议的, 人民法院应根据以下原则审查:……4.职工应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 (不含16周岁以下以及依法办理退休手续的”。根据上述两个文件可以看出,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和天津市高级法院认为退休返聘人员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退休返聘人员因工受伤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工作中受伤可否受理工伤认定的申请的批复》 (浙劳社厅字【2004】246号) 规定“根据《劳动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 用人单位使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 不属建立劳动关系的对象。此类人员受伤的, 不属于工伤认定受理范围”。《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不适用本条例。前款规定的劳动者受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 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的, 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参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双方对损害赔偿存在争议的, 可以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

四、结语

退休返聘人员在原单位继续工作, 除其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之外, 其所从事的工作与退休前从事的工作并无不同, 其在返聘期间一样遵守返聘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与返聘单位存在关联与被管理的关系, 在退休返聘人员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时, 其因工受伤, 应同意其向返聘单位 (雇主) 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如其受伤是第三人造成的, 同时也可以向第三者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这样做更符合社会公平原则, 更有利于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 更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摘要:本文简要分析了退休人员退休返聘在法律上的性质及就这类人员在工作中受伤应该如何赔偿提出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退休返聘,返聘单位,责任,法律性质

参考文献

[1]常凯.劳权论—当代中国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研究[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04.

3.退休返聘人员工伤保险制度研究 篇三

关键词:退休返聘;工伤认定;完善建议

退休返聘,是指劳动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没有离开工作岗位,继续从事劳动的一种现象。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和休息的权利。为保护公民的休息权,国家规定了劳动人员的法定退休年龄,达到退休年龄后,公民有权与用人单位办理退休离职手续,结束劳动关系。因此,退休是公民的一项权利,而不是义务。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依然具有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可以选择继续留在劳动岗位上,参与社会劳动。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劳动者离开劳动岗位。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遭受伤害的,由社会保险基金予以救济和赔偿的制度。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使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能从国家得到救济和补偿。退休返聘人员在遭受职业损害时,是否受到工伤保险制度的保护,我国现行法律具体是怎样规定的,下面笔者将进行详细介绍。

一、退休返聘现象产生的原因

退休返聘現象的产生,是与现阶段我国的国情相适应的,是与用人单位和退休返聘人员自身的生存发展相适应的。为了更好地探究退休返聘人员是否适用工伤保险制度,我们有必要先弄清楚退休返聘产生的原因。

1.人口老龄化、退休年龄低是退休返聘现象产生的根本原因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加之医疗技术的快速发展,人的寿命越来越长。我国有着十三亿多的人口,人口基数大,随着计划生育的实施,出生率会越来越低。因此,在人的寿命不断延长、出生率不断下降的情况下,人口老龄化问题会日渐凸显。我国现阶段虽然劳动力资源还比较充足,但十几年下去,我国必然面临着劳动力短缺、人口老龄化的巨大压力。而我国仍然是一个经济欠发达、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不高的发展中国家,却“未富先衰”,国家和公民个人到时将面临着巨大的养老压力。同时,我国的退休年龄较低,也加剧了人口的老龄化。人的寿命在延长、劳动力接受教育的年限不断延长,退休年龄却没有发生改变。于是,劳动者在依然具有充足的劳动能力时,却不得不离开工作岗位;国家和劳动者付出很高的教育成本,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回报。这不仅加剧了劳动力资源短缺的状况,而且打击了劳动者工作的积极性和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

2.用人单位的经营需求是退休返聘现象出现的重要原因

用人单位雇佣退休返聘人员可以大大降低用人单位的成本。法律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规定了较高的责任,如用人单位不得任意解除合同,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用人单位雇佣退休人员,由于法律对退休返聘现象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而且从现有司法实践看,用人单位与退休人员之间的关系一般当作劳务关系来对待。用人单位与退休人员之间的关系不受劳动法的调整,自然也就不受劳动法的约束。因此,用人单位承担的责任大大降低。此外,退休人员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较强的工作能力,与年轻员工相比对用人单位更加忠诚,用人单位无需花费成本就可以得到优质的人才,既节省了培训成本,又提高了运作效率。

3.劳动者自身的需求也是退休返聘现象产生的重要原因

为了保障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国家提出了“老有所养”的社会发展目标,并为此建立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是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体现。然而,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并不健全,存在覆盖面不够广泛、保险水平低等缺点,远远不能满足退休人员的生活需求。近年来由于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国家需要支付的养老保险金不断增加,有些地区出现了收不抵支的现象,影响了养老保险制度功能的发挥。

通过上述三方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退休返聘现象的出现是有深层的社会原因的。国家和政府必须对该现象加以重视,通过完善法律,将退休返聘现象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从而更好地保护退休再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在退休返聘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方面,笔者着重探讨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的保护。

