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园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2025-02-04

关于进一步加强园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15篇)

1.关于进一步加强园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篇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防火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随着冬季来临,社会生产生活用火、用油、用电、用气大量增加,火灾危险性陡然加大,火灾起数较其它季节大幅提升,火灾形势日益严峻。尤其是近期发生在各地工业园区驻区企业的火灾,火灾荷载大,扑救难度大,财产损失大,社会反响大,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影响。为进

一步加强工业园区消防安全工作,切实改善工业园区消防安全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督促驻区企业建立健全各种防火安全组织,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提高消防自防自救能力。要把对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工作考评之中,确保工业园区和园区内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落到实处。园区内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开展消防安全工作,规范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单位防火安全领导机构,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并将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组建群众性的义务消防组织,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制定灭火应急预案并加强灭火演练。

二、加强规划,把好行政审批源头关

政府在规划建设园区时,应加强规划管理,严格实行行政审批。要将基础消防设施规划建设作为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抓,要确保各工业园区内市政消火栓建设达标率100%。消防部门要为企业把好审核、验收关并积极参与园区消防规划和建设工作。要从加强建筑防火工程审核入手,消防监督管理人员要主动出谋划策,把好建筑物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消防水源和消防通道等审核关,杜绝先天性火灾隐患的产生。建设、经贸、工商、安监等部门要把消防行政审批作为前置条件,未得到消防行政许可的项目一律不批,确保从源头上堵住火灾隐患。

三、加强检查,切实消除火灾隐患

结合冬防工作,加大对工业园区驻区企业的消防安全检查力度,重点检查企业工程是否依法办理消防行政审批手续,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消防器材设施是否配置齐全并完好有效,“三合一”隐患是否存在,电气线路敷设是否符合规定等。对发现的火灾隐患采取因“患”制宜的方式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单位,建设、经贸、工商、安监、消防等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肃查处,对隐患严重的单位坚决予以关停。对确实没有条件整改的单位,相关部门要与业主一道采取补救措施,确保企业消防安全。

四、加强宣传,提升消防安全主体意识

针对城镇工业园区及驻区企业的特点,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积极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做到企业有专栏、墙上有板报、安全有培训、广播有声音、报纸有文章、电视有图像、网络有阵地。抓好企业业主和从业人员,尤其是农民工的消防安全常识培训和自防自救能力的宣传教育,使其做到“四懂四会”,即懂基本的消防法规、懂基本的防火常识、懂基本的灭火常识、懂基本的疏散逃生方法,会报警、会组织人员疏散、会熟练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由此提高企业内人员的消防安全素质,增强应变及自我防范能力,从而筑实城镇工业园区抗御火灾的堤坝,防火患于未然。

2.关于进一步加强园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篇二

近年来, 全国生产安全事故逐年下降, 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 但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事故总量仍然很大, 非法违法生产现象严重, 重特大事故多发频发, 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 暴露出一些企业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管理薄弱、主体责任不落实, 一些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总体要求

(1) 工作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持以人为本,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 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调整产业结构, 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 健全规章制度, 完善安全标准, 提高企业技术水平, 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 切实加强安全监管, 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 促进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2) 主要任务。

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 (领域) 为重点, 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要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 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 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 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尽快建成完善的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 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 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 实现我国安全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要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 积极推进重点行业的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 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 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2严格企业安全管理

(1) 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企业要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 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 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 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 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要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

(2) 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 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 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 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3) 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 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 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 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4) 强化职工安全培训。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 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 依法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 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5) 全面开展安全达标。

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 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3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

(1) 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

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 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 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 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 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 依法追究责任。

(2) 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

煤矿、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 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 并于3年之内完成。逾期未安装的, 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 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于2年之内全部完成;鼓励有条件的渔船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 在大型尾矿库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 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 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

(3) 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

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国家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科技研发, 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进一步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2006—2020年) 》等, 加大对高危行业安全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 引导高危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 合理确定生产一线用工。“十二五”期间要继续组织研发一批提升我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关键技术和装备项目。

4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

(1) 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

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 全面落实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建设、工商、质检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工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 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加强协作, 形成合力。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 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 以强有力措施查处、取缔非法企业。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 重大隐患治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 国家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 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进一步加强监管力量建设, 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 强化基层站点监管能力, 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

(2) 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责分工, 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 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 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 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3) 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 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 严格落实审批、监管的责任。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 要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瓦斯等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等设施, 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 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 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 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 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4) 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 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 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 对举报者予以奖励。有关部门和地方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 设立举报箱, 公布举报电话, 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 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 切实整改。

5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1) 加快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

按行业类型和区域分布, 依托大型企业, 在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支持下, 先期抓紧建设7个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 配备性能可靠、机动性强的装备和设备, 保障必要的运行维护费用。推进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水上搜救、船舶溢油、油气田、危险化学品等行业 (领域) 国家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依托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 加强服务周边的区域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2) 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

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 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涉及国家秘密的, 按有关规定执行。

(3) 完善企业应急预案。

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 并定期进行演练。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 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6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1) 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

各行业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根据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 加快制定修订生产、安全技术标准, 制定和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对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要制定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 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

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 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 要立即停止建设, 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 要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3) 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

依托科研院所, 结合事业单位改制, 推动安全生产评价、技术支持、安全培训、技术改造等服务性机构的规范发展。制定完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 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 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

7加强政策引导

(1) 制定促进安全技术装备发展的产业政策。

要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 鼓励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把安全检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制造, 作为安全产业加以培育, 纳入国家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政策支持范畴。大力发展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 促进高危行业企业加快提升安全装备水平。

(2) 加大安全专项投入。

切实做好尾矿库治理、扶持煤矿安全技改建设、瓦斯防治和小煤矿整顿关闭等各类中央资金的安排使用, 落实地方和企业配套资金。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进一步完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制度, 研究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 适当扩大适用范围。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 加快建立完善水上搜救奖励与补偿机制。高危行业企业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 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3) 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

从2011-01-01起,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 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 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 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4) 鼓励扩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

进一步落实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 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逐年扩大采矿、机电、地质、通风、安全等相关专业人才的招生培养规模, 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

8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1) 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 在制定国家、地区发展规划时, 要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专项规划。企业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在企业发展和日常工作之中, 在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要突出安全生产, 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到位。