二、退休返聘人员工伤保险立法现状

由于现行法律对退休返聘人员的用工关系缺乏明确的立法确认,在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法》中有关工伤保险的相关条款时存在障碍。为了解决实践中退休返聘人员在遭受职业损害时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不同层级的立法主体对此做了不同的规定。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于2007年在《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中规定,退休返聘人员的用工单位为退休返聘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退休返聘人员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通过该规定我们看出,是否缴纳工伤保险费是退休返聘人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决定条件。用人单位只有为退休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退休人员才能在遭受职业损害时被认定为工伤。该规定存在的问题是,退休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后,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在法律上被解除,用工单位自然就不再需要为退休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所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答复对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伤权益保护没有起到实际作用。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对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做了特别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在《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中规定,农民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旧工作的,因工作原因遭受损害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农民工工伤认定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没有区分用工单位是否为农民工缴纳了工伤保险费,一律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所以,退休农民工在遭受职业损害时,是能够享有工伤保险权益的。这显示了我国法律对农民工权益的特别保护和国家对农民工这个弱势群体的关怀。以上两个法律文件就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退休返聘人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有关规定,在指导司法审判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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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在1981年公布的《关于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通知》中规定,退休人员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其保险费用。2005年,国务院法制就退休返聘人员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也做了明确规定,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中遭受伤害的,由用工单位按照工伤标准赔偿,因该问题发生争议的,双方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加以解决。单位可以为退休返聘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通过此类规定,我们看出:退休返聘人员是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而是由用工单位按照民事赔偿的方式赔偿其损失。因此,退休返聘人员不属于工伤保险制度保护的范围,其遭受的职业损害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在此规定下,如果用工单位不能赔偿退休返聘人员因工作遭受的损害,那么退休返聘人员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障,不利于人权的保障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所以,国务院将退休返聘人员从工伤保险保护的范围中驱逐出去的做法是不合理的,其规定有待修正。

最后,地方法院的有关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颁布的《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中明确规定,退休人员不属于工伤保险保护的范围,其遭受的职业损害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之所以如此规定,其依据在于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关系不存在了,就不属于工伤保险保护的范围。

通过对上述法律条文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无论是立法机关还是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都倾向于将退休返聘人员不纳入工伤保险制度保护的范围内。即使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用人单位为退休返聘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退休返聘人员可以享有工伤保险权益,但由于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用人单位就没有法定义务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了,所以用人单位通常不会为退休返聘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退休返聘人员自然就不能享有工伤保险权益。总之,退休返聘人员遭受职业损害是很难被认定为工伤的,自然就不受工伤保险制度保护。

三、劳动关系与工伤保险制度之间关系的正确界定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领域,都将劳动关系作为认定工伤的前提,若退休返聘关系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退休返聘人员就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若不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退休返聘人员就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将劳动关系作为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是我国理论界和实务届的一大误区。

首先,从法规看,《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用工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论该用工单位是企事业单位还是个体工商户,不论该职工是否为退休人员,也不论用工关系是否为劳动关系。让每一个职工都享受贡献保险待遇,让职工的人身权益得到充分保护,是《工伤保险条例》制定的出发点和意义所在。

尽管《工伤保险条例》的法律位阶并不高,但作为规范工伤保险关系的专门法律,有权机关在制定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时,都应以该条例为依据,不能违背该条例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精神。所以,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司法解释应尽快纠正立法上的误区,对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伤保险法律关系做出统一规定,让退休返聘人员都能享受到工伤保险制度的保护。

其次,从法理分析,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和不被歧视的权利。基于人权保护,国家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可以离开工作岗位,安度晚年。但是退休人员的劳动权并没有被剥夺,其依然可以在工作岗位上实现人生价值。因此,退休返聘人员与其他劳动者在劳动价值方面并没有任何区别,不能因为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就降低劳动人员应该享有的各种待遇,这是不公平的。同时,劳动者也享有不被歧视的权利。退休返聘人员作为正常的劳动者,被排除在工伤保险制度范围内,这是对退休返聘人员的歧视,有损退休返聘人员的尊严。因此,为了维护平等的就业权和平等的劳动待遇制度,国家需要将退休返聘人员作为正常的劳动者来看待,将退休返聘人员纳入贡献保险制度的范围内,使其在劳动领域的各种权益得到同等的保护。

最后,从社会学的角度讲,维护退休返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是社会健康发展的要求。退休返聘人员虽然在劳动力价值方面与其他劳动者并无区别,但退休返聘人员毕竟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了,其身体状况远远不能够和青壮年劳动者相比。所以,退休返聘人员是劳动领域的弱势群体,国家和社会应该对其有更多的关怀和帮助,对其健康权益保护方面应该给与更多的照顾。我们不能因为退休返聘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就轻视他们,就忽视对他们合法权益的保护,这不是一个文明社会所应该有的现象。我们国家在劳动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方面极力倡导“老有所依,老有所养”,法律、法规也应响应国家的号召,做出有利于退休返聘人员合法权益保护的规定,从而使退休返聘人员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维护退休返聘人员的尊严,避免其產生被社会抛弃的感觉。综上所述,退休返聘人员工伤权益保护已经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而且是一个社会问题。所以,无论是从法律的角度讲,还是从社会的角度看,退休返聘人员都应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应该树立劳动关系不是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的正确理念,从而使我国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回到正常的发展轨道中来。

4.退休人员返聘合同-范本 篇四

甲方(聘用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乙方(退休人员)姓名:

性别

文化程度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实际居住地

鉴于乙方为退休人员,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

年,于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第二条

甲方安排乙方在 岗位工作,乙方承担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具体以公司的《岗位说明书》为准。

第三条

乙方须服从甲方的工作任务调配和管理,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

乙方承诺根据自己签订本合同时的健康状况,能够从事并完成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

第五条

乙方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和规定。第六条

甲方支付乙方报酬按海宁市最低工资发放,工资按月发放。第七条

乙方依法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甲方依法代为扣缴。

第八条

合同期内,乙方如因身体健康原因或其它原因不能完成正常工作、履行工作职责,或者继续履行本合同可能给甲方或乙方带来较大风险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第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满的;

2、用人单位解散,或者被依法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3、乙方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

4、出现其他法定或约定终止条件的。

第十条

任何一方提前7日书面通知对方,即可单方解除本合同。第十一条

本合同终止、解除后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将有关工作向甲方移交完毕,并附书面说明;如乙方违约造成甲方损失,应予赔偿,甲方有权保留进一步追诉的权利。

第十二条

依据本合同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约定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双方互不支付违约金和经济补偿金;如果违反本合同规定解除或终止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乙方因病或非因工伤在接受医疗期间,其医疗费乙方同意自理,且甲方不支付病假工资。

第十四条

鉴于乙方系退休人员,已经享受退休待遇,甲乙双方特别约定:

1、甲方不承担为乙方缴纳五项社会保险,但甲方为乙方承保一份商业意外险并在商业意外险的承保范围内承担乙方在规定的工作岗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造成的意外伤害。

2、乙方因自身疾病、非因公负伤或意外伤害(具体以国家相应法规为准)的甲方不承担补(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提交甲方所在地有关部门裁决。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签章)

日期:

****年**月**日

日期:

****年**月**日

5.退休人员返聘协议书 篇五

1、退休人员返聘协议书

签约地:

甲方:

乙方:姓名:xx性别xx出生年月

学历:xx专业技术职务:

根据《退休人员返聘暂行规定》精神,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定本协议,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一、协议期限:

聘期暂定为xx年,自xx年xx月xx日起至自xx年xx月xx日止。

二、甲方应尽义务:

甲方为乙方提供工作条件,并支持乙方在单位从事的相关工作。

三、乙方应尽义务:

1、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根据甲方及所在科室的业务需要做好相应的本职工作;

2、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防差错,杜绝事故;

3、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4、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行风建设相关规定;

5、遵纪守法,严格执行上级和医院的各项制度和规定。

四、乙方享受待遇

1、返聘工资:执行正常工作制人员,根据其职称级别,甲方发给月返聘工资xx元;未执行正常工作制工作人员,由科室对其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结合考核情况按规定标准相应发放;

2、绩效工资:根据乙方工作量及岗位贡献,经院审计科审核后由所在科内发放;

3、相关福利待遇参照所在科室的在职职工标准执行。

五、违约责任:

1、乙方需严格遵守上级及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考勤制度,如乙方不按法定假日休息或未请假即离开单位的,按相关规定执行,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甲方不予承担;

2、如因乙方违约致使本协议终止的,按协议期限每提前一月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

六、补充说明:

1、在协议期内,如因单位改革、发展需要,对现行规定进行补充或修订,甲乙双方再根据新政策另行协议;

2、协议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身体状况协商续签协议,甲、乙双方如因某种原因,不准备续签协议,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待本次协议期满后,方可结束协议关系;

3、在协议期内,乙方如非因工作原因而发生的意外情况,责任由乙方承担;

4、甲、乙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存档一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xx乙方(签字)xx(签章)

年xx月xx日xx年xx月xx日

2、退休返聘协议书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离退休人员):

名称:姓名: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户籍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协议期限

本返聘协议期限:于日生效,至年月

二、双方权利和义务

1、工作内容。根据甲方安排,聘用乙方担任部门职位,乙方返聘期间的岗位及工作内容为xx。乙方应当按照岗位职责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2、工作时间。乙方每周工作5天,每日工作8小时。