(2) 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

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予以强制性淘汰。各省级人民政府也要制订本地区相应的目录和措施, 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 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 要予以公布, 责令限期整改, 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3) 加快产业重组步伐。

要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 加大对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 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 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

9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1) 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

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 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权重,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要根据情节轻重, 追究地市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 要按规定追究省部级相关领导的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考核, 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 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2) 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

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 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 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 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 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 (厂长、经理) 。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 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 要依法从重处罚。

(3) 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

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 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 由省级及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 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 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 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4) 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 (单位) 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 致使非法生产企业 (单位) 存在的, 对县 (市、区) 、乡 (镇) 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 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5) 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

依法严格事故查处, 对事故查处实行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层层挂牌督办, 重大事故查处实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事故查处结案后, 要及时予以公告, 接受社会监督。

3.关于进一步加强园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篇三

一、总体要求(略)

二、优待项目和范围

优待对象为我省60周岁以上老年人。各地可因地制宜,在本意见基础上合理确定优待对象和优待标准,率先在卫生保健、交通出行、商业服务、文体休闲等方面实施优待,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逐步拓展优待内容和范围。常住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享受同等优待。

(一)政务服务优待。

1.各地在落实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公共服务政策时,应对老年人予以适度倾斜。

2.普遍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补贴标准由各设区市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确定。

3.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托底保障作用,在保障“三无”老年人、“五保”老年人服务需求的基础上,优先考虑照顾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半失能、优抚对象、失独、高龄老年人人住。

4.各地要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力‘式加大对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优先帮助解决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经济闲难的老年人享受基本养老服务。

5.各地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时,要优先照顾贫困老年人,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优先帮助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6.政府有关部门要为老年人在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等方面提供便利。鼓励和引导公共服务机构、社会志愿服务组织优先为老年人提供各种服务。

7.政府有关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依法优先办理,并就办理事项是否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愿进行询问,对代理的要严格审查代理人资格。

8.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

9.政府有关部门要完善老年人社会参与方面的支持政策,充分发挥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一

10.对有老年人去世的特殊家庭,减免其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二)卫生保健优待。

11.医疗卫生机构要优先为辖区内65周岁以卜常住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至少提供1次免费体格检查和健康指导,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定期对老年人进行健康状况评估,及时发现健康风险因素,促进老年疾病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积极开展老年疾病防控的知识宣传,开展老年慢性病和老年期精神障碍的预防控制工作。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或设立家庭病床。

12.鼓励设立老年病医院,加强护理院、康复医院建设,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设立老年病科。

13.医疗卫生机构应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和优先优惠服务。通过完善挂号、诊疗系统管理,开设专用窗口或快速通道、提供导医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重病、失能老年人挂号(退换号)、就诊、转诊、综合诊疗提供便利条件。

14.鼓励各地医疗机构减免老年人普通门诊挂号费和贫困老年人诊疗费。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15.倡导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建立业务协作机制,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协同做好老年人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护理,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为老年人提供便捷、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

16.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申请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

(三)交通出行优待。

17.城市公共交通和公路、铁路、水路及航空客运,要为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

18.交通场所和站点应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设立等候专区,根据需要配备升降电梯、无障碍通道、无障碍洗手间等设施。对于无人陪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给予特别服务。

19.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应为老年人提供票价优惠,鼓励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乘坐免费,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覆盖全体老年人。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优惠办法,对落实老年优待工作的公交企业要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20.各级政府要为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办理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倡导老年人自身投保其他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应对参保老年人发生意外伤害按规定及时、足额理赔。

21.公共交通工具要设立不低于座席数100%的“老幼病残孕”专座。铁路部门要为列车配备无障碍车厢和座位,对有特殊需要的老年人订票和选座位提供便利服务。

22.严格执行《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和《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等建设标准,重点做好居住区、城市道路、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场馆、旅游景点等场所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优先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适当配备老年人出行辅助器具,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生活和出行环境。

23.公厕应配备便于老年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并对老年人实行免费。

(四)商业服务优待。

24.各地要根据老年人口规模和消费需求,合理布局商业网点,有条件的商场、超市设立老年用品专柜。

25.商业饮食服务网点、日常生活用品经销单位,以及水、电、暖气、燃气、通讯、电信、邮政等服务行业和网点,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便利和优惠服务。

26.金融机构应为老年人办理业务提供便捷服务,設置老年人取款优先窗口,并提供导银服务,对有特殊困难、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特需服务或上门服务。鼓励对养老金客户实施减费让利,对异地领取养老金的客户减免手续费。对办理转账、汇款业务或购买金融产品的老年人,应提示相应风险。

(五)文体休闲优待。

27.各级各类公共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向老年人免费开放。老年人免费参观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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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对老年人优惠开放,免费为老年人提供公益性文化体育服务。关注农村老年人文化体育需求,适当安排而向农村老年人的专题专场公益性文化体育服务。

29.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应为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方便和优惠服务,安排一定时段向老年人减免费用开放,有条件的可适当增加面向老年人的特色文化体育服务项目。提倡体育及其它相关社会机构每年为老年人开展体质测定,为老年人体育健身提供咨询、服务和指导,提高老年人科学健身水平。

30.提倡经营性文化体育单位对老年人提供优待。鼓励影剧院、体育场馆为老年人提供优惠票价,为老年文艺体育团体优惠提供场地。

31.公园、旅游景点应对70周岁以卜^老年人实行门票免费、60~69周岁老年人实行门票优惠,鼓励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对老年人给予优惠。

32.老年活动场所、老年教育资源要对城乡老年人开放,公共教育资源应为老年人学习提供指导和帮助。贫困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的,给予学费减免。

(六)维权服务优待。

33.各级人民法院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要依法及时立案受理、及时审判和执行。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成立老年人维权法庭(或老年人维权合议庭)审理各类涉老案件。老年人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人身伤害事故赔偿金等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需要先予执行的,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34.司法行政机关要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工作机制,为老年人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降低老年人经济困难标准,将更多与老年人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扩大老年人法律援助覆盖而;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科学设置基层法律援助站点,畅通“12348”法律服务热线,努力推行法律援助联系卡、上门服务等便民措施,简化程序和手续,为老年人就近、快捷咨询、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条件,对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做到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优先办理,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35.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費或优惠服务。

36.各基层派出所、司法所和村(社区)基层组织对涉老纠纷案件要共同参与调解,为老年人排忧解难。

三、组织实施(略)