3、报酬。甲方于每月日支付乙方报酬,乙方报酬为每月xx元。

4、医疗

(1)返聘期间如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间甲方不支付乙方工资。

(2)返聘期间如乙方因工负伤的,医疗费用的承担办法是甲方为乙方购买社会保险(工伤和医疗),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理赔,医疗期间甲方向乙方每月支付基本工资。

5、甲方为乙方提供工作所需的相关工作条件、劳保物品。

6、根据工作需要,甲方安排乙方超时工作或者安排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甲方按有关规定支付乙方工资或安排同等时间补休。

7、乙方享受甲方在职职工同等的福利、年休假待遇。但本协议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协议解除、终止

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协议。

2、有下列情况发生时,甲方可解除本协议且无需支付违约金,如乙方的行为对甲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可依法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⑴乙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不服从甲方管理;

⑵乙方工作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损失;

⑶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欺骗行为等;

⑷甲方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乙方不能胜任甲方工作或其他原因乙方不适合在甲方工作;

⑸其他应解除本协议的情况。

3、有下列情况发生时,乙方可解除本协议:

⑴甲方未按本协议规定向乙方支付劳务费用;

⑵甲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并严重侵害侵害乙方利益;

4、甲、乙双方因任何原因需解除、终止协议,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协商一致者除外。

5、协议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1)协议期满。

(2)乙方在返聘期间患病或负伤,不能继续胜任工作的。本协议终止。

四、因乙方个人原因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视具体情况乙方应予以甲方相关赔偿。

五、争议处理。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法人代表:

或授权代表:

年月

乙方:(签名或盖章)年月日日

3、退休人员返聘协议书

甲方:xxxx有限公司

住所:xxxx 邮编:xxxx

法定代表人:xxxx

电话:xxxx 传真:xxxx

乙方: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省(市)区(县)街道(乡镇)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鉴于乙方为退休人员,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资源签订本劳务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条 本协议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终止。

第二条 乙方承担的劳务具体内容如下:

第三条 乙方提供劳务要求及方式为:

乙方非为甲方员工,甲方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不适用于乙方,乙方不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但乙方应当尽职尽责完成劳务规章,在工作日的每天 时至 时,以及双休 时至 时内,在甲方指定地点提供劳务。

第四条 乙方应保证,根据乙方目前的健康状况,能依据本协议

第二条、第三条的约定为甲方提供劳务,乙方也愿意承担所约定劳务。

第五条 乙方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具体内容与期限双方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第六条 甲方支付乙方劳务费的标准、方式、时间:。

第七条 乙方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甲方依法代为扣缴。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协议终止:

(一)本协议期满的;

(二)双方就解除本协议协商一致,或按本协议约定提前通知解除的;

(三)乙方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的。

第九条 甲、乙均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若单方解除本协议,仅需提前 日通知另一方即可。

第十条 本协议终止、解除后,乙方应在一周内将有关工作向甲方移交完毕,并附书面说明,如给甲方造成损失,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 乙方在此声明:乙方原单位已为乙方依法办理全部社会保险,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患病或发生其他损害,由乙方自行承担或从乙方原有社会保险中承担,甲方不用支付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乙方同意医疗费用自理,医疗期内及期满后甲方均不支付劳务费。

第十三条 依据本协议第八至第十二条约定终止或解除本协议,双方互不支付违约金或经济补偿金等款项。

第十四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该协商应在 天内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采取以下 种方式解决:

A、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B、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乙方家属意见: 签字:

与乙方关系:

乙方家属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4、退休人员返聘协议书

甲方:地址:乙方: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户口所在地:鉴于乙方已达退休年龄或劳动关系无法建立在本公司的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就甲方返聘乙方的相关事宜,签订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协议期限 本协议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协议期限届满后,甲乙双方劳务关系自行终止,甲方对乙方不负有任何经济和法律的补偿义务;经甲乙双方均同意续签的情况下,甲乙双方可协商订立下一期劳务协议。

第二条工作岗位

甲方聘任乙方从事岗位,甲方有权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以及乙方的劳动技能调换岗位,变更后岗位的工资待遇按照相同岗位返聘人员的待遇计算;乙方有权向甲方发表自己的意见,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安排,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第三条工资待遇

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按月支付工资,其他相关补贴数额以实际发放工资单为准;

甲方每月发薪日期为次月15日,每月薪资以甲方实际发放数额为准,且乙方需在工资单上签字认可;乙方有权在收到发放工资的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异议,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要求增加工资数额或减小工作时间,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第四条工作时间

乙方根据甲方安排,工作时间为周三至周日,每天工作7.5小时,自上午8:30时至12:00止,下午自13:00时至17:00时止,每周工作5/6天。

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超时工作或者安排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甲方按《天津市工资支付条例》等向关规定支付乙方工资或安排同等时间补休,乙方不得无故擅自离岗,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第五条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以及进行业务培训。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严格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安全生产。