4.关于进一步加强园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篇四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加强今冬明春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消防安全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别是进入冬季以来,气候变冷,元旦、春节、元宵节庆活动频繁,人流、物流增大,生产、生活用火、用电、用气增加,诱发火灾的因素大大增多。为切实加强今冬明春消防安全工作,预防和遏制重特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今冬明春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闽政办明电〔2009〕184号)的要求和市委、市政府12月29日召开的“全市维护稳定暨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动员部署。各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要成立冬季防火工作领导小组,层层召开会议,对冬季防火工作面临的形势、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制定冬季防火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明确责任,突出

重点,强化措施,深入开展防火检查,加强督促指导和跟踪问效,确保领导到位、部署到位、认识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同时要结合辖区产业特点,根据主管行业火灾危险性的实际,于1月10日前组织本辖区或本主管行业内所有企业、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的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召开一次会议,认真分析,指导企业落实生产生活用火用电安全措施,建立村民多户联防网络,加强对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的消防安全防护。

二、部门齐抓共管,深化“三合一”场所整治。各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要切实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持续开展“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整治。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制定2010整治计划,对辖区内生产性企业开展拉网式检查,对排查出的“三合一”场所,要及时登记造册,发现一家,登记一家,上报一家,建立基础台帐,同时跟踪指导“三合一”场所落实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凡是没有按要求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的,坚决强制关停;凡是无力整改又不能保证消防安全的,一律停产停业。

三、围绕检查重点,抓好公众聚集场所整治。各镇(街道)、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分析本辖区、本行业消防安全面临的形势,针对当前冬季火灾多发的特点,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大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制定和落实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并有记录;

(二)是否违规用火、用电、用气、用油,是否开展自查;-2-

(三)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定期进行全面检测,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是否完好有效;

(四)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定期由维保单位检查并确保正常运行;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六)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违规采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

(七)是否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包括“冷烟花”或“舞台烟花”)。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要责令限期整改。坚决查处各类消防违法违规行为,该查封的坚决查封,该关闭的坚决关闭,该拘留的坚决拘留,确保隐患不增“新量”,逐步减少“存量”。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城镇火灾防控水平。各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和各专职、义务消防队伍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的原则,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一是加快加强镇专职消防队建设。根据〘中共晋江市委晋江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实施〖消防法〗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晋委[2009]65号)精神,陈埭镇、永和镇、东石镇、池店镇、磁灶镇要加快专职消防队的建设步伐,争取于2010年完成建队工作;已建立专职消防队的镇(街道)也要加强人员配置和车辆、器材装备建设。二是组建义务消防队。要求各村(社区)和规模企业要组建义务消防队,购置消防车辆或以小型机动车辆改装成小水罐车,配备消防水泵、水带等基本灭火器材。定期开展业务训练,担负起本村(社区)或本企业的火灾扑救和消防宣传任务,真正达到“扑早、扑小”的目的。各村和50%

以上的规模企业要完成义务消防队的组建工作。

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反馈信息。各镇(街道)、市直有关单位要成立冬季防火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专门联络员,定期报送冬季防火工作开展情况。领导小组及联络员名单于1月5日前报市消防大队(联系电话85693118,传真85625000)。要建立冬季防火信息报送制度,于每周五定期将冬季防火工作情况(召开动员部署会议情况、“三合一”场所整治计划等)报送市消防大队,由市消防大队汇总后报市政府督察室。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公安消防工作通知

市直有关单位:经济发展局、商务局、公安局、监察局、民

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

保障局、规划建设与房产管理局、市政园林局、交通局、农业局、教育局、科技局、文体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国土资源局、环

保局、流动人口办、安监局、行政执法局、广

电局、旅游局、晋江经济报社、总工会、团市

委、妇联、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工商局、消防大队、电力公司。

抄送:晋江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政法委,市

委杨益民书记,市政府尤猛军代市长,市委朱新民常委,市政府吴清滨副市长、许宏程副市长。

5.关于进一步加强园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篇五

济建质安站字〔2011〕3 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板房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现就板房消防安全管理的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板房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和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二、施工现场板房夹芯板的芯材必须采用岩棉等不燃或难燃材料,杜绝使用聚苯板等易燃材料。购置的板房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应具备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资料。

三、工程总承包单位应结合板房使用性质,制定板房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对板房相关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建立检查台帐,每日检查次数不少于三次。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管理情况进行巡查,每日巡查两次。

四、各参建单位立即开展板房消防安全大检查,对仍在使用聚苯板等材质的板房立即进行拆除,拆除工作须在一周内完成。

五、市站各科室和各县市区站加大对施工现场板房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执行有关规定、消防安全落实不到位的,一律责令整改,应拆而未拆除的板房,责令强制拆除。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市城乡建设委《关

6.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篇六

各部门:

为迎接双节营业客流量高峰的到来,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严防消防安全事故发生,现对各部门提出如下要求:

一、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各部门负责人为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要深刻认识到消防安全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结合居安思危的总体要求,切实落实消防安全工作,严格执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提高消防安全监督和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火灾以及其他影响员工顾客生命财产安全的一切事故。

二、切实加大对占用消防通道的排查整治力度。要充分认识到消防通道在灭火救援、组织疏散时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对堵塞消防通道、在消防通道上堆放垃圾等占用消防通道的消防违法行为,要以最快的速度坚决整改到位。

三、营业时间内,各部门管理责任区安全出口要保证通畅,做到随时可以打开,所有安全出口不得堆放杂物,所有安全出口门不得锁死。

四、切实深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各地要结合“四个能力”建设,着力使从业人员达到“四懂四会”的总要求。要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开展灭火疏散演练。宣传普及火灾预防、1

初起火灾扑救以及逃生自救常识,不断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

五、工程维护部门要认真检查调试消防烟感、自动报警、排烟、防火门的设施设备,保证上述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保安部要做好消防安全的巡逻常态化,监督检查纠正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违章行为。各部门抽调力量对各自管理区域内的干粉灭火器进行检查,有压力不足等不能正常使用的及时维修更换。

六、本通知从即日起开始落实,公司将抽调专门人员不定期到各部门实行安全检查及员工“四个能力”“四懂四会”的消防知识问答。将对上述工作落实情况给予打分,每月表现优秀部门给予奖励,落后部门给予相应罚款。

总经理办公室

2012-11-7

附:

四懂:

1.懂得岗位火灾的危险性;2.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

3.懂得扑救火灾的方法;4.懂得逃生疏散的方法。

四会:

1.会使用消防器材;2.会报火警;

3.会扑救初起火灾;4.会组织疏散逃生。

四个能力:

1.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2.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7.关于进一步加强园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篇七

近期, 新闻媒体曝光多起病死动物非法流入市场的事件, 暴露出一些地方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存在薄弱环节, 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进一步强化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 降低动物疫病发生的风险, 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重要性

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携带病原体, 如未经无害化处理或任意处置, 不仅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 还可能引起重大动物疫情, 危害畜牧业生产安全, 甚至引发严重的公共卫生事件。目前我国一些地方畜禽养殖集约化程度还不高, 加之个别养殖户、贩运人甚至屠宰加工场 (点) 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 存在随意丢弃病死动物甚至贩运、加工病死动物的情况, 直接危害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把严惩出售和屠宰病死畜禽及利用病死畜禽加工食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列为其中的重要内容。《农业部2012年兽医工作要点》也对此做了专门部署和要求。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务必高度重视, 充分认识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危害和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 采取有力措施, 进一步做好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

二、依法落实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管责任

根据《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有关规定, 从事动物养殖、屠宰加工、运输储藏等的单位和个人是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 有关场所应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建立无害化处理制度。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承担监管责任, 对违法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对于饲养、运输、屠宰、加工、储藏等环节发现的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 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部关于印发〈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 (试行) 〉的通知》 (农医发[2005]25号) 及《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 16548—2006) 等规定和要求, 做好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报告、诊断, 以及深埋、焚烧、化制等无害化处理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检疫和监督执法, 发现有屠宰、经营、运输病死动物, 或生产、经营、加工、储藏、运输病死动物产品的, 要按《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情节严重的, 移交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处理。

三、扎实做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

近年来, 国家相继出台了养殖、屠宰厂 (场) 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 对规模养殖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定点屠宰厂 (场) 病害生猪损失及无害化处理分别给予80元和880元的补助, 有力推动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产地和屠宰检疫把关, 对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及生猪产品, 必须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农业部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切实做到“四不准一处理”, 坚决杜绝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流入市场、上到餐桌。各地要加强日常监管, 完善监管记录, 不折不扣地将国家相关补助政策落实到实处。要及时总结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取得的成效和不足, 创新动物卫生监管机制, 推动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顺利开展。

四、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私宰病死猪行为

今年以来, 公安部在全国集中组织开展打击销售“病死猪”犯罪活动, 商务、财政、农业等九部门启动了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强化部门间的沟通与协作, 及时通报相关信息, 形成监管合力, 提高打击力度。要加强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对涉嫌非法收购、贩卖、屠宰“病死猪”及加工制售肉制品牟取非法利益的犯罪案件, 要及时移送并配合公安机关予以严厉打击, 对查处的病死猪及生猪产品要及时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要加强与商务部门沟通, 在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过程中, 严格查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查看无害化处理和检疫设施设备, 检查无害化处理制度落实情况, 对检查不合格的屠宰厂 (场) 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督促做好病害生猪无害化处理工作, 切实提高肉品质量安全水平。

五、协调争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配套政策和措施

目前, 一些地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能力与规模养殖发展水平还不相适应, 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欠缺, 有的规模养殖场缺少必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养殖环节病死畜禽及散养户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经费严重不足, 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无害化处理工作调研, 积极协调, 争取发改委、财政等部门进一步加大对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支持力度。在落实扶持生猪生产等政策和项目过程中, 要进一步加大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的投入力度。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集中建立区域性无害化处理场, 提高对散养户及监管发现的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集中处理能力。要争取逐步将病死畜禽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全面纳入财政补助范围, 为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提供切实保障。

六、进一步加大畜禽健康养殖和动物产品安全消费宣传力度

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将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向当地政府汇报, 争取重视和支持。要进一步加大对从事畜禽养殖、运输、屠宰、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宣传培训力度, 普及健康养殖和防疫常识, 提高科学防疫、安全用药的能力和主动防控意识, 改善防疫条件, 完善防疫制度, 从源头降低动物发病率和死亡率。要主动接受媒体监督, 通过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多种渠道向群众宣传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重要作用, 普及畜禽产品安全消费常识, 提高消费者对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识别能力和自我防护意识, 营造共同做好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切实保护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

8.关于进一步加强园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篇八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

为深刻汲取永川吊水洞煤矿“12·4”重大安全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按照李克强总理重要批示要求,全面落实陈敏尔书记在全市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抓好当前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牢守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防线,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按照上级单位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在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汲取事故教训

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牢固树立“生命至上,人命至上”的理念和意识,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各在建项目要深刻查找自身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隐患,层层夯实责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各项防范措施,切实做好预防在建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确保全区安全形势平稳。

二、夯实责任,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要立即开展的冬季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一个不漏的坚决整治。凡存在安全事故隐患,不能保证安全的,要立即停工整改,严防事故发生。要督促施工企业加强施工全过程控制,严禁节前盲目赶工期、抢进度。严格落实建筑施工防坠落、防坍塌、防触电等各项措施,加强对施工工地、建筑设备的安全检查,严格执行各项现场管理制度,定期排查安全隐患问题,尤其要对脚手架搭设、临边洞口防护、模板工程、施工用电、塔吊和施工电梯、施工机械、基坑支护、管沟施工支护、施工边坡监测防护等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隐患问题的要立即督促企业制定专项整改方案,跟踪整改,确保施工安全。

三、加强企业消防管理,切实做好今冬明春的火灾防控工作

企业要把冬季森林防火工作作为安全工作的重点,从严从细抓好防范,紧盯重点时段、重点部位、重点地段的巡防制度,加强巡查检查,严格野外火源管控和用火管理,确保森林防火管控到位。加强生活区和作业区的临时用电管理工作,禁止使用老旧破损的施工器具,禁止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投入使用,严禁私拉乱接,超负荷使用,用电不规范等问题,落实现场机械定期维护保养及检测。坚决杜绝电气火灾引发的安全事故,确保现场消防安全。

四、坚持疫情防控不松懈,将防控工作常态化

目前疫情形势仍然严峻,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思想上认识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要从严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进一步细化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加强现场疫情管控,严禁中高风险地区人员直接进入施工现场,必须进行隔离检测后方可进场作业。同时要做好防疫物资储备力度,补充必要的口罩、防护服、一次性手套、酒精、消毒液、体温检测设备等,应做好储备充足、随用随调,确保每名作业人员每日口罩使用需求。加强对作业人员的防疫宣传教育和防疫知识培训,积极引导人员建立良好卫生习惯。