3、甲方有权根据工作岗位的强度以及难度调整工资待遇

4、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进行考评,考评不合格后,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5、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工作中掌握的商业秘密要求保密。

6、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工作所需的相关工作条件。

第六条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保证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息真实意思表示,保证本协议的签订和今后的履行将不存在任何事实和法律障碍,并愿意承担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月足额支付工资。

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必要的生产条件。

4、乙方有义务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提供与甲方正式员工相等价的劳务,保质保量的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务。

5、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的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作出相应的改善措施。

6、乙方有义务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工作中获取的图纸、数据等资料,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透漏。

第七条协议解除、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乙方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不服从甲方管理;

(2)乙方工作过程中,严重失职、营私舞弊;

(3)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欺骗甲方行为的;

(4)乙方因客观情况,无法继续胜任甲方安排的工作或因其他原因乙方不适合在甲方处工作;

(5)其他应解除本协议的情况;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1)甲方未按照约定支付劳务费用;

(2)甲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严重侵害乙方利益;

甲乙双方因任何原因需要解除、终止协议,需提前3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或者以30个工作日的劳务费用作为补偿金。双方协商一致除外。

本协议解除、终止后,乙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交接工作,将相关材料交给甲方。

第八条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义务或者保证及承诺,即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违约造成对方经济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经济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当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第九条其他约定

1、甲方为乙方购买商业保险,作为保障乙方在甲方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死亡的补偿,除此外,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乙方在提供劳务期间,乙方因病请假,甲方不支付劳务费,且医疗费等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治疗期限超过本协议期限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3、因乙方违规、违纪、不服从安排、严重过失等行为造成人身伤害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在聘用期间发生的各种医疗费用由乙方个人承担。乙方在聘用期间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伤害,不能继续胜任工作的,甲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若乙方患病或非因工伤,不能继续胜任工作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不支付任何费用。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其他条款

本协议一式两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章)乙方:

协议签订时间:年月日

6.退休人员返聘劳务合同 篇六

乙方:

乙方退休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法定医疗保险,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到甲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聘用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协议期限

本协议于XXXX年XX月XX日生效,至XXXX年XX月XX日终止。协议期满未续签则视为转协议自动终止。

二、工作内容

乙方被聘期间的岗位及工作任务为_______________。乙方应当按照岗位职责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三、工作报酬、有关保障

1、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工资报酬为____元。

2、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岗位工作条件。

3、甲方不再为乙方缴纳基本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协议期间,发生工作伤害和非工伤疾病,不在甲方享受国家法定工伤待遇或不在甲方享受国家法定的医疗期。但协议期内,甲方为乙方购买意外伤害商业险一份,受益人为乙方。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纪律

1、甲方应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的标准。

2、乙方除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外,还应严格遵守甲方的有关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如有违反,甲方可视情况及程度给予乙方批评教育、处分、直至解除本协议。

五、保密义务

乙方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或工作秘密的义务。

六、协议的变更

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协议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协议,并办理书面变更手续。

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协议的履行。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本协议继续有效,由承继甲方权利和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

七、协议的解除

(一)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协议且无需支付违约金,如乙方的行为对甲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可依法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1、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除本条第(一)、(二)项规定情形外,应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辞聘申请,经单位批准后办理工作交接手续。若因此影响工作,甲方可扣除乙方一个月的工资。

八、协议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一)协议期满;

(二)乙方在聘用期间患病或负伤,不能继续胜任工作的,协议终止。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事项

本协议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7.退休返聘人员聘用合同书 篇七

甲方(单位)全称 南京泰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乙方(职工)姓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建立聘用关系,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聘用合同期限

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为 月。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甲方安排乙方在(以下简称“实际用人单位”)从事 工作。其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按实际用人单位的规定执行。乙方愿意按照本合同书约定及实际用人单位关于本岗位工作任务和职责要求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实现工作目标。

实际用人单位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如无正当理由应予配合执行。

三、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1、实际用人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必须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安全、卫生等设施,保证乙方正常、安全地开展工作。

2、实际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

3、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有权拒绝违章操作。

四、劳动纪律

1、实际用人单位应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切实保障乙方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对乙方的过失,甲方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及实际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予以必要的行政处理和经济处罚,直至解除用工关系。

2、实际用人单位因违反法律、法规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1、甲方应督促实际用人单位遵循按劳动分配原则,根据本单位情况,依法自主确定或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水平。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实际用人单位实行 工时工作制。