五、加强值守,全力做好应急处置

9.关于进一步加强园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篇九

甬质特函【2007】4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气瓶充装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各工业气体充装单位:

今年以来,全国气瓶事故居高不下,1—6月份共发生严重以上事故17起。7月份以来,无缝气瓶连续发生爆炸。9月份我省台州市某充装站在充装过程中发生一起氧气瓶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虽然由于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宁波市迄今未发生气瓶事故,但我们决不可掉以轻心。为防止和减少气瓶事故的发生,确保气瓶充装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气瓶安全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气瓶安全监察工作。要结合对气瓶充装单位的年审工作,督促充装单位对所充装的气瓶加大安全检查力度,避免气瓶因错装、超装以及因充装报废气瓶或者超期未检气瓶导致事故的发生。

二、各气瓶充装单位应指定持有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证书的人员对气瓶逐只进行充装前检查,防止错装和超装。凡有关规程、标准规定禁止充装或对钢印标记有怀疑(特别是钢印标记不清晰或与气瓶颜色标记不符)的气瓶,都必须送检验站检验合格后方可充装。已经充装的气瓶出厂前应再次检查,逐只粘贴合格证和安全警示标签后可出厂。

三、全市各工业气瓶充装单位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各气瓶充装单位要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加强安全管理。自查自纠重点为: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与岗位培训,充装操作规程与管理制度,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充装设备及安全阀、压力表等安全状况。各单位于10月25日前完成自查自纠工作,并将自查自纠情况总结报市质监局特监处(传真号码87847976)。在各单位自查自纠基础上,市质监局特监处将于年底组织检查。

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10.关于进一步加强园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篇十

按照省委、省政府“抓信息引导和市场服务, 促进产品衔接和市场开拓”的有关精神,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畜牧行业各类生产资料及畜产品网上展示促销工作, 省局门户网站 (四川畜牧食品信息网) 于“国庆”前全面改版后, 在“畜牧市场”专版, 为全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和专合组织, 搭建畜牧生产资料及畜产品的供求、展示、促销平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 参与对象和内容

1. 参与对象

畜禽养殖、投入品生产企业 (种畜禽兔场、大中型养殖场户、养殖协会、专合组织和饲料、兽药生产等) 、畜产品屠宰加工企业、经营销售企业。

2. 参与内容

祖代、父母代和商品代成幼畜禽及兔子;饲料兽药原料及成品;畜禽圈舍设备;饲料兽药器械;牧草种子及成品;裘皮、蜂产品;家畜 (猪、牛、羊) 、禽兔和肉蛋奶等粗加工和精深加工产品。

2基本要求

1.填报要求

为规范网上生产资料及畜产品展示、促销等信息发布工作, 所有参与网上展示、促销和供求信息的单位, 须填报工商注册登记号 (协会填报民政等其他审批部门的批文号) 、单位简介、联系方式 (地点、邮编、电话、邮箱、联系人、网址) 等。

饲料、兽药 (含消毒药、驱蚊蝇药等) 、药械、牧机、草种等生产 (销售) 企业, 须填报生产 (销售) 许可证、产品批文号等。兽药生产企业还须填报GMP企业资格批文号。

种畜禽生产企业或单位, 须填报种畜禽生产许可证号。

畜产品 (肉、蛋、奶) 获得“三品一标” (无公害畜产品、绿色畜产品、有机畜产品、生产地理标志) 的生产企业, 应填报“三品一标”之一的批文号。

学生饮用奶等乳制品生产企业, 须填报相关批文号。

2. 基本方法

各企业或单位点击进入四川畜牧食品信息网“畜牧市场”专版后, 首先注册会员, 填报企业或单位的基本信息。待审查并原则通过后, 即可按网上提示的填报要求和操作程序进行网上自主发布。生产资料和产品, 做到一品一报。

3 启动时间

10月10日起, 即可开始网上发布。力争配合10月底在成都隆重举行的“第九届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 以展示和提升我省畜牧行业各类生产资料和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形象, 开拓我省畜牧销售市场, 搭建畜牧市场信息平台。

4其它事项

1.各地畜牧部门、省级有关直属单位和协会, 要高度重视畜牧市场信息平台的搭建工作。接本通知后, 通过文件、会议等多种途径广泛宣传, 迅速动员和组织本辖区、本单位内畜牧行业各生产、加工和流通企业 (养殖场户、养殖协会、专合组织) , 积极参与网上畜牧生产资料及畜产品的供求发布及产品展示促销。

2.各企业或单位, 务必本着诚实守信、质量第一的原则参与网上发布。严禁弄虚作假、以次充好, 一经发现将取消发布资格并通报。

3.四川畜牧食品信息网为各专合组织、生产和加工经营企业, 开设了“专合组织”、“企业之窗”、“企业动态”、“招聘求职”、“畜牧龙头企业查询”等栏目, 欢迎大家赐稿。

网上发布工作有何疑问, 请及时与省局信息中心联系。电话:028-85540720

11.关于进一步加强园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篇十一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处室、各科: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及管理,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开展,全面保障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结合5月18日学校办公会安全专题会议精神,现就做好下一步我校安全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做好学校安全工作形势的分析和研判

近期我区先后发生多起学校安全事件,校园安全管理面临着新的严峻形势。各处室、各科一定引起高度重视,要定期召开本部门安全管理工作会议,认真研究分析本部门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制定安全及培训工作计划;要进一步强化处室主任、科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并按教育部《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要求与所有人员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将安全网格化管理下沉到最小网格,确保本部门各项安全工作“有人巡、有人问、有人管”,不断健全“横到边,竖到底,责任到人”的安全工作网格化管理体系。

二、强化措施,注重实效,做好学生宣传教育

(一)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学生处要充分利用升旗仪式、班会、宣传栏、“1530”安全教育等方式,加强师生的安全教育;要充分利用青岛市安全教育平台,重点开展防溺水安全、交通安全、食品安全、消防安全、防拥挤踩踏等主题教育,并按要求开展应急演练活动。

(二)加强学生法制教育。学生处要充分认识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贯彻落实《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坚持学校为主阵地,发挥主渠道作用,积极推进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建设,努力健全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网络。通过宣传栏、警示录、参观警示教育基地、法制讲座等多种形式,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穿于法制教育全过程,有机渗透到学校教育的各个方面,并与思想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紧密结合起来,有效提高学生的道德认识、民主意识和法治观念,培养学生正确的是非观。教育学生严于律己,珍爱生命,不吸烟,不喝酒,拒绝毒品,不参加各种名目的非法组织,不参加非法活动,不骂人,不打架,远离刀具、爆炸品等危险物品,避免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

(三)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教导处、学生处要严格按照青岛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通知》(青教办字„2014‟42号)要求,健全心理健康教育领导和教研机构。坚持科学性与实效性相结合,坚持教育和发展、预防和危机干预相结合,坚持面向全体学生和关注个别差异相结合,坚持教师的主导性与学生的主体性相结合等基本原则,大力开展心理问题的教育、宣传和预防工作,以培养学生积极的人生观和正确的价值观为主要内容。要充分发挥心理健康辅导室的作用,有效解决中小学生心理困扰和心理障碍,提高他们的心理健康水平。对少数有心理困扰或心理障碍的学生,班主任要与其监护人签订安全协议,同时要给予科学有效的心理咨询和辅导,使他们尽快摆脱障碍,调节自我,提高心理健康水平,增强发展自我的能力。对极少数有严重心理障碍和疾病的学生群体,要及时督促家长带学生到专业医院进行诊治。避免因发现不及时、治疗不到位而发生校园安全事件。

三、强化重要节点,扎实做好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一)加大预防学生溺水事故防控力度。入夏以来,青岛地区已经发生几起溺水事故。一定要引以为戒,学生处、总务处要严格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预防学生溺水事故加强学生安全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明电„2013‟10号)要求,继续加大防溺水安全教育力度,并通过“应急演练、观看警示片、国旗下讲话”等方式将教育部“六不一会”要求落到实处,特别要教育学生发现落水者要科学施救,严禁私自盲目救援。总务处要积极协调并配合地方政府开展学校周边危险水源的巡防和管控工作,合力形成对重点时段、重点水域的无缝隙安全监管,严防死守,确保不发生学生溺水事故。

(二)强化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学生处要结合学校实际,教育学生不要骑摩托车、电动车上下学,要求班主任通过家长会、签订安全责任书等方式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告知家长学生乘坐黑车、农用车或骑摩托车、电动车上下学的危害,提醒家长认真履行学生上学前、放学后的安全监护责任。上下学期间,要积极协调当地交警部门认真落实“一校一车一警”制度,对存在在校园周边的交通拥堵、车辆乱停放等现象,要及时协调交警部门进行疏导。

(三)落实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夏季是各类食品安全事故的高发期,为确保学校食品卫生安全,总务处要用最严厉管理和处罚做到三个到位:一是清洁清理到位:要定期对学校食堂、超市、饮用水设备开展专门的清洁、清理活动,彻底清理过期、霉变食品及原料,及时更换水炉滤芯;二是学习培训到位:要对食堂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进行一次专门培训,学习《青岛市黄岛区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管理办法》等有关食品安全管理的文件精神,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三是制度落实到位:要充分发挥学校膳食委员会的作用,进一步落实干部教师和家长陪餐制度,搞好食品信息公示,严把原料进货关、食品加工关、留样关等七关,努力提高饭菜质量。

(四)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力度。进入夏季,总务处要组织专门人员(必要时可聘请专业人员)对校舍、消防、饮食、用电、体育器材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隐患排查,并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建立台账,逐一梳理、分解责任、及时抓好整改落实,对存在明显隐患的设施要立即停用和维修;对校园门口存在占道经营的个体摊点、浮游商贩和运载学生的无营运资质车辆等要及时向当地校园周边综合治理部门举报。

(五)加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力度。各处室、各科要加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力度,重点要对与学校、教师和学生家长存在纠纷和积怨的人员、精神异常人员、有暴力倾向或过激行为人员、仇视社会或扬言滋事报复人员等重点对象和人员,进行细致排查,属于校内人员的学校要切实做好工作,并逐一建档,落实专人加强管控,如涉及校外的应立即向公安等部门报告。班主任要进一步加强对班级的精细化管理,善于洞察学生与学生之间、学生与教师之间、学生与学校之间的矛盾信息,并随时做好与学生家长的沟工作,及时将矛盾化解在萌芽之中,避免因矛盾升级而造成校园安全事件。对个别学生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进行积极的教育和管理;要关注学生思想、情绪行为等方面的变化,及时进行法律、道德、心理等多方面的辅导,帮助他们克服缺点,改正错误、健康成长。

(六)提高校园安保人防、物防、技防水平。总务处要按照青岛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青教办字„2014‟103号)要求,不断强化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建立《学校安全工作日志》,规范外来人员出入校门登记制度和学校安全工作值班制度,要确保安保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学生处、总务处要严格学生外出登记请假、销假制度,全面提升新学期校园安全防范水平,预防校园安全事故发生。

(七)做好学生拥挤踩踏事故的防范工作。学生处要严格贯彻落实青教处函„2015‟28号通知要求,切实做好人员密集场所人员的控制和管理工作,严禁超员进入和超负荷运行,严防拥堵、踩踏事件发生。

(八)加强校园及周边综合治理力度。总务处要认真调研校园及周边整体治安状况和环境卫生状况,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校园周边综合治理,做到“无漏洞、无死角”。

四、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切实提高校园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学生处、总务处要按照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的通知要求,高度重视,周密组织,把应急疏散演练当作校园安全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同时,要不断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结合本校(园)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和充实演练方案,切实增强学生公共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突发事故应对能力、降低安全事故危害和伤亡。

五、加强应急值守,强化信息报送,确保安全事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处置 办公室要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带班、教职工24小时轮流值班制度,完善突发事件应急信息报送途径,及时有效上报安全工作信息,尤其对重大情况和突发性事件要第一时间上报,坚决杜绝发生迟报、漏报、瞒报现象。

望各处室、各科严格按照通知要求,严格落实5月18日学校办公会议精神,扎实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确保学校安全不出任何问题,出现责任事故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进行问责。

区局近期将安排督导组到各基层单位对通知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查情况将在全区教育系统内予以通报。