3、甲方根据实际用人单位的考核标准,按货币形式每月 日支付给乙方工作报酬,不得克扣和拖欠。

4、如果乙方为退休返聘员工,则甲方不需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5、如果乙方为原工作单位内退、下岗人员,即继续由原工作单位保留劳动合同关系和缴纳社会保险,则甲方不需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六、解除和不得解除合同的规定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辞退乙方。

1、在试聘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5、乙方因病和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6、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和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7、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8、甲方宣布解散或经营期满的。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终止和解除本合同辞退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2、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在治疗、疗养期内的,医疗终结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同程度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劳动法》及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

3、实行计划生育的乙方(指女性)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又不符合本合同第八章第二十四条规定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解除合同。

1、甲方不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2、在试用期内的;

3、甲方以暴力威胁或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七、违约责任:

本合同依法签订,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如有违约,按下列办法承担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违约解除合同,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2、实际用人单位出资培训乙方的,乙方离职时应向实际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培训费用。

八、其他事项

1、本合同自甲方盖章和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8.退休人员返聘协议书1 篇八

退休人员返聘 协议书

****************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一月 注:因退体人员返聘不属于我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调整范围,公司与返聘人员之间仅是雇佣关系,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受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调整,有关纠纷需要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不建议在本协议的内容上体现与劳动相关的内容。甲方(用人单位)名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

公司地址:*********

联系电话:

*********

乙方(退休人员)姓名: 原工作单位: 退休时间:

家庭住址(现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甲方因工作需要,需聘用乙方,鉴于乙方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返聘劳动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协议期限

本返聘协议期限为年(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协议期限届满后,甲乙双方劳务关系自行终止,甲方对乙方不负有任何经济和法律的补偿义务;经甲乙双方均同意续签的情况下,甲乙双方可协商订立下一期劳务协议。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甲方聘任乙方从事

岗位,甲方有权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以及乙方的劳动技能调换岗位,变更后岗位的工资待遇按照相同岗位返聘人员的待遇计算;乙方有权向甲方发表自己的意见,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安排,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2、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乙方的岗位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其中,标准工时工作制度,平均每天的工作时数为小时,每周休息日(保障每周不少于一个完整昼夜的休息)。

2、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超时工作或者安排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甲方按《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等向关规定支付乙方工资或安排同等时间补休,乙方不得无故擅自离岗,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四、劳动报酬

1、甲方每月以货币形式每月日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乙方劳动报酬为税前每月元,由甲方依法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其他相关补贴数额以实际发放工资单为准。

2、乙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工种、夜班劳动、高温等作业的津贴、补贴,按国家和甲方有关规定或集体合同执行。

3、甲方向乙方支付工资时,必须出具工资清单,包括乙方姓名、发放时间、应付工资、实发工资、代扣和扣减工资等项目内容,由乙方签字确认。乙方有权在收到工资的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异议,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要求增加工资数额或减小工作时间,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五、保密义务

乙方负有保守甲方商业、技术秘密或工作秘密的义务。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劳动报酬中,已包含向乙方支付的乙方保守商业秘密的费用。如因乙方泄露秘密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六、协议的变更

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协议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协议,并办理书面变更手续。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协议的履行。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本协议继续有效,由承继甲方权利和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协议的解除和终止

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协议,如乙方的行为对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可依法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1)、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不服从甲方管理;(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损失的;(3)、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欺骗甲方行为的;(4)、乙方因客观情况,无法继续胜任甲方安排的工作或因其他原因乙方不适合在甲方处工作;(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严重行政处罚的。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1)甲方未按照约定支付劳务费用;

(2)甲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严重侵害乙方利益。

4、除本条第1、2、3项规定情形外,甲、乙双方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1)、协议期满;(2)、乙方在返聘期间因在个人基本信息中弄虚作假或由于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本岗及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则协议终止。

八、工作交接

甲乙双方因任何原因需要解除、终止协议,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否则,甲方有权暂缓支付报酬直至交接完成,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予赔偿。补偿金额以未完成交接日的劳务费用作为补偿金。双方协商一致除外。

九、双方约定的内容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种规章制度,接收甲方的安全教育,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2、乙方上岗前须提供甲方要求的相应资料原件,提供健康体检证明,保证满足岗位要求的健康条件。

3、协议终止、解除后,甲方计发乙方工资至其离职月,无需支付乙方任何经济补偿金。

4、返聘期间如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费用由乙方本人自行承担,乙方因病无法到甲方工作的期间,工资不予发放。每月病假连续或累积5天(含)以上;每年病假连续或累积超过1个月,本协议自行解除。

5、甲方不需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6、甲方为乙方购买一份商业意外伤害保险,用于乙方在为甲方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的补偿,补偿金以保险赔偿金为限,保险期限与本协议期间相同。上述补偿金作为甲方给予乙方的援助,除此之外,甲方不承担乙方的工伤和意外伤害事故的责任,且乙方在医疗期内的工资不予支付。