12.关于进一步加强园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篇十二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乡镇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县政府决定,充实乡镇安监队伍,充分发挥乡镇安监队伍的监督管理作用,进一步促进乡镇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形成县、乡安全监督网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乡镇安全生产工作点多面广,涉及人口众多。很多乡镇存在道路路况较差、山地灾害严重、驾驶员违法违章营运等安全隐患,群众安全意识又较为淡薄,乡镇安全监管工作亟待加强。各乡镇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充实安监队伍,保障基本办公条件,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办公室作用,确保安全。

二、细化举措,狠抓落实

基层乡镇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涉及到很多方面,各乡镇务必从本乡镇实际出发,统筹安排,细化措施,重点抓好以下10个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

1、道路交通安全。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由乡镇负责监管,重点要强化农民乘车安全,杜绝摩托车超员,农用车载客,客货混装等易诱发群死群伤事故的违规违章行为。

2、水上交通安全。抓好码头、渡口、船只管理,严禁无证摆渡;严禁超载、夜航、冒雾航行,做到“六定”(即:定渡口、定渡船、定渡工、定载客量、定制度、定专人管理)、“五统一”(即:统一管理、统一班次、统一价格、统一收费、统一分配),抓好“四客一危”(即:客船、客渡船、高速客船、旅游客船、危险品船)等。

3、消防安全。重点抓好森林和山林防火、农民用火、用电的安全。

4、易燃易爆物品安全。坚决取缔农村家庭作坊式的烟花爆竹生产,严格烟花爆竹销售、运输、管理;加强开山筑路、矿山开采等使用炸药、雷管的管理。

5、垮塌事故安全。防止危房、危桥、危路、山坡的垮塌,重点加强中小学危房的改造,防止学校危房垮塌。

6、建筑安全。坚决杜绝无证施工、野蛮施工、违规操作的现象,加强农民修建私宅的安全管理。

7、农电安全。加强用电的宣传和教育,杜绝私拉乱接电线,严防因电线的老化、短路而引发的火灾事故。

8、中毒安全。加强宣传,预防食物、药物、煤气等中毒事件,尤其是要严防中小学生食物集体中毒等群死群伤事件的发生。

9、乡镇企业及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的投入,限期整改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整改的,要采取行之有效的防范措施。

10、特种设备安全。重点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对不具备使用资质和安全常识的,要加强宣传教育。

三、完善制度,强化管理

各乡镇要认真制订安全生产方面的制度,规范管理。

1、工作制度。部署安排工作,请示汇报工作制度;

2、会议制度。定期每月、每季、半年和年终讲评、总结和研究工作会议制度;

3、学习、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一是会议集中学、分片学、定期和不定期学习制度;二是集中宣传和分级宣传,主要利用广播、新闻宣传和标语、守则等宣传教育;三是重点人员教育培训制度;四是板报、墙报宣传,要求农民、居民的教育要达到85%左右,企业法人、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四个100%的培训考核制度。

4、检查、监督制度。一是集中检查、全面检查;二是分片检查;三是交叉检查;四是抽查;五是监督和处罚。

5、值班执勤制度。一是乡镇车站码头,赶场天要有人值班执勤;二是节假日值班执勤;三是建立守楼护院制度。

6、建立奖励和惩处制度。落实责任追究制和一票否决制度。

7、建立登记制度。一是会议、人员、内容登记;二是检查时间、人员、内容、问题和隐患整改登记;三是车、船数量、种类、人员、姓名、地址、电话等进行登记。

8、建立领导干部安全笔记制度。记录的主要内容:参加的会议、安排工作的内容、检查要求的内容等情况。

9、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分解和下达制度。

10.乡镇定人定岗执勤制度,每个乡落实2名、镇落实3名公务员具体负责本辖区的安全生产管理检查工作(人员名单附表)。

四、严明纪律,逗硬执法

乡镇安办人员在行使安全生产监督职权中,必须将自己的言行规范在国家的法律法规范围内,不得徇私枉法、滥用职权,要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树立强烈的责任心和为民服务的责任感,勤奋工作,认真做好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确保一方平安。

附:乡镇安全工作人员名单

13.关于进一步加强园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篇十三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个人收入差距扩大的矛盾也日益突出。为强化税收征管,充分发挥税收在收入分配中的调节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高收入者应税收入的管理和监控

各地税务机关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工作思路,夯实高收人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基础。

(一)摸清本地区高收入者的税源分布状况

各地要认真开展个人所得税税源摸底工作,结合本地区经济总体水平、产业发展趋势和居民收入来源特点,重点监控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行业和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人群,摸清高收入行业的收入分配规律,掌握高收入人群的主要所得来源,建立高收入者所得来源信息库,完善税收征管机制,有针对性地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二)全面推进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

1.要认真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部署和要求,并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纳入税务机关工作考核体系。税务总局将不定期进行抽查、考评和通报相关情况。

2.要督促扣缴义务人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05号)的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扣缴义务人已经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要促使其提高申报质量,特别是要求其如实申报支付工薪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如劳务报酬所得等)、非本单位员工的支付信息和未达到费用扣除标准的支付信息。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三)加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管理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是加强高收入者征管的重要措施。各地税务机关要健全自行纳税申报制度,优化申报流程,符自行纳税申报作为日常征管工作,实行常态化管理。通过对高收入者税源分布状况的掌握、扣缴义务人明细申报信息的审核比对,以及加强与工商、房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证券机构等部门的协作和信息共享,进一步促进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要注重提高自行纳税申报数据质量。采取切实措施,促使纳税人申报其不同形式的所有来源所得,不断提高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未扣缴税款或扣缴不足的,要督促纳税人补缴税款;纳税人应申报未申报、申报不实少缴税款的,要按照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积极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

没有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和推广面较小的地区,省级税务机关要加大工作力度,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和要求,确保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到所有实行明细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已经全面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的地区,要按照要求,尽快将个人所得税明细数据向税务总局集中。

二、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征收管理

(一)加强财产转让所得征收管理。

1.加强限售股转让所得征收管理。要加强与证券机构的联系,主动掌握本地区上市公司和即将上市公司的股东构成情况,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

2.加强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得征收管理。要继续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合作,探索建立自然人股权变更登记的税收前置措施或以其他方式及时获取股权转让信息。对平价或低价转让的,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的规定,依法核定计税依据。

3.加强房屋转让所得征收管理。要切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继续做好房屋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

4.加强拍卖所得征收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了解拍卖相关信息,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的规定,督促拍卖单位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加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

1.加强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重点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的扣缴税款管理,对在境外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红利,要严格执行现行有关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2.加强利息所得征收管理。要通过查阅财务报表相关科目、资产盘查等方式,调查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组织向自然人借款及支付利息情况,对其利息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3,加强个人从法人企业列支消费性支出和从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投资者本人、家庭成员及相关人员的相应所得,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加强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管理

1.加强建账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账簿。对不能设置账簿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等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税所得率。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2.加强非法人企业注销登记管理。企业投资者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税务事宜,未纳税所得应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3.加强个人消费支出与非法人企业生产经营支出管理。对企业资金用于投资者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消费性和财产性支出的部分,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等有关规定,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加强劳务报酬所得征收管理和工资、薪金所得比对管理

各地税务机关要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及时获取相关劳务报酬支付信息,切实加强对各类劳务报酬,特别是一些报酬支付较高项目(如演艺、演讲、咨询、理财、专兼职培训等)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督促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扣缴义务。

对高收入行业的企业,要汇总全员全额明细申报数据中工资、薪金所得总额,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工资费用支出总额比对,规范企业如实申报和扣缴个人所得税。

(五)加强外籍个人取得所得的征收管理

要积极与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协调配合,掌握外籍人员出入境时间及相关信息,为实施税收管理和离境清税等提供依据;积极与银行及外汇管理部门协调配合,加强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管理,把住资金转移关口。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密切配合,建立外籍个人管理档案,掌握不同国家外派人员的薪酬标准,重点加强来源于中国境内、由境外机构支付所得的管理。

三、扎实开展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和专项检查

各地税务机关要将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作为日常税收管理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数据、自行纳税申报数据和从外部门获取的信息,科学设定评估指标,创新评估方法,建立高收入者纳税评估体系。对纳税评估发现的疑点,要进行跟踪核实、约谈和调查,督促纳税人自行补正申报、补缴税款。发现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要及时移交税务稽查部门立案检查。

稽查部门要将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检查列入税收专项检查范围,认真部署落实。在检查中,要特别关注高收入者的非劳动所得是否缴纳税款和符合条件的高收入者是否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对逃避纳税、应申报未申报、申报不实等情形,要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典型案例,要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四、不断改进纳税服务,引导高收入者依法诚信纳税

各地税务机关在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同时,要切实做好纳税服务工作。要有针对性地对高收入者开展个人所得税法宣传和政策辅导,引导高收入者主动申报、依法纳税,形成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要推进“网上税务局”建设,建立多元化的申报方式,为纳税人包括高收入者提供多渠道、便捷化的申报纳税服务;要积极了解纳税人的涉税诉求,拓展咨询渠道,提高咨询回复质量和效率;要做好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和纳税人的收入、纳税信息保密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14.关于进一步加强园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篇十四

各村(居)委会、乡直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现就我乡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强化安全生产发展理念,明确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1、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发展理念,形成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2、目标任务: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

3、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平稳发展。

二、加强监督管理,形成工作合力。

4、严格落实政府监督管理责任。各村、各单位每季至少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5、严格落实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责任,分管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形成安全生产齐抓共管的格局。

6、严格落实安全隐患治理,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

7、严格落实生产过程管理领导责任。

三、严格企业安全管理,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8、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企业每月至少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9、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强化职业健康管理和职工安全培训教

10、全面开展安全达标和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强化信息管理,及时准确报告事故。

四、强化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水平

11、强化安全生产执法力度,加强企业的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12、强化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加强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五、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夯实安全基础。

13、加强设备技术管理,强制推进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

六、建设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完善预警机制

14、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加强应急救援基础建设。

七、严格行业安全准入,执行行业安全标准。

15、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

八、加强政策引导,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16、制定促进安全技术装备发展的产业政策,加大安全专项投入。

17、推进企业保险制度,企业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投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的一次性赔偿标准。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

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安全国上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的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18、加强舆论宣传和社会监督。

九、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安全发展水平

19、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强制淘汰落后的技术产品。

十、实行严格考核,落实责任追究

20、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

21、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组织实施工作,制订部署部门的具体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切实解决实施中的突出问题。

2011-03-20

15.关于进一步加强园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篇十五

各位家长、各位班主任:

根据教育局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为切实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希望家长密切配合学校、班主任认真负责,确保冬季学期校园安全和全体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进一步做好学校冬季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1、学生有事、有病家长必须向班主任请假,班主任每天要清点学生,发现无故未到的学生,及时通知家长,查明原因,做好记录。绝不允许学生中途擅自离校,有特殊情况的必须由家长来校接走。

2、家长、班主任要求学生必须严格执行学校作息制度,绝不早到,也不迟到。各班要按时放学,要求学生按时回家。

3、家长、班主任要经常检查学生的书包,绝不允许带有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不良书刊等;不允许将与学习无关的东西带入学校,学生到校前将学习用具、生活用品带齐全,不允许家长中途来送东西。

4、家长、班主任要求学生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绝不乘坐“三无”车辆。家长接送学生的车辆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遵守交通规则,注意安全。

5、低年级家长必须按时接送孩子,并且实行无逢对接。待学生全部离校后,班主任方可离校。家长接送学生时交通工具、行人要远离校门口,不要围堵在校门口,更不能堵塞学生通道。遇特殊天气或情况听从学校统一安排。

6、要求学生不得在楼道、楼梯内奔跑打闹,进出楼门不必拥挤,校园活动不做攻击性、危险性游戏,不攀高、跳越门窗。

7、严禁学生购买“三无”食品,严防食物中毒。不应到无证流动摊点买食品,不吃过期、变质的食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经常对学生进行体检,严防传染病发生。

8、要求学生节假日、休息日外出活动,必须告知家长,不到建筑施工现场等危险性场所,不要翻墙上房、不要破坏公共、私人设施,严禁私自去滑冰。

9、家长、班主任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要经常性地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防火安全、防食物中毒、防意外事故等教育。要对学生加强管理,经常提醒,使学生的安全意识入心、入脑,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生命可贵”的思想,不断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增强学生的自我防范能力。

10、家长、班主任要加强学生的思想教育。要密切关注学生的动态,发现不正常情况,及时纠正,同时要注意方式方法。家长和班主任要经常取得联系,经常沟通,必须将事故处理在萌芽状态。问题要早发现早处理,未能处理的及时报告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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