十、争议处理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或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时,应先行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无效时可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事项

本协议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附声明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或盖章)年月日年月日 声明

9.离退休人员返聘协议书 篇九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离退休人员):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乙方(已退休,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工作需要返聘到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返聘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协议期限

本返聘协议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地点

双方约定协议履行地为盐城市残疾人康复中心。

三、工作内容

1、乙方根据甲方要求,经过协商,从事 工作。甲方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可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场所,并对变更岗位后的劳动报酬做出相应的调整。

2、甲方安排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基准和甲方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甲方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并可按照有关规定根据不同工作岗位需要对乙方具体工作时间作出规定和调整,具体见作息时间表。

甲方严格控制加班加点,保证乙方的休息与身心健康。乙方确因工作需要加班加点的,应与甲方协商,填写《加班申请单》,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加班,甲方根据《加班申请单》依法给予乙方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酬金。

五、工资报酬、保险、福利待遇

1、乙方在甲方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每月支付乙方报酬,具体为(税前):每月基本工资 元,岗位(职务)工资 元,绩效工资,发放办法按公司薪酬制度规定。甲方可根据其实际经营情况、规章制度、考核情况,以及乙方工作业绩、奖罚记录、岗位变化、个人表现等,调整乙方的报酬水平。

2、乙方加班加点和发生工伤停工留薪期的月报酬标准约定为盐城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乙方对报酬(含加班费、奖金等)有疑义时,应当从发薪日起30日内向甲方书面提出,逾期甲方不予核查支付。

3、乙方不享受甲方正式员工依法享有的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待遇,甲方不承担相应的社会保险责任。乙方可以向甲方书面申请办理商业意外伤害保险,并提供相关手续,乙方患病或负伤,医疗费用按意外伤害保险规定处理,甲方不另承担费用。

4、返聘期间,甲方发放的节日福利,乙方与正式员工同等享受。六 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1、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已通过会议的形式组织乙方进行学习或通过公示等方式告知乙方。

2、乙方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服从所在部门的管理和考核。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返聘协议,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一并承担赔偿责任:(1)连续旷工3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6天的;(2)不服从工作调动或违抗主管合理的工作指令,影响正常经营秩序的;(3)故意或重大过失损耗医疗器械、工具、原料、药品、电脑软件及单位的其他物品或借故泄漏单位商业秘密,致单位利益受到损害的;(4)造成医疗事故或开具虚假医学证明等有损单位形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5)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引起重大责任事故的;(6)收受病人红包,接受病人吃请,索拿回扣等违背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行为的;(7)盗窃单位财物或挪用、侵占单位财物的;(8)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利益造成损害的;(9)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打架、赌博、吸毒、酗酒、注射毒品或其他代用品的;(10)造谣惑众影响工作秩序或煽动他人消极怠工、参与非法罢工的;(11)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或者经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12)受到治安处罚及刑事处分的;(13)7-10级工伤职工在收到伤残鉴定结论通知书后应恢复执行用人单位的考勤制度,工伤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因自身原因没有履行请假手续,无故旷工,符合该条款第一种情形的;(14)违反劳动法律规定和单位规章制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损失的,按相关规定由乙方赔偿。

4、乙方不辞而别超过3日的,作自动离职处理,甲方无需另行书面通知。甲方保留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七、保密义务

乙方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或工作秘密的义务。

八、协议的变更

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协议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经双方经

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协议,并办理书面变更手续。

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协议的履行。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本协议继续有效,由承继甲方权利和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

九、协议的解除

(一)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协议且无需支付补偿金,如乙方的行为对甲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可依法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1.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3、在返聘期间患病或负伤,不能继续胜任工作的;

4、甲方认为乙方身体条件不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

5、甲方经营情况(方式)发生变化,需要精简人员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除本条第(一)、(二)项规定情形外,甲、乙双方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本协议的一方,约定向对方支付赔偿金1000元。

十、工作交接

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在10日天内办理工作交接。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1、不论何种情况,本协议解除或终止,甲方不予支付乙方任何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补助费(金)等。

2、乙方的工资待遇提高由双方协商。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确定,并订立书面补充协议。

十一、争议处理

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十二、其他事项

本协议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盖章(签字)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10.返聘退休人员的申请 篇十

射洪县人民医院

离(退)休人员聘任管理办法

(试行)

为了充分发挥我院(离)退休人员的专业技术优势,调动(离)退休人员参与医院发展建设的积极性,规范医院对(离)退休人员的返聘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并结合医院实际,经研究决定,制定本办法:

一、返聘原则

如因科室需要,返聘人员应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它岗位的退休人员原则上不予返聘。

二、返聘条件

1、身体健康,适合在原岗位继续工作,且能坚持全日正常工作。

2、科室确因工作需要,(离)退休后暂无合适接替人员的岗位,本人同意返聘者。

3、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业务能力扎实,能胜任应聘岗位工作。在(离)退休前原岗位任职期间,无重大差错记录,未发生责任性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因身体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但确因工作需要,由党政工会议集体研究批准,方可聘任。

4、在院外没有兼职工作。

三、返聘人员待遇、职责与要求

1、返聘期间,享受现有退休人员正常工资待遇,享受医院所在岗位职工相同标准的奖金及津贴,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其退休费、生活补贴的调整。

2、返聘期间,医院原则上不安排其行政职务。

3、返聘人员应与其他在岗职工同样履行岗位职责,自觉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4、返聘人员必须服从医院工作安排。

5、返聘人员不得擅自联系外出会诊、手术。到外单位会诊、手术等,要按照医院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四、返聘、续聘及解聘事宜

1、首先根据科室工作岗位需要,经返聘人员同意,并由返聘人员写出书面申请,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院长并经党政工会议集体研究同意,方可办理返聘手续。

2、经批准返聘人员,由医院与其签定聘用协议,明确聘期中的任务和要求。返聘实行聘期制,按期聘用,到期自动终止。返聘协议一年一签。

3、根据科室需求以及返聘者的工作、身体等状况,每年由2

院党政工会议讨论,以决定是否返聘和续聘。

4、个人自愿辞聘者,应提前一个月向科室申请,并由科室报政工科备案。

5、对严重违反医院有关规定的返聘人员,医院有权随时解聘。

6、在工作中发生医疗纠纷、医疗事故或因其他原因给医院造成损失的,按照医院《内部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规定执行。

射洪县人民医院 2013年5月28日

主题词:退休人员 管理办法

11.退休返聘人员有无病假工资 篇十一

2009-10-16 | 阅读 1178 次

【案情简介】

2006年11月9日,李先生进入上海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任销售总监,双方口头约定自2007年起,李先生年薪10万元,每月支付3000元,其余年底结清。

2007年7月31日,李先生办理退休手续,但仍在公司继续工作。2008年8月1日,李先生因病请假。9月1日,被公司辞退。

李先生认为,公司在2008年期间未足额支付剩余年薪,病假期间亦未支付工资,其提前解雇行为更是严重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此,他来到《人才市场报》反映情况并要求模拟仲裁。

【专家点评】

一、本案所涉法律关系

李先生在公司期间,以其退休日(2007年7月31日)为节点,产生两种法律关系。此前,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因未签订书面合同,系事实劳动法律关系),李先生属《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此后,形成特殊劳动关系。

二、本案之法律适用

1.退休返聘人员不具劳动者主体资格,不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

《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须符合年龄标准,即年满16周岁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间。《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可见,达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不再具有劳动者主体资格。

李先生于2007年7月31日达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故不再具有劳动者主体资格,不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2.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形成特殊劳动关系。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使用退休人员形成特殊劳动关系。特殊劳动关系是现行劳动法律调整的标准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劳务关系以外的一种用工关系,劳动者一方在用人单位从事有偿劳动、接受管理,与用人单位形成特殊劳动关系,除在工作时间、劳动保护、最低工资方面要执行《劳动法》标准外,其他的权利义务由双方协商约定。

3.用人单位与退休返聘人员应签订聘用协议,明确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三、本案事实之确认

首先,李先生退休后继续在公司工作,双方未签书面聘用协议约定聘用期限,任何一方都可随时终止聘用关系。公司解雇

李先生是合法的。

其次,对于口头约定年薪工资的数额如何确认?

认定李先生工资差额的关键是其提供的证据———银行对账单。银行对账单证明公司于2007年实际支付10万元工资。但在辩论阶段,李先生的代理人阐述该年底的年薪差额系通过现金方式支付,公司未提供工资单,故无法举证。这就产生证据本身的自相矛盾。李先生在2007年1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与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8月1日至12月31日则是特殊劳动关系。如果李先生能证明2007年公司实际支付其10万元工资,即使无书面证据证明2008年工资数额,也能推论出其退休后的报酬待遇和退休前的工资待遇是相同的,这样李先生按退休前的工资待遇主张2008年的报酬差额就有了强有力的事实依据。

再次,退休返聘人员是否有病假工资及解雇退休返聘人员是否应支付补偿金?

退休返聘人员是否享有病假工资,视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是否签订书面协议,对退休返聘人员的病假工资有无明确约定。如对病假工资有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应支付病假工资。对解聘退休返聘人员是否应支付补偿金,也应看双方有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对此约定,如双方对此有约定应按约定履行。本案双方未签书面聘用协议,对于权利与义务只是口头约定,产生争议时,李先生要求公司支付病假工资及解聘补偿金,缺乏足够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